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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下 列 金 融 消 费 争 议 事 项, 消 费 者 经 向 金 融 机 构 投 诉 未 获 解 决 的, 可 以 向 您 所 在 地 人 民 银 行 投 诉 : ( 一 ) 收 付 人 民 币 鉴 定 人 民 币 收 缴 假 币 兑 换 残 损 币 等 人 民 币 业 务 方 面 的 争 议 ; ( 二 ) 银 行 卡 业 务 产 品 信 息 披 露 收 费 标 准 收 单 业 务 票 据 业 务 资 金 汇 划 账 户 管 理 等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方 面 的 争 议 ; ( 三 ) 国 债 申 购 交 易 兑 付 等 国 债 业 务 方 面 的 争 议 ; ( 四 ) 信 用 信 息 采 集 查 询 或 者 使 用 等 征 信 业 务 方 面 的 争 议 ; 争 议 ; ( 五 ) 个 人 账 户 交 易 信 息 等 金 融 信 息 生 成 保 存 和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 六 ) 个 人 结 售 汇 汇 兑 等 外 汇 业 务 方 面 的 争 议 ; ( 七 ) 其 他 人 民 银 行 可 以 协 调 处 理 或 者 应 当 由 人 民 银 行 监 督 管 理 的 争 议 事 项

金 融 消 费 者 及 其 权 利 一 什 么 是 金 融 消 费 者? 金 融 消 费 者, 是 指 在 金 融 机 构 购 买 金 融 产 品 接 受 金 融 服 务 的 自 然 人 无 论 您 是 到 银 行 办 理 存 款 贷 款, 购 买 信 托 理 财 产 品, 还 是 到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股 票 期 货 投 资, 或 者 是 在 保 险 公 司 购 买 保 险, 您 都 是 受 保 护 的 金 融 消 费 者 二 金 融 消 费 者 享 有 哪 些 权 利? ( 一 ) 知 情 权 金 融 消 费 者 享 有 知 悉 其 购 买 的 金 融 产 品 或 者 接 受 的 金 融 服 务 的 真 实 情 况 的 权 利 金 融 消 费 者 有 权 根 据 金 融 产 品 或 者 金 融 服 务 的 不 同 情 况, 要 求 金 融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金 融 产 品 的 价 格 标 准 和 依 据 计 息 罚 息 政 策 运 作 方 式 风 险 程 度, 或 者 金 融 服 务 的 项 目 内 容 收 费 标 准 和 依 据 等 信 息 金 融 消 费 者 有 权 要 求 金 融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出 售 金 融 产 品 或 者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的 合 同 条 款 等 相 关 情 况 进 行 解 释 说 明 ( 二 ) 公 平 交 易 权 金 融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金 融 产 品 或 者 接 受 金 融 服 务 时, 有 获 得 机 会 均 等 收 费 合 理 等 公 平 交 易 的 权 利

( 三 ) 自 由 选 择 权 金 融 消 费 者 享 有 自 主 选 择 金 融 机 构 金 融 产 品 或 者 金 融 服 务 的 权 利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强 行 搭 售 其 他 产 品 权 利 ( 四 ) 安 全 权 金 融 消 费 者 享 有 生 命 健 康 和 财 产 不 受 威 胁 侵 害 的 ( 五 ) 求 偿 权 在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犯 并 由 此 造 成 损 失 时, 金 融 消 费 者 有 权 依 据 与 金 融 机 构 签 订 的 合 同 和 相 关 法 律 关 系 要 求 赔 偿 ( 六 ) 受 教 育 权 金 融 消 费 者 有 权 接 受 关 于 金 融 产 品 的 种 类 特 征 以 及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时 如 何 救 济 等 方 面 知 识 的 教 育 ( 七 ) 受 尊 重 权 金 融 消 费 者 享 有 人 格 尊 严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受 到 尊 重 的 权 利 ( 八 ) 金 融 隐 私 权 金 融 消 费 者 享 有 个 人 隐 私 和 金 融 信 息 受 保 护 的 权 利 金 融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金 融 产 品 或 者 接 受 金 融 服 务 时, 其 个 人 身 份 信 息 财 产 信 息 账 户 信 息 信 用 信 息 金 融 交 易 信 息 以 及 衍 生 信 息 等 与 金 融 消 费 者 个 人 及 其 家 庭 密 切 相 关 的 信 息 依 法 受 保 护 金 融 消 费 中 的 注 意 事 项

( 一 ) 确 认 对 方 合 法 身 份 确 认 金 融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份, 查 看 他 们 的 相 关 执 照 证 件 等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对 那 些 在 金 融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之 外 自 称 是 某 某 金 融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的 人 保 持 警 惕 由 于 保 险 代 理 人 等 营 销 人 员 变 动 较 为 频 繁, 所 以 请 您 务 必 核 实 保 险 业 务 员 身 份, 您 选 择 的 保 险 业 务 员 至 少 应 取 得 保 险 代 理 人 资 格 证 书 并 正 式 受 雇 于 一 家 保 险 公 司, 持 有 展 业 证 书 一 旦 您 的 保 险 金 交 给 未 有 资 质 人 员, 将 使 保 险 合 同 未 能 成 立, 保 险 公 司 将 不 会 承 担 责 任, 要 追 回 财 产 损 失 将 有 较 大 的 困 难 ( 二 ) 全 面 了 解 产 品 信 息 投 资 的 一 项 基 本 准 则 是 没 有 免 费 的 午 餐 全 面 了 解 将 要 进 行 的 交 易 的 相 关 信 息, 充 分 了 解 风 险, 仔 细 分 析 该 产 品 相 关 的 各 种 因 素 如 果 可 能 的 话, 对 比 多 家 金 融 机 构 的 类 似 产 品, 获 得 充 分 的 信 息, 然 后 做 出 决 定 不 要 相 信 无 风 险, 高 收 益 的 产 品 当 理 财 师 建 议 您 投 资 基 金 保 险 或 给 您 制 定 理 财 计 划 时, 如 果 您 只 了 解 到 收 益, 那 么 您 没 有 获 得 全 面 的 观 点 应 询 问 理 财 师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投 资 表 现 将 符 合 预 期, 并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适 合 他 人 的 产 品 不 见 得 适 合 您 如 果 您 认 为 自 己 无 法 完 全 理 解 该 产 品, 建 议 不 要 盲 目 购 买, 而 是 向 自 己 的 亲 人 朋 友 咨 询 或 寻 求 帮 助

( 三 ) 查 看 书 面 陈 述 文 件 索 要 清 楚 陈 述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书 面 投 资 描 述 文 件, 而 不 要 仅 仅 相 信 金 融 机 构 营 销 人 员 的 口 头 承 诺, 营 销 人 员 的 口 头 承 诺 在 发 生 纠 纷 时 无 法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 四 ) 真 实 评 估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在 完 成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的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时 请 认 真 按 照 自 身 的 真 实 情 况 填 写, 不 要 允 许 金 融 机 构 的 销 售 人 员 代 为 随 意 填 写, 从 而 错 误 评 估 您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真 实 准 确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可 以 作 为 您 选 择 金 融 产 品 的 依 据, 对 于 超 出 您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产 品 应 当 予 以 拒 绝 ( 五 ) 完 整 准 确 填 写 各 种 文 书 合 同 及 资 料 不 要 怕 表 格 填 写 麻 烦, 不 要 在 表 格 中 留 下 空 白 处, 让 其 他 人 在 您 不 知 情 或 未 经 您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填 写 办 理 业 务 过 程 中 的 所 有 文 件 资 料 都 要 认 真 阅 读 认 真 填 写 并 亲 自 签 章, 不 要 随 意 由 他 人 代 为 签 字 盖 章, 以 免 今 后 产 生 纠 纷 要 求 营 销 人 员 把 最 终 提 交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发 给 您 这 些 复 印 件 必 须 明 确 指 明 是 最 终 文 件 ( 或 已 提 交 的 文 件 ) 并 署 有 文 件 完 成 时 的 日 期 这 将 在 未 来 出 现 问 题 时 为 您 提 供 确 凿 的 证 据

( 六 ) 核 对 保 留 交 易 凭 证 每 一 笔 交 易 完 成 之 后, 请 仔 细 核 对 交 易 凭 证, 如 发 现 问 题 可 以 及 早 纠 正 同 时 应 注 意 收 集 交 易 凭 证, 以 便 在 发 生 纠 纷 时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交 付 各 种 费 用 时, 注 意 索 要 金 融 机 构 以 单 位 名 义 出 具 的 统 一 收 据 并 妥 善 保 管, 不 要 接 受 营 销 人 员 以 个 人 名 义 出 具 的 借 条 收 条 等 ( 七 ) 定 期 查 询 相 关 信 息 如 果 可 能 的 话, 定 期 查 询 自 己 的 账 户 信 息, 及 时 掌 握 账 户 变 化 情 况, 避 免 延 误 处 理 问 题 的 时 机 金 融 机 构 的 义 务 一 遵 守 合 同 金 融 机 构 和 金 融 消 费 者 有 约 定 的,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但 双 方 的 约 定 不 得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单 方 变 更 合 同 义 务 二 公 平 交 易 金 融 机 构 在 提 供 金 融 产 品 或 金 融 服 务 时, 应 公 平 合 理 地 安 排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不 得 设 置 违 反 公 平 原 则 的 交 易 条 件, 损 害 消

费 者 权 益 三 保 护 隐 私 金 融 机 构 在 收 集 保 存 使 用 消 费 者 个 人 金 融 信 息 时,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强 对 个 人 金 融 信 息 的 保 护, 确 保 信 息 安 全, 防 止 信 息 被 泄 露 和 滥 用, 不 得 侵 犯 个 人 隐 私 四 信 息 披 露 金 融 机 构 必 须 以 明 确 的 格 式 内 容 语 言, 对 其 提 供 的 金 融 产 品 或 者 金 融 服 务, 向 金 融 消 费 者 进 行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和 风 险 揭 示, 确 保 金 融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金 融 产 品 或 者 接 受 金 融 服 务 前 已 知 晓 并 理 解 相 关 风 险 五 及 时 办 理 金 融 机 构 对 金 融 消 费 者 购 买 金 融 产 品 或 者 接 受 金 融 服 务 的 申 请, 应 当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办 理 ; 拒 绝 金 融 消 费 者 有 关 申 请 的,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申 请 人, 并 向 其 说 明 理 由 六 出 具 凭 证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金 融 产 品 或 者 金 融 服 务,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金 融 消 费 者 出 具 交 易 凭 证 或 者 服 务 单 据 金 融 消 费 者 维 权 途 径 当 金 融 消 费 争 议 发 生 时, 可 以 通 过 下 列 途 径 依 法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金

融 权 益 : 一 与 该 金 融 机 构 协 商 解 决 ; 二 向 该 金 融 机 构 的 上 级 机 构 投 诉, 由 其 上 级 机 构 处 理 ; 三 向 专 业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如 银 监 局 证 监 局 保 监 局 等 投 诉 ; 四 向 该 金 融 机 构 所 在 地 人 民 银 行 投 诉 ; 五 请 求 依 法 设 立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调 解 或 根 据 与 该 金 融 机 构 达 成 的 仲 裁 协 议 提 请 仲 裁 ; 六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七 其 他 合 法 途 径 江 西 省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消 费 权 益 保 护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金 融 消 费 投 诉 流 程 图 ( 江 西 省 人 民 银 行 系 统 )

一. 如 何 保 护 个 人 金 融 信 息? 金 融 知 识 篇

什 么 是 个 人 金 融 信 息? 在 金 融 业 虚 拟 化 和 网 络 化 程 度 不 断 提 升 的 现 代 社 会, 个 人 金 融 信 息 安 全 面 临 着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战, 除 了 商 业 银 行 应 日 益 加 强 客 户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以 外, 广 大 金 融 消 费 者 也 应 增 强 防 范 意 识, 妥 善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确 保 自 己 的 隐 私 信 息 和 财 产 不 受 侵 害 个 人 金 融 信 息 一 般 包 含 身 份 账 户 及 交 易 类 敏 感 信 息, 具 体 为 : (1) 个 人 身 份 信 息, 包 括 姓 名 职 业 住 址 电 话 身 份 证 件 种 类 和 号 码 等 ; (2) 个 人 财 产 信 息, 包 括 个 人 收 入 状 况 拥 有 的 不 动 产 状 况 等 ; 等 ; (3) 个 人 账 户 信 息, 包 括 账 号 账 户 开 立 时 间 开 户 行 账 户 余 额 (4)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包 括 信 用 卡 还 款 情 况 贷 款 偿 还 情 况 等 ; (5) 个 人 金 融 交 易 信 息, 包 括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在 支 付 结 算 理 财 保 险 箱 等 中 间 业 务 过 程 中 获 取 保 存 留 存 的 个 人 财 产 流 转 信 息 和 客 户 在 通 过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与 保 险 公 司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等

第 三 方 机 构 发 生 业 务 往 来 的 信 息 金 融 消 费 者 自 身 如 何 保 护 这 些 信 息? (1) 切 勿 把 您 的 身 份 证 件 银 行 卡 等 转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2)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切 勿 向 他 人 透 露 个 人 金 融 信 息 财 产 状 况 等 基 本 信 息, 也 不 要 随 意 在 网 络 留 下 个 人 金 融 信 息 (3) 尽 量 亲 自 办 理 金 融 业 务, 切 勿 委 托 不 熟 悉 的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代 办, 尤 其 不 要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信 用 卡, 谨 防 个 人 金 融 信 息 被 盗 用 (4) 提 供 个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办 理 各 类 业 务 时, 应 在 复 印 件 上 注 明 使 用 用 途, 例 如 : 仅 供 申 办 ** 信 用 卡 用, 以 防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被 移 作 他 用 (5) 不 要 随 意 丢 弃 刷 卡 签 购 单 取 款 凭 条 信 用 卡 对 账 单 等, 对 写 错 作 废 的 金 融 业 务 单 据, 应 撕 碎 或 采 用 银 行 碎 纸 机 及 时 销 毁, 不 可 随 意 丢 弃 在 一 旁, 以 防 不 法 分 子 捡 拾 后 查 看 抄 录 破 译 个 人 金 融 信 息 ; (6) 不 要 轻 信 来 历 不 明 的 电 话 号 码 手 机 短 信 和 邮 件 警 惕 向 您 询 问 个 人 金 融 信 息 的 电 话 及 电 子 邮 件,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银 行 职 员 商 店

警 方 都 不 会 要 求 您 告 知 银 行 账 户 卡 号 密 码 或 向 来 历 不 明 的 账 户 转 账, 如 遇 到 此 类 情 况, 应 予 以 拒 绝, 必 要 时 应 立 即 报 警 二. 如 何 正 确 识 别 洗 钱 行 为? 谁 是 洗 钱 活 动 的 受 害 者? 洗 钱 为 犯 罪 活 动 转 移 和 掩 饰 非 法 资 金, 使 不 法 分 子 达 到 占 有 非 法 资 金 的 目 的, 从 而 帮 助 刺 激 更 严 重 和 更 大 规 模 的 犯 罪 活 动 洗 钱 活 动 严 重 危 害 经 济 的 健 康 发 展, 助 长 和 滋 生 腐 败, 败 坏 社 会 风 气, 腐 蚀 国 家 肌 体, 导 致 社 会 不 公 平 洗 钱 活 动 造 成 资 金 流 动 的 无 规 律 性, 影 响 金 融 市 场 的 稳 定 洗 钱 活 动 损 害 合 法 经 济 体 的 正 当 权 益, 破 坏 市 场 微 观 竞 争 环 境, 损 害 市 场 机 制 的 有 效 运 作 和 公 平 竞 争 洗 钱 活 动 破 坏 金 融 机 构 稳 健 经 营 的 基 础, 加 大 了 金 融 机 构 的 法 律 和 运 营 风 险 洗 钱 活 动 与 恐 怖 活 动 相 结 合, 还 会 危 害 社 会 稳 定 国 家 安 全 并 对 人 民 的 生 命 和 财 产 形 成 巨 大 威 胁

黑 钱 主 要 来 自 哪 些 犯 罪 活 动? 所 有 因 犯 罪 活 动 获 得 的 收 入 都 是 黑 钱, 将 这 些 黑 钱 存 入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投 资 产 生 的 受 益, 也 是 黑 钱 特 别 是, 我 国 刑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一 条 规 定 了 与 洗 钱 有 关 的 七 类 严 重 的 上 游 犯 罪, 分 别 为 : 毒 品 犯 罪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犯 罪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走 私 犯 罪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破 坏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犯 罪 金 融 诈 骗 犯 罪 洗 钱 活 动 有 哪 些 途 径 或 方 式? 常 见 的 洗 钱 途 径 或 方 式 有 : 1. 通 过 境 内 外 银 行 账 户 过 渡, 使 非 法 资 金 进 入 金 融 体 系 ; 2. 通 过 地 下 钱 庄, 实 现 犯 罪 所 得 的 跨 境 转 移 ; 3. 利 用 现 金 交 易 和 发 达 的 经 济 环 境, 掩 盖 洗 钱 行 为 ; 4. 利 用 别 人 的 账 户 提 现, 切 断 洗 钱 线 索 ; 5. 利 用 网 上 银 行 等 各 种 金 融 服 务, 避 免 引 起 银 行 关 注 ;

6. 设 立 空 壳 公 司, 作 为 非 法 资 金 的 中 转 站 ; 7. 通 过 买 卖 股 票 基 金 保 险 或 设 立 企 业 等 各 种 投 资 活 动, 将 非 法 资 金 合 法 化 ; 8. 通 过 购 买 彩 票 进 行 洗 钱 ; 9. 通 过 购 买 房 产 进 行 洗 钱 ; 10. 通 过 珠 宝 古 董 交 易 和 虚 假 拍 卖 进 行 洗 钱 构 成 洗 钱 犯 罪 要 承 担 什 么 法 律 责 任? 根 据 刑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与 洗 钱 有 关 的 七 类 上 游 犯 罪 的 黑 钱, 要 按 洗 钱 罪 论 处, 情 节 严 重 的, 最 高 可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10 年 ; 其 他 洗 钱 行 为 将 按 照 我 国 刑 法 第 三 百 一 十 二 条 第 三 百 四 十 九 条 或 其 他 相 关 条 款 论 处 三. 日 常 生 活 中 发 现 假 币 如 何 处 理?

公 民 发 现 假 币 应 如 何 处 理? (1) 误 收 假 币, 不 应 再 使 用, 应 上 缴 当 地 银 行 或 公 安 机 关 ; (2) 看 到 别 人 大 量 持 有 假 币, 应 劝 其 上 缴, 或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 (3) 发 现 有 人 制 造 买 卖 假 币, 应 掌 握 证 据,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银 行 收 缴 假 币 应 如 何 操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币 管 理 条 例, 应 由 两 名 以 上 银 行 柜 员 当 面 予 以 收 缴, 在 假 币 上 加 盖 假 币 印 章, 向 持 有 人 出 具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统 一 印 制 的 收 缴 凭 证, 并 告 知 持 有 人 可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授 权 的 国 有 独 资 商 业 银 行 申 请 鉴 定 谁 有 权 没 收 收 缴 假 币?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币 管 理 条 例, 公 安 机 关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有 权 没 收 假 币, 办 理 人 民 币 业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收 缴 假 币 除 以 上 单 位,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无 权 没 收 和 收 缴 假 币 对 银 行 收 缴 假 币 有 异 议 怎 么 办?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币 管 理 条 例, 持 有 人 可 以 与 收 缴 单 位 商 定, 到 共 同 确 定 的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授 权 的 工 商 银 行 农 业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建 设 银 行 进 行 货 币 真 伪 鉴 定, 并 由 收 缴 单 位 将 收 缴 币 通 过 内 部 渠 道 传 达 到 这 家 银 行 机 构 经 鉴 定 是 假 币 的, 由 鉴 定 机 构 予 以 没 收 ; 经 鉴 定 是 真 币 的, 由 鉴 定 单 位 予 以 兑 换, 并 将 真 币 返 还 持 币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