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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与 提 示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安 徽 省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收 益 权 业 务 交 易 规 则 ( 试 行 ) 及 其 他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安 徽 省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合 法 合 规 发 行 程 序 合 规,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发 行 人 负 责 人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及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保 证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真 实 完 整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基 础 资 产 托 管 人 已 阅 读 募 集 说 明 书, 并 保 证 依 照 资 产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勤 勉 尽 责 地 维 护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凡 欲 购 买 受 让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投 资 者,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并 进 行 独 立 投 资 判 断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经 安 徽 省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简 称 安 金 所 ) 受 理 备 案,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发 行 通 过 安 金 所 或 安 金 所 指 定 的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安 金 所 对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发 行 所 作 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 明 安 金 所 对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投 资 价 值 或 者 投 资 人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或 提 示 均 属 虚 假 陈 述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同 自 愿 接 受 本 募 集 2 / 23

说 明 书 对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依 法 发 行 后,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认 购 受 让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时, 应 特 别 审 慎 地 考 虑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所 述 的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投 资 者 认 购 受 让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视 作 同 意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所 述 的 基 础 资 产 托 管 人 并 同 意 发 行 人 与 之 订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协 议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资 产 托 管 协 议 及 基 础 资 产 托 管 人 报 告 置 备 于 安 金 所 处, 投 资 者 有 权 随 时 查 阅 3 / 23

目 录 声 明 与 提 示...2 释 义...6 第 一 节 发 行 人 及 本 次 发 行 基 本 情 况...7 一 发 行 人 相 关 信 息...7 二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及 发 行 条 款 7 三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业 务 认 购 对 象...9 四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转 让 条 款...10 五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11 第 二 节 投 资 收 益 权 基 础 资 产 基 本 情 况...12 一 基 础 资 产 的 基 本 情 况...13 第 三 节 风 险 因 素...13 一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投 资 风 险...15 二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风 险...15 第 四 节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15 一 收 益 保 障 机 制...16 二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资 金 监 管 银 行 及 基 础 资 产 托 管 人 17 第 五 节 风 险 控 制 措 施...18 一 基 础 资 产 的 风 控...18 二 外 部 监 管...18 4 / 23

第 六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18 一 发 行 人 相 关 信 息...18 第 七 节 基 础 资 产 托 管 人 情 况 19 第 八 节 信 息 披 露...20 一 信 息 披 露 方 式...20 二 信 息 披 露 主 要 内 容...20 第 九 节 法 律 适 用 及 争 议 解 决 机 制...22 第 十 节 备 查 文 件...22 一 备 查 文 件...22 二 查 阅 地 点...22 5 / 23

释 义 除 非 本 文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的 含 义 如 下 : 发 行 人 本 公 司 公 司 指 安 徽 保 元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章 程 指 安 徽 保 元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执 行 董 事 指 安 徽 保 元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监 事 指 安 徽 保 元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本 产 品 募 集 说 明 书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指 指 保 元 资 产 投 资 收 益 权 二 期 保 元 资 产 投 资 收 益 权 二 期 募 集 说 明 书 资 金 监 管 银 行 指 徽 商 银 行 合 肥 和 平 路 支 行 基 础 资 产 托 管 人 指 北 京 朱 赤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交 易 规 则 指 安 徽 省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收 益 权 业 务 交 易 规 则 ( 试 行 ) 工 作 日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以 外 的 日 期 原 始 债 权 人 指 安 徽 国 控 建 设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转 让 合 同 指 安 徽 国 控 建 设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与 安 徽 保 元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资 产 转 让 协 议 律 所 指 上 海 锦 天 城 ( 合 肥 ) 律 师 事 务 所 安 金 所 指 安 徽 省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 / 23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注 :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部 分 合 计 数 与 各 加 数 直 接 相 加 之 和 在 尾 数 上 存 在 差 异, 这 些 差 异 是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造 成 的 第 一 节 发 行 人 及 本 次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相 关 信 息 法 定 名 称 : 安 徽 保 元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保 华 住 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莲 花 路 西 紫 蓬 路 南 华 顺 天 门 湖 花 园 1 幢 106 号 邮 编 :230001 联 系 电 话 :0551-62885519 经 营 范 围 : 资 产 管 理 股 权 实 业 投 资 为 企 业 提 供 金 融 解 决 方 案 和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二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及 发 行 条 款 ( 一 )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发 行 批 准 情 况 2016 年 1 月 20 日, 公 司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在 安 徽 省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行 投 资 收 益 权 的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 二 ) 备 案 情 况 2016 年 1 月 28 日, 公 司 取 得 安 徽 省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所 anfae( 收 益 权 )2016050001-2016050003 号 接 受 申 请 通 知 书 ( 三 )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基 本 条 款 7 / 23

1 发 行 人 名 称 : 安 徽 保 元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名 称 : 保 元 资 产 投 资 收 益 权 二 期 3 发 行 规 模 : 本 期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发 行 总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730 万 元 ( 含 730 万 元 ) 4 产 品 期 限 :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期 限 为 2016 年 6 月 3 日 至 2017 年 6 月 3 日 5 发 行 收 益 :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发 行 预 计 年 化 收 益 率 1 万 元 起 7%,10 万 元 起 7.1%, 50 万 起 7.2% 6 起 购 金 额 : 认 购 起 点 金 额 1 万 元 起, 以 1000 元 的 整 数 倍 进 行 递 增 ; 认 购 金 额 10 万 元 起, 以 10000 元 的 整 数 倍 进 行 递 增 ; 认 购 金 额 50 万 起, 以 10000 的 整 数 倍 进 行 递 增 7 发 行 对 象 :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安 金 所 注 册 开 户 的 符 合 合 格 投 资 者 要 求 的 会 员 8 发 行 对 象 数 量 : 不 超 过 200 名 ( 含 200 名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者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有 限 制 性 规 定 的, 遵 照 其 规 定 9 流 通 转 让 机 制 :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发 行 结 束 后,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初 始 持 有 人 在 二 级 转 让 交 易 期 间, 在 安 金 所 的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流 通 转 让 操 作 具 体 流 通 转 让 规 则 详 见 安 金 所 转 让 流 程 及 相 关 协 议 10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认 购 渠 道 : 投 资 者 通 过 安 金 所 交 易 平 台 或 安 金 所 指 定 的 其 他 渠 道 进 行 认 购 或 受 让, 并 在 安 金 所 进 行 登 记 托 管 11 还 本 兑 付 收 益 方 式 :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兑 付 首 次 收 益 日 为 首 次 确 权 日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期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偿 还 本 金 及 兑 付 最 后 一 次 收 益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收 益 和 本 金 兑 付 工 作 按 照 登 记 托 管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8 / 23

12 募 集 期 间 :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募 集 期 间 产 品 挂 牌 后 3 个 工 作 日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资 金 未 划 转 至 资 金 募 集 专 户 前 按 照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进 行 计 息 13 起 息 日 :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起 息 日 为 产 品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的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若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提 前 募 集 完 成 的, 则 发 行 人 可 通 过 安 金 所 公 告 提 前 起 息, 提 前 起 息 日 以 公 告 为 准 提 前 起 息 的, 确 权 日 到 期 日 均 不 变, 计 息 期 限 相 应 延 长, 具 体 以 公 告 为 准 14 确 权 日 :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首 次 确 权 日 为 2016 年 9 月 3 日, 最 后 一 次 确 权 日 为 到 期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15 到 期 日 :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到 期 日 为 2017 年 6 月 3 日 16 本 金 兑 付 日 :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兑 付 本 金 及 最 后 一 次 收 益 日 为 到 期 日 后 的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17 计 收 益 期 限 :2016 年 6 月 3 日 至 2017 年 6 月 3 日 18 成 立 规 模 下 限 :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无 成 立 规 模 下 限 要 求 19 发 行 结 果 公 告 日 期 : 募 集 期 间 截 止 日 前, 本 期 产 品 提 前 成 立 的, 发 行 人 通 过 安 金 所 提 前 公 告 发 行 结 果 20 资 金 监 管 行 : 徽 商 银 行 合 肥 和 平 路 支 行 21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基 础 资 产 托 管 人 : 北 京 朱 赤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2 募 集 资 金 汇 总 账 户 : 投 资 者 须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安 金 所 在 中 信 银 行 开 立 的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汇 总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 账 户 名 : 安 徽 省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账 号 :8112301012700071210 9 / 23

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合 肥 分 行 营 业 部 23 税 务 提 示 : 除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三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业 务 认 购 对 象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业 务 认 购 对 象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 一 ) 合 格 的 机 构 ( 企 业 ) 投 资 者 1 经 相 关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金 融 机 构, 包 括 商 业 银 行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信 托 公 司 和 保 险 公 司 等 ; 还 包 括 上 述 金 融 机 构 面 向 投 资 者 发 行 的 理 财 产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信 托 产 品 投 连 险 产 品 基 金 产 品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等 ; 2 企 事 业 单 位 ( 二 ) 合 格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属 中 等 风 险 产 品, 在 安 金 所 或 安 金 所 指 定 的 其 他 渠 道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测 评 达 到 中 等 风 险 及 以 上 的 会 员 可 购 买 ( 三 ) 其 他 被 安 金 所 认 可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四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转 让 条 款 ( 一 )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转 让 信 息 1 封 闭 期 :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起 息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若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提 前 起 息, 封 闭 期 转 让 交 易 开 始 时 间 提 前, 具 体 以 公 告 为 准 2 转 让 交 易 开 始 时 间 : 自 起 息 日 起 第 16 个 交 易 日 3 转 让 交 易 结 束 时 间 : 到 期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确 权 日 当 日 不 能 交 易 4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转 让 交 易 最 低 持 有 时 间 :15 个 交 易 日 ( 二 )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转 让 对 象 10 / 23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仅 面 向 安 金 所 会 员 进 行 转 让, 其 流 通 转 让 范 围 仅 限 于 安 金 所 会 员 之 间 ( 三 )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转 让 的 约 束 条 件 1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转 让 双 方 都 应 是 安 金 所 的 会 员 2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仅 限 在 安 金 所 进 行 转 让, 受 让 人 在 受 让 成 功 并 持 有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5 个 交 易 日 后 方 可 进 行 转 让 交 易, 转 让 交 易 期 间 至 到 期 日 前 5 个 交 易 日 止, 且 每 个 确 权 日 当 日 不 能 交 易 3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首 次 受 让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前, 需 在 安 金 所 或 者 安 金 所 指 定 的 其 他 渠 道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测 评, 并 确 认 风 险 申 明 书 4 投 资 者 在 安 金 所 或 者 安 金 所 指 定 的 其 他 渠 道 进 行 转 让 时 需 遵 循 四 个 条 件 : (1) 最 低 交 易 本 金 金 额 不 低 于 认 购 起 点 金 额 ; (2) 部 分 转 让 的, 转 让 后 最 低 持 有 本 金 金 额 不 低 于 认 购 起 点 金 额 ; (3) 转 让 的 本 金 金 额 递 增 数 : 预 期 收 益 7.0%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预 期 收 益 7.1% 以 及 7.2% 的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 (4) 若 转 让 交 易 达 成 后,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200 名 ( 含 200 名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投 资 者 投 资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有 限 制 性 规 定 的, 遵 照 其 规 定 五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 一 ) 发 行 人 : 名 称 : 安 徽 保 元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保 华 住 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莲 花 路 西 紫 蓬 路 南 华 顺 天 门 湖 花 园 1 幢 106 11 / 23

号 联 系 人 : 张 保 华 联 系 电 话 :0551-62885519 邮 政 编 码 :230001 ( 二 ) 基 础 资 产 托 管 人 名 称 : 北 京 朱 赤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曙 光 西 里 甲 6 号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穆 晨 电 话 :010-85803384 传 真 :010-85803384 邮 编 :100002 ( 三 ) 资 金 监 管 银 行 名 称 : 徽 商 银 行 合 肥 和 平 路 支 行 住 所 : 合 肥 瑶 海 区 铜 陵 路 与 和 平 路 交 叉 口 东 南 角 宝 业 城 市 绿 苑 东 区 门 面 房 联 系 人 : 孙 瑾 电 话 :13955192511 ( 四 )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锦 天 城 ( 合 肥 )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合 肥 市 蜀 山 区 潜 山 南 路 111 号 华 润 大 厦 B 座 24 层 联 系 人 : 宛 宁 邮 编 :230001 ( 五 ) 受 理 挂 牌 的 交 易 机 构 12 / 23

名 称 : 安 徽 省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屯 溪 路 239 号 富 广 大 厦 2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郑 承 乾 电 话 :0551-62980706 联 系 人 : 苏 万 一 传 真 :0551-62980700 邮 编 :230022 第 二 节 投 资 收 益 权 基 础 资 产 基 本 情 况 一 基 础 资 产 的 基 本 情 况 1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基 础 资 产 : 安 徽 保 元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安 徽 国 控 建 设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某 受 让 的 4 笔 不 良 债 权 资 产 2 作 为 基 础 资 产 的 标 的 债 权 账 面 金 额 为 : 债 权 本 息 共 计 为 人 民 币 3746.25 万 元 二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还 款 来 源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的 还 款 来 源 为 基 础 资 产 清 收 回 款 以 及 国 控 担 保 回 购 承 诺 第 三 节 风 险 因 素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进 行 独 立 的 投 资 判 断 如 发 行 人 未 能 兑 付 或 者 未 能 及 时 足 额 兑 付, 安 金 所 不 承 担 兑 付 义 务 及 任 何 连 带 责 任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和 投 资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13 / 23

品 时, 除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提 供 的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外, 投 资 者 应 特 别 认 真 地 考 虑 以 下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一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投 资 风 险 1 利 率 风 险 受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经 济 周 期 货 币 政 策 国 际 环 境 变 化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市 场 利 率 存 在 波 动 的 可 能 性 在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可 能 导 致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实 际 投 资 收 益 存 在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2 偿 付 风 险 本 公 司 在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由 于 所 处 的 宏 观 环 境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等 外 部 环 境 企 业 自 身 的 经 营 状 况 以 及 债 务 人 自 身 状 况 存 在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可 能 导 致 企 业 不 能 从 预 期 的 还 款 来 源 中 获 得 足 够 资 金 按 期 支 付 本 息, 从 而 对 收 益 权 产 品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3 资 信 风 险 本 公 司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能 按 时 偿 付 债 务 本 息, 在 与 银 行 主 要 客 户 发 生 的 重 要 业 务 往 来 中, 未 曾 发 生 任 何 严 重 违 约 在 未 来 的 业 务 经 营 中, 公 司 亦 将 秉 承 诚 信 经 营 的 原 则, 严 格 履 行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协 议 或 其 他 承 诺 但 受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性 波 动 等 因 素 影 响, 市 场 环 境 发 生 不 可 控 的 变 化, 公 司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从 预 期 还 款 来 源 中 获 得 足 额 资 金, 影 响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本 息 的 偿 付 4 不 可 抗 力 及 意 外 事 件 风 险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等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不 能 克 服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或 系 统 故 障 通 讯 故 障 投 资 市 场 停 止 交 易 等 意 外 事 件 的 出 现, 可 能 对 本 产 品 的 成 立 投 资 兑 付 信 息 披 露 公 告 通 知 等 造 成 影 响, 投 资 人 将 面 临 收 益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14 / 23

对 于 由 不 可 抗 力 及 意 外 事 件 风 险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投 资 人 须 自 行 承 担 5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发 行 结 束 后 本 公 司 将 尽 快 向 安 金 所 申 请 办 理 上 市 交 易 流 通 转 让 事 宜, 但 由 于 产 品 认 购 后 需 最 低 持 有 五 个 交 易 日, 且 交 易 活 动 受 经 济 环 境 投 资 者 分 布 投 资 者 交 易 意 愿 等 多 重 因 素 影 响, 无 法 保 证 产 品 在 安 金 所 交 易 平 台 上 及 时 转 让 成 功, 投 资 者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将 产 品 变 现,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二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风 险 ( 一 ) 发 行 人 风 险 1 信 用 风 险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状 况 或 者 履 约 能 力 发 生 变 化, 产 生 违 约 导 致 本 金 收 益 无 法 如 期 兑 付, 会 产 生 一 定 程 度 的 风 险 2 政 策 风 险 债 权 资 产 转 让 仍 处 于 严 格 管 制 之 下, 行 业 管 理 体 制 与 监 管 政 策 的 变 化 将 可 能 给 公 司 未 来 的 业 务 经 营 带 来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税 收 政 策 的 变 化 也 可 能 会 影 响 发 行 人 的 兑 付 3 管 理 风 险 随 着 公 司 资 产 及 规 模 的 扩 大, 为 更 好 地 适 应 市 场 需 求, 将 对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管 理 体 系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及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等 提 出 更 高 的 要 求 如 果 公 司 不 能 适 应 管 理 半 径 扩 大 而 导 致 的 相 应 管 理 难 度 加 大, 可 能 对 公 司 未 来 的 生 产 经 营 能 力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 二 ) 债 务 人 风 险 1 市 场 风 险 当 前 经 济 持 续 低 迷, 债 权 市 场 逐 渐 显 现 出 不 景 气 的 状 况, 同 时 15 / 23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对 企 业 的 贷 款 也 在 逐 步 收 紧, 市 场 风 险 逐 步 显 现, 有 可 能 影 响 债 权 清 收 进 度 2 债 务 人 诚 信 风 险 债 务 人 已 实 质 违 约, 出 现 诚 信 风 险, 虽 然 基 础 资 产 增 信 措 施 足 以 覆 盖 标 的 债 权, 保 障 标 的 债 权 的 实 现, 但 处 置 清 收 需 要 时 间, 并 存 在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因 素 3 财 务 风 险 债 务 人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高, 其 原 因 之 一 是 受 市 场 一 度 授 信 过 剩 债 务 人 可 能 倒 闭 破 产 重 组 等 本 次 发 行, 预 计 基 础 资 产 清 收 款 项 可 覆 盖 本 金 和 收 益 第 四 节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一 收 益 保 障 机 制 ( 一 ) 收 益 兑 付 计 划 1 本 金 及 收 益 兑 付 (1)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按 日 计 息, 按 季 支 付 收 益, 到 期 支 付 最 后 一 次 收 益 及 本 金 最 后 一 次 收 益 及 本 金 的 兑 付 日 为 到 期 日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 节 假 日 顺 延 ) (2)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收 益 支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及 安 金 所 相 关 规 则, 由 本 企 业 在 安 金 所 网 站 或 安 金 所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发 布 的 付 息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3)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缴 纳, 本 企 业 及 安 金 所 不 进 行 代 扣 代 缴 2 本 金 支 付 16 / 23

(1)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本 金 支 付 日 为 到 期 日 之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2)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本 金 的 偿 付 通 过 安 金 所 办 理 本 金 偿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及 交 易 中 心 相 关 规 则, 由 本 企 业 在 安 金 所 网 站 或 安 金 所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披 露 3 兑 付 资 金 来 源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兑 付 资 金 来 源 为 基 础 资 产 清 收 回 款 以 及 国 控 担 保 自 有 资 金 的 注 入 ( 二 ) 兑 付 保 障 措 施 为 维 护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本 企 业 建 立 了 一 系 列 保 障 措 施, 包 括 建 立 本 企 业 与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基 础 资 产 托 管 人 基 础 资 产 清 收 人 的 长 效 沟 通 机 制 健 全 风 险 监 管 和 预 警 机 制 及 加 强 信 息 披 露 等, 形 成 一 套 保 证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的 保 障 措 施 具 体 如 下 : 1 充 分 发 挥 基 础 资 产 托 管 人 的 作 用 本 公 司 聘 请 北 京 朱 赤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业 务 的 基 础 资 产 托 管 人, 订 立 了 资 产 托 管 协 议 2 聘 请 徽 商 银 行 担 任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业 务 的 兑 付 资 金 监 管 银 行, 订 立 了 兑 付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从 制 度 上 保 障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基 础 资 产 预 期 收 益 按 约 用 于 兑 付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资 产 托 管 协 议 兑 付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配 合 基 础 资 产 托 管 人 和 资 金 监 管 银 行 履 行 职 责 3 严 格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业 务 本 公 司 将 遵 循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的 信 息 披 露 原 则, 按 兑 付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及 资 产 托 管 协 议 及 安 金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重 大 事 项 信 息 披 露, 使 本 公 司 兑 付 能 力 等 情 况 受 到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持 有 人 的 监 督, 防 范 偿 债 风 险 4 国 控 担 保 出 具 不 可 撤 销 的 回 购 承 诺, 承 诺 如 基 础 资 产 回 款 不 足 以 覆 盖 产 17 / 23

品 本 金 及 收 益, 将 以 自 有 资 金 进 行 偿 付 ( 三 ) 违 约 责 任 及 解 决 措 施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基 础 资 产 预 期 收 益 不 足 以 兑 付 或 不 能 按 时 兑 付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收 益 及 本 金, 且 本 公 司 未 按 约 定 兑 付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本 金 收 益, 或 发 生 其 他 违 约 情 况 时, 本 公 司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范 围 包 括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本 金 及 收 益 违 约 金 损 害 赔 偿 金 和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和 其 他 应 支 付 的 费 用 基 础 资 产 托 管 人 将 依 据 资 产 托 管 协 议 代 表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持 有 人 向 本 公 司 进 行 追 索 二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资 金 监 管 银 行 及 基 础 资 产 托 管 人 ( 一 )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资 金 监 管 银 行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银 行 为 徽 商 银 行 ( 二 )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基 础 资 产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公 司 与 北 京 朱 赤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资 产 托 管 协 议, 北 京 朱 赤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聘 担 任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基 础 资 产 托 管 人 基 础 资 产 托 管 人 需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第 五 节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一 基 础 资 产 的 风 控 本 公 司 委 托 专 业 从 事 资 产 清 收 的 安 徽 国 控 建 设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对 基 础 资 产 进 行 清 收, 有 助 于 基 础 资 产 的 清 收, 清 收 回 款 均 用 于 兑 付 本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本 金 和 收 益 二 外 部 监 管 18 / 23

( 一 ) 资 金 监 管 银 行 依 据 兑 付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对 本 公 司 为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开 立 的 资 金 专 户 进 行 监 管, 确 保 本 公 司 存 入 资 金 为 付 息 兑 付 专 用, 在 付 息 兑 付 结 束 之 前, 本 项 目 专 户 内 资 金 及 账 户 本 身 均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 二 ) 基 础 资 产 托 管 人 按 照 资 产 托 管 协 议 保 管 基 础 资 产 权 属 证 明 材 料, 限 制 本 公 司 对 基 础 资 产 进 行 处 置 或 改 变 权 属 设 置 第 六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相 关 信 息 名 称 : 安 徽 保 元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莲 花 路 西 紫 蓬 路 南 华 顺 天 门 湖 花 园 1 幢 10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保 华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电 话 :0551-62885519 邮 编 :230001 经 营 范 围 : 资 产 收 购 管 理 处 置, 资 产 重 组, 接 受 委 托 或 委 托 对 资 产 进 行 管 理 处 置, 资 产 管 理 咨 询 ( 以 上 项 目 涉 及 前 置 许 可 的 除 外 ) 安 徽 保 元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 注 册 资 本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创 始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张 保 华 张 保 华 曾 任 合 肥 华 泰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财 务 总 监, 分 管 集 团 财 务 华 元 金 融 和 华 邦 地 产 在 分 管 金 融 的 四 年 多 时 间 里, 先 后 成 立 了 华 元 小 贷 ( 合 肥 第 一 届 小 贷 协 会 会 长 单 位 ) 华 元 典 当 华 元 融 19 / 23

资 租 赁 华 元 担 保 铜 陵 华 元 融 资 租 赁 天 津 华 元 保 理 等 类 金 融 公 司 ; 参 与 了 二 家 上 市 公 司 定 增 项 目, 成 立 了 二 只 私 募 基 金 ; 管 理 资 产 最 高 达 到 近 30 亿 元 张 保 华 先 生 拥 有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硕 士 清 华 大 学 EMBA 和 科 技 大 学 EDP 进 修 学 历 经 常 参 加 相 关 管 理 和 业 务 学 习 在 资 本 市 场 财 务 管 理 企 业 管 理 方 面 具 有 丰 富 的 操 作 经 验 拥 有 遍 及 全 国 乃 至 海 外 的 优 秀 人 脉 资 源 财 务 情 况 : 截 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资 产 总 计 约 500 万 元 第 七 节 基 础 资 产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北 京 朱 赤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曙 光 西 里 甲 6 号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穆 晨 注 册 资 本 :50 万 元 邮 编 :100002 北 京 朱 赤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11 年 7 月 8 日, 全 部 为 实 收 资 本, 经 营 主 营 业 务 为 : 项 目 投 资 投 资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投 资 咨 询 公 司 为 互 联 网 金 融 联 系 创 业 团 队 ( 团 队 成 员 来 自 传 统 金 融 业 信 托 业 及 互 联 网 ), 公 司 管 理 团 队 具 有 敏 锐 的 市 场 嗅 觉, 通 过 领 先 市 场 的 布 局 和 规 划, 业 务 发 展 较 快, 服 务 的 主 要 对 象 为 信 托 公 司 融 资 企 业 高 净 值 客 户, 专 注 于 为 中 国 的 高 净 值 财 富 拥 有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提 供 专 业 顾 问 服 务 公 司 业 务 蒸 蒸 日 上, 各 个 业 务 线 条 蓬 勃 发 展, 北 京 朱 赤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力 争 通 过 创 新 的 产 品 设 计 领 先 业 内 的 速 度 与 效 率 以 及 严 格 的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为 中 国 传 统 产 业 在 互 联 网 时 代 的 战 略 转 型 与 产 业 重 组, 量 身 20 / 23

打 造 出 务 实 而 突 出 的 解 决 方 案, 为 高 净 值 财 富 拥 有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提 供 专 业 的 短 期 和 中 长 期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第 八 节 信 息 披 露 一 信 息 披 露 方 式 ( 一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公 司 及 其 全 体 股 东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和 交 易 规 则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事 务,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不 得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若 对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 存 在 异 议 的, 将 按 照 安 金 所 的 规 定 单 独 发 表 意 见 并 陈 述 理 由 ( 二 ) 信 息 披 露 渠 道 本 企 业 将 在 安 金 所 网 站 或 安 金 所 指 定 的 其 他 渠 道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二 信 息 披 露 主 要 内 容 ( 一 )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发 行 情 况 本 公 司 应 在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在 安 金 所 受 理 同 意 挂 牌 后 通 过 安 金 所 网 站 或 安 金 所 指 定 的 其 他 渠 道 及 时 披 露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名 称 代 码 期 限 发 行 金 额 收 益 及 本 企 业 的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 主 要 披 露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文 件 : 1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募 集 说 明 书 风 险 申 明 书 ; 2 安 金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 二 )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重 大 事 项 的 信 息 披 露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披 露 21 / 23

可 能 发 生 的 影 响 其 兑 付 能 力 的 重 大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本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经 营 范 围 的 重 大 变 化 ; 2 本 公 司 的 重 大 投 资 行 为 和 重 大 购 置 财 产 决 定 ; 3 本 公 司 发 生 重 大 债 务 和 未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 违 约 情 况 ; 4 本 公 司 新 增 借 款 或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20%; 5 本 公 司 放 弃 债 权 或 财 产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10%; 6 本 公 司 发 生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10% 的 重 大 损 失 ; 7 本 公 司 做 出 减 资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申 请 破 产 的 决 定 ; 8 本 公 司 涉 及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或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 9 本 公 司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调 查,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人 涉 及 重 大 民 事 或 刑 事 诉 讼, 或 已 就 重 大 经 济 事 件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调 查 ; 10 安 金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九 节 法 律 适 用 及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并 按 中 国 法 律 解 释 本 公 司 未 按 约 定 偿 付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本 金 及 收 益, 或 发 生 其 他 违 约 情 况 时 本 公 司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范 围 包 括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本 金 及 收 益 违 约 金 损 害 赔 偿 金 和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和 其 他 应 支 付 的 费 用 持 有 人 有 权 直 接 依 法 向 本 公 司 进 行 追 索 凡 因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的 发 行 认 购 转 让 受 让 兑 付 等 事 项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22 / 23

应 首 先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如 果 在 接 到 要 求 解 决 争 议 的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第 30 日 内 仍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任 何 一 方 可 向 发 行 人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十 节 备 查 文 件 一 备 查 文 件 ( 一 ) 安 徽 保 元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关 于 公 司 在 安 徽 省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行 投 资 收 益 权 的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议 ; ( 二 ) 安 金 所 出 具 的 接 受 申 请 通 知 书 ; ( 三 ) 安 徽 保 元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章 程 ; ( 四 ) 上 海 锦 天 城 ( 合 肥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出 具 的 保 元 资 产 投 资 收 益 权 二 期 业 务 法 律 备 忘 录 ; ( 五 ) 兑 付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及 资 产 托 管 协 议 ; ( 六 ) 安 徽 保 元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与 安 徽 国 控 建 设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的 资 产 转 让 合 同 二 查 阅 地 点 在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以 至 本 公 司 及 基 础 资 产 托 管 人 处 查 阅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及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23 /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