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各 信 託 共 通 適 用 條 款 (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契 約 ) 九 其 他 特 別 約 定 2. 除 本 行 另 有 規 定 外, 受 託 人 得 訂 定 或 修 正 各 該 信 託 業 務 之 相 關 作 業 規 則, 並 置 於 受 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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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戶 總 約 定 書 增 補 合 約 2015 年 8 月 3 日 生 效 開 戶 總 約 定 書 增 補 合 約 2015-4 版 本 增 補 合 約 為 開 戶 總 約 定 書 之 相 關 條 文 之 修 訂, 自 生 效 日 後 以 本 開 戶 總 約 定 書 增 補 合 約 為 適 用 條 款 異 動 前 開 戶 總 約 定 書 前 言 : 本 約 定 書 之 審 閱 期 間 為 七 日, 立 約 人 開 立 帳 戶 時 交 由 立 約 人 審 閱, 立 約 人 亦 可 逕 向 貴 行 連 絡 索 閱 立 約 人 於 使 用 本 約 定 書 各 項 服 務 前 務 必 詳 細 閱 讀 本 約 定 書 未 經 審 閱 期 詳 閱 本 合 約 書, 請 勿 使 用 本 約 定 書 各 項 服 務 立 約 人 於 渣 打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各 分 行 ( 以 下 稱 貴 行 ) 開 立 存 款 帳 戶 信 託 帳 戶 及 / 或 其 他 帳 戶 ( 以 下 稱 立 約 人 ), 其 使 用 下 列 任 何 服 務, 皆 應 在 各 適 用 範 圍 內, 遵 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 I 開 戶 約 定 事 項 陸 電 話 銀 行 理 財 服 務 規 章 十 三 以 下 為 電 話 銀 行 理 財 服 務 時 間 說 明 異 動 後 開 戶 總 約 定 書 前 言 : 本 開 戶 總 約 定 書 ( 以 下 簡 稱 本 約 定 書 ) 之 審 閱 期 間 為 七 日 (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少 於 七 日 者, 依 其 規 定 ), 立 約 人 開 立 帳 戶 時 交 由 立 約 人 審 閱, 立 約 人 亦 可 逕 向 貴 行 連 絡 索 閱, 或 隨 時 可 於 貴 行 網 站 ( 網 址 為 : www.sc.com/tw/) 下 載 最 新 或 更 新 之 版 本 立 約 人 於 使 用 本 約 定 書 各 項 服 務 前 務 必 詳 細 閱 讀 本 約 定 書 未 經 審 閱 期 詳 閱 本 約 定 書, 請 勿 使 用 本 約 定 書 各 項 服 務 立 約 人 同 意 遵 守 本 約 定 書 之 各 約 定 事 項, 其 內 容 包 含 開 戶 約 定 事 項 信 託 帳 戶 約 定 事 項 等 約 定 而 實 際 適 用 於 立 約 人 之 約 定 事 項 仍 以 立 約 人 與 貴 行 實 際 往 來 之 服 務 為 準 立 約 人 從 事 各 項 往 來 之 交 易 仍 需 符 合 貴 行 要 求 之 條 件 下 始 可 進 行, 立 約 人 並 聲 明 已 於 合 理 期 間 內 審 慎 閱 讀 貴 行 本 約 定 書 所 載 各 項 約 定 事 項 且 同 意 其 內 容 立 約 人 於 渣 打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各 分 行 ( 以 下 稱 貴 行 ) 開 立 存 款 帳 戶 信 託 帳 戶 及 / 或 其 他 帳 戶 ( 以 下 稱 立 約 人 ), 其 使 用 下 列 任 何 服 務, 皆 應 在 各 適 用 範 圍 內, 遵 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 I 開 戶 約 定 事 項 陸 電 話 銀 行 理 財 服 務 規 章 十 三 以 下 為 電 話 銀 行 理 財 服 務 時 間 說 明 超 值 外 幣 結 構 型 商 品 所 有 功 能 銀 行 營 業 日 : 09:00~16:30 I 開 戶 約 定 事 項 附 件 一 : 個 人 網 路 銀 行 及 行 動 銀 行 服 務 時 間, 以 下 為 個 人 網 路 銀 行 及 行 動 銀 行 服 務 時 間 說 明 : 信 託 投 資 轉 換 台 幣 比 照 基 金 申 購 ( 台 幣 ) 外 幣 比 照 基 金 申 購 ( 外 幣 ) 贖 回 24 小 時 服 務 ( 暫 停 服 務 : 境 內 基 金 - 銀 行 營 業 日 15:15~16:00 / 境 外 基 金 - 銀 行 營 業 日 15:30~16:00, 非 本 行 營 業 時 間 09:00~15:30 進 行 之 交 易, 將 於 次 一 營 業 日 進 行 處 理 ) 投 資 內 容 變 更 24 小 時 服 務 ( 暫 停 服 務 : 境 內 基 金 - 銀 行 營 業 日 15:15~16:00 / 境 外 基 金 - 銀 行 營 業 日 15:30~16:00, 非 本 行 營 業 時 間 09:00~15:30 進 行 之 交 易, 將 於 次 一 營 業 日 進 行 處 理 ) 信 託 前 言 於 法 令 允 許 之 範 圍 內 並 依 貴 行 之 規 定, 立 約 人 得 親 至 貴 行, 指 示 貴 行 將 立 約 人 所 開 立 之 信 託 帳 戶 開 始 啟 用, 立 約 人 之 信 託 帳 戶 於 貴 行 接 獲 立 約 人 開 啟 動 用 之 指 示 時, 得 即 刻 啟 動 利 用 本 合 約 書 及 信 託 業 務 相 關 規 定 業 已 提 供 立 約 人 合 理 審 閱 期 間, 立 約 人 申 請 辦 理 信 託 業 務 前, 須 審 慎 詳 閱 本 信 託 帳 戶 約 定 事 項, 及 貴 行 之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作 業 規 則 等 信 託 業 務 相 關 規 定 壹 各 信 託 共 通 適 用 條 款 (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契 約 ) 一 委 託 人 受 託 人 及 受 益 人 2. 本 信 託 之 受 託 人 為 貴 行, 登 記 地 址 為 新 竹 市 中 央 路 106 號 壹 各 信 託 共 通 適 用 條 款 (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契 約 ) 三 信 託 印 鑑 留 存 及 掛 失 止 付 1. 委 託 人 應 依 受 託 人 之 規 定 方 式, 辦 理 信 託 印 鑑 留 存 相 關 手 續, 以 作 為 與 受 託 人 間 信 託 業 務 往 來 之 依 據 惟 透 過 網 路 / 電 話 銀 行 交 易, 於 營 業 櫃 檯 辦 理 贖 回 者, 若 已 辦 理 本 行 單 一 印 鑑 卡, 於 本 行 任 一 分 行 辦 理 贖 回, 以 該 印 鑑 樣 式 為 之 ; 若 未 辦 理 本 行 單 一 印 鑑 卡 之 客 戶, 若 於 受 理 分 行 已 留 存 信 託 印 鑑 者, 則 以 原 信 託 印 鑑 為 之, 若 於 受 理 分 行 並 未 留 存 信 託 印 鑑 者, 應 以 約 定 基 金 贖 回 入 帳 帳 號 之 留 存 開 戶 簽 章 式 樣 辦 理 贖 回 之 作 業 超 值 外 幣 結 構 型 帳 戶 70%- 超 值 外 幣 結 構 型 帳 戶 所 有 功 能 銀 行 營 業 日 : 09:00~16:30 I 開 戶 約 定 事 項 附 件 一 : 個 人 網 路 銀 行 及 行 動 銀 行 服 務 時 間, 以 下 為 個 人 網 路 銀 行 及 行 動 銀 行 服 務 時 間 說 明 : 信 託 投 資 基 金 轉 換 台 幣 比 照 基 金 申 購 ( 台 幣 ) 外 幣 比 照 基 金 申 購 ( 外 幣 ) 基 金 贖 回 24 小 時 服 務 ( 暫 停 服 務 : 境 內 基 金 - 銀 行 營 業 日 15:15~16:00 / 境 外 基 金 - 銀 行 營 業 日 15:30~16:00, 非 本 行 營 業 時 間 09:00~15:30 進 行 之 交 易, 將 於 次 一 營 業 日 進 行 處 理 ) 基 金 投 資 內 容 變 更 24 小 時 服 務 ( 暫 停 服 務 : 境 內 基 金 - 銀 行 營 業 日 15:15~16:00 / 境 外 基 金 - 銀 行 營 業 日 15:30~16:00, 非 本 行 營 業 時 間 09:00~15:30 進 行 之 交 易, 將 於 次 一 營 業 日 進 行 處 理 ) 信 託 前 言 於 法 令 允 許 之 範 圍 內 並 依 貴 行 之 規 定, 立 約 人 得 親 至 貴 行 或 以 其 他 貴 行 同 意 之 方 式, 指 示 貴 行 將 立 約 人 所 開 立 之 信 託 帳 戶 開 始 啟 用, 立 約 人 之 信 託 帳 戶 於 貴 行 接 獲 立 約 人 開 啟 動 用 之 指 示 時, 得 即 刻 啟 動 利 用 立 約 人 瞭 解 並 同 意 於 實 際 申 購 信 託 商 品 前, 應 遵 守 法 規 之 要 求 且 應 具 有 符 合 法 規 要 求 之 投 資 適 合 度 分 析, 分 析 結 果 不 適 合 立 約 人 購 買 之 信 託 商 品, 貴 行 得 拒 絕 立 約 人 交 易 立 約 人 並 同 意 遵 守 本 約 定 事 項 本 約 定 事 項 及 信 託 業 務 相 關 規 定 業 已 提 供 立 約 人 合 理 審 閱 期 間, 立 約 人 申 請 辦 理 信 託 業 務 前, 須 審 慎 詳 閱 本 信 託 帳 戶 約 定 事 項,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貴 行 之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作 業 規 則 等 信 託 業 務 相 關 規 定 壹 各 信 託 共 通 適 用 條 款 (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契 約 ) 一 委 託 人 受 託 人 及 受 益 人 2. 本 信 託 之 受 託 人 為 貴 行, 登 記 地 址 為 新 竹 市 中 央 路 106 號, 其 分 支 機 構 營 業 地 址 或 聯 絡 電 話 等 資 訊 已 公 佈 在 貴 行 網 站 之 服 務 據 點 頁 面 供 參 壹 各 信 託 共 通 適 用 條 款 (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契 約 ) 三 信 託 印 鑑 留 存 及 掛 失 止 付 1. 委 託 人 應 依 受 託 人 之 規 定 方 式, 辦 理 信 託 印 鑑 留 存 相 關 手 續, 以 作 為 與 受 託 人 間 信 託 業 務 往 來 之 依 據 惟 透 過 網 路 / 電 話 銀 行 交 易, 於 營 業 櫃 檯 辦 理 贖 回 者, 若 已 辦 理 貴 行 單 一 印 鑑 卡, 於 貴 行 任 一 分 行 辦 理 贖 回, 以 該 印 鑑 樣 式 為 之 ; 若 未 辦 理 貴 行 單 一 印 鑑 卡 之 客 戶, 若 於 受 理 分 行 已 留 存 信 託 印 鑑 者, 則 以 原 信 託 印 鑑 為 之, 若 於 受 理 分 行 並 未 留 存 信 託 印 鑑 者, 應 以 約 定 基 金 贖 回 入 帳 帳 號 之 留 存 開 戶 簽 章 式 樣 辦 理 贖 回 之 作 業 頁 1 / 22

壹 各 信 託 共 通 適 用 條 款 (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契 約 ) 九 其 他 特 別 約 定 2. 除 本 行 另 有 規 定 外, 受 託 人 得 訂 定 或 修 正 各 該 信 託 業 務 之 相 關 作 業 規 則, 並 置 於 受 託 人 營 業 處 所 或 網 站 等, 委 託 人 / 受 益 人 並 同 意 遵 守 之 貳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契 約 六 交 易 費 用 及 信 託 報 酬 2. 委 託 人 除 應 負 擔 本 行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作 業 規 則 第 五 條 之 費 用 及 稅 賦 外, 並 應 就 各 項 信 託 交 易 依 受 託 人 之 規 定, 另 支 付 信 託 保 管 費 該 等 費 用 之 金 額 或 費 率 及 支 付 之 時 間 概 依 受 託 人 之 規 定 委 託 人 茲 確 認 在 開 立 信 託 帳 戶 或 信 託 投 資 交 易 時 已 收 受 貴 行 交 付 或 已 詳 閱 貴 行 網 站 公 告 之 相 關 收 費 說 明 資 料 受 託 人 調 整 該 項 收 費 時 應 於 生 效 日 前 至 少 六 十 日 前, 以 書 面 或 依 本 行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作 業 規 則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之 方 式 通 知 委 託 人, 若 委 託 人 不 同 意 是 項 更 改, 應 於 生 效 日 前 結 清 信 託 帳 戶, 否 則, 即 視 為 同 意 該 項 變 更 如 委 託 人 未 依 受 託 人 規 定 按 期 支 付 費 用, 受 託 人 有 權 拒 絕 或 停 止 提 供 信 託 服 務, 且 有 權 就 委 託 人 遲 延 未 付 之 費 用, 依 受 託 人 當 時 訂 定 之 基 準 款 利 率 公 式 計 收 利 息 貳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契 約 九 受 託 人 責 任 貳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契 約 十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揭 露 依 信 託 業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及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受 託 辦 理 信 託 財 產 不 具 運 用 決 定 權 之 信 託, 不 受 信 託 業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及 二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之 限 制, 惟 仍 將 本 契 約 項 下 所 涉 利 害 關 係 人 交 易 情 形 揭 露 詳 於 本 行 公 開 網 站 - 法 定 公 開 揭 露 事 項 - 依 信 託 業 法 第 二 十 五 二 十 七 條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交 易 一 覽 表, 並 應 於 交 易 報 告 書 及 對 帳 單 中 載 明 貳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契 約 十 一 契 約 之 變 更 解 除 及 終 止 1. 本 契 約 除 因 法 令 變 更 或 依 法 院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命 令 變 更 外, 其 變 更 均 應 將 其 修 改 內 容 以 顯 著 方 式, 於 受 託 人 網 站 及 / 或 營 業 場 所 公 開 揭 示 或 以 書 面 通 知 委 託 人 如 委 託 人 於 十 五 日 內 未 以 書 面 通 知 受 託 人 表 示 異 議 並 終 止 與 受 託 人 之 帳 戶 往 來 及 本 契 約 者, 視 為 同 意 該 總 約 定 書 之 變 更 惟 關 於 各 項 信 託 相 關 費 用 之 變 更 或 調 整, 受 託 人 應 於 生 效 日 前 至 少 六 十 日 前, 以 書 面 或 依 本 行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作 業 規 則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之 方 式 通 知 委 託 人 貳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契 約 十 四 其 它 約 定 事 項 5. 受 託 人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之 相 關 扣 繳 規 定 就 委 託 人 / 受 益 人 信 託 資 產 配 息 先 代 為 扣 繳 健 保 補 充 保 費 後, 依 約 直 接 存 入 委 託 人 / 受 益 人 帳 戶 但 如 經 受 託 人 同 意 或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受 託 人 得 先 給 付 委 託 人 / 受 益 人 前 述 配 息 後, 再 逕 自 由 委 託 人 / 受 益 人 於 本 行 之 任 一 存 款 帳 戶 內 餘 額 中 扣 付 健 保 補 充 保 費 之 費 用, 如 仍 有 不 足 委 託 人 / 受 益 人 應 立 即 償 還, 否 則 受 託 人 得 依 法 追 償 之 前 述 補 充 保 費 之 扣 取 以 信 託 資 產 配 息 之 來 源 所 得 為 國 內 所 得 且 單 次 配 息 給 付 總 額 為 5,000 元 ( 含 ) 以 上 者 為 基 準, 超 過 10,000,000 元 ( 不 含 ) 部 分 之 金 額 依 法 免 扣 取, 並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參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揭 露 書 六 高 收 益 債 券 基 金 之 揭 露 委 託 人 於 決 定 投 資 前, 應 充 分 瞭 解 下 列 以 投 資 高 收 益 債 券 為 訴 求 之 基 金 之 特 有 : 1. 信 用 : 由 於 高 收 益 債 券 之 信 用 評 等 未 達 投 資 等 級 或 未 經 信 用 評 等, 可 能 面 臨 債 券 發 行 機 構 違 約 不 支 付 本 金 利 息 或 破 產 之 2. 利 率 : 由 於 債 券 易 受 利 率 之 變 動 而 影 響 其 價 格, 故 可 能 因 利 率 上 升 導 致 債 券 價 格 下 跌, 而 蒙 受 虧 損 之, 高 收 益 債 亦 然 3. 流 動 性 : 高 收 益 債 券 可 能 因 市 場 交 易 不 活 絡 而 造 成 流 動 4. 性 下 降, 而 有 無 法 在 短 期 內 依 合 理 價 格 出 售 的 5. 投 資 人 投 資 以 高 收 益 債 券 為 訴 求 之 基 金 不 宜 占 其 投 資 組 合 過 高 之 比 重, 且 不 適 合 無 法 承 擔 相 關 之 投 資 人 6. 若 高 收 益 債 券 基 金 為 配 息 型, 基 金 的 配 息 可 能 由 基 金 的 收 益 或 本 金 壹 各 信 託 共 通 適 用 條 款 (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契 約 ) 九 其 他 特 別 約 定 2. 除 貴 行 另 有 規 定 外, 受 託 人 得 訂 定 或 修 正 各 該 信 託 業 務 之 相 關 作 業 規 則, 並 置 於 受 託 人 營 業 處 所 或 網 站 等, 委 託 人 / 受 益 人 並 同 意 遵 守 之 貳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契 約 六 交 易 費 用 及 信 託 報 酬 2. 委 託 人 除 應 負 擔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作 業 規 則 第 五 條 之 費 用 及 稅 賦 外, 並 應 就 各 項 信 託 交 易 依 受 託 人 之 規 定, 另 支 付 信 託 保 管 費 該 等 費 用 之 金 額 或 費 率 及 支 付 之 時 間 概 依 受 託 人 之 規 定 委 託 人 茲 確 認 在 開 立 信 託 帳 戶 或 信 託 投 資 交 易 時 已 收 受 貴 行 交 付 或 已 詳 閱 貴 行 網 站 公 告 之 相 關 收 費 說 明 資 料 受 託 人 調 整 該 項 收 費 時 應 於 生 效 日 前 至 少 六 十 日 前, 以 書 面 或 依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作 業 規 則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之 方 式 通 知 委 託 人, 若 委 託 人 不 同 意 是 項 更 改, 應 於 生 效 日 前 結 清 信 託 帳 戶, 否 則, 即 視 為 同 意 該 項 變 更 如 委 託 人 未 依 受 託 人 規 定 按 期 支 付 費 用, 受 託 人 有 權 拒 絕 或 停 止 提 供 信 託 服 務, 且 有 權 就 委 託 人 遲 延 未 付 之 費 用, 依 受 託 人 當 時 訂 定 之 基 準 款 利 率 公 式 計 收 利 息 貳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契 約 九 受 託 人 責 任 10. 除 另 有 約 定 或 委 託 人 另 有 指 示 外, 如 委 託 人 及 / 或 受 益 人 於 受 託 人 處 留 存 有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者, 前 項 交 易 確 認 書 受 託 人 得 以 電 子 郵 寄 方 式 交 付 予 委 託 人 及 / 或 受 益 人 ; 如 未 留 存 有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者, 受 託 人 將 以 書 面 郵 寄 方 式 交 付 貳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契 約 十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揭 露 依 信 託 業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及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受 託 辦 理 信 託 財 產 不 具 運 用 決 定 權 之 信 託, 不 受 信 託 業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及 二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之 限 制, 惟 仍 將 本 契 約 項 下 所 涉 利 害 關 係 人 交 易 情 形 揭 露 詳 於 貴 行 公 開 網 站 - 法 定 公 開 揭 露 事 項 - 依 信 託 業 法 第 二 十 五 二 十 七 條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交 易 一 覽 表, 並 應 於 交 易 報 告 書 及 對 帳 單 中 載 明 貳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契 約 十 一 契 約 之 變 更 解 除 及 終 止 1. 本 契 約 除 因 法 令 變 更 或 依 法 院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命 令 變 更 外, 其 變 更 均 應 將 其 修 改 內 容 以 顯 著 方 式, 於 受 託 人 網 站 及 / 或 營 業 場 所 公 開 揭 示 或 以 書 面 通 知 委 託 人 如 委 託 人 於 十 五 日 內 未 以 書 面 通 知 受 託 人 表 示 異 議 並 終 止 與 受 託 人 之 帳 戶 往 來 及 本 契 約 者, 視 為 同 意 該 總 約 定 書 之 變 更 惟 關 於 各 項 信 託 相 關 費 用 之 變 更 或 調 整, 受 託 人 應 於 生 效 日 前 至 少 六 十 日 前, 以 書 面 或 依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作 業 規 則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之 方 式 通 知 委 託 人 貳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契 約 十 四 其 它 約 定 事 項 5. 受 託 人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之 相 關 扣 繳 規 定 就 委 託 人 / 受 益 人 信 託 資 產 配 息 先 代 為 扣 繳 健 保 補 充 保 費 後, 依 約 直 接 存 入 委 託 人 / 受 益 人 帳 戶 但 如 經 受 託 人 同 意 或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受 託 人 得 先 給 付 委 託 人 / 受 益 人 前 述 配 息 後, 再 逕 自 由 委 託 人 / 受 益 人 於 貴 行 之 任 一 存 款 帳 戶 內 餘 額 中 扣 付 健 保 補 充 保 費 之 費 用, 如 仍 有 不 足 委 託 人 / 受 益 人 應 立 即 償 還, 否 則 受 託 人 得 依 法 追 償 之 前 述 補 充 保 費 之 扣 取 以 信 託 資 產 配 息 之 來 源 所 得 為 國 內 所 得 且 單 次 配 息 給 付 總 額 為 5,000 元 ( 含 ) 以 上 者 為 基 準, 超 過 10,000,000 元 ( 不 含 ) 部 分 之 金 額 依 法 免 扣 取, 並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參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揭 露 書 六 高 收 益 債 券 基 金 之 揭 露 委 託 人 於 決 定 投 資 前, 應 充 分 瞭 解 下 列 以 投 資 高 收 益 債 券 為 訴 求 之 基 金 之 特 有 : 1. 信 用 : 由 於 高 收 益 債 券 之 信 用 評 等 未 達 投 資 等 級 或 未 經 信 用 評 等, 可 能 面 臨 債 券 發 行 機 構 違 約 不 支 付 本 金 利 息 或 破 產 之 2. 利 率 : 由 於 債 券 易 受 利 率 之 變 動 而 影 響 其 價 格, 故 可 能 因 利 率 上 升 導 致 債 券 價 格 下 跌, 而 蒙 受 虧 損 之, 高 收 益 債 亦 然 3. 流 動 性 : 高 收 益 債 券 可 能 因 市 場 交 易 不 活 絡 而 造 成 流 動 性 下 降, 而 有 無 法 在 短 期 內 依 合 理 價 格 出 售 的 4. 投 資 人 投 資 以 高 收 益 債 券 為 訴 求 之 基 金 不 宜 占 其 投 資 組 合 過 高 之 比 重, 且 不 適 合 無 法 承 擔 相 關 之 投 資 人 5. 若 高 收 益 債 券 基 金 為 配 息 型, 基 金 的 配 息 可 能 由 基 金 的 收 益 或 本 金 中 支 付 任 何 涉 及 由 本 金 支 出 的 部 份, 可 能 導 致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減 損 本 基 金 進 行 配 息 前 未 先 扣 除 行 政 管 理 頁 2 / 22

中 支 付 任 何 涉 及 由 本 金 支 出 的 部 份, 可 能 導 致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減 損 本 基 金 進 行 配 息 前 未 先 扣 除 行 政 管 理 相 關 費 用 7. 高 收 益 債 券 基 金 可 能 投 資 美 國 144A 債 券 ( 境 內 基 金 投 資 比 例 最 高 可 達 基 金 總 資 產 10%; 境 外 基 金 不 限 ), 該 債 券 屬 私 募 性 質, 易 發 生 流 動 性 不 足, 財 務 訊 息 揭 露 不 完 整 或 價 格 不 透 明 導 致 高 波 動 性 之 相 關 費 用 6. 高 收 益 債 券 基 金 可 能 投 資 美 國 144A 債 券 ( 境 內 基 金 投 資 比 例 最 高 可 達 基 金 總 資 產 10%; 境 外 基 金 不 限 ), 該 債 券 屬 私 募 性 質, 易 發 生 流 動 性 不 足, 財 務 訊 息 揭 露 不 完 整 或 價 格 不 透 明 導 致 高 波 動 性 之 ( 空 白 ) 肆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作 業 規 則 一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交 易 指 示 之 營 業 時 間 :( 若 於 營 業 時 間 後 提 出 申 請, 則 視 為 次 一 營 業 日 交 易 ) 有 價 證 券 類 型 國 內 債 券 型 基 金 申 購 其 他 國 內 型 基 金 境 外 基 金 或 國 外 有 價 證 券 櫃 檯 收 單 時 間 09:00-10:20 09:00-15:00 09:00-15:25 若 個 別 投 資 標 的 或 其 他 交 易 方 式 另 有 約 定 之 營 業 時 間 者, 另 依 其 產 品 條 件 內 容 說 明 書 與 特 約 事 項 之 約 定 或 公 告 為 之 二 個 人 投 資 適 合 度 分 析 : 立 約 人 選 擇 與 貴 行 進 行 投 資 交 易 時, 應 充 分 瞭 解 投 資 性 產 品 之, 貴 行 要 求 立 約 人 應 填 寫 個 人 投 資 適 合 度 分 析 才 可 執 行 交 易 三 信 託 資 金 及 費 用 之 收 付 : 委 託 人 所 交 付 之 信 託 資 金, 應 以 投 資 標 的 所 規 定 或 經 受 託 人 同 意 接 受 之 幣 別 為 之 ; 就 信 託 本 金 及 收 益 之 返 還, 應 與 委 託 人 所 交 付 信 託 資 金 為 同 一 種 幣 別 或 受 託 人 所 指 定 之 幣 別 者 為 之 但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不 在 此 限 委 託 人 投 資 單 筆 小 額 得 指 定 其 本 人 設 於 受 託 人 之 ( 台 幣 / 外 幣 ) 活 期 ( 儲 ) 性 存 款 帳 戶 供 信 託 資 金 及 相 關 費 用 之 收 付, 委 託 人 就 信 託 資 金 信 託 手 續 費 或 其 它 費 用 得 以 自 動 扣 帳 方 式 扣 繳, 由 受 託 人 逕 自 委 託 人 指 定 並 經 受 託 人 同 意 受 理 之 存 款 帳 戶 逕 行 扣 帳 下 單 日 若 恰 遇 國 內 外 市 場 休 假 日, 則 順 延 至 市 場 開 市 當 日, 辦 理 轉 換 或 買 回 時 如 遇 相 同 之 情 形 時, 其 處 理 方 式 同 前 述 之 方 式 四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限 制 : 下 列 證 券 每 筆 交 易 最 低 投 資 金 額 : 信 託 類 別 新 台 幣 原 幣 A 股 基 金 單 筆 最 低 境 外 新 台 幣 50,000 元 ( 含 ) 以 上 等 值 新 台 幣 50,000 元 ( 含 ) 以 上 投 資 金 額 國 內 新 台 幣 10,000 元 ( 含 ) 以 上 A 股 基 金 小 額 最 低 投 資 金 額 新 台 幣 3,000 元 ( 含 ) 等 值 新 台 幣 3,000 元 ( 含 ) 以 上 B 股 基 金 每 筆 最 低 投 資 金 額 新 台 幣 100,000 元 ( 含 )( 美 元 計 美 元 2,500 元 歐 元 2,500 元 ( 含 ) 價 ) 或 新 台 幣 150,000 元 ( 含 )( 歐 以 上 元 計 價 ) 以 上 新 台 幣 100,000 元 ( 含 ) 以 上 無 國 內 債 券 型 基 金 最 低 投 資 金 額 海 外 股 票 及 ETF 無 美 元 10,000 元 ( 含 ) 以 上 英 鎊 6,500 元 ( 含 ) 以 上 歐 元 8,000 元 ( 含 ) 以 上 港 幣 80,000 元 ( 含 ) 以 上 日 幣 800,000 元 ( 含 ) 以 上 新 加 坡 幣 13,000 元 ( 含 ) 以 上 澳 幣 10,000 元 ( 含 ) 以 上 人 民 幣 60,000 元 ( 含 ) 以 上 境 外 金 融 (OBU) 有 價 證 券 類 型 境 外 基 金 或 國 外 有 價 證 券 - 僅 限 外 幣 信 託 再 次 投 資 金 額 境 外 金 融 (OBU) 最 低 投 資 金 額 等 值 US$50,000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每 筆 交 易 投 資 金 額 限 制, 依 其 商 品 相 關 規 定 或 貴 行 內 部 作 業 規 則 辦 理, 相 關 疑 問 請 洽 詢 貴 行 理 財 服 務 人 員 五 信 託 報 酬 及 費 用 交 付 : 委 託 人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可 能 負 擔 之 信 託 報 酬 及 費 用 標 準 (1)A/B 股 系 列 基 金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股 票 及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等 可 能 負 擔 之 信 託 報 酬 及 費 用 標 準 如 下 : 投 資 標 的 手 續 費 前 手 續 費 後 收 型 信 託 報 酬 項 目 申 購 手 續 費 收 型 A 股 系 列 基 B 股 系 列 基 金 金 (Class A (Class B Shares) Shares) 申 購 時 收 取 0%-3% 申 購 時 不 需 支 付 任 何 申 購 手 續 費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及 股 票 申 購 時 收 取 1.5% ( 買 回 時 另 收 取 1.5%+ 當 地 股 票 交 易 費 用 註 )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申 購 時 收 取 0%-3% 頁 3 / 22

遞 延 手 續 費 ( 於 贖 回 時 收 取 ) 信 託 管 理 費 轉 換 手 續 費 由 受 託 人 收 取 頁 4 / 22 無 視 基 金 系 列 而 定 ( 詳 參 本 項 2(9)) 1. 買 回 時 基 金 持 有 時 間 未 達 三 年 者, 收 取 最 高 4% 之 手 續 費 2. 持 有 時 間 超 過 四 年 者 免 收 無 無 貴 行 自 立 約 人 申 購 日 起 之 三 年 內 依 有 價 證 券 類 型 收 取 ; 每 次 執 行 買 回 交 易 時, 自 每 筆 買 回 款 項 中 扣 除 信 託 管 理 費 收 取 方 式 依 約 定 計 算 方 式 計 收, 最 低 為 新 台 幣 貳 佰 元 整 ( 或 等 值 外 幣 ), 如 依 信 託 管 理 費 計 算 方 式 計 算 出 之 金 額 未 達 貳 佰 元 整 者, 以 新 台 幣 貳 佰 元 ( 或 等 值 外 幣 ) 計 算 之 另 境 外 金 融 (OBU) 最 低 信 託 管 理 費 為 美 金 20 元 正 ( 或 等 值 外 幣 )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股 票 及 存 託 憑 證 無 最 低 管 理 費 之 限 制 ) 96 年 9 月 30 日 ( 含 ) 前 申 購 之 客 戶 仍 適 用 原 信 託 管 理 費 收 取 方 式, 特 此 提 醒 新 台 幣 500 元 ( 外 幣 信 託 扣 等 值 台 幣 500 元 之 轉 出 基 金 幣 別 之 外 幣 ) 另 境 外 金 融 (OBU) 最 低 信 託 管 理 費 為 美 金 不 得 轉 換 不 得 轉 換 20 元 整 ( 或 等 值 外 幣 ) 由 基 金 公 0%-1% 0%-1% 不 得 轉 換 不 得 轉 換 司 收 取 申 購 時 通 路 服 務 0%-4% 0%-4% 無 費 0%-5% 持 有 期 間 通 路 服 0%-2% 0%-2% 無 務 費 註 : 當 地 股 票 交 易 費 用 : 投 資 人 在 美 國 交 易 所 賣 出 證 券 時 需 繳 一 筆 證 管 會 費 用 (SEC FEE), 為 賣 出 成 交 金 額 乘 以 某 一 費 率, 此 費 率 會 依 據 美 國 當 局 調 整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及 股 票 在 美 國 相 關 交 易 所 申 購 及 買 回 手 續 費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申 購 ( 買 回 ) 之 單 位 數 * 單 位 買 價 ( 單 位 賣 價 )* 手 續 費 率 = 申 購 ( 買 回 ) 手 續 費 ( 最 低 申 購 ( 買 回 ) 手 續 費 為 美 金 80 元 )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可 能 負 擔 之 信 託 報 酬 標 準 : 依 產 品 說 明 規 定 辦 理 (2) 各 項 投 資 商 品 的 相 關 費 用, 若 與 各 該 投 資 商 品 之 補 充 作 業 規 定 或 產 品 文 件 或 說 明 不 同 時, 以 該 補 充 作 業 規 定 或 產 品 文 件 為 準 信 託 報 酬 及 費 用 計 算 方 法 支 付 時 間 及 方 法 如 下 : (1) 申 購 手 續 費 : 申 購 手 續 費 計 算 方 式 : 國 內 外 基 金 或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之 投 資 金 額 * 手 續 費 率 = 手 續 費 ( 註 : 國 內 外 基 金 或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之 投 資 金 額 + 手 續 費 + 前 手 息 ( 若 有 ) = 申 購 應 繳 總 金 額 ) 申 購 手 續 費 收 取 幣 別 為 原 基 金 幣 別 或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計 價 幣 別 申 購 手 續 費 收 取 時 間 : 委 託 人 應 在 申 購 投 資 國 內 外 基 金 或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交 易 時 交 付 予 受 託 人 (2) 信 託 管 理 費 : 僅 收 取 申 購 日 起 之 三 年 內 信 託 管 理 費, 計 算 方 式 為 買 回 金 額 信 託 管 理 費 費 率 持 有 天 數 365 (96 年 9 月 30 日 ( 含 ) 前 申 購 之 客 戶 仍 適 用 原 信 託 管 理 費 收 取 方 式, 特 此 提 醒 ) 有 價 證 券 類 型 管 理 費 費 率 國 內 債 券 型 / 貨 幣 型 基 金 國 內 海 外 型 基 金 國 內 股 票 型 基 金 境 外 基 金 指 數 股 票 其 他 型 基 金 及 有 價 股 票 證 券 不 收 0.2% 0.2% 0.4% 0.2% 0.2% 境 外 金 融 (OBU) 0.2%, 除 境 外 基 金 0.4% ( 最 低 收 取 美 金 20 元 整 ( 或 等 值 外 幣 )) (3) 轉 換 手 續 費 : 於 每 次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時 以 信 託 帳 號 為 單 位 逐 筆 收 取 ( 部 份 轉 換 時, 採 逐 次 轉 換 計 收 ), 受 託 人 並 得 補 收 轉 換 差 額 手 續 費, 由 委 託 人 一 次 給 付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公 司, 該 費 率 依 各 基 金 公 司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貨 幣 型 基 金 轉 換 手 續 費 收 取 時 間 : 立 約 人 初 次 申 購 貨 幣 型 基 金, 之 後 欲 作 轉 換 交 易 至 股 票 型 或 債 券 型 基 金 時, 貴 行 收 取 初 次 申 購 及 轉 換 手 續 費, 收 取 幣 別 為 新 台 幣 ( 或 原 幣 ) 貨 幣 型 基 金 初 次 轉 換 手 續 費 計 算 方 式 : (a) 轉 出 A 基 金 之 信 託 金 額 X 轉 入 B 基 金 之 手 續 費 率 (b) 貴 行 轉 換 費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 或 等 值 外 幣 )+ 基 金 公 司 外 收 手 續 費 手 續 費 收 取 時 間 : 立 約 人 在 執 行 轉 換 交 易 時, 貴 行 按 上 項 之 計 算 方 式 於 立 約 人 存 款 帳 戶 中 扣 除, 之 後 再 次 轉 換 時 即 依 貴 行 規 定 收 取 轉 換 費 唯 股 票 型 或 債 券 型 基 金 之 小 額 扣 款 不 得 轉 入 貨 幣 型 基 金 (4) 申 購 時 通 路 服 務 費 : 以 信 託 本 金 乘 上 費 率 計 算 之, 由 交 易 相 對 人 或 基 金 公 司 於 申 購 時 給 付 受 託 人 此 服 務 費 如 係 已 包 括 於 投 資 標 的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或 產 品 說 明 書 所 規 定 之 費 用, 將 由 交 易 相 對 人 或 基 金 公 司 逕 自 各 投 資 標 的 之 每 日 淨 資 產 價 值 中 扣 除 (5) 持 有 期 間 通 路 服 務 費 : 以 受 託 人 於 交 易 相 對 人 或 基 金 公 司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乘 上 費 率 計 算 之, 由 交 易 相 對 人 或 基 金 公 司 給 付 予 受 託 人 支 付 方 式 依 各 交 易 相 對 人 或 基 金 公 司 有 所 不 同, 可 能 採 取 月 季 半 年 年 度 支 付 方 式 為 之 ; 此 服 務 費 如 係 已 包 含 於 投 資 標 的 公 開 說 明 書 所 規 定 之 費 用, 由 交 易 相 對 人 或 基 金 公 司 逕 自 各 基 金 之 每 日 淨 資 產 價 值 中 扣 除 (6) 基 金 分 銷 費 用 (Distribution Fee): 該 管 銷 費 用 依 各 基 金 公 司 之 規 定 計 收, 由 基 金 公 司 逕 自 各 基 金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中 扣 收, 非 受 託 人 所 額 外 收 取 之 費 用 (7) 委 託 人 完 成 交 易 指 示 後 在 受 託 人 規 定 交 易 時 間 截 止 前 取 消 交 易 指 示, 受 託 人 得 向 委 託 人 酌 收 工 本 費 (8) 委 託 人 瞭 解 並 同 意 受 託 人 辦 理 本 信 託 契 約 業 務 ( 金 錢 之 信 託 ) 之 相 關 交 易 時, 得 自 交 易 相 對 人 取 得 之 報 酬 費 用 折 讓 等 各 項 利 益, 於 法 令 許 可 之 範 圍 內 得 作 為 受 託 人 之 信 託 報 酬 ; 投 資 於 結 構 型 商 品 及 海 外 債 時, 受 託 人 得 自 交 易 相 對 人 取 得 之 前 述 信 託 報 酬 費

率 範 圍 另 載 明 於 產 品 條 件 內 容 說 明 書 與 特 約 事 項 等 相 關 文 件 (9)B 股 基 金 交 易 注 意 事 項 及 手 續 費 A. 交 易 注 意 事 項 每 一 信 託 帳 戶 於 每 一 營 業 日 申 購 同 一 投 資 標 的, 最 高 投 資 金 額 不 得 逾 美 金 或 歐 元 二 十 五 萬 元 ( 含 ) ( 僅 聯 博 (AB) 適 用 ) 委 託 人 選 擇 投 資 B 股 境 外 基 金, 在 執 行 申 購 交 易 時, 受 託 人 依 基 金 公 司 規 定 不 向 委 託 人 收 取 申 購 手 續 費 但 在 立 約 人 在 執 行 買 回 交 易 時, 基 金 公 司 將 按 持 有 年 限 長 短 收 取 遞 延 手 續 費, 該 費 用 將 自 贖 回 總 額 內 扣 除 前 述 之 遞 延 手 續 費 為 B 股 基 金 收 取 手 續 費 用 之 方 式, 若 委 託 人 在 約 定 的 年 限 內 買 回, 才 需 要 繳 交 的 條 件 性 遞 延 手 續 費, 若 投 資 超 過 約 定 年 限, 委 託 人 則 完 全 免 繳 交 手 續 費 ( 詳 見 表 格 ) 委 託 人 瞭 解, 委 託 人 所 投 資 之 指 定 產 品 除 應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費 外, 尚 須 依 相 關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支 付 分 銷 費 (Distribution Fee) 及 憑 證 受 益 人 服 務 費 (Shareholder Service Fee), 上 述 費 用 於 每 日 資 產 淨 值 中 扣 除 B. 遞 延 手 續 費 計 算 方 式 : 基 金 公 司 以 下 表 費 率 為 準, 按 委 託 人 申 購 指 定 基 金 之 評 價 日 之 原 基 金 淨 值 (NAV) 與 買 回 日 當 時 之 基 金 淨 值 (NAV) 相 比, 取 二 者 較 低 者, 按 委 託 人 持 有 該 基 金 之 年 限 計 算 之 如 申 購 後 曾 轉 換 至 不 同 基 金 類 型, 買 回 聯 博 B 股 基 金 時, 遞 延 手 續 費 率 以 申 購 時 的 基 金 類 型 為 準 ; 買 回 富 達 B 股 基 金 時, 遞 延 手 續 費 率 以 該 筆 投 資 曾 持 有 的 基 金 類 型 中 費 率 高 者 為 準 股 票 型 基 金 債 券 型 基 金 持 有 年 限 頁 5 / 22 聯 博 (AB)/ 富 達 (Fidelity) 駿 利 (Janus)/ 富 蘭 克 林 坦 伯 頓 (Franklin Templeton)/ 鋒 裕 (Pioneer) 聯 博 (AB)/ 富 達 (Fidelity) 第 一 年 4% 4% 3% 4% 第 二 年 3% 3% 2% 3% 第 三 年 2% 2% 1% 2% 第 四 年 1% 1% 0% ( 自 第 四 年 以 後 為 0) 1% 第 五 年 0% ( 自 第 五 年 以 後 為 0) 0% ( 自 第 五 年 以 後 為 0) 0% ( 自 第 四 年 以 後 為 0) 駿 利 (Janus)/ 富 蘭 克 林 坦 伯 頓 (Franklin Templeton)/ 鋒 裕 (Pioneer) 0% ( 自 第 五 年 以 後 為 0) 註 : 聯 博 美 國 高 收 益 債 券 基 金 之 遞 延 銷 售 手 續 費 率 依 股 票 型 基 金 計 算 六 買 回 款 項 入 帳 : 受 託 人 依 委 託 人 指 示 將 買 回 款 項 存 入 委 託 人 之 存 款 帳 戶, 款 項 入 帳 按 基 金 公 司 或 交 易 相 對 人 之 規 定 辦 理 買 回 款 項 入 帳 時 間 參 考 如 下 : 境 外 基 金 或 有 價 證 券 之 買 回 款 項 入 帳 時 間 : 自 交 易 指 示 日 起 7-10 個 營 業 日 國 內 股 票 型 基 金 / 國 內 海 外 型 基 金 之 買 回 款 項 入 帳 : 自 交 易 指 示 日 起 算 3-8 個 營 業 日 國 內 債 券 型 基 金 之 買 回 款 項 入 帳 : 自 交 易 指 示 日 起 算 1-3 個 營 業 日 七 收 益 之 分 配 : 委 託 人 同 意 有 關 信 託 資 金 收 益 及 國 外 有 價 證 券 配 息 之 分 配 悉 依 國 內 ( 外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國 外 有 價 證 券 產 品 條 件 及 受 託 人 之 規 定 辦 理 委 託 人 同 意 本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國 內 ( 外 ) 有 價 證 券 所 產 生 之 資 本 利 得 孳 息 等 悉 歸 委 託 人 享 有, 其 投 資 費 用 及 賦 稅 亦 由 委 託 人 負 擔 受 託 人 除 依 本 契 約 書 約 定 收 取 費 用 外, 不 分 享 該 信 託 資 金 所 生 之 收 益 亦 不 負 擔 其 損 失 申 購 或 持 有 在 美 國 掛 牌 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股 票 及 存 託 憑 證, 根 據 美 國 稅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非 美 國 籍 之 個 人 其 於 美 國 境 內 之 所 得 來 源, 諸 如 現 金 股 利 等 皆 須 扣 除 30% 之 稅 額, 並 由 受 託 人 委 託 交 易 相 對 人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依 配 息 價 金 代 扣 30% 股 利 所 得 稅, 此 課 稅 標 準 得 視 交 易 內 容 或 市 場 之 改 變 而 異 動 八 委 託 人 以 小 額 方 式 信 託 投 資 者 : 委 託 人 就 信 託 資 金 信 託 手 續 費 或 其 它 費 用 得 以 自 動 扣 帳 方 式 扣 繳, 並 授 權 由 受 託 人 於 每 次 扣 帳 日 ( 例 假 日 自 動 順 延 ), 逕 自 委 託 人 指 定 並 經 受 託 人 同 意 受 理 之 存 款 帳 戶 進 行 扣 帳, 若 遇 電 腦 系 統 故 障 或 其 它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致 未 能 於 指 定 日 期 進 行 扣 帳 作 業 時, 委 託 人 同 意 順 延 至 障 礙 排 除 後 之 受 託 人 營 業 時 間 進 行 扣 帳 委 託 人 應 於 指 定 扣 帳 日 前 二 營 業 日, 於 指 定 扣 款 帳 戶 中 留 存 足 夠 之 扣 帳 金 額 委 託 人 以 信 用 卡 扣 帳 方 式 者 ( 限 信 用 卡 正 卡 持 卡 人 ), 以 受 託 人 規 定 之 可 扣 帳 金 額 為 上 限, 且 如 受 託 人 自 指 定 信 用 卡 扣 帳 失 敗 時, 視 為 該 次 不 委 託 委 託 人 並 同 意 以 信 用 卡 扣 帳 時, 如 原 信 用 卡 因 轉 換 掛 失 補 發 或 毀 損 補 發 而 更 換 新 卡,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致 無 法 繼 續 使 用 時, 而 致 扣 帳 不 成 功, 亦 視 為 該 次 不 委 託, 委 託 人 不 得 異 議 委 託 人 倘 同 時 有 數 筆 扣 帳 款 項 而 信 用 卡 可 用 額 度 或 存 款 餘 額 不 足 扣 繳 全 部 款 項 時, 則 扣 繳 款 項 以 受 託 人 扣 帳 作 業 處 理 先 後 順 序 為 準, 委 託 人 不 得 指 定 或 異 議 ; 委 託 人 應 於 指 定 投 資 日 之 前 二 營 業 日 起 至 受 託 人 扣 款 時 止, 於 指 定 扣 款 帳 戶 內 留 存 足 額 之 扣 款 金 額, 若 無 法 扣 帳 連 續 達 三 次 時, 視 為 委 託 人 終 止 該 投 資 標 的 繼 續 扣 款 投 資 之 意 思 表 示, 受 託 人 得 中 止 繼 續 扣 款 委 託 人 經 上 述 狀 況 中 止 扣 款 投 資 後, 原 已 委 託 投 資 之 部 分 不 受 影 響 委 託 人 以 定 期 不 定 額 方 式 信 託 投 資 者 : 委 託 人 以 定 期 不 定 額 申 購 標 的 基 金, 其 以 委 託 人 第 一 次 申 購 扣 款 前 一 營 業 日 當 天 受 託 人 電 腦 系 統 最 新 的 基 金 淨 值 / 指 數 作 為 基 準 淨 值 / 指 數 原 信 託 金 額 為 原 始 金 額, 將 每 次 扣 款 前 一 營 業 日 當 天 受 託 人 電 腦 系 統 最 新 的 基 金 淨 值 / 指 數 與 基 準 淨 值 / 指 數 比 較, 作 為 每 次 投 資 扣 款 金 額 自 動 增 減 之 依 據 前 項 基 金 淨 值 / 指 數 之 計 算, 委 託 人 同 意 以 受 託 人 網 站 (www.sc..com/tw) 所 顯 示 各 該 基

金 之 最 新 基 金 淨 值 / 指 數 為 依 據, 並 以 其 淨 值 作 為 是 否 達 到 交 易 指 示 書 所 設 定 調 整 信 託 金 額 之 認 定 基 準 委 託 人 同 意 並 確 認 受 託 人 依 據 交 易 指 示 書 辦 理 調 整 信 託 金 額 時, 其 實 際 申 購 淨 值 悉 依 各 該 基 金 公 司 規 定 辦 理 基 金 申 購 時 所 認 定 之 基 金 淨 值 為 準 ; 實 際 申 購 淨 值 如 與 前 項 依 據 之 淨 值 發 生 差 異 時, 仍 以 受 託 人 電 腦 系 統 所 載 淨 值 作 為 調 整 申 購 金 額 之 基 準 若 委 託 人 自 行 變 更 扣 款 金 額 或 追 蹤 標 的, 將 以 此 變 更 後 的 扣 款 金 額 作 為 日 後 扣 款 之 新 扣 款 金 額 基 準, 並 以 變 更 後 第 一 次 扣 款 之 前 一 營 業 日 當 天 受 託 人 電 腦 系 統 最 新 的 基 金 淨 值 / 指 數 作 為 新 基 準 淨 值 / 指 數 任 一 信 託 帳 號 單 次 加 減 碼 之 扣 款 上 限 為 信 託 金 額 *1.5 倍, 扣 款 下 限 為 信 託 金 額 *0.5 倍 ( 惟 不 得 低 於 新 台 幣 叁 仟 元 整 或 等 值 外 幣 ) 委 託 人 確 認 受 託 人 已 就 總 約 定 書 相 關 之 金 額 調 整 機 制 功 能 及 等 向 委 託 人 詳 述 清 楚, 並 交 付 委 託 人 相 關 之 說 明 文 件 委 託 人 對 其 內 容 已 充 分 瞭 解, 並 知 悉 其 因 指 示 書 所 設 定 之 調 整 機 制 而 引 致 之 利 益 或 不 利 益, 均 由 委 託 人 享 有 或 負 擔 定 期 ( 不 ) 定 額 約 定 事 項 之 變 更, 需 於 投 資 扣 款 日 的 前 一 個 營 業 日 營 業 時 間 結 束 前 完 成 異 動 手 續 後 始 為 生 效 九 短 線 交 易 之 規 定 : 委 託 人 已 確 實 瞭 解 基 金 公 司 有 關 短 線 交 易 ( 或 其 他 類 似 名 稱 ) 相 關 規 定, 並 瞭 解 委 託 人 若 涉 及 短 線 交 易 者, 基 金 公 司 得 限 制 拒 絕 或 取 消 申 購 或 轉 換 之 權 利 ( 包 括 受 託 人 已 接 受 申 購 或 轉 換 之 交 易 ); 惟 如 委 託 人 經 基 金 公 司 認 定 短 線 投 資 者 而 收 取 較 高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轉 換 費 買 回 手 續 費 或 相 關 短 線 交 易 費 用, 費 用 標 準 將 依 該 基 金 公 司 通 知 為 準 十 承 擔 及 預 告 : 委 託 人 為 信 託 之 運 用 指 示 前, 應 確 實 於 合 理 期 間 詳 閱 各 該 項 信 託 運 用 之 相 關 資 料 及 其 規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公 開 說 明 書 ), 並 瞭 解 其 投 資 可 能 產 生 之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運 用 標 的 可 能 發 生 之 跌 價 或 匯 兌 損 失 所 導 致 之 本 金 虧 損, 或 運 用 標 的 暫 停 接 受 買 回 及 解 散 清 算 等, 於 最 壞 之 情 形 下, 最 大 損 失 可 能 為 全 部 投 資 本 金 金 額 投 資 標 的 過 去 績 效 不 代 表 未 來 之 表 現 且 委 託 人 承 諾 其 係 基 於 獨 立 審 慎 之 投 資 判 斷, 而 自 行 決 定 各 項 運 用 並 向 受 託 人 為 指 示, 並 負 擔 一 切, 委 託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受 託 人 分 擔 損 失 信 託 資 金 管 理 運 用 所 生 之 資 本 利 得 及 其 孳 息 收 益 等 悉 數 歸 受 益 人 所 享 有 ; 其 運 用 所 生 風 險 費 用 及 稅 賦 亦 悉 數 由 委 託 人 / 受 益 人 負 擔, 受 託 人 依 法 不 得 擔 保 信 託 本 金 及 最 低 收 益 率 信 託 資 金 經 運 用 於 存 款 以 外 之 標 的 者, 不 受 存 款 保 險 之 保 障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之 客 戶 僅 能 從 事 外 幣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外 有 價 證 券 之 交 易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之 客 戶 應 遵 守 並 己 充 分 了 解 中 華 民 國 就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所 頒 布 之 一 切 相 關 法 令, 並 聲 明 及 保 證 從 事 本 項 投 資 交 易 時, 並 無 違 反 任 何 相 關 規 定 如 有 相 關 稅 務 法 令 要 求 客 戶 申 報 或 繳 納 稅 賦 之 時, 客 戶 應 自 行 辦 理 十 一 修 改 : 受 託 人 得 隨 時 修 改 本 作 業 規 則, 並 於 受 託 人 網 站 公 告, 但 信 託 報 酬 及 費 用 調 整 須 於 修 改 生 效 日 60 日 前 於 受 託 人 網 站 公 告 及 / 或 營 業 場 所 公 開 揭 示, 委 託 人 同 意 並 遵 守 之 伍 以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辦 理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及 外 國 債 券 補 充 作 業 規 則 委 託 人 委 託 貴 行 依 委 託 人 之 指 示 以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辦 理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及 外 國 債 券 時, 應 優 先 適 用 本 補 充 作 業 規 則 約 定 事 項 一 委 託 人 以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及 外 國 債 券 ( 以 下 合 稱 本 商 品 ) 前, 應 詳 閱 本 約 定 書 III 其 他 事 項 叁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及 外 國 債 券 商 品 說 明 預 告 書 二 投 資 資 格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商 品 之 投 資 資 格 如 下 : 1. 本 國 自 然 人 領 有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外 交 部 核 發 相 關 身 分 證 件 之 外 國 自 然 人 ( 美 國 人 除 外 ) 2. 本 國 法 人 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許 之 外 國 法 人 ( 依 美 國 法 令 登 記 設 立 之 法 人 除 外 ) 3. 經 許 可 來 臺, 並 依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規 定 在 國 內 銀 行 開 設 新 臺 幣 存 款 帳 戶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4. 其 他 經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或 央 行 核 准 者 5.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之 境 外 法 人 自 然 人 ( 美 國 人 除 外 ) 三 拒 絕 投 資 本 商 品 之 人 士 美 國 公 民 美 國 居 民 或 有 美 國 永 久 居 留 權 者 依 美 國 法 令 組 織 成 立 之 公 司 美 國 境 內 之 外 國 公 司 分 公 司 或 分 支 機 構 任 何 其 他 美 國 人 士 ( 依 據 1933 年 美 國 證 券 法 S 規 則 的 解 釋 ) 或 就 本 商 品 取 得 之 任 何 獲 利 應 適 用 美 國 稅 法 課 稅 者, 不 得 申 購 本 商 品 委 託 人 承 諾 如 嗣 後 持 有 美 國 公 民 居 民 身 分 或 永 久 居 留 權 時, 均 應 主 動 通 知 貴 行 依 貴 行 之 要 求 提 供 必 要 之 證 明 或 文 件 並 贖 回 或 出 售 已 投 資 之 本 商 品 委 託 人 如 未 盡 上 述 義 務, 應 自 負 一 切 責 任, 貴 行 並 得 逕 行 終 止 信 託 關 係 若 貴 行 因 此 遭 受 任 何 損 害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主 管 機 關 之 處 罰 ), 委 託 人 願 負 一 切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任 何 之 費 用 損 失 罰 款 或 其 他 類 似 費 用 ) 四 開 戶 暨 申 請 電 話 銀 行 理 財 服 務 : 委 託 人 以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投 資 本 商 品 者, 應 先 於 貴 行 開 立 存 款 與 信 託 帳 戶 並 申 請 電 話 語 音 服 務 且 應 簽 署 相 關 開 戶 及 申 請 文 件 五 承 作 須 知 : 以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辦 理 承 作 本 商 品 時, 委 託 人 應 遵 守 承 作 流 程 如 下 述 : 1. 承 作 本 商 品 前, 委 託 人 須 詳 讀 並 同 意 本 補 充 作 業 規 則 及 商 品 說 明 預 告 書 與 貴 行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作 業 規 則 委 託 人 透 過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辦 理 特 頁 6 / 22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本 商 品 時, 須 先 申 請 電 話 語 音 服 務 並 取 得 電 話 理 財 密 碼 後 方 能 以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承 作 本 商 品 2. 透 過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下 單 時, 委 託 人 應 清 楚 告 知 申 購 或 買 回 之 擬 投 資 標 的 名 稱 確 實 面 額 單 位 數 委 託 日 期 及 指 示 價 格 ( 如 有 ) 等 交 易 內 容 3. 委 託 人 之 委 託 如 有 成 交, 貴 行 將 於 成 交 後, 依 本 約 定 書 貳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契 約 九 受 託 人 責 任 第 10 項 之 規 定 交 付 成 交 確 認 書 或 合 併 於 綜 合 月 結 單 告 知 委 託 人 所 申 購 或 買 回 的 投 資 標 的 價 格 及 面 額 或 單 位 數 4. 貴 行 接 受 委 託 人 委 託 承 作 外 國 股 票 及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以 台 北 為 營 業 之 日 為 限, 且 該 日 須 同 時 為 委 託 人 所 指 示 投 資 之 交 易 所 之 營 業 日, 如 遇 交 易 所 之 非 營 業 日, 則 順 延 至 下 一 個 交 易 所 營 業 日 若 有 變 更, 貴 行 將 另 行 通 知, 委 託 人 並 得 洽 詢 貴 行 理 財 專 員 5. 貴 行 開 放 每 日 受 理 外 國 債 券 之 申 購 及 次 級 市 場 提 前 贖 回 申 請, 最 低 申 購 及 贖 回 面 額 及 遞 增 單 位 依 各 檔 債 券 之 個 別 規 定, 當 日 若 為 台 灣 香 港 新 加 坡 紐 約 倫 敦 或 雪 梨 之 假 日 或 沒 有 交 易, 則 順 延 至 下 一 營 業 日 6. 貴 行 對 於 委 託 人 之 交 易 指 示 保 留 接 受 與 否 之 權 利 六 申 購 與 買 回 計 算 方 式 1.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A. 與 共 同 基 金 不 同, 不 可 以 總 金 額 交 易, 而 必 須 以 單 位 數 ( 股 數 ) 來 交 易 B. 申 購 與 買 回 單 位 數 規 定 或 限 制 條 件, 需 視 購 買 標 的 而 定, 貴 行 將 針 對 不 同 之 商 品 與 交 易 市 場 另 行 規 定 之, 請 洽 詢 貴 行 理 財 專 員 C. 貴 行 得 就 申 購 買 回 訂 定 可 受 理 之 指 示 交 易 價 格 種 類 ( 限 價 接 近 收 盤 價 (MOC) 市 價 或 當 日 均 價 ) 及 下 單 方 式 ( 盤 前 或 盤 中 下 單 或 其 他 方 式 ), 請 洽 詢 貴 行 理 財 專 員 委 託 人 確 定 申 購 買 回 單 位 數 後, 選 擇 可 執 行 之 交 易 方 式 2. 外 國 債 券 A. 與 共 同 基 金 不 同, 不 可 以 總 金 額 交 易, 而 必 須 以 面 額 來 交 易 B. 申 購 與 買 回 最 低 及 遞 增 面 額 規 定 或 限 制 條 件, 需 視 購 買 標 的 而 定, 貴 行 將 針 對 不 同 之 商 品 與 交 易 市 場 另 行 規 定 之, 請 洽 詢 貴 行 理 財 專 員 C. 貴 行 得 就 申 購 與 買 回 訂 定 可 受 理 之 指 示 交 易 價 格 種 類 ( 如 : 限 價 市 價 ) 及 下 單 方 式 ( 如 : 即 時 單 或 批 次 單 ), 請 洽 詢 貴 行 理 財 專 員 委 託 人 確 定 申 購 與 買 回 面 額 後, 選 擇 可 執 行 之 交 易 方 式 七 投 資 本 商 品 的 相 關 費 用 1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貴 行 收 取 之 信 託 報 酬 及 費 用 詳 見 貴 行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作 業 規 則 2. 委 託 人 委 託 貴 行 以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指 定 投 資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需 支 付 之 費 用 包 括 信 託 手 續 費 信 託 管 理 費 及 當 地 股 票 交 易 費 用, 另 各 國 政 府 及 當 地 交 易 所 有 相 關 規 費 交 易 稅 或 其 他 相 關 交 易 費 用 等, 依 各 國 交 易 特 性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費 用, 此 費 用 不 包 含 在 信 託 手 續 費 或 信 託 管 理 費 中 相 關 費 用 如 下 表 : * 主 要 交 證 券 市 場 易 幣 別 紐 約 交 易 所 美 國 交 易 所 那 斯 USD 達 克 交 易 所 頁 7 / 22 ** 申 購 / 買 回 手 續 費 1.5%( 未 達 USD $80, 收 取 USD $80) *** 信 託 管 理 費 0.20% 倫 敦 交 易 所 GBP/GBp 1.5%( 未 達 GBP $85, 0.20% 收 取 GBP $85) 法 蘭 克 福 交 易 所 巴 黎 交 易 所 EUR 香 港 交 易 所 東 京 交 易 所 大 阪 交 易 所 新 加 坡 交 易 所 HKD JPY SGD **** 當 地 股 票 交 易 費 用 買 回 時 支 付 SEC Fee 0.0018% 當 地 經 紀 費 不 超 過 0.1%; 申 購 時 支 付 印 花 稅 0.5% 1.5%( 未 達 EUR $100, 收 取 EUR $100) 0.20% 當 地 經 紀 費 不 超 過 0.1% 1.5%( 未 達 HKD $950, 收 取 HKD $950) 0.20% 1.5%( 未 達 JPY $11,000, 收 取 JPY $11,000) 1.5%( 未 達 SGD $170, 收 取 SGD $170) 0.20% 當 地 經 紀 費 0.05%( 最 低 HKD $50); 印 花 稅 0.1%( 以 整 數 位 HKD $1 計 收 ); 交 易 徵 稅 0.003%; 交 易 費 0.005% 0.20% 當 地 經 紀 費 0.11% 當 地 經 紀 費 0.05%( 最 低 SGD$15); 清 算 費 0.04%( 最 高 收 取 SGD $600); 交 易 入 口 費 0.0075% 1.5%( 未 達 AUD 澳 洲 交 易 所 AUD $150, 收 取 AUD $150) 0.20% 當 地 經 紀 費 0.1% * 各 證 券 市 場 掛 牌 標 的 之 交 易 幣 別 可 能 含 有 多 種 幣 別 ( 如 倫 敦 交 易 所 除 GBP/GBp, 另 有 USD 或 EUR 幣 別 之 商 品 ), 若 委 託 人 委 託 貴 行 以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指 定 投 資 之 商 品 幣 別 非 該 證 券 市 場 之 主 要 交 易 幣 別, 則 其 申 購 / 買 回 手 續 費 以 主 要 交 易 幣 別 之 申 購 / 買 回 手 續 費 計 算 之 範 例 : 倫 敦 交 易 所 主 要 交 易 幣 別 為 GBP/GBp, 申 購 / 買 回 手 續 費 1.5%( 未 達 GBP $85, 收 取 GBP $85), 若 投 資 之 商 品 交 易 幣 別 為 USD, 則 申 購 / 買 回 手 續 費 依 1.5% 計 算, 未 達 USD $80, 則 收 取 USD $80; 若 投 資 之 商 品 交 易 幣 別 為 EUR, 則 申 購 / 買 回 手 續 費 依 1.5% 計 算, 未 達 EUR $100, 則 收 取 EUR $100 ** 申 購 及 買 回 手 續 費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申 購 ( 買 回 ) 之 單 位 數 * 單 位 買 價 ( 單 位 賣 價 )* 手 續 費 率 = 申 購 ( 買 回 ) 手 續 費, 若 申 購 ( 買 回 ) 手 續 費 計 算 未 達 各 證 券 市 場 最 低 手 續 費 門 檻, 將 收 取 最 低 手 續 費, 如 上 表 ; 申 購 手 續 費 申 購 時 收 取, 買 回 手 續 費 自 每 筆 買 回 款 項 中 扣 除 *** 貴 行 自 委 託 人 申 購 日 起 之 三 年 內 收 取 信 託 管 理 費, 計 算 方 式 為 買 回 金 額 X 信 託 管 理

費 率 X 持 有 天 數 365; 每 次 執 行 買 回 交 易 時, 自 每 筆 買 回 款 項 中 扣 除 另 境 外 金 融 (OBU) 最 低 信 託 管 理 費 為 美 金 20 元 正 ( 或 等 值 外 幣 ) **** 同 一 交 易 市 場 並 非 所 有 商 品 皆 收 取 相 同 規 費 交 易 稅 或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且 因 各 交 易 市 場 當 地 股 票 交 易 費 用 不 定 時 變 動, 將 依 據 當 地 最 新 規 定 計 收 計 算 方 式 為 當 地 股 票 交 易 費 用 = 申 購 ( 買 回 ) 金 額 X 相 關 費 用 費 率 ( 若 有 ) 3. 外 國 債 券 委 託 人 委 託 貴 行 以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指 定 投 資 外 國 債 券 需 支 付 之 費 用 包 括 信 託 手 續 費 信 託 管 理 費 及 通 路 服 務 費 ( 如 有 ) 相 關 費 用 如 下 表 : 投 資 標 的 外 國 債 券 信 託 報 酬 項 目 申 購 手 續 費 * 申 購 時 收 取 0%-3% 信 託 管 理 費 ** 申 購 時 通 路 服 務 費 持 有 期 間 通 路 服 務 費 頁 8 / 22 貴 行 自 委 託 人 申 購 日 起 之 三 年 內 依 有 價 證 券 類 型 收 取 ; 每 次 執 行 買 回 交 易 時, 自 每 筆 買 回 款 項 中 扣 除 信 託 管 理 費 收 取 方 式 依 約 定 計 算 方 式 計 收, 最 低 為 新 台 幣 貳 佰 元 整 ( 或 等 值 外 幣 ), 如 依 信 託 管 理 費 計 算 方 式 計 算 出 之 金 額 未 達 貳 佰 元 整 者, 以 新 台 幣 貳 佰 元 ( 或 等 值 外 幣 ) 計 算 之 另 境 外 金 融 (OBU) 最 低 信 託 管 理 費 為 美 金 20 元 正 ( 或 等 值 外 幣 )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股 票 及 存 託 憑 證 無 最 低 管 理 費 之 限 制 ) 96 年 9 月 30 日 ( 含 ) 前 申 購 之 委 託 人 仍 適 用 原 信 託 管 理 費 收 取 方 式, 特 此 提 醒 0%-5% * 申 購 手 續 費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申 購 之 面 額 * 買 價 ( 賣 價 )* 手 續 費 率 = 申 購 手 續 費 ** 貴 行 自 委 託 人 申 購 日 起 之 三 年 內 收 取 信 託 管 理 費, 計 算 方 式 為 買 回 金 額 X 信 託 管 理 費 率 X 持 有 天 數 365; 每 次 執 行 買 回 交 易 時, 自 每 筆 買 回 款 項 中 扣 除 另 境 外 金 融 (OBU) 最 低 信 託 管 理 費 為 美 金 20 元 正 ( 或 等 值 外 幣 ) 八 交 易 注 意 事 項 1.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交 易 注 意 事 項 (1) 買 賣 執 行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交 易 價 格 採 MOC(Market on Close ) 限 價 市 價 等 方 式 成 交 或 其 他 經 貴 行 同 意 辦 理 之 其 他 方 式 成 交 MOC 方 式 即 客 戶 買 或 賣 之 成 交 價 在 接 近 交 易 日 收 盤 價 格, 並 不 保 證 是 當 日 收 盤 價 (2) 貴 行 在 收 到 委 託 人 之 申 購 交 易 指 示 價 格 後, 若 委 託 人 指 示 價 格 為 MOC 市 價 單 或 當 日 均 價 單, 貴 行 將 先 根 據 委 託 人 申 購 單 位 數, 乘 以 交 易 標 的 前 一 日 參 考 價 格 ( 為 前 一 日 收 盤 價, 價 格 以 貴 行 系 統 為 準 ) 並 加 計 信 託 手 續 費 及 當 地 股 票 交 易 費 用 之 總 金 額, 自 委 託 人 活 存 帳 戶 圈 存 此 總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一 百 二 十 ( 圈 存 比 例 若 有 調 整, 以 貴 行 系 統 為 準 ); 若 委 託 人 指 示 價 格 為 限 價 單, 貴 行 將 根 據 委 託 人 申 購 單 位 數, 乘 以 交 易 標 的 限 價 價 格 並 加 計 信 託 手 續 費 及 當 地 股 票 交 易 費 用 之 總 金 額, 自 委 託 人 活 存 帳 戶 圈 存 此 總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一 百 零 一 ( 圈 存 比 例 若 有 調 整, 以 貴 行 系 統 為 準 ) 而 於 確 定 最 終 成 交 金 額 ( 含 實 際 成 交 價 格 及 委 託 人 應 負 擔 之 各 項 費 用 及 稅 費 ) 後, 才 自 委 託 人 帳 戶 扣 款 (3) 交 易 確 認 A. 美 洲 股 市 a.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交 易 地 點 為 各 該 交 易 所 所 在 之 城 市, 由 於 台 灣 與 該 交 易 所 所 在 城 市 可 能 有 時 差, 所 以 交 易 執 行 及 確 認 以 貴 行 與 委 託 交 易 商 作 業 時 間 及 該 證 券 交 易 所 當 地 交 易 時 間 為 準 b. 由 於 時 差 限 制,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交 易 採 批 次 下 單, 在 貴 行 受 理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交 易 之 營 業 時 間 內, 貴 行 仍 保 有 接 單 與 否 之 權 利 貴 行 將 於 貴 行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收 單, 並 於 收 單 截 止 時 間 後 作 業 進 行 整 批 下 單 給 委 託 交 易 商, 但 所 有 交 易 都 必 須 等 到 當 地 證 券 交 易 所 開 盤 後 才 能 執 行 ( 收 單 及 執 行 時 間 請 洽 詢 貴 行 理 財 專 員 ) 舉 例 而 言 交 易 所 所 在 地 在 美 國, 若 委 託 人 於 台 北 時 間 週 一 下 單, 成 交 價 格 則 視 當 地 交 易 所 週 一 交 易 時 間 盤 勢 而 定 ( 台 北 時 間 週 一 晚 間 ), 故 台 北 時 間 週 二 早 上 才 能 確 定 所 有 成 交 細 節 B. 歐 洲 股 市 a.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交 易 地 點 為 各 該 交 易 所 所 在 之 城 市, 由 於 台 灣 與 該 交 易 所 所 在 城 市 可 能 有 時 差, 所 以 交 易 執 行 及 確 認 以 貴 行 與 委 託 交 易 商 作 業 時 間 及 該 證 券 交 易 所 當 地 交 易 時 間 為 準 b. 由 於 時 差 限 制,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交 易 採 批 次 下 單, 或 其 他 經 貴 行 同 意 辦 理 之 其 他 方 式 下 單, 在 貴 行 受 理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交 易 之 營 業 時 間 內, 貴 行 仍 保 有 接 單 與 否 之 權 利 貴 行 將 於 貴 行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收 單, 並 於 收 單 截 止 時 間 後 作 業 進 行 整 批 下 單 給 委 託 交 易 商, 於 委 託 人 指 定 交 易 市 場 執 行 交 易, 但 所 有 交 易 都 必 須 等 到 當 地 證 券 交 易 所 開 盤 後 才 能 執 行 ( 收 單 及 執 行 時 間 請 洽 詢 貴 行 理 財 專 員 ) 舉 例 而 言 交 易 所 所 在 地 在 歐 洲, 若 委 託 人 於 台 北 時 間 週 一 下 單, 成 交 價 格 則 視 貴 行 與 委 託 交 易 商 作 業 時 間 及 當 地 交 易 所 週 一 交 易 時 間 盤 勢 而 定 ( 台 北 時 間 週 一 晚 間 ), 故 台 北 時 間 週 二 早 上 才 能 確 定 所 有 成 交 細 節 C. 亞 洲 澳 洲 股 市 a.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交 易 地 點 為 各 該 交 易 所 所 在 之 城 市, 由 於 台 灣 與 該 交 易 所 所 在 城 市 可 能 有 時 差, 所 以 交 易 執 行 及 確 認 以 貴 行 與 委 託 交 易 商 作 業 時 間 及 該 證

券 交 易 所 當 地 交 易 時 間 為 準 b. 由 於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交 易 市 場 與 台 北 可 能 為 同 一 時 區 或 不 同 時 區,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交 易 將 盡 可 能 採 盤 前 或 盤 中 下 單 或 其 他 經 貴 行 同 意 辦 理 之 其 他 方 式 下 單, 在 貴 行 受 理 本 商 品 交 易 之 營 業 時 間 內, 貴 行 仍 保 有 接 單 與 否 之 權 利 當 委 託 人 於 貴 行 下 單 後, 貴 行 於 接 到 委 託 人 交 易 指 示 後 下 單 給 委 託 交 易 商 於 委 託 人 所 指 定 之 交 易 市 場 執 行, 但 可 能 因 貴 行 內 部 或 委 託 交 易 商 作 業 時 間 作 業 控 管 市 場 因 素 等 影 響, 執 行 時 間 產 生 延 遲, 貴 行 及 委 託 交 易 商 將 盡 速 處 理, 但 不 保 證 延 遲 時 間 之 長 短, 所 以 交 易 執 行 時 間 及 確 認 結 果 以 該 證 券 交 易 所 當 地 交 易 時 間 及 實 際 執 行 結 果 為 準 盤 前 或 盤 中 下 單 的 執 行 結 果, 貴 行 於 執 行 日 的 下 一 個 台 北 營 業 日 早 上 確 定 所 有 成 交 細 節, 貴 行 於 當 日 盤 中 或 收 盤 後 盡 速 確 認 實 際 成 交 狀 況 (4) 台 灣 與 指 定 執 行 交 易 之 交 易 所 營 業 日 與 放 假 日 不 同, 可 能 導 致 證 券 交 割 或 匯 款 產 生 問 題, 貴 行 有 權 利 停 止 執 行 委 託 人 下 單 事 宜, 避 免 產 生 違 約 交 割 事 宜 (5) 如 因 交 易 所 提 早 結 束 交 易 貴 行 或 委 託 交 易 商 作 業 時 間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未 能 於 該 交 易 所 收 盤 前 執 行 下 單, 該 交 易 將 遞 延 至 下 一 個 台 北 及 該 交 易 所 營 業 日 執 行 (6) 委 託 人 執 行 有 效 期 限 指 示 單 可 能 因 指 示 價 格 特 性 標 的 流 動 性 市 場 波 動 性 或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造 成 有 效 期 限 內 發 生 僅 部 分 成 交 之 交 易 狀 況 ; 惟 該 筆 部 分 成 交 仍 視 為 有 效 期 限 指 示 單 交 易 完 成 並 結 束 該 筆 有 效 期 限 指 示 單 交 易 結 束, 貴 行 收 取 之 相 關 費 用 係 參 照 本 補 充 作 業 規 則 前 述 第 4 點 之 約 定 辦 理 (7) 委 託 人 指 示 貴 行 執 行 有 效 期 限 交 易, 有 效 期 間 可 能 遇 到 台 灣 與 執 行 交 易 所 營 業 日 與 放 假 日 不 同, 委 託 人 於 執 行 有 效 期 限 指 示 前 須 清 楚 明 白 台 灣 與 指 定 交 易 所 營 業 日 與 放 假 日 狀 況, 並 指 示 貴 行 做 最 佳 有 效 期 限 天 期 交 易, 否 則, 貴 行 有 權 隨 時 終 止 執 行 委 託 人 有 效 期 限 交 易 (8) 有 效 期 限 交 易 有 效 天 數 規 定 或 其 他 限 制 條 件, 依 貴 行 規 定 且 可 執 行 之 方 式 辦 理 (9) 取 消 交 易 : 於 指 示 交 易 日 當 日 貴 行 受 理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交 易 之 營 業 時 間 內, 在 委 託 人 指 示 之 交 易 未 成 交 前, 貴 行 得 受 理 委 託 人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貴 行 同 意 之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取 消 交 易, 惟 委 託 人 須 瞭 解 有 鑑 市 場 交 易 以 及 進 行 指 示 交 易 之 相 關 系 統 ( 包 含 貴 行 證 券 商 及 交 易 所 之 交 易 系 統 ) 回 傳 之 時 間 差, 委 託 人 於 申 請 取 消 交 易 時, 該 筆 交 易 可 能 己 成 交, 故 取 消 交 易 之 申 請 並 不 保 證 該 筆 交 易 ( 或 該 筆 交 易 之 全 部 ) 己 確 認 撤 銷, 貴 行 保 留 取 消 交 易 與 否 之 權 利, 一 旦 該 交 易 確 定 一 部 或 全 部 成 交 致 無 法 取 消 者, 貴 行 即 有 權 按 實 際 交 易 內 容 執 行 後 續 之 扣 款 及 匯 款 等 相 關 事 宜. (10) 委 託 人 同 意 貴 行 有 權 就 委 託 人 投 資 之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所 生 之 現 金 股 息 股 利 無 償 配 息 換 發 新 股 股 權 分 割 股 權 合 併 ( 反 分 割 ) 發 行 公 司 解 散 或 破 產 時 可 分 得 之 剩 餘 財 產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之 證 券 權 益 直 接 進 行 處 理, 將 處 理 或 處 分 後 所 得 款 項 直 接 存 入 委 託 人 帳 戶, 並 不 通 知 委 託 人 上 述 公 司 活 動, 惟 貴 行 將 盡 受 託 人 最 大 義 務 處 理 上 述 公 司 活 動, 委 託 人 對 貴 行 之 各 項 處 理 行 為 均 無 任 何 異 議 委 託 人 並 授 權 貴 行 得 依 國 內 外 證 券 相 關 法 規 揭 露 或 履 行 相 關 之 義 務 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經 委 託 人 事 前 書 面 指 示, 且 非 依 貴 行 及 委 託 人 雙 方 同 意 之 條 件 補 償 及 費 用, 貴 行 無 義 務 就 委 託 人 投 資 之 本 商 品 行 使 表 決 權 或 其 他 投 票 權 貴 行 就 股 權 委 託 書 或 與 表 決 權 或 投 票 權 行 使 有 關 之 文 件 無 任 何 責 任 或 義 務, 亦 無 庸 就 是 項 事 宜 通 知 委 託 人 (11)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發 生 現 金 股 息 股 利 無 償 配 息 換 發 新 股 股 權 分 割 股 權 合 併 ( 反 分 割 ) 發 行 公 司 解 散 或 破 產 時, 貴 行 將 依 照 海 外 信 託 財 產 保 管 機 構 指 示 進 行 各 項 證 券 權 益 處 理, 由 於 接 受 指 示 及 分 配 相 關 之 權 益 資 產 需 要 時 間, 委 託 人 必 須 明 白 貴 行 有 義 務 將 相 關 權 益 資 產 處 理 與 分 配 完 畢 後, 委 託 人 始 可 進 行 權 益 資 產 之 運 用, 貴 行 不 得 在 權 益 資 產 未 處 理 與 分 配 完 畢 前, 即 接 受 委 託 人 指 示 權 益 資 產 運 用 (12) 因 貴 行 受 託 買 賣 之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為 在 外 國 交 易 所 公 開 交 易 之 標 的, 個 別 商 品 之 公 開 資 訊 可 由 公 開 資 訊 網 站 上 獲 得, 委 託 人 應 自 行 瞭 解 擬 投 資 或 已 投 資 商 品 及 其 發 行 機 構 之 相 關 資 訊 (13) 依 照 國 內 外 法 令 或 委 託 人 依 其 登 記 註 冊 國 設 立 國 國 籍 國 居 住 國 或 所 在 國 之 法 律 規 定, 委 託 人 ( 如 為 某 特 定 國 籍 人 民 ) 可 能 無 法 投 資 或 持 有 某 投 資 標 的 國 之 證 券, 或 其 投 資 持 有 對 有 價 證 券 發 行 人 或 貴 行 有 不 利 之 行 政 上 稅 務 上 之 後 果 時, 貴 行 有 權 拒 絶 執 行 該 委 託 人 就 投 資 該 項 有 價 證 券 所 為 之 各 項 交 易 指 示, 貴 行 並 得 通 知 委 託 人 終 止 相 關 約 定 事 項, 並 贖 回 該 委 託 人 持 有 之 該 投 資 標 的 證 券 (14) 依 相 關 金 融 市 場 處 理 有 價 證 券 之 慣 例 或 其 所 應 適 用 法 定 規 定, 有 任 何 委 託 人 應 繳 之 規 費 或 稅 賦, 悉 由 委 託 人 負 擔 (15) 委 託 人 在 進 行 投 資 時 應 諮 詢 專 業 的 稅 務 人 員 有 關 稅 務 方 面 的 問 題 2. 外 國 債 券 交 易 注 意 事 項 (1) 買 賣 執 行 貴 行 將 依 投 資 人 於 電 話 中 指 示 之 價 格 為 市 價 或 限 價, 為 投 資 人 辦 理 交 易 : A. 若 投 資 人 於 電 話 中 指 示 價 格 為 市 價 時, 表 示 已 了 解 市 價 單 之 市 價 單 是 指 不 限 定 價 格 之 委 託 指 示, 最 終 成 交 價 格 將 依 當 時 之 市 場 價 格, 市 場 價 格 依 市 場 供 需 狀 況 決 定, 可 能 產 生 偏 離 幅 度 較 大 之 情 形, 投 資 人 須 審 慎 評 估 B. 若 投 資 人 於 電 話 中 指 示 價 格 為 限 價 時, 表 示 承 購 價 格 不 得 高 於 限 價 價 格, 最 終 成 交 價 格 將 依 市 場 狀 況 於 交 易 日 ( 必 須 為 當 地 市 場 營 業 日 ) 的 下 一 個 營 業 日 確 定 若 交 易 當 日 市 價 高 於 限 價 價 格, 貴 行 將 不 為 投 資 人 執 行 交 易 (2) 當 投 資 人 決 定 與 貴 行 進 行 交 易 並 完 成 申 購 手 續 後, 貴 行 將 先 行 自 與 債 券 相 同 幣 別 的 活 期 存 款 帳 戶 中 圈 存 交 易 金 額 ( 含 債 券 投 資 本 金 信 託 手 續 費 及 前 手 息 ( 如 有 )), 且 以 參 考 價 格 加 0~3% 計 算 圈 存 之 債 券 投 資 本 金 及 信 託 手 續 費 貴 行 之 委 託 經 紀 商 確 認 成 交 金 額 後, 貴 行 於 執 行 日 的 下 一 個 營 業 日 自 投 資 人 的 活 存 帳 戶 扣 除 最 終 應 交 割 金 額 次 級 市 場 債 券 主 要 受 限 於 市 場 流 動 性 與 價 格 波 動 等 因 素, 交 易 不 保 證 成 交 (3) 交 易 確 認 頁 9 / 22

III 其 他 事 項 貳 外 匯 指 定 銀 行 辦 理 人 民 幣 業 務 預 告 書 由 於 目 前 人 民 幣 仍 須 受 我 國 及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法 規 的 限 制, 客 戶 與 渣 打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 銀 行 ) 辦 理 本 項 業 務 可 能 面 臨 下 列 : 一 客 戶 應 充 分 瞭 解 人 民 幣 結 購 / 售 或 結 算 交 割 將 受 到 相 關 規 定 規 範 及 限 制, 其 原 持 有 人 民 幣 資 產 或 負 債 可 能 因 法 令 或 政 策 之 變 更, 或 因 人 民 幣 清 算 服 務 限 制, 導 致 必 須 改 以 其 他 貨 幣 作 為 收 付 的 工 具 : ( 一 ) 人 民 幣 結 購 與 結 售 限 額 應 依 相 關 外 匯 業 務 規 定 辦 理, 與 其 他 外 幣 可 能 不 同, 客 戶 因 承 作 相 關 人 民 幣 商 品 ( 包 括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 而 有 收 付 人 民 幣 情 形 時, 應 注 意 結 購 與 結 售 人 民 幣 之 限 額 時 程 及 相 關 程 序 ( 二 ) 客 戶 原 持 有 之 人 民 幣 資 產 負 債 或 因 交 易 而 產 生 之 給 付 義 務 均 可 能 因 法 令 或 政 策 之 變 更, 或 因 人 民 幣 清 算 服 務 限 制, 導 致 影 響 人 民 幣 資 金 在 市 場 的 供 需, 進 而 影 響 相 關 交 易 之 結 算 交 割, 雖 銀 行 業 對 原 已 受 理 之 人 民 幣 案 件 後 續 作 業, 仍 盡 力 尋 求 其 他 解 決 管 道 及 方 式, 但 必 要 時 有 將 依 當 時 市 場 匯 率, 改 以 其 他 幣 別 結 算 交 割 之 可 能 台 灣 與 指 定 執 行 交 易 之 交 易 所 營 業 日 與 放 假 日 不 同, 可 能 導 致 證 券 交 割 或 匯 款 產 生 問 題, 貴 行 有 權 利 停 止 執 行 委 託 人 下 單 事 宜, 避 免 產 生 違 約 交 割 事 宜 (4) 投 資 人 須 瞭 解 債 券 交 易 價 格 波 動 較 大, 任 何 時 點 報 價 僅 供 參 考, 投 資 人 在 從 事 次 級 市 場 交 易 時, 實 際 成 交 價 格 以 市 場 之 供 需 狀 況 決 定 貴 行 委 託 之 經 紀 商 將 盡 最 大 努 力, 依 各 債 券 交 易 市 場 之 規 範 與 慣 例, 為 投 資 人 從 事 買 賣, 但 投 資 人 應 自 負 本 金 虧 損 之 (5) 一 般 來 說, 投 資 人 於 次 級 市 場 購 買 債 券 時, 需 支 付 前 手 息, 發 行 機 構 將 於 債 券 配 息 日 支 付 債 券 持 有 人 依 債 券 條 件 所 定 之 配 息, 前 手 息 為 支 付 前 手 債 券 持 有 人 從 上 次 配 息 日 後 至 本 次 次 級 市 場 購 買 後 債 券 交 割 日 ( 不 含 ) 間 之 應 計 票 息, 貴 行 委 託 之 經 紀 商 將 於 交 易 時 依 據 彭 博 資 訊 系 統 計 算 實 際 前 手 息, 一 切 依 據 國 際 市 場 慣 例 及 委 託 經 紀 商 確 認 為 主 (6) 利 息 及 本 金 贖 回 支 付 日 期 : 貴 行 將 盡 可 能 在 配 息 日 及 贖 回 日 後 儘 速 配 發, 配 息 款 及 贖 回 款 於 配 息 日 及 贖 回 日 至 實 際 入 帳 日 期 間 並 不 計 息 (7) 本 商 品 發 生 現 金 配 息 發 行 公 司 解 散 或 破 產 時, 貴 行 將 依 照 海 外 信 託 財 產 保 管 機 構 指 示 進 行 各 項 證 券 權 益 處 理, 由 於 接 受 指 示 及 分 配 相 關 之 權 益 資 產 需 要 時 間, 委 託 人 必 須 明 白 貴 行 有 義 務 將 相 關 權 益 資 產 處 理 與 分 配 完 畢 後, 委 託 人 始 可 進 行 權 益 資 產 之 運 用, 貴 行 不 得 在 權 益 資 產 未 處 理 與 分 配 完 畢 前, 即 接 受 委 託 人 指 示 權 益 資 產 運 用 (8) 若 債 券 發 行 機 構 有 提 前 買 回 權 利, 發 行 機 構 有 權 於 到 期 日 前 依 產 品 條 件 以 100% 債 券 面 額 行 使 提 前 買 回 權 (9) 委 託 人 向 貴 行 提 出 交 易 指 示 後, 即 不 得 再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或 撤 銷 (10) 依 美 國 稅 法 規 定, 非 美 國 公 民 或 居 民 所 收 取 之 美 國 來 源 所 得, 須 由 所 得 給 付 人 依 收 入 類 型 預 扣 美 國 所 得 稅 或 享 有 免 稅 優 惠 若 本 商 品 之 債 券 利 息 收 益 係 為 美 國 來 源 所 得, 則 如 所 得 人 填 具 及 遞 交 有 效 之 美 國 國 稅 局 表 格 W-8BEN 表, 該 利 息 收 益 得 享 免 稅 優 惠 如 所 得 人 未 填 具 及 遞 交 有 效 之 W-8BEN 表 給 所 得 給 付 人, 該 所 得 給 付 人 應 依 美 國 稅 法 規 定 以 30% 最 高 稅 率 預 扣 該 所 得 人 美 國 所 得 稅 (11) 委 託 人 依 其 登 記 註 冊 國 設 立 國 國 籍 國 居 住 國 或 所 在 國 之 法 律 規 定, 委 託 人 可 能 無 法 投 資 或 持 有 某 項 外 國 債 券 或 依 據 發 行 機 構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所 頒 布 之 法 令 規 定, 發 行 機 構 就 某 項 外 國 債 券 不 得 辦 理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服 務 時, 遇 有 上 述 情 事, 貴 行 有 權 拒 絕 執 行 委 託 人 就 該 項 外 國 債 券 所 為 之 各 項 交 易 指 示, 貴 行 並 得 通 知 委 託 人 終 止 以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外 國 債 券 之 契 約 或 自 動 贖 回 委 託 人 持 有 之 該 項 贖 回 標 的, 委 託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辦 理 九 交 割 方 式 : 1. 若 委 託 人 活 存 帳 戶 之 帳 戶 餘 額 未 達 前 項 應 圈 存 之 數 額 時, 貴 行 得 不 進 行 前 項 申 購 交 易 2. 萬 一 確 定 申 購 最 終 成 交 金 額 大 於 圈 存 金 額, 委 託 人 授 權 貴 行 得 逕 自 委 託 人 於 貴 行 存 款 帳 戶 扣 款 以 支 付 不 足 之 金 額, 若 涉 及 不 同 幣 別, 匯 率 以 貴 行 之 牌 告 匯 率 之 中 價 計 算, 若 委 託 人 於 貴 行 存 款 帳 戶 金 額 不 足 扣 抵 且 無 法 於 貴 行 通 知 期 限 內 補 足 金 額, 委 託 人 授 權 貴 行 得 逕 行 以 市 價 賣 出 所 持 有 之 有 價 證 券, 並 將 賣 出 之 金 額 支 付 不 足 之 金 額 及 因 此 所 生 之 一 切 相 關 費 用, 剩 餘 金 額 返 還 至 委 託 人 於 貴 行 存 款 帳 戶 或 另 約 定 之 其 他 帳 戶 3. 倘 委 託 人 信 託 帳 戶 內 之 本 商 品 之 單 位 數 記 載 有 錯 誤 時, 不 論 該 等 錯 誤 係 貴 行 或 保 管 銀 行 之 錯 誤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所 致, 貴 行 得 於 發 現 該 等 錯 誤 後, 無 須 另 行 通 知 委 託 人 立 即 逕 行 更 正 委 託 人 帳 戶 內 之 單 位 數 如 貴 行 於 委 託 人 賣 出 本 商 品 後 始 發 現 錯 誤 時, 委 託 人 應 於 貴 行 通 知 後 立 即 將 應 返 還 貴 行 之 相 關 金 額 返 還 予 貴 行 十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客 戶 應 注 意 事 項 :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委 託 人 不 適 用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之 金 融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委 託 人 應 詳 閱 相 關 產 品 文 件, 且 應 充 分 了 解 所 投 資 之 境 外 金 融 商 品, 除 該 商 品 之 相 關 產 品 文 件 另 有 記 載 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係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或 核 准, 亦 不 適 用 備 查 或 申 報 生 效 之 規 定, 僅 得 於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對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客 戶 為 推 介 及 交 易 對 象 十 一 其 他 約 定 注 意 事 項 1. 貴 行 得 隨 時 增 修 本 補 充 作 業 規 則, 惟 須 依 據 貳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契 約 第 十 一 條 約 定 辦 理 2. 本 商 品 之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應 適 用 貴 行 開 戶 總 約 定 書 貴 行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作 業 規 則 及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之 約 定, 但 如 本 補 充 作 業 規 則 之 約 定 與 開 戶 總 約 定 書 或 貴 行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作 業 規 則 之 約 定 有 出 入 時, 應 優 先 適 用 本 補 充 作 業 規 則 之 約 定 本 補 充 作 業 規 則 約 定 事 項 將 來 如 因 法 令 規 定 或 貴 行 規 定 變 更 而 與 新 規 定 牴 觸 時, 應 依 新 規 定 辦 理 3.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有 關 法 令 政 府 政 策 巿 場 慣 例 辦 理 III 其 他 事 項 貳 外 匯 指 定 銀 行 辦 理 人 民 幣 業 務 預 告 書 由 於 目 前 人 民 幣 仍 須 受 我 國 及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法 規 的 限 制, 立 約 人 與 渣 打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 貴 行 ) 辦 理 本 項 業 務 可 能 面 臨 下 列 : 一 立 約 人 應 充 分 瞭 解 人 民 幣 結 購 / 售 或 結 算 交 割 將 受 到 相 關 規 定 規 範 及 限 制, 其 原 持 有 人 民 幣 資 產 或 負 債 可 能 因 法 令 或 政 策 之 變 更, 或 因 人 民 幣 清 算 服 務 限 制, 導 致 必 須 改 以 其 他 貨 幣 作 為 收 付 的 工 具 : ( 一 ) 人 民 幣 結 購 與 結 售 限 額 應 依 相 關 外 匯 業 務 規 定 辦 理, 與 其 他 外 幣 可 能 不 同, 立 約 人 因 承 作 相 關 人 民 幣 商 品 ( 包 括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 而 有 收 付 人 民 幣 情 形 時, 應 注 意 結 購 與 結 售 人 民 幣 之 限 額 時 程 及 相 關 程 序 ( 二 ) 立 約 人 原 持 有 之 人 民 幣 資 產 負 債 或 因 交 易 而 產 生 之 給 付 義 務 均 可 能 因 法 令 或 政 策 之 變 更, 或 因 人 民 幣 清 算 服 務 限 制, 導 致 影 響 人 民 幣 資 金 在 市 場 的 供 需, 進 而 影 響 相 關 交 易 之 結 算 交 割, 雖 銀 行 業 對 原 已 受 理 之 人 民 幣 案 件 後 續 作 業, 仍 盡 力 尋 求 其 他 解 決 管 道 及 方 式, 但 必 要 時 有 將 依 當 時 市 場 匯 率, 改 以 其 他 幣 別 結 算 交 割 之 可 能 ( 三 ) 立 約 人 辦 理 人 民 幣 授 信 業 務 時, 應 考 量 貸 款 到 期 時 本 身 人 民 幣 資 金 之 還 款 能 力, 若 頁 10 / 22

( 三 ) 客 戶 辦 理 人 民 幣 授 信 業 務 時, 應 考 量 貸 款 到 期 時 本 身 人 民 幣 資 金 之 還 款 能 力, 若 屆 期 無 法 以 人 民 幣 還 款 而 須 以 其 他 外 幣 還 款 時, 客 戶 可 能 面 臨 匯 兌 ( 四 ) 客 戶 辦 理 人 民 幣 授 信 業 務, 雖 與 銀 行 於 授 信 契 約 中 約 明 借 款 金 額 或 額 度, 惟 囿 於 法 令 或 政 策 變 更, 或 人 民 幣 清 算 服 務 限 制, 致 銀 行 未 能 撥 款 時, 客 戶 將 受 有 資 金 短 缺 之 ; 如 改 以 其 他 外 幣 撥 款, 客 戶 可 能 因 匯 率 波 動 而 衍 生 匯 差 二 客 戶 應 充 分 瞭 解 人 民 幣 進 出 大 陸 地 區 時 將 受 到 當 地 法 令 限 制 : ( 一 )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幣 匯 出 及 匯 入 者, 若 不 符 合 大 陸 當 地 所 規 定 之 身 分 資 格 者, 其 人 民 幣 資 金 不 得 任 意 進 出 大 陸 地 區 倘 若 客 戶 將 人 民 幣 資 金 匯 往 大 陸 地 區, 但 因 前 述 原 因, 導 致 人 民 幣 匯 款 不 能 送 達 時, 銀 行 將 協 助 辦 理 退 匯, 但 其 所 需 之 郵 電 費 及 國 外 銀 行 收 取 之 費 用 均 由 客 戶 負 擔, 且 直 接 自 匯 款 金 額 中 扣 除 且 為 符 合 大 陸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銀 行 可 能 需 將 該 筆 匯 款 換 回 原 始 之 承 作 幣 別, 客 戶 可 能 因 匯 率 變 動 而 遭 受 損 失 並 請 注 意, 大 陸 當 地 之 法 令, 可 能 隨 時 變 更 ( 二 ) 客 戶 辦 理 人 民 幣 貸 款 如 擬 在 大 陸 地 區 使 用, 客 戶 須 先 取 得 大 陸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批 准 相 關 人 民 幣 資 金 得 在 大 陸 匯 入 及 匯 出, 並 遵 守 大 陸 現 行 外 債 管 理 規 定 辦 理 外 債 登 記, 如 因 客 戶 未 依 大 陸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以 致 已 撥 付 之 人 民 幣 無 法 匯 往 大 陸 支 應 需 求 或 遭 退 匯 時, 其 所 衍 生 之 借 款 利 息 及 相 關 費 用 均 由 客 戶 自 行 負 擔 三 客 戶 應 充 分 瞭 解 涉 及 人 民 幣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會 受 市 場 以 外 因 素, 影 響 交 易 之 及 評 價 結 果 : ( 一 ) 涉 及 人 民 幣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除 受 一 般 市 場 變 動 因 素 影 響 外, 尚 會 受 到 大 陸 地 區 或 其 他 地 區 法 令 或 政 策 變 更, 或 因 人 民 幣 清 算 服 務 限 制, 影 響 人 民 幣 資 金 在 市 場 的 供 需, 進 而 導 致 匯 率 利 率 或 其 他 相 關 連 結 標 的 波 動 幅 度 可 能 較 大, 可 能 影 響 交 易 之 損 益 及 市 價 評 估 ( 二 ) 客 戶 從 事 人 民 幣 相 關 交 易, 可 能 因 人 民 幣 清 算 服 務 限 制, 或 非 公 開 市 場 交 易 或 特 殊 情 況 發 生, 而 影 響 人 民 幣 之 可 取 得 性 可 流 動 性 及 可 轉 讓 性, 進 而 造 成 交 易 或 評 價 損 失 擴 大 四 客 戶 應 充 分 瞭 解 人 民 幣 匯 率 及 其 他 價 格 可 能 適 用 不 同 市 場 之 連 結 標 的, 而 影 響 交 易 之 結 算 交 割 及 市 價 評 估 結 果 : ( 一 ) 人 民 幣 匯 率 目 前 有 大 陸 地 區 境 內 人 民 幣 匯 率 及 大 陸 地 區 境 外 人 民 幣 匯 率, 大 陸 地 區 境 外 人 民 幣 匯 率 亦 有 可 能 多 種 匯 率 指 標, 各 有 其 交 易 市 場 不 同 匯 率 指 標 可 能 衍 生 適 用 不 同 之 利 率 或 其 他 相 關 連 結 標 的 前 述 指 標 可 能 因 市 場 流 動 性 及 其 他 因 素 而 彼 此 趨 近 或 偏 離, 其 衍 生 適 用 之 連 結 標 的 價 格 亦 因 此 受 影 響 不 同 匯 率 或 連 結 標 的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結 算 交 割 及 市 價 評 估 之 依 據 亦 有 不 同, 各 自 按 其 契 約 約 定 內 容 為 之 客 戶 於 從 事 交 易 前 應 充 分 暸 解 該 交 易 所 適 用 之 匯 率 利 率 及 相 關 連 結 標 的 價 格, 並 自 行 評 估 其 衍 生 之 交 易 及 損 失 ( 二 ) 鑑 於 影 響 市 場 變 動 因 素 甚 多, 導 致 匯 率 波 動 幅 度 可 能 極 大, 客 戶 從 事 人 民 幣 相 關 交 易, 可 能 因 市 況 起 伏 不 定 或 特 殊 情 事 發 生, 導 致 客 戶 之 交 易 或 評 價 損 失 爰 客 戶 於 從 事 該 筆 交 易 前, 應 考 量 本 身 財 務 狀 況 及 承 受 之 能 力, 並 充 分 瞭 解 該 筆 交 易 所 涉 財 務 會 計 稅 制 及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 客 戶 明 瞭 並 願 意 自 行 承 受 因 進 行 交 易 所 可 能 衍 生 之 交 易 及 損 失 五 客 戶 了 解 並 同 意 本 行 辦 理 人 民 幣 業 務, 除 須 遵 守 有 關 主 管 機 關 對 人 民 幣 跨 境 結 算 之 法 規 命 令 外, 並 須 遵 守 相 關 清 算 及 結 算 協 議 代 理 結 算 協 議 相 關 清 算 銀 行 代 理 銀 行 及 清 結 算 系 統 的 任 何 規 定 規 則 行 政 指 導 要 求 或 規 範 之 限 制, 客 戶 同 意 本 行 可 拒 絕 執 行 不 符 合 上 述 規 範 之 交 易 申 請, 且 同 意 本 行 可 能 因 上 開 限 制 而 需 調 整 或 限 制 部 分 服 務, 或 於 客 戶 開 立 之 人 民 幣 帳 戶 做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需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單 據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清 算 及 結 算 銀 行 : 客 戶 辦 理 人 民 幣 跨 境 貿 易, 需 提 出 有 關 的 證 明 單 據, 以 符 合 跨 境 貿 易 結 算 的 定 義 及 制 度 要 求 ; 不 符 該 條 件 者 只 能 以 離 岸 ( 非 大 陸 地 區 ) 人 民 幣 方 式 結 算, 本 行 無 法 與 人 民 幣 清 算 行 或 代 理 行 進 行 平 倉 及 清 結 算, 為 符 合 上 開 規 定, 客 戶 同 意 本 行 可 因 上 述 原 因 在 客 戶 帳 戶 為 必 要 處 置 且 凡 有 違 反 中 央 銀 行 銀 行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情 節 重 大 者, 本 行 將 不 再 受 理 其 人 民 幣 跨 境 貿 易 相 關 交 易 六 客 戶 在 辦 理 本 項 業 務 前 應 確 認, 已 充 分 瞭 解 上 述 有 關 人 民 幣 業 務 之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其 潛 在 七 立 約 人 了 解 並 同 意 貴 行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另 以 書 面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 下 稱 告 知 事 項, 如 附 錄 ) 之 內 容, 並 已 轉 交 或 將 轉 交 客 戶 所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之 相 關 人 員, 且 該 等 人 員 均 已 同 意 依 該 告 知 事 項 內 容 與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其 個 人 及 交 易 往 來 資 料 如 告 知 事 項 有 修 訂, 客 戶 同 意 本 行 得 以 言 詞 書 面 電 話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傳 真 電 子 文 件 或 其 他 足 以 客 戶 知 悉 或 可 得 知 悉 之 方 式, 告 知 修 訂 要 點, 並 同 意 將 修 訂 後 告 知 事 項 交 付 予 相 關 人 員 八 立 約 人 在 辦 理 本 項 業 務 前 應 確 認, 已 充 分 瞭 解 上 述 有 關 人 民 幣 業 務 之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其 潛 在 屆 期 無 法 以 人 民 幣 還 款 而 須 以 其 他 外 幣 還 款 時, 立 約 人 可 能 面 臨 匯 兌 ( 四 ) 立 約 人 辦 理 人 民 幣 授 信 業 務, 雖 與 貴 行 於 授 信 契 約 中 約 明 借 款 金 額 或 額 度, 惟 囿 於 法 令 或 政 策 變 更, 或 人 民 幣 清 算 服 務 限 制, 致 貴 行 撥 款 時, 立 約 人 將 受 有 資 金 短 缺 之 ; 如 改 以 其 他 外 幣 撥 款, 立 約 人 可 能 因 匯 率 波 動 而 衍 生 匯 差 二 立 約 人 應 充 分 瞭 解 人 民 幣 進 出 大 陸 地 區 時 將 受 到 當 地 法 令 限 制 : ( 一 )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幣 匯 出 及 匯 入 者, 若 不 符 合 大 陸 當 地 所 規 定 之 身 分 資 格 者, 其 人 民 幣 資 金 不 得 任 意 進 出 大 陸 地 區 倘 若 立 約 人 將 人 民 幣 資 金 匯 往 大 陸 地 區, 但 因 前 述 原 因, 導 致 人 民 幣 匯 款 不 能 送 達 時, 貴 行 將 協 助 辦 理 退 匯, 但 其 所 需 之 郵 電 費 及 國 外 銀 行 收 取 之 費 用 均 由 立 約 人 負 擔, 且 直 接 自 匯 款 金 額 中 扣 除 且 為 符 合 大 陸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貴 行 可 能 需 將 該 筆 匯 款 換 回 原 始 之 承 作 幣 別, 立 約 人 可 能 因 匯 率 變 動 而 遭 受 損 失 並 請 注 意, 大 陸 當 地 之 法 令, 可 能 隨 時 變 更 ( 二 ) 立 約 人 辦 理 人 民 幣 貸 款 如 擬 在 大 陸 地 區 使 用, 立 約 人 須 先 取 得 大 陸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批 准 相 關 人 民 幣 資 金 得 在 大 陸 匯 入 及 匯 出, 並 遵 守 大 陸 現 行 外 債 管 理 規 定 辦 理 外 債 登 記, 如 因 立 約 人 未 依 大 陸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以 致 已 撥 付 之 人 民 幣 無 法 匯 往 大 陸 支 應 需 求 或 遭 退 匯 時, 其 所 衍 生 之 借 款 利 息 及 相 關 費 用 均 由 立 約 人 自 行 負 擔 三 立 約 人 應 充 分 瞭 解 涉 及 人 民 幣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會 受 市 場 以 外 因 素, 影 響 交 易 之 風 險 及 評 價 結 果 : ( 一 ) 涉 及 人 民 幣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除 受 一 般 市 場 變 動 因 素 影 響 外, 尚 會 受 到 大 陸 地 區 或 其 他 地 區 法 令 或 政 策 變 更, 或 因 人 民 幣 清 算 服 務 限 制, 影 響 人 民 幣 資 金 在 市 場 的 供 需, 進 而 導 致 匯 率 利 率 或 其 他 相 關 連 結 標 的 波 動 幅 度 可 能 較 大, 可 能 影 響 交 易 之 損 益 及 市 價 評 估 ( 二 ) 立 約 人 從 事 人 民 幣 相 關 交 易, 可 能 因 人 民 幣 清 算 服 務 限 制, 或 非 公 開 市 場 交 易 或 特 殊 情 況 發 生, 而 影 響 人 民 幣 之 可 取 得 性 可 流 動 性 及 可 轉 讓 性, 進 而 造 成 交 易 或 評 價 損 失 擴 大 四 立 約 人 應 充 分 瞭 解 人 民 幣 匯 率 及 其 他 價 格 可 能 適 用 不 同 市 場 之 連 結 標 的, 而 影 響 交 易 之 結 算 交 割 及 市 價 評 估 結 果 : ( 一 ) 人 民 幣 匯 率 目 前 有 大 陸 地 區 境 內 人 民 幣 匯 率 及 大 陸 地 區 境 外 人 民 幣 匯 率, 大 陸 地 區 境 外 人 民 幣 匯 率 亦 有 可 能 多 種 匯 率 指 標, 各 有 其 交 易 市 場 不 同 匯 率 指 標 可 能 衍 生 適 用 不 同 之 利 率 或 其 他 相 關 連 結 標 的 前 述 指 標 可 能 因 市 場 流 動 性 及 其 他 因 素 而 彼 此 趨 近 或 偏 離, 其 衍 生 適 用 之 連 結 標 的 價 格 亦 因 此 受 影 響 不 同 匯 率 或 連 結 標 的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結 算 交 割 及 市 價 評 估 之 依 據 亦 有 不 同, 各 自 按 其 契 約 約 定 內 容 為 之 立 約 人 於 從 事 交 易 前 應 充 分 暸 解 該 交 易 所 適 用 之 匯 率 利 率 及 相 關 連 結 標 的 價 格, 並 自 行 評 估 其 衍 生 之 交 易 及 損 失 ( 二 ) 鑑 於 影 響 市 場 變 動 因 素 甚 多, 導 致 匯 率 波 動 幅 度 可 能 極 大, 立 約 人 從 事 人 民 幣 相 關 交 易, 可 能 因 市 況 起 伏 不 定 或 特 殊 情 事 發 生, 導 致 立 約 人 之 交 易 或 評 價 損 失 爰 立 約 人 於 從 事 該 筆 交 易 前, 應 考 量 本 身 財 務 狀 況 及 承 受 之 能 力, 並 充 分 瞭 解 該 筆 交 易 所 涉 財 務 會 計 稅 制 及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 立 約 人 明 瞭 並 願 意 自 行 承 受 因 進 行 交 易 所 可 能 衍 生 之 交 易 及 損 失 五 立 約 人 了 解 並 同 意 貴 行 辦 理 人 民 幣 業 務, 除 須 遵 守 有 關 主 管 機 關 對 人 民 幣 跨 境 結 算 之 法 規 命 令 外, 並 須 遵 守 相 關 清 算 及 結 算 協 議 代 理 結 算 協 議 相 關 清 算 銀 行 代 理 銀 行 及 清 結 算 系 統 的 任 何 規 定 規 則 行 政 指 導 要 求 或 規 範 之 限 制, 立 約 人 同 意 貴 行 可 拒 絕 執 行 不 符 合 上 述 規 範 之 交 易 申 請, 且 同 意 貴 行 可 能 因 上 開 限 制 而 需 調 整 或 限 制 部 分 服 務, 或 於 立 約 人 開 立 之 人 民 幣 帳 戶 做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需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單 據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清 算 及 結 算 銀 行 : 立 約 人 辦 理 人 民 幣 跨 境 貿 易, 需 提 出 有 關 的 證 明 單 據, 以 符 合 跨 境 貿 易 結 算 的 定 義 及 制 度 要 求 ; 不 符 該 條 件 者 只 能 以 離 岸 ( 非 大 陸 地 區 ) 人 民 幣 方 式 結 算, 貴 行 無 法 與 人 民 幣 清 算 行 或 代 理 行 進 行 平 倉 及 清 結 算, 為 符 合 上 開 規 定, 立 約 人 同 意 貴 行 可 因 上 述 原 因 在 立 約 人 帳 戶 為 必 要 處 置 且 凡 有 違 反 中 央 銀 行 銀 行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情 節 重 大 者, 貴 行 將 不 再 受 理 其 人 民 幣 跨 境 貿 易 相 關 交 易 六 立 約 人 在 辦 理 本 項 業 務 前 應 確 認, 已 充 分 瞭 解 上 述 有 關 人 民 幣 業 務 之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其 潛 在 七 立 約 人 了 解 並 同 意 貴 行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另 以 書 面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 下 稱 告 知 事 項, 如 附 錄 ) 之 內 容, 並 已 轉 交 或 將 轉 交 立 約 人 所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之 相 關 人 員, 且 該 等 人 員 均 已 同 意 依 該 告 知 事 項 內 容 與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其 個 人 及 交 易 往 來 資 料 如 告 知 事 項 有 修 訂, 立 約 人 同 意 貴 行 得 以 言 詞 書 面 電 話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傳 真 電 子 文 件 或 其 他 足 以 立 約 人 知 悉 或 可 得 知 悉 之 方 式, 告 知 修 訂 要 點, 並 同 意 將 修 訂 後 告 知 事 項 交 付 予 相 關 人 員 八 立 約 人 在 辦 理 本 項 業 務 前 應 確 認, 已 充 分 瞭 解 上 述 有 關 人 民 幣 業 務 之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其 潛 在 附 錄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 一 ) 非 公 務 機 關 名 稱 : 大 陸 商 中 國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分 公 司 ( 中 銀 臺 北 ) 渣 打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 貴 行 ) ( 二 ) 蒐 集 之 目 的 : 為 處 理 人 民 幣 清 算 及 結 算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與 檢 查 契 約 類 似 契 約 或 其 他 法 律 關 係 管 理 之 事 務 目 的 及 貴 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內 所 載 之 其 他 目 的 ( 三 )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臺 灣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臺 胞 證 號 碼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戶 籍 資 料 通 訊 方 式 簽 字 樣 本 等, 詳 如 相 關 業 務 申 請 書 或 契 約 書 內 容, 並 以 授 權 人 員 相 關 匯 款 人 及 收 款 人 或 貴 行 客 戶 因 本 清 算 及 結 算 業 務 關 係 所 提 供 及 自 授 權 人 員 相 關 匯 款 人 及 收 款 人 貴 行 客 戶 或 第 三 人 處 所 實 際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為 準 ( 四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地 區 對 象 及 方 式 頁 11 / 22

附 錄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 一 ) 非 公 務 機 關 名 稱 : 大 陸 商 中 國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分 公 司 ( 中 銀 臺 北 ) 渣 打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 本 行 ) ( 二 ) 蒐 集 之 目 的 : 為 處 理 人 民 幣 清 算 及 結 算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與 檢 查 契 約 類 似 契 約 或 其 他 法 律 關 係 管 理 之 事 務 目 的 及 本 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內 所 載 之 其 他 目 的 ( 三 )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臺 灣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臺 胞 證 號 碼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戶 籍 資 料 通 訊 方 式 簽 字 樣 本 等, 詳 如 相 關 業 務 申 請 書 或 契 約 書 內 容, 並 以 授 權 人 員 相 關 匯 款 人 及 收 款 人 或 本 行 客 戶 因 本 清 算 及 結 算 業 務 關 係 所 提 供 及 自 授 權 人 員 相 關 匯 款 人 及 收 款 人 本 行 客 戶 或 第 三 人 處 所 實 際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為 準 ( 四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地 區 對 象 及 方 式 1. 期 間 : (1) 特 定 目 的 存 續 期 間, 或 (2) 依 大 陸 或 臺 灣 相 關 法 令 所 定 ( 例 如 : 臺 灣 商 業 會 計 法 等 ) 或 因 執 行 業 務 所 必 須 之 保 存 期 間 或 依 個 別 契 約 就 資 料 就 資 料 之 保 存 所 定 之 保 存 年 限 ( 以 孰 晚 屆 至 者 為 準 ) 2. 對 象 :(1) 中 銀 臺 北 中 銀 臺 北 之 總 行 與 其 他 海 外 分 支 機 構, 及 受 中 銀 臺 北 委 託 處 理 事 務 之 委 外 機 構 (2) 其 他 業 務 相 關 之 機 構 ( 例 如 : 通 匯 行 參 加 行 財 團 法 人 聯 合 金 融 徵 信 中 心 臺 灣 票 據 交 換 所 財 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 (3) 未 受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限 制 之 國 際 傳 輸 個 人 資 料 之 接 收 者 (4) 依 相 關 法 令 對 前 開 機 構 有 管 轄 權 之 機 關 或 有 關 監 理 機 關 及 本 行 及 / 或 個 人 資 料 當 事 人 所 同 意 之 對 象 及 (5) 本 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內 所 載 之 對 象 3. 地 區 : 前 揭 利 用 對 象 之 國 內 及 國 外 所 在 地 4. 方 式 : 本 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內 所 載 之 方 式 ( 五 ) 當 事 人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得 行 使 之 權 利 及 方 式 (1) 得 向 中 銀 臺 北 / 本 行 查 詢 請 求 閱 覽 或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而 中 銀 臺 北 / 本 行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14 條 得 酌 收 必 要 成 本 費 用 (2) 得 向 中 銀 臺 北 / 本 行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惟 授 權 人 員 相 關 匯 款 人 及 收 款 人 或 本 行 客 戶 應 依 法 適 當 釋 明 其 原 因 事 實 (3) 得 向 中 銀 臺 北 / 本 行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惟 中 銀 臺 北 / 本 行 因 執 行 業 務 及 履 行 法 定 義 務 所 必 須 者, 得 不 予 停 止 處 理 及 利 用 (4) 得 向 中 銀 臺 北 / 本 行 請 求 刪 除, 惟 中 銀 臺 北 / 本 行 因 執 行 業 務 及 履 行 法 定 義 務 所 必 須 者, 得 不 予 停 止 處 理 及 利 用 ( 六 ) 當 事 人 得 自 由 選 擇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時, 不 提 供 將 對 其 權 益 之 影 響 : 授 權 人 員 相 關 匯 款 人 及 收 款 人 或 本 行 客 戶 得 自 由 選 擇 是 否 提 供 相 關 個 人 及 交 易 資 料, 惟 授 權 人 員 相 關 匯 款 人 及 收 款 人 或 本 行 客 戶 若 拒 絕 提 供 相 關 個 人 及 交 易 資 料, 中 銀 臺 北 / 本 行 將 無 法 提 供 人 民 幣 清 算 及 結 算 及 相 關 金 融 服 務 1. 期 間 : (1) 特 定 目 的 存 續 期 間, 或 (2) 依 大 陸 或 臺 灣 相 關 法 令 所 定 ( 例 如 : 臺 灣 商 業 會 計 法 等 ) 或 因 執 行 業 務 所 必 須 之 保 存 期 間 或 依 個 別 契 約 就 資 料 就 資 料 之 保 存 所 定 之 保 存 年 限 ( 以 孰 晚 屆 至 者 為 準 ) 2. 對 象 :(1) 中 銀 臺 北 中 銀 臺 北 之 總 行 與 其 他 海 外 分 支 機 構, 及 受 中 銀 臺 北 委 託 處 理 事 務 之 委 外 機 構 (2) 其 他 業 務 相 關 之 機 構 ( 例 如 : 通 匯 行 參 加 行 財 團 法 人 聯 合 金 融 徵 信 中 心 臺 灣 票 據 交 換 所 財 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 (3) 未 受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限 制 之 國 際 傳 輸 個 人 資 料 之 接 收 者 (4) 依 相 關 法 令 對 前 開 機 構 有 管 轄 權 之 機 關 或 有 關 監 理 機 關 及 貴 行 及 / 或 個 人 資 料 當 事 人 所 同 意 之 對 象 及 (5) 貴 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內 所 載 之 對 象 3. 地 區 : 前 揭 利 用 對 象 之 國 內 及 國 外 所 在 地 4. 方 式 : 貴 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內 所 載 之 方 式 ( 五 ) 當 事 人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得 行 使 之 權 利 及 方 式 (1) 得 向 中 銀 臺 北 / 貴 行 查 詢 請 求 閱 覽 或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而 中 銀 臺 北 / 貴 行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14 條 得 酌 收 必 要 成 本 費 用 (2) 得 向 中 銀 臺 北 / 貴 行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惟 授 權 人 員 相 關 匯 款 人 及 收 款 人 或 貴 行 客 戶 應 依 法 適 當 釋 明 其 原 因 事 實 (3) 得 向 中 銀 臺 北 / 貴 行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惟 中 銀 臺 北 / 貴 行 因 執 行 業 務 及 履 行 法 定 義 務 所 必 須 者, 得 不 予 停 止 處 理 及 利 用 (4) 得 向 中 銀 臺 北 / 貴 行 請 求 刪 除, 惟 中 銀 臺 北 / 貴 行 因 執 行 業 務 及 履 行 法 定 義 務 所 必 須 者, 得 不 予 停 止 處 理 及 利 用 ( 六 ) 當 事 人 得 自 由 選 擇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時, 不 提 供 將 對 其 權 益 之 影 響 : 授 權 人 員 相 關 匯 款 人 及 收 款 人 或 貴 行 客 戶 得 自 由 選 擇 是 否 提 供 相 關 個 人 及 交 易 資 料, 惟 授 權 人 員 相 關 匯 款 人 及 收 款 人 或 貴 行 客 戶 若 拒 絕 提 供 相 關 個 人 及 交 易 資 料, 中 銀 臺 北 / 貴 行 將 無 法 提 供 人 民 幣 清 算 及 結 算 及 相 關 金 融 服 務 III 其 他 事 項 叁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外 國 股 票 外 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及 外 國 債 券 商 品 說 明 預 告 書 一 外 國 股 票 商 品 說 明 預 告 書 1, 外 國 ( 含 存 託 憑 證 ) 股 票 介 紹 (1) 外 國 股 票 包 含 公 司 普 通 股 及 存 託 憑 證 (Depository Receipt) 公 司 普 通 股 是 指 在 公 司 的 經 營 管 理 和 盈 利 及 財 產 的 分 配 上 享 有 普 通 權 利 的 股 份 公 司 盈 餘 上 升, 普 通 股 股 東 就 有 機 會 獲 得 較 大 的 報 酬 但 在 公 司 清 算 或 發 放 股 息 時, 普 通 股 股 東 是 排 在 債 權 人 和 優 先 股 股 東 之 後, 最 後 獲 得 財 產 分 配 的 人 (2) 存 託 憑 證 (Depository Receipt) 是 表 彰 一 定 數 量 的 本 國 公 司 股 票 之 憑 證, 是 國 際 性 的 存 託 銀 行 (Depositary Bank) 為 原 本 已 經 在 本 國 發 行 的 股 票, 於 外 國 發 行 的 交 易 憑 證 憑 證 在 美 國 發 行 稱 美 國 存 託 憑 證 (ADR), 在 歐 洲 發 行 稱 歐 洲 存 託 憑 證 (EDR), 全 球 存 託 憑 證 (GDR) 則 泛 指 在 上 述 兩 國 際 主 要 市 場 交 易 的 存 託 憑 證 存 託 憑 證 的 權 利 義 務 與 所 表 彰 的 普 通 股 股 票 相 同 2. 投 資 應 注 意 的 資 訊 及 報 告 (1) 公 司 簡 介 投 資 人 應 瞭 解 所 投 資 之 公 司 狀 況, 該 公 司 簡 介 重 點 如 下.. A. 公 司 簡 介.. 介 紹 該 公 司 的 行 業 別 產 品 及 營 收 狀 況 B. 營 收 分 布.. 各 產 品 線 的 營 收 分 布 比 例 C. 股 價 走 勢 及 股 價 表 現.. 顯 示 股 價 的 歷 史 資 料 D. 發 行 量.. 以 流 通 在 外 的 上 市 股 票 或 存 託 憑 證 發 行 總 量 E. 盈 餘 成 長.. 公 司 過 去 每 年 盈 餘 成 長 率 F. 前 一 年 營 收.. 前 一 個 會 計 年 度 該 公 司 的 總 營 業 收 入 G. 帳 面 價 值.. 帳 面 價 值 指 的 是 股 票 實 際 的 資 產 價 值, 也 就 是 公 司 的 總 資 產 淨 額 ( 總 資 產 減 去 總 負 債 ) 除 以 發 行 股 數 後 所 得 出 的 值 H. 市 值.. 總 流 通 股 票 數 乘 上 股 價, 也 可 以 被 視 為 是 公 司 在 市 場 的 總 價 值 I. 股 東 權 益 報 酬 率 (ROE).. 是 股 東 投 資 回 報 的 比 率, 常 用 於 比 較 同 業 的 公 司 或 評 估 公 司 的 收 益 趨 勢 計 算 方 法 是 用 公 司 稅 後 收 益 除 以 股 東 股 本, 顯 示 由 於 股 東 提 供 的 資 源, 公 司 產 生 利 潤 的 效 率 如 何 J. 長 期 負 債 / 資 本 比.. 用 於 衡 量 公 司 的 財 務 槓 桿 效 益, 顯 示 長 期 負 債 佔 資 本 的 比 率 K. 股 利.. 過 去 一 年 每 股 所 發 放 的 現 金 股 利 總 額 頁 12 /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