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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了 减 少 工 作 量,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分 析 人 员 将 转 化 后 的 SPSS 数 据 先 分 成 17 岁 及 以 下 18 岁 及 以 上 两 份 数 据 进 行 分 别 处 理, 然 后 重 新 设 计 调 整 数 据 结 构, 将 两 份 数 据 以 可 直 接 处 理 的 方 式 重 新 合 成 一 份 数 据 分 析 人 员 通 过 频 数 分 析 的 方 法 对 转 换 后 的 数 据 作 了 核 对 就 统 计 方 法 而 言, 整 个 数 据 分 析 过 程 基 本 采 用 的 是 统 计 描 述 另 外, 就 资 料 分 析 方 法 而 言, 比 较 分 析 是 最 为 基 础 的 分 析 方 法, 在 比 较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提 炼 而 成 的 专 题 分 析 也 是 较 有 特 色 的 资 料 分 析 方 法 本 次 监 测 调 查 充 分 利 用 了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的 质 量 控 制 方 法, 借 鉴 二 抽 以 及 09 10 11 年 的 质 控 经 验, 对 调 查 过 程, 如 组 织 工 作 等 都 作 了 较 为 严 格 的 控 制 经 检 验, 本 次 监 测 样 本 的 基 本 人 口 学 指 标, 以 及 残 疾 指 标 的 趋 势 性 变 动 与 二 抽 以 及 2009 年 2011 年 调 查 数 据 基 本 一 致 数 据 基 本 反 映 了 我 省 残 疾 人 实 际 情 况 的 延 续 性 及 1 年 内 的 变 动 性, 能 够 为 湖 北 省 制 定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进 一 步 推 动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和 建 设 和 谐 社 会 提 供 可 以 信 任 的 数 据 信 息 和 科 学 依 据 本 报 告 的 特 色 :1. 在 2009-2011 年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基 础 上, 注 重 分 析 项 目 的 延 续 性 与 发 展 性 2. 采 用 比 较 分 析 的 方 法, 对 能 够 反 映 和 衡 量 残 疾 人 生 活 和 发 展 的 重 要 项 目 进 行 多 层 次 比 较 3. 注 重 政 策 取 向 的 研 究, 积 极 吸 收 实 际 工 作 者 的 反 馈 : 在 分 析 过 程 中, 分 析 人 员 与 武 汉 市 某 街 道 的 基 层 残 疾 人 工 作 者 进 行 了 长 期 的 接 触 和 交 流, 了 解 他 们 对 于 研 究 的 应 用 性 需 求 4. 采 用 专 题 分 析 的 方 法, 对 重 要 问 题 进 行 针 对 性 地 追 踪 研 究 5. 除 了 数 据 资 料 之 外, 还 建 立 在 丰 厚 的 前 期 研 究 与 国 内 外 专 业 文 献 基 础 上, 有 一 定 理 论 支 撑

一 2012 年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抽 样 监 测 的 主 要 结 论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口 结 构 基 本 稳 定, 部 分 结 构 有 所 变 动 : 男 女 性 别 比 为 113.54, 与 去 年 持 平 ; 城 乡 比 为 0.3, 略 有 增 加 ;0-14 岁 及 65 岁 以 上 ( 含 ) 残 疾 人 口 比 重 分 别 为 2.83% 39.73%, 略 有 变 化 ; 精 神 残 疾 比 重 为 9.7%, 略 有 上 升 升 幅 为 1.3%; 智 力 残 疾 比 重 为 14.7%, 略 有 上 升, 升 幅 为 3.7% 残 疾 人 士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与 发 展 环 境 总 体 改 善, 各 单 项 环 境 面 临 不 同 发 展 问 题 家 庭 规 模 稳 定, 人 均 年 收 入 为 13301 元, 增 长 5646 元, 人 均 住 房 面 积 28 平 米, 略 有 下 降 ; 学 龄 儿 童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比 重 为 41.54%, 有 一 定 程 度 下 滑, 高 中 以 上 及 大 专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比 重 有 所 提 高,1 年 内 接 受 职 业 教 育 比 重 仅 为 0.9% 1 年 内 接 受 康 复 服 务 比 重 为 30.2% 劳 动 年 龄 段 有 劳 动 能 力 者 就 业 率 为 44.2%, 下 降 8%; 城 市 劳 动 年 龄 段 有 劳 动 能 力 就 业 率 为 27.6%, 下 降 12.8%, 城 镇 的 就 业 形 势 不 利, 农 村 的 就 业 好 于 城 镇 法 定 婚 龄 残 疾 人 口 婚 姻 状 况 结 构 基 本 不 变, 在 婚 比 重 为 64.6%, 略 有 上 升, 升 幅 为 0.4% 社 会 保 障 面 进 一 步 扩 大, 低 保 比 重 为 98.25%, 大 幅 上 涨 ; 救 济 比 重 为 38.44%, 升 幅 13.34%;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比 重 为 94.74%, 大 幅 上 升 ; 失 业 保 险 比 重 为 5.26%, 上 升 4.16%; 工 伤 保 险 比 重 为 7.89%, 上 升 6.79%; 生 育 保 险 比 重 为 10.52%, 上 升 9.62%; 农 村 新 型 合 作 医 疗 比 重 96.5%, 与 上 年 持 平 二 2012 年 度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小 康 进 程 监 测 情 况 党 的 十 八 大 认 真 总 结 了 党 的 十 六 大 以 来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取 得 的 巨 大 成 就, 充 分 考 虑 了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新 期 待, 深 刻 分 析 了 国 内 外 形 势 的 新 变 化, 提 出 到 2020 年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从 全 面 建 设 到 全 面 建 成, 为 我 们 扎 扎 实 实 迈 向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确 立 了 一 个 看 得 见 摸 得 着 感 受 得 到 的 阶 段 性 目 标 残 疾 人 事 业 是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残 疾 人 是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参 与 者 受 益 者, 也 是 实 现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难 度 最 大 的 一 个 群 体 由 于 国 家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监 测 指 标 体 系 难 以 将 残 疾 人 这 一 特 殊 困 难 群 体 的 有 关 目 标 直 接 纳 入 其 中, 因 此, 有 必 要 在 国 家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监 测 指 标 体 系 基 础 上, 充 分 考 虑 残 疾 人 的 特 殊 需 求 和 保 障, 建 立 一 套 残 疾 人 小 康 进 程 监 测 指 标 体 系, 以 监 测 残 疾 人 小 康 实 现 程 度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召 集 各 方 面 专 家 组 成 课 题 组, 在 国 家 统 计 局 制 订 的 中 国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统 计 监 测 指 标 体 系 基 础 上, 经 过 长 时 间 的 研 究 论 证 和 实 地 监 测 检 验, 建 立 了 一 套 中 国 残 疾 人 小 康 进 程 监 测 指 标 体 系 ( 见 表 5-31), 这 套 指 标 体 系 包 含 残 疾 人 生 存 状 况 发 展 状 况 和 环 境 状 况 等 三 个 方 面 17 项 指 标 为 动 态 掌 握 残 疾 人 小 康 实 现 情 况,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自 2007 年 开 始 根 据 中 国 残 疾 人 小 康 进 程 监 测 指 标 体 系, 利 用 一 年 一 度 的 全 国 残 疾 人 状 况 监 测 数 据 对 全 国 残 疾 人 小 康 实 现 程 度 进 行 监 测 2012 年 度 监 测 结 果 表 明, 残 疾 人 实 现 全 面 小 康 目 标 进 程 又 向 前 迈 进, 但 与 全 国 小 康 进 程 相 比, 仍 不 容 乐 观 ( 一 )2012 年 度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小 康 实 现 程 度 监 测 结 果 1. 残 疾 人 小 康 实 现 程 度 据 测 算,2012 年 度 全 国 残 疾 人 全 面 小 康 实 现 程 度 为 63.1%,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全 面 小 康 实 现 度 为 61.2%, 略 低 于 全 国 水 平 在 监 测 的 17 个 指 标 中, 有 7 个 指 标 的 实 现 程 度 高 于 全 国 全 面 小 康 实 现 程 度, 其 中 差 距 较 大 的 依 次 为 : 残 疾 人 家 庭 人 均 住 房 使 用 面 积 百 户 残 疾 人 家 庭 电 话 拥 有 量 残 疾 人 家 庭 恩 格 尔 系 数 社 区 活 动 参 与 率 百 户 残 疾 人 家 庭 电 脑 拥 有 量 适 龄 残 疾 人 在 婚 率 家 庭 人 均 生 活 用 电 量 这 说 明 党 和 政 府 的 惠 民 政 策 已 见 成 效 但 是, 由 于 种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残 疾 人 总 体 生 活 水 平 与 全 社 会 平 均 水 平 差 距 仍 然 较 大, 相 当 多 残 疾 人 的 贫 困 状 况 没 有 得 到 根 本 改 善, 残 疾 人 在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康 复 教 育 就 业 等 方 面 还 面 临 许 多 困 难, 实 现 残 疾 人 达 到 小 康 生 活 的 任 务 还 非 常 艰 巨 日 前, 国 家 统 计 局 的 报 告 显 示,2012 年 我 国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实 现 程 度 达 63.1%, 比 2011 年 度 全 国 残 疾 人 小 康 实 现 程 度 57.4% 高 出 5.7 个 百 分 点 是 自 2007 年 有 监 测 以 来 增 幅 最 大 的 一 年

2. 残 疾 人 生 存 状 况 实 现 程 度 2012 年 度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生 存 状 况 实 现 程 度 为 71.8%, 高 于 全 国 5.6 个 百 分 点, 是 在 生 存 状 况 发 展 状 况 环 境 状 况 三 个 方 面 中 唯 一 一 个 领 先 全 国 的 指 标 (1) 残 疾 人 家 庭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情 况 2012 年 度 残 疾 人 家 庭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有 一 定 幅 度 提 高, 但 与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仍 有 差 距 残 疾 人 家 庭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在 监 测 指 标 体 系 中 是 权 重 最 大 的 指 标, 2012 年 度 其 实 现 程 度 为 51.5%, 低 于 全 国 1.5 个 百 分 点 从 绝 对 量 上 看,2012 年 度, 城 镇 残 疾 人 家 庭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为 10131.13 元, 比 上 年 度 增 长 6.5%, 农 村 残 疾 人 家 庭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为 9219.85 元, 比 上 年 度 增 长 29.4% 残 疾 人 作 为 社 会 中 最 困 难 的 群 体, 其 经 济 上 的 弱 势 地 位 需 要 在 较 长 时 期 内 给 予 特 别 关 注, 并 切 实 采 取 措 施 去 改 善 和 提 高 (2) 残 疾 人 家 庭 人 均 支 出 情 况 残 疾 人 家 庭 医 疗 保 健 支 出 及 占 家 庭 消 费 支 出 份 额 均 远 高 于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出 行 和 通 信 支 出 大 大 低 于 一 般 居 民 家 庭 2012 年 度, 湖 北 省 城 镇 残 疾 人 家 庭 人 均 医 疗 保 健 支 出 为 1492.37 元, 全 国 城 镇 残 疾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医 疗 保 健 支 出 为 1566.43 元 ; 湖 北 省 农 村 残 疾 人 家 庭 人 均 医 疗 保 健 支 出 为 643.05 元, 全 国 农 村 残 疾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医 疗 保 健 支 出 的 781.36 元 2012 年 度 城 镇 残 疾 人 家 庭 人 均 交 通 和 通 信 支 出 为 389.7 元, 全 国 城 镇 残 疾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交 通 和 通 信 支 出 为 435.6 元 ; 农 村 残 疾 人 家 庭 人 均 交 通 和 通 信 支 出 为 246.9 元, 全 国 农 村 残 疾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交 通 和 通 信 支 出 为 295.8 元 (3) 残 疾 人 家 庭 恩 格 尔 系 数 受 食 品 价 格 上 涨 的 影 响,2012 年 度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家 庭 恩 格 尔 系 数 为 41.9%, 低 于 全 国 残 疾 人 家 庭 恩 格 尔 系 数 6.8 个 百 分 点 其 中, 城 镇 残 疾 人 家 庭 恩 格 尔 系 数 为 39.11%, 低 于 全 国 城 镇 残 疾 居 民 家 庭 恩 格 尔 系 数 9.4 个 百 分 点 ; 农 村 残 疾 人 家 庭 恩 格 尔 系 数 为 43.97%, 低 于 全 国 农 村 残 疾 居 民 家 庭 恩 格 尔 系 数 6.1 个 百 分 点 恩 格 尔 系 数 是 衡 量 居 民 生 活 质 量 最 重 要 指 标 之 一 根 据 联 合 国 粮 农 组 织 提 出 的 标 准, 恩 格 尔 系 数 在 59% 以 上 为 贫 困,50~59% 为 温 饱,40~50% 为 小 康 ( 总 体 小 康 ),30~40% 为 富 裕 ( 全 面 小 康 ), 低 于 30% 为 最 富 裕 目 前,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家 庭 生 活 处 在 小 康 状 态

(4) 残 疾 人 家 庭 电 器 化 水 平 居 民 用 电 量 是 反 映 居 民 家 庭 电 器 化 普 及 程 度 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指 标 2012 年 度, 残 疾 人 家 庭 人 均 生 活 用 电 量 为 278.2 千 瓦 小 时, 其 全 面 小 康 目 标 实 现 程 度 只 有 51.2%, 略 高 于 全 国 残 疾 人 全 面 小 康 实 现 度 0.8 个 百 分 点, 显 示 残 疾 人 家 庭 消 费 水 平, 特 别 是 家 庭 电 器 化 水 平 不 高 (5) 残 疾 人 住 房 条 件 2012 年 度 残 疾 人 家 庭 人 均 住 房 面 积 为 32.4 平 方 米, 说 明 政 府 出 台 的 危 房 改 造 廉 租 房 政 策 仍 显 成 效, 但 残 疾 人 住 房 水 平 与 社 会 平 均 水 平 还 有 差 距, 有 待 进 一 步 改 善 (6) 残 疾 人 婚 姻 状 况 2012 年 度 适 龄 残 疾 人 在 婚 率 ( 男 22 岁 以 上, 女 20 岁 以 上 ) 为 64.1%, 与 全 国 残 疾 人 适 龄 人 口 在 婚 率 63.9% 相 差 不 大, 与 全 国 适 龄 人 口 在 婚 率 84.4% 相 差 较 大, 其 主 要 原 因 是 残 疾 人 离 婚 率, 特 别 是 丧 偶 率 高 于 全 部 适 龄 已 婚 人 口 综 上 可 以 看 出, 残 疾 人 生 存 状 况 有 所 改 善, 但 仍 不 容 乐 观 3. 残 疾 人 发 展 状 况 实 现 程 度 2012 年 度,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发 展 状 况 实 现 程 度 为 49.5%, 低 于 全 国 残 疾 人 发 展 状 况 实 现 度 2.9 个 百 分 点, 并 且 在 生 存 状 况 发 展 状 况 环 境 状 况 三 个 方 面 中, 其 实 现 程 度 是 最 小 的, 显 示 出 残 疾 人 的 发 展 水 平 相 对 落 后 (1)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 覆 盖 率 2012 年 度 残 疾 人 康 复 需 求 服 务 覆 盖 面 达 35.1%, 比 上 年 度 提 高 6.1 个 百 分 点, 逐 渐 扩 大, 但 离 残 疾 人 人 人 享 有 康 复 服 务 90% 的 目 标 仍 差 距 很 大, 且 必 须 看 到, 目 前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的 康 复 服 务 总 体 上 是 低 水 平 低 层 次 的 (2) 残 疾 人 受 教 育 程 度 2012 年 度 学 龄 儿 童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在 学 比 例 为 60.9%, 比 上 年 降 低 17.1% 其 中, 城 镇 残 疾 儿 童 在 学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比 例 为 69.47%, 农 村 残 疾 儿 童 在 学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比 例 为 59.62%, 但 仍 有 39.25% 的 学 龄 儿 童 没 有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残 疾 人 受 教 育 程 度 依 然 有 待 提 高 (3) 残 疾 人 就 业 形 势

2012 年 度 残 疾 人 登 记 失 业 率 达 7.1%, 低 于 全 国 残 疾 人 登 记 失 业 率 10.3% 的 水 平, 但 这 一 比 例 仍 然 较 高, 不 仅 影 响 残 疾 人 的 生 活 状 况, 也 限 制 了 残 疾 人 参 与 社 会 的 程 度, 残 疾 人 就 业 形 势 依 然 严 峻 (4) 残 疾 人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2012 年 度 农 村 残 疾 人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比 例 为 97.3%, 比 上 年 度 上 升 了 1.2 个 百 分 点, 低 于 全 国 98.1% 的 水 平, 说 明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在 农 村 深 受 欢 迎, 在 政 府 和 社 会 的 帮 助 下, 残 疾 人 成 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最 大 受 益 者 之 一 ; 2012 年 度 城 镇 残 疾 人 参 加 养 老 医 疗 两 大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的 覆 盖 率 为 70.1%, 离 全 面 小 康 目 标 95% 差 距 很 大, 有 待 进 一 步 提 高 (5) 残 疾 人 信 息 化 水 平 2012 年 度 湖 北 省 每 百 户 残 疾 人 家 庭 拥 有 电 话 为 140 部, 比 上 年 度 增 加 22 部, 高 于 全 国 残 疾 人 家 庭 拥 有 量 的 102 部 ; 彩 电 86.1 台, 比 上 年 度 增 加 6.2 台, 低 于 全 国 残 疾 人 家 庭 拥 有 量 的 88.7 台 的 水 平 每 百 户 残 疾 人 家 庭 拥 有 家 用 电 脑 19 台, 比 上 年 度 增 加 7.2 台, 高 于 全 国 残 疾 人 家 庭 拥 有 量 的 12.1 台 的 平 均 水 平 由 此 看 来, 残 疾 人 信 息 化 水 平 有 较 大 提 高 (6) 残 疾 人 社 区 活 动 参 与 率 2012 年 度 社 区 活 动 参 与 率 为 53.2%, 比 上 年 度 上 升 8.1 个 百 分 点, 还 仍 有 近 46.8% 的 残 疾 人 还 没 有 真 正 走 出 家 门, 融 入 社 会 ( 二 ) 加 快 残 疾 人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的 建 议 1. 加 强 教 育 培 训 和 就 业 服 务,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就 业 是 民 生 之 本, 是 残 疾 人 改 善 生 活 状 况, 实 现 自 强 自 立 的 主 要 途 径 目 前, 残 疾 人 就 业 形 势 十 分 严 峻,2012 年 度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登 记 失 业 率 达 7.1%, 明 显 低 于 于 全 国 残 疾 人 登 记 失 业 率 10.3% 的 水 平, 明 显 高 于 全 国 登 记 失 业 率 4.1% 的 水 平, 而 实 际 失 业 率 不 只 如 此 为 此, 政 府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 (1) 完 善 残 疾 人 教 育 体 系, 落 实 残 疾 人 教 育 扶 助 政 策, 提 高 残 疾 人 的 教 育 质 量 和 受 教 育 水 平 2012 年 湖 北 省 学 龄 儿 童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在 学 比 例 为 60.9%, 仍 有 39.1% 的 学

龄 儿 童 没 有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18 岁 及 以 上 残 疾 人 有 38.9% 未 上 过 学, 还 有 36.1% 只 上 过 小 学, 残 疾 人 受 教 育 程 度 还 比 较 低 因 此, 政 府 必 须 完 善 残 疾 人 教 育 体 系, 落 实 残 疾 人 教 育 扶 助 政 策, 提 高 适 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入 学 率, 通 过 举 办 残 疾 人 特 殊 高 级 中 学, 扩 大 残 疾 人 高 等 教 育 规 模, 开 展 残 疾 人 成 人 教 育 和 远 程 教 育, 使 更 多 的 残 疾 人 能 够 接 受 高 中 以 上 教 育 ; 加 强 残 疾 人 的 职 业 培 训 技 能 学 习 和 素 质 教 育, 以 市 场 需 要 为 取 向, 进 一 步 扩 大 残 疾 人 职 业 培 训 规 模, 培 养 更 多 的 合 格 的 社 会 劳 动 力, 不 断 提 高 残 疾 人 的 就 业 竞 争 能 力 (2) 坚 持 多 渠 道 多 层 次 多 形 式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以 调 整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征 缴 方 式 和 适 当 扩 大 使 用 范 围 为 杠 杆, 通 过 经 济 的 法 律 的 手 段, 加 大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安 排 就 业 力 度 ; 完 善 福 利 企 业 优 惠 政 策, 巩 固 和 发 展 残 疾 人 集 中 就 业 ; 扶 持 残 疾 人 个 体 从 业 和 创 业, 开 发 适 合 不 同 类 别 残 疾 人 的 公 益 性 就 业 岗 位, 千 方 百 计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加 大 对 农 村 残 疾 人 的 劳 动 扶 持 力 度, 提 高 农 村 残 疾 人 的 劳 动 收 入 水 平 2. 加 强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保 障 残 疾 人 的 基 本 生 活 2012 年 湖 北 省 城 镇 残 疾 人 参 加 养 老 医 疗 两 大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的 覆 盖 率 为 65.1%, 今 后 一 段 时 间, 政 府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城 镇 残 疾 人 参 加 社 会 养 老 医 疗 等 保 险 的 优 惠 措 施, 推 动 农 村 残 疾 人 参 加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进 一 步 完 善 低 保 分 类 救 助 制 度, 确 保 重 度 残 疾 老 残 一 体 和 一 户 多 残 的 残 疾 人 和 农 村 残 疾 人 得 到 更 好 的 特 别 扶 助 和 重 点 保 障 建 立 专 门 针 对 重 度 残 疾 人 的 特 殊 保 障 制 度, 提 高 社 会 保 障 在 残 疾 人 群 体 中 的 覆 盖 率 3. 加 强 康 复 工 作, 实 现 人 人 享 有 康 复 服 务 康 复 是 帮 助 残 疾 人 恢 复 和 补 偿 功 能, 增 强 生 活 自 理 和 社 会 适 应 能 力, 平 等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的 基 础 2012 年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康 复 需 求 服 务 覆 盖 面 达 35.1%, 离 残 疾 人 人 人 享 有 康 复 服 务 90% 的 目 标, 差 距 很 大 实 现 残 疾 人 人 人 享 有 康 复 服 务, 关 键 措 施 是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康 复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系, 切 实 将 残 疾 人 康 复 纳 入 医 疗 卫 生 改 革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加 强 康 复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大 力 开 展 社 区 康 复,

实 施 重 点 康 复 工 程, 积 极 开 展 康 复 救 助 工 作 康 复 工 作 的 重 点 对 象 是 精 神 残 疾 人 智 力 残 疾 人 残 疾 儿 童 和 农 村 地 区 没 有 能 力 接 受 康 复 服 务 的 残 疾 人 4. 广 泛 开 展 社 区 文 化 娱 乐 活 动, 丰 富 残 疾 人 精 神 生 活 丰 富 活 跃 残 疾 人 群 众 文 化 体 育 生 活, 发 展 残 疾 人 特 殊 艺 术 和 竞 技 体 育, 是 激 励 残 疾 人 自 强 不 息 的 重 要 途 径 2012 年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社 区 活 动 参 与 率 为 47.1%, 仍 有 53.9% 的 残 疾 人 还 没 有 真 正 走 出 家 门, 融 入 社 会 政 府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广 泛 开 展 群 众 性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将 残 疾 人 群 众 文 体 活 动 纳 入 和 谐 社 区 建 设, 鼓 励 和 吸 引 残 疾 人 参 加 形 式 多 样 健 康 有 益 的 社 区 文 化 艺 术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开 发 残 疾 人 群 众 性 体 育 项 目 还 要 采 取 措 施, 鼓 励 支 持 各 类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管 理 机 构, 普 遍 对 残 疾 人 开 放, 并 提 供 特 别 服 务 和 优 惠 全 民 体 育 健 身 设 施 建 设 充 分 考 虑 残 疾 人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的 需 求 5. 加 强 法 制 建 设, 依 法 维 护 残 疾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法 维 护 残 疾 人 的 各 项 合 法 权 益, 是 残 疾 人 工 作 的 主 题, 是 全 社 会 的 义 务 2012 年 湖 北 有 1.1% 残 疾 人 家 庭 接 受 过 法 律 服 务 0.75% 的 残 疾 人 家 庭 接 受 到 过 法 律 援 助 或 司 法 救 助, 需 求 人 群 中 满 意 度 较 高 政 府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残 疾 人 事 业 政 策 法 规 体 系, 做 好 残 疾 人 法 律 维 权 宣 传 工 作, 提 高 残 疾 人 法 律 救 助 和 维 权 服 务 的 能 力, 依 法 保 障 残 疾 人 合 法 权 益

三 政 策 建 议 2012 年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监 测 主 要 结 论 及 一 监 测 结 论 报 告 的 概 论 部 分 已 经 明 确 指 出, 残 疾 人 监 测 调 查 的 目 的 是 通 过 监 测, 及 时 准 确 全 面 地 掌 握 残 疾 人 的 变 化 情 况, 为 相 关 政 策 规 划 及 业 务 工 作 的 调 整 评 估 提 供 依 据 报 告 的 结 论 部 分 将 对 结 论 部 分 将 对 监 测 目 的 做 出 回 应 监 测 数 据 分 析 的 主 题 内 容 是 探 索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各 方 面 状 况 残 疾 现 象 以 及 残 疾 工 作 的 延 续 性 和 变 动 性 报 告 的 结 论 主 要 综 合 阐 述 这 些 问 题 ( 一 ) 关 于 残 疾 人 状 况 的 基 本 结 论 1. 残 疾 人 口 各 类 结 构 基 本 保 持 稳 定 在 性 别 结 构 方 面, 包 括 失 访 的 残 疾 人, 男 性 残 疾 人 口 为 922 人, 占 比 53.2%, 女 性 残 疾 人 为 812 人, 占 比 46.8%, 男 性 对 女 性 的 比 例 为 :123.54( 二 抽 调 查 数 据 中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口 性 别 比 为 110.77,2010 年 监 测 样 本 中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口 性 别 比 为 119.5,2011 年 监 测 样 本 中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口 性 别 比 为 113.55), 在 总 体 上 呈 现 出 男 性 残 疾 人 口 对 于 女 性 的 基 本 结 构 才 残 疾 类 型 结 构 方 面, 包 括 失 访 的 残 疾 人, 比 重 从 高 到 低 肢 体 残 疾 31.7% 听 力 残 疾 21.8% 视 力 残 疾 14.0% 精 神 残 疾 9.6% 智 力 残 疾 8.4% 言 语 残 疾 1.8% ( 二 抽 调 查 数 据 中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口 残 疾 类 型 结 构 如 下 : 肢 体 残 疾 27.9% 听 力 残 疾 21.9% 视 力 残 疾 16.9% 多 重 残 疾 14.7% 智 力 残 疾 9.1%, 精 神 残 疾 8.0%, 言 语 残 疾 1.6%;2010 年 监 测 数 据 结 果 为 肢 体 残 疾 28.3% 听 力 残 疾 21.5% 多 重 残 疾 14.9% 视 力 残 疾 13.9% 智 力 残 疾 11.0% 精 神 残 疾 8.2% 言 语 残 疾 2.1%; 2011 监 测 数 据 的 结 果 为 肢 体 残 疾 31.8% 听 力 残 疾 21.7% 视 力 残 疾 13.9% 多 重 残 疾 12.2% 智 力 残 疾 10.1% 精 神 残 疾 8.5% 言 语 残 疾 1.8%,) 在 总 体 上 呈

现 出 老 年 性 残 疾 比 重 较 大 在 城 乡 构 成 方 面, 包 括 失 访 的 残 疾 人, 城 市 残 疾 人 口 比 重 为 21.83%, 农 村 残 疾 人 口 比 重 78.14%, 城 乡 比 0.30 (2006 年 二 抽 数 据 显 示 湖 北 省 城 市 残 疾 人 口 比 重 为 22.83%, 农 村 残 疾 人 口 比 重 为 77.17%,2010 年 监 测 样 本 中 湖 北 省 城 市 残 疾 人 口 比 重 为 21.63%, 农 村 残 疾 人 口 比 重 为 78.37%, 城 乡 残 疾 人 口 比 率 为 0.28, 2011 年 监 测 样 本 中 湖 北 省 城 市 残 疾 人 口 比 重 为 21.74%, 农 村 残 疾 人 口 比 重 为 78.26%, 城 乡 残 疾 人 口 比 率 为 0.28), 虽 然 四 次 调 查 重 城 乡 抽 样 比 例 有 一 定 偏 差, 但 是 它 们 都 从 总 体 上 呈 现 出 城 乡 残 疾 人 口 在 数 量 上 的 巨 大 差 异 和 农 村 残 疾 人 工 作 面 临 的 巨 大 挑 战 2. 残 疾 人 口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有 一 定 程 度 改 善 在 家 庭 人 均 年 收 入 方 面 :2011 年 家 庭 人 均 年 收 入 为 7836 元,( 二 抽 数 据 显 示 2005 年 家 庭 人 均 年 收 入 为 2624 元,2011 年 监 测 样 本 中 湖 北 省 数 据 显 示 2010 年 家 庭 人 均 年 收 入 为 6099 元,2010 年 监 测 样 本 中 湖 北 省 数 据 显 示 2009 年 家 庭 人 均 年 收 入 为 5639 元 ), 恩 格 尔 系 数 为 51.66% 在 家 庭 住 房 方 面, 人 均 住 房 面 积 28 平 方 米,( 二 抽 数 据 为 30.86 平 方 米,2010 年 数 据 为 31.35 平 方 米,2011 年 为 30.9 平 方 米 ) 住 房 来 源 方 面, 自 有 率 为 为 87.1%, 租 赁 9.7%, 借 用 3.2%, 其 他 0 ( 二 抽 数 据 中 比 例 为 : 自 有 92.9%, 租 赁 4.6%, 借 用 1.7%, 其 他 0.8%;2010 年 数 据 比 例 为 : 自 有 率 为 84.9%, 租 赁 为 3.8%, 借 用 为 1.9%, 其 他 为 9.4%,2011 年 数 据 比 例 为 : 自 有 率 为 91.8%, 租 赁 为 3.9%, 借 用 为 1.2%, 其 他 为 3.1%); 住 房 来 源 方 面 呈 现 出 较 为 稳 定 的 结 构, 即 自 有 率 高, 租 赁 借 用 及 其 他 均 在 10% 以 内 住 房 结 构 方 面,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为 45.2%, 混 合 结 构 35.3%, 砖 木 结 构 16.1%, 木 竹 草 结 构 0, 其 他 3.2% ( 二 抽 中 比 例 分 别 为 6.4% 38.5% 40.8% 12.8% 1.5%;2010 年 的 数 据 比 例 为 :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43.4%, 混 合 结 构 35.8%, 砖 木 结 构 18.9% 木 竹 草 结 构 0, 其 他 结 构 1.9, 2011 年 的 数 据 比 例 为 :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18.9%, 混 合 结 构 39.5%, 砖 木 结 构 31.6% 木 竹 草 结 构 7.5%, 其 他 结 构 3.3%) 不 同 于 二 抽 数 据,2012 年 残 疾 人 家 庭 户 住 房 结 构 主 要 以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和 混 合 结 构 为 主, 木 竹 草 结 构 在 2012 年 的 数 据 中 由 7.5% 变 成 0

在 家 庭 电 器 拥 有 两 方 面 : 拥 有 固 定 电 话 手 机 或 小 灵 通 彩 电 电 脑 电 冰 箱 洗 衣 机 的 残 疾 家 庭 比 重 分 别 为 28.7% 66.9% 82.3% 7.7% 40.4% 39.7%, 与 二 抽 数 据 和 09 年 数 据 基 本 一 致, 除 了 拥 有 电 冰 箱 和 电 视 机 的 比 重 有 提 高 3. 成 年 残 疾 人 口 三 分 之 二 在 婚, 未 婚 及 丧 偶 情 况 值 得 关 注 18 岁 及 以 上 成 年 残 疾 人 口 中, 在 婚 比 重 63.5%( 其 中 初 婚 有 配 偶 61.4%, 再 婚 有 配 偶 2.1%), 未 在 婚 比 重 36.5%( 其 中 未 婚 15.5%, 离 婚 2.3%, 丧 偶 18.7%) 4. 学 龄 残 疾 儿 童 义 务 教 育 状 况 稳 定, 职 业 和 高 等 教 育 问 题 凸 出 在 学 龄 残 疾 儿 童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比 重 方 面 : 监 测 样 本 中 6-14 对 学 龄 残 疾 儿 童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比 重 为 61%( 二 抽 数 据 显 示 的 学 龄 残 疾 儿 童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比 重 为 75.63%)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监 测 样 本 中 6-14 岁 残 疾 儿 童 仅 为 35 人, 对 目 前 是 否 在 上 学 一 问 的 有 效 样 本 量 仅 为 35 人, 样 本 量 过 小, 用 作 对 湖 北 省 学 龄 残 疾 儿 童 的 推 断 可 能 会 存 在 较 大 程 度 的 偏 差 监 测 样 本 中 18 岁 及 以 上 成 年 残 疾 人 口 1669 人,1526 人 对 受 教 育 程 度 作 了 回 答, 有 效 回 答 率 为 91.38% 其 中, 从 未 上 过 学 的 有 580 人,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38.01%; 教 育 程 度 为 小 学 的 有 565 人,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37.02%; 教 育 程 度 为 初 中 的 有 274 人,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17.96%; 高 中 的 有 76 人,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为 4.98%; 中 专 的 有 13 人, 有 效 百 分 比 0.85%; 大 学 专 科 有 14 人,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0.92%;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的 有 4 人,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0.26% 16 岁 及 以 上 残 疾 人 口 在 1 年 内 接 受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2.6% 5. 残 疾 人 口 社 会 保 障 有 效 推 进,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覆 盖 面 有 待 扩 大 在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和 就 救 济 方 面, 领 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的 比 重 为 38.44%,1 年 内 领 取 过 救 济 ( 现 金 或 实 物 ) 的 比 重 为 29.99%( 二 抽 数 据 显 示 领 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的 比 重 为 9.9%, 领 取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救 济 金 的 比 重 为 12.5%;2010 年 数 据 显 示 相 应 比 重 为 27.2% 和 29.8%;2011 年 数 据 显 示 相 应 比 重 为 34.7% 和 24.8%) 在 社 会 保 险 方 面 :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比 重 为 54.2%,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比 重 为 93.75%, 参 加 社 会 失 业 保 险 比 重 为 1.2%,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比 重 为 1.3%,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比 重 为 0.9%( 二 抽 数 据 为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6.2%,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33.8%, 失 业 保 险 0.4% 工 伤 保 险 0.5%;2009 年 的 数 据 是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9.1%,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9.0%, 失 业 保 险 1.1%, 工 伤 保 险 1.1%, 生 育 保 险 0.9%;2010 年 数 据 为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10.9%,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17.3%, 失 业 保 险 1.0%, 工 伤 保 险 0.9%, 生 育 保 险 0.6%;2011 年 数 据 为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46.9%,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90.4%, 失 业 保 险 1.1%, 工 伤 保 险 1.1%, 生 育 保 险 0.9%)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监 测 调 查 中 对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进 行 了 单 项 调 查, 因 此 这 里 的 医 疗 数 据 不 能 够 直 接 比 较 6. 残 疾 人 口 康 复 状 况 有 所 改 善, 但 覆 盖 率 和 康 复 水 平 仍 然 较 低 1 年 内 接 受 过 康 复 服 务 的 残 疾 人 口 的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30.2%, 未 接 受 过 任 何 种 类 康 复 服 务 的 残 疾 人 口 的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69.8% 其 中, 接 受 诊 断 和 需 求 评 估 的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7.95%; 接 受 治 疗 与 康 复 训 练 的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70.77%; 接 受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一 种 康 复 服 务 的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44.65%; 接 受 心 理 疏 导 一 种 康 复 服 务 的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28.7%; 接 受 日 间 照 料 与 托 养 一 种 康 复 服 务 的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13.61%; 接 受 访 和 评 估 服 务 一 种 康 复 服 务 的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15.25%; 接 受 残 疾 人 及 亲 友 培 训 服 务 的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7.77%; 接 受 康 复 知 识 普 及 的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49.03% 接 受 其 他 康 复 服 务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76.91% 7. 残 疾 儿 童 监 护 情 况 亟 需 关 注, 单 亲 和 隔 代 抚 养 家 庭 需 要 更 多 社 会 支 持 样 本 中 17 岁 及 以 下 残 疾 儿 童 听 力 残 疾 最 多, 比 重 为 40% 此 外, 有 视 力 残 疾 的 9.23%; 有 言 语 残 疾 的 6.15%; 有 肢 体 残 疾 的 33.8%; 有 智 力 残 疾 12.3% 其 中, 多 重 残 疾 25 人, 比 重 为 38.5% 56 人 中 有 55 人 分 布 在 农 村, 比 重 为 98,2%, 1 人 在 城 市 而 家 庭 常 住 人 口 为 4 人 的 占 比 36.1%, 为 3 人 的 占 比 21.3%, 仅 为 2 人 的 占 比 6.6%, 而 5 人 及 以 上 的 占 比 36.1% 监 护 人 为 父 母 的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73.8%, 监 护 人 仅 有 其 父 亲 的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4.9%, 监 护 人 仅 为 其 母 亲 的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6.6%, 监 护 人 为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的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11.5%, 监 护 人 为 其 他 人 的 有 效 百 分 比 为 3.3%, 也 就 是 说,26.2% 的 残 疾 儿 童 不 拥 有 完 整 的 家 庭, 属 于 单 亲 隔 代 抚 养 等 情 况 监 护 人 的 婚 姻 状 况, 85.2% 为 初 婚 有 配 偶,3.3% 为 未 婚,4.9% 为 离 婚,3.3% 为 丧 偶, 也 就 是

说 14.8% 的 残 疾 儿 童 监 护 人 目 前 不 具 备 婚 姻 关 系 样 本 中 的 残 疾 儿 童 监 护 人 中,6.6% 从 未 上 过 学,44.3% 的 教 育 程 度 为 小 学, 39.3% 为 初 中,3.3% 为 高 中,4.9% 接 受 过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教 育 ( 三 ) 核 心 结 论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口 结 构 基 本 稳 定, 家 庭 户 基 本 经 济 情 况 有 一 定 程 度 改 善, 残 疾 人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和 发 展 环 境 总 体 改 善, 各 单 项 环 境 面 临 不 同 发 展 问 题 在 结 构 方 面, 男 性 多 于 女 性, 老 龄 残 疾 人 口 比 重 较 高, 老 年 性 疾 病 相 关 残 疾 类 别 偏 高, 精 神 残 疾 稳 定 发 展 ; 地 区 和 城 乡 差 异 明 显 在 保 障 与 发 展 环 境 方 面, 残 疾 人 口 社 会 生 活 状 况 有 所 好 转, 残 疾 人 口 家 庭 生 活 经 济 状 况 改 善, 社 会 保 障 面 进 一 步 扩 大 ; 在 基 础 教 育 保 持 基 本 稳 定 性 的 基 础 上, 残 疾 人 口 高 等 教 育 和 职 业 教 育 难 题 突 出, 残 疾 人 士 就 学 在 经 济 承 担 能 力 身 体 条 件 和 无 障 碍 环 境 方 面 存 在 较 多 限 制 ; 残 疾 人 的 就 业 面 临 长 期 挑 战 ; 残 疾 人 婚 姻 家 庭 建 设 残 疾 儿 童 特 别 是 单 亲 和 隔 代 抚 养 残 疾 儿 童 的 监 护 状 况 需 要 更 多 的 关 注 总 的 说 来,2012 年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生 存 状 况 和 发 展 状 况 都 有 一 定 的 改 善, 但 是 仍 需 进 一 步 的 改 善 和 提 高 全 面 小 康 实 现 程 度 变 化 不 显 著, 但 总 体 水 平 还 是 很 低 二 残 疾 人 工 作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残 疾 人 工 作 的 难 点 有 :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口 特 别 是 农 村 残 疾 人 口 规 模 大, 救 助 需 求 大, 需 要 的 投 入 力 度 大, 特 别 是 农 村 残 疾 人 工 作 更 是 面 临 着 诸 多 限 制 残 疾 人 分 布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分 散 性, 差 异 性 大 残 疾 问 题 常 与 贫 困 问 题 相 联 系, 多 重 困 难 叠 加, 问 题 复 杂 工 作 人 员 待 遇 较 低, 专 业 素 养 不 高 社 会 竞 争 激 烈, 整 体 教 育 就 业 婚 姻 形 势 较 为 复 杂 多 样 残 疾 人 工 作 的 重 点 有 :1. 根 据 普 遍 性 原 则, 进 一 步 扩 大 保 障 面, 保 障 残 疾 人 口 的 基 本 生 活 与 发 展, 如 进 一 步 扩 大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救 济 金 覆 盖 人 群, 保 障 老 年 残 疾 人 口 基 本 生 活, 提 高 学 龄 残 疾 儿 童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范 围 等 2. 根 据 差 异 性 原 则, 依 据 残 疾 人 群 体 的 差 异 性 特 点, 分 层 次 分 类 别 地 鼓 励 和 促 进 部 分 残 疾 人 士 的 发 展, 重 点 支 持 残 疾 青 壮 年 进 行 知 识 技 术 观 念 等 方 面 的 学 习 和 更 新 3. 根 据 未 来 导 向 性 原 则, 着 眼 提 升 未 来 残 疾 人 口 以 及 与 残 疾 相 关 人 口 的 质 量, 关 注

残 疾 儿 童 和 残 疾 人 子 女 健 康 成 长 对 残 疾 儿 童 及 残 疾 人 子 女 的 教 育 ( 学 费 书 籍 学 习 用 品 等 ) 营 养 住 房 等 加 以 特 别 考 虑 进 一 步 深 入 了 解 单 亲 和 隔 代 抚 养 残 疾 儿 童 的 家 庭 及 监 护 状 况 在 残 健 儿 童 中 普 遍 宣 传 和 推 广 对 残 疾 人 的 正 确 观 念 和 态 度, 着 力 改 善 残 疾 人 未 来 生 活 环 境 的 质 量 4. 关 注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出 台 情 况 ( 如 2007 年 国 家 出 台 城 市 低 收 入 者 住 房 保 障 政 策 等 ), 为 残 疾 人 争 取 更 多 合 法 权 益 三 政 策 建 议 1. 重 视 残 疾 人 小 康 进 程,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关 心 残 疾 人, 是 社 会 文 明 进 步 的 重 要 标 志 发 展 残 疾 人 事 业 保 障 残 疾 人 平 等 参 与 共 享 社 会 生 活, 是 政 府 和 全 社 会 义 不 容 辞 的 责 任 发 展 残 疾 人 事 业, 应 该 完 善 各 项 制 度 建 设, 加 强 相 关 具 体 工 作, 为 残 疾 人 营 造 平 等 参 与 的 社 会 环 境, 缩 小 残 疾 人 生 活 水 平 与 社 会 水 平 的 差 距, 实 现 残 疾 人 事 业 与 经 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从 近 几 年 我 省 的 残 疾 人 小 康 实 现 程 度 来 讲, 是 呈 现 稳 步 增 长 的 态 势, 但 是 与 全 国 相 比 还 未 能 达 到 平 均 水 平 还 需 要 高 度 重 视, 为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做 出 更 大 的 努 力 2. 制 定 残 疾 人 相 关 政 策 要 更 加 有 针 对 性, 考 虑 差 异 性 的 存 在 性 别 : 性 别 的 生 物 学 意 义 和 社 会 学 意 义 对 于 残 疾 现 象 以 及 残 疾 人 工 作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从 1987 年 第 一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到 2006 年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调 查, 数 据 显 示 残 疾 人 口 的 性 别 结 构 已 经 发 生 了 变 化 性 别 与 年 龄 特 定 类 型 残 疾 致 残 率 ( 如 精 神 残 疾 ) 等 都 有 一 定 关 联, 再 加 上 女 性 的 社 会 性 别 对 女 性 接 受 教 育 就 业 等 方 面 长 久 的 影 响, 政 策 制 定 时 需 要 加 入 社 会 性 别 的 意 识 性 别 的 生 物 学 意 义 和 社 会 学 意 义 对 于 残 疾 现 象 以 及 残 疾 人 工 作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从 1987 年 第 一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到 2006 年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调 查, 数 据 显 示 残 疾 人 口 的 性 别 结 构 已 经 发 生 了 变 化 性 别 与 年 龄 特 定 类 型 残 疾 致 残 率 ( 如 精 神 残 疾 ) 等 都 有 一 定 关 联, 再 加 上 女 性 的 社 会 性 别 对 女 性 接 受 教 育 就 业 等 方 面 长 久 的 影 响, 政 策 制 定 时 需 要 加 入 社 会 性 别 的 意 识

年 龄 : 残 疾 人 在 年 龄 分 布 上 呈 现 出 规 律 性 低 龄 残 疾 儿 童 比 重 减 少, 主 要 以 中 青 年 及 老 年 残 疾 人 口 为 主, 老 年 残 疾 人 口 比 重 呈 上 升 趋 势 ;2012 年 低 龄 残 疾 人 口 中 听 力 残 疾 比 重 最 高, 其 次 是 肢 体 残 疾, 老 年 残 疾 人 口 中 以 与 老 年 性 疾 病 相 关 的 视 力 听 力 肢 体 残 疾 比 重 较 高, 精 神 残 疾 在 生 活 压 力 较 大 的 中 青 年 中 有 一 定 比 重 ; 不 同 年 龄 的 残 疾 人 口 身 体 素 质 不 同, 康 复 基 础 不 同, 对 社 会 支 持 的 依 赖 程 度 不 同, 需 要 加 以 区 别 考 虑, 年 龄 意 识 对 于 制 定 有 效 政 策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地 区 : 残 疾 人 口 分 布 相 对 较 为 分 散, 各 地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应 当 鼓 励 部 分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在 扩 大 各 类 服 务 覆 盖 率 的 同 时 逐 渐 追 求 服 务 质 量 提 升 其 他 : 如 城 乡 差 异, 支 持 系 统 差 异 ( 特 别 是 家 庭 背 景 差 异 ), 残 疾 人 个 体 观 念 能 力 等 的 差 异 残 疾 人 群 体 不 是 铁 板 一 块, 而 是 具 有 较 强 内 部 差 异 性 的 群 体, 需 要 根 据 他 们 内 部 不 同 群 体 的 特 点 和 需 求 对 最 需 要 支 持 和 福 利 资 源 能 够 发 挥 最 大 社 会 效 益 的 群 体 进 行 优 先 救 助 3. 全 面 推 进 残 疾 人 各 领 域 工 作 的 同 时 重 点 关 注 以 下 领 域 就 业 : 就 业 问 题 是 中 老 年 残 疾 人 最 大 的 问 题, 就 目 前 来 看, 我 省 的 残 疾 人 就 业 形 势 依 然 很 严 峻, 在 调 查 基 残 疾 人 在 业 率 不 高 ; 残 疾 人 就 业 多 集 中 在 传 统 的 农 业 部 门 ; 工 作 稳 定 性 差 ; 社 会 保 障 水 平 低 ; 就 业 政 策 执 行 力 不 够, 缺 乏 法 律 保 护 等 问 题 凸 显 要 实 现 残 疾 人 较 为 充 分, 有 质 量 的 就 业, 在 就 业 保 护 政 策 方 面 在 已 有 的 政 策 基 础 上, 借 鉴 其 他 先 进 省 份 或 是 国 际 上 成 功 的 经 验, 优 化 和 深 化 就 业 保 护 政 策 措 施, 如 同 样 条 件 下 政 府 优 先 采 购 残 疾 人 福 利 企 业 生 产 的 产 品 ; 开 发 适 合 残 疾 人 专 产 专 营 的 产 品 ; 鼓 励 和 扶 持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福 利 企 业 在 就 业 援 助 政 策 方 面 应 加 大 发 展 社 区 就 业 服 务, 建 立 社 区 互 助 网 络 同 时 加 强 残 疾 人 教 育 职 业 培 训 和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积 极 扶 持 残 疾 人 自 主 择 业 自 主 创 业 加 大 扶 持 农 村 残 疾 人 从 事 种 养 业 手 工 业 和 多 种 经 营 的 力 度, 组 织 农 村 残 疾 人 转 移 就 业 关 注 残 疾 大 学 生 就 业 问 题, 考 虑 残 疾 女 性 就 业 的 特 殊 困 难 教 育 : 要 重 点 关 注 农 村 残 疾 儿 童 的 教 育 问 题 残 疾 人 的 教 育 直 接 关 乎 到 残 疾 人 的 社 会 参 与 度, 就 业 等 切 身 重 要 问 题 要 予 以 重 视, 提 高 认 识, 加 强 宣 传, 进 一 步 落 实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中 规 定 的 残 疾 人 教 育 的 多 种 方 式 (1) 仍 然 存 在 因 身 体 条 件 无 法 及 时 入 学 的 学 龄 儿 童, 农 村 地 区 的 特 殊 学 校

建 设 需 要 关 注 要 切 实 落 实 九 年 甚 至 更 长 年 限 的 义 务 教 育 有 条 件 的 市 ( 州 ) 要 建 立 脑 瘫 和 孤 独 症 儿 童 康 复 教 育 学 校, 或 在 普 通 学 校 和 特 教 学 校 举 办 脑 瘫 和 孤 独 症 儿 童 康 复 教 育 班 (2) 仍 然 存 在 相 当 数 量 劳 动 年 龄 段 未 接 受 职 业 教 育 的 成 年 残 疾 人 口, 特 别 是 考 虑 针 对 16 岁 及 以 上 未 继 续 就 学 的 残 疾 青 少 年 展 开 职 业 准 备 方 面 的 训 练 (3) 针 对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的 经 费 保 障, 各 地 方 政 府 财 政 教 育 部 门 和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应 当 加 大 经 费 投 入 确 保 正 常 运 转 同 时 加 强 特 殊 教 育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落 实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师 资 编 制, 逐 步 提 高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岗 位 津 贴, 支 持 师 范 院 校 培 养 特 殊 教 育 师 资 完 善 扶 残 助 学 政 策 和 措 施 (4) 针 对 残 疾 学 生 随 班 就 读 难 的 问 题, 各 普 通 学 校 应 当 接 收 具 有 接 受 普 通 教 育 能 力 的 残 疾 学 生 随 班 就 读, 并 为 其 学 习 生 活 康 复 提 供 便 利 和 帮 助 (5)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比 重 偏 小, 影 响 残 疾 人 口 整 体 教 育 结 构 和 文 化 素 质, 应 积 极 鼓 励 具 有 求 学 意 愿 的 残 疾 人 士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并 在 政 策 上 积 极 倡 导, 为 残 疾 人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减 小 政 策 障 碍 如, 应 加 强 我 省 残 疾 人 高 等 教 育 的 管 理 研 究, 明 确 管 理 责 任 部 门 ; 提 高 我 省 残 疾 人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经 费 支 出 和 教 师 待 遇 社 会 保 障 : 社 会 保 障 问 题 集 中 体 现 在 老 年 残 疾 人 年 龄 阶 段 (1) 做 好 生 活 救 助 工 作 按 照 重 点 保 障 和 特 殊 扶 助 的 要 求, 制 定 针 对 残 疾 人 特 殊 困 难 和 需 求 的 社 会 保 障 政 策 措 施 对 有 重 度 残 疾 人 的 贫 困 家 庭, 优 先 纳 入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范 围 应 优 先 提 高 农 村 残 疾 人 和 城 镇 残 疾 人 的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金 (2) 落 实 社 会 保 险 残 疾 人 医 疗 保 险 是 免 除 残 疾 人 疾 病 后 顾 之 忧 的 重 要 制 度 安 排 农 村 残 疾 人 合 作 医 疗 基 本 实 现 了 全 覆 盖, 但 是 城 镇 的 医 疗 保 险 覆 盖 率 较 低, 在 全 国 的 平 均 线 下, 要 加 强 重 视 同 时 要 落 实 城 镇 贫 困 残 疾 人 个 体 户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补 贴 政 策, 鼓 励 并 组 织 个 体 就 业 残 疾 人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为 残 疾 职 工 办 理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鼓 励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积 极 开 发 服 务 残 疾 人 的 保 险 产 品 和 业 务 已 开 展 试 点 的 地 区 帮 助 农 村 残 疾 人 参 加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参 与 : 样 本 中 我 省 的 残 疾 人 参 与 率 略 高 于 全 国, 但 是 离 标 准 参 与 率 还 很 有 一 段 距 离 应 该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出 发 促 进 残 疾 人 参 与 和 融 合 (1) 提 高 社 会 成 员 对 残 疾 人 的 认 识, 促 进 对 残 疾 人 权 利 和 尊 严 的 尊 重, 在 社 会 生 活 的 各 个 方 面 消 除 对 残 疾 人 的 定 见, 偏 见 和 有 害 做 法, 特 别 是 要 提 高 社 会 成 员 对

残 疾 人 能 力 和 贡 献 的 认 识 (2) 积 极 构 建 无 障 碍 环 境, 这 是 促 进 残 疾 人 参 与 和 融 合 的 物 质 基 础 物 质 环 境 无 障 碍 要 求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建 筑 物 和 居 住 区 的 规 划 设 计 建 设 应 方 便 残 疾 人 通 行 和 使 用, 建 筑 物 应 考 虑 在 出 入 口 地 面 电 梯 厕 所 柜 台 等 处 设 置 残 疾 人 可 使 用 的 相 应 设 施 方 便 残 疾 人 通 行 信 息 和 交 流 的 无 障 碍 要 求 公 共 传 媒 应 使 听 力 言 语 和 视 力 残 疾 者 能 够 无 障 碍 获 得 信 息, 影 视 作 品 可 配 备 字 幕 和 解 说 运 用 电 视 手 语 等 (3) 研 发 各 种 残 疾 人 功 能 补 偿 和 特 别 辅 助 器 具, 这 是 技 术 保 障 依 靠 我 省 的 大 专 院 校 多 的 优 势, 联 合 科 研 机 构 和 医 疗 器 械 公 司 从 事 技 术 研 发, 通 过 优 惠 政 策 扶 持 这 些 产 业 的 发 展, 为 残 疾 人 购 买 相 关 辅 助 器 具 提 供 补 贴 (4) 提 供 适 足 的 生 活 保 障 和 残 疾 人 社 会 福 利, 这 是 制 度 支 撑 先 有 生 存, 而 后 才 能 谈 发 展 因 此 要 促 进 残 疾 人 充 分 和 切 实 的 参 与 和 融 入 社 会 实 现 他 们 的 公 民 权 利, 首 先 要 保 障 残 疾 人 及 其 家 属 的 生 存 (5) 帮 助 残 疾 人 确 立 科 学 的 人 生 观 和 价 值 观, 形 成 促 进 残 疾 人 社 会 参 与 和 融 合 的 内 在 驱 动 力 改 变 残 疾 人 无 力 无 能 无 助 的 自 我 认 定, 发 扬 自 尊 自 信 自 强 自 立 的 精 神, 适 应 社 会, 通 过 参 加 培 训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素 质, 形 成 残 疾 人 社 会 参 与 和 融 合 的 内 心 渴 望 和 实 际 能 力 康 复 : 样 本 中 1 年 内 接 受 过 康 复 服 务 的 残 疾 人 口 为 30.2%, 康 复 服 务 普 及 率 较 低, 已 进 行 的 服 务 质 量 有 待 进 一 步 改 善, 智 力 和 精 神 残 疾 的 康 复 效 果 满 意 情 况 集 中 于 一 般 大 部 分 残 疾 人 康 复 知 识 缺 乏, 康 复 意 识 较 弱, 对 康 复 ( 效 果 等 ) 的 信 任 度 不 高, 享 受 康 复 的 经 济 承 担 能 力 弱 (1) 保 障 残 疾 人 享 有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安 全 有 效 方 便 价 廉 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将 残 疾 人 纳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范 围, 落 实 和 完 善 残 疾 人 医 疗 保 障 有 关 政 府 补 贴 政 策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要 将 贫 困 残 疾 人 作 为 重 点 救 助 对 象 做 好 残 疾 人 参 加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和 医 疗 救 助 的 衔 接 工 作 (2) 充 分 利 用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网 络 等 媒 体 开 展 残 疾 人 康 复 工 作 公 益 宣 传 服 务 普 及 康 复 知 识, 提 高 残 疾 人 的 自 我 康 复 意 识 ; 广 泛 开 展 爱 眼 日 爱 耳 日 精 神 卫 生 日 防 治 碘 缺 乏 病 日 防 治 麻 风 病 日 等 活 动 ; 针 对 遗 传

疾 病 中 毒 意 外 伤 害 有 害 环 境 等 主 要 致 残 因 素, 有 重 点 地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采 取 干 预 措 施 ; 倡 导 早 期 干 预 和 早 期 康 复 训 练, 有 效 减 轻 和 控 制 残 疾 程 度 样 本 数 据 显 示 残 疾 儿 童 监 护 人 受 教 育 程 度 较 低, 缺 乏 相 关 康 复 意 识 与 必 要 的 康 复 知 识 如 对 0-6 岁 智 力 残 疾 儿 童 没 有 接 受 康 复 的 原 因 中 有 很 大 部 分 一 部 分 为 其 监 护 人 不 知 道 需 要 接 受 康 复 训 练 (3) 建 立 健 全 的 残 疾 预 防 体 系, 关 注 残 疾 人 基 本 身 体 保 健 普 及 残 疾 预 防 知 识, 提 高 公 众 残 疾 预 防 意 识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建 立 综 合 性 社 会 化 预 防 和 控 制 网 络, 形 成 信 息 准 确 方 法 科 学 管 理 完 善 监 控 有 效 的 残 疾 预 防 机 制 残 疾 人 口 对 疾 病 的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较 弱 开 展 基 本 的 生 活 保 健 工 作 也 是 增 强 抗 风 险 能 力 的 重 要 手 段 如 在 换 季 时 期, 注 意 为 残 疾 老 人 特 别 是 贫 困 独 居 高 龄 残 疾 老 人 添 加 必 备 生 活 用 品, 关 注 其 基 本 生 活 健 康 ; 再 如, 注 意 残 疾 儿 童 的 营 养, 开 展 增 强 残 疾 儿 童 体 质 等 相 关 社 区 服 务 等 ; 再 如, 为 残 疾 女 性 进 行 免 费 的 妇 科 检 查 等 (4) 建 立 健 全 社 区 康 复 工 作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物 质 文 化 生 活 的 丰 富, 残 疾 人 在 康 复 服 务 需 求 方 面 的 愿 望 也 逐 步 提 高, 社 区 康 复 作 为 对 基 层 残 疾 人 最 直 接 的 服 务 形 式, 优 势 很 明 显, 受 到 残 疾 人 及 家 庭 的 关 注 4. 关 注 残 疾 人 心 理 健 康 残 疾 人 是 各 种 人 群 中 的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由 于 生 理 上 的 缺 陷 往 往 更 容 易 导 致 各 种 心 理 问 题 残 疾 人 的 心 理 问 题 不 能 得 到 有 效 的 疏 导, 不 仅 影 响 到 残 疾 人 的 生 活 质 量,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和 谐 社 会 的 建 设 (1) 提 高 残 疾 人 及 其 亲 属 的 心 理 健 康 意 识 通 过 开 设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宣 传 专 栏, 举 办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方 面 的 讲 座 及 开 展 免 费 的 咨 询 活 动, 定 期 在 残 疾 人 中 做 调 查, 协 助 残 联 对 残 疾 人 就 业 问 题 进 行 辅 导 等 工 作 来 提 高 (2) 建 立 良 好 的 残 疾 人 心 理 服 务 社 会 支 持 系 统 建 立 有 关 同 事 或 家 属 协 助 支 持 系 统 或 者 是 专 家 协 助 支 持 机 制 心 理 健 康 是 一 个 长 期 的 过 程, 残 疾 人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要 接 受 专 家 和 家 人 的 指 导 与 帮 助, 逐 渐 摆 脱 消 极 心 理 的 影 响, 建 立 起 积 极 的 人 生 目 标 (3) 加 强 残 疾 人 心 理 健 康 服 务 队 伍 的 建 设 虽 然 心 理 服 务 工 作 的 专 业 性 要 求

很 高, 但 考 虑 到 目 前 残 疾 人 心 理 服 务 是 实 际, 心 理 服 务 人 员 完 全 专 业 化 也 并 非 队 伍 建 设 的 主 要 方 向, 而 应 通 过 专 兼 聘 等 多 种 形 式, 建 设 一 支 以 精 干 的 专 业 心 理 工 作 者 为 骨 干, 专 兼 结 合 专 业 互 补 相 对 稳 定 的 残 疾 人 心 理 服 务 队 伍 5. 在 调 查 基 础 上 制 定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在 调 查 数 据 基 础 上, 制 定 五 年 规 划 及 各 年 度 的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以 便 于 相 关 政 策 的 切 实 执 行 评 估 和 调 整, 也 便 于 每 年 的 残 疾 人 监 测 调 查 设 计 及 数 据 分 析 更 具 有 针 对 性, 也 使 得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更 具 有 目 标 感 和 方 向 感 6. 加 大 基 层 工 作 者 和 志 愿 者 队 伍 建 设 基 层 残 疾 人 的 组 织 机 构 不 健 全, 力 量 薄 弱, 以 致 工 作 目 标 很 难 实 现, 残 疾 人 很 难 从 残 联 的 工 作 中 直 接 得 到 利 益 或 得 利 不 多 重 视 基 层 建 设, 特 别 改 善 社 区 残 疾 人 协 调 员 工 作 ; 重 视 志 愿 者 队 伍 建 设, 大 力 倡 导 和 展 开 残 疾 人 工 作 志 愿 者 组 织 与 服 务 7. 加 强 新 形 势 下 的 社 会 捐 助 工 作 的 引 导 和 管 理 经 济 的 发 展, 社 会 的 进 步, 人 们 整 体 素 质 的 提 高, 必 然 不 断 激 发 人 们 的 助 残 爱 心 要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政 策 措 施, 鼓 励 企 业 和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投 资 兴 办 残 疾 人 福 利 设 施 搞 好 新 形 势 下 的 残 疾 人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就 要 立 足 国 情, 深 入 研 究 经 济 发 展 社 会 进 步 与 社 会 捐 助 工 作 的 关 系, 在 充 分 认 识 社 会 捐 助 工 作 的 特 点 和 规 律 的 基 础 上, 学 习 借 鉴 其 他 发 展 残 疾 人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的 成 功 经 验, 探 索 具 有 我 省 特 色 的 残 疾 人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新 模 式, 制 定 鼓 励 捐 赠 方 便 捐 赠 的 具 体 措 施, 营 造 捐 助 残 疾 人 事 业 无 上 光 荣 的 氛 围, 引 导 企 业 和 各 界 人 士 为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献 爱 心, 做 贡 献, 从 而 推 动 残 疾 人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更 快 更 好 发 展 8. 对 监 测 调 查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增 强 专 题 监 测 (1) 每 年 选 择 若 干 特 定 主 题 加 设 抽 样 调 查, 鼓 励 医 学 及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进 行 更 有 针 对 性 的 研 究 例 如 对 于 特 定 年 龄 特 别 是 低 龄 残 疾 人 口 的 专 门 研 究 残 疾 人 口 在 分 布 上 具 有 老 化 的 特 点, 低 龄 残 疾 人 口 总 量 相 对 较 小, 例 如 本 次 调 查 中

的 0-6 岁 儿 童, 样 本 量 太 小, 相 关 结 论 就 不 具 有 代 表 性, 如 果 要 进 一 步 探 究 其 中 智 力 残 疾 儿 童 的 致 残 因 素 等, 受 到 的 限 制 则 更 多 本 次 监 测 样 本 中 也 没 有 抽 取 到 孤 独 症 儿 童, 像 这 种 比 例 较 小 的 残 疾 类 别, 在 样 本 量 有 限 的 情 况 下, 是 很 难 进 行 有 效 分 析 并 得 出 有 效 结 论 的 (2) 在 城 乡 抽 样 上 作 适 当 调 整 (3) 根 据 每 年 监 测 发 现 和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和 需 求, 动 态 调 整 监 测 内 容 (4) 对 特 定 区 域 特 定 人 群 进 行 专 题 监 测 (5) 除 问 卷 外 增 加 辅 助 调 查 手 段 ( 特 别 是 深 入 访 谈 ) (6) 定 期 对 基 层 工 作 人 员 特 别 是 社 区 残 疾 人 协 调 员 进 行 访 谈 与 交 流

附 录 几 次 大 型 残 疾 人 调 查 基 本 数 据 比 较 残 疾 人 口 性 别 构 成 状 况 比 较 调 查 名 称 调 查 年 份 残 疾 男 性 比 重 (100%) 残 疾 女 性 比 重 (100%) 性 别 比 第 一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调 查 ( 湖 北 省 数 据 ) 1987 年 48.48 51.52 94.12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调 查 ( 湖 北 省 数 据 ) 2006 年 52.56 47.44 112.47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调 查 ( 全 国 数 据 ) 2006 年 51.55 48.45 106.42 第 三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调 查 ( 全 国 数 据 ) 2009 年 51.98 48.02 108.23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监 测 2008 年 53.02 46.98 112.86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监 测 2009 年 54.05 46.95 117.60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监 测 2010 年 54.44 46.56 119.50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监 测 2011 年 53.17 46.83 113.53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监 测 2012 年 53.19 46.81 113.55 残 疾 人 口 城 乡 构 成 状 况 比 较 调 查 名 称 调 查 年 份 城 市 残 疾 人 口 比 重 (100%) 农 村 残 疾 人 口 比 重 (100%) 城 乡 比 第 一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调 查 ( 湖 北 省 数 据 ) 1987 年 20.88 79.12 0.26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调 查 ( 湖 北 省 数 据 ) 2006 年 24.96 75.04 0.33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调 查 ( 全 国 数 据 ) 2006 年 22.83 77.17 0.30 第 三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调 查 ( 全 国 数 据 ) 2009 年 35.65 64.35 0.55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监 测 2008 年 23.05 76.95 0.30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监 测 2009 年 21.95 78.05 0.28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监 测 2010 年 21.63 78.37 0.28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监 测 2011 年 21.74 78.26 0.28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监 测 2012 年 21.83 78.17 0.28

残 疾 人 口 年 龄 构 成 状 况 比 较 调 查 名 称 0-14 岁 百 分 比 15-59 岁 百 分 比 60 岁 及 以 上 百 分 比 65 岁 及 以 上 百 分 比 第 一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调 查 ( 湖 北 省 数 据 )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调 查 ( 湖 北 省 数 据 )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调 查 ( 全 国 数 据 ) 13.51 47.27 39.22 29.62 4.37 49.58 46.05 37.06 4.66 42.1 53.24 45.26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监 测 08 4.61 49.51 45.88 38.09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监 测 09 3.58 51.19 45.23 36.87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监 测 10 3.30 50.50 46.20 37.10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监 测 11 3.06 49.13 47.79 37.72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监 测 12 4.37 49.58 46.05 37.06 近 五 年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口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近 五 年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口 康 复 情 况 (%) 近 五 年 湖 北 省 学 龄 儿 童 教 育 情 况 (%)

近 五 年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口 教 育 情 况 (%) 近 五 年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口 婚 姻 状 况 (%)

近 五 年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口 就 业 情 况 (%) 近 五 年 内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接 收 职 业 培 训 情 况 (%)

近 五 年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农 村 人 口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比 重 (%)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生 活 与 发 展 状 况 (2012) 性 别 比 :113.54 城 乡 比 :0.3 年 龄 构 成 :0-14 岁 2.83%, 15-59 岁 47.29%,60 岁 及 以 上 49.88%, 65 岁 及 以 上 39.73% 残 疾 人 口 结 构 家 庭 平 均 规 模 :3.35 人 家 庭 人 均 年 收 入 :13301 元 家 庭 人 均 住 房 面 积 :28 平 米 家 庭 人 均 月 用 电 量 :20.9 度 残 疾 人 口 家 庭 1 年 内 接 受 康 复 比 重 :30.2% 学 龄 童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比 重 :41.54% 高 中 及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比 重 :7.01% 大 专 及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比 重 :1.18% 残 疾 人 口 康 复 残 疾 人 口 教 育 2012 年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生 活 与 发 展 状 况 法 定 婚 龄 在 婚 比 重 :64.6% 未 婚 残 疾 男 性 比 重 :21.8% 丧 偶 残 疾 女 性 比 重 :29.2% 残 疾 人 口 婚 姻 劳 动 年 龄 段 残 疾 人 口 就 业 率 :44.2% 城 镇 残 疾 人 口 就 业 率 :27.6% 1 年 内 接 受 职 业 培 训 比 重 :0.9% 残 疾 人 口 就 业 领 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比 重 :38.44% 1 年 内 领 取 救 济 比 重 :29.99%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比 重 :98.25% 残 疾 人 口 社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比 重 :94.74% 会 保 障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比 重 :92.11% 参 加 失 业 保 险 比 重 :5.26%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比 重 :7.89%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比 重 :10.52% 农 村 人 口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比 重 :96.5%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生 活 与 发 展 状 况 (2011) 性 别 比 :113.54 城 乡 比 :0.28 年 龄 构 成 :0-14 岁 3.06%, 15-59 岁 49.13%,60 岁 及 以 上 47.8%, 65 岁 及 以 上 37.72% 残 疾 人 口 结 构 家 庭 平 均 规 模 :3.35 人 家 庭 人 均 年 收 入 :7836.50 元 家 庭 人 均 住 房 面 积 :36.05 平 米 家 庭 人 均 月 用 电 量 :19.9 度 残 疾 人 口 家 庭 1 年 内 接 受 康 复 比 重 :24.8% 学 龄 童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比 重 :59.5% 高 中 及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比 重 :6.9% 大 专 及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比 重 :1.1% 残 疾 人 口 康 复 残 疾 人 口 教 育 2011 年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生 活 与 发 展 状 况 法 定 婚 龄 在 婚 比 重 :64.2% 未 婚 残 疾 男 性 比 重 :21.2% 丧 偶 残 疾 女 性 比 重 :30.1% 残 疾 人 口 婚 姻 劳 动 年 龄 段 残 疾 人 口 就 业 率 :52.2% 城 镇 残 疾 人 口 就 业 率 :40.4% 1 年 内 接 受 职 业 培 训 比 重 :3.3% 残 疾 人 口 就 业 领 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比 重 :27.2% 1 年 内 领 取 救 济 比 重 :25.1%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比 重 :17.6% 残 疾 人 口 社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比 重 :12.8% 会 保 障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比 重 :16.5% 参 加 失 业 保 险 比 重 :1.1%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比 重 :1.1%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比 重 :0.9% 农 村 人 口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比 重 :96.5%

最 近 四 次 调 查 的 残 疾 类 型 构 成 比 较 肢 体 残 疾 2009:28.3% 2010:28.9% 2011:31.8% 2012:35.2% 多 重 残 疾 2009:14.9% 2010:14.6% 2011:12.2% 2012:30.0% 精 神 残 疾 2009:8.3% 2010:8.3% 2011:8.5% 2012:9.7% 听 力 残 疾 2009:21.4% 2010:21.4% 2011:21.7% 2012:30.0% 湖 北 省 残 疾 人 口 残 疾 类 型 构 成 智 力 残 疾 2009:11.2% 2010:11.3% 2011:10.1% 2012:14.7% 视 力 残 疾 2009:13.8% 2010:13.5% 2011:13.9% 2012:15.3% 言 语 残 疾 2009:2.1% 2010:2.1% 2011:1.8% 201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