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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地 下 水 5.2.1 关 于 地 下 水 赋 存 状 况 的 讨 论 (1) 太 子 河 流 域 的 地 下 水 开 发 情 况 在 太 子 河 下 游 部, 由 第 四 纪 堆 积 物 广 泛 分 布 的 平 原 地 区 为 主 要 含 水 层 分 布 地 域, 由 于 工 业 用 水 农 业 用 水 和 生 活 用 水 的 需 求, 地 下 水 被 大 量 开 采 利 用 太 子 河 流 域 质 地 图 见 图 5.2.1 此 次 现 地 调 查 收 集 了 太 子 河 流 域 内 水 井 登 记 册 数 据, 并 根 据 所 收 集 的 数 据 对 流 域 内 地 下 水 开 发 利 用 状 况 进 行 了 讨 论 (a) 不 同 用 途 地 下 水 利 用 情 况 的 整 理 根 据 已 收 集 的 水 井 登 记 册 数 据, 按 登 记 册 中 的 使 用 者 名 称, 将 水 井 用 途 分 为 农 业 用 水 工 业 用 水 生 活 用 水 3 种 用 途 类 型, 对 各 市 不 同 用 途 的 地 下 水 利 用 情 况 进 行 了 整 理 图 5.2.2 为 水 井 数 量 和 年 取 水 量 统 计 结 果 如 图 5.2.2 所 示, 可 以 确 认 以 下 事 项 5 城 市 水 井 数 量 统 计 结 果 是 : 农 业 用 水 井 数 量 最 多, 居 第 一, 第 二 是 工 业 用 水 井, 第 三 是 生 活 用 水 井 另 外, 全 年 取 水 量 也 是 农 业 用 水 量 最 多, 占 总 用 水 量 的 5%, 工 业 用 水 次 之 (4%), 生 活 用 水 第 三 (1%) 水 井 数 量 以 沈 阳 市 最 多, 其 它 依 次 是 辽 阳 市 鞍 山 市 本 溪 市 抚 顺 市 一 方, 年 取 水 量 以 辽 阳 市 最 多, 依 次 为 鞍 山 市 沈 阳 市 本 溪 市 抚 顺 市 从 不 同 用 途 的 年 取 水 量 看, 抚 顺 市 沈 阳 市 及 辽 阳 市 的 农 业 用 水 年 取 水 量 最 多 本 溪 市 鞍 山 市 的 工 业 用 年 取 水 量 最 多 (b) 不 同 产 业 用 水 量 的 整 理 为 了 确 认 各 行 业 地 下 水 的 利 用 情 况, 根 据 水 井 登 记 册 中 记 载 的 水 井 所 有 者 名 称, 对 水 井 数 按 行 业 进 行 了 分 类 行 业 分 类 是 根 据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行 业 用 水 分 配 定 额 规 定 的 行 业 分 类 原 则 进 行 的 针 对 不 同 产 业 中 工 业 年 取 水 量 1 万 m 3 以 上 的 取 水 企 业 单 位, 其 年 取 水 量 人 员 数 量 和 水 井 数 量 示 于 图 5.2.3 从 该 图 可 以 确 认 以 下 事 项 在 不 同 产 业 中, 钢 铁 冶 炼 及 压 延 加 工 业 用 水 为 2.2 亿 m3, 约 占 工 业 用 水 总 量 ( 约 3.1 亿 m3) 的 7% 该 行 业 3 多 家 企 业 拥 有 的 水 井 数 量 多 于 其 他 行 业, 而 且 一 直 在 抽 取 地 下 水 (c) 水 井 深 度 的 整 理 图 5.2.4 为 根 据 水 井 登 记 册 数 据 所 整 理 的 各 市 区 县 水 井 深 度 分 布 情 况 该 图 表 明, 井 深 3 ~4m 的 水 井 数 量 最 多, 井 深 6m 的 水 井 数 量 约 占 全 部 水 井 总 数 的 8% (d) 地 下 水 开 发 年 度 变 化 的 整 理 图 5.2.5 为 年 度 打 井 数 量 的 变 化 情 况 如 图 所 示,8 年 代 以 后, 水 井 数 量 急 剧 增 加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随 着 经 济 增 长 的 快 速 发 展, 工 业 用 水 的 需 求 量 急 剧 增 加 5-15

辽 阳 市 沈 阳 市 本 溪 市 抚 顺 市 平 原 地 区 含 水 层 鞍 山 市 平 原 区 含 水 层 域 山 丘 区 岩 体 分 布 域 凡 例 冲 积 层 洪 积 层 白 垩 系 侏 罗 系 三 畳 系 古 生 界 原 生 界 侵 入 岩 类 混 合 岩 ( 太 古 代 ) 图 5.2.1 太 子 河 流 域 地 质 图 水 井 数 量 2, 1,8 1,6 1,4 1,2 1, 8 6 4 2 生 活 用 水 工 业 用 水 农 业 用 水 抚 顺 县 新 宾 县 平 山 区 溪 湖 区 明 山 区 南 芬 区 本 溪 县 苏 家 屯 区 白 塔 区 文 圣 区 宏 伟 区 太 子 河 区 辽 阳 县 灯 塔 市 鞍 山 市 区 千 山 区 海 城 市 抚 顺 市 本 渓 市 沈 阳 市 辽 阳 市 鞍 山 市 图 5.2.2(a) 不 同 用 途 水 井 数 量 年 抽 水 量 ( 万 m3) 25, 生 活 用 水 2, 工 业 用 水 农 业 用 水 15, 1, 5, 抚 顺 县 新 宾 县 平 山 区 溪 湖 区 明 山 区 南 芬 区 本 溪 县 苏 家 屯 区 白 塔 区 文 圣 区 宏 伟 区 太 子 河 区 辽 阳 县 灯 塔 市 鞍 山 市 区 千 山 区 海 城 市 抚 顺 市 本 渓 市 沈 阳 市 辽 阳 市 鞍 山 市 图 5.2.2(b) 不 同 用 途 年 取 水 量 年 抽 水 量 ( 万 m3) 25, 2, 15, 1, 5, 21,919 5 万 m3 以 上 1,785 1,683 1,629 炼 铁 及 化 学 原 料 及 电 力. 蒸 汽. 热 水 圧 延 加 工 业 化 学 制 品 制 造 业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造 纸 及 纸 制 品 业 7 595 519 煤 炭 开 采 业 和 洗 选 业 非 金 属 矿 物 制 品 业 行 业 数 量 水 井 数 量 纺 织 业 15 12 9 6 3 行 业 数 量 水 井 数 量 年 抽 水 量 ( 万 m3) 5 4 3 2 1 1 万 m3 以 上 饮 料 制 造 业 铁 矿 采 选 业 黑 色 金 属 冶 炼 及 圧 延 加 工 业 行 业 数 量 水 井 数 量 印 刷 业 交 通? 输 其 他 制 造 业 普 通 机 械 食 品 制 造 业 食 品 加 工 业 记 录 媒 介 设 备 制 造 业 制 造 业 复 制 业 5 4 3 2 1 行 业 数 量 水 井 数 量 图 5.2.3 不 同 产 业 类 别 工 业 用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企 业 数 量 及 水 井 数 量 年 抽 水 量 ( 万 m3) 25, 2, 15, 1, 5, - 使 用 量 ( 万 m3) 累 计 频 率 1 2 3 4 5 6 7 8 9 1 11 12 13 14 15 15< 深 度 划 分 (m) 图 5.2.4 不 同 深 度 水 井 数 量 12 1 8 6 4 2 累 计 频 率 (%) 水 井 数 量 4 35 3 25 2 15 1 5 水 井 数 量 累 计 数 量 ~8484 85 86 87 88 89 9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 2 3 4 水 井 建 成 年 5 市 总 计 35 3 25 2 15 1 5 图 5.2.5 各 年 度 水 井 数 量 分 布 累 计 数 量 5-16

(2) 地 下 水 赋 存 量 的 讨 论 (a)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的 推 算 采 用 以 下 方 法 推 算 平 原 地 区 含 水 层 分 布 区 域 内 的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i) 采 用 已 述 的 地 下 水 平 衡 公 式 R = Pump + Qgout 进 行 推 算 ( 假 设 蓄 留 水 变 化 量 为 零 ) ii) 地 下 水 流 出 量 Q 由 从 含 水 层 流 向 流 域 外 的 地 下 水 流 失 量 和 流 向 河 流 的 基 流 流 出 量 构 成 gout 已 经 绘 制 出 的 地 下 水 位 等 高 线 图 看, 没 有 从 河 口 流 向 流 域 外 的 地 下 水 流 量 iii) 基 流 流 出 量 采 用 另 外 收 集 的 河 流 流 量 观 测 数 据 iv)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Pump 使 用 水 利 厅 统 计 资 料 水 资 源 管 理 年 报 中 记 载 的 23 年 数 值 v)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采 用 平 原 地 区 沈 阳 市 辽 阳 市 及 鞍 山 市 的 使 用 量 ; 抚 顺 市 本 溪 市 的 使 用 量 假 设 是 基 本 上 来 自 山 丘 地 区 的 取 水 推 算 结 果 见 图 5.2.6 如 图 所 示, 关 于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山 丘 地 域 为 33,711 万 m 3, 平 原 地 域 为 15,83 万 m 3, 全 流 域 总 计 为 139,514 万 m 3 (b) 不 同 地 区 地 下 水 平 衡 情 况 的 讨 论 针 对 平 原 地 区 含 水 层 分 布 区 域, 对 前 面 计 算 得 出 流 域 地 下 水 平 衡 进 行 更 为 详 细 的 不 同 地 区 的 地 下 水 平 衡 计 算 按 以 下 步 骤 进 行 i) 计 算 各 小 流 域 内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ii) 根 据 水 资 源 管 理 公 报 资 料, 整 理 太 子 河 流 域 内 5 城 市 各 县 区 的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iii) 基 于 已 绘 制 的 地 下 水 位 等 高 线 图, 确 定 需 推 算 地 下 水 平 衡 的 地 区 iv) 比 较 每 地 区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和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v) 分 析 各 地 区 之 间 地 下 水 流 动 量, 计 算 得 出 不 同 地 区 的 最 终 地 下 水 平 衡 计 算 结 果 见 图 5.2.8 由 图 5.2.8 可 知, 在 地 区 2 中, 虽 然 有 来 自 地 区 1 的 地 下 水 流 入 带 来 的 补 给, 但 该 地 区 的 地 下 水 平 衡 最 终 为 负 值 在 其 它 地 区 中, 地 下 水 平 衡 均 为 正 值 另 外, 就 上 述 方 法 计 算 得 到 的 各 地 区 间 地 下 水 平 衡 结 果, 使 用 简 单 模 型 模 拟 计 算 不 同 月 份 地 下 水 蓄 留 量 变 化, 通 过 再 现 实 际 地 下 水 位 来 进 行 验 证 图 5.2.9 为 地 区 1 模 拟 分 析 时 所 用 的 数 据 及 地 下 水 位 再 现 结 果 如 图 所 示, 通 过 输 入 数 据 可 以 再 现 地 下 水 位, 并 验 证 了 地 区 间 地 下 水 平 衡 显 示 了 太 子 河 流 域 现 状 5.2.2 地 下 水 管 理 指 标 值 的 讨 论 (1) 地 下 水 的 宏 观 管 理 和 微 观 管 理 日 本 的 地 下 水 管 理 是 以 防 止 伴 随 地 下 水 超 采 而 导 致 地 面 沉 降 为 首 要 目 标 的, 采 用 了 以 每 口 水 井 的 规 模, 申 请 许 可 和 进 行 申 报 为 义 务 的 水 井 管 理 制 度 一 方, 该 水 井 管 理 制 度 对 于 解 决 象 地 面 沉 降 这 样 的 局 部 地 下 水 问 题 是 有 效 的, 但 并 不 是 总 体 管 理 地 下 水 的 地 下 水 开 发 行 为 的 体 制 可 以 说 地 下 水 管 理 的 理 想 模 式 是, 引 进 将 管 理 地 下 水 平 衡 的 地 下 水 盆 地 的 宏 观 管 理 和 地 面 沉 降 水 质 污 染 这 类 管 理 局 部 性 现 象 的 微 观 管 理 两 者 统 一 的 制 度, 并 对 两 者 进 行 适 当 的 运 用 5-17

平 原 地 区 山 丘 地 区 基 流 流 出 39,8 取 水 96,39 降 雨 渗 透 渗 透 量 15,83 伏 流 地 下 水 流 出 29,316 取 水 4,324 渗 透 量 33,711 地 下 水 流 出 图 5.2.6 太 子 河 流 域 的 地 下 水 平 衡 地 区 3 地 区 2 地 区 1 地 区 1 补 给 量 抽 水 量 519,299,729 223,34, 蓄 留 変 化 量 22,857,969 地 下 水 流 出 量 181,647,36 1,477km2 基 流 流 出 量 91,454,4 地 下 水 涵 养 量 ( 万 m3) 图 5.2.7 含 水 层 的 地 区 划 分 16, 14, 12, 1, 8, 6, 4, 2,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工 业 用 水 生 活 用 水 农 业 用 水 基 流 流 出 量 地 下 水 流 出 量 地 区 4 使 用 数 据 16, 地 区 1 14, 12, 1, 8, 6, 4, 2, 地 下 水 抽 水 量 等 ( 万 m3) 地 区 2 补 给 量 抽 水 量 327,455,254 474,16, 蓄 留 変 化 量 -31,282,986 地 下 水 流 出 量 932km2 地 区 3 补 给 量 抽 水 量 196,429,118 93,19, 蓄 留 変 化 量 5,477,518 559km2 基 流 流 出 量 66,225,6 基 流 流 出 量 97,761,6 3 Jan Feb Mar Apr May Jun Jul Aug Sep Oct Nov Dec 地 下 水 流 出 量 地 下 水 位 (m) 28 26 24 22 2 18 16 14 12 1 再 現 地 下 水 位 SW4 再 现 结 果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3/1 3/11 3/12 图 5.2.9 地 下 水 位 再 现 使 用 数 据 和 再 现 结 果 1 2 3 4 5 降 水 量 (mm) 地 区 4 补 给 量 抽 水 量 38,6,835 169,7, 蓄 留 変 化 量 2,947,5 地 下 水 流 出 量 876km2 ( 单 位 :m3) 图 5.2.8 各 地 区 的 水 平 衡 计 算 结 果 基 流 流 出 量 135,359,335 1,351,19,935 96,39, 39,8,935 5-18

(2) 地 下 水 的 宏 观 管 理 值 (a) 地 下 水 可 持 续 开 采 量 在 进 行 宏 观 地 下 水 管 理 时, 最 重 要 宏 观 管 理 确 保 地 下 水 盆 地 的 水 平 衡 Qin Q out 的 事 项 是 把 握 地 下 水 平 衡, 以 求 出 不 导 致 地 下 水 枯 竭 且 可 进 行 长 期 开 采 的 地 下 水 可 持 续 开 采 量 地 下 水 可 持 续 Q in 流 入 部 分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地 下 水 流 入 量 地 下 水 盆 地 Q out 流 出 部 分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基 流 流 出 量 地 下 水 流 出 量 开 采 量 也 可 以 考 虑 为 进 行 地 下 水 开 发 时 的 最 大 取 水 可 能 量 地 下 水 可 持 续 开 采 量 的 关 键 就 是 地 下 支 平 衡, 以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为 基 准, 长 期 开 采 中 其 开 采 量 不 超 过 其 补 给 量 ( 参 考 图 5.2.1) 微 观 管 理 应 对 局 部 地 下 水 问 题 地 面 沉 降 水 位 下 降 ( 水 井 干 涸 ) 地 下 水 污 染 (b) 最 大 地 下 水 可 持 续 开 采 量 的 讨 论 图 5.2.1 宏 观 管 理 和 微 观 管 理 对 图 5.2.9 所 示 的 各 地 区, 使 用 再 现 各 地 区 地 下 水 蓄 留 量 变 化 的 简 易 模 型, 通 过 输 入 长 期 降 雨 模 式, 并 推 测 其 长 期 地 下 水 位 ( 蓄 留 量 变 化 ) 的 变 化 在 此, 通 过 改 变 取 水 量, 进 行 分 析 了 持 续 的 地 下 水 可 开 采 量 使 用 模 型 的 概 要 如 下 i) 计 算 2 年 不 同 月 份 地 下 水 蓄 留 量 的 变 化, 确 认 能 否 产 生 恒 常 性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ii) 降 水 量 数 据 以 1984 年 ~23 年 太 子 河 流 域 内 观 测 数 据 为 基 础, 使 用 通 过 泰 森 分 割 法 图 算 出 的 各 小 流 域 的 数 据 按 降 序 () 比 率 计 算 得 出 的 值 不 同 小 流 域 的 泰 森 系 数 iii) 各 地 区 的 降 雨 量, 根 据 各 小 流 域 ( 包 括 在 地 区 中 ) 降 雨 量 所 在 地 区 内 所 占 面 积 比 例 ( 小 流 域 面 积 / 地 区 面 积 ) 进 行 分 配 iv)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是 在 求 出 23 年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与 23 年 降 水 量 ( 在 iii 中 计 算 得 出 的 值 ) 的 比 之 后, 并 将 该 比 例 乘 以 输 入 降 雨 量 数 据 计 算 得 出 的 v) 基 底 流 出 量 的 计 算 是, 首 先 求 出 23 年 基 底 流 出 量 和 23 年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之 比, 并 将 该 比 率 乘 以 ( 可 以 从 输 入 降 水 量 数 据 得 出 ) 地 下 中 水 补 给 量 vi) 从 地 区 1 流 入 到 地 区 2 的 地 下 水 流 入 量 计 算 是, 首 先 求 出 23 年 地 下 水 流 入 量 和 23 年 ( 地 区 2)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之 比, 并 将 该 比 例 乘 以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vii) 从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中 减 去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和 基 底 流 出 量 得 到 的 值 ( 地 区 1,2 要 考 虑 地 下 水 流 入 流 出 量 ) 为 蓄 留 变 化 量 用 含 水 层 分 布 区 域 面 积 除 以 该 值 之 后, 再 除 以 有 效 空 隙 率 ( 用.1), 即 得 出 地 下 水 位 变 化 计 算 得 出 连 续 2 年 取 水 仍 使 其 地 下 水 位 保 持 在 初 期 水 位 的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最 大 值 但 是 假 定, 从 地 区 1 向 地 区 2 流 入 的 地 下 水 流 入 量 以 维 持 23 年 的 流 入 量 为 标 准, 同 时 地 区 3 和 地 区 4 的 其 基 流 流 出 量 则 是 以 维 持 23 年 的 基 流 流 出 量 为 标 准 分 析 结 果 见 图 5.2.11 表 5.2.1 分 析 结 果 表 明 : 在 地 区 1 3 4 中, 即 使 超 过 了 23 年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其 持 续 开 采 仍 是 可 能 ; 但 在 地 区 2, 如 果 其 取 水 量 不 比 23 年 取 水 量 减 少 4% 左 右, 将 不 可 能 持 续 利 用 5-19

1, 1, 揚 水 量 ( 現 状 維 持 ) 揚 水 量 ( 現 状 維 持 ) 地 下 水 揚 水 量 ( 万 m3/ 年 ) 75, 5, 25, 揚 水 量 (3% 増 加 ) 涵 養 量 25, 5, 75, 地 下 水 涵 養 量 ( 万 m3/ 年 ) 地 下 水 揚 水 量 ( 万 m3/ 年 ) 75, 5, 25, 揚 水 量 (4% 削 減 ) 涵 養 量 25, 5, 75, 地 下 水 涵 養 量 ( 万 m3/ 年 ) 1 1, 1 1, 貯 留 変 化 量 (m) 8 6 4 2-2 -4 揚 水 量 現 状 維 持 揚 水 量 3% 増 加 貯 留 変 化 量 (m) 8 6 4 2-2 -4 揚 水 量 現 状 維 持 揚 水 量 4% 削 減 -6-8 -1 地 区 1 1 2 3 4 5 6 7 8 9 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6 -8-1 地 区 2 1 2 3 4 5 6 7 8 9 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 1, 1, 揚 水 量 ( 現 状 維 持 ) 揚 水 量 ( 現 状 維 持 ) 地 下 水 揚 水 量 ( 万 m3/ 年 ) 75, 5, 25, 揚 水 量 (16% 増 加 ) 涵 養 量 25, 5, 75, 地 下 水 涵 養 量 ( 万 m3/ 年 ) 地 下 水 揚 水 量 ( 万 m3/ 年 ) 75, 5, 25, 揚 水 量 (2% 増 加 ) 涵 養 量 25, 5, 75, 地 下 水 涵 養 量 ( 万 m3/ 年 ) 1 1, 1 1, 貯 留 変 化 量 (m) 8 6 4 2-2 -4 揚 水 量 現 状 維 持 揚 水 量 2% 増 加 貯 留 変 化 量 (m) 8 6 4 2-2 -4 揚 水 量 現 状 維 持 揚 水 量 16% 増 加 -6-8 -1 地 区 3 1 2 3 4 5 6 7 8 9 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6 -8-1 地 区 4 1 2 3 4 5 6 7 8 9 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 图 5.2.11 蓄 留 量 变 化 计 算 结 果 表 5.2.1 地 下 水 最 大 可 持 续 开 采 量 地 区 23 年 全 年 取 水 量 最 大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 万 m 3 ) ( 万 m 3 ) 增 减 量 1 22,334 23,4 +3% 2 47,416 45,52-4% 3 9,319 11,183 +16% 4 16,97 19,685 +2% (c) 地 下 水 平 衡 与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的 关 系 在 太 子 河 流 域 平 原 地 区 含 水 层 分 布 区 域 的 4 地 区 中, 分 别 分 布 1 处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区 ( 漏 斗 地 区 ) 在 除 地 区 2 之 外 的 其 他 3 地 区 中, 其 地 下 水 平 衡 为 盈 余, 并 且 其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与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的 比 率 也 都 大 至 相 等 (5%)( 参 照 图 5.2.12) 因 此, 所 以 除 了 地 区 2 以 外, 目 前 出 现 的 地 下 水 下 降 问 题,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要 讲 述 的 微 观 地 下 水 管 理 得 到 控 制 地 区 2 中, 必 须 首 先 在 宏 观 地 下 水 管 理 范 围 内 控 制 地 下 水 平 衡, 然 后 在 此 基 础 上, 通 过 微 观 管 理 采 取 减 少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措 施 同 时, 为 了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漏 斗 问 题, 各 地 区 的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都 必 须 分 别 削 减 到 该 地 区 的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的 5% 左 右 地 下 水 流 入 成 分 ( 万 m3) 8, 7, 6, 5, 4, 3, 2, 1, - 山 地 涵 養 成 分 地 表 水 涵 養 成 分 地 下 水 揚 水 量 地 下 水 流 出 量 降 雨 浸 透 成 分 地 下 水 流 入 量 基 底 流 出 量 ブロック1 ブロック2 ブロック3 ブロック4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图 5.2.12 地 区 间 的 水 平 衡 地 区 1 3 4 地 区 2 地 下 水 均 衡 局 部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地 区 范 围 流 地 出 下 量 水 取 地 水 下 量 水 地 下 水 不 均 衡 地 区 范 围 图 5.2.13 地 区 间 的 水 平 衡 与 漏 斗 现 象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取 地 水 下 量 水 8, 7, 6, 5, 4, 3, 2, 1, - 流 地 出 下 量 水 涉 及 全 地 区 大 范 围 的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地 下 水 流 出 成 分 ( 万 m3) 5-2

(3) 微 观 地 下 水 管 理 指 标 值 (a) 单 位 面 积 最 大 可 持 续 开 采 量 用 计 算 得 出 的 地 下 水 最 大 可 持 续 开 采 量 除 以 含 水 层 分 布 面 积, 求 出 单 位 面 积 最 大 可 持 续 开 采 量 该 单 位 面 积 可 持 续 开 采 量 作 为 微 观 地 下 水 管 理 的 管 理 目 标 值, 通 过 正 确 地 使 用 该 管 理 目 标 值, 可 以 实 现 更 有 效 的 地 下 水 管 理 这 里 首 先 就 保 持 地 下 水 平 衡 的 地 区 1 3 和 4, 从 其 2 年 间 地 下 水 蓄 留 量 变 化 结 果 计 算 出 每 地 区 的 最 大 地 下 水 可 持 续 开 采 量, 然 后 除 以 含 水 层 面 积 求 出 单 位 面 积 可 采 量 计 算 结 果 见 表 5.2.2 表 5.2.2 单 位 面 积 最 大 可 持 续 开 采 量 ( 地 区 1 3 4) 地 区 补 给 量 最 大 可 持 续 开 采 水 量 含 水 层 面 积 单 位 面 积 可 开 量 ( 万 m3) ( 万 m3) (km 2 ) ( 万 m3/km 2 / 年 ) 1 5,611 23,4 1,477 15.57 3 22,347 11,183 559 2.1 4 35,4 19,685 876 22.47 另 外, 在 地 下 水 平 衡 被 破 坏 的 地 区 2 中, 计 算 了 将 不 会 导 致 地 下 水 干 涸 的 可 持 续 开 采 量, 但 是, 为 了 有 助 于 恢 复 目 前 该 地 区 大 范 围 的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要 求 更 进 一 步 削 减 地 下 水 开 采 量 在 此, 将 地 区 2 的 单 位 可 开 量 设 定 为 两 个 阶 段, 第 一 阶 段 确 定 为 不 引 起 地 下 水 干 涸 的 最 大 可 开 采 量, 第 二 阶 段 确 定 为 可 使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得 到 恢 复 的 最 終 目 标 开 采 量 ( 为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的 5%) 地 区 2 中 不 同 阶 段 单 位 面 积 可 采 量 见 表 5.2.3 表 5.2.3 单 位 面 积 最 大 可 持 续 开 采 量 ( 地 区 2) 补 给 量 最 大 可 持 续 开 采 水 量 含 水 层 面 积 单 位 面 积 可 开 量 步 骤 ( 万 m3) ( 万 m3) (km 2 ) ( 万 m3/km 2 / 年 ) 阶 段 1 45,52 48.84 52,249 932 阶 段 2 26,124 28.3 (b) 单 位 面 积 可 采 量 与 地 下 水 下 降 在 地 区 1 中, 以 其 单 位 面 积 可 开 采 量 持 续 一 年 开 采 的 情 况 下, 采 用 雅 各 布 非 平 衡 公 式 计 算 距 水 井 的 距 离 与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量 的 关 系 计 算 结 果 见 图 5.2.14 如 该 图 所 示, 即 使 以 单 位 面 积 可 开 采 量 进 行 取 水 的 情 况 下, 距 水 井 5m 的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量 为 1m 以 下, 在 每 1km2 内 以 单 位 面 积 可 开 采 量 进 行 取 水 时, 将 水 井 相 互 干 涉 范 围 被 控 制 在 1~2m 内, 将 不 会 出 现 由 水 井 干 涉 所 产 生 的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地 下 水 位 低 下 量 (m) - 1 2 3 4 5 6 7 8 9 1-1 2 3 4 5 6 7 8 井 戸 からの 距 離 (m) 图 5.2.14 单 位 面 积 可 采 量 与 地 下 水 下 降 量 雅 各 布 非 平 衡 式 2.3Q 2.25Tt s = log 2 4πT r S s :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量, Q : 取 水 量,T : 透 水 系 数, t : 时 间, r : 距 水 井 的 距 离, S : 蓄 留 系 数 在 计 算 时 假 定 : 透 水 系 数 =86m2/day( 饱 和 透 水 系 数 =.1cm/sec, 含 水 层 厚 =1m), 蓄 留 系 数 =.1 5-21

5.2.3 地 下 水 利 用 实 际 状 况 的 监 测 在 大 面 积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的 辽 阳 市 首 山 地 区 ( 地 区 2), 就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和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状 况 进 行 了 调 查 和 分 析 (1)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监 测 通 过 辽 阳 市 水 利 局 水 资 源 管 理 处, 从 辽 阳 市 财 务 局 收 集 了 地 下 水 年 取 水 量 1 万 m3 以 上 24 年 7 月 至 25 年 6 月 间 各 月 份 取 水 量 数 据 该 水 资 源 管 理 处 所 管 辖 的 取 水 单 位 之 中,24 年 7 月 至 25 年 6 月 间 年 取 水 量 1 万 m3 超 过 1 万 m3 的 取 水 单 位 有 18 处 其 细 项 是 工 业 用 水 8 处 生 活 用 水 7 处 取 暖 气 用 3 处 但 是, 大 多 数 取 水 单 位 都 拥 有 多 处 取 水 井, 然 而 取 水 量 均 为 各 取 水 单 位 的 所 有 取 水 井 的 总 取 水 量 即 使 是 水 资 源 处, 也 未 能 掌 握 每 口 取 水 井 的 取 水 量 这 是 因 为 在 发 放 取 水 许 可 时, 不 是 对 每 口 取 水 井 发 放 许 可, 而 是 对 每 个 取 水 单 位 ( 企 业 自 来 水 公 司 等 ) 发 放 许 可 证, 并 且 用 水 量 数 据 也 是 由 取 水 单 位 进 行 管 理 的 在 已 经 取 得 取 水 量 数 据 的 地 点, 也 收 集 了 与 水 井 位 置 数 据 有 关 的 信 息 但 是, 在 有 多 数 取 水 井 的 地 方, 未 能 收 集 到 各 水 井 的 正 确 位 置 数 据, 仅 获 得 了 取 水 井 分 布 范 围 的 信 息 ( 参 照 表 5.2.4) 根 据 所 获 得 的 数 据, 推 算 每 1km2 的 取 水 量 分 布, 见 图 5.2.15 如 图 所 示, 在 本 次 调 查 地 区 中, 地 区 2 的 地 下 水 正 以 超 过 其 最 大 可 持 续 开 采 量 (49 万 m3/km2/ 年 ) 被 开 采 表 5.2.4 主 要 取 水 者 所 持 取 水 井 的 分 布 范 围 序 号 注 册 单 位 名 称 范 围 (km 2 ) 水 井 数 年 取 水 量 ( 万 m 3 / 年 ) 单 位 面 积 取 水 量 ( 万 m 3 /km 2 / 年 ) 1 鞍 钢 新 钢 铁 公 司 85 67 12,937 152 2 鞍 山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28 59 3,24 117 3 辽 阳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15 17 667 44 4 鞍 钢 第 二 发 电 厂.7 9 617 857 凡 例 25~5 万 m3/km2/ 年 5~75 万 m3/km2/ 年 75~1 万 m3/km2/ 年 1 万 m3/km2/ 年 ~ 太 子 河 3 辽 阳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1 鞍 山 新 钢 铁 公 司 辽 阳 市 区 2 鞍 山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图 5.2.15 单 位 面 积 的 取 水 量 分 布 图 5-22

(2)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状 况 监 测 本 次 地 下 水 位 调 查 访 问 了 共 计 24 处 水 井, 并 对 其 地 下 水 位 进 行 了 观 测 访 问 水 井 的 主 要 项 目 ( 深 度 和 地 下 水 位 ) 汇 总 见 图 5.2.16 同 时, 通 过 现 场 调 查 所 确 认 的 调 查 对 象 地 区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问 题 等 的 汇 总 见 表 5.2.5 基 于 地 下 水 位 观 测 结 果 绘 制 的 地 下 水 位 等 高 线 图 见 图 5.2.17 本 次 地 下 水 观 测 的 实 施 时 期 相 当 于 雨 季, 也 是 一 年 之 中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 从 上 游 及 降 雨 渗 透 等 ) 最 大 的 时 期, 在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地 区 ( 漏 斗 地 区 ) 北 部 的 辽 阳 灌 区, 由 于 水 稻 栽 培 的 灌 溉, 通 过 灌 溉 渠 系 和 田 间 促 进 地 下 水 补 给, 漏 斗 地 区 的 范 围 正 在 缩 小 另 一 方 面, 根 据 现 场 采 访 调 查 和 现 有 地 下 水 位 数 据 等 可 以 知, 在 该 地 区 旱 季 时 由 于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减 少, 灌 区 取 水 停 止, 丢 去 了 雨 季 时 丰 富 的 地 下 水 补 给 源, 从 而 使 漏 斗 地 区 面 积 扩 大 ( 参 考 图 5.2.1) 另 外, 本 次 调 查 结 果 明 确 显 示, 通 过 辽 阳 灌 区 的 地 下 水 补 给 在 雨 季 有 助 于 减 少 漏 斗 地 区 面 积 但 是, 利 用 地 表 水 的 补 给, 只 是 在 4 月 至 9 月 的 灌 溉 期 内 暂 时 使 漏 斗 地 区 范 围 减 少, 未 能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漏 斗 现 象 综 上 所 述, 要 解 决 漏 斗 现 象, 首 先 要 减 少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同 时, 为 了 解 缓 现 在 正 在 恶 化 的 地 下 水 水 质, 也 需 要 尽 早 减 少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表 5.2.5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状 况 监 测 结 果 汇 总 地 域 地 下 水 位 状 况 确 定 的 问 题 等 备 注 辽 阳 灌 区 周 围 辽 阳 灌 区 ~ 首 山 镇 之 间 灌 区 内 2m 左 右 灌 区 南 端 5~7m 左 右 灌 溉 用 水 的 过 大 地 下 渗 漏 损 失 流 入 地 下 水 体 的 表 流 水 ( 基 流 ) 使 得 地 下 水 水 质 恶 化 7~12m 左 右 由 于 水 位 下 降 用 押 水 井 很 难 保 障 生 活 用 水 生 活 用 水 是 由 村 里 的 小 規 模 自 来 水 或 各 户 的 深 井 来 保 障 的 由 于 水 泵 用 电 负 担 较 大, 很 难 充 分 保 障 水 量 ( 特 别 是 旱 季 ) 由 于 地 下 水 灌 溉 农 业 的 机 电 费 用 很 大, 实 施 起 来 很 困 难 流 入 地 下 水 的 表 流 水 ( 基 流 ) 使 得 地 下 水 水 质 恶 化 首 山 镇 附 近 15~22m 左 右 由 于 水 位 下 降 用 押 水 井 很 难 保 障 生 活 用 水 生 活 用 水 是 由 县 大 規 模 自 来 水 或 鞍 钢 建 设 的 自 来 水 管 道 进 行 保 障 的 由 于 地 下 水 灌 溉 农 业 的 机 电 费 用 很 大, 实 施 起 来 很 困 难 区 域 内 有 鞍 钢 水 源 井 灌 区 内 的 过 剰 取 水 量 的 相 当 一 部 分 由 鞍 钢 每 年 支 附 2 万 元 的 ( 补 偿 ) 金 在 大 张 郎 村 有 用 水 利 厅 资 金 开 发 自 来 水 水 源 计 划 ( 深 井 ) 鞍 钢 正 着 手 向 周 边 村 子 铺 设 自 来 水 管 道 5-23

頻 度 9 8 7 6 5 4 3 2 1 1 2 3 4 5 6 7 8 9 1 井 戸 深 度 (GL-m) 图 5.2.16 监 测 水 井 深 度 地 下 水 位 的 统 计 数 据 頻 度 8 7 6 5 4 3 2 1 2 4 6 8 1 12 14 16 18 2 >2 地 下 水 位 (GL-m) 14 辽 阳 灌 区 8 16 总 干 渠 道 12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区 1 凡 例 地 下 水 位 標 高 (m) 地 下 水 位 (GL-m) - 5 5-1 1-15 15-2 2-25 丰 水 期 8 1 6 2 4 图 5.2.17 地 下 水 位 等 高 线 图 18 2 22 32 3 36 24 26 28 -.5 1 2 3 4 5 km 34 丰 水 期 来 自 上 游 的 补 给 量 和 降 雨 渗 透 量 増 加, 另 外, 由 于 辽 阳 灌 区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增 加, 漏 斗 地 区 面 积 缩 小 遼 陽 灌 漑 区 漏 斗 地 区 范 围 枯 水 期 主 要 地 下 水 水 源 分 布 范 围 在 枯 水 期, 地 下 水 补 给 量 也 减 少, 是 在 辽 阳 灌 区 也 因 停 止 取 水, 而 导 致 漏 斗 地 区 面 积 扩 大 漏 斗 地 区 范 围 ( 推 定 ) 图 5.2.18 丰 水 期 和 枯 水 期 漏 斗 地 区 面 积 変 化 状 况 示 意 图 5-24

5.2.4 太 子 河 流 域 地 下 水 管 理 的 现 状 与 问 题 (1) 太 子 河 流 域 地 下 水 管 理 的 现 状 (a)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辽 宁 省 于 1994 年 1 月 6 日 根 据 辽 宁 省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正 式 实 施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地 下 水 取 水 的 批 准, 不 只 是 水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还 需 要 城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地 质 矿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后, 方 可 获 得 许 可 批 准 另 外, 在 地 下 水 取 水 的 情 况, 取 水 许 可 证 发 放 时 取 水 许 可 申 请 书 记 载 事 项 如 表 5.2.6 所 示 取 水 水 井 的 详 细 事 项 另 行 提 交 报 告 表 5.2.6 注 册 登 记 表 中 记 载 的 有 关 水 井 事 项 记 载 项 目 水 井 序 号 水 源 地 点 水 井 深 度 水 井 直 径 地 下 水 类 型 地 下 水 取 水 深 度 地 下 水 位 水 泵 型 式 取 水 能 力 申 请 取 水 量 (b) 水 资 源 费 的 征 收 辽 阳 市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体 制 见 图 5.2.19 辽 阳 市 水 利 局 仅 负 责 征 收 市 行 政 区 内 市 街 区 部 分 的 水 资 源 费, 有 关 其 他 地 区, 分 别 由 辽 阳 县 和 灯 塔 市 ( 县 级 市 ) 水 利 局 负 责 征 收 工 作 但 是 由 省 或 市 ( 地 级 市 ) 负 责 审 查 批 准 的 取 水 许 可, 即 使 取 水 水 源 地 位 于 灯 塔 市 或 辽 阳 县, 仍 辽 阳 市 水 利 局 负 责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工 作 水 资 源 费 根 据 取 水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申 报 数 每 月 进 行 计 算 并 征 收 另 外, 申 报 数 据 不 是 每 口 取 井, 而 取 水 企 业 单 位 的 取 水 总 量 征 收 水 资 源 费 的 3% 上 缴 省 水 利 厅, 其 余 7% 纳 入 各 市 县 财 政 收 入 但 是, 因 为 农 业 用 地 下 水 作 为 特 例 被 免 除 支 付 水 资 源 费 而 未 被 征 收, 所 以 未 能 掌 握 实 际 取 水 量 数 据 其 次, 又 因 为 有 关 农 村 生 活 家 畜 医 疗 机 关 学 校 造 林 小 型 发 电 的 用 水 也 被 免 除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实 际 上 只 有 工 业 用 水 和 城 市 生 活 用 水 的 水 资 源 费 被 征 收 辽 宁 省 水 利 厅 辽 阳 县 灯 塔 市 征 收 额 3% 上 缴 水 利 厅 市 区 水 利 局 水 利 局 水 利 局 所 在 地 管 理 水 源 遼 陽 市 管 理 水 源 遼 寧 省 管 理 水 源 灯 塔 市 市 区 辽 阳 县 图 5.2.19 辽 阳 市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体 制 5-25

(c) 辽 宁 省 地 下 水 资 源 保 护 条 例 辽 宁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于 24 年 8 月 1 日 通 过 辽 辽 宁 省 地 下 水 资 源 保 护 条 例 该 条 例 共 有 32 条, 对 地 下 水 资 源 保 护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了 规 定 本 条 例 对 上 述 辽 宁 省 地 下 水 资 源 保 护 行 动 计 划 报 告 书 中 规 定 的 地 下 水 资 源 保 护 区 区 分 保 护 措 施 等 相 关 内 容 进 现 了 法 制 化 (2) 地 下 水 管 理 制 度 的 问 题 (a) 水 井 管 理 和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地 下 水 管 理 在 制 度 上, 日 本 与 中 国 的 最 大 不 同 点 就 是 日 本 实 行 以 水 井 为 单 位 的 许 可 制, 而 中 国 则 实 行 取 水 企 业 单 位 许 可 制 ( 参 照 图 5.2.2) 由 于 日 本 实 施 了 以 主 要 控 制 地 面 沉 降 为 目 的 地 下 水 管 理, 完 备 了 针 对 每 口 水 井 的 许 可 制, 所 以 形 成 了 可 以 控 制 任 何 地 面 沉 降 的 管 理 体 制 但 是 在 中 国, 现 在 正 在 引 入 的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是 为 了 适 当 地 进 行 水 资 源 配 置 而 建 立 的, 并 不 是 以 地 下 水 管 理 为 主 要 目 的 的 制 度 所 以, 中 国 的 管 理 体 制 不 是 如 日 本 那 样 针 对 每 口 水 井 进 行 管 理, 而 是 针 对 取 水 企 业 的 粗 犷 型 管 理 辽 宁 省 的 情 况 是, 特 别 是 工 业 用 水 使 用 地 下 水 的 企 业 多, 而 且 大 多 数 用 水 单 位 拥 有 多 口 取 水 井 所 以, 在 现 有 制 度 下, 掌 握 每 口 水 井 的 取 水 量, 进 行 微 观 地 下 水 管 理 是 非 常 困 难 的 日 本 的 实 例 辽 宁 省 的 实 例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取 水 量 个 别 申 报 取 水 量 总 量 申 报 许 可 申 请 许 可 申 请 取 水 事 业 团 体 取 水 事 业 团 体 图 5.2.2 日 本 与 辽 宁 省 的 地 下 水 管 理 体 制 的 比 较 (b) 存 在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对 象 之 外 水 源 的 不 明 取 水 量 日 本 明 确 规 定 了 申 报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的 义 务, 对 没 有 申 报 的 取 水, 通 过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现 场 检 查 彻 底 掌 握 取 水 量 另 一 方 面, 在 中 国, 根 据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取 水 量 是 由 取 水 单 位 或 个 人 进 行 申 报 的 然 而, 有 关 农 业 用 水, 农 村 生 活 用 水, 家 畜 用 水 等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对 象 外 的 取 水, 取 水 量 数 据 没 有 被 掌 握, 也 没 有 进 行 由 行 政 机 关 的 现 场 检 查 为 此, 实 际 情 况 是 水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未 能 把 握 地 域 全 体 的 取 水 量 5-26

5.2.5 对 太 子 河 流 域 地 下 水 管 理 体 制 的 建 议 (1) 由 取 水 许 可 证 管 理 体 制 向 水 井 管 理 体 制 的 过 渡 今 后, 在 进 行 确 切 的 地 下 水 管 理 时, 特 别 是 有 关 取 水 量 的 管 理, 从 现 行 的 取 水 许 可 单 位 管 理 体 制 向 针 对 各 水 井 的 管 理 体 制 过 渡 是 有 必 要 的 具 体 建 议 为 : 除 取 水 许 可 证 之 外, 在 申 请 取 水 许 可 时, 提 交 的 取 水 设 施 ( 水 井 ) 登 记 表 ( 记 载 各 水 井 详 细 项 目 数 据 ), 用 于 水 井 管 理 用 的 基 础 数 据 ( 参 照 图 5.2.21) (2) 贯 彻 落 实 取 水 量 的 申 报 取 水 许 可 申 请 取 水 许 可 申 请 资 料 取 水 许 可 申 请 企 业 团 体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水 井 管 理 水 井 登 记 表 水 井 登 记 表 义 务 申 报 每 口 水 井 的 取 水 量 图 5.2.21 向 水 井 管 理 体 制 过 渡 的 方 案 现 行 取 水 量 的 把 握 是 通 过 征 收 水 资 源 费 而 实 现 的 为 此, 免 征 水 资 源 費 的 农 业 用 水 农 村 生 活 家 畜 医 疗 机 关 学 校 造 林 小 型 发 电 站 等 用 水 的 取 水 量 均 无 法 把 握 特 别 是 农 业 用 水 所 占 地 下 水 利 用 量 的 比 重 也 很 大, 要 进 行 适 当 的 地 下 水 管 理 必 须 掌 握 取 水 量 在 此, 无 论 是 否 征 收 水 资 源 费, 都 应 该 规 定 义 务 申 报 取 水 量 的 另 外, 对 不 按 时 申 报 取 水 量 的 用 水 单 位 或 个 人, 也 必 须 进 行 行 政 检 查 具 体 对 应 办 法 是 通 过 修 改 现 行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有 关 条 文 进 行 的 (3) 建 立 地 下 水 微 观 管 理 的 法 规 制 度 在 太 子 河 流 域, 如 辽 阳 市 首 山 镇 周 边 修 改 取 水 许 可 制 定 市 地 下 水 地 区 那 样, 存 在 严 重 的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问 题 的 地 方, 与 其 他 地 区 相 比, 引 进 并 实 施 更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确 立 水 井 管 理 体 制 资 源 保 护 条 例 使 用 指 标 值 的 地 下 水 管 理 强 有 力 的 地 下 水 保 护 措 施 是 有 必 要 的 在 统 一 管 理 水 省 井 登 记 册 強 化 市 级 地 下 水 管 理 权 限 此, 除 省 制 定 的 地 下 水 资 源 保 护 条 例 县 市 市 之 外, 各 市 有 必 要 根 据 其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其 独 自 的 地 下 水 资 源 保 护 条 例, 针 对 限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的 微 观 管 理 指 定 地 下 水 取 水 控 制 区 域 取 水 许 可 义 务 申 报 各 水 定 的 有 关 地 点, 建 立 具 体 的 地 下 水 保 护 条 井 取 水 量 文 内 容 该 地 下 水 资 源 保 护 条 例 以 引 进 采 促 进 节 水 替 代 水 源 的 转 换 用 了 管 理 指 标 值 的 微 观 地 下 水 管 理 手 法 追 加 征 收 水 资 源 费 为 中 心, 同 时, 根 据 修 改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而 建 立 的 井 管 理 体 制, 掌 握 的 每 口 水 井 的 取 水 量 数 据 将 会 成 为 在 进 行 微 观 图 5.2.22 地 下 水 管 理 制 度 改 善 方 案 管 理 时 的 基 本 数 据 因 此, 通 过 将 此 二 个 法 规 制 度 进 行 一 元 化 建 设, 会 更 有 效 地 完 备 地 下 水 管 理 体 制 (4) 根 据 水 循 环 模 型 分 析 掌 握 详 细 的 水 资 源 可 开 采 量 通 常 地 表 水 和 地 下 水 在 水 循 环 系 中 互 相 进 出 的, 要 掌 握 其 进 出 量, 必 须 进 行 由 数 值 分 析 等 详 细 的 探 讨 研 究 目 前, 太 子 河 流 域 内 的 用 水 包 括 地 表 水 和 地 下 水, 工 业 用 水 生 活 用 水 主 要 使 用 地 下 水, 农 业 5-27

用 水 主 要 使 用 地 表 水 在 使 用 水 资 源 时, 辽 宁 省 水 利 厅 首 先 推 算 地 表 水 和 地 下 水 的 总 量, 计 算 其 重 复 量 之 后 对 两 者 进 行 分 配 另 一 方 面, 水 资 源 的 分 配 是 在 宏 观 范 围 内 进 行 的, 在 微 观 范 围 的 地 表 水 和 地 下 水 的 进 出 量 不 并 未 被 掌 握 为 此, 譬 如 在 辽 阳 市 辽 阳 灌 区 及 其 周 边 地 区, 由 于 地 表 水 和 地 下 水 的 交 换 量 大, 取 用 超 过 灌 溉 用 水 必 要 量 以 上 的 地 表 水, 将 其 过 量 部 分 作 为 地 下 水 补 给 渗 透 到 地 下 但 是, 考 虑 了 该 地 下 渗 透 量 的 灌 区 实 际 取 水 量 只 是 根 据 用 水 单 位 的 经 验 而 推 算 的, 是 在 没 有 任 何 科 学 根 据 的 情 况 下 被 取 水 利 用 的 在 此, 我 们 建 议, 在 这 样 的 地 域, 通 过 进 行 水 循 环 模 型 分 析, 在 充 分 掌 握 考 虑 了 地 表 水 和 地 下 水 互 相 进 入 的 详 细 水 平 衡 后, 推 行 更 结 合 实 际 状 态 的 水 分 配 计 划 (5) 地 下 水 管 理 制 度 的 改 善 日 程 ( 方 案 ) 地 下 水 管 理 制 度 的 改 善 包 括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的 修 改 和 各 市 地 下 水 资 源 保 护 条 例 的 制 定 其 中, 在 各 市 地 下 水 资 源 保 护 条 例 方 面, 建 议 将 现 在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最 严 重 的 辽 阳 市 作 为 试 点, 进 行 试 验 性 项 目 的 试 行 通 过 该 地 下 水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设, 对 地 下 水 问 题, 特 别 是 漏 斗 地 区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状 况 的 解 决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在 辽 阳 市, 由 于 现 在 的 地 下 水 平 衡 可 能 为 负 值, 所 以 必 须 尽 快 改 善 这 种 状 况 为 此, 首 先 按 23 年 的 取 水 标 准, 必 须 以 5% 的 目 标 值 对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进 行 削 减 在 此 基 础 上, 通 过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设 所 掌 握 的 每 口 井 的 地 下 水 取 水 状 况, 判 断 取 水 量 削 减 对 象 地 区 之 后 实 施 取 水 量 削 减 措 施 ( 见 图 5.2.23) 紧 急 削 减 取 水 量 特 别 措 施 期 间 削 减 取 水 量 效 果 的 监 测 期 间 恢 复 漏 斗 地 区 地 下 水 位 计 划 第 1 阶 段 恢 复 漏 斗 地 区 地 下 水 位 计 划 第 2 阶 段 初 期 取 水 量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地 下 水 平 衡 出 现 盈 余 第 1 步 削 减 目 标 = 削 减 5% 试 验 性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自 然 补 给 条 件 经 济 条 件 地 质 环 境 条 件 漏 斗 地 区 面 积 减 少 5% 第 2 步 削 减 目 标 = 削 减 2% 解 决 漏 斗 地 区 和 改 善 水 质 第 3 步 削 減 目 标 = 45% 削 减 制 定 条 例 促 进 引 进 节 水 设 施 设 置 监 测 设 施 运 用 条 例 促 进 节 水 / 确 保 替 代 水 源 监 测 取 水 量 地 下 水 位 条 例 的 修 改 和 严 格 执 行 促 进 节 水 / 转 用 地 表 水 时 间 图 5.2.23 辽 阳 市 地 下 水 管 理 制 度 改 善 日 程 方 案 5-28

5.3 水 库 调 度 5.3.1 现 有 水 库 辽 宁 省 水 库 建 设 始 于 2 世 纪 初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以 前, 只 有 闹 德 海 三 台 子 刁 家 壩 廉 家 壩 合 隆 等 5 个 水 库 建 国 以 后 至 21 年 末, 全 省 由 水 利 部 门 管 理 的 水 库 达 922 座 其 中, 太 子 河 流 域 建 有 水 库 61 座, 总 库 库 容 超 过 369 亿 m3, 其 中 防 洪 库 容 为 11.4 亿 m3, 兴 利 库 容 为 24.7 亿 m3, 兴 利 库 容 大 约 是 防 洪 库 容 的 2.17 倍 所 有 水 库 都 确 保 了 防 洪 调 节 库 容 水 库 溢 洪 道 的 规 模 等 级 划 分 是 根 据 水 库 库 容 进 行 分 类 进 行 运 用 的, 如 表 5.3.1 所 示 表 5.3.1 水 库 的 等 级 分 类 水 库 库 容 水 库 分 类 水 库 ( 工 程 ) 主 要 建 设 物 等 级 防 洪 标 准 1 2 ( 工 程 规 模 ) 等 级 ( 坝 体 / 泄 洪 设 施 口 等 ) 校 核 防 洪 设 计 防 洪 1 亿 m 3 以 上 大 1 Ⅰ 1 1, 1, 1~1. 亿 m 3 大 2 Ⅱ 2 1, 1 1.~.1 亿 m 3 中 Ⅲ 3 1-1, 2-1.1~.1 亿 m 3 小 1 Ⅳ 4 5-3 5-1.1~.1 亿 m 3 小 2 Ⅴ 5 5-3 5-1 建 设 小 规 模 水 库 ( 中 国 的 分 类 ) 的 目 的 是 调 蓄 农 业 用 水 和 洪 水, 根 据 正 常 高 水 位 方 式 的 库 容 确 保 方 式, 采 用 了 容 易 管 理 的 自 然 调 蓄 方 式 建 设 中 型 水 库 的 目 的 是 在 此 基 础 上, 保 障 生 活 用 水 和 工 业 用 水 另 外, 有 效 利 用 湛 水 面 积 养 鱼, 因 其 盈 利, 也 是 建 造 水 库 的 目 的 之 一 太 子 河 流 域 主 要 水 库 位 置 及 主 要 工 程 特 性 如 图 5.3.1~ 图 5.3.4 所 示 三 道 河 水 库 葠 窝 水 库 观 音 阁 水 库 汤 河 水 库 关 门 山 水 库 王 家 坎 水 库 上 英 水 库 山 嘴 子 水 库 大 型 水 库 中 型 水 库 图 5.3.1 太 子 河 流 域 大 中 型 水 库 位 置 图 1 校 核 防 洪 标 准 鉴 于 水 库 失 事 将 对 下 游 造 成 无 法 估 量 的 巨 大 损 失, 水 库 不 仅 要 在 设 计 标 准 洪 水 时 确 保 坝 体 安 全, 而 且 在 发 生 超 过 设 计 标 准 的 非 洪 水 时 的 也 必 须 确 保 坝 体 安 全 校 核 防 御 标 准 是 指 蓄 水 池 对 非 常 洪 水 的 防 御 能 力 通 过 水 文 计 算, 求 得 校 核 标 准 的 洪 峰 流 量 不 同 时 段 洪 水 总 量 洪 水 过 程 线 洪 水 的 地 区 组 成, 并 据 此 项 进 行 水 利 设 施 的 安 全 校 核 设 计 及 控 制 运 用 设 计 等 2 设 计 防 洪 标 准 正 常 的 设 计 洪 水 标 准 设 计 洪 水 标 准 以 洪 水 的 频 率 或 重 现 期 表 示 在 水 库 工 程 设 计 中 根 据 水 文 计 算 求 出 设 计 防 洪 标 准 的 洪 峰 流 量 洪 水 总 量 洪 水 过 程 线 洪 水 地 区 等, 并 据 此 进 行 各 项 水 工 建 筑 物 及 控 制 运 用 等 设 计 5-29

太 子 河 纵 断 图 关 门 山 /1988 3 三 道 河 /1972 2 山 嘴 子 /197 观 音 阁 /1995 1 上 英 /1983 王 家 坎 /1959 汤 河 /1969 葠 窝 水 库 /1974? 窩 /1974 1/15, 1/1, 1/5 1 2 3 km 图 5.3.2 水 库 纵 断 面 配 置 图 图 5.3.3 大 型 水 库 各 主 要 项 目 5-3

图 5.3.4 中 型 水 库 各 主 要 项 目 5.3.2 23 年 水 库 调 度 23 年 太 子 河 流 域 8 座 大 中 型 水 库 的 调 度 记 录 见 图 5.3.5 另 外, 虽 然 中 型 水 库 记 录 不 全, 但 大 型 水 库 记 录 了 全 年 的 水 位 流 入 量 放 流 量 农 业 用 水 供 水 的 水 库 ( 葠 窝 水 库 关 门 山 水 库 三 道 河 水 库 山 嘴 子 水 库 王 家 坎 ), 在 灌 溉 期 水 位 明 显 降 低, 特 别 是 葠 窝 水 库 在 5 月 水 田 泡 田 期, 其 放 流 流 量 急 剧 增 加 4 月 末 到 6 月 期 间, 由 于 观 音 阁 水 库 向 葠 窝 水 库 灌 溉 用 水 进 行 补 给, 加 大 了 放 流 量 23 年 平 均 蓄 水 率, 观 音 阁 最 低 约 为 43%, 其 他 水 库 为 6%ー9%( 上 英 水 库 未 按 用 水 目 的 进 行 运 用 ) 在 23 年 运 用 中, 水 位 恢 复 到 正 常 高 水 位 的 水 库 有 葠 窝 水 库 和 上 英 水 库 另 外, 在 洪 水 期 没 有 一 个 水 库 的 水 位 达 到 限 制 水 位 为 了 使 水 位 保 持 在 正 常 高 水 位 以 下, 葠 窝 水 库 从 11 月 至 12 月 进 行 了 无 效 放 流 5-31

25 2 15 1 5 观 音 阁 水 库 ( 年 平 均 蓄 水 率 43.%) N.W.L. 255.2 流 入 量 水 位 利 水 放 流 量 L.W.L. 27.7 25 23 21 EL.m 4 3 2 1 汤 河 水 库 ( 年 平 均 蓄 水 率 76.4%) N.W.L. 19.36 L.W.L. 85.26 115 15 95 85 EL.m 1/1 2/1 3/1 4/1 5/1 6/1 7/1 8/1 9/1 1/1 11/1 12/1 19 1/1 2/1 3/1 4/1 5/1 6/1 7/1 8/1 9/1 1/1 11/1 12/1 75 4 35 3 N.W.L.96.6 葠 窝 水 库 ( 年 平 均 蓄 水 率 64.9%) 1 95 9 1 8 N.W.L. 96.8 上 英 水 库 ( 年 平 均 蓄 水 率 95.3%) 1 95 25 85 2 15 无 效 果 放 流 75 L.W.L.7. 1 7 5 65 6 1/1 2/1 3/1 4/1 5/1 6/1 7/1 8/1 9/1 1/1 11/1 12/1 8 EL.m 6 4 L.W.L. 82. 无 效 果 放 流 2 欠 测 1/1 2/1 3/1 4/1 5/1 6/1 7/1 8/1 9/1 1/1 11/1 12/1 9 85 8 75 EL.m 5 4 3 2 1 关 门 山 水 库 ( 年 平 均 蓄 水 率 7.4%) N.W.L. 372.1 欠 测 L.W.L. 341. 375 37 365 36 355 35 345 34 EL.m 1 8 6 4 2 山 嘴 子 水 库 ( 年 平 均 蓄 水 率 89.2%) N.W.L. 24.5 水 位 - 流 入 量 欠 测 L.W.L.187.5 21 25 2 195 19 185 EL.m 1/1 2/1 3/1 4/1 5/1 6/1 7/1 8/1 9/1 1/1 11/1 12/1 335 1/1 2/1 3/1 4/1 5/1 6/1 7/1 8/1 9/1 1/1 11/1 12/1 18 25 三 道 河 水 库 ( 年 平 均 蓄 水 率 61.1%) 25 1 王 家 坎 水 库 ( 年 平 均 蓄 水 率 68.3%) 18 2 N.W.L. 248. 245 9 8 N.W.L. 16.2 16 15 24 7 6 14 1 欠 测 235 23 EL.m 5 4 3 流 入 量 欠 测 12 1 EL.m 5 L.W.L.223.5 225 2 1 L.W.L.99. 98 1/1 2/1 3/1 4/1 5/1 6/1 7/1 8/1 9/1 1/1 11/1 12/1 22 1/1 2/1 3/1 4/1 5/1 6/1 7/1 8/1 9/1 1/1 11/1 12/1 96 图 5.3.5 水 库 运 用 记 录 (23 年 ) 5-32

5.3.3 23 年 地 表 水 平 衡 和 水 库 调 度 在 流 水 跟 踪 模 型 上 追 加 取 水 排 水 ( 回 归 ) 系 统, 构 筑 了 以 全 太 子 河 流 域 为 对 象 的 地 表 水 利 用 模 型 为 了 分 析 水 利 用 现 状, 采 用 水 利 水 模 型 推 算 了 23 年 太 子 河 流 域 地 表 水 平 衡 情 况 图 5.3.6 显 示 23 年 太 子 河 流 域 全 年 平 衡 推 算 结 果 另 外, 太 子 河 流 域 枯 水 基 准 点 的 水 利 用 和 水 库 调 度 关 系 总 结 见 表 5.3.2 表 5.3.2 枯 水 基 准 点 和 支 流 的 23 年 供 水 与 水 库 调 度 的 关 系 枯 水 基 准 点 河 流 区 段 供 水 和 水 库 调 度 之 间 的 关 系 本 溪 流 量 观 测 所 辽 阳 流 量 观 测 站 唐 马 寨 流 量 观 测 站 北 沙 河 鞍 山 区 域 海 城 区 域 三 岔 河 观 音 阁 水 库 ~ 本 溪 流 量 观 测 站 本 溪 流 量 观 测 所 ~ 辽 阳 流 量 观 测 所 辽 阳 流 量 观 测 站 ~ 唐 马 寨 流 量 观 测 站 北 沙 河 流 域 流 过 鞍 山 市 区 河 段 海 城 河 流 域 全 太 子 河 流 域 本 溪 市 的 县 ( 区 ) 级 行 政 区 之 中, 除 南 芬 区 之 外 全 部 从 本 溪 流 量 观 测 站 上 游 取 水 的 取 水 地 点 是 由 三 座 水 库 ( 观 音 阁 关 门 山 三 道 河 ) 联 合 调 度 进 行 供 水 的 沿 太 子 河 干 流 取 水, 据 推 测 除 海 城 市 灌 区 外, 全 部 在 辽 阳 观 测 站 上 游 进 行 取 水 辽 阳 基 准 点 的 流 量 主 要 受 葠 窝 水 库 和 汤 河 水 库 放 流 量 的 影 响 (1) 葠 窝 水 库 在 葠 窝 水 库 上 游 ( 细 河 ), 南 芬 区 均 有 取 水 回 归 水 在 葠 窝 水 库 下 游, 灯 塔 灌 区 ( 大 型 ) 和 辽 阳 灌 区 ( 中 型 ) 的 农 业 用 水 占 大 部 分 取 水 (2) 汤 河 水 库 在 汤 河 上 游, 辽 阳 县 东 部 有 取 水 回 归 水 弓 长 岭 区 鞍 钢 鞍 山 市 区 辽 阳 市 区 的 城 市 用 水 是 通 过 管 道 从 汤 河 水 库 取 水 的 在 辽 阳 唐 ~ 马 寨 流 量 观 测 站 之 间 的 干 流 上, 没 有 主 要 取 水 此 外, 水 平 衡 推 算 结 果 表 明 : 小 林 子 - 唐 家 寨 之 间 的 流 入 量 与 残 余 流 域 的 自 然 流 出 量 基 本 相 等 由 此 可 以 推 测, 几 乎 没 有 来 自 于 辽 阳 市 区 ( 城 市 ) 辽 阳 县 西 ( 城 市 农 业 ) 宏 伟 区 ( 农 业 ) 太 子 河 区 ( 城 市 农 业 ) 的 河 流 回 归 水 量 在 上 游 流 域, 溪 湖 区 ( 城 市 农 业 ) 苏 家 屯 区 ( 城 市 农 业 ) 抚 顺 县 ( 城 市 农 业 ) 存 在 水 利 用, 下 游 的 灯 塔 市 ( 农 业 ) 未 发 现 回 归 水 鞍 山 市 千 山 区 从 支 流 ( 地 表 水 ) 取 用 农 业 用 水 并 回 归 到 河 流 在 水 平 衡 模 型 中, 虽 然 没 有 考 虑 利 水 设 施, 但 实 际 存 在 许 多 利 水 用 水 库 从 两 个 农 业 用 水 专 用 水 库 ( 山 嘴 子 王 家 坎 ) 向 海 城 市 补 给 农 业 用 水 海 城 市 城 市 用 水 全 部 采 用 地 下 水 在 海 城 流 域 下 游, 有 城 市 用 水 农 业 用 水 回 归 到 河 流 地 表 水 虽 然 考 虑 了 由 地 下 水 向 地 表 水 补 给, 但 是 根 据 流 域 内 水 的 消 耗 量, 可 以 推 测 实 际 流 出 量 比 自 然 流 量 小 5-33

流 入 695.5 观 音 阁 水 库 C.A. 2,795 关 门 山 水 库 比 流 量.789 放 流 561.2 C.A. 169 放 流 66.4 流 入 68.2 流 入 19.3 放 流 14.1 ( 但 1/1-4/18 缺 测 ) ( 但 1/1-4/18 缺 测 ) 三 道 河 水 库 取 水 223.6 C.A. 77 比 流 量.795 城 市 12.87 城 市 89.14 城 市 18.6 城 市 77.74 农 业 12.46 农 业 7.9 农 业. 农 业 4.85 观 音 阁 水 库 ~ 本 溪 本 溪 县 明 山 区 残 流 流 域 的 流 入 量 ( 推 算 值 ) 城 市 12.33 城 市 61.7 溪 湖 区 1 平 山 区 324.9 农 业 3.22 农 业.72 C.A. 1,283 比 流 量.83 排 水 77.3 本 溪 流 量 观 测 站 流 入 82.4 城 市 15.52 城 市 56.7 C.A. 4,324 农 业. 农 业.5 本 溪 ~ 葠 窝 水 库 排 水 71.6 残 流 域 流 入 量 ( 推 定 値 ) 282.8 细 河 城 市 19.92 城 市 28.5 C.A. 1,851 农 业 1.73 农 业 2.4 比 流 量.485 南 芬 区 兰 河 引 兰 入 汤 引 水 工 程 葠 窝 水 库 流 入 1,122.7 24.9 ( 计 算 值 ) 弓 长 岭 区 C.A. 6,175 城 市 城 市.27 放 流 1,65.1 城 市 38.84 47.8 农 业 12.13 农 业 2.2 农 业 182.99 汤 河 流 入 2.7 185.4 ( 推 算 值 ) 溪 湖 区 2 城 市 19.49 城 市.89 农 业 71.6 放 流 + 引 水 137.9 汤 河 水 库 城 市 5.21 农 业 57.9 农 业 1.17 灯 塔 市 补 给 等 4.9 推 定 引 水 C.A. 1,228 农 业 43.1 城 市.479 辽 阳 县 东 城 市.2 25.2 比 流 量 ( 推 算 ) 农 业.51 葠 窝 水 库 ~ 辽 阳 城 市 58.27 抚 顺 县 残 流 域 流 入 量 181.1 C.A. 679 城 市.1 比 流 量.846 市 区 城 市 农 业.19 農 業 15.17 辽 阳 流 量 观 测 站 153.17 农 业 城 市 农 业.75 流 入 849.9 辽 阳 县 西 14.66 城 市 46.94 C.A. 8,82 2.55 苏 家 屯 区 城 市 城 市 3.6 北 砂 河 C.A. 1,994 农 业 159.14 鞍 钢 鞍 山 市 区 农 业 9.2 辽 阳 ~ 小 林 子 间 流 入 量 42.31 宏 伟 区 城 市 大 东 山 堡 流 量 观 测 站 282.9 城 市 流 入 88.5 2.36 C.A. 1,14 小 林 子 流 量 观 测 站 农 业 城 市 城 市 流 入 1,132.8.67 115.15 75.3 C.A. 1,76 234.3 推 定 补 给 等 小 林 子 ~ 唐 马 寨 间 流 入 量 178.8 流 入 1,311.6 唐 马 寨 流 量 观 测 站 C.A. 11,23 单 位 : 流 量 取 水 量 排 水 量 (MCM/ 年 ) 五 道 河 上 英 水 库 集 水 面 积 (km 2 ) 农 业 35.6 C.A. 54 城 市 3.91 农 业 43.1 南 沙 河 杨 柳 河 农 业 16.65 比 流 量 (m 3 /s/1km 2 ) 海 城 市 3.3 海 城 市 城 市 农 业 凡 例 农 业 7.88 海 城 流 量 観 測 所 6.57 放 流 49. 山 咀 水 库 C.A. 集 水 面 积 C.A. 38 枯 水 基 准 点 流 入 取 水 海 城 市 C.A. 1, 农 业 31.53 89.5 排 水 农 业 2.19 三 岔 河 水 位 观 测 站 流 入 ( 计 算 值 ) C.A. 13,883 1,995 王 家 坎 水 库 大 辽 河 C.A. 62 根 据 各 市 水 资 源 公 报 (23 年 ) 和 降 水 量 流 量 水 库 调 度 记 录 收 集 的 数 据 进 行 推 测 辽 阳 太 子 河 区 图 5.3.6 太 子 河 流 域 全 年 地 表 水 平 衡 推 算 (23 年 ) 千 山 区 5-34

5.3.4 水 库 运 用 的 重 新 评 估 以 葠 窝 水 库 为 对 象, 为 了 重 新 评 估 现 有 水 库 的 运 用, 并 探 讨 其 改 善 方 案, 对 蓄 水 池 水 库 进 行 了 运 用 计 算 如 5.3.7 所 示, 在 23 年 太 子 河 流 域 中, 葠 窝 水 库 的 补 给 量 最 大, 是 供 给 农 业 用 水 和 工 业 用 水 的 多 功 能 水 库 特 别 是 通 过 对 以 农 业 用 水 为 主 的 葠 窝 水 库 进 行 运 用 分 析, 其 分 析 结 果 可 以 适 用 于 以 农 业 生 活 工 业 用 水 为 用 途 的 其 它 水 库 葠 窝 水 库 补 给 三 道 河 辽 阳 ( 农 业 ) 本 溪 ( 农 业 ) 561* 1,65* 鞍 山 ( 农 业 ) 鞍 山 ( 城 市 ) 辽 阳 ( 城 市 ) 138* 葠 窝 汤 河 本 溪 ( 城 市 ) 观 音 阁 关 门 山 *23 年 全 年 放 流 量 (MCM/ 年 ) 盘 锦 ( 农 业 ) 营 口 ( 农 业 ) 王 家 坎 上 英 鞍 山 ( 农 业 ) 停 止 使 用 山 嘴 子 大 型 水 库 中 型 水 库 需 要 农 业 用 水 ( 市 ) 需 要 城 市 用 水 ( 市 ) 农 业 用 水 库 多 功 能 水 库 图 5.3.7 太 子 河 流 域 大 中 型 水 库 利 用 现 状 (23 年 ) (1) 水 库 运 用 计 算 输 入 条 件 的 确 定 使 用 1984 年 至 23 年 2 年 的 雨 量 数, 通 过 水 箱 径 流 模 型 推 算 自 然 流 量 在 此 基 础 上, 追 加 水 库 调 度, 对 水 库 运 用 进 行 计 算 假 设 水 库 水 库 初 期 水 位 与 23 年 初 期 水 位 相 同, 并 假 定 过 去 2 年 的 径 流 情 况 能 再 现 今 后 2 年 的 径 流 情 况 水 库 运 用 计 算 条 件 的 设 定 见 表 5.3.3 另 外, 葠 窝 水 库 上 游 23 年 的 水 利 用 状 况 见 图 5.3.8 表 5.3.3 葠 窝 水 库 运 用 计 算 的 条 件 设 定 项 目 内 容 自 然 流 量 利 用 1984 年 -23 年 的 雨 量 数, 据 根 水 箱 径 流 模 型 推 定 自 然 流 量 假 设 葠 窝 水 库 上 游 3 座 水 库 ( 观 音 阁 关 门 山 三 道 河 ) 的 调 度 和 23 年 相 水 库 调 度 同 另 外,3 座 水 库 2 年 的 流 入 量, 持 续 23 年 调 度 的 情 况 下, 其 蓄 水 量 不 会 成 为 零 供 水 假 设 观 音 阁 水 库 ~ 葠 窝 水 库 之 间 的 供 水 ( 取 水 回 归 ) 与 23 年 相 同 5-35

流 入 695.5 观 音 阁 水 库 C.A. 2,795 关 门 山 水 库 比 流 量.789 放 流 561.2 C.A. 169 放 流 66.4 流 入 68.2 流 入 19.3 放 流 14.1 ( 但 1/1-4/18 缺 测 ) ( 但 1/1-4/18 缺 测 ) 三 道 河 水 库 取 水 223.6 C.A. 77 比 流 量.795 城 市 12.87 城 市 89.14 城 市 18.6 农 业 12.46 农 业 7.9 农 业. 观 音 阁 水 库 ~ 本 溪 本 溪 县 明 山 区 残 流 流 域 的 流 入 量 ( 推 算 值 ) 城 市 12.33 城 市 61.7 溪 湖 区 1 324.9 农 业 3.22 农 业.72 C.A. 1,283 比 流 量.83 排 水 77.3 单 位 : 本 溪 流 量 观 测 站 流 入 82.4 城 市 15.52 流 量 取 水 量 排 水 量 (MCM/ 年 ) C.A. 4,324 农 业. 集 水 面 积 (km 2 ) 比 流 量 (m 3 /s/1km 2 ) 本 溪 ~ 葠 窝 水 库 排 水 71.6 残 流 域 流 入 量 ( 推 定 値 ) 凡 例 282.8 细 河 城 市 19.92 城 市 28.5 C.A. 集 水 面 积 C.A. 1,851 农 业 1.73 农 业 2.4 枯 水 基 准 点 比 流 量.485 取 水 南 芬 区 排 水 兰 河 引 兰 入 汤 引 水 工 程 葠 窝 水 库 流 入 1,122.7 24.9 ( 计 算 值 ) C.A. 6,175 图 5.3.8 23 年 葠 窝 水 库 上 游 水 库 的 调 度 和 水 利 用 情 况 (2) 水 库 运 用 计 算 中 葠 窝 水 库 放 流 方 式 选 择 的 設 定 为 了 分 析 随 葠 窝 水 库 放 流 量 变 化 而 产 生 的 水 库 举 动, 设 定 放 流 方 式 选 择 并 进 行 水 库 运 用 计 算 选 选 择 设 定 条 件 如 下 所 示 1) 标 准 : 与 23 年 水 库 调 度 同 样 的 放 流 方 式 2) 普 通 灌 溉 期 定 量 放 流 量 选 择 : 在 23 年 水 库 调 度 中, 水 库 以 普 通 灌 溉 期 (6/11 以 后 ) 的 放 流 量 为 最 大 放 流 量 进 行 定 量 放 流 (65.m 3 /s) 不 同 选 择 设 定 的 放 流 方 式 见 图 5.3.9 3 放 流 量 2 1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 月 11 月 12 月 (1) 23 年 放 流 方 式 ( 标 准 ) 3 25 2 15 1 5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放 流 量 65m 3 /s 7 月 8 月 9 月 1 月 11 月 (2) 普 通 灌 溉 期 定 量 放 流 选 择 12 月 图 5.3.9 不 同 选 择 的 放 流 方 式 5-36

(3) 23 年 放 流 方 式 运 用 ( 选 择 1) 23 年 放 流 方 式 运 用 ( 标 准 放 流 方 式 ) 及 普 通 灌 溉 期 确 保 最 大 放 流 量 65.m 3 /s 时 的 水 库 蓄 水 位 变 化 情 况 见 图 5.3.1 在 23 年 放 流 方 式 运 用 中, 由 于 采 用 了 在 普 通 灌 溉 期 尽 量 减 少 水 库 补 给 蓄 留 流 入 水 量 的 方 法, 使 普 通 灌 溉 期 的 放 流 量 呈 不 连 续 状 态 对 于 过 去 2 年 降 雨 量 类 型, 上 游 水 库 群 ( 观 音 阁 关 门 山 三 道 河 ) 在 持 续 进 行 23 年 的 水 库 调 度 时, 葠 窝 水 库 在 以 23 年 水 库 调 度 持 续 2 年 情 况 下, 其 蓄 水 量 不 会 变 为 零 (a) 改 善 水 库 运 用 的 可 能 性 计 算 结 果 表 明 : 当 23 年 的 水 库 调 度 方 式 持 续 2 年 时, 水 库 的 残 留 蓄 水 量 中 有 富 余, 开 发 新 增 水 量 是 可 能 的 (b) 23 年 水 库 调 度 的 改 善 在 23 年 的 运 用 中, 从 1 月 末 到 12 月 上 旬, 为 了 使 蓄 水 位 保 持 在 正 常 高 水 位 以 下, 一 直 进 行 了 无 效 放 流 通 过 将 该 无 效 放 流 转 换 为 普 通 灌 溉 期 的 放 流 或 者 转 换 为 新 增 水 量, 可 以 确 保 增 加 兴 利 放 流 量 和 灌 溉 期 间 的 维 持 流 量 (4) 普 通 灌 溉 期 定 量 放 流 选 择 ( 选 择 2) 日 本 在 农 业 用 水 取 水 时, 按 不 同 生 长 期 ( 例 : 平 整 水 田 期 普 通 灌 溉 期 非 灌 溉 期 等 三 个 期 间 ) 设 定 了 最 大 取 水 量, 并 制 定 水 库 补 给 计 划 本 次 讨 论 针 对 未 列 入 太 子 河 流 域 水 库 补 给 计 划 的 普 通 灌 溉 期, 对 定 量 放 流 ( 普 通 灌 溉 期 的 最 大 放 流 量 65.m 3 /s) 选 择 进 行 了 讨 论 如 23 年 方 式 水 库 调 度 那 样, 与 普 通 灌 溉 期 持 续 进 行 不 连 续 放 流 情 况 不 同, 选 择 2 在 2 年 连 续 运 用 中 水 库 的 蓄 水 量 ( 有 效 蓄 水 量 ) 多 次 变 成 零 通 过 对 选 择 1 和 选 择 2 比 较 表 明, 葠 窝 水 库 运 用 的 现 状 是 应 尽 量 节 约 普 通 灌 溉 期 水 库 的 放 流 量, 以 确 保 了 水 库 残 余 库 容 所 以 可 以 说, 在 没 有 长 期 用 水 计 划 的 太 子 河 流 域 水 库 运 用 中, 如 23 年 葠 窝 那 样, 应 尽 可 能 限 制 水 库 放 流 期 间 进 行 节 水 5-37

流 入 量 無 効 放 流 量 ( 普 通 灌 漑 期 一 定 放 流 ) 利 水 放 流 量 ( 普 通 灌 漑 期 一 定 放 流 ) 水 位 (23 年 型 運 用 ) 水 位 ( 普 通 灌 漑 期 一 定 放 流 ) 6 5 4 制 限 水 位 1 95 9 85 3 2 1 最 低 水 位 普 通 灌 溉 期 定 量 放 流 8 75 7 65 EL.m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6 6 5 4 3 2 1 1989 199 1991 1992 1993 1 95 9 85 8 75 7 65 6 EL.m 6 1 5 4 95 9 85 3 2 1 8 75 7 65 EL.m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6 6 1 5 4 95 9 85 3 8 EL.m 2 1 历 年 枯 水 例 75 7 65 1999 2 21 22 23 6 图 5.3.1 23 年 方 式 水 库 调 度 与 普 通 灌 溉 期 定 量 放 运 用 的 比 较 5-38

(5) 新 增 开 发 水 量 的 追 加 选 择 ( 选 择 3) 另 外, 以 研 究 现 有 水 库 调 度 中 潜 在 剩 余 水 量 为 目 的, 如 图 5.3.11 所 示, 在 23 年 方 式 放 流 量 的 基 础 上 加 上 全 年 定 量 放 流 ( 新 增 水 量 ) 之 后, 进 行 了 水 库 运 用 计 算 新 增 开 发 水 量 3 25 2 15 1 5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 月 11 月 12 月 图 5.3.11 葠 窝 水 库 新 增 开 发 水 量 放 流 方 式 运 用 计 算 结 果 见 表 5.3.4 另 外, 图 5.3.12 显 示 了 新 增 水 量 为 1.5m 3 /s 和 4.5m 3 /s 时 水 库 运 用 计 算 结 果 再 现 过 去 2 年 降 雨 量 方 式, 并 假 定 在 葠 窝 水 库 上 游 ( 观 音 阁 水 库, 关 口 山 水 库, 三 道 河 水 库 ) 以 23 年 同 样 的 水 库 调 度 方 式 进 行 运 用, 且 葠 窝 水 库 上 游 的 水 利 用 与 23 年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重 新 评 价 葠 窝 水 库 的 运 用 规 则, 有 可 能 产 生 新 的 剩 余 水 剩 余 水 的 量, 根 据 运 用 规 则 的 设 定 方 法 不 同, 灌 溉 开 始 时 期 确 以 保 正 常 高 水 位 的 规 则 的 情 况 下, 作 为 剩 余 水 平 均 1.5 左 右 的 新 增 水 利 用 成 为 可 能 另 外, 在 设 定 2 年 连 续 运 用 且 其 蓄 水 量 仅 1 回 成 为 零 情 况 下, 最 大 4.5 左 右 新 增 水 利 用 成 为 可 能 表 5.3.4 葠 窝 水 库 新 增 水 量 ( 剩 余 水 量 ) 的 设 定 和 运 用 的 计 算 结 果 新 增 开 发 水 量 的 设 定 2 年 (1984-23 年 ) 运 用 计 算 结 果 1 无 (23 年 放 流 方 式 运 用 ) 每 年 灌 溉 开 始 时, 基 本 确 保 了 正 常 高 水 位 2 1.5m 3 /s 在 2 年 运 用 中, 仅 1 年 是 在 灌 溉 开 始 时 未 能 确 保 正 常 高 水 位 3 4.5m 3 /s 根 据 2 年 连 续 运 用 的 计 算 来 看, 有 1 年 水 库 蓄 水 量 为 零 5-39

6 5 4 流 入 量 無 効 放 流 量 (23 年 型 運 用 ) 利 水 放 流 量 (23 年 型 運 用 ) 水 位 (23 年 型 運 用 ) 水 位 ( 新 規 1.5) 水 位 ( 新 規 4.5) 制 限 水 位 1 95 9 85 3 2 1 最 低 水 位 23 年 放 流 量 8 75 7 65 EL.m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6 6 5 4 3 2 1 1989 199 1991 1992 1993 1 95 9 85 8 75 7 65 6 EL.m 6 1 5 4 95 9 85 3 2 1 8 75 7 65 EL.m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6 6 1 5 4 95 9 85 3 8 EL.m 2 1 历 年 枯 水 实 例 75 7 65 1999 2 21 22 23 6 图 5.3.12 不 同 新 增 开 发 水 量 选 择 的 水 库 运 用 计 算 结 果 ( 葠 窝 水 库 ) 5-4

5.3.5 讨 论 现 有 水 库 兴 利 容 量 的 改 善 措 施 改 善 现 有 水 库 兴 容 的 措 施 有 在 汛 期 暂 时 提 高 限 制 水 位, 将 调 节 的 库 容 用 于 利 水 目 的 ( 见 图 5.3.13) 在 太 子 河 流 域 的 汤 河 水 库 和 葠 窝 水 库, 当 预 测 其 来 水 量 很 小 时, 提 高 汛 前 限 制 水 位, 将 其 3 共 用 库 容 量 有 效 利 用 于 利 水 目 的 但 是, 提 高 限 制 水 位 的 有 效 利 用 计 划 及 其 效 果 并 不 明 确 因 此, 本 次 调 查 通 过 水 库 运 用 计 算 针 对 现 有 水 利 用, 对 共 用 库 容 的 有 效 利 用 效 果 进 行 讨 论 研 究 我 们 认 为, 葠 窝 等 水 库 通 过 提 高 加 固 水 库 堤 坝 确 保 治 水 库 容 和 增 加 利 水 库 容 的 措 施 特 别 有 效 但 是, 在 葠 窝 水 库 的 正 上 游 有 本 溪 市, 在 加 高 加 固 堤 坝 时, 如 果 发 洪 水, 便 增 加 了 位 于 水 库 上 游 的 本 溪 市 受 灾 的 危 险 性, 葠 窝 水 库 提 高 加 固 方 案 实 施 有 困 难 另 外, 在 通 过 替 代 其 它 水 库 治 水 提 高 限 制 水 位 的 研 究 中, 必 须 有 水 库 基 本 计 划, 本 调 查 亦 难 适 用 (1) 提 高 限 制 水 位 所 产 生 的 促 进 水 位 恢 复 效 果 提 高 限 制 水 位 有 加 快 非 灌 溉 期 的 蓄 水 位 恢 复 的 效 果 譬 如 在 葠 窝 水 库, 与 23 年 同 样 的 水 库 放 流 方 式 反 复 进 行 2 年 放 流 时, 与 设 定 限 制 水 位 下 限 的 情 况 相 比, 在 设 定 限 制 水 位 上 限 时, 洪 水 期 之 后 水 库 蓄 水 量 的 剩 余 量 很 大, 在 此 后 的 非 灌 溉 期 水 库 蓄 水 量 迅 速 被 恢 复 这 是 因 为 积 极 利 用 共 用 容 量 进 行 蓄 水 的 结 果, 在 下 年 度 的 灌 溉 开 始 之 前 促 进 蓄 水 量 蓄 水 位 恢 复 的 效 果 另 外, 由 于 在 过 去 的 2 年 中, 7 8 月 两 个 月 几 乎 都 发 生 过 无 效 放 流, 所 以 可 望 全 年 通 过 有 效 利 用 共 用 库 容, 达 到 促 进 水 位 恢 复 的 效 果 ( 图 5.3.14) (2) 通 过 提 高 限 制 水 位 达 到 削 减 无 效 放 流 的 效 果 限 制 水 位 下 限 设 定 和 上 限 设 定 时 (7 月 ~8 月 ) 无 效 放 流 量 的 比 较 结 果, 以 23 年 放 流 方 式 调 度 进 行 2 年 运 用 时, 可 以 削 减 年 平 均 无 效 放 流 量 44.7MCM (3) 通 过 有 效 利 用 共 用 库 容 增 加 新 增 开 发 水 量 当 把 7 月 ~8 月 两 月 无 效 放 流 量 的 削 减 量, 即 部 分 共 用 库 容 中 的 新 增 蓄 水 量 用 于 下 年 度 全 年 平 均 放 流 时, 为 共 用 库 容 的 蓄 水 即 为 新 增 开 发 水 量 将 提 高 限 制 水 位 所 减 少 的 无 效 放 流 量 换 算 成 年 补 给 水 量 的 换 算 例 子 见 表 5.3.5 例 如, 当 重 复 23 年 放 流 方 式 调 度 时, 通 过 提 高 限 制 水 位, 可 以 新 增 2 年 间 平 均 水 量 1.4m 3 /s 左 右 另 一 方 面, 当 加 上 新 增 开 发 水 量 4.5m 3 /s 再 继 续 放 流 时, 可 以 将 蓄 留 的 共 用 库 容 按 2 年 平 均 新 增 流 量 1.1m 3 /s 左 右 进 行 放 流 (4) 结 论 通 过 提 高 限 制 水 位 有 效 利 用 共 用 库 容 的 现 行 计 划, 从 水 利 用 的 观 点 来 见 是 非 常 妥 当 的 因 此, 今 后 通 过 提 高 限 制 水 位 积 极 推 行 共 用 库 容 有 效 利 用 仍 是 有 效 的 但 在 有 效 利 用 共 用 库 容 时, 必 须 慎 重 监 测 平 时 来 水 情 况, 以 使 洪 水 灾 害 不 会 发 生 为 了 改 善 兴 利 库 容, 最 理 想 的 是 通 过 提 高 汛 前 限 制 水 位 以 减 少 无 效 放 流 量, 同 时 将 部 分 共 用 库 容 的 蓄 留 水 作 为 新 增 加 水 量 进 行 放 流 3 共 用 容 量 = 正 常 高 水 位 相 当 容 量 - 限 制 水 位 相 当 容 量 5-41

11 95 18 EL.m 85 75 65 最 低 水 位 EL.7m 88.6MCM* 47.5MCM* 上 限 限 制 水 位 下 限 限 制 水 位 调 节 容 量 EL.m 16 14 12 1 2.2MCM* 最 低 水 位 EL.85.26m 上 限 限 制 水 位 下 限 限 制 水 位 调 节 容 量 葠 窝 水 库 汤 河 水 库 * 图 中 调 节 库 容 数 字 是 根 据 现 地 委 托 调 查 取 得 的 水 位 蓄 水 量 数 据, 从 水 位 和 蓄 水 量 关 系 式 计 算 得 出 的 图 5.3.13 葠 窝 水 库 汤 河 水 库 现 有 共 用 库 容 有 效 运 用 的 设 定 限 制 水 位 运 用 方 式 的 设 定 23 年 放 流 方 式 运 用 23 年 放 流 方 式 运 用 + 新 增 水 量 4.5m 3 /s 5 5 限 制 水 位 ( 下 限 ) Effective Storage (MCM) 4 3 2 1 1985 21 Effective Storage (MCM) 4 3 2 1 1985 21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 月 11 月 12 月 5 5 限 制 水 位 ( 上 限 ) Effective Storage (MCM) 4 3 2 1 1985 21 4 3 2 1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 月 11 月 12 月 6/1 6/1 7/1 8/1 9/1 7/1 8/1 9/1 年 计 划 放 水 量 984.2MCM 年 计 划 放 水 量 1,126.1MCM Effective Storage (MCM) 1985 21 图 5.3.14 提 高 葠 窝 水 库 限 制 水 位 的 后 2 年 间 水 库 运 用 的 比 较 表 5.3.5 7 月 -8 月 间 2 年 平 均 无 效 放 流 削 减 量 ( 葠 窝 水 库 ) 放 流 方 式 (1) 限 制 水 位 (2) 限 制 水 位 共 用 库 容 的 蓄 留 量 ( 下 限 ) ( 上 限 ) (3)=(1)-(2) (3) 年 间 换 算 MCM MCM MCM 23 年 运 用 559.3 514.6 44.7 1.42 新 增 水 量 4.5m 3 /s 349.1 314.7 34.4 1.9 5-42

5.3.6 向 太 子 河 下 游 放 流 方 式 的 重 新 评 价 在 包 括 平 整 水 田 期 在 内 的 4 月 末 ~5 月 (4/26-5/31) 期 间, 由 葠 窝 水 库 向 下 游 的 放 流 量 急 剧 增 加 (23 年 日 平 均 高 峰 放 流 量 33m 3 /s:23 年 5 月 18 日 ) 水 库 放 流 量 陡 增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位 于 大 辽 河 下 游 的 营 口 市 盘 锦 市 灌 区 ( 太 子 河 流 域 外 ) 为 了 在 平 整 水 田 期 不 发 生 盐 水 倒 灌, 向 河 口 地 区 进 行 以 防 止 盐 水 倒 灌 为 目 的 的 放 流 和 向 灌 区 补 给 灌 溉 用 水 从 5 月 上 旬 始, 葠 窝 水 库 下 游 的 灯 塔 灌 区 辽 阳 灌 区 ( 太 子 河 流 域 内 ) 开 始 平 整 水 田, 防 止 盐 水 上 溯 进 行 的 放 流 和 平 整 水 田 进 行 的 放 流 形 成 合 流, 其 结 果 是 葠 窝 水 库 放 流 量 比 其 它 时 期 都 大 通 过 对 4 月 末 ~5 月 期 间 葠 窝 水 库 下 游 放 流 量 的 仔 细 调 查, 讨 论 研 究 了 产 生 剩 余 水 量 的 可 能 性 为 了 详 细 调 查 葠 窝 水 库 放 流 量, 整 理 了 葠 窝 水 库 放 流 计 划, 并 与 实 绩 放 流 记 录 进 行 了 比 较 所 谓 供 水 计 划 指 标, 就 是 每 年 灌 区 在 制 定 用 水 计 划 之 前, 根 据 省 供 水 局 管 辖 水 库 的 蓄 水 剩 余 水 量 和 该 年 度 来 水 预 测 结 果, 编 制 用 水 计 划, 并 作 为 用 水 计 划 指 标 下 达 各 市 水 利 局 另 外, 灌 区 每 年 向 各 市 提 出 用 水 计 划, 经 市 汇 总 后 报 省 供 水 局 比 较 25 年 供 水 计 划 指 标 和 用 水 计 划 可 以 看 出, 除 营 口 市 外, 其 它 各 市 用 水 计 划 都 超 过 了 供 水 计 划 指 标 这 表 明 用 水 现 状 是 : 水 库 管 理 部 门 尽 量 控 制 放 流 量, 而 用 水 单 位 或 个 人 则 尽 可 能 从 水 库 多 取 水 虽 然 不 能 对 25 年 用 水 计 划 与 23 年 实 绩 进 行 单 纯 比 较, 但 实 绩 放 流 量 存 在 超 过 下 游 用 水 计 划 放 流 的 可 能 性 ( 表 5.3.6 及 图 5.3.15) 今 后, 通 过 缩 小 供 水 计 划 指 标 与 用 水 计 划 及 水 库 放 流 量 之 间 的 乖 离, 并 通 过 制 定 精 度 高 的 计 划, 有 可 能 减 少 无 效 放 流 表 5.3.6 葠 窝 水 库 放 流 量 实 绩 (23 年 ) 与 用 水 计 划 的 比 较 4 月 5 月 6 月 4 月 -6 月 合 计 与 放 流 量 实 绩 之 差 葠 窝 水 库 全 部 放 流 (23) 百 万 m 3 47.9 527.6 48.7 624.2. 23 年 供 水 计 划 指 标 百 万 m 3 34.4 32.1 56.5 411. -213.1 25 年 供 水 计 划 指 标 百 万 m 3 34.4 38.8 46.4 461.6-162.6 25 年 用 水 计 划 百 万 m 3 34.4 456.3 63.1 553.8-7.3 7 6 5 全 放 流 量 (23 年 实 绩 ) 放 流 量 (MCM) 4 3 2 23 供 水 计 划 25 供 水 计 划 1 25 用 水 计 划 4 月 5 月 6 月 4 月 -6 月 合 计 图 5.3.15 葠 窝 水 库 4 月 -6 月 放 流 量 和 各 计 划 的 比 较 5-43

5.3.7 河 流 正 常 流 量 的 讨 论 (1) 维 持 流 量 的 确 定 本 次 调 查 按 表 5.3.7 和 表 5.3.8 所 示 的 3 种 方 法 对 维 持 流 量 进 行 了 设 定 表 5.3.7 显 示 了 Tennant 法 及 1 年 最 小 月 平 均 流 量 法 设 定 的 维 持 流 量 同 时, 表 5.3.8 中 显 示 了 由 日 本 制 定 方 法 所 得 出 的 各 流 量 观 测 站 不 同 项 目 必 要 流 量 表 5.3.7 由 Tennant 法 及 1 年 最 小 月 平 均 流 量 法 得 出 的 各 流 量 观 测 站 的 维 持 流 量 地 点 河 流 名 集 水 面 积 (km 2 ) 维 持 流 量 (m 3 /s) (1) Tennant 法 (2) 7Q1 法 流 量 比 (m 3 /s 1 km 2 ) 维 持 流 量 (m 3 /s) 流 量 比 (m 3 /s 1 km 2 ) 本 溪 太 子 河 4,324 4..93 2.69.62 辽 阳 太 子 河 8,82 5.33.66 1.74.22 小 林 子 太 子 河 1,23 6.54.64 2.34.23 唐 马 寨 太 子 河 11,23 7.63.68 8.73.78 资 料 来 源 : 本 调 查 水 平 衡 附 属 报 告 表 5.3.8 由 日 本 的 制 定 方 法 得 出 的 各 流 量 观 测 站 不 同 项 目 所 需 流 量 的 推 算 船 运 渔 业 景 观 防 止 盐 害 防 止 河 口 阻 塞 保 护 河 流 管 理 设 施 维 持 地 下 水 位 本 溪 - - - - - - - 动 植 物 生 息 地 或 生 育 地 环 境 3.26 (2.68) 保 持 流 水 清 洁 * 辽 阳.98 -.98 3.27 - - - - - 小 林 子 - - - 4.15 - - - - - 唐 马 寨 - - - 4.54 - - - - - - : 研 究 必 要 性 低 的 项 目, 本 溪 流 量 观 测 所 () 的 数 值 是 4 月 及 5 月 的 维 持 流 量 相 当 于 鱼 类 的 产 卵 期 * 为 满 足 23 年 枯 水 期 (12 月 ~3 月 ) 环 境 标 准 的 必 要 最 低 月 平 均 流 量 资 料 来 源 : 本 调 查 水 平 衡 附 属 报 告 (2) 不 同 时 期 阶 段 性 维 持 流 量 选 择 的 制 定 在 本 研 究 中, 对 本 溪 地 点 的 动 植 物 生 息 地 或 生 育 地 环 境 项 目 按 不 同 时 期 进 行 了 设 定, 在 4 月 5 月 和 其 它 时 期 分 别 设 定 了 各 自 的 维 持 流 量 纵 断 面 方 向 的 阶 段 性 维 持 流 量 选 择 的 的 设 定 实 例 见 图 5.3.16 5.33 25 Tennant 法 (1%) 流 量 () 2 15 1 5 唐 马 寨 南 砂 河 小 林 子 北 沙 河 辽 阳 葠 窩 水 库 5 1 15 2 25 3 从 浑 河 汇 合 地 点 的 距 离 (km) 图 5.3.16 太 子 河 干 流 维 持 流 量 的 设 定 选 择 ( 包 括 4 月 5 月 ) 本 溪 1 年 最 小 月 平 均 流 量 法 日 本 の 正 常 流 量 検 討 Tennant 法 (1%) 1 年 最 小 月 平 均 流 量 法 保 持 流 水 清 洁 动 埴 物 生 育 地 环 境 风 景 船 运 防 止 盐 害 5-44

(3) 正 常 流 量 阶 段 性 选 择 的 讨 论 应 确 保 正 常 流 量 和 维 持 流 量 的 目 标 年 度 设 定 为 与 太 子 河 流 域 水 资 源 分 配 计 划 目 标 年 22 年 相 同 从 22 年 水 需 求 预 测 结 果, 假 定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和 23 年 相 同, 进 而 设 定 了 地 表 水 需 要 量 从 各 枯 水 基 准 点 的 基 准 年 河 流 流 量 中 减 掉 基 准 点 上 游 河 段 22 年 的 水 需 要 量, 所 得 结 果 作 为 维 持 流 量 的, 可 保 证 的 流 量 沿 太 子 河 干 流 各 枯 水 基 准 点 22 年 地 表 水 供 需 平 衡 见 图 5.3.17 1985 年 是 2 年 一 遇 枯 水 基 准 年, 由 于 该 年 度 后 半 大 量 来 水 的 影 响, 自 然 地 流 量 超 过 量 平 年 流 量, 所 以, 对 于 异 常 枯 水 基 准 年 21 年 (1 年 一 遇 枯 水 基 准 年 ) 的 自 然 流 量, 以 23 年 水 库 调 度 时 各 枯 水 基 准 点 的 流 量 作 为 地 表 水 可 利 用 量 另 外, 同 时, 关 于 水 需 求, 根 据 各 行 业 水 需 求 预 测, 假 定 地 下 水 取 水 量 维 持 在 23 年 的 取 水 量 时, 对 地 表 水 的 需 求 量 进 行 量 计 算 各 枯 水 基 准 点 22 年 的 需 求 平 衡 和 维 持 流 量 的 保 障 状 况 如 下 所 示 本 溪 : 通 过 继 续 23 年 水 库 调 度 方 式, 在 本 溪 地 点 可 以 满 足 22 年 水 需 求 但 9 月 份 观 音 阁 水 库 放 流 量 比 其 它 月 份 放 流 量 小 ( 月 平 均 放 流 量 5.m 3 /s), 所 以 本 溪 地 点 的 流 量 也 受 到 水 库 调 度 影 响, 维 持 流 量 可 能 量 小 辽 阳 : 在 1 月 ~3 月 和 12 月 枯 水 期, 据 预 测, 虽 然 非 常 小, 但 是 22 年 水 需 求 超 过 河 流 流 量, 将 出 现 供 水 不 足 情 况 因 此, 为 了 满 足 22 年 的 水 需 求, 必 须 改 变 现 行 水 库 调 度 规 则 另 外 为 了 进 一 步 实 现 确 保 维 持 流 量 的 目 标, 除 了 确 保 供 水 流 量 的 水 库 放 流 量 之 外, 还 必 须 进 行 确 保 维 持 流 量 的 放 流 唐 马 寨 : 根 据 23 年 水 库 调 度, 满 足 了 22 年 的 水 需 求 同 时 也 确 保 由 日 本 正 常 流 量 讨 论 项 目 的 维 持 流 量 因 此, 通 过 逐 渐 提 高 选 择 设 定 的 等 级 将 可 望 进 一 步 增 加 维 持 流 量 根 据 上 节 的 讨 论 结 果, 主 要 从 增 加 水 库 放 流 量 的 观 点, 就 维 持 流 量 选 择 设 定 方 案 及 确 保 正 常 流 量 维 持 流 量 方 案 进 行 了 整 理, 见 表 5.3.9 特 别 是 就 供 求 平 衡 十 分 紧 迫 的 辽 阳 地 点, 建 议 通 过 试 验 性 项 目 来 验 证 为 确 保 维 持 流 量 的 可 实 施 的 水 库 放 流 表 5.3.9 枯 水 基 准 点 维 持 流 量 选 择 设 定 方 案 和 实 现 目 标 的 措 施 基 准 点 本 溪 辽 阳 唐 马 寨 阶 段 性 维 持 流 量 选 择 设 定 方 案 ( 实 现 目 标 的 顺 序 ) 1.7Q1 法 2.Tennant 法 2. 日 本 正 常 流 量 讨 论 法 1.7Q1 法 2. 日 本 正 常 流 量 讨 论 法 3.Tennant 法 1. 日 本 正 常 流 量 讨 论 法 2.7Q1 法 3.Tennant 法 应 确 保 的 供 水 流 量 22 年 地 表 水 需 要 量 ( 观 音 阁 水 库 ~ 本 溪 ) 22 年 地 表 水 需 要 量 ( 葠 窝 水 库 ~ 辽 阳 ) 22 年 地 表 水 需 要 量 ( 辽 阳 ~ 唐 马 寨 ) 实 现 目 标 的 措 施 方 案 增 加 9 月 份 观 音 阁 水 库 放 流 量 优 先 采 用 满 足 水 需 求 的 措 施 增 加 葠 窝 水 库 或 汤 河 水 库 枯 水 期 (12 月 ~3 月 ) 放 流 量 确 保 水 需 求 和 维 持 流 量 12 月 增 加 葠 窝 水 库 或 汤 河 水 库 放 流 量, 以 选 择 确 保 维 持 流 量 2 3 为 目 标 5-45

1 1 25 25 9 8 7 6 5 4 本 溪 9 8 7 6 5 4 2 15 1 本 溪 2 15 1 3 2 3 2 5 5 1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 月 11 月 12 月 1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 月 11 月 12 月 城 市 用 水 需 求 (22) 农 业 用 水 需 求 (22) 1985 年 流 量 (23 年 水 库 调 度 ) 21 年 流 量 (23 年 水 库 调 度 ) 維 持 流 量 確 保 可 能 量 日 本 正 常 流 量 的 讨 论 1 年 最 小 月 平 均 流 量 法 Tennant 法 1 9 8 7 6 辽 阳 1 9 8 7 6 25 2 15 辽 阳 25 2 15 5 4 5 4 1 1 3 2 3 2 5 5 1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 月 11 月 12 月 1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 月 11 月 12 月 城 市 用 水 需 求 (22) 农 业 用 水 需 求 (22) 1985 年 流 量 (23 年 水 库 调 度 ) 21 年 流 量 (23 年 水 库 调 度 ) 維 持 流 量 確 保 可 能 量 日 本 正 常 流 量 的 讨 论 1 年 最 小 月 平 均 流 量 法 Tennant 法 1 9 1 9 25 25 8 7 6 唐 马 寨 8 7 6 2 15 唐 马 寨 2 15 5 4 5 4 1 1 3 2 3 2 5 5 1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 月 11 月 12 月 1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 月 11 月 12 月 城 市 用 水 需 求 (22) 农 业 用 水 需 求 (22) 1985 年 流 量 (23 年 水 库 调 度 ) 21 年 流 量 (23 年 水 库 调 度 ) 维 持 流 量 可 确 保 量 日 本 正 常 流 量 的 讨 论 1 年 最 小 月 平 均 流 量 法 Tennant 法 图 5.3.17 枯 水 基 准 点 22 年 水 供 需 平 衡 和 维 持 流 量 可 确 保 量 5-46

5.3.8 有 关 太 子 河 流 域 水 库 调 度 的 建 议 与 水 权 制 度 建 设 框 架 有 关 的 水 库 调 度 管 理 的 中, 通 过 水 库 调 度 确 实 运 用 对 各 行 政 区 的 流 域 水 分 配 的 宏 观 调 整 和 以 确 保 各 行 业 用 水 和 维 持 流 水 正 常 功 能 为 目 的 的 微 观 供 水 计 划 是 重 要 的, 两 者 必 须 被 确 立 和 调 整 (1) 延 长 省 直 辖 水 库 供 水 计 划 ( 水 库 补 给 计 划 ) 期 间 太 子 河 流 域 辽 宁 省 直 属 水 库 的 供 水, 由 辽 宁 省 供 水 局 进 行 调 节 和 管 理 生 活 及 工 业 用 水, 按 已 经 申 请 取 得 的 全 年 总 量 进 行 平 均 分 配, 农 业 用 水 以 4 月 下 旬 ~1/6 (25 年 实 绩 ) 为 对 象, 按 用 水 计 划 ( 取 水 计 划 ) 制 定 供 水 计 划 生 活 和 工 业 用 水 因 全 年 没 有 什 么 变 化, 供 水 计 划 基 本 是 在 每 年 灌 溉 开 始 前 制 定, 计 划 期 间 与 用 水 计 划 时 间 相 同, 均 为 4 月 下 旬 ~1/6 预 计 从 现 行 的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向 水 权 制 度 过 渡 的 情 况, 通 过 长 期 供 水 计 划, 可 以 求 出 稳 定 用 水 分 配 计 划 因 此, 建 议 将 太 子 河 供 水 计 划 对 象 期 间 延 长 为 从 灌 溉 开 始 前 至 第 2 年 灌 溉 开 始 前 的 1 年 间, 以 改 善 水 库 的 运 用 同 时, 作 为 农 业 用 水 取 水 计 划 的 用 水 计 划 期 间, 定 为 从 灌 溉 开 始 到 包 括 一 般 灌 溉 期 在 内 的 灌 溉 取 水 结 束 期 ( 估 计 在 9 月 2 日 左 右 ) 为 止 包 括 普 通 灌 溉 期 的 对 象 期 间 的 水 库 运 用 计 划 修 改 方 案 见 表 5.3.1 表 5.3.1 水 库 运 用 规 则 修 订 方 案 现 行 运 用 修 订 方 案 供 水 ( 水 库 补 给 ) 计 划 每 年 在 灌 溉 开 始 前 根 据 残 留 蓄 水 量 和 预 测 来 水 量, 制 定 供 水 计 划 根 据 长 期 用 水 计 划 制 定 供 水 计 划 ( 基 准 蓄 水 线 ) 满 足 用 水 计 划 期 间 (1/5-1/6) 的 灌 溉 用 水 需 要, 到 1/6 水 库 蓄 水 量 不 为 水 库 运 用 目 标 到 计 划 灌 溉 结 束 日 ( 水 田 灌 溉 是 1/9) 蓄 水 量 不 为 继 续 单 年 运 用 时, 到 灌 溉 开 始 前 水 位 恢 复 到 常 时 满 水 位 水 库 运 用 规 则 水 位 ( 蓄 水 量 ) 1 根 据 每 年 灌 溉 前 残 留 水 量 重 新 评 估 放 流 计 划 2 普 通 灌 溉 期 不 在 计 划 内 水 位 ( 蓄 水 量 ) 1 根 据 长 期 利 水 计 划 设 定 基 准 线 2 灌 溉 补 给 计 划 期 间 的 延 长 放 流 限 制 基 准 蓄 水 线 3 引 入 蓄 水 期 标 准 线 6/1 時 間 6/1 水 库 调 度 部 分 计 划 的 调 度 全 年 计 划 的 调 度 如 有 水 库 残 留 蓄 水 量, 即 根 据 下 游 放 流 要 求 放 流 运 用 上 的 条 件 9/1 時 間 必 须 监 测 放 流 量 取 水 量 与 计 划 是 否 乖 离 基 准 线 和 实 际 蓄 水 量 变 化 存 在 乖 离 时, 必 须 限 制 放 流 根 据 上 述 讨 论, 有 关 水 库 运 用 以 及 河 流 正 常 流 量 管 理 的 阶 段 性 措 施 见 图 5.3.18 和 图 5.3.19 5-47

现 场 课 题 和 问 题 宏 观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解 决 措 施 宏 观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未 来 目 标 宏 观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I) 农 业 用 水 水 库 在 11/6 之 后 的 普 通 (I) 根 据 包 括 普 通 灌 溉 期 在 内 的 补 给 (I) 实 现 基 于 普 通 灌 溉 期 水 灌 溉 期 已 不 再 是 水 库 补 给 对 象 期 计 划 进 行 水 库 运 用 库 运 用 的 计 划 性 实 施 长 间 (II) 根 据 长 期 水 库 补 给 计 划, 使 水 库 调 期 水 库 补 给 计 划 的 水 资 (II) 未 制 定 水 库 调 度 规 则 度 规 则 条 款 化 源 分 配 (III) 共 用 库 容 已 用 于 现 有 的 用 途 微 观 定 额 位 体 系 (I) 没 有 形 成 为 了 确 保 正 常 流 量 的 水 库 放 流 机 制 (II) 最 小 放 流 量 的 讨 论 项 目 只 有 维 持 自 然 净 化 能 力 (III) 将 共 同 库 容 有 效 用 于 除 当 前 用 途 之 外 的 用 途 ( 保 护 河 流 环 境 等 ) 微 观 定 额 体 系 (I) 通 过 法 规 规 定 水 库 有 义 务 为 确 保 正 常 流 量 放 水 (II) 增 加 正 常 流 量 讨 论 项 目 正 常 流 量 确 保 项 目 (II) 保 护 水 库 使 用 单 位 的 用 水 权 利 (III) 通 过 实 现 水 库 弹 性 管 理 微 观 定 额 位 体 系 (I) 通 过 水 库 放 流 维 持 流 水 的 正 常 功 能 (II) 维 持 流 水 正 常 功 能 的 制 度 建 设 图 5.3.18 太 子 河 流 域 水 库 运 用 和 与 河 流 正 常 流 量 有 关 的 阶 段 性 改 善 流 程 ( 例 )26 年 ( 例 )21 年 ( 例 )22 年 制 定 将 来 计 划 方 案 实 施 试 验 性 项 目 正 式 水 库 运 用 和 河 道 正 常 流 量 管 理 新 措 施 未 来 目 标 为 了 确 保 正 增 常 加 流 河 量 流 增 维 加 持 水 / 库 放 流 量 试 验 性 目 标 ( 第 1 阶 段 目 标 ) 现 状 最 终 目 标 设 定 确 保 正 常 流 量 的 阶 段 性 目 标 阶 段 性 确 保 水 库 放 流 正 常 流 量 延 长 水 库 补 给 计 划 时 间 确 保 将 来 正 常 流 量 目 标 整 合 制 定 水 库 调 度 规 则 重 新 评 估 长 期 水 库 补 给 计 划 阶 段 性 确 保 正 常 流 量 重 新 评 估 水 库 操 作 规 则 以 保 护 河 流 环 境 为 目 的 的 水 库 弹 性 管 理 等 改 善 水 库 运 用 计 划 实 行 水 库 运 用 计 划 切 实 实 行 长 期 性 水 库 运 用 计 划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 草 案 ) 法 律 法 规 ( 试 行 ) 法 律 法 规 的 修 改 和 切 实 运 用 通 过 新 增 开 发 水 资 源 增 加 供 水 量 / 通 过 促 进 节 水 控 制 用 水 量 阶 段 性 实 施 / 时 间 的 经 过 图 5.3.19 与 水 库 运 用 和 河 流 正 常 流 量 管 理 有 关 的 阶 段 性 措 施 5-48

(2) 水 库 调 度 规 则 中 水 库 运 用 规 则 的 条 款 化 建 议 以 确 保 稳 定 使 用 水 权 为 目 的, 制 定 将 水 库 调 度 规 则 条 文 化 的 水 库 调 度 规 程 在 制 定 水 库 调 度 规 程 时, 要 参 考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制 定 的 综 合 利 用 水 库 调 度 通 则 (1993 年 12 月 2 日 实 施 ) 该 通 则 规 定 各 省 应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因 此, 在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的 基 础 上, 再 制 定 水 库 调 度 规 程 是 理 想 的 在 太 子 河 流 域, 考 虑 向 各 市 级 行 政 区 进 行 用 水 分 配 时, 重 要 的 是 省 直 属 水 库 因 此 水 库 要 确 定 现 行 省 属 大 型 水 库 同 时, 由 于 国 务 院 通 则 中 已 经 规 定 由 水 库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水 库 水 库 运 用 规 程 ( 水 库 调 度 规 程 ), 所 以, 由 辽 宁 省 水 库 管 理 部 门 的 辽 宁 省 供 水 局 制 定 水 库 调 度 规 程 (3) 在 水 库 调 度 规 程 中 追 加 共 用 库 容 的 活 用 办 法 的 地 位 在 以 部 分 共 用 库 容 为 兴 利 库 容 的 葠 窝 水 库, 其 共 用 库 容 的 活 用 效 果 的 讨 论 结 果 是, 减 少 了 无 效 放 流, 并 可 以 将 共 用 库 容 蓄 留 的 水 量 作 为 新 增 水 量 鉴 于 太 子 河 流 域 水 库 运 用 现 状, 建 议 在 可 以 有 效 利 用 部 分 共 用 库 容 ( 洪 水 调 节 库 容 ) 的 情 况 下, 将 使 用 目 的 记 入 水 库 调 度 规 程 中 在 日 本, 防 洪 库 容 的 一 部 分 除 了 用 作 兴 利 库 容 之 外, 还 用 于 保 护 河 流 环 境 的 放 流 这 是 因 为 现 行 计 划 可 以 确 保 维 持 流 水 的 正 常 功 能 另 一 方 面, 太 子 河 流 域 水 库 在 计 划 上 有 时 不 能 确 保 河 流 的 正 常 流 量, 而 且 从 保 护 河 流 环 境 的 目 的 出 发, 确 保 河 流 正 常 流 量 应 该 优 先 因 此, 太 子 河 流 域 有 效 使 用 水 库 共 同 库 容 的 目 的 要 定 在 减 轻 枯 水 危 害 或 为 了 维 持 流 量 的 放 流 上 5.3.9 关 于 太 子 河 流 域 正 常 流 量 的 建 议 (1) 将 水 库 放 流 原 则 从 确 保 最 低 流 量 变 更 为 确 保 正 常 流 量 辽 宁 省 大 型 水 库 已 根 据 辽 河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对 以 确 保 供 水 流 量 为 前 提, 对 为 维 持 水 体 自 洁 能 力 确 定 水 库 下 游 最 小 放 流 量 做 出 了 规 定 另 外, 省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水 库 下 游 最 小 放 流 量 方 案 但 是, 不 只 是 水 质 的 观 点, 从 复 数 观 点 来 看, 应 该 规 定 水 库 最 小 放 流 量 从 河 流 管 理 的 观 点 来 看, 我 们 建 议 明 文 规 定 应 义 务 从 水 库 放 流 必 要 的 流 量, 以 维 持 河 流 正 常 功 能 在 日 本, 由 于 制 定 了 各 个 水 库 的 调 度 规 程, 该 项 条 文 在 水 库 调 度 规 程 中 有 表 示 另 一 方 面, 在 辽 宁 省 水 库 调 度 规 程 还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虽 然 也 有 将 水 库 调 度 规 程 明 文 规 定 化 的 手 续 过 程 加 入 该 项 条 文 的 草 案, 但 建 议 本 调 查 从 河 流 管 理 这 一 观 点 来 看 作 为 已 设 的 辽 宁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的 条 款 进 行 补 写 具 体 来 讲, 以 确 保 辽 阳 观 测 地 点 的 维 持 流 量 为 目 的, 使 葠 窝 水 库 的 放 流 义 务 化 由 于 葠 窝 水 库 23 年 调 度 有 改 善 的 余 地, 有 产 生 新 增 剩 余 水 的 可 能 性, 今 后 通 过 实 施 试 验 性 项 目, 讨 论 从 葠 窝 水 库 的 维 持 流 量 放 流 是 有 价 值 的 ( 图 5.3.2) 5-49

(2) 正 常 流 量 讨 论 项 目 的 阶 段 性 追 加 在 辽 宁 省, 根 据 以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为 主 管 的 辽 河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研 究 保 持 地 表 水 正 常 流 量 问 题 该 条 例 22 条 规 定 : 保 持 流 水 的 正 常 流 量, 将 以 维 持 水 体 自 洁 能 力 ( 日 本 的 保 持 流 水 清 洁 能 力 ) 为 目 的 但 还 应 该 从 自 然 净 化 能 力 以 外 的 观 点 着 手 维 持 流 量 研 究, 建 议 阶 段 性 追 加 研 究 项 目 具 体 包 括 1 船 运,2 渔 业,3 旅 游,4 保 持 流 水 清 洁,5 防 止 盐 害,6 防 止 河 口 阻 塞,7 保 护 河 流 管 理 设 施, 8 维 持 地 下 水 位,9 水 文 统 计 指 标 (Tennant 法,1 年 最 小 月 平 均 流 量 法 等 ) 另 外 从 河 流 管 理 者 角 度 看, 辽 宁 省 水 利 厅 应 该 是 主 管 单 位, 而 且 并 不 是 是 在 辽 河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中, 而 是 在 辽 宁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中, 追 加 研 究 正 常 流 量 的 条 款 北 沙 河 N 小 林 子 太 子 河 3 防 止 断 流 灯 塔 灌 区 25 25 辽 阳 市 辽 阳 流 量 观 测 站 灯 塔 灌 溉 区 渠 首 工 拦 河 坝 2 2 15 1 15 遼 陽 地 下 水 漏 斗 地 区 1 辽 阳 灌 区 渠 首 工 拦 河 坝 葠 窝 水 库 5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 月 11 月 12 月 5 実 証 試 験 維 持 流 量 確 保 可 能 量 ダム 追 加 放 流 量 日 本 の 正 常 流 量 検 討 7Q1 法 Tennant 法 凡 例 : 农 业 用 水 水 渠 葠 窝 水 库 利 水 者 汤 河 水 库 利 水 者 水 库 渠 首 工 辽 阳 流 量 观 测 站 2 确 保 维 持 流 量 8 1 为 确 湯 河 保 正 常 流 量 增 7 加 放 流 量 6 5 蘭 河 4 3 2 1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 月 11 月 12 月 汤 河 水 库 引 兰 入 汤 葠 窩 ダム 放 流 量 (23 年 ) ダム 追 加 放 流 量 图 5.3.2 根 据 水 库 放 流 确 保 维 持 流 量 的 示 意 图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