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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监 会 私 募 基 金 监 管 规 则 汇 总 按 : 私 募 基 金 监 管 规 则, 发 改 委 系 已 淡 出 江 湖, 证 监 会 系 已 初 步 形 成, 本 文 将 证 监 会 系 规 则 汇 总 2013 年 6 月 27 日, 中 央 编 制 办 公 室 印 发 中 央 编 办 关 于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管 理 职 责 分 工 的 通 知, 将 私 募 基 金 划 归 证 监 会 管 理 此 前, 私 募 基 金 一 直 由 国 家 发 改 委 及 地 方 发 改 委 管 理 划 归 证 监 会 后, 发 改 委 系 的 监 管 政 策 逐 渐 处 于 休 眠 状 态, 虽 然 尚 未 被 明 文 废 止, 但 却 在 实 践 中 自 行 隐 退 目 前, 证 监 会 系 的 监 管 规 则 已 陆 续 出 台, 本 文 对 此 整 理 汇 编, 并 对 主 要 监 管 规 则 简 要 阐 释 正 文 一 规 范 性 文 件 汇 总 1 监 管 规 则 文 件 一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2014 年 8 月 21 日 施 行 文 件 二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2014 年 2 月 7 日 起 施 行 文 件 三 : 基 金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指 引 ( 试 行 ),2015 年 2 月 1 日 正 式 施 行 文 件 四 : 关 于 改 进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工 作 的 通 知,2015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文 件 五 :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文 件 六 : 发 行 监 管 问 答 -- 关 于 与 发 行 监 管 工 作 相 关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备 案 问 题 的 解 答,2015 年 1 月 23 日 2 检 查 惩 处 纠 纷 调 解 规 则 文 件 一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自 律 检 查 规 则 ( 试 行 ),2014 年 9 月 5 日 文 件 二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纪 律 处 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2014 年 9 月 5 日 文 件 三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2014 年 9 月 5 日 文 件 四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投 资 基 金 纠 纷 调 解 规 则 ( 试 行 ),2014 年 9 月 5 日 二 主 要 监 管 规 则 概 述 主 要 监 管 规 则 : 1 不 设 行 政 审 批 私 募 基 金 及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设 立, 不 设 行 政 审 批, 强 化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以 私 募 基 金 为 名 的 各 类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2 必 须 登 记 备 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法 登 记, 私 募 基 金 应 当 依 法 备 案, 备 案 机 关 为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址 为 http://www.amac.org.cn/ 按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登 记 私 募 基 金 在 募 集 设 立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申 请 备 案 目 前, 基 金 也 协 会 一 般 会 在 3 日 内 完 成 登 记 备 案, 并 公 示 3 不 得 公 开 或 变 相 公 开 募 集 严 格 限 制 投 资 者 人 数 : 有 限 合 伙 有 限 公 司 制 不 得 超 过 50 人, 股 份 公 司 契 约 制 不 得 超 过 200 人 严 格 限 制 募 集 方 式 : 仅 限 于 私 募 不 得 通 过 报 刊 电 台 电 视 互 联 网 等 公 众 传 播 媒 体 或 者 讲 座 报 告 会 分 析 会 和 布 告 传 单 手 机 短 信 微 信 博 客 和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宣 传 推 介 4 严 格 界 定 合 格 投 资 者, 禁 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之 外 的 人 募 集 私 募 基 金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是 指 具 备 相 应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投 资 于 单 只 私 募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且 符 合 下 列 相 关 标 准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一 )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的 单 位 ;( 二 ) 金 融 资 产 不 低 于 300 万 元 或 者 最 近 三 年 个 人 年 均 收 入 不 低 于 50 万 元 的 个 人 前 文 所 称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信 托 计 划 保 险 产 品 期 货 权 益 等 以 合 伙 企 业 契 约 等 非 法 人 形 式, 通 过 汇 集 多 数 投 资 者 的 资 金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投 资 于 私 募 基 金 的, 应 当 穿 透 核 查 最 终 投 资 者 是 否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等 养 老 基 金, 慈 善 基 金 等 社 会 公 益 基 金, 依 法 设 立 并 在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的 投 资 计 划,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视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此 类 合 格 投 资 者 投 资 私 募 基 金 的, 不 再 穿 透 核 查 最 终 投 资 者 是 否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和 合 并 计 算 投 资 者 人 数 投 资 于 所 管 理 私 募 基 金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视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5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除 基 金 合 同 合 伙 协 议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约 定 外, 私 募 基 金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如 果 约 定 私 募 基 金 不 进 行 托 管 的, 上 述 文 件 应 约 定 明 确 保 障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制 度 措 施 和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6 禁 止 保 底 保 收 益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投 资 者 承 诺 投 资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者 承 诺 最 低 收 益 7 禁 止 汇 集 他 人 资 金 投 资 投 资 者 应 当 确 保 投 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不 得 非 法 汇 集 他 人 资 金 投 资 私 募 基 金 8 允 许 契 约 型 私 募 允 许 私 募 基 金 以 合 伙 制 公 司 制 和 契 约 制 存 在 9 对 注 册 资 本 无 强 制 要 求 对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以 及 基 金 规 模, 不 设 最 低 出 资 额 要 求 10 基 金 业 务 可 外 包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销 售 支 付 份 额 登 记 估 值 核 算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等 业 务 的 服 务, 可 依 法 外 包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也 应 遵 守 对 私 募 基 金 的 监 管 规 则 11 建 立 分 类 公 示 制 度 按 照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填 报 的 管 理 规 模 运 作 合 规 情 况 诚 信 情 况 等 信 息,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分 类 公 示 对 运 作 不 规 范 的 基 金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予 以 公 示, 以 提 示 投 资 者 12 未 经 登 记 备 案, 不 允 许 参 与 证 监 会 体 系 内 的 投 资 业 务 目 前, 已 明 确 要 求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参 与 证 券 发 行 的 私 募 基 金 是 否 完 成 登 记 备 案 证 监 会 将 进 一 步 要 求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中 的 私 募 基 金 是 否 完 成 登 记 备 案 13 严 格 禁 止 并 强 化 打 击 非 法 集 资 集 资 诈 骗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附 : 规 范 性 文 件 汇 总 注 : 篇 幅 所 限, 本 文 只 对 监 管 规 则 进 行 汇 编, 检 查 惩 处 纠 纷 调 解 规 则 暂 不 编 入, 有 需 要 者 可 自 行 检 索 文 件 一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令

( 第 105 号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4 年 6 月 30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51 次 主 席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席 : 肖 钢 2014 年 8 月 21 日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活 动, 保 护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资 本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私 募 基 金 ),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向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设 立 的 投 资 基 金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包 括 买 卖 股 票 股 权 债 券 期 货 期 权 基 金 份 额 及 投 资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标 的 非 公 开 募 集 资 金, 以 进 行 投 资 活 动 为 目 的 设 立 的 公 司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资 产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普 通 合 伙 人 管 理 的, 其 登 记 备 案 资 金 募 集 和 投 资 运 作 适 用 本 办 法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适 用 本 办 法,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有 关 规 定 对 上 述 机 构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另 有 规 定 的, 适 用 其 规 定 第 三 条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应 当 遵 循 自 愿 公 平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第 四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 管 理 运 用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及 其 他 私 募 服 务 机 构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服 务 活 动, 应 当 恪 尽 职 守, 履 行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义 务 私 募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行 为 规 范 第 五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依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本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对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设 立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和 发 行 私 募 基 金 不 设 行 政 审 批, 允 许 各 类 发 行 主 体 在 依 法 合 规 的 基 础 上, 向 累 计 不 超 过 法 律 规 定 数 量 的 投 资 者 发 行 私 募 基 金 建 立 健 全 私 募 基 金 发 行 监 管 制 度, 切 实 强 化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以 私 募 基 金 为 名 的 各 类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建 立 促 进 经 营 机 构 规 范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自 律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各 类 私 募 基 金 的 统 一 监 测 系 统 第 六 条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业 协 会 ) 依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本 办 法 中 国 证 监 会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业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对 私 募 基 金 业 开 展 行 业 自 律, 协 调 行 业 关 系, 提 供 行 业 服 务, 促 进 行 业 发 展 第 二 章 登 记 备 案 第 七 条 各 类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申 请 登 记, 报 送 以 下 基 本 信 息 : ( 一 ) 工 商 登 记 和 营 业 执 照 正 副 本 复 印 件 ; ( 二 )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合 伙 协 议 ; ( 三 ) 主 要 股 东 或 者 合 伙 人 名 单 ; ( 四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基 本 信 息 ; ( 五 ) 基 金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材 料 齐 备 后 的 20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网 站 公 告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单 及 其 基 本 情 况 的 方 式,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结 登 记 手 续 第 八 条 各 类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完 毕,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报 送 以 下 基 本 信 息 : ( 一 )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及 根 据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注 明 的 基 金 类 别 ; ( 二 ) 基 金 合 同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合 伙 协 议 资 金 募 集 过 程 中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应 当 报 送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公 司 合 伙 等 企 业 形 式 设 立 的 私 募 基 金, 还 应 当 报 送 工 商 登 记 和 营 业 执 照 正 副 本 复 印 件 ; ( 三 ) 采 取 委 托 管 理 方 式 的, 应 当 报 送 委 托 管 理 协 议 委 托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还 应 当 报 送 托 管 协 议 ; ( 四 ) 基 金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在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材 料 齐 备 后 的 20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网 站 公 告 私 募 基 金 名 单 及 其 基 本 情 况 的 方 式, 为 私 募 基 金 办 结 备 案 手 续 第 九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不 构 成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 不 作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第 十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普 通 合 伙 人 应 当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告,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及 时 注 销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并 通 过 网 站 公 告 第 三 章 合 格 投 资 者 第 十 一 条 私 募 基 金 应 当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募 集, 单 只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人 数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公 司 法 合 伙 企 业 法 等 法 律 规 定 的 特 定 数 量 投 资 者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的, 受 让 人 应 当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且 基 金 份 额 受 让 后 投 资 者 人 数 应 当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私 募 基 金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是 指 具 备 相 应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投 资 于 单 只 私 募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且 符 合 下 列 相 关 标 准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 一 )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的 单 位 ; ( 二 ) 金 融 资 产 不 低 于 300 万 元 或 者 最 近 三 年 个 人 年 均 收 入 不 低 于 50 万 元 的 个 人 前 款 所 称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信 托 计 划 保 险 产 品 期 货 权 益 等 第 十 三 条 下 列 投 资 者 视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 ( 一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等 养 老 基 金, 慈 善 基 金 等 社 会 公 益 基 金 ; ( 二 ) 依 法 设 立 并 在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的 投 资 计 划 ; ( 三 ) 投 资 于 所 管 理 私 募 基 金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 ( 四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以 合 伙 企 业 契 约 等 非 法 人 形 式, 通 过 汇 集 多 数 投 资 者 的 资 金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投 资 于 私 募 基 金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穿 透 核 查 最 终 投 资 者 是 否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并 合 并 计 算 投 资 者 人 数 但 是, 符 合 本 条 第 ( 一 ) ( 二 ) ( 四 )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者 投 资 私 募 基 金 的, 不 再 穿 透 核 查 最 终 投 资 者 是 否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和 合 并 计 算 投 资 者 人 数 第 四 章 资 金 募 集 第 十 四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之 外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通 过 报 刊 电 台 电 视 互 联 网 等 公 众 传 播 媒 体 或 者 讲 座 报 告 会 分 析 会 和 布 告 传 单 手 机 短 信 微 信 博 客 和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宣 传 推 介 第 十 五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向 投 资 者 承 诺 投 资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者 承 诺 最 低 收 益

第 十 六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销 售 私 募 基 金 的, 应 当 采 取 问 卷 调 查 等 方 式, 对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进 行 评 估, 由 投 资 者 书 面 承 诺 符 合 合 格 投 资 者 条 件 ; 应 当 制 作 风 险 揭 示 书, 由 投 资 者 签 字 确 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私 募 基 金 的,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采 取 前 款 规 定 的 评 估 确 认 等 措 施 投 资 者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承 担 能 力 问 卷 及 风 险 揭 示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由 基 金 业 协 会 按 照 不 同 类 别 私 募 基 金 的 特 点 制 定 第 十 七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销 售 或 者 委 托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私 募 基 金, 应 当 自 行 或 者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对 私 募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级, 向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相 匹 配 的 投 资 者 推 介 私 募 基 金 第 十 八 条 投 资 者 应 当 如 实 填 写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承 担 能 力 问 卷, 如 实 承 诺 资 产 或 者 收 入 情 况,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填 写 虚 假 信 息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承 诺 文 件 的,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投 资 者 应 当 确 保 投 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不 得 非 法 汇 集 他 人 资 金 投 资 私 募 基 金 第 五 章 投 资 运 作 第 二 十 条 募 集 私 募 证 券 基 金, 应 当 制 定 并 签 订 基 金 合 同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合 伙 协 议 ( 以 下 统 称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符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第 九 十 三 条 第 九 十 四 条 规 定 募 集 其 他 种 类 私 募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参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第 九 十 三 条 第 九 十 四 条 规 定, 明 确 约 定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相 关 事 宜 第 二 十 一 条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私 募 基 金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私 募 基 金 不 进 行 托 管 的,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明 确 保 障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制 度 措 施 和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第 二 十 二 条 同 一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不 同 类 别 私 募 基 金 的, 应 当 坚 持 专 业 化 管 理 原 则 ; 管 理 可 能 导 致 利 益 输 送 或 者 利 益 冲 突 的 不 同 私 募 基 金 的, 应 当 建 立 防 范 利 益 输 送 和 利 益 冲 突 的 机 制 第 二 十 三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他 私 募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不 得 有 以 下 行 为 : ( 一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投 资 活 动 ; ( 二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三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本 人 或 者 投 资 者 以 外 的 人 牟 取 利 益, 进 行 利 益 输 送 ; ( 四 ) 侵 占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 五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 六 )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投 资 活 动 ; ( 七 ) 玩 忽 职 守,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八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交 易 活 动 ; ( 九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二 十 四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如 实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负 债 投 资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和 业 绩 报 酬 可 能 存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情 况 以 及 可 能 影 响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其 他 重 大 信 息, 不 得 隐 瞒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信 息 披 露 规 则 由 基 金 业 协 会 另 行 制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及 时 填 报 并 定 期 更 新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有 关 信 息 所 管 理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和 杠 杆 运 用 情 况, 保 证 所 填 报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发 生 重 大 事 项 的, 应 当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告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于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4 个 月 内,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送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和 所 管 理 私 募 基 金 年 度 投 资 运 作 基 本 情 况 第 二 十 六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妥 善 保 存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交 易 和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记 录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保 存 期 限 自 基 金 清 算 终 止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10 年 第 六 章 行 业 自 律 第 二 十 七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建 立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信 息 严 格 保 密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得 对 外 披 露 第 二 十 八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建 立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和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的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定 期 汇 总 分 析 私 募 基 金 情 况, 及 时 提 供 私 募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第 二 十 九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制 定 和 实 施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自 律 规 则, 监 督 检 查 会 员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执 业 行 为 会 员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本 办 法 规 定 和 基 金 业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视 情 节 轻 重, 采 取 自 律 管 理 措 施, 并 通 过 网 站 公 开 相 关 违 法 违 规 信 息 会 员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三 十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建 立 投 诉 处 理 机 制, 受 理 投 资 者 投 诉, 进 行 纠 纷 调 解 第 七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依 法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他 私 募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监 测 和 检 查, 依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规 定 采 取 有 关 措 施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他 私 募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记 入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诚 信 档 案 数 据 库 ;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信 用 状 况, 实 施 差 异 化 监 管 第 三 十 三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他 私 募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本 办 法 规 定,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对 其 采 取 责 令 改 正 监 管 谈 话 出 具 警 示 函 公 开 谴 责 等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第 八 章 关 于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的 特 别 规 定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是 指 主 要 投 资 于 未 上 市 创 业 企 业 普 通 股 或 者 依 法 可 转 换 为 普 通 股 的 优 先 股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权 益 的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第 三 十 五 条 鼓 励 和 引 导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创 业 早 期 的 小 微 企 业 享 受 国 家 财 政 税 收 扶 持 政 策 的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其 投 资 范 围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基 金 备 案 投 资 情 况 报 告 要 求 和 会 员 管 理 等 环 节, 对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采 取 区 别 于 其 他 私 募 基 金 的 差 异 化 行 业 自 律, 并 提 供 差 异 化 会 员 服 务 第 三 十 七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对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在 投 资 方 向 检 查 等 环 节, 采 取 区 别 于 其 他 私 募 基 金 的 差 异 化 监 督 管 理 ; 在 账 户 开 立 发 行 交 易 和 投 资 退 出 等 方 面, 为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提 供 便 利 服 务 第 九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他 私 募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四 条 至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至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以 及 有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项 至 第 七 项 和 第 九 项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有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八 项 行 为 的, 按 照 证 券 法 和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九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他 私 募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可 以 依 法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采 取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第 四 十 条 私 募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违 反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按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有 关 规 定 处 罚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文 件 二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 为 规 范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授 权,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制 定 了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现 予 发 布 施 行 时 间 :2014 年 2 月 7 日 起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中 央 编 办 关 于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管 理 职 责 分 工 的 通 知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私 募 基 金 ), 系 指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设 立 的 投 资 基 金, 包 括 资 产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普 通 合 伙 人 管 理 的 以 投 资 活 动 为 目 的 设 立 的 公 司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第 三 条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业 协 会 )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及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对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活 动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第 四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提 供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和 备 案 所 需 的 文 件 和 信 息, 保 证 所 提 供 文 件 和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第 二 章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第 五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履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手 续 并 申 请 成 为 基 金 业 协 会 会 员 第 六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登 记, 应 当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如 实 填 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 息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股 东 或 合 伙 人 基 本 信 息 管 理 基 金 基 本 信 息 第 七 条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不 完 备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要 求 及 时 补 正 申 请 登 记 期 间,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基 金 业 协 会 并 变 更 申 请 登 记 内 容 第 八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采 取 约 谈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现 场 检 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相 关 专 业 协 会 征 询 意 见 等 方 式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核 查 第 九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完 备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自 收 齐 登 记 材 料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通 过 网 站 公 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的 方 式,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结 登 记 手 续 网 站 公 示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称 成 立 时 间 登 记 时 间 住 所 联 系 方 式 主 要 负 责 人 等 基 本 信 息 以 及 基 本 诚 信 信 息 公 示 信 息 不 构 成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管 理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第 十 条 经 登 记 后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及 时 注 销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第 三 章 基 金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完 毕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进 行 备 案, 并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注 明 基 金 类 别, 如 实 填 报 基 金 名 称 资 本 规 模 投 资 者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合 伙 协 议, 以 下 统 称 基 金 合 同 ) 等 基 本 信 息 公 司 型 基 金 自 聘 管 理 团 队 管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该 公 司 型 基 金 在 作 为 基 金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同 时, 还 需 作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第 十 二 条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材 料 不 完 备 或 者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要 求 及 时 补 正 第 十 三 条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材 料 完 备 且 符 合 要 求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自 收 齐 备 案 材 料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通 过 网 站 公 示 私 募 基 金 基 本 情 况 的 方 式, 为 私 募 基 金 办 结 备 案 手 续 网 站 公 示 的 私 募 基 金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私 募 基 金 的 名 称 成 立 时 间 备 案 时 间 主 要 投 资 领 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等 基 本 信 息 第 十 四 条 经 备 案 的 私 募 基 金 可 以 申 请 开 立 证 券 相 关 账 户 第 四 章 人 员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送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及 变 更 信 息 第 十 六 条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的 专 业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私 募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以 认 定 为 具 有 私 募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 一 ) 通 过 基 金 业 协 会 组 织 的 私 募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 ( 二 ) 最 近 三 年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相 关 业 务 ; ( 三 ) 基 金 业 协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七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诚 实 守 信, 最 近 三 年 没 有 重 大 失 信 记 录, 未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采 取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前 款 所 称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委 派 代 表 ) 合 规 风 控 负 责 人 以 及 实 际 履 行 上 述 职 务 的 其 他 人 员 第 十 八 条 私 募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定 期 参 加 基 金 业 协 会 或 其 认 可 机 构 组 织 的 执 业 培 训 第 五 章 信 息 报 送 第 十 九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更 新 所 管 理 的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包 括 基 金 规 模 单 位 净 值 投 资 者 数 量 等 第 二 十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更 新 所 管 理 的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等 非 证 券 类 私 募 基 金 的 相 关 信 息, 包 括 认 缴 规 模 实 缴 规 模 投 资 者 数 量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等 第 二 十 一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于 每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更 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或 合 伙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所 管 理 的 私 募 基 金 等 基 本 信 息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于 每 年 度 四 月 底 之 前,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填 报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受 托 管 理 享 受 国 家 财 税 政 策 扶 持 的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报 送 所 受 托 管 理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微 企 业 情 况 及 社 会 经 济 贡 献 情 况 等 报 告 第 二 十 二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生 以 下 重 大 事 项 的, 应 当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告 : ( 一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称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发 生 变 更 ; ( 二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发 生 变 更 ; ( 三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立 或 者 合 并 ; ( 四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 五 )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 六 ) 可 能 损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二 十 三 条 私 募 基 金 运 行 期 间, 发 生 以 下 重 大 事 项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告 : ( 一 ) 基 金 合 同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二 ) 投 资 者 数 量 超 过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 三 ) 基 金 发 生 清 盘 或 清 算 ; ( 四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生 变 更 ; ( 五 ) 对 基 金 持 续 运 行 投 资 者 利 益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件 第 二 十 四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每 季 度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业 人 员 及 私 募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第 六 章 自 律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类 型 设 立 相 关 专 业 委 员 会, 实 施 差 别 化 的 自 律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实 施 非 现 场 检 查 和 现 场 检 查, 要 求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有 关 的 资 料 和 信 息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配 合 检 查 第 二 十 七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建 立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诚 信 档 案, 跟 踪 记 录 其 诚 信 信 息 第 二 十 八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接 受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的 投 诉, 可 以 对 投 诉 事 项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并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根 据 当 事 人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对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纠 纷 进 行 调 解,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第 三 十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视 情 节 轻 重 可 以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警 告 行 业 内 通 报 批 评 公 开 谴 责 暂 停 受 理 基 金 备 案 取 消 会 员 资 格 等 措 施, 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采 取 警 告 行 业 内 通 报 批 评 公 开 谴 责 取 消 从 业 资 格 等 措 施, 并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情 节 严 重 的, 移 交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理 : ( 一 ) 违 反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本 办 法 规 定 ; ( 二 )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基 金 备 案 及 其 他 信 息 报 送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和 信 息, 或 者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 ( 三 )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 金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一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填 报 业 务 数 据 或 者 进 行 信 息 更 新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责 令 改 正 ; 一 年 累 计 两 次 以 上 未 按 时 填 报 业 务 数 据 进 行 信 息 更 新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对 主 要 责 任 人 员 采 取 警 告 措 施, 情 节 严 重 的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2 月 7 日 起 施 行, 由 基 金 业 协 会 负 责 解 释

文 件 三 : 基 金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指 引 ( 试 行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关 于 发 布 基 金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指 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中 基 协 发 2014 25 号 ) 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 为 支 持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色 化 差 异 化 发 展, 降 低 运 营 成 本, 提 高 核 心 竞 争 力, 促 进 公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规 范 开 展,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业 协 会 ) 制 订 了 基 金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指 引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指 引 ),2015 年 2 月 1 日 正 式 实 施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二 〇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基 金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指 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支 持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色 化 差 异 化 发 展, 降 低 运 营 成 本, 提 高 核 心 竞 争 力, 促 进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规 范 开 展,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管 理 规 定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规 则,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外 包 服 务 是 指 基 金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外 包 机 构 )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销 售 销 售 支 付 份 额 登 记 估 值 核 算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等 业 务 的 服 务 第 三 条 外 包 机 构 应 到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业 协 会 ) 备 案, 并 加 入 基 金 业 协 会 成 为 会 员 基 金 业 协 会 为 外 包 机 构 办 理 备 案 不 构 成 对 外 包 机 构 营 运 资 质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不 作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第 四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展 业 务 外 包 应 制 定 相 应 的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及 制 度, 并 根 据 审 慎 经 营 原 则 制 定 其 业 务 外 包 实 施 规 划, 确 定 与 其 经 营 水 平 相 适 宜 的 外 包 活 动 范 围 第 五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外 包 机 构 开 展 外 包 活 动 前, 应 对 外 包 机 构 开 展 尽 职 调 查, 了 解 其 人 员 储 备 业 务 隔 离 措 施 软 硬 件 设 施 专 业 能 力 诚 信 状 况 过 往 业 绩 等 情 况 ; 并 与 外 包 机 构 签 订 书 面 外 包 服 务 合 同 或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违 约 责 任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外 包 机 构 不 得 将 已 承 诺 的 基 金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转 包 或 变 相 转 包 第 六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外 包 机 构 提 供 基 金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的 责 任 不 因 外 包 而 免 除 第 七 条 外 包 机 构 应 具 备 开 展 外 包 业 务 的 营 运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审 慎 评 估 外 包 服 务 的 潜 在 风 险 与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严 格 的 防 火 墙 制 度 与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有 效 执 行 信 息 隔 离 等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切 实 防 范 利 益 输 送 第 八 条 在 开 展 业 务 外 包 的 各 个 阶 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关 注 外 包 机 构 是 否 存 在 与 外 包 服 务 相 冲 突 的 业 务, 以 及 外 包 机 构 是 否 采 取 有 效 的 隔 离 措 施 第 九 条 外 包 服 务 所 涉 及 的 基 金 资 产 和 客 户 资 产 应 独 立 于 外 包 机 构 的 自 有 财 产 外 包 机 构 破 产 或 者 清 算 时, 外 包 服 务 所 涉 及 的 基 金 资 产 和 客 户 资 产 不 属 于 其 破 产 财 产 或 清 算 财 产 外 包 机 构 应 对 提 供 外 包 业 务 所 涉 及 的 基 金 资 产 和 客 户 资 产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提 供 外 包 业 务 的 不 同 基 金 资 产 和 客 户 资 产 之 间 外 包 业 务 所 涉 基 金 资 产 和 客 户 资 产 与 外 包 机 构 其 他 业 务 之 间 的 账 户 设 置 相 互 独 立,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和 客 户 资 产 的 安 全 独 立,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和 客 户 资 产 第 十 条 外 包 机 构 在 开 展 外 包 业 务 的 同 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的, 应 设 立 专 门 的 团 队 与 业 务 系 统, 外 包 业 务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团 队 之 间 建 立 必 要 的 业 务 隔 离, 有 效 防 范 潜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第 十 一 条 外 包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规 定,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恪 尽 职 守, 防 止 利 益 冲 突, 不 得 从 事 侵 占 基 金 资 产 和 客 户 资 产 利 用 基 金 未 公 开 信 息 进 行 交 易 等 违 法 违 规 活 动 第 十 二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自 行 办 理 其 募 集 的 基 金 产 品 的 销 售 业 务 或 委 托 外 包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销 售 支 付 业 务 的 机 构 应 设 置 有 效 机 制, 切 实 保 障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安 全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销 售 支 付 业 务 的 机 构 开 立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归 集 账 户 的, 应 由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实 施 有 效 监 督, 在 监 督 协 议 中 明 确 保 障 投 资 者 资 金 安 全 的 连 带 责 任 条 款 开 展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各 参 与 方 应 签 署 书 面 协 议 明 确 各 方 权 责 协 议 内 容 应 包 括 对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持 续 服 务 责 任 反 洗 钱 义 务 履 职 及 责 任 划 分 基 金 销 售 信 息 交 换 及 资 金 交 收 权 利 义 务 等 第 十 三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 托 外 包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 权 益 ) 登 记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应 保 证 登 记 数 据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可 开 立 注 册 登 记 账 户, 用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认 ( 申 ) 购 资 金 赎 回 资 金 和 分 红 资 金 的 归 集 存 放 与 交 收, 并 设 置 有 效 机 制, 切 实 保 障 投 资 人 资 金 安 全 办 理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 权 益 ) 登 记 业 务 的 外 包 机 构 为 依 法 开 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的 机 构 或 其 绝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获 得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 或 其 绝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 及 商 业 银 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 权 益 ) 登 记, 并 以 自 身 名 义 开 立 注 册 登 记 账 户 的, 应 由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实 施 有 效 监 督, 在 监 督 协 议 中 明 确 保 障 投 资 者 资 金 安 全 的 连 带 责 任 条 款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二 条 和 第 十 三 条 所 述 监 督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结 算 ) 和 获 得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证 券 公 司 第 十 五 条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和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应 通 过 基 金 中 央 数 据 交 换 平 台 交 换 基 金 份 额 ( 权 益 ) 合 同 等 基 金 销 售 信 息 及 相 关 变 更 信 息 办 理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应 将 基 金 份 额 ( 权 益 ) 数 据 集 中 登 记 至 中 国 结 算 第 十 六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 托 外 包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估 值 核 算 办 理 估 值 核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应 按 照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要 求, 保 证 估 值 核 算 的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性 第 十 七 条 外 包 机 构 应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送 外 包 业 务 情 况 表, 每 个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送 外 包 运 营 情 况 报 告 第 十 八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外 包 机 构 及 其 业 务 活 动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本 指 引 由 基 金 业 协 会 负 责 解 释, 自 2015 年 2 月 1 日 起 实 施 文 件 四 : 关 于 改 进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日 期 :2014-12-31 关 于 改 进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 为 促 进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加 强 以 信 息 披 露 为 核 心 的 私 募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进 一 步 提 高 登 记 备 案 电 子 化 水 平 和 工 作 效 率, 便 利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事 项,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简 称 基 金 业 协 会 ) 现 就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工 作 安 排 通 知 如 下 : 一 提 供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电 子 证 明 自 本 通 知 发 布 之 日 起, 基 金 业 协 会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开 设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备 案 电 子 证 明 功 能 已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自 行 下 载 或 打 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证 明 及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备 案 证 明, 不 必 再 到 协 会 现 场 领 取 基 金 业 协 会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不 再 发 放 纸 质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证 书 和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证 明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不 是 行 政 许 可, 基 金 业 协 会 对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不 做 实 质 性 事 前 审 查 相 关 登 记 备 案 仅 作 为 对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备 案 情 况 的 确 认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不 构 成 对 其 投 资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不 作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投 资 者 进 行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时 须 谨 慎 判 断 和 识 别 风 险 基 金 业 协 会 在 自 律 管 理 中 如 发 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登 记 备 案 证 明 不 当 增 信 或 从 事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活 动 的, 将 按 照 基 金 业 协 会 自 律 处 分 实 施 办 法 采 取 相 应 自 律 措 施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的, 移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理 二 推 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类 公 示 为 加 强 私 募 基 金 自 律 管 理, 推 动 行 业 诚 信 建 设, 基 金 业 协 会 近 期 将 实 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类 公 示 制 度, 主 要 按 照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填 报 的 管 理 规 模 运 作 合 规 情 况 诚 信 情 况 等 信 息,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分 类 公 示 三 重 申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工 作 要 求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各 类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前, 应 当 在 基 金 业 协 会 完 成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手 续 ; 各 类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完 毕 后 应 当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未 履 行 登 记 备 案 义 务 的, 按 照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处 理 正 在 申 请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的 机 构 应 确 保 填 报 信 息 及 更 新 信 息 的 及 时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报 送 其 正 在 运 作 的 所 有 私 募 基 金 情 况, 并 根 据 基 金 业 协 会 要 求 及 时 补 正 定 期 更 新 相 关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其 填 报 的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特 此 通 知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二 〇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文 件 五 :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 一 ) 日 期 :2014-03-05 一 外 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是 否 纳 入 登 记 备 案 范 围? 答 复 : 境 内 注 册 设 立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履 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手 续 境 外 注 册 设 立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暂 不 纳 入 登 记 范 围 二 自 然 人 是 否 能 登 记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答 复 :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依 法 设 立 的 公 司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担 任 自 然 人 不 能 登 记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三 实 缴 资 本 未 到 位 的 机 构 能 否 登 记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答 复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适 当 资 本, 以 能 够 支 持 其 基 本 运 营 四 私 募 基 金 是 否 可 以 承 诺 保 底 保 收 益? 答 复 : 私 募 基 金 不 得 违 规 承 诺 保 底 保 收 益 基 金 业 协 会 正 在 制 定 私 募 基 金 相 关 业 务 规 范 五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是 否 必 须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如 不 登 记 有 何 后 果? 答 复 :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否 则, 不 得 从 事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基 金 业 协 会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已 建 立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共 享 和 定 期 报 告 机 制 已 设 立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4 月 30 日 以 前 履 行 申 请 登 记 手 续 对 于 已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提 供 各 项 服 务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 二 ) 日 期 :2014-03-16

一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认 定 标 准 是 什 么? 答 : 目 前 证 监 会 正 在 制 定 合 格 投 资 者 认 定 标 准 在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出 台 之 前, 协 会 建 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 (1)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金 融 资 产 不 低 于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2) 具 备 相 应 的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 (3) 投 资 于 单 只 私 募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二 没 有 管 理 过 基 金 的 机 构 可 否 在 协 会 登 记? 答 : 协 会 优 先 登 记 有 管 理 基 金 经 验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的 申 请 对 于 没 有 管 理 过 基 金 的 申 请 机 构, 协 会 除 核 对 其 是 否 如 实 填 报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机 构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高 管 人 员 的 诚 信 信 息 外, 还 将 通 过 约 谈 高 管 人 员 实 地 核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核 查 对 于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此 类 机 构, 协 会 予 以 办 理 登 记 : 一 是 高 管 人 员 具 有 相 应 的 投 资 管 理 从 业 经 历 ; 二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具 备 适 当 资 本, 以 能 够 支 持 其 基 本 运 营 ; 三 是 机 构 具 备 满 足 业 务 运 营 需 要 的 场 所 设 施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 三 ) 日 期 :2014-05-28 问 : 经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募 集 设 立 新 的 私 募 基 金, 在 适 用 合 格 投 资 者 标 准 时, 针 对 合 伙 企 业 契 约 等 非 法 人 形 式 的 投 资 者 类 型, 是 否 需 要 穿 透 核 查 最 终 投 资 者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并 合 并 计 算 投 资 者 数 量? 答 : 目 前, 证 监 会 正 在 制 定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格 投 资 者 标 准 现 阶 段, 基 金 业 协 会 建 议, 私 募 基 金 合 格 投 资 者 数 量 累 计 不 超 过 200 人, 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形 式 设 立 的, 投 资 者 人 数 累 计 不 超 过 50 人 投 资 者 应 当 符 合 协 会 关 于 合 格 投 资 者 建 议 标 准 : (1)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金 融 资 产 不 低 于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2) 具 备 相 应 的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 (3) 投 资 于 单 只 私 募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对 于 合 伙 企 业 契 约 等 非 法 人 形 式 的 投 资 者, 应 当 穿 透 核 查 最 终 投 资 者 是 否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并 合 并 计 算 投 资 者 数 量 但 是, 依 法 设 立 并 经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的 集 合 投 资 计 划, 视 为 单 一 合 格 投 资 者 版 权 声 明 本 文 系 本 人 原 创 作 品, 欢 迎 同 行 们 在 公 号 中 分 享 如 需 转 载 至 自 有 媒 介 使 用, 请 注 明 本 人 的 版 权 声 明 及 完 整 的 作 者 简 介, 否 则 本 人 拒 绝 转 载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 四 ) 日 期 :2015-01-06 问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 证 监 会 公 告 [2009]3 号 ) 关 于 基 金 经 理 静 默 期 的 要 求 是 否 适 用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答 : 是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 证 监 会 公 告 [2009]3 号 ) 中 第 三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公 司 不 得 聘 用 从 其 他 公 司 离 任 未 满 3 个 月 的 基 金 经 理 从 事 投 资 研 究 交 易 等 相 关 业 务 根 据 该 规 定,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就 职 的 公 募 基 金 公 司, 需 要 有 3 个 月 的 静 默 期, 在 这 3 个 月 内 该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在 其 它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研 究 交 易 等 相 关 业 务 为 维 护 基 金 行 业 的 公 平 公 正, 统 一 监 管 标 准, 对 从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离 职, 转 而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任 职 的 基 金 经 理 实 行 同 样 3 个 月 的 静 默 期 要 求, 即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聘 用 从 其 他 公 募 基 金 公 司 离 职 未 满 3 个 月 的 基 金 经 理 从 事 投 资 研 究 交 易 等 相 关 业 务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登 记 及 高 管 人 员 持 续 定 期 信 息 更 新 中 予 以 落 实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 五 ) 日 期 :2015-01-16 问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后 变 更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的, 应 当 在 基 金 业 协 会 履 行 什 么 手 续? 答 : 根 据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以 及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相 关 规 定,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变 更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的, 属 于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据 合 同 约 定, 向 投 资 者 如 实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地 披 露 相 关 变 更 情 况 或 获 得 投 资 者 认 可 对 上 述 事 项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进 行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具 体 报 送 方 式 为 : 将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变 更 报 告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发 送 至 协 会 邮 箱 pf@amac.org.cn, 并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进 行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依 据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进 行 核 对 办 理 基 金 业 协 会 强 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证 明 只 是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完 登 记 手 续 给 予 事 实 确 认, 不 意 味 着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行 牌 照 管 理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不 构 成 对 其 投 资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不 作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对 于 利 用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证 明 不 当 增 信 或 从 事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活 动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处 理 文 件 六 : 发 行 监 管 问 答 -- 关 于 与 发 行 监 管 工 作 相 关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备 案 问 题 的 解 答,2015 年 1 月 23 日 发 行 监 管 问 答 -- 关 于 与 发 行 监 管 工 作 相 关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备 案 问 题 的 解 答 时 间 :2015 年 1 月 23 日 问 : 在 发 行 监 管 工 作 中, 对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备 案 情 况 有 何 具 体 要 求? 答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规 则 对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的 备 案 有 明 确 规 定,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应 遵 守 相 应 规 定 从 发 行 监 管 工 作 看,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一 般 通 过 四 种 方 式 参 与 证 券 投 资 : 一 是 企 业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入 股 或 受 让 股 权 ; 二 是 首 发 企 业 发 行 新 股 时,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作 为 网 下 投 资 者 参 与 新 股 询 价 申 购 ; 三 是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权 类 证 券 ( 包 括 普 通 股 优 先 股 可 转 债 等 ) 时,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由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事 先 确 定 为 投 资 者 ; 四 是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时,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作 为 网 下 认 购 对 象 参 与 证 券 发 行 保 荐 机 构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 以 下 称 中 介 机 构 ) 在 开 展 证 券 发 行 业 务 的 过 程 中, 应 对 上 述 投 资 者 是 否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规 范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以 及 是 否 按 规 定 履 行 备 案 程 序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具 体 来 说, 对 第 一 种 和 第 三 种 方 式, 中 介 机 构 应 对 发 行 人 股 东 中 或 事 先 确 定 的 投 资 者 中 是 否 有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是 否 按 规 定 履 行 备 案 程 序 进 行 核 查, 并 分 别 在 发 行 保 荐 书 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法 律 意 见 书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 对 核 查 对 象 核 查 方 式 核 查 结 果 进 行 说 明 对 第 二 种 方 式, 保 荐 机 构 或 主 承 销 商 应 在 询 价 公 告 中 披 露 网 下 投 资 者 的 相 关 备 案 要 求, 在 初 步 询 价 结 束 后 网 下 申 购 日 前 进 行 核 查, 网 下 申 购 前 在 发 行 公 告 中 披 露 具 体 核 查 结 果, 在 承 销 总 结 报 告 中 说 明 ; 见 证 律 师 应 在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对 投 资 者 备 案 情 况 发 表 核 查 意 见 对 第 四 种 方 式, 保 荐 机 构 或 主 承 销 商 应 在 收 到 投 资 者 报 价 后 向 投 资 者 发 送 缴 款 通 知 书 前 进 行 核 查, 在 合 规 性 报 告 书 中 详 细 记 载 有 关 情 况 ; 发 行 人 律 师 应 在 合 规 性 报 告 书 中 发 表 核 查 意 见 ; 发 行 情 况 报 告 书 应 披 露 中 介 机 构 核 查 意 见 本 监 管 问 答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此 前 已 受 理 尚 未 安 排 上 发 审 会 的 企 业, 应 按 上 述 要

求 尽 早 补 充 提 交 专 项 核 查 文 件 ; 已 安 排 上 发 审 会 以 及 已 通 过 发 审 会 尚 未 启 动 发 行 的 企 业, 按 会 后 事 项 程 序 补 充 提 交 核 查 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