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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热 点 1 商 业 银 行 系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即 将 设 立 作 为 落 实 国 九 条 的 重 大 举 措,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于 2005 年 2 月 20 日 联 合 公 布 并 开 始 实 施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试 点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试 点 办 法 ) 按 照 该 规 定, 我 国 商 业 银 行 可 直 接 出 资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申 请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商 业 银 行 ( 包 括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的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首 先 由 中 国 银 监 会 审 查 其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资 格, 并 依 法 出 具 可 以 对 外 投 资 的 监 管 意 见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出 具 同 意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监 管 意 见 的 商 业 银 行, 应 按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申 请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有 关 材 料,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进 行 审 批 但 试 点 办 法 并 没 有 就 商 业 银 行 如 何 向 银 监 会 申 请 设 立 基 金 公 司 资 格 等 问 题 作 出 规 定 试 点 初 期,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既 可 以 募 集 和 管 理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投 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也 可 以 募 集 和 管 理 其 它 类 型 的 基 金 商 业 银 行 投 资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突 破 了 传 统 的 分 业 经 营 的 模 式, 这 就 要 求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建 立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商 业 银 行 严 格 按 照 法 人 分 业 的 原 则, 与 其 出 资 设 立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之 间 建 立 有 效 的 风 险 隔 离 制 度, 在 商 业 银 行 和 其 设 立 的 基 金 公 司 之 间 设 置 防 火 墙, 实 现 人 员 场 地 资 金 等 的 隔 离, 防 止 利 用 利 益 输 送 关 联 交 易 等 不 规 范 或 者 违 规 行 为, 对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和 市 场 规 则 形 成 危 害 另 外, 在 监 管 方 面,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将 面 临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三 方 协 同 监 管 其 中, 银 监 会 负 责 对 试 点 银 行 的 并 表 监 管, 证 监 会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监 管,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负 责 对 所 募 集 和 管 理 基 金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运 作 的 监 管 据 悉, 试 点 办 法 出 台 后, 工 商 银 行 与 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 士 顿 正 在 就 设 立 合 资 基 金 公 司 的 有 关 事 宜 进 行 谈 判 另 外, 交 通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民 生 银 行 等 银 行 也 在 积 极 筹 备 中 2 企 业 年 金 入 市 在 即 为 配 合 2004 年 2 月 发 布 的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于 2005 年 2 月 4 日 正 式 发 布 了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暂 行 办 法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流 程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规 范 和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专 家 评 审 规 则 等 4 个 配 套 文 件, 并 于 2005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至 此, 企 业 年 金 市 场 运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已 经 形 成 根 据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及 四 个 配 套 文 件, 除 设 立 年 金 的 企 业 及 其 员 工 外, 企 业 年 金 入 市 的 运 作 涉 及 四 方 主 体, 即 : 受 托 人 ( 企 业 年 金 理 事 会 或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法 人 受 托 机 构 ) 账 户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 商 业 银 行 或 专 业 机 构 ) 和 投 资 管 理 人 ( 综 合 类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或 其 他 专 业 投 资 机 构 ) 为 争 取 成 为 第 一 批 获 得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的 金 融 机 构, 各 大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都 开 始 了 相 关 的

准 备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主 要 着 眼 于 投 资 管 理 人 资 格 的 申 请 根 据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投 资 管 理 人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经 国 家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具 有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或 者 资 产 管 理 资 格 的 独 立 法 人 ; ( 二 ) 综 合 类 证 券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10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维 持 不 少 于 10 亿 元 人 民 币 的 净 资 产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专 业 投 资 机 构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1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维 持 不 少 于 1 亿 元 人 民 币 的 净 资 产 ; ( 三 ) 具 有 完 善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 四 ) 取 得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专 职 人 员 达 到 规 定 人 数 ; ( 五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与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有 关 的 其 他 设 施 ; ( 六 ) 具 有 完 善 的 内 部 稽 核 监 控 制 度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 七 ) 近 3 年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 八 )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多 位 基 金 公 司 人 士 认 为, 在 目 前 市 场 上 所 有 有 意 争 取 企 业 年 金 投 资 管 理 资 格 的 机 构 中, 基 金 公 司 由 于 其 在 投 资 运 作 制 度 设 计 治 理 结 构 管 理 流 程 透 明 度 风 险 控 制 和 信 息 披 露 等 方 面, 与 企 业 年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要 求 类 似, 因 而 具 有 较 强 的 竞 争 优 势 另 外, 在 争 取 年 金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人 资 格 的 同 时, 一 些 基 金 公 司 还 把 目 光 投 向 了 账 户 管 理 人 的 资 格 上 针 对 目 前 基 金 公 司 在 代 销 渠 道 和 托 管 业 务 上 受 制 于 银 行 的 问 题, 不 少 基 金 公 司 开 始 着 手 开 发 自 己 的 账 户 管 理 系 统, 准 备 在 账 户 管 理 方 面 有 所 作 为 某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已 于 三 月 初 在 北 京 推 出 了 国 内 第 一 个 自 主 研 发 的 企 业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系 统 3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运 作 新 规 出 台 2005 年 3 月 28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了 关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等 相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5 号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自 2005 年 4 月 1 日 起 实 施 关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等 相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附 有 两 份 附 件 分 别 为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影 子 定 价 的 处 理 流 程 和 计 算 公 式 新 规 中 对 于 此 前 货 币 市 场 暂 行 规 定 有 待 明 确 及 未 细 化 之 处 做 出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新 规 首 先 细 化 了 规 则, 明 确 了 此 前 有 关 规 定 中 可 能 会 被 钻 空 子 的 地 方 对 于 剩 余 期 限,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中 规 定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一 百 八 十 天 而 此 次 新 法 规 明 确 表 述 为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80 天 这 可 能 将 使 得 部 分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被 迫 进

行 调 整, 也 对 托 管 行 提 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监 管 的 责 任 要 求 同 时 也 会 导 致 部 分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做 出 相 应 的 修 改 其 次 统 一 了 标 准 对 于 投 资 组 合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方 法, 新 法 规 列 出 了 具 体 的 计 算 公 式, 规 定 应 以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减 去 负 债 再 加 上 正 回 购 为 分 母 新 法 规 主 要 着 眼 于 风 险 的 控 制 规 定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规 定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同 时, 新 法 规 还 引 入 了 影 子 定 价 方 法 对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公 允 性 进 行 评 估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其 中, 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编 制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业 内 人 士 估 计, 严 格 按 此 操 作, 部 分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将 很 难 维 持 较 长 时 间 高 达 3% 以 上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4 基 金 公 司 抢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为 了 应 对 商 业 银 行 系 基 金 公 司 即 将 设 立 的 挑 战, 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纷 纷 将 下 一 只 产 品 定 位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希 望 在 银 行 发 起 基 金 之 前, 尽 快 推 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避 免 与 商 业 银 行 系 基 金 竞 争 销 售 渠 道 目 前, 近 十 家 基 金 公 司 都 在 筹 备 发 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业 内 人 士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抢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主 要 是 出 于 以 下 几 点 考 虑 : 首 先, 银 行 是 货 币 市 场 的 主 要 参 与 者, 商 业 银 行 系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发 起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型 基 金 具 有 天 生 的 优 势 虽 然 此 次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试 点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商 业 银 行 代 理 销 售 其 设 立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发 行 的 基 金 时 不 得 歧 视 其 他 代 销 基 金, 不 得 有 不 正 当 销 售 行 为 和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但 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商 业 银 行 对 自 己 设 立 的 基 金 公 司 给 予 一 定 的 资 源 上 的 倾 斜 也 是 有 可 能 的 其 次, 由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是 适 合 弱 市 的 投 资 产 品, 因 此, 当 前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抢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是 一 个 很 正 常 的 抢 占 市 场 策 略 再 次, 基 金 产 品 的 丰 富 可 以 吸 引 不 同 类 型 的 投 资 者, 树 立 基 金 公 司 的 品 牌 比 如 一 些 基 金 公 司 由 于 旗 下 的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规 模 迅 速 增 长, 规 模 扩 大 到 上 百 亿 份, 在 目 前 投 资 者 并 不 成 熟, 大 多 信 任 资 产 管 理 规 模 比 较 大 的 公 司 的 情 况 下, 有 助 于 树 立 良 好 的 公 司 品 牌 形 象 5 基 金 公 司 欲 " 试 水 " 期 市 近 日, 某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长 向 媒 体 透 露, 今 年 力 争 在 外 资 股 东 的 技 术 支 持 下 拓 宽 基 金 投 资 领 域, 考 虑 推 出 期 货 等 方 面 基 金 这 从 一 个 侧 面 显 示 出 了 基 金 公 司 已 经 开 始 将 目 光 投 向 期 货 市 场

这 是 基 金 公 司 希 望 打 破 目 前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少 数 几 只 股 票 的 扎 堆 局 面, 寻 求 投 资 范 围 突 破 的 一 项 创 新 举 措 期 货 能 够 将 资 金 放 大 数 十 倍 的 杠 杆 效 应 T+0 和 做 空 机 制 都 是 目 前 证 券 市 场 所 不 具 有 的, 因 此 其 更 高 的 风 险 和 更 高 的 回 报 率 极 有 可 能 吸 引 投 资 者 的 注 意 力 同 时, 鉴 于 期 货 交 易 高 风 险 的 特 性, 投 资 者 在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开 户 的 最 低 门 槛 是 5 万 元 人 民 币 ; 而 基 金 较 低 的 最 低 认 购 额 则 使 得 一 般 的 投 资 者 有 机 会 涉 足 期 货 领 域 但 是, 基 金 公 司 能 否 顺 利 获 得 期 货 基 金 管 理 的 资 格, 尚 存 在 着 法 律 和 政 策 上 的 限 制 : 首 先, 期 货 交 易 暂 行 条 例 禁 止 证 券 公 司 等 金 融 类 企 业 进 入 期 货 市 场 其 次, 管 理 层 对 期 货 市 场 的 态 度 也 尚 不 明 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属 于 社 会 公 募 资 金, 涉 及 社 会 方 方 面 面, 关 系 重 大 一 旦 出 现 不 可 控 的 市 场 风 险, 造 成 期 货 基 金 出 现 过 度 的 投 资 风 险, 也 会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此 外, 市 场 资 金 对 风 险 的 偏 好 性 值 得 关 注, 高 风 险 偏 好 型 的 资 金 占 市 场 资 金 的 比 重 高 低, 也 同 样 关 乎 期 货 基 金 这 一 高 风 险 高 回 报 的 投 资 产 品 设 立 的 成 败 6 两 会 期 间 基 金 立 法 动 态 (1) 私 募 基 金 立 法 两 会 期 间, 有 政 协 委 员 建 议, 应 当 加 快 证 券 私 募 基 金 的 合 法 化 进 程 该 委 员 认 为, 当 前 私 募 基 金 存 在 的 制 度 问 题 有 两 方 面 : 一 是 私 募 基 金 本 身 不 具 有 合 法 地 位 ; 二 是 三 方 主 体 不 合 格, 一 旦 发 生 争 议, 合 同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当 事 人 权 利 也 不 受 法 律 应 有 的 保 护 另 一 方 面, 根 据 2004 年 的 统 计 数 据, 我 国 私 募 基 金 的 规 模 已 达 到 6200 亿 元, 远 远 超 过 公 募 基 金 因 此, 如 何 将 活 动 在 灰 色 地 带 的 私 募 基 金 纳 入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的 监 管 和 规 范, 使 之 更 好 的 满 足 民 间 理 财 的 需 求, 是 现 阶 段 立 法 的 重 要 任 务 之 一 私 募 基 金 的 立 法 应 当 重 点 考 虑 以 下 五 个 方 面 : 第 一, 由 于 私 募 基 金 具 有 高 风 险 高 收 益 的 特 性, 所 以 应 该 考 虑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对 于 个 人 而 言, 应 该 规 定 投 资 额 的 下 限 ; 对 于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内 也 应 规 定 相 应 的 投 资 额 和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的 下 限 第 二, 财 务 杠 杆 系 数 的 控 制, 即 借 款 融 资 的 数 量 应 该 规 定 一 定 的 范 围, 如 规 定 其 占 基 金 净 值 的 比 例, 以 控 制 私 募 基 金 的 风 险 第 三, 私 募 基 金 定 期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信 息, 以 增 加 透 明 度 第 四, 要 求 私 募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投 入 的 资 金 在 筹 集 的 基 金 总 额 中 必 须 占 到 一 定 的 份 额, 以 避 免 利 益 主 体 的 缺 位 第 五, 私 募 基 金 应 该 有 固 定 的 组 织 形 式 内 部 管 理 章 程, 以 强 化 其 内 部 控 制, 并 明 令 禁 止 银 行 贷 款 国 有 资 产 等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较 低 的 社 会 资 金 投 向 私 募 基 金 (2) 产 业 基 金 立 法

前 不 久 结 束 的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三 次 会 议 上, 有 代 表 提 交 了 要 求 加 快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立 法 的 议 案 以 及 对 此 项 立 法 的 框 架 设 计 在 目 前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立 法 缺 位 的 情 况 下,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的 运 作 主 要 是 在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引 导 下 进 行 的 今 年 1 月 18 日, 中 国 - 比 利 时 直 接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中 比 基 金 ) 随 着 中 国 比 利 时 合 资 的 海 富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设 立 开 始 正 式 运 营 中 比 基 金 注 册 资 本 为 1 亿 欧 元, 共 有 包 括 中 比 两 国 政 府 在 内 的 9 个 股 东 共 同 注 资, 是 继 中 瑞 合 作 基 金 之 后 中 国 第 二 家 中 外 合 资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中 比 基 金 将 会 采 取 以 股 权 的 形 式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具 有 高 科 技 内 涵 处 于 成 长 期 的 拟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中 比 基 金 的 设 立 和 运 行 都 受 到 了 国 家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主 管 部 门 的 重 视, 其 运 行 尝 试 也 在 为 中 国 产 业 基 金 的 立 法 提 供 现 实 经 验 和 立 法 依 据 法 律 实 务 1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管 理 办 法 的 适 用 随 着 我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竞 争 的 日 趋 激 烈,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变 换 日 益 频 繁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管 理 办 法 ( 管 理 办 法 ) 于 2004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该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近 半 年 来, 有 如 下 几 个 法 律 实 务 问 题 需 要 注 意 : (1) 管 理 办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对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而 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包 括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和 督 察 长 因 此, 上 述 人 员 的 职 务 任 免 需 要 适 用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董 事 和 基 金 经 理, 虽 然 不 属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但 其 任 免 也 应 当 适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很 多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设 有 副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的 任 免 适 用 董 事 任 免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而 不 是 适 用 董 事 长 任 免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2) 关 于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6 条 规 定,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需 要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我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前 后 经 历 了 几 次 变 更, 导 致 了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认 定 的 复 杂 性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都 可 以 认 定 为 取 得 了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1)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2) 通 过 证 券 业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中 " 证 券 市 场 基 础 知 识 " 及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科 目 考 试 的 ; (3) 参 加 过 2003 年 以 前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组 织 的 基 金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培 训 班, 且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的 ; (4) 取 得 境 外 基 金 或 资 产 管 理 基 金 销 售 等 相 关 从 业 资 格, 或 者 执 业 所 在 国 家 ( 地 区 ) 不 要 求 具 备 相 关 从 业 资 格, 最 近 5 年 一 直 从 事 资 产 管 理 证 券 投 资 分 析 基 金 营 销 等 业 务, 并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者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组 织 的 考 试 或 者 考 核 的 实 践 中 还 有 一 种 情 形 可 以 认 定 为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即 申 请 人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并 通 过 了 中 国 证 监 会 组 织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科 目 考 试 的 这 种 情 形 在 实 践 中 大 量 存 在 拟 任 基 金 公 司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中 有 很 多 在 十 几 年 前 就 取 得 了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现 在 只 要 参 加 证 监 会 组 织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考 试 就 可 以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了 (3) 关 于 法 律 知 识 考 试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基 金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条 件 之 一 是 : 应 当 通 过 证 监 会 组 织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证 券 投 资 法 律 知 识 考 试 实 践 中, 只 有 在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申 报 材 料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后, 证 监 会 才 组 织 此 类 人 员 参 加 该 法 律 知 识 考 试 因 此, 在 上 报 证 监 会 前, 拟 任 高 管 往 往 并 没 有 通 过 法 律 知 识 考 试 但 并 不 是 说 没 有 通 过 该 考 试 就 视 为 条 件 不 满 足 不 能 上 报 证 监 会 而 是 应 当 在 其 他 条 件 满 足 的 情 况 下, 先 上 报 证 监 会, 之 后 再 参 加 考 试, 考 试 通 过 后, 再 由 证 监 会 审 批 其 是 否 具 备 高 管 资 格 (4) 法 律 意 见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基 金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督 察 长 和 董 事 ( 包 括 副 董 事 长 ) 的 任 职 需 要 律 师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律 师 应 对 上 述 人 员 的 任 职 条 件 和 任 职 程 序 ( 如 提 名 程 序 股 东 会 程 序 董 事 会 程 序 等, 下 同 ) 进 行 审 查 基 金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督 察 长 和 董 事 ( 包 括 副 董 事 长 ) 的 免 职 也 需 要 律 师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但 律 师 仅 对 上 述 人 员 的 免 职 程 序 进 行 审 查 基 金 经 理 的 任 免 不 需 要 律 师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2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章 程 的 修 改 在 基 金 法 及 有 关 配 套 规 定 颁 布 实 施 后, 部 分 基 金 公 司 存 在 章 程 的 内 容 与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相 脱 节 的 现 象 原 因 是 其 章 程 是 根 据 1997 年 12 月 12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基 金 公 司 章 程 必 备 条 款 指 引 ( 试 行 ) ( 第 四 号 ) 制 订 的 根 据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37 号 关 于 发 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规 范 运 作 指 导 意 见 第 一 号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章 程 制 定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章 程 必 备 条 款 指 引 ( 试 行 ) 已 经 废 止 通 知 还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修 订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修 改, 及 时 修 订 公 司 章 程 由 于 公 司 章 程 是 规 范 公 司 的 组 织 与 行 为 公 司 与 股 东 之 间 以 及 股 东 与 股 东 之 间 基 本 规 则 的 规 定, 因 此, 为 规 范 公 司 运 作,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在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后, 公 司 章 程 应 当 及 时 加 以 修 改 根 据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章 程 修 改 过 程 中 应 重 点 关 注 以 下 问 题 : (1) 关 于 董 事 独 立 董 事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以 前 的 公 司 章 程 一 般 规 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应 聘 任 职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数 量 不 得 多 于 三 个 ; 其 他 董 事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根 据 基 金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修 改 为, 公 司 董 事 (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 不 得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任 何 职 务 修 改 章 程 的 同 时 还 应 召 开 董 事 会 对 在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兼 职 的 董 事 进 行 免 职 (2) 关 于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时 指 定 其 他 董 事 代 行 职 责 的 规 定 以 前 的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权 时, 可 以 指 定 其 他 董 事 代 行 其 职 权 没 有 指 定 的, 涉 及 公 司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应 提 交 董 事 会 集 体 决 策

由 于 董 事 长 或 履 行 其 职 务 的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高 管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因 此 其 职 责 不 能 由 任 何 一 位 董 事 代 为 行 使 应 根 据 现 行 规 定 修 改 为,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决 定 由 符 合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条 件 的 人 员 代 为 履 行 职 务, 并 在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代 为 履 行 职 务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90 日, 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另 外, 对 董 事 长 兼 任 其 他 职 务 的, 应 当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3) 关 于 需 经 全 体 董 事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审 议 通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方 可 生 效 的 事 项 以 前 的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该 类 事 项 中 的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的 审 议 时 未 对 关 联 交 易 作 出 具 体 划 分 修 改 章 程 时 应 明 确 为 公 司 及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中 的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 此 外, 根 据 规 定 还 须 补 充 公 司 管 理 的 基 金 的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年 度 报 告 等 内 容 (4) 担 任 总 经 理 督 察 长 基 金 经 理 等 的 任 职 经 历 条 件 放 宽 原 规 定 要 求 总 经 理 督 察 长 基 金 经 理 要 有 3 年 以 上 基 金 业 或 者 5 年 以 上 证 券 金 融 业 工 作 经 历 现 修 改 为 总 经 理 督 察 长 具 有 3 年 以 上 基 金 证 券 银 行 等 金 融 相 关 领 域 的 工 作 经 历 及 与 职 务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经 历 ; 基 金 经 理 具 有 3 年 以 上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经 历 (5) 关 于 运 用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问 题 根 据 原 章 程 指 引, 原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了 公 司 作 为 基 金 发 起 人 在 基 金 募 集 时 认 购 的 基 金 单 位, 自 基 金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少 一 年 内 不 得 赎 回 或 者 转 让 前 述 期 满 后,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单 位 份 额 应 达 到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所 规 定 的 最 低 比 例 要 求 现 修 改 为 公 司 应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运 用 自 有 资 金 此 外, 对 公 司 不 得 从 事 的 行 为 加 以 修 改, 使 公 司 章 程 与 现 行 法 律 及 相 关 规 定 保 持 一 致 免 责 声 明 : 本 所 编 写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简 报 的 目 的 仅 仅 是 为 了 帮 助 客 户 及 时 了 解 中 国 基 金 领 域 法 律 法 规 及 实 务 的 最 新 动 态 本 简 报 中 的 内 容 并 非 正 式 的 法 律 意 见 如 果 您 需 要 了 解 详 细 内 容 或 需 要 本 所 提 供 有 关 的 法 律 服 务, 请 通 过 简 报 所 列 方 式 与 本 所 联 系 主 编 : 廖 海,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法 学 博 士, 金 融 学 博 士 后, 中 国 及 美 国 纽 约 州 执 业 律 师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05 室 邮 编 :200120 电 话 :(8621)5115 0298, 51150391( 直 线 ),13917351457 传 真 :(8621)5115 0398 邮 箱 : henryliao@yuantai.com.cn 网 址 :www.yuanta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