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偕醫學院 學生事務工作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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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馬 偕 醫 學 院 總 務 處 簡 介 報 告 人 申 永 順 總 務 長

總 務 處 織 與 成 員 許 鎂 秀 曾 柏 壽 楊 嘉 華 吳 俊 仲

內 容 校 園 環 境 生 活 機 能 二 期 工 程 配 合 事 項

馬 偕 醫 學 院 一 期 校 園 簡 介 網 球 場 籃 / 排 球 場 三 芝 區 市 中 心

教 學 大 樓 5C 聯 合 行 政 辦 公 區 A 區 B 區 C 區 藝 文 / 實 驗 教 學 餐 飲 / 系 辦 / 教 室 圖 書 / 行 政 / 資 訊 / 教 室 4B, 5B 護 理 系 醫 學 系 辦 公 室

在 馬 偕 醫 學 院 生 活 吃 得 好 嗎? 早 餐 : 同 學 多 自 行 備 餐 或 外 叫 學 校 福 利 社 亦 有 販 賣 早 餐 午 餐 晚 餐 : 與 馬 偕 護 專 合 作 與 合 格 餐 食 公 司, 每 餐 六 菜 ( 主 二 副 四 ) 一 湯 可 供 選 擇, 並 提 供 麵 食 及 水 餃 等 供 選 擇 宵 夜 : 距 三 芝 街 上 騎 機 車 僅 約 1~2 分 鐘, 步 行 約 10~12 分 鐘 由 衛 生 保 健 同 仁 設 計 營 養 均 衡 的 食 譜, 種 類 多 樣 變 化 的 餐 食, 並 定 期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進 行 必 要 樣 式 的 變 更

福 利 社 營 業 時 間 : 7:30 ~ 17:00 有 售 早 餐, 午 晚 餐 餐 卷 購 買 處

交 通 是 否 方 便? 週 一 上 午 及 週 五 傍 晚 均 備 有 學 生 上 下 學 專 車 週 間 白 天 約 每 二 小 時 有 免 費 九 人 座 巡 迴 巴 士 往 返 於 三 芝 街 上 紅 樹 林 捷 運 站 馬 偕 淡 水 分 院 間, 同 學 滿 意 度 高! 福 斯 T5 商 旅 車 ( 九 人 座 ) 禮 車, 價 值 175 萬 元 步 行 約 十 餘 分 鐘, 淡 金 公 路 上 有 淡 水 客 運 可 供 搭 乘 至 淡 水 捷 運 站

休 閒 宿 舍 網 路 / 教 學 區 全 區 無 線 網 路 教 學 大 樓 B1F 球 類 運 動 休 閒 區 教 學 大 樓 2B 電 腦 自 由 使 用 區 2C 圖 書 館 閱 覽 室 1A 區 藝 文 中 心 宿 舍 區 漁 人 村 籃 球 場 / 排 球 場 / 網 球 場 / 運 動 場 北 海 岸 風 景 區 ( 白 沙 灣, 金 山 ) 海 天 一 色 的 校 景

工 程 修 繕 注 意 事 項 各 系 所 單 位, 於 每 年 度 會 計 預 算 編 列 前, 請 事 前 溝 通 並 配 合 營 繕 調 查 統 計 所 需 工 程 修 繕 費 用 每 年 度 工 程 執 行, 若 有 時 效 性 工 程, 應 儘 早 依 校 內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以 利 完 整 規 劃 及 後 續 招 標 作 業 各 項 修 繕 工 程 於 規 劃 階 段, 對 圖 面 或 現 況 應 有 充 份 溝 通 與 了 解, 避 免 施 工 階 段 大 幅 度 更 動

各 棟 校 舍 修 繕 作 業 申 報 流 程 教 學 大 樓 各 單 位 辦 公 室 教 師 研 究 室 教 室 實 驗 室 洗 手 間 等 空 間 之 門 窗 照 明 燈 具 水 電 設 備 等 之 損 壞, 請 填 寫 請 修 申 請 單 申 請 人 及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後 送 交 營 繕 派 校 工 修 復 或 請 廠 商 派 員 修 復 學 生 宿 舍 各 單 元 之 門 窗 鎖 頭 照 明 燈 具 水 電 設 備 等 之 故 障 或 損 壞, 先 向 宿 舍 管 理 員 反 應 請 宿 舍 管 理 員 前 往 查 看 並 確 認 填 寫 請 修 申 請 單 申 請 人 及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後 送 交 營 繕 派 校 工 修 復 或 請 廠 商 派 員 修 復 影 印 機 傳 真 機 電 話 飲 水 機 等 事 務 性 機 器 設 備 及 門 禁 ( 卡 ) 監 視 系 統 之 故 障 請 洽 事 務 報 修

請 修 申 請 單 填 報 程 序 1. 請 上 學 校 總 務 處 網 頁 表 單 下 載 營 繕 - 請 修 申 請 單 自 行 下 載 填 寫 後 送 交 營 繕 2. 直 接 至 5F 辦 公 室 營 繕 前 方 櫃 檯 取 回 填 寫 後 送 交 營 繕

申 購 單 位 馬 偕 醫 學 院 採 購 作 業 流 程 圖 1 萬 元 以 下 單 位 主 管 決 行 申 購 單 位 逕 行 辦 理 1 萬 元 以 上 - 10 萬 元 以 下 檢 附 估 價 單 : 1~3 萬 -1 份 3~6 萬 -2 份 6~10 萬 -3 份 校 長 決 行 採 購 辦 理 議 價 10 萬 元 以 上 - 50 萬 元 以 下 檢 附 估 價 單 3 份 校 長 決 行 召 開 議 價 會 議 ( 總 務 長 主 持 ) 填 寫 採 購 單 50 萬 元 以 上 - 100 萬 元 以 下 50 萬 元 以 上 - 300 萬 元 以 下 檢 附 估 價 單 3 份 召 開 採 購 委 員 會 100 萬 元 以 上 - 300 萬 元 以 下 300 萬 元 以 上 檢 附 估 價 單 3 份 召 開 採 購 委 員 會 呈 請 董 事 會 派 員 監 辦 校 長 決 行 召 開 議 價 會 議 ( 總 務 長 主 持 ) 校 長 決 行 上 網 公 開 招 標 ( 主 任 秘 書 主 持 ) 校 長 決 行 上 網 公 開 招 標 ( 主 任 秘 書 主 持 )

申 購 作 業 應 注 意 事 項 估 價 單 至 少 應 檢 附 1 份 且 為 正 本, 廠 商 加 蓋 公 司 章, 報 價 金 額 應 為 含 稅 價 格, 申 購 單 位 應 簽 章 確 認 後 送 採 購, 如 無 法 提 供 規 定 之 估 價 單 份 數, 應 另 附 規 格 書 規 格 書 內 容 應 將 需 求 規 格 詳 列, 並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可 後 送 交 採 購 辦 理 後 續 流 程, 惟 其 採 購 標 的 如 涉 及 工 程 者, 應 加 會 營 繕 ; 涉 及 資 訊 設 備 者, 應 加 會 資 訊 中 心 ; 與 圖 書 相 關 者, 應 加 會 圖 書 館 規 格 書 內 容 應 注 意 不 得 指 定 廠 牌 及 以 特 定 廠 牌 之 規 格 為 規 格, 如 僅 能 由 獨 家 供 應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則 需 先 行 填 具 限 制 性 招 標 申 請 書, 經 核 准 後 再 連 同 估 價 單 等 相 關 資 料 送 至 採 購 進 行 申 購 流 程

申 購 作 業 應 注 意 事 項 預 估 金 額 50 萬 元 以 上 之 採 購 案, 應 於 採 購 委 員 會 召 開 前 2 天 將 簡 報 資 料 以 電 子 檔 或 書 面 方 式 先 行 送 至 採 購 檢 閱 簡 報 格 式 如 下 :1. 品 名 ( 含 圖 樣 等 );2. 目 的 ;3. 規 格 及 數 量 需 求 ( 含 規 格 書 等 );4. 預 算 及 價 格 ( 含 估 價 單 等 );5. 建 議 採 購 方 式 ;6. 預 期 效 益 ;7. 維 護 管 理 做 法 ( 含 空 間 配 置 規 劃 等 ) 完 成 採 購 之 後 續 核 銷 驗 收 流 程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馬 偕 醫 學 院 人 事 室 報 告 人 : 何 雪 真 主 任

一 本 校 概 況 校 長 副 校 長 董 事 會 教 學 單 位 行 政 單 位 全 人 教 育 中 心 醫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總 務 處 資 訊 中 心 圖 書 館 秘 書 室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校 牧 室 心 理 諮 商 中 心 研 究 發 展 處 學 生 事 務 處 教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課 外 活 動 衛 生 保 健 體 育 文 書 事 務 出 納 保 管 營 繕 採 購 環 境 安 全 學 術 研 究 行 政 管 理 儀 器 中 心 讀 者 服 務 技 術 服 務 註 冊 課 務 招 生 綜 合 服 務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發 展 中 心 歲 計 會 計 網 路 通 訊 校 務 資 訊 資 訊 服 務 17

二 人 事 室 職 掌 主 任 何 雪 真 ( 分 機 1155) 1. 綜 理 及 督 導 本 室 各 項 業 務 2. 人 事 法 規 制 定 研 修 3. 織 編 制 事 項 4. 人 事 制 度 規 劃 許 淑 喬 ( 分 機 1156) ( 羅 雅 馨 育 嬰 假 職 務 代 理 ) 1. 職 員 敘 薪 任 免 遷 調 2. 職 員 考 核 獎 懲 3. 職 評 會 會 務 蔡 侑 陵 ( 分 機 1157) 1. 教 師 聘 任 及 升 等 2. 教 師 敘 薪 3.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4. 教 師 申 評 會 會 務 5. 教 師 評 鑑 6. 校 教 評 會 會 務 7.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8. 在 / 離 職 及 服 務 證 明 9. 教 育 訓 練 及 活 動 10. 臨 時 交 辦 業 務 4. 考 勤 職 員 申 訴 5. 待 遇 福 利 6. 兼 職 兼 課 7. 退 休 撫 卹 8. 保 險 9. 識 別 證 10. 臨 時 交 辦 業 務 18

三 現 有 人 力 類 別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教 師 小 計 專 任 職 員 約 聘 職 員 小 計 合 計 人 數 36 38 74 19 37 56 130 19

四 進 用 報 到 法 規 : 馬 偕 醫 學 院 職 員 遴 用 及 升 遷 辦 法 馬 偕 醫 學 院 約 聘 僱 人 員 聘 僱 暨 管 理 辦 法 馬 偕 醫 學 院 約 聘 僱 人 員 進 用 資 格 標 準 表 程 序 : 公 開 甄 選 內 部 輪 調 20

五 出 勤 管 理 ( 馬 偕 醫 學 院 職 員 出 勤 管 理 要 點 ) 上 班 時 間 : 1.8-12 時,13-17 時 ( 休 息 時 間 :12-13 時 ) 2. 因 工 作 需 要, 無 法 依 一 般 工 時 上 下 班 者, 應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上 下 班 時 間 刷 卡 方 式 : 1.1 樓 A 區 8 角 塔 旁 B 區 福 利 社 前,3 樓 C 區 聯 外 門 2.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親 自 刷 卡, 不 得 託 人 代 刷 及 代 人 刷 卡, 違 者 均 依 本 校 職 員 工 獎 懲 辦 法 規 定 予 以 議 處 21

五 出 勤 管 理 ( 馬 偕 醫 學 院 職 員 出 勤 管 理 要 點 ) 遲 到 早 退 : 遲 到 早 退 未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者 為 曠 職 識 別 證 : 職 員 工 之 卡 片 應 妥 善 保 存, 因 遺 失 毀 損 而 要 求 補 發 者 應 支 付 工 本 費 200 元 22

六 敘 薪 法 規 : 1. 馬 偕 醫 學 院 教 職 員 工 敘 薪 辦 法 2. 馬 偕 醫 學 院 約 聘 僱 人 員 職 前 年 資 採 敘 原 則 3. 馬 偕 醫 學 院 約 聘 僱 人 員 薪 級 表 ( 分 行 政 類 技 術 類 ) 發 薪 : 1.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始 得 發 薪 2. 發 薪 日 : 每 月 20 日 23

七 考 核 ( 本 校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 考 核 對 象 : 專 任 及 約 聘 僱 職 員 工 任 職 屆 滿 一 學 年 者, 任 職 未 滿 一 學 年 留 職 停 薪 或 申 請 延 長 病 假 人 員, 均 不 予 成 績 考 核 考 核 結 果 : 年 度 考 核 結 果 乙 等 以 上 均 晉 薪 一 級, 全 校 考 核 成 績 前 25% 者 發 給 獎 金 24

七 考 核 ( 本 校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 考 核 方 式 : 1. 平 時 考 核 : 每 季 考 核,1 月 4 月 10 月 2. 年 終 考 核 :7 月 ( 平 時 考 核 佔 30%) 3. 考 核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評 定 等 級 為 乙 以 下 者, 單 位 主 管 應 予 以 輔 導 與 面 談 25

八 獎 懲 ( 馬 偕 醫 學 院 服 務 優 良 及 工 作 績 優 人 員 獎 勵 要 點 ) 獎 勵 對 象 : 1. 本 校 編 制 內 ( 含 約 聘 僱 ) 職 員 工 於 本 校 連 續 服 務 至 當 年 12 月 31 日 止 滿 三 年 以 上 者 2. 本 校 創 校 三 年 內 不 受 服 務 期 間 之 限 制 獎 勵 方 式 : 1. 由 全 校 職 員 工 選 拔 2. 當 選 人 員, 由 校 長 於 每 年 校 慶 中 公 開 頒 發 獎 牌 禮 券 壹 萬 元 26

八 獎 懲 ( 馬 偕 醫 學 院 職 員 工 獎 懲 辦 法 ) 獎 勵 : 1. 職 責 內 應 辦 事 項, 除 屬 創 新 作 法 簡 化 流 程 等 績 效 卓 著 或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得 予 獎 勵 2. 經 常 性 例 行 性 業 務, 作 為 年 終 考 核 之 參 考 27

八 獎 懲 ( 馬 偕 醫 學 院 職 員 工 獎 懲 辦 法 ) 懲 處 : 1. 代 理 他 人 職 務 期 間, 未 確 實 負 責 辦 理 所 代 理 職 務 之 工 作, 致 影 響 業 務 推 展, 情 節 輕 微 者 申 誡, 情 節 重 大 者 記 過 2. 洩 漏 公 務 機 密, 情 況 尚 非 嚴 重, 但 已 引 起 處 理 困 難 者 記 過 3. 代 替 他 人 簽 到 ( 退 ), 經 查 屬 實 者 記 過, 被 代 簽 者 亦 同 28

九 校 外 兼 課 ( 馬 偕 醫 學 院 職 員 兼 課 處 理 要 點 ) 申 請 資 格 : 1. 由 本 校 支 薪 之 專 任 及 約 聘 僱 職 員 約 聘 僱 人 員 不 得 兼 職 兼 課 及 進 修, 但 如 因 業 務 需 要 由 學 校 主 動 遴 派 者 不 在 此 限 2. 具 碩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3. 服 務 本 校 滿 三 年, 任 職 期 間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最 近 三 年 均 列 甲 等 以 上, 且 未 受 刑 事 處 罰 懲 戒 處 分 或 平 時 考 核 記 過 以 上 懲 處 者, 始 得 兼 課 29

九 校 外 兼 課 ( 馬 偕 醫 學 院 職 員 兼 課 處 理 要 點 ) 兼 課 時 數 及 方 式 : 1. 辦 公 時 間 : 以 事 假 或 休 假 方 式 辦 理 每 週 併 計 不 得 超 過 四 小 時 2. 夜 間 周 末 周 日 : 毋 須 請 假 3. 填 寫 申 請 表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始 得 兼 課 ( 單 位 主 管 審 酌 項 目 : 執 掌 工 作 業 務 量 兼 課 對 業 務 之 影 響 及 代 理 制 度 之 落 實 ) 30

十 差 假 ( 教 職 員 請 假 規 則, 以 學 年 度 計 算 ) 事 假 :7 日, 超 過 按 日 扣 薪 家 庭 照 顧 假 :7 日,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病 假 : 每 學 年 准 給 28 日 生 理 假 : 每 月 1 日,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產 前 假 :8 日 陪 產 假 :3 日 娩 假 :42 日 流 產 假 :42 日 21 日 14 日 31

十 差 假 ( 教 職 員 請 假 規 則, 以 學 年 度 計 算 ) 婚 假 :14 日, 一 個 月 內 請 畢 喪 假 :15 日 10 日 5 日 骨 隨 捐 贈 或 器 官 捐 贈 假 ( 視 實 際 需 要 給 假 ) 公 假 : 每 週 至 多 8 小 時 特 別 假 : 遭 遇 不 測 之 天 災 人 禍 及 傷 殘 等 事 故 休 假 :7 日 14 日 21 日 28 日 30 日 32

十 差 假 ( 教 職 員 請 假 規 則, 以 學 年 度 計 算 ) 出 國 : 1. 出 國 觀 光 探 親, 為 免 影 響 教 學 及 行 政 工 作, 應 利 用 寒 暑 假 及 其 他 放 假 期 間 辦 理 因 婚 假 喪 假 本 校 薦 派 公 務 或 因 特 殊 事 由 者 不 在 此 限 2. 教 職 員 出 國 均 應 事 先 申 請 並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33

十 一 加 班 ( 馬 偕 醫 學 院 職 員 加 班 作 業 要 點 ) 申 請 事 由 : 上 班 時 間 不 能 辦 理 完 竣 者, 經 申 請 核 可 後 始 得 加 班 : 1. 因 業 務 特 性 或 工 作 性 質 特 殊 者 2. 為 解 決 突 發 困 難 問 題, 或 搶 救 重 大 災 難 者 3. 經 主 管 指 派 於 非 上 班 時 間 處 理 公 務 者 4. 非 屬 本 職 之 例 行 性 業 務 34

十 一 加 班 ( 馬 偕 醫 學 院 職 員 加 班 作 業 要 點 ) 以 補 休 為 原 則 : 1. 補 休 以 小 時 計, 應 於 當 學 年 度 補 休 完 畢 2. 學 年 度 結 束 前 二 週 之 加 班, 得 延 後 二 週 內 補 休 完 畢 3. 加 班 補 休 逾 期 未 休 畢 者, 不 得 改 支 加 班 費 請 領 加 班 費 : 加 班 後 次 月 三 日 前 提 出 35

十 二 進 修 研 習 ( 馬 偕 醫 學 院 職 員 在 職 進 修 研 習 辦 法 ) 適 用 對 象 : 1. 本 校 編 制 內 職 員 約 聘 僱 人 員 不 得 兼 職 兼 課 及 進 修, 但 如 因 業 務 需 要 由 學 校 主 動 遴 派 者 不 在 此 限 2. 約 聘 僱 人 員 及 專 案 計 畫 約 聘 人 員 得 準 用, 但 修 習 學 位 選 修 學 分 僅 限 以 公 餘 方 式 進 修 申 請 資 格 : 1. 在 本 校 服 務 滿 三 年 以 上 者 2. 最 近 三 年 之 考 核 均 列 甲 等 以 上 3. 最 近 三 年 無 品 德 不 良 紀 錄 未 受 刑 事 處 分 及 考 核 記 過 以 上 之 懲 處 36

十 二 進 修 研 習 ( 馬 偕 醫 學 院 職 員 在 職 進 修 研 習 辦 法 ) 當 學 年 度 進 修 人 數 不 超 過 全 校 職 員 3%, 參 加 短 期 訓 練 研 習 課 程 研 討 會 及 公 餘 時 間 修 習 學 位 選 修 學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未 經 核 准 進 修 : 不 予 採 計 學 位 並 列 為 年 度 考 核 參 考 37

十 二 進 修 研 習 ( 馬 偕 醫 學 院 職 員 工 終 身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 每 人 每 年 應 參 與 經 認 證 之 學 習 課 程, 至 少 30 小 時, 校 內 研 習 最 低 時 數 需 達 15 小 時 以 上 年 度 研 習 未 達 規 定 時 數 者, 由 人 事 室 將 時 數 統 計 結 果 送 交 其 單 位 主 管 作 為 其 年 度 考 核 參 考 38

十 三 福 利 各 項 補 助 備 註 生 日 禮 金 生 日 當 月 發 放 500 元, 併 同 該 月 薪 資 中 支 付 年 節 慰 問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 編 制 內 職 員 ) 結 婚 補 助 生 育 補 助 喪 葬 補 助 ( 編 制 內 職 員 ) 中 秋 節 禮 金 1000 元, 端 午 節 禮 金 1000 元, 聖 誕 節 禮 金 1500 元 1. 大 學 6840 元, 高 中 職 及 五 專 一 二 三 年 級 3600 元, 五 專 四 五 年 級 及 二 專 三 專 5160 元 2. 開 學 後 一 月 內 申 請 1. 申 請 金 額 :2000 元 2. 夫 妻 同 在 本 校 服 務 者, 限 一 人 申 請 1. 申 請 金 額 :2000 元 2. 夫 妻 同 在 本 校 服 務 者, 限 一 人 申 請 1. 本 人 :10000 元 2. 眷 屬 (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5000 元 公 傷 及 普 通 傷 病 慰 問 公 傷 5000 元, 普 通 傷 病 住 院 2000 元, 普 通 傷 病 住 院 需 三 天 以 上 健 康 檢 查 補 助 1. 40 歲 以 上 一 級 主 管 :3500 元 / 年 2. 40 歲 以 下 :3500 元 /2 年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職 家 醫 療 優 待 依 馬 偕 醫 學 院 教 職 員 工 生 享 有 馬 偕 醫 院 職 家 醫 療 優 待 辦 法 39

十 四 職 員 義 務 ( 馬 偕 醫 學 院 教 職 員 工 行 政 倫 理 規 範 ) 不 得 運 用 行 政 資 源 介 入 校 內 及 校 外 任 何 政 黨 派 系 或 選 舉 活 動 不 得 為 圖 自 己 或 他 人 之 不 法 利 益 而 關 說 或 請 託, 亦 不 得 接 受 應 遵 守 學 校 機 密 與 個 人 資 料 保 密 規 定, 並 尊 重 個 人 隱 私 ; 無 論 是 否 主 管 事 務 均 不 得 洩 漏, 離 職 後 亦 同 (100 年 8 月 1 日 起 全 部 職 員 應 簽 署 保 密 合 約 ) 不 得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所 為 之 餽 贈 招 待 或 其 他 利 益 40

十 四 職 員 義 務 ( 馬 偕 醫 學 院 教 職 員 工 行 政 倫 理 規 範 ) 於 視 察 調 查 出 差 會 議, 或 從 事 其 他 公 務 活 動 時, 應 遵 守 相 關 禁 止 規 定, 除 執 行 公 務 確 有 必 要 之 簡 便 茶 點 食 宿 或 交 通 外, 不 得 接 受 相 關 機 關 或 人 員 飲 宴, 或 其 他 應 酬 活 動 之 招 待 貪 污 濫 權 欺 瞞 誣 告 及 其 他 違 法 瀆 職 行 為, 應 秉 持 道 德 勇 氣, 向 學 校 主 管 或 權 責 單 位 舉 發 ; 直 屬 主 管 對 於 屬 員, 應 善 盡 監 督 之 責, 必 要 時 應 為 適 法 之 處 置 41

十 四 職 員 義 務 ( 馬 偕 醫 學 院 教 職 員 工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 受 贈 財 物 處 理 程 序 : 1.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所 為 之 餽 贈 應 予 拒 絕 或 退 還, 並 簽 報 其 單 位 主 管 及 知 會 人 事 室 ; 無 法 退 還 時, 應 於 受 贈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交 人 事 室 處 理 2. 除 親 屬 或 經 常 交 往 朋 友 外, 與 其 無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者 所 為 之 餽 贈, 市 價 超 過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標 準 (3000 元 ) 時, 應 於 受 贈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簽 報 其 單 位 主 管, 必 要 時 並 知 會 人 事 室 3. 人 事 室 應 視 受 贈 財 物 之 性 質 及 價 值, 提 出 付 費 收 受 歸 公 轉 贈 慈 善 機 構 或 其 他 適 當 建 議, 簽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執 行 42

十 四 職 員 義 務 ( 馬 偕 醫 學 院 教 職 員 工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 請 託 關 說 處 置 方 式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遇 有 請 託 關 說 時, 應 於 三 日 內 簽 報 其 單 位 主 管 並 知 會 人 事 室 ; 請 託 或 關 說 非 以 書 面 為 之 者, 應 做 成 書 面 記 錄, 載 明 請 託 關 說 者 之 姓 名 身 分 時 間 地 點 方 式 及 內 容 43

十 四 職 員 義 務 ( 馬 偕 醫 學 院 推 行 電 話 禮 貌 實 施 要 點 ) 守 則 : 1. 同 仁 接 聽 電 話 方 面 之 禮 貌, 攸 關 本 校 形 象 2. 應 於 電 話 來 電 鈴 響 五 聲 或 十 五 秒 內 應 答 3. 接 話 時, 語 調 謙 和 態 度 熱 誠 4. 清 晰 報 明 單 位 名 稱 或 自 己 姓 名 ( 氏 ), 說 您 好 早 安 平 安 等 問 候 語 44

十 五 結 語 人 事 室 網 址 http://www.personnel.mmc.edu.tw 謝 謝 聆 聽!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