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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2013 年 统 计 年 报 和 2014 年 定 期 统 计 报 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制 定 201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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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1 - 目 一 总 说 明 2 二 报 表 目 录 3 三 调 查 表 式 ( 一 ) 基 层 年 报 表 式 1.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 个 体 经 营 户 ) 经 营 情 况 (S104-3 表 ) 5 2.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 个 体 经 营 户 ) 情 况 调 查 表 (S107 表 ) 6 3. 限 额 以 下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样 本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S108 表 ) 7 4.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连 锁 经 营 情 况 (S120-1) 8 5.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连 锁 门 店 及 配 送 中 心 分 布 情 况 (S120-2 表 ) 9 ( 二 ) 基 层 定 报 表 式 1. 法 人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1 表 ) 11 2. 从 业 人 员 及 工 资 总 额 (202-1 表 ) 13 3. 财 务 状 况 (S203 表 ) 14 4.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经 营 情 况 (S204-1 表 ) 15 5.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 个 体 经 营 户 ) 经 营 情 况 (S204-3 表 ) 16 6. 限 额 以 下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样 本 单 位 调 查 表 (S204-4 表 ) 16 ( 三 ) 综 合 定 报 表 式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经 营 情 况 (S401 表 ) 17 四 附 录 ( 一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18 ( 二 ) 关 于 统 计 上 划 分 城 乡 的 规 定 及 实 施 办 法 19 ( 三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限 额 标 准 23 ( 四 ) 统 计 上 大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办 法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23 ( 五 ) 主 要 指 标 解 释 和 填 报 说 明 24. 录

- 2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一 总 说 明 ( 一 ) 为 了 解 和 反 映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经 营 状 况, 为 各 级 政 府 制 定 政 策 和 规 划 进 行 经 济 管 理 与 调 控 提 供 依 据,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制 定 本 制 度 ( 二 ) 本 制 度 是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的 一 部 分, 是 国 家 统 计 局 对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统 计 局 的 综 合 要 求 各 地 区 应 按 照 本 制 度 规 定 的 统 计 范 围 统 计 口 径 计 算 方 法,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按 时 报 送 ( 三 ) 本 制 度 按 报 表 报 告 期 分 为 年 度 报 表 和 定 期 报 表 基 本 调 查 方 法 是 : 对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法 人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实 施 全 数 调 查 ; 对 限 额 以 下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法 人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实 施 抽 样 调 查 ; 对 其 他 行 业 法 人 单 位 附 营 的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连 锁 经 营 企 业 实 行 全 数 调 查 ( 四 ) 本 制 度 一 律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统 计 局 可 在 本 制 度 的 报 表 中 增 加 指 标, 但 不 得 打 乱 指 标 的 排 列 顺 序 和 编 码 ( 五 ) 主 要 变 化 和 有 关 说 明 1. 部 分 基 层 年 报 表, 纳 入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方 案, 表 式 及 相 关 要 求 见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方 案 2. 年 报 主 要 修 订 内 容 : (1) 调 查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601 表, 原 101-1 表 ), 增 加 组 织 机 构 情 况, 由 多 级 法 人 单 位 填 报 其 上 下 级 法 人 单 位 情 况, 由 多 产 业 法 人 单 位 填 报 其 附 营 的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情 况 一 览 表 取 消 由 法 人 单 位 填 报 的 原 产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101-2 表 ) (2)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法 人 单 位 财 务 状 况 (S603 表, 原 S103 表 ), 取 消 差 旅 费 工 会 经 费 以 及 501 土 地 和 固 定 资 产 支 出 分 组 内 全 部 指 标 (3) 从 业 人 员 及 工 资 总 额 (602-1 表, 原 102-1 表 ), 删 除 从 业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及 相 关 分 组 指 标 (4) 信 息 化 情 况 (609 表, 原 109 表 ), 调 整 部 分 指 标 内 容, 统 计 范 围 扩 大 到 大 中 型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法 人 单 位 (5) 调 整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连 锁 经 营 情 况 (S120-1 表 ) 的 表 式 3. 定 报 主 要 修 订 内 容 : (1) 法 人 基 本 情 况 (201-1 表 ), 调 整 104 报 表 类 别 和 部 分 指 标 解 释 (2) 财 务 状 况 (S203 表 ), 取 消 401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本 年 贷 方 累 计 发 生 额 ) 501 土 地 和 固 定 资 产 支 出 ; 增 加 从 事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活 动 的 从 业 人 员 平 均 人 数 (3) 从 业 人 员 和 工 资 总 额 (202-1 表 ), 取 消 71 其 中 : 单 位 负 责 人 从 业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及 相 关 分 组 指 标 和 补 充 资 料 一 二 内 指 标 (4) 取 消 报 表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企 业 调 查 问 卷 (S210 表 ) 4. 定 报 企 业 上 报 截 止 时 间 省 级 验 收 截 止 时 间 具 体 见 各 报 表 的 表 底 说 明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3 - 二 报 表 目 录 表 号 ( 一 ) 基 层 年 报 表 式 601 表 602-1 表 S603 表 S604-1 表 表 名 调 查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从 业 人 员 及 工 资 总 额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法 人 单 位 财 务 状 况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经 营 情 况 报 告 期 别 年 报 年 报 统 计 范 围 报 送 单 位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年 报 见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方 案 年 报 省 级 统 计 机 构 数 据 审 核 验 收 上 报 截 止 时 间 页 码 609 表 信 息 化 情 况 年 报 S104-3 表 S107 表 S108 表 S120-1 表 S120-2 表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 个 体 经 营 户 ) 经 营 情 况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 个 体 经 营 户 ) 情 况 调 查 表 限 额 以 下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样 本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连 锁 经 营 情 况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连 锁 门 店 及 配 送 中 心 分 布 情 况 年 报 非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法 人 单 位 附 营 的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个 体 经 营 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统 计 局 核 转 上 报 次 年 3 月 31 日 前, 电 子 邮 件 5 年 报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6 年 报 年 报 限 额 以 下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法 人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样 本 单 位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连 锁 总 店 ( 总 部 ) 同 上 同 上 2 月 28 日 前, 电 子 邮 件 次 年 3 月 31 日 前, 电 子 邮 件 7 8 年 报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9 ( 二 ) 基 层 定 报 表 式 201-1 表 202-1 表 法 人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从 业 人 员 及 工 资 总 额 月 报 S203 表 财 务 状 况 季 报 S204-1 表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经 营 情 况 辖 区 内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法 人 单 位 法 人 单 位 季 报 同 上 同 上 月 报 辖 区 内 大 型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法 人 单 位 辖 区 内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法 人 单 位 同 上 法 人 单 位 免 报 11 一 季 度 季 后 8 日, 二 季 度 季 后 5 日, 三 季 度 季 后 13 日 18:00 前 网 上 填 报 ( 四 季 度 免 报 ) 季 后 18 日 18:00 前 网 上 填 报 6 8 11 月 月 后 5 日,2 5 7 10 月 月 后 6 日,4 月 月 后 7 日,3 12 月 月 后 8 日,9 月 月 后 13 日 18:00 前 网 上 填 报,1 月 免 报 一 季 度 季 后 10 日, 二 季 度 季 后 8 日, 三 季 度 季 后 15 日 12:00 前 ( 四 季 度 免 报 ) 季 后 22 日 12:00 前 6 7 月 月 后 8 日, 4 11 月 月 后 9 日,2 3 5 8 10 月 月 后 10 日, 12 月 月 后 12 日, 9 月 月 后 15 日 12:00 前,1 月 免 报 13 14 15

- 4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表 号 表 名 报 告 期 别 统 计 范 围 报 送 单 位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省 级 统 计 机 构 数 据 审 核 验 收 上 报 截 止 时 间 页 码 S204-3 表 S204-4 表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 个 体 经 营 户 ) 经 营 情 况 限 额 以 下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样 本 单 位 调 查 表 月 报 季 报 非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法 人 单 位 附 营 的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和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个 体 经 营 户 限 额 以 下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法 人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样 本 单 位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统 计 局 核 转 上 报 同 上 6 7 月 月 后 8 日, 4 11 月 月 后 9 日,2 3 5 8 10 月 月 后 10 日, 12 月 月 后 12 日, 9 月 月 后 15 日 12:00 前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报 送 分 单 位 数 据,1 月 免 报 一 季 度 季 后 8 日 二 季 度 季 后 7 日 三 季 度 季 后 13 日 四 季 度 季 后 9 日 12:00 前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报 送 分 单 位 数 据 16 16 ( 三 ) 综 合 定 报 表 式 S401 表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经 营 情 况 季 报 辖 区 内 全 部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法 人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统 计 局 一 季 度 季 后 10 日 二 季 度 季 后 8 日 三 季 度 季 后 15 日 四 季 度 季 后 12 日 12:00 前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报 送 17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5 - 三 调 查 表 式 ( 一 ) 基 层 年 报 表 式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 个 体 经 营 户 ) 经 营 情 况 表 号 :S 1 0 4-3 表 制 定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文 号 : 国 统 字 (2013)63 号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 20 年 有 效 期 至 :2014 年 6 月 指 标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代 码 本 年 甲 乙 丙 1 营 业 额 客 房 收 入 餐 费 收 入 商 品 销 售 额 其 他 收 入 01 02 03 04 05 补 充 资 料 : 客 房 数 (11) 间 床 位 数 (12) 个 餐 位 数 (13) 位 单 位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报 出 日 期 :20 年 月 日 说 明 :1. 统 计 范 围 : 非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法 人 单 位 附 营 的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个 体 经 营 户 2.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统 计 局 次 年 3 月 31 日 前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报 送 分 单 位 数 据 3. 审 核 关 系 : (1) 本 表 填 报 的 数 据 必 须 大 于 或 等 于 零 (2)01=02+03+04+05 (3)11 12

- 6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 个 体 经 营 户 ) 情 况 调 查 表 表 号 : S 1 0 7 表 制 定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 : 国 统 字 (2013)63 号 20 年 有 效 期 至 : 2014 年 6 月 01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02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03 04 行 业 类 别 (GB/T 4754-2011) 行 业 代 码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 或 主 要 产 品 )1 2 3 单 位 所 在 地 及 区 划 区 划 代 码 城 乡 代 码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地 ( 区 市 州 盟 ) 县 ( 区 市 旗 ) 乡 ( 镇 ) 街 ( 村 ) 门 牌 号 单 位 位 于 : 街 道 办 事 处 社 区 ( 居 委 会 ) 05 单 位 类 别 1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2 个 体 经 营 户 06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归 属 法 人 单 位 情 况 ( 个 体 户 免 填 ) 法 人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法 人 单 位 详 细 地 址 法 人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法 人 单 位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07 从 业 人 员 期 末 人 数 人 08 营 业 额 09 开 业 ( 成 立 ) 时 间 年 月 10 联 系 方 式 长 途 区 号 固 定 电 话 电 话 分 机 号 移 动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传 真 分 机 号 邮 政 编 码 电 子 邮 箱 网 址 11 企 业 与 个 体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内 资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外 商 投 资 110 国 有 159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10 与 港 澳 台 商 合 资 经 营 310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120 集 体 160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20 与 港 澳 台 商 合 作 经 营 320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130 股 份 合 作 171 私 营 独 资 230 港 澳 台 商 独 资 330 外 资 企 业 141 国 有 联 营 172 私 营 合 伙 240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40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42 集 体 联 营 173 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90 其 他 港 澳 台 投 资 390 其 他 外 商 投 资 143 国 有 与 集 体 联 营 174 私 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体 经 营 149 其 他 联 营 190 其 他 410 个 体 户 151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420 个 体 合 伙 12 营 业 状 态 1 营 业 2 停 业 ( 歇 业 ) 3 筹 建 4 当 年 关 闭 5 当 年 破 产 9 其 他 13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经 营 形 式 1 独 立 门 店 2 连 锁 总 店 ( 总 部 ) 3 连 锁 门 店 9 其 他 14 住 宿 业 企 业 星 级 评 定 情 况 1 一 星 2 二 星 3 三 星 4 四 星 5 五 星 9 其 他 15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年 末 餐 饮 营 业 面 积 平 方 米 单 位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分 机 号 : 报 出 日 期 :20 年 月 日 说 明 :1. 统 计 范 围 : 非 住 宿 和 餐 饮 法 人 单 位 附 营 的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个 体 经 营 户 2.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统 计 局 次 年 3 月 31 日 前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报 送 分 单 位 数 据 3. 填 报 说 明 : 03 行 业 类 别 中 行 业 代 码 (GB/T 4754-2011) 04 单 位 所 在 地 及 区 划 中 区 划 代 码 和 城 乡 代 码 06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归 属 法 人 单 位 情 况 中 的 法 人 单 位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由 统 计 机 构 填 写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7 - 限 额 以 下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样 本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01 03 04 07 样 本 单 位 代 码 ( 由 调 查 人 员 填 写 ) - - - - 样 本 单 位 营 业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表 号 : S 1 0 8 表 制 定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 : 国 统 字 (2013)63 号 20 年 有 效 期 至 : 2014 年 6 月 02 样 本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地 ( 区 市 州 盟 ) 县 ( 区 市 旗 ) 乡 ( 镇 ) 长 途 区 号 固 定 电 话 电 话 分 机 号 移 动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传 真 分 机 号 邮 政 编 码 企 业 与 个 体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社 区 ( 居 委 会 ) 村 委 会 05 06 所 属 行 业 61 住 宿 业 ( 如 是 住 宿 业, 请 填 10 栏 ) 62 餐 饮 业 ( 如 是 餐 饮 业, 请 填 11 栏 ) 样 本 单 位 位 于 ( 统 计 机 构 填 写 ) 110 城 区 120 镇 区 200 乡 村 街 门 牌 号 110 国 有 企 业 150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0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120 集 体 企 业 160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00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130 股 份 合 作 企 业 170 私 营 企 业 400 个 体 经 营 户 140 联 营 企 业 190 其 他 内 资 企 业 08 从 业 人 员 期 末 人 数 人 10 住 宿 业 类 别 01 旅 游 饭 店 02 一 般 旅 馆 03 其 他 住 宿 11 餐 饮 业 类 别 01 正 餐 02 快 餐 03 饮 料 及 冷 饮 04 其 他 餐 饮 13 营 业 额 单 位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20 年 月 日 说 明 :1. 统 计 范 围 : 限 额 以 下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法 人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样 本 单 位 2.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统 计 局 次 年 2 月 28 日 前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报 送 分 样 本 单 位 数 据 3. 本 表 样 本 单 位 代 码 一 共 17 位, 前 12 位 为 区 划 代 码, 第 13-15 位 为 样 本 顺 序 码, 第 16 位 为 企 业 与 个 体 经 营 户 区 分 码 (1 企 业,2 个 体 经 营 户 ), 第 17 位 为 域 码 ( 住 宿 业 为 3, 餐 饮 业 为 4)

- 8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连 锁 经 营 情 况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连 锁 总 店 ( 总 部 ) 名 称 : 20 年 一 基 本 情 况 连 锁 品 牌 (S01)( 商 标 或 商 号 名 称, 填 写 全 部 品 牌 ): 表 号 : S 1 2 0-1 表 文 号 : 国 统 字 (2013)63 号 制 定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有 效 期 至 : 2 014 年 6 月 单 位 所 在 地 详 细 地 址 (S02):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地 ( 区 市 州 盟 ) 县 ( 区 市 旗 ) 乡 ( 镇 ) 街 ( 村 ) 门 牌 号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S03): 邮 政 编 码 (S04): 联 系 电 话 (S05): 连 锁 经 营 业 务 的 行 业 代 码 (S06) 住 宿 业 6110 旅 游 饭 店 6120 一 般 旅 馆 6190 其 他 住 宿 服 务 餐 饮 业 6210 正 餐 服 务 6220 快 餐 服 务 6231 茶 馆 服 务 6232 咖 啡 馆 服 务 6233 酒 吧 服 务 6239 其 他 餐 饮 及 冷 饮 服 务 6291 小 吃 服 务 6292 餐 饮 配 送 服 务 6299 其 他 未 列 明 餐 饮 服 务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S07) 内 资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外 商 投 资 110 国 有 159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10 与 港 澳 台 商 合 资 经 营 310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120 集 体 160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20 与 港 澳 台 商 合 作 经 营 320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130 股 份 合 作 171 私 营 独 资 230 港 澳 台 商 独 资 330 外 资 企 业 141 国 有 联 营 172 私 营 合 伙 240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40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42 集 体 联 营 173 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90 其 他 港 澳 台 投 资 390 其 他 外 商 投 资 143 国 有 与 集 体 联 营 174 私 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49 其 他 联 营 190 其 他 151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二 经 营 情 况 指 标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代 码 本 年 合 计 直 营 店 加 盟 店 上 年 同 期 本 年 上 年 同 期 本 年 甲 乙 丙 1 2 3 4 5 6 上 年 同 期 一 门 店 总 数 二 年 末 从 业 人 员 数 三 年 末 餐 饮 营 业 面 积 四 客 房 数 五 床 位 数 六 餐 位 数 七 连 锁 门 店 商 品 购 进 ( 采 购 ) 额 其 中 : 统 一 配 送 商 品 购 进 ( 采 购 ) 额 其 中 : 自 有 配 送 中 心 配 送 商 品 购 进 ( 采 购 ) 额 非 自 有 配 送 中 心 配 送 商 品 购 进 ( 采 购 ) 额 八 连 锁 门 店 营 业 额 其 中 : 餐 费 收 入 商 品 销 售 额 个 人 平 方 米 间 个 位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单 位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20 年 月 日 说 明 :1. 统 计 范 围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连 锁 总 店 ( 总 部 ) 2.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统 计 局 次 年 3 月 31 日 前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报 送 分 单 位 数 据 3. 审 核 关 系 : 行 关 系 :07 08,08 09+10,11 12+13; 列 关 系 :1=3+5,2=4+6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9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连 锁 门 店 及 配 送 中 心 分 布 情 况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连 锁 总 店 ( 总 部 ) 名 称 : 20 年 全 国 合 计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地 区 代 码 门 店 总 数 直 营 店 数 加 盟 店 数 配 送 中 心 数 本 年 上 年 同 期 本 年 上 年 同 期 本 年 上 年 同 期 本 年 表 号 : S 1 2 0-2 表 制 定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 : 国 统 字 (2013)63 号 有 效 期 至 : 2014 年 6 月 计 量 单 位 : 个 甲 乙 1 2 3 4 5 6 7 8 9 10 其 中 : 石 家 庄 山 西 其 中 : 太 原 内 蒙 古 其 中 : 呼 和 浩 特 辽 宁 其 中 : 沈 阳 吉 林 大 连 其 中 : 长 春 黑 龙 江 其 中 : 哈 尔 滨 上 海 江 苏 其 中 : 南 京 浙 江 其 中 : 杭 州 安 徽 宁 波 其 中 : 合 肥 福 建 其 中 : 福 州 江 西 厦 门 其 中 : 南 昌 山 东 其 中 : 济 南 河 南 青 岛 其 中 : 郑 州 湖 北 其 中 : 武 汉 湖 南 其 中 : 长 沙 000000 110000 120000 130000 130100 140000 140100 150000 150100 210000 210100 210200 220000 220100 230000 230100 310000 320000 320100 330000 330100 330200 340000 340100 350000 350100 350200 360000 360100 370000 370100 370200 410000 410100 420000 420100 430000 430100 上 年 同 期 本 年 自 有 上 年 同 期

- 10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地 区 代 码 门 店 总 数 直 营 店 数 加 盟 店 数 配 送 中 心 数 上 年 上 年 上 年 上 年 本 年 本 年 本 年 本 年 同 期 同 期 同 期 同 期 本 年 自 有 上 年 同 期 甲 乙 1 2 3 4 5 6 7 8 9 10 广 东 其 中 : 广 州 深 圳 广 西 其 中 : 南 宁 海 南 其 中 : 海 口 重 庆 四 川 其 中 : 成 都 贵 州 其 中 : 贵 阳 云 南 其 中 : 昆 明 西 藏 其 中 : 拉 萨 陕 西 其 中 : 西 安 甘 肃 其 中 : 兰 州 青 海 其 中 : 西 宁 440000 440100 440300 450000 450100 460000 460100 500000 510000 510100 520000 520100 530000 530100 540000 540100 610000 610100 620000 620100 630000 630100 宁 夏 640000 其 中 : 银 川 新 疆 其 中 : 乌 鲁 木 齐 港 澳 台 及 国 外 640100 650000 650100 910000 单 位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20 年 月 日 说 明 :1. 统 计 范 围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连 锁 总 店 ( 总 部 ) 2.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统 计 局 次 年 3 月 31 日 前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报 送 分 单 位 数 据 3. 审 核 关 系 : 行 关 系 : 全 国 合 计 = 各 省 之 和 + 港 澳 台 及 国 外, 各 省 其 中 各 地 市 之 和 ; 列 关 系 :(1)1=3+5 (2)2=4+6 (3)7 9 (4)8 10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11 - ( 二 ) 基 层 定 报 表 式 法 人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101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102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103 104 105 106 表 号 :2 01-1 表 制 定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 : 国 统 字 (2013)63 号 20 年 月 有 效 期 至 :2015 年 1 月 行 业 类 别 (GB/T 4754-2011)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 或 主 要 产 品 ) 1 2 3 行 业 代 码 报 表 类 别 A 农 业 B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B1 规 模 以 下 工 业 C 建 筑 业 E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S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X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业 F 规 模 以 上 服 务 业 U 其 他 单 位 所 在 地 及 区 划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地 ( 区 市 州 盟 ) 县 ( 区 市 旗 ) 乡 ( 镇 ) 街 ( 村 ) 门 牌 号 单 位 位 于 : 街 道 办 事 处 社 区 ( 居 委 会 ) 区 划 代 码 城 乡 代 码 单 位 注 册 地 及 区 划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地 ( 区 市 州 盟 ) 县 ( 区 市 旗 ) 乡 ( 镇 ) 街 ( 村 ) 门 牌 号 注 册 地 位 于 : 街 道 办 事 处 社 区 ( 居 委 会 ) 区 划 代 码 城 乡 代 码 191 单 位 规 模 1 大 型 2 中 型 3 小 型 4 微 型 192 从 业 人 员 从 业 人 员 期 末 人 数 人 其 中 : 女 性 人 企 业 主 要 经 济 指 标 193 营 业 收 入 其 中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资 产 总 计 201 法 定 代 表 人 ( 单 位 负 责 人 ) 202 开 业 ( 成 立 ) 时 间 年 月 203 204 205 联 系 方 式 长 途 区 号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邮 政 编 码 - - 电 子 邮 箱 登 记 注 册 ( 或 批 准 ) 机 关 名 称 级 别 注 册 号 ( 如 登 记 注 册 或 批 准 机 关 为 多 个, 请 复 选 ) 机 关 级 别 : 1 国 家 2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3 地 ( 区 市 州 盟 ) 4 县 ( 区 市 旗 ) 1.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机 关 级 别 登 记 注 册 号 2. 编 制 部 门 机 关 级 别 登 记 注 册 号 3. 民 政 部 门 机 关 级 别 登 记 注 册 号 4. 国 家 税 务 部 门 机 关 级 别 登 记 注 册 号 5. 地 方 税 务 部 门 机 关 级 别 登 记 注 册 号 9. 其 他 ( 请 注 明 批 准 机 关 ) 机 关 级 别 网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内 资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外 商 投 资 110 国 有 159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10 与 港 澳 台 商 合 资 经 营 310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120 集 体 160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20 与 港 澳 台 商 合 作 经 营 320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130 股 份 合 作 171 私 营 独 资 230 港 澳 台 商 独 资 330 外 资 企 业 141 国 有 联 营 172 私 营 合 伙 240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40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42 集 体 联 营 173 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90 其 他 港 澳 台 投 资 390 其 他 外 商 投 资 143 国 有 与 集 体 联 营 174 私 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49 其 他 联 营 190 其 他 151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址

- 12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206 企 业 控 股 情 况 1 国 有 控 股 2 集 体 控 股 3 私 人 控 股 4 港 澳 台 商 控 股 5 外 商 控 股 9 其 他 207 隶 属 关 系 10 中 央 20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40 地 ( 区 市 州 盟 ) 50 县 ( 区 市 旗 ) 61 街 道 62 镇 63 乡 71 社 区 ( 居 委 会 ) 72 村 委 会 90 其 他 208 营 业 状 态 1 营 业 2 停 业 ( 歇 业 ) 3 筹 建 4 当 年 关 闭 5 当 年 破 产 9 其 他 209 执 行 会 计 标 准 类 别 1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2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3 行 政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4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9 其 他 210 是 否 执 行 2006 年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1 是 2 否 211 212 213 机 构 类 型 10 企 业 20 事 业 单 位 30 机 关 40 社 会 团 体 51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52 基 金 会 53 居 委 会 54 村 委 会 90 其 他 组 织 机 构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数 总 计 个 其 中 :1 农 林 牧 渔 业 个 2 工 业 个 3 建 筑 业 个 4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个 5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个 6 房 地 产 业 个 9 其 他 个 企 业 集 团 情 况 ( 限 企 业 集 团 母 公 司 及 成 员 企 业 填 写 ) 本 企 业 是 1 集 团 母 公 司 ( 核 心 企 业 或 集 团 总 部 ) 2 成 员 企 业 请 填 直 接 上 级 法 人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C01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 请 填 写 资 质 证 书 编 号 前 4 位 ) X01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1 一 级 2 二 级 3 三 级 4 四 级 5 暂 定 9 其 他 E01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企 业 经 营 形 式 1 独 立 门 店 2 连 锁 总 店 ( 总 部 ) 3 连 锁 门 店 9 其 他 E02 零 售 业 态 有 店 铺 零 售 1010 食 杂 店 1020 便 利 店 1030 折 扣 店 1040 超 市 1050 大 型 超 市 1060 仓 储 会 员 店 1070 百 货 店 1080 专 业 店 1090 专 卖 店 1100 家 居 建 材 商 店 1110 购 物 中 心 1120 厂 家 直 销 中 心 无 店 铺 零 售 2010 电 视 购 物 2020 邮 购 2030 网 上 商 店 2040 自 动 售 货 亭 2050 电 话 购 物 E03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年 末 零 售 营 业 面 积 平 方 米 S01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企 业 经 营 形 式 1 独 立 门 店 2 连 锁 总 店 ( 总 部 ) 3 连 锁 门 店 9 其 他 S02 住 宿 业 企 业 星 级 评 定 情 况 1 一 星 2 二 星 3 三 星 4 四 星 5 五 星 9 其 他 S03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年 末 餐 饮 营 业 面 积 平 方 米 单 位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报 出 日 期 :20 年 月 日 说 明 :1. 统 计 范 围 : 辖 区 内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法 人 单 位 2. 省 级 名 录 库 管 理 部 门 汇 总 需 要 更 新 的 内 容, 报 国 家 统 计 局 普 查 中 心, 由 普 查 中 心 统 一 在 报 告 期 开 网 前 进 行 修 改 ; 国 家 统 计 局 或 省 级 统 计 机 构 在 报 告 期 开 网 前 将 修 改 后 的 数 据 统 一 导 入 数 据 采 集 处 理 软 件 中, 生 成 报 表 数 据, 调 查 单 位 免 报 ; 报 告 期 开 网 后, 各 级 统 计 机 构 不 得 再 修 改 数 据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13 - 从 业 人 员 及 工 资 总 额 表 号 :2 0 2-1 表 制 定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文 号 : 国 统 字 (2013)63 号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 20 年 季 有 效 期 至 :2 015 年 1 月 一 从 业 人 员 从 业 人 员 期 末 人 数 在 岗 职 工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从 业 人 员 平 均 人 数 在 岗 职 工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二 工 资 总 额 从 业 人 员 工 资 总 额 在 岗 职 工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指 标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代 码 本 季 1 本 季 甲 乙 丙 1 2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补 充 资 料 : 不 能 填 报 从 业 人 员 和 工 资 总 额 数 据 的 法 人 单 位 填 报 发 放 工 资 的 法 人 单 位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49) -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50) 单 位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报 出 日 期 :20 年 月 日 01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8 19 说 明 :1. 统 计 范 围 : 辖 区 内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法 人 单 位 2.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 调 查 单 位 一 季 度 季 后 8 日, 二 季 度 季 后 5 日, 三 季 度 季 后 13 日 18:00 前 独 立 自 行 网 上 填 报, 四 季 度 免 报 ; 省 级 统 计 机 构 一 季 度 季 后 10 日, 二 季 度 季 后 8 日, 三 季 度 季 后 15 日 12:00 完 成 数 据 审 核 验 收 上 报, 四 季 度 免 报 3. 补 充 资 料 由 主 表 数 据 为 空 的 调 查 单 位 填 报 4. 审 核 关 系 : (1)01=05+06+07 (2)08=09+10+11 (3)12=13+18+19

- 14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财 务 状 况 表 号 :S 2 0 3 表 制 定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 : 国 统 字 (2013)63 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有 效 期 至 :2 0 1 5 年 1 月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 20 年 季 计 量 单 位 : 一 年 初 存 货 二 资 产 负 债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其 中 : 存 货 资 产 总 计 负 债 合 计 三 损 益 及 分 配 营 业 收 入 其 中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营 业 成 本 其 中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其 中 : 主 营 业 务 税 金 及 附 加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其 中 : 税 金 财 务 费 用 营 业 利 润 利 润 总 额 四 从 事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活 动 的 从 业 人 员 平 均 人 数 指 标 名 称 代 码 1 本 季 上 年 同 期 甲 乙 1 2 单 位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报 出 日 期 :20 年 月 日 101 201 205 213 217 301 302 307 308 309 310 312 313 314 317 323 327 608 说 明 :1. 统 计 范 围 : 辖 区 内 大 型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法 人 单 位 2. 报 送 时 间 : 调 查 单 位 季 后 18 日 18:00 前 独 立 自 行 网 上 填 报 ; 省 级 统 计 机 构 季 后 22 日 12:00 前 完 成 数 据 审 核 验 收 上 报 3. 本 表 上 年 同 期 数 据 统 一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或 省 级 统 计 机 构 复 制, 调 查 单 位 和 各 级 统 计 机 构 均 不 得 修 改 ; 本 年 新 增 的 调 查 单 位 自 行 填 报 上 年 同 期 数 据 4. 审 核 关 系 : (1)201 205 (2)213 201 (3)301 302 (4)307 308 (5)309 310 (6)313 314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15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经 营 情 况 表 号 : S20 4-1 表 制 定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文 号 : 国 统 字 (2013)63 号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 20 年 月 有 效 期 至 : 2015 年 1 月 营 业 额 客 房 收 入 餐 费 收 入 商 品 销 售 额 其 他 收 入 指 标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代 码 本 年 上 年 同 期 本 月 1- 本 月 本 月 1- 本 月 甲 乙 丙 1 2 3 4 01 02 03 04 05 单 位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报 出 日 期 :20 年 月 日 说 明 :1. 统 计 范 围 : 辖 区 内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法 人 单 位 2.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 调 查 单 位 6 8 11 月 月 后 5 日,2 5 7 10 月 月 后 6 日,4 月 月 后 7 日,3 12 月 月 后 8 日,9 月 月 后 13 日 18:00 前 独 立 自 行 网 上 填 报,1 月 免 报 ; 省 级 统 计 机 构 6 7 月 月 后 8 日, 4 11 月 月 后 9 日,2 3 5 8 10 月 月 后 10 日,12 月 月 后 12 日,9 月 月 后 15 日 12:00 前 完 成 数 据 审 核 验 收 上 报,1 月 免 报 3. 本 表 上 年 同 期 数 据 统 一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或 省 级 统 计 机 构 复 制, 调 查 单 位 和 各 级 统 计 机 构 均 不 得 修 改 ; 本 年 新 增 的 调 查 单 位 自 行 填 报 上 年 同 期 数 据 4. 审 核 关 系 : 本 表 填 报 的 数 据 必 须 大 于 或 等 于 零 行 关 系 :01=02+03+04+05 列 关 系 :(1)1 2 (2)3 4

- 16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 个 体 经 营 户 ) 经 营 情 况 表 号 : S20 4-3 表 制 定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文 号 : 国 统 字 (2013)63 号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 20 年 月 有 效 期 至 : 2015 年 1 月 营 业 额 客 房 收 入 餐 费 收 入 商 品 销 售 额 其 他 收 入 指 标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代 码 本 年 上 年 同 期 本 月 1- 本 月 本 月 1- 本 月 甲 乙 丙 1 2 3 4 01 02 03 04 05 单 位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报 出 日 期 :20 年 月 日 说 明 :1. 统 计 范 围 : 非 住 宿 和 餐 饮 法 人 单 位 附 营 的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个 体 经 营 户 2.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统 计 局 6 7 月 月 后 8 日,4 11 月 月 后 9 日,2 3 5 8 10 月 月 后 10 日,12 月 月 后 12 日,9 月 月 后 15 日 12:00 前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核 转 上 报 分 单 位 数 据,1 月 免 报 3. 审 核 关 系 : 全 部 指 标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零 行 关 系 :01=02+03+04+05 列 关 系 :(1)1 2 (2)3 4 限 额 以 下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样 本 单 位 调 查 表 样 本 单 位 代 码 ( 由 调 查 人 员 填 写 ): - - - - 样 本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 20 年 季 表 号 :S 2 0 4-4 表 制 定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 : 国 统 字 (2013)63 号 有 效 期 至 :2 015 年 1 月 指 标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代 码 本 季 甲 乙 丙 1 营 业 额 其 中 : 餐 费 收 入 商 品 销 售 额 元 元 元 01 02 03 单 位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 2 0 年 月 日 说 明 :1. 统 计 范 围 : 限 额 以 下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企 业 法 人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样 本 单 位 2.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统 计 局 一 季 度 季 后 8 日, 二 2 季 度 季 后 7 日, 三 季 度 季 后 13 日, 四 季 度 季 后 9 日 12:00 前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报 送 分 样 本 单 位 数 据 3. 本 表 样 本 单 位 代 码 一 共 17 位, 前 12 位 为 区 划 代 码, 第 13-15 位 为 样 本 顺 序 码, 第 16 位 为 企 业 与 个 体 经 营 户 区 分 码 (1 为 企 业,2 为 个 体 经 营 户 ), 第 17 位 为 域 码 ( 住 宿 业 为 3, 餐 饮 业 为 4) 4. 审 核 关 系 : 行 关 系 :01 02+03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17 - ( 三 ) 综 合 定 报 表 式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经 营 情 况 综 合 机 关 名 称 : 20 年 季 营 业 额 总 计 指 标 名 称 ( 一 ) 限 额 以 上 营 业 额 1. 客 房 收 入 2. 餐 费 收 入 3. 商 品 销 售 额 4. 其 他 收 入 ( 二 ) 限 额 以 下 营 业 额 代 码 住 宿 业 表 号 :S 4 0 1 表 制 定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 : 国 统 字 (2013)63 号 有 效 期 至 :2 015 年 1 月 计 量 单 位 : 万 元 餐 饮 业 本 年 上 年 同 期 本 年 上 年 同 期 本 季 1- 本 季 本 季 1- 本 季 本 季 1- 本 季 本 季 1- 本 季 甲 乙 1 2 3 4 5 6 7 8 其 中 : 餐 费 收 入 和 商 品 销 售 额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单 位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报 出 日 期 :20 年 月 日 说 明 :1. 统 计 范 围 : 辖 区 内 全 部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法 人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限 额 以 上 包 括 限 额 以 上 法 人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 限 额 以 下 包 括 限 额 以 下 法 人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2.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统 计 局 一 季 度 季 后 10 日, 二 季 度 季 后 8 日, 三 季 度 季 后 15 日, 四 季 度 季 后 12 日 12:00 前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报 送 3. 审 核 关 系 : 行 关 系 :01=02+07,02=03+04+05+06,07 08; 列 关 系 :1 2,3 4,5 6,7 8

- 18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四 附 录 ( 一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GB/T 4754 2011) 代 码 门 类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类 别 名 称 说 明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本 门 类 包 括 61 和 62 大 类 61 住 宿 业 指 为 旅 行 者 提 供 短 期 留 宿 场 所 的 活 动, 有 些 单 位 只 提 供 住 宿, 也 有 些 单 位 提 供 住 宿 饮 食 商 务 娱 乐 一 体 的 服 务, 本 类 不 包 括 主 要 按 月 或 按 年 长 期 出 租 房 屋 住 所 的 活 动 611 6110 旅 游 饭 店 指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评 定 的 旅 游 饭 店 和 具 有 同 等 质 量 水 平 的 饭 店 活 动 612 6120 一 般 旅 馆 指 不 具 备 评 定 旅 游 饭 店 和 同 等 水 平 饭 店 的 一 般 旅 馆 的 活 动 619 6190 其 他 住 宿 业 指 上 述 未 列 明 的 住 宿 服 务 62 餐 饮 业 指 通 过 即 时 制 作 加 工 商 业 销 售 和 服 务 性 劳 动 等,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食 品 和 消 费 场 所 及 设 施 的 服 务 621 6210 正 餐 服 务 指 在 一 定 场 所 内 提 供 以 中 餐 晚 餐 为 主 的 各 种 中 西 式 炒 菜 和 主 食, 并 由 服 务 员 送 餐 上 桌 的 餐 饮 活 动 622 6220 快 餐 服 务 指 在 一 定 场 所 内 提 供 快 捷 便 利 的 就 餐 服 务 623 饮 料 及 冷 饮 服 务 指 在 一 定 场 所 内 以 提 供 饮 料 和 冷 饮 为 主 的 服 务 6231 茶 馆 服 务 6232 咖 啡 馆 服 务 6233 酒 吧 服 务 6239 其 他 饮 料 及 冷 饮 服 务 629 其 他 餐 饮 业 6291 小 吃 服 务 指 提 供 全 天 就 餐 的 简 便 餐 饮 服 务, 包 括 路 边 小 饭 馆 农 家 饭 馆 流 动 餐 饮 和 单 一 小 吃 等 餐 饮 服 务 6292 餐 饮 配 送 服 务 6299 其 他 未 列 明 餐 饮 业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19 - ( 二 ) 关 于 统 计 上 划 分 城 乡 的 规 定 及 实 施 办 法 统 计 上 划 分 城 乡 的 规 定 一 为 了 科 学 真 实 地 反 映 我 国 现 阶 段 城 乡 人 口 社 会 和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准 确 评 价 我 国 的 城 镇 化 水 平, 制 定 本 规 定 二 本 规 定 作 为 统 计 上 划 分 城 乡 的 依 据, 不 改 变 现 有 的 行 政 区 划 隶 属 关 系 管 理 权 限 和 机 构 编 制, 以 及 土 地 规 划 城 乡 规 划 等 有 关 规 定 三 本 规 定 以 我 国 的 行 政 区 划 为 基 础, 以 民 政 部 门 确 认 的 居 民 委 员 会 和 村 民 委 员 会 辖 区 为 划 分 对 象, 以 实 际 建 设 为 划 分 依 据, 将 我 国 的 地 域 划 分 为 城 镇 和 乡 村 实 际 建 设 指 已 建 成 或 在 建 的 公 共 设 施 居 住 设 施 和 其 他 设 施 四 城 镇 包 括 城 区 和 镇 区 城 区 是 指 在 市 辖 区 和 不 设 区 的 市, 区 市 政 府 驻 地 的 实 际 建 设 连 接 到 的 居 民 委 员 会 和 其 他 区 域 镇 区 是 指 城 区 以 外 的 县 人 民 政 府 驻 地 和 其 他 镇, 政 府 驻 地 的 实 际 建 设 连 接 到 的 居 民 委 员 会 和 其 他 区 域 与 政 府 驻 地 的 实 际 建 设 不 连 接, 且 常 住 人 口 在 3000 人 以 上 的 独 立 的 工 矿 区 开 发 区 科 研 单 位 大 专 院 校 等 特 殊 区 域 及 农 场 林 场 的 场 部 驻 地 视 为 镇 区 五 乡 村 是 指 本 规 定 划 定 的 城 镇 以 外 的 区 域 六 本 规 定 由 国 家 统 计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七 本 规 定 自 2008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城 乡 划 分 实 施 办 法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批 复 的 统 计 上 划 分 城 乡 的 规 定 ( 简 称 规 定 ), 统 一 开 展 城 乡 划 分, 建 立 城 乡 地 域 库, 现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城 乡 划 分 的 实 施 范 围 原 则 和 方 法 ( 一 ) 实 施 范 围 本 规 定 中 的 城 区 镇 区 乡 村 在 以 下 范 围 实 施 划 分 :1. 城 区 在 市 辖 区 和 不 设 区 的 市 的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施 划 分 ;2. 镇 区 在 城 区 以 外 的 镇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乡 级 区 域 实 施 划 分 ;3. 乡 村 在 城 区 和 镇 区 以 外 的 地 域 划 定 ( 二 ) 划 分 原 则 1. 以 国 务 院 关 于 市 镇 建 制 的 规 定 和 行 政 区 划 为 划 分 基 础 2. 以 民 政 部 门 确 认 的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辖 区 及 类 似 村 级 地 域 为 划 分 对 象 3. 以 政 府 驻 地 的 实 际 建 设 与 周 边 区 域 的 连 接 状 况 为 划 分 依 据 ( 三 ) 划 分 方 法 城 乡 划 分 采 用 城 乡 属 性 判 断 法 进 行 划 分, 即 先 根 据 实 际 建 设 判 断 村 级 单 位 的 城 乡 属 性, 再 根 据 村 级 单 位 所 在 的 统 计 区 域 和 城 乡 属 性, 综 合 判 断 出 村 级 单 位 的 城 乡 类 别 二 城 乡 分 类 与 代 码 根 据 规 定, 统 计 上 划 分 城 乡 的 类 别 分 为 : 100 城 镇 110 城 区

- 20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111 主 城 区 112 城 乡 结 合 区 120 镇 区 121 镇 中 心 区 122 镇 乡 结 合 区 123 特 殊 区 域 200 乡 村 210 乡 中 心 区 220 村 庄 三 城 乡 属 性 城 乡 属 性 是 划 分 城 乡 的 重 要 标 识 和 依 据, 它 是 根 据 政 府 驻 地 的 实 际 建 设 与 周 边 区 域 的 连 接 状 况 而 设 定 城 乡 属 性 分 乡 级 属 性 和 村 级 属 性 两 种 ( 一 ) 乡 级 属 性 乡 级 属 性 是 判 断 城 区 镇 区 的 主 要 依 据 乡 级 属 性 共 分 为 以 下 三 种 : 1. 县 级 政 府 驻 地, 是 指 市 辖 区 不 设 区 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乡 级 区 域 2. 连 接 的 乡 级 区 域, 是 指 当 县 级 政 府 驻 地 的 实 际 建 设 连 接 到 辖 区 内 的 乡 级 驻 地 时, 则 该 乡 级 区 域 为 连 接 的 乡 级 区 域 3. 其 他 乡 级 区 域, 是 指 除 县 级 政 府 驻 地 连 接 的 乡 级 区 域 以 外 的 乡 级 区 域 ( 二 ) 村 级 属 性 村 级 属 性 是 对 村 居 委 会 判 断 城 乡 的 主 要 依 据 村 级 属 性 共 分 为 以 下 九 种 : 1. 乡 级 政 府 驻 地, 是 指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和 类 似 乡 级 单 位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村 级 地 域 2. 完 全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是 指 当 乡 级 政 府 驻 地 的 实 际 建 设 连 接 到 辖 区 内 的 村 级 地 域, 且 被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没 有 农 业 用 地, 则 该 村 级 地 域 为 完 全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3. 部 分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是 指 当 乡 级 政 府 驻 地 的 实 际 建 设 连 接 到 辖 区 内 的 村 级 驻 地, 且 被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保 留 农 业 用 地, 则 该 村 级 地 域 为 部 分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4. 与 其 他 区 市 完 全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是 指 当 村 级 单 位 与 外 区 域 的 市 辖 区 不 设 区 市 政 府 驻 地 街 道 驻 地 的 实 际 建 设 连 接, 且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没 有 农 业 用 地, 则 该 村 级 单 位 的 地 域 为 与 其 他 区 市 完 全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5. 与 其 他 区 市 部 分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是 指 当 村 级 单 位 与 外 区 域 的 市 辖 区 不 设 区 市 政 府 驻 地 或 街 道 驻 地 的 实 际 建 设 连 接, 且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保 留 农 业 用 地, 则 该 村 级 单 位 的 地 域 为 与 其 他 区 市 部 分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6. 与 其 他 镇 完 全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是 指 当 村 级 单 位 与 外 区 域 非 城 区 的 镇 政 府 驻 地 的 实 际 建 设 连 接, 且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没 有 农 业 用 地, 则 该 村 级 单 位 的 地 域 为 与 其 他 镇 完 全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7. 与 其 他 镇 部 分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是 指 当 村 级 单 位 与 外 区 域 非 城 区 的 镇 政 府 驻 地 的 实 际 建 设 连 接, 且 连 接 的 村 级 单 位 保 留 农 业 用 地, 则 该 村 级 单 位 的 地 域 为 与 其 他 镇 部 分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8. 特 殊 地 域, 是 指 常 住 人 口 超 过 3000 人, 且 不 属 于 乡 级 政 府 驻 地 完 全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部 分 连 接 的 村 级 地 域 的 下 列 区 域 : 独 立 的 工 矿 区 ; 经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工 业 园 区 科 技 园 区 等 区 域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21 - 科 研 单 位 大 专 院 校 等 区 域 ; 从 事 非 农 产 业 人 员 达 到 70% 的 类 似 村 委 会 9. 其 他 村 级 地 域, 是 指 除 上 述 地 域 以 外 的 其 他 村 级 地 域 四 城 乡 划 分 的 有 关 概 念 和 解 释 ( 一 ) 县 级 乡 级 村 级 1. 县 级 县 级, 指 市 辖 区 不 设 区 的 市 和 县 县 级 驻 地, 指 市 辖 区 不 设 区 的 市 和 县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2. 乡 级 乡 级 单 位, 指 乡 镇 街 道 及 类 似 乡 级 单 位 乡 级 驻 地, 指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 街 道 办 事 处 驻 地 ; 类 似 乡 级 单 位 的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乡 级 区 域, 指 乡 镇 街 道 所 辖 区 域, 以 及 类 似 乡 级 单 位 所 辖 区 域 类 似 乡 级 单 位 是 指 有 自 己 的 管 辖 区 域, 且 与 乡 级 政 府 具 有 类 似 管 理 职 能 的 单 位, 如 开 发 区 农 场 等 3. 村 级 村 级 单 位, 指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及 类 似 村 级 单 位 村 级 驻 地, 指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所 在 地, 以 及 类 似 村 级 单 位 的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村 级 地 域, 指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所 辖 地 域, 以 及 类 似 村 级 单 位 所 辖 的 地 域 类 似 村 级 单 位 包 括 类 似 居 委 会 和 类 似 村 委 会 类 似 居 委 会 指 以 非 农 产 业 活 动 为 主 的 社 区, 如 工 矿 区 开 发 区 工 业 园 区 科 技 园 区 高 校 园 区 科 研 机 构 园 区 等 社 区 类 似 村 委 会 指 以 农 业 活 动 为 主 的 生 活 区, 如 农 林 牧 渔 场 及 其 他 以 农 业 活 动 为 主 的 生 活 区 ( 二 ) 实 际 建 设 1. 公 共 设 施 公 共 设 施 是 指 行 政 办 公 设 施 商 业 金 融 设 施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体 育 设 施 医 疗 和 福 利 设 施 教 育 科 研 设 施 文 物 古 迹 设 施 其 他 公 共 设 施 2. 居 住 设 施 居 住 设 施 是 指 居 民 住 宅 小 区 服 务 设 施 道 路 用 地 绿 地 等 3. 其 他 设 施 其 他 设 施 是 指 工 业 设 施 仓 储 设 施 交 通 设 施 道 路 广 场 设 施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 不 含 地 下 设 施 ) 特 殊 设 施 其 他 未 包 括 的 设 施 等 单 纯 的 水 电 气 排 污 设 施, 以 及 铁 路 轨 道 公 路 农 村 道 路 和 水 库 设 施 等 不 作 为 判 断 连 接 的 依 据 ( 三 ) 连 接 连 接 是 指 两 个 区 域 间 可 观 察 到 的 实 际 建 设 的 连 接, 中 间 没 有 被 非 建 设 用 地 所 隔 开 1. 连 接 的 要 素 (1) 驻 地, 连 接 指 两 个 区 域 的 驻 地 的 各 种 建 设 设 施 相 连 包 括 乡 级 驻 地 与 乡 级 驻 地 连 接 ; 乡 级 驻 地 与 村 级 驻 地 连 接 ; 村 级 驻 地 与 村 级 驻 地 连 接 (2) 设 施, 连 接 指 可 观 察 到 的 已 建 成 或 在 建 的 各 种 设 施 相 连 (3) 建 设 用 地, 除 采 用 实 际 建 设 判 别 连 接 外, 还 可 采 用 建 设 用 地 判 别 连 接

- 22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2. 判 别 连 接 的 方 法 (1) 设 施 判 别 法, 即 采 用 可 观 察 到 的 实 际 建 设 的 设 施 判 断 连 接 (2) 用 地 判 别 法, 即 直 接 采 用 建 设 用 地 判 别 连 接 3. 连 接 的 方 式 (1) 普 通 连 接 当 两 个 区 域 的 实 际 建 设 相 连 接, 中 间 没 用 被 非 建 设 用 地 隔 开, 或 两 个 区 域 的 建 设 用 地 相 连 接, 则 为 普 通 连 接 (2) 障 碍 连 接 当 实 际 建 设 被 以 下 障 碍 隔 开, 视 为 障 碍 连 接 : 已 征 用 未 开 发 的 土 地, 且 未 进 行 农 业 生 产 活 动 ; 城 建 规 划 中 的 绿 地 ; 横 穿 的 铁 路 公 路 ( 不 含 封 闭 的 高 速 公 路 和 高 速 铁 路 ); 设 有 行 人 车 辆 通 行 设 施 的 横 穿 的 高 速 公 路 和 封 闭 铁 路 ; 建 有 桥 梁 的 河 流 ; 用 于 排 灌 引 水 排 水 的 沟 渠 ; 废 弃 的 矿 井 和 工 地, 挖 泥 砂 采 石 遗 留 的 坑 地 ; 村 ( 居 ) 民 生 活 区 内 不 易 建 住 宅 的 水 坑 洼 地 菜 园 等 (3) 带 状 连 接 当 两 个 区 域 通 过 一 条 公 路 相 连, 且 公 路 两 旁 或 一 旁 并 排 建 有 相 连 的 各 种 设 施, 则 视 为 带 状 连 接 (4) 空 隙 连 接 当 两 个 设 施 间 出 现 空 隙, 空 隙 面 积 不 大 于 最 大 设 施 的 占 地 面 积, 且 空 隙 为 非 农 业 用 地 时, 则 视 为 空 隙 连 接 ( 四 ) 建 设 用 地 非 建 设 用 地 和 农 用 地 1. 建 设 用 地 建 设 用 地 指 建 造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土 地, 包 括 城 乡 住 宅 和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工 矿 用 地 交 通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旅 游 用 地 军 事 设 施 用 地 等 2. 非 建 设 用 地 非 建 设 用 地 指 农 业 用 地 和 未 利 用 地 包 括 : 耕 地 : 水 田 浇 灌 地 旱 地 ; 园 地 : 果 园 茶 园 其 他 园 地 ; 林 地 : 有 林 地 灌 木 林 地 其 他 林 地 ; 草 地 : 天 然 牧 草 地 人 工 牧 草 地 其 他 草 地 ; 水 域 用 地 : 河 流 水 面 湖 泊 水 面 水 库 水 面 坑 塘 水 面 沿 海 滩 涂 内 陆 滩 涂 沟 渠 冰 川 及 永 久 积 雪 ; 其 他 土 地 : 设 施 农 用 地 田 坎 盐 碱 地 沼 泽 地 沙 地 裸 地 3. 农 用 地 农 用 地 指 直 接 用 于 农 业 生 产 的 土 地, 包 括 耕 地 林 地 草 地 农 田 水 利 用 地 养 殖 水 面 等 附 件 1: 公 共 设 施 居 住 设 施 和 其 他 设 施 一 览 表 ( 略 ) 附 件 2: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 对 照 表 (GB/T 21010-2007) ( 略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23 - ( 三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限 额 标 准 行 业 类 别 统 计 指 标 名 称 限 额 标 准 住 宿 业 餐 饮 业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200 万 元 ( 四 ) 统 计 上 大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办 法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行 业 名 称 指 标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从 业 人 员 (X) 人 X 300 100 X<300 10 X<100 X<10 住 宿 业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Y 10000 2000 Y<10000 100 Y<2000 Y<100 从 业 人 员 (X) 人 X 300 100 X<300 10 X<100 X<10 餐 饮 业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Y 10000 2000 Y<10000 100 Y<2000 Y<100 说 明 :1. 大 型 中 型 和 小 型 企 业 须 同 时 满 足 所 列 指 标 的 下 限, 否 则 下 划 一 档 ; 微 型 企 业 只 须 满 足 所 列 指 标 中 的 一 项 即 可 2. 企 业 划 分 指 标 以 现 行 统 计 制 度 为 准 (1) 从 业 人 员, 是 指 期 末 从 业 人 员 数, 没 有 期 末 从 业 人 员 数 的, 采 用 全 年 平 均 人 员 数 代 替 (2) 营 业 收 入, 工 业 建 筑 业 限 额 以 上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以 及 其 他 设 置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指 标 的 行 业, 采 用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限 额 以 下 批 发 与 零 售 业 企 业 采 用 商 品 销 售 额 代 替 ; 限 额 以 下 住 宿 与 餐 饮 业 企 业 采 用 营 业 额 代 替 ; 农 林 牧 渔 业 企 业 采 用 营 业 总 收 入 代 替 ; 其 他 未 设 置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行 业, 采 用 营 业 收 入 指 标

- 24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五 ) 主 要 指 标 解 释 和 填 报 说 明 Ⅰ.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全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编 制 规 则 (GB11714-1997), 由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登 记 主 管 部 门 给 每 个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等 单 位 颁 发 的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唯 一 的 始 终 不 变 的 法 定 代 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共 9 位, 无 论 是 法 人 单 位 还 是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均 由 8 位 无 属 性 的 数 字 和 1 位 校 验 码 组 成 1. 法 定 代 码 填 写 规 定 已 经 领 取 了 法 定 代 码 的 法 人 单 位 和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必 须 使 用 法 定 代 码, 不 得 使 用 临 时 代 码 在 填 写 时, 要 按 照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颁 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上 的 代 码 填 写 ( 也 可 参 照 税 务 部 门 颁 发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上 的 税 务 登 记 号 的 后 九 位 填 写 )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是 本 部 的, 如 果 没 有 法 定 代 码, 使 用 法 人 单 位 法 定 代 码 的 前 八 位, 第 九 位 校 验 码 填 B 2. 临 时 代 码 使 用 规 定 尚 未 领 到 法 定 代 码 或 不 属 于 法 定 代 码 赋 码 范 围 的 单 位, 一 律 由 各 级 统 计 部 门 从 临 时 码 段 中 赋 予 代 码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指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正 式 使 用 的 单 位 全 称 所 有 单 位 均 填 写 本 项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详 细 名 称 按 工 商 部 门 登 记 的 名 称 填 写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详 细 名 称 按 编 制 部 门 登 记 批 准 的 名 称 填 写 ;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基 金 会 和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的 详 细 名 称 按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批 准 的 名 称 填 写 填 写 时 要 求 使 用 规 范 化 汉 字 填 写, 并 与 单 位 公 章 所 使 用 的 名 称 完 全 一 致 凡 经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或 批 准, 具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名 称 的 单 位, 要 求 填 写 一 个 单 位 名 称, 同 时 用 括 号 注 明 其 余 的 单 位 名 称 行 业 类 别 指 根 据 其 从 事 的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性 质 对 各 类 单 位 进 行 的 分 类 本 项 分 两 部 分 填 写 : 第 一 部 分 :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 或 主 要 产 品 ), 所 有 单 位 均 填 写 本 项 具 体 填 写 各 单 位 的 一 至 三 种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 或 主 要 产 品 ) 名 称, 并 按 其 重 要 程 度 或 总 产 值 所 占 比 重, 从 大 到 小 顺 序 排 列 筹 建 单 位 按 建 成 投 产 ( 营 业 ) 后 活 动 性 质 填 写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 或 主 要 产 品 ) 名 称 第 二 部 分 : 行 业 代 码, 填 报 单 位 免 填 由 所 在 地 统 计 机 构 根 据 各 单 位 填 写 的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 或 主 要 产 品 名 称 ), 对 照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4754-2011) 填 写 行 业 小 类 代 码 筹 建 单 位 按 建 成 投 产 ( 营 业 ) 后 的 活 动 性 质 填 写 行 业 小 类 代 码 报 表 类 别 指 企 业 需 要 填 报 某 一 行 业 报 表 的 类 别, 包 括 农 业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规 模 以 下 工 业 建 筑 业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业 规 模 以 上 服 务 业 和 其 他 企 业 通 过 报 表 类 别 来 确 定 需 要 填 报 的 报 表 内 容 此 项 由 统 计 机 构 统 一 填 写, 填 报 单 位 免 填 单 位 所 在 地 及 区 划 指 单 位 实 际 所 处 的 详 细 地 址 区 划 代 码 城 乡 代 码 等 本 栏 分 四 部 分 填 写 : 第 一 部 分 : 区 划 代 码, 指 单 位 所 在 地 区 的 区 划 代 码 按 统 计 设 计 管 理 部 门 最 新 更 新 的 统 计 用 区 划 代 码 填 写, 由 所 在 地 统 计 机 构 统 一 填 写, 填 报 单 位 免 填 第 二 部 分 : 城 乡 代 码, 指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城 乡 代 码, 按 统 计 设 计 管 理 部 门 最 新 更 新 的 城 乡 代 码 填 写, 由 所 在 地 统 计 机 构 统 一 填 写, 填 报 单 位 免 填 第 三 部 分 : 单 位 实 际 所 在 地 的 详 细 地 址 所 有 单 位 均 填 写 本 项 要 求 写 明 单 位 所 在 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地 ( 区 市 州 盟 ) 县 ( 区 市 旗 ) 乡 ( 镇 ) 以 及 具 体 街 ( 村 ) 的 名 称 和 详 细 的 门 牌 号 码, 不 能 填 写 通 讯 号 码 或 通 讯 信 箱 号 码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25 - 第 四 部 分 : 单 位 所 在 地 归 属 的 街 道 办 事 处 社 区 ( 居 委 会 ) 所 有 位 于 城 市 的 单 位 均 填 写 本 项 位 于 城 市 内 的 单 位 填 写 所 在 街 道 办 事 处 社 区 ( 居 委 会 ) 的 名 称 ; 位 于 农 村 的 单 位 免 填 本 项 单 位 注 册 地 及 区 划 指 单 位 在 工 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的 经 营 地 址 区 划 代 码 和 城 乡 代 码 本 栏 分 为 四 部 分 填 写 : 第 一 部 分 : 区 划 代 码, 指 单 位 注 册 地 的 区 划 代 码, 按 设 计 管 理 部 门 最 新 更 新 的 统 计 用 区 划 代 码 填 写, 由 所 在 地 统 计 机 构 统 一 填 写, 填 报 单 位 免 填 第 二 部 分 : 城 乡 代 码, 指 单 位 注 册 地 的 城 乡 代 码, 按 统 计 设 计 管 理 部 门 最 新 更 新 的 城 乡 代 码 填 写, 由 所 在 地 统 计 机 构 统 一 填 写, 填 报 单 位 免 填 第 三 部 分 : 单 位 注 册 的 详 细 地 址, 所 有 注 册 地 与 经 营 地 不 一 致 的 单 位 均 填 写 本 项, 地 址 相 同 的 单 位 免 填 本 项 要 求 写 明 单 位 注 册 地 所 在 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地 ( 区 市 州 盟 ) 县 ( 区 市 旗 ) 乡 ( 镇 ) 以 及 具 体 街 ( 村 ) 的 名 称 和 详 细 的 门 牌 号 码, 不 能 填 写 通 讯 号 码 或 通 讯 信 箱 号 码 第 四 部 分 : 单 位 注 册 地 归 属 的 街 道 办 事 处 社 区 ( 居 委 会 ) 所 有 位 于 城 市 的 单 位 均 填 写 本 项 位 于 城 市 内 的 单 位 填 写 所 在 街 道 办 事 处 社 区 ( 居 委 会 ) 的 名 称 ; 位 于 农 村 的 单 位 免 填 本 项 单 位 规 模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统 计 上 大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办 法 ( 国 统 字 2011 75 号 ) 规 定, 依 据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等 指 标 或 替 代 指 标 将 单 位 划 分 为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和 微 型 单 位 规 模 由 政 府 综 合 统 计 部 门 根 据 统 计 年 报 每 年 确 定 一 次, 定 报 统 计 原 则 上 不 进 行 调 整 法 定 代 表 人 ( 单 位 负 责 人 ) 指 依 照 法 律 或 者 法 人 组 织 章 程 规 定, 代 表 法 人 行 使 职 权 的 负 责 人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按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填 写 ; 事 业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按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填 写 ; 机 关 法 定 代 表 人 填 写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 社 团 法 定 代 表 人 按 社 团 法 人 登 记 证 填 写 ; 个 体 工 商 户 按 营 业 执 照 填 写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按 民 办 非 企 业 登 记 证 书 填 写 ; 基 金 会 按 基 金 会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填 写 ;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填 写 本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开 业 ( 成 立 ) 时 间 指 企 业 开 业 或 成 立 的 具 体 年 月 分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填 报 : 1. 解 放 前 成 立 的 单 位 填 写 最 早 开 工 或 成 立 的 年 月 2. 解 放 后 成 立 的 单 位 填 写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或 批 准 成 立 的 时 间, 如 开 业 年 月 早 于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 时 间, 填 写 最 早 开 业 年 月 3.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成 立 时 间 分 三 种 情 况 :(1) 新 设 立 的 单 位 成 立 时 间 填 新 设 立 时 间 (2) 恢 复 设 立 的 单 位 ( 指 中 间 因 某 种 原 因 停 顿, 后 又 恢 复 的 单 位 ) 成 立 时 间 填 以 前 设 立 的 时 间 (3) 机 构 改 革 中, 有 些 单 位 虽 然 名 称 有 变 化, 但 其 基 本 职 能 未 变, 成 立 时 间 要 填 写 最 早 成 立 时 间 4. 乡 镇 街 道 社 区 ( 居 委 会 ) 村 委 会, 如 管 辖 区 域 基 本 未 改 变, 其 成 立 时 间 按 原 成 立 时 间 填 写 ; 否 则, 按 新 成 立 时 间 填 写 5. 改 制 企 业 的 开 业 时 间 按 原 成 立 时 间 填 写 6. 企 业 分 立 合 并 分 二 种 情 况 : 一 种 是 因 合 并 或 分 立 而 新 设 的 企 业, 其 开 业 时 间 按 工 商 部 门 重 新 登 记 的 开 业 时 间 填 写 ; 另 一 种 是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继 续 存 在 的 企 业, 填 写 原 企 业 开 业 时 间 7. 与 外 方 或 港 澳 台 合 资 的 企 业, 按 领 取 合 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时 间 填 写 联 系 方 式 包 括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传 真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电 子 信 箱 和 网 站 地 址 等 能 够 与 单 位 取 得 联 系 的 信 息 所 有 单 位 均 填 写 本 项 在 填 写 电 话 号 码 时, 将 号 码 以 左 顶 齐 方 式 从 左 向 右 填 写 在 方 框 内 ; 号 码 超 过 所 列 空 位 时, 向 方 框 外 右 面 扩 充 电 话 号 码 以 填 写 固 定 电 话 号 码 为 主, 对 于 确 实 没 有 固 定 电 话 号 码 的 单 位, 可 以 填 写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移 动 电 话 号 码 登 记 注 册 ( 或 批 准 ) 情 况 包 括 办 理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的 机 关 ( 或 批 准 成 立 的 机 关 ) 名 称 级 别 和 登 记

- 26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注 册 号 码 所 有 单 位 均 填 写 本 项 登 记 注 册 ( 或 批 准 ) 机 关 名 称 为 复 选 指 标, 登 记 注 册 机 关 ( 或 批 准 机 关 ) 为 前 五 项 中 一 个 以 上 时, 可 复 选 多 项, 在 选 中 的 代 码 上 划 圈 ; 若 已 选 前 五 项 中 的 任 何 一 项, 就 不 能 再 选 9 其 他 不 属 于 前 五 项 的 选 填 9 其 他, 并 在 登 记 注 册 号 栏 中 最 下 行 横 线 上, 用 文 字 注 明 具 体 的 批 准 机 关 名 称 ; 如 果 确 实 未 经 任 何 部 门 批 准, 请 注 明 无 机 关 以 及 社 区 ( 居 委 会 ) 村 委 会 一 律 选 填 9 其 他, 不 需 文 字 注 明 批 准 机 关 机 关 级 别, 填 报 单 位 应 在 与 圈 选 的 登 记 注 册 ( 或 批 准 ) 机 关 名 称 相 对 应 的 机 关 级 别 栏 中, 填 入 所 选 机 关 级 别 代 码 登 记 注 册 ( 或 批 准 ) 机 关 级 别 划 分 为 :1. 国 家 ;2.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3. 地 ( 区 市 州 盟 );4. 县 ( 区 市 旗 ) 登 记 注 册 号 码, 填 报 单 位 应 在 与 圈 选 的 登 记 注 册 ( 或 批 准 ) 机 关 名 称 相 对 应 的 登 记 注 册 号 栏 中, 填 写 所 选 的 在 工 商 编 制 民 政 部 门 国 家 税 务 部 门 或 地 方 税 务 部 门 办 理 审 批 登 记 注 册 的 号 码 企 业 填 写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上 的 注 册 号 ; 事 业 单 位 填 写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上 的 登 记 号 ; 社 会 团 体 填 写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证 上 的 登 记 号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填 写 民 办 非 企 业 登 记 证 号 ; 基 金 会 填 写 基 金 会 登 记 证 上 的 登 记 号 ; 所 有 纳 税 单 位 均 填 写 税 务 部 门 登 记 号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指 企 业 或 企 业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的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按 其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注 册 的 类 型 填 写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组 织 的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按 其 主 要 经 费 来 源 和 管 理 方 式,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比 照 关 于 划 分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的 规 定 确 定 1.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企 业 ( 单 位 ) 登 记 注 册 的 类 型 分 为 以 下 几 种 : (1) 国 有 企 业 : 指 企 业 全 部 资 产 归 国 家 所 有, 并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的 非 公 司 制 的 经 济 组 织 不 包 括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2) 集 体 企 业 : 指 企 业 资 产 归 集 体 所 有, 并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的 经 济 组 织 (3) 股 份 合 作 企 业 : 指 以 合 作 制 为 基 础, 由 企 业 职 工 共 同 出 资 入 股, 吸 收 一 定 比 例 的 社 会 资 产 投 资 组 建, 实 行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共 同 劳 动, 民 主 管 理, 按 劳 分 配 与 按 股 分 红 相 结 合 的 一 种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4) 联 营 企 业 : 指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相 同 或 不 同 所 有 制 性 质 的 企 业 法 人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按 自 愿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共 同 投 资 组 成 的 经 济 组 织 联 营 企 业 包 括 国 有 联 营 企 业 集 体 联 营 企 业 国 有 与 集 体 联 营 企 业 和 其 他 联 营 企 业 国 有 联 营 企 业 : 指 所 有 联 营 单 位 均 为 国 有 集 体 联 营 企 业 : 指 所 有 联 营 单 位 均 为 集 体 国 有 与 集 体 联 营 企 业 : 指 联 营 单 位 既 有 国 有 也 有 集 体 其 他 联 营 企 业 : 指 上 述 三 种 联 营 企 业 之 外 的 其 他 联 营 形 式 的 企 业 (5)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由 两 个 以 上, 五 十 个 以 下 的 股 东 共 同 出 资, 每 个 股 东 以 其 所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对 公 司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其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经 济 组 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包 括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 指 国 家 授 权 的 投 资 机 构 或 者 国 家 授 权 的 部 门 单 独 投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指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以 外 的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其 全 部 注 册 资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27 - 本 由 等 额 股 份 构 成 并 通 过 发 行 股 票 筹 集 资 本, 股 东 以 其 认 购 的 股 份 对 公 司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其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经 济 组 织 (7) 私 营 企 业 : 指 由 自 然 人 投 资 设 立 或 由 自 然 人 控 股, 以 雇 佣 劳 动 为 基 础 的 营 利 性 经 济 组 织 包 括 按 照 公 司 法 合 伙 企 业 法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以 及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的 私 营 独 资 企 业 私 营 合 伙 企 业 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私 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私 营 独 资 企 业 : 指 按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由 一 名 自 然 人 投 资 经 营, 以 雇 佣 劳 动 为 基 础, 投 资 者 对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企 业 私 营 合 伙 企 业 : 指 按 合 伙 企 业 法 或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由 两 个 以 上 自 然 人 按 照 协 议 共 同 投 资 共 同 经 营 共 负 盈 亏, 以 雇 佣 劳 动 为 基 础, 对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企 业 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指 按 公 司 法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由 两 个 以 上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由 单 个 自 然 人 控 股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私 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指 按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由 五 个 以 上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由 单 个 自 然 人 控 股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指 按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由 一 个 自 然 人 投 资, 财 产 为 投 资 人 个 人 所 有, 投 资 人 以 其 个 人 财 产 对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经 营 实 体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填 表 时 归 入 私 营 独 资 企 业 (8) 其 他 内 资 企 业 : 指 上 述 第 (1) 条 至 第 (7) 条 之 外 的 其 他 内 资 经 济 组 织 (9) 与 港 澳 台 商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 指 港 澳 台 地 区 投 资 者 与 内 地 的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比 例 投 资 设 立, 分 享 利 润 和 分 担 风 险 的 企 业 (10) 与 港 澳 台 商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 指 港 澳 台 地 区 投 资 者 与 内 地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依 照 合 作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投 资 或 提 供 条 件 设 立, 分 配 利 润 分 担 风 险 和 亏 损 的 企 业 (11) 港 澳 台 商 独 资 经 营 企 业 : 指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在 内 地 由 港 澳 台 地 区 投 资 者 全 额 投 资 设 立 的 企 业 (12)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指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商 务 部 ( 原 外 经 贸 部 ) 批 准 设 立, 并 且 其 中 港 澳 台 商 的 股 本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达 25% 以 上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凡 其 中 港 澳 台 商 的 股 本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小 于 25% 的, 属 于 内 资 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 其 他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参 照 外 国 企 业 或 个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合 伙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和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依 法 设 立 的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14)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 指 外 国 企 业 或 外 国 人 与 中 国 内 地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比 例 投 资 设 立, 分 享 利 润 和 分 担 风 险 的 企 业 (15)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 指 外 国 企 业 或 外 国 人 与 中 国 内 地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依 照 合 作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投 资 或 提 供 条 件 设 立, 分 配 利 润 分 担 风 险 和 亏 损 的 企 业 (16) 外 资 企 业 : 指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在 中 国 内 地 由 外 国 投 资 者 全 额 投 资 设 立 的 企 业 (17)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指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商 务 部 ( 原 外 经 贸 部 ) 批 准 设 立, 并 且 其 中 外 资 的 股 本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达 25% 以 上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凡 其 中 外 资 股 本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小 于 25% 的, 属 于 内 资 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8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18) 其 他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照 外 国 企 业 或 个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合 伙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和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依 法 设 立 的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2. 在 具 体 填 报 时 应 注 意 : (1) 各 级 机 关 (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政 党 机 关 军 队 武 警 政 协 组 织 ), 各 级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各 级 机 关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管 理 的 群 众 团 体, 应 选 填 国 有 (2) 各 种 社 团 组 织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和 基 金 会, 若 经 费 来 源 清 楚, 则 比 照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与 代 码 确 定 ; 若 经 费 来 源 不 清 楚 的, 应 选 填 190 其 他 (3) 社 区 ( 居 委 会 ) 村 委 会 的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应 选 填 190 其 他 (4) 如 单 位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改 变, 但 未 重 新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应 按 原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填 写 (5) 对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只 填 写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情 况, 统 计 人 员 要 认 真 查 询 首 先, 对 那 些 2007 年 7 月 1 日 前 登 记 注 册 的 企 业, 可 查 看 其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编 码, 如 果 登 记 注 册 号 未 由 13 位 更 换 为 15 位, 则 可 根 据 注 册 号 区 分 是 私 营 企 业 还 是 非 私 营 企 业 其 识 别 方 法 为 看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编 码 左 数 第 七 位, 为 1 的 是 非 私 营 企 业, 为 2 的 是 私 营 企 业 ; 然 后, 再 根 据 其 是 否 为 国 家 授 权 的 投 资 机 构 或 者 国 家 授 权 的 部 门 单 独 投 资 设 立 的 公 司 来 确 定 其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是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还 是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并 填 写 相 应 的 代 码 企 业 控 股 情 况 根 据 企 业 实 收 资 本 中 某 种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情 况, 或 出 资 人 对 企 业 资 产 的 实 际 控 制 支 配 程 度 进 行 分 类 具 体 分 为 国 有 控 股 集 体 控 股 私 人 控 股 港 澳 台 商 控 股 外 商 控 股 和 其 他 六 类 1. 国 有 控 股 : 包 括 :(1) 在 企 业 的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中, 国 有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拥 有 的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所 占 企 业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的 比 例 大 于 50% 的 国 有 绝 对 控 股 (2) 在 企 业 的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中, 国 有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拥 有 的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所 占 比 例 虽 未 大 于 50%, 但 相 对 大 于 其 他 任 何 一 方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所 占 比 例 的 国 有 相 对 控 股 ; 或 者 虽 不 大 于 其 他 经 济 成 分, 但 根 据 协 议 规 定 拥 有 企 业 实 际 控 制 权 的 国 有 协 议 控 股 (3) 投 资 双 方 各 占 50%, 且 未 明 确 由 谁 绝 对 控 股 的 企 业, 若 其 中 一 方 为 国 有 经 济 成 分 的, 一 律 按 国 有 控 股 处 理 2. 集 体 控 股 : 包 括 :(1) 在 企 业 的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中, 集 体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拥 有 的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所 占 企 业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的 比 例 大 于 50% 的 集 体 绝 对 控 股 (2) 在 企 业 的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中, 集 体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拥 有 的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所 占 比 例 虽 未 大 于 50%, 但 相 对 大 于 其 他 任 何 一 方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所 占 比 例 的 集 体 相 对 控 股 ; 或 者 虽 不 大 于 其 他 经 济 成 分, 但 根 据 协 议 规 定 拥 有 企 业 实 际 控 制 权 的 集 体 协 议 控 股 3. 私 人 控 股 : 包 括 :(1) 在 企 业 的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中, 私 人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拥 有 的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所 占 企 业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的 比 例 大 于 50% 的 私 人 绝 对 控 股 (2) 在 企 业 的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中, 私 人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拥 有 的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所 占 比 例 虽 未 大 于 50%, 但 相 对 大 于 其 他 任 何 一 方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所 占 比 例 的 私 人 相 对 控 股 ; 或 者 虽 不 大 于 其 他 经 济 成 分, 但 根 据 协 议 规 定 拥 有 企 业 实 际 控 制 权 的 私 人 协 议 控 股 4. 港 澳 台 商 控 股 : 包 括 :(1) 在 企 业 的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中, 港 澳 台 商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拥 有 的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所 占 企 业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的 比 例 大 于 50% 的 港 澳 台 商 绝 对 控 股 (2) 在 企 业 的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中, 港 澳 台 商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拥 有 的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所 占 比 例 虽 未 大 于 50%, 但 相 对 大 于 其 他 任 何 一 方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所 占 比 例 的 港 澳 台 商 相 对 控 股 ; 或 者 虽 不 大 于 其 他 经 济 成 分, 但 根 据 协 议 规 定 拥 有 企 业 实 际 控 制 权 的 港 澳 台 商 协 议 控 股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29-5. 外 商 控 股 : 包 括 :(1) 在 企 业 的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中, 外 商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拥 有 的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所 占 企 业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的 比 例 大 于 50% 的 外 商 绝 对 控 股 (2) 在 企 业 的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中, 外 商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拥 有 的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所 占 比 例 虽 未 大 于 50%, 但 相 对 大 于 其 他 任 何 一 方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所 占 比 例 的 外 商 相 对 控 股 ; 或 者 虽 不 大 于 其 他 经 济 成 分, 但 根 据 协 议 规 定 拥 有 企 业 实 际 控 制 权 的 外 商 协 议 控 股 6. 其 他 : 除 上 述 五 类 以 外 的 企 业 控 股 情 况 隶 属 关 系 指 本 单 位 隶 属 于 哪 一 级 行 政 管 理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单 位 隶 属 关 系 代 码 (GB/T12404-1997) 分 为 : 中 央 省 地 县 街 道 镇 乡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和 其 他 中 央 与 地 方 双 重 领 导 的 单 位, 以 领 导 为 主 的 一 方 来 划 分 中 央 属 或 地 方 属 各 级 政 府 ( 中 央, 省, 地, 县, 街 道 镇 乡 ) 党 委 人 大 政 协 等 机 关 的 隶 属 关 系 填 写 本 级 如 : 省 政 府 的 隶 属 关 系 填 省 居 委 会 村 委 会 的 隶 属 关 系 分 别 填 居 委 会 和 村 委 会 隶 属 于 中 央 的 单 位 兴 办 的 集 体 企 业, 隶 属 关 系 填 其 他 ; 省 属 以 下 的 企 业 ( 单 位 ) 办 的 企 业 ( 单 位 ), 其 隶 属 关 系 与 企 业 ( 单 位 ) 本 身 的 隶 属 关 系 一 致 无 主 管 部 门 的 单 位 本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在 外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的 办 事 机 构 所 开 办 的 第 三 产 业 等 单 位 填 其 他 营 业 状 态 指 企 业 ( 单 位 ) 的 生 产 经 营 状 态 1. 营 业 : 指 全 年 正 常 开 业 的 企 业 和 季 节 性 生 产 开 工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企 业, 包 括 部 分 投 产 的 新 建 企 业 临 时 性 停 产 和 季 节 性 停 产 的 企 业 视 为 营 业 2. 停 业 ( 歇 业 ): 指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已 处 于 停 产 状 态, 待 条 件 改 变 后 将 恢 复 生 产 经 营 的 企 业 3. 筹 建 : 一 般 指 企 业 未 经 工 商 部 门 登 记 开 业, 正 在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前 的 筹 建 工 作 如 研 究 和 论 证 建 设 投 产 或 经 营 方 案, 办 理 征 地 拆 迁, 订 购 设 备 材 料, 进 行 基 建 等 有 些 三 资 企 业 虽 经 工 商 部 门 登 记, 但 未 正 常 投 产 开 业, 仍 属 于 筹 建 有 些 行 业 的 企 业, 由 于 行 业 管 理 或 其 他 政 策 性 管 理 的 需 要 必 须 经 过 一 定 时 间 的 试 营 业 才 能 正 式 开 业, 这 些 处 于 试 营 业 状 态 的 单 位 也 属 于 筹 建 4. 当 年 关 闭 : 指 当 年 因 某 种 原 因 终 止 经 营 的 企 业, 包 括 关 闭 注 销 吊 销 的 企 业, 但 不 包 括 破 产 企 业 5. 当 年 破 产 : 指 当 年 依 照 破 产 法 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宣 布 破 产 的 企 业 6. 其 他 : 指 上 述 情 况 以 外 的 其 他 企 业 执 行 会 计 标 准 类 别 分 为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行 政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和 其 他 五 种 情 况 1.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执 行 2006 年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2001 年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和 小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企 业 选 填 此 项 包 括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事 业 单 位 2.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执 行 事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各 类 事 业 单 位 选 填 此 项 包 括 执 行 特 殊 行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事 业 单 位 ( 如 执 行 科 学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中 小 学 校 会 计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会 计 制 度 医 院 会 计 制 度 测 绘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国 家 物 资 储 备 资 金 会 计 制 度 等 ) 以 及 执 行 事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社 会 团 体 ; 但 不 包 括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事 业 单 位 3. 行 政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执 行 行 政 会 计 制 度 的 单 位 选 填 此 项 包 括 各 类 行 政 机 关 政 党 机 关 及 执 行 行 政 会 计 制 度 的 社 会 团 体 4.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 执 行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的 单 位 选 填 此 项 包 括 执 行 民 间 非 营 利

- 30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的 社 会 团 体 基 金 会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和 寺 院 宫 观 清 真 寺 教 堂 等 5. 其 他 : 不 执 行 以 上 四 类 会 计 制 度 的 单 位 选 填 此 项 社 区 ( 居 委 会 ) 村 委 会 选 填 此 项 是 否 执 行 2006 年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限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法 人 单 位 填 写 本 项 按 相 应 的 分 类 填 写 代 码, 具 体 的 分 类 及 代 码 是 :1. 是,2. 否 机 构 类 型 分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基 金 会 居 委 会 村 委 会 和 其 他 组 织 机 构 1. 企 业 : 包 括 (1) 领 取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各 类 企 业 ;(2)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3) 由 其 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审 批 成 立, 且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的 企 业 ;(4) 未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但 实 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5) 经 各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 各 类 企 业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或 经 营 单 位 ;(6) 未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但 实 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且 符 合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条 件 的 企 业 法 人 的 本 部 及 分 支 机 构 2. 事 业 单 位 : 包 括 (1) 经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和 登 记 或 备 案, 领 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 ;(2) 由 其 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审 批 成 立, 且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的 事 业 单 位 ; (3) 事 业 法 人 单 位 的 本 部 及 分 支 机 构 或 派 出 机 构 3. 机 关 : 包 括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政 党 机 关 政 协 组 织 人 民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和 其 他 机 关 ; 还 包 括 机 关 法 人 单 位 的 本 部, 以 及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分 支 机 构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分 支 或 派 出 机 构 人 民 法 院 分 支 机 构 人 民 检 察 院 分 支 机 构 等 (1)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指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和 办 事 机 构 (2)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指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部 门, 以 及 地 区 行 政 行 署 (3)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 指 国 家 审 判 机 关 和 检 察 机 关 (4) 政 党 机 关 : 指 中 国 共 产 党 各 级 机 关 和 所 属 办 事 机 构 各 民 主 党 派 各 级 机 关 和 办 事 机 构 (5) 政 协 组 织 : 指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全 国 委 员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4. 社 会 团 体 : 指 中 国 公 民 自 愿 组 成, 为 实 现 会 员 共 同 意 愿, 按 照 其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的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组 织 包 括 (1) 经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核 准 登 记, 领 取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证 书 的 各 类 社 会 团 体 ;(2) 由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管 理 其 机 关 机 构 编 制 的 群 众 团 体 ;(3)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可 以 免 于 登 记 的 社 会 团 体 ;(4) 由 其 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审 批 成 立, 不 需 要 进 行 登 记 的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的 社 会 团 体 ;(5) 社 团 法 人 单 位 的 本 部, 以 及 经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核 准 登 记, 领 取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机 构 登 记 证 书 或 社 会 团 体 代 表 机 构 登 记 证 书 的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机 构 或 代 表 机 构 5.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指 企 业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以 及 公 民 个 人 利 用 非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的, 从 事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服 务 的 社 会 组 织 包 括 (1) 经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核 准 登 记, 领 取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法 人 ) 登 记 证 书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2) 由 其 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审 批 成 立, 不 需 要 进 行 登 记 的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民 办 非 企 业 法 人 不 得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6. 基 金 会 : 包 括 (1) 民 政 部 和 省 级 民 政 部 门 核 准 登 记 的, 颁 发 基 金 会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的 基 金 会 ; (2) 基 金 会 的 本 部 及 分 支 机 构 和 境 外 基 金 会 代 表 机 构 7. 居 民 委 员 会 : 由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的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设 立 的 社 区 ( 居 委 会 ) 8. 村 民 委 员 会 : 由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经 村 民 会 议 讨 论 同 意 后, 报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村 民 委 员 会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31-9. 其 他 组 织 机 构 : 指 除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基 金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和 村 民 委 员 会 以 外 的 其 他 符 合 法 人 和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条 件 的 机 构 包 括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各 类 寺 庙 等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数 本 项 指 标 填 写 法 人 单 位 所 属 的 全 部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按 统 计 专 业 分 组 的 单 位 数 所 有 法 人 单 位 均 填 写 本 项 单 产 业 法 人 单 位 填 本 项 时, 在 总 计 项 选 填 1, 并 在 相 应 专 业 项 选 填 1 多 产 业 法 人 单 位 填 报 本 项 时, 要 填 报 其 所 有 的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 包 括 在 外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开 办 的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 总 计 数, 并 分 别 按 农 林 牧 渔 业 工 业 建 筑 业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房 地 产 业 和 其 他 等 专 业 填 报 其 中 9 其 他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个 数 指 除 前 6 项 专 业 以 外 的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个 数 企 业 集 团 情 况 限 企 业 集 团 母 公 司 及 成 员 企 业 填 写 企 业 集 团 是 指 以 资 本 为 主 要 联 结 纽 带 的 母 子 公 司 为 主 体, 以 集 团 章 程 为 共 同 行 为 规 范 的 母 公 司 子 公 司 参 股 公 司 及 其 他 成 员 企 业 或 机 构 共 同 组 成 的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企 业 联 合 体 企 业 集 团 不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母 公 司 应 当 是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取 得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的 控 股 企 业 ; 子 公 司 应 当 是 母 公 司 对 其 拥 有 全 部 股 权 或 者 控 制 权 的 企 业 法 人 本 制 度 所 指 企 业 集 团 包 括 : 一 是 中 央 管 理 的 企 业 集 团 ; 二 是 由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国 家 试 点 企 业 集 团 ; 三 是 由 国 务 院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企 业 集 团 ; 四 是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企 业 集 团 ; 五 是 企 业 集 团 的 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在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并 至 少 拥 有 5 家 子 公 司 母 公 司 和 其 子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总 和 在 1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上 述 五 类 企 业 集 团 的 统 计 调 查 单 位 是 以 母 子 公 司 为 整 体 的 企 业 集 团, 即 包 括 企 业 集 团 的 母 公 司 在 中 国 境 内 和 境 外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 单 位 ) 绝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 单 位 ) 和 相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 单 位 ); 不 包 括 参 股 和 协 作 企 业 ( 单 位 ) 上 述 企 业 集 团 中 交 叉 重 复 的 以 母 公 司 为 主 填 报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根 据 企 业 的 人 员 素 质 管 理 水 平 资 金 数 量 承 包 能 力 和 建 设 业 绩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划 分 的 等 级 凡 依 据 建 设 部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2007 年 第 159 号 ) 及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 建 [2001]82 号 ), 已 经 领 取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企 业, 按 其 证 书 编 号 的 前 4 位 代 码 填 写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根 据 企 业 的 人 员 素 质 管 理 水 平 资 金 数 量 承 包 能 力 和 建 设 业 绩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划 分 的 等 级 依 据 建 设 部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2000 年 第 77 号 ) 划 分 为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暂 定 级, 没 有 级 别 的 填 写 9 其 他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企 业 经 营 形 式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企 业 经 营 的 基 本 形 式, 包 括 : 1. 独 立 门 店 : 以 相 对 独 立 的 店 铺 形 式, 单 独 组 织 批 发 和 零 售 或 住 宿 和 餐 饮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2. 连 锁 总 店 ( 总 部 ): 负 责 连 锁 企 业 资 源 ( 如 商 号 商 誉 经 营 模 式 服 务 标 准 管 理 模 式 等 等 ) 的 开 发 配 置 控 制 或 使 用 等 功 能 的 企 业 核 心 管 理 机 构 连 锁 经 营 是 指 经 营 同 类 商 品 或 服 务, 使 用 统 一 商 号 的 若 干 店 铺, 在 同 一 总 店 ( 总 部 ) 的 管 理 下, 采 取 统 一 采 购 或 特 许 经 营 等 方 式, 实 现 规 模 效 益 的 组 织 形 式 3. 连 锁 门 店 : 在 连 锁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总 店 ( 总 部 ) 的 指 示 和 服 务 规 范 要 求, 承 担 日 常 销 售 业 务 的 店 铺, 称 连 锁 门 店, 包 括 直 营 店 和 加 盟 店 直 营 店 是 指 由 连 锁 企 业 总 部 投 资 开 设, 按 连 锁 经 营 管 理 模 式, 由 总 部 统 一 管 理 的 店 铺 加 盟 店 是 指 在 特 许 连 锁 中, 被 特 许 人 获 得 特 许 人 授 权 后, 使 用 其 商 标 商 号 经 营 模 式 专 利 和 专 有 技 术 等 经 营 资 源 建 立 的 店 铺, 也 包 括 自 愿 连 锁 的 成 员 店 4. 其 他 方 式 : 指 不 属 于 上 述 经 营 形 式 的 企 业 零 售 业 态 指 零 售 企 业 ( 单 位 ) 为 满 足 不 同 的 消 费 需 求 进 行 相 应 的 要 素 组 合 而 形 成 的 不 同 经 营 形 态 ; 分 类 原 则 是, 零 售 业 态 按 零 售 店 铺 的 结 构 特 点, 根 据 其 经 营 方 式 商 品 结 构 服 务 功 能, 以 及 选 址 商 圈 规 模 店 堂 设 施 目 标 顾 客 和 有 无 固 定 营 业 场 所 进 行 分 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