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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根 据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和 目 标, 负 责 拟 定 和 完 善 公 司 财 务 预 决 算 制 度 并 组 织 实 施, 有 力 控 制 和 降 低 成 本 费 用 ; 8 贯 彻 实 施 会 计 监 督 和 内 部 牵 制 制 度, 参 与 内 部 责 任 制 的 制 订 与 考 核 等 ( 四 ) 财 务 部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合 理 设 置 工 作 岗 位,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岗 位 职 责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可 以 一 人 一 岗 一 人 多 岗 或 一 岗 多 人, 但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兼 管 稽 核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收 入 费 用 债 权 债 务 账 务 处 理 等 工 作 ( 五 ) 财 务 部 经 理 是 公 司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六 ) 公 司 有 权 对 下 属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负 责 人 予 以 推 荐, 并 依 照 规 定 程 序 聘 任 和 解 聘 ( 七 ) 未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 八 ) 财 务 部 各 岗 位 应 按 照 职 位 说 明 书 要 求 聘 用 及 考 核, 公 司 聘 任 财 务 人 员 应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亲 属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资 金 管 理 负 责 人 和 出 纳 等 职 务,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直 系 亲 属 不 得 在 公 司 财 务 部 任 职 ( 九 ) 财 务 人 员 实 行 轮 岗 制 度, 公 司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实 行 轮 岗 制 度 会 计 人 员 工 作 调 动 或 离 职, 应 将 本 人 所 经 管 的 会 计 工 作 全 部 移 交 给 接 管 人 员, 没 有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的, 不 得 调 动 或 离 职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前, 应 编 制 移 交 清 册, 由 交 接 双 方 和 监 交 人 在 移 交 清 册 上 签 名, 移 交 清 册 填 制 一 式 三 份, 交 接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存 档 一 份 ( 十 ) 财 务 人 员 因 徇 私 舞 弊 重 大 失 职 泄 露 机 密 等 对 公 司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或 重 大 影 响, 应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罚 制 度 等 对 其 追 究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条 会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努 力 钻 研 业 务, 提 高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熟 悉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进 行 会 计 工 作,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会 计 信 息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及 时 完 整, 办 理 会 计 业 务 应 当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熟 悉 本 单 位 经 营 情 况 和 管 理 情 况, 运 用 掌 握 的 会 计 信 息 和 方 法, 改 善 内 部 管 理,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保 守 公 司 秘 密, 按 规 定 提 供 会 计 信 息 第 六 条 公 司 应 当 设 置 账 薄 公 司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使 用 会 计 科 目 明 细 账 日 记 账 和 其 他 辅 助 账 ; 仓 库 同 时 设 置 相 应 的 明 细 账 实 物 账, 登 记 核 算 原 材 料 辅 助 材 料 等 财 产 物 资 第 七 条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为 了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保 护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 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等 而 制 定 和 实 施 的 一 系 列 控 制 方 法 措 施 和 程 序 内 部 控 制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货 币 资 金 实 物 资 产 项 目 决 策 采 购 与 付 款 筹 资 销 售 与 收 款 成 本 费 用 担 保 等 经 济 业 务 的 控 制 ( 一 ) 公 司 对 货 币 资 金 收 支 和 保 管 业 务 建 立 严 格 的 授 权 批 准 制 度, 办 理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的 不 相 容 岗 位 分 离,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相 互 制 约, 确 保 货 币 资 金 的 安 全 ( 二 ) 公 司 建 立 实 物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对 实 物 资 产 的 验 收 入 库 出 库 盘 点 保 管 及 处 置 等 关 键 环 节 进 行 控 制, 防 止 各 种 实 物 资 产 被 盗 毁 损 和 流 失 ( 三 ) 公 司 建 立 项 目 决 策 程 序, 明 确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职 责 权 限, 建 立 项 目 投 资 决 策 的 责 任 制 度, 加 强 项 目 的 预 算 招 投 标 质 量 管 理 等 环 节 的 控 制 ( 四 ) 公 司 合 理 设 置 采 购 与 付 款 业 务 的 机 构 和 岗 位, 建 立 和 完 善 采 购 与 付 款 的 控 制 程 序, 加 强 请 购 审 批 合 同 订 立 采 购 验 收 付 款 等 环 节 的 控 制, 堵 塞 采 购 环 节 的 漏 洞, 减 少 采 购 风 险 ( 五 ) 公 司 加 强 对 筹 资 活 动 的 控 制, 合 理 确 定 筹 资 规 模 和 筹 资 结 构 选 择 筹 资 方 式, 降 低 资 金 成 本, 防 范 和 控 制 财 务 风 险, 确 保 筹 措 资 金 的 合 理 有 效 使 用 ( 六 ) 公 司 在 制 订 商 品 或 劳 务 等 的 定 价 原 则 信 用 标 准 和 条 件 收 款 方 式 等 销 售 政 策 时, 充 分 发 挥 会 计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作 用, 加 强 合 同 订 立 商 品 发 出 和 账 款 回 收 的 控 制, 避 免 或 减 少 坏 账 损 失 ( 七 ) 公 司 建 立 成 本 费 用 控 制 系 统, 做 好 成 本 费 用 管 理 的 各 项 基 础 工 作, 制 订 成 本 费 用 标 准, 分 解 成 本 费 用 指 标, 控 制 成 本 费 用 差 异, 考 核 成 本 费 用 指 标 的 完 成 情 况, 落 实 奖 罚 措 施, 降 低 成 本 费 用,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八 ) 公 司 建 立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财 务 部 门 加 强 对 担 保 业 务 的 会 计 控 制, 严 格 控 制 担 保 行 为, 及 时 了 解 和 掌 握 被 担 保 人 的 经 营 和 财 务 状 况, 防 范 潜 在 风 险, 避 免 或 减 少 可 能 发 生 的 损 失 第 三 章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及 其 变 更 和 差 错 更 正 第 八 条 公 司 执 行 国 家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第 九 条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是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在 会 计 确 认 计 量 报 告 中 所 采 取 的 原 则 基 础 和 处 理 方 法 会 计 估 计 是 对 结 果 不 确 定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以 最 近 可 利 用 的 信 息 为 基 础 所 作 的 判 断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应 经 总 经 理 和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十 条 公 司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在 每 一 会 计 期 间 和 前 后 各 期 应 当 保 持 一 致,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 子 公 司 应 执 行 与 公 司 统 一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对 同 一 经 济 事 项 在 会 计 核 算 原 则 基 础 和 方 法 上 与 公 司 保 持 一 致 第 十 一 条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以 变 更 会 计 政 策 : ( 一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等 要 求 变 更 ( 二 ) 根 据 业 务 事 项 的 实 际 变 动 情 况 自 主 变 更 会 计 政 策, 且 该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能 够 提 供 更 可 靠 更 相 关 的 会 计 信 息 ( 三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能 够 提 供 更 可 靠 更 相 关 的 会 计 信 息 的, 应 当 采 用 追 溯 调 整 法 进 行 处 理, 将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累 积 影 响 数 调 整 列 报 前 期 最 早 期 初 留 存 收 益, 其 他 相 关 项 目 的 期 初 余 额 和 列 报 前 期 披 露 的 其 他 比 较 数 据 也 应 当 一 并 调 整, 确 定 该 项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累 积 影 响 数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除 外 ( 四 ) 确 定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对 列 报 前 期 影 响 数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应 当 从 可 追 溯 调 整 的 最 早 期 间 期 初 开 始 应 用 变 更 后 的 会 计 政 策 在 当 期 期 初 确 定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对 以 前 各 期 累 积 影 响 数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应 当 采 用 未 来 适 用 法 进 行 处 理 ( 五 ) 公 司 应 当 在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中 披 露 与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有 关 的 下 列 信 息 : 1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的 性 质 内 容 和 原 因 ; 2 当 期 和 各 个 列 报 前 期 财 务 报 表 中 受 影 响 的 项 目 名 称 和 调 整 金 额 ; 3 无 法 进 行 追 溯 调 整 的, 说 明 该 事 实 和 原 因 以 及 开 始 应 用 变 更 后 的 会 计 政 策 的 时 点 具 体 应 用 情 况 ( 六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应 由 财 务 部 作 出 变 更 申 请 经 财 务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 七 ) 自 主 变 更 会 计 政 策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之 一 的, 在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聘 请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与 董 事 会 议

案 同 时 在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前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1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对 定 期 报 告 的 净 利 润 的 影 响 比 例 超 过 50% 的 ; 2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对 定 期 报 告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影 响 比 例 超 过 50% 的 ; 3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对 定 期 报 告 的 影 响 致 使 盈 亏 性 质 发 生 变 化 的 第 十 二 条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 一 ) 企 业 赖 以 进 行 估 计 的 基 础 发 生 了 变 化, 或 者 由 于 取 得 新 信 息 积 累 更 多 经 验 以 及 后 来 的 发 展 变 化, 可 能 需 要 对 会 计 估 计 进 行 修 订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依 据 应 当 真 实 可 靠 ( 二 )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应 当 采 用 未 来 适 用 法,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仅 影 响 变 更 当 期 的, 其 影 响 数 应 当 在 变 更 当 期 予 以 确 认 ; 既 影 响 变 更 当 期 又 影 响 未 来 期 间 的, 其 影 响 数 应 当 在 变 更 当 期 和 未 来 期 间 予 以 确 认 ( 三 ) 企 业 难 以 区 分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和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应 当 将 其 作 为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进 行 处 理 ( 四 )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应 由 财 务 部 作 出 变 更 申 请 经 财 务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的 之 一 的, 应 当 在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提 交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并 在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前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1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对 定 期 报 告 的 净 利 润 的 影 响 比 例 超 过 50% 的 ; 2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对 定 期 报 告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影 响 比 例 超 过 50% 的 3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对 定 期 报 告 的 影 响 致 使 公 司 的 盈 亏 性 质 发 生 变 化 第 十 三 条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 一 ) 前 期 差 错, 是 指 由 于 没 有 运 用 或 错 误 运 用 以 下 两 种 信 息, 而 对 前 期 财 务 报 表 造 成 遗 漏 或 误 报 1 编 报 前 期 财 务 报 表 时 能 够 合 理 预 计 取 得 并 应 当 加 以 考 虑 的 可 靠 信 息 ; 2 前 期 财 务 报 表 批 准 报 出 时 能 够 取 得 的 可 靠 信 息 ( 二 ) 前 期 差 错 通 常 包 括 计 算 错 误 应 用 会 计 政 策 错 误 疏 忽 或 曲 解 事 实 以 及 舞 弊 产 生 的 影 响 以 及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盘 盈 等 ( 三 ) 公 司 应 采 用 追 溯 重 述 法 更 正 重 要 的 前 期 差 错, 确 定 前 期 差 错 累 积 影 响 数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除 外 ( 四 ) 公 司 应 在 重 要 的 前 期 差 错 发 现 后 的 财 务 报 表 中, 调 整 前 期 比 较 数 据

( 五 ) 当 财 务 报 告 存 在 重 大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事 项 时, 公 司 审 计 部 门 应 收 集 汇 总 相 关 资 料, 调 查 责 任 原 因, 进 行 责 任 认 定, 并 拟 定 处 罚 意 见 和 整 改 措 施 审 计 部 门 应 对 会 计 差 错 的 内 容 会 计 差 错 的 性 质 及 产 生 原 因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及 更 正 后 的 财 务 指 标 重 大 会 计 差 错 责 任 认 定 等 事 项 进 行 详 细 说 明 并 发 表 初 步 意 见, 并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提 交 董 事 会, 抄 报 监 事 会 第 四 章 会 计 核 算 和 基 础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会 计 核 算 内 容,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建 立 账 册,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及 时 提 供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的 会 计 信 息, 按 发 生 的 下 列 事 项 办 理 会 计 手 续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 一 ) 款 项 和 有 价 证 券 的 收 付 ; ( 二 ) 财 物 的 收 发 增 减 和 使 用 ; ( 三 ) 债 权 债 务 的 发 生 和 结 算 ; ( 四 ) 资 本 的 增 减 ; ( 五 ) 收 入 支 出 费 用 成 本 的 计 算 ; ( 六 ) 财 务 成 果 的 计 算 和 处 理 ; ( 七 ) 其 他 需 要 办 理 会 计 手 续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的 事 项 第 十 五 条 会 计 核 算 要 求, 应 以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为 依 据, 按 照 规 定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进 行,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设 置 和 使 用 会 计 科 目 第 十 六 条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其 内 容 和 要 求 应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会 计 记 录 文 字 使 用 中 文 对 每 项 经 济 业 务, 必 须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真 实 性, 依 据 有 关 法 规 制 度 要 求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第 十 七 条 会 计 账 簿,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和 会 计 业 务 设 置 总 账 明 细 账 日 记 账 和 其 他 辅 助 性 账 簿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根 据 审 核 无 误 的 会 计 凭 证 逐 笔 登 记, 月 底 进 行 结 账 对 账, 保 证 账 账 相 符, 账 实 相 符 第 十 八 条 编 制 财 务 报 告, 财 务 报 告 包 括 会 计 报 表 及 说 明, 按 月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根 据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编 制, 做 到 数 字 真 实 计 算 准 确 内 容 完 整 说 明 清 楚 按 时 报 送

第 十 九 条 会 计 凭 证 是 记 录 经 济 业 务,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作 为 记 账 依 据 的 书 面 证 明 公 司 对 发 生 的 每 一 项 经 济 业 务 应 取 得 或 填 制 合 法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凭 证 分 为 : ( 一 ) 原 始 凭 证, 是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后 的 原 始 记 录 和 书 面 证 明, 要 求 各 部 门 各 环 节 凡 是 发 生 经 济 业 务 都 必 须 填 制 或 取 得 相 应 的 原 始 记 录 凭 证,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提 供 会 计 记 账 依 据 ( 二 ) 记 账 凭 证, 是 会 计 人 员 根 据 审 核 无 误 的 原 始 凭 证 按 照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的 内 容 加 以 归 类, 并 据 以 确 定 会 计 分 录 后 所 填 制 的 会 计 凭 证 第 二 十 条 原 始 凭 证 的 要 求 ( 一 ) 外 来 原 始 凭 证 应 至 少 列 明 具 备 以 下 内 容 : 凭 证 名 称 填 制 日 填 制 单 位 名 称 或 填 制 人 姓 名 经 办 人 员 的 签 名 或 盖 章 接 受 单 位 的 名 称 经 济 业 务 的 内 容 数 量 单 价 和 金 额 凭 证 ( 二 ) 一 式 几 联 的 原 始 凭 证, 应 注 明 各 联 的 用 途, 其 中 只 能 以 一 联 作 为 报 销 ( 三 ) 外 来 原 始 凭 证 如 有 遗 失, 应 取 得 原 签 发 单 位 留 存 联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原 签 发 单 位 公 章, 才 能 代 作 原 始 凭 证 属 确 实 无 法 取 得 证 明 的, 如 火 车 轮 船 飞 机 票 等 凭 证, 由 当 事 人 写 出 详 细 情 况, 按 照 公 司 内 部 审 批 权 限 批 准 后, 代 作 原 始 凭 证 ( 四 ) 职 工 因 公 借 款 的 借 据, 必 须 附 在 记 账 凭 证 上 ; 还 款 时, 将 其 中 一 联 归 还 财 务, 借 款 时 不 准 白 条 顶 库 第 二 十 一 条 会 计 人 员 应 根 据 审 核 无 误 的 原 始 凭 证 制 作 记 账 凭 证 ( 一 ) 填 制 凭 证 使 用 会 计 科 目 应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的 规 定 执 行 ( 二 ) 摘 要 栏 的 内 容 简 明 扼 要, 清 晰 可 辨 ( 三 ) 记 账 凭 证 应 附 有 原 始 凭 证 如 果 一 张 原 始 凭 证 涉 及 几 张 记 账 凭 证, 可 把 原 始 凭 证 附 在 一 张 主 要 的 记 账 凭 证 后 面, 在 其 他 记 账 凭 证 摘 要 内 注 明 附 有 原 始 凭 证 的 记 账 凭 证 的 编 号 如 果 一 张 原 始 凭 证 所 列 支 出 需 要 几 个 部 门 共 同 负 担 的, 应 由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联 署 确 认 比 例 后 予 以 结 算 更 正 错 误 的 记 账 凭 证, 应 附 上 原 错 误 记 账 凭 证 复 印 件, 并 注 明 原 因, 处 理 措 施, 并 签 名 如 原 始 单 据 数 量 过 大 不 利

于 装 订 时 采 用 另 行 存 放, 需 要 建 立 索 引 ( 四 ) 记 账 凭 证 的 编 号 按 月 依 日 期 先 后 顺 序 排 列 一 组 会 计 分 录 使 用 两 张 以 上 记 账 凭 证 的, 应 在 顺 序 后 面 用 分 数 形 式 编 制 分 号 第 二 十 二 条 凡 在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各 环 节 的 单 证, 各 种 原 始 记 录 应 做 到 填 写 完 整 传 递 迅 速 汇 集 全 面 反 馈 及 时, 要 确 保 原 始 记 录 的 真 实 完 整 正 确 清 晰 及 时 财 务 部 应 将 会 计 凭 证 装 订 整 齐 汇 集 全 面 归 档 及 时 妥 善 保 管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可 以 财 务 软 件 或 电 子 文 档 形 式 予 以 保 存 资 料 的 传 递 交 换 应 由 交 换 双 方 签 字 认 可 重 要 资 料 的 移 交 由 财 务 总 监 监 交 会 计 凭 证 不 得 外 借, 特 殊 情 况 借 用 须 经 财 务 总 监 批 准 第 二 十 三 条 财 务 活 动 中 的 所 有 会 计 凭 证 账 务 处 理 报 表 编 制, 须 经 稽 核 审 验, 会 计 人 员 负 责 审 核 与 自 己 经 管 账 务 有 关 的 外 来 原 始 凭 证, 并 根 据 审 核 无 误 的 原 始 凭 证 编 制 记 账 凭 证, 做 到 账 账 账 证 账 实 账 表 相 符 财 务 部 应 设 专 人 负 责 记 账 凭 证 审 核, 或 交 叉 审 核 记 账 凭 证 第 五 章 财 务 报 告 及 财 务 分 析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告 由 财 务 报 表 和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组 成 依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向 外 提 供 的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及 有 关 附 表 第 二 十 六 条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 二 )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说 明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的 说 明, 包 括 合 并 政 策 外 币 折 算 ( 含 汇 兑 损 益 的 处 理 ) 资 产 计 价 政 策 租 赁 收 入 的 确 认 折 旧 和 摊 销 坏 账 损 失 的 处 理 所 得 税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等 ( 四 )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的 说 明, 包 括 下 一 会 计 期 间 内 很 可 能 导 致 资 产 负 债 账 面 价 值 重 大 调 整 的 会 计 估 计 的 确 定 依 据 等 ( 五 ) 对 已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中 列 示

的 重 要 项 目 的 进 一 步 说 明, 包 括 终 止 经 营 税 后 利 润 的 金 额 及 其 构 成 情 况 等 ( 六 )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以 及 差 错 更 正 的 说 明 (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8 号 -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和 差 错 更 正 的 披 露 要 求 予 以 披 露 ) ( 七 )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其 交 易 的 披 露 (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6 号 - 关 联 方 披 露 的 相 关 披 露 要 求 予 以 披 露 ) ( 八 ) 或 有 和 承 诺 事 项 的 说 明 (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3 号 - 或 有 事 项 的 相 关 披 露 要 求 予 以 披 露 ) ( 九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非 调 整 事 项 说 明 (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9 号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的 相 关 披 露 要 求 予 以 披 露 ) ( 十 )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财 务 报 告 批 准 报 出 日 前 提 议 或 宣 布 发 放 的 股 利 总 额 和 每 股 股 利 金 额 ( 或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的 利 润 总 额 ) ( 十 一 )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的 说 明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对 外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告 分 为 月 度 财 务 报 告 半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和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月 度 财 务 报 告 是 指 月 份 终 了 对 外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告 ; 半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是 指 在 每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前 六 个 月 结 束 后 对 外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告 ;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是 指 年 度 终 了 对 外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告 第 二 十 八 条 月 度 财 务 报 告, 除 特 别 重 大 事 项 外, 可 不 提 供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告 按 规 定 报 送 财 政 税 务 证 券 监 管 等 政 府 部 门, 及 开 户 银 行 等 外 部 使 用 者, 公 司 应 要 求 前 述 使 用 者 在 公 司 正 式 对 外 披 露 财 务 报 告 前 予 以 保 密 第 三 十 条 月 份 会 计 报 表 应 不 晚 于 次 月 15 日 报 出 ;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应 不 晚 于 次 年 2 月 末 报 出, 定 期 财 务 报 告 的 报 出 期 限 应 按 照 证 券 监 管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子 公 司 的 月 份 会 计 报 表 应 不 晚 于 次 月 10 日 内 报 到 公 司,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应 不 晚 于 次 年 2 月 15 日 报 到 公 司, 并 遵 循 公 司 对 外 批 露 定 期 财 务 报 告 的 时 限 要 求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应 对 公 司 及 公 司 控 制 的 子 公 司 编 制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的 合 并 原 则 编 制 程 序 和 编 制 方 法, 应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二 条 公 司 向 外 提 供 的 会 计 报 表 应 装 订 成 册, 加 盖 公 章 封 面 上 应

列 明 : 公 司 名 称 报 表 所 属 年 度 月 份 日 期 等, 并 由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财 务 负 责 人 财 务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第 三 十 三 条 财 务 部 门 应 在 月 份 会 计 报 表 报 出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月 度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编 制 时, 应 运 用 财 务 分 析 的 技 术 和 方 法, 对 经 营 成 果 和 财 务 状 况 的 构 成 和 趋 势 分 别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内 容 应 简 洁 明 了 重 点 明 确, 具 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报 告 期 内 生 产 或 经 营 情 况 ( 二 ) 收 入 利 润 的 构 成 分 析 和 影 响 收 入 利 润 变 化 的 因 素 ( 三 ) 生 产 成 本 期 间 费 用 对 经 营 产 生 的 影 响 ( 四 ) 公 司 管 理 层 要 求 的 其 他 分 析 财 务 部 门 应 在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报 出 后 的 30 日 内, 编 制 年 度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编 制 原 则 同 月 度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但 应 更 全 面 深 入 第 六 章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公 司 实 行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财 务 预 算 应 围 绕 公 司 未 来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开 展, 是 反 映 预 算 年 度 预 计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以 及 现 金 流 量 等 价 值 指 标 的 各 种 预 算 总 和 公 司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工 作 按 照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第 七 章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货 币 资 金 包 括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和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 一 ) 货 币 资 金 的 管 理 目 的 是 协 调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盈 利 性 和 安 全 性, 以 提 高 资 金 利 用 效 率 财 务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财 经 纪 律 和 规 定, 组 织 好 货 币 资 金 收 支 管 理 ; ( 二 )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内 部 实 行 钱 账 分 管 印 鉴 分 管, 出 纳 制 单 审 批 复 核 分 别 设 岗, 实 行 专 人 负 责 分 工 管 理 ; ( 三 ) 公 司 应 加 强 货 币 资 金 收 支 的 计 划 性 管 理, 财 务 部 门 编 制 月 度 资 金 收 支 计 划, 报 财 务 总 监 审 核 总 经 理 批 准 财 务 部 门 应 以 批 准 的 资 金 月 收 支 计 划 为 依 据, 合 理 安 排 资 金 使 用, 对 货 币 资 金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财 务 总 监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应 加 强 对 资 金 划 出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三 十 六 条 现 金 使 用 管 理 应 遵 守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等 有 关 的 统 一 规 定, 且 满 足 生 产 经 营 的 实 际 需 要 公 司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合 理 的 使 用 范 围 内 收 付 现 金, 合 理 核 定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并 严 格 按 库 存 限 额 掌 握 使 用 现 金, 不 得 挪 用 私 分 现 金, 不 得 借 用 账 户 套 取 现 金 公 司 实 行 现 金 收 支 两 条 线 的 管 理 办 法, 各 部 门 不 得 截 留 坐 支 第 三 十 七 条 财 务 部 门 对 现 金 的 管 理 应 按 如 下 规 则 执 行 : ( 一 ) 公 司 的 现 金 出 纳 和 会 计 工 作, 应 严 格 分 离, 并 实 行 内 部 牵 制 一 切 货 币 的 收 支 物 资 进 出 以 及 会 计 手 续 的 处 理, 都 应 由 2 人 以 上 经 手, 彼 此 制 约, 互 相 监 督 ( 二 ) 严 格 执 行 现 金 清 查 盘 点 制 度, 每 天 核 对 库 存 现 金 与 现 金 日 记 账 的 余 额 是 否 相 符, 日 清 月 结, 并 与 财 务 总 账 核 对 相 符, 不 得 以 白 条 抵 充 库 存 现 金 现 金 如 有 溢 余 或 短 缺, 应 及 时 反 映 并 查 明 原 因, 书 面 报 告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处 理,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应 每 月 抽 查 现 金 盘 点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三 ) 财 务 总 监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应 组 织 落 实 安 全 责 任 制 和 防 范 措 施, 提 送 大 量 现 金 应 有 2 人 以 上, 公 司 派 车 或 保 卫 人 员 护 送 ( 四 ) 现 金 出 纳 因 公 外 出, 由 公 司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指 定 专 人 按 照 本 制 度 规 定 临 时 办 理 现 金 收 支 业 务 第 三 十 八 条 财 务 部 门 应 根 据 各 部 门 经 营 需 要 及 申 请, 并 有 权 驳 回 未 按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规 定 的 申 请 员 工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办 理 结 算 报 账 手 续, 及 时 归 还 借 款 按 照 先 清 后 借 的 原 则, 对 逾 期 不 还 者, 停 止 受 理 其 借 款 申 请, 并 从 其 工 资 等 个 人 收 入 中 扣 回 备 用 金 发 生 遗 失, 由 借 款 人 或 责 任 人 赔 偿 并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财 务 部 门 对 借 用 备 用 金 的 员 工 进 行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 年 末 应 进 行 当 年 备 用 金 清 理, 并 重 新 核 定 备 用 金 额 度 第 三 十 九 条 公 司 使 用 的 票 据 包 括 支 票 贷 记 凭 证 电 汇 单 银 行 汇 票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等, 票 据 实 行 专 人 负 责 集 中 保 管, 设 立 票 据 登 记 簿, 详 细 登 记 购 买 使 用 数 量 和 起 讫 号 码,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应 对 票 据 购 买 领 用 注 销 转 入 转 出 到 期 等 进 行 记 录 和 定 期 检 查, 防 止 丢 失 或 发 生 营 私 舞 弊 现 象

第 四 十 条 公 司 应 遵 循 各 项 银 行 结 算 纪 律, 不 得 出 租 出 借 公 司 账 户, 不 准 签 发 空 头 支 票 远 期 支 票 和 银 行 预 留 印 签 不 符 的 支 票, 以 保 证 各 种 结 算 业 务 的 正 常 进 行, 并 灵 活 运 用 各 种 结 算 方 式, 达 到 节 约 资 金, 降 低 资 金 成 本 的 目 的 第 四 十 一 条 各 部 门 独 立 核 算 项 目 需 开 设 银 行 账 户 的, 应 经 财 务 部 门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由 财 务 部 门 办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财 务 部 门 应 了 解 和 掌 握 银 行 存 款 的 收 支 动 态 和 结 存 余 额 情 况 财 务 部 门 应 在 每 月 末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核 对,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保 证 账 实 相 符, 对 未 达 账 款 要 及 时 查 询,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应 予 以 审 核 第 四 十 三 条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应 按 不 同 的 用 途, 在 银 行 开 立 账 户, 并 设 置 相 应 的 银 行 日 记 账 第 八 章 财 务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财 务 信 息 系 统 包 括 财 务 软 件 系 统 建 立 于 公 司 企 业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ERP 系 统 ) 和 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OA 系 统 ) 中 的 财 务 相 关 模 块, 是 所 有 业 务 流 程 的 集 成 与 结 果 第 四 十 五 条 公 司 应 配 备 系 统 管 理 员 和 ERP 专 员 进 行 财 务 信 息 系 统 的 管 理 与 维 护, 定 期 进 行 数 据 备 份 和 数 据 库 检 查, 并 将 备 份 件 与 原 件 分 开 存 放 财 务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的 修 正 和 恢 复 操 作 仅 由 系 统 管 理 员 负 责,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对 修 正 或 恢 复 后 的 数 据 确 定 准 确 无 误 后 通 知 系 统 操 作 员 第 四 十 六 条 财 务 信 息 系 统 应 如 下 规 则 授 权 管 理 : ( 一 ) 公 司 应 设 置 专 人 负 责 财 务 信 息 系 统 的 授 权 管 理 工 作, 系 统 使 用 者 根 据 具 体 岗 位 职 责 经 申 请 审 批 后 被 赋 予 相 适 应 的 操 作 权 限 ( 二 ) 系 统 管 理 员 应 按 照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对 不 同 业 务 模 块 数 据 增 加 修 改 审 核 删 除 等 的 权 限 授 权, 以 保 证 内 控 程 序 的 有 效 运 行, 防 止 不 当 授 权 ( 三 ) 系 统 管 理 员 应 定 期 进 行 上 机 日 志 检 查 工 作, 对 于 异 常 时 间 异 常 修 改 异 常 删 除 等 记 录 进 行 有 效 跟 踪 和 追 查 ( 四 ) 离 职 人 员 在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时, 经 系 统 授 权 管 理 员 签 字 确 认 已 关 闭 操 作 权 限 方 可 结 算 薪 资

第 九 章 税 务 管 理 第 四 十 七 条 发 票 系 指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开 具 收 取 的 收 付 款 凭 证 它 是 财 务 收 支 的 法 定 凭 证 和 会 计 核 算 的 原 始 凭 证, 同 时 也 是 税 务 稽 查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四 十 八 条 公 司 使 用 的 发 票, 由 财 务 部 门 指 定 专 人 作 为 发 票 管 理 员 发 票 管 理 员 凭 税 务 机 关 核 发 的 发 票 领 购 簿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领 购 所 需 发 票, 并 设 立 发 票 领 用 登 记 簿 第 四 十 九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所 需 发 票 由 部 门 经 办 人 员 根 据 业 务 需 求 直 接 到 发 票 管 理 员 处 申 请 开 具 发 票 管 理 员 必 须 查 看 并 核 对 原 始 凭 证, 不 得 在 无 业 务 支 持 的 情 况 下 虚 开 发 票 第 五 十 条 发 票 仅 限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在 营 业 劳 务 收 入 等 方 面 使 用, 不 得 代 他 人 开 具, 更 不 得 将 发 票 借 出 售 给 他 人 使 用 第 五 十 一 条 开 具 发 票 应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顺 序 逐 栏 全 部 联 次 一 次 性 如 实 开 具 对 开 错 而 作 废 的 发 票 联 不 得 撕 毁, 必 须 整 套 的 保 存 在 发 票 的 存 根 上, 不 得 撕 毁, 并 加 盖 作 废 章 第 五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制 度 使 用 发 票 者 承 担 相 应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十 三 条 公 司 应 缴 流 转 税 主 要 包 括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等 公 司 应 按 照 税 法 的 规 定, 对 各 项 营 业 收 入 确 定 纳 税 义 务 时 间 正 确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公 司 应 按 时 进 行 流 转 税 纳 税 申 报 纳 税 申 报 表 需 经 财 务 总 监 审 核 第 五 十 四 条 公 司 有 关 所 得 税 主 要 包 括 企 业 所 得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等 公 司 企 业 所 得 税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每 季 度 终 了 后 按 规 定 预 缴, 年 末 汇 算 清 缴 公 司 为 支 付 给 职 工 的 工 资 奖 金 等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第 五 十 五 条 公 司 缴 纳 的 其 他 税 收 包 括 城 建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房 产 税 土 地 使 用 税 印 花 税 等, 比 照 本 制 度 第 五 十 三 条 规 定 办 理 第 五 十 六 条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公 司 整 体 税 务 管 理 财 务 部 门 应 保 证 公 司 依 法 纳 税,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税 款 ; 并 积 极 进 行 税 务 筹 划, 申 请 税 收 优 惠, 合 理 降 低 公 司 税 赋

第 十 章 筹 资 与 投 资 管 理 第 五 十 七 条 公 司 的 筹 资 管 理, 主 要 包 括 权 益 类 筹 资 和 债 务 类 筹 资 第 五 十 八 条 公 司 权 益 类 筹 资, 及 通 过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方 式 进 行 的 债 务 类 筹 资,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后 实 施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的 筹 资 活 动 由 公 司 证 券 部 门 负 责 第 五 十 九 条 除 通 过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方 式 进 行 的 其 他 债 务 类 筹 资 ( 包 括 银 行 贷 款 关 联 方 借 款 等 ) 应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后 实 施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的 筹 资 活 动 由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第 六 十 条 公 司 的 筹 资 应 充 分 考 虑 资 金 需 求 资 本 结 构 期 限 成 本 等 因 素, 控 制 筹 资 风 险 ( 一 ) 以 长 期 投 资 和 营 运 资 金 的 需 要 决 定 筹 资 的 时 机 规 模 成 本 和 组 合 ( 二 ) 筹 资 应 充 分 考 虑 公 司 合 理 的 资 本 结 构 和 信 用 规 模 偿 债 能 力, 全 面 衡 量 经 营 现 金 流 水 平 ( 三 ) 筹 集 的 资 金 运 用 有 利 于 股 东 收 益 水 平 的 提 高 ( 四 ) 筹 资 应 考 虑 金 融 政 策 资 本 市 场 等 因 素 的 制 约 第 六 十 一 条 按 照 本 制 度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募 集 的 资 金 的 使 用, 公 司 应 按 照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予 以 执 行 第 六 十 二 条 财 务 部 门 应 依 据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现 金 流 量 等 因 素 合 理 安 排 偿 还 借 款 和 利 息 支 付 的 资 金 来 源, 保 证 良 好 的 信 用 记 录 第 六 十 三 条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投 资, 应 按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予 以 执 行 第 六 十 四 条 未 按 照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批 准,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不 得 用 公 司 资 产 进 行 股 票 债 券 等 证 券 的 投 资 第 十 一 章 成 本 与 费 用 管 理 第 六 十 五 条 公 司 成 本 管 理 是 指 生 产 制 造 成 本 管 理, 包 括 生 产 过 程 中 实 际

消 耗 的 直 接 材 料 直 接 人 工 其 他 直 接 支 出 和 制 造 费 用 ; 费 用 管 理 是 指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期 间 费 用 管 理, 包 括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等 第 六 十 六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成 本 费 用 控 制 体 系, 实 行 成 本 费 用 归 口 分 级 管 理 责 任 制 公 司 成 本 费 用 管 理 的 基 本 目 标 是 : 通 过 预 算 核 算 控 制 分 析 和 考 核, 反 映 生 产 经 营 成 果, 挖 掘 降 低 成 本 费 用 的 潜 力, 努 力 降 低 成 本 费 用 第 六 十 七 条 成 本 核 算 应 真 实 准 确 及 时 完 整, 符 合 生 产 工 艺 特 点 和 成 本 管 理 的 实 际 情 况, 正 确 划 分 分 配 成 本 开 支, 不 得 在 各 核 算 期 间 内 人 为 平 衡 或 调 剂 成 本 第 六 十 八 条 根 据 公 司 成 本 和 经 济 效 益 目 标, 按 照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编 制 年 度 成 本 预 算, 加 强 目 标 成 本 控 制, 加 强 过 程 监 督, 推 行 适 合 的 成 本 控 制 方 法 和 控 制 手 段, 对 产 品 成 本 进 行 控 制 监 督 和 考 核, 降 低 成 本 第 六 十 九 条 公 司 对 期 间 费 用 实 行 预 算 控 制 每 年 年 初 财 务 部 门 根 据 公 司 年 度 费 用 预 算, 向 各 部 门 下 达 费 用 计 划,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为 预 算 责 任 人, 在 预 算 内 开 支, 对 执 行 结 果 承 担 考 核 责 任 第 七 十 条 公 司 对 期 间 费 用 的 审 批 按 照 审 批 权 限 制 度 执 行, 明 确 审 批 人 对 费 用 的 权 限 程 序 责 任 和 相 关 控 制 措 施 各 部 门 应 执 行 费 用 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严 格 费 用 支 出 申 请 审 核 审 批 支 付 程 序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本 部 门 费 用 支 出 的 真 实 性 合 理 性 合 法 性 负 责 第 十 二 章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第 七 十 一 条 会 计 档 案 是 指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和 财 务 报 告 等 会 计 核 算 专 业 材 料, 是 记 录 和 反 映 单 位 经 济 业 务 的 重 要 史 料 和 证 据 具 体 包 括 : ( 一 ) 会 计 凭 证 类 : 原 始 凭 证 记 账 凭 证 汇 总 凭 证 其 他 会 计 凭 证 ( 二 ) 会 计 账 簿 类 : 总 账 明 细 账 日 记 账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辅 助 账 簿 其 他 会 计 账 簿 ( 三 ) 财 务 报 告 类 : 月 度 定 期 财 务 报 告, 包 括 会 计 报 表 附 表 附 注 及 文 字 说 明 其 他 财 务 报 告 ( 四 ) 其 他 类 :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银 行 对 账 单 其 他 应 当 保 存 的 会 计 核

算 专 业 资 料 会 计 档 案 移 交 清 册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清 册 会 计 档 案 销 毁 清 册 财 务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应 定 期 存 储 在 磁 性 介 质 或 光 盘 上 第 七 十 二 条 财 务 部 门 应 负 责 保 管 会 计 档 案, 定 期 将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按 类 别 顺 序 立 卷 登 记 入 册, 移 送 档 案 室 保 存 会 计 档 案 的 移 交, 应 编 制 移 交 清 册, 由 交 接 双 方 按 移 交 清 册 项 目 核 查 无 误 后 签 章, 各 执 一 份 第 七 十 三 条 会 计 档 案 的 保 管 期 限 分 为 永 久 保 存 和 定 期 保 存 两 类 定 期 保 管 期 限 分 为 3 年 5 年 10 年 15 年 25 年 共 5 种 会 计 档 案 的 保 管 期 限, 自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的 第 1 日 起 计 算 第 七 十 四 条 财 务 人 会 计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调 阅 会 计 档 案 时, 必 须 按 规 定 顺 序, 及 时 归 还 原 处, 若 要 调 阅 入 库 档 案, 应 办 理 相 关 借 用 手 续 公 司 内 各 部 门 因 公 需 要 调 阅 会 计 档 案 时, 应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办 理 相 关 调 阅 手 续 公 司 外 部 人 员 因 公 需 要 调 阅 会 计 档 案, 应 持 有 介 绍 信, 经 财 务 总 监 同 意 后, 由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接 待 查 阅, 并 详 细 登 记 调 阅 会 计 档 案 人 员 的 工 作 单 位 查 阅 日 期 查 阅 理 由 会 计 档 案 的 名 称 归 还 时 间 等 第 七 十 五 条 调 阅 会 计 档 案 一 般 不 得 携 带 外 出, 若 确 实 需 要 将 调 阅 的 会 计 档 案 携 带 外 出, 应 经 财 务 总 监 批 准, 填 写 借 据, 办 理 借 阅 手 续 后, 方 能 携 出, 并 在 约 定 的 限 期 内 归 还 第 七 十 六 条 若 需 要 复 印 会 计 档 案 时, 应 经 财 务 总 监 批 准,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后 复 印 第 七 十 七 条 查 阅 或 复 制 会 计 档 案 的 人 员, 不 得 在 会 计 档 案 上 图 画 拆 封 和 抽 换 第 七 十 八 条 因 财 务 会 计 人 员 的 变 动 或 财 务 部 门 的 调 整 等, 会 计 档 案 需 转 交 时, 应 办 理 转 交 手 续, 并 由 监 交 人 移 交 人 接 收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第 七 十 九 条 财 务 会 计 人 员 应 根 据 业 务 性 质 和 需 要 制 作 的 符 合 管 理 规 范 的 各 项 会 计 档 案, 按 规 定 期 限 移 交 保 管 人 会 计 人 员 因 工 作 调 动 或 者 因 故 离 职, 应 将 本 人 所 经 管 的 会 计 工 作 资 料 所 有 移 交 给 接 替 人 员 未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的, 不 得 调 动 或 者 离 职 接 替 人 员 应 接 管 移 交 工 作, 并 继 续 办 理 移 交 的 未 了 事 项

第 八 十 条 财 务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前, 应 及 时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 ( 一 ) 已 受 理 的 经 济 业 务 尚 未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的, 应 填 制 完 毕 ( 二 ) 尚 未 登 记 的 账 目, 应 登 记 完 毕, 并 在 最 后 一 笔 余 额 后 加 盖 经 办 人 员 印 章 ( 三 ) 整 理 应 移 交 的 各 项 资 料, 对 未 了 事 项 写 出 书 面 说 明 ( 四 ) 编 制 移 交 清 册, 列 明 应 当 移 交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印 章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支 票 簿 发 票 文 件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和 物 品 等 内 容 ;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的 资 料, 移 交 人 员 还 应 当 在 移 交 清 册 中 列 明 会 计 软 件 及 密 码 会 计 软 件 数 据 磁 盘 及 有 关 资 料 实 物 等 内 容 第 八 十 一 条 财 务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应 有 监 交 人 负 责 监 交 一 般 会 计 人 员 交 接, 由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监 交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交 接, 由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监 交 第 八 十 二 条 移 交 人 员 在 办 理 移 交 时, 应 按 移 交 清 册 逐 项 移 交 ; 接 替 人 员 要 逐 项 核 对 点 收 ( 一 )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应 根 据 会 计 账 簿 有 关 记 录 进 行 点 交 库 存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应 与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保 持 一 致 不 一 致 时, 移 交 人 员 应 限 期 查 清 ( 二 )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应 完 整 无 缺 如 有 短 缺, 应 查 清 原 因, 并 在 移 交 清 册 中 注 明, 由 移 交 人 员 负 责 ( 三 )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余 额 应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核 对, 如 不 一 致, 应 当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调 节 相 符,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和 债 权 债 务 的 明 细 账 户 余 额 应 与 总 账 有 关 账 户 余 额 核 对 相 符 ; 接 收 人 应 抽 查 个 别 账 户 的 余 额, 与 实 物 核 对 相 符, 或 者 与 往 来 单 位 个 人 核 对 无 误 ( 四 ) 移 交 人 员 经 管 的 票 据 印 章 和 其 他 实 物 等, 应 交 接 无 误 ; 涉 及 会 计 电 算 化 工 作 相 关 的 电 子 数 据 应 在 实 际 操 作 状 态 下 进 行 交 接 第 八 十 三 条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移 交 时, 应 将 全 部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重 大 财 务 收 支 和 会 计 人 员 的 情 况 等, 向 接 收 人 详 细 介 绍 对 需 要 移 交 的 遗 留 问 题, 应 当 写 出 书 面 材 料 第 八 十 四 条 交 接 完 毕 后, 交 接 双 方 和 监 交 人 员 应 在 移 交 清 册 上 签 名 盖 章, 并 在 移 交 清 册 上 注 明 : 单 位 名 称 交 接 日 期 交 接 双 方 和 监 交 人 员 的 职 务

姓 名 移 交 清 册 页 数 以 及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和 意 见 等 移 交 清 册 应 当 填 制 一 式 三 份, 交 接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存 档 一 份 第 八 十 五 条 接 收 人 应 继 续 使 用 移 交 的 会 计 资 料, 不 得 自 行 另 立 新 账, 以 保 持 会 计 记 录 的 连 续 性 第 八 十 六 条 财 务 会 计 人 员 临 时 离 职 或 者 因 病 不 能 工 作 且 需 要 接 替 或 者 代 理 的, 财 务 总 监 或 者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应 指 定 有 关 人 员 接 替 或 者 代 理, 并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临 时 离 职 或 者 因 病 不 能 工 作 的 会 计 人 员 恢 复 工 作 的, 应 当 与 接 替 或 者 代 理 人 员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移 交 人 员 因 病 或 者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亲 自 办 理 移 交 的 经 财 务 总 监 批 准, 可 由 移 交 人 员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移 交, 但 委 托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十 七 条 移 交 人 员 对 所 移 交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第 十 三 章 财 务 监 督 与 审 计 第 八 十 八 条 财 务 部 门 应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会 计 核 算 和 财 务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指 导 和 监 督 各 部 门 控 股 子 公 司 贯 彻 实 施, 保 证 公 司 合 法 有 序 的 持 续 经 营, 并 不 断 提 高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保 障 股 东 权 益 第 八 十 九 条 公 司 各 项 经 济 活 动 财 务 收 支, 应 接 受 股 东 债 权 人 的 监 督 检 查 ; 公 司 内 部 应 不 断 完 善 对 财 务 管 理 会 计 核 算 的 审 计 监 督 控 制 机 制, 从 而 促 进 公 司 健 康 稳 定 发 展 第 九 十 条 监 事 会 有 权 监 督 检 查 公 司 的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对 公 司 董 事 经 理 人 员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并 可 委 托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及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有 关 财 务 问 题 进 行 不 定 期 审 计 检 查 第 九 十 一 条 公 司 实 行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按 照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执 行 第 十 四 章 附 则 第 一 百 条 本 制 度 与 公 司 相 关 财 务 及 其 他 管 理 制 度 配 套 使 用,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制 订 本 制 度 的 有 关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本 制 度 与 其 不 一 致 的, 以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执 行 标 准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本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生 效 执 行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本 制 度 由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