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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 共 广 州 市 委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学 习 借 鉴 香 港 先 进 经 验 推 进 社 会 管 理 改 革 先 行 先 试 的 意 见 穗 字 2009 13 号 中 共 广 州 市 委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及 其 人 才 队 伍 发 展 的 意 见 穗 字 2010 1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设 置 及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薪 酬 待 遇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穗 民 2010 229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财 政 支 持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穗 财 保 2010 169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考 核 评 估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穗 民 2010 221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扶 持 发 展 社 会 工 作 类 社 会 组 织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穗 民 2010 22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登 记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穗 民 2010 20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民 政 局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设 置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穗 民 2010 95 号 关 于 印 发 推 进 我 市 社 会 管 理 服 务 改 革 开 展 街 道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穗 民 2010 213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街 道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试 点 建 设 期 间 三 个 工 作 规 范 的 通 知 穗 民 2010 320 号 3

中 共 广 州 市 委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及 其 人 才 队 伍 发 展 的 意 见 (2010 年 8 月 15 日 ) 穗 字 2010 12 号 为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七 大 精 神 和 党 中 央 关 于 建 设 宏 大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的 战 略 部 署, 扎 实 推 进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改 革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08 2020 年 ) 关 于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创 新 的 各 项 任 务, 探 索 建 立 我 市 社 会 工 作 制 度 体 系 和 工 作 机 制, 努 力 造 就 一 支 结 构 合 理 素 质 优 良 的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为 推 动 广 州 科 学 发 展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人 才 支 撑, 现 就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及 其 人 才 队 伍 发 展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充 分 认 识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及 其 人 才 队 伍 发 展 的 重 要 意 义 1. 推 动 广 州 科 学 发 展 迫 切 需 要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及 其 人 才 队 伍 发 展 社 会 工 作 是 社 会 建 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坚 持 助 人 自 助 宗 旨, 综 合 运 用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和 方 法, 为 有 需 要 的 个 人 家 庭 群 体 组 织 提 供 专 业 社 会 服 务, 协 调 社 会 关 系, 预 防 和 解 决 社 会 问 题, 恢 复 和 发 展 社 会 功 能, 促 进 公 正 和 谐 的 职 业 活 动 4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主 要 分 布 在 民 政 司 法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教 育 医 疗 卫 生 工 青 妇 残 联 等 社 会 管 理 服 务 领 域, 专 门 从 事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是 现 代 社 会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的 重 要 力 量 当 前, 我 市 正 处 于 经 济 社 会 全 面 转 入 科 学 发 展 轨 道 的 关 键 时 期, 面 临 前 所 未 有 的 机 遇 和 挑 战 发 展 社 会 工 作,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对 于 建 设 和 谐 广 州 推 动 广 州 新 一 轮 跨 越 式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而 深 远 的 意 义 要 从 深 入 学 习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贯 彻 实 施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改 革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08-2020 年 ) 推 动 广 州 科 学 发 展 建 设 国 家 中 心 城 市 和 全 省 首 善 之 区 的 高 度, 充 分 认 识 到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及 其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是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内 在 要 求, 是 推 进 以 改 善 民 生 为 重 点 的 社 会 建 设 的 重 要 保 障, 是 实 现 保 增 长 保 民 生 保 稳 定 目 标 的 重 要 手 段, 是 推 进 我 市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创 新 先 行 先 试 的 有 力 举 措 必 须 把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及 其 人 才 队 伍 发 展 作 为 一 项 全 局 性 的 战 略 任 务, 切 实 抓 紧 抓 实 抓 好 二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及 其 人 才 队 伍 发 展 的 指 导 思 想 基 本 原 则 和 主 要 目 标 2. 指 导 思 想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以 党 的 十 七 大 精 神 为 统 领,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以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格 局 提 高 社 会 服 务 水 平 增 进 民 生 福 祉 为 目 的, 以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工 作 制 度 为 重 点, 以 加 强 教 育 培 训 完 善 岗 位 设 置 培 育 社 会 组 织 推 行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机 制 为 手 段, 推 进 社 会 工 5

作 职 业 化 专 业 化 进 程, 努 力 建 设 一 支 规 模 宏 大 结 构 合 理 素 质 优 良 的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为 构 建 和 谐 广 州 建 设 国 家 中 心 城 市 和 全 省 首 善 之 区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人 才 支 撑 3. 基 本 原 则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及 其 人 才 队 伍 发 展, 必 须 解 放 思 想, 实 事 求 是,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把 改 善 民 生 作 为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及 其 人 才 队 伍 发 展 的 主 要 出 发 点 和 归 宿 点 坚 持 立 足 现 实, 建 立 适 应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要 求 的 社 会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坚 持 改 革 创 新, 把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及 其 人 才 队 伍 发 展 与 社 会 管 理 服 务 体 制 改 革 创 新 结 合 起 来 坚 持 统 筹 兼 顾, 围 绕 大 局 稳 步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及 其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4. 主 要 目 标 着 力 完 善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设 置 和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配 置 机 制, 推 行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制 度,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使 用 薪 酬 保 障 和 激 励 机 制, 力 争 在 5 年 内, 造 就 一 支 结 构 合 理 素 质 优 良 具 有 活 力 的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形 成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政 府 主 导 推 动 社 会 组 织 运 作 公 众 广 泛 参 与 的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格 局, 建 立 起 适 应 我 市 社 会 管 理 和 服 务 需 要 具 有 广 州 特 色 的 社 会 工 作 制 度 体 系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初 具 规 模 到 2012 年, 登 记 在 册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及 社 会 工 作 员 达 到 1 万 人 左 右 到 2015 年, 登 记 在 册 的 6

社 会 工 作 者 及 社 会 工 作 员 达 到 18000 人, 初 步 形 成 适 应 社 会 管 理 服 务 需 要 与 社 会 事 业 发 展 相 协 调 的 初 中 高 级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梯 次 结 构 和 面 向 各 类 有 需 要 的 人 群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的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分 布 格 局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开 发 取 得 实 质 性 进 展 到 2012 年, 着 重 在 民 政 司 法 及 工 青 妇 残 等 领 域 开 发 设 置 岗 位, 实 行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资 格 聘 任 制 度, 上 述 领 域 公 益 服 务 性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设 置 比 例 达 到 岗 位 总 量 的 10%, 全 市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设 置 比 例 达 到 岗 位 总 量 的 20%; 再 用 3-5 年 时 间, 全 面 开 发 设 置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民 政 司 法 及 工 青 妇 残 等 领 域 公 益 服 务 性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设 置 比 例 达 到 岗 位 总 量 的 20%, 全 市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设 置 比 例 达 到 岗 位 总 量 的 35%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形 成 一 定 规 模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特 别 是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得 到 进 一 步 的 发 展 壮 大 到 2012 年, 培 育 发 展 一 批 能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初 步 建 立 服 务 项 目 较 齐 全 的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体 系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机 制 基 本 确 立 并 得 到 有 效 推 行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日 益 完 善, 政 府 职 能 进 一 步 转 变, 服 务 型 政 府 基 本 建 立,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制 度 逐 步 建 立 完 善, 政 府 向 社 会 组 织 大 量 购 买 社 会 管 理 服 务 领 域 事 务 性 服 务 工 作 的 态 势 初 步 形 成 社 会 管 理 服 务 方 式 有 明 显 转 变 发 展 社 会 工 作 的 环 境 进 一 步 优 化, 运 用 社 会 工 作 方 法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的 意 识 明 显 增 强, 传 7

统 管 理 服 务 经 验 与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的 优 势 融 合 互 补, 一 批 公 益 服 务 性 事 业 单 位 和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逐 步 转 型 为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到 2015 年, 社 会 工 作 理 念 方 法 技 巧 在 社 会 管 理 服 务 主 要 领 域 得 到 全 面 推 行 三 实 施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评 价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激 励 保 障 措 施 5.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实 施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职 业 水 平 评 价 制 度 按 国 家 的 统 一 部 署, 组 织 开 展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考 试 和 评 价 工 作 通 过 考 试 取 得 职 业 水 平 证 书 的, 纳 入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统 一 管 理 结 合 当 前 实 际, 将 未 考 取 职 业 水 平 证 书 的 高 等 院 校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毕 业 生, 以 及 经 过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培 训 具 备 一 定 条 件 的 现 有 社 会 工 作 从 业 人 员, 纳 入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范 畴, 登 记 成 为 社 会 工 作 员, 并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参 照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评 价 制 度 及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和 规 范 根 据 发 展 社 会 工 作 的 需 要, 对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进 行 细 化 分 类, 完 善 职 级 评 价 体 系 6. 实 行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登 记 服 务 和 保 护 制 度 取 得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评 价 等 级 证 书 的 人 员 及 社 会 工 作 员, 须 到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进 行 登 记 并 定 期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只 有 通 过 登 记 的 社 会 工 作 从 业 人 员, 方 可 以 在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的 项 目 中 以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名 义 从 事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7. 建 立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考 核 评 估 制 度 研 究 制 订 不 同 类 型 不 同 层 次 的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职 责 规 范, 明 确 绩 效 考 核 标 准 按 照 德 8

才 兼 备 的 原 则, 以 社 会 工 作 者 能 力 操 守 业 绩 为 主 要 考 核 评 估 内 容, 结 合 思 想 品 德 职 业 素 质 专 业 水 平, 由 社 会 工 作 者 所 属 机 构 所 服 务 单 位 以 及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评 估 8.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薪 酬 保 障 及 表 彰 奖 励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多 层 次 全 方 位 的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薪 酬 保 障 机 制 在 党 政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上 任 职 的 公 务 员, 执 行 相 应 职 级 的 公 务 员 薪 酬 标 准 ; 在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上 工 作 的 人 员, 执 行 所 聘 岗 位 薪 酬 标 准 ; 在 城 乡 社 区 和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上 工 作 的 人 员, 其 薪 酬 待 遇 参 考 政 府 公 布 的 薪 酬 指 导 价 并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进 行 确 定 根 据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的 从 业 领 域 工 作 岗 位 和 职 业 等 级, 探 索 实 行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岗 位 津 贴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社 会 保 障 的 法 规 和 各 项 制 度 要 求, 完 善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建 立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表 彰 奖 励 机 制, 将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表 彰 奖 励 纳 入 我 市 人 才 奖 励 体 系 四 着 力 开 发 设 置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职 业 化 建 设 9. 建 立 完 善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开 发 设 置 的 标 准 体 系 根 据 社 会 管 理 服 务 的 发 展 需 要, 按 照 按 需 设 置 分 类 指 导 分 级 管 理 精 简 效 能 科 学 规 范 的 原 则, 明 确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的 设 置 原 则 岗 位 级 别 工 作 标 准 和 职 责 要 求, 大 力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的 开 发 和 设 置 科 学 测 算 一 定 时 期 内 我 市 对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的 数 量 及 结 构 需 求, 以 明 确 一 批, 增 设 一 批, 开 发 一 批 的 办 法, 逐 步 在 社 会 管 理 服 务 领 域 开 发 设 置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结 合 实 际 研 究 设 计 相 应 岗 位 9

等 级 岗 位 数 量, 以 及 与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配 置 比 例, 形 成 我 市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设 置 配 备 标 准 体 系 推 行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职 业 资 格 聘 任 制 度, 我 市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原 则 上 应 聘 用 社 会 工 作 者 10. 突 出 公 益 类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组 织 吸 纳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的 主 体 作 用 结 合 分 类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根 据 公 益 类 事 业 单 位 的 社 会 功 能 职 责 任 务 工 作 性 质 人 员 结 构 等 因 素, 科 学 确 定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主 要 面 向 各 类 弱 势 群 体 以 专 业 技 术 提 供 公 益 性 社 会 服 务 的 事 业 单 位, 要 将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明 确 为 主 体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承 担 社 会 事 务 管 理 服 务 保 障 等 职 责 的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也 要 占 单 位 岗 位 总 量 的 一 定 比 例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组 织 尤 其 是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作 为 吸 纳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有 效 载 体 的 重 要 作 用 将 设 置 一 定 比 例 的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作 为 评 估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的 重 要 指 标 和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重 要 条 件, 引 导 和 鼓 励 其 根 据 自 身 性 质 服 务 领 域 和 实 际 需 求 设 置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吸 纳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才 11. 加 强 政 府 部 门 人 民 团 体 对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的 使 用 适 应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要 求, 在 公 共 服 务 和 管 理 部 门 中 具 有 社 会 工 作 管 理 服 务 职 能 及 与 社 会 工 作 紧 密 相 关 的 岗 位, 通 过 公 选 定 向 招 聘 或 选 拔 等 方 式, 逐 渐 配 备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才 注 重 培 养 选 拔 熟 悉 社 会 工 作 的 优 秀 人 才 进 入 各 级 领 导 班 子 在 每 年 选 拔 公 务 员 的 计 划 中, 逐 步 扩 大 面 向 社 会 工 作 者 或 社 会 工 作 专 10

业 毕 业 生 的 比 例 12. 推 动 社 会 工 作 理 念 和 方 法 的 广 泛 应 用 遵 循 整 体 规 划 分 步 推 进 的 原 则,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有 重 点 地 在 社 会 福 利 与 救 助 矛 盾 调 处 权 益 维 护 心 理 辅 导 行 为 矫 治 社 区 矫 正 劳 动 就 业 医 疗 卫 生 青 少 年 教 育 残 障 康 复 婚 姻 家 庭 等 领 域 推 进 和 拓 展 社 会 工 作 当 前 重 点 选 择 民 政 司 法 劳 动 保 障 计 划 生 育 残 联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领 域 进 行 先 行 先 试, 在 试 点 的 基 础 上, 逐 步 拓 展 社 会 工 作 领 域, 使 社 会 工 作 理 念 和 方 法 在 社 会 管 理 服 务 主 要 领 域 得 到 有 力 推 行 和 广 泛 应 用 13. 积 极 引 导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合 理 流 动 加 强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流 动 的 宏 观 调 控 和 指 导 工 作, 疏 通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就 业 渠 道, 完 善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选 拔 流 动 机 制, 采 取 措 施 积 极 引 导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向 基 层 流 动, 鼓 励 高 校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毕 业 生 到 城 乡 社 区 农 村 基 层 组 织 和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就 业 五 加 强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培 养,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化 发 展 14. 加 强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教 育 培 训 的 统 筹 规 划 由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牵 头 统 筹 指 导 全 市 社 会 工 作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根 据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制 定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教 育 培 训 规 划, 明 确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内 全 市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教 育 培 训 的 重 点 任 务 和 保 障 措 施 15. 加 快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培 养 载 体 建 设 整 合 高 校 党 校 行 政 学 院 以 及 各 类 社 会 培 训 机 构 用 人 单 位 的 教 育 培 训 资 源 和 工 作 力 量, 探 索 建 立 贯 穿 专 业 教 育 入 职 教 育 继 续 教 育 各 阶 段 衔 接 11

的 教 育 培 训 体 系, 形 成 广 覆 盖 多 层 次 的 教 育 培 训 网 络 发 挥 高 校 培 养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的 基 础 作 用, 引 导 在 穗 高 校 调 整 优 化 高 校 专 业 结 构 和 培 养 方 向, 加 大 社 会 工 作 科 研 投 入, 加 强 社 会 工 作 学 科 体 系 建 设, 发 展 多 层 次 的 学 历 教 育 加 强 与 香 港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的 交 流 合 作, 深 化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教 育 培 训 的 穗 港 合 作 机 制 建 立 社 会 工 作 督 导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和 管 理 平 台, 加 快 培 育 本 土 社 会 工 作 督 导 人 才 加 强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实 践 教 学 和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健 全 实 习 督 导 制 度, 为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提 供 学 习 成 长 的 平 台 16. 着 重 抓 好 社 会 工 作 从 业 人 员 的 教 育 培 训 及 提 升 转 化 工 作 在 社 会 管 理 服 务 领 域 现 有 实 际 从 事 社 会 工 作 的 人 员, 是 宏 大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和 重 点 发 展 对 象 要 加 大 政 策 和 经 费 的 支 持 力 度, 大 规 模 开 展 社 会 工 作 从 业 人 员 的 专 业 培 训 通 过 有 计 划 分 层 次 培 训, 使 他 们 掌 握 社 会 工 作 的 基 本 知 识 和 技 能, 在 提 升 专 业 服 务 能 力 的 基 础 上, 积 极 引 导 他 们 通 过 职 业 水 平 考 试, 提 升 转 换 为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者 鼓 励 用 人 单 位 对 考 取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证 书 的 人 员 给 予 适 当 的 奖 励 17. 加 强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建 立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终 身 学 习 培 训 机 制 取 得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证 书 的 人 员 及 通 过 登 记 注 册 的 社 会 工 作 员, 每 年 要 接 受 不 少 于 72 学 时 的 继 续 教 育, 使 他 们 在 一 定 的 时 期 内 更 新 专 业 知 识, 提 升 专 业 水 平 在 设 定 的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的 新 入 职 人 员, 需 要 接 受 由 社 会 工 作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或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的 不 少 于 15 天 的 入 职 教 育 培 训 12

18. 大 力 开 展 社 会 工 作 知 识 普 及 工 作 适 时 在 各 级 党 校 行 政 学 院 和 干 部 学 院 开 设 社 会 工 作 课 程, 在 各 级 党 政 干 部 公 务 员 教 育 培 训 中 引 入 社 会 工 作 专 题, 将 社 会 工 作 课 程 列 为 公 务 员 教 育 培 训 的 必 读 内 容 在 公 务 员 通 用 培 训 教 材 中 补 充 或 增 加 社 会 工 作 相 关 知 识 点, 广 泛 普 及 社 会 工 作 知 识 直 接 从 事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的 职 能 部 门, 要 通 过 党 委 中 心 组 学 习 举 办 社 会 工 作 专 题 培 训 班 等 多 种 形 式, 加 强 对 社 会 工 作 知 识 的 学 习 制 定 相 关 引 导 措 施, 鼓 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公 务 员 在 参 加 研 究 生 课 程 或 第 二 学 历 教 育 学 习 中 选 读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六 充 分 发 挥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在 推 动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19. 培 育 和 引 导 社 会 组 织 加 快 发 展 是 加 强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的 重 要 途 径 社 会 组 织 是 社 会 工 作 的 重 要 承 担 者, 是 吸 纳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的 主 要 载 体, 是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施 展 才 华 的 重 要 平 台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内, 要 按 照 培 育 引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并 重 的 原 则, 积 极 发 展 社 会 组 织 尤 其 是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加 大 扶 持 培 育 力 度, 促 使 社 会 组 织 有 效 运 用 社 会 工 作 方 法, 有 序 参 与 到 社 会 管 理 与 服 务 工 作 中 来 20. 着 重 培 育 发 展 提 供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坚 持 分 类 指 导 有 序 发 展 的 原 则, 重 点 培 育 面 向 社 会 为 社 会 公 众 和 社 会 发 展 提 供 公 益 慈 善 服 务, 具 有 社 会 性 保 障 性 和 非 营 利 性 特 点 的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和 基 金 会, 使 之 成 为 政 13

府 职 能 转 变 后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的 主 要 承 接 者 着 重 促 进 民 办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发 展,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工 作 者 等 专 业 人 士 及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创 办 直 接 提 供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机 构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机 构 在 积 聚 人 才 规 范 职 业 强 化 专 业 提 升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独 特 作 用 规 范 整 合 一 批 现 有 的 社 会 组 织, 按 照 承 担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的 要 求 进 行 提 升 转 换 加 强 对 市 区 ( 县 级 市 ) 社 会 工 作 协 会 的 支 持 和 引 导, 强 化 社 会 工 作 行 业 自 律 和 行 业 管 理 21. 建 立 健 全 扶 持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的 政 策 措 施 采 取 降 低 准 入 门 槛 简 化 登 记 手 续 完 善 注 册 办 法 等 手 段 促 进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的 创 办 成 立 探 索 建 立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制 度,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的 资 金 纳 入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按 照 政 社 分 开 政 事 分 离 的 原 则, 逐 步 将 政 府 直 接 养 机 构 养 人 办 事 转 变 为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社 会 公 益 性 民 间 组 织 购 买 服 务 加 强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权 益 保 障, 完 善 包 括 人 员 流 动 工 资 福 利 职 称 评 定 档 案 管 理 社 工 招 聘 等 方 面 的 具 体 措 施, 促 进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的 职 业 化 和 专 业 化 探 索 建 立 公 共 财 政 对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的 资 助 和 奖 励 机 制, 重 点 扶 持 一 批 具 有 示 范 导 向 作 用 的 民 办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支 持 鼓 励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拓 宽 筹 资 渠 道 增 加 公 益 积 累, 壮 大 自 身 实 力 落 实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让 符 合 条 件 的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真 正 享 受 到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税 收 优 惠 14

22. 完 善 和 规 范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的 监 督 管 理 完 善 基 层 党 组 织 设 置 形 式, 加 大 在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建 立 党 组 织 力 度, 发 挥 党 组 织 在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的 政 治 核 心 作 用 加 强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的 监 督 管 理, 建 立 等 级 评 估 机 制 和 优 胜 劣 汰 的 退 出 机 制, 指 导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建 立 社 会 组 织 奖 惩 机 制, 加 强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监 察 评 估, 建 立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的 监 控 机 制, 形 成 政 府 管 理 社 会 监 督 和 社 会 组 织 自 律 的 多 元 管 理 格 局 七 积 极 引 导 广 大 志 愿 者 协 助 参 与 社 会 工 作 23. 强 化 社 工 + 志 愿 者 联 动 发 展 机 制 建 立 社 工 + 志 愿 者 联 动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列 入 市 社 会 管 理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统 筹 协 调 联 动 服 务 工 作 构 建 社 工 引 领 志 愿 者, 志 愿 者 协 助 社 工 的 互 动 格 局, 在 市 区 ( 县 级 市 ) 志 愿 者 组 织 设 置 一 定 数 量 的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社 工 固 定 联 系 若 干 志 愿 者 组 织 及 一 定 数 量 的 志 愿 者, 负 责 志 愿 者 的 组 织 管 理 培 训 监 督 工 作 建 立 联 动 信 息 平 台, 实 现 社 工 志 愿 者 服 务 信 息 的 实 时 共 享 24. 发 展 壮 大 志 愿 者 组 织 广 泛 宣 传 普 及 义 务 服 务 理 念, 建 立 资 金 筹 措 机 制 及 激 励 表 彰 制 度, 大 力 扶 持 志 愿 者 组 织 的 发 展, 加 快 培 育 一 支 数 量 众 多 参 与 面 广 服 务 功 能 强 作 用 发 挥 好 的 志 愿 者 队 伍 将 志 愿 者 培 训 纳 入 社 会 工 作 教 育 培 训 规 划, 对 志 愿 者 开 展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培 训, 提 升 义 务 服 务 的 专 业 化 水 平 15

八 建 立 完 善 社 会 工 作 及 其 人 才 队 伍 发 展 的 保 障 机 制 25. 加 强 社 会 工 作 及 其 人 才 队 伍 发 展 的 统 筹 协 调 深 入 研 究 我 市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的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总 体 布 局, 将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纳 入 全 市 人 才 工 作 体 系 和 中 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通 盘 考 虑, 整 体 推 进 结 合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和 公 共 服 务 的 发 展 方 向, 引 导 社 会 工 作 合 理 有 序 地 开 展,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推 进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要 按 照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建 立 完 善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及 其 人 才 队 伍 发 展 的 体 制 机 制, 形 成 组 织 部 门 牵 头 抓 总, 民 政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教 育 发 展 改 革 司 法 财 政 卫 生 人 口 计 生 机 构 编 制 等 部 门 和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残 联 等 组 织 密 切 配 合, 社 会 力 量 广 泛 参 与 的 工 作 格 局 市 加 强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要 加 强 对 社 会 工 作 及 其 人 才 队 伍 发 展 的 宏 观 指 导 ; 组 织 部 门 要 把 握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发 展 方 向, 做 好 统 筹 协 调 工 作 ; 民 政 部 门 要 强 化 职 能, 狠 抓 落 实, 认 真 履 行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职 责 ; 市 直 各 部 门 各 人 民 团 体 要 结 合 自 身 职 能, 支 持 社 会 工 作 的 发 展 各 区 县 级 市 要 完 善 统 筹 机 制, 加 强 组 织 协 调, 在 各 区 县 级 市 民 政 局 设 立 专 门 的 社 会 工 作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人 员 编 制 根 据 市 的 规 划 并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研 究 制 定 本 区 域 内 的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规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把 握 工 作 重 点, 明 确 职 责 分 工, 落 实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促 进 本 地 社 会 工 作 加 快 发 展 26. 建 立 社 会 工 作 的 多 元 投 入 机 制 建 立 以 财 政 资 金 为 主 16

社 会 力 量 广 泛 支 持 的 多 渠 道 多 层 次 社 会 工 作 经 费 投 入 机 制 确 立 财 政 资 金 对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的 主 渠 道 地 位 和 导 向 作 用, 将 社 会 工 作 经 费 纳 入 市 区 ( 县 级 市 ) 财 政 预 算 范 围, 明 确 用 于 社 会 工 作 的 财 政 资 金 总 量 目 标, 并 逐 步 加 大 财 政 支 持 力 度, 使 公 共 财 政 成 为 社 会 工 作 经 费 的 主 要 来 源, 确 保 社 会 工 作 有 效 开 展 合 理 界 定 政 府 提 供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范 围, 确 立 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为 主 要 形 式 的 财 政 支 持 机 制 大 力 拓 宽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融 资 渠 道 市 福 利 彩 票 公 益 金 要 留 出 一 定 比 例 资 金 用 于 社 会 工 作 放 宽 市 场 准 入 政 策, 鼓 励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设 立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机 构 等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从 事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吸 引 鼓 励 港 澳 和 国 外 基 金 会 在 穗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或 代 表 处, 引 导 它 们 在 法 律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积 极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27.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政 策 法 规 和 制 度 建 设 要 借 鉴 国 内 外 特 别 是 发 达 国 家 和 地 区 社 会 工 作 的 先 进 经 验, 加 快 我 市 社 会 工 作 立 法 进 程, 明 确 社 会 工 作 者 及 其 机 构 政 府 协 会 工 作 对 象 等 的 权 利 义 务, 为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提 供 法 制 保 障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工 作 者 登 记 注 册 信 息 披 露 专 业 督 导 服 务 评 估 行 业 自 律 违 纪 处 罚 等 配 套 制 度 要 加 快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制 度, 制 订 有 关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规 划 协 议 标 准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和 工 作 规 范, 建 立 完 善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确 保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有 章 可 循 有 序 运 行 要 不 断 加 强 社 会 工 作 的 政 策 理 论 研 究, 在 实 践 中 推 动 社 会 工 作 政 策 法 规 和 制 度 建 设 17

28. 加 大 对 社 会 工 作 的 宣 传 力 度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大 力 宣 传 党 和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的 方 针 政 策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宣 传 工 作 计 划, 及 时 总 结 和 推 广 社 会 工 作 及 其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的 新 思 路 新 举 措 新 经 验, 宣 传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的 典 型 事 迹, 提 高 全 社 会 对 社 会 工 作 的 知 晓 度 和 认 同 度, 营 造 尊 重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的 良 好 氛 围, 形 成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大 量 涌 现 创 造 活 力 竞 相 迸 发 聪 明 才 智 充 分 发 挥 的 生 动 局 面 18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设 置 及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薪 酬 待 遇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穗 民 2010 229 号 各 区 县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直 有 关 单 位 : 广 州 市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设 置 及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薪 酬 待 遇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业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贯 彻 执 行 市 民 政 局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编 委 办 二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19

广 州 市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设 置 及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薪 酬 待 遇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根 据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评 价 暂 行 规 定 ( 国 人 部 发 2006 71 号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国 人 部 发 2006 70 号 ) 和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实 施 意 见 ( 国 人 部 发 2006 87 号 ) 精 神, 参 照 关 于 民 政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 人 社 部 发 2008 84 号 ), 结 合 我 市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本 办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具 有 社 会 管 理 或 服 务 职 能 的 人 民 团 体 以 及 在 社 会 福 利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慈 善 社 区 建 设 残 障 康 复 优 抚 安 置 劳 动 就 业 司 法 矫 治 卫 生 服 务 老 年 人 服 务 青 少 年 服 务 婚 姻 家 庭 服 务 等 领 域 提 供 社 会 服 务 或 参 与 社 会 管 理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城 乡 社 区 和 农 村 基 层 组 织 以 及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二 实 施 原 则 ( 一 ) 遵 循 科 学 合 理 精 简 效 能 按 需 设 岗 竞 聘 上 岗 分 类 管 理 的 原 则 ( 二 ) 坚 持 岗 位 总 量 结 构 比 例 和 最 高 等 级 控 制 的 原 则 ( 三 ) 坚 持 不 新 增 人 员 编 制 和 社 区 专 职 人 员 员 额 的 原 则 ( 四 ) 坚 持 职 责 任 务 工 作 标 准 任 职 条 件 和 薪 酬 待 遇 相 对 20

应 的 原 则 三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等 级 名 称 及 聘 用 晋 升 条 件 ( 一 ) 岗 位 等 级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分 为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员 级 四 个 等 级 ( 即 高 级 社 会 工 作 师 社 会 工 作 师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和 社 会 工 作 员 ) 其 中, 高 级 社 会 工 作 师 分 三 档, 分 别 对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五 六 七 级 ; 社 会 工 作 师 分 三 档, 分 别 对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八 九 十 级 ;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为 二 档, 分 别 对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十 一 十 二 级 ; 员 级 一 档 ( 二 ) 岗 位 名 称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通 用 名 称 从 高 到 低 分 别 为 : 高 级 社 会 工 作 师 一 级 高 级 社 会 工 作 师 二 级 高 级 社 会 工 作 师 三 级 ; 社 会 工 作 师 一 级 社 会 工 作 师 二 级 社 会 工 作 师 三 级 ;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一 级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二 级 ; 社 会 工 作 员 ( 三 ) 任 职 及 晋 升 条 件 坚 持 德 才 兼 备 的 标 准 聘 用 竞 聘 者 须 符 合 如 下 基 本 条 件 : 遵 守 国 家 宪 法 和 法 律, 履 行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守 则, 具 有 岗 位 所 需 的 专 业 能 力 或 技 能 水 平, 取 得 相 应 的 国 家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证 书 ( 社 会 工 作 员 除 外 ), 具 备 适 应 岗 位 要 求 的 身 体 条 件 同 时, 按 以 下 规 定 实 行 聘 用 及 晋 升 : 1. 高 级 社 会 工 作 师 : 待 国 家 明 确 该 职 称 政 策 后 另 行 确 定 2. 社 会 工 作 师 : 持 有 中 级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证 书 考 取 证 书 后 首 次 聘 用 为 三 级 社 会 工 作 师 原 则 上 社 会 工 作 师 区 间 内 由 低 到 高 晋 升 聘 用 每 级 工 作 时 间 不 低 于 3 年 3.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 持 有 初 级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证 书 考 21

取 证 书 后 首 次 聘 用 为 二 级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原 则 上 二 级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晋 升 聘 用 为 一 级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的 工 作 时 间 不 低 于 2 年 4. 社 会 工 作 员 : 未 考 取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证 书 的 如 下 人 员 :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评 价 暂 行 规 定 颁 布 前, 通 过 广 州 市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指 导 中 心 社 会 工 作 者 ( 三 级 ) 职 业 资 格 鉴 定 的 人 员 ; 持 高 校 社 会 工 作 及 社 会 工 作 相 关 专 业 毕 业 文 凭 的 人 员 ; 具 有 高 中 或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在 社 会 工 作 领 域 实 际 从 事 社 会 工 作 满 5 年, 经 过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的 系 统 培 训 并 达 到 相 应 要 求 的 现 有 社 会 工 作 从 业 人 员 四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设 置 及 等 级 结 构 比 例 根 据 单 位 的 社 会 功 能 职 责 任 务 工 作 性 质 和 人 员 结 构 特 点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设 置 及 等 级 结 构 比 例 ( 一 ) 岗 位 设 置 的 结 构 比 例 1. 人 民 团 体 : 暂 不 规 定 岗 位 设 置 数 量, 但 这 些 单 位 中 具 有 社 会 管 理 或 服 务 职 能 的 岗 位, 要 逐 步 设 置 或 明 确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配 备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才 2. 事 业 单 位 : 主 要 以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技 术 提 供 公 益 性 社 会 服 务 的 单 位, 应 保 证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占 主 体, 一 般 不 低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总 量 的 70%;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与 其 他 专 业 在 单 位 岗 位 中 同 等 重 要 的,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一 般 应 占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总 量 的 50% 左 右 ;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在 单 位 岗 位 中 是 属 于 辅 助 岗 位 的,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一 般 占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总 量 的 20% 以 22

下 3. 城 乡 社 区 组 织 : 城 乡 社 区 按 服 务 对 象 的 一 定 比 例 设 置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社 区 服 务 机 构 内 从 事 社 会 福 利 社 会 救 助 就 业 服 务 社 区 矫 正 心 理 疏 导 人 民 调 解 婚 姻 家 庭 服 务 残 疾 人 服 务 青 少 年 服 务 等 工 作 岗 位, 明 确 为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居 ( 村 ) 民 自 治 组 织 可 以 参 照 城 乡 社 区 组 织 的 岗 位 设 置, 促 进 专 职 人 员 提 高 专 业 素 质 和 工 作 水 平 4. 社 会 组 织 :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机 构 以 及 应 以 社 会 工 作 方 法 为 主 提 供 服 务 的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一 般 不 低 于 机 构 岗 位 总 量 的 35%; 其 他 接 受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比 例 一 般 不 低 于 机 构 岗 位 总 量 的 25% ( 二 ) 岗 位 等 级 结 构 比 例 1.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为 主 体 岗 位 的 单 位, 高 级 岗 位 控 制 在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总 量 的 20% 25% 之 间, 中 级 岗 位 比 例 控 制 在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总 量 的 30% 40% 之 间 2.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为 同 等 重 要 岗 位 的 单 位, 高 级 岗 位 控 制 在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总 量 的 10% 15% 之 间, 中 级 岗 位 比 例 控 制 在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总 量 的 20% 30% 之 间 3.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为 辅 助 岗 位 的 单 位, 高 级 岗 位 控 制 在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总 量 的 5% 左 右, 中 级 岗 位 比 例 控 制 在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总 量 的 10% 20% 之 间 4.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高 级 岗 位 五 六 七 级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23

为 2:4:4; 中 级 岗 位 八 九 十 级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3:4:3; 初 级 岗 位 十 一 十 二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5:5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授 权 机 构, 应 将 上 述 岗 位 设 置 要 求 作 为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年 检 日 常 管 理 的 依 据, 作 为 评 估 从 事 公 益 服 务 社 会 组 织 的 重 要 指 标 同 时, 作 为 社 会 组 织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重 要 条 件, 并 依 此 核 算 购 买 服 务 机 构 的 人 力 成 本 五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设 置 办 法 及 人 才 配 备 方 式 ( 一 ) 岗 位 设 置 办 法 采 取 明 确 一 批, 增 设 一 批, 开 发 一 批 的 办 法 设 置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在 具 有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的 人 民 团 体 以 及 实 际 承 担 社 会 管 理 服 务 职 责 的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和 社 会 组 织 中, 明 确 一 批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在 公 益 服 务 类 事 业 单 位 和 城 乡 社 区 组 织 中, 通 过 岗 位 调 整 合 并 的 方 式, 增 设 一 批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在 社 会 工 作 机 构 等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中, 着 力 开 发 一 批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 二 )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配 备 方 式 各 区 ( 县 级 市 ) 和 市 有 关 部 门 应 根 据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岗 位 的 原 则 和 相 关 要 求,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积 极 推 进 人 民 团 体 事 业 单 位 城 乡 社 区 组 织 和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配 备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配 备 方 式, 以 提 升 转 换 和 引 进 专 业 人 才 相 结 合 对 人 民 团 体 事 业 单 位 现 有 在 编 在 岗 人 员, 主 要 采 取 提 升 转 换 的 方 式, 通 过 专 业 培 训 及 参 加 考 试 并 获 得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证 书, 转 换 为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者 设 有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的 人 民 团 体 事 业 单 位 城 24

乡 社 区 组 织, 有 空 编 且 招 考 录 用 或 招 聘 人 员 时, 应 主 要 面 向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的 毕 业 生 和 取 得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证 书 的 专 业 人 员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通 过 提 升 转 换 和 引 进 的 方 式, 按 要 求 配 备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才 人 民 团 体 和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按 现 行 程 序 呈 报 审 批 ; 其 余 组 织 按 相 关 规 定 考 核 聘 用 六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薪 酬 待 遇 ( 一 ) 人 民 团 体 的 在 编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薪 酬, 仍 按 照 我 市 现 行 机 关 工 资 制 度 执 行, 并 由 财 政 统 发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薪 酬, 仍 按 照 我 市 现 行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执 行, 对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集 中 的 事 业 单 位, 在 核 定 津 贴 总 量 时 可 适 当 高 定 ( 二 ) 政 府 定 期 公 布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薪 酬 指 导 价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内 从 事 社 会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薪 酬 与 其 他 福 利 待 遇 由 签 约 机 构 按 拟 聘 用 人 员 学 历 资 历 工 作 能 力 和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情 况 确 定 在 试 点 阶 段,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可 根 据 所 在 地 区 事 业 单 位 的 薪 酬 水 平 等 实 际 情 况, 在 广 州 市 2010 年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薪 酬 指 导 价 位 表 ( 见 附 件 ) 标 准 内 作 上 下 10% 的 调 整, 确 定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的 薪 酬 成 本 政 府 在 与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购 买 服 务 的 合 约 中 明 确 规 定 用 于 支 付 薪 酬 的 资 金, 不 得 挪 作 它 用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5 年 有 效 期 届 满, 根 据 25

实 际 评 估 修 订 附 件 : 广 州 市 2010 年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薪 酬 指 导 价 位 表 26

附 件 广 州 市 2010 年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薪 酬 指 导 价 位 表 平 均 薪 酬 职 位 名 称 ( 单 位 : 元 / 月 ) 备 注 高 级 待 定 待 定 1. 以 上 薪 酬 指 导 价 社 会 工 作 师 一 级 6500 中 级 社 会 工 作 师 二 级 5700 社 会 工 作 师 三 级 5000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一 级 4000 助 理 级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二 级 3500 员 级 社 会 工 作 员 3000 博 士 研 究 生 4200 硕 士 研 究 生 3690 试 用 期 / 双 学 士 班 研 究 生 毕 业 见 习 期 ( 没 有 硕 士 学 位 ) 3320 本 科 毕 业 2800 专 科 毕 业 2300 适 用 于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包 含 个 人 缴 交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个 人 缴 纳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2.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会 同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根 据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适 时 对 薪 酬 指 导 价 位 进 行 调 整 27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财 政 支 持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穗 财 保 2010 169 号 各 区 县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直 有 关 单 位 : 广 州 市 财 政 支 持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业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贯 彻 执 行 市 财 政 局 市 民 政 局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28

广 州 市 财 政 支 持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为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促 进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增 强 财 政 支 持 社 会 工 作 的 科 学 性 和 公 正 性, 规 范 财 政 支 持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的 行 为, 提 高 用 于 社 会 工 作 的 财 政 资 金 绩 效, 探 索 建 立 财 政 支 持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的 运 作 机 制,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财 政 支 持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的 原 则 ( 一 ) 应 符 合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的 方 针 政 策, 符 合 市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长 远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坚 持 财 政 支 持 力 度 应 与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规 划 相 适 应 的 原 则 ( 二 ) 充 分 体 现 公 共 财 政 的 要 求, 坚 持 科 学 规 范 公 平 合 理 节 俭 高 效 的 原 则 ( 三 ) 立 足 当 前 实 际, 坚 持 增 加 财 政 支 持 与 整 合 现 有 资 源 鼓 励 社 会 筹 措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根 据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的 要 求, 逐 步 加 大 社 会 工 作 的 财 政 投 入 结 合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和 财 政 资 助, 调 整 现 有 社 会 服 务 的 经 费 投 入, 整 合 各 种 渠 道 投 入 的 资 源,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投 入 的 合 理 性 和 使 用 效 率 同 时, 引 导 社 会 力 量 筹 资 开 展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鼓 励 社 会 捐 赠 用 于 社 会 工 作 ( 四 ) 合 理 界 定 政 府 事 权, 坚 持 事 权 与 财 权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合 理 界 定 政 府 提 供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范 围, 并 通 过 购 买 委 托 的 方 式 将 有 关 服 务 职 能 交 由 社 会 组 织 承 担 明 确 市 区 ( 县 级 市 ) 两 级 政 府 的 事 权, 市 区 ( 县 级 市 ) 两 级 财 政 根 据 各 自 事 权 及 具 体 情 况 承 担 发 展 社 会 工 作 的 经 费 29

二 财 政 支 持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的 方 式 财 政 支 持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主 要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和 政 府 资 助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两 种 方 式 实 现 ( 一 )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 以 下 简 称 购 买 服 务 ) 是 指 市 区 ( 县 级 市 ) 两 级 政 府, 根 据 社 会 服 务 事 业 的 发 展 需 要, 以 合 同 管 理 的 方 式, 将 特 定 的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交 由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按 要 求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政 府 依 约 向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给 付 相 应 的 服 务 费 用 ( 二 ) 政 府 资 助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 以 下 简 称 财 政 资 助 ) 是 指 市 区 ( 县 级 市 ) 两 级 政 府, 对 于 以 社 会 工 作 为 主 要 方 法 提 供 社 会 服 务 的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或 有 关 服 务 机 构, 在 开 办 费 教 育 培 训 及 工 作 经 费 等 方 面 给 予 财 政 补 助 和 支 持 三 购 买 服 务 及 财 政 资 助 范 围 ( 一 ) 政 府 以 购 买 服 务 或 财 政 资 助 的 方 式, 支 持 以 下 领 域 范 围 内 的 社 会 服 务 或 项 目 : 1. 社 会 工 作 专 项 服 务 包 括 在 社 会 福 利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慈 善 社 区 建 设 残 障 康 复 优 抚 安 置 劳 动 就 业 司 法 矫 治 卫 生 服 务 老 年 人 服 务 青 少 年 服 务 婚 姻 家 庭 服 务 等 领 域, 面 向 妇 女 儿 童 青 少 年 老 年 人 残 疾 人 社 区 矫 治 对 象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低 保 人 员 等 服 务 对 象, 应 由 政 府 提 供 的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一 般 通 过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提 供 财 政 支 持 2. 社 会 工 作 职 业 化 和 专 业 化 的 平 台 建 设 包 括 社 会 工 作 方 面 的 教 育 科 研 培 训 实 习 督 导 评 估 宣 传 交 流 以 及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管 理 等 项 目 一 般 通 过 专 项 资 助 方 式 提 供 财 政 支 30

持 3.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的 培 育 对 符 合 规 划 发 展 方 向 的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在 承 办 影 响 较 大 会 议 进 行 新 技 术 和 服 务 新 模 式 推 广 时, 可 给 予 专 项 经 费 的 资 助 ( 二 ) 属 于 上 述 财 政 支 持 范 围 内 的 社 会 组 织 或 服 务 机 构, 须 同 时 具 备 如 下 资 质 : 1. 原 则 上 要 求 是 在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的 社 会 团 体 或 民 办 非 企 业 某 些 以 企 业 或 其 他 形 式 登 记 注 册 从 事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特 殊 机 构,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经 评 估 鉴 定 后, 可 纳 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或 财 政 资 助 的 范 围 2. 具 备 公 益 性 非 营 利 性 质 ; 运 作 状 况 良 好,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具 备 组 织 创 新 及 持 续 发 展 的 能 力 3. 具 有 按 要 求 提 供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能 力,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以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为 主 体, 机 构 以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为 主 要 方 法 提 供 社 会 服 务 4. 社 会 组 织 或 服 务 机 构 无 不 良 纪 录, 在 最 近 两 年 内, 承 接 的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均 被 考 核 评 估 为 合 格 等 次 以 上 5. 其 他 需 要 具 备 的 条 件 四 购 买 服 务 及 财 政 资 助 的 组 织 管 理 ( 一 ) 购 买 服 务 及 财 政 资 助 的 实 施 主 体 1. 购 买 服 务 及 财 政 资 助 的 实 施 主 体 是 市 区 ( 县 级 市 ) 两 级 政 府, 政 府 的 工 作 部 门 派 出 机 构 授 权 机 构, 以 及 享 受 财 政 核 拨 核 补 经 费 或 利 用 国 有 资 金 举 办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上 述 实 施 主 体 可 以 作 为 购 买 方 或 资 助 方, 以 其 名 义 向 社 会 组 织 或 服 务 31

机 构 购 买 特 定 的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或 资 助 社 会 组 织 和 服 务 机 构 2. 区 ( 县 级 市 ) 作 为 主 要 的 购 买 方 或 资 助 方, 负 责 辖 区 内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和 财 政 资 助 工 作 市 级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部 门 原 则 上 只 对 在 全 市 具 有 示 范 性 创 新 性 的 服 务 项 目 给 予 适 当 专 项 补 助 个 别 经 市 本 级 完 全 承 担 的 服 务 项 目, 可 由 市 级 政 府 或 其 工 作 部 门 作 为 购 买 方 或 资 助 方 实 施 购 买 或 财 政 资 助 ( 二 ) 管 理 职 责 及 分 工 市 区 ( 县 级 市 ) 两 级 政 府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由 民 政 财 政 发 展 改 革 等 部 门 组 成 的 财 政 支 持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管 理 监 督 机 构, 受 理 并 统 筹 协 调 购 买 服 务 和 财 政 资 助 工 作 1. 市 区 ( 县 级 市 ) 民 政 部 门 (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 主 要 负 责 : 预 测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需 求 并 据 此 编 制 市 区 ( 县 级 市 ) 两 级 财 政 支 持 社 会 工 作 的 资 金 预 算 ; 规 范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项 目 申 报 可 行 性 论 证 等 工 作 环 节, 统 一 申 报 程 序 ; 对 申 报 项 目 考 察 论 证 评 审 的 组 织 工 作 ; 建 立 社 会 工 作 项 目 库, 将 项 目 库 管 理 与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结 合 起 来, 实 行 项 目 库 管 理 制 度, 项 目 通 过 论 证 和 概 算 评 审 后 进 入 项 目 库, 部 门 预 算 根 据 社 会 服 务 的 需 求 按 其 轻 重 缓 急 从 库 中 抽 选 ; 会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制 定 资 助 标 准 和 服 务 水 平 标 准 ; 编 制 年 度 财 政 支 持 社 会 工 作 资 金 决 算 ; 考 核 跟 踪 监 督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项 目 完 成 后, 指 导 并 监 督 购 买 方 进 行 项 目 的 考 核 评 估 和 验 收 ; 负 责 开 展 绩 效 评 价 ; 制 定 与 本 办 法 配 套 的 有 关 实 施 细 则 和 操 作 规 程 2. 市 区 ( 县 级 市 ) 财 政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 筹 集 本 级 财 政 经 费 支 持 社 会 工 作 项 目 ; 审 核 并 批 复 本 级 年 度 包 括 社 会 工 作 项 目 32

在 内 的 部 门 预 算 ; 组 织 协 调 对 项 目 进 行 投 资 评 审 ; 审 核 本 级 年 度 财 政 支 持 社 会 工 作 资 金 决 算 ; 办 理 资 金 拨 付, 监 督 检 查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资 金 使 用 的 绩 效 评 价 3.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主 要 负 责 : 根 据 服 务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服 务 计 划 ; 制 定 项 目 资 金 预 算, 对 项 目 资 金 进 行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 就 服 务 项 目 开 展 情 况 定 期 向 购 买 方 及 有 关 机 构 报 告 ;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检 查 及 考 核 评 估 ; 按 要 求 提 供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及 有 关 材 料 五 购 买 服 务 程 序 ( 一 ) 确 定 拟 购 买 的 服 务 项 目 1. 设 计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购 买 服 务 实 施 主 体 ( 购 买 方 ) 根 据 事 权, 针 对 特 定 的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结 合 服 务 对 象 的 服 务 需 求 和 服 务 意 愿 等 情 况, 通 过 调 查 论 证, 设 计 拟 向 社 会 购 买 的 服 务 项 目 ( 有 具 体 的 服 务 领 域 范 围 指 标 要 求 及 服 务 期 限 等 ) 对 于 专 业 性 较 强 的 创 新 性 服 务 项 目, 购 买 服 务 主 体 可 以 公 示 该 创 新 项 目 并 接 受 社 会 组 织 或 有 关 机 构 的 申 请, 由 社 会 组 织 或 机 构 进 行 设 计 后 提 交 审 核 2. 科 学 测 算 购 买 服 务 费 用 购 买 方 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或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认 真 做 好 服 务 项 目 成 本 的 核 算 工 作, 合 理 测 算 服 务 项 目 的 购 买 费 用 ( 二 )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购 买 方 将 拟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的 计 划 书 ( 含 项 目 内 容 测 算 经 费 及 拟 选 择 的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 报 区 ( 县 级 市 ) 民 政 局 (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 审 核 符 合 市 级 财 政 支 持 的 项 目, 须 在 区 ( 县 级 市 )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市 民 政 局 审 核 由 市 33

级 购 买 方 负 责 实 施 的 服 务 项 目, 直 接 报 市 民 政 局 审 核 ( 三 ) 选 择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1. 公 布 服 务 招 标 计 划 经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购 买 方 应 将 社 会 服 务 项 目 编 入 部 门 预 算 部 门 预 算 批 复 后, 购 买 方 将 需 购 买 项 目 及 具 体 要 求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向 社 会 公 布, 试 点 阶 段 或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限 制, 也 应 尽 量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公 开 服 务 招 标 计 划 2. 确 定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购 买 方 应 当 将 公 开 招 标 作 为 购 买 服 务 的 主 要 方 式 确 定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不 能 仅 以 价 低 者 得 为 原 则, 既 要 考 虑 项 目 费 用, 更 要 注 重 服 务 提 供 能 力 服 务 质 素 及 服 务 质 量 ( 四 ) 订 立 购 买 服 务 合 同 购 买 方 与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签 订 购 买 服 务 合 同, 明 确 购 买 服 务 的 范 围 目 标 任 务 服 务 要 求 和 服 务 期 限 资 金 支 付 违 约 责 任 等 内 容 签 订 的 购 买 服 务 合 同 副 本 应 报 送 同 级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五 ) 履 行 合 同 购 买 方 按 合 同 的 约 定 向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履 行 给 付 资 金 等 义 务,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依 约 开 展 服 务 工 作, 并 定 期 反 馈 服 务 开 展 情 况 购 买 方 对 购 买 服 务 负 监 管 职 责, 项 目 完 成 后, 由 购 买 方 组 织 考 核 评 估 和 验 收 工 作 市 区 ( 县 级 市 )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项 目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六 财 政 资 助 程 序 ( 一 ) 提 出 申 请 由 社 会 组 织 或 有 关 服 务 机 构 向 同 级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财 政 资 助 的 申 请 申 请 事 项 必 须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范 围, 申 请 34

人 必 须 具 备 本 办 法 要 求 的 资 质 申 请 时 须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申 请 书 ; 2.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对 申 请 事 项 的 意 见 ; 3. 机 构 登 记 证 书 ; 4. 项 目 可 行 性 报 告 ; 5. 机 构 本 年 度 审 验 报 告 ( 新 设 立 的 机 构 除 外 ); 6. 机 构 最 近 在 3 年 内 所 承 接 服 务 项 目 的 评 估 报 告 ( 新 设 立 的 机 构 除 外 ); 7. 其 他 评 审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材 料 ( 二 )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规 划, 对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事 项 进 行 审 核 经 审 核 同 意 的, 列 入 部 门 预 算 ( 三 ) 拨 付 资 金 项 目 经 部 门 预 算 批 复 后, 资 助 资 金 按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程 序 拨 付 七 资 金 来 源 资 金 监 管 及 绩 效 评 价 ( 一 ) 资 金 来 源 1. 市 区 ( 县 级 市 ) 两 级 财 政 应 优 化 财 政 支 出 结 构, 将 财 政 支 持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资 金 纳 入 年 度 预 算, 逐 步 加 大 对 社 会 工 作 的 财 政 投 入 2.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实 行 属 地 化 管 理, 开 展 社 会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主 要 由 辖 区 财 政 承 担, 市 级 财 政 可 根 据 市 区 ( 县 级 市 ) 财 力 状 况 和 社 会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通 过 转 移 支 付 方 式, 对 区 ( 县 级 市 ) 开 展 社 会 工 作 给 予 适 当 专 项 补 助 3. 在 市 福 利 彩 票 公 益 金 中 安 排 一 定 比 例 的 资 金 用 于 发 展 社 35

会 工 作 4. 鼓 励 引 导 社 会 资 金 投 入 到 社 会 工 作 中 5. 鼓 励 社 会 工 作 机 构 通 过 服 务 收 费 解 决 经 费 来 源 ( 二 ) 资 金 监 管 1. 购 买 服 务 及 财 政 资 助 社 会 工 作 的 资 金,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管 理 2.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及 受 资 助 机 构 须 严 格 遵 守 本 办 法 以 及 财 政 资 金 的 使 用 规 定, 自 觉 接 受 购 买 方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审 计 监 察 等 部 门 以 及 社 会 的 监 督 如 有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终 止 经 费 拨 付 或 资 助, 视 情 况 追 回 支 付 或 资 助 的 资 金, 并 根 据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2004 427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三 ) 绩 效 评 价 1. 财 政 支 持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支 出 项 目 按 广 州 市 财 政 支 出 项 目 绩 效 评 价 试 行 办 法 ( 穗 财 绩 2008 58 号 ) 和 其 他 有 关 绩 效 评 价 规 定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2.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和 项 目 实 施 部 门 应 根 据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认 真 分 析 诊 断 单 位 内 部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认 真 落 实 整 改 意 见,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财 政 部 门 依 据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不 断 改 善 以 后 项 目 的 选 择 发 审 核 和 批 复,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5 年 有 效 期 届 满, 根 据 实 际 评 估 修 订 36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考 核 评 估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穗 民 2010 221 号 各 区 县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直 有 关 单 位 : 广 州 市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考 核 评 估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业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贯 彻 执 行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37

广 州 市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考 核 评 估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为 客 观 真 实 地 评 价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的 工 作 成 果 和 财 政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加 强 财 政 资 金 的 监 管, 增 强 社 会 服 务 效 果, 加 大 对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的 培 育 扶 持 力 度, 推 动 社 会 组 织 的 健 康 发 展, 保 障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考 核 评 估 适 用 范 围 及 原 则 ( 一 )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考 核 评 估, 是 指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实 施 主 体 ( 以 下 简 称 购 买 方 ) 或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一 定 的 原 则 标 准 方 法, 对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合 同 的 履 行 服 务 项 目 目 标 达 成 度 社 会 效 益 受 益 群 体 满 意 度 等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评 价 的 过 程 ( 二 )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全 部 或 部 分 运 用 财 政 资 金 ( 含 政 府 管 理 的 社 会 资 金 ) 向 社 会 组 织 或 有 关 服 务 机 构 购 买 的 社 会 服 务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服 务 项 目 ) 的 考 核 评 估 其 他 通 过 社 会 筹 资 购 买 的 社 会 服 务 项 目,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进 行 考 核 评 估 ( 三 ) 对 服 务 项 目 的 考 核 评 估, 应 坚 持 科 学 客 观 公 正 专 业 的 原 则 进 行 二 考 核 评 估 主 体 ( 一 ) 购 买 方 或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本 办 法, 牵 头 组 织 开 展 对 服 务 项 目 的 考 核 评 估 工 作 ( 二 )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考 核 评 估 工 作 的 机 构 称 为 考 核 评 估 机 38

构 对 服 务 项 目 的 考 核 评 估, 既 可 以 由 购 买 方 专 门 组 织 成 立 的 考 核 评 估 小 组 ( 其 成 员 可 包 括 购 买 方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服 务 提 供 方 等 单 位 代 表 以 及 邀 请 的 专 家 学 者 资 深 社 工 和 服 务 对 象 代 表 等 )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也 可 引 入 第 三 方 进 行 具 体 的 考 核 评 估 引 入 第 三 方 进 行 考 核 评 估, 应 提 交 该 第 三 方 的 资 质 及 能 力 证 明 供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 三 )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指 导 监 督 购 买 方 开 展 考 核 评 估 工 作, 并 根 据 购 买 方 的 申 请 和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的 申 诉, 对 考 核 评 估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如 有 必 要,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直 接 组 织 对 服 务 项 目 的 考 核 评 估 三 考 核 评 估 标 准 对 服 务 项 目 的 考 核 评 估, 既 包 括 过 程 指 标, 也 包 括 结 果 指 标 ; 既 包 括 客 观 指 标, 也 包 括 主 观 指 标 具 体 从 专 业 服 务 标 准 服 务 量 及 服 务 成 果 标 准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标 准 等 四 个 方 面 进 行 考 察 评 价 ( 一 ) 专 业 服 务 标 准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应 配 备 有 适 应 完 成 服 务 项 目 需 要 的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人 员 ; 在 实 施 服 务 项 目 过 程 中, 主 要 运 用 社 会 工 作 的 专 业 方 法, 包 括 个 案 工 作 小 组 工 作 和 社 区 工 作 等 三 大 手 法 ( 二 ) 服 务 量 及 服 务 成 果 标 准 服 务 量 包 含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整 体 工 作 量 和 机 构 内 社 工 平 均 工 作 量 机 构 整 体 工 作 量 包 括 机 构 组 织 的 大 型 活 动 次 数 大 型 活 动 服 务 人 次 等 社 工 的 平 均 工 作 量 包 括 服 务 对 象 接 触 人 次 个 案 会 谈 时 数 个 案 开 案 人 数 个 案 结 案 人 数 ; 小 组 开 设 组 数 小 组 活 动 节 数 小 组 服 务 人 次 ; 39

社 区 工 作 次 数 社 区 工 作 服 务 人 次 等 ( 三 )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围 绕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合 同 约 定 目 标 所 开 展 服 务 的 实 质 效 果, 包 括 服 务 对 象 的 受 益 情 况, 服 务 对 象 的 改 变 率, 服 务 工 作 的 社 会 效 益, 服 务 对 象 及 其 相 关 人 员 对 机 构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满 意 度, 服 务 区 域 的 党 政 等 有 关 部 门 对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服 务 工 作 的 认 可 程 度, 相 关 的 职 能 部 门 和 组 织 对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服 务 工 作 的 评 价 ( 四 ) 服 务 项 目 和 机 构 管 理 标 准 1. 机 构 的 制 度 建 立 情 况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与 服 务 项 目 实 施 相 适 应 的 一 系 列 管 理 服 务 制 度, 以 及 评 价 及 修 订 这 些 制 度 的 办 法 ; 应 当 在 制 订 评 价 及 修 订 有 关 制 度 的 过 程 中, 适 当 地 收 集 与 采 纳 服 务 对 象 和 社 工 的 意 见 2. 计 划 的 制 订 及 执 行 情 况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应 当 围 绕 服 务 项 目 的 目 标 制 订 总 体 工 作 计 划 阶 段 性 工 作 计 划, 以 及 具 体 的 实 施 办 法 和 执 行 措 施 计 划 应 当 具 有 合 理 性 可 行 性 ; 实 施 办 法 和 具 体 执 行 措 施 应 当 具 有 操 作 性, 有 效 性 3. 服 务 资 料 的 提 供 情 况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应 当 制 作 宣 传 栏 宣 传 手 册 资 料 单 张 或 有 关 说 明 资 料, 清 楚 陈 述 机 构 服 务 的 宗 旨 目 标 服 务 对 象 和 服 务 提 供 方 式 服 务 说 明 所 用 文 字 措 辞 应 当 以 明 白 易 懂 为 原 则, 并 须 随 时 供 需 要 接 受 服 务 的 对 象 或 市 民 阅 览 ; 如 果 条 件 具 备, 应 当 尽 量 将 其 服 务 说 明 派 发 给 可 能 需 要 接 受 服 务 的 市 民 及 服 务 区 域 内 的 有 关 机 构 或 社 会 团 体 4. 服 务 记 录 情 况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应 全 面 真 实 地 记 录 其 服 务 运 作 服 务 活 动 以 及 投 诉 处 理 情 况 并 完 整 保 存 ; 应 当 按 时 制 40

作 准 确 的 统 计 报 告, 向 购 买 方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及 有 关 部 门 汇 报 情 况 ; 应 当 定 期 进 行 总 结, 并 对 于 在 总 结 过 程 中 所 反 映 出 来 的 问 题, 及 时 采 取 改 善 措 施 5. 财 务 管 理 情 况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应 当 对 服 务 项 目 资 金 进 行 规 范 的 财 务 管 理, 定 期 研 究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和 降 低 运 营 成 本 ; 按 要 求 或 主 动 上 报 及 公 开 财 务 报 表 6.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能 力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应 当 保 持 和 促 进 社 工 及 其 他 服 务 人 员 处 于 良 好 的 工 作 状 态, 机 构 人 员 队 伍 相 对 稳 定, 能 积 极 参 与 服 务 决 策 四 考 核 评 估 方 法 ( 一 ) 考 核 评 估 机 构 根 据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合 同 的 约 定 及 本 办 法 的 标 准, 进 行 多 样 化 的 综 合 考 核 评 估 ( 二 ) 对 服 务 项 目 的 考 核 评 估 包 括 审 阅 文 件 面 谈 观 察 抽 查 等 方 法 审 阅 文 件 至 少 包 括 检 查 机 构 有 关 书 面 政 策 程 序 各 项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等 文 件 ; 面 谈 至 少 应 包 括 与 服 务 对 象 社 工 及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单 独 面 谈 或 小 组 座 谈 ; 观 察 至 少 应 包 含 对 机 构 服 务 站 点 工 作 的 实 际 探 访 ; 抽 查 至 少 应 包 含 调 查 问 卷 对 机 构 计 划 工 作 记 录 的 随 机 调 阅 五 考 核 评 估 的 实 施 程 序 考 核 评 估 包 括 前 期 评 估 中 期 评 估 和 期 末 评 估 在 服 务 项 目 实 施 前, 可 以 参 照 本 办 法 进 行 立 项 或 前 期 评 估 中 期 评 估 和 期 末 评 估 按 如 下 程 序 进 行 : ( 一 ) 机 构 自 评 在 服 务 周 期 的 中 期 ( 由 双 方 约 定 或 购 买 方 指 定 具 体 日 期 ) 及 服 务 项 目 期 限 届 满 后 的 15 天 内, 服 务 提 供 41

机 构 须 就 其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服 务 服 务 量 及 服 务 成 果 服 务 质 量 运 作 管 理 等 情 况 进 行 自 我 评 估, 并 将 评 估 结 果 报 购 买 方 和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 二 ) 政 府 的 考 核 评 估 购 买 方 或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自 我 评 估 之 后, 按 本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组 成 专 门 考 核 评 估 小 组, 对 服 务 项 目 进 行 专 业 服 务 标 准 服 务 量 及 服 务 成 果 标 准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标 准 的 综 合 考 核 评 估 考 核 评 估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15 天 考 核 评 估 结 束 时, 应 当 提 交 考 核 评 估 报 告, 该 报 告 应 包 含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针 对 各 项 标 准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分 项 考 核 结 果, 以 及 综 合 考 核 评 估 结 果 六 考 核 评 估 结 果 评 价 ( 一 ) 考 核 评 估 分 值 比 例 考 核 评 估 结 果 采 用 百 分 制, 对 专 业 服 务 标 准 服 务 量 及 服 务 成 果 标 准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标 准 进 行 考 核 评 估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0% 20% 30% 30%, 可 视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 二 ) 评 估 等 次 服 务 项 目 的 综 合 考 核 评 估 结 果 分 5 个 等 次,90 分 ( 含 90 分 ) 以 上 为 优 秀 80( 含 80) 89 分 为 良 好 70( 含 70) 79 分 为 合 格 60( 含 60) 69 分 为 基 本 合 格 60 分 以 下 为 不 合 格 ( 三 ) 申 诉 与 复 核 购 买 方 或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考 核 评 估 结 束 后, 向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通 报 评 估 结 果, 并 接 受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的 申 诉 受 理 机 构 须 在 受 理 申 诉 后 的 30 日 内, 组 织 专 门 工 作 小 组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结 果 为 最 终 结 果, 向 社 会 进 行 公 布 ( 四 ) 奖 惩 考 核 评 估 结 果 为 优 秀 的 服 务 项 目, 购 买 方 或 42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给 予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适 当 的 奖 励 考 核 评 估 结 果 不 合 格 的 服 务 项 目, 应 当 视 情 况 扣 减 经 费, 且 该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在 两 年 内 不 得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 由 于 任 务 未 完 成 导 致 不 合 格 的, 应 当 敦 促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继 续 提 供 服 务 直 到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合 同 任 务 的 完 成 ;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其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的 资 格 七 其 他 ( 一 ) 本 办 法 仅 是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项 目 的 通 用 考 核 评 估 实 施 细 则 在 本 办 法 的 基 础 上, 还 须 针 对 不 同 领 域 不 同 服 务 对 象 群 体 的 服 务, 制 订 更 具 针 对 性 的 考 核 评 估 标 准 体 系, 作 为 本 办 法 的 附 件 ( 二 ) 根 据 本 办 法 对 服 务 项 目 进 行 考 核 评 估 时, 可 以 根 据 服 务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对 考 核 评 估 标 准 进 行 细 化 以 及 适 当 的 调 整 ( 三 )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各 自 实 际, 制 订 内 部 的 考 核 评 估 工 作 手 册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5 年 有 效 期 届 满, 根 据 实 际 评 估 修 订 43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扶 持 发 展 社 会 工 作 类 社 会 组 织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穗 民 2010 222 号 各 区 县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直 有 关 单 位 : 广 州 市 扶 持 发 展 社 会 工 作 类 社 会 组 织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业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贯 彻 执 行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地 税 局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44

广 州 市 扶 持 发 展 社 会 工 作 类 社 会 组 织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社 会 组 织 特 别 是 社 会 工 作 类 社 会 组 织 ( 下 称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 是 吸 纳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的 主 要 载 体, 是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施 展 才 华 的 重 要 平 台 为 加 快 发 展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充 分 发 挥 在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及 其 人 才 队 伍 发 展 中 的 作 用,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分 类 扶 持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属 于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是 指 运 用 社 会 工 作 理 念 方 法 和 技 巧, 面 向 社 会 为 社 会 公 众 和 社 会 发 展 提 供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服 务, 具 有 社 会 性 保 障 性 和 非 营 利 性 特 点 的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和 基 金 会 ( 一 ) 着 重 扶 持 培 育 直 接 提 供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服 务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这 些 组 织 运 用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理 念 方 法 和 技 巧, 为 有 需 要 的 个 人 家 庭 群 体 组 织 和 社 区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是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后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的 主 要 承 接 者 ( 二 ) 大 力 培 育 发 展 为 社 工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工 作 者 提 供 管 理 服 务 的 社 会 团 体 这 些 组 织 以 促 进 社 会 福 利 和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发 展 为 目 标, 依 法 自 愿 组 建, 具 有 行 业 性 专 业 性 和 非 营 利 性 特 点 ( 三 ) 加 快 发 展 提 供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服 务 或 为 社 会 工 作 提 供 支 持 的 各 种 慈 善 基 金 会 ( 四 ) 鼓 励 支 持 现 有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引 入 专 业 社 会 工 45

作, 运 用 社 会 工 作 理 念 知 识 技 巧 开 展 公 益 性 社 会 服 务 二 建 立 完 善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的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 一 ) 简 化 登 记 手 续, 完 善 注 册 办 法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要 研 究 建 立 针 对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的 快 速 登 记 通 道 原 则 上,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或 政 府 授 权 的 组 织 是 有 关 行 业 业 务 范 围 内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的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对 于 业 务 交 叉 或 难 于 找 到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的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可 申 请 市 或 区 民 政 局 担 任 其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面 向 社 区 提 供 服 务 的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其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也 可 由 街 道 办 事 处 担 任 对 于 社 区 或 者 农 村 镇 ( 村 ) 内 设 立 从 事 公 益 服 务 活 动 但 不 完 全 具 备 登 记 条 件 的 基 层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区 ( 县 级 市 ) 民 政 部 门 可 以 探 索 以 备 案 形 式 进 行 管 理 的 模 式 ( 二 ) 依 托 社 会 力 量 发 展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理 顺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与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确 保 该 组 织 运 作 的 独 立 性 和 自 主 性 支 持 高 校 专 家 学 者 社 会 工 作 者 等 专 业 人 才 及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兴 办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鼓 励 现 有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按 照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的 要 求 进 行 整 合, 向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转 型 ( 三 ) 建 立 行 业 管 理 服 务 体 制 以 市 区 ( 县 级 市 ) 社 会 工 作 协 会 为 依 托, 加 强 社 会 工 作 行 业 规 范 化 管 理 服 务 机 制 建 设 协 会 在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下, 行 使 社 工 培 训 及 继 续 教 育 行 业 规 范 和 服 务 维 护 社 工 权 益 以 及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的 有 关 事 项 等 职 责 三 优 化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的 政 策 环 境 ( 一 ) 实 施 公 共 财 政 基 本 支 持 46

1. 一 次 性 资 助 对 符 合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方 向 和 我 市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的 新 设 立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根 据 具 体 的 评 估 情 况, 给 予 一 次 性 的 开 办 费 资 助 2. 基 本 经 费 支 持 根 据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的 实 际 运 作 及 公 益 服 务 绩 效 等 情 况, 在 设 备 购 置 费 办 公 场 地 租 金 等 方 面 给 予 适 当 的 资 助 3. 以 奖 代 补 对 业 绩 突 出 公 益 服 务 效 果 明 显 的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由 市 区 ( 县 级 市 )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适 当 的 奖 励, 用 于 补 贴 工 作 经 费 4. 专 项 补 贴 对 有 关 社 会 工 作 职 业 化 建 设 社 会 工 作 教 育 培 训 社 会 工 作 交 流 与 合 作 社 会 工 作 研 究 及 宣 传 社 会 工 作 平 台 建 设 等 项 目, 视 情 况 给 予 以 专 门 的 经 费 补 助 ( 二 ) 推 行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加 快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将 原 由 政 府 包 揽 的 事 务 性 服 务 性 工 作 转 移 出 来, 按 照 定 向 委 托 或 招 标 等 方 式, 向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购 买 服 务 ( 三 ) 落 实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对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来 自 财 政 支 持 及 承 办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的 收 入, 积 极 贯 彻 落 实 各 项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使 用 国 有 房 屋 或 公 建 配 套 用 房 开 展 服 务 的, 其 租 金 水 电 费 物 业 管 理 费 参 照 社 区 居 委 会 的 标 准 执 行 依 法 实 行 慈 善 捐 赠 税 前 抵 扣, 促 进 社 会 捐 赠 资 金 投 向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大 力 发 展 非 公 募 基 金, 用 于 发 展 社 会 工 作 ( 四 ) 盘 活 属 于 国 有 产 权 的 闲 置 办 公 场 所 培 训 中 心 厂 房, 建 设 公 益 服 务 性 社 会 组 织 的 孵 化 基 地, 优 先 满 足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进 驻 密 切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与 现 有 各 级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和 47

基 层 社 区 组 织 的 联 系 与 合 作, 运 用 公 建 配 套 的 社 区 服 务 用 房 以 及 其 他 服 务 用 房 等 资 源, 为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开 展 服 务 提 供 相 应 的 便 利 ( 五 ) 支 持 和 鼓 励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依 法 开 展 有 偿 服 务, 其 所 得 盈 利 全 部 用 于 发 展 公 益 服 务 四 加 强 对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的 监 督 管 理 ( 一 ) 建 立 等 级 评 估 机 制 和 优 胜 劣 汰 的 退 出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对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的 评 估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着 重 明 确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承 接 政 府 授 权 或 委 托 项 目 应 具 备 的 等 级 要 求 并 择 优 扶 持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组 织, 围 绕 机 构 资 质 社 会 服 务 质 量 服 务 效 果 等 方 面 情 况,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对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的 评 估 考 核, 评 估 考 核 结 果 将 作 为 扶 持 培 育 社 会 组 织 及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主 要 参 考 条 件 ( 二 ) 指 导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促 进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增 强 社 会 责 任 感 和 服 务 意 识, 建 立 规 范 运 作 诚 信 执 业 公 平 竞 争 信 息 公 开 奖 励 惩 戒 自 律 保 障 等 机 制 市 区 ( 县 级 市 ) 社 会 工 作 协 会 要 推 动 社 会 行 业 自 律 机 制 建 设, 制 定 行 业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准 则 组 织 与 管 理 规 范 ; 及 时 发 布 机 构 评 估 等 信 息 ; 依 据 行 为 准 则, 处 理 违 规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 推 行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年 报 公 告 制 度, 向 社 会 公 示 组 织 有 关 财 务 运 作 接 收 和 使 用 社 会 捐 款 ( 物 ) 服 务 效 能 机 构 综 合 评 估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树 立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的 公 信 力 ; 加 强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专 业 化 建 设, 重 视 培 养 使 用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人 员, 建 立 社 会 工 作 督 导 制 度 48

( 三 ) 建 立 社 会 组 织 奖 惩 机 制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社 工 类 社 会 组 织 的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要 依 法 加 强 经 常 性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工 作, 对 发 挥 作 用 突 出 社 会 公 信 度 高 的 社 会 组 织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严 肃 查 处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 四 ) 加 强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监 察 评 估 建 立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的 监 控 机 制, 引 入 第 三 方 评 估 机 制, 形 成 内 部 监 督 财 政 监 督 审 计 监 督 以 及 社 会 监 督 相 结 合 的 监 督 体 系, 严 格 资 金 监 管, 规 范 工 作 程 序, 提 高 资 金 效 益, 确 保 服 务 质 量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5 年 有 效 期 届 满, 根 据 实 际 评 估 修 订 49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登 记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穗 民 2010 202 号 各 区 县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直 有 关 单 位 : 广 州 市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登 记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业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贯 彻 执 行 市 民 政 局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50

广 州 市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登 记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为 保 障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执 业 权 利, 规 范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执 业 行 为, 加 强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根 据 民 政 部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证 书 登 记 办 法 ( 民 发 2009 44 号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登 记 管 理 的 人 员 范 围 按 照 本 办 法 进 行 登 记 管 理 的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包 括 社 会 工 作 员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社 会 工 作 师 高 级 社 会 工 作 师 社 会 工 作 员 是 指 未 通 过 国 家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考 试 依 据 本 办 法 登 记 的 社 会 工 作 从 业 人 员 ;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社 会 工 作 师 高 级 社 会 工 作 师 是 指 通 过 全 国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评 价 并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证 书,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登 记 的 执 业 人 员 经 登 记 的 人 员, 方 可 以 在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中 以 社 会 工 作 员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社 会 工 作 师 高 级 社 会 工 作 师 的 身 份 从 事 社 会 工 作 二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广 州 市 民 政 局 或 其 授 权 的 组 织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 负 责 广 州 市 社 会 工 作 员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社 会 工 作 师 高 级 社 会 工 作 师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51

三 登 记 类 别 及 登 记 期 限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登 记 注 册 分 为 首 次 登 记 和 再 登 记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社 会 工 作 师 高 级 社 会 工 作 师 在 通 过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评 价 后 1 年 内, 须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申 请 登 记 未 通 过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评 价 但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社 会 工 作 从 业 人 员, 可 以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申 请 登 记 为 社 会 工 作 员 登 记 有 效 期 为 3 年 首 次 登 记 后, 每 3 年 进 行 再 登 记 再 登 记 的 受 理 期 限 为 上 次 登 记 有 效 期 满 前 3 个 月 四 首 次 登 记 ( 一 ) 首 次 登 记 的 条 件 1. 申 请 首 次 登 记 的 社 会 工 作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2) 通 过 广 州 市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指 导 中 心 社 会 工 作 者 ( 三 级 ) 职 业 资 格 鉴 定 并 持 有 相 关 资 格 鉴 定 证 书 ; 或 持 高 等 院 校 社 会 工 作 及 社 会 工 作 相 关 专 业 毕 业 文 凭 ; 或 持 高 中 ( 中 专 ) 以 上 毕 业 文 凭, 在 社 会 工 作 领 域 实 际 从 事 社 会 工 作 5 年 以 上, 且 接 受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培 训 不 少 于 100 小 时 ; (3) 遵 纪 守 法,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2. 申 请 首 次 登 记 的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社 会 工 作 师 高 级 社 会 工 作 师,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52

(2) 通 过 全 国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评 价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职 业 水 平 证 书, 且 在 登 记 受 理 期 限 内 ; (3) 遵 纪 守 法,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 二 ) 首 次 登 记 须 提 交 的 材 料 1. 申 请 首 次 登 记 的 社 会 工 作 员, 应 当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 (1) 身 份 证 明 ; (2) 学 历 证 书 ; (3) 在 社 会 工 作 领 域 从 业 证 明 ( 该 证 明 须 反 映 申 请 人 所 服 务 的 单 位 及 该 单 位 的 主 要 业 务 领 域, 以 及 申 请 人 的 服 务 年 限 职 位 和 主 要 从 事 的 工 作 等 情 况 ); (4) 接 受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训 练 的 证 明 ; (5) 登 记 申 请 表 2. 申 请 首 次 登 记 的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社 会 工 作 师 高 级 社 会 工 作 师, 应 当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提 供 如 下 材 料 : (1) 身 份 证 明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证 书 ; (3) 登 记 申 请 表 ( 三 ) 受 理 及 处 理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受 理 首 次 登 记 申 请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合 格 的 社 会 工 作 员, 予 以 登 记 53

并 发 给 由 广 州 市 社 会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印 制 的 广 州 市 社 会 工 作 员 登 记 证 书 ; 审 核 合 格 的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社 会 工 作 师 高 级 社 会 工 作 师, 予 以 登 记 并 根 据 其 职 业 水 平 评 价 级 别 发 给 民 政 部 统 一 印 制 的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登 记 证 书 社 会 工 作 师 登 记 证 书 或 高 级 社 会 工 作 师 登 记 证 书 审 核 不 合 格 的, 应 当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五 再 登 记 ( 一 ) 再 登 记 条 件 申 请 再 登 记 的 社 会 工 作 员 及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2. 持 有 登 记 证 书 并 且 在 登 记 受 理 期 限 内 ; 3. 接 受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的 继 续 教 育 4. 遵 纪 守 法,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社 会 工 作 员 在 首 次 登 记 之 后 至 再 登 记 之 前, 如 通 过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评 价 并 取 得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证 书, 应 按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助 理 社 会 工 作 师 或 社 会 工 作 师 的 首 次 登 记, 不 再 进 行 社 会 工 作 员 的 再 登 记 ( 二 ) 再 登 记 须 提 交 的 资 料 申 请 再 登 记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及 社 会 工 作 员, 应 当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 1. 身 份 证 明 ; 2. 登 记 证 书 ; 54

3. 继 续 教 育 证 明 ; 4. 再 登 记 申 请 表 ( 三 ) 受 理 及 处 理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受 理 再 登 记 申 请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合 格 的, 在 其 登 记 证 书 再 登 记 情 况 栏 目 内 加 盖 登 记 专 用 章 审 核 不 合 格 的, 应 当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六 变 更 登 记 ( 一 ) 变 更 登 记 情 形 已 登 记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须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 1. 姓 名 有 更 改 ; 2. 工 作 单 位 有 变 动 ; 3. 其 他 需 要 变 更 登 记 的 情 形 ( 二 ) 变 更 登 记 程 序 1. 已 登 记 的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在 变 更 事 实 发 生 后 两 个 月 内,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变 更 登 记 的 申 请 及 相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 2.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在 受 理 变 更 登 记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合 格 的, 在 原 登 记 证 书 上 进 行 变 更 登 记 或 另 发 变 更 后 的 登 记 证 书, 变 更 登 记 后, 原 登 记 有 效 期 不 变 审 核 不 合 格 的, 应 当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七 注 销 登 记 55

( 一 ) 注 销 登 记 情 形 经 相 关 程 序 调 查 核 实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注 销 其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登 记 : 1.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登 记 证 书 的 ; 2. 私 自 涂 改 出 借 出 租 和 转 让 登 记 证 书 的 ; 3. 在 社 会 工 作 活 动 中,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职 业 道 德,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4. 其 他 需 要 予 以 注 销 登 记 的 情 形 ( 二 ) 注 销 登 记 程 序 注 销 登 记,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 1. 聘 用 单 位 社 会 工 作 协 会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及 个 人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注 销 登 记 的 建 议 及 理 由 ; 2.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反 映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 3. 经 调 查, 基 本 确 认 有 本 办 法 注 销 登 记 规 定 情 形 的, 提 交 由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及 社 会 工 作 领 域 专 家 学 者 组 成 的 临 时 专 门 委 员 会 审 议 审 议 过 程 中, 应 视 情 况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 4. 经 审 议 确 认 符 合 本 办 法 注 销 登 记 规 定 的, 由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作 出 注 销 登 记 的 决 定 书 并 送 达 被 注 销 登 记 人 ; 5. 被 注 销 登 记 人 可 在 收 到 该 决 定 的 15 天 内 提 出 异 议 或 者 申 请 复 核 ; 6. 逾 期 不 提 出 异 议 及 复 核 申 请 或 经 复 核 维 持 注 销 决 定 的, 由 56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注 销 该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的 登 记 被 注 销 登 记 的, 自 登 记 注 销 之 日 起, 其 登 记 证 书 失 效, 不 得 再 以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名 义 从 事 社 会 工 作 八 其 他 规 定 ( 一 )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登 记 证 书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涂 改 出 借 出 租 或 转 让 如 有 遗 失 或 损 坏, 应 当 及 时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申 请 补 发 ( 二 )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将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登 记 资 料 录 入 登 记 信 息 系 统, 并 通 过 网 络 公 告 等 形 式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已 登 记 的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有 关 信 息, 供 有 关 单 位 和 社 会 公 众 查 询 ( 三 ) 有 关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由 广 州 市 民 政 局 根 据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有 关 规 定 另 行 制 定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5 年 有 效 期 届 满, 根 据 实 际 评 估 修 订 57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民 政 局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设 置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穗 民 2010 95 号 局 直 属 各 事 业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民 政 部 关 于 民 政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根 据 我 市 民 政 系 统 推 进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工 作 的 需 要, 结 合 各 事 业 单 位 正 在 进 行 的 岗 位 设 置 工 作, 现 将 广 州 市 民 政 局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设 置 指 导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市 民 政 局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58

广 州 市 民 政 局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设 置 指 导 意 见 为 进 一 步 加 快 推 进 我 市 民 政 系 统 社 会 工 作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社 工 岗 位 开 发 设 置, 根 据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民 政 部 关 于 民 政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 人 社 部 2008 84 号 )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民 政 厅 广 东 省 民 政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 粤 人 社 发 2010 72 号 ) 广 州 市 人 事 局 关 于 印 发 < 广 州 市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 的 通 知 广 州 市 民 政 局 关 于 印 发 < 广 州 市 民 政 局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方 案 > 的 通 知 精 神, 结 合 我 市 民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意 见 : 一 社 会 工 作 岗 位 ( 以 下 简 称 社 工 岗 位 ) 设 置 的 基 本 原 则 ( 一 ) 科 学 合 理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 ( 二 ) 按 工 作 性 质 定 岗 位 按 工 作 内 容 定 数 量 的 原 则 ; ( 三 ) 限 时 岗 位 置 换 与 空 编 岗 位 招 聘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 四 ) 社 工 岗 位 与 其 他 岗 位 相 兼 容 的 原 则 ; ( 五 ) 民 政 事 业 单 位 以 社 工 岗 位 为 主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原 则 二 社 工 岗 位 设 置 办 法 根 据 各 事 业 单 位 的 社 会 功 能 职 责 任 务 工 作 性 质 和 人 员 结 构 59

特 点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社 工 岗 位 设 置 ( 一 ) 本 意 见 所 称 社 工 岗 位 包 括 专 职 社 工 岗 位 和 普 通 社 工 岗 位 专 职 社 工 岗 位 的 聘 用 和 晋 升 依 照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普 通 社 工 岗 位 可 兼 容 行 政 管 理 和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本 意 见 中 如 未 专 门 指 定 为 专 职 社 工 岗 位 的, 即 为 普 通 社 工 岗 位 ( 二 ) 以 下 两 类 岗 位 应 优 先 设 定 为 社 工 岗 位 : 1. 负 责 直 接 提 供 服 务 或 需 与 服 务 对 象 接 触 的 现 有 公 务 员 或 职 员 岗 位 ; 2. 分 管 社 工 岗 位 的 领 导 岗 位 ( 三 ) 社 工 岗 位 配 置 主 要 通 过 现 有 岗 位 转 换 需 要 配 置 社 工 岗 位 的 各 单 位 要 组 织 现 有 在 岗 人 员 培 训, 参 加 国 家 社 工 职 业 水 平 考 试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使 原 有 岗 位 转 化 为 社 工 岗 位 本 意 见 实 施 后 所 在 岗 位 属 于 社 工 岗 位 的 在 岗 人 员, 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能 通 过 社 工 资 格 考 试, 应 进 行 岗 位 调 整 ( 四 ) 各 单 位 现 有 社 工 岗 位 比 例 达 到 设 定 标 准 前, 新 增 公 务 员 和 职 员 岗 位 的 公 开 招 聘 或 调 入 应 优 先 面 向 具 有 社 工 专 业 服 务 实 践 经 验 的 社 工 专 业 毕 业 生 或 取 得 社 工 职 业 水 平 证 书 的 专 业 人 员 ( 五 ) 社 工 岗 位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根 据 现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和 行 业 指 导 意 见 以 及 广 州 市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设 置 及 结 构 比 例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确 定, 如 有 调 整, 以 新 的 政 策 规 定 为 准 60

三 社 工 岗 位 配 置 数 量 及 结 构 比 例 ( 一 )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1. 与 社 会 工 作 关 联 度 强 的 单 位 包 括 市 救 助 管 理 站 市 救 助 管 理 站 市 区 分 站 市 老 龄 办 上 述 3 个 单 位 在 2015 年 前, 全 部 职 位 的 20% 以 上 为 社 工 职 位, 其 中 中 层 管 理 职 位 应 至 少 设 定 1 个 社 工 职 位 ;2020 年 前, 全 部 职 位 的 40% 以 上 为 社 工 职 位, 其 中 中 层 管 理 职 位 应 至 少 设 定 2 个 社 工 职 位, 领 导 班 子 职 位 应 至 少 设 定 1 个 社 工 职 位 2. 与 社 会 工 作 有 关 联 的 单 位 包 括 市 殡 葬 管 理 处 市 接 收 社 会 捐 赠 工 作 站 上 述 2 个 单 位 在 2015 年 前, 全 部 职 位 的 10% 以 上 为 社 工 职 位, 其 中 中 层 管 理 职 位 应 至 少 设 定 1 个 社 工 职 位 ;2020 年 前, 全 部 职 位 的 20% 以 上 为 社 工 职 位, 其 中 中 层 管 理 职 位 应 至 少 设 定 2 个 社 工 职 位, 领 导 班 子 职 位 应 至 少 设 定 1 个 社 工 职 位 ( 二 )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1. 与 社 会 工 作 关 联 度 强 的 单 位 包 括 : 市 老 人 院 市 社 会 ( 儿 童 ) 福 利 院 局 精 神 病 院 市 军 休 所 市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市 老 年 人 服 务 中 心 (1) 社 工 岗 位 配 置 上 述 6 个 单 位 2015 年 前, 分 管 社 工 岗 位 的 副 职 领 导 一 般 应 为 社 工 岗 位 ;2020 年 前, 正 职 领 导 一 般 应 为 社 工 岗 位 市 军 休 所 市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市 老 年 人 服 务 中 心 社 工 岗 位 设 置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