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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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鲁 财 办 发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办 理 人 大 代 表 建 议 和 政 协 提 案 办 法 的 通 知 厅 各 处 室 单 位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办 理 人 大 代 表 建 议 和 政 协 提 案 办 法 已 经 3 月 21 日 厅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现 予 印 发,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2016 年 3 月 24 日 1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办 理 人 大 代 表 建 议 和 政 协 提 案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省 人 大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建 议 ) 以 及 人 民 政 协 提 案 ( 以 下 简 称 提 案 ) 办 理 工 作, 根 据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办 理 人 大 代 表 建 议 和 政 协 提 案 办 法 ( 鲁 政 办 字 2013 133 号 ) 和 省 委 办 公 厅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省 政 协 办 公 厅 关 于 办 理 省 政 协 提 案 的 意 见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厅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 概 念 ) 本 办 法 所 称 建 议, 是 指 省 人 大 代 表 向 省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由 省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办 事 机 构 交 我 厅 办 理 的 书 面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本 办 法 所 称 提 案, 是 指 省 政 协 委 员 和 参 加 省 政 协 的 各 党 派 省 委 省 各 人 民 团 体 以 及 省 政 协 专 门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提 案 者 ), 向 省 政 协 全 体 会 议 或 常 务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经 审 查 立 案 后, 交 我 厅 办 理 的 书 面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三 条 ( 意 义 ) 做 好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工 作, 是 财 政 部 门 的 法 定 职 责, 是 接 受 人 大 和 政 协 监 督 的 重 要 形 式, 是 体 察 民 情 反 映 民 意 集 中 民 智 的 重 要 渠 道, 对 于 改 进 财 政 工 作, 推 动 财 政 决 策 科 学 化 民 主 化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各 处 室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把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工 作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政 治 任 务, 摆 在 更 加 突 出 的 位 置, 2

积 极 构 建 职 责 分 明 重 点 突 出 督 办 有 力 落 实 到 位 的 工 作 机 制, 提 高 办 理 工 作 的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水 平, 使 建 议 提 案 在 推 动 财 政 改 革 发 展 中 发 挥 更 大 作 用 第 四 条 ( 职 责 分 工 )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工 作 在 厅 党 组 领 导 下, 实 行 分 工 负 责 制 厅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负 总 责, 分 管 负 责 同 志 具 体 负 责 建 议 提 案 承 办 处 室 包 括 主 办 处 室 和 协 办 处 室 主 办 处 室 负 责 做 好 沟 通 交 流 协 商 提 出 答 复 意 见 续 复 办 理 结 果 依 法 推 进 公 开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组 织 双 向 评 议 信 息 宣 传 交 流 等 工 作 协 办 处 室 负 责 按 时 提 出 办 理 意 见 做 好 衔 接 配 合 等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承 接 分 办 督 促 检 查 报 送 总 结 考 核 评 价 等 工 作 第 五 条 ( 协 调 配 合 )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是 提 高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效 率 和 质 量 的 重 要 环 节 厅 机 关 要 建 立 内 外 结 合 上 下 联 动 相 互 支 持 的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形 成 办 理 合 力 办 公 室 要 充 分 发 挥 牵 头 协 调 作 用, 做 好 与 省 人 大 省 政 协 等 相 关 部 门 厅 内 各 处 室 的 协 调 服 务 工 作 承 办 处 室 要 主 动 加 强 与 厅 外 主 办 会 办 单 位 的 沟 通 协 调, 搞 好 政 策 衔 接, 力 求 答 复 意 见 全 面 完 整 对 涉 及 多 个 处 室 的 建 议 提 案, 主 办 处 室 要 切 实 负 起 牵 头 责 任, 协 办 处 室 要 主 动 配 合 支 持, 不 推 诿 不 应 付 不 拖 延, 确 保 按 时 高 效 完 成 办 理 任 务 第 六 条 ( 办 理 要 求 )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要 实 事 求 是 积 极 主 动, 注 重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积 极 推 动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由 答 复 型 向 落 实 型 转 变 有 条 件 解 决 的, 应 尽 快 解 决 并 明 确 答 复 ; 对 受 条 件 限 制 一 时 难 以 解 决 的, 应 如 实 说 明 情 况, 取 得 代 表 提 案 者 理 解 ; 3

对 确 实 不 能 解 决 的, 应 充 分 说 明 原 因 和 理 由, 给 予 详 细 解 释 承 办 处 室 要 把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作 为 审 视 和 反 思 财 政 工 作 的 重 要 途 径, 加 强 研 究, 举 一 反 三, 既 注 重 解 决 具 体 问 题, 又 注 重 长 远 制 度 建 设, 切 实 将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工 作 与 完 善 财 政 政 策 推 进 财 政 改 革 加 强 财 政 管 理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推 动 财 政 工 作 深 入 开 展 第 七 条 ( 接 收 分 办 )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省 政 协 全 体 会 议 期 间 交 办 我 厅 的 建 议 提 案, 办 公 室 一 般 应 在 收 到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分 办 ; 闭 会 期 间 所 提 建 议 提 案, 自 收 到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分 办 承 办 处 室 收 到 建 议 提 案 后, 应 认 真 审 阅, 及 时 研 究, 对 确 系 不 属 于 本 处 室 或 我 厅 职 责 范 围 的, 应 在 收 到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说 明 情 况, 由 办 公 室 重 新 分 办, 或 向 省 人 大 省 政 协 有 关 部 门 和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说 明 情 况, 重 新 商 定 办 理 单 位 未 经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退 回 或 自 行 转 送 其 他 单 位 第 八 条 ( 办 理 期 限 ) 对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期 间 交 办 的 建 议, 主 办 处 室 一 般 应 在 3 个 月 内 办 理 完 毕 ; 如 涉 及 情 况 特 别 复 杂, 需 要 延 期 办 理 的, 应 通 过 山 东 省 人 大 代 表 履 职 网 络 平 台 提 出 申 请, 征 得 同 意 后, 最 迟 不 超 过 6 个 月 办 理 完 毕 闭 会 期 间 交 办 的 建 议, 一 般 应 在 3 个 月 内 办 理 完 毕 对 省 政 协 全 体 会 议 期 间 交 办 的 提 案, 主 办 处 室 一 般 应 在 6 个 月 内 办 理 完 毕 ; 对 一 些 难 度 较 大 不 能 如 期 办 理 的 提 案, 应 及 时 向 提 案 者 说 明 原 因, 同 时 函 告 省 政 协 提 案 委 员 会, 征 得 同 意 后, 确 保 当 年 12 月 底 前 办 复 闭 会 期 间 交 办 的 提 案, 一 般 应 在 3 个 4

月 内 办 理 完 毕 我 厅 作 为 会 办 单 位 的, 主 办 处 室 应 在 1 个 月 内, 将 办 理 意 见 书 面 答 复 主 办 单 位 协 办 处 室 应 在 1 个 月 内 提 出 办 理 意 见 第 九 条 ( 重 点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 重 点 抓 好 以 下 建 议 提 案 的 办 理 工 作 :(1) 省 领 导 批 示 或 省 人 大 省 政 协 确 定 的 重 点 建 议 提 案 一 般 是 内 容 涉 及 省 委 省 政 府 中 心 工 作, 或 是 涉 及 制 定 及 修 改 地 方 性 法 规, 以 及 代 表 委 员 普 遍 关 心 社 会 重 点 关 注 的 重 大 问 题 (2) 代 表 委 员 多 人 联 名 或 民 主 党 派 省 委 省 工 商 联 省 人 民 团 体 省 政 协 界 别 和 专 门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建 议 提 案 一 般 是 地 方 党 委 政 府 或 社 会 有 关 方 面 比 较 关 注, 要 求 省 委 省 政 府 或 有 关 部 门 帮 助 解 决 的 问 题 (3) 多 年 未 能 解 决 的 建 议 提 案 一 般 是 受 有 关 条 件 限 制, 需 结 合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国 家 财 税 改 革 统 筹 研 究 解 决 的 问 题 (4) 厅 内 确 定 的 其 他 重 点 建 议 提 案 一 般 是 社 会 持 续 关 注 与 财 政 工 作 密 切 相 关 的 热 点 难 点, 或 为 加 强 与 代 表 提 案 者 沟 通 联 系 需 重 点 办 理 的 问 题 重 点 建 议 提 案 是 办 理 工 作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承 办 处 室 要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答 复 意 见,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抓 好 落 实, 切 实 提 高 办 理 质 量 涉 及 重 点 建 议 提 案 的 调 研 座 谈 等 活 动, 原 则 上 应 邀 请 代 表 或 提 案 者 参 加 第 十 条 ( 沟 通 交 流 协 商 ) 与 代 表 提 案 者 沟 通 联 系 是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工 作 的 必 经 环 节 主 办 处 室 可 通 过 座 谈 会 上 门 走 访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及 时 通 报 办 理 进 展 情 况, 主 动 征 求 意 见 5

建 议, 共 同 协 商 解 决 问 题 通 过 山 东 省 人 大 代 表 履 职 网 络 平 台 办 理 建 议 时, 须 先 填 报 沟 通 情 况, 才 能 进 行 网 上 答 复 办 理 省 政 协 确 定 的 重 点 提 案 时, 未 经 面 对 面 协 商, 答 复 不 得 进 入 报 批 程 序 沟 通 联 系 要 讲 究 方 式 方 法, 既 要 有 原 则 性, 又 要 有 灵 活 性, 注 意 摆 正 位 置, 态 度 诚 恳, 充 分 体 现 对 代 表 和 提 案 者 的 尊 重, 提 高 沟 通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第 十 一 条 ( 答 复 ) 对 建 议 提 案 的 答 复 要 严 肃 认 真, 文 字 精 炼, 态 度 诚 恳, 表 述 准 确, 内 容 要 符 合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要 重 点 答 复 下 一 步 拟 作 出 的 政 策 调 整 或 采 取 的 工 作 措 施, 不 要 写 成 工 作 报 告 或 成 绩 反 映 承 办 处 室 要 把 好 答 复 件 的 政 策 关 内 容 关 数 字 关 主 办 处 室 要 按 照 厅 机 关 发 文 程 序, 报 厅 分 管 负 责 同 志 审 签 后 反 馈 办 公 室 要 严 格 审 核, 把 好 文 字 关 格 式 关 答 复 件 行 文 格 式 要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 建 议 提 案 的 答 复 格 式 分 别 见 附 件 1 附 件 3) 答 复 内 容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要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主 办 处 室 要 在 答 复 件 上 标 注 不 予 公 开 第 十 二 条 ( 逐 件 或 并 案 答 复 ) 建 议 提 案 一 般 要 逐 件 答 复, 不 得 把 几 件 内 容 不 同 的 建 议 或 提 案 并 在 一 起 答 复 但 对 内 容 相 同 的 建 议 提 案, 可 以 并 案 答 复 如 并 案 处 理, 对 所 提 问 题 仍 要 逐 一 说 明 并 分 别 答 复 代 表 或 提 案 者 第 十 三 条 ( 续 复 ) 政 协 提 案 答 复 后, 主 办 处 室 针 对 下 列 情 况 应 当 续 复 (1) 提 案 答 复 后, 提 案 者 所 提 问 题 仍 在 继 续 落 实 的, 落 实 结 果 要 及 时 向 提 案 者 续 复 ; 落 实 时 间 较 长 的, 要 及 时 续 复 进 6

展 情 况 或 阶 段 性 成 果 (2) 答 复 中 承 诺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已 经 兑 现 的, 应 向 提 案 者 续 复 不 能 及 时 兑 现 的, 也 要 续 复, 并 做 好 解 释 工 作 (3) 提 案 者 对 答 复 不 满 意 的, 应 重 新 办 理 并 作 进 一 步 答 复 或 说 明 (4) 答 复 过 程 中, 提 案 者 又 提 出 了 相 关 问 题, 所 提 问 题 未 超 出 提 案 内 容 的 范 围, 应 在 研 究 办 理 后 再 行 答 复 第 十 四 条 ( 标 记 ) 主 办 处 室 要 根 据 答 复 情 况 在 答 复 件 上 作 出 不 同 标 记 所 提 问 题 已 经 解 决 或 在 本 年 度 内 能 够 解 决, 以 及 所 提 问 题 已 有 规 定 明 确 说 明 了 有 关 情 况 的, 标 注 为 A ; 所 提 问 题 三 年 内 能 够 基 本 解 决, 已 制 定 解 决 措 施 或 已 列 入 工 作 计 划, 并 明 确 答 复 办 理 时 限 的, 标 注 为 B ; 所 提 问 题 因 目 前 条 件 限 制 或 其 他 原 因 三 年 内 难 以 解 决, 以 及 将 所 提 问 题 留 作 参 考 的, 标 注 为 C 第 十 五 条 ( 公 开 ) 建 议 提 案 答 复 件 应 注 明 主 动 公 开 依 申 请 公 开 或 不 予 公 开 对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公 众 权 益 社 会 关 切 以 及 需 要 社 会 广 泛 知 晓 的 提 案 答 复 件, 应 予 以 公 开 公 开 前, 主 办 处 室 要 依 法 进 行 审 查, 并 履 行 与 协 办 处 室 会 办 单 位 的 沟 通 确 认 程 序 需 要 征 求 提 案 者 意 见 的, 应 做 好 征 求 意 见 工 作 经 审 查 予 以 公 开 的 答 复 件, 主 办 处 室 应 于 文 件 印 发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送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在 门 户 网 站 增 设 专 栏 进 行 公 开, 并 按 规 定 向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和 省 政 协 办 公 厅 报 告 公 开 情 况 第 十 六 条 ( 网 上 办 理 ) 主 办 处 室 要 认 真 做 好 建 议 提 案 网 上 办 理 工 作, 及 时 将 答 复 件 扫 描 上 传 山 东 省 人 大 代 表 履 职 网 络 平 7

台 和 山 东 省 政 协 提 案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办 结 办 理 建 议 时 还 需 详 细 填 报 沟 通 情 况 第 十 七 条 ( 寄 送 抄 送 ) 寄 送 代 表 和 提 案 者 的 答 复 件, 由 主 办 处 室 填 写 邮 寄 单, 封 存 邮 寄 资 料, 收 发 室 通 过 邮 政 特 快 专 递 统 一 组 织 邮 寄 答 复 件 寄 出 后, 主 办 处 室 要 以 短 信 电 话 等 形 式 提 醒 代 表 和 提 案 者 查 收, 并 提 供 具 体 办 理 人 员 的 联 系 方 式, 及 时 沟 通 了 解 代 表 和 提 案 者 对 答 复 件 的 评 价 意 见 如 代 表 和 提 案 者 对 答 复 意 见 不 满 意, 主 办 处 室 要 主 动 沟 通 解 释 或 重 新 答 复, 确 保 评 价 结 果 满 意 人 大 代 表 个 人 的 建 议, 答 复 寄 送 本 人 (1 份 ); 人 大 代 表 联 名 的 建 议, 应 当 分 别 答 复 每 位 代 表 (1 份 ) 同 时 抄 送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人 事 代 表 工 作 委 员 会 (2 份 ) 和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2 份 ) 政 协 委 员 个 人 的 提 案, 答 复 寄 送 本 人 (1 份 ); 政 协 委 员 联 名 的 提 案, 答 复 寄 送 第 一 提 案 者 (2 份 ) 民 主 党 派 省 委 省 工 商 联 省 人 民 团 体 和 省 政 协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提 案, 答 复 寄 送 提 案 单 位 (3 份 ); 界 别 的 提 案, 答 复 寄 送 召 集 人 (2 份 ) 同 时 抄 送 省 政 协 提 案 委 员 会 (2 份 ) 和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2 份 ) 第 十 八 条 ( 评 议 ) 建 议 办 理 工 作 实 行 单 向 评 议, 代 表 对 我 厅 办 理 质 量 进 行 评 议 主 办 处 室 在 寄 送 答 复 件 时, 要 一 并 寄 送 人 大 代 表 批 评 和 意 见 办 理 情 况 征 询 意 见 表 ( 见 附 件 2) 提 案 办 理 工 作 采 取 双 向 评 议, 主 办 处 室 牵 头 对 提 案 者 的 提 案 质 量 进 行 评 议, 提 案 者 对 承 办 处 室 办 理 质 量 进 行 评 议, 评 议 结 果 8

作 为 对 提 案 质 量 和 办 理 质 量 的 评 价 依 据 主 办 处 室 在 填 写 提 案 质 量 评 议 表 ( 见 附 件 4) 时, 既 要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又 要 充 分 尊 重 提 案 者 的 劳 动 成 果, 使 双 向 评 议 成 为 加 深 了 解 互 相 促 进 的 过 程 提 案 质 量 评 议 表 与 提 案 答 复 件 一 并 寄 送 省 政 协 提 案 委 员 会, 提 案 办 理 质 量 评 议 表 ( 见 附 件 5) 与 提 案 答 复 件 一 并 寄 送 提 案 者 第 十 九 条 ( 信 息 宣 传 ) 坚 持 将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与 财 政 信 息 宣 传 有 机 结 合, 进 一 步 加 大 信 息 宣 传 力 度 承 办 处 室 要 会 同 办 公 室 充 分 利 用 人 民 权 利 报 联 合 日 报 财 政 情 况 门 户 网 站 等 媒 体, 重 点 宣 传 我 厅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和 推 动 建 议 提 案 落 实 的 好 做 法 以 及 对 财 政 工 作 的 建 言 和 推 动 作 用, 扩 大 社 会 影 响 第 二 十 条 ( 督 查 ) 办 公 室 要 依 托 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 动 态 监 控 办 理 过 程, 定 期 通 报 办 理 进 度, 对 办 理 结 果 实 行 对 账 销 号, 督 促 承 办 处 室 按 时 保 质 完 成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 总 结 ) 主 办 处 室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工 作 结 束 后, 应 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书 面 总 结 报 送 办 公 室 厅 机 关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工 作 结 束 后 1 个 月 内, 办 公 室 负 责 将 书 面 总 结 报 送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同 时 抄 送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人 事 代 表 工 作 委 员 会 或 省 政 协 提 案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二 条 ( 归 档 ) 主 办 处 室 要 认 真 整 理 建 议 提 案 的 底 稿 和 答 复 意 见, 注 重 保 存 办 理 过 程 中 有 关 资 料,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整 理 立 卷 归 档 9

第 二 十 三 条 ( 考 核 )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情 况 已 列 入 省 直 机 关 科 学 发 展 综 合 考 核 逆 向 评 价 指 标, 办 公 室 要 牵 头 建 立 预 警 机 制, 加 强 与 省 人 大 省 政 协 有 关 部 门 的 联 系, 动 态 监 控 是 否 存 在 推 诿 办 理 超 期 办 理 以 及 代 表 提 案 者 不 满 意 等 情 况 ; 对 出 现 的 苗 头 性 预 警 性 问 题, 及 时 反 馈 主 办 处 室 主 办 处 室 要 抓 紧 制 定 应 对 措 施, 消 除 不 良 影 响 对 因 工 作 失 误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影 响 科 学 发 展 综 合 考 核 成 绩 的 处 室 和 个 人, 将 在 全 厅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取 消 年 度 先 优 评 选 资 格 第 二 十 四 条 ( 奖 励 ) 完 善 优 秀 建 议 提 案 答 复 件 评 选 机 制, 将 代 表 和 提 案 者 的 满 意 度 作 为 评 比 的 重 要 依 据, 鼓 励 先 进 鞭 策 后 进, 充 分 调 动 承 办 处 室 和 承 办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努 力 推 动 厅 机 关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工 作 再 上 新 台 阶 第 二 十 五 条 ( 附 则 )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人 大 建 议 和 政 协 提 案 办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鲁 财 办 发 2013 5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人 大 代 表 建 议 答 复 的 办 文 格 式 2. 人 大 代 表 批 评 和 意 见 办 理 情 况 征 询 意 见 表 3. 政 协 提 案 答 复 的 办 文 格 式 4. 提 案 质 量 评 议 表 5. 提 案 办 理 质 量 评 议 表 10

附 件 1 ( 类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鲁 财 提 案 2016 号 签 发 人 : 对 省 届 人 大 次 会 议 第 号 代 表 建 议 的 答 复 代 表 : 您 提 出 的 关 于 的 建 议 收 悉 现 答 复 如 下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2016 年 月 日 (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 0531- ) 信 息 公 开 选 项 : 抄 送 :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人 事 代 表 工 作 委 员 会 (2), 省 政 府 督 查 室 (2), 本 厅 处 (1), 存 档 (2) 11

附 件 2 建 议 编 号 : 人 大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办 理 情 况 征 询 意 见 表 建 议 标 题 代 表 姓 名 通 讯 地 址 代 表 团 联 系 电 话 承 办 单 位 1. 您 对 承 办 单 位 的 答 复 是 否 满 意? 满 意 ( ) 基 本 满 意 ( ) 不 满 意 ( ) 2. 您 对 承 办 单 位 办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代 表 签 名 : 年 月 日 注 : 该 表 由 提 建 议 的 领 衔 代 表 填 写, 会 议 期 间 交 大 会 秘 书 处 议 案 组, 闭 会 期 间 寄 送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人 事 代 表 工 作 委 员 会 代 表 议 案 建 议 办 理 处 ( 邮 编 :250011 电 话 :0531-86082353) 12

附 件 3 ( 类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鲁 财 提 案 2016 号 签 发 人 : 对 省 政 协 届 次 会 议 第 号 提 案 的 答 复 委 员 : 您 提 出 的 关 于 的 提 案 收 悉 现 答 复 如 下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2016 年 月 日 (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 0531- ) 信 息 公 开 选 项 : 抄 送 : 省 政 协 提 案 委 员 会 (2), 省 政 府 督 查 室 (2), 本 厅 处 (1), 存 档 (2) 13

附 件 4 省 政 协 提 案 质 量 评 议 表 提 案 号 提 案 者 承 办 单 位 案 由 提 案 质 量 测 评 提 案 选 题 是 否 围 绕 党 委 政 府 中 心 工 作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及 人 民 群 众 普 遍 关 心 的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提 案 反 映 的 情 况 是 否 客 观 真 实 准 确 全 面 是 否 提 案 是 否 有 科 学 的 分 析 和 正 确 的 判 断 是 否 提 案 的 建 议 是 否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有 解 决 问 题 的 具 体 办 法 和 措 施 是 是 否 否 提 案 的 格 式 是 否 规 范, 达 到 三 有 ( 有 情 况 有 分 析 有 具 体 建 议 )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否 提 高 提 案 质 量 的 建 议 备 注 1. 请 在 相 关 选 项 后 打, 每 件 提 案 填 写 一 份 表 格 ; 2. 承 办 单 位 将 表 格 填 好 后 寄 送 : 省 政 协 提 案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邮 编 :250011 14

附 件 5 提 案 号 省 政 协 提 案 办 理 质 量 评 议 表 提 案 者 案 由 承 办 单 位 满 意 度 满 意 基 本 满 意 不 满 意 不 满 意 原 因 承 办 单 位 在 办 理 过 程 中 是 沟 通 1. 座 谈 会 5. 电 子 邮 件 2. 电 话 6. 登 门 走 访 是 否 与 您 沟 通 否 方 式 3. 短 信 7. 邀 请 调 研 4. 信 函 8. 其 他 提 案 所 提 问 A 所 提 问 题 已 经 解 决 或 在 本 年 度 内 能 够 及 时 解 决 的, 以 及 所 提 问 题 已 有 规 定, 承 办 单 位 明 确 说 明 了 有 关 情 况 的 题 建 议 解 决 B 所 提 问 题 从 交 办 之 日 起 3 年 内 能 够 基 本 解 决, 承 办 单 位 已 经 制 定 解 决 措 施 或 已 列 入 工 作 计 划, 并 明 确 答 复 提 案 者 办 理 时 限 的 或 采 纳 情 况 C 所 提 问 题 因 目 前 条 件 限 制 或 其 他 原 因 从 交 办 之 日 起 3 年 内 难 以 解 决 的, 以 及 所 提 问 题 留 作 参 考 的 备 注 1. 提 案 办 理 质 量 评 议 表 作 为 省 直 机 关 科 学 发 展 综 合 考 核 中 提 案 办 理 情 况 评 分 的 重 要 依 据, 请 您 认 真 填 写, 及 时 反 馈 ; 2. 请 在 相 关 选 项 后 打, 每 张 表 格 只 对 一 个 提 案 承 办 单 位 进 行 评 价, 如 提 案 涉 及 多 个 承 办 单 位, 请 对 每 个 承 办 单 位 分 别 填 写 ; 如 果 承 办 单 位 在 寄 送 答 复 时 没 有 附 寄 此 表 格, 请 从 省 政 协 提 案 管 理 系 统 中 自 行 下 载 打 印 邮 寄 地 址 : 济 南 市 泉 城 路 73 号 省 政 协 提 案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邮 编 :250011, 或 传 真 至 0531-86082540 提 案 办 理 过 程 中 您 有 何 意 见 建 议 请 与 省 政 协 提 案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联 系, 电 话 0531-86082845 86082651 提 案 者 签 名 ( 提 案 单 位 公 章 ): 年 月 日 15

信 息 公 开 选 项 : 主 动 公 开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办 公 室 2016 年 3 月 25 日 印 发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