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 人 字 2014 7 号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教 职 工 考 勤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部, 校 直 各 单 位 : 现 将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教 职 工 考 勤 暂 行 规 定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2014 年 2 月 21 日 -1-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教 职 工 考 勤 暂 行 规 定 根 据 关 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02 35 号 )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第 18 号 令 ) 国 务 院 关 于 职 工 探 亲 待 遇 的 规 定 ( 国 发 1981 36 号 ) 女 职 工 特 殊 劳 动 保 护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第 619 号 令 ) 2011 年 实 施 的 安 徽 省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和 关 于 工 改 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病 事 假 期 间 工 资 待 遇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皖 人 社 秘 2013 290 号 ) 等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严 格 工 作 纪 律, 强 化 教 职 工 岗 位 意 识,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和 工 作 质 量, 保 证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和 服 务 等 各 项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制 定 本 暂 行 规 定 第 二 条 各 单 位 应 加 强 对 本 部 门 教 职 工 的 日 常 管 理, 全 面 执 行 考 勤 及 请 销 假 制 度 第 三 条 考 勤 是 教 职 工 考 核 岗 位 聘 任 与 解 聘 职 务 晋 升 工 资 晋 级 和 绩 效 工 资 发 放 等 人 事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考 勤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作 为 单 位 及 其 领 导 年 度 考 核 的 依 据 之 一 第 二 章 考 勤 第 四 条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分 管 本 单 位 的 考 勤 工 作, 并 选 定 一 位 责 任 心 强 的 同 志 担 任 考 勤 员 -2-
第 五 条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专 技 人 员 和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等 实 行 坐 班 制 专 任 教 师 严 格 执 行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对 学 院 基 层 教 学 组 织 等 组 织 的 集 体 活 动 和 学 校 下 达 的 其 他 工 作 等 实 行 考 勤, 无 故 不 参 加 者, 或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在 校 外 长 期 参 与 营 利 性 活 动 或 者 兼 任 职 务 领 取 报 酬 的 人 员, 按 旷 工 处 理 第 六 条 当 月 考 勤 结 果 由 考 勤 员 在 次 月 2 号 之 前 经 单 位 领 导 审 核 签 字 后 报 学 校 人 事 处 第 七 条 教 职 工 请 假 获 准 后, 应 将 假 条 和 有 关 证 明 交 考 勤 员 以 作 为 记 录 考 勤 的 依 据, 假 期 结 束 后 及 时 销 假 第 八 条 学 校 将 组 织 校 有 关 部 门 不 定 期 检 查 各 单 位 出 勤 及 考 勤 情 况 第 九 条 考 勤 结 果 实 行 定 期 公 示 第 三 章 请 销 假 第 十 条 请 假 程 序 教 职 工 因 事 请 假, 须 向 单 位 负 责 人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填 写 请 假 审 批 表, 获 得 批 准 并 安 排 好 工 作 后, 方 可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其 中 处 级 及 以 上 干 部 因 事 请 假,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请 假 审 批 权 限 教 职 工 因 事 请 假 3 个 工 作 日 ( 含 3 个 工 作 日 ) 以 内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审 批 ( 处 级 及 以 上 干 部 报 组 织 部 ) 请 假 时 间 超 过 3 个 工 作 日 的, 由 教 职 工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报 人 事 处, 由 学 校 批 准 第 十 二 条 续 假 和 销 假 请 假 的 教 职 工 在 假 期 期 满 以 后, 必 须 按 时 到 校 工 作 如 遇 特 -3-
殊 情 况 需 续 假 的, 必 须 在 假 期 期 满 前 1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 与 请 假 手 续 相 同 ), 得 到 批 准 后 方 可 续 假 教 职 工 请 假 期 满 或 提 前 回 校 工 作, 应 及 时 持 相 关 证 明 到 所 在 单 位 和 批 假 部 门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第 十 三 条 病 假 1. 教 职 工 因 病 请 假, 须 持 有 学 校 医 院 出 具 的 有 效 证 明, 并 经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后 方 能 生 效 其 中 : (1) 在 学 校 医 院 就 诊, 病 假 时 间 7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者 须 经 主 治 医 生 开 具 病 休 证 明 ;7 个 工 作 日 以 上 者 须 经 学 校 医 院 院 长 签 字 盖 章 (2) 转 校 外 医 院 就 诊 者, 需 按 规 定 履 行 转 诊 手 续 未 履 行 转 诊 手 续 者, 校 外 医 院 开 具 的 病 假 证 明 无 效 ( 急 诊 除 外 ) 病 休 时 间 7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的 须 经 学 校 医 院 主 治 医 生 签 字,7 个 工 作 日 以 上 以 及 急 诊 的 病 休 证 明 须 经 学 校 医 院 院 长 签 字 盖 章 学 校 医 院 应 对 校 外 医 院 所 开 具 的 病 假 证 明 进 行 审 核,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3) 因 急 危 病 情 在 外 地 医 院 就 诊 而 开 具 的 病 休 证 明 由 教 职 工 所 在 单 位 报 学 校 医 院 备 案, 待 教 职 工 返 校 后 一 周 内 交 学 校 医 院 院 长 审 核 批 准 非 急 危 病 情 在 外 地 医 院 开 具 的 病 休 证 明 无 效 2. 连 续 病 假 六 个 月 以 内, 短 期 上 班 又 病 休 的, 病 假 时 间 连 续 计 算 3. 教 职 工 连 续 病 假 满 六 个 月 时, 病 假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须 向 学 校 医 院 提 出 作 长 病 假 病 情 鉴 定 ( 必 要 时 请 校 外 医 院 进 行 病 情 鉴 定 ), 病 情 鉴 定 由 学 校 医 院 院 长 审 核 签 字 并 交 病 人 所 在 单 位 签 署 意 见, -4-
经 学 校 人 事 部 门 审 批 后 列 入 长 病 假, 同 时 通 知 学 校 医 院 及 病 假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未 经 病 情 鉴 定 不 予 审 批 4. 建 立 长 病 假 人 员 病 情 的 建 档 和 管 理 工 作 (1) 长 期 病 假 人 员 应 按 学 校 医 院 要 求 定 期 到 指 定 医 院 复 查 身 体,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复 查 者, 学 校 将 暂 缓 兑 现 其 病 假 工 资 及 其 他 福 利 待 遇 (2) 长 病 假 者 如 需 返 岗 工 作, 应 先 向 学 校 医 院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供 本 人 近 阶 段 的 病 情 材 料, 由 学 校 医 院 会 诊, 必 要 时 可 到 指 定 医 院 复 查, 出 具 返 岗 工 作 鉴 定 证 明, 最 终 由 学 校 医 院 对 其 能 否 返 岗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经 病 人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后 报 学 校 人 事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返 岗 工 作 者 应 有 二 个 月 的 试 工 期, 试 工 期 满, 恢 复 正 常 工 资 并 补 发 试 工 期 内 的 工 资 差 额 试 工 期 内 不 能 坚 持 工 作 又 请 病 假 者, 仍 按 长 病 假 对 待 (3) 列 入 长 病 假 的 人 员, 长 病 假 期 间 不 计 工 龄 5. 教 职 工 病 假 期 间 的 基 本 工 资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 以 下 简 称 工 资 ) 待 遇 参 照 皖 人 社 秘 2013 290 号 文 件 执 行 6. 病 假 期 间 绩 效 工 资 中 预 发 基 本 工 作 量 津 贴 的 发 放 ( 以 下 简 称 预 发 津 贴 ): (1) 经 批 准, 一 个 月 内 病 假 在 5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的 人 员, 不 扣 发 预 发 津 贴 ; 超 过 5 个 工 作 日 的 从 第 6 个 工 作 日 起 扣 发 预 发 津 贴 ; (2) 一 个 月 内 病 期 限 累 计 达 22 个 工 作 日 的, 或 在 病 假 期 间 从 事 校 外 兼 职 等 有 偿 服 务 的 人 员, 停 发 其 病 假 期 间 的 预 发 津 贴 ; -5-
请 假 期 满, 工 资 预 发 津 贴 恢 复 正 常 发 放, 请 假 期 间 的 工 资 预 发 津 贴 不 予 补 发 第 十 四 条 事 假 1. 各 单 位 对 工 作 人 员 因 私 请 事 假 应 从 严 掌 握, 按 照 审 批 权 限 和 程 序 办 理 事 假 时 间 每 次 一 般 在 3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最 多 不 超 过 7 工 作 日, 工 作 人 员 全 年 事 假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2. 教 职 工 事 假 期 间 的 工 资 待 遇 参 照 皖 人 社 秘 2013 290 号 文 件 执 行 3. 事 假 ( 因 私 ) 期 间 预 发 津 贴 的 发 放 (1) 经 批 准, 一 个 月 内 事 假 在 3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的 人 员, 不 扣 发 预 发 津 贴 ; 超 过 3 个 工 作 日 的 从 第 4 个 工 作 日 起 扣 发 预 发 津 贴 ; (2) 一 个 月 内 事 假 期 限 累 计 达 15 个 工 作 日 的, 或 在 事 假 期 间 从 事 校 外 兼 职 等 有 偿 服 务 的 人 员, 停 发 其 事 假 期 间 的 预 发 津 贴 ; 请 假 期 满, 工 资 预 发 津 贴 恢 复 正 常 发 放, 请 假 期 间 的 工 资 预 发 津 贴 不 予 补 发 第 十 五 条 探 亲 假 1. 探 亲 假 时 间 安 排 教 职 工 探 亲 假 应 安 排 在 寒 暑 假 进 行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经 单 位 提 供 证 明, 可 安 排 在 其 他 时 间 探 亲 假 不 能 跨 年 度 使 用 2. 范 围 和 条 件 (1) 已 转 正 定 级 的 在 职 教 职 工 与 配 偶 父 母 不 在 一 地 的, 可 -6-
以 享 受 探 亲 待 遇 (2) 符 合 探 亲 规 定 的 未 婚 教 职 工, 当 年 未 享 受 探 亲 待 遇, 到 其 父 母 所 在 地 结 婚, 按 原 探 亲 的 规 定 给 假 和 报 销 往 返 路 费, 不 再 给 婚 假 (3) 干 部 离 休 后, 可 继 续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探 亲 假 待 遇 (4) 教 职 工 丧 偶 或 离 婚 后 未 婚 者, 可 享 受 本 规 定 的 未 婚 教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的 待 遇 3.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享 受 探 亲 待 遇 (1) 夫 妻 双 方 当 年 内 有 一 方 已 享 受 了 探 望 配 偶 待 遇 的 ; (2) 学 徒 工 见 习 生 在 学 习 见 习 期 间 ; (3) 已 退 休 退 职 ( 包 括 返 聘 ) 的 教 职 工 ; (4) 教 职 工 结 婚 当 年, 已 享 受 婚 假 的 ; (5) 教 职 工 与 父 亲 或 母 亲 一 方 能 够 在 公 休 假 日 团 聚 的 ; (6) 女 教 职 工 到 配 偶 地 点 生 育, 产 假 以 后, 与 配 偶 团 聚 30 天 以 上 的, 当 年 不 再 享 受 探 亲 待 遇, 但 可 报 销 其 往 返 车 船 费 4. 假 期 规 定 (1) 职 工 探 望 配 偶 的, 每 年 可 以 报 一 次 探 亲 路 费 ; (2) 未 婚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的, 每 年 可 以 报 一 次 探 亲 路 费 ; (3) 己 婚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的, 每 四 年 可 以 报 一 次 探 亲 路 费 ; 5. 探 亲 假 待 遇 (1) 教 职 工 探 望 配 偶 和 未 婚 教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的 往 返 路 费 由 学 校 负 担 ; (2) 已 婚 教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的 往 返 路 费, 在 本 人 月 工 资 百 分 之 -7-
三 十 以 内 的, 由 本 人 自 理, 超 过 部 分 由 学 校 负 担 ; 6. 出 国 ( 境 ) 探 亲 (1) 符 合 国 家 文 件 规 定 因 公 因 私 出 国 ( 境 ) 的 人 员, 其 配 偶 及 亲 属 要 求 赴 境 外 探 亲 的, 应 到 学 校 人 事 部 门 办 理 有 关 出 国 ( 境 ) 手 续, 并 在 离 境 之 前 到 学 校 人 事 部 门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探 亲 费 用 自 理 ; (2) 出 国 探 亲 对 象 比 照 国 内 探 亲 对 象, 即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 (3) 赴 港 澳 台 探 亲 的, 假 期 一 般 不 超 出 一 个 月, 暑 假 期 间 可 放 宽 至 假 期 结 束 ; 赴 国 外 探 亲 的, 假 期 不 超 过 半 年 ; 出 国 探 亲 期 满 六 个 月,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在 外 不 能 按 期 返 校 的, 须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即 在 应 有 批 准 的 假 期 内 书 面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续 假 报 告, 经 所 在 单 位 和 学 校 批 准 同 意,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续 假 期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一 个 月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而 擅 自 出 国 ( 出 境 ), 或 出 国 ( 出 境 ) 逾 期 不 归 者, 按 自 动 离 职 处 理 (4) 出 国 ( 境 ) 探 亲 人 员 自 离 境 的 下 月 起 停 发 预 发 津 贴 第 十 六 条 婚 假 丧 假 产 假 及 计 划 生 育 假 等 按 国 家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1. 婚 假 婚 假 须 持 结 婚 证 办 理, 男 女 双 方 均 在 本 市 工 作 的 给 假 3 天, 一 方 在 外 地 工 作 的 给 假 7 天 按 法 定 婚 龄 推 迟 三 年 以 上 结 婚 的 晚 婚 者 ( 男 25 周 岁, 女 23 周 岁 ), 初 婚 延 长 假 期 20 天, 再 婚 者 给 假 3 天 婚 假 期 间, 工 资 和 预 发 津 贴 正 常 发 放 2. 丧 假 -8-
学 校 教 职 工 直 系 亲 属 ( 父 母 配 偶 和 子 女 ) 去 世 需 处 理 后 事 的, 市 内 给 假 3 天 ; 职 工 在 外 地 的 直 系 亲 属 去 世, 需 要 职 工 本 人 去 外 地 料 理 丧 事 的, 可 根 据 旅 途 实 际 需 要 时 间, 另 给 路 程 假 ; 工 资 和 预 发 津 贴 正 常 发 放 3. 产 假 (1) 产 假 原 则 上 为 98 天, 其 中 产 前 可 休 假 15 天 难 产 的 增 加 产 假 15 天, 多 胞 胎 生 育 的, 每 多 生 一 个 婴 儿, 增 加 产 假 15 天 ; (2) 女 教 职 工 二 十 四 周 岁 以 上 生 育 为 晚 育, 凡 晚 育 的 初 产 妇, 延 长 产 假 30 天 ; (3) 在 产 假 期 间 申 请 领 取 独 生 子 女 证 的, 延 长 产 假 30 天 ; (4) 经 计 划 生 育 部 门 批 准, 生 育 第 二 胎 的 女 教 职 工, 可 享 受 产 假 98 天 ( 以 上 产 假 含 分 娩 前 的 休 息 时 间 ), 不 享 受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的 假 期 ; 对 计 划 外 生 育 第 二 胎 或 第 二 胎 以 上 的 女 教 职 工, 不 给 产 假 ; (5) 产 假 期 间, 工 资 和 预 发 津 贴 正 常 发 放 4. 计 划 生 育 假 (1) 人 工 流 产 假 : 怀 孕 3 个 月 以 内 做 人 工 流 产 的 女 教 职 工 给 予 14 天 休 假 ; 怀 孕 3 个 月 以 上 做 引 产 的 女 教 职 工 给 予 30 天 休 假 (2) 放 取 节 育 环 假 : 女 教 职 工 放 节 育 环, 给 假 3 天 ; 取 节 育 环 给 假 1 天 ; 人 工 流 产 并 放 环 者 给 假 16 天 (3) 结 扎 假 : 女 教 职 工 结 扎 给 假 21 天, 人 工 流 产 并 结 扎 给 假 30 天, 引 产 并 结 扎 给 假 40 天, 产 后 结 扎 产 假 增 加 7 天 男 教 职 工 结 扎 给 假 7 天 -9-
(4) 护 理 假 : 女 方 为 晚 育 者 ( 非 我 校 职 工, 须 有 女 方 单 位 出 具 的 晚 育 证 明 ), 给 予 其 配 偶 护 理 假 10 天, 夫 妻 异 地 生 活 的, 护 理 假 为 20 天, 待 遇 比 照 探 亲 假 处 理 (5) 计 划 生 育 假 期 间, 工 资 和 预 发 津 贴 正 常 发 放 第 十 七 条 工 伤 假 教 职 工 因 工 负 伤 而 必 须 治 疗 和 休 养 的, 持 校 医 院 出 具 证 明 可 给 予 工 伤 假 工 伤 假 期 按 实 际 情 况 审 批 工 伤 假 期 间, 工 资 和 预 发 津 贴 正 常 发 放 第 十 八 条 进 修 假 经 学 校 批 准 提 高 学 历 层 次 在 职 攻 读 学 位 等 的 人 员, 持 有 关 集 中 学 习 的 通 知 并 安 排 好 工 作 后, 可 以 准 假 在 职 攻 读 学 位 的 教 职 工, 要 处 理 好 工 作 与 学 习 的 关 系, 合 理 安 排 好 选 课 与 集 中 学 习 的 时 间, 同 时 须 将 每 周 离 岗 时 间 告 知 所 在 单 位 公 派 出 国 ( 境 ) 进 修 人 员 出 国 ( 境 ) 期 限 在 三 个 月 以 内 的 预 发 津 贴 正 常 发 放, 超 过 三 个 月 的 停 发 出 国 期 间 的 预 发 津 贴, 其 他 各 项 奖 励 性 津 贴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考 核 结 果 核 发 ; 自 费 出 国 ( 境 ) 进 修 人 员 自 离 境 的 下 月 起 停 发 预 发 津 贴 第 十 九 条 假 期 计 算 婚 假 丧 假 探 亲 假 等, 均 包 括 公 休 假 日 法 定 假 日 和 寒 暑 假 日 在 内, 按 日 计 算 ; 女 教 职 工 休 产 假 期 间 如 遇 寒 暑 假 日, 假 期 可 以 顺 延 第 四 章 旷 工 及 其 处 理 第 二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按 旷 工 论 处 -10-
1.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 续 假 ) 未 经 批 准 而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者 ; 2. 工 作 调 动 者, 不 按 单 位 或 组 织 指 定 日 期 到 新 的 工 作 岗 位 上 班 者 ; 3. 因 公 出 差 逾 期 未 归, 又 未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者 ; 4. 请 假 期 满 未 归, 或 因 故 需 续 假 而 不 及 时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者 ; 5. 请 假 人 所 提 请 假 理 由 和 提 供 证 明 经 查 与 事 实 不 符 者 ; 6. 要 求 校 内 校 外 调 动 的 教 职 工, 在 学 校 未 批 准 之 前 擅 自 离 岗 者 ; 7. 校 内 私 自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者 ; 8. 借 用 等 人 员 不 履 行 协 议 或 协 议 期 限 已 满 未 续 签 协 议, 又 不 回 校 上 班 的 人 员 ; 9. 经 查 明 请 假 理 由 不 符 合 情 形, 弄 虚 作 假 的 人 员 ; 10.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在 校 外 从 事 兼 职 工 作 的 人 员 第 二 十 一 条 旷 工 的 处 理 各 单 位 须 耐 心 做 好 旷 工 者 的 教 育 与 管 理 工 作, 及 时 动 员 其 返 回 工 作 岗 位 对 于 经 教 育 不 改 者 须 给 予 适 当 的 惩 戒 与 处 分 1. 旷 工 人 员 扣 发 当 月 工 资 和 预 发 津 贴 2.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7 个 工 作 日 的, 年 度 考 核 定 为 不 合 格, 停 发 全 年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3. 连 续 旷 工 超 过 10 个 工 作 日 或 者 一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的, 按 规 定 学 校 可 以 随 时 单 方 面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第 五 章 附 则 -11-
第 二 十 二 条 教 职 工 请 假 及 旷 工 期 间, 其 工 资 ( 福 利 ) 的 发 放 按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工 资 ( 福 利 )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考 勤 工 作 弄 虚 作 假 的,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将 严 肃 处 理, 并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领 导 及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情 节 严 重 的, 按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教 职 工 请 病 事 假 期 间, 从 事 校 外 兼 职 等 盈 利 性 活 动 的, 一 经 查 实, 经 批 评 教 育 无 效, 或 屡 教 不 改 者, 按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予 以 辞 退 对 于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骗 取 病 假 而 从 事 校 外 兼 职 等 盈 利 性 活 动 的 教 职 工 徇 情 虚 开 病 假 证 明 而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医 务 人 员, 学 校 将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暂 行 规 定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校 人 字 2005 6 号 文 件 同 时 废 止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暂 行 规 定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12-
附 表 一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教 职 工 月 度 考 勤 全 勤 人 员 统 计 表 ( 年 月 ) 单 位 ( 盖 章 ): 实 有 : 人 全 勤 : 人 填 报 时 间 : 序 号 单 位 部 门 姓 名 人 员 类 别 备 注 经 办 人 签 名 : 负 责 人 签 名 :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教 职 工 月 度 考 勤 非 全 勤 人 员 统 计 表 ( 年 月 ) 单 位 ( 盖 章 ): 实 有 : 人 全 勤 : 人 填 报 时 间 : 不 在 岗 不 在 岗 时 序 号 单 位 部 门 姓 名 人 员 类 别 事 由 间 ( 天 ) 经 办 人 签 名 : 负 责 人 签 名 : 说 明 : 1 人 员 类 别 选 填 管 理 人 员 专 职 辅 导 员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其 他 专 技 人 员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2 不 在 岗 主 要 有 事 假 病 假 婚 假 产 假 探 亲 假 丧 假 在 职 学 历 进 修 博 士 后 研 究 访 学 合 作 研 究 挂 职 实 践 锻 炼 擅 自 离 岗 等 -13-
附 表 二 单 位 请 假 事 由 所 在 单 位 审 批 意 见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教 职 工 请 假 审 批 表 (20 ) 第 号 姓 名 因, 本 人 申 请 事 假 ( ) 病 假 ( ) 婚 假 ( ) 产 假 ( ) 工 伤 假 ( ) 丧 假 ( ) 探 亲 假 ( ) 培 训 假 ( ) 其 他 假 ( ), 时 间 自 年 月 日 始 至 年 月 日 止 共 计 ( ) 天 本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同 意 该 同 志 的 请 假 申 请, 请 假 时 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名 :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学 校 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备 注 1 请 将 校 医 院 审 核 后 的 病 假 证 明 及 其 他 请 假 事 由 等 材 料 附 后 2 请 将 请 假 审 批 表 随 单 位 月 考 勤 统 计 表 一 并 报 人 事 处 备 案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办 公 室 2014 年 2 月 21 日 印 发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