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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码 3 / 44 附 件 1: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培 养 高 素 质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根 据 国 家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印 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院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 以 下 简 称 住 培 ) 是 指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学 生, 在 完 成 医 学 院 校 教 育 之 后, 以 住 院 医 师 身 份 在 认 定 的 培 训 基 地 接 受 以 提 高 临 床 能 力 为 主 的 系 统 性 规 范 化 培 训 第 四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对 象 : ( 一 ) 拟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的 高 等 院 校 医 学 类 相 应 专 业 ( 指 临 床 医 学 类 口 腔 医 学 类 中 医 学 类 等 )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 ( 二 ) 已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并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需 要 接 受 培 训 的 人 员 ;

( 三 ) 其 他 需 要 接 受 培 训 的 人 员 第 五 条 培 训 对 象 包 括 : ( 一 ) 本 院 的 医 生 按 规 定 参 加 住 培 ; 页 码 4 / 44 ( 二 ) 受 其 他 单 位 委 托 来 院 参 加 住 培 的 医 生 ; ( 三 )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来 院 住 培 的 医 生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 第 六 条 院 长 分 管 副 院 长 专 业 基 地 主 任 对 住 培 工 作 负 责, 并 充 分 发 挥 医 学 教 育 委 员 会 轮 转 科 室 教 研 室 的 优 势 和 作 用 第 七 条 医 院 各 相 关 部 门 科 室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做 好 住 培 工 作 : ( 一 )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小 组 ( 办 公 室 挂 靠 医 疗 事 务 部 ) 负 责 全 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组 织 实 施 与 管 理 ; 建 立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 开 展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督 导 等 ( 二 )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按 三 方 协 议 的 内 容 做 好 培 训 对 象 的 五 险 一 金 管 理 报 考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等 事 务 ( 三 ) 行 政 及 保 障 事 务 部 负 责 做 好 培 训 对 象 的 住 宿 餐 饮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人 身 安 全 保 险 等 保 障 事 务 ( 四 ) 财 务 部 负 责 做 好 国 家 专 项 经 费 的 管 理, 负 责 根 据

页 码 5 / 44 卫 计 委 专 业 基 地 的 考 勤 及 考 核 情 况 发 放 住 培 对 象 的 补 助 绩 效 ( 五 ) 各 专 业 基 地 负 责 制 定 培 训 计 划, 开 展 年 度 考 核 指 导 轮 转 科 室 开 展 日 常 考 核 和 出 科 考 核, 组 织 专 业 理 论 授 课 等, 对 培 训 质 量 负 责 ( 六 ) 各 轮 转 科 室 根 据 国 家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细 则 及 专 业 基 地 制 定 的 培 训 计 划, 做 好 日 常 带 教 教 学 查 房 病 例 讨 论 小 讲 课 日 常 考 核 和 出 科 考 核 等 工 作 第 三 章 专 业 基 地 第 八 条 专 业 基 地 由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建 的 专 家 委 员 会 或 委 托 的 行 业 组 织 依 照 国 家 培 训 基 地 标 准 等 规 定 进 行 认 定 第 九 条 专 业 基 地 实 行 动 态 评 估 管 理 住 培 管 理 办 公 室 协 助 各 专 业 基 地 做 好 基 地 评 审 复 审 迎 检 等 工 作 第 十 条 专 业 基 地 应 具 备 满 足 本 专 业 和 相 关 专 业 培 训 要 求 的 人 员 架 构 师 资 队 伍 诊 疗 规 模 病 例 病 种 病 床 规 模 教 学 设 施 等 培 训 条 件, 保 证 培 训 质 量 第 四 章 培 训 招 收 第 十 一 条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根 据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页 码 6 / 44 门 的 要 求, 依 据 各 专 业 基 地 的 培 训 容 量, 制 定 招 收 计 划 第 十 二 条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招 收 组 织 工 作, 适 时 将 基 地 基 本 情 况 招 收 计 划 报 名 条 件 招 录 程 序 等 信 息 向 社 会 公 布, 接 受 申 请 培 训 人 员 咨 询 等 第 十 三 条 各 专 业 基 地 负 责 培 训 招 收 的 笔 试 面 试 确 定 人 选 等 考 核 工 作 确 定 招 录 的 对 象, 经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审 批 同 意 后 发 布 录 取 通 知 第 五 章 培 训 实 施 第 十 四 条 培 训 对 象 以 住 院 医 师 身 份 在 医 院 接 受 规 范 化 培 训, 培 训 年 限 参 照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标 准, 一 般 为 3 年 ( 一 ) 已 具 有 医 学 类 相 应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历 的 人 员 或 已 从 事 临 床 医 疗 工 作 的 医 师 参 加 培 训, 由 各 专 业 基 地 根 据 其 临 床 经 历 诊 疗 能 力 或 通 过 考 核 的 方 式 确 定 其 接 受 培 训 的 具 体 时 间 内 容 ( 二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完 成 培 训 或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由 培 训 对 象 提 出 申 请, 经 专 业 基 地 主 任 同 意 后, 培 训 时 间 可 适 当 顺 延 顺 延 的 时 间 以 培 训 对 象 补 足 轮 转 培 训 的 时 间 为 准 顺 延 期 间 的 费 用 由 个 人 承 担 第 十 五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依 据 国 家 培 训 内 容 与

页 码 7 / 44 标 准, 分 不 同 专 业 进 行 实 施 培 训 的 核 心 是 提 高 岗 位 胜 任 能 力 ( 包 括 : 临 床 思 维 能 力 疾 病 诊 治 能 力 技 能 操 作 能 力 人 文 沟 通 能 力 团 队 合 作 能 力 学 习 成 长 能 力 等 ) 第 十 六 条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 医 德 医 风 政 策 法 规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人 文 医 学 等, 重 点 提 高 临 床 规 范 诊 疗 能 力, 适 当 兼 顾 临 床 教 学 和 科 研 素 养 第 十 七 条 培 训 实 行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对 培 训 招 收 培 训 实 施 培 训 评 估 培 训 考 核 等 工 作, 实 施 全 过 程 登 记 管 理, 逐 步 过 渡 到 信 息 化 管 理 专 业 基 地 和 培 训 对 象 应 及 时 准 确 详 实 地 将 培 训 过 程 和 培 训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作 为 培 训 过 程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六 章 培 训 考 核 第 十 八 条 培 训 考 核 包 括 过 程 考 核 和 结 业 考 核, 以 过 程 考 核 为 重 点 第 十 九 条 过 程 考 核 是 对 住 院 医 师 轮 转 培 训 过 程 的 动 态 综 合 评 价, 一 般 分 为 日 常 考 核 出 科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日 常 考 核 出 科 考 核 由 专 业 基 地 指 导 轮 转 科 室 执 行, 一 般 安 排 在 某 专 业 科 室 轮 转 培 训 结 束 前 一 周 进 行, 内 容 包 括 医 德 医 风 出 勤 情 况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培 训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和 参 加 业 务 学 习 等 方 面 年 度 考 核 由 专 业 基 地 负 责 执 行, 考 核 内 容 由 专 业

页 码 8 / 44 基 地 根 据 国 家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大 纲 要 求 制 定 第 二 十 条 过 程 考 核 合 格 和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通 过 的 培 训 对 象, 可 申 请 参 加 省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的 结 业 考 核 结 业 考 核 包 括 理 论 考 核 和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第 二 十 一 条 通 过 结 业 考 核 的 培 训 对 象, 获 颁 发 统 一 制 式 的 合 格 证 书 第 七 章 培 训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培 训 对 象 是 医 院 住 院 医 师 队 伍 的 一 部 分, 依 照 深 圳 市 相 关 规 定 享 受 待 遇, 并 遵 守 本 院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住 培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与 培 训 对 象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的 具 体 事 宜 ( 一 ) 单 位 委 派 的 培 训 对 象 : 由 委 派 单 位 培 训 对 象 与 本 院 三 方 签 订 委 托 培 训 协 议 ( 二 )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的 培 训 对 象 : 由 培 训 对 象 和 本 院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 三 ) 本 院 医 生 : 按 员 工 合 同 人 力 资 源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期 间 的 绩 效, 参 照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经 费 使 用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培 训 对 象 在 规 范 化 培 训 前 已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应 当 将 培 训 基 地 增 加 注 册 为 执 业 地 点, 可

页 码 9 / 44 不 限 执 业 范 围 培 训 期 间 尚 未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可 在 具 有 执 业 资 格 的 带 教 老 师 指 导 下, 进 行 临 床 诊 疗 工 作 第 二 十 六 条 培 训 对 象 在 规 范 化 培 训 期 间, 可 依 照 执 业 医 师 法 相 关 规 定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后, 其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应 当 注 明 类 别, 可 不 注 明 执 业 范 围, 但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填 写 规 范 化 培 训 信 息 第 八 章 保 障 措 施 第 二 十 七 条 逐 步 建 立 国 家 专 项 投 入 医 院 自 筹 社 会 支 持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投 入 机 制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培 训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设 备 购 置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师 资 培 训 住 培 管 理 等, 医 院 应 设 经 费 预 算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原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住 院 ( 全 科 )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即 行 废 止

页 码 10 / 44 附 件 2: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职 责 及 督 导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广 东 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实 施 办 法 要 求, 完 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组 织 架 构, 不 断 提 高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水 平 和 质 量,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组 织 架 构 中 的 分 工, 明 确 职 责 第 二 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小 组 职 责 第 三 条 在 医 学 教 育 委 员 会 的 基 础 上 成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管 理 小 组 ( 简 称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 负 责 本 院 住 培 工 作, 组 长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第 四 条 由 院 长 担 任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组 长 ( 基 地 主 任 ) 分 管 副 院 长 为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副 组 长 ( 基 地 副 主 任 ) 副 组 长 负 责 主 持 日 常 工 作 第 五 条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 挂 靠 医 疗 事 务 部 ),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担 任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秘 书 ( 住 培 基 地 秘 书 ) 第 六 条 每 年 负 责 召 集 专 业 基 地 主 任 轮 转 科 室 主 任

页 码 11 / 44 教 学 秘 书 等, 举 行 不 少 于 两 次 的 工 作 会 议, 研 究 解 决 住 培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关 键 问 题 第 七 条 负 责 督 促 专 业 基 地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落 实 考 核 保 证 培 训 质 量 等, 并 定 期 评 估 总 结 第 八 条 负 责 对 专 业 基 地 的 各 项 住 培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提 出 建 议 第 三 章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职 责 第 九 条 在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领 导 下, 负 责 住 培 管 理 工 作 科 室 协 调 外 单 位 联 系 等 第 十 条 负 责 发 布 住 培 实 施 办 法 考 核 方 案 检 查 及 督 导 措 施 等 规 章 制 度 第 十 一 条 负 责 组 织 住 培 学 员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协 助 专 业 基 地 轮 转 科 室 开 展 日 常 考 核 出 科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等 第 十 二 条 负 责 组 织 住 培 学 员 的 岗 前 培 训, 为 每 位 学 员 建 立 住 培 档 案 第 十 三 条 根 据 各 专 业 基 地 的 培 训 计 划 协 调 全 院 住 培 学 员 的 科 室 轮 转, 负 责 住 培 全 院 公 共 理 论 课 的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四 条 负 责 对 专 业 基 地 轮 转 科 室 进 行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不 定 期 对 带 教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第 十 五 条 负 责 组 织 评 选 优 秀 住 培 管 理 者 优 秀 带 教 老 师 优 秀 住 培 学 员 等 第 十 六 条 负 责 记 录 每 位 住 培 学 员 的 考 勤, 并 根 据 考 勤

及 考 核 情 况 发 放 绩 效 医 疗 事 务 部 页 码 12 / 44 第 十 七 条 与 专 业 基 地 一 起 定 期 检 查 住 培 学 员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轮 转 登 记 手 册 等 资 料 是 否 按 国 家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的 要 求 完 成 规 定 病 例 病 种 和 技 能 操 作, 轮 转 科 室 负 责 人 带 教 老 师 等 是 否 及 时 审 核 签 字 第 十 八 条 组 织 召 开 住 培 学 员 座 谈 会, 了 解 学 员 的 生 活 学 习 情 况 第 十 九 条 负 责 带 教 老 师 的 遴 选 管 理 考 核 等 第 二 十 条 协 助 组 织 住 培 学 员 参 加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协 助 办 理 执 业 注 册 变 更 手 续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住 培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向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汇 报 第 四 章 专 业 基 地 主 任 教 学 主 任 及 秘 书 职 责 第 二 十 二 条 专 业 基 地 主 任 由 对 应 专 业 的 科 室 负 责 人 担 任, 是 本 专 业 基 地 住 培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全 面 负 责 本 专 业 基 地 的 住 培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教 学 主 任 秘 书 在 专 业 基 地 主 任 的 领 导 下, 具 体 执 行 本 专 业 住 培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十 四 条 负 责 住 培 学 员 招 录 的 审 查 面 试 考 核 工 作, 向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提 出 招 生 建 议 第 二 十 五 条 负 责 制 定 住 培 学 员 的 培 训 计 划 保 证 培 训

页 码 13 / 44 质 量, 负 责 督 促 住 培 学 员 按 计 划 完 成 轮 转 考 核 手 册 登 记, 负 责 住 培 学 员 的 考 勤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负 责 为 每 位 住 培 学 员 指 定 一 位 住 培 导 师 开 展 入 培 或 入 科 教 育 第 二 十 七 条 组 织 本 专 业 师 资 的 带 教 培 训 负 责 住 培 学 员 的 专 业 理 论 课 程 学 习 第 二 十 八 条 每 年 召 开 不 少 于 两 次 的 专 业 基 地 工 作 会 议, 对 住 培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解 决 可 能 存 在 的 问 题 第 二 十 九 条 接 受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上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检 查 评 审 对 本 专 业 基 地 的 住 培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第 五 章 轮 转 科 室 主 任 及 秘 书 职 责 第 三 十 条 轮 转 科 室 主 任 由 对 应 科 室 ( 或 亚 专 科 ) 负 责 人 担 任, 负 责 本 科 室 的 住 培 工 作 第 三 十 一 条 科 室 秘 书 ( 教 学 秘 书 ) 在 轮 转 科 室 主 任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本 科 室 住 培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十 二 条 负 责 为 每 位 入 科 住 培 学 员 指 定 一 位 带 教 老 师 按 国 家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和 专 业 基 地 的 培 训 计 划 要 求 开 展 住 培 带 教 第 三 十 三 条 按 要 求 组 织 住 培 学 员 的 入 科 教 育, 在 专 业 基 地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日 常 考 核 出 科 考 核 将 完 整 的 原 始 资 料 ( 如 考 核 试 卷 评 分 表 成 绩 表 等 ) 记 录 存 档 第 三 十 四 条 按 要 求 组 织 教 学 查 房 小 讲 课 疑 难 病 例

页 码 14 / 44 讨 论 等 将 完 整 的 原 始 资 料 ( 如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表 签 到 表 课 件 培 训 照 片 等 ) 记 录 存 档 第 三 十 五 条 督 促 住 培 学 员 按 要 求 完 成 轮 转 考 核 手 册 登 记, 定 期 检 查 签 字 第 三 十 六 条 负 责 住 培 学 员 在 本 科 室 轮 转 期 间 的 考 勤 审 核 签 字 第 三 十 七 条 接 受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专 业 基 地 的 检 查 评 估, 对 带 教 老 师 的 住 培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对 本 科 室 的 住 培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第 六 章 住 培 导 师 职 责 第 三 十 八 条 住 培 导 师 是 为 住 培 学 员 一 对 一 指 定 的 全 程 导 师, 负 责 学 员 住 培 期 间 的 学 习 生 活 及 情 绪 支 持 由 专 业 基 地 负 责 指 定, 报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三 十 九 条 每 季 度 与 学 员 谈 心 一 次, 了 解 学 员 工 作 学 习 及 培 训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需 求 对 解 决 不 了 的 问 题, 及 时 向 专 业 基 地 主 任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报 告 第 四 十 条 指 导 并 修 改 学 员 的 综 述 论 文 指 导 学 员 开 展 科 研 教 学 工 作 第 四 十 一 条 定 期 检 查 学 员 是 否 按 计 划 轮 转, 督 促 学 员 按 要 求 完 成 病 例 病 种 数 技 能 操 作 等 培 训 任 务

第 七 章 带 教 老 师 职 责 页 码 15 / 44 第 四 十 二 条 带 教 老 师 是 学 员 科 室 轮 转 期 间 的 老 师, 具 体 负 责 学 员 在 轮 转 科 室 的 带 教 工 作 由 轮 转 科 室 指 定, 报 专 业 基 地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备 案 第 四 十 三 条 带 教 老 师 应 参 加 带 教 师 资 培 训, 取 得 住 培 师 资 合 格 证 书 严 格 按 照 培 训 大 纲 的 要 求 进 行 带 教, 保 证 学 员 完 成 规 定 的 培 训 任 务 第 四 十 四 条 负 责 住 培 学 员 在 本 轮 转 科 室 期 间 的 考 勤, 并 记 录 在 考 勤 登 记 本 上 第 四 十 五 条 对 住 培 学 员 在 本 轮 转 科 室 的 所 有 诊 疗 活 动 负 责, 及 时 检 查 学 员 医 疗 文 书 情 况, 及 时 审 核 学 员 培 训 记 录 情 况 并 签 字 第 四 十 六 条 指 导 住 培 学 员 落 实 首 诊 负 责 制 值 班 与 交 接 班 制 度 三 级 医 师 查 房 制 度 查 对 制 度 等 医 疗 核 心 制 度 第 四 十 七 条 指 导 和 督 促 住 培 学 员 参 加 各 类 医 疗 业 务 活 动 学 术 讲 座 病 历 讨 论 等 第 八 章 住 培 督 导 办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由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专 业 基 地 科 室 轮 转 科 室 的 人 员 组 成 督 导 小 组, 每 个 督 导 小 组 由 两 至 三 名 成 员 组 成 第 四 十 九 条 由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安 排, 定 期 ( 一 般 是 2 个 月 ) 派 督 导 小 组 对 专 业 基 地 轮 转 科 室 的 住 培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原 则 上 应 安 排 非 本 科 室 的 人 员 进 行 督 导

页 码 16 / 44 第 五 十 条 督 导 小 组 的 检 查 内 容 : 住 培 学 员 的 日 常 培 训 入 科 教 育 日 常 考 核 教 学 查 房 出 科 考 核 小 讲 课 专 业 理 论 课 学 员 对 科 室 及 带 教 老 师 的 反 馈 意 见 等 第 五 十 一 条 督 导 小 组 的 反 馈 意 见, 经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审 阅 后, 转 达 相 关 科 室 知 悉, 用 于 改 进 住 培 工 作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页 码 17 / 44 附 件 3: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住 培 学 员 的 出 科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和 结 业 考 核 管 理, 确 保 考 核 工 作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有 效 根 据 国 家 卫 计 委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要 求 并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考 核 的 目 的 是 评 估 住 培 学 员 是 否 达 到 国 家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规 定 的 要 求 第 三 条 考 核 包 括 过 程 考 核 ( 含 日 常 考 核 出 科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 和 结 业 考 核 一 般 的 安 排 是 : 日 常 考 核 根 据 学 员 的 培 训 进 度 情 况 动 态 进 行 ; 出 科 考 核 安 排 在 学 员 轮 转 科 室 结 束 前 一 周 进 行 ; 年 度 考 核 安 排 在 学 员 轮 转 一 个 年 度 结 束 前 进 行 ; 结 业 考 核 在 培 训 结 束 时 进 行 第 二 章 考 核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第 四 条 考 核 工 作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 ( 一 ) 日 常 考 核 出 科 考 核 : 在 专 业 基 地 的 指 导 下, 由 各 轮 转 科 室 负 责 由 轮 转 科 室 负 责 人 审 核 考 核 结 果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并 签 字, 报 专 业 基 地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存 档

页 码 18 / 44 ( 二 ) 年 度 考 核 : 由 学 员 所 属 专 业 基 地 负 责 由 专 业 基 地 主 任 审 核 考 核 结 果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并 签 字, 报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存 档 ( 三 ) 结 业 考 核 : 由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根 据 省 市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通 知 要 求, 与 专 业 基 地 共 同 对 符 合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的 学 员 进 行 初 审 初 审 合 格 的 学 员, 按 要 求 参 加 省 市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结 业 考 核 第 五 条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的 职 责 是 : 研 究 确 定 考 核 模 式 规 范 考 务 管 理 协 调 考 核 安 排 监 督 各 专 业 基 地 和 轮 转 科 室 的 考 核 工 作 等 第 六 条 专 业 基 地 的 职 责 是 : 负 责 制 定 本 专 业 住 培 学 员 的 考 核 方 案 建 立 考 核 题 库 选 拔 考 官 组 织 年 度 考 核 指 导 日 常 考 核 及 出 科 考 核 对 考 核 结 果 负 责 等 第 七 条 轮 转 科 室 的 职 责 是 : 根 据 专 业 基 地 的 要 求 制 定 不 同 专 业 住 培 学 员 的 日 常 考 核 出 科 考 核 模 式, 收 集 考 核 病 例 题 目, 参 加 考 官 培 训, 实 施 日 常 考 核 出 科 考 核, 对 考 核 结 果 负 责 等 第 八 条 考 核 的 标 准 由 专 业 基 地 参 照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的 要 求 制 定, 包 括 具 体 评 分 表 评 分 细 则 合 格 标 准 等

第 三 章 过 程 考 核 页 码 19 / 44 第 九 条 过 程 考 核 是 对 培 训 学 员 在 培 训 期 间 临 床 能 力 水 平 与 素 质 的 动 态 评 价, 主 要 包 括 在 日 常 考 核 出 科 考 核 及 年 度 考 核 第 十 条 考 核 的 内 容 涉 及 医 德 医 风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出 勤 情 况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培 训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参 加 业 务 学 习 情 况 等 第 十 一 条 日 常 考 核 出 科 考 核 主 要 由 轮 转 科 室 在 专 业 基 地 的 指 导 下 实 施 考 核 结 果 及 时 记 录 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核 手 册 第 十 二 条 年 度 考 核 由 专 业 基 地 负 责 实 施,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协 助 具 体 实 施 考 核 结 果 及 时 记 录 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考 核 手 册 第 四 章 结 业 考 核 第 十 三 条 结 业 考 核 是 衡 量 住 培 整 体 效 果 的 结 果 性 综 合 评 价, 由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分 为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和 专 业 理 论 考 核 两 部 分 ( 一 )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主 要 检 验 培 训 对 象 是 否 具 有 规 范 的 临 床 操 作 技 能 和 独 立 处 理 专 业 常 见 多 发 疾 病 的 能 力, 采 取 模 拟 操 作 或 临 床 操 作 等 形 式 进 行 ( 二 ) 专 业 理 论 考 核 主 要 评 价 培 训 对 象 综 合 运 用 临 床 基 本 知 识 经 验, 安 全 有 效 规 范 地 从 事 临 床 诊 疗 活 动 的 能 力, 原 则 上 采 取 人 机 对 话 考 试 形 式, 考 核 试 题 从 国 家 设 立 的 理 论 考 核 题 库 中 抽 取 第 十 四 条 结 业 考 核 在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考 核 基

地 进 行 医 疗 事 务 部 页 码 20 / 44 第 十 五 条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员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报 名, 并 与 专 业 基 地 一 起 对 报 名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第 五 章 考 核 结 果 评 定 与 使 用 第 十 六 条 日 常 考 核 出 科 考 核 的 结 果 由 轮 转 科 室 负 责 公 布, 报 专 业 基 地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存 档 日 常 考 核 出 科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允 许 补 考 一 次 出 科 考 核 补 考 不 合 格 者, 由 专 业 基 地 负 责 重 新 安 排 该 科 室 的 轮 转 第 十 七 条 年 度 考 核 的 结 果 由 专 业 基 地 负 责 公 布, 报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存 档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允 许 补 考 一 次 补 考 不 合 格 者, 由 专 业 基 地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批 准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结 业 考 核 的 结 果 由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公 布 结 业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经 专 业 基 地 提 出 申 请, 报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批 准 同 意 后, 允 许 补 考 一 次 3 年 内 未 通 过 结 业 考 核 者, 如 再 次 申 请 结 业 考 核, 需 重 新 参 加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培 训 相 关 费 用 由 个 人 承 担 第 十 九 条 通 过 结 业 考 核 者, 由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国 家 统 一 制 式 的 合 格 证 书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页 码 21 / 44 第 二 十 条 轮 转 科 室 专 业 基 地 在 过 程 考 核 中 对 弄 虚 作 假 的 住 培 学 员 须 予 以 批 评, 责 成 其 重 新 考 核 情 节 严 重 的 延 长 培 训 时 间 或 取 消 培 训 资 格 对 结 业 考 核 中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参 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因 疾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的, 需 提 交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经 审 核 同 意 可 顺 延 参 加 考 核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原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住 院 ( 全 科 ) 医 师 培 训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即 行 废 止

页 码 22 / 44 附 件 4: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经 费 使 用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推 荐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确 保 住 培 各 项 工 作 有 序 开 展, 根 据 国 家 对 住 培 专 项 经 费 的 管 理 要 求, 结 合 医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资 金 采 取 多 渠 道 投 入 的 原 则, 逐 步 建 立 国 家 专 项 投 入 医 院 自 筹 社 会 支 持 的 多 元 投 入 机 制 第 三 条 住 培 资 金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并 实 行 科 学 安 排 合 理 配 置 权 责 明 确 规 范 管 理 的 原 则 第 二 章 住 培 资 金 的 来 源 与 使 用 第 四 条 住 培 资 金 的 来 源 : ( 一 ) 国 家 及 深 圳 市 下 拨 的 住 培 学 员 生 活 补 助 基 地 建 设 专 项 经 费 ; ( 二 ) 医 院 用 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预 算 经 费 ; ( 三 ) 社 会 支 持 的 其 他 经 费 第 五 条 住 培 资 金 的 用 途 : ( 一 ) 用 于 发 放 住 培 学 员 的 生 活 补 助 绩 效 ; ( 二 ) 用 于 改 善 培 训 条 件 ; ( 二 ) 用 于 开 展 住 培 管 理 工 作 师 资 培 养 学 员 住 宿 评 选 优 秀 等

页 码 23 / 44 第 六 条 受 单 位 委 托 来 院 住 培 的 学 员, 由 所 属 单 位 负 责 住 培 期 间 的 工 资 绩 效 五 险 一 金 等 第 七 条 本 院 医 生 参 加 住 培, 其 待 遇 按 员 工 合 同 的 约 定 及 人 力 资 源 部 政 策 执 行 第 八 条 社 会 人 员 来 院 住 培, 医 院 可 予 一 定 的 绩 效 第 九 条 延 期 培 训 的 学 员 在 延 长 培 训 期 间 的 费 用, 由 个 人 承 担 第 三 章 住 培 资 金 的 管 理 与 监 督 第 十 条 财 务 部 负 责 对 住 培 资 金 进 行 专 项 管 理, 确 保 资 金 安 全 合 规 有 效 使 用 第 十 一 条 财 务 部 负 责 住 培 人 员 的 工 资 绩 效 五 险 一 金 等 的 扣 发 第 十 二 条 住 培 基 金 严 格 按 医 院 制 定 的 标 准 执 行,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财 务 部 应 加 强 住 培 资 金 的 内 控 和 监 督 第 四 章 住 培 学 员 的 待 遇 第 十 三 条 深 圳 市 招 录 的 住 培 学 员 生 活 补 助, 参 照 深 圳 市 事 业 单 位 普 通 雇 员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初 级 工 资 福 利 性 经 费 核 拨 标 准, 具 体 操 作 按 深 圳 市 住 培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的 通 知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本 院 向 住 培 学 员 发 放 一 定 的 绩 效, 绩 效 标 准 如 下 : ( 一 ) 住 培 第 一 年 1500 元 / 月 ; ( 二 ) 住 培 第 二 年 2000 元 / 月 ; ( 三 ) 住 培 第 三 年 2500 元 / 月 ;

( 四 ) 本 院 医 生 参 加 住 培, 不 享 有 住 培 绩 效 页 码 24 / 44 第 十 五 条 住 培 绩 效 从 学 员 报 到 后 开 始 计 发, 由 专 业 基 地 根 据 学 员 每 月 的 考 勤 考 核 情 况 制 作 成 报 表, 经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登 记 核 实 后 交 财 务 部 发 放 经 请 假 同 意 离 开 医 院 超 过 7 天 ( 含 7 天 ) 者, 按 实 际 出 勤 天 数 计 发 当 月 绩 效 第 十 六 条 学 员 可 获 提 供 免 费 或 低 收 费 住 宿, 具 体 按 行 政 及 保 障 事 务 部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学 员 可 凭 员 工 就 餐 卡 在 员 工 餐 厅 用 餐, 享 受 院 内 商 店 的 员 工 折 扣 室 第 十 八 条 学 员 可 在 医 院 图 书 馆 免 费 借 阅 使 用 阅 览 室 和 自 习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页 码 25 / 44 附 件 5: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师 资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落 实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培 养 高 水 平 的 师 资 队 伍 根 据 国 家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师 资 ( 简 称 住 培 师 资 ) 是 指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有 较 好 临 床 工 作 能 力 业 务 水 平 高 带 教 能 力 强 及 职 业 道 德 高 尚 的 高 年 资 驻 院 医 生 及 以 上 职 务 的 医 生 第 三 条 住 培 师 资 实 行 双 导 师 制, 包 括 住 培 导 师 带 教 老 师 两 种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 第 四 条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各 专 业 基 地 轮 转 科 室 对 住 培 师 资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第 五 条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负 责 师 资 的 管 理 带 教 质 量 评 估 健 全 激 励 机 制 制 定 师 资 培 训 计 划 配 合 专 业 基 地 实 施 师 资 培 训 等 第 六 条 专 业 基 地 负 责 本 专 业 师 资 的 培 训, 包 括 理 论 授 课 技 巧 临 床 带 教 方 法 专 业 理 论 学 习 等 第 七 条 轮 转 科 室 负 责 推 荐 带 教 师 资, 协 助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进 行

页 码 26 / 44 带 教 质 量 评 估, 协 助 专 业 基 地 进 行 带 教 老 师 培 训 等 第 八 条 师 资 遴 选 条 件 : ( 一 ) 住 培 导 师 : 经 专 业 基 地 推 荐, 由 职 业 道 德 高 尚 带 教 经 验 丰 富 具 有 较 强 沟 通 能 力 工 作 积 极 主 动 的 高 年 资 医 生 担 任 一 般 住 培 导 师 应 取 得 市 级 ( 或 省 级 ) 住 培 师 资 培 训 并 获 得 合 格 证 ( 二 ) 带 教 老 师 : 经 轮 转 科 室 推 荐, 由 职 业 道 德 高 尚 临 床 经 验 丰 富 有 带 教 能 力 和 经 验 工 作 积 极 的 高 年 资 医 生 担 任 一 般 带 教 老 师 应 参 加 院 级 住 培 师 资 培 训 并 获 得 合 格 证 第 九 条 师 资 遴 选 程 序 : 医 生 经 科 室 推 荐 ( 住 培 导 师 由 专 业 基 地 签 字 同 意 带 教 老 师 由 轮 转 科 室 签 字 同 意 ), 报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汇 总, 经 培 训 合 格 后 上 岗 第 十 条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对 所 有 经 过 资 格 认 定 的 师 资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建 立 师 资 管 理 库 第 十 一 条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负 责 建 立 师 资 个 人 教 学 档 案, 内 容 包 括 : 师 资 申 请 表 职 务 情 况 教 学 情 况 科 研 情 况 等 第 十 二 条 师 资 职 责 参 照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职 责 及 督 导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章 师 资 培 训 第 十 三 条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负 责 制 定 师 资 培 训 计 划, 协 同 专 业 基 地 一 起 实 施

页 码 27 / 44 第 十 四 条 专 业 基 地 和 轮 转 科 室 应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师 资 业 务 学 习, 不 断 提 高 师 资 整 体 素 质 第 十 五 条 鼓 励 采 取 选 派 住 培 师 资 到 示 范 住 培 基 地 学 习 邀 请 外 院 专 家 来 院 指 导 等 方 式, 培 养 我 院 住 培 师 资 第 十 六 条 对 新 上 岗 的 师 资, 上 岗 前 必 须 经 过 相 应 的 培 训, 包 括 组 织 教 学 查 房 病 例 讨 论 理 论 授 课 等 能 力 评 估, 认 定 合 格 后 才 允 许 带 教 第 四 章 师 资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第 十 七 条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师 资 的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采 用 不 同 评 估 方 式 动 态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内 容 : ( 一 ) 带 教 工 作 态 度 : 工 作 积 极 主 动, 有 责 任 心 进 取 心 ; ( 二 ) 带 教 工 作 能 力 : 业 务 能 力 管 理 能 力 教 学 沟 通 能 力 ; ( 三 ) 带 教 工 作 数 量 : 主 要 参 考 学 员 登 记 手 册 的 记 录 ( 四 ) 带 教 工 作 质 量 : 选 择 教 学 查 房 / 病 例 讨 论 / 小 讲 课 等 方 式, 现 场 施 教 同 时 参 考 住 培 学 员 对 师 资 的 评 估 评 价 第 十 九 条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结 果, 由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负 责 报 告 相 关 科 室 主 管, 作 为 该 医 生 绩 效 考 核 的 参 考 指 标 之 一 第 二 十 条 对 于 连 续 两 次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不 合 格 的 师 资, 取 消 其

住 培 师 资 资 格 医 疗 事 务 部 页 码 28 / 44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页 码 29 / 44 附 件 6: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学 员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保 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学 员 ( 以 下 简 称 学 员 ) 的 培 养 质 量, 理 顺 学 员 住 培 期 间 的 管 理 根 据 国 家 省 市 关 于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员 在 本 院 住 培 期 间 接 受 专 业 基 地 和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的 双 重 管 理 学 员 在 协 同 单 位 轮 转 社 区 基 地 培 训 理 论 学 习 期 间, 遵 照 所 在 单 位 的 学 员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条 学 员 进 入 专 业 基 地 轮 转 科 室 学 习 前, 须 凭 身 份 证 录 取 证 明 等 有 效 材 料 到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办 理 报 到 注 册 入 住 等 手 续, 并 参 加 学 员 岗 前 培 训 第 四 条 学 员 岗 前 培 训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医 院 历 史 及 医 院 发 展 情 况 介 绍 ( 二 ) 医 德 医 风 和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三 )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医 学 继 续 教 育 制 度 介 绍 ( 四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介 绍 ( 五 ) 医 院 工 作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医 疗 安 全 及 各 类 岗 位 职 责 教 育 ( 六 ) 感 染 控 制 传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人 员 自 身 防 护 教 育 ( 七 ) 人 事 管 理 薪 酬 福 利 考 勤 制 度 介 绍 ( 八 ) 安 全 生 产 消 防 知 识 教 育 ( 九 ) 其 他 住 培 学 员 应 知 应 会 的 内 容

页 码 30 / 44 第 五 条 完 成 岗 前 培 训 后 的 学 员, 持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开 具 的 轮 转 派 遣 证 明, 到 专 业 基 地 临 床 轮 转 科 室 培 训 专 业 基 地 临 床 轮 转 科 室 也 应 针 对 新 入 科 的 学 员, 开 展 入 科 教 育, 并 指 定 带 教 老 师 等 第 六 条 学 员 在 医 院 住 宿 期 间, 应 遵 守 宿 舍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第 七 条 学 员 应 遵 守 轮 转 计 划 的 安 排, 不 得 随 意 调 换 科 室 或 更 改 培 训 时 间 学 员 在 学 习 工 作 期 间, 实 行 24 小 时 住 院 医 师 负 责 制 第 八 条 学 员 在 住 培 期 间, 应 认 真 完 成 带 教 老 师 指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在 工 作 上 接 受 带 教 老 师 科 室 医 生 和 护 士 的 指 导 第 九 条 学 员 在 住 培 期 间, 应 按 国 家 培 训 细 则 的 要 求, 开 展 管 床 病 人 的 各 项 医 疗 工 作 每 天 上 午 应 提 前 半 小 时 进 入 病 房, 对 管 床 病 人 进 行 巡 视 并 做 好 查 房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第 十 条 学 员 在 住 培 期 间, 应 自 觉 做 到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上 级 医 生 查 房 时, 应 主 动 报 告 病 人 病 史 检 查 结 果 并 提 出 诊 断 处 理 意 见 查 房 后 应 及 时 记 录 带 教 老 师 或 上 级 医 生 的 查 房 意 见 第 十 一 条 学 员 应 经 常 深 入 病 房, 密 切 观 察 所 管 病 人 的 病 情 变 化, 遇 有 病 情 变 化 时 应 及 时 请 示 带 教 老 师 和 上 级 医 生, 协 同 处 理 第 十 二 条 学 员 除 早 查 房 外, 每 天 下 午 应 巡 视 病 房, 遇 有 危 重 病 人, 应 随 时 诊 视 或 轮 班 守 候, 记 录 其 病 情 变 化 第 十 三 条 学 员 未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前, 主 要 跟 从 带 教 老 师 科 室 工 作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后, 经 科 室 主 管 评 估 认 为 可 单 独 值

班 的, 可 参 加 科 室 值 班 医 疗 事 务 部 页 码 31 / 44 第 十 四 条 学 员 接 到 新 病 人 入 院 通 知 后, 应 主 动 询 问 病 史 并 写 好 入 院 记 录, 提 出 诊 断 意 见 和 治 疗 计 划 交 带 教 老 师 审 阅 修 改 住 院 病 历 应 在 次 日 查 房 前 ( 最 迟 不 超 过 24 小 时 ) 完 成 首 次 病 程 记 录 在 病 人 入 院 后 8 小 时 内 完 成 第 十 五 条 学 员 在 科 室 学 习 期 间, 应 写 好 病 程 记 录 危 重 病 人 应 随 时 记 录 住 院 时 间 较 长 的 病 人, 每 月 做 一 次 病 程 小 结 第 十 六 条 学 员 主 管 的 病 人 需 要 请 会 诊 时, 学 员 应 陪 同 会 诊 医 生 前 往 诊 视, 转 科 病 人 的 病 历 中 应 写 好 转 科 记 录 第 十 七 条 病 人 出 院 前 学 员 应 写 好 出 院 病 历, 病 人 死 亡 的 应 在 当 日 写 好 死 亡 记 录 第 十 八 条 学 员 进 行 各 种 诊 断 治 疗 和 手 术 操 作, 必 须 得 到 带 教 老 师 或 上 级 医 生 的 同 意 和 指 导, 并 做 好 患 者 知 情 同 意 等 充 分 准 备 第 十 九 条 学 员 在 未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前, 处 理 病 人 的 处 方 检 查 申 请 病 假 证 明 等, 须 经 带 教 老 师 审 查 签 名 才 有 效 学 员 在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后, 经 注 册 授 权 者, 可 直 接 签 署 病 人 处 方 检 查 申 请 等 第 二 十 条 学 员 在 完 成 医 疗 工 作 的 同 时, 也 应 学 习 护 理 技 术, 包 括 抽 血 补 液 注 射 灌 肠 及 术 前 皮 肤 准 备 等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员 必 须 每 天 参 加 科 室 内 交 接 班 和 科 室 的 一 切 医 疗 业 务 活 动 学 术 讲 座 病 历 讨 论 等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员 在 住 培 期 间, 应 认 真 遵 守 医 院 各 项 规 章 制

页 码 32 / 44 度, 保 护 病 人 私 隐 对 病 人 的 病 情, 未 经 带 教 老 师 或 上 级 医 生 许 可, 不 得 向 病 人 家 属 任 意 发 表 意 见 者 在 场 第 二 十 三 条 男 学 员 在 给 女 性 病 人 做 全 身 检 查 时, 应 有 第 三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员 对 病 人 或 其 家 属 的 馈 赠, 应 一 律 婉 言 谢 绝 学 员 不 得 向 病 人 索 取 钱 物, 违 反 者 按 医 院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员 在 住 培 期 间, 应 爱 护 公 物 厉 行 节 约 如 损 坏 公 物 或 仪 器 设 备, 按 医 院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员 完 成 一 个 临 床 科 室 的 轮 转 学 习, 必 须 认 真 填 写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轮 转 登 记 手 册, 并 参 加 出 科 考 试 考 试 合 格 才 能 进 入 下 一 专 科 培 训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员 完 成 每 年 的 轮 转 培 训 后, 须 参 加 专 业 基 地 组 织 的 年 度 考 核 第 二 十 八 条 符 合 国 家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政 策 的, 须 报 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一 次 考 试 不 合 格 者, 经 专 业 基 地 同 意 后 可 参 加 第 二 次 考 试 仍 不 合 格 者, 作 劝 退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员 完 成 住 培 轮 转 后, 可 申 请 参 加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结 业 考 核 结 业 考 核 包 括 理 论 考 核 和 临 床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第 三 十 条 通 过 结 业 考 核 的 学 员, 颁 发 统 一 制 式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定 为 准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与 医 院 新 的 规 定 有 冲 突 的, 以 医 院 的 规

页 码 33 / 44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原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住 院 ( 全 科 )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学 员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即 行 废 止

页 码 34 / 44 附 件 7: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学 员 考 勤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证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深 圳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本 院 进 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各 类 培 训 对 象 ( 学 员 ) 的 考 勤 管 理 第 二 章 考 勤 管 理 第 三 条 学 员 在 住 培 期 间 的 考 勤, 主 要 由 专 业 基 地 负 责 管 理 统 计 第 四 条 学 员 在 轮 转 科 室 的 考 勤, 由 各 轮 转 专 科 带 教 老 师 具 体 负 责, 每 天 予 以 考 勤, 并 记 录 在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学 员 考 勤 记 录 本 学 员 每 月 的 考 勤 记 录 须 交 轮 转 科 室 负 责 人 核 实 签 字, 由 轮 转 科 室 秘 书 专 业 基 地 存 档 第 五 条 学 员 在 住 培 期 间, 不 放 寒 暑 假 周 末 节 假 日 按 医 院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条 学 员 考 勤 记 录, 是 发 放 绩 效 评 优 考 核 等 的 客 观 数 据 各 轮 转 科 室 应 如 实 考 勤 记 录

第 三 章 请 假 程 序 页 码 35 / 44 第 七 条 如 有 学 员 请 假, 必 须 填 写 学 员 请 假 申 请 单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单 ), 经 相 关 负 责 人 签 字 同 意 后 交 专 业 基 地 存 档 第 八 条 不 同 请 假 天 数, 对 应 的 审 批 负 责 人 如 下 : ( 一 ) 请 假 1 天 : 由 学 员 填 写 申 请 单, 由 轮 转 科 室 负 责 人 批 准, 交 专 业 基 地 存 档 ( 二 ) 请 假 3 天 以 内 ( 含 3 天 ): 由 学 员 填 写 申 请 单, 由 轮 转 科 室 负 责 人 审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最 后 由 专 业 基 地 主 任 批 准 ( 三 ) 请 假 3 天 以 上 ( 包 括 计 划 生 育 假 事 假 婚 假 丧 假 ): 由 学 员 填 写 申 请 单, 经 轮 转 科 室 负 责 人 专 业 基 地 主 任 审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交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核 实 后, 报 分 管 副 院 长 批 准 ( 四 ) 请 假 到 期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返 回 者, 应 及 时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经 批 准 后 才 能 延 期 休 假, 否 则 视 旷 工 处 理 第 四 章 假 期 规 定 第 九 条 学 员 在 住 培 期 间 病 假 计 划 生 育 假 事 假 婚 假 丧 假 规 定 : ( 一 ) 病 假 1 学 员 因 病 请 假 须 出 具 医 院 的 病 假 证 明 2 因 打 架 等 违 法 行 为 造 成 伤 害, 不 得 享 受 病 假 待 遇, 按 事 假 处 理 3 节 假 日 休 假 探 亲 期 间, 因 患 急 性 疾 病 并 超 过 假 期 的 天 数,

必 须 出 具 急 诊 病 假 证 明 和 病 历 医 疗 事 务 部 页 码 36 / 44 4 申 请 病 假 连 续 超 过 2 个 月, 或 特 别 需 要 的, 医 院 将 对 申 请 人 的 健 康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 二 ) 婚 假 学 员 凭 结 婚 证 书 可 享 受 3 天 婚 假, 超 出 时 间 按 事 假 处 理 婚 假 须 在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后 的 一 年 内 休 完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日 不 计 入 婚 假 的 假 期 ( 三 ) 产 假 和 看 护 假 1 已 婚 女 学 员 分 娩, 产 假 按 医 院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男 学 员 在 配 偶 休 产 假 期 间, 可 给 予 看 护 假 3 天, 超 出 时 间 按 事 假 处 理 2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的 按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 四 ) 事 假 因 情 况 特 殊 必 须 要 学 员 亲 自 处 理 的, 在 不 影 响 教 学 计 划 前 提 下, 可 酌 情 给 予 事 假 ( 五 ) 丧 假 学 员 直 系 亲 属 ( 指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 死 亡 时, 可 请 丧 假 3 天, 超 出 时 间 按 事 假 处 理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日 不 计 入 丧 假 的 假 期 第 十 条 学 员 在 住 培 期 间 迟 到 早 退 旷 工 病 假 事 假 产 假 等 情 况 的 处 理 : ( 一 ) 迟 到 早 退 1 无 故 迟 到 超 过 30 分 钟 以 上,2 小 时 之 内 未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者, 当 日 按 旷 工 处 理

页 码 37 / 44 2 无 故 早 退 30 分 钟 以 上, 当 日 按 旷 工 处 理 3 无 故 迟 到 早 退 现 象 达 到 3 次 者, 带 教 老 师 应 提 出 批 评 4 一 年 无 故 迟 到 早 退 累 积 超 过 8 次 者, 记 入 学 员 档 案, 按 规 定 扣 发 住 培 补 助 处 理 发 补 助 格 ( 二 ) 旷 工 1 请 假 或 续 假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休 假, 按 旷 工 处 理 2 请 假 时 弄 虚 作 假 涂 改 证 明 者, 按 旷 工 处 理 3 不 服 从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的, 无 正 当 理 由 擅 自 缺 席 者, 按 旷 工 4 学 员 旷 工 1 天 以 上, 由 学 员 带 教 老 师 提 出 批 评, 按 规 定 扣 5 一 年 累 计 旷 工 天 数 超 过 3 天 ( 含 3 天 ), 年 度 考 核 为 不 及 ( 三 ) 病 假 事 假 产 假 的 特 殊 处 理 1 一 年 累 计 病 假 超 过 30 天 以 上 者, 须 补 足 相 关 科 室 的 轮 转 时 间, 并 且 延 期 一 年 结 业 发 补 助 2 病 假 时 间 超 过 10 天 以 上 ( 含 10 天 ), 超 出 天 数 按 规 定 扣 3 一 年 事 假 超 过 3 天 以 上 者 ( 含 3 天 ), 按 规 定 扣 发 补 助 4 产 假 期 间 生 活 补 贴 费 按 照 深 圳 市 有 关 规 定 发 放 第 十 一 条 在 住 培 期 间, 无 论 任 何 原 因 请 假, 理 论 学 习 临 床 轮 转 或 社 区 培 训 缺 席 时 间 累 积 超 过 10%, 或 其 他 原 因 累 计 休 假 超 过 30 天 ( 包 括 产 假 ), 不 能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必 须 延 长 培 训, 补 齐

页 码 38 / 44 所 缺 课 时 或 轮 转 科 室, 通 过 相 关 科 目 考 核, 方 能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延 长 培 训 期 间 无 任 何 生 活 补 贴, 一 切 费 用 自 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原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住 院 ( 全 科 )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学 员 考 勤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即 行 废 止

页 码 39 / 44 附 件 8: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优 秀 管 理 者 优 秀 带 教 老 师 优 秀 学 员 评 选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提 高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水 平 带 教 水 平, 提 高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学 员 学 习 积 极 性 根 据 国 家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医 院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小 组 专 业 基 地 轮 转 科 室 带 教 老 师 住 培 学 员 等 的 优 秀 评 选 工 作 第 三 条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小 组 ( 简 称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 负 责 优 秀 管 理 者 优 秀 带 教 老 师 优 秀 学 员 的 组 织 评 选 表 彰 等 工 作 第 二 章 优 秀 管 理 者 评 选 第 四 条 评 选 对 象 :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专 业 基 地 轮 转 科 室 的 住 培 工 作 管 理 人 员 第 五 条 评 选 标 准 : ( 一 ) 从 事 住 培 管 理 工 作 1 年 及 以 上 ( 二 ) 爱 岗 敬 业 热 爱 住 培 工 作 为 人 师 表 具 有 较 强 的 教 育

引 导 和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医 疗 事 务 部 页 码 40 / 44 ( 三 ) 工 作 严 谨, 认 真 履 行 各 项 工 作 职 责 ( 四 ) 认 真 完 成 医 院 专 业 基 地 轮 转 科 室 等 各 项 教 学 管 理 任 务 ; 充 分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积 极 探 索 科 学 有 效 的 管 理 方 法, 有 开 拓 创 新 精 神 ( 五 ) 关 心 爱 护 住 培 学 员 的 成 长, 及 时 有 效 做 好 思 想 工 作 和 生 活 指 导, 具 有 较 强 的 沟 通 协 调 联 络 及 反 馈 能 力 第 六 条 评 选 方 法 : ( 一 ) 每 个 专 业 基 地 和 轮 转 科 室 各 选 出 1 名 优 秀 管 理 者, 作 为 候 选 人 上 报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 二 ) 被 推 荐 的 住 培 管 理 者 填 写 优 秀 管 理 者 推 荐 表 ( 三 )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根 据 推 荐 表 管 理 工 作 相 关 数 据 和 材 料, 选 定 若 干 名 优 秀 管 理 者 ( 四 ) 经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选 定 的 优 秀 管 理 者, 报 医 院 管 理 层 审 议, 批 准 后 向 全 院 公 布 第 三 章 优 秀 带 教 老 师 / 住 培 导 师 评 选 第 七 条 评 选 对 象 : 参 与 住 培 带 教 工 作 的 临 床 一 线 人 员 第 八 条 评 选 标 准 : ( 一 ) 恪 守 医 德 医 风 端 正 为 人 师 表 学 员 普 遍 反 馈 良 好

页 码 41 / 44 ( 二 ) 治 学 严 谨 精 于 业 务 具 有 扎 实 的 医 学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临 床 实 践 经 验 ( 三 ) 热 心 临 床 教 学 工 作, 熟 悉 住 培 大 纲 要 求, 教 学 内 容 充 实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教 学 水 平 突 出 教 学 效 果 显 著 ( 四 ) 能 按 住 培 要 求 组 织 带 教 ; 能 及 时 检 查 修 改 住 培 学 员 书 写 的 病 历 病 床 记 录 ; 能 积 极 选 收 教 学 病 例, 主 动 开 展 床 边 教 学 ; 能 为 住 培 学 员 提 供 较 多 的 动 手 操 作 机 会, 认 真 指 导 ; 定 期 组 织 教 学 查 房 病 例 讨 论 及 小 讲 课 等 教 学 活 动 ( 五 ) 及 时 了 解 住 培 学 员 出 勤 情 况, 检 查 住 培 学 员 教 学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和 登 记 手 册 的 填 写 情 况 ; 实 事 求 是 地 对 住 培 学 员 的 品 德 业 务 学 习 等 做 出 评 定 ( 六 ) 主 动 了 解 住 培 学 员 思 想 动 态, 关 心 日 常 生 活 ; 帮 助 住 培 学 员 解 决 学 习 生 活 中 的 困 难 第 九 条 评 选 方 法 : ( 一 ) 每 个 专 业 基 地 和 轮 转 科 室 各 选 出 1-2 名 优 秀 带 教 老 师, 作 为 候 选 人 上 报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 二 ) 被 推 荐 的 带 教 老 师 填 写 优 秀 带 教 老 师 推 荐 表 ( 三 )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根 据 推 荐 表 带 教 工 作 相 关 数 据 和 材 料, 选 定 若 干 名 优 秀 带 教 老 师 ( 四 ) 经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选 定 的 优 秀 带 教 老 师, 报 医 院 管 理 层 审

议, 批 准 后 向 全 院 公 布 医 疗 事 务 部 页 码 42 / 44 第 四 章 优 秀 学 员 评 选 第 十 条 评 选 对 象 : 在 医 院 轮 转 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学 员 第 十 一 条 评 选 标 准 : ( 一 ) 自 觉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医 院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尊 敬 师 长 诚 实 守 信 有 良 好 的 品 德 和 团 队 合 作 精 神 ( 二 )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勤 学 好 问 ; 积 极 参 加 各 种 业 务 学 习, 认 真 完 成 培 训 大 纲 规 定 的 内 容 ; 有 较 强 的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临 床 基 本 技 能 操 作 数 量 ; 培 训 期 间 的 各 项 考 核 平 均 成 绩 达 到 良 好 以 上 ( 三 ) 爱 岗 敬 业 关 爱 病 人, 收 到 带 教 老 师 同 事 病 人 的 好 评 ( 四 ) 有 集 体 荣 誉 感, 积 极 参 加 医 院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和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 五 )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取 消 评 选 资 格 : 1 违 反 医 德 医 风, 收 受 红 包 回 扣 2 本 年 度 有 一 次 考 核 不 合 格 记 录 ( 出 科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公 共 科 目 或 综 合 结 业 考 核 ) 3 本 年 度 无 故 旷 工 ( 旷 课 ) 一 天 及 以 上 4 本 年 度 累 计 病 事 假 天 数 超 过 两 周 及 以 上

响 励 医 疗 事 务 部 5 参 加 国 家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但 未 通 过 6 违 反 医 院 规 章 制 度 页 码 43 / 44 7 玩 忽 职 守, 发 生 严 重 的 直 接 责 任 事 故,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和 影 8 违 法 乱 纪, 受 到 公 安 部 门 拘 留 及 以 上 处 罚 ( 六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优 先 参 与 评 选 : 1 在 住 培 期 间 表 现 优 秀 或 其 优 秀 事 迹 获 得 相 关 部 门 表 彰 奖 2 住 培 期 间 担 任 组 长, 或 受 到 病 人 及 家 属 表 扬 有 突 出 事 例 3 在 各 级 杂 志 上 发 表 论 文 或 参 与 科 学 研 究 4 受 到 带 教 老 师 好 评, 出 科 成 绩 优 秀, 在 业 务 能 力 上 得 到 过 病 人 点 名 表 扬 第 十 二 条 评 选 方 法 : ( 一 ) 每 个 专 业 基 地 推 荐 2-3 名 优 秀 学 员, 作 为 候 选 人 上 报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表 ( 二 ) 被 推 荐 的 学 员 填 写 优 秀 学 员 推 荐 ( 三 )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根 据 推 荐 表 学 员 培 训 相 关 数 据 和 材 料, 选 定 若 干 名 优 秀 学 员 ( 四 ) 经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选 定 的 优 秀 学 员, 报 医 院 管 理 层 审 议, 批 准 后 向 全 院 公 布

页 码 44 / 44 第 五 章 奖 励 措 施 第 十 三 条 优 秀 管 理 者 优 秀 带 教 老 师 优 秀 学 员 可 获 颁 发 医 院 统 一 制 定 的 证 书 奖 牌 第 十 四 条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负 责 将 每 年 的 优 秀 管 理 者 优 秀 带 教 老 师 名 单 报 相 关 科 室 主 管, 列 为 绩 效 考 核 加 分 项 目 之 一 第 十 五 条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负 责 从 优 秀 管 理 者 优 秀 带 教 老 师 优 秀 学 员 中 择 优 推 荐 若 干 人 员, 参 加 深 圳 市 卫 计 委 的 评 选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住 培 管 理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试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