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 由 93 年 舉 辦 2 萬 4,702 場 次, 增 加 至 100 年 舉 辦 場 次 已 達 5 萬 9,300 場, 成 長 約 140%; 參 與 各 類 藝 文 活 動 人 數 亦 由 93 年 有 9,581 萬 9,000 人 次, 增 加 至 100 年 達 2 億 6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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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 0 3 年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與 執 法 研 討 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大 型 活 動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之 研 究 1 莊 弼 昌 2 楊 孟 儒 摘 要 近 年 來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團 體 為 提 升 形 象 發 展 觀 光 經 營 特 色 文 化 延 續 傳 統 價 值 帶 動 產 業 及 商 業 利 益 等 目 的, 紛 紛 致 力 於 舉 辦 各 種 類 型 的 活 動 在 大 型 活 動 的 舉 辦 越 來 越 多 情 況 下, 雖 可 以 帶 動 產 業 及 商 業 利 益, 亦 會 引 起 交 通 需 求 不 正 常 增 長 而 衝 擊 到 道 路 交 通 系 統 之 正 常 運 作 臺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委 託 研 究 指 出 舉 辦 路 外 活 動 的 交 通 特 性 為 旅 次 產 生 吸 引 量 高 旅 次 尖 峰 特 性 集 中 旅 次 方 向 性 明 顯 汽 機 車 停 車 需 求 高 路 邊 臨 時 停 車 需 求 大 增 行 人 量 大 幅 增 加 等 六 項, 產 生 的 影 響 則 有 道 路 交 通 擁 擠 程 度 嚴 重 停 車 供 需 失 衡, 違 規 停 車 情 形 嚴 重 行 車 動 線 交 織 嚴 重, 衝 擊 交 通 順 暢 與 安 全 行 人 量 大 幅 增 加 造 成 人 車 爭 道 現 象, 並 影 響 路 口 交 通 運 作 等 問 題 舉 辦 大 型 活 動 及 進 行 相 關 交 通 管 制 是 一 個 需 要 充 分 溝 通 協 調 及 細 心 規 劃 整 合 的 複 雜 活 動, 往 往 涉 及 到 多 個 單 位 必 須 協 同 配 合 才 能 顧 及 各 層 面 的 需 求 近 來 臺 灣 在 舉 辦 大 型 活 動 上, 帶 給 民 眾 直 接 的 觀 感 不 是 活 動 辦 得 多 好 反 而 是 塞 車 真 痛 苦 如 何 不 讓 參 與 活 動 民 眾 乘 興 而 來, 敗 興 而 歸, 為 本 研 究 之 主 要 研 究 動 機 本 研 究 首 先 透 過 廣 泛 的 資 料 蒐 集 文 獻 分 析 比 較 與 深 度 訪 談 等 方 式, 思 考 研 擬 合 理 的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確 立 大 型 活 動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的 規 劃 原 則 與 內 容 架 構, 俾 提 供 舉 辦 活 動 的 單 位 與 相 關 規 劃 執 行 人 員 有 一 準 則 性 的 規 劃 參 考 接 續 建 構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作 業 平 台 之 雛 型 架 構, 整 合 不 同 層 面 需 求, 運 用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的 相 關 功 能 屬 性, 結 合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的 重 要 規 劃 原 則 與 重 點 要 求, 達 成 管 制 計 畫 動 態 化 系 統 化 與 彈 性 化 的 多 元 需 求, 並 提 供 充 分 而 有 效 之 決 策 支 援 與 大 眾 資 訊 的 即 時 傳 播 宣 導, 進 而 整 合 有 限 空 間 資 源 與 整 體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適 當 規 劃 配 置 及 警 力 派 遣, 將 有 限 警 力 發 揮 最 大 的 效 能, 建 立 系 統 性 的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作 業 流 程, 提 供 後 續 舉 辦 相 關 大 型 活 動 有 關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研 擬 與 推 動 改 善 作 業 之 參 考 關 鍵 字 : 大 型 活 動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一 前 言 臺 灣 典 型 的 大 型 活 動, 例 如 臺 灣 燈 會 國 慶 煙 火 等, 因 結 合 地 方 民 俗 特 色 文 化 及 傳 統 慶 典, 一 面 吸 引 外 國 遊 客 來 台 觀 光 旅 遊, 促 使 外 國 人 來 台 消 費 ; 一 面 帶 動 地 方 經 濟 繁 榮, 可 說 一 魚 多 吃 以 文 化 部 統 計 全 國 各 縣 市 舉 辦 各 類 藝 文 活 動 場 次 及 人 數 資 料 為 例, 自 民 國 93 年 至 100 年 期 間, 舉 辦 各 類 藝 文 活 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交 通 學 系 講 師,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大 崗 村 樹 人 路 56 號, 電 話 :03-3281991, e-mail:una050@mail.cpu.edu.tw 2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交 通 管 理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141

動 由 93 年 舉 辦 2 萬 4,702 場 次, 增 加 至 100 年 舉 辦 場 次 已 達 5 萬 9,300 場, 成 長 約 140%; 參 與 各 類 藝 文 活 動 人 數 亦 由 93 年 有 9,581 萬 9,000 人 次, 增 加 至 100 年 達 2 億 63 萬 4,000 人 次, 成 長 約 109% 路 外 活 動 部 分, 觀 光 局 入 口 網 站 觀 光 行 事 曆 上 顯 示, 列 入 臺 灣 年 度 大 型 慶 典 活 動 就 有 40 起 以 上, 幾 乎 每 個 月 在 全 臺 各 地 會 有 三 場 以 上 的 大 型 慶 典 活 動 被 舉 行 活 動 雖 可 以 帶 來 經 濟 成 長, 亦 會 引 起 交 通 需 求 不 正 常 增 長 而 衝 擊 到 道 路 交 通 系 統 之 正 常 運 作 2010 年 雙 十 國 慶 煙 火 在 大 稻 埕 碼 頭 燦 爛 舉 行, 隔 兩 天 聯 合 報 社 論 版 就 有 一 位 日 籍 學 生 以 國 慶 煙 火 燦 爛, 人 潮 管 控 冒 冷 汗 標 題 抨 擊 交 通 規 劃 欠 佳, 文 中 提 到 : 臺 灣 國 慶 煙 火, 是 我 看 過 十 餘 國 煙 火 表 演 中 首 屈 一 指 的 可 惜 國 慶 當 晚 對 觀 賞 人 潮 的 引 導 控 制, 不 智 且 危 險 而 我 經 歷 過 臺 灣 對 慶 典 人 潮 管 制 的 不 妥 當 規 劃 不 用 心 沒 應 變 能 力, 這 不 是 第 一 次 等 語 明 確 指 出 整 個 活 動 規 劃 缺 失 動 線 有 瓶 頸 可 承 受 的 人 流 沒 評 估 沒 事 先 規 劃 引 導 動 線, 對 人 潮 沒 有 一 個 協 調 各 方 即 時 反 應 的 機 制 等 缺 點 可 知, 不 僅 活 動 內 容 的 豐 盛 度 影 響 參 觀 者 對 活 動 的 好 壞 的 評 價, 交 通 動 線 的 規 劃 周 邊 交 通 維 持 的 管 制 措 施 人 潮 的 管 控 等 等, 皆 是 影 響 該 活 動 好 壞 的 重 要 因 素 臺 北 市 為 降 低 大 型 路 外 活 動 於 活 動 期 間 對 交 通 所 造 成 之 衝 擊, 維 持 交 通 之 安 全 及 順 暢, 於 臺 北 市 大 型 路 外 活 動 交 通 維 持 作 業 辦 法 中 訂 定 規 範, 凡 達 到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所 稱 大 型 路 外 活 動 ( 詳 見 如 表 1-3), 則 需 實 施 交 通 維 持 作 業 根 據 臺 北 市 大 型 路 外 活 動 交 通 維 持 作 業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整 理 如 表 1: 表 1 臺 北 市 大 型 路 外 活 動 交 通 維 持 辦 法 中 所 稱 大 型 活 動 項 次 活 動 場 地 規 模 百 貨 公 司 購 物 中 心 及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達 一 萬 帄 方 公 尺 以 上 舉 辦 開 1 大 賣 場 等 同 性 質 之 營 業 幕 式 週 年 慶 或 特 賣 會 賣 場 2 三 百 公 尺 內 有 捷 運 站 之 舉 辦 觀 眾 人 數 二 萬 人 以 上 之 演 唱 會 或 晚 會 體 育 館 場 3 三 百 公 尺 內 無 捷 運 站 之 舉 辦 觀 眾 人 數 一 萬 人 以 上 之 演 唱 會 或 晚 會 體 育 館 場 4 信 義 及 南 港 展 覽 館 舉 辦 預 估 平 均 每 日 一 萬 五 千 參 觀 人 次 以 上 之 專 業 展 覽 5 信 義 及 南 港 展 覽 館 舉 辦 預 估 平 均 每 日 三 萬 參 觀 人 次 以 上 之 非 專 業 展 覽 6 戶 外 場 地 舉 辦 預 估 總 參 觀 三 十 萬 人 次 以 上 之 大 型 活 動 其 他 其 他 經 本 府 交 通 局 認 為 對 道 路 交 通 順 暢 及 7 安 全 有 重 大 影 響, 而 須 提 送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送 審 者 參 考 各 類 文 獻 對 於 大 型 地 方 節 慶 活 動 並 無 明 確 的 統 一 定 義 範 圍, 如 在 舉 辦 的 經 費 規 模 參 與 人 數 舉 辦 天 數 經 濟 效 益 等 等, 主 要 的 原 因 有 二, 142

一 為 大 型 活 動 在 文 獻 上 較 少 在 經 費 規 模 參 與 人 數 舉 辦 天 數 等 資 料 進 行 統 計 與 比 較 ; 二 為 加 上 地 方 節 慶 活 動 的 重 點 在 於 與 地 方 特 色 或 精 神 相 配 合, 因 此 有 不 同 的 活 動 類 別, 較 難 以 一 致 性 的 量 化 數 據 進 行 切 割 因 此 本 研 究 採 用 個 案 研 究 方 式 進 行 分 析, 選 定 臺 灣 燈 會 為 本 研 究 之 探 討 個 案 進 行 分 析 比 較, 此 活 動 有 活 動 展 期 短 吸 引 大 量 人 車 潮 大 型 戶 外 場 址 規 劃 大 眾 運 輸 接 駁 等 特 色 本 研 究 希 望 能 透 過 蒐 集 整 理 近 三 年 臺 灣 燈 會 之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藉 由 比 較 各 者 間 的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探 討 其 同 中 差 異 處 或 異 中 相 同 處 的 屬 性 特 徵, 在 兼 顧 活 動 品 質 與 交 通 需 求 的 原 則 下, 哪 些 管 制 措 施 較 能 符 合 大 多 數 人 的 要 求 與 期 許, 此 亦 為 本 研 究 之 主 要 動 機 二 文 獻 回 顧 與 探 討 本 章 針 對 國 內 外 有 關 大 型 活 動 進 行 交 通 管 理 之 文 獻 進 行 回 顧 部 分,2.1 節 說 明 國 內 相 關 文 獻,2.2 節 說 明 國 外 相 關 文 獻,2.3 節 說 明 GIS 的 結 合 與 應 用 2.1 國 內 文 獻 有 鑑 於 各 類 型 活 動 程 度 不 一 地 造 成 交 通 衝 擊, 臺 北 市 政 府 於 民 國 92 年 12 月 完 成 路 外 活 動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門 檻 值 及 其 作 業 規 範 之 研 究, 該 案 係 國 內 第 一 篇 針 對 路 外 活 動 之 交 通 衝 擊 提 送 標 準 / 門 檻 所 進 行 之 研 究, 對 於 後 續 國 內 各 縣 市 政 府 具 有 示 範 性 之 效 果 本 小 節 謹 就 該 案 內 容 進 行 說 明 在 研 究 重 點 部 分, 該 研 究 緣 起 臺 北 市 政 府 欲 因 應 路 外 活 動 所 造 成 的 交 通 衝 擊, 希 望 藉 由 審 查 機 制 規 範 相 關 業 者 或 主 辦 單 位, 針 對 路 外 活 動 對 道 路 產 生 之 交 通 衝 擊, 研 提 合 適 的 改 善 策 略 或 交 通 維 持 方 案 唯 路 外 活 動 之 規 模 大 小 不 一, 如 果 連 交 通 衝 擊 程 度 極 小 的 活 動 皆 須 提 送 審 查, 不 免 有 徒 增 社 會 成 本 的 問 題 因 此, 多 大 規 模 ( 即 提 送 標 準 / 門 檻 ) 的 活 動 必 須 提 報 市 政 府 進 行 審 查 就 成 為 一 項 重 要 的 課 題, 也 是 該 研 究 案 之 主 要 重 點 在 理 論 基 礎 方 面, 該 研 究 仿 照 基 地 開 發 交 通 衝 擊 評 估 之 概 念, 以 現 況 道 路 服 務 水 準 為 基 礎, 往 下 設 定 最 低 可 容 許 衝 擊 服 務 水 準 ( 簡 稱 衝 擊 標 準 ), 其 訂 定 原 則 如 下 : 現 況 服 務 水 準 A~C 級 道 路, 以 C 級 下 限 為 衝 擊 標 準 現 況 服 務 水 準 D 級 道 路, 以 D 級 下 限 為 衝 擊 標 準 現 況 服 務 水 準 E 級 道 路, 以 E 級 下 限 為 衝 擊 標 準 現 況 服 務 水 準 F 級 道 路,1 級 道 路 以 維 持 時 速 10kph 為 衝 擊 標 準,2 3 級 道 路 以 維 持 時 速 5kph 作 為 衝 擊 標 準 綜 觀 該 研 究 案 之 內 容, 已 將 提 送 標 準 值 / 門 檻 值 之 計 算 方 式 進 行 完 整 之 計 算, 考 量 尚 稱 完 整, 唯 該 研 究 之 計 算 方 式 與 過 程 過 於 繁 雜, 在 此 類 極 度 要 143

求 時 效 性 的 問 題 且 各 縣 市 地 方 政 府 的 人 力 十 分 有 限 之 情 形 下, 該 研 究 所 提 之 門 檻 值 篩 選 標 準 和 實 務 面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落 差, 不 易 落 實 2.2 國 外 文 獻 Carson and Bylsma,(2003) 研 究 中 指 出, 通 常 一 年 中 舉 行 一 次 以 上 的 頻 繁 特 殊 活 動 (Frequent Special Event) 規 模 會 較 小, 參 與 者 聚 集 時 間 較 短 和 到 離 時 間 較 一 致, 因 此 影 響 會 比 較 小 ; 而 一 次 性 的 或 一 年 舉 行 不 超 過 一 次 的 非 頻 繁 特 殊 活 動 (Infrequent Special Event), 這 類 型 活 動 規 模 較 大, 吸 引 的 參 與 者 人 數 更 多, 引 起 的 旅 運 需 求 比 頻 繁 特 殊 活 動 更 大, 交 通 影 響 也 較 大 為 解 決 運 輸 需 求 上 升 或 道 路 容 量 下 降 等 問 題, 活 動 期 間 需 制 定 臨 時 的 交 通 規 劃 以 維 持 道 路 運 輸 系 統 的 服 務 水 準, 有 效 地 規 劃 措 施 既 能 減 少 當 地 居 民 和 活 動 參 與 者 的 交 通 延 誤, 也 能 減 少 通 過 之 用 路 者 的 困 惑 以 提 高 道 路 的 安 全 性 (Carson and Bylsma, 2003) 過 往 特 殊 活 的 研 究 大 都 是 以 個 案 研 究 為 主, 例 如 一 些 活 動 舉 辦 時 交 通 規 劃 的 經 驗 總 結,Aggarwal and Kobran(1989) 研 究 底 特 律 格 蘭 披 治 1988 的 交 通 管 理, 探 討 活 動 所 引 起 的 交 通 問 題 和 相 應 解 決 措 施 內 容, 指 出 活 動 規 劃 前 必 需 預 估 可 能 的 交 通 需 求 和 相 關 問 題, 警 政 單 位 和 活 動 組 織 者 需 共 同 溝 通 解 決 交 通 議 題, 再 制 定 規 劃 措 施 如 交 通 管 理 和 增 設 標 示 提 醒 用 路 人 通 過 電 視 網 路 等 媒 體 提 早 宣 導 交 通 訊 資 能 減 低 民 眾 可 能 出 現 的 交 通 延 誤 問 題 Hensher and Brewer (2002) 研 究 2000 雪 梨 奧 運 的 交 通 規 劃 的 績 效, 對 空 運 陸 路 大 眾 運 輸 計 程 車 公 路 和 停 車 管 理 五 個 層 面 的 使 用 狀 況 進 行 分 析, 再 從 價 值 鍵 的 觀 念 探 討 哪 一 層 面 對 活 動 參 與 者 帶 來 最 大 的 效 益, 分 析 得 知 雪 梨 奧 運 交 通 規 劃 成 功 的 關 鍵 是 優 良 的 陸 路 大 眾 運 輸 服 務, 吸 引 的 使 用 人 數 較 預 估 高 出 許 多, 相 對 私 人 運 具 使 用 較 預 估 更 少, 雖 然 此 轉 移 情 形 是 因 為 奧 運 舉 行 才 發 生, 活 動 後 民 眾 的 旅 行 行 為 很 可 能 回 復 正 常, 但 因 奧 運 所 建 造 成 完 善 的 大 眾 運 輸 設 施, 民 眾 轉 用 大 眾 運 輸 的 經 驗, 都 會 是 未 來 推 廣 大 眾 運 輸 的 利 基 Zhou et al.(2010) 研 究 2008 北 京 奧 運 的 交 通 規 劃 造 成 的 交 通 擁 塞 與 污 染 問 題, 通 過 實 地 測 量 資 料, 以 車 輛 活 動 和 速 度 為 造 成 污 染 排 放 的 參 數, 再 通 過 由 下 往 上 的 方 法 來 構 建 路 網 中 的 總 污 染 排 放 量, 證 實 2008 奧 運 期 間 的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污 染 排 放 較 奧 運 開 始 前 更 小 Friedman et al.(2001) 評 估 奧 運 交 通 規 劃 的 污 染 程 度 也 可 通 過 收 集 奧 會 期 間 的 交 通 量 空 氣 品 質 急 性 氣 喘 病 個 案 的 資 料, 通 過 差 異 和 迴 歸 分 析 比 較 1996 亞 特 蘭 大 奧 運 前 期 間 和 奧 運 後 的 空 氣 污 染 情 況 144

2.3 GIS 的 結 合 與 應 用 逢 甲 大 學 地 理 資 訊 中 心 與 運 輸 業 者 合 作, 研 發 車 輛 即 時 監 控 與 營 運 分 析 管 理 結 合 即 時 影 像 傳 輸 技 術, 完 整 記 錄 行 車 畫 面, 全 程 監 控 駕 駛 行 為, 打 造 新 一 代 雲 端 化 行 動 化 直 覺 化 全 方 位 運 輸 管 理 整 合 系 統, 全 面 提 升 行 車 安 全 運 輸 效 率 與 服 務 品 質 應 用 效 益 在 於, 管 理 人 員 可 隨 時 掌 握 車 輛 行 蹤 確 保 駕 駛 行 車 安 全 節 省 油 耗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簡 化 運 輸 管 理 作 業 流 程, 以 達 到 運 輸 前 中 後, 輔 助 運 輸 決 策 的 目 的, 全 面 打 造 高 品 質 高 效 率 低 成 本 的 綠 色 運 輸 (Green Transportation) 徐 瑞 宏 君 (2012) 等 人 將 GIS 應 用 於 校 園 防 救 災, 針 對 現 有 大 學 校 園 災 害 管 理 模 式 依 據 相 關 法 規 及 制 度 之 規 定, 結 合 SuperGis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及 SQL 資 料 庫, 將 其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人 員 組 織 及 防 救 災 設 施 等 全 部 納 入 校 園 網 路 系 統, 建 立 一 套 線 上 管 理 平 台, 提 供 給 各 行 政 及 教 學 單 位 教 育 訓 練 與 實 務 演 練 之 用 日 本 大 阪 府 警 察 署 所 建 置 之 警 政 網 站 中, 有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狀 況 交 通 安 全 情 報 最 新 修 正 道 路 交 通 法 規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交 通 取 締 路 段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事 故 等 統 計 資 料 其 中 網 頁 中 就 有 GIS 的 應 用 : 交 通 管 制 規 劃 圖 文 網 站 設 置 : 在 大 阪 警 察 署 網 頁 中 設 立 交 通 管 制 規 劃 圖 文 網 站,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藉 由 地 圖 顯 示, 呈 現 交 通 設 施, 提 供 民 眾 參 考, 提 早 做 好 交 通 路 線 規 劃 或 行 車 資 訊 大 阪 府 政 府 將 年 度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件 數 地 點 等 資 料 庫 資 料, 結 合 GIS 運 用, 呈 現 事 故 斑 點 圖 於 網 頁 上, 並 以 不 同 斑 點 分 別 死 亡 事 故 重 傷 事 故 及 輕 傷 事 故, 事 故 資 料 一 目 瞭 然 3.1 苗 栗 燈 會 (2011) 三 臺 灣 燈 會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概 況 2011 年, 適 逢 民 國 100 年, 臺 灣 燈 會 落 腳 苗 栗 被 譽 為 創 縣 60 年 來 最 盛 大 的 國 家 節 慶, 除 結 合 在 地 資 源 及 在 地 的 客 家 特 色 外, 更 以 當 代 熱 門 議 題 節 能 環 保 為 核 心 價 值 本 次 燈 會 將 結 合 能 源 與 現 代 科 技, 開 創 驚 艷 的 兔 年 燈 會 讓 苗 栗 縣 在 國 際 舞 臺 上 發 光 發 熱, 和 全 球 分 享 臺 灣 的 精 緻 創 意 2011 臺 灣 燈 會 由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與 苗 栗 縣 政 府 共 同 承 辦, 主 要 統 籌 規 劃 為 苗 栗 縣 政 府, 因 近 年 來 燈 會 亦 成 為 國 家 行 銷 臺 灣 的 重 要 大 型 活 動 之 一, 交 通 部 亦 會 參 與 指 導 及 協 助, 協 辦 單 位 為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中 華 花 燈 藝 術 學 會 另 因 苗 栗 縣 政 府 組 織 編 制 沒 有 交 通 局, 故 在 交 通 管 制 規 劃 上, 交 由 苗 栗 縣 警 察 局 交 通 隊 負 責 規 劃 145

管 制 範 圍 : 燈 展 區 四 周 內 圍 管 制 勤 務 : 劃 設 第 1 層 管 制 線, 由 本 局 保 安 民 防 課 統 籌 規 劃 ; 外 圍 交 通 管 制 ( 疏 導 ) 劃 設 第 2 3 層 管 制 線, 視 當 日 人 車 狀 況 逐 層 管 制, 彈 性 調 整 管 制 範 圍 及 時 段 : 表 2 苗 栗 燈 會 管 制 區 域 管 制 線 範 圍 備 註 第 一 層 管 制 線 ( 行 人 徒 步 區 ) 東 至 - 八 德 一 路 ( 含 ) 正 展 期 間 開 閉 幕 日 及 假 日 15 時 至 23 時 南 下 北 上 全 線 管 制 ; 平 日 19 時 至 23 時 南 下 北 上 全 線 管 制 ) 南 至 天 文 路 北 田 街 77 巷 東 田 街 170 巷 八 德 一 路 71 巷 ( 天 文 路 全 線 管 制 其 餘 均 不 含 ) 北 至 - 中 央 路 永 貞 路 二 段 至 文 化 街 不 含 西 向 第 2 層 管 制 線 ( 汽 車 管 制 區 ) 第 3 層 管 制 線 ( 汽 車 彈 性 管 制 區 ) 東 至 - 八 德 一 路 ( 含 ) 西 至 - 維 新 街 五 谷 街 新 南 街 崁 頂 街 勝 利 街 環 市 路 三 段 永 貞 路 三 段 ( 均 不 含 ) 南 至 - 東 平 路 民 族 路 ( 均 不 含 ) 北 至 - 後 庄 里 後 庄 76 號 前 產 業 道 路 復 興 街 ( 均 不 含 ) 東 至 - 自 強 路 民 族 路 八 德 一 路 八 德 一 路 80 巷 上 160 號 旁 聯 絡 庄 路 中 央 路 545 巷 中 央 路 文 化 街 道 信 義 路 八 德 二 路 ( 均 不 含 八 德 一 路 全 線 管 制 ) 西 至 - 永 貞 路 東 平 路 維 新 街 環 市 路 三 段 公 義 路 ( 均 二 段 不 含 ) 南 至 - 自 強 路 ( 不 含 ) 北 至 - 幼 英 街 信 義 路 公 義 路 230 巷 ( 不 含 ) ( 資 料 來 源 : 苗 栗 縣 交 通 隊 ) 另 有 規 劃 七 條 公 車 接 駁 路 線 ( 如 圖 1 所 示 ) 大 型 車 進 離 路 線, 分 別 規 劃 由 四 個 交 流 道 ( 香 山 竹 南 頭 份 公 館 ) 下 來 的 大 型 車 行 進 路 線 停 車 空 間 規 劃 六 合 國 小 竹 興 國 小 建 國 國 中 慈 輝 分 校 后 庄 國 小 照 南 國 中 竹 南 國 中 竹 南 鎮 國 道 3 號 高 速 公 路 橋 下 舊 頭 份 國 中 竹 南 科 學 園 區 等 8 處 面 積 共 15.4 公 頃, 可 供 自 小 客 車 停 放 5345 輛 大 客 車 43 輛, 及 緊 急 醫 療 路 線, 避 免 臨 時 突 發 狀 況 應 變 不 及 造 成 更 嚴 重 之 後 果, 例 如 車 流 壅 塞 時, 車 流 疏 引 之 緊 急 替 代 路 線 啟 動 第 3 層 管 制 線 時, 南 下 部 分 第 3 點 建 議 路 線 停 止 運 用 大 型 車 輛 ( 如 貨 車 聯 結 車 油 罐 車 等 ) 過 境 時 之 應 變 計 劃 及 大 客 車 替 代 路 線 等 146

3.2 彰 化 燈 會 (2012) 鹿 港 燈 會 由 彰 化 縣 政 府 主 辦,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協 辦, 交 通 部 擔 任 指 導 及 協 助 角 色 在 交 通 管 制 規 劃 方 面, 因 彰 化 縣 政 府 組 織 編 制 沒 有 交 通 局, 故 交 由 彰 化 縣 警 察 局 交 通 隊 負 責 規 劃 燈 會 工 作 任 務 編 組 分 為 規 劃 組 ( 城 觀 處 ) 節 目 組 ( 文 化 局 ) 基 礎 設 施 暨 場 地 管 理 組 ( 建 設 處 ) 花 燈 競 賽 組 ( 教 育 處 ) 花 燈 展 示 組 ( 城 觀 處 ) 招 商 組 ( 建 設 處 ) 宣 傳 行 銷 組 ( 新 聞 處 ) 財 務 組 ( 財 務 處 ) 禮 賓 接 待 組 ( 民 政 處 ) 環 境 維 護 組 ( 環 保 局 ) 安 全 防 護 組 ( 政 風 處 ) 衛 生 醫 療 組 ( 衛 生 局 ) 志 工 服 務 組 ( 社 會 處 ) 交 通 組 ( 警 察 局 ) 環 境 美 化 組 ( 農 業 處 ) 管 考 組 ( 計 畫 處 ) 行 政 組 ( 行 政 處 ) 管 制 範 圍 : 劃 設 五 層 管 制 區 : 第 一 層 管 制 區 為 燈 會 區 ( 行 人 徒 步 區 ), 安 全 維 護 部 分 由 本 局 保 安 民 防 課 統 籌 規 劃 ; 外 圍 交 通 疏 導 管 制 劃 設 第 二 三 四 五 層 管 制 區, 由 本 局 交 通 警 察 隊 統 籌 規 劃, 並 視 當 日 人 車 狀 況 逐 層 管 制, 彈 性 調 整 管 制 範 圍 及 時 段 表 3 彰 化 燈 會 管 制 區 域 管 制 線 範 圍 備 註 第 一 層 管 制 線 ( 行 人 徒 步 區 ) 道 路 步 行 管 制 (1)24 小 時 管 制 : 主 燈 場 址 (2) 平 日 (14:00~23:00) 假 日 (10:00~23:00): 燈 區 大 客 車 專 用 道 管 制 平 日 (14:00~23:00), 假 日 (10:00~23:00) 管 制 車 輛 進 入 第 2 層 管 制 線 ( 違 規 拖 吊 區 ) 包 含 步 行 管 制 範 圍 及 大 客 車 專 用 道 管 制 部 分, 違 規 車 輛 拖 吊 第 3 層 管 制 線 ( 汽 車 管 制 區 ) ( 汽 車 彈 性 管 制 區 ) 東 至 : 東 昇 路, 石 埤 巷 ( 不 含 道 路 ) 西 至 : 臨 海 路 ( 台 17 線, 不 含 道 路 ) 南 至 : 員 林 大 排 平 面 道 路 ( 縣 144 線, 不 含 道 路 ), 番 花 路 ( 縣 144 甲 線, 不 含 道 路 ) 北 至 : 彰 濱 五 路 ( 台 17 線, 不 含 道 路 ), 鹿 草 路 二 段 458 巷 ( 不 含 道 路 ) 東 至 - 自 強 路 160 號 旁 聯 絡 道 憑 通 行 證 進 入 平 日 14:00~23:00, 假 日 10:00~23:00 民 族 路 八 德 一 路 八 德 一 路 80 巷 上 庄 路 中 央 路 545 巷 中 央 路 文 化 街 信 義 路 八 147

第 四 層 管 制 區 ( 停 車 疏 導 管 制 區 ) 第 五 層 管 制 區 ( 飽 和 勸 離 管 制 區 ) ( 資 料 來 源 : 彰 化 縣 交 通 隊 ) 德 二 路 ( 均 不 含 八 德 一 路 全 線 管 制 ) 西 至 - 永 貞 路 二 段 東 平 路 維 新 街 環 市 路 三 段 公 義 路 ( 均 不 含 ) 南 至 - 自 強 路 ( 不 含 ) 北 至 - 幼 英 街 信 義 路 公 義 路 230 巷 ( 不 含 ) 七 大 停 車 場 範 圍 當 人 潮 已 擴 增 至 第 三 層 管 制 區 或 七 大 停 車 場 停 車 數 已 達 八 成 即 啟 動 第 四 層 管 制, 將 欲 進 入 七 大 停 車 場 車 輛 進 行 總 量 管 制, 避 免 造 成 聯 外 道 路 癱 瘓 堵 塞 各 交 流 道 及 鄰 縣 主 要 連 絡 道 ( 和 美 交 流 道 彰 化 交 流 道 王 田 交 流 道 員 林 交 流 道 台 76 線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台 17 線 台 61 線 ) 當 第 四 層 管 制 之 停 車 場 及 路 邊 停 車 已 飽 和, 即 啟 動 第 五 層 管 制 將 各 交 流 道 及 鄰 縣 主 要 連 絡 道 前 往 燈 會 之 車 輛 勸 導 管 制 疏 離, 以 避 免 車 輛 進 入 壅 塞 另 有 規 劃 大 眾 運 輸 接 駁 公 車 共 計 11 條 : 由 於 鹿 港 之 大 眾 運 輸 並 不 發 達, 因 此 在 鹿 港 鎮 外 圍 設 置 停 車 場 後, 停 車 場 與 展 區 間 之 遊 客 輸 運, 以 採 大 客 車 方 式 進 行 往 返 輸 運 同 時 在 大 客 車 之 車 行 動 線 上, 以 設 置 專 用 道 之 方 式, 來 確 保 輸 運 車 輛 可 順 利 進 出, 不 受 一 般 車 輛 之 影 響 並 規 劃 七 大 停 車 場, 總 計 31700 席 停 車 位 ( 一 ) 鹿 東 停 車 場 (7860 位 ) ( 二 ) 彰 濱 工 業 區 線 西 區 停 車 場 (7940 位 ) ( 三 ) 友 達 停 車 場 (5500 位 ) ( 四 ) 彰 濱 工 業 區 鹿 港 區 停 車 場 (6860 位 ) ( 五 ) 台 明 將 停 車 場 (1000 位 ) ( 六 ) 加 興 公 司 停 車 場 (1260 位 ) ( 七 ) 鹿 港 鎮 濱 四 路 停 車 場 (1280 位 ) 3.3 新 竹 燈 會 (2013) 2013 年 台 灣 燈 會 將 以 動 漫 科 技 人 文 為 主 軸, 讓 各 界 看 到 以 多 元 族 群, 科 技 人 文 彙 集 而 成 的 新 竹 風 情 主 要 行 銷 客 家 文 化 元 宵 文 化 以 及 在 地 產 業, 預 計 將 吸 引 巨 量 人 潮 此 外, 新 竹 縣 政 府 計 畫 透 過 活 動 之 辦 理 增 加 國 外 觀 光 客 及 全 國 民 眾 來 到 新 竹 縣, 不 但 可 促 進 地 方 觀 光 產 業, 亦 期 帶 動 各 鄉 鎮 地 方 之 經 濟 繁 榮 148

管 制 範 圍 : 表 4 新 竹 燈 會 管 制 區 域 管 制 線 管 制 時 段 備 註 一 層 管 制 區 ( 燈 區 範 圍 內 ) 燈 會 期 間 102 年 2 月 24 日 至 3 月 10 日, 假 日 10 時 至 24 時 平 日 14 時 至 24 時 二 層 管 制 區 ( 鄰 近 燈 區 ) 燈 會 期 間 102 年 2 月 24 日 至 3 月 10 日, 假 日 10 時 至 24 時 平 日 14 時 至 24 時 三 層 彈 性 管 制 區 四 層 管 制 指 引 區 五 層 管 制 指 引 區 六 層 雲 端 預 告 區 ( 資 料 來 源 : 新 竹 縣 交 通 隊 ) 燈 會 期 間 102 年 2 月 24 日 至 3 月 10 日, 假 日 10 時 至 24 時 平 日 14 時 至 24 時 燈 會 期 間 102 年 2 月 24 日 至 3 月 10 日, 假 日 10 時 至 24 時 平 日 14 時 至 24 時 燈 會 期 間 102 年 2 月 24 日 至 3 月 10 日, 假 日 10 時 至 24 時 平 日 14 時 至 24 時 燈 會 期 間 102 年 2 月 24 日 至 3 月 10 日, 假 日 10 時 至 24 時 平 日 14 時 至 24 時 管 制 時 段 內 全 面 禁 止 車 輛 進 出 ( 特 許 車 輛 除 外 ), 行 人 徒 步 區, 管 制 範 圍 內 之 道 路 禁 止 臨 時 停 車 管 制 時 段 內 全 面 禁 止 車 輛 進 出 ( 特 許 車 輛 及 區 內 住 戶 車 除 外 ), 行 人 徒 步 區, 管 制 範 圍 內 之 局 部 道 路 禁 止 臨 時 停 車 或 停 車 三 層 管 制 區 係 屬 彈 性 管 制, 各 路 口 配 置 交 通 錐 或 拒 馬, 俟 二 層 管 制 區 內 塞 車 時 開 始 啟 動 以 警 察 人 員 擇 設 交 通 錐 方 式 管 理, 以 便 隨 時 可 解 除 利 用 預 設 之 指 引 告 示 牌 指 引 車 輛 至 預 設 之 各 停 車 場, 轉 搭 接 駁 車 入 燈 會 會 場 利 用 預 設 之 指 引 告 示 牌 指 引 車 輛 離 開 壅 塞 區 域, 或 規 劃 替 代 道 路 疏 導 車 流 利 用 電 視 台 電 台 交 控 中 心 網 路 高 速 公 路 之 CMS 等 管 道 事 先 預 告 燈 會 期 間 交 通 流 量 之 實 際 狀 況 另 亦 規 劃 私 人 運 具 進 出 路 線 : 分 別 由 北 部 區 域 中 南 部 區 域 西 濱 方 向 北 往 南 進 入 西 濱 方 向 南 往 北 進 入 台 3 線 等 之 進 離 場 路 線 停 車 場 共 規 劃 13 處, 總 計 小 型 車 18,793 格, 大 型 車 251 格 停 車 空 間 接 駁 公 車 12 條 及 緊 急 救 護 路 線 規 劃 等 149

主 辦 單 位 管 制 範 圍 規 劃 內 容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表 5 民 國 100~102 年 臺 灣 燈 會 交 通 管 制 規 劃 原 則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苗 栗 縣 政 府 彰 化 縣 政 府 新 竹 縣 政 府 ( 苗 栗 縣 政 府 警 察 ( 彰 化 縣 政 府 警 察 ( 新 竹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隊 ) 局 交 通 隊 ) 局 交 通 隊 ) 三 層 管 制 區 ( 行 人 徒 步 區 汽 車 管 制 區 汽 車 彈 性 管 制 區 ) 1. 大 眾 運 輸 規 劃 ( 鐵 路 7 條 接 駁 公 車 ) 2. 大 型 運 具 進 出 路 線 規 劃 3. 停 車 場 規 劃 4. 緊 急 應 變 路 線 五 層 管 制 區 ( 行 人 徒 步 區 違 規 拖 吊 區 汽 車 管 制 區 停 車 疏 導 管 制 區 飽 和 勸 離 管 制 區 ) 1. 大 眾 運 輸 規 劃 (11 條 接 駁 公 車 ) 2. 進 出 路 線 規 劃 ( 包 括 大 小 型 車 ) 3. 停 車 場 規 劃 (31700 格 ) 4. 緊 急 應 變 路 線 四 分 析 與 討 論 六 層 管 制 區 ( 行 人 徒 步 區 汽 車 管 制 區 汽 車 彈 性 管 制 區 飽 和 勸 離 區 雲 端 預 告 區 ) 1. 大 眾 運 輸 規 劃 ( 高 鐵 12 條 接 駁 公 車 ) 2. 私 人 運 具 進 出 路 線 3. 停 車 場 規 劃 4. 緊 急 救 護 路 線 本 節 分 析 訪 談 承 辦 人 的 調 查 結 果, 訪 談 對 象 為 縣 市 交 通 隊 之 承 辦 員 警, 訪 談 重 點 有 以 下 三 點 : ( 一 ) 吸 取 承 辦 人 寶 貴 規 劃 經 驗 ( 二 ) 發 掘 問 題 ( 三 ) 找 出 差 異 處 4.1 資 料 分 析 原 則 Bogdon & Biklin(1992) 指 出 : 資 料 的 分 析 包 括 不 斷 的 閱 讀 與 重 組 資 料 將 資 料 分 解 成 可 閱 讀 的 單 元, 重 新 綜 合 整 理 資 料 尋 找 其 中 的 模 式, 發 現 資 料 中 什 麼 是 最 重 要 的, 什 麼 是 值 得 學 習 的, 以 及 你 決 定 要 告 訴 別 人 什 麼? ( 黃 瑞 琴,1994) 4.2 訪 談 大 綱 本 研 究 經 與 承 辦 人 約 定 面 談 時 間 後, 對 所 欲 探 詢 的 問 題 擬 定 訪 談 大 綱, 與 承 辦 人 親 自 會 面 後 採 一 問 一 答 方 式, 針 對 四 大 部 分 做 深 度 訪 問 表 6 訪 談 大 綱 150

前 期 籌 備 與 規 劃 工 作 中 期 執 行 與 應 變 處 置 後 期 檢 討 與 改 善 機 制 經 驗 分 享 與 建 議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繪 ) 1. 交 通 管 制 計 劃 籌 備 時 間 短 長 2. 交 通 管 制 計 劃 成 形 過 程 1. 交 通 狀 況 或 突 發 事 件 1. 改 善 空 間 1. 經 驗 吸 取 2. 發 現 問 題 4.3 資 料 分 析 4.3.1 苗 栗 燈 會 經 與 苗 栗 交 通 隊 承 辦 人 深 度 訪 談 後, 發 現 在 活 動 規 劃 時 有 面 臨 一 些 問 題 ( 一 ) 準 備 工 作 耗 時 過 長, 從 開 始 籌 備 到 活 動 開 始, 籌 備 約 一 年 時 間 ( 二 ) 周 休 假 日, 大 量 人 車 潮 湧 入 會 場, 參 觀 人 數 難 以 預 估 ( 三 ) 停 車 場 址 選 定 問 題, 停 車 問 題 於 周 休 假 日 時 湧 現 ( 四 ) 大 型 活 動 一 定 需 要 分 層 管 控, 始 有 應 變 緩 衝 空 間 ( 五 ) 歷 年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僅 可 提 供 參 考, 還 是 得 因 地 制 宜 簡 略 部 分 訪 談 內 容 : 一 年 前 就 開 始 籌 備 了, 就 是 說 初 期 是 三 個 月 再 來 二 個 月 再 來 一 個 月, 再 來 就 是 每 週 ( 開 會 ), 這 樣 子 管 制 計 畫 都 是 交 通 隊 自 己 籌 備 規 劃, 當 然 了 警 察 的 部 份 是 絶 對 沒 有 委 託, 交 通 處 的 部 分 就 不 知 道 了 規 劃 最 難 的 部 分 是 找 停 車 場, 初 期 規 劃 一 定 要 先 把 場 地 確 定, 再 來 就 是 找 停 車 場, 哪 些 大 眾 運 輸 是 可 以 用 的 嘛! 這 是 我 們 需 要 去 思 考 的 一 定 要 把 車 子 隔 在 外 面, 再 來 才 是 利 用 運 輸 的 方 式 把 人 接 駁 到 會 場 週 休 假 日, 大 量 人 車 潮 湧 入 活 動 會 場, 是 開 幕 後 遇 到 較 不 好 管 控 的 部 分 各 地 方 活 動 場 地 及 交 通 設 施 不 同, 苗 栗 燈 會 不 能 說 規 劃 的 很 好, 只 能 供 各 單 位 參 考 我 們 這 一 套 不 一 定 適 合 別 的 地 方 的 交 通 管 制 4.3.2 彰 化 燈 會 經 與 彰 化 交 通 隊 承 辦 人 深 度 訪 談 後, 發 現 籌 備 所 湧 現 問 題 如 下 : ( 一 ) 耗 費 過 多 時 間 及 過 多 警 力 ( 二 ) 支 援 警 力 未 整 合, 交 通 管 制 不 確 實 ( 三 ) 通 行 證 未 嚴 格 管 制, 發 放 過 量 湧 入 徒 步 區 造 成 壅 塞 ( 四 ) 找 停 車 場 找 快 十 個 月, 行 政 單 位 不 願 提 供 職 務 協 助 ( 五 ) 司 機 超 過 上 班 工 時 而 不 願 發 車, 造 成 返 程 接 駁 車 不 足 151

簡 略 部 分 訪 談 內 容 : 大 會 裡 面 每 個 月 縣 府 會 開 一 個 整 體 的 籌 備 會, 全 部 負 責 組 別 都 會 來, 下 半 年 每 個 月 會 召 開 2 次, 二 月 就 開 始 規 劃 了, 籌 劃 一 年 顧 問 公 司 的 規 劃 還 是 要 經 由 本 局 交 通 組 審 核 通 過 才 行, 顧 問 公 司 只 是 提 出 意 見 給 各 單 位 參 考, 不 是 所 有 顧 問 公 司 的 交 通 規 劃 都 要 照 做 我 們 有 請 苗 栗 提 供 2011 年 燈 會 的 管 制 意 見, 但 苗 栗 有 火 車 站 而 鹿 港 不 同, 不 可 能 全 部 照 苗 栗 的 管 制 計 畫 來 做, 我 們 有 參 考 苗 栗 的 停 車 場 規 劃 開 幕 倒 是 還 好, 第 一 個 禮 拜 六 日, 那 個 才 是 衝 擊 點, 參 觀 人 數 大 約 有 一 百 萬 人, 停 車 場 都 爆 滿 居 民 會 發 通 行 證 進 出 管 制 區, 但 通 行 證 發 過 量, 造 成 管 制 區 塞 爆 規 劃 路 線 分 北 中 南 三 個 部 份, 配 合 停 車 場 規 劃 進 離 路 線 剛 開 始 規 劃 最 難 克 服 的 是 停 車 場 址 的 選 定, 很 難 找 到 那 麼 多 停 車 空 間 的 地 點 接 駁 車 的 規 劃 是 由 設 計 公 司 來 負 責 要 改 善 的 地 方 各 組 室 協 調 不 夠 暢 通, 無 法 有 效 的 運 用 各 組 室 資 源 4.3.3 新 竹 燈 會 經 與 新 竹 交 通 隊 承 辦 人 深 度 訪 談 後, 發 現 籌 備 時 面 臨 問 題 : ( 一 ) 費 時 ( 一 年 ) 開 會 現 場 會 勘 過 於 頻 繁 ( 二 ) 跨 局 處 協 調 窗 口 未 統 一, 單 位 相 互 配 合 度 低 ( 三 ) 停 車 場 選 定 問 題 ( 住 戶 遊 客 ) ( 四 ) 尖 峰 瓶 頸 路 段, 燈 會 期 間 更 嚴 重 簡 略 部 分 訪 談 內 容 : 我 們 警 力 不 夠, 四 個 分 局 的 警 力 都 已 經 用 上 標 案 是 五 月 標 的, 四 月 就 開 始 寫 需 求 書 了, 五 月 就 由 亞 聯 顧 問 標 到 了 通 知 開 會 其 他 局 處 不 一 定 配 合 到 場, 彼 此 沒 有 隸 屬 關 係, 配 合 度 欠 佳 有 跟 彰 化 要 去 年 的 管 制 計 畫,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完 全 是 要 合 宜 地 方 需 求, 一 定 不 能 完 全 套 用 跟 其 他 單 位 的 聯 繫, 燈 會 期 間 所 遇 到 的 問 題, 例 如 民 眾 回 家 問 題, 燈 會 劃 設 行 人 徒 步 區, 民 眾 不 能 接 受 車 停 在 停 車 場 後, 還 要 走 路 才 能 到 家 高 鐵 加 開 的 班 次 太 少, 並 因 為 沒 有 妥 善 規 劃, 造 成 排 在 前 面 的 沒 有 買 票, 已 經 買 票 的 卻 進 不 了 高 鐵 站, 看 著 火 車 走 活 動 期 間 緊 急 醫 療 路 線 很 少 使 用 喜 來 登 飯 店 前 平 時 尖 峰 時 間 就 已 經 很 壅 塞 了, 再 加 上 燈 會 關 係, 該 路 口 天 天 壅 塞 嚴 重 管 制 計 畫 要 怎 麼 說 規 劃 的 好 不 好, 只 要 不 塞 車 就 是 規 劃 的 不 錯 了 檢 討 會 我 們 沒 有 提 到 這 種 東 西, 我 們 比 較 針 對 民 眾 當 時 提 出 的 需 求 來 規 劃 152

4.4 大 型 活 動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之 建 構 大 型 活 動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之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降 低 活 動 期 間 造 成 之 交 通 延 滯 減 少 對 環 境 之 衝 擊 確 保 用 路 人 與 參 觀 民 眾 之 安 全, 同 時 能 維 持 合 理 的 交 通 運 行, 基 於 上 述 理 由, 本 節 將 依 據 往 年 臺 灣 燈 會 之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內 容 及 承 辦 人 訪 談 結 果 分 析, 擬 定 適 切 之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架 構 4.4.1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之 規 劃 原 則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之 規 劃 應 遵 循 路 網 層 級 之 運 輸 功 能 特 性, 清 楚 區 分 主 要 道 路 次 要 道 路 地 區 道 路 等, 以 多 階 層 交 通 管 制 等 時 圈 之 方 式 進 行 交 通 管 制 圈 之 劃 分, 為 大 型 活 動 管 制 計 畫 的 大 原 則 方 向, 詳 如 圖 1: (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2006) 觀 光 遊 憩 地 區 實 施 交 通 管 理 計 畫 特 性 分 析 及 建 議 處 理 原 則 ) 圖 1 多 階 層 交 通 管 制 等 時 圈 4.4.2 事 前 交 通 現 況 調 查 分 析 擬 定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前, 應 先 就 其 周 邊 交 通 運 作 需 求, 進 行 交 通 現 況 調 查 分 析, 針 對 道 路 幾 何 特 性 道 路 服 務 水 準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服 務 地 區 特 性 及 居 民 生 活 型 態 等 五 個 部 分, 使 管 制 計 畫 適 所 適 宜 地 發 揮 其 功 效, 減 少 所 帶 來 的 交 通 衝 擊, 茲 就 五 個 部 分 說 明 如 下 : ( 一 ) 道 路 幾 何 特 性 : 路 網 層 級 有 主 支 線 道 之 分,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之 規 劃 應 遵 循 路 網 層 級 之 運 輸 功 能 特 性, 清 楚 調 查 區 分 主 要 道 路 次 要 道 路 地 區 道 路 等 ( 二 ) 道 路 服 務 水 準 : 活 動 的 舉 辦 相 對 將 使 得 車 流 行 進 受 到 影 響, 對 已 知 道 路 進 行 現 存 設 施 之 服 務 水 準 評 估, 以 決 定 設 施 運 行 是 否 滿 足 需 求, 再 規 劃 153

可 行 之 交 通 需 求 方 案 ( 三 )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服 務 : 對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服 務 調 查, 以 利 活 動 期 間 接 駁 車 的 規 劃, 並 評 估 是 否 須 配 合 調 整 公 車 路 線, 及 宣 導 鼓 勵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減 少 交 通 衝 擊 ( 四 ) 地 區 特 性 : 調 查 該 地 區 是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工 業 區 住 商 混 合 區 或 觀 光 遊 憩 區 等, 以 利 擬 定 適 切 的 活 動 交 通 管 制 期 間, 盡 量 避 開 交 通 尖 峰 時 間 ( 五 ) 居 民 生 活 型 態 : 調 查 當 地 居 民 使 用 私 人 運 具 或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的 習 慣, 瞭 解 居 民 生 活 型 態 調 查 項 目 道 路 幾 何 特 性 服 務 水 準 調 查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地 區 特 性 居 民 生 活 型 態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表 7 事 前 交 通 調 查 項 目 內 容 實 際 車 道 寬 度 分 隔 型 式 雙 向 車 道 數 人 行 道 設 置 路 邊 停 車 管 制 v/c ratio( 流 量 / 容 量 比 ) 平 均 旅 行 速 率 路 口 車 輛 延 滯 時 間 高 鐵 台 鐵 捷 運 公 車 路 線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工 業 區 私 人 運 具 大 眾 運 輸 4.4.3 大 型 活 動 交 通 管 制 內 容 架 構 針 對 事 前 交 通 現 況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依 據 多 階 層 交 通 管 制 等 時 圈 規 劃 布 設 原 則, 擬 定 適 切 的 交 通 管 制 架 構, 其 管 制 內 容 及 項 目 可 以 分 成 四 個 部 分,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公 私 人 運 具 進 離 場 路 線 : 私 人 運 具 進 離 場 路 線 配 合 道 路 等 級, 由 高 快 速 道 路 連 接 省 道 縣 道 等 次 要 道 路, 再 到 地 區 道 路, 並 與 規 劃 之 停 車 場 互 相 配 合 活 動 接 駁 車 路 線 的 規 劃, 以 能 進 入 管 制 區 到 會 場 周 邊 為 規 劃 原 則, 並 管 制 私 人 運 具 進 入 管 制 區 ( 二 ) 大 眾 運 輸 路 線 : 調 查 周 邊 台 鐵 高 鐵 捷 運 等 大 眾 運 輸, 並 鼓 勵 搭 乘, 並 與 業 管 單 位 協 調 加 開 班 次, 減 少 私 人 運 具 帶 來 的 交 通 衝 擊 ; 若 活 動 周 邊 確 實 沒 有 大 眾 運 輸 服 務, 可 以 公 車 替 代 方 案 規 劃 ( 三 ) 停 車 空 間 : 可 以 分 為 長 途 旅 客 停 車 場 管 制 區 附 近 居 民 停 車 場 停 車 場 之 遴 選 不 易, 除 了 尋 找 適 合 之 臨 時 停 車 場 外, 停 車 空 間 必 須 夠 活 動 尖 峰 時 段 車 輛 使 用, 鄰 近 停 車 場 間 要 互 相 搭 配 適 時 調 度 使 用, 避 免 民 眾 因 停 車 場 滿 了 因 等 待 之 車 龍 阻 礙 交 通, 必 要 時 得 租 用 民 間 土 地, 並 利 用 收 費 價 格 管 理 停 車 方 式 ( 四 ) 其 他 管 制 對 策 措 施 : 例 如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置 活 動 指 示 牌 指 引 設 置 規 劃 交 通 指 揮 人 員 居 民 協 調 會 活 動 及 交 通 管 制 資 訊 宣 導 ( 新 聞 媒 體 電 台 ) 其 他 配 合 措 施 等 154

表 8 大 型 活 動 交 通 管 制 內 容 架 構 架 構 內 容 說 明 交 通 管 制 區 依 多 階 層 交 通 管 制 等 時 圈 規 劃 原 則 布 設 公 私 人 運 具 進 離 場 路 線 道 路 等 級 是 否 兼 供 市 區 道 路 使 用 規 劃 至 少 2 條 以 上 相 對 方 位 之 進 離 場 路 線 通 行 證 大 眾 運 輸 路 線 專 車 方 式 無 高 鐵 台 鐵 捷 運 客 運 專 車 停 車 空 間 長 途 旅 客 停 車 場 管 制 區 附 近 居 民 停 車 場 其 他 管 制 對 策 措 施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指 示 牌 設 置 交 通 指 揮 人 員 配 合 措 施 協 調 會 資 訊 宣 導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五 結 語 臺 灣 近 年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已 漸 漸 成 為 活 動 前 必 要 的 規 劃 項 目, 惟 各 地 方 縣 市 因 交 通 設 施 不 足 及 管 制 規 劃 不 盡 詳 善, 還 是 有 很 多 進 步 空 間 國 外 因 為 常 舉 辦 大 型 活 動, 例 如 演 唱 會 球 賽 奧 運 等 國 際 型 活 動, 交 通 設 施 及 管 制 規 劃 等 文 獻 資 料 都 很 詳 盡, 臺 灣 應 發 展 自 己 特 有 的 活 動 分 類 一 套 完 善 的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使 管 制 內 容 更 能 讓 民 眾 接 受 本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臺 灣 燈 會 期 間 除 了 遭 吸 引 來 參 加 活 動 之 旅 次 外, 更 與 當 地 居 民 通 勤 者 及 用 路 人 共 同 使 用 原 有 道 路 設 施, 各 道 路 系 統 肩 負 交 通 疏 解 之 功 能 頗 鉅 大 型 活 動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應 以 分 層 管 制 為 原 則, 輔 以 大 眾 運 輸 接 駁 進 離 場 路 線 停 車 空 間 緊 急 接 駁 路 線 等 措 施, 再 配 地 方 警 察 現 場 指 揮 調 度 排 除 壅 塞 路 段, 及 管 制 措 施 相 關 資 訊 預 先 利 用 廣 播 或 媒 體 宣 傳 等 手 法 告 知 用 路 人 而 臺 灣 機 車 較 多,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可 以 考 量 道 路 服 務 水 準, 在 不 影 響 交 通 衝 擊 下 適 度 開 放 機 車 通 行, 是 更 利 民 便 民 的 作 為 交 通 管 制 有 賴 各 單 位 一 起 配 合 協 調 才 能 擬 定 完 善 的 管 制 計 畫, 並 應 在 有 效 率 有 系 統 準 則 性 的 規 劃 原 則 下 有 效 的 達 成 這 艱 鉅 的 使 命 參 考 文 獻 日 本 大 阪 府 網 站, 交 通 事 故 一 覽 表, 截 取 日 期 2013 年 5 月 9 日, 網 站 : http://www.police.pref.osaka.jp/03kotsu/kensu/map/index.html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2004),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於 道 路 指 示 標 誌 系 統 之 規 劃 設 計 (2/2) 期 中 報 告 書, 頁 1-1 ~ 1-7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2006), 觀 光 遊 憩 地 區 實 施 交 通 管 理 計 畫 特 性 分 析 及 建 議 155

處 理 原 則,95-154-1237 臺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委 託 研 究 案 (2003), 路 外 活 動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門 檻 值 及 其 作 業 規 範 之 研 究, 頁 2-56 ~ 2-58 臺 北 市 地 方 自 治 規 範 (2009), 臺 北 市 大 型 路 外 活 動 交 通 維 持 作 業 辦 法 第 三 條 邱 主 文 (1992), 應 用 電 腦 號 誌 控 制 系 統 對 交 通 警 力 派 遣 之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警 政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吳 元 維 (2013), 舉 辦 活 動 交 通 維 持 作 業 規 範 制 定 之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交 通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何 少 能 (2011), 特 殊 活 動 交 通 規 劃 對 用 路 者 影 響 分 析 : 以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2009 為 例, 交 通 大 學 交 通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Aggarwal, G.C and Kobran(1989), M.F., Traffic management for Detroit Grand Prix1988, Institute of Transportation Engineers Journal, Vol. 59, pp. 39-43. Getz. D(1997), Event Management & Event Tourism New York:, Cognizant Communication Corporation. Jodi L. Carson and Ryan G. Bylsma(2003), Transportation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for Special Events Zhou, Y., Wu, Y., Yang, L., Fu, L., He, K., Wang, S., Hao, J., Ahen, J. and Li, C(2010)., The impact of transportation control measures on emission reductions duringthe 2008 Olympic Games in Beijing, China, Atmospheric Environment, Vol.44, pp. 285-293.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