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103.11.18 )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104 年 1 月 12 日 (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 月 23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網 址 :http://exam.utaipei.edu.tw/enroll/ 本 校 網 址 :http://www.utaipei.edu.tw/bin/home.php 招 生 組 網 址 :http://recruit.utaipei.edu.tw/bin/home.php 博 愛 校 區 地 址 :10048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愛 國 西 路 1 號 電 話 :02-23113040 分 機 1152 天 母 校 區 地 址 :11153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忠 誠 路 2 段 101 號 電 話 :02-28718288 分 機 7505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及 報 到 情 形 時, 將 以 考 生 全 名 公 告 I
104 學年度博士班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 日期 附註 於本校招生網頁公告 請自行上本校招生資訊網頁 103.12.22(一)前 簡章公告 下載 不另行發售 招生組網址 含 http://recruit.utaipei.edu.tw/bin/home.php 103.12.22 一 起 以同等學力報考博士班應先提出申請審查 經採認 至 同等學力資格審查申請 後始得報考 申請方式請參閱簡章第 1 頁 103.12.29 一 止 104.1.12 (一)上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網址 http://exam.utaipei.edu.tw/enroll/ 步驟一 上網填寫報 午 11 時起至 104.1.23 (五)下 請考生上網填妥報名資料後 並列印報名繳費單及 名資料並列印表單 午 5 時止 相關表單 報 名 104.1.12 (一)起至 請持繳費單至台北富邦銀行臨櫃 指定超商或 ATM 步驟二 報名繳費 程 104.1.23 (五)止 繳費 序 1.請考生以限時掛號郵寄報名表 學歷證件及書面 步驟三 郵寄報名資料 報考資格審核結果查詢 申請退費日期 上網下載列印准考證 公告筆試試場 筆 試 公告通過初試名單 第二階段面試繳費 公告第二階段面試試場 面 試 104.1.23 (五)前 (含)以郵戳為憑 審查資料 2.請使用招生系統之郵件專用封面 3.請參照各系所簡章分則說明 104.2.2 (一)前(含) 請自行上招生系統網頁查詢 104.2.2 (一)上午 9 時起至 104.3.8 日 期間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退費請參閱簡章第 4 頁 104.2.2 (一)起至 請上招生系統自行列印准考證 104.3.8 (日)止 104.3.5 (四) 於招生組網頁公告考試地點 試場座位表 104.3.7 (六) 請考生務必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正本 或註明有效期 限且含有相片之護照 駕照 健保卡等正本以便查驗 1.公告教育行政與評鑑研究所 中國語文學系通過 筆試名單 104.3.16(一)前(含) 2.公告教育學系 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運動科學 研究所通過書面審查名單 3.請自行上網查詢 本校不另寄發通知 請上招生系統列印報名繳費單 持單至台北富邦銀 104.3.16(一)起至 行臨櫃 指定超商或 ATM 繳費 在超商繳費者請將 104.3.18(三)止 收據傳真 02-23146811 或電 23113040 轉 1152 確認 104.3.20(五)前(含) 面試試場公告於各招生系所網頁 不另行個別通 知 104.3.22 日 請考生務必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正本 或註明有效 期限且含有相片之護照 駕照 健保卡等正本以便 查驗 I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決 議, 確 認 錄 取 名 單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及 報 到 情 公 告 錄 取 104.3.27 ( 五 ) 前 ( 含 ) 形 時, 將 以 考 生 全 名 公 告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6 頁 開 放 下 載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104.3.27( 五 ) 起 至 104.4.15( 三 ) 止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正 取 生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報 到 備 取 生 網 路 提 交 遞 補 意 願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情 形 暨 缺 額 人 數 統 計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期 間 104.4.15( 三 ) 前 ( 含 ) 104.3.31( 二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4.4.9( 四 ) 下 午 5 時 止 104.4.14( 二 ) 下 午 5 時 104.4.16( 四 ) 起 至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學 前 一 日 止 考 生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 本 校 不 另 個 別 寄 發 通 知 請 至 招 生 系 統 下 載 申 請 表 請 將 申 請 表 連 同 匯 票 成 績 單 及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6 頁 1. 正 取 生 須 於 本 時 段 內 至 本 校 首 頁 新 生 園 地 >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填 寫 資 料 及 上 傳 照 片, 並 列 印 新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男 性 並 同 時 列 印 兵 役 資 料 表 ( 第 二 階 段 報 到 時 繳 交 );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報 到 始 得 於 第 二 階 段 到 校 驗 證 報 到 2. 備 取 生 須 於 本 時 段 內 至 本 校 首 頁 新 生 園 地 >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提 交 遞 補 意 願, 方 具 遞 補 資 格 3. 網 路 報 到 或 提 交 遞 補 意 願 完 成 後, 務 必 於 本 期 間 內 至 新 生 報 到 查 詢 系 統 確 認 報 到 狀 態 4. 如 有 報 到 系 統 問 題, 請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洽 詢 博 愛 校 區 (02)2311-3040 轉 1121 1122 1123 天 母 校 區 (02)2871-8288 轉 7503 7504 公 告 於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查 詢 依 正 取 生 缺 額 情 形 個 別 以 電 子 郵 件 電 話 或 掛 號 信 函 郵 寄 通 知, 各 梯 次 報 到 期 間 依 通 知 為 準 第 二 階 段 驗 證 報 到 104.7.16( 四 ) 上 午 11 時 ~12 時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報 到 之 正 取 生 及 獲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須 於 本 規 定 時 間 内 辦 理 驗 證 報 到 : 博 愛 校 區 公 誠 樓 2 樓 第 3 會 議 室 天 母 校 區 教 務 處 新 生 註 冊 公 告 新 生 註 冊 期 程 預 定 於 104 年 8 月 下 旬 公 布 於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網 站 > 註 冊 須 知,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II
目 次 壹 報 考 資 格 1 貳 修 業 年 限 與 修 習 學 分 1 參 招 生 名 額 2 肆 報 名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3 伍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8 陸 報 名 組 別 分 則 9 柒 錄 取 方 式 14 捌 准 考 證 14 玖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14 拾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6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方 式 16 拾 貳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17 拾 参 正 取 生 報 到 與 驗 證 18 拾 肆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19 拾 伍 附 註 19 附 件 20 附 件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件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件 三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附 件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附 件 五 錄 取 報 到 補 件 同 意 書 附 件 六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委 託 書 附 件 七 博 愛 校 區 交 通 路 線 及 位 置 圖 附 件 八 天 母 校 區 交 通 路 線 及 位 置 圖 III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考 生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始 具 報 考 資 格 : 一 國 內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者 二 同 等 學 力 : 符 合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如 附 件 一 ) 之 規 定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自 行 自 招 生 簡 章 下 載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 附 件 三 ), 按 所 具 備 之 資 格 勾 選 適 當 欄 位, 並 填 入 相 關 學 經 歷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其 資 格 應 先 經 報 考 系 所 審 核, 經 採 認 後 後 始 得 報 考 請 於 103 年 12 月 22 日 ( 一 ) 至 103 年 12 月 29 日 ( 一 ) 止, 將 相 當 於 論 文 之 著 作, 連 同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並 自 備 貼 足 郵 資 之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10048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愛 國 西 路 1 號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三 符 合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附 註 一 取 得 大 陸 學 歷 者, 學 歷 採 認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現 役 軍 人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事 校 院 畢 業 生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 畢 業 生 師 範 校 院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以 在 職 身 分 報 考 者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本 校 不 予 審 核 考 生 請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無 法 註 冊 入 學 就 讀 之 情 形, 責 任 概 由 考 生 自 負 貳 修 業 年 限 與 修 習 學 分 一 修 業 年 限 2 至 7 年 二 各 班 修 習 學 分 :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各 班 學 生 應 修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如 有 修 訂, 學 生 應 依 修 訂 後 之 課 程 標 準 選 課 三 學 生 入 學 前 所 修 習 之 博 士 層 級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抵 免 四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依 規 定 補 修 學 分 五 各 招 生 班 別 非 屬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在 學 期 間 是 否 得 申 請 修 習, 依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之 規 定 六 各 招 生 班 別 之 分 組 均 為 招 生 分 組 ; 招 生 分 組 之 班 別, 在 畢 業 證 書 上 不 會 1
載 明 組 別 名 稱 學 生 修 畢 各 系 所 規 定 之 學 分, 並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 含 論 文 ) 後, 始 能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授 予 博 士 學 位 ; 在 學 期 間, 發 給 成 績 單 不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書 七 考 取 本 校 各 學 制 學 生 須 依 就 讀 學 年 度 之 收 費 標 準 繳 費 ( 含 論 文 指 導 及 論 文 口 試 審 查 費 等 ), 各 項 費 用 如 有 調 整, 應 依 本 校 通 過 後 之 標 準 收 費 參 招 生 名 額 博 士 班 :11 班 組, 共 招 收 28 名 請 參 閱 各 系 所 招 生 分 則 2
肆 報名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 線上報名流程 建議使用中文版Internet Explorer 7.0以上 螢幕解析度1024 768 請至本校網頁http://www.utaipei.edu.tw 點選 招生資訊/線上報名 http://exam.utaipei.edu.tw/enroll/ (如有異動以本校 招生資訊 網頁之公告為準) 不同意 網路報名同意書 請仔細閱讀並確認 同 報名時間 自104年1月12日(星期一)上午11時起 至104年1月23日(星期五)下午17時止 離開報名系統 意 輸入報名資料 注意 輸入資料如有需要造字部分 請先空白不要輸入 以空 格呈現 待全部資料填寫完 並確認無誤 列印後再以 正楷填寫 並請加蓋私印 確認報名資料 輸入資料確認後 請考生務必核對清楚後再送出資料 以免權益 受損 網路填表所輸入之資料均須正確合乎事實 如發現報考資料不符 或證件不實 本委員會將取消報考資格 並由考生自行負責 確認報名後 需查詢個人報名相關資料或重印報名表者 可至網 路報名系統查詢或列印 無印表機者可在確認存檔後 再至連接有印表機之電腦上網至網 列印繳費單及繳費 路報名系統查詢並列印 請持繳費單至台北富邦銀行臨櫃 指定超商或ATM繳費 1. 列印報名表 2. 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3. 列印其他審查用表件 無印表機者可在確認存檔後 再至連接有印表機之電腦上 網至網路報名系統查詢並列印 郵寄報名表及 系所規定之審查資料 準備B4信封袋 將印有條碼之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貼上 將報名表 相關證明文件及系所規定繳交之審查資料(請參 閱第6頁)裝入信封袋內 並依封面所列相關資料再檢視後彌 封 於期限內以限時掛號郵寄 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3
接上頁 不通過 確認是否 通過初試 離開報名系統 通 過 列印複試繳費單 及繳費 請自行至招生報名系統http://exam.utaipei.edu.tw/enroll/列印 無印表機者可在確認存檔後 再至連接有印表機之電腦上 網至網路報名系統查詢並列印 請於104年3月16日(一)至103年3月18日(三)持繳費單至台 北富邦銀行臨櫃 指定超商或ATM繳費 逾期未完成繳費 者視同棄權 在超商繳費者 請將收據傳真02-23146811或 電23113040轉1152確認 完成複試繳費後 即完成參加複試之報名程序 二 報名注意事項 含僑生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優待及退費規定 一 報考一個班組以上之考生 須重新至招生系統選填報名資料 並依規定繳 費及寄送資料 全校統一時間辦理筆試 考生僅能擇一應考 若面試時間衝 堂 請考生自行與系辦公室協調 並自行負責 考生不得以筆試或面試衝 堂為由要求退費 二 應屆畢業生填寫學歷時 請以一般學歷報考 畢業年月請填 104 年 1 月或 6 月 三 考生如未依各系/所招生簡章分則規定繳齊所需資料 致影響報名資格或成績 者 其責任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四 繳交資料原則不予退還(教育學系博士班請依簡章分則辦理) 不接受親自送 件 不接受抽換或補繳 但審查人員有查證必要者除外 五 考生繳費後 經審查報考資格不符或未完成報名程序者 請於 104 年 2 月 2 日(一)至 3 月 8 日 日 間 至本校招生系統申請退費 除依規定填寫退 費匯款金融機構帳號 並將存摺封面影像上傳 其他原因一概不予退費 退 費 含溢繳 一律扣除行政處理費新臺幣 200 元 六 考生之電子信箱 連絡電話 郵遞地址係依考生登錄報名表之資料為準 應清楚無誤 輸入之資料請以 104 年 9 月底前有效之聯絡方式 若因無法 聯絡或投遞退件影響權益 由考生自行負責 七 國外學歷請填寫英文名字 並註明所屬地區 例 University of Northern Colorado, Greeley, Colorado.U.S.A 八 考生個人資料如輸入錯誤 請於報名期間至本校招生系統列印 考生資料 修改申請書 依格式填寫後 傳真至本校博愛校區招生組 傳真號碼 02-23146811 傳真後 請務必以電話再行確認 惟不得申請修改考生 姓名 身分證號及報考系所組別資料 4
( 九 ) 符 合 各 直 轄 市 各 地 方 政 府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或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考 生 : 1. 報 名 費 依 規 定 予 以 優 待 報 名 系 統 依 考 生 所 選 擇 之 優 待 別, 扣 除 優 待 金 額 後, 將 所 應 繳 之 餘 額 列 示 在 繳 費 單 上, 考 生 請 依 繳 費 單 顯 示 之 金 額 繳 交 繳 費 後, 請 將 各 直 轄 市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立 之 核 定 有 效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連 同 其 他 資 料 一 併 寄 出 2.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部 減 免, 無 需 繳 費, 惟 仍 需 寄 交 繳 費 單 3.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係 指 符 合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第 4 條 所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4. 以 上 身 分 考 生, 若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不 齊 或 不 符 者, 其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 考 生 應 於 接 獲 補 繳 通 知 兩 天 內, 以 匯 票 方 式 繳 交 並 將 匯 票 影 本 傳 真 招 生 組 (02-23146811) 逾 期 未 補 繳 者, 以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論 處 ( 十 ) 確 認 報 名 後, 需 查 詢 個 人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或 重 印 報 名 表 者, 可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或 列 印 ( 十 一 )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若 於 考 試 當 日 須 由 本 校 對 於 考 場 提 供 特 殊 需 求 者,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傳 真 附 件 四 提 出 申 請, 經 核 准 後 將 安 排 考 場 事 宜 ( 十 二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含 學 歷 ( 力 ) 經 歷 ( 含 年 資 ) 運 動 績 優 證 明 等 證 件,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與 繳 交 文 件 應 相 符 錄 取 生 須 於 第 二 階 段 驗 證 報 到 時 正 式 繳 驗 證 件 正 本, 如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等 不 實 或 不 被 承 認 情 事, 未 註 冊 前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開 除 學 籍, 已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概 不 承 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已 發 證 明 除 追 回 註 銷 並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 畢 業 後 除 依 法 追 回 註 銷 其 證 書, 公 告 撤 銷 畢 ( 結 ) 業 資 格 並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 十 三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及 學 籍 資 料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有 關 博 士 班 招 生 相 關 問 題,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08:00~17:00), 電 洽 : 博 愛 校 區 (02)23113040 分 機 1152; 天 母 校 區 (02) 2871-8288 分 機 7505 ( 十 四 )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列 表 如 下, 請 參 考 因 各 班 / 組 規 定 繳 交 資 料 不 盡 相 同, 仍 請 考 生 以 簡 章 分 則 所 列 為 準 5
1 項目 代碼 報名班別 2 3 報名應繳文件參考表 5 6 7 4 碩士論 最近 5 年 文或相 大學及/ 報 當碩士 博士論 內已發 或碩士班 修業計 名 論文之 文研究 表之學 歷年成績 畫 表 學術著 計畫 術著作 單 作或初 影本 稿 正 正本/ 份數 份數 份數 影本 本 份數 運動成就 表現及現 職之專業 領域成就 8 9 10 碩士學位 在職人員 其他有助 證書或應 應繳交在 屆生學生 於審查之 職進修同 證或同等 資料 意書 學力文件 影本 依各系 所 依系所簡 章 3 1 *1 影本 01-05 1 3 3 3 06 1 3 3 3 3 1 07-09 1 5 5 5 5 1 競技運動訓練研究 所博士班 10 1 1 1 運動科學研究所博 士班 11 1 1 1 教育學系博士班 教育行政與評鑑研 究所 博士班 中國語文學系博士 班 3 1 (最多5 件) 1 三 繳費 郵寄報名資料 一 未繳費或逾期繳費者 視為未完成報名 不得參加考試 二 不接受現場繳費 考生請於 104 年 1 月 23 日 星期五 前 持繳費單至 台北富邦銀行臨櫃 指定超商或 ATM 繳費 三 應繳書面審查資料之補充說明 1. 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係指碩士班全部成績單正本 2. 碩士論文影本 包括 (1) 碩士論文影本 碩士學位如係在國外獲得而無碩士論文者 得以相等 之學術著作代替 應屆畢業生請以碩士論文初稿繳交 (2) 論文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附加中文摘要 3. 修業計畫包括過去學術背景及特殊表現 未來的研究目標及研究領域 生涯規畫 博士論文研究計畫 4. 學術著作影本包括最近 5 年內已發表之期刊論文 研討會論文 專書及 專書論文等 5. 運動成就表現及現職之專業領域成就 請參照運動科學研究所博士班及 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博士班簡章分則說明 6. 如為在職人員 須另行繳交在職進修同意書 6
( 四 ) 將 報 名 表 及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裝 入 貼 有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之 資 料 袋 內, 並 依 封 面 所 列 相 關 資 料 檢 視 後 再 彌 封 請 考 生 至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印 有 報 考 系 / 所 / 組 別 及 電 腦 條 碼 ), 請 務 必 貼 上 以 利 郵 件 之 點 收 傳 遞 與 整 理 ; 非 使 用 專 用 信 封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 五 ) 繳 交 文 件, 請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裝 釘 ; 若 系 所 未 規 定, 請 以 長 尾 夾 固 定 於 左 上 角 平 裝 放 入 信 封 或 紙 箱 內 即 可 請 考 生 於 104 年 1 月 23 日 ( 五 ) 前 ( 含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六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份 數, 請 詳 閱 各 招 生 系 所 簡 章 分 則 每 份 應 分 開 裝 袋 彌 封 組 別 或 考 科 代 碼 對 照 表 及 報 名 費 : 校 區 院 系 所 組 別 報 名 組 別 代 碼 初 試 報 名 費 複 試 報 名 費 博 愛 校 區 博 愛 校 區 博 愛 校 區 天 母 校 區 天 母 校 區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博 士 班 競 技 運 動 訓 練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課 程 與 教 學 組 01 1200 1500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組 02 1200 1500 教 育 哲 史 與 社 會 學 組 03 1200 1500 幼 兒 教 育 組 04 1200 1500 特 殊 教 育 組 05 1200 1500 不 分 組 06 2600 1500 選 考 中 國 學 術 專 題 --- 中 國 思 想 選 考 中 國 學 術 專 題 --- 中 國 文 學 選 考 中 國 學 術 專 題 --- 中 國 語 文 07 2600 1500 08 2600 1500 09 2600 1500 不 分 組 10 1200 1500 不 分 組 11 1200 1500 任 何 繳 費 及 繳 款 帳 號 問 題 請 電 :(02)23113040 轉 1152 複 試 繳 費, 請 依 初 試 繳 費 方 式 辦 理 複 試 繳 費 日 期 為 104 年 3 月 16 日 至 103 年 3 月 18 日, 請 選 擇 以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臨 櫃 或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以 利 即 時 查 詢 繳 款 結 果 7
伍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一 初 試 ( 筆 試 ) ( 一 ) 日 期 :104 年 3 月 7 日 ( 六 ) ( 二 ) 地 點 : 試 場 設 於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愛 國 西 路 1 號 ( 本 校 博 愛 校 區 ) 試 場 將 於 104 年 3 月 5 日 ( 四 ) 前 ( 含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註 : 若 遇 報 名 人 數 超 出 本 校 單 日 所 能 容 納 之 座 位 而 加 設 考 場 時, 將 以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考 試 ( 筆 試 ) 科 目 及 考 試 時 間 表 日 期 103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班 別 時 間 8:30 10:00 上 午 10:30 12:00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教 育 行 政 學 ( 含 教 育 評 鑑 ) 教 育 英 文 A 中 國 學 術 專 題 中 國 思 想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博 士 班 B 中 國 學 術 專 題 中 國 文 學 C 中 國 學 術 專 題 中 國 語 文 二 複 科 ( 面 試 ) ( 一 ) 複 科 ( 面 試 ) 日 期 :104 年 3 月 22 日 ( 日 ) ( 二 ) 複 科 地 點 :104 年 3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前 ( 含 ), 公 布 於 各 招 生 系 所 網 頁 8
陸 報 名 組 別 分 則 報 名 組 別 及 代 碼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課 程 與 教 學 組 正 取 3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代 碼 01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組 正 取 2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代 碼 02 教 育 哲 史 與 社 會 學 組 正 取 3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代 碼 03 幼 兒 教 育 組 正 取 1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代 碼 04 特 殊 教 育 組 正 取 1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代 碼 05 報 考 資 格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1 頁 考 試 項 目 審 查 資 料 1. 碩 士 論 文 2. 修 業 計 畫 3. 博 士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初 試 : 審 查 4. 最 近 5 年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著 作 5. 相 關 資 料 包 括 研 究 計 畫 內 容 對 教 育 知 識 與 現 象 的 了 解 專 業 複 試 : 面 試 英 文 的 閱 讀 理 解 1. 碩 士 論 文 3 份,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應 以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學 術 著 作 代 替 ( 論 文 如 以 外 國 文 字 撰 寫 者, 須 附 加 中 文 摘 要 ) 2. 修 業 計 畫 ( 內 容 包 括 過 去 學 術 背 景 及 特 殊 表 現 未 來 的 研 究 目 標 及 研 究 領 域 選 課 與 生 涯 規 畫 等 ) 3. 博 士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4. 最 近 5 年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著 作 5.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全 部 成 績 單 正 本 6.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英 文 檢 定 證 明 上 課 作 業 報 告 證 書 獲 獎 證 明 推 薦 信 等 7. 上 述 2 至 6 之 各 項 資 料 請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3 份 各 項 資 料 均 須 於 報 名 時 繳 齊, 逾 期 不 接 受 補 繳 8. 如 為 在 職 人 員, 須 另 行 繳 交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同 意 書 格 式 請 上 招 生 系 統 網 頁 下 載 如 需 領 回 所 繳 各 項 資 料, 請 於 放 榜 後 1 週 內 向 本 系 領 回, 或 於 報 名 備 註 繳 交 資 料 時 自 備 貼 足 掛 號 回 郵 郵 資,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之 特 大 信 封 袋 1 個, 由 本 系 寄 還, 逾 期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計 分 方 式 初 試 - 審 查 :50%; 複 試 - 面 試 :50%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比 順 序 1.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2. 面 試 成 績 面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22 日 ( 日 ) 面 試 地 點 最 遲 於 104 年 3 月 20 日 ( 五 ) 在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不 另 個 別 通 知 附 註 1. 預 定 正 式 錄 取 10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但 視 情 況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所 剩 之 名 額 得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互 相 流 用 2. 非 教 育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或 未 曾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而 經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須 依 相 關 規 定 補 修 學 分 ; 非 心 理 與 輔 導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或 未 曾 修 習 相 關 學 程 而 經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組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須 依 規 定 加 修 相 關 學 分 註 3. 面 試 時, 以 問 答 討 論 為 主 4. 本 系 招 生 訊 息 網 址 : http://edu.utaipei.edu.tw/ 5. 聯 絡 電 話 :02-23113040 分 機 8412 ( 請 洽 簡 助 教 ) 6.E-mail:primary@utaipei.edu.tw 9
報 名 組 別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代 碼 06 招 生 代 碼 及 名 額 正 取 6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報 考 資 格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1 頁 1. 筆 試 考 試 項 目 2. 書 面 審 查 3. 面 試 考 試 項 目 初 試 - 筆 試 科 目 複 試 科 目 一 教 育 行 政 學 ( 含 教 育 評 鑑 ) 科 目 二 教 育 英 文 含 碩 士 班 全 部 成 績 單 碩 士 論 文 修 業 計 畫 書 面 審 查 學 術 著 作 一 式 3 份 100 分 100 分 100 分 面 試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有 關 議 題 及 個 人 工 作 經 驗 與 專 業 表 現 100 分 計 分 方 式 同 分 參 比 附 註 初 試 複 試 教 育 行 政 學 ( 含 教 育 評 鑑 ) 0.30 教 育 英 文 0.20 書 面 審 查 0.20 面 試 0.30 初 試 同 分 參 比 1. 教 育 行 政 學 2. 教 育 英 文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比 1. 初 試 總 成 績 2. 面 試 成 績 3.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1. 考 試 分 為 兩 階 段, 初 試 為 筆 試, 複 試 為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2. 初 試 錄 取 名 額 18 名, 若 遇 到 複 試 名 額 超 出 18 名, 則 以 第 18 名 的 成 績 為 主, 同 分 者 均 可 參 加 複 試 3. 非 教 育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或 未 曾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而 經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須 依 相 關 規 定 補 修 學 分 4. 初 試 日 期 為 3 月 7 日 ( 六 ); 複 試 日 期 為 3 月 22( 日 ), 初 複 試 試 場 於 辦 理 考 試 前 兩 日 公 告 於 本 研 究 所 網 頁, 不 另 個 別 通 知 5. 本 班 之 招 生 名 額,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6. 聯 絡 電 話 :02-23113040 分 機 :8432 8433 ( 請 洽 邱 助 教 ) 7.E-mail:adeva@utaipei.edu.tw 8. 本 所 網 址 :http://adeva.utaipei.edu.tw/ 10
報 名 組 別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博 士 班 招 生 代 碼 及 名 額 正 取 6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代 碼 07 代 碼 08 代 碼 09 筆 試 選 考 A 科 筆 試 選 考 B 科 筆 試 選 考 C 科 報 考 資 格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1 頁 考 試 項 目 考 試 項 目 初 試 - 筆 試 科 目 計 分 方 式 複 試 同 分 參 比 附 註 1. 筆 試 2. 書 面 審 查 3. 面 試 A 中 國 學 術 專 題 --- 中 國 思 想 100 分 A.B.C 三 科 任 B 中 國 學 術 專 題 --- 中 國 文 學 100 分 選 一 科 C 中 國 學 術 專 題 --- 中 國 語 文 100 分 含 碩 士 班 全 部 成 績 單 碩 士 論 文 修 業 計 畫 書 面 審 查 學 術 著 作 一 式 5 份 面 試 考 試 100 分 100 分 初 試 筆 試 總 平 均 0.30 複 試 初 試 同 分 參 比 書 面 審 查 0.40 面 試 0.30 若 遇 到 複 試 名 額 超 出 24 名, 則 以 初 試 成 績 第 24 名 的 成 績 為 主, 同 分 者 均 可 參 加 複 試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比 1. 初 試 總 成 績 2.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3. 面 試 成 績 1. 考 試 分 為 兩 階 段, 初 試 為 筆 試, 複 試 為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筆 試 成 績 列 前 24 名 者, 始 可 參 加 複 試 2. 筆 試 成 績 佔 總 分 之 30%,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佔 總 分 之 40%, 面 試 成 績 佔 總 分 之 30% 3. 初 試 日 期 為 3 月 7 日 ( 六 ); 複 試 日 期 為 3 月 22( 日 ), 初 複 試 試 場 於 辦 理 考 試 前 兩 日 公 告 於 本 研 究 所 網 頁, 不 另 個 別 通 知 4. 本 班 之 招 生 名 額,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5. 非 中 國 語 言 文 學 相 關 研 究 所 畢 業 之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須 加 修 本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至 少 9 學 分, 且 不 列 入 博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6. 聯 絡 電 話 :02-23113040 分 機 :4413 ( 請 洽 黃 助 教 ) 7.E-mail:literacy@utaipei.edu.tw 8. 本 系 網 址 :http://literacy.utaipei.edu.tw/ 11
報 名 組 別 競 技 運 動 訓 練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及 代 碼 正 取 5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代 碼 10 考 試 項 目 與 計 分 方 式 及 同 分 參 比 順 序 報 考 資 格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1 頁 審 查 資 料 1. 學 術 表 現 40% 1 份 5 年 內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著 作 專 書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研 發 成 果 之 總 目 錄 表 及 具 代 表 性 之 著 作 ( 最 多 5 件 ; 論 文 如 係 以 外 文 撰 寫 者, 須 附 加 中 文 摘 要 ) 2. 運 動 成 就 表 現 及 現 職 之 專 業 領 域 成 就 60% 1 份 教 練 / 選 手 運 動 成 就 表 現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佐 證 資 料 影 本, 及 專 業 領 域 特 殊 成 就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佐 證 資 料 影 本 初 試 書 面 審 查 50%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複 試 面 試 50% 1. 研 究 成 果 及 未 來 研 究 ( 或 進 修 ) 計 畫 10 分 鐘 2. 專 業 提 問 10 分 鐘 計 分 方 式 書 面 審 查 ( 50% ) + 面 試 ( 50% ) = 考 生 成 績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比 順 序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附 註 1. 本 博 士 班 考 試 分 兩 階 段 進 行, 初 試 為 書 面 審 查, 複 試 為 面 試 ;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考 生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名 單 於 104 年 3 月 16 日 ( 一 ) 前 ( 含 ) 在 本 研 究 所 網 頁 公 告 2. 面 試 時 間 為 104 年 3 月 22 日 ( 日 ); 面 試 時 間 及 試 場 3 月 20 日 ( 五 ) 於 本 研 究 所 網 頁 公 告, 不 另 個 別 通 知 3. 初 試 錄 取 名 額 15 名, 若 遇 到 複 試 名 額 超 出 15 名, 則 以 第 15 名 的 成 績 為 主, 同 分 者 均 可 參 加 複 試 4. 聯 絡 電 話 :02-28718288 分 機 :6302( 陳 助 教 ) 5.E-mail:cherrie@utaipei.edu.tw 6. 本 系 網 址 :http://gist.utaipei.edu.tw/home.php 12
報 名 組 別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及 代 碼 正 取 1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代 碼 11 報 考 資 格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1 頁 1. 學 術 表 現 : 近 年 內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著 作 專 書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研 發 成 書 面 審 查 果 之 總 目 錄 表 及 具 代 表 性 之 著 作 ( 著 作 需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摘 50% 要 ) 2. 現 職 之 專 業 領 域 成 就 : 考 試 項 目 專 業 領 域 特 殊 成 就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佐 證 資 料 影 本 面 試 50% 表 達 能 力 計 分 方 式 書 面 審 查 50% + 面 試 50% = 考 生 成 績 同 分 參 比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附 註 1.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及 書 面 資 料 經 查 如 有 不 實 者, 取 消 應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2. 面 試 時 間 為 104 年 3 月 22 日 ( 日 ); 面 試 時 間 及 試 場 3 月 20 日 ( 五 ) 於 本 研 究 所 網 頁 公 告, 不 另 個 別 通 知 3. 聯 絡 電 話 :02-28718288 分 機 :5802 ( 請 洽 吳 助 教 ) 4.E-mail:wthgood@utaipei.edu.tw 5. 本 所 網 址 :http://doss.utaipei.edu.tw 13
柒 錄 取 方 式 一 考 試 科 目 ( 含 筆 試 面 試 及 術 科 ) 若 有 任 一 科 為 0 分,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該 科 以 0 分 計 國 文 英 文 合 計 為 語 文 科 總 分 ( 國 文 英 文 若 有 任 一 科 為 0 分, 亦 不 予 錄 取 ) 各 科 成 績 與 總 分 計 算, 小 數 取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至 二 位 二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不 予 錄 取 ; 各 班 別 ( 類 組 ) 得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且 不 列 備 取 三 各 學 系 考 生 按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同 分 時 依 簡 章 中 各 院 系 所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比 順 序 之 規 定, 依 序 錄 取 ; 若 經 逐 一 比 較 仍 同 分 時, 經 陳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增 額 錄 取 之 備 取 生 同 分 之 遞 補 原 則 與 正 取 生 相 同 捌 准 考 證 一 104 年 2 月 2 日 ( 一 ) 至 104 年 3 月 7 日 ( 六 ) 開 放 考 生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二 通 過 報 名 審 查 之 考 生 可 至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http://exam.utaipei.edu.tw/enroll/ 列 印 准 考 證 列 印 准 考 證 後, 請 詳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請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申 請 更 正 ;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未 通 過 報 名 審 查 之 考 生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博 愛 校 區 02-23113040 分 機 1152; 天 母 校 區 02-28718288 分 機 7505 三 考 生 應 試 時, 請 攜 准 考 證 及 含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或 駕 照 有 效 期 限 之 護 照 正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應 考, 並 於 考 試 時 間 內 置 於 桌 面 准 考 證 號 碼 旁, 以 為 驗 證, 若 考 生 未 攜 帶 上 述 證 件, 依 簡 章 試 場 規 則 之 規 定 處 理 四 考 試 當 日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申 請 列 印 玖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每 節 應 試 時,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其 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有 效 證 件 ), 並 於 應 試 時 置 於 桌 面, 以 備 查 驗 未 帶 准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明 正 本 者, 暫 先 准 予 應 試, 惟 須 於 當 日 考 試 結 束 前, 完 成 補 驗 手 續, 否 則 所 有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二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入 場, 除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障 礙 等 確 實 足 以 影 響 作 答, 並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者 外, 遲 到 十 五 分 鐘 ( 含 以 上 )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後 未 達 三 十 分 鐘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三 考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並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其 已 考 之 各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 ( 一 ) 考 生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冒 名 頂 替 及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者 ( 二 ) 考 生 自 行 拆 閱 答 案 卷 之 彌 封 者 14
( 三 ) 考 生 繳 卷 後 於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並 於 場 外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者 ( 四 ) 考 生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或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者 ( 五 ) 考 生 攜 帶 答 案 卷 出 場 者 ( 六 ) 其 他 違 規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定 者 四 考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 ( 一 ) 考 生 未 詳 細 閱 讀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上 之 注 意 事 項, 核 對 試 題 考 試 科 目 檢 查 其 答 案 卷 座 位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致 寫 錯 科 目 ( 包 括 國 文 英 文 各 自 有 一 份 答 案 卷, 未 寫 在 相 對 的 答 案 卷 上 者 ) 或 答 案 卷 者 ( 二 )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文 具 外, 攜 帶 書 刊 紙 張 通 訊 器 材 或 任 何 與 應 試 無 關 之 物 品 入 場 除 於 試 題 註 明 准 許 者 外, 考 生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計 算 機 或 儀 具 ( 三 ) 考 生 作 答 時, 未 使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於 答 案 卷 上 書 寫, 使 用 其 他 顏 色 或 鉛 筆 書 寫 者 ( 術 科 考 試 另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 ( 四 ) 考 生 相 互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告 人, 以 答 案 卷 便 利 他 人 窺 閱 答 案 或 在 考 桌 上 准 考 證 上 手 腿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文 字 符 號 者 ( 五 ) 考 生 應 考 期 間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偷 窺, 經 警 告 不 聽 者 ( 六 )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攜 帶 試 題 紙 出 場 者 ( 七 ) 考 生 自 行 撕 去 答 案 卷 上 座 位 號 碼 故 意 污 損 答 案 卷 或 任 意 註 記 姓 名 等 個 人 資 料 者 ( 八 ) 其 他 違 規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定 者 五 考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扣 除 各 該 科 分 數 如 下 : ( 一 ) 考 試 期 間 手 機 未 關 機, 於 考 試 期 間 響 鈴 者 ( 含 震 動 ), 影 響 試 場 安 寧, 扣 除 該 科 總 分 五 分 ; 如 為 語 文 科 目 ( 含 國 文 英 文, 合 計 為 語 文 科 總 分 ) 時 響 鈴, 英 文 國 文 各 扣 二 點 五 分 ( 二 ) 各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停 止 後, 考 生 未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停 止 作 答 或 未 待 監 試 人 員 清 點 答 案 卷 數 量 前, 即 自 行 離 場 者, 扣 除 該 科 總 分 三 分 ( 三 ) 試 題 中 若 有 選 擇 題, 未 寫 在 選 擇 題 題 號 對 應 之 答 案 卷 欄 位, 或 非 以 A B C D 作 答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考 生 除 因 題 目 印 刷 不 清 考 試 科 目 及 答 案 卷 號 碼 有 誤, 得 於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十 分 鐘 內 舉 手 發 問, 其 餘 時 間 不 得 發 問 七 各 科 答 案 卷 紙 張 均 足 敷 實 際 需 要,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增 加 用 紙 八 面 試 術 科 考 試 之 試 場 規 則 悉 依 各 相 關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違 規 情 事, 均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九 本 規 則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拾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一 公 告 日 期 : 1. 104 年 3 月 16 日 ( 一 ) 公 告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通 過 筆 試 名 單 15
2. 104 年 3 月 16 日 ( 一 ) 公 告 教 育 學 系 競 技 運 動 訓 練 研 究 所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所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名 單 3. 104 年 3 月 27 日 ( 五 ) 前 ( 含 )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決 議, 確 認 錄 取 名 單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及 報 到 情 形 時, 將 以 考 生 全 名 公 告,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4. 榜 單 查 詢 網 址 :http://recruit.utaipei.edu.tw/bin/home.php 5. 錄 取 名 單 以 博 愛 校 區 及 天 母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公 告 為 準 二 成 績 通 知 單 ( 含 錄 取 通 知 ) 下 載 或 查 詢 : 1 104.3.27( 五 ) 起 至 104.4.15( 三 ) 止 考 生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成 績 單,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通 知 2 成 績 查 詢 網 址 :http://recruit.utaipei.edu.tw/bin/home.php 三 有 關 成 績 通 知 單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博 愛 校 區 02-23113040 分 機 1152; 天 母 校 區 :02-28718288 分 機 7505)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方 式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 一 申 請 期 限 : 請 於 104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含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請 程 序 : ( 一 ) 考 生 請 至 招 生 系 統 下 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二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每 科 目 ( 項 目 )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200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現 金 匯 票, 抬 頭 書 名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 本 校 全 銜 臺 為 正 確 用 字, 台 字 無 法 核 銷, 不 予 受 理 ) ( 三 ) 檢 附 本 校 成 績 通 知 單,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四 ) 請 將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郵 政 匯 票 及 回 郵 信 封 ( 信 封 上 請 貼 限 時 專 送 郵 票 並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 於 104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含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10048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愛 國 西 路 1 號 ) 申 請 複 查,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考 卷 卷 面 分 數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要 求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回 覆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16
拾 貳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一 參 加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對 有 關 招 生 考 試 事 宜, 認 為 有 不 當 致 使 損 其 權 益 者, 得 提 出 申 訴 二 申 訴 期 限 及 程 序 : 申 訴 應 以 書 面 方 式 為 之, 申 訴 書 記 載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以 及 申 訴 之 理 由 等, 於 網 路 公 告 下 載 成 績 書 翌 日 起 算 二 週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或 快 遞 送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三 申 訴 處 理 方 式 : 由 承 辦 單 位 依 權 責 或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予 以 函 復 拾 参 正 取 生 報 到 與 驗 證 一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報 到 : 正 取 生 應 於 104 年 3 月 31( 二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4 年 4 月 9 日 (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至 本 校 首 頁 新 生 園 地 >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填 寫 資 料 上 傳 照 片 ( 製 作 學 生 證 用, 請 依 證 件 照 格 式 上 傳 ) 並 列 印 新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男 性 並 同 時 列 印 兵 役 資 料 表 ( 第 二 階 段 報 到 時 繳 交 )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報 到 並 須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於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確 認 報 到 狀 態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報 到 手 續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二 第 二 階 段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 正 取 生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報 到 後, 應 於 104 年 7 月 16 日 ( 四 ) 上 午 11 時 ~12 時 由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或 填 寫 委 託 書 委 由 親 友, 攜 帶 下 列 文 件 及 證 件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現 場 報 到 繳 驗 證 件 : 報 到 時, 應 持 以 下 與 報 名 表 上 所 載 報 考 資 格 及 學 經 歷 相 符 之 資 料 證 件 辦 理, 所 繳 交 證 件 依 順 序 排 列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並 經 審 核 認 定 合 符 後, 才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正 式 錄 取 以 下 證 件 請 攜 帶 正 本 查 驗, 並 收 取 影 印 本 一 份 存 查 ( 一 ) 新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國 民 身 分 證 男 性 並 同 時 繳 驗 兵 役 資 料 表 ( 二 )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證 明 ( 三 )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之 錄 取 考 生,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學 期 行 事 曆 各 一 份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 學 士 學 位 超 過 32 個 月 碩 士 學 位 超 過 8 個 月 ) 紀 錄 一 份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機 構 之 國 家, 應 向 國 外 畢 業 之 學 校 申 請 出 具 修 業 情 形 立 案 與 否 及 成 績 單 的 英 文 證 明, 由 學 校 逕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 四 ) 其 他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繳 驗 之 文 件 四 新 生 註 冊 通 知 預 定 於 104 年 8 月 下 旬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屆 時 錄 取 生 須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不 得 以 未 收 到 通 知 為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五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未 能 取 得 上 述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之 各 項 證 件 者, 得 填 具 錄 取 生 報 到 補 件 同 意 書, 於 同 意 書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補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名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17
六 錄 取 生 所 繳 交 各 種 學 經 歷 證 書 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等 不 實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或 不 被 承 認 情 事, 未 註 冊 前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開 除 學 籍, 已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概 不 承 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已 發 證 明 除 追 回 註 銷 並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 畢 業 後 除 依 法 追 回 註 銷 其 證 書, 公 告 撤 銷 畢 ( 結 ) 業 資 格 並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七 公 費 生 須 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錄 取 生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之 義 務 者, 須 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拾 肆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一 備 取 生 網 路 提 交 遞 補 意 願 : 備 取 生 應 於 104 年 3 月 31( 二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4 年 4 月 9 日 (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至 本 校 首 頁 新 生 園 地 >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提 交 遞 補 意 願, 並 於 本 期 間 內 至 104 學 年 度 考 生 報 到 查 詢 系 統 確 認 報 到 狀 態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於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提 交 遞 補 意 願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情 形 暨 缺 額 人 數 公 告 :104 年 4 月 14 日 ( 二 ) 下 午 5 時,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情 形 暨 缺 額 人 數 於 本 校 首 頁 新 生 園 地 >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三 遞 補 通 知 : 正 取 生 及 獲 遞 補 缺 額 之 備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或 已 報 到 錄 取 生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而 產 生 之 缺 額, 本 校 將 由 已 繳 交 遞 補 聲 明 書 之 備 取 生 依 榜 單 序 通 知 遞 補 報 到 並 於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公 告, 備 取 生 請 自 行 於 上 網 查 詢 是 否 獲 遞 補, 備 取 生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遞 補 通 知 為 由 提 出 異 議 四 備 取 生 現 場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 ( 一 ) 取 生 獲 遞 補 資 格 時 請 依 據 報 到 通 知 期 間 比 照 正 取 生 報 到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報 到 第 二 階 段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請 參 閱 正 取 生 報 到 ( 二 )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兩 階 段 報 到 手 續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次 一 序 位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五 新 生 註 冊 通 知 預 定 於 104 年 8 月 底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屆 時 錄 取 生 須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不 得 以 未 收 到 通 知 為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六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遞 補 作 業 至 104 學 年 度 開 學 前 一 日 止 七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遞 補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亦 得 由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選 備 取 生 遞 補 拾 伍 附 註 一 在 職 進 修 人 員 須 繳 交 機 關 核 准 同 意 進 修 之 證 明 文 件, 始 可 註 冊 入 學 二 凡 錄 取 之 新 生 除 符 合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者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未 按 時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所 餘 名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三 依 教 育 部 83 年 10 月 12 日 臺 (83) 體 字 第 055039 號 函 規 定 :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18
四 本 考 試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以 招 生 名 額 加 上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推 薦 甄 選 招 生 所 流 用 之 缺 額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視 考 試 成 績 而 定,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五 考 生 經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後, 補 修 科 目 學 分 或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依 各 系 / 所 /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並 參 照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六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各 系 所 博 士 班 之 分 組 係 屬 招 生 分 組, 將 來 不 另 行 於 畢 業 學 位 證 書 上 載 明 組 別 名 稱 ; 至 於 學 位 名 稱 則 依 學 位 授 予 之 相 關 規 定 核 發 七 本 校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或 同 一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一 經 查 明,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八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均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及 學 籍 資 料 使 用 九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期 間,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況, 依 行 政 院 或 教 育 部 或 本 校 之 公 告 辦 理 並 依 教 育 部 94 年 10 月 18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0940132982C 號 函 : 因 重 大 事 故 延 期 舉 行 試 務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將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辦 理 19
附 件 20
附 件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C 號 令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定 之 第 2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21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3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2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4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23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5 條 第 6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8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24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 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 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款 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 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 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 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第9條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 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 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1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實施 25
附 件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30103472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3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4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5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6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26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7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8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9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10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27
第 11 條 第 12 條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試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8
附 件 三 ( 一 ) 基 本 資 料 :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報 名 系 所 通 訊 地 址 具 備 資 格 ( 請 ˇ 選 ) ( 二 ) 學 歷 ( 力 ): 1.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2.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3.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牙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4.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5.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本 校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電 話 年 月 至 年 月 在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 所 ) 碩 士 班 肄 業 年 月 至 年 月 在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大 學 部 畢 業 年 月 高 ( 特 ) 等 考 試 類 科 及 格 年 月 ( 相 當 ) 等 級 考 試 類 科 及 格 ( 三 ) 與 報 名 系 所 組 別 相 關 之 專 業 訓 練 及 相 關 工 作 之 經 歷 : 服 務 ( 訓 練 ) 機 構 服 務 部 門 或 訓 練 班 別 職 稱 工 作 ( 訓 練 ) 內 容 起 迄 年 月 年 資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附 註 : 請 附 所 具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工 作 或 專 業 訓 練 之 證 明 文 件 應 送 系 所 認 定, 並 於 報 考 前 審 核 審 查 人 員 核 章 系 ( 所 ) 承 辦 人 系 ( 所 ) 主 管 附 註 : 系 所 審 核 後, 請 將 正 本 逕 送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彙 整 於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後, 將 錄 取 考 生 之 報 名 資 料 ( 含 本 表 件 ) 移 送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未 錄 取 者 之 資 料, 由 招 生 單 位 依 規 定 銷 毀 29
附件四 臺北市立大學104學年度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准考證 號碼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性別 男 女 報考系 所班別 聯絡 電話 身分證號碼 院系所 班 日 行動 夜 身心障礙 手冊字號 請 依 實 際 須 求 勾 選 考生姓名 考生免填 類別 程度別 視覺或上肢障礙等確實足以影響學科測驗作答 得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20 分鐘 須要 不須要 考試提前 5 分鐘入場準備 申請提供下列服務 限弱視者 試題紙字體放大 140 倍率 如 試題紙字體放大 200 倍率 如 臺北市立大學 臺北市立大學 試場安排在一樓或有電梯之試場(下肢障礙者) 其他須求 請黏貼身心障礙手冊正面影本 請黏貼身心障礙手冊背面影本 附註 一 視覺或上肢障礙等確實足以影響學科測驗作答 得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20 分鐘 或申請使用電腦作答 者 須傳真本表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及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醫學中心 或區域醫院或 地方學醫院 所開立之 診斷證明書 與考生身心障礙類別相關之醫療科別 以作為審查應考服務 之依據 二 應考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並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就考生所提申請資料審 定之 三 凡未依規定於報名期間提出應考服務申請表之身心障礙考生 一律依一般考生之規定應考 不得做 事後之補救 考生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請於報名期間內 傳真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02-23146811 俾便提供必要服務 30
附 件 五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錄 取 報 到 補 件 同 意 書 考 生 報 到 就 讀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系 所 組 因 缺 交 :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註 冊 日 前 ) (1)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註 冊 日 前 ) 2. 兵 ( 免 ) 役 證 明 正 本 (2) 兵 ( 免 ) 役 證 明 影 本 ( 註 冊 日 前 ) 3. 教 育 學 程 相 關 證 明 正 本 ( 註 冊 日 前 ) (3) 教 育 學 程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 註 冊 日 前 ) 4.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註 冊 日 前 ) (4)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註 冊 日 前 ) 5.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 註 冊 日 前 ) (5)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影 本 ( 註 冊 日 前 ) 6.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正 本 (6) 其 他 影 本 ( 註 冊 日 前 ) ( 註 冊 日 前 ) 7.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 註 冊 日 前 ) 8. 其 他 正 本 ( 註 冊 日 前 ) 請 准 予 延 至 上 述 規 定 時 間 前 補 繳 驗 ( 交 ), 否 則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絕 無 異 議, 特 立 此 同 意 書 為 憑 特 此 申 明 立 同 意 書 人 : 服 務 單 位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宅 電 話 : 手 機 :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1
附 件 六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委 託 書 本 人 錄 取 貴 校 系 所, 因 故 未 能 親 自 至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報 到, 特 委 託 代 理 本 人 辦 理 報 到 所 需 相 關 程 序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立 書 人.. ( 錄 取 生 本 人 簽 章 ) 立 書 人 身 分 證 號.. (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 聯 絡 電 話.. 受 託 人..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號.. (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錄 取 生 請 備 妥 報 到 應 繳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缺 繳 項 目 請 填 妥 補 件 同 意 書, 併 本 委 託 書 於 規 定 期 間 辦 理 報 到 2. 受 託 人 需 備 具 有 身 分 證 字 號 的 證 件 影 本 始 得 代 為 辦 理 32
附件七 臺北市立大學博愛校區交通路線及位置圖 一 捷運 中正紀念堂站 六號出口 國家圖書館 七號出口 財政部 愛國西路 小南門站 四號出口 臺灣菸酒公司 二 公車 1. 貴陽街 一女中站 3 15 38 235 241 245 270 662 663等 2. 重慶南路 一女中站 262等 3. 公園路 市立教大附小站 5 18 204 227 235 236 241 243 251 295 604 630 644 648 662 663 706等 4. 愛國西路 北市大站 2 252 644 660等 以上為參考資料 總 統 府 凱達格蘭大道 北一女 高等 法院 地方 法院 重 慶 南 路 中 央 氣 象 局 勤樸樓 男宿 操 場 女宿 藝術 科學館 弘道 公 國中 園 市 路小 立 教 大 附 中 正 紀 念 堂 公誠樓 行政大樓 圖書館 警衛室 招教 三 生務 樓 組處 愛國西路 中正 南 昌 路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 七號出口-財政部 停車場 由於本校停車位相當有限 請儘量搭乘公車或捷運 若自行開車者可就近停往中正紀念堂或附近 停車場 南昌路 南海路對面 謝謝合作 33
附 件 八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天 母 校 區 交 通 路 線 及 位 置 圖 您 可 以 利 用 下 列 方 式 蒞 校 : 地 址 :11153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忠 誠 路 2 段 101 號 ( 請 從 忠 誠 路 2 段 207 巷 進 天 母 校 區 教 學 大 樓 ) 芝 山 捷 運 站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天 母 校 區 直 接 步 行 約 2 0 ~ 3 0 分 鐘 A. 福 國 路 中 山 北 路 忠 誠 路 一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207 巷 B. 德 行 西 路 德 行 東 路 忠 誠 路 二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207 巷 步 行 至 忠 誠 路 忠 誠 公 園 旁 的 公 車 德 行 站 搭 乘 下 列 路 線 公 車 至 啟 智 學 校 站 下 車 : 公 車 2 8 5 6 8 5 2 7 9 紅 1 2 士 林 捷 運 站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天 母 校 區 直 接 步 行 約 2 5 ~ 3 5 分 鐘 A. 中 山 北 路 五 段 福 林 公 園 福 林 橋 忠 誠 路 一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207 巷 B. 中 正 路 中 山 北 路 五 段 福 林 橋 忠 誠 路 一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207 巷 步 行 至 中 山 北 路 五 段 公 車 福 林 橋 站 搭 乘 下 列 路 線 公 車 至 啟 智 學 校 站 下 車 : 公 車 2 8 5 6 8 5 2 7 9 紅 1 2 劍 潭 捷 運 站 - - - 臺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直 接 步 行 約 4 0 ~ 5 0 分 鐘 劍 潭 站 中 山 北 路 四 段 中 山 北 路 五 段 福 林 橋 忠 誠 路 一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207 巷 步 行 至 中 山 北 路 四 段 銘 傳 大 學 旁 的 公 車 銘 傳 大 學 站, 搭 乘 下 列 路 線 公 車 至 啟 智 學 校 站 下 車 : 公 車 6 8 5 6 0 6 2 7 9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