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學年度博士班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 日期 附註 於本校招生網頁公告 請自行上本校招生資訊網頁 103.12.22(一)前 簡章公告 下載 不另行發售 招生組網址 含 103.12.22 一 起 以同等學力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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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

Transcription: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103.11.18 )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104 年 1 月 12 日 (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 月 23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網 址 :http://exam.utaipei.edu.tw/enroll/ 本 校 網 址 :http://www.utaipei.edu.tw/bin/home.php 招 生 組 網 址 :http://recruit.utaipei.edu.tw/bin/home.php 博 愛 校 區 地 址 :10048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愛 國 西 路 1 號 電 話 :02-23113040 分 機 1152 天 母 校 區 地 址 :11153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忠 誠 路 2 段 101 號 電 話 :02-28718288 分 機 7505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及 報 到 情 形 時, 將 以 考 生 全 名 公 告 I

104 學年度博士班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 日期 附註 於本校招生網頁公告 請自行上本校招生資訊網頁 103.12.22(一)前 簡章公告 下載 不另行發售 招生組網址 含 http://recruit.utaipei.edu.tw/bin/home.php 103.12.22 一 起 以同等學力報考博士班應先提出申請審查 經採認 至 同等學力資格審查申請 後始得報考 申請方式請參閱簡章第 1 頁 103.12.29 一 止 104.1.12 (一)上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網址 http://exam.utaipei.edu.tw/enroll/ 步驟一 上網填寫報 午 11 時起至 104.1.23 (五)下 請考生上網填妥報名資料後 並列印報名繳費單及 名資料並列印表單 午 5 時止 相關表單 報 名 104.1.12 (一)起至 請持繳費單至台北富邦銀行臨櫃 指定超商或 ATM 步驟二 報名繳費 程 104.1.23 (五)止 繳費 序 1.請考生以限時掛號郵寄報名表 學歷證件及書面 步驟三 郵寄報名資料 報考資格審核結果查詢 申請退費日期 上網下載列印准考證 公告筆試試場 筆 試 公告通過初試名單 第二階段面試繳費 公告第二階段面試試場 面 試 104.1.23 (五)前 (含)以郵戳為憑 審查資料 2.請使用招生系統之郵件專用封面 3.請參照各系所簡章分則說明 104.2.2 (一)前(含) 請自行上招生系統網頁查詢 104.2.2 (一)上午 9 時起至 104.3.8 日 期間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退費請參閱簡章第 4 頁 104.2.2 (一)起至 請上招生系統自行列印准考證 104.3.8 (日)止 104.3.5 (四) 於招生組網頁公告考試地點 試場座位表 104.3.7 (六) 請考生務必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正本 或註明有效期 限且含有相片之護照 駕照 健保卡等正本以便查驗 1.公告教育行政與評鑑研究所 中國語文學系通過 筆試名單 104.3.16(一)前(含) 2.公告教育學系 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運動科學 研究所通過書面審查名單 3.請自行上網查詢 本校不另寄發通知 請上招生系統列印報名繳費單 持單至台北富邦銀 104.3.16(一)起至 行臨櫃 指定超商或 ATM 繳費 在超商繳費者請將 104.3.18(三)止 收據傳真 02-23146811 或電 23113040 轉 1152 確認 104.3.20(五)前(含) 面試試場公告於各招生系所網頁 不另行個別通 知 104.3.22 日 請考生務必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正本 或註明有效 期限且含有相片之護照 駕照 健保卡等正本以便 查驗 I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決 議, 確 認 錄 取 名 單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及 報 到 情 公 告 錄 取 104.3.27 ( 五 ) 前 ( 含 ) 形 時, 將 以 考 生 全 名 公 告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6 頁 開 放 下 載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104.3.27( 五 ) 起 至 104.4.15( 三 ) 止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正 取 生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報 到 備 取 生 網 路 提 交 遞 補 意 願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情 形 暨 缺 額 人 數 統 計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期 間 104.4.15( 三 ) 前 ( 含 ) 104.3.31( 二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4.4.9( 四 ) 下 午 5 時 止 104.4.14( 二 ) 下 午 5 時 104.4.16( 四 ) 起 至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學 前 一 日 止 考 生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 本 校 不 另 個 別 寄 發 通 知 請 至 招 生 系 統 下 載 申 請 表 請 將 申 請 表 連 同 匯 票 成 績 單 及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6 頁 1. 正 取 生 須 於 本 時 段 內 至 本 校 首 頁 新 生 園 地 >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填 寫 資 料 及 上 傳 照 片, 並 列 印 新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男 性 並 同 時 列 印 兵 役 資 料 表 ( 第 二 階 段 報 到 時 繳 交 );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報 到 始 得 於 第 二 階 段 到 校 驗 證 報 到 2. 備 取 生 須 於 本 時 段 內 至 本 校 首 頁 新 生 園 地 >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提 交 遞 補 意 願, 方 具 遞 補 資 格 3. 網 路 報 到 或 提 交 遞 補 意 願 完 成 後, 務 必 於 本 期 間 內 至 新 生 報 到 查 詢 系 統 確 認 報 到 狀 態 4. 如 有 報 到 系 統 問 題, 請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洽 詢 博 愛 校 區 (02)2311-3040 轉 1121 1122 1123 天 母 校 區 (02)2871-8288 轉 7503 7504 公 告 於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查 詢 依 正 取 生 缺 額 情 形 個 別 以 電 子 郵 件 電 話 或 掛 號 信 函 郵 寄 通 知, 各 梯 次 報 到 期 間 依 通 知 為 準 第 二 階 段 驗 證 報 到 104.7.16( 四 ) 上 午 11 時 ~12 時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報 到 之 正 取 生 及 獲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須 於 本 規 定 時 間 内 辦 理 驗 證 報 到 : 博 愛 校 區 公 誠 樓 2 樓 第 3 會 議 室 天 母 校 區 教 務 處 新 生 註 冊 公 告 新 生 註 冊 期 程 預 定 於 104 年 8 月 下 旬 公 布 於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網 站 > 註 冊 須 知,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II

目 次 壹 報 考 資 格 1 貳 修 業 年 限 與 修 習 學 分 1 參 招 生 名 額 2 肆 報 名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3 伍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8 陸 報 名 組 別 分 則 9 柒 錄 取 方 式 14 捌 准 考 證 14 玖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14 拾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6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方 式 16 拾 貳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17 拾 参 正 取 生 報 到 與 驗 證 18 拾 肆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19 拾 伍 附 註 19 附 件 20 附 件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件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件 三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附 件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附 件 五 錄 取 報 到 補 件 同 意 書 附 件 六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委 託 書 附 件 七 博 愛 校 區 交 通 路 線 及 位 置 圖 附 件 八 天 母 校 區 交 通 路 線 及 位 置 圖 III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考 生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始 具 報 考 資 格 : 一 國 內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者 二 同 等 學 力 : 符 合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如 附 件 一 ) 之 規 定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自 行 自 招 生 簡 章 下 載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 附 件 三 ), 按 所 具 備 之 資 格 勾 選 適 當 欄 位, 並 填 入 相 關 學 經 歷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其 資 格 應 先 經 報 考 系 所 審 核, 經 採 認 後 後 始 得 報 考 請 於 103 年 12 月 22 日 ( 一 ) 至 103 年 12 月 29 日 ( 一 ) 止, 將 相 當 於 論 文 之 著 作, 連 同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並 自 備 貼 足 郵 資 之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10048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愛 國 西 路 1 號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三 符 合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附 註 一 取 得 大 陸 學 歷 者, 學 歷 採 認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現 役 軍 人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事 校 院 畢 業 生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 畢 業 生 師 範 校 院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以 在 職 身 分 報 考 者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本 校 不 予 審 核 考 生 請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無 法 註 冊 入 學 就 讀 之 情 形, 責 任 概 由 考 生 自 負 貳 修 業 年 限 與 修 習 學 分 一 修 業 年 限 2 至 7 年 二 各 班 修 習 學 分 :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各 班 學 生 應 修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如 有 修 訂, 學 生 應 依 修 訂 後 之 課 程 標 準 選 課 三 學 生 入 學 前 所 修 習 之 博 士 層 級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抵 免 四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依 規 定 補 修 學 分 五 各 招 生 班 別 非 屬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在 學 期 間 是 否 得 申 請 修 習, 依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之 規 定 六 各 招 生 班 別 之 分 組 均 為 招 生 分 組 ; 招 生 分 組 之 班 別, 在 畢 業 證 書 上 不 會 1

載 明 組 別 名 稱 學 生 修 畢 各 系 所 規 定 之 學 分, 並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 含 論 文 ) 後, 始 能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授 予 博 士 學 位 ; 在 學 期 間, 發 給 成 績 單 不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書 七 考 取 本 校 各 學 制 學 生 須 依 就 讀 學 年 度 之 收 費 標 準 繳 費 ( 含 論 文 指 導 及 論 文 口 試 審 查 費 等 ), 各 項 費 用 如 有 調 整, 應 依 本 校 通 過 後 之 標 準 收 費 參 招 生 名 額 博 士 班 :11 班 組, 共 招 收 28 名 請 參 閱 各 系 所 招 生 分 則 2

肆 報名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 線上報名流程 建議使用中文版Internet Explorer 7.0以上 螢幕解析度1024 768 請至本校網頁http://www.utaipei.edu.tw 點選 招生資訊/線上報名 http://exam.utaipei.edu.tw/enroll/ (如有異動以本校 招生資訊 網頁之公告為準) 不同意 網路報名同意書 請仔細閱讀並確認 同 報名時間 自104年1月12日(星期一)上午11時起 至104年1月23日(星期五)下午17時止 離開報名系統 意 輸入報名資料 注意 輸入資料如有需要造字部分 請先空白不要輸入 以空 格呈現 待全部資料填寫完 並確認無誤 列印後再以 正楷填寫 並請加蓋私印 確認報名資料 輸入資料確認後 請考生務必核對清楚後再送出資料 以免權益 受損 網路填表所輸入之資料均須正確合乎事實 如發現報考資料不符 或證件不實 本委員會將取消報考資格 並由考生自行負責 確認報名後 需查詢個人報名相關資料或重印報名表者 可至網 路報名系統查詢或列印 無印表機者可在確認存檔後 再至連接有印表機之電腦上網至網 列印繳費單及繳費 路報名系統查詢並列印 請持繳費單至台北富邦銀行臨櫃 指定超商或ATM繳費 1. 列印報名表 2. 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3. 列印其他審查用表件 無印表機者可在確認存檔後 再至連接有印表機之電腦上 網至網路報名系統查詢並列印 郵寄報名表及 系所規定之審查資料 準備B4信封袋 將印有條碼之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貼上 將報名表 相關證明文件及系所規定繳交之審查資料(請參 閱第6頁)裝入信封袋內 並依封面所列相關資料再檢視後彌 封 於期限內以限時掛號郵寄 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3

接上頁 不通過 確認是否 通過初試 離開報名系統 通 過 列印複試繳費單 及繳費 請自行至招生報名系統http://exam.utaipei.edu.tw/enroll/列印 無印表機者可在確認存檔後 再至連接有印表機之電腦上 網至網路報名系統查詢並列印 請於104年3月16日(一)至103年3月18日(三)持繳費單至台 北富邦銀行臨櫃 指定超商或ATM繳費 逾期未完成繳費 者視同棄權 在超商繳費者 請將收據傳真02-23146811或 電23113040轉1152確認 完成複試繳費後 即完成參加複試之報名程序 二 報名注意事項 含僑生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優待及退費規定 一 報考一個班組以上之考生 須重新至招生系統選填報名資料 並依規定繳 費及寄送資料 全校統一時間辦理筆試 考生僅能擇一應考 若面試時間衝 堂 請考生自行與系辦公室協調 並自行負責 考生不得以筆試或面試衝 堂為由要求退費 二 應屆畢業生填寫學歷時 請以一般學歷報考 畢業年月請填 104 年 1 月或 6 月 三 考生如未依各系/所招生簡章分則規定繳齊所需資料 致影響報名資格或成績 者 其責任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四 繳交資料原則不予退還(教育學系博士班請依簡章分則辦理) 不接受親自送 件 不接受抽換或補繳 但審查人員有查證必要者除外 五 考生繳費後 經審查報考資格不符或未完成報名程序者 請於 104 年 2 月 2 日(一)至 3 月 8 日 日 間 至本校招生系統申請退費 除依規定填寫退 費匯款金融機構帳號 並將存摺封面影像上傳 其他原因一概不予退費 退 費 含溢繳 一律扣除行政處理費新臺幣 200 元 六 考生之電子信箱 連絡電話 郵遞地址係依考生登錄報名表之資料為準 應清楚無誤 輸入之資料請以 104 年 9 月底前有效之聯絡方式 若因無法 聯絡或投遞退件影響權益 由考生自行負責 七 國外學歷請填寫英文名字 並註明所屬地區 例 University of Northern Colorado, Greeley, Colorado.U.S.A 八 考生個人資料如輸入錯誤 請於報名期間至本校招生系統列印 考生資料 修改申請書 依格式填寫後 傳真至本校博愛校區招生組 傳真號碼 02-23146811 傳真後 請務必以電話再行確認 惟不得申請修改考生 姓名 身分證號及報考系所組別資料 4

( 九 ) 符 合 各 直 轄 市 各 地 方 政 府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或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考 生 : 1. 報 名 費 依 規 定 予 以 優 待 報 名 系 統 依 考 生 所 選 擇 之 優 待 別, 扣 除 優 待 金 額 後, 將 所 應 繳 之 餘 額 列 示 在 繳 費 單 上, 考 生 請 依 繳 費 單 顯 示 之 金 額 繳 交 繳 費 後, 請 將 各 直 轄 市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立 之 核 定 有 效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連 同 其 他 資 料 一 併 寄 出 2.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部 減 免, 無 需 繳 費, 惟 仍 需 寄 交 繳 費 單 3.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係 指 符 合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第 4 條 所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4. 以 上 身 分 考 生, 若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不 齊 或 不 符 者, 其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 考 生 應 於 接 獲 補 繳 通 知 兩 天 內, 以 匯 票 方 式 繳 交 並 將 匯 票 影 本 傳 真 招 生 組 (02-23146811) 逾 期 未 補 繳 者, 以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論 處 ( 十 ) 確 認 報 名 後, 需 查 詢 個 人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或 重 印 報 名 表 者, 可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或 列 印 ( 十 一 )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若 於 考 試 當 日 須 由 本 校 對 於 考 場 提 供 特 殊 需 求 者,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傳 真 附 件 四 提 出 申 請, 經 核 准 後 將 安 排 考 場 事 宜 ( 十 二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含 學 歷 ( 力 ) 經 歷 ( 含 年 資 ) 運 動 績 優 證 明 等 證 件,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與 繳 交 文 件 應 相 符 錄 取 生 須 於 第 二 階 段 驗 證 報 到 時 正 式 繳 驗 證 件 正 本, 如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等 不 實 或 不 被 承 認 情 事, 未 註 冊 前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開 除 學 籍, 已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概 不 承 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已 發 證 明 除 追 回 註 銷 並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 畢 業 後 除 依 法 追 回 註 銷 其 證 書, 公 告 撤 銷 畢 ( 結 ) 業 資 格 並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 十 三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及 學 籍 資 料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有 關 博 士 班 招 生 相 關 問 題,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08:00~17:00), 電 洽 : 博 愛 校 區 (02)23113040 分 機 1152; 天 母 校 區 (02) 2871-8288 分 機 7505 ( 十 四 )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列 表 如 下, 請 參 考 因 各 班 / 組 規 定 繳 交 資 料 不 盡 相 同, 仍 請 考 生 以 簡 章 分 則 所 列 為 準 5

1 項目 代碼 報名班別 2 3 報名應繳文件參考表 5 6 7 4 碩士論 最近 5 年 文或相 大學及/ 報 當碩士 博士論 內已發 或碩士班 修業計 名 論文之 文研究 表之學 歷年成績 畫 表 學術著 計畫 術著作 單 作或初 影本 稿 正 正本/ 份數 份數 份數 影本 本 份數 運動成就 表現及現 職之專業 領域成就 8 9 10 碩士學位 在職人員 其他有助 證書或應 應繳交在 屆生學生 於審查之 職進修同 證或同等 資料 意書 學力文件 影本 依各系 所 依系所簡 章 3 1 *1 影本 01-05 1 3 3 3 06 1 3 3 3 3 1 07-09 1 5 5 5 5 1 競技運動訓練研究 所博士班 10 1 1 1 運動科學研究所博 士班 11 1 1 1 教育學系博士班 教育行政與評鑑研 究所 博士班 中國語文學系博士 班 3 1 (最多5 件) 1 三 繳費 郵寄報名資料 一 未繳費或逾期繳費者 視為未完成報名 不得參加考試 二 不接受現場繳費 考生請於 104 年 1 月 23 日 星期五 前 持繳費單至 台北富邦銀行臨櫃 指定超商或 ATM 繳費 三 應繳書面審查資料之補充說明 1. 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係指碩士班全部成績單正本 2. 碩士論文影本 包括 (1) 碩士論文影本 碩士學位如係在國外獲得而無碩士論文者 得以相等 之學術著作代替 應屆畢業生請以碩士論文初稿繳交 (2) 論文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附加中文摘要 3. 修業計畫包括過去學術背景及特殊表現 未來的研究目標及研究領域 生涯規畫 博士論文研究計畫 4. 學術著作影本包括最近 5 年內已發表之期刊論文 研討會論文 專書及 專書論文等 5. 運動成就表現及現職之專業領域成就 請參照運動科學研究所博士班及 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博士班簡章分則說明 6. 如為在職人員 須另行繳交在職進修同意書 6

( 四 ) 將 報 名 表 及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裝 入 貼 有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之 資 料 袋 內, 並 依 封 面 所 列 相 關 資 料 檢 視 後 再 彌 封 請 考 生 至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印 有 報 考 系 / 所 / 組 別 及 電 腦 條 碼 ), 請 務 必 貼 上 以 利 郵 件 之 點 收 傳 遞 與 整 理 ; 非 使 用 專 用 信 封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 五 ) 繳 交 文 件, 請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裝 釘 ; 若 系 所 未 規 定, 請 以 長 尾 夾 固 定 於 左 上 角 平 裝 放 入 信 封 或 紙 箱 內 即 可 請 考 生 於 104 年 1 月 23 日 ( 五 ) 前 ( 含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六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份 數, 請 詳 閱 各 招 生 系 所 簡 章 分 則 每 份 應 分 開 裝 袋 彌 封 組 別 或 考 科 代 碼 對 照 表 及 報 名 費 : 校 區 院 系 所 組 別 報 名 組 別 代 碼 初 試 報 名 費 複 試 報 名 費 博 愛 校 區 博 愛 校 區 博 愛 校 區 天 母 校 區 天 母 校 區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博 士 班 競 技 運 動 訓 練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課 程 與 教 學 組 01 1200 1500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組 02 1200 1500 教 育 哲 史 與 社 會 學 組 03 1200 1500 幼 兒 教 育 組 04 1200 1500 特 殊 教 育 組 05 1200 1500 不 分 組 06 2600 1500 選 考 中 國 學 術 專 題 --- 中 國 思 想 選 考 中 國 學 術 專 題 --- 中 國 文 學 選 考 中 國 學 術 專 題 --- 中 國 語 文 07 2600 1500 08 2600 1500 09 2600 1500 不 分 組 10 1200 1500 不 分 組 11 1200 1500 任 何 繳 費 及 繳 款 帳 號 問 題 請 電 :(02)23113040 轉 1152 複 試 繳 費, 請 依 初 試 繳 費 方 式 辦 理 複 試 繳 費 日 期 為 104 年 3 月 16 日 至 103 年 3 月 18 日, 請 選 擇 以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臨 櫃 或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以 利 即 時 查 詢 繳 款 結 果 7

伍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一 初 試 ( 筆 試 ) ( 一 ) 日 期 :104 年 3 月 7 日 ( 六 ) ( 二 ) 地 點 : 試 場 設 於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愛 國 西 路 1 號 ( 本 校 博 愛 校 區 ) 試 場 將 於 104 年 3 月 5 日 ( 四 ) 前 ( 含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註 : 若 遇 報 名 人 數 超 出 本 校 單 日 所 能 容 納 之 座 位 而 加 設 考 場 時, 將 以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考 試 ( 筆 試 ) 科 目 及 考 試 時 間 表 日 期 103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班 別 時 間 8:30 10:00 上 午 10:30 12:00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教 育 行 政 學 ( 含 教 育 評 鑑 ) 教 育 英 文 A 中 國 學 術 專 題 中 國 思 想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博 士 班 B 中 國 學 術 專 題 中 國 文 學 C 中 國 學 術 專 題 中 國 語 文 二 複 科 ( 面 試 ) ( 一 ) 複 科 ( 面 試 ) 日 期 :104 年 3 月 22 日 ( 日 ) ( 二 ) 複 科 地 點 :104 年 3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前 ( 含 ), 公 布 於 各 招 生 系 所 網 頁 8

陸 報 名 組 別 分 則 報 名 組 別 及 代 碼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課 程 與 教 學 組 正 取 3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代 碼 01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組 正 取 2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代 碼 02 教 育 哲 史 與 社 會 學 組 正 取 3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代 碼 03 幼 兒 教 育 組 正 取 1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代 碼 04 特 殊 教 育 組 正 取 1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代 碼 05 報 考 資 格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1 頁 考 試 項 目 審 查 資 料 1. 碩 士 論 文 2. 修 業 計 畫 3. 博 士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初 試 : 審 查 4. 最 近 5 年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著 作 5. 相 關 資 料 包 括 研 究 計 畫 內 容 對 教 育 知 識 與 現 象 的 了 解 專 業 複 試 : 面 試 英 文 的 閱 讀 理 解 1. 碩 士 論 文 3 份,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應 以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學 術 著 作 代 替 ( 論 文 如 以 外 國 文 字 撰 寫 者, 須 附 加 中 文 摘 要 ) 2. 修 業 計 畫 ( 內 容 包 括 過 去 學 術 背 景 及 特 殊 表 現 未 來 的 研 究 目 標 及 研 究 領 域 選 課 與 生 涯 規 畫 等 ) 3. 博 士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4. 最 近 5 年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著 作 5.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全 部 成 績 單 正 本 6.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英 文 檢 定 證 明 上 課 作 業 報 告 證 書 獲 獎 證 明 推 薦 信 等 7. 上 述 2 至 6 之 各 項 資 料 請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3 份 各 項 資 料 均 須 於 報 名 時 繳 齊, 逾 期 不 接 受 補 繳 8. 如 為 在 職 人 員, 須 另 行 繳 交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同 意 書 格 式 請 上 招 生 系 統 網 頁 下 載 如 需 領 回 所 繳 各 項 資 料, 請 於 放 榜 後 1 週 內 向 本 系 領 回, 或 於 報 名 備 註 繳 交 資 料 時 自 備 貼 足 掛 號 回 郵 郵 資,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之 特 大 信 封 袋 1 個, 由 本 系 寄 還, 逾 期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計 分 方 式 初 試 - 審 查 :50%; 複 試 - 面 試 :50%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比 順 序 1.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2. 面 試 成 績 面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22 日 ( 日 ) 面 試 地 點 最 遲 於 104 年 3 月 20 日 ( 五 ) 在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不 另 個 別 通 知 附 註 1. 預 定 正 式 錄 取 10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但 視 情 況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所 剩 之 名 額 得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互 相 流 用 2. 非 教 育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或 未 曾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而 經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須 依 相 關 規 定 補 修 學 分 ; 非 心 理 與 輔 導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或 未 曾 修 習 相 關 學 程 而 經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組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須 依 規 定 加 修 相 關 學 分 註 3. 面 試 時, 以 問 答 討 論 為 主 4. 本 系 招 生 訊 息 網 址 : http://edu.utaipei.edu.tw/ 5. 聯 絡 電 話 :02-23113040 分 機 8412 ( 請 洽 簡 助 教 ) 6.E-mail:primary@utaipei.edu.tw 9

報 名 組 別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代 碼 06 招 生 代 碼 及 名 額 正 取 6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報 考 資 格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1 頁 1. 筆 試 考 試 項 目 2. 書 面 審 查 3. 面 試 考 試 項 目 初 試 - 筆 試 科 目 複 試 科 目 一 教 育 行 政 學 ( 含 教 育 評 鑑 ) 科 目 二 教 育 英 文 含 碩 士 班 全 部 成 績 單 碩 士 論 文 修 業 計 畫 書 面 審 查 學 術 著 作 一 式 3 份 100 分 100 分 100 分 面 試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有 關 議 題 及 個 人 工 作 經 驗 與 專 業 表 現 100 分 計 分 方 式 同 分 參 比 附 註 初 試 複 試 教 育 行 政 學 ( 含 教 育 評 鑑 ) 0.30 教 育 英 文 0.20 書 面 審 查 0.20 面 試 0.30 初 試 同 分 參 比 1. 教 育 行 政 學 2. 教 育 英 文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比 1. 初 試 總 成 績 2. 面 試 成 績 3.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1. 考 試 分 為 兩 階 段, 初 試 為 筆 試, 複 試 為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2. 初 試 錄 取 名 額 18 名, 若 遇 到 複 試 名 額 超 出 18 名, 則 以 第 18 名 的 成 績 為 主, 同 分 者 均 可 參 加 複 試 3. 非 教 育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或 未 曾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而 經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須 依 相 關 規 定 補 修 學 分 4. 初 試 日 期 為 3 月 7 日 ( 六 ); 複 試 日 期 為 3 月 22( 日 ), 初 複 試 試 場 於 辦 理 考 試 前 兩 日 公 告 於 本 研 究 所 網 頁, 不 另 個 別 通 知 5. 本 班 之 招 生 名 額,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6. 聯 絡 電 話 :02-23113040 分 機 :8432 8433 ( 請 洽 邱 助 教 ) 7.E-mail:adeva@utaipei.edu.tw 8. 本 所 網 址 :http://adeva.utaipei.edu.tw/ 10

報 名 組 別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博 士 班 招 生 代 碼 及 名 額 正 取 6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代 碼 07 代 碼 08 代 碼 09 筆 試 選 考 A 科 筆 試 選 考 B 科 筆 試 選 考 C 科 報 考 資 格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1 頁 考 試 項 目 考 試 項 目 初 試 - 筆 試 科 目 計 分 方 式 複 試 同 分 參 比 附 註 1. 筆 試 2. 書 面 審 查 3. 面 試 A 中 國 學 術 專 題 --- 中 國 思 想 100 分 A.B.C 三 科 任 B 中 國 學 術 專 題 --- 中 國 文 學 100 分 選 一 科 C 中 國 學 術 專 題 --- 中 國 語 文 100 分 含 碩 士 班 全 部 成 績 單 碩 士 論 文 修 業 計 畫 書 面 審 查 學 術 著 作 一 式 5 份 面 試 考 試 100 分 100 分 初 試 筆 試 總 平 均 0.30 複 試 初 試 同 分 參 比 書 面 審 查 0.40 面 試 0.30 若 遇 到 複 試 名 額 超 出 24 名, 則 以 初 試 成 績 第 24 名 的 成 績 為 主, 同 分 者 均 可 參 加 複 試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比 1. 初 試 總 成 績 2.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3. 面 試 成 績 1. 考 試 分 為 兩 階 段, 初 試 為 筆 試, 複 試 為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筆 試 成 績 列 前 24 名 者, 始 可 參 加 複 試 2. 筆 試 成 績 佔 總 分 之 30%,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佔 總 分 之 40%, 面 試 成 績 佔 總 分 之 30% 3. 初 試 日 期 為 3 月 7 日 ( 六 ); 複 試 日 期 為 3 月 22( 日 ), 初 複 試 試 場 於 辦 理 考 試 前 兩 日 公 告 於 本 研 究 所 網 頁, 不 另 個 別 通 知 4. 本 班 之 招 生 名 額,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5. 非 中 國 語 言 文 學 相 關 研 究 所 畢 業 之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須 加 修 本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至 少 9 學 分, 且 不 列 入 博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6. 聯 絡 電 話 :02-23113040 分 機 :4413 ( 請 洽 黃 助 教 ) 7.E-mail:literacy@utaipei.edu.tw 8. 本 系 網 址 :http://literacy.utaipei.edu.tw/ 11

報 名 組 別 競 技 運 動 訓 練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及 代 碼 正 取 5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代 碼 10 考 試 項 目 與 計 分 方 式 及 同 分 參 比 順 序 報 考 資 格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1 頁 審 查 資 料 1. 學 術 表 現 40% 1 份 5 年 內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著 作 專 書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研 發 成 果 之 總 目 錄 表 及 具 代 表 性 之 著 作 ( 最 多 5 件 ; 論 文 如 係 以 外 文 撰 寫 者, 須 附 加 中 文 摘 要 ) 2. 運 動 成 就 表 現 及 現 職 之 專 業 領 域 成 就 60% 1 份 教 練 / 選 手 運 動 成 就 表 現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佐 證 資 料 影 本, 及 專 業 領 域 特 殊 成 就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佐 證 資 料 影 本 初 試 書 面 審 查 50%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複 試 面 試 50% 1. 研 究 成 果 及 未 來 研 究 ( 或 進 修 ) 計 畫 10 分 鐘 2. 專 業 提 問 10 分 鐘 計 分 方 式 書 面 審 查 ( 50% ) + 面 試 ( 50% ) = 考 生 成 績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比 順 序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附 註 1. 本 博 士 班 考 試 分 兩 階 段 進 行, 初 試 為 書 面 審 查, 複 試 為 面 試 ;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考 生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名 單 於 104 年 3 月 16 日 ( 一 ) 前 ( 含 ) 在 本 研 究 所 網 頁 公 告 2. 面 試 時 間 為 104 年 3 月 22 日 ( 日 ); 面 試 時 間 及 試 場 3 月 20 日 ( 五 ) 於 本 研 究 所 網 頁 公 告, 不 另 個 別 通 知 3. 初 試 錄 取 名 額 15 名, 若 遇 到 複 試 名 額 超 出 15 名, 則 以 第 15 名 的 成 績 為 主, 同 分 者 均 可 參 加 複 試 4. 聯 絡 電 話 :02-28718288 分 機 :6302( 陳 助 教 ) 5.E-mail:cherrie@utaipei.edu.tw 6. 本 系 網 址 :http://gist.utaipei.edu.tw/home.php 12

報 名 組 別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及 代 碼 正 取 1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代 碼 11 報 考 資 格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1 頁 1. 學 術 表 現 : 近 年 內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著 作 專 書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研 發 成 書 面 審 查 果 之 總 目 錄 表 及 具 代 表 性 之 著 作 ( 著 作 需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摘 50% 要 ) 2. 現 職 之 專 業 領 域 成 就 : 考 試 項 目 專 業 領 域 特 殊 成 就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佐 證 資 料 影 本 面 試 50% 表 達 能 力 計 分 方 式 書 面 審 查 50% + 面 試 50% = 考 生 成 績 同 分 參 比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附 註 1.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及 書 面 資 料 經 查 如 有 不 實 者, 取 消 應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2. 面 試 時 間 為 104 年 3 月 22 日 ( 日 ); 面 試 時 間 及 試 場 3 月 20 日 ( 五 ) 於 本 研 究 所 網 頁 公 告, 不 另 個 別 通 知 3. 聯 絡 電 話 :02-28718288 分 機 :5802 ( 請 洽 吳 助 教 ) 4.E-mail:wthgood@utaipei.edu.tw 5. 本 所 網 址 :http://doss.utaipei.edu.tw 13

柒 錄 取 方 式 一 考 試 科 目 ( 含 筆 試 面 試 及 術 科 ) 若 有 任 一 科 為 0 分,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該 科 以 0 分 計 國 文 英 文 合 計 為 語 文 科 總 分 ( 國 文 英 文 若 有 任 一 科 為 0 分, 亦 不 予 錄 取 ) 各 科 成 績 與 總 分 計 算, 小 數 取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至 二 位 二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不 予 錄 取 ; 各 班 別 ( 類 組 ) 得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且 不 列 備 取 三 各 學 系 考 生 按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同 分 時 依 簡 章 中 各 院 系 所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比 順 序 之 規 定, 依 序 錄 取 ; 若 經 逐 一 比 較 仍 同 分 時, 經 陳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增 額 錄 取 之 備 取 生 同 分 之 遞 補 原 則 與 正 取 生 相 同 捌 准 考 證 一 104 年 2 月 2 日 ( 一 ) 至 104 年 3 月 7 日 ( 六 ) 開 放 考 生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二 通 過 報 名 審 查 之 考 生 可 至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http://exam.utaipei.edu.tw/enroll/ 列 印 准 考 證 列 印 准 考 證 後, 請 詳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請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申 請 更 正 ;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未 通 過 報 名 審 查 之 考 生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博 愛 校 區 02-23113040 分 機 1152; 天 母 校 區 02-28718288 分 機 7505 三 考 生 應 試 時, 請 攜 准 考 證 及 含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或 駕 照 有 效 期 限 之 護 照 正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應 考, 並 於 考 試 時 間 內 置 於 桌 面 准 考 證 號 碼 旁, 以 為 驗 證, 若 考 生 未 攜 帶 上 述 證 件, 依 簡 章 試 場 規 則 之 規 定 處 理 四 考 試 當 日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申 請 列 印 玖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每 節 應 試 時,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其 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有 效 證 件 ), 並 於 應 試 時 置 於 桌 面, 以 備 查 驗 未 帶 准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明 正 本 者, 暫 先 准 予 應 試, 惟 須 於 當 日 考 試 結 束 前, 完 成 補 驗 手 續, 否 則 所 有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二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入 場, 除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障 礙 等 確 實 足 以 影 響 作 答, 並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者 外, 遲 到 十 五 分 鐘 ( 含 以 上 )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後 未 達 三 十 分 鐘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三 考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並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其 已 考 之 各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 ( 一 ) 考 生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冒 名 頂 替 及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者 ( 二 ) 考 生 自 行 拆 閱 答 案 卷 之 彌 封 者 14

( 三 ) 考 生 繳 卷 後 於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並 於 場 外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者 ( 四 ) 考 生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或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者 ( 五 ) 考 生 攜 帶 答 案 卷 出 場 者 ( 六 ) 其 他 違 規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定 者 四 考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 ( 一 ) 考 生 未 詳 細 閱 讀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上 之 注 意 事 項, 核 對 試 題 考 試 科 目 檢 查 其 答 案 卷 座 位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致 寫 錯 科 目 ( 包 括 國 文 英 文 各 自 有 一 份 答 案 卷, 未 寫 在 相 對 的 答 案 卷 上 者 ) 或 答 案 卷 者 ( 二 )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文 具 外, 攜 帶 書 刊 紙 張 通 訊 器 材 或 任 何 與 應 試 無 關 之 物 品 入 場 除 於 試 題 註 明 准 許 者 外, 考 生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計 算 機 或 儀 具 ( 三 ) 考 生 作 答 時, 未 使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於 答 案 卷 上 書 寫, 使 用 其 他 顏 色 或 鉛 筆 書 寫 者 ( 術 科 考 試 另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 ( 四 ) 考 生 相 互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告 人, 以 答 案 卷 便 利 他 人 窺 閱 答 案 或 在 考 桌 上 准 考 證 上 手 腿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文 字 符 號 者 ( 五 ) 考 生 應 考 期 間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偷 窺, 經 警 告 不 聽 者 ( 六 )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攜 帶 試 題 紙 出 場 者 ( 七 ) 考 生 自 行 撕 去 答 案 卷 上 座 位 號 碼 故 意 污 損 答 案 卷 或 任 意 註 記 姓 名 等 個 人 資 料 者 ( 八 ) 其 他 違 規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定 者 五 考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扣 除 各 該 科 分 數 如 下 : ( 一 ) 考 試 期 間 手 機 未 關 機, 於 考 試 期 間 響 鈴 者 ( 含 震 動 ), 影 響 試 場 安 寧, 扣 除 該 科 總 分 五 分 ; 如 為 語 文 科 目 ( 含 國 文 英 文, 合 計 為 語 文 科 總 分 ) 時 響 鈴, 英 文 國 文 各 扣 二 點 五 分 ( 二 ) 各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停 止 後, 考 生 未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停 止 作 答 或 未 待 監 試 人 員 清 點 答 案 卷 數 量 前, 即 自 行 離 場 者, 扣 除 該 科 總 分 三 分 ( 三 ) 試 題 中 若 有 選 擇 題, 未 寫 在 選 擇 題 題 號 對 應 之 答 案 卷 欄 位, 或 非 以 A B C D 作 答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考 生 除 因 題 目 印 刷 不 清 考 試 科 目 及 答 案 卷 號 碼 有 誤, 得 於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十 分 鐘 內 舉 手 發 問, 其 餘 時 間 不 得 發 問 七 各 科 答 案 卷 紙 張 均 足 敷 實 際 需 要,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增 加 用 紙 八 面 試 術 科 考 試 之 試 場 規 則 悉 依 各 相 關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違 規 情 事, 均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九 本 規 則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拾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一 公 告 日 期 : 1. 104 年 3 月 16 日 ( 一 ) 公 告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通 過 筆 試 名 單 15

2. 104 年 3 月 16 日 ( 一 ) 公 告 教 育 學 系 競 技 運 動 訓 練 研 究 所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所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名 單 3. 104 年 3 月 27 日 ( 五 ) 前 ( 含 )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決 議, 確 認 錄 取 名 單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及 報 到 情 形 時, 將 以 考 生 全 名 公 告,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4. 榜 單 查 詢 網 址 :http://recruit.utaipei.edu.tw/bin/home.php 5. 錄 取 名 單 以 博 愛 校 區 及 天 母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公 告 為 準 二 成 績 通 知 單 ( 含 錄 取 通 知 ) 下 載 或 查 詢 : 1 104.3.27( 五 ) 起 至 104.4.15( 三 ) 止 考 生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成 績 單,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通 知 2 成 績 查 詢 網 址 :http://recruit.utaipei.edu.tw/bin/home.php 三 有 關 成 績 通 知 單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博 愛 校 區 02-23113040 分 機 1152; 天 母 校 區 :02-28718288 分 機 7505)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方 式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 一 申 請 期 限 : 請 於 104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含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請 程 序 : ( 一 ) 考 生 請 至 招 生 系 統 下 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二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每 科 目 ( 項 目 )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200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現 金 匯 票, 抬 頭 書 名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 本 校 全 銜 臺 為 正 確 用 字, 台 字 無 法 核 銷, 不 予 受 理 ) ( 三 ) 檢 附 本 校 成 績 通 知 單,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四 ) 請 將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郵 政 匯 票 及 回 郵 信 封 ( 信 封 上 請 貼 限 時 專 送 郵 票 並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 於 104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含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10048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愛 國 西 路 1 號 ) 申 請 複 查,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考 卷 卷 面 分 數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要 求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回 覆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16

拾 貳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一 參 加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對 有 關 招 生 考 試 事 宜, 認 為 有 不 當 致 使 損 其 權 益 者, 得 提 出 申 訴 二 申 訴 期 限 及 程 序 : 申 訴 應 以 書 面 方 式 為 之, 申 訴 書 記 載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以 及 申 訴 之 理 由 等, 於 網 路 公 告 下 載 成 績 書 翌 日 起 算 二 週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或 快 遞 送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三 申 訴 處 理 方 式 : 由 承 辦 單 位 依 權 責 或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予 以 函 復 拾 参 正 取 生 報 到 與 驗 證 一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報 到 : 正 取 生 應 於 104 年 3 月 31( 二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4 年 4 月 9 日 (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至 本 校 首 頁 新 生 園 地 >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填 寫 資 料 上 傳 照 片 ( 製 作 學 生 證 用, 請 依 證 件 照 格 式 上 傳 ) 並 列 印 新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男 性 並 同 時 列 印 兵 役 資 料 表 ( 第 二 階 段 報 到 時 繳 交 )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報 到 並 須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於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確 認 報 到 狀 態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報 到 手 續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二 第 二 階 段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 正 取 生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報 到 後, 應 於 104 年 7 月 16 日 ( 四 ) 上 午 11 時 ~12 時 由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或 填 寫 委 託 書 委 由 親 友, 攜 帶 下 列 文 件 及 證 件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現 場 報 到 繳 驗 證 件 : 報 到 時, 應 持 以 下 與 報 名 表 上 所 載 報 考 資 格 及 學 經 歷 相 符 之 資 料 證 件 辦 理, 所 繳 交 證 件 依 順 序 排 列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並 經 審 核 認 定 合 符 後, 才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正 式 錄 取 以 下 證 件 請 攜 帶 正 本 查 驗, 並 收 取 影 印 本 一 份 存 查 ( 一 ) 新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國 民 身 分 證 男 性 並 同 時 繳 驗 兵 役 資 料 表 ( 二 )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證 明 ( 三 )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之 錄 取 考 生,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學 期 行 事 曆 各 一 份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 學 士 學 位 超 過 32 個 月 碩 士 學 位 超 過 8 個 月 ) 紀 錄 一 份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機 構 之 國 家, 應 向 國 外 畢 業 之 學 校 申 請 出 具 修 業 情 形 立 案 與 否 及 成 績 單 的 英 文 證 明, 由 學 校 逕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 四 ) 其 他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繳 驗 之 文 件 四 新 生 註 冊 通 知 預 定 於 104 年 8 月 下 旬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屆 時 錄 取 生 須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不 得 以 未 收 到 通 知 為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五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未 能 取 得 上 述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之 各 項 證 件 者, 得 填 具 錄 取 生 報 到 補 件 同 意 書, 於 同 意 書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補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名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17

六 錄 取 生 所 繳 交 各 種 學 經 歷 證 書 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等 不 實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或 不 被 承 認 情 事, 未 註 冊 前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開 除 學 籍, 已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概 不 承 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已 發 證 明 除 追 回 註 銷 並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 畢 業 後 除 依 法 追 回 註 銷 其 證 書, 公 告 撤 銷 畢 ( 結 ) 業 資 格 並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七 公 費 生 須 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錄 取 生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之 義 務 者, 須 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拾 肆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一 備 取 生 網 路 提 交 遞 補 意 願 : 備 取 生 應 於 104 年 3 月 31( 二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4 年 4 月 9 日 ( 四 ) 下 午 5 時 止 至 本 校 首 頁 新 生 園 地 >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提 交 遞 補 意 願, 並 於 本 期 間 內 至 104 學 年 度 考 生 報 到 查 詢 系 統 確 認 報 到 狀 態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於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提 交 遞 補 意 願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情 形 暨 缺 額 人 數 公 告 :104 年 4 月 14 日 ( 二 ) 下 午 5 時,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情 形 暨 缺 額 人 數 於 本 校 首 頁 新 生 園 地 >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三 遞 補 通 知 : 正 取 生 及 獲 遞 補 缺 額 之 備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或 已 報 到 錄 取 生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而 產 生 之 缺 額, 本 校 將 由 已 繳 交 遞 補 聲 明 書 之 備 取 生 依 榜 單 序 通 知 遞 補 報 到 並 於 新 生 報 到 系 統 公 告, 備 取 生 請 自 行 於 上 網 查 詢 是 否 獲 遞 補, 備 取 生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遞 補 通 知 為 由 提 出 異 議 四 備 取 生 現 場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 ( 一 ) 取 生 獲 遞 補 資 格 時 請 依 據 報 到 通 知 期 間 比 照 正 取 生 報 到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報 到 第 二 階 段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請 參 閱 正 取 生 報 到 ( 二 )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兩 階 段 報 到 手 續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次 一 序 位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五 新 生 註 冊 通 知 預 定 於 104 年 8 月 底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屆 時 錄 取 生 須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不 得 以 未 收 到 通 知 為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六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遞 補 作 業 至 104 學 年 度 開 學 前 一 日 止 七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遞 補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亦 得 由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選 備 取 生 遞 補 拾 伍 附 註 一 在 職 進 修 人 員 須 繳 交 機 關 核 准 同 意 進 修 之 證 明 文 件, 始 可 註 冊 入 學 二 凡 錄 取 之 新 生 除 符 合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者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未 按 時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所 餘 名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三 依 教 育 部 83 年 10 月 12 日 臺 (83) 體 字 第 055039 號 函 規 定 :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18

四 本 考 試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以 招 生 名 額 加 上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推 薦 甄 選 招 生 所 流 用 之 缺 額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視 考 試 成 績 而 定,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五 考 生 經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後, 補 修 科 目 學 分 或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依 各 系 / 所 /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並 參 照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六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各 系 所 博 士 班 之 分 組 係 屬 招 生 分 組, 將 來 不 另 行 於 畢 業 學 位 證 書 上 載 明 組 別 名 稱 ; 至 於 學 位 名 稱 則 依 學 位 授 予 之 相 關 規 定 核 發 七 本 校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或 同 一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一 經 查 明,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八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均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及 學 籍 資 料 使 用 九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期 間,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況, 依 行 政 院 或 教 育 部 或 本 校 之 公 告 辦 理 並 依 教 育 部 94 年 10 月 18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0940132982C 號 函 : 因 重 大 事 故 延 期 舉 行 試 務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將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辦 理 19

附 件 20

附 件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C 號 令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定 之 第 2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21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3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2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4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23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5 條 第 6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8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24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 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 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款 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 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 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 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第9條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 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 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1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實施 25

附 件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30103472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3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4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5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6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26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7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8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9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10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27

第 11 條 第 12 條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試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8

附 件 三 ( 一 ) 基 本 資 料 :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報 名 系 所 通 訊 地 址 具 備 資 格 ( 請 ˇ 選 ) ( 二 ) 學 歷 ( 力 ): 1.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2.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3.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牙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4.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5.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本 校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電 話 年 月 至 年 月 在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 所 ) 碩 士 班 肄 業 年 月 至 年 月 在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大 學 部 畢 業 年 月 高 ( 特 ) 等 考 試 類 科 及 格 年 月 ( 相 當 ) 等 級 考 試 類 科 及 格 ( 三 ) 與 報 名 系 所 組 別 相 關 之 專 業 訓 練 及 相 關 工 作 之 經 歷 : 服 務 ( 訓 練 ) 機 構 服 務 部 門 或 訓 練 班 別 職 稱 工 作 ( 訓 練 ) 內 容 起 迄 年 月 年 資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附 註 : 請 附 所 具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工 作 或 專 業 訓 練 之 證 明 文 件 應 送 系 所 認 定, 並 於 報 考 前 審 核 審 查 人 員 核 章 系 ( 所 ) 承 辦 人 系 ( 所 ) 主 管 附 註 : 系 所 審 核 後, 請 將 正 本 逕 送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彙 整 於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後, 將 錄 取 考 生 之 報 名 資 料 ( 含 本 表 件 ) 移 送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未 錄 取 者 之 資 料, 由 招 生 單 位 依 規 定 銷 毀 29

附件四 臺北市立大學104學年度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准考證 號碼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性別 男 女 報考系 所班別 聯絡 電話 身分證號碼 院系所 班 日 行動 夜 身心障礙 手冊字號 請 依 實 際 須 求 勾 選 考生姓名 考生免填 類別 程度別 視覺或上肢障礙等確實足以影響學科測驗作答 得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20 分鐘 須要 不須要 考試提前 5 分鐘入場準備 申請提供下列服務 限弱視者 試題紙字體放大 140 倍率 如 試題紙字體放大 200 倍率 如 臺北市立大學 臺北市立大學 試場安排在一樓或有電梯之試場(下肢障礙者) 其他須求 請黏貼身心障礙手冊正面影本 請黏貼身心障礙手冊背面影本 附註 一 視覺或上肢障礙等確實足以影響學科測驗作答 得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20 分鐘 或申請使用電腦作答 者 須傳真本表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及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醫學中心 或區域醫院或 地方學醫院 所開立之 診斷證明書 與考生身心障礙類別相關之醫療科別 以作為審查應考服務 之依據 二 應考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並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就考生所提申請資料審 定之 三 凡未依規定於報名期間提出應考服務申請表之身心障礙考生 一律依一般考生之規定應考 不得做 事後之補救 考生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請於報名期間內 傳真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02-23146811 俾便提供必要服務 30

附 件 五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錄 取 報 到 補 件 同 意 書 考 生 報 到 就 讀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系 所 組 因 缺 交 :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註 冊 日 前 ) (1)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註 冊 日 前 ) 2. 兵 ( 免 ) 役 證 明 正 本 (2) 兵 ( 免 ) 役 證 明 影 本 ( 註 冊 日 前 ) 3. 教 育 學 程 相 關 證 明 正 本 ( 註 冊 日 前 ) (3) 教 育 學 程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 註 冊 日 前 ) 4.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註 冊 日 前 ) (4)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註 冊 日 前 ) 5.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 註 冊 日 前 ) (5)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影 本 ( 註 冊 日 前 ) 6.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資 格 認 定 申 請 書 正 本 (6) 其 他 影 本 ( 註 冊 日 前 ) ( 註 冊 日 前 ) 7.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 註 冊 日 前 ) 8. 其 他 正 本 ( 註 冊 日 前 ) 請 准 予 延 至 上 述 規 定 時 間 前 補 繳 驗 ( 交 ), 否 則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絕 無 異 議, 特 立 此 同 意 書 為 憑 特 此 申 明 立 同 意 書 人 : 服 務 單 位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宅 電 話 : 手 機 :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1

附 件 六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委 託 書 本 人 錄 取 貴 校 系 所, 因 故 未 能 親 自 至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報 到, 特 委 託 代 理 本 人 辦 理 報 到 所 需 相 關 程 序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立 書 人.. ( 錄 取 生 本 人 簽 章 ) 立 書 人 身 分 證 號.. (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 聯 絡 電 話.. 受 託 人..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號.. (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錄 取 生 請 備 妥 報 到 應 繳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缺 繳 項 目 請 填 妥 補 件 同 意 書, 併 本 委 託 書 於 規 定 期 間 辦 理 報 到 2. 受 託 人 需 備 具 有 身 分 證 字 號 的 證 件 影 本 始 得 代 為 辦 理 32

附件七 臺北市立大學博愛校區交通路線及位置圖 一 捷運 中正紀念堂站 六號出口 國家圖書館 七號出口 財政部 愛國西路 小南門站 四號出口 臺灣菸酒公司 二 公車 1. 貴陽街 一女中站 3 15 38 235 241 245 270 662 663等 2. 重慶南路 一女中站 262等 3. 公園路 市立教大附小站 5 18 204 227 235 236 241 243 251 295 604 630 644 648 662 663 706等 4. 愛國西路 北市大站 2 252 644 660等 以上為參考資料 總 統 府 凱達格蘭大道 北一女 高等 法院 地方 法院 重 慶 南 路 中 央 氣 象 局 勤樸樓 男宿 操 場 女宿 藝術 科學館 弘道 公 國中 園 市 路小 立 教 大 附 中 正 紀 念 堂 公誠樓 行政大樓 圖書館 警衛室 招教 三 生務 樓 組處 愛國西路 中正 南 昌 路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 七號出口-財政部 停車場 由於本校停車位相當有限 請儘量搭乘公車或捷運 若自行開車者可就近停往中正紀念堂或附近 停車場 南昌路 南海路對面 謝謝合作 33

附 件 八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天 母 校 區 交 通 路 線 及 位 置 圖 您 可 以 利 用 下 列 方 式 蒞 校 : 地 址 :11153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忠 誠 路 2 段 101 號 ( 請 從 忠 誠 路 2 段 207 巷 進 天 母 校 區 教 學 大 樓 ) 芝 山 捷 運 站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天 母 校 區 直 接 步 行 約 2 0 ~ 3 0 分 鐘 A. 福 國 路 中 山 北 路 忠 誠 路 一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207 巷 B. 德 行 西 路 德 行 東 路 忠 誠 路 二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207 巷 步 行 至 忠 誠 路 忠 誠 公 園 旁 的 公 車 德 行 站 搭 乘 下 列 路 線 公 車 至 啟 智 學 校 站 下 車 : 公 車 2 8 5 6 8 5 2 7 9 紅 1 2 士 林 捷 運 站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天 母 校 區 直 接 步 行 約 2 5 ~ 3 5 分 鐘 A. 中 山 北 路 五 段 福 林 公 園 福 林 橋 忠 誠 路 一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207 巷 B. 中 正 路 中 山 北 路 五 段 福 林 橋 忠 誠 路 一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207 巷 步 行 至 中 山 北 路 五 段 公 車 福 林 橋 站 搭 乘 下 列 路 線 公 車 至 啟 智 學 校 站 下 車 : 公 車 2 8 5 6 8 5 2 7 9 紅 1 2 劍 潭 捷 運 站 - - - 臺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直 接 步 行 約 4 0 ~ 5 0 分 鐘 劍 潭 站 中 山 北 路 四 段 中 山 北 路 五 段 福 林 橋 忠 誠 路 一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忠 誠 路 二 段 207 巷 步 行 至 中 山 北 路 四 段 銘 傳 大 學 旁 的 公 車 銘 傳 大 學 站, 搭 乘 下 列 路 線 公 車 至 啟 智 學 校 站 下 車 : 公 車 6 8 5 6 0 6 2 7 9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