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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北 京 一 骑 当 千 网 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488 号 太 平 金 融 大 厦 1704 室 电 话 :021-60897070 传 真 :021-60897590 邮 编 :200120

德 恒 上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北 京 一 骑 当 千 网 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德 恒 沪 书 (2016) 第 [] 号 致 : 北 京 一 骑 当 千 网 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北 京 一 骑 当 千 网 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一 骑 当 千 股 份 或 公 司 ) 与 德 恒 上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签 订 的 法 律 服 务 协 议, 本 所 接 受 一 骑 当 千 股 份 委 托 担 任 其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法 律 顾 问 本 所 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 出 具 了 德 恒 上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北 京 一 骑 当 千 网 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法 律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意 见 ) 现 就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下 发 的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的 第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反 馈 意 见 ) 所 涉 及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为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本 所 律 师 声 明 如 下 : 1

1. 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 试 行 ) 等 规 定 及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出 具 日 以 前 已 经 发 生 或 者 存 在 的 事 实, 严 格 履 行 了 法 定 职 责, 遵 循 了 勤 勉 尽 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进 行 了 充 分 的 核 查 验 证, 保 证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所 认 定 的 事 实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所 发 表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合 法 准 确,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2. 一 骑 当 千 股 份 已 保 证 其 已 向 本 所 提 供 了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所 必 需 的 全 部 有 关 事 实 材 料, 并 且 有 关 书 面 材 料 及 书 面 证 言 均 是 真 实 有 效 的, 无 任 何 重 大 遗 漏 及 误 导 性 陈 述, 其 所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一 致 3.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是 对 法 律 意 见 的 补 充 并 构 成 法 律 意 见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本 所 律 师 在 法 律 意 见 中 的 声 明 事 项 适 用 于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4.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法 律 意 见 中 的 释 义 适 用 于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5.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仅 供 本 次 挂 牌 之 目 的 使 用, 不 得 用 作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6.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由 王 雨 微 李 珍 慧 律 师 共 同 签 署,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488 号 太 平 金 融 大 厦 1703-1704 室 本 所 律 师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在 充 分 核 查 验 证 的 基 础 上, 现 出 具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如 下 : 2

一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5: 公 司 报 告 期 期 末 其 他 应 收 款 含 关 联 方 备 用 金 (1) 请 公 司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资 金 拆 借 的 原 因, 是 否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法 律 程 序 是 否 约 定 利 息, 以 及 期 末 清 偿 情 况,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核 查 上 述 资 金 借 贷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2)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核 查 期 后 是 否 存 在 股 东 及 关 联 方 借 用 备 用 金, 以 上 情 形 是 否 构 成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情 形 答 复 :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采 取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核 查 方 法 :1. 取 得 公 司 出 具 的 情 况 说 明 ;2. 查 阅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天 职 业 字 [2016]6366 号 审 计 报 告 ;3. 查 验 报 销 凭 证 ;4. 查 验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决 议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防 范 控 股 股 东 及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专 项 制 度 ;5. 取 得 公 司 和 关 联 方 出 具 的 承 诺 函 ;6. 取 得 公 司 记 账 凭 证 科 目 余 额 表 等 ( 一 ) 请 公 司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资 金 拆 借 的 原 因, 是 否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法 律 程 序 是 否 约 定 利 息, 以 及 期 末 清 偿 情 况,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核 查 上 述 资 金 借 贷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 关 联 方 资 金 拆 借 情 况 及 原 因 (1) 报 告 期 内 关 联 方 应 收 应 付 款 项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关 联 方 名 称 北 京 奇 快 娱 动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智 酷 计 算 机 有 限 公 司 红 石 娱 动 网 络 科 技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智 首 游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 -- 212,530.00 -- -- -- 158,440.81 -- -- -- 11,418.12 -- -- -- 2,213.00 -- 3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北 京 奇 快 齐 快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智 投 科 技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 -- 120 -- -- -- 940 -- 其 他 应 收 款 战 滨 吉 -- -- 677,673.34 -- 其 他 应 收 款 姚 震 22,879.00 -- -- 其 他 应 收 款 李 雪 梅 16,310.80 -- -- 合 计 39,189.80 -- 1,063,335.27 -- (2) 经 核 查, 公 司 对 姚 震 22,879 元 和 李 雪 梅 16,310.8 元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是 预 支 差 旅 备 用 金 而 形 成 的, 对 战 滨 吉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是 在 公 司 成 立 之 初, 根 据 行 业 惯 例 由 其 代 为 收 取 公 司 在 苹 果 公 司 运 营 平 台 的 收 入 而 形 成 的 ( 见 法 律 意 见 书 第 十 一 部 分 ), 以 上 其 他 应 收 款 不 属 于 资 金 拆 借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其 他 关 联 方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主 要 是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用 以 补 充 关 联 方 的 流 通 资 金 2 履 行 法 律 程 序 利 息 以 及 期 末 清 偿 情 况 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关 联 方 资 金 拆 借 均 发 生 在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当 时 公 司 尚 未 建 立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未 履 行 必 要 的 程 序 也 未 约 定 利 息 上 述 资 金 拆 借 均 已 于 2015 年 归 还 完 毕 3 资 金 借 贷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法 释 [2015]18 号 ) 第 十 一 条 之 规 定, 法 人 之 间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以 及 它 们 相 互 之 间 为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订 立 的 民 间 借 贷 合 同, 除 存 在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当 事 人 主 张 民 间 借 贷 合 同 有 效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核 查, 上 述 资 金 借 贷 不 存 在 被 认 定 为 合 同 无 效 的 情 形,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二 )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核 查 期 后 是 否 存 在 股 东 及 关 联 方 借 用 备 用 金, 以 上 情 形 是 否 构 成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情 形 4

1 根 据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和 天 职 业 字 [2016]6366 号 审 计 报 告 并 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发 生 关 联 方 备 用 金 两 笔, 分 别 为 公 司 董 事 长 姚 震 预 支 差 旅 备 用 金 22,879 元 和 总 经 理 李 雪 梅 预 支 差 旅 备 用 金 16,310.8 元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 公 司 发 生 的 股 东 即 关 联 方 借 用 备 用 金 情 况 如 下 : 时 间 金 额 人 员 职 务 2015 年 1 月 31 日 7,000 李 雪 梅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2015 年 3 月 18 日 6,395 李 雪 梅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2015 年 1 月 31 日 16,000 姚 震 控 股 股 东 配 偶 董 事 长 2015 年 3 月 18 日 30,000 姚 震 控 股 股 东 配 偶 董 事 长 2015 年 3 月 31 日 30,000 姚 震 控 股 股 东 配 偶 董 事 长 2 根 据 公 司 书 面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核 查, 上 述 备 用 金 系 购 买 日 常 办 公 用 品 出 差 及 业 务 培 训 等 需 要 预 支 形 成, 公 司 董 事 长 姚 震 和 总 经 理 李 雪 梅 已 于 2016 年 4 月 通 过 报 销 清 理 截 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 目 前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无 借 用 备 用 金 余 额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期 后 虽 然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借 用 备 用 金 的 情 形, 但 均 属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产 生, 不 构 成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情 形 2015 年 12 月 8 日, 公 司 召 开 股 份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新 的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及 防 范 控 股 股 东 及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专 项 制 度 等, 该 等 规 则 及 制 度 对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认 定 关 联 交 易 定 价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关 联 股 东 关 联 董 事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回 避 制 度 防 范 控 股 股 东 及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制 度 等 做 了 规 定, 并 明 确 规 定 了 关 联 交 易 公 允 决 策 的 程 序, 该 等 规 则 及 制 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公 司 已 出 具 承 诺 函, 承 诺 未 来 涉 及 的 关 联 交 易 将 严 格 按 照 关 联 交 易 决 5

策 制 度 等 规 定 履 行 相 应 的 决 策 程 序, 不 再 进 行 任 何 不 规 范 的 关 联 交 易 关 联 方 也 承 诺 将 来 如 与 北 京 一 骑 当 千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将 严 格 按 照 北 京 一 骑 当 千 网 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的 要 求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出 具 之 日, 该 等 防 范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源 的 制 度 及 相 关 方 出 具 的 承 诺 有 效 执 行 二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7: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补 充 核 查 :(1)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否 在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中 持 有 权 益, 上 述 股 东 出 资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章 程 或 协 议 合 同 规 定, 出 资 资 金 与 管 理 人 资 产 或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或 资 产 是 否 有 效 分 离, 上 述 股 权 是 否 清 晰 (2) 公 司 股 东 之 间 股 东 与 公 司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对 赌 等 投 资 价 格 调 整 优 先 权 反 稀 释 拖 带 权 认 沽 权 等 特 殊 条 款 或 利 益 安 排 ; 若 有, 请 分 析 该 等 条 款 对 公 司 控 制 权 权 益 公 司 治 理 的 影 响, 股 东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 或 潜 在 ) 纠 纷 及 其 对 公 司 治 理 及 正 常 运 营 的 影 响 答 复 :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采 取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核 查 方 法 :1. 查 验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调 查 表 ;2. 取 得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出 具 的 承 诺 函 ;3. 查 验 增 资 的 验 资 报 告 ;4. 查 验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协 议 ;5. 登 录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6. 查 验 公 司 章 程 ;7. 查 验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制 度 文 件 ;8. 取 得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的 说 明 ;8. 查 验 股 东 协 议 股 东 协 议 的 补 充 协 议 和 股 东 协 议 的 补 充 协 议 二 ;9.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议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等 ( 一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否 在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中 持 有 权 益, 上 述 股 东 出 资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章 程 或 协 议 合 同 规 定, 出 资 资 金 与 管 理 人 资 产 或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或 资 产 是 否 有 效 分 离, 上 述 股 权 是 否 清 晰 1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私 募 股 权 投 6

资 基 金 中 持 有 权 益 情 况 (1) 截 止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如 下 : 序 号 类 别 名 单 1 控 股 股 东 李 雪 梅 2 实 际 控 制 人 李 雪 梅 姚 震 3 董 事 姚 震 李 雪 梅 吕 文 川 文 川 田 熹 东 刘 凤 丽 4 监 事 刘 承 燮 刘 威 亚 张 珉 5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李 雪 梅 吕 文 川 文 川 许 淼 左 瑜 赵 力 (2) 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核 查, 乌 鲁 木 齐 德 成 惠 达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持 有 新 疆 德 成 惠 丰 6% 的 份 额, 公 司 董 事 田 熹 东 持 有 乌 鲁 木 齐 德 成 惠 达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33.34% 的 份 额, 从 而 间 接 持 有 新 疆 德 成 惠 丰 的 权 益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未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新 疆 德 成 惠 丰 和 合 一 科 文 的 任 何 权 益, 也 未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持 有 新 疆 德 成 惠 丰 和 合 一 科 文 的 任 何 权 益 2 上 述 股 东 出 资 情 况, 出 资 资 金 与 管 理 人 资 产 或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或 资 产 有 效 分 离 情 况 (1) 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核 查, 董 事 田 熹 东 间 接 持 有 权 益 的 新 疆 德 成 惠 丰 对 公 司 的 出 资 履 行 了 如 下 程 序 : 2014 年 9 月 1 日, 一 骑 当 千 有 限 股 东 会 作 出 决 议 : 同 意 股 东 周 立 军 将 其 持 有 公 司 10% 股 权 转 让 给 新 疆 德 成 惠 丰, 并 修 改 相 应 的 公 司 章 程 条 款 同 日, 双 方 分 别 就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事 宜 签 订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2015 年 9 月 28 日, 一 骑 当 千 有 限 取 得 密 云 工 商 局 核 发 的 准 予 变 更 登 记 通 知 书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认 为, 新 疆 德 成 惠 丰 对 公 司 的 出 资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程 序,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或 协 议 的 规 定 7

(2) 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核 查, 吉 林 成 朴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新 疆 德 成 惠 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制 定 了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制 度 和 基 金 隔 离 制 度, 上 述 制 度 对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基 金 隔 离 等 进 行 了 规 定, 能 够 有 效 实 现 与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隔 离 2016 年 6 月 2 日, 吉 林 成 朴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承 诺 函, 承 诺 严 格 区 分 投 资 人 出 资 资 金 与 本 公 司 资 产 及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和 资 产, 如 因 本 公 司 未 将 投 资 人 出 资 资 金 有 效 隔 离 给 投 资 人 或 一 骑 当 千 股 份 带 来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赔 偿 相 应 的 损 失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认 为, 新 疆 德 成 惠 丰 出 资 资 金 与 管 理 人 资 产 或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或 资 产 有 效 分 离, 股 权 清 晰 ( 二 ) 公 司 股 东 之 间 股 东 与 公 司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对 赌 等 投 资 价 格 调 整 优 先 权 反 稀 释 拖 带 权 认 沽 权 等 特 殊 条 款 或 利 益 安 排 ; 若 有, 请 分 析 该 等 条 款 对 公 司 控 制 权 权 益 公 司 治 理 的 影 响, 股 东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 或 潜 在 ) 纠 纷 及 其 对 公 司 治 理 及 正 常 运 营 的 影 响 1 公 司 股 东 之 间 股 东 与 公 司 之 间 对 赌 等 特 殊 条 款 或 利 益 安 排 情 况 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核 查, 一 骑 当 千 股 份 股 东 李 雪 梅 吕 文 川 文 川 左 瑜 许 淼 战 滨 吉 孙 柳 赵 英 刘 杨 刘 承 燮 新 疆 德 成 惠 丰 雷 霆 万 军 北 京 一 骑 当 千 与 合 一 科 文 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 签 订 了 股 东 协 议 及 股 东 协 议 的 补 充 协 议, 股 东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特 殊 条 款 或 利 益 安 排 为 : 股 东 大 会 职 权 事 项 中 合 一 科 文 拥 有 一 票 否 决 权 ; 董 事 会 职 权 事 项 中 各 董 事 拥 有 一 票 否 决 权 ; 合 一 科 文 拥 有 优 先 认 购 权 优 先 购 买 权 清 算 优 先 权 视 同 优 先 清 算 权 共 同 出 售 权 反 稀 释 权 一 致 卖 出 权 回 购 权 和 最 惠 国 条 款 2016 年 4 月 27 日, 李 雪 梅 吕 文 川 文 川 左 瑜 许 淼 战 滨 吉 孙 柳 赵 英 刘 杨 刘 承 燮 新 疆 德 成 惠 丰 雷 霆 万 军 北 京 一 骑 当 千 与 合 一 科 文 签 订 了 股 东 协 议 的 补 充 协 议 ( 二 ), 该 补 充 协 议 约 定 : 除 优 先 认 购 权 外 的 其 他 特 殊 条 款 或 利 益 安 排 自 提 交 新 三 板 挂 牌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可 撤 销 的 自 动 失 效 若 发 生 公 司 本 次 申 请 被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驳 回 / 否 决 或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后 经 由 公 司 申 请 终 止 或 中 止 挂 牌 转 让 的, 公 司 本 次 申 请 材 料 被 撤 回 公 司 申 请 终 止 或 中 止 公 司 股 票 挂 牌 转 让 或 截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公 司 股 票 仍 8

未 取 得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的 同 意 挂 牌 函 件 等 情 形 中 的 任 意 一 种 情 形 的, 各 方 一 致 同 意, 自 前 述 任 意 一 种 情 形 发 生 ( 孰 早 ) 之 日 起 恢 复 上 述 特 殊 条 款 股 东 协 议 对 于 优 先 认 购 权 的 约 定 如 下 : 3.1 优 先 认 购 权 (a) 权 利 内 容 (b) 权 利 行 使 (c) 除 外 条 款 除 非 公 司 已 根 据 本 第 3.1 条 的 规 定 在 此 之 前 向 投 资 者 发 出 要 约, 该 要 约 使 投 资 者 有 权 ( 优 先 认 购 权 ) 按 其 届 时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比 例 以 与 公 司 拟 向 认 购 人 提 出 的 相 同 发 行 条 件 和 对 价 购 买 相 应 数 量 的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不 应, 且 现 有 股 东 应 确 保 公 司 不 会, 发 行 任 何 类 型 的 股 份 给 任 何 人 ( 认 购 人 ) 在 公 司 拟 发 行 股 份 ( 拟 议 发 行 ) 前 至 少 二 十 (20) 个 工 作 日 ( 或 投 资 者 同 意 的 更 短 时 间 ), 公 司 应, 且 现 有 股 东 应 确 保 公 司, 向 投 资 者 送 达 关 于 拟 议 发 行 的 书 面 通 知 ( 发 行 通 知 ), 发 行 通 知 应 列 明 :(i) 此 次 发 行 股 份 的 数 量 类 型 及 条 款 ;(ii) 该 拟 议 发 行 实 施 后 公 司 能 够 收 到 的 对 价 ; 和 (iii) 认 购 人 的 详 细 信 息 在 公 司 向 投 资 者 送 达 发 行 通 知 之 后,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其 收 到 发 行 通 知 后 的 二 十 (20) 个 工 作 日 ( 答 复 期 限 )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公 司, 表 明 其 :(x) 针 对 本 次 发 行 放 弃 优 先 认 购 权, 或 (y) 针 对 本 次 发 行 行 使 优 先 认 购 权 以 及 行 权 认 购 的 股 份 数 量 ( 该 答 复 此 时 称 优 先 认 购 通 知 ) 如 投 资 者 在 收 到 发 行 通 知 后 未 在 答 复 期 限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任 何 答 复, 则 应 视 为 其 已 针 对 该 次 发 行 放 弃 优 先 认 购 权 在 答 复 期 限 届 满 或 投 资 者 作 出 放 弃 行 使 优 先 认 购 权 的 书 面 回 复 ( 以 先 发 生 者 为 准 ) 后 二 十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如 公 司 未 能 和 认 购 人 根 据 不 优 于 提 供 给 投 资 者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达 成 有 法 律 拘 束 力 的 认 购 安 排, 则 未 经 重 新 履 行 本 第 3.1 条 规 定 的 优 先 认 购 权 程 序, 公 司 不 得 发 行 该 等 股 份 尽 管 有 上 述 约 定, 投 资 者 同 意, 若 公 司 为 实 施 经 投 资 者 同 意 的 员 工 期 权 或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之 目 的 而 新 增 的 注 册 资 本 或 新 发 行 的 股 份, 投 资 者 放 弃 优 先 认 购 权 2 相 关 条 款 对 公 司 控 制 权 权 益 公 司 治 理 的 影 响, 股 东 之 间 纠 纷 及 潜 在 纠 纷 情 况 及 对 公 司 治 理 及 正 常 运 营 的 影 响 9

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核 查, 各 股 东 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 签 订 的 股 东 协 议 中 约 定 : 若 本 协 议 与 公 司 章 程 有 任 何 不 一 致, 以 本 协 议 内 容 为 准 2016 年 5 月 26 日, 公 司 召 开 的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删 除 了 公 司 股 东 对 定 向 发 行 股 份 不 具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条 款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股 票 发 行 业 务 细 则 ( 试 行 ) 第 八 条 规 定 :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以 现 金 认 购 的, 公 司 现 有 股 东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对 发 行 的 股 票 有 权 优 先 认 购, 因 此,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认 为, 上 述 条 款 不 会 对 公 司 控 制 权 权 益 和 公 司 治 理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除 上 述 优 先 认 购 权 以 外, 公 司 股 东 之 间 股 东 与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其 他 特 殊 条 款 或 利 益 安 排 公 司 股 东 之 间 不 存 在 纠 纷 ( 或 潜 在 纠 纷 ), 不 会 对 公 司 控 制 和 持 续 经 营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三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8: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所 运 营 游 戏 的 备 案 和 出 版 前 置 许 可 办 理 情 况, 对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的 齐 备 性 相 关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发 表 意 见 答 复 :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采 取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核 查 方 法 :1. 登 录 全 国 文 化 市 场 技 术 监 督 与 服 务 平 台 查 验 备 案 信 息 中 国 文 化 市 场 网 ;2. 查 验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关 于 版 号 批 复 文 件 ;3. 查 验 国 产 网 络 游 戏 出 版 合 同 ;4. 查 验 电 子 出 版 物 出 版 许 可 证 ;5. 查 验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资 质 证 书 6. 取 得 密 云 工 商 局 出 具 的 证 明 和 北 京 市 文 化 市 场 行 政 执 法 总 队 出 具 的 证 明 等 ( 一 ) 公 司 所 运 营 游 戏 的 备 案 和 出 版 前 置 许 可 办 理 情 况 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核 查, 目 前 公 司 所 运 营 游 戏 的 备 案 和 出 版 前 置 许 可 办 理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游 戏 名 称 版 号 审 批 文 化 部 备 案 出 版 单 位 特 种 部 队 集 1 换 式 卡 牌 2 一 骑 当 千 新 广 出 审 [2015]262 号 新 广 出 审 [2015]360 号 文 网 游 备 字 2016 M-CSG 0157 号 文 网 游 备 字 2016 M-SLG 0244 号 北 京 中 电 电 子 出 版 社 10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正 在 运 营 的 网 络 游 戏 产 品 均 已 取 得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的 出 版 许 可, 且 履 行 了 向 文 化 部 申 请 备 案 的 手 续 ( 二 )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的 齐 备 性 相 关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拥 有 的 资 质 如 下 : 序 号 证 书 名 称 颁 发 单 位 证 书 编 号 发 证 日 期 有 效 期 1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 北 京 市 文 化 局 京 网 文 (2015) 2123-385 号 2015.11.24 2018.11.23 2 电 信 与 信 息 服 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北 京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京 ICP 证 160145 号 2016.2.1 2021.2.1 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已 根 据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取 得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 根 据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取 得 电 信 与 信 息 服 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同 时, 密 云 工 商 局 于 2016 年 1 月 8 日 出 具 证 明, 证 明 公 司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 月 8 日 未 因 违 反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受 到 查 处 ; 北 京 市 文 化 市 场 行 政 执 法 总 队 于 2016 年 6 月 3 日 出 具 证 明, 证 明 公 司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未 因 违 反 文 化 ( 含 互 联 网 文 化 网 络 游 戏 等 ) 领 域 行 政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受 到 北 京 市 文 化 市 场 行 政 执 法 总 队 及 北 京 市 各 区 文 化 委 员 会 行 政 处 罚 综 上,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已 取 得 当 前 经 营 业 务 所 需 的 资 质, 业 务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四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9: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运 营 的 各 游 戏 的 图 片 文 字 角 色 设 置 等 是 否 含 有 宣 扬 色 情 赌 博, 违 背 社 会 公 德 等 违 法 违 规 内 容, 以 及 公 司 研 发 并 运 营 的 各 游 戏 是 否 存 在 互 联 网 文 化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中 所 禁 止 的 情 形, 报 告 期 内 是 否 存 在 因 上 述 事 项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处 罚 的 情 况 答 复 :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采 取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核 查 方 法 :1. 登 录 游 戏 界 面 查 验 相 11

关 游 戏 内 容 ;2. 查 验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关 于 版 号 批 复 文 件 ;3. 查 验 公 司 内 容 自 审 制 度 ; 4. 登 录 北 京 文 化 热 线 网 站 ;5. 查 验 游 戏 屏 蔽 词 库 ;6. 取 得 公 司 自 审 人 员 出 具 的 说 明 ;7. 取 得 北 京 市 文 化 市 场 行 政 执 法 总 队 出 具 的 证 明 等 ( 一 ) 公 司 运 营 的 各 游 戏 的 图 片 文 字 角 色 设 置 等 是 否 含 有 宣 扬 色 情 赌 博, 违 背 社 会 公 德 等 违 法 违 规 内 容 下 : 1 截 止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目 前 运 营 的 游 戏 出 版 审 批 情 况 如 序 号 游 戏 名 称 版 号 审 批 1 特 种 部 队 集 换 式 卡 牌 新 广 出 审 [2015]262 号 2 一 骑 当 千 新 广 出 审 [2015]360 号 根 据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出 具 的 新 广 出 审 [2015]262 号 和 新 广 出 审 [2015]360 号 批 复 文 件, 特 种 部 队 集 换 式 卡 牌 和 一 骑 当 千 两 款 游 戏 在 出 版 时 已 对 游 戏 中 的 不 良 内 容 进 行 了 删 除 和 改 正, 经 复 核 符 合 国 家 法 规 要 求 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登 录 公 司 运 营 的 两 款 游 戏, 游 戏 内 容 中 的 图 片 文 字 角 色 设 置 等 未 含 有 宣 扬 色 情 赌 博, 违 背 社 会 公 德 等 违 法 违 规 内 容 ( 二 ) 公 司 研 发 并 运 营 的 各 游 戏 是 否 存 在 互 联 网 文 化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中 所 禁 止 的 情 形, 报 告 期 内 是 否 存 在 因 上 述 事 项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处 罚 的 情 况 为 确 保 公 司 运 营 的 游 戏 内 容 不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公 司 制 定 了 内 容 自 审 制 度, 并 配 备 了 内 容 审 核 人 员 负 责 公 司 游 戏 产 品 及 服 务 的 内 容 管 理, 建 立 了 游 戏 屏 蔽 词 库, 保 障 网 络 文 化 产 品 及 服 务 内 容 的 合 法 性 根 据 公 司 内 容 审 核 人 员 的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运 营 的 游 戏 不 存 在 互 联 网 文 化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中 所 禁 止 的 情 形 公 司 已 取 得 北 京 市 文 化 市 场 行 政 执 法 总 队 于 2016 年 6 月 3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公 司 未 因 违 反 文 化 ( 含 互 联 网 文 化 网 络 游 戏 等 ) 领 域 行 政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受 到 北 京 市 文 化 市 场 行 政 执 法 总 队 及 北 京 市 各 区 文 化 委 员 会 行 政 处 罚 12

综 上,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运 营 的 各 游 戏 不 存 在 互 联 网 文 化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中 所 禁 止 的 情 形,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而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处 罚 的 情 况 五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10: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补 充 核 查 公 司 经 营 是 否 符 合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关 于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健 康 实 施 网 络 游 戏 防 沉 迷 系 统 的 通 知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单 位 内 容 自 审 管 理 办 法 文 化 部 关 于 改 进 和 加 强 网 络 游 戏 内 容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等 等 监 管 规 定 的 要 求 答 复 :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采 取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核 查 方 法 :1. 登 录 游 戏 界 面 查 验 相 关 游 戏 内 容 ;2. 查 验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关 于 版 号 批 复 文 件 ;3. 查 验 文 化 部 国 产 网 络 游 戏 备 案 通 知 单 ;4. 查 验 公 司 内 容 自 审 制 度 ;5. 登 录 全 国 文 化 市 场 技 术 监 督 与 服 务 平 台 查 验 运 营 管 理 备 案 情 况 ;6. 取 得 公 司 出 具 的 承 诺 函 ;7. 取 得 北 京 市 文 化 市 场 行 政 执 法 总 队 出 具 的 证 明 ;8. 取 得 实 际 控 制 人 出 具 的 承 诺 函 ( 一 ) 公 司 经 营 是 否 符 合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关 于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健 康 实 施 网 络 游 戏 防 沉 迷 系 统 的 通 知 的 要 求 1 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已 根 据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六 条 和 第 十 三 条 的 要 求 取 得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 向 文 化 部 履 行 了 所 运 营 的 游 戏 的 备 案 手 续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登 录 了 公 司 运 营 网 站 和 手 机 游 戏, 游 戏 内 容 不 存 在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并 在 服 务 网 站 和 游 戏 中 公 布 纠 纷 处 理 方 式, 符 合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根 据 公 司 持 有 的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利 用 信 息 经 营 游 戏 产 品 运 营, 公 司 实 际 经 营 业 务 也 不 涉 及 发 行 网 络 游 戏 虚 拟 货 币 和 虚 拟 货 币 交 易 服 务, 不 适 用 于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和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根 据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查 验 文 化 部 国 产 网 络 游 戏 备 案 通 知 单, 公 司 游 戏 运 营 合 作 单 位 和 资 质 情 况 如 下 : 13

运 营 企 业 名 单 网 文 证 号 北 京 联 想 调 频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京 网 文 [2016]0938-093 号 深 圳 市 合 龙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粤 网 文 [2016]1216-248 号 北 京 卓 易 讯 畅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京 网 文 [2016]0801-073 号 东 莞 市 讯 怡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粤 网 文 [2014]0445-145 号 广 州 爱 九 游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粤 网 文 [2014]0209-059 号 北 京 当 乐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京 网 文 [2013]0565-109 号 北 京 世 界 星 辉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京 网 文 [2015]2080-381 号 北 京 一 骑 当 千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京 网 文 [2015]2123-385 号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目 前 运 营 的 游 戏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要 求 2 根 据 关 于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健 康 实 施 网 络 游 戏 防 沉 迷 系 统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 各 网 络 游 戏 运 营 企 业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网 络 游 戏 防 沉 迷 系 统 开 发 标 准 在 所 有 网 络 游 戏 中 开 发 设 置 网 络 游 戏 防 沉 迷 系 统, 并 严 格 按 照 配 套 的 网 络 游 戏 防 沉 迷 系 统 实 名 认 证 方 案 但 是, 根 据 关 于 深 入 开 展 网 络 游 戏 防 沉 迷 实 名 验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 网 络 游 戏 防 沉 迷 系 统 实 施 工 作 适 用 于 除 移 动 网 络 游 戏 之 外 的 所 有 网 络 游 戏 受 硬 件 及 技 术 等 因 素 限 制, 网 络 游 戏 防 沉 迷 系 统 实 施 工 作 暂 不 适 用 于 移 动 网 络 游 戏 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目 前 运 营 的 游 戏 均 为 移 动 网 络 游 戏, 不 适 用 关 于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健 康 实 施 网 络 游 戏 防 沉 迷 系 统 的 通 知 的 要 求 3 根 据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已 备 案 的 国 产 网 络 游 戏 应 当 在 其 运 营 网 站 指 定 位 置 及 游 戏 内 显 著 位 置 标 明 备 案 编 号 ;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网 络 游 戏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网 络 游 戏 的 内 容 功 能 和 适 用 人 群, 制 定 网 络 游 戏 用 户 指 引 和 警 示 说 明, 并 在 网 站 和 网 络 游 戏 的 显 著 位 置 予 以 标 明 ;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 网 络 游 戏 运 营 企 业 与 用 户 的 服 务 协 议 应 当 包 括 网 络 游 戏 服 务 格 式 化 协 议 必 备 条 款 的 全 部 内 容, 服 务 协 议 其 他 条 款 不 得 与 网 络 游 戏 服 务 格 式 化 协 议 必 备 条 款 相 抵 触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目 前 在 网 页 中 标 明 了 备 案 编 14

号 用 户 指 引 和 警 示 说 明, 但 尚 未 在 网 络 游 戏 中 标 明 备 案 编 号 用 户 指 引 警 示 说 明 网 络 游 戏 服 务 格 式 化 协 议 必 备 条 款 目 前 公 司 已 根 据 网 络 游 戏 服 务 格 式 化 协 议 必 备 条 款 制 定 了 用 户 注 册 使 用 协 议, 并 对 现 有 游 戏 内 容 进 行 了 修 订, 增 加 了 备 案 编 号 用 户 指 引 警 示 说 明 以 及 版 号 等 内 容, 由 于 上 线 更 新 流 程 较 长, 目 前 该 项 工 作 正 在 进 行 中 公 司 已 出 具 承 诺 函, 承 诺 将 在 1 个 月 内 完 成 上 述 更 新 工 作 同 时 实 际 控 制 人 姚 震 李 雪 梅 也 出 具 承 诺 函, 承 诺 公 司 的 经 营 如 因 违 反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单 位 内 容 自 审 管 理 办 法 文 化 部 关 于 改 进 和 加 强 网 络 游 戏 内 容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等 等 监 管 规 定 的 要 求 而 受 到 处 罚, 公 司 受 到 的 任 何 损 失 由 本 人 承 担, 毋 须 公 司 支 付 任 何 对 价, 以 保 证 公 司 不 因 此 遭 受 任 何 损 失 并 且 北 京 市 文 化 市 场 行 政 执 法 总 队 也 已 出 具 证 明, 证 明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公 司 未 因 违 反 文 化 ( 含 互 联 网 文 化 网 络 游 戏 等 ) 领 域 行 政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受 到 北 京 市 文 化 市 场 行 政 执 法 总 队 及 北 京 市 各 区 文 化 委 员 会 行 政 处 罚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上 述 情 形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但 是 公 司 已 进 行 整 改, 目 前 未 因 上 述 情 形 而 被 处 罚, 且 公 司 已 承 诺 近 期 完 成 整 改, 实 际 控 制 人 出 具 承 诺 承 担 相 关 损 失 因 此,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认 为 上 述 情 形 不 构 成 本 次 挂 牌 的 实 质 性 法 律 障 碍 ( 二 ) 公 司 经 营 是 否 符 合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单 位 内 容 自 审 管 理 办 法 文 化 部 关 于 改 进 和 加 强 网 络 游 戏 内 容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的 要 求 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目 前 运 营 的 游 戏 不 属 于 打 怪 升 级 为 主 导 的 游 戏 模 式 同 时 公 司 为 保 障 互 联 网 文 化 产 品 内 容 及 形 式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公 司 内 部 已 建 立 对 发 行 游 戏 的 自 审 制 度, 由 公 司 的 产 品 引 入 部 门 负 责 互 联 网 文 化 产 品 内 容 和 活 动 的 自 查 与 管 理, 并 依 据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单 位 内 容 自 审 管 理 办 法 和 文 化 部 关 于 改 进 和 加 强 网 络 游 戏 内 容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的 要 求 制 定 了 内 容 自 审 制 度, 包 含 了 基 本 原 则 目 的 组 织 架 构 审 核 人 员 职 责 审 查 流 程 审 查 标 准 和 责 任 追 究, 可 对 游 戏 进 行 有 效 的 合 规 性 管 理 公 司 目 前 已 在 运 营 部 下 设 产 品 及 服 务 内 容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会 有 3 名 审 核 人 员, 根 据 登 录 北 京 文 化 热 线 网 站 查 询 信 息, 该 等 专 业 人 员 均 已 通 过 内 容 审 核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网 络 文 化 内 容 审 核 资 质, 具 15

体 情 况 如 下 : 姓 名 证 书 编 号 获 取 时 间 张 丹 文 审 字 - 京 [2015]252 号 2015.12.11 李 想 文 审 字 - 京 [2015]251 号 2015.12.11 李 凤 娟 文 审 字 - 京 [2015]253 号 2015.12.11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经 营 符 合 网 络 文 化 经 营 单 位 内 容 自 审 管 理 办 法 文 化 部 关 于 改 进 和 加 强 网 络 游 戏 内 容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的 要 求 六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 除 上 述 问 题 外, 请 公 司 主 办 券 商 律 师 会 计 师 对 照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条 件 适 用 基 本 标 准 指 引 ( 试 行 ) 及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补 充 说 明 是 否 存 在 涉 及 挂 牌 条 件 信 息 披 露 以 及 影 响 投 资 者 判 断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答 复 : 本 所 律 师 经 对 照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条 件 适 用 基 本 标 准 指 引 ( 试 行 ) 及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的 规 定, 未 发 现 其 他 未 披 露 的 涉 及 挂 牌 条 件 信 息 披 露 以 及 影 响 投 资 者 判 断 决 策 的 重 要 事 项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正 本 一 式 三 份, 经 本 所 盖 章 及 经 办 律 师 签 字 后 生 效 ( 以 下 无 正 文 ) 16

( 此 页 为 德 恒 上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之 签 署 页 ) 德 恒 上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 盖 章 ) 负 责 人 : 沈 宏 山 经 办 律 师 : 王 雨 微 经 办 律 师 : 李 珍 慧 年 月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