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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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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德 州 市 委 文 件 德 发 2014 12 号 中 共 德 州 市 委 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教 育 优 先 发 展 的 意 见 (2014 年 7 月 25 日 ) 为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进 一 步 深 化 教 育 领 域 综 合 改 革, 依 照 国 家 省 市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1-2020 年 ) 等 有 关 要 求,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现 就 促 进 教 育 优 先 发 展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优 先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1. 科 学 规 划 学 校 布 局 根 据 全 市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和 人 口 变 动 情 况, 以 群 众 需 求 为 依 据, 调 整 完 善 学 校 布 局 市 县 要 研 究 出 台 中 小 学 布 局 规 划 今 后, 凡 需 变 动 教 育 设 1

施 规 划 的, 须 征 得 市 县 ( 德 城 区 德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市 运 河 开 发 区 报 市 )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报 市 县 ( 德 城 区 德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市 运 河 开 发 区 报 市 )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原 则 上 每 个 乡 镇 设 置 1 所 初 级 中 学, 各 县 市 区 可 根 据 地 域 特 点 以 及 城 镇 化 需 要 稳 步 推 进 初 级 中 学 向 县 城 或 中 心 镇 整 合 农 村 小 学 1 至 3 年 级 学 生 就 近 走 读 上 学, 小 学 高 年 级 学 生 以 走 读 为 主, 确 有 需 要 的 可 以 寄 宿, 小 学 生 走 读 半 径 一 般 不 超 过 2 公 里 制 定 城 镇 建 设 规 划 涉 及 学 校 设 置 的, 应 征 求 本 级 教 育 部 门 的 意 见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原 则 上 每 1-1.5 万 人 设 立 1 所 完 全 小 学, 每 3-5 万 人 设 立 1 所 初 级 中 学 新 建 居 民 小 区 必 须 做 好 配 套 学 校 建 设, 小 区 规 划 制 定 前 要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出 具 意 见, 科 学 确 定 学 校 的 类 型 招 生 规 模 招 生 范 围 等, 保 证 配 套 学 校 与 居 住 小 区 同 步 规 划 同 步 建 设 同 步 交 付 使 用, 并 按 照 规 定 核 定 教 师 编 制 安 排 教 育 经 费 2. 积 极 实 施 中 小 学 办 学 条 件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程 落 实 德 州 市 普 通 中 小 学 办 学 条 件 标 准 化 建 设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2011-2015 年 ), 逐 步 缩 小 区 域 城 乡 校 际 差 距, 到 2015 年 底 全 市 所 有 中 小 学 达 到 山 东 省 普 通 中 小 学 办 学 条 件 标 准 ( 试 行 ) ( 鲁 教 基 字 2008 15 号 ) 要 求, 县 域 内 基 本 实 现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到 2020 年 实 现 市 域 内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2

3. 加 快 幼 儿 园 建 设 步 伐 按 照 一 村 ( 社 区 ) 一 园 或 者 5000 人 口 1.5 公 里 服 务 半 径 的 原 则 建 设 农 村 幼 儿 园, 每 个 乡 镇 都 要 建 设 1 所 达 到 山 东 省 幼 儿 园 基 本 办 园 条 件 标 准 ( 试 行 ) ( 鲁 教 基 字 2010 10 号 ) 要 求 的 中 心 幼 儿 园 严 格 落 实 城 市 居 住 区 配 建 幼 儿 园 制 度, 大 力 发 展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园 到 2015 年, 全 市 公 办 及 公 办 性 质 的 幼 儿 园 数 量 在 园 幼 儿 人 数 均 达 总 数 的 80%,70% 以 上 的 幼 儿 园 达 到 省 定 基 本 办 园 标 准 到 2020 年, 全 市 所 有 幼 儿 园 达 到 省 定 基 本 办 园 标 准 4. 强 化 中 心 城 区 教 育 资 源 扩 容 增 量 对 德 城 区 市 运 河 开 发 区 学 校 周 边 划 定 发 展 红 线, 城 市 闲 置 低 效 土 地, 学 校 周 边 拆 迁 土 地, 城 中 村 改 造 腾 空 土 地 等 要 优 先 用 于 学 校 建 设 德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建 成 区, 要 通 过 调 整 规 划 变 更 用 途 等 方 式, 增 加 教 育 用 地, 规 划 建 设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高 铁 新 区 教 育 设 施 要 与 社 区 建 设 同 步 规 划, 在 首 期 开 发 项 目 中 优 先 建 设 通 过 高 强 度 的 学 校 建 设, 力 争 到 2015 年 中 心 城 区 中 小 学 班 额 达 到 省 定 标 准 5. 切 实 落 实 学 校 建 设 职 责 非 营 利 性 教 育 设 施 建 设 用 地 均 采 取 单 独 划 拨 方 式 供 应, 规 划 住 建 等 部 门 在 规 划 方 案 制 定 初 步 验 收 和 移 交 验 收 前, 要 征 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意 见 在 核 发 教 育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之 前, 由 教 育 部 门 对 教 育 设 施 是 否 符 合 办 学 标 准 向 规 划 部 门 出 具 意 见 由 开 发 3

单 位 配 套 建 设 的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3 个 月 内, 将 校 ( 园 ) 舍 场 地 和 有 关 建 设 资 料 全 部 无 偿 移 交 给 学 校 ( 幼 儿 园 ) 所 隶 属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并 协 助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对 配 建 的 教 育 设 施 不 按 时 交 付 或 出 现 严 重 建 筑 质 量 问 题 的 开 发 单 位, 由 住 建 等 部 门 将 其 列 入 联 合 制 裁 名 单 ; 情 节 严 重 的,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从 严 从 重 查 处 二 优 先 推 进 教 育 改 革 试 验 6. 大 力 加 强 省 级 职 业 教 育 创 新 发 展 试 验 区 建 设 理 顺 职 业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充 分 发 挥 市 级 政 府 在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中 的 统 筹 协 调 作 用, 围 绕 对 接 区 域 产 业 发 展, 科 学 规 划 职 业 院 校 布 局 促 进 职 业 教 育 与 技 工 教 育 的 融 合, 统 筹 职 业 教 育 与 普 通 教 育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与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协 调 发 展 实 施 职 业 学 校 规 范 化 建 设 公 共 实 训 中 心 建 设 品 牌 重 点 专 业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创 新 四 项 工 程 健 全 完 善 技 能 大 赛 制 度, 打 造 职 业 教 育 精 品 特 色 品 牌 实 行 政 府 主 导 多 元 办 学 体 制, 深 化 产 教 融 合 校 企 合 作, 推 进 集 团 化 办 学 到 2017 年, 逐 步 建 立 以 高 职 院 校 为 龙 头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为 骨 干 社 会 培 训 为 补 充 的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从 业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年 参 与 率 提 高 到 70% 7. 探 索 建 立 校 长 职 级 制 完 善 普 通 中 小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校 长 负 责 制, 实 行 校 长 职 级 制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编 办 市 教 育 局 市 人 社 局 市 财 政 局 联 合 出 台 关 于 推 行 中 小 学 4

校 长 职 级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关 于 推 行 中 小 学 职 级 工 资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市 教 育 局 出 台 中 小 学 校 长 任 职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建 立 校 长 职 级 制 管 理 政 策 体 系 按 照 老 人 老 办 法 新 人 新 办 法 的 原 则, 积 极 探 索 建 立 校 长 职 级 制 ; 现 任 校 长 的 行 政 级 别 继 续 保 留, 实 行 档 案 管 理 ; 新 任 校 长 不 再 套 用 行 政 级 别,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 实 行 竞 争 上 岗 或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并 根 据 有 关 章 程 规 定 对 校 长 实 行 职 级 制 任 期 制 管 理 和 考 核 推 行 与 职 级 认 定 和 办 学 业 绩 相 适 应 的 中 小 学 校 长 职 级 工 资 制 度 和 优 秀 校 长 延 期 退 职 制 度 校 长 职 级 制 改 革 先 期 在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和 部 分 县 开 展 试 点, 条 件 成 熟 后 在 全 市 全 学 段 推 开 8. 完 善 教 师 管 理 体 制 落 实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国 发 2001 21 号 文 件 精 神 推 动 基 础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意 见 ( 鲁 政 发 2001 86 号 ) 中 关 于 完 善 中 小 学 教 师 和 校 长 管 理 体 制 的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分 级 管 理 权 限, 在 辖 域 编 制 总 量 内, 根 据 学 校 布 局 调 整 生 源 变 化, 教 师 学 科 年 龄 余 缺 等 结 构 状 况, 制 定 调 配 方 案, 按 组 织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报 编 制 人 社 部 门 审 核 后, 集 中 安 排 调 配 与 交 流 9. 加 快 推 进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以 师 德 素 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教 育 教 学 方 法 和 教 育 教 学 一 线 实 践 经 历 为 重 点, 改 革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价 办 法 采 用 各 种 灵 活 有 5

效 的 方 式, 加 大 对 已 评 未 聘 教 师 的 聘 用 力 度,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教 师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10. 加 强 办 学 体 制 改 革 各 县 市 区 要 以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优 质 发 展 为 目 标, 整 合 资 源, 大 力 度 进 行 办 学 体 制 改 革 城 乡 学 校 要 采 取 联 合 校 共 同 体 等 形 式, 形 成 强 校 引 领 资 源 共 享 捆 绑 考 核 互 动 发 展 的 模 式 ; 优 质 学 校 与 短 期 内 难 以 转 化 的 薄 弱 学 校 要 进 行 实 质 性 合 并, 形 成 以 强 并 弱 资 源 整 合 班 子 重 组 交 融 发 展 模 式 ; 新 建 学 校 要 采 取 依 托 优 质 学 校 建 分 校 的 模 式 快 速 提 升 办 学 名 气 要 利 用 好 省 会 城 市 群 经 济 圈 发 展 规 划 中 科 教 文 卫 资 源 共 享 政 策, 增 加 我 市 优 质 中 小 学 总 量 鼓 励 我 市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与 国 内 外 名 校 开 展 交 流 合 作, 探 索 联 合 办 学 委 托 管 理 等 多 种 办 学 方 式, 增 强 学 校 发 展 活 力 11.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规 范 优 质 发 展 各 级 政 府 要 把 发 展 民 办 教 育 作 为 推 进 教 育 发 展 的 有 益 补 充 依 法 落 实 民 办 学 校 学 生 教 师 与 公 办 学 校 学 生 教 师 平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 保 障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 按 相 关 规 定 享 受 国 家 有 关 民 办 教 育 方 面 的 税 收 和 建 设 用 地 优 惠 政 策 ; 拓 宽 民 办 教 育 投 融 资 渠 道, 健 全 政 府 补 贴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助 学 贷 款 基 金 奖 励 捐 资 激 励 等 制 度, 积 极 探 索 民 办 公 助 股 份 制 混 合 所 有 制 等 多 元 化 办 学 体 制 三 优 先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6

12. 重 视 教 师 补 充 配 备 各 县 市 区 要 按 照 不 低 于 自 然 减 员 数 和 缺 什 么 补 什 么 的 原 则, 每 年 为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和 职 业 学 校 补 充 一 批 新 教 师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补 充 教 师 要 优 先 保 障 农 村 学 校 需 求 ; 每 年 要 按 实 际 需 求 补 充 一 定 数 量 的 幼 儿 园 教 师 ; 改 进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编 制 管 理 办 法,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将 20% 的 编 制 员 额 用 于 聘 任 专 业 兼 职 教 师, 财 政 按 编 制 内 人 员 经 费 拨 款 标 准 拨 付 经 费 13. 大 力 加 强 名 师 培 养 市 财 政 每 年 安 排 200 万 元 专 项 经 费 用 于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教 师 培 训, 实 施 德 州 名 师 德 州 名 校 ( 园 ) 长 建 设 工 程,5 年 内 培 养 在 省 内 外 有 较 高 影 响 力 的 100 位 名 校 ( 园 ) 长 1000 位 名 教 师 各 县 市 区 财 政 每 年 要 列 支 不 少 于 50 万 元 专 项 经 费, 用 于 名 教 师 名 校 ( 园 ) 长 的 培 养 要 牢 固 树 立 开 放 办 教 育 的 理 念, 引 进 先 进 教 学 和 管 理 理 念 制 定 引 进 高 层 次 教 育 人 才 的 办 法, 对 有 意 向 来 德 州 从 教 的 优 秀 人 才, 享 受 我 市 有 关 人 才 引 进 待 遇 大 力 实 施 走 出 去 战 略, 每 年 选 派 一 批 优 秀 校 长 教 师 到 国 内 外 先 进 地 区 重 点 师 范 院 校 考 察 学 习 挂 职 培 训 14. 加 强 教 科 研 队 伍 建 设 建 立 健 全 市 县 学 校 教 科 研 机 构, 加 强 教 科 研 人 员 与 一 线 教 学 人 员 的 岗 位 交 流, 市 县 教 科 研 人 员 应 为 本 学 科 教 学 骨 干 和 学 科 带 头 人 市 县 要 设 立 专 项 资 金, 对 重 要 的 教 科 研 成 果 进 行 奖 励 15. 创 新 师 资 培 养 模 式 积 极 申 办 德 州 幼 儿 高 等 师 范 专 7

科 学 校, 承 担 全 市 小 学 和 幼 儿 教 师 的 培 养 培 训 工 作 争 取 省 教 育 厅 支 持, 面 向 本 地 生 源, 通 过 中 考 面 试 择 优 录 取 初 中 毕 业 生, 试 行 初 中 起 点 2+4 本 科 定 向 小 学 教 师 培 养 模 式 学 生 本 科 毕 业, 经 考 试 考 核 合 格 后, 由 生 源 所 在 县 市 区 安 排 到 农 村 小 学 任 教 16. 不 断 提 高 教 师 待 遇 依 法 保 证 教 师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不 低 于 或 者 高 于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并 逐 步 提 高 严 格 按 规 定 为 教 师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确 保 公 办 教 师 人 员 编 制 和 财 政 预 算 相 统 一, 工 资 由 财 政 全 额 发 放 中 小 学 教 师 享 受 基 本 工 资 增 加 10%, 连 续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满 30 年 的, 享 受 按 100% 发 放 退 休 工 资 等 待 遇 提 高 市 县 财 政 负 担 的 班 主 任 津 贴 标 准, 总 的 要 求 是 不 低 于 全 省 平 均 水 平 四 优 先 保 障 教 育 投 入 17. 加 大 教 育 投 入 力 度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要 按 照 教 育 优 先 发 展 要 求, 建 立 教 育 投 入 保 障 机 制, 做 到 两 个 提 高 和 三 个 增 长, 即 依 法 确 保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占 本 地 生 产 总 值 的 比 例 逐 步 提 高 财 政 支 出 总 额 中 教 育 经 费 所 占 比 例 逐 步 提 高 教 育 财 政 拨 款 的 增 长 明 显 高 于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的 增 长, 并 使 在 校 学 生 人 均 教 育 费 用 逐 步 增 长, 教 师 工 资 和 学 生 人 均 公 用 经 费 逐 步 增 长 到 2015 年, 全 市 教 育 支 出 占 公 共 财 政 支 出 的 比 重 提 高 到 22% 以 上 严 格 落 实 国 家 省 市 8

财 政 教 育 投 入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保 证 教 育 经 费 全 额 用 于 教 育 健 全 教 育 经 费 多 元 筹 措 机 制, 多 渠 道 筹 措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增 加 全 社 会 教 育 经 费 投 入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费 用 于 职 业 教 育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30% 一 般 企 业 按 照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1.5% 足 额 提 取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从 业 人 员 技 能 要 求 高 实 训 耗 材 多 培 训 任 务 重 经 济 效 益 好 的 企 业 可 按 2.5% 提 取, 其 中 用 于 一 线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提 取 的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其 中 0.5% 部 分 由 市 县 政 府 集 中 统 筹 使 用, 全 额 用 于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对 不 按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并 拒 不 改 正 的 企 业,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收 取 企 业 应 当 承 担 的 职 业 教 育 经 费, 统 筹 用 于 本 地 区 的 职 业 教 育 各 级 要 建 立 教 育 经 费 使 用 监 测 评 估 和 奖 惩 制 度 各 级 政 府 每 年 要 向 同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专 题 报 告 教 育 经 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五 优 先 优 化 教 育 发 展 环 境 18. 全 面 强 化 教 育 优 先 发 展 意 识 建 立 党 委 常 委 会 政 府 常 务 会 定 期 专 题 研 究 教 育 工 作 机 制, 每 年 不 少 于 2 次, 重 点 研 究 促 进 教 育 优 先 发 展 的 重 大 问 题 各 级 政 府 每 年 确 定 的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要 有 教 育 项 目 19. 保 障 公 共 资 源 优 先 满 足 教 育 需 要 各 级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要 严 格 落 实 国 家 省 市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在 教 育 项 目 审 批 水 电 暖 供 应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保 障 等 方 面, 优 先 满 足 教 9

育 发 展 需 要, 相 关 收 费 要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免 除 或 按 最 低 限 额 收 取 20. 强 化 保 障 教 育 优 先 发 展 的 评 价 机 制 市 县 两 级 政 府 都 要 成 立 教 育 督 导 委 员 会, 研 究 制 定 教 育 现 代 化 指 标 体 系, 深 入 推 进 管 办 评 分 离, 建 立 科 学 的 教 育 政 绩 考 核 制 度 要 加 强 对 各 县 市 区 党 委 政 府 和 市 直 有 关 部 门 优 先 发 展 教 育 工 作 的 督 导 评 估 督 导 评 估 结 果 要 在 市 级 主 要 媒 体 上 向 社 会 公 布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工 作 在 全 市 科 学 发 展 综 合 考 评 中 的 分 值 权 重, 将 督 导 评 估 结 果 列 入 对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政 绩 考 核 的 内 容 中 共 德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2014 年 7 月 25 日 印 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