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申 请 公 开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文 件 顺 教 2016 84 号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顺 德 区 区 属 学 校 校 长 中 层 干 部 聘 任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镇 ( 街 道 ) 教 育 局 区 属 学 校 : 为 做 好 2016 年 顺 德 区 区 属 学 校 校 长 中 层 干 部 聘 任 工 作, 区 教 育 局 制 定 2016 年 顺 德 区 区 属 学 校 校 长 中 层 干 部 聘 任 实 施 方 案,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2016 年 6 月 16 日 1
2016 年 顺 德 区 区 属 学 校 校 长 中 层 干 部 聘 任 实 施 方 案 为 做 好 区 属 学 校 行 政 干 部 换 届 聘 任 工 作, 根 据 顺 德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顺 德 区 统 筹 管 理 高 中 学 校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顺 府 发 [2015]32 号 ) 和 中 共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委 组 织 部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区 属 教 育 卫 生 事 业 单 位 领 导 人 员 管 理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的 通 知 ( 顺 组 发 [2016]3 号 ) 精 神, 制 定 2016 年 顺 德 区 区 属 学 校 校 长 中 层 干 部 聘 任 实 施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根 据 区 委 区 政 府 统 筹 管 理 高 中 学 校 的 战 略 部 署, 加 强 统 筹 和 交 流 力 度, 大 胆 创 新 选 人 用 人 机 制, 使 区 属 学 校 一 批 理 念 创 新 事 业 心 强 管 理 科 学 能 力 出 众 的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为 学 校 的 多 样 化 特 色 化 发 展 提 供 可 靠 的 人 才 保 证 二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区 属 公 办 学 校 正 副 校 长 由 区 教 育 局 聘 任 ; 中 层 干 部 由 所 在 学 校 聘 任, 报 区 教 育 局 备 案 三 校 长 中 层 干 部 任 职 条 件 1. 思 想 政 治 素 养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品 德 良 好,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2
遵 纪 守 法, 廉 洁 自 律 具 有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作 风 民 主, 身 心 健 康 2. 人 员 范 围 原 则 上 为 顺 德 区 区 属 学 校 初 中 学 校, 区 教 育 发 展 中 心 各 镇 ( 街 道 ) 教 研 室 公 办 在 编 在 职 教 师 个 别 职 位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可 考 虑 面 向 区 外 选 聘, 方 案 由 区 教 育 局 另 行 制 定, 报 区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后 实 施 3. 任 职 ( 工 作 ) 经 历 新 聘 ( 提 拔 ) 校 长 的, 应 在 学 校 中 任 副 校 长 2 年 或 主 任 3 年 以 上 1 ; 新 聘 ( 提 拔 ) 副 校 长 的, 应 在 学 校 中 任 主 任 2 年 或 副 主 任 3 年 以 上 ; 新 聘 ( 提 拔 ) 主 任 的, 应 在 学 校 中 任 副 主 任 2 年 或 级 ( 科 部 ) 组 长 团 委 书 记 等 职 务 3 年 以 上 ; 新 聘 ( 提 拔 ) 副 主 任 的, 应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3 年 以 上 其 中, 新 聘 ( 提 拔 ) 德 育 管 理 岗 位 的 还 应 具 有 班 主 任 团 委 书 记 等 德 育 工 作 经 历 区 教 育 发 展 中 心 副 部 长 以 上 职 务 的 可 应 聘 校 长 以 下 职 位, 担 任 教 研 员 工 作 满 5 年 的 可 应 聘 副 校 长 以 下 职 位 ; 各 镇 ( 街 道 ) 教 研 室 的 担 任 相 当 职 务 ( 或 享 受 相 应 职 务 待 遇 ) 的 可 应 聘 相 应 职 位 初 中 学 校 教 师 除 具 备 上 述 任 职 ( 工 作 ) 经 历 外, 还 需 具 有 高 中 学 校 5 年 以 上 的 任 教 经 历 现 职 行 政 干 部 参 与 同 层 次 职 务 选 聘 的, 没 有 任 职 年 限 限 制 4. 学 历 层 次 应 聘 行 政 干 部, 须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5.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聘 正 副 校 长, 须 取 得 高 级 教 师 职 称 或 受 1 本 文 任 职 条 件 凡 冠 有 以 上 以 下 等 字 眼 的, 均 含 本 数 量 或 本 级 3
聘 中 级 教 师 职 务 2 年 以 上 ; 应 聘 主 任, 须 取 得 中 级 以 上 教 师 职 务 ; 应 聘 副 主 任, 须 取 得 助 理 级 以 上 教 师 职 务 6. 年 龄 界 限 因 接 近 退 休 年 龄, 现 职 正 副 校 长 达 不 到 一 个 任 期 ( 计 算 截 至 2021 年 7 月 ) 的, 原 则 上 不 予 续 聘 ; 现 职 中 层 干 部 达 不 到 一 个 任 期 的, 原 则 上 不 予 续 聘,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实 需 要 续 聘 的, 需 报 区 教 育 局 审 批 新 聘 ( 提 拔 ) 正 副 校 长, 原 则 上 年 龄 在 50 岁 以 下 (1966 年 8 月 1 日 后 出 生 ); 新 聘 ( 提 拔 ) 主 任, 原 则 上 年 龄 在 45 岁 以 下 (1971 年 8 月 1 日 后 出 生 ); 新 聘 ( 提 拔 ) 副 主 任, 原 则 上 年 龄 在 40 岁 以 下 (1976 年 8 月 1 日 后 出 生 ) 7. 工 作 业 绩 校 长 和 中 层 干 部 在 任 期 内 能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较 好 地 完 成 工 作 目 标, 没 有 出 现 重 大 的 安 全 事 故 或 教 学 事 故 新 聘 ( 提 拔 ) 行 政 干 部, 具 有 履 行 职 责 所 需 要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教 育 管 理 能 力, 近 5 年 ( 或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后 ) 的 学 年 考 核 须 为 合 格 以 上 等 次 8. 其 他 情 况 特 别 优 秀 的 人 才, 经 学 校 上 报, 由 区 教 育 局 批 准, 可 适 当 放 宽 任 职 条 件 四 聘 任 工 作 步 骤 ( 一 ) 设 置 内 设 管 理 机 构 和 干 部 职 数 根 据 省 编 制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区 教 育 局 设 定 区 属 学 校 内 设 管 理 机 构 个 数 和 干 部 职 数, 具 体 见 附 件 1 学 校 在 限 额 内 可 自 主 调 整 内 设 管 理 机 构 个 数 和 中 层 干 部 职 数 学 校 内 设 管 理 机 构 的 称 谓 可 由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命 名, 4
确 定 职 能, 报 送 区 教 育 局 审 批 ( 二 ) 现 职 行 政 干 部 述 职 考 核 区 属 学 校 现 职 行 政 干 部 要 撰 写 任 期 述 职 报 告 区 教 育 局 组 织 校 长 聘 任 述 职 考 核 小 组 对 区 属 学 校 正 副 校 长 进 行 述 职 考 核, 述 职 考 核 内 容 为 正 副 校 长 任 期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重 点 考 核 工 作 实 绩 考 核 形 式 为 召 开 学 校 教 职 工 大 会, 听 取 述 职 报 告, 发 放 民 主 测 评 表, 进 行 民 意 测 评, 考 核 小 组 对 述 职 人 员 作 出 书 面 考 评 综 合 意 见 各 区 属 学 校 成 立 中 层 干 部 述 职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正 副 校 长 教 师 家 长 代 表 等 组 成, 负 责 学 校 中 层 干 部 的 述 职 考 核 工 作, 民 意 测 评 还 可 组 织 学 生 家 长 社 区 代 表 等 参 加, 听 取 多 方 意 见 此 项 工 作 已 于 2015 年 完 成 ( 三 ) 现 职 行 政 干 部 任 职 意 向 摸 查 进 一 步 了 解 区 属 学 校 现 职 行 政 干 部 的 任 职 意 向, 组 织 现 职 行 政 干 部 填 写 任 职 意 向 表 现 职 正 副 校 长 向 区 教 育 局 组 织 人 事 科 提 交 任 职 意 向 表 ; 现 职 中 层 干 部 向 学 校 提 交 任 职 意 向 表, 具 体 形 式 由 学 校 自 定 ( 四 ) 分 层 级 推 进 聘 任 工 作 干 部 聘 任 按 校 长 副 校 长 中 层 干 部 三 个 层 级 依 次 推 进, 有 序 进 行 1. 开 展 校 长 聘 任 工 作 对 现 职 校 长, 结 合 其 任 职 意 向, 由 区 教 育 局 通 过 任 期 述 职 考 核 任 职 条 件 审 核 等 确 定 是 否 续 聘 或 交 流 任 职 对 校 长 空 缺 职 位, 主 要 采 取 推 荐 方 式 选 拔 聘 任, 区 教 育 局 按 照 任 职 条 件, 经 民 主 推 荐 组 织 考 察 讨 论 确 定 拟 任 人 选 任 5
前 公 示 等 程 序,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实 施 聘 任 必 要 时, 个 别 职 位 可 面 向 区 外 选 聘 2. 开 展 副 校 长 聘 任 工 作 对 现 职 副 校 长, 结 合 其 任 职 意 向, 由 区 教 育 局 通 过 任 期 述 职 考 核 任 职 条 件 审 核 等 确 定 是 否 续 聘 或 交 流 任 职 对 副 校 长 空 缺 职 位, 主 要 采 取 资 格 选 聘 方 式 公 开 选 拔, 基 本 程 序 ( 公 开 选 拔 公 告 另 行 制 定 ) 如 下 : (1) 发 布 公 告 面 向 顺 德 区 区 属 学 校 初 中 学 校, 区 教 育 发 展 中 心 各 镇 ( 街 道 ) 教 研 室 发 布 公 开 选 拔 公 告 (2) 报 名 与 资 格 审 查 做 好 宣 传 动 员 和 组 织 报 名 工 作 对 报 考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3) 面 试 采 取 无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形 式, 将 报 考 者 分 成 若 干 小 组, 针 对 相 应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议 题 进 行 讨 论 (4) 民 主 测 评 民 主 测 评 由 报 考 者 所 在 学 校 全 体 在 编 教 职 工 根 据 报 考 者 的 德 才 表 现 任 期 内 的 履 职 情 况 等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测 评 票 分 胜 任 基 本 胜 任 不 胜 任 三 种 评 价 类 别 胜 任 票 计 1 分, 基 本 胜 任 票 计 0.5 分, 不 胜 任 票 不 计 分 (5) 组 织 考 察 根 据 报 考 者 面 试 民 主 测 评 成 绩, 按 权 重 计 算 两 项 总 分, 根 据 两 项 总 分 的 得 分 靠 前 原 则, 经 综 合 分 析 研 判 后 按 与 选 聘 职 位 数 1:2 的 比 例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人 选, 不 足 比 例 按 实 际 人 数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人 选 区 教 育 局 成 立 若 干 考 察 组, 深 入 学 校 进 6
行 组 织 考 察, 采 取 访 谈 查 阅 资 料 等 形 式, 形 成 综 合 考 察 材 料 由 区 教 育 局 选 聘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报 考 者 的 工 作 实 绩 工 作 能 力 和 水 平 等 综 合 表 现, 对 报 考 者 进 行 量 化 打 分 (6) 确 定 拟 任 人 选 根 据 报 考 者 面 试 民 主 测 评 组 织 考 察 三 项 成 绩, 按 权 重 计 算 综 合 总 分 根 据 综 合 总 分 从 高 到 低 排 序, 按 与 选 聘 职 位 数 1:1 的 比 例 确 定 拟 任 资 格 人 选, 进 行 任 前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为 5 个 工 作 日 本 次 选 聘 的 成 绩 保 留 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 前 有 效, 根 据 需 要, 可 供 出 现 相 应 空 缺 职 位 时 递 补 考 察 与 聘 任 (7) 办 理 聘 任 手 续 结 合 职 位 需 要 拟 任 资 格 人 选 个 人 意 向 以 及 统 筹 干 部 交 流 需 要, 并 经 征 求 校 长 意 见 后, 由 区 教 育 局 党 组 综 合 研 究 后, 确 定 新 一 轮 副 校 长 聘 任 名 单, 办 理 聘 任 手 续 3. 开 展 中 层 干 部 选 聘 工 作 区 教 育 局 在 确 定 区 属 学 校 新 一 轮 正 副 校 长 聘 任 名 单 后, 由 学 校 新 任 领 导 班 子 统 筹, 成 立 中 层 干 部 聘 任 委 员 会, 根 据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灵 活 选 择 聘 任 方 式, 制 定 学 校 中 层 干 部 聘 任 实 施 方 案, 经 征 询 教 职 工 意 见 后, 报 送 区 教 育 局 备 案 后 开 展 鼓 励 学 校 安 排 部 分 中 层 干 部 职 位 进 行 区 内 跨 校 选 聘, 原 则 上 应 安 排 50% 的 中 层 干 部 空 缺 职 位 面 向 全 区 公 开 选 拔 区 教 育 局 提 供 推 荐 及 选 聘 操 作 的 有 关 工 作 指 引 五 聘 任 有 关 要 求 ( 一 ) 实 行 行 政 干 部 任 职 试 用 期 制 度 新 聘 ( 提 拔 ) 行 政 干 7
部 任 职 试 用 期 为 一 年, 试 用 期 满,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的, 按 期 转 正 ;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解 除 所 聘 职 务 ( 二 ) 加 大 行 政 干 部 交 流 任 职 力 度 加 大 行 政 干 部 交 流 任 职 力 度, 盘 活 区 属 学 校 干 部 队 伍 人 力 资 源 校 长 在 同 一 所 学 校 任 职 满 10 年 以 上 的, 必 须 交 流 ; 副 校 长 在 同 一 所 学 校 任 职 满 10 年 以 上 的, 根 据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交 流 ; 总 务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在 同 一 所 学 校 任 同 一 职 务 满 10 年 以 上 的, 由 区 教 育 局 协 调 安 排 交 流 ; 其 他 中 层 干 部 在 同 一 所 学 校 任 同 一 职 务 满 10 年 以 上 的, 应 适 当 进 行 校 内 轮 岗 夫 妻 一 方 为 学 校 正 副 校 长 的, 原 则 上 不 能 在 同 一 所 学 校 任 教 ( 三 ) 妥 善 处 理 行 政 干 部 退 出 的 待 遇 问 题 对 现 职 行 政 干 部 距 离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5 年 而 不 予 续 聘 的, 经 聘 任 期 考 核 合 格 的, 原 属 正 副 校 长 的 由 区 教 育 局 协 调 安 排 工 作, 保 留 原 职 务 待 遇 至 退 休 ; 原 属 中 层 干 部 的 由 学 校 协 调 安 排 工 作, 保 留 2 年 原 职 务 待 遇 ( 四 ) 重 视 中 青 年 干 部 培 养 对 象 选 用 对 现 有 中 青 年 干 部 培 养 对 象 要 注 意 备 用 结 合, 及 时 起 用 德 才 兼 备 的 人 才, 积 极 改 善 干 部 队 伍 结 构 ( 五 ) 实 行 校 长 任 职 承 诺 制 和 任 期 工 作 目 标 责 任 制 新 任 ( 续 聘 ) 校 长 在 履 职 前 须 在 学 校 网 站 上 公 布 个 人 任 职 承 诺, 接 受 监 督 ; 制 订 新 一 轮 任 期 工 作 目 标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与 区 教 育 局 签 订 校 长 任 期 工 作 目 标 责 任 书, 同 时 网 上 公 布 8
( 六 ) 健 全 行 政 干 部 考 核 制 度 对 行 政 干 部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期 目 标 完 成 的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分 为 年 度 考 核 届 中 和 届 满 考 核, 其 考 核 结 果 将 作 为 干 部 奖 惩 续 聘 晋 升 交 流 等 的 重 要 依 据 ( 七 ) 调 整 聘 任 期 年 限 区 属 学 校 新 一 轮 行 政 干 部 聘 任 期 调 整 为 5 年, 从 2016 年 8 月 至 2021 年 7 月 ( 八 ) 其 他 事 项 顺 德 德 胜 学 校 顺 德 一 中 实 验 学 校 的 由 区 教 育 局 2011 年 发 文 同 意 聘 任 的 行 政 干 部, 可 按 有 关 条 件 参 与 选 聘 或 交 流, 如 在 本 轮 行 政 干 部 聘 任 中 没 有 选 择 回 流 的, 将 不 再 保 留 原 行 政 职 务, 今 后 按 普 通 教 师 身 份 安 排 回 流 六 保 障 措 施 区 属 学 校 行 政 干 部 的 聘 任, 关 乎 区 委 区 政 府 统 筹 管 理 高 中 学 校 战 略 部 署 的 实 施 成 效, 政 策 性 强, 意 义 重 大 要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区 教 育 局 成 立 区 属 学 校 行 政 干 部 聘 任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筹 推 进 聘 任 各 项 工 作 和 处 理 出 现 的 各 种 矛 盾 和 问 题, 加 强 对 聘 任 各 个 环 节 的 监 管, 确 保 聘 任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区 教 育 局 和 各 区 属 学 校 要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提 高 学 校 教 职 工 对 干 部 聘 任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充 分 行 使 自 身 的 民 主 权 利 ; 区 属 学 校 现 职 行 政 干 部 要 服 务 大 局, 提 高 思 想 认 识, 克 服 思 想 障 碍, 保 持 竞 争 力, 积 极 投 身 或 支 持 新 一 轮 行 政 干 部 聘 任 工 作 9
附 件 :1. 区 属 学 校 内 设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及 干 部 职 数 配 备 一 览 表 2.2016 年 顺 德 区 区 属 学 校 校 长 中 层 干 部 聘 任 工 作 日 程 安 排 表 抄 送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2016 年 6 月 16 日 印 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