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 阳 市 人 事 局 绵 阳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市 直 属 学 校 公 开 招 聘 2010 年 中 学 教 师 的 公 告 为 了 贯 彻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切 实 解 决 中 小 学 大 班 额 问 题 的 通 知 ( 川 办 函 2008 106 号 ), 结 合 各 学 校 在 校 学 生 人 数 班 数 2010 年 招 生 计 划 和 现 有 教 师 情 况, 市 直 属 中 学 2010 年 逐 步 解 决 大 班 额 问 题 对 缺 科 教 师 的 需 求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暂 行 规 定 ( 人 事 部 第 6 号 令 )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招 聘 工 作 试 行 办 法 ( 川 人 发 2006 9 号 ) 绵 阳 市 市 属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试 行 办 法 ( 绵 人 发 2007 18 号 ) 和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严 格 市 属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聘 用 ( 调 动 ) 的 意 见 的 规 定, 按 照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市 教 育 局 5 所 直 属 中 学 拟 面 向 全 国 公 开 招 聘 339 名 普 通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教 师 ( 工 作 人 员 ), 其 中 : 绵 阳 中 学 招 聘 高 中 教 师 139 名 ( 应 届 毕 业 生 ), 南 山 中 学 招 聘 高 中 教 师 109 名, 普 明 中 学 招 聘 高 中 教 师 6 名, 绵 阳 实 验 高 中 招 聘 高 中 教 师 13 名, 绵 阳 外 国 语 学 校 招 聘 小 学 初 中 教 师 72 名 ( 应 届 大 学 毕 业 生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本 公 告 同 时 在 绵 阳 人 事 考 试 网 www.mypta.gov.cn 和 绵 阳 教 育 信 息 网 : www.my-edu.net 发 布 ) 一 招 聘 对 象 范 围 1 普 通 师 范 大 学 师 范 类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毕 业 生 ( 具 有 学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 英 语 音 乐 体 育 美 术 等 专 业, 也 可 在 国 家 一 级 法 人 的 独 立 设 置 本 专 业 类 学 院 的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毕 业 生 ( 学 士 学 位 ) 1
中 招 聘 ; 2 符 合 应 聘 资 格 条 件 的 市 外 在 职 普 通 高 中 教 师 ; 3 招 聘 岗 位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以 应 聘 资 格 条 件 为 准 二 招 聘 方 式 采 取 考 试 和 考 核 相 结 合 方 式 进 行 招 聘 通 过 初 选 资 格 审 查 笔 试 试 讲 综 合 面 试 体 检 等 逐 轮 淘 汰 等 程 序 确 定 招 聘 对 象 并 进 行 公 示 市 教 育 局 负 责 此 次 招 聘 的 组 织 领 导, 并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和 初 选, 市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所 和 招 聘 学 校 负 责 实 施 考 试 考 核 工 作 市 人 事 局 和 市 纪 委 监 察 等 部 门 领 导 巡 视 监 督 招 聘 考 试 考 核 工 作 的 全 过 程,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纪 检 监 察 工 作 的 领 导 监 督 本 单 位 招 聘 考 试 考 核 的 全 过 程 三 报 名 及 资 格 审 查 ( 一 ) 应 聘 者 报 名 本 次 公 开 招 聘 全 部 采 用 现 场 报 名 由 用 人 单 位 赴 符 合 条 件 院 校 宣 传 动 员 符 合 条 件 的 毕 业 生 或 应 聘 者 直 接 到 用 人 单 位 报 名 由 就 读 的 大 学 出 具 其 在 校 期 间 的 学 士 学 位 及 2010 年 毕 业 及 学 习 情 况 的 证 明 应 聘 对 象 经 市 教 育 局 资 格 审 查 初 选 合 格 后, 由 市 教 科 所 办 理 准 考 证 ( 二 ) 报 名 时 间 费 用 办 理 准 考 证 经 资 格 审 查 初 选 合 格 的 应 聘 者, 须 自 即 日 12 月 9 日 内 到 用 人 单 位 报 名, 由 用 人 单 位 到 市 教 科 所 办 理 准 考 证, 缴 纳 笔 试 考 务 费 每 科 50 元, 近 期 正 面 免 冠 照 片 2 张 ( 按 照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川 价 费 2003 237 号 文 件 规 定 ) 2
四 考 试 考 核 笔 试 主 要 考 试 考 核 教 师 应 具 备 本 学 科 或 本 专 业 的 知 识 ( 一 ) 笔 试 1 笔 试 工 作 由 绵 阳 市 教 科 所 负 责 实 施, 笔 试 考 场 设 在 绵 阳 中 学 2 招 聘 人 数 与 报 名 人 数 之 比 原 则 上 应 达 到 1:3, 达 不 到 比 例 要 求 的, 报 考 相 同 专 业 的 可 由 市 教 育 局 在 征 得 报 考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同 意 的 前 提 下 适 当 调 剂,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相 应 调 减 或 取 消 该 岗 位 招 聘 计 划, 并 由 市 教 育 局 在 发 布 招 聘 公 告 的 网 站 公 布 个 别 紧 缺 专 业 经 市 教 育 局 批 准 后 可 放 宽 到 1:2 3 笔 试 分 学 科 或 专 业 进 行, 卷 面 满 分 100 分, 考 试 时 间 为 90 分 钟 ( 语 文 学 科 为 120 分 钟 ) 各 学 科 或 专 业 考 试 内 容 : 以 现 行 教 材 为 依 据, 主 要 考 查 其 具 有 该 学 科 的 知 识 和 能 力 例 如, 申 报 高 中 语 文 教 师 岗 位 的, 主 要 考 查 其 高 中 语 文 教 师 应 掌 握 的 知 识 4 笔 试 时 间 :2009 年 12 月 11 日 上 午 8:00( 具 体 时 间 及 详 细 地 点 见 准 考 证 ) 报 考 者 在 考 试 当 天 持 本 人 准 考 证 和 身 份 证 原 件 ( 不 含 旧 版 临 时 身 份 证 和 过 期 身 份 证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提 前 30 分 钟 到 准 考 证 指 定 的 考 点 参 加 考 试, 因 相 关 证 件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而 影 响 考 试 的 一 切 责 任 由 报 考 者 自 行 负 责,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参 加 考 试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笔 试 考 试 资 格 因 笔 试 考 试 人 选 缺 考 出 现 空 缺 而 笔 试 实 际 开 考 比 例 低 于 1:3 的 ( 紧 缺 专 业 经 市 教 育 局 批 准 后 可 放 宽 到 1:2), 取 消 该 岗 位 招 聘 计 划 3
5 笔 试 成 绩 于 2009 年 12 月 11 日 下 午 在 绵 阳 教 育 信 息 网 上 公 示, 将 根 据 笔 试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排 列, 按 1:2 至 5 确 定 试 讲 人 员 名 单 ( 二 ) 试 讲 及 综 合 面 试 1 试 讲 考 核 工 作 由 市 教 育 局 组 织, 用 人 单 位 实 施, 主 要 考 核 应 聘 教 师 业 务 能 力 和 传 授 知 识 的 技 能 经 笔 试 确 定 的 试 讲 人 员,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试 讲 课 题, 进 行 隔 离 备 课 30 分 钟 准 备, 向 试 讲 考 核 学 科 评 议 组 考 官 先 进 行 5 至 10 分 钟 的 说 课 后, 再 进 行 15 至 25 分 钟 的 讲 课, 每 个 应 聘 者 的 试 讲 考 核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35 分 钟, 试 讲 考 核 成 绩 每 科 满 分 100 分, 试 讲 考 核 学 科 评 议 组 考 官 评 定 成 绩 的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为 应 聘 者 的 试 讲 成 绩 试 讲 考 核 结 束 后, 在 用 人 单 位 公 示 栏 内 公 布 试 讲 成 绩, 根 据 笔 试 成 绩 占 25%, 试 讲 成 绩 占 50 % 权 重 计 算,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按 1:1.5 至 2 确 定 综 合 面 试 人 员 名 单 2 试 讲 考 核 时 间 于 12 月 12 日 上 午 8 时 在 各 用 人 单 位 进 行 由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通 知 应 聘 者, 或 应 聘 者 直 接 登 录 绵 阳 教 育 信 息 网 查 看 相 关 考 试 考 核 成 绩, 主 动 与 用 人 单 位 联 系 试 讲 及 综 合 面 试 事 宜 3 综 合 面 试 考 核 时 间 于 12 月 13 日 上 午 8 时 在 各 用 人 单 位 进 行 由 市 教 育 局 组 织, 由 用 人 单 位 实 施 用 人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全 体 成 员 涉 及 招 聘 学 科 的 优 秀 骨 干 教 师 代 表 教 务 ( 导 ) 人 事 等 中 层 领 导 组 成 面 试 考 官 组 7 至 9 人, 并 设 立 巡 考 督 考 席,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主 考 官, 主 持 综 合 面 试 考 核 工 作, 其 他 成 员 任 考 官, 对 应 聘 者 进 行 综 合 面 试 考 核 综 合 面 试 考 核 时 间 为 10 分 钟, 主 要 考 4
查 应 聘 考 生 担 任 本 学 科 教 师 或 班 主 任 的 能 力, 以 问 答 式 和 展 示 性 方 式 进 行 设 计 时 计 分 员 各 一 名, 现 场 计 时 和 统 计 成 绩, 综 合 面 试 实 行 百 分 制 记 分 经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后 的 加 权 平 均 分 为 应 聘 者 的 最 后 得 分 综 合 面 试 考 核 结 束 后, 其 成 绩 在 用 人 单 位 公 示 栏 内 公 示 4 经 试 讲 和 综 合 面 试 考 核, 应 聘 者 确 实 达 不 到 用 人 单 位 招 聘 教 师 条 件 的, 经 市 教 育 局 同 意, 可 以 递 减 招 聘 教 师 计 划 5 招 聘 考 试 考 核 最 终 成 绩 的 确 定 根 据 笔 试 成 绩 占 25% 试 讲 成 绩 占 50% 综 合 面 试 成 绩 占 25%, 计 算 应 聘 者 应 聘 考 试 考 核 最 后 得 分, 以 此 成 绩 从 高 到 低 排 列, 按 1:1 确 定 体 检 人 员 名 单, 并 在 本 单 位 公 示 栏 内 公 示 五 体 检 ( 一 ) 经 综 合 面 试 考 核 确 定 体 检 对 象 体 检 项 目 和 标 准 参 照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的 标 准 执 行 体 检 工 作 由 招 聘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到 市 教 育 局 指 定 的 综 合 性 二 甲 以 上 医 院 进 行 初 次 体 检 不 合 格 的, 经 本 人 申 请, 可 在 本 医 院 复 查 一 次, 复 查 申 请 应 在 接 到 体 检 结 果 通 知 之 日 起 5 日 内 提 出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指 定 医 院 参 加 体 检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 二 ) 因 未 按 要 求 参 加 体 检 和 体 检 不 合 格 出 现 的 空 额, 报 市 教 育 局 同 意, 按 照 综 合 面 试 考 核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依 次 等 额 递 补 体 检 人 员 ( 三 ) 体 检 工 作 由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体 检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应 聘 者 承 担 5
六 公 示 对 笔 试 试 讲 综 合 面 试 体 检 等 考 核 确 定 的 拟 聘 人 员, 由 市 教 育 局 和 用 人 单 位 分 别 在 本 单 位 公 示 栏 和 绵 阳 教 育 信 息 网 绵 阳 人 事 考 试 网 公 示 公 示 内 容 包 括 拟 聘 人 员 姓 名 性 别 准 考 证 号 笔 试 试 讲 综 合 面 试 和 经 权 重 计 算 考 试 考 核 最 终 成 绩 拟 聘 岗 位 等, 并 公 布 招 聘 单 位 和 市 教 育 局 纪 委 人 事 科 市 人 事 局 纪 委 人 才 开 发 流 动 科 的 监 督 举 报 电 话 公 示 期 限 为 7 天 公 示 期 间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举 报 者 应 以 真 实 姓 名 实 事 求 是 地 反 映 问 题,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调 查 线 索, 凡 以 匿 名 反 映 的 问 题 不 予 受 理 拟 聘 人 员 公 示 期 满 后, 对 反 映 有 严 重 问 题 并 查 有 实 据 的, 不 予 聘 用 对 反 映 有 严 重 问 题, 但 一 时 难 以 查 实 或 难 以 否 定 的, 暂 缓 聘 用, 待 查 清 后 再 决 定 是 否 聘 用 公 示 期 间, 被 公 示 人 因 被 举 报 查 实 取 消 拟 聘 资 格 后 出 现 空 额 的 不 再 递 补 七 聘 用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者, 用 人 单 位 与 确 定 的 拟 聘 者 签 定 就 业 协 议 书, 由 市 教 育 局 审 核 后 报 市 市 人 事 局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一 ) 绵 阳 市 市 属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登 记 表 3 份 ; ( 二 ) 绵 阳 市 市 属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考 试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审 批 名 册 1 份 ; ( 三 ) 拟 聘 人 员 体 检 表 复 印 件 1 份 ( 加 盖 招 聘 单 位 和 主 管 部 门 印 章, 原 件 存 入 本 人 档 案 ); ( 四 ) 拟 聘 人 员 考 核 材 料 复 印 件 1 份 ( 加 盖 招 聘 单 位 和 主 管 6
部 门 印 章, 原 件 存 入 本 人 档 案 ); ( 五 ) 在 职 人 员 应 提 供 原 单 位 出 具 的 同 意 解 除 聘 用 ( 劳 动 ) 合 同 原 工 作 单 位 同 意 调 ( 流 ) 动 或 者 生 效 的 劳 动 ( 人 事 ) 争 议 仲 裁 裁 决 书 等 有 效 书 面 材 料 ; ( 六 )2010 年 应 届 毕 业 生 应 提 供 学 校 出 具 的 毕 业 生 推 荐 表, 并 在 2010 年 8 月 30 日 前 凭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就 业 报 到 证 及 本 人 学 籍 档 案 办 理 聘 用 手 续 市 人 事 局 审 批 后,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上 编 制 核 定 工 资 等 手 续, 并 由 招 聘 单 位 通 知 被 聘 人 员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具 体 时 间 以 书 面 通 知 为 准 ) 到 单 位 报 到,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并 为 其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和 社 会 保 险 等 有 关 手 续 此 次 公 开 招 聘 的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四 川 省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聘 用 制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实 行 聘 用 管 理 涉 及 到 户 口 迁 移 的 人 员, 在 与 招 聘 单 位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后, 按 规 定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八 招 聘 工 作 纪 律 ( 一 ) 为 保 证 我 市 市 属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招 聘 工 作 应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 二 ) 对 违 反 招 聘 纪 律 的 工 作 人 员, 视 情 节 轻 重 追 究 相 应 的 责 任 ; 对 弄 虚 作 假 的 应 聘 人 员, 一 经 发 现, 取 消 考 试 和 聘 用 资 格, 已 经 被 聘 用 的 予 以 解 聘 ( 三 ) 凡 与 招 聘 单 位 负 责 人 有 夫 妻 关 系 直 系 血 亲 关 系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关 系 以 及 近 姻 亲 关 系 的 人 员, 不 得 应 聘 该 单 位 组 7
织 人 事 劳 资 财 务 审 计 纪 检 监 察 等 岗 位, 以 及 有 直 接 上 下 级 领 导 关 系 的 岗 位 ( 四 )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纪 检 监 察 工 作 的 领 导, 对 本 单 位 招 聘 工 作 的 资 格 审 查, 笔 试 试 讲 综 合 面 试 体 检 等 考 试 考 核 实 施 监 督 从 事 招 聘 工 作 的 人 员 在 办 理 招 聘 工 作 事 项 时, 与 本 人 有 上 述 亲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招 聘 公 正 的, 应 当 回 避 应 聘 者 在 试 讲 综 合 面 试 考 核 中, 实 行 已 试 者 与 未 试 者 隔 离 回 避 制 接 触 试 题 试 卷 评 分 参 考 答 案 人 员 或 考 官 的 泄 密 或 影 响 招 聘 工 作 的 公 平 公 正 的 事 项, 实 行 责 任 追 究 制 附 件 : 1 2010 年 市 直 属 中 学 公 开 招 聘 教 师 计 划 表 2 市 教 育 局 纪 委 人 事 科 市 人 事 局 纪 委 人 才 开 发 流 动 科 及 招 聘 单 位 联 系 电 话 二 〇 〇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8
附 件 2: 市 教 育 局 市 人 事 局 市 教 科 所 招 聘 单 位 联 系 电 话 单 位 联 系 电 话 监 督 举 报 电 话 市 人 事 局 纪 检 组 2262937 绵 阳 市 人 事 局 人 才 开 发 流 动 科 2267561 绵 阳 市 教 育 局 纪 委 2368185 绵 阳 市 教 育 局 人 事 科 2366301 绵 阳 实 验 高 中 2390284 南 山 中 学 2862314 绵 阳 中 学 2366440 普 明 中 学 2537941 绵 阳 外 国 语 学 校 2533128 绵 阳 市 教 科 所 2294327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