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第 1 頁 /5 頁 物 品 名 稱 :3- 氯 -1,2- 丙 二 醇 (3-Chloro-1,2-propanediol) 其 他 名 稱 :- 建 議 用 途 及 限 制 使 用 : 主 要 用 作 醋 酸 纖 維 等 的 溶 劑, 還 用 於 製 備 增 塑 劑 表 面 活 性 劑 染 料 中 間 體 和 藥 物 等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電 話 :- 二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物 品 危 害 分 類 :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2 級 ( 吞 食 )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3 級 ( 吸 入 ) 嚴 重 損 傷 / 刺 激 眼 睛 物 質 第 2 級 標 示 內 容 : 象 徵 符 號 : 骷 髏 與 兩 根 交 叉 骨 警 示 語 : 危 險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吞 食 致 命 吸 入 有 毒 造 成 眼 睛 刺 激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避 免 與 眼 睛 接 觸 如 遇 意 外 或 覺 得 不 適, 立 即 洽 詢 醫 療 穿 戴 適 當 的 防 護 衣 物 戴 眼 罩 / 護 面 罩 其 他 危 害 :- 三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純 物 質 : 中 英 文 名 稱 :3- 氯 -1,2- 丙 二 醇 (3-Chloro-1,2-propanediol) 同 義 名 稱 :Glycerol alpha-monochlorohydrin 1-Chloro-2,3-dihydroxypropane 1-Chloro-2,3-propanediol 1-Chloropropane-2,3-diol 2,3-Dihydroxypropyl chloride 3-Chloro-1,2-dihydroxypropane 3-Chloro-1,2-propanediol 3-Chloropropane-1,2-diol 3-Chloropropylene glycol alpha-chlorhydrin alpha-chlorohydrin alpha-monochlorohydrin beta,beta'-dihydroxyisopropyl chloride Chlorhydrin Chlorodeoxyglycerol Epibloc Glycerin alpha-monochlorhydrin Glycerol alpha-chlorohydrin Glycerol chlorohydrin Glyceryl-alpha-chlorohydrin Monochlorhydrin Monochlorohydrin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96-24-2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 成 分 百 分 比 ):100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若 有 危 害 的 效 應 發 生, 立 即 將 患 者 移 至 新 鮮 空 氣 處 2. 若 已 無 呼 吸, 則 立 即 施 以 人 工 呼 吸 3. 立 即 送 醫 皮 膚 接 觸 :1. 移 除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和 靴 子, 並 立 即 以 肥 皂 和 水 清 洗 患 處 15 分 鐘 以 上 2. 立 即 送 醫 3. 衣 物 和 靴 子 於 再 次 使 用 前 須 徹 底 清 洗 乾 淨 並 乾 燥 4. 銷 毀 受 到 汙 染 的 靴 子
第 2 頁 /5 頁 眼 睛 接 觸 :1. 以 大 量 的 水 清 洗 患 處 15 分 鐘 以 上 2. 立 即 送 醫 食 入 :1. 若 大 量 吞 食, 立 即 送 醫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吞 食 可 能 致 命 眼 睛 刺 激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滅 火 劑 : 1. 一 般 泡 沫 化 學 乾 粉 水 霧 2. 大 火 時, 建 議 使 用 抗 酒 精 泡 沫 或 水 霧 噴 灑 進 行 滅 火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 1. 若 發 生 火 災, 則 屬 於 輕 微 火 災 危 害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 1. 在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將 容 器 搬 離 火 場 2. 從 安 全 距 離 或 保 護 區 域 噴 灑 水 霧 3. 遠 離 容 器 兩 端 4. 築 堤 後 廢 棄 處 置 5. 勿 用 高 壓 水 柱 來 驅 散 洩 漏 物 6. 不 要 嘗 試 滅 火, 直 到 確 認 洩 漏 物 質 已 停 止 外 洩 7. 使 用 適 當 的 滅 火 劑 來 撲 滅 火 災 8. 使 用 水 霧 噴 灑 進 行 滅 火 9. 使 用 水 霧 來 降 溫 容 器 直 到 火 災 已 完 全 被 撲 滅 10. 自 受 保 護 的 位 置 或 是 安 全 的 距 離 來 撲 滅 大 火 11. 避 免 吸 入 該 物 質 或 其 燃 燒 副 產 物 12. 待 至 上 風 處, 並 遠 離 低 窪 處 13. 若 發 生 物 質 洩 漏, 考 慮 疏 散 下 風 處 人 員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裝 備 : 配 戴 全 身 式 化 學 防 護 衣 及 空 氣 呼 吸 器 ( 必 要 時 外 加 抗 閃 火 鋁 質 被 覆 外 套 )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1. 隔 離 危 害 區 域, 並 禁 止 非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2. 人 員 需 待 在 上 風 處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 進 入 局 限 空 間 前 應 先 通 風 清 理 方 法 :1. 不 要 碰 觸 外 洩 物 2. 在 安 全 許 可 下, 設 法 止 漏 3. 使 用 水 霧 來 降 低 蒸 氣 少 量 洩 漏 : 用 砂 或 其 他 不 燃 物 質 吸 附, 並 將 該 吸 附 之 物 質 放 置 於 適 當 容 器 內 作 廢 棄 處 置 少 量 乾 物 : 將 容 器 自 洩 漏 區 移 至 安 全 的 區 域 大 量 洩 漏 : 築 堤 圍 堵 後 廢 棄 處 置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處 置 :1. 限 制 所 有 非 必 要 人 員 接 觸 2. 若 發 生 暴 露 危 險 時 應 穿 戴 呼 吸 防 護 衣 具 3. 在 通 風 良 好 處 處 置 4. 操 作 時 禁 止 飲 食 吸 煙 5. 避 免 容 器 物 理 性 損 壞 6. 使 用 後 務 必 用 肥 皂 及 水 洗 手 7. 工 作 地 區 維 持 良 好 的 衛 生 習 慣 儲 存 :1. 儲 存 的 容 器 材 質 建 議 使 用 玻 璃 材 質 2. 檢 查 容 器 是 否 有 清 楚 的 標 示 3. 儲 存 於 原 先 的 容 器 中 4. 禁 止 吸 煙 熱 或 引 火 源 5. 確 認 容 器 是 緊 閉 的 6. 遠 離 不 相 容 物 質 7. 存 放 於 陰 涼 乾 燥 通 風 良 好 的 區 域 8. 避 免 容 器 物 理 性 損 壞 和 定 期 測 漏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控 制 :1. 提 供 局 部 抽 換 氣 系 統 2. 若 達 到 爆 炸 濃 度 的 風 險 時, 抽 換 氣 設 備 需 具 有 防 爆 性 控 制 參 數
第 3 頁 /5 頁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最 高 容 許 生 物 指 標 容 許 濃 度 容 許 濃 度 濃 度 BEIs TWA STEL CEILING - - - -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呼 吸 防 護 :1. 若 是 有 經 常 性 的 使 用 或 會 暴 露 在 高 濃 度 下, 需 要 呼 吸 防 護 2. 呼 吸 防 護 依 最 小 至 最 大 的 暴 露 濃 度 而 有 所 不 同 3. 在 使 用 時, 須 確 認 警 告 注 意 事 項 4. 使 用 正 壓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輔 以 正 壓 自 攜 式 呼 吸 式 防 護 具 5. 未 知 濃 度 或 立 即 危 害 生 命 健 康 的 濃 度 狀 況 下 : 正 壓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輔 以 正 壓 自 攜 式 呼 吸 式 防 護 具 及 逃 生 型 呼 吸 防 護 具 6. 任 何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設 備 手 部 防 護 :1. 化 學 防 護 手 套 眼 睛 防 護 :1. 防 濺 安 全 護 目 鏡 2. 面 罩 3. 提 供 緊 急 眼 睛 洗 滌 設 備 和 快 速 淋 浴 設 備 在 緊 急 工 作 區 域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1. 化 學 防 護 衣 衛 生 措 施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再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須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污 染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3. 處 理 此 物 後, 須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外 觀 : 無 色 至 黃 色 液 體 氣 味 :- 嗅 覺 閾 值 :- 熔 點 :-40 ph 值 :-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 易 燃 性 ( 固 體, 氣 體 ):- 閃 火 點 :110 分 解 溫 度 :213 測 試 方 法 : 閉 杯 自 燃 溫 度 :- 爆 炸 界 限 :- 蒸 氣 壓 :- 蒸 氣 密 度 :- 密 度 :1.326( 水 =1)@18 溶 解 度 : 可 溶 於 水 丙 酮 酒 精 醚 碳 氫 化 合 物 及 極 性 有 機 溶 劑 ; 不 溶 於 油 辛 醇 / 水 分 配 係 數 (log Kow):- 揮 發 速 率 :-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定 性 : 正 常 溫 度 和 壓 力 下 是 安 定 的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1. 避 免 熱 火 焰 火 星 和 其 他 引 火 源 2. 若 接 觸 到 熱 源, 可 能 會 使 容 器 破 裂 或 爆 炸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 氧 化 物 高 氯 酸 危 害 分 解 物 : 熱 分 解 產 物 為 氯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暴 露 途 徑 : 皮 膚 吸 入 食 入 眼 睛 症 狀 : 刺 激 腐 蝕 紅 斑 腫 脹 眼 睛 灼 傷 急 毒 性 : 吸 入 :1. 蒸 氣 / 霧 滴 對 於 上 呼 吸 道 會 造 成 不 適, 若 不 慎 吸 入 是 有 害 的 2. 該 物 質 會 對 黏 膜 組 織 造 成 刺 激 皮 膚 :1. 蒸 氣 / 液 體 會 對 皮 膚 造 成 不 適, 因 為 皮 膚 吸 收 而 引 起 皮 膚 反 應 如 皮 膚 炎 等 症 狀 2. 開 放 性 傷 口
第 4 頁 /5 頁 擦 傷 和 刺 激 性 皮 膚 不 可 暴 露 在 該 物 質 環 境 下 3. 皮 膚 吸 收 會 導 致 毒 性 效 應 食 入 :1. 該 物 質 會 對 腸 胃 道 造 成 中 度 的 不 適, 若 不 慎 吞 食 會 致 命 2. 技 術 性 產 品 含 有 等 量 的 兩 光 學 同 分 異 構 物 (R- and S-) 其 毒 性 是 不 相 同 的 3. 最 主 要 的 毒 性 效 應 是 由 R- 同 分 異 構 物 所 產 生 的 普 遍 危 害 性, 且 會 造 成 平 衡 失 調 4. 餵 食 大 鼠 大 量 劑 量 時, 會 發 展 成 嚴 重 和 長 期 性 的 尿 多 和 糖 尿 或 甚 至 是 有 腎 臟 退 化 而 致 命 5. 代 謝 物 草 酸 為 主 要 導 致 腎 臟 病 變 原 因, 會 導 致 草 酸 鹽 鈣 沉 澱 於 腎 血 管 中 6. 兩 個 外 消 旋 酸 鹽 物 質 和 單 一 S- 同 分 異 構 物 會 引 起 老 鼠 四 肢 末 端 麻 痺 7. S- 同 分 異 構 物 會 造 成 不 孕 8. 高 劑 量 吞 食 單 一 的 外 消 旋 酸 鹽 物, 將 導 致 雄 性 大 鼠 的 永 久 不 孕, 因 為 該 物 質 能 造 成 副 睪 妨 礙, 導 致 睪 丸 正 常 發 揮 作 用, 但 是 該 物 質 對 兔 子 不 會 造 成 影 響 眼 睛 :1. 液 體 會 對 眼 睛 造 成 極 度 的 不 適, 會 引 起 流 淚 不 止 疼 痛 和 嚴 重 結 膜 炎 2. 角 膜 傷 害 若 惡 化, 若 無 及 時 且 準 確 的 治 療, 可 能 會 有 視 力 永 久 性 傷 害 的 危 險 3. 會 對 眼 睛 會 造 成 嚴 重 的 刺 激, 且 引 起 嚴 重 的 發 炎 4. 若 用 27 mg 的 劑 量 施 於 兔 子 眼 睛, 發 現 有 刺 激 性 現 象 LD 50 (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26 mg/kg( 大 鼠, 吞 食 );1057 mg/kg( 大 鼠, 皮 膚 ) LC 50 (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90 ppm/4hrs( 小 鼠, 吸 入 )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1. 重 覆 或 長 期 眼 睛 接 觸 會 引 起 刺 激, 甚 至 導 致 結 膜 炎 2. 每 天 餵 食 小 鼠 50 mg/kg 4 小 時, 會 有 癱 瘓 的 情 形 3. 針 對 靈 長 類 的 研 究 發 現 指 出, 該 物 質 會 妨 礙 大 腦 正 常 機 能 4. 當 餵 食 劑 量 為 5 mg/kg/day 時, 會 使 某 些 物 種 的 精 蟲 失 去 行 動 力, 包 括 靈 長 類 5. 當 餵 食 劑 量 達 到 25 mg/kg/day 時, 則 會 發 生 副 睪 前 端 的 機 能 妨 礙, 導 致 後 續 的 輸 精 管 阻 礙 6. 該 物 質 會 使 副 睪 機 能 受 損 導 致 不 孕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生 態 毒 性 :LC50( 魚 類 ):>5000000μg/L@24days(Carassius auratus) EC50( 水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 生 物 濃 縮 係 數 (BCF):0.2( 估 計 ) 持 久 性 及 降 解 性 : 1. 釋 放 於 空 氣 中 會 與 光 化 學 產 物 反 應 而 降 解 2. 在 溼 的 土 壤 中 預 期 不 會 有 明 顯 的 蒸 發 3. 釋 放 於 水 中 不 會 吸 附 在 沉 澱 物 獲 利 狀 物 上, 且 不 會 預 期 在 水 表 面 會 蒸 發 半 衰 期 ( 空 氣 ):2 天 半 衰 期 ( 水 表 面 ):- 半 衰 期 ( 地 下 水 ):- 半 衰 期 ( 土 壤 ):- 生 物 蓄 積 性 : - 土 壤 中 之 流 動 性 : 土 壤 中 具 有 高 度 的 流 動 性 其 他 不 良 效 應 :-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 1. 參 考 當 地 政 府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2. 儘 可 能 的 進 行 回 收, 並 洽 詢 製 造 商 對 於 回 收 的 選 擇
第 5 頁 /5 頁 3. 在 適 當 的 場 址 進 行 掩 埋 或 焚 化 處 理 4. 若 是 可 回 收 容 器, 將 之 掩 埋 至 合 法 的 掩 埋 場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聯 合 國 編 號 :2689 聯 合 國 運 輸 名 稱 :3- 氯 -1,2- 丙 二 醇 運 輸 危 害 分 類 :6.1 包 裝 類 別 :III 海 洋 污 染 物 ( 是 / 否 ): 否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適 用 法 規 :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2.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3.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設 置 標 準 暨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4.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5.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參 考 文 獻 1. RTECS 資 料 庫,TOMES PLUS 光 碟,Vol.68,2006 2. ChemWatch 資 料 庫,2006-1 製 表 者 單 位 名 稱 :- 地 址 / 電 話 :- 製 表 人 職 稱 :- 姓 名 ( 簽 章 ):- 製 表 日 期 96.10.31 備 註 上 述 資 料 中 符 號 - 代 表 目 前 查 無 相 關 資 料, 而 符 號 代 表 此 欄 位 對 該 物 質 並 不 適 用 上 述 資 料 由 勞 委 會 委 託 製 作, 各 項 數 據 與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使 用 者 請 依 應 用 需 求 判 斷 其 可 用 性, 尤 其 需 注 意 混 合 時 可 能 產 生 不 同 之 危 害, 並 依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提 供 勞 工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