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 月 CPM 2016/11 C 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 第十一届会议 2016 年 4 月 4-8 日, 罗马 国际植保公约 标准制定程序的调整 议题 9.5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起草 MP499/Ch. 为尽量减轻粮农组织工作过程对环境的影响, 促进实现对气候变化零影响, 本文件印数有限 谨请各位代表 观察员携带文件与会, 勿再索取副本 粮农组织大多数会议文件可从互联网 www.fao.org 网站获取
2 CPM 2016/11 I. 引言 1. 本文件所载内容为标准委员会 ( 标准委 ) 的审查工作及其对 国际植保公约 标准制定程序所提出的调整意见 II. 背景情况 2.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 国际植保公约 ) 标准制定程序得到了数次审查与更新 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 ( 植检委 ) 第七届会议 (2012) 决定改进标准制定程序 (24 项决定, 见植检委第七届会议 (2012) 报告附录 4 1 ) 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 程序将在实施两年后接受审查, 植检委随后将审查时间延迟至 2016 年 3. 标准委举行多次会议, 审查 国际植保公约 标准制定程序并提出调整方案, 植检委第七届会议 (2012) 决定努力提高程序的包容性 透明度和精简程度 2 4. 标准委在 2015 年 11 月的会议中审查了 标准委七人扩大小组 的提案, 同意大部分拟议调整内容 ( 见标准委 2015 年 11 月会议报告议题 9.3 与附录 8) III. 审查标准制定程序 5. 为进一步简化标准制定程序 提高透明度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度 促进提高国际植检标准质量, 标准委同意本文件附件 1 所列对现行标准制定程序的拟议调整内容 主要包括 : 6. 提高文本明确性 : 对文本予以增补, 提高已实施行动的程序明确性, 比如在阶段 2 步骤 4 编制国际植检标准草案, 标准委可请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咨询全世界科学家意见, 确保诊断规程草案的科学性, 而在阶段 3 步骤 5 磋商与审查, 一旦标准委批准植检处理方法草案或诊断规程草案以及对评议意见的回应, 则草案与回应将予以公布 这是依据现有标准制定文件所进行的相应调整 7. 每两年征集一次主题 : 目前, 仅限缔约方与区域植保组织提交主题, 因为这与 公约 文本内容相符 8. 对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 的年度审查 : 在特殊情况下, 标准委可建议对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 增补内容 这些建议的类型可与其他对主题清单的提案一同提交植检委 植检委将继续审查标准委建议, 调整并通过主题清单, 包括对每项主题所建议的优先度 1 植检委第七届会议 (2012) 报告 :https://www.ippc.int/en/publications/928/ 2 2015 年 11 月标准委员会报告 :https://www.ippc.int/en/publications/81824/
CPM 2016/11 3 9. 磋商期的名称与期限 : 根据需要, 磋商期的名称改为首轮磋商与第二轮磋商等等 磋商期限统一为 90 天 这使得标准委在每年 11 月的年会中能对磋商中可能提出的概念性问题进行审议 另一项拟议调整为植检处理方法草案将至少进行第二轮磋商 10. 磋商期评议意见 : 缔约方 区域植保组织 非缔约方以及国际组织仍可在磋商期内提交评议意见 这一做法旨在尽可能实现包容性 根据 公约 第 XVIII 条, 鼓励非缔约方运用 公约 规定, 包括各项国际标准 此外, 尽管所有评议意见都可有助于改善草案内容, 标准委可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11. 通过阶段 : 若缔约方不支持通过某一国际植检标准草案, 可在植检委会议举行前 3 周提出反对意见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应至少在植检委会议召开前 6 周公布国际植检标准草案, 以提供更多审议时间来解决反对意见 反对意见必须具有技术理由以及对国际植检标准草案的改进建议 解决反对意见的责任目前转移至提出反对意见的缔约方, 且不再称为正式反对意见 12. 少量技术更新 建议经技术小组或标准委确认后, 允许对已获通过的国际植检标准进行少量技术更新 标准委将推荐由植检委直接通过更新内容 标准委明确了诊断规程技术修订的定义, 并将其列入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制定程序手册 13. 出版 目前仅限缔约方与区域植保组织成立语言审查小组 14. 标准委议事规则 建议对第 6 条进行修正, 以明确标准委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所应采取的行动 这一修正将允许标准委将信息转交植检委使其注意到相关问题 依据植检委主席团议事规则做出的这一修正, 是对标准制定程序审查后做出的相应调整 15. 请植检委 : IV. 建议 (1) 通过对 国际植保公约 标准制定程序的拟议调整 ( 附件 1) (2) 同意在第二轮磋商后提出标准委区域意见的做法并不实际 ( 植检委第七届会议 (2012) 关于改进 国际植保公约 标准制定程序第 2 项决定的现有内容 ), 不应予以实施 (3) 同意设立编辑团队的做法并不实际 ( 植检委第七届会议 (2012) 关于改进 国际植保公约 标准制定程序第 20 项决定的现有内容 ), 不应予以实施
4 CPM 2016/11 (4) 注意对 提供标准制定文件的规定 所做的相应调整, 即 : 向标准委提交的植检处理方法和诊断规程草案在标准委电子决策论坛中公布 ; 讨论内容在标准委后续报告中予以说明 (5) 修正标准委议事规则第 6 条, 内容如下 : 标准委议事规则第 6 条. 批准规范说明或标准草案应争取通过协商一致方法批准 国际植检标准的最终草案经标准委批准后应提交植检委, 不得延误 需要协商一致却无法达成的情况应在会议报告中说明, 并对所有各方立场予以详细说明, 提交植检委讨论并采取适当行动 (6) 提请秘书处审查所有相关 国际植保公约 程序, 并在标准制定程序修订内容获得通过后, 据此进行相应调整
CPM 2016/11 5 附件 1: 植检委第七届会议 (2012) 通过的对 国际植保公约 标准制定程序的拟议调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准制定程序 ( 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 3) ( 标准委员会 2015 年 11 月商定, 建议植检委通过 ) 制定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 国际植检标准 ) 的过程共分 4 个阶段 : 阶段 1: 制定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 阶段 2: 起草阶段 3: 国际植检标准草案磋商阶段 4: 通过和出版 已将有关标准制定程序多方面问题的相关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和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汇编至 植保公约程序手册, 可从国际植物检疫门户网站查看 :www.ippc.int. 阶段 1: 制定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 步骤 1: 两年度征集主题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每两年征集一次主题 3 缔约方和区域植物保护组织就新主题或对现有国际植检标准的修订向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提交详细提案 呈文应附有规范说明草案 ( 诊断规程除外 ) 文献回顾, 以及说明其符合植检委批准的主题标准 ( 见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制定程序手册 ) 的理由 为表明对拟议主题的广泛需求, 鼓励提交者从其他区域的缔约方获取支持 对植物检疫处理方法的提案征集单独进行 标准委员会 ( 标准委 ) 在考虑到 国际植保公约战略框架 和 有关证明拟议主题合理性并确定其优先度的标准 的情况, 审查所呈提案 标准委审查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 ( 包括各主题对象 ), 添加主题并对每项主题提出建议优先度 清单推荐至植检委 植检委审查 调整并通过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 包括为每项主题设定优先度 3 主题征集包括 技术领域 主题 和 诊断规程, 见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制定程序手册 所列 标准术语结构
6 CPM 2016/11 发布修订后的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 步骤 2: 对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 的年度审查标准委对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 开展年度审查, 向植检委提出调整建议 ( 包括删除或调整优先度 ) 在特殊情况下, 标准委可建议对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 添加内容 植检委审查标准委所建议的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 植检委调整并通过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 包括为每个主题设定优先度 发布修订后的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 无论哪一年出现亟需一项植检标准或修订某一植检标准的情况, 植检委都可在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 中增加该主题 阶段 2: 起草步骤 3: 编制规范说明应鼓励标准委为每项主题委派一名牵头管理员以及一名或多名助理 助理可来自标准委外部, 如潜在的标准委继任成员 标准委前任成员 技术小组成员或专家工作组成员 标准委审查规范说明草案 标准委应努力批准规范说明草案, 以在植检委会议将新主题增加至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主题清单 后, 供随后召开的标准委会议进行磋商 一旦标准委批准了供磋商的规范说明草案,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将予以公布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通过 国际植保公约 网上评议系统征求缔约方 区域植保组织 相关国际组织 非缔约方国家植保机构 以及标准委所决定其他各方的意见 规范说明草案磋商期为 60 天 国际植保公约联络点或信息点通过网上评议系统向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提交评议意见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对收到的评议意见进行汇编 公布, 并提交管理员和标准委审议 标准委对规范说明进行修订 批准及公布 步骤 4: 编制国际植检标准草案 4 专家起草组 ( 如专家工作组或技术小组 ) 根据相关规范说明, 起草或修订国际植检标准草案 标准委可要求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征求全世界科学家的意见, 以确保诊断规程草案的科学性 向标准委建议据此完成的国际植检标准草案 4 该程序系指编制 植检标准草案 和 标准, 此处采用了简略说法, 也适用于植检标准的任何部分, 包括附件 附录或补编
CPM 2016/11 7 标准委或标准委设立的工作组 ( 标准委七人工作组 ) 召开会议审查国际植检标准草案 ( 对于诊断规程或植检处理方法, 标准委以电子方式对其进行审查 ), 并决定采取以下何种行动 : 批准供磋商 退回管理员或专家起草小组, 或搁置该草案 在召开标准委七人工作组会议时, 任何标准委成员的评议意见都应纳入考虑范围 阶段 3: 磋商与审查国际植检标准草案将提交进行两轮磋商, 诊断规程草案只进行一轮磋商, 标准委另行决定的情况除外 步骤 5: 首轮磋商一旦标准委批准国际植检标准草案开展首轮磋商,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将予以公布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通过 国际植保公约 网上评议系统听取缔约方 区域植保组织 相关国际组织 非缔约方国家植保机构 以及标准委所决定其他各方的意见 国际植检标准草案首轮磋商期为 90 天 国际植保公约联络点或信息点通过网上评议系统向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提交评议意见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对收到的评议意见进行汇编 公布, 并提交管理员审议 管理员对评议意见进行审查, 编制对评议意见的回应, 修订国际植检标准草案, 并将其提交至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 随后提供给标准委 标准委七人工作组或技术小组 ( 诊断规程草案或植检处理方法草案 ) 依据评议意见修订国际植检标准草案并向标准委建议该国际植检标准草案 对于诊断规程草案和植检处理方法草案以外的国际植检标准草案, 标准委七人工作组会议报告中将记录对评议所提主要问题的回应 一旦标准委七人工作组向标准委建议国际植检标准草案,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将予以公布 对于植检处理方法草案或诊断规程草案, 一旦标准委批准草案以及对评议意见的回应, 草案以及对评议意见的回应都将公布 编制标准委所讨论的诊断规程草案或植检处理方法草案主要问题摘要, 并列入下一届标准委会议报告 除批准国际植检标准草案外, 标准委也可将其退回管理员或专家起草小组 提交供下一轮磋商, 或将其搁置 步骤 6: 第二轮磋商一旦标准委或标准委七人工作组批准国际植检标准草案供第二轮磋商,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将通过 国际植保公约 网上评议系统征求缔约方 区域植保组织 相关国际组织 非缔约方国家植保机构 以及标准委所决定其他各方的意见 第二轮磋商期为 90 天 国际植保公约联络点或信息点通过网上评议系统向
8 CPM 2016/11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提交评议意见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对收到的评议意见进行汇编 公布, 并提交管理员审议 管理员对评议意见进行审查, 编制对评议意见的回应, 修订国际植检标准草案, 并将修订后的国际植检标准草案提交至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 随后向标准委提供 除植检处理方法草案外的国际植检标准修订草案将提供给缔约方和区域植保组织 标准委审查评议意见 管理员对评议意见的回应, 以及国际植检标准修订草案 对于除植检处理方法草案外的国际植检标准草案, 标准委将为讨论的主要问题编制摘要 并在标准委会议报告中予以记录 对于植检处理方法草案, 一旦标准委批准草案以及对评议意见的回应, 草案以及对评议意见的回应都将公布 编制标准委对植检处理方法草案所讨论主要问题的摘要, 并列入下一届标准委会议报告 除了向植检委建议国际植检标准草案外, 标准委也可将其退回管理员或专家起草小组 提交供下一轮磋商, 或将其搁置 阶段 4: 通过和出版步骤 7: 通过 除诊断规程草案外的国际植检标准草案 : 依据标准委建议, 国际植检标准草案将纳入植检委会议议程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应尽快向植检委提供国际植检标准草案的粮农组织各工作语言版本, 时间不晚于植检委会议开幕前六周 如果所有缔约方支持通过国际植检标准草案, 则植检委将不经讨论就通过国际植检标准 若缔约方不支持通过国际植检标准草案, 可提出反对意见 5 反对意见必须具有技术理由以及对国际植检标准草案的改进建议, 并在植检委会议前至少三周提交至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 缔约方应尽力在植检委会议召开前达成一致 反对意见应纳入植检委议程, 并由植检委决定下一步方向 如果技术小组或标准委确认需要对已获通过的国际植检标准进行少量技术更新, 标准委可建议植检委通过更新内容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应尽快提供已通过国际植检标准更新内容的粮农组织各工作语言版本, 时间不晚于植检委会议 5 反对意见系指有技术理由反对当前形式的标准草案通过, 并经国际植保公约官方联络点送交 ( 参考经 植检委第八届会议 (2013) 批准并纳入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制定程序手册 的 有助于确定某项正式反对 意见是否具有技术理由的标准 )
CPM 2016/11 9 开幕前六周 上文所述反对进程同样适用于对已通过国际植检标准的少量技术更新 对于诊断规程草案 : 植检委已授权标准委代表其通过诊断规程 一旦标准委批准诊断规程,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将以规定日期每年公布两次, 并通知缔约方 6 缔约方有 45 天时间审查经批准的诊断规程并提出反对意见 ( 如有 ), 并附以技术理由以及对经批准诊断规程的改进建议 如果未收到反对意见, 则诊断规程获得通过 将请植检委注意经上述进程通过的诊断规程, 并将其作为植检委会议报告附件 如果缔约方提出反对意见, 诊断规程草案将退回标准委 需要对已通过诊断规程进行技术修订 7 时, 标准委可采用电子方法通过对已获通过诊断规程的更新 一旦标准委通过修订后的诊断规程, 应立即公布 将请植检委注意经上述进程通过的诊断规程修订, 并将其作为植检委会议报告附件 步骤 8: 出版已获通过的国际植检标准将予以公布 缔约方和区域植保组织可成立一个语言审查小组, 根据植检委商定的语言审查小组进程 8, 该小组可提议对已通过国际植检标准的译文做出修改, 以提请下次植检委会议注意 6 对于诊断规程翻译, 缔约方应遵循国际植保公约网站所列将诊断规程译为粮农组织工作语言版本的请求机制 ( https://www.ippc.int/en/core-activities/standards-setting/member-consultation-draft-ispms/mechanismtranslate-diagnostic-protocols-languages/) 7 标准委明确了诊断规程技术修订的定义, 并将其纳入 国际植保公约标准制定程序手册 8 https://www.ippc.int/en/core-activities/governance/standards-setting/ispms/language-review-grou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