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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3

招 标 公 告 中 钢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受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经 济 信 息 中 心 委 托, 对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2015 年 政 府 网 站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进 行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现 邀 请 有 意 向 的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一 项 目 名 称 : 二 招 标 编 号 :1541STC40281 三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四 采 购 用 途 : 自 用 五 项 目 性 质 : 服 务 六 招 标 内 容 : 包 号 01 招 标 内 容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2015 年 政 府 网 站 升 级 改 造 实 施 周 期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16 个 月 内 完 成 项 目 全 部 内 容 实 施 地 点 北 京 七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 须 同 时 满 足 ):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及 数 量 本 次 优 化 升 级 建 设 项 目 依 托 现 有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拟 开 展 的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主 要 任 务 是 : 升 级 优 化 现 有 工 商 网 站 群 页 面 设 计 并 部 署 实 施, 升 级 现 有 工 商 系 统 信 息 公 开 资 源 目 录 体 系 优 化 现 有 网 站 场 景 式 服 务 完 善 现 有 总 局 网 站 互 动 交 互 类 业 务 功 能 建 设 整 合 总 局 网 上 服 务 大 厅 升 级 优 化 建 设 智 能 化 站 内 搜 索 系 统 及 网 站 语 义 库 功 能 和 内 容 建 设 优 化 升 级 基 于 业 务 知 识 库 的 交 互 机 器 人 智 能 互 动 服 务 平 台 完 善 总 局 公 共 服 务 大 数 据 分 析 平 台 对 总 局 门 户 网 站 开 展 可 见 性 优 化 升 级 改 造 总 局 网 站 在 线 访 谈 功 能 建 设 和 优 化 总 局 流 媒 体 支 撑 平 台 开 发 个 性 化 个 人 门 户 平 台 以 及 协 助 总 局 开 展 网 站 管 理 制 度 的 研 究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拥 有 合 法 经 营 权,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本 国 实 施 商, 包 括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 2)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即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3) 未 被 列 入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的 ; 4

4) 投 标 人 必 须 向 招 标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未 向 招 标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均 无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 5)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 6)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进 口 产 品 投 标 ( 进 口 产 品 是 指 通 过 中 国 海 关 报 关, 验 放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且 产 自 关 境 外 的 产 品 ); 7) 本 项 目 为 非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的 项 目 ; 8) 本 项 目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以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均 须 满 足 以 上 1)-2) 项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且 联 合 体 的 组 成 单 位 数 量 ( 含 牵 头 单 位 ) 不 得 多 于 2 家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联 合 体 投 标 协 议 后,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投 标, 也 不 得 组 成 新 的 联 合 体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 9)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签 订 联 合 体 投 标 协 议, 明 确 各 方 拟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责 任, 并 指 定 联 合 体 牵 头 单 位, 授 权 其 代 表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负 责 本 项 目 投 标 和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主 办 协 调 工 作 联 合 体 牵 头 单 位 必 须 承 担 主 要 研 发 实 施 任 务 该 联 合 体 投 标 协 议 应 当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与 投 标 文 件 其 他 内 容 同 时 递 交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就 合 同 约 定 的 事 项 对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若 联 合 体 中 任 一 成 员 单 位 中 途 退 出, 则 该 联 合 体 的 投 标 无 效 八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的 时 间 地 点 及 售 价 : 1) 时 间 :2015 年 5 月 15 日 起, 每 天 上 午 9:00 至 16:00( 北 京 时 间 节 假 日 除 外 ); 2) 地 点 : 中 钢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北 京 市 海 淀 大 街 8 号 中 钢 国 际 广 场 16 层 ); 3) 售 价 : 招 标 文 件 人 民 币 500 元 ( 若 邮 购, 须 加 付 EMS 费 人 民 币 100 元 ) 请 按 下 述 中 钢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地 址 汇 款, 汇 款 单 上 须 注 明 40281 标 书 款, 然 后 将 汇 款 单 复 印 件 及 采 购 文 件 购 买 登 记 表 传 真 给 我 公 司, 我 公 司 收 到 后 将 尽 快 用 特 快 专 递 将 采 购 文 件 邮 寄 给 贵 方 招 标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2015 年 6 月 4 日 9:30( 北 京 时 间 ), 届 时 请 参 加 投 标 的 单 位 派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仪 式 十 开 标 地 点 : 中 钢 国 际 广 场 16 层 会 议 室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大 街 8 号 ) 十 一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 投 标 文 件 请 于 开 标 当 日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由 专 人 送 达 开 标 地 点, 以 电 报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接 受, 逾 期 收 到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恕 不 接 受 十 二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公 告 仅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上 发 布 5

十 三 采 购 人 信 息 : 名 地 称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经 济 信 息 中 心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 路 八 号 联 系 电 话 :010-88650000 十 四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 名 地 称 : 中 钢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大 街 8 号 中 钢 国 际 广 场 16 层 邮 编 :100080 联 系 人 : 马 娟 娟 张 静 陈 俊 联 系 电 话 :010-62688223( 仅 购 买 标 书 ) 62688212 62688251 传 真 :010-62688250 开 户 名 称 : 中 钢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中 关 村 中 心 支 行 账 号 :3350 5603 7575 中 钢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5 年 5 月 15 日 6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及 投 标 人 须 知 7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表 是 对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具 体 补 充 和 修 改, 二 者 如 有 矛 盾, 以 本 表 为 准 条 款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号 补 充 条 款 项 目 名 称 及 招 标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2015 年 政 府 网 站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1541STC40281 1.1 招 标 人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经 济 信 息 中 心 1.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中 钢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大 街 8 号 4.1 投 标 人 如 有 需 要 澄 清 的 问 题, 请 在 2015 年 5 月 20 日 前 以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传 真 形 式 发 给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010-62688250), 并 将 需 澄 清 清 问 题 电 子 文 档 发 送 至 zhangjing@sinosteel.com 8.1 投 标 文 件 数 量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电 子 版 一 份 (U 盘 形 式 ) 投 标 总 价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总 价 应 包 含 为 完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招 标 内 容 及 招 标 范 围 所 需 要 的 全 部 费 用 投 标 总 价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单 独 列 出 质 保 及 维 护 期 内 的 售 后 服 务 费 用, 计 入 投 标 总 价 投 标 人 须 在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表 中 单 独 报 出 质 保 及 维 护 期 外 的 9 维 保 内 容 和 标 准 范 围 及 维 护 费 用 报 价, 不 计 入 投 标 总 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需 求 调 研 投 标 产 品 的 设 计 开 发 测 试 招 标 范 围 验 收 试 运 行 相 关 系 统 的 衔 接 安 装 部 署 技 术 转 移 实 施 期 间 现 场 及 远 程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培 训 质 保 及 维 护 期 内 的 售 后 服 务 等, 详 见 合 同 条 款 投 标 货 币 人 民 币 10.1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投 标 总 价 的 1%~2%( 四 舍 五 入 取 整 至 百 金 额 位 ) 10.3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11.1 投 标 有 效 期 13.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及 开 标 地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 北 京 地 区 银 行 开 具 的 支 票 或 开 标 前 保 证 金 电 汇 至 招 标 公 司 帐 户 接 受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帐 户 为 : 开 户 名 称 : 中 钢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中 关 村 中 心 支 行 帐 号 :3350 5603 7575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款 单 据 原 件 ( 电 汇 除 外 ) 上 须 注 明 40281 字 样, 并 且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与 投 标 文 件 同 时 提 交, 无 需 密 封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同 投 标 有 效 期 自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120 日 历 天 ;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保 持 有 效 见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见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8

12.7 23.1 25.3 点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采 购 数 量 的 增 减 变 更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27.1 履 约 保 证 金 20.2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 方 案 陈 述 - 采 购 预 算 投 标 文 件 须 密 封 后 于 开 标 当 日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由 专 人 递 交 至 开 标 地 点 ; 电 报 电 传 和 传 真 投 标 概 不 接 受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后 概 不 退 还 采 购 人 在 授 予 合 同 时 有 权 在 百 分 之 十 (10%) 的 幅 度 内 对 货 物 数 量 服 务 予 以 调 整, 但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单 价 或 其 他 条 款 和 条 件 做 任 何 改 变 采 购 人 有 权 在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根 据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系 统 方 案 进 行 调 整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金 额 以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金 额 作 为 计 算 基 数, 按 国 家 计 委 ( 计 价 格 2002 1980) 号 文 件 规 定 计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 合 同 总 价 的 10%; 履 约 保 证 金 形 式 :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保 函 格 式 或 采 购 人 可 以 接 受 的 其 他 形 式, 包 括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京 财 采 购 2011 2882 号 ) 文 件 规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履 约 担 保 函 ( 项 目 用 ) 履 约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 自 提 交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止 履 约 保 证 金 提 交 时 间 : 合 同 签 订 后 十 日 内 本 项 目 为 非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的 项 目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本 项 目 将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制 造 的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 的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打 分 注 : 投 标 人 及 小 微 企 业 产 品 制 造 商 均 须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并 提 供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声 明 函 附 件 ( 须 说 明 投 标 人 和 产 品 制 造 商 的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等 相 关 情 况 ), 否 则 不 得 被 认 定 为 小 微 企 业, 评 标 时 其 投 标 价 格 不 予 扣 除 方 案 陈 述 : 本 项 目 在 开 标 结 束 后, 将 安 排 投 标 人 进 行 方 案 陈 述, 要 求 投 标 人 重 点 就 对 本 项 目 的 理 解 以 及 相 应 的 设 计 研 发 思 路 实 施 解 决 方 案 技 术 支 持 及 服 务 方 案 特 点 等 进 行 阐 述 方 案 陈 述 内 容 不 得 超 过 投 标 文 件 中 文 字 表 述 的 范 围, 凡 与 本 项 目 无 关 的 内 容 无 须 陈 述,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业 绩 等 介 绍 内 容 应 尽 量 从 简 方 案 陈 述 将 按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顺 序 进 行, 陈 述 形 式 为 现 场 讲 演 结 合 多 媒 体 演 示 加 专 家 提 问, 每 位 投 标 人 的 方 案 陈 述 时 间 约 15 分 钟, 另 有 约 5 分 钟 为 专 家 提 问 时 间 请 投 标 人 做 好 相 应 的 准 备 工 作, 包 括 确 定 陈 述 人 选, 准 备 陈 述 词 及 多 媒 体 演 示 文 档 等 方 案 陈 述 人 : 独 立 投 标 人 仅 允 许 1 人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仅 允 许 不 超 过 2 人 进 入 会 场 进 行 方 案 陈 述 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金 额 为 636 万 元 人 民 币, 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总 价 超 出 该 采 购 预 算 控 制 金 额, 则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并 将 予 以 拒 绝 9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1.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及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1.1 招 标 人 是 指 提 出 国 内 招 标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其 它 组 织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为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经 济 信 息 中 心 ] 1.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招 标 人 认 定 的 从 事 国 内 国 际 招 标 业 务 的 法 人 或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为 [ 中 钢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1.3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1.3.1 必 须 满 足 招 标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 1.3.2 只 有 在 法 律 和 财 务 上 独 立 合 法 运 作 并 独 立 于 招 标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的 投 标 人 才 能 参 加 投 标 ; 1.3.3 投 标 人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与 招 标 人 为 本 项 目 所 委 托 的 咨 询 公 司 或 其 附 属 机 构 有 任 何 关 联 ; 1.3.4 投 标 人 应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它 有 关 的 中 国 法 律 和 法 规 2. 投 标 费 用 2.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二 招 标 文 件 3. 招 标 文 件 构 成 3.1 招 标 文 件 共 六 章, 内 容 如 下 :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及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第 四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五 章 技 术 需 求 书 第 六 章 附 件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3.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等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并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10

4.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4.1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如 有 疑 问, 可 要 求 澄 清,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15 天 按 投 标 邀 请 中 载 明 的 地 址 以 书 面 形 式 (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通 知 到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将 视 情 况 确 定 采 用 适 当 方 式 予 以 澄 清 或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并 在 其 认 为 必 要 时, 将 书 面 答 复 发 给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每 一 投 标 人 逾 期 的 澄 清 要 求 不 予 接 受 5.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5.1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延 长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5.2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包 含 延 长 了 的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十 五 (15) 天 以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5.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包 含 延 长 了 的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十 五 (15) 天 前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回 函 确 认 已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但 是 投 标 人 的 回 函 不 作 为 其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的 唯 一 证 据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6.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6.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书 写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和 印 制 的 文 献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的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未 附 中 文 翻 译 本 的 文 件 将 不 被 承 认 7. 投 标 文 件 构 成 7.1 投 标 人 应 按 下 列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投 标 基 本 文 件 a) 投 标 函 b) 联 合 投 标 体 协 议 书 ( 联 合 体 必 须 提 供 ) c) 开 标 一 览 表 d)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e) 产 品 及 服 务 说 明 一 览 表 f)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0 条 规 定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11

g)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h) 中 标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2)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证 明 其 合 格 且 中 标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 a)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 注 : 如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存 在 偏 离, 必 须 在 表 中 详 细 列 出, 若 无 偏 离 则 须 在 表 中 注 明 无 偏 离 ) b) 证 明 投 标 人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均 须 提 供 并 加 盖 公 章 ): 投 标 人 如 为 企 业 法 人, 须 提 供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投 标 人 如 为 事 业 单 位 或 其 他 组 织, 须 提 供 事 业 法 人 证 书 或 登 记 证 或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或 其 他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投 标 人 最 近 一 次 缴 纳 税 收 的 有 效 票 据 凭 证 复 印 件 ; 投 标 人 最 近 一 次 缴 纳 社 保 基 金 的 有 效 票 据 凭 证 复 印 件 ;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具 备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如 有 ) 的 证 明 材 料 c) 投 标 人 有 效 的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d) 投 标 人 有 效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复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e) 投 标 人 企 业 简 介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业 务 范 围 注 册 资 金 所 有 权 状 况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能 人 员 构 成 公 司 的 场 地 环 境 和 软 硬 件 设 施 等 ) f)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银 行 存 款 证 明 不 能 代 替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 或 上 年 度 的 财 务 状 况 ( 提 供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及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g) 投 标 人 类 似 项 目 的 成 功 案 例 证 明 文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h)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仅 中 小 企 业 须 提 供, 否 则 评 标 时 不 得 被 认 定 为 中 小 企 业 ) 3) 证 明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技 术 和 服 务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a) 投 标 人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技 术 需 求 书 中 的 各 项 条 款 做 出 清 晰 准 确 的 答 复, 提 交 证 明 其 拟 供 技 术 和 服 务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技 术 响 应 文 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b) 上 述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也 可 以 是 图 样 图 片 等 资 料, 并 须 提 供 : 12

服 务 范 围 及 所 报 软 件 产 品 性 能 的 详 细 说 明 ; 技 术 需 求 偏 离 表,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技 术 需 求 书, 说 明 所 提 供 产 品 或 服 务 已 对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或 申 明 与 技 术 指 标 和 要 求 条 文 的 偏 差 和 例 外, 如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条 款 响 应 及 服 务 条 款 响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存 在 偏 离, 必 须 在 表 中 详 细 列 出, 若 无 偏 离 则 须 在 表 中 注 明 无 偏 离 ; 技 术 方 案 ( 包 含 设 计 方 案 功 能 方 案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系 统 测 试 方 案 培 训 方 案 服 务 方 案 等 各 项 内 容 );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应 充 分 说 明 为 保 障 本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所 采 取 的 人 员 技 术 组 织 实 施 计 划, 包 括 对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参 与 人 员 的 配 置 管 理 和 分 工, 对 实 施 策 略 的 设 计 实 施 进 度 的 控 制 措 施, 对 项 目 质 量 的 控 制 和 管 理 措 施 等 ;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 包 括 运 维 服 务 方 案 培 训 方 案 等 各 项 内 容 ) (4) 对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提 出 的 其 它 要 求 的 明 确 响 应 4)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内 容 和 文 件 5) 投 标 人 认 为 其 他 需 提 供 的 文 件 或 证 书 7.2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以 上 材 料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任 何 一 项 的 虚 假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7.3 对 于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章 中 已 经 提 供 了 格 式 的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填 写 和 编 制 8.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8.1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六 份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 电 子 版 本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用 中 文 编 写 (A4 纸 装 订, 双 面 打 印 ) 其 中 正 本 必 须 注 明 正 本 字 样, 正 副 本 及 电 子 版 本 内 容 必 须 保 持 一 致, 副 本 可 以 用 复 印 件 若 正 本 和 副 本 或 电 子 版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 电 子 版 与 纸 制 文 件 不 符, 以 纸 制 文 件 为 准 开 标 一 览 表 需 另 外 单 独 封 装 一 份 正 本 8.2 投 标 文 件 需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正 式 授 权 并 对 投 标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代 表 在 投 标 文 件 上 签 字 投 标 文 件 如 是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须 将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对 于 要 求 盖 章 之 处, 除 提 供 的 格 式 中 规 定 或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联 合 体 各 方 盖 章 的 以 外, 其 余 文 件 均 加 盖 联 合 体 牵 头 单 位 公 章 即 可 13

8.3 如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个 别 内 容 不 能 接 受,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另 做 声 明, 否 则 将 视 为 投 标 人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8.4 任 何 对 投 标 文 件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后 才 有 效 8.5 投 标 文 件 因 字 迹 潦 草 或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8.6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相 关 文 件 的 签 订 履 行 通 知 等 事 项 的 书 面 文 件 中 的 单 位 盖 章 印 章 公 章 等 处 均 仅 指 与 投 标 人 名 称 全 称 相 一 致 的 标 准 公 章, 如 投 标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使 用 其 他 形 式 ( 如 带 有 专 用 章 等 字 样 ) 的 印 章, 须 提 供 特 别 说 明 函, 明 确 针 对 本 次 投 标 项 目, 该 投 标 人 专 用 章 作 为 直 接 参 与 投 标 时 相 关 文 件 的 签 章, 其 效 力 等 同 于 公 章, 特 别 说 明 函 须 同 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及 专 用 章 9. 报 价 9.1 报 价 : 人 民 币 报 价 9.2 需 求 调 研 投 标 产 品 的 设 计 开 发 测 试 验 收 试 运 行 相 关 系 统 的 衔 接 安 装 部 署 技 术 转 移 实 施 期 间 现 场 及 远 程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培 训 质 保 及 维 护 期 内 的 售 后 服 务 费 用 均 应 包 括 在 投 标 总 价 中 投 标 人 应 负 责 完 成 系 统 的 项 目 检 验, 达 到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9.3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应 包 括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全 部 服 务 等 在 内 的 一 切 费 用 投 标 人 估 算 错 误 或 漏 项 的 风 险 一 律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9.4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的 总 价 应 和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的 投 标 总 价 相 一 致, 包 括 投 标 人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且 已 包 括 与 所 投 标 服 务 相 关 的 所 有 税 费 如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的 总 价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报 价 不 一 致, 应 以 [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报 价 ] 为 准 9.5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总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未 经 招 标 人 许 可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以 可 调 整 的 价 格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作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9.6 投 标 人 根 据 本 须 知 9.2 条 规 定 将 总 报 价 分 成 几 部 分 并 按 附 件 3 格 式 填 写 分 项 报 价 表, 是 为 了 方 便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比 较, 并 不 限 制 招 标 人 以 上 述 任 何 条 件 订 立 合 同 的 权 利 10. 投 标 保 证 金 10.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数 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的 一 部 分 10.2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为 了 保 护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免 遭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而 蒙 受 损 14

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在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受 到 损 害 时 可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10.7 条 的 规 定 没 收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10.3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并 采 用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形 式 : 1) 由 关 于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1]124 号 ) 文 件 规 定 的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标 担 保 函 ( 格 式 见 附 件 ); 2) 支 票 ( 限 北 京 地 区 ); 3) 电 汇 : 提 交 电 汇 底 单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应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单 据 ( 投 标 担 保 函 原 件 或 支 票 原 件 或 电 汇 底 单 复 印 件 ) 随 投 标 文 件 一 同 提 交 10.4 凡 没 有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10.1 和 10.3 条 的 规 定 随 附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19 条 的 规 定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予 以 拒 绝 10.5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尽 速 并 不 晚 于 按 照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后 [ 三 十 ](30) 天 原 额 退 还 投 标 人 10.6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要 求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了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及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并 按 本 须 知 第 27 条 规 定 交 纳 了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予 以 原 额 退 还 10.7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之 一 发 生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或 由 担 保 机 构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 或 2) 中 标 人 未 能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25.3 条 的 规 定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或 3) 中 标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26 条 规 定 签 订 合 同 ; 或 4) 中 标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27 条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11. 投 标 有 效 期 11.1 投 标 应 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1.2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人 可 拒 绝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这 种 要 求,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会 被 没 收 接 受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正 其 投 标, 而 只 会 被 要 求 相 应 地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本 须 知 第 10 条 有 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和 没 收 的 规 定 将 在 延 长 了 的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5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2.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2.1 投 标 人 应 对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采 用 左 侧 书 本 式 胶 装 方 式 装 订, 装 订 应 牢 固 不 易 拆 散 和 换 页,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方 式 装 订,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12.2 为 方 便 开 标 唱 标, 投 标 人 须 将 开 标 一 览 表 打 印 一 式 两 份 正 本 ( 均 加 盖 原 章 ), 其 中 一 份 与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款 单 据 复 印 件 密 封 在 一 个 的 信 封 内 单 独 提 交, 并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开 标 一 览 表 和 投 标 保 证 金 字 样 供 唱 标 使 用, 另 外 一 份 装 订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两 份 表 格 内 容 如 有 不 一 致, 以 唱 标 内 容 为 准, 并 在 评 审 打 分 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酌 情 扣 分 12.3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电 子 文 档 密 封 提 交 12.4 内 外 层 信 封 均 应 : 1) 标 明 递 交 至 招 标 公 告 中 指 明 的 开 标 地 点 2) 注 明 招 标 公 告 中 指 明 的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和 在 [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并 填 入 招 标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2.5 如 果 外 层 密 封 袋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12.4 条 要 求 加 写 标 记 和 密 封,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接 受 12.6 内 层 信 封 应 写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和 地 址, 以 便 若 其 投 标 被 宣 布 为 迟 到 投 标 时, 能 原 封 退 回 12.7 投 标 人 须 由 其 合 法 的 授 权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在 开 标 地 点 送 达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并 签 字 确 认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因 未 送 达 并 签 字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责 任 13.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13.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不 迟 于 招 标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逾 期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接 受 13.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按 本 须 知 第 5 条 规 定, 通 过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自 行 决 定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受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时 间 14.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14.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15.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15.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但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必 须 在 16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收 到 投 标 人 发 出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书 面 通 知 15.2 投 标 人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12 条 规 定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发 送 15.3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做 任 何 修 改 15.4 从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至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书 格 式 中 确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之 间 的 这 段 时 间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0.7 条 的 规 定 被 没 收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16. 开 标 16.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招 标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邀 请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16.2 开 标 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当 众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修 改 和 撤 回 投 标 的 通 知 投 标 总 价 折 扣 声 明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内 容 16.3 在 开 标 时 没 有 启 封 和 读 出 的 投 标 价 格 折 扣 声 明 等 实 质 内 容 ( 包 括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5 条 递 交 的 修 改 书 ), 在 评 标 时 将 不 予 考 虑 除 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4 条 和 第 12 条 的 规 定 原 封 退 回 迟 到 的 以 及 未 按 规 定 密 封 的 投 标 之 外, 开 标 时 将 不 得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16.4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做 开 标 记 录, 并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如 投 标 人 未 派 代 表 参 加 开 标 仪 式, 则 视 同 其 认 可 开 标 结 果 17.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7.1 在 评 标 期 间,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任 何 内 容 进 行 澄 清 或 者 说 明, 但 是 澄 清 或 者 说 明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有 关 澄 清 的 要 求 和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 要 求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或 授 权 人 签 字 ), 澄 清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澄 清 要 求 进 行 回 复, 逾 期 将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澄 清 机 会 18. 评 标 委 员 会 18.1 采 购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项 目 特 点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从 财 政 部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澄 清 评 估 和 比 较, 并 做 出 授 予 合 同 的 建 议 19.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19.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总 体 编 排 是 否 有 序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合 格 投 标 人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资 质 是 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7

是 否 合 格 有 无 计 算 上 的 错 误 等,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19.2 算 术 错 误 将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若 单 价 计 算 的 结 果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改 总 价 ; 若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与 用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不 一 致,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为 准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9.3 对 于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不 正 规 不 一 致 或 不 规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接 受, 但 这 种 接 受 不 能 损 害 或 影 响 任 何 投 标 人 的 相 对 排 序 19.4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的 投 标 对 关 键 条 文 的 偏 离 保 留 或 反 对, 例 如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适 用 法 律 税 及 关 税 等 内 容 的 偏 离 将 被 认 为 是 实 质 上 的 偏 离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的 证 据 19.5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消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1)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2) 投 标 文 件 采 用 活 页 方 式 装 订 的 ; 3)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进 行 签 署 盖 章 的 ; 4)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或 未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 的 ; 5)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 6)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号 条 款 的 ; 7)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或 失 实 资 料 的 ; 8) 报 价 小 于 零 的 或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价 且 为 恶 性 竞 争 的 ; 9) 投 标 人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服 务 报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报 价 的 ; 10)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能 实 质 上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其 他 要 求 的 或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的 19.6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保 留 对 通 过 初 审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进 一 步 审 查 的 权 利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认 为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有 权 要 求 已 通 过 初 审 的 投 标 人 提 交 有 关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的 原 件, 如 发 现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与 资 质 原 件 有 不 符 伪 造 或 涂 改 等 情 况,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19.7 未 通 过 初 审 的 投 标 人,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0. 投 标 文 件 的 详 细 评 审 18

20.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9 条 规 定,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未 通 过 初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20.2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详 细 评 审 时, 将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并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1) 商 务 方 面 ; 2) 技 术 及 服 务 方 面 ; 3) 价 格 方 面 : 注 : 本 项 目 评 标 办 法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21. 评 标 过 程 及 保 密 原 则 21.1 除 本 须 知 第 17 条 规 定 外, 从 开 标 之 日 起 至 授 予 合 同 期 间, 投 标 人 不 得 就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事 项 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接 触 评 标 委 员 会 及 与 本 次 招 标 有 关 人 员 对 评 标 过 程 中 属 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的 相 关 资 料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意 向 等,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无 关 的 人 员 透 露 21.2 在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试 图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审 比 较 或 授 予 合 同 的 决 定 进 行 影 响 的 任 何 活 动, 都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六 授 予 合 同 22.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原 则 及 中 标 人 的 确 定 22.1 对 于 全 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商 务 及 技 术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综 合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评 标 排 序, 得 分 相 同 时, 以 报 价 较 低 者 排 名 在 前 ; 得 分 及 报 价 均 相 同 时, 以 技 术 得 分 高 者 排 名 在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评 标 排 序, 依 次 推 荐 前 三 名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22.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将 依 次 审 查 综 合 评 分 最 高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是 否 有 能 力 令 人 满 意 地 履 行 合 同 22.3 授 标 决 定 将 考 虑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技 术 实 施 和 服 务 支 持 能 力, 其 基 础 是 审 查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和 其 它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认 为 必 要 的 合 适 的 资 料 22.4 如 果 审 查 通 过,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将 把 合 同 授 予 该 投 标 人 ; 如 果 审 查 没 有 通 过,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将 拒 绝 其 投 标, 并 对 下 一 个 中 标 候 选 人 能 否 令 人 满 意 地 履 行 合 同 作 类 似 的 审 查 23. 授 标 时 更 改 服 务 内 容 数 量 及 服 务 时 间 的 权 力 23.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在 授 予 合 同 时 有 权 对 [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服 务 ]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变 更,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单 价 或 其 它 条 款 和 条 件 做 任 何 改 19

变 24.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力 24.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保 留 在 授 标 之 前 任 何 时 候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以 及 宣 布 本 次 招 标 程 序 无 效 或 拒 绝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力, 对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也 无 义 务 向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解 释 采 取 这 一 行 动 的 理 由 25. 中 标 通 知 书 25.1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25.2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25.3 中 标 人 应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按 国 家 计 委 关 于 印 发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一 次 性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26. 签 订 合 同 26.1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否 则 按 开 标 后 撤 回 投 标 处 理 26.2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双 方 确 认 的 澄 清 文 件 等, 均 为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经 济 合 同 组 成 的 一 部 分 27. 履 约 保 证 金 27.1 中 标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的 规 定, 采 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保 函 [ 注 : 格 式 见 附 件 15] 或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的 其 他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金 额 为 [ ]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构 成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之 一 27.2 如 果 中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上 述 第 26 或 27.1 条 规 定 执 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将 有 充 分 理 由 取 消 该 中 标 决 定,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可 将 合 同 授 予 下 一 个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重 新 招 标 20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21

商 务 部 分 (17 分 ) 技 术 部 分 (48 分 ) 评 标 办 法 评 审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投 标 人 独 立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牵 头 单 位 具 有 有 效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证 综 合 实 力 书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的, 每 项 1 分, 共 2 分, 否 则 得 0 分 2 根 据 独 立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牵 头 单 位 上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或 投 标 人 财 务 近 三 个 月 内 开 具 的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进 行 评 审,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财 状 况 / 资 信 证 务 报 表 中 利 润 总 额 大 于 零 ) 或 资 信 无 不 良 记 录 的, 得 1 分, 否 明 则 得 0 分 ; 事 业 法 人 本 项 得 1 分 1 投 标 人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对 总 局 现 有 政 府 网 站 (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现 状 的 理 解 项 目 实 现 方 案 1) 投 标 人 承 担 过 的 省 部 级 ( 含 ) 以 上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或 政 府 网 站 平 台 或 其 他 具 有 互 动 功 能 和 信 息 公 开 发 布 功 能 的 类 似 系 统 平 台 的 功 能 建 设 或 运 维 类 服 务 项 目 业 绩, 每 有 1 个 得 2 分, 最 多 得 6 分 ; 2) 投 标 人 承 担 过 的 省 部 级 ( 含 ) 以 上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或 政 府 网 站 平 台 或 其 他 具 有 互 动 功 能 和 信 息 公 开 发 布 功 能 的 类 似 系 统 平 台 的 内 容 优 化 类 服 务 项 目 业 绩, 每 有 1 个 得 2 分, 最 多 得 4 分 ; 3) 投 标 人 所 报 上 述 1) 2) 业 绩 中, 从 业 绩 建 设 内 容 与 本 项 目 相 关 程 度 项 目 复 杂 程 度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相 关 度 和 复 杂 程 度 高 评 价 为 优 的 再 加 4 分, 其 余 相 对 比 较 得 0-4 分 ( 不 含 4 分 ) 注 : 上 述 业 绩 须 提 供 合 同 作 为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签 订 时 间 须 为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止,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或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的 业 绩 在 评 审 时 将 不 予 认 可 1) 对 总 局 现 有 的 网 站 ( 群 ) 框 架 机 理 的 理 解 现 状 理 解 ( 对 现 有 网 站 ( 群 ) 软 硬 件 部 署 以 及 运 行 机 理 的 理 解 ) 及 投 标 方 拟 设 计 运 行 框 架 和 网 站 ( 群 ) 运 行 机 理 ( 网 站 信 息 流 权 限 安 全 配 置 等 设 计 ) 方 案 描 述 ( 要 求 方 案 基 于 现 有 网 络 数 据 库 中 间 件 环 境 设 计, 方 案 中 要 描 述 对 基 于 现 有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构 架 下 网 站 ( 群 ) 信 息 发 布 机 制 网 站 ( 群 ) 安 全 设 定 机 制 的 理 解 ) 评 价 为 优 得 6 分, 较 优 得 3-6 分 ( 不 含 6 分 ), 一 般 得 0-3 分 ( 不 含 3 分 ) 1) 结 合 现 状, 对 于 公 众 互 动 类 相 关 业 务 功 能 完 善 的 实 现 方 案 和 步 骤 描 述 评 价 为 优 得 5 分, 较 优 得 3-5 分 ( 不 含 5 分 ), 一 般 得 0-3 分 ( 不 含 3 分 ) 2) 结 合 现 状, 对 于 交 互 机 器 人 智 能 互 动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的 设 计 方 案 描 述 评 价 为 优 得 6 分, 较 优 得 3-6 分 ( 不 含 6 分 ), 一 般 得 0-3 分 ( 不 含 3 分 ) 3) 结 合 现 状, 对 于 内 容 管 理 平 台 的 建 设 和 优 化 的 技 术 实 现 方 法 描 述 评 价 为 优 得 7 分, 较 优 得 4-7 分 ( 不 含 7 分 ), 一 般 得 0-4 分 ( 不 含 4 分 ) 4) 结 合 现 状, 对 于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资 源 目 录 体 系 构 建 的 技 术 实 现 方 法 的 描 述 评 价 为 优 得 4 分, 较 优 得 2-4 分 ( 不 含 4 分 ), 一 般 得 0-2 分 ( 不 含 2 分 ) 5) 结 合 现 状, 对 于 总 局 及 地 方 局 政 府 网 站 资 源 整 理 的 拟 建 设 的 实 施 工 作 量 的 描 述 评 价 为 优 得 2 分, 其 余 相 对 比 较 得 0-2 分 ( 不 含 2 分 ) 6) 对 于 总 局 门 户 及 司 局 子 站 改 版 设 计 的 设 计 方 案 和 与 总 局 现 状 的 切 合 情 况 评 价 为 优 得 2 分, 其 余 相 对 比 较 得 0-2 分 ( 不 含 2 分 ) 14 6 5 6 7 4 2 2 22

实 施 与 服 务 部 分 (25 分 ) 评 审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7) 结 合 现 状, 对 于 总 局 网 上 服 务 大 厅 策 划 设 计 和 信 息 整 理 的 实 现 方 案 和 步 骤 的 描 述 评 价 为 优 得 2 分, 其 余 相 对 比 较 得 2 0-2 分 ( 不 含 2 分 ) 8) 结 合 现 状, 对 于 总 局 网 上 服 务 大 厅 功 能 建 设 的 实 现 方 案 和 步 骤 描 述 评 价 为 优 得 2 分, 其 余 相 对 比 较 得 0-2 分 ( 不 含 2 2 分 ) 9) 结 合 现 状, 对 于 网 站 语 义 库 建 设 的 设 计 方 案 描 述 评 价 为 优 得 2 分, 其 余 相 对 比 较 得 0-2 分 ( 不 含 2 分 ) 2 10) 结 合 现 状, 对 于 基 于 标 签 技 术 的 智 能 化 站 内 搜 索 建 设 的 实 现 方 案 ( 包 含 网 站 上 拟 建 设 功 能 模 块 的 业 务 流 程 描 述, 如 需 其 它 中 间 件 应 和 现 有 环 境 匹 配, 不 再 增 加 费 用 ) 描 述 评 价 2 为 优 得 2 分, 其 余 相 对 比 较 得 0-2 分 ( 不 含 2 分 ) 11) 结 合 现 状, 对 于 总 局 在 线 访 谈 功 能 建 设 以 及 网 站 流 媒 体 支 撑 平 台 建 设 的 技 术 实 现 方 案 描 述 评 价 为 优 得 2 分, 其 余 2 相 对 比 较 得 0-2 分 ( 不 含 2 分 ) 12) 结 合 现 状, 对 于 基 于 用 户 行 为 和 需 求 的 大 数 据 分 析 的 实 现 方 法 和 机 理 描 述 评 价 为 优 得 1 分, 其 余 相 对 比 较 得 0-1 1 分 ( 不 含 1 分 ) 13) 结 合 现 状, 对 于 个 性 化 个 人 门 户 平 台 建 设 的 技 术 实 现 方 法 描 述 评 价 为 优 得 1 分, 其 余 相 对 比 较 得 0-1 分 ( 不 含 1 1 分 ) 14) 结 合 现 状, 对 于 总 局 网 站 用 户 管 理 平 台 建 设 的 设 计 方 法 描 述 评 价 为 优 得 1 分, 其 余 相 对 比 较 得 0-1 分 ( 不 含 1 分 ) 1 15) 结 合 现 状, 对 于 总 局 门 户 网 站 可 见 性 优 化 的 技 术 实 现 描 述 评 价 为 优 得 1 分, 其 余 相 对 比 较 得 0-1 分 ( 不 含 1 分 ) 1 16) 结 合 现 状, 对 于 历 史 数 据 的 重 新 分 类 归 档 和 迁 移 到 新 的 系 统 的 方 案 设 计 描 述 ( 包 含 对 网 站 上 公 众 能 访 问 到 栏 目 及 栏 目 内 容 以 及 该 项 工 作 工 作 量 介 绍 ) 评 价 为 优 得 2 分, 其 余 相 对 比 较 得 0-2 分 ( 不 含 2 分 ) 2 主 要 从 项 目 经 理 及 主 要 成 员 资 质 资 历, 项 目 组 织 机 构 健 全, 技 术 支 持 体 系, 人 员 配 备, 职 责 分 工 是 否 满 足 项 目 实 际 需 要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定 评 价 为 优 得 5 分, 其 余 相 对 比 较 得 0-5 分 ( 不 5 含 5 分 ) 项 目 组 织 机 构 及 人 员 配 备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服 务 保 障 和 培 训 要 求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的 类 似 项 目 成 功 实 施 经 验, 根 据 以 往 业 绩 与 本 项 目 相 关 程 度 项 目 复 杂 程 度 等 进 行 评 价, 相 关 度 和 复 杂 程 度 高 评 价 为 优 的 得 7-8 分, 较 优 得 3-7 分 ( 不 含 7 分 ), 一 般 得 0-3 分 ( 不 含 3 分 ) 主 要 从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计 划 及 其 保 证 措 施 质 量 保 证 计 划 及 保 证 措 施 以 及 项 目 管 理 项 目 验 收 系 统 测 试 与 相 关 单 位 的 协 作 衔 接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定 评 价 为 优 得 5 分, 较 优 得 2-5 分 ( 不 含 5 分 ), 一 般 得 0-2 分 ( 不 含 2 分 ) 从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和 质 保 期 是 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售 后 服 务 体 系 是 否 完 善, 承 诺 服 务 内 容 是 否 可 靠, 售 后 服 务 人 员 组 织 结 构 是 否 合 理 维 护 体 系 是 否 健 全, 技 术 支 持 保 障 是 否 到 位 等 方 面 评 定 评 价 为 优 得 5 分, 较 优 得 3-5 分 ( 不 含 5 分 ), 一 般 得 0-3 分 ( 不 含 3 分 ) 培 训 方 案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程 度, 课 程 安 排 合 理 性, 经 费 与 人 员 保 障 性, 实 施 性 和 针 对 性 评 价 为 优 得 2 分, 其 余 相 对 比 较 得 0-2 分 ( 不 含 2 分 ) 8 5 5 2 23

评 审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各 初 审 合 格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在 同 一 基 础 上 进 行 比 较 并 作 相 应 调 整, 调 整 后 的 价 格 作 为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价, 根 据 评 标 价 测 算 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价 格 调 整 原 则 如 下 : 1 算 术 错 误 的 修 正 评 标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如 下 原 则 修 正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一 旦 中 标, 即 为 投 标 人 的 中 标 价 本 着 不 利 于 错 误 方 的 原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计 算 价 格 得 分 时, 按 如 下 原 则 确 定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价 : 若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金 额 与 开 标 记 录 中 的 报 价 金 额 不 一 致, 则 取 二 者 中 较 大 数 值 作 为 该 投 标 人 评 标 价 2 投 标 人 评 标 价 的 确 定 (1) 若 投 标 人 所 报 产 品 / 服 务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 服 务, 并 且 投 标 人 及 产 品 制 造 商 满 足 小 微 企 业 条 件, 均 提 供 了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的, 本 项 目 将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 的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打 分 则 其 价 格 部 分 评 标 价 = 投 标 人 报 价 中 属 于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 服 务 的 价 格 部 分 (100%-6%) 10 (10 分 ) + 投 标 人 报 价 中 不 属 于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 服 务 的 价 格 部 分 ; (2) 若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参 加, 且 联 合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占 到 联 合 体 协 议 合 同 总 金 额 30%( 含 ) 以 上 的, 本 项 目 将 给 予 联 合 体 2% 的 价 格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打 分 则 其 评 标 价 = 投 标 人 报 价 (100%-2%); (3) 若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联 合 体 视 同 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按 照 本 项 第 (1) 条 确 定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价 (4) 除 去 以 上 (1)-(3) 中 情 况 以 外,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价 = 投 标 人 报 价 注 : 符 合 价 格 扣 除 的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均 须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格 式 见 附 件 )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声 明 函 附 件 ( 须 说 明 投 标 人 和 产 品 制 造 商 的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等 相 关 情 况 ), 否 则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认 可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之 间 不 得 存 在 投 资 关 系 二 价 格 得 分 的 计 算 : 投 标 人 报 价 得 分 的 计 算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按 如 下 公 式 进 行 计 算 : 投 标 人 报 价 得 分 =( 所 有 评 标 价 中 的 最 低 价 / 投 标 人 评 标 价 ) 10 注 : 以 上 述 商 务 技 术 服 务 价 格 四 项 的 总 得 分 为 基 础, 计 算 所 有 评 委 的 算 术 平 均 分, 所 得 分 数 为 投 标 人 的 评 审 得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以 评 审 得 分 作 为 投 标 人 排 序 和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基 础 评 委 打 分 及 得 分 计 算 均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24

第 四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 25

G S X X H T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2015 年 政 府 网 站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合 同 书 示 范 文 本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经 济 信 息 中 心 xxxx 有 限 公 司 xxxx 年 xx 月 xx 日 26

合 同 基 本 信 息 甲 方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经 济 信 息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 路 8 号 邮 编 :100820 法 定 代 表 人 : 合 同 负 责 人 : 电 话 : 项 目 负 责 人 电 话 : 账 户 信 息 : 开 户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乙 方 : 地 址 : 邮 编 : 法 定 代 表 人 : 商 务 负 责 人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项 目 负 责 人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账 户 信 息 : 开 户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27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并 按 照 公 正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同 意 按 照 以 下 条 款 和 条 件, 签 署 本 合 同 一 项 目 名 称 工 作 范 围 和 要 求 1 项 目 名 称 : 2 项 目 范 围 : 3 工 作 内 容 : 4 项 目 要 求 4.1 乙 方 实 施 的 技 术 方 案 需 符 合 相 关 的 技 术 指 标 和 要 求, 保 证 项 目 终 验 后 系 统 稳 定 使 用 安 全 项 目 的 各 项 任 务 内 容 能 实 现 功 能 要 求 ; 4.2 乙 方 在 项 目 实 施 中, 不 得 侵 犯 第 三 方 权 利, 项 目 实 施 使 用 第 三 方 技 术 和 产 品 ( 包 括 图 片 ) 的,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进 行 书 面 详 细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处 理 措 施 和 处 理 结 果 4.3 项 目 终 验 通 过 后,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交 付 项 目 的 全 部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项 目 的 软 件 程 序 源 代 码 相 关 文 档 纸 质 资 料 等 及 相 应 载 体 乙 方 需 按 约 定 向 甲 方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和 技 术 支 持 技 术 服 务 5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 序 号 时 间 阶 段 内 容 1 2 3 6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系 统 开 发 管 理 小 组 : 双 方 确 定, 甲 方 指 定 为 甲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乙 方 指 定 为 乙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承 担 以 下 工 作 : 6.1 负 责 接 受 和 处 理 项 目 相 关 的 资 料 和 信 息, 代 表 双 方 出 具 相 关 意 见 和 答 复, 确 保 项 目 按 照 计 划 和 进 度 进 行 ; 6.2 项 目 进 行 过 程 中, 负 责 事 项 交 流 及 协 调 工 作, 完 成 项 目 验 收 工 作 ; 6.3 按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项 目 的 款 项 支 付 手 续 合 同 各 方 指 派 的 负 责 人 及 其 他 参 与 人 员 组 成 本 项 目 系 统 开 发 管 理 小 组 合 同 一 方 变 更 项 目 管 理 小 组 成 员 或 负 责 人 的,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如 一 方 未 及 时 28

通 知 并 影 响 本 合 同 履 行 或 造 成 损 失, 则 应 由 该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二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1 有 权 依 据 本 合 同 对 乙 方 和 开 发 人 员 的 开 发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更 换 不 称 职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技 术 工 程 师 1.2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项 目 工 作 内 容 及 实 施 进 度 进 行 调 整 1.3 甲 方 对 项 目 所 开 发 的 应 用 系 统 拥 有 知 识 产 权 和 成 果 的 所 有 权 1.4 甲 方 应 负 责 作 好 项 目 系 统 软 件 的 安 装 调 试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协 调 工 作, 为 系 统 份 软 件 的 调 试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外 部 条 件 1.5 甲 方 应 选 派 人 员 参 加 系 统 建 设 的 全 过 程, 配 合 乙 方 人 员 进 行 项 目 实 施, 为 日 常 系 统 维 护 作 技 术 准 备 1.6 甲 方 指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全 权 代 表 甲 方 进 行 工 程 实 施 协 调 工 作, 有 权 对 乙 方 提 交 的 项 目 过 程 文 档 进 行 签 字 确 认 1.7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款 项 1.8 甲 方 负 责 组 织 项 目 验 收 工 作 2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2.1 乙 方 有 权 按 约 定 获 得 服 务 费 用 ; 2.2 乙 方 必 须 采 取 有 效 的 手 段, 保 证 所 开 发 的 系 统 软 件 性 能 的 先 进 性 和 可 靠 性, 以 保 证 系 统 数 据 处 理 与 传 送 的 及 时 性 连 续 性 完 善 性 和 准 确 性 2.3 乙 方 需 具 备 实 施 项 目 开 发 的 场 地 设 备 环 境 和 足 够 的 有 经 验 的 开 发 人 员, 在 项 目 实 施 中, 保 证 与 甲 方 的 及 时 沟 通 理 解 与 响 应 2.4 按 照 本 合 同 规 定 内 容, 提 供 完 整 项 目 系 统 服 务 及 其 他 相 关 服 务 系 统 功 能 的 界 定 标 准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及 双 方 确 认 的 需 求 规 格 说 明 书 及 功 能 变 更 相 关 文 档 2.5 按 甲 方 的 要 求 及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提 交 技 术 成 果 2.6 甲 方 需 要 时, 乙 方 需 对 技 术 服 务 内 容 向 甲 方 提 供 问 题 解 答 技 术 成 果 解 释, 包 括 在 项 目 终 验 后 进 行 相 关 技 术 方 面 的 解 答 和 解 释 2.7 乙 方 在 成 果 验 收 后, 如 发 现 提 供 的 技 术 数 据 及 分 析 结 果 需 修 正 或 改 进 时 ( 包 括 相 关 产 品 需 技 术 升 级 时 ), 需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并 提 供 修 订 后 的 技 术 服 务 成 果 或 正 在 完 成 及 已 完 成 的 资 料 2.8 乙 方 因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技 术 人 员 调 整 或 流 动 技 术 设 施 故 障 ; 或 因 注 销 吊 销 29

经 营 困 难 等 原 因, 无 法 完 成 本 合 同 项 目 的, 须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三 项 目 监 理 1 本 项 目 建 设 实 行 监 理 制 监 理 单 位 按 监 理 合 同 的 约 定, 做 好 项 目 质 量 投 资 工 期 的 控 制 工 作, 确 保 本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实 现 2 监 理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2.1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监 理 单 位 监 督 乙 方 完 成 实 施 各 项 工 作, 并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按 进 度 及 合 同 相 关 规 定 提 交 产 品 服 务 和 文 档, 同 时 督 促 乙 方 按 项 目 的 变 更 管 理 流 程 将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需 求 偏 差 进 度 偏 差 等 进 行 调 整 2.2 参 与 项 目 测 试 和 各 项 验 收 3 甲 乙 双 方 认 可 监 理 单 位 的 下 述 权 利 : 3.1 对 项 目 实 施 质 量 的 检 查 和 确 认 权 ; 3.2 对 本 项 目 进 度 检 查 和 监 督 权 ; 3.3 对 本 项 目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提 前 或 超 过 承 包 合 同 规 定 的 竣 工 期 限 检 查 和 确 认 权 ; 3.4 在 本 项 目 承 包 合 同 价 格 范 围 内, 对 工 程 款 支 付 的 审 核 权 ; 3.5 对 本 项 目 承 包 单 位 的 不 力 人 员, 有 权 提 出 调 换 人 员 建 议 ; 3.6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4 甲 乙 双 方 均 同 意 配 合 监 理 工 作, 方 便 监 理 单 位 履 行 监 理 责 任 5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依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甲 方 与 监 理 单 位 签 订 的 监 理 合 同 行 使 其 相 应 的 职 责 和 权 利 四 项 目 费 用 及 付 款 方 式 本 项 目 费 用 具 体 支 付 方 式 如 下 : 1 预 付 款 : 预 付 款 为 本 项 目 费 用 金 额 的 50%, 共 计 人 民 币 万 元 在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履 行 完 必 要 的 手 续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2 2015 年 度 初 验 付 款 : 为 本 项 目 费 用 金 额 的 20%, 共 计 人 民 币 万 元 2015 年 项 目 初 验 后, 乙 方 提 交 付 款 申 请 并 附 三 方 签 收 的 初 验 报 告, 甲 方 在 收 到 初 验 报 告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乙 方 支 付 3 2016 年 度 初 验 付 款 : 为 本 项 目 费 用 金 额 的 20%, 共 计 人 民 币 万 元 2016 年 项 目 初 验 后, 乙 方 提 交 付 款 申 请 并 附 三 方 签 收 的 初 验 报 告, 甲 方 在 收 到 初 验 报 告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乙 方 支 付 30

4 终 验 付 款 : 终 验 付 款 为 本 项 目 费 用 金 额 的 10%, 共 计 人 民 币 万 元 项 目 终 验 后, 乙 方 提 交 付 款 申 请 并 附 三 方 签 收 的 终 验 报 告, 甲 方 在 收 到 终 验 报 告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乙 方 支 付 终 验 后, 乙 方 按 本 合 同 及 附 件 约 定 的 内 容 继 续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具 体 付 款 金 额 待 招 标 结 束 后 再 作 商 谈 具 体 付 款 比 例 及 细 节 在 后 续 合 同 谈 判 环 节 进 一 步 修 订 五 履 约 保 证 金 乙 方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甲 方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为 项 目 总 金 额 的 10%()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方 式 如 下 : 合 同 结 束 ( 终 验 后 两 年 ), 乙 方 提 交 付 款 申 请 并 附 项 目 终 验 报 告 终 验 监 理 报 告 和 监 理 审 核, 在 甲 方 履 行 完 必 要 的 审 批 手 续 后, 甲 方 向 乙 方 退 付 项 目 总 金 额 的 10% 履 约 保 证 金 ( ), 共 计 人 民 币 : 元 ( 人 民 币 大 写 : ); 如 乙 方 在 合 同 期 内 违 反 约 定, 甲 方 需 扣 除 乙 方 相 应 款 项 时, 则 相 应 金 额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扣 除 款 项 累 计 超 过 履 约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由 乙 方 另 行 支 付 六 验 收 项 目 验 收 依 据 甲 方 项 目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及 合 同 附 件 内 容 执 行 项 目 验 收 分 为 初 验 试 运 行 终 验 终 验 后 两 年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4 个 阶 段 : 1 初 验 系 统 调 试 完 成 运 行 15 个 工 作 日 后, 由 乙 方 提 交 书 面 初 验 申 请 由 甲 方 负 责 组 织 验 收, 甲 方 乙 方 监 理 方 共 同 确 定 初 验 测 试 方 案 并 进 行 项 目 初 验 初 验 测 试 完 毕 后, 三 方 共 同 签 署 项 目 初 验 报 告, 若 系 统 测 试 满 足 合 同 要 求 的 所 有 功 能 和 技 术 指 标, 则 视 为 通 过 初 验, 若 不 能 满 足, 乙 方 针 对 初 验 的 问 题 经 行 整 改, 整 改 完 毕 后 按 上 述 流 程 重 新 进 行 初 验, 直 至 通 过 验 收 初 验 付 款 依 据 为 三 方 共 同 签 署 项 目 初 验 报 告 项 目 初 验 通 过 后, 系 统 即 进 入 试 运 行 阶 段 2 试 运 行 试 运 行 阶 段 为 45 天, 试 运 行 期 间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交 项 目 试 运 行 记 录, 主 要 针 对 试 运 行 期 间 系 统 运 行 的 情 况, 产 生 的 问 题 及 原 因, 响 应 时 间, 问 题 是 否 解 决 等 方 面 进 行 说 明 试 运 行 期 间 甲 方 用 户 方 及 监 理 方 进 行 全 程 监 管 31

试 运 行 阶 段 结 束 后, 乙 方 根 据 项 目 试 运 行 情 况 形 成 项 目 试 运 行 报 告, 甲 方 用 户 方 及 监 理 方 则 根 据 项 目 试 运 行 记 录 和 项 目 试 运 行 报 告 对 系 统 进 行 检 查, 确 认 试 运 行 期 间 的 问 题 是 否 解 决, 如 解 决, 则 三 方 在 上 述 两 份 报 告 上 签 字, 作 为 提 请 项 目 终 验 的 依 据 3 终 验 试 运 行 结 束 后, 乙 方 在 解 决 系 统 所 有 问 题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终 验 申 请 由 甲 方 确 定 终 验 形 式, 甲 方 乙 方 监 理 方 共 同 完 成 相 应 终 验 任 务, 项 目 通 过 终 验 后, 形 成 共 同 签 字 的 项 目 终 验 报 告 4 终 验 后 两 年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终 验 后, 乙 方 提 供 2 年 的 系 统 运 行 质 量 保 证 七 项 目 质 量 保 证 终 验 后, 乙 方 提 供 2 年 的 系 统 运 行 质 量 保 证, 在 2 年 质 保 期 内, 因 程 序 逻 辑 结 构 导 致 的 系 统 异 常, 由 甲 方 免 费 修 复 1 技 术 培 训 1.1 项 目 终 验 后, 乙 方 需 按 合 同 附 件 内 容 对 甲 方 指 定 人 员 进 行 相 关 技 术 培 训, 培 训 前,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提 供 培 训 大 纲 和 相 关 资 料 1.2 技 术 培 训 时 间 和 地 点 由 甲 方 确 定, 乙 方 需 指 定 熟 悉 项 目 内 容 的 人 员 对 甲 方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保 证 甲 方 人 员 能 熟 练 掌 握 相 关 内 容, 包 括 技 术 操 作 安 全 防 范 和 控 制 等 业 务 2. 安 全 保 证 在 质 保 服 务 期 内, 遇 甲 方 实 施 安 全 等 级 测 评, 乙 方 有 义 务 配 合 甲 方 根 据 甲 方 的 安 全 等 级 测 评 报 告 中 涉 及 本 项 目 在 应 用 开 发 层 面 存 在 的 缺 陷 要 求 整 改 的 内 容, 进 行 整 改 八 项 目 的 分 转 包 本 合 同 项 目 需 由 乙 方 独 立 完 成,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许 可, 禁 止 转 包 和 分 包, 如 违 反 此 条 款, 甲 方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本 合 同, 乙 方 需 退 还 甲 方 支 付 的 全 部 费 用, 并 赔 偿 甲 方 为 此 发 生 的 全 部 损 失 九 合 同 变 更 为 了 维 护 和 兼 顾 各 方 的 利 益, 确 保 信 息 系 统 的 质 量, 本 合 同 签 署 后, 甲 方 有 权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合 理 地 提 出 变 更 扩 展 替 换 或 修 改 本 项 目 的 某 些 部 分 的 建 议, 包 括 增 加 或 减 少 系 统 的 相 应 功 能 / 提 高 有 关 技 术 参 数 / 变 更 交 付 或 安 装 的 时 间 与 地 点 等 十 不 可 抗 力 约 定 32

1 如 果 双 方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因 为 不 可 抗 力, 如 : 战 争, 火 灾, 台 风, 洪 水, 地 震,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即 部 门 或 地 方 规 章 ) 及 政 策 发 生 变 更, 或 其 他 双 方 共 同 认 为 属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而 被 迫 停 止 或 推 迟 本 协 议 的 执 行, 则 本 协 议 可 中 止 或 延 迟 执 行, 顺 延 的 时 间 等 于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作 用 的 时 间 2 受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终 止 或 被 排 除 后 尽 快 通 过 电 传 或 传 真 通 知 另 一 方, 并 通 过 邮 政 快 递 方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不 可 抗 力 已 终 结 或 排 除, 并 继 续 本 协 议 的 履 行 3 如 果 不 可 抗 力 持 续 作 用 超 过 120 天, 双 方 将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协 议 执 行 问 题 十 一 保 密 条 款 乙 方 及 乙 方 人 员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不 经 甲 方 书 面 允 许, 不 得 将 甲 方 及 项 目 或 用 户 的 相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如 乙 方 违 反 此 约 定, 需 按 甲 方 要 求 限 期 改 正, 消 除 影 响, 并 赔 偿 甲 方 为 此 发 生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十 二 所 有 权 及 知 识 产 权 1 乙 方 同 意, 自 本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与 本 项 目 系 统 相 关 的 由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开 发 的 应 用 软 件 产 品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所 有 权 归 属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经 济 信 息 中 心, 具 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应 用 程 序 源 代 码 及 载 体 程 序 可 执 行 代 码 及 载 体 技 术 文 档 等 2 按 照 前 述 条 款 规 定, 由 乙 方 提 供 给 甲 方 的 所 有 文 档 项 目 的 软 件 应 用 产 品, 甲 方 拥 有 基 于 前 述 软 件 和 文 档 开 发 平 台 等 进 行 软 件 再 开 发 的 权 利 基 于 乙 方 提 供 的 文 档 各 种 应 用 软 件 产 品 进 行 的 二 次 开 发 产 品, 其 知 识 产 权 及 所 有 权 均 归 甲 方 所 有 3 乙 方 为 甲 方 开 发 本 项 目, 不 得 侵 犯 第 三 方 的 相 关 权 利, 包 括 所 有 权 使 用 权 及 知 识 产 权 等 权 利, 如 涉 及 到 侵 犯 第 三 方 相 关 权 利 的, 由 乙 方 负 责 解 决, 如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和 费 用 的, 由 乙 方 向 甲 方 全 额 赔 付 4.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如 因 乙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甲 方 解 除 合 同 的,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及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本 合 同 被 解 除 的, 乙 方 已 完 成 的 工 作 成 果 归 甲 方 所 有, 乙 方 应 于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甲 方 交 付 已 完 成 的 全 部 工 作 成 果 如 乙 方 延 迟 或 不 交 付 的, 甲 方 有 权 追 索, 并 有 权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十 三 条 第 8 项 规 定 追 究 乙 方 的 违 约 责 任 十 三 违 约 责 任 1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若 发 生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事 件, 造 成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履 行, 经 双 方 认 可 后, 双 方 均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如 果 造 成 损 失 由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承 担 2 合 同 生 效 后, 乙 方 因 自 身 原 因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需 全 部 退 还 甲 方 已 支 付 的 费 用, 并 承 担 甲 方 因 此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及 损 失 33

3 乙 方 因 技 术 人 员 调 整 或 流 动 技 术 设 施 故 障 ; 或 因 注 销 吊 销 经 营 困 难 等 原 因, 无 法 完 成 本 合 同 项 目 时, 乙 方 未 在 服 务 期 限 内 通 知 甲 方 或 在 约 定 时 间 届 满 时 通 知 甲 方 的, 乙 方 需 双 倍 退 还 甲 方 已 支 付 的 服 务 费 用, 并 承 担 甲 方 因 此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及 损 失 如 乙 方 按 约 定 通 知 甲 方 的, 则 退 还 甲 方 已 支 付 的 全 部 费 用, 并 赔 偿 甲 方 为 此 发 生 的 所 有 损 失 及 费 用 4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六 条 约 定, 项 目 成 果 质 量 未 能 达 到 要 求 的, 支 付 合 同 总 额 10% 的 违 约 金, 并 限 期 达 到 质 量 要 求, 如 仍 无 法 达 到 项 目 要 求 的,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乙 方 需 退 还 甲 方 已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并 承 担 甲 方 的 所 有 损 失 5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七 条 约 定, 应 当 每 延 迟 5 日 支 付 合 同 总 额 的 1% 违 约 金 6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项 目 任 何 一 部 分 出 现 缺 陷 问 题, 乙 方 应 及 时 修 复 或 重 新 设 计 所 有 对 项 目 的 修 复 和 重 新 设 计,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费 用 ; 如 乙 方 不 予 解 决 或 无 法 解 决 的, 需 赔 偿 甲 方 的 全 部 损 失 7 乙 方 按 期 完 成 相 应 工 作,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推 迟 付 款, 甲 方 应 负 违 约 责 任, 支 付 违 约 罚 款, 甲 方 付 出 日 期 每 迟 一 天 罚 合 同 总 价 的 0.1 8 除 前 述 条 款 约 定 外, 如 乙 方 存 在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未 按 甲 方 要 求 的 期 限 予 以 纠 正 的,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对 乙 方 已 交 纳 的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乙 方 应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全 部 损 失 上 述 条 款 约 定 的 损 失, 包 括 直 接 损 失 和 间 接 损 失 十 四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通 知 或 其 它 函 件, 以 邮 寄 挂 号 信 或 者 特 快 专 递 方 式 送 达 的, 应 当 以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对 方 地 址 为 送 达 地 点 ; 以 传 真 方 式 送 达 的, 应 当 将 传 真 发 送 至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对 方 的 传 真 号 码 ; 一 方 改 变 地 址 或 者 传 真 号 码 的, 应 当 在 改 变 后 的 3 日 内 将 新 的 地 址 或 者 传 真 号 码 书 面 告 知 另 一 方,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送 达 延 误 责 任 由 改 变 地 址 或 者 传 真 号 码 的 一 方 自 负 通 知 或 者 其 它 函 件 在 下 列 日 期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1 以 邮 寄 挂 号 信 或 者 特 快 传 递 形 式 送 达 的, 为 交 付 邮 寄 的 第 三 日 ; 2 以 人 手 传 送 方 式 送 达 的, 为 人 手 传 送 的 当 日 ; 3 以 传 真 方 式 送 达 的, 为 传 真 发 出 的 当 日 ; 4 以 报 纸 公 告 方 式 送 达 的, 为 公 告 刊 登 的 当 日 十 五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本 合 同 签 订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的, 应 本 着 友 好 协 商 原 则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选 择 下 列 1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 34

1. 向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仲 裁, 仲 裁 机 构 受 理 过 程 中, 双 方 应 继 续 执 行 争 议 部 分 以 外 的 合 同 内 容 2.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诉 讼 期 间, 双 方 应 继 续 执 行 争 议 部 分 以 外 的 合 同 内 容 十 六 合 同 的 生 效 解 除 1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各 自 指 定 的 代 表 签 署 及 盖 章 后 生 效 2 如 果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但 是 须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对 方 : 2.1 一 方 进 入 破 产 解 散 被 依 法 关 闭 撤 销 或 已 进 入 清 算 阶 段 ; 2.2 一 方 财 务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不 能 支 付 到 期 债 务 ; 2.3 出 现 了 合 同 规 定 的 或 法 定 解 除 事 由 除 本 合 同 和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任 何 一 方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将 被 视 作 违 约, 另 一 方 有 权 依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追 究 该 方 的 违 约 责 任 3 本 合 同 于 双 方 各 自 履 行 了 合 同 的 全 部 义 务, 包 括 本 信 息 系 统 的 保 修 期 结 束 和 甲 方 付 清 全 部 合 同 款 后 终 止 4 本 合 同 所 列 的 附 件 及 需 求 说 明 书 系 统 设 计 书 检 测 标 准 等 文 件, 经 双 方 签 字 后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它 任 何 口 头 或 未 包 含 在 本 合 同 内 的 或 未 依 据 本 合 同 制 定 的 书 面 文 件, 双 方 应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5 本 合 同 一 式 陆 份, 双 方 各 持 叁 份, 具 有 同 等 约 束 效 力 十 七 合 同 的 解 释 和 法 律 适 用 1 本 合 同 及 附 件 的 订 立 效 力 解 释 履 行 争 议 的 解 决 等 适 用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2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因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变 化 致 使 本 合 同 的 部 分 条 款 相 冲 突 无 效 或 失 去 可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时, 双 方 同 意 将 密 切 合 作, 尽 快 修 改 本 合 同 中 相 冲 突 或 无 效 或 失 去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 有 关 条 款 3 本 合 同 标 题 仅 供 查 阅 方 便, 并 非 对 本 合 同 的 诠 释 或 解 释 ; 本 合 同 中 以 日 表 述 的 时 间 期 限 均 指 自 然 日 4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解 释 均 应 以 书 面 作 出 十 八 补 充 协 议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必 要 时 可 签 定 补 充 协 议, 所 签 定 的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35

十 九 合 同 附 件 : 合 同 附 件 一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为 项 目 实 施 的 技 术 方 案, 具 体 约 定 项 目 系 统 的 技 术 指 标 工 程 进 度 软 件 开 发 实 施 内 容 及 具 体 安 排 运 行 环 境 要 求 用 户 培 训 运 维 保 障 等 ; 合 同 附 件 二 测 试 验 收 大 纲 为 项 目 的 测 试 和 验 收 内 容, 具 体 约 定 项 目 测 试 和 验 收 的 标 准 条 件 依 据 步 骤 和 内 容 ; 附 件 三 项 目 价 格 清 单 为 项 目 的 费 用 明 细, 具 体 约 定 项 目 各 项 服 务 内 容 的 费 用, 作 为 双 方 结 算 的 依 据 合 同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以 下 无 正 文 ) 36

签 字 盖 章 页 ( 本 页 无 正 文 ) 甲 方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经 济 信 息 乙 方 : 中 心 盖 章 盖 章 全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全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签 定 时 间 : 签 定 时 间 : 37

第 五 章 技 术 需 求 书 38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2015 年 政 府 网 站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二 〇 一 五 年 五 月

一 总 局 网 站 建 设 背 景 近 年 来, 随 着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信 息 化 的 发 展, 尤 其 是 电 子 政 务 的 深 入 推 进, 我 国 政 府 网 站 建 设 和 发 展 不 断 加 快 政 府 网 站 成 为 各 级 各 部 门 在 互 联 网 上 发 布 政 府 信 息 提 供 在 线 服 务 与 公 众 互 动 交 流 的 重 要 平 台 建 设 好 政 府 网 站, 对 提 高 政 府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保 障 公 众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和 监 督 权, 加 强 政 府 自 身 建 设 和 推 进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二 总 局 网 站 建 设 现 状 近 年 来, 总 局 网 站 围 绕 党 中 央 和 国 务 院 深 化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方 式 的 战 略 部 署, 在 推 动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优 化 办 事 服 务 流 程 增 强 便 民 服 务 提 供 引 导 网 络 舆 情 民 意 等 方 面 不 断 创 新, 为 改 善 社 会 管 理 和 服 务 做 了 有 益 的 探 索 实 践, 增 强 了 用 户 体 验 效 果, 得 到 了 网 民 的 认 可 通 过 制 定 和 实 施 工 商 系 统 政 府 网 站 建 设 和 发 展 规 划, 将 进 一 步 提 升 总 局 网 站 的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加 强 对 工 商 系 统 政 府 网 站 管 理 提 供 了 制 度 保 障 总 局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以 总 局 政 府 网 站 门 户 主 站 和 总 局 机 关 各 子 网 站 所 组 成 的 网 站 群 为 主 要 内 容, 结 合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业 务 职 能, 按 照 政 府 网 站 依 法 公 开 政 府 信 息 回 应 公 众 关 切 正 确 引 导 舆 情 改 进 政 府 服 务 的 职 能 定 位, 积 极 开 展 信 息 服 务 在 线 办 事 政 民 互 动 舆 情 引 导 为 一 体 的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功 能 建 设, 经 过 不 断 发 展 建 设, 取 得 了 一 定 成 绩, 为 提 升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树 立 良 好 政 府 形 象 发 挥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尤 其 是 近 年 来, 网 站 服 务 内 容 不 断 完 善, 功 能 实 现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总 局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已 实 现 的 功 能 : 信 息 发 布 : 通 过 统 一 的 内 容 管 理 平 台 实 现 主 站 与 子 站 集 中 管 理 统 一 维 护 主 要 具 有 模 板 管 理 ( 目 前 已 在 J2EE 构 建 下 利 用 TRS 等 完 成 了 1600 多 个 模 板 的 固 化 ) 用 户 管 理 ( 公 众 注 册 用 户 和 业 务 司 局 的 注 册 用 户 ) 角 色 管 理 权 限 管 理 信 息 内 容 管 理 信 息 发 布 站 点 发 布 等 功 能 此 外 还 实 现 了 以 下 功 能 : 全 文 检 索 公 众 留 言 公 众 留 言 智 能 互 动 规 章 草 案 意 见 征 集 在 线 访 谈 公 示 公 告 企 业 信 息 商 标 局 应 用 网 上 办 事 地 方 办 事 资 源 政 府 信 息 共 享 绩 效 考 核 公 众 调 查 政 务 监 督 合 理 化 建 议 授 权 用 户 信 息 上 报 微 博 微 信 的 转 发 功 能 访 问 量 统 计 和 用 户 行 为 分 析 模 块 总 局 公 共 服 务 部 署 拓 扑 图 : 40

注 : 部 署 情 况 简 介 : 1 公 共 服 务 数 据 库 服 务 器 两 台, 操 作 系 统 为 AIX, 数 据 库 为 DB2; 用 途 是 总 局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的 数 据 库 服 务 器 2 防 篡 改 服 务 器 一 台, 操 作 系 统 为 Windows, 应 用 软 件 有 Gene6 FTP Server, UnisGuard; 用 途 是 定 时 同 步 公 共 Web 服 务 器 内 容, 防 止 网 站 被 篡 改 3 总 局 网 站 内 容 管 理 服 务 器 两 台, 操 作 系 统 为 AIX, 中 间 件 为 Tomcat, 应 用 软 件 为 TRS WCM; 用 途 是 总 局 网 站 的 内 容 管 理 平 台 4 总 局 网 站 Web 服 务 器 两 台, 操 作 系 统 为 Windows, 中 间 件 为 Apache; 用 途 是 总 局 网 站 的 Web 服 务 器 5 无 障 碍 系 统 服 务 器 一 台, 操 作 系 统 为 Windows, 中 间 件 为 Apache; 用 途 是 总 局 网 站 的 无 障 碍 访 问 服 务 器 6 子 网 站 全 文 检 索 数 据 库 服 务 器 一 台, 操 作 系 统 为 Windows, 应 用 软 件 有 TRS 全 文 数 据 库 服 务 器 TRS GateWay; 用 途 是 司 局 子 网 站 的 全 文 检 索 数 据 库 服 务 器 7 全 文 检 索 雷 达 服 务 器 一 台, 操 作 系 统 为 Windows, 中 间 件 为 Tomcat, 应 用 软 件 41

为 TRS InfoRadar; 用 途 是 将 各 地 工 商 网 站 的 信 息 抓 取 到 总 局 全 文 检 索 数 据 库 9 总 局 网 站 全 文 检 索 数 据 库 服 务 器 一 台, 操 作 系 统 为 Windows, 中 间 件 为 Tomcat, 应 用 软 件 有 TRS 全 文 数 据 库 服 务 器 TRS GateWay TRS WAS; 用 途 是 总 局 网 站 的 全 文 检 索 数 据 库 服 务 器 及 全 文 检 索 应 用 服 务 器 10 流 媒 体 应 用 服 务 器 一 台, 操 作 系 统 为 Windows, 中 间 件 为 Tomcat, 应 用 软 件 为 视 频 上 传 管 理 工 具 ; 用 途 为 总 局 网 站 的 视 频 内 容 管 理 平 台 三 工 作 目 标 和 原 则 ( 一 ) 工 作 目 标 为 工 商 部 门 更 好 服 务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提 供 技 术 支 撑, 全 面 提 升 网 站 服 务 水 平, 本 次 工 商 总 局 门 户 网 站 优 化 升 级 项 目 确 立 打 好 网 站 基 础, 做 实 服 务 内 容 加 快 技 术 创 新, 建 设 先 进 网 站 的 工 作 思 路, 让 门 户 网 站 服 务 真 的 能 用 真 的 实 用 真 的 好 用, 通 过 持 续 提 升 网 站 服 务 能 力 水 平, 巩 固 和 强 化 总 局 网 站 领 先 地 位, 将 工 商 总 局 门 户 网 站 打 造 为 工 商 系 统 政 府 信 息 发 布 第 一 平 台 服 务 型 工 商 部 门 的 网 络 平 台 工 商 系 统 政 策 宣 传 解 读 窗 口 与 民 互 动 交 流 重 要 渠 道, 引 导 全 国 工 商 系 统 门 户 网 站 发 展 ( 二 ) 工 作 原 则 工 商 总 局 网 站 的 升 级 改 造, 需 坚 持 以 下 工 作 原 则 : 1. 以 全 面 梳 理 服 务 资 源 为 根 本 丰 富 的 服 务 资 源 是 满 足 用 户 需 求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的 基 础 充 分 利 用 政 府 资 源 优 势, 围 绕 用 户 需 求, 有 效 整 合 利 用 社 会 资 源, 深 入 挖 掘 全 面 梳 理, 不 断 扩 充 服 务 资 源 2. 以 深 入 分 析 用 户 需 求 为 关 键 努 力 贴 近 用 户 需 求 是 持 续 提 升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的 关 键 围 绕 服 务 资 源, 细 分 工 商 总 局 网 站 用 户 群 体 研 究 应 用 场 景, 让 网 站 资 源 得 到 充 分 利 用, 最 合 理 最 大 化 的 满 足 不 同 用 户 的 实 际 需 求 3. 以 创 新 服 务 方 式 和 拓 展 服 务 渠 道 为 手 段 不 断 创 新 服 务 的 展 现 方 式 拓 展 服 务 的 提 供 渠 道 扩 大 服 务 的 覆 盖 范 围, 让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普 遍 受 益 4. 以 加 强 规 范 完 善 机 制 为 保 障 发 挥 政 府 部 门 在 政 策 引 导 方 面 的 作 用, 不 断 完 善 服 务 的 标 准 建 设 完 善 制 度 保 障, 提 供 维 护 责 任 明 确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规 范 性 服 务 42

四 项 目 工 作 内 容 依 托 现 有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基 础, 提 高 政 府 网 站 建 设 和 和 服 务 公 众 的 效 能,2015 年 主 要 拟 开 展 的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主 要 任 务 是 : 开 展 优 化 网 站 页 面 改 版 设 计 和 实 施, 构 建 工 商 系 统 信 息 公 开 资 源 目 录 体 系 网 站 场 景 式 服 务 策 划 设 计 健 全 完 善 网 站 互 动 交 互 类 业 务 功 能 开 展 总 局 网 上 服 务 大 厅 建 设 开 展 网 站 语 义 库 建 设 建 设 智 能 化 站 内 搜 索 系 统 优 化 升 级 基 于 业 务 知 识 库 的 交 互 机 器 人 智 能 互 动 服 务 平 台 开 展 总 局 门 户 网 站 可 见 性 优 化 开 展 网 站 流 媒 体 平 台 建 设 开 发 个 性 化 个 人 门 户 平 台 以 及 协 助 总 局 开 展 网 站 管 理 制 度 的 研 究 按 照 建 设 功 能 划 分 主 要 包 括 16 个 功 能 建 设 模 块 构 成 : 开 展 对 现 有 总 局 门 户 及 部 分 子 站 开 展 改 版 设 计 以 及 升 级 优 化 及 总 局 及 地 方 局 政 府 网 站 资 源 整 理, 总 局 网 上 服 务 大 厅 策 划 设 计 和 信 息 整 理, 新 建 总 局 网 上 服 务 大 厅 功 能 建 设, 实 施 公 众 互 动 类 相 关 业 务 功 能 完 善 和 网 站 语 义 库 建 设, 新 建 基 于 标 签 技 术 的 智 能 化 站 内 搜 索 建 设, 完 善 交 互 机 器 人 智 能 互 动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升 级 总 局 在 线 访 谈 功 能 建 设 以 及 网 站 流 媒 体 支 撑 平 台 建 设, 优 化 内 容 管 理 平 台 的 建 设, 开 展 基 于 用 户 行 为 和 需 求 的 大 数 据 分 析 系 统 的 升 级, 对 系 统 信 息 公 开 资 源 目 录 体 系 构 建 优 化 升 级, 新 建 个 性 化 个 人 门 户 平 台 建 设, 升 级 总 局 网 站 用 户 管 理 平 台 建 设, 开 展 总 局 门 户 网 站 可 见 性 优 化, 历 史 数 据 的 重 新 分 类 归 档 和 迁 移 到 新 的 网 站 和 子 网 站 工 作 ( 一 ) 总 局 门 户 及 司 局 子 站 改 版 设 计 及 实 现 ( 升 级 完 善 ) 开 展 总 局 主 站 和 部 分 司 局 子 网 站 的 改 版 设 计 和 开 发 建 设 工 作, 此 次 项 目 建 设 围 绕 着 总 局 以 政 府 网 站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开 展, 主 要 任 务 是 : 1. 总 局 政 府 网 站 主 站 改 版 设 计 按 照 总 局 政 府 网 站 部 署 规 划 设 计, 参 照 总 局 用 户 访 问 行 为 分 析, 开 展 总 局 主 页 栏 目 规 划, 整 合 总 局 设 计 内 容 和 功 能 反 馈 方 式 形 式, 以 及 总 局 网 站 场 景 式 服 务 总 局 网 上 服 务 大 厅 建 设 互 动 类 相 关 业 务 功 能 等, 把 总 局 网 站 打 造 成 集 信 息 服 务 在 线 办 事 政 民 互 动 为 一 体 的 智 能 化 个 性 化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2. 总 局 政 府 网 站 主 站 改 版 实 现 总 局 政 府 网 站 主 站 设 计 经 过 审 核 后, 开 发 部 署 有 关 设 计, 优 化 主 流 浏 览 器 的 适 配 性, 43

部 署 相 关 应 用 3. 总 局 政 府 司 局 子 网 站 改 版 设 计 按 照 总 局 政 府 网 站 整 体 部 署 规 划 设 计, 参 照 总 局 用 户 访 问 行 为 分 析, 在 专 家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总 局 司 局 子 网 站 栏 目 规 划, 整 合 相 关 设 计 内 容 和 功 能 反 馈 方 式 形 式, 整 合 司 局 子 网 站 业 务 系 统 的 功 能 模 块, 将 把 总 局 子 网 站 打 造 成 有 各 自 特 点 的 司 局 子 网 站 4. 总 局 政 府 司 局 子 网 站 改 版 的 开 发 部 署 司 局 子 网 站 设 计 经 过 司 局 审 核 后, 开 发 部 署 有 关 设 计, 优 化 主 流 浏 览 器 的 适 配 性, 部 署 相 关 应 用 5. 总 局 司 局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上 业 务 系 统 的 升 级 和 集 成 升 级 现 有 司 局 子 网 站 上 相 关 公 共 服 务 业 务 应 用, 将 其 集 成 到 相 应 用 户 权 限 配 置, 个 性 化 平 台 以 及 子 网 站 中 统 一 考 虑 6. 总 局 新 版 政 府 网 站 环 境 搭 建 和 配 置 规 划 部 署 总 局 政 府 网 站 和 各 司 局 子 网 站 的 部 署, 设 计 全 文 建 设 等 中 间 件 的 业 务 勾 连, 开 发 新 的 网 站 构 建 下 的 新 老 网 站 的 栏 目 对 应, 以 及 新 老 网 站 并 行 运 行 期 间 的 配 置 和 调 试 梳 理 总 局 中 间 将 和 网 络 配 置 环 境, 按 照 新 的 设 计 优 化 总 局 政 府 网 站 性 能 设 置, 继 承 现 有 TRS 内 容 管 理 和 WAS DB2 等 双 机 热 备 等 ; 优 化 网 站 信 息 安 全 备 份 设 计, 规 划 磁 盘 存 储 设 置 等 设 计 要 求 : 1 总 局 门 户 及 司 局 子 站 改 版 设 计 升 级 是 在 现 有 框 架 上 的 升 级 改 造, 遵 循 现 有 网 站 框 架 配 置, 和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网 络 及 安 全 配 置 ( 系 统 配 置 已 在 总 局 安 全 框 架 下 设 置, 框 架 设 计 安 全 体 系 下 的 防 篡 改 设 置 等 已 运 行 稳 定 ); 2 系 统 设 计 部 署 要 实 现 现 有 TRS 内 容 管 理 和 WAS DB2 等 双 机 热 备 等, 本 次 采 购 不 再 购 置 硬 件 和 中 间 件 ( 二 ) 总 局 及 地 方 局 政 府 网 站 资 源 整 理 利 用 大 数 据 分 析 技 术 对 工 商 总 局 网 站 用 户 身 份 来 源 以 及 用 户 访 问 时 间 路 径 栏 目 内 容 停 留 时 间 等 行 为 模 式 进 行 研 究, 确 定 用 户 行 为 和 实 际 需 求 通 过 确 定 网 站 的 栏 目 体 系 设 计 规 则, 重 新 设 计 总 局 网 站 栏 目 框 架 和 页 面 风 格 44

1. 研 究 发 达 国 家 政 府 网 站 页 面 改 版 设 计 经 验 研 究 分 析 电 子 政 务 发 达 国 家 近 年 来 政 府 网 站 改 版 方 面 的 经 验 做 法, 借 鉴 其 在 发 展 理 念 服 务 体 系 栏 目 框 架 设 置 页 面 色 调 等 方 面 的 经 验 2. 全 面 分 析 网 民 对 总 局 政 府 网 信 息 服 务 的 需 求 综 合 运 用 话 题 识 别 自 动 分 类 等 自 然 语 言 处 理 技 术, 对 互 联 网 相 关 渠 道 上 网 民 关 于 总 局 网 站 服 务 需 求 的 海 量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分 析 总 结, 研 究 梳 理 网 民 基 本 服 务 需 求 3. 基 于 大 数 据 技 术 深 入 研 究 网 民 访 问 总 局 网 站 的 规 律 和 体 验 采 集 工 商 总 局 网 站 用 户 访 问 行 为 基 础 数 据, 对 用 户 来 源 点 击 流 数 据 页 面 地 址 表 单 提 交 等 用 户 行 为 数 据 进 行 全 面 分 析 同 时, 通 过 引 入 页 面 点 击 热 力 图 访 问 路 径 扩 散 图 和 热 点 探 测 等 职 能 分 析 工 具 对 网 民 访 问 总 局 网 站 的 一 般 行 为 规 律 进 行 归 纳 总 结, 分 析 网 民 关 注 点, 明 确 网 站 改 版 设 计 重 点 4. 开 展 网 站 栏 目 体 系 和 重 要 页 面 设 计 工 作 在 全 面 了 解 网 民 访 问 需 求 和 行 为 规 律 的 基 础 上, 充 分 借 鉴 发 达 国 家 政 府 网 站 的 成 功 经 验, 对 总 局 网 站 门 户 及 业 务 司 局 子 站 栏 目 体 系 进 行 重 新 梳 理, 完 成 网 站 首 页 重 要 栏 目 页 面 以 及 子 站 页 面 模 板 设 计 5. 提 供 总 局 网 站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订 专 家 建 议 按 照 国 办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开 展 总 局 网 站 内 容 建 设 和 网 站 信 息 管 理 有 关 制 度 和 管 理 机 制 研 究, 提 供 总 局 网 站 信 息 发 布 机 制 重 要 新 闻 联 动 工 作 机 制 信 息 协 调 机 制 突 发 事 件 新 闻 发 布 应 对 机 制 专 家 意 见 支 撑 ; 提 供 总 局 网 站 信 息 内 容 建 设 管 理 专 家 意 见 以 及 建 立 政 府 网 站 绩 效 考 核 评 价 机 制 等 专 家 意 见 ( 三 ) 总 局 网 上 服 务 大 厅 策 划 设 计 和 信 息 整 理 ( 升 级 完 善 ) 按 照 国 家 和 总 局 要 求, 推 进 网 上 办 事 并 整 合 相 关 资 源, 建 设 工 商 总 局 网 上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实 现 数 据 整 合 及 统 一 认 证, 实 现 单 点 登 录 实 现 用 户 状 态 查 询 在 线 咨 询 结 果 查 询 等 服 务 资 源 的 一 体 化 一 站 式 办 事 导 引 等 1. 办 事 事 项 资 源 梳 理 根 据 部 门 业 务 资 源 梳 理, 整 理 各 业 务 部 门 对 外 办 事 服 务 事 项, 形 成 办 事 事 项 目 录, 办 事 事 项 服 务 资 源 目 录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