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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引 言 審 計 署 曾 就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單 位 的 編 配 及 運 用 進 行 審 查 背 景 2.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是 根 據 房 屋 條 例 ( 第 283 章 ) 成 立 的 法 定 機 構, 負 責 制 訂 和 推 行 公 營 房 屋 計 劃, 以 達 致 政 府 的 政 策 目 標, 為 沒 有 能 力 租 住 私 人 樓 宇 的 人 士 解 決 住 屋 需 要 房 委 會 的 主 要 角 色, 是 為 低 入 息 家 庭 提 供 資 助 公 屋 房 委 會 負 責 規 劃 興 建 管 理 和 維 修 保 養 公 屋 單 位 3. 房 屋 署 是 房 委 會 的 執 行 機 關, 為 房 委 會 及 其 轄 下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和 行 政 支 援 房 屋 署 亦 支 援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處 理 所 有 有 關 房 屋 的 政 策 和 事 務 4. 公 共 房 屋 資 源 十 分 珍 貴, 並 獲 當 局 大 幅 資 助 房 屋 署 表 示, 每 個 公 屋 單 位 的 平 均 建 造 成 本 約 為 70 萬 元 ( 不 計 土 地 成 本 ), 並 需 時 約 5 年 建 成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房 委 會 約 有 728 000 個 公 屋 單 位, 容 納 約 200 萬 人 (710 000 個 住 戶 ) 在 房 屋 署 轄 下 8 500 名 員 工 中, 約 有 5 000 人 ( 主 要 隸 屬 策 略 處 和 屋 邨 管 理 處 ) 負 責 編 配 和 管 理 公 屋 單 位 5. 公 共 屋 邨 分 布 在 4 個 地 區 ( 即 市 區 擴 展 市 區 新 界 區 和 離 島 區 ) 1 根 據 房 委 會 現 行 的 配 屋 政 策, 房 屋 署 會 按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所 選 地 區, 向 他 們 提 供 3 個 配 屋 建 議, 每 次 一 個 6. 房 委 會 備 有 公 屋 申 請 人 輪 候 冊 當 局 把 公 屋 單 位 編 配 予 合 資 格 的 一 般 申 請 人 時, 通 常 會 以 其 申 請 在 輪 候 冊 上 的 登 記 次 序 為 準 ( 即 按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式 ), 並 會 考 慮 他 們 的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和 所 選 地 區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輪 候 冊 上 有 116 000 名 一 般 申 請 人 1 市 區 包 括 港 島 和 九 龍 擴 展 市 區 包 括 葵 涌 馬 鞍 山 沙 田 將 軍 澳 青 衣 荃 灣 和 東 涌 新 界 區 包 括 粉 嶺 上 水 大 埔 天 水 圍 屯 門 和 元 朗 離 島 區 不 包 括 東 涌 - 97 -

2 ( 包 括 家 庭 申 請 人 和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 及 112 000 名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房 委 會 現 時 的 目 標, 是 將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維 持 於 3 年 左 右, 而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 即 60 歲 或 以 上 的 申 請 人 ) 則 約 為 兩 年 房 委 會 並 沒 有 就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訂 立 任 何 目 標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7.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載 列 委 員 會 收 集 所 得 的 證 據, 證 據 關 乎 在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所 發 現 的 事 宜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分 為 以 下 部 分 : 引 言 ( 第 A 部 )( 第 1 段 至 第 10 段 ); 編 配 單 位 予 需 要 租 住 公 屋 的 人 士 ( 第 B 部 ); (a) 管 理 一 般 申 請 人 輪 候 冊 ( 第 11 段 至 第 20 段 ) (b) 實 施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 第 21 段 至 第 28 段 ) (c) 處 理 申 請 ( 第 29 段 至 第 34 段 ) 盡 量 合 理 運 用 租 住 公 屋 單 位 ( 第 C 部 ); (a) 管 控 空 置 單 位 ( 第 35 段 至 第 50 段 ) (b) 實 施 富 戶 政 策 ( 第 51 段 至 第 58 段 ) (c)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單 位 寬 敞 戶 ( 第 59 段 至 第 66 段 ) 打 擊 濫 用 租 住 公 屋 ( 第 D 部 ); (a) 查 核 申 請 人 資 格 ( 第 67 段 至 第 72 段 ) 2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於 2005 年 9 月 推 出, 目 的 是 理 順 及 重 訂 編 配 公 屋 予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的 優 先 次 序 在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申 請 者 所 獲 得 的 分 數 取 決 於 3 個 因 素 : (i) 遞 交 申 請 時 的 年 齡 ;(ii) 是 否 公 屋 居 民 ; 以 及 (iii) 輪 候 時 間 根 據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每 年 配 屋 限 額 定 為 擬 編 配 予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的 單 位 總 數 的 8%, 以 2 000 個 單 位 為 上 限 該 數 目 大 致 上 相 當 於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實 施 前 的 10 年 期 內, 每 年 平 均 編 配 予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的 公 屋 單 位 數 目 - 98 -

(b) 按 富 戶 政 策 處 理 住 戶 申 報 ( 第 73 段 至 第 76 段 ) (c) 按 兩 年 一 度 家 訪 調 查 機 制 視 察 單 位 ( 第 77 段 至 第 78 段 ) (d) 執 法 行 動 ( 第 79 段 至 第 86 段 ) 未 來 路 向 ( 第 E 部 )( 第 87 段 至 第 90 段 ); 及 結 論 及 建 議 ( 第 F 部 )( 第 91 段 ) 公 開 聆 訊 8. 委 員 會 於 2013 年 11 月 25 日 及 28 日 舉 行 了 兩 次 公 開 聆 訊, 就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內 審 計 署 的 研 究 結 果 及 意 見 聽 取 證 供 申 報 利 益 9. 在 委 員 會 於 2013 年 11 月 25 日 及 28 日 舉 行 的 第 一 及 第 二 次 公 開 聆 訊 開 始 時 : 梁 家 傑 議 員 申 報, 他 是 房 委 會 現 任 委 員 ;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及 吳 亮 星 議 員 申 報, 他 們 是 房 委 會 前 任 委 員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發 表 序 辭 10. 在 委 員 會 於 2013 年 11 月 25 日 舉 行 的 第 一 次 公 開 聆 訊 開 始 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發 表 序 辭, 其 內 容 綜 述 如 下 : 為 配 合 房 委 會 的 既 定 政 策, 房 屋 署 已 採 取 多 項 措 施, 以 盡 量 合 理 運 用 公 屋 資 源 面 對 如 此 大 規 模 的 工 作 和 服 務 範 疇, 政 府 當 局 承 認 在 日 常 公 屋 的 管 理 上, 尚 有 進 步 的 空 間, 包 括 理 順 處 事 程 序 及 提 高 透 明 度 ; - 99 -

房 委 會 的 宗 旨, 是 為 沒 有 能 力 租 住 私 人 樓 宇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提 供 公 屋, 並 以 維 持 輪 候 冊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於 3 年 左 右 為 目 標 在 計 算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時,(a) 是 以 過 去 12 個 月 獲 編 配 入 住 公 屋 的 一 般 申 請 人 輪 候 時 間 的 平 均 數 為 依 據, 而 (b) 輪 候 時 間 是 以 登 記 日 期 開 始 計, 直 至 首 次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的 日 期 為 止 目 前, 申 請 人 會 有 3 次 公 屋 編 配 機 會, 以 充 分 照 顧 他 們 的 選 擇 ; 在 增 加 公 屋 申 請 的 透 明 度 方 面, 政 府 當 局 與 審 計 署 署 長 的 看 法 一 致, 認 為 有 需 要 定 期 調 查, 以 找 出 在 輪 候 冊 上 等 候 了 長 時 間 的 個 案 事 實 上, 房 委 會 自 2011 年 開 始 每 年 對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的 配 屋 情 況 進 行 分 析, 其 中 包 括 在 輪 候 冊 上 輪 候 時 期 較 長 的 個 案 房 委 會 最 近 已 在 立 法 會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於 2013 年 11 月 4 日 舉 行 的 會 議 上 向 委 員 匯 報 2013 年 的 分 析 結 果 房 委 會 計 劃 繼 續 每 年 進 行 該 等 特 別 分 析, 並 匯 報 分 析 結 果 ;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督 導 委 員 會 (" 督 導 委 員 會 ") 已 於 2013 年 9 月 發 表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諮 詢 文 件 (" 諮 詢 文 件 "), 就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包 括 給 予 年 逾 45 歲 的 申 請 人 額 外 分 數, 以 及 制 訂 機 制 定 期 檢 視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申 請 人 的 入 息 和 資 產 等 公 眾 諮 詢 活 動 將 於 2013 年 12 月 2 日 結 束 ; 社 會 人 士 對 富 戶 政 策 的 意 見 分 歧, 有 主 張 收 緊, 也 有 主 張 放 寬 甚 至 取 消 諮 詢 文 件 進 一 步 邀 請 公 眾 人 士 就 富 戶 政 策 發 表 意 見, 以 助 房 委 會 進 一 步 考 慮 相 關 問 題, 以 及 更 有 效 運 用 公 共 房 屋 資 源 ; 及 房 委 會 在 考 慮 審 計 署 署 長 於 2006-2007 年 度 就 處 理 寬 敞 戶 問 題 提 出 的 建 議 後, 於 2007 年 通 過 多 項 中 期 措 施, 並 制 訂 "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 界 限, 以 按 序 處 理 寬 敞 戶 個 案 房 屋 署 其 後 分 別 於 2010 年 及 2013 年 再 就 寬 敞 戶 政 策 作 出 檢 討, 以 修 訂 "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 界 限, 務 求 達 致 更 佳 成 效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的 序 辭 全 文 載 於 附 錄 27-100 -

B. 編 配 單 位 予 需 要 租 住 公 屋 的 人 士 管 理 一 般 申 請 人 輪 候 冊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計 算 方 法 的 透 明 度 和 問 責 性 11. 根 據 房 委 會 目 前 的 定 義, 公 屋 輪 候 時 間 指 在 輪 候 冊 上 登 記 至 首 次 配 屋 的 時 間, 期 間 的 凍 結 時 段 不 計 在 內 3 房 委 會 公 布 的 資 料 顯 示, 截 至 2013 年 6 月 底,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為 2.7 年,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為 1.5 年 自 2008-2009 年 度 起,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越 來 越 長 4 12. 委 員 會 從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2.18 段 知 悉, 審 計 署 曾 對 在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的 12 個 月 內 獲 安 置 的 13 586 名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數 據 加 以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公 屋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實 際 等 候 時 間 (" 實 候 時 間 ") 由 2.91 年 ( 如 申 請 人 接 受 首 次 配 屋 ) 至 4.12 年 ( 如 申 請 人 接 受 第 三 次 配 屋 ) 不 等 由 於 這 些 資 料 對 申 請 人 十 分 有 用, 有 助 他 們 決 定 應 否 即 時 接 受 配 屋 建 議, 還 是 等 待 下 次 配 屋 機 會, 委 員 會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在 房 委 會 網 頁 公 布 資 料, 列 明 公 屋 申 請 人 由 首 次 配 屋 至 第 二 次 配 屋 及 由 第 二 次 配 屋 至 第 三 次 配 屋 的 平 均 實 候 時 間 13.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表 示 及 房 屋 署 署 長 栢 志 高 先 生 補 充 : 政 府 當 局 過 往 曾 在 多 個 公 開 場 合 提 及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的 定 義 和 計 算 基 礎, 包 括 在 立 法 會 的 會 議, 亦 曾 向 傳 媒 說 明 ; 因 應 審 計 署 署 長 的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同 意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宣 傳 工 作 房 委 會 會 將 申 請 人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的 定 義 和 計 算 方 法, 以 及 審 計 署 建 議 其 他 可 供 申 請 人 參 考 的 資 料, 在 公 屋 輪 候 冊 申 請 須 知 小 冊 子 及 申 請 表 內 列 3 4 根 據 既 定 計 算 方 法, 輪 候 時 間 是 以 在 輪 候 冊 上 登 記 的 日 期 開 始 計 算, 直 至 首 次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為 止, 但 不 包 括 申 請 期 內 的 任 何 凍 結 時 段 ( 例 如 申 請 人 尚 未 符 合 居 港 7 年 的 規 定 申 請 人 在 獄 中 服 刑 申 請 人 正 等 待 家 庭 成 員 來 港 團 聚 而 要 求 凍 結 申 請 )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由 2008-2009 年 度 的 1.8 年 增 加 至 2012-2013 年 度 的 2.7 年 - 101 -

出 由 於 房 委 會 的 目 標, 是 在 2014 年 4 月 前 完 成 編 輯 及 印 製 相 關 文 件, 因 此 房 委 會 計 劃 於 2014 年 4 月 在 房 委 會 / 房 屋 署 網 頁 宣 傳 所 有 資 料, 屆 時 有 關 申 請 公 屋 的 新 版 小 冊 子 及 申 請 表 可 一 併 使 用 ; 申 請 必 須 予 以 審 核, 以 確 定 有 關 申 請 人 符 合 資 格 房 屋 署 接 獲 申 請 的 一 刻, 並 不 一 定 代 表 有 關 申 請 人 已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而 可 以 獲 登 記 入 公 屋 輪 候 冊 內 申 請 人 有 時 候 需 要 提 供 更 多 證 明 文 件 以 支 持 其 申 請 因 此, 申 請 人 的 輪 候 時 間 應 該 在 房 屋 署 完 成 審 批 申 請, 確 認 申 請 人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入 住 公 屋 後 才 開 始 計 算 ; 雖 然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可 獲 提 供 3 個 配 屋 建 議, 但 他 們 於 首 次 配 屋 時 已 經 獲 得 安 置 的 機 會 換 而 言 之, 申 請 者 若 接 受 首 次 編 配 的 公 屋 單 位, 即 可 獲 得 安 置 申 請 人 若 拒 絕 接 受 首 次 配 屋 以 等 候 其 後 的 配 屋 建 議, 完 全 是 個 人 的 決 定 因 此, 輪 候 時 間 只 會 計 算 至 首 次 配 屋 為 止 申 請 人 是 否 接 受 首 次 第 二 次 或 第 三 次 配 屋 建 議, 完 全 取 決 於 申 請 人, 並 不 在 房 委 會 的 掌 握 之 中, 因 此 房 委 會 不 宜 發 布 關 乎 其 無 法 掌 控 的 輪 候 時 間 的 資 訊 ; 若 按 照 建 議 公 布 過 往 的 數 字, 例 如 首 次 配 屋 至 第 二 次 配 屋 或 第 二 次 配 屋 至 第 三 次 配 屋 之 間 的 輪 候 時 間, 反 而 可 能 具 誤 導 性, 亦 無 助 申 請 人 作 出 知 情 決 定 由 於 各 次 配 屋 之 間 的 時 間 取 決 於 當 時 的 供 求 情 況, 過 往 的 趨 勢 並 不 代 表 將 來 的 情 況 ; 及 儘 管 如 此, 當 房 委 會 於 2014 年 就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的 安 置 情 況 進 行 下 一 次 特 別 分 析 時, 會 考 慮 提 供 更 多 有 關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的 統 計 數 據 " 一 次 過 獲 提 供 3 個 配 屋 建 議 " 的 做 法 14. 一 如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2.19 段 所 報 告, 在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方 面, 自 2000 年 起, 申 請 人 在 3 個 不 同 日 期 各 獲 配 屋 一 次 在 2012-2013 年 度, 首 次 至 第 二 次 配 屋 的 平 均 實 候 時 間 為 0.43 年 ( 即 超 過 22 個 星 期 ), 而 第 二 次 至 第 三 次 配 屋 的 平 均 實 候 時 間 則 為 - 102 -

1.21 年 ( 即 0.43 年 加 0.78 年, 或 逾 62 個 星 期 ), 遠 遠 超 過 房 委 會 在 2000 年 預 計 的 9 至 12 個 星 期 為 縮 短 公 屋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委 員 會 詢 問 : 會 否 考 慮 安 排 公 屋 申 請 人 " 一 次 過 獲 提 供 3 個 配 屋 建 議 "; 及 房 委 會 有 否 在 其 網 頁 提 供 各 區 空 置 公 屋 單 位 的 資 料, 以 助 申 請 人 在 選 擇 地 區 方 面 作 出 知 情 決 定 15. 房 屋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及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在 其 2013 年 12 月 12 日 及 2014 年 1 月 7 日 的 函 件 ( 附 錄 28 及 29) 中 答 稱 : 房 委 會 曾 在 1999 年 4 月 引 進 " 一 次 過 獲 提 供 3 個 配 屋 建 議 " 的 做 法, 但 不 為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歡 迎, 房 委 會 遂 於 2001 年 4 月 回 復 單 一 配 屋 建 議 的 編 配 方 法 ; 根 據 房 委 會 是 次 經 驗 所 得, 由 於 須 在 同 一 時 間 預 留 3 個 單 位 供 一 名 申 請 人 作 出 決 定, 而 非 將 3 個 單 位 分 別 給 予 3 名 不 同 申 請 人 考 慮," 一 次 過 獲 提 供 3 個 配 屋 建 議 " 的 安 排 反 會 令 可 供 編 配 單 位 數 目 大 減, 並 延 長 編 配 時 間 ; 在 房 屋 資 源 短 缺 時, 在 同 一 時 間 由 電 腦 隨 機 編 配 的 3 個 配 屋 建 議, 可 能 均 處 於 同 一 區 域, 因 而 未 必 能 切 合 個 別 申 請 人 的 特 殊 情 況 ; 房 委 會 認 為 較 適 宜 維 持 現 時 給 予 申 請 人 3 次 單 一 配 屋 的 方 法 事 實 上, 若 申 請 人 接 受 首 次 配 屋, 即 可 在 當 時 獲 得 安 置 這 方 法 可 給 予 申 請 人 更 好 的 選 擇, 公 屋 資 源 的 分 配 亦 更 具 效 率 ; 雖 然 可 透 過 把 配 屋 建 議 限 於 兩 個 而 縮 短 公 屋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但 房 委 會 不 贊 同 減 少 配 屋 建 議 數 目 的 建 議 ; - 103 -

房 委 會 一 向 以 善 用 資 源 為 原 則, 每 當 有 新 建 單 位 落 成 或 現 有 空 置 單 位 經 翻 新 後, 公 屋 編 配 小 組 會 盡 快 把 單 位 編 配 給 公 屋 輪 候 冊 及 其 他 安 置 類 別 的 申 請 人 ; 公 屋 空 置 單 位 的 數 目 每 日 都 會 出 現 很 大 變 動, 若 房 委 會 向 公 眾 發 放 此 資 料, 反 令 輪 候 冊 上 的 申 請 人 對 各 地 區 的 公 屋 空 置 狀 況 產 生 混 淆, 亦 不 能 幫 助 他 們 作 出 地 區 選 擇 因 此, 房 委 會 認 為 不 宜 在 網 頁 上 公 布 有 關 資 料 ; 及 儘 管 如 此, 房 委 會 現 正 考 慮 採 取 其 他 措 施, 以 協 助 公 屋 申 請 人 作 出 地 區 選 擇, 包 括 將 公 共 屋 邨 分 布 劃 分 為 面 積 較 小 的 地 區 輪 候 冊 上 積 壓 已 久 的 申 請 16. 委 員 會 從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2.24 段 知 悉,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在 輪 候 冊 上 的 116 927 名 一 般 申 請 人 當 中,29% 已 輪 候 公 屋 單 位 3 年 或 以 上 尤 應 注 意 的 是,7% 申 請 人 已 等 候 5 年 或 以 上 委 員 會 詢 問, 在 輪 候 冊 上 的 一 般 申 請 人 當 中, 為 何 7% 的 申 請 人 需 要 輪 候 公 屋 單 位 5 年 或 以 上, 以 及 當 局 曾 採 取 / 將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以 解 決 所 發 現 的 問 題 17. 房 屋 署 署 長 表 示 及 房 屋 署 副 署 長 ( 策 略 ) 王 天 予 女 士 補 充 : 房 委 會 自 2011 年 起 每 年 對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的 安 置 情 況 進 行 特 別 的 分 析 有 關 工 作 包 括 以 人 手 詳 細 翻 查 部 分 個 案 的 檔 案, 核 實 檔 案 中 的 資 料, 以 仔 細 分 析 輪 候 時 間 的 分 布, 以 及 個 別 個 案 輪 候 時 間 甚 長 的 原 因 ; 房 委 會 在 過 去 3 年 對 一 般 申 請 人 安 置 情 況 的 分 析 顯 示, 輪 候 時 間 較 長 的 一 般 為 選 擇 市 區 或 擴 展 市 區 的 申 請 人 由 於 市 區 和 擴 展 市 區 較 受 歡 迎, 因 此 選 擇 這 兩 個 地 區 公 屋 單 位 的 申 請 人, 相 對 於 選 擇 其 他 地 區 公 屋 單 位 的 申 請 人 而 言, 輪 候 時 間 很 可 能 較 長 輪 候 冊 上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較 多 的 住 戶 亦 傾 向 輪 候 較 長 時 間 ; - 104 -

未 來 數 年, 市 區 和 擴 展 市 區 的 新 建 單 位 將 會 有 穩 定 的 供 應 量 在 2013-2014 年 度 至 2016-2017 年 度 的 新 建 公 屋 當 中, 約 19% 為 1 至 2 人 單 位,25% 為 2 至 3 人 單 位, 39% 為 一 睡 房 單 位 ( 供 3 至 4 人 居 住 ),16% 為 兩 睡 房 單 位 ( 供 4 人 或 以 上 居 住 ) 新 供 應 量 有 助 滿 足 對 市 區 和 擴 展 市 區 公 屋 的 需 求, 以 及 3 人 至 4 人 家 庭 的 需 求 ; 除 新 建 公 屋 外, 房 委 會 亦 致 力 透 過 回 收 公 屋 單 位 以 滿 足 對 公 屋 的 需 求 根 據 房 委 會 的 經 驗, 房 委 會 透 過 現 居 租 戶 自 願 交 還 單 位, 以 及 打 擊 濫 用 公 屋 資 源 人 士 的 執 法 行 動, 每 年 平 均 約 有 7 000 多 個 淨 回 收 的 公 屋 單 位 可 供 編 配 予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 及 房 委 會 會 嚴 格 調 查 與 住 用 情 況 有 關 的 個 案, 當 中 包 括 從 公 屋 租 戶 中 隨 機 抽 選 的 個 案, 以 及 經 前 線 管 理 人 員 轉 介 和 市 民 舉 報 的 懷 疑 濫 用 個 案, 從 而 加 強 採 取 行 動, 打 擊 濫 用 公 屋 資 源 的 問 題 在 2012-2013 年 度, 房 屋 署 主 動 調 查 了 約 8 700 宗 個 案, 收 回 約 490 個 被 濫 用 的 公 屋 單 位 此 外, 為 偵 察 可 疑 的 空 置 個 案, 房 屋 署 於 2012 年 7 月 完 成 了 為 期 18 個 月 的 " 抄 錄 公 屋 單 位 水 錶 讀 數 行 動 ", 行 動 的 涵 蓋 範 圍 包 括 全 部 公 屋 單 位 有 見 於 這 項 行 動 能 有 效 收 回 公 屋 單 位, 房 屋 署 日 後 會 再 次 採 取 類 似 行 動 18. 一 如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2.27 段 所 報 告, 房 屋 署 曾 在 2012 年 展 開 特 別 行 動, 就 截 至 2012 年 6 月 底 輪 候 冊 上 一 般 申 請 人 已 等 候 5 年 或 以 上 但 未 獲 提 供 任 何 配 屋 建 議 的 個 案 ( 約 1 400 宗 ) 進 行 調 查 房 屋 署 的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在 這 些 個 案 當 中,40% 涉 及 各 種 特 殊 情 況 19. 至 於 當 局 就 其 餘 60%( 約 860 名 一 般 申 請 人 ) 等 候 5 年 或 以 上 但 未 獲 提 供 任 何 配 屋 建 議 的 個 案 採 取 了 甚 麼 跟 進 行 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表 示 及 房 屋 署 副 署 長 ( 策 略 ) 補 充 : 由 於 每 宗 積 壓 良 久 的 申 請 所 涉 及 的 特 殊 情 況 並 沒 有 輸 入 房 屋 署 的 電 腦 系 統, 房 屋 署 須 以 人 手 方 式 詳 細 翻 查 個 別 檔 案, 以 及 核 實 檔 案 中 的 資 料, 以 確 定 為 何 個 別 - 105 -

個 案 的 輪 候 時 間 甚 長 部 分 積 壓 良 久 的 申 請 涉 及 不 同 類 別 的 特 殊 情 況, 例 如 曾 經 更 改 住 戶 資 料, 以 及 因 社 會 / 健 康 理 由 而 指 定 編 配 地 點 等 ; 房 屋 署 曾 就 截 至 2013 年 6 月 底 仍 在 輪 候 冊 上 的 118 700 名 一 般 申 請 人 進 行 特 別 的 研 究 ( 包 括 以 人 手 方 式 翻 查 個 別 檔 案 ), 結 果 顯 示 輪 候 時 間 較 長 個 案 的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a) 截 至 2013 年 6 月 底, 在 仍 在 輪 候 冊 上 的 118 700 名 一 般 申 請 人 當 中, 約 16%( 即 約 19 200 名 申 請 人 ) 的 輪 候 時 間 為 3 年 或 以 上 而 未 獲 提 供 任 何 配 屋 建 議 ; 其 中 約 2 100 宗 個 案 的 輪 候 時 間 更 為 5 年 或 以 上 而 未 獲 提 供 任 何 配 屋 建 議 ; (b) 在 這 2 100 宗 個 案 中, 很 多 個 案 涉 及 各 種 特 殊 情 況, 包 括 曾 經 更 改 住 戶 資 料 (33%); 提 供 理 由 拒 絕 接 受 所 編 配 的 單 位 (13%); 以 及 取 消 時 段 因 社 會 / 健 康 理 由 而 指 定 編 配 地 點 和 申 請 綠 表 資 格 證 明 書 以 購 買 居 者 有 其 屋 (" 居 屋 ") 單 位 等 其 他 情 況 (8%); (c) 在 這 19 200 名 一 般 申 請 人 中, 約 45%( 即 約 8 700 宗 個 案 ) 已 屆 詳 細 調 查 階 段, 符 合 資 格 者 快 將 獲 得 配 屋 至 於 其 餘 55%( 即 約 10 500 宗 個 案 ), 大 多 數 都 選 擇 市 區 及 擴 展 市 區 的 單 位 ; (d) 至 於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方 面, 在 這 19 200 名 一 般 申 請 人 中, 約 70% 為 選 擇 市 區 和 擴 展 市 區 單 位 的 3 人 戶 和 4 人 戶 ; 及 (e) 輪 候 冊 上 某 些 個 案 的 申 請 人 可 能 由 於 不 同 原 因 曾 取 消 有 關 申 請 ( 例 如 在 詳 細 調 查 階 段 未 能 符 合 入 息 資 格 規 定 沒 有 依 約 出 席 會 晤 等 ) 為 給 予 申 請 人 彈 性, 在 房 委 會 的 現 行 政 策 下, 申 請 人 若 往 後 5 情 況 有 變, 而 在 特 定 期 限 內 再 度 符 合 資 格 準 則, 可 要 求 恢 復 申 請 嚴 格 來 說, 申 請 人 在 取 消 申 請 起 計 直 至 恢 復 申 請 這 段 期 間 內, 並 不 符 合 資 格 5 舉 例 而 言, 申 請 人 因 入 息 或 資 產 超 出 訂 明 限 額 而 被 取 消 申 請, 如 其 後 再 次 符 合 資 格, 可 以 在 首 次 取 消 申 請 日 期 起 計 6 個 月 後 至 兩 年 內 要 求 恢 復 原 有 申 請 - 106 -

然 而, 由 於 電 腦 系 統 所 限, 房 屋 署 在 計 算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時, 未 能 把 這 段 期 間 剔 除 鑒 於 涉 及 的 個 案 數 目 眾 多, 逐 一 翻 查 檔 案 以 剔 除 相 關 時 段, 實 際 上 並 不 可 行 ; 及 房 委 會 計 劃 繼 續 每 年 進 行 上 述 特 別 分 析, 並 向 立 法 會 匯 報 分 析 結 果 20. 應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在 公 開 聆 訊 結 束 後 提 供 截 至 2013 年 6 月 底 的 暫 緩 或 凍 結 公 屋 申 請 數 目, 並 按 原 因 提 供 有 關 分 項 數 字 ( 載 於 附 錄 28) 實 施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固 有 誘 因 鼓 勵 盡 早 申 請 公 屋 21. 在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申 請 人 所 得 分 數 取 決 於 3 個 因 素, 即 申 請 人 提 交 公 屋 申 請 時 的 年 齡 ; 申 請 人 是 否 公 屋 住 客 ; 以 及 申 請 人 的 輪 候 時 間 6 由 於 在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的 現 行 機 制 下, 每 輪 候 多 一 年 可 加 12 分, 而 提 出 申 請 時 的 年 齡 每 加 一 歲 只 加 3 分, 以 致 成 為 固 有 誘 因, 促 使 申 請 人 盡 早 根 據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申 請 公 屋, 而 這 情 況 可 能 是 近 年 公 屋 申 請 數 目 不 斷 增 加 的 催 化 劑 現 行 制 度 變 相 鼓 勵 年 輕 的 申 請 人 即 使 可 能 沒 有 迫 切 的 房 屋 需 要, 亦 盡 早 ( 最 好 在 18 歲 達 最 低 合 資 格 年 齡 時 ) 根 據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申 請 公 屋 22. 根 據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2.41 段, 就 2008-2009 年 度 至 2012-2013 年 度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獲 安 置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進 行 分 析 的 結 果 顯 示, 沒 有 任 何 30 歲 以 下 的 申 請 人 獲 配 公 屋 單 位, 大 部 分 獲 安 置 申 請 人 為 50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委 員 會 詢 問, 房 委 會 曾 否 檢 討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以 評 估 其 成 效, 並 研 究 是 否 需 要 微 調 該 制 度, 例 如 提 高 在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提 出 申 請 的 年 齡 下 限 6 輪 候 冊 上 申 請 人 的 相 對 配 屋 優 次, 視 乎 所 得 分 數 而 定 申 請 人 的 累 積 分 數 越 高, 便 會 越 早 獲 配 公 屋 單 位 - 107 -

23. 房 屋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當 局 引 入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的 目 的, 是 理 順 有 限 的 公 共 房 屋 資 源 的 運 用, 以 照 顧 不 同 類 別 的 申 請 者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並 非 旨 在 滿 足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的 公 屋 需 求 的 方 法 督 導 委 員 會 支 持 房 委 會 繼 續 採 取 現 行 政 策, 即 家 庭 及 長 者 申 請 人 較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優 先 獲 配 公 屋 單 位 ; 然 而, 考 慮 到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年 逾 35 歲 的 申 請 者 向 上 流 動 的 能 力 相 對 有 限, 督 導 委 員 會 建 議 在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應 給 予 這 些 申 請 者 較 高 的 優 先 次 序 特 別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督 導 委 員 會 建 議 改 善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給 予 年 逾 45 歲 的 申 請 者 額 外 分 數, 以 增 加 他 們 較 早 獲 配 公 屋 的 機 會 ; 根 據 房 委 會 的 經 驗, 一 些 18 歲 或 以 上 的 單 身 年 輕 人 身 處 的 居 住 環 境 或 許 相 當 無 法 接 受, 他 們 對 公 共 房 屋 資 源 確 有 真 正 需 要 房 委 會 因 此 認 為 不 宜 為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申 請 人 訂 定 較 高 的 年 齡 限 制 ; 亦 有 建 議 認 為, 應 以 申 請 人 的 需 要 為 基 礎 訂 定 若 干 配 屋 資 格 準 則, 以 考 慮 個 別 申 請 人 的 具 體 情 況 舉 例 而 言, 由 於 居 住 在 公 屋 單 位 的 申 請 人 現 時 會 被 扣 分, 當 局 可 考 慮 擴 大 扣 分 的 範 圍 至 登 記 時 為 學 生 的 申 請 人, 因 為 這 些 申 請 人 畢 業 後 的 收 入 最 有 可 能 超 逾 輪 候 冊 入 息 限 額 不 過, 鑒 於 此 事 棘 手 而 敏 感, 房 委 會 管 理 公 營 房 屋 計 劃 時 必 須 注 意 各 方 的 利 益, 並 予 以 體 恤 ; 及 督 導 委 員 會 會 就 公 眾 諮 詢 工 作 提 交 報 告 房 委 會 會 適 當 考 慮 督 導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建 議, 以 及 在 公 眾 諮 詢 期 內 接 獲 的 市 民 意 見, 然 後 再 就 會 否 及 如 何 改 善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作 最 終 決 定 24. 應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在 公 開 聆 訊 結 束 後 提 供 資 料, 述 明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申 請 人 多 年 來 的 年 齡 及 就 業 狀 況 ( 載 於 附 錄 28) - 108 -

剔 除 輪 候 冊 上 不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25. 委 員 會 從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2.35 段 知 悉, 根 據 房 委 會 在 2012 年 進 行 的 公 屋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申 請 人 調 查,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底, 在 該 機 制 下 的 106 900 名 申 請 人 當 中,67%(71 500 名 ) 屬 35 歲 或 以 下 在 這 些 年 輕 申 請 人 中,34% 在 申 請 公 屋 時 為 學 生 ;47% 具 備 專 上 或 更 高 學 歷 ;33% 為 公 屋 住 客 部 分 這 些 較 年 輕 及 學 歷 較 高 的 申 請 人 日 後 可 能 因 收 入 增 加 而 有 能 力 自 行 改 善 其 居 住 環 境, 最 終 放 棄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申 請 為 更 準 確 掌 握 對 公 屋 的 需 求, 委 員 會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推 行 定 期 剔 除 輪 候 冊 上 不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的 機 制 26.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表 示, 房 委 會 於 1993 年 為 管 理 公 屋 輪 候 冊 引 入 複 查 制 度, 以 便 在 有 關 申 請 到 期 接 受 調 查 前 剔 除 因 情 況 有 變 而 不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到 了 2000 年, 由 於 登 記 前 階 段 至 核 實 配 屋 資 格 面 晤 階 段 的 時 間 差 距 大 幅 縮 短, 以 致 複 查 程 序 變 得 可 有 可 無 由 於 具 專 上 或 更 高 教 育 程 度 的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申 請 者 人 數 不 斷 增 加, 而 有 限 的 公 屋 資 源 應 預 留 給 有 相 對 較 大 需 要 協 助 的 申 請 人, 督 導 委 員 會 建 議 房 委 會 訂 定 機 制, 對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申 請 人 進 行 定 期 檢 視, 以 剔 除 不 再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有 關 建 議 將 於 2014 年 年 初 提 交 房 委 會 考 慮 27. 對 於 房 委 會 會 否 為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申 請 人 訂 定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的 目 標,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鑒 於 公 屋 資 源 緊 絀, 而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數 目 急 升, 將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為 3 年 的 目 標 擴 展 至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申 請 人, 會 使 他 們 佔 取 更 多 現 時 可 給 予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公 屋 資 源 ; 及 然 而, 督 導 委 員 會 建 議 考 慮 訂 出 路 線 圖, 循 序 漸 進 地 將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為 3 年 左 右 的 目 標, 擴 展 至 年 逾 35 歲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督 導 委 員 會 並 建 議 改 善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增 加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申 請 人 每 年 的 公 屋 配 額 - 109 -

28. 應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在 其 2014 年 1 月 7 日 的 函 件 附 表 二 及 附 表 三 ( 載 於 附 錄 29) 中, 提 供 了 過 去 5 年 (2008-2009 年 度 至 2012-2013 年 度 )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申 請 人 在 獲 登 記 入 輪 候 冊 後 及 在 詳 細 審 查 階 段, 分 別 由 申 請 人 自 動 放 棄 申 請 及 被 房 屋 署 取 消 申 請 的 數 字 處 理 申 請 重 新 遞 交 的 申 請 29. 每 名 公 屋 申 請 人 須 遞 交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填 寫 本 人 及 其 所 有 家 庭 成 員 的 姓 名, 並 在 申 請 表 上 申 報 多 項 相 關 資 料, 包 括 每 月 入 息 和 名 下 資 產 淨 值 現 時, 適 用 於 公 屋 申 請 的 聲 明 書 共 有 17 款 30. 一 如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2.62 段 所 載, 審 計 署 就 在 2008-2009 年 度 至 2012-2013 年 度 期 間 獲 准 登 記 的 申 請 所 進 行 的 分 析 顯 示, 平 均 而 言.. 55% 申 請 即 時 獲 准 登 記, 無 須 重 新 遞 交 ; 36% 申 請 在 重 新 遞 交 一 次 後 才 獲 准 登 記 ; 及 9% 申 請 在 重 新 遞 交 超 過 一 次 後 才 獲 准 登 記 31. 為 處 理 申 請 人 須 多 次 重 新 遞 交 申 請 表 這 殊 不 理 想 的 情 況, 房 屋 署 副 署 長 ( 策 略 ) 表 示.. 由 申 請 人 作 出 申 報, 是 房 屋 署 採 用 據 實 申 報 制 度 以 處 理 申 請 的 重 要 一 環 然 而, 很 多 申 請 人 沒 有 使 用 適 當 的 聲 明 書 以 支 持 其 申 請, 以 致 需 要 重 新 遞 交 申 請 部 分 申 請 人 似 乎 不 知 道 如 何 正 確 使 用 這 些 由 房 屋 署 提 供 的 聲 明 書 ; 為 向 申 請 人 提 供 更 多 指 引, 房 委 會 會 適 當 修 改 公 屋 申 請 表 公 屋 輪 候 冊 申 請 須 知 小 冊 子 及 有 關 短 片, 就 可 供 採 用 的 聲 明 書 及 其 正 確 使 用 方 式 為 申 請 人 提 - 110 -

供 指 引 經 修 訂 的 公 屋 申 請 表 公 屋 輪 候 冊 申 請 須 知 小 冊 子 及 有 關 短 片 將 於 2014 年 4 月 提 供 當 局 亦 會 在 公 屋 輪 候 冊 申 請 須 知 小 冊 子 及 有 關 申 請 公 屋 的 短 片 中, 加 載 提 醒 申 請 人 須 參 閱 先 前 的 覆 函 的 提 示 ; 及 就 重 新 遞 交 的 申 請 而 言, 房 屋 署 在 退 回 申 請 表 予 申 請 人 的 信 件 中 已 列 明 有 關 申 請 人 須 補 充 的 資 料, 並 將 申 請 人 的 原 有 申 請 一 併 退 回, 以 方 便 申 請 人 跟 進 房 屋 署 亦 已 實 施 新 制 度, 若 申 請 人 的 申 請 被 退 回 超 過 兩 次, 房 屋 署 會 透 過 電 話 或 面 晤 與 該 申 請 人 聯 絡 抽 查 入 息 及 資 產 需 時 甚 久 32. 為 阻 遏 申 請 人 作 出 虛 假 申 報, 房 屋 署 屋 邨 管 理 處 轄 下 善 用 公 屋 資 源 分 組 會 每 年 抽 查 300 宗 申 請 的 入 息 和 資 產 (120 宗 由 登 記 及 公 務 員 配 額 小 組 負 責 的 新 登 記 申 請, 以 及 180 宗 處 於 配 屋 階 段 由 公 屋 編 配 小 組 負 責 的 申 請 ) 33. 委 員 會 從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2.75 段 知 悉, 在 過 去 5 年 (2008-2009 年 度 至 2012-2013 年 度 ), 就 登 記 及 公 務 員 配 額 小 組 及 公 屋 編 配 小 組 分 別 轉 介 的 個 案 進 行 調 查 的 平 均 個 案 調 查 時 間 大 幅 增 加, 增 幅 分 別 達 43% 及 72% 在 2012-2013 年 度, 平 均 個 案 調 查 時 間 達 5 個 月 以 上 ( 登 記 及 公 務 員 配 額 小 組 所 轉 介 的 個 案 需 時 156 日, 公 屋 編 配 小 組 所 轉 介 的 個 案 需 時 165 日 ), 超 過 經 商 定 的 3 個 月 時 限 委 員 會 詢 問, 房 屋 署 有 否 採 取 措 施, 糾 正 上 述 問 題 34. 房 屋 署 助 理 署 長 ( 屋 邨 管 理 ) 廖 敬 良 先 生 表 示.. 善 用 公 屋 資 源 分 組 的 調 查 工 作 需 時 過 久 委 實 有 欠 理 想, 因 為 此 舉 會 延 誤 受 影 響 人 士 的 公 屋 申 請 和 編 配 單 位 的 過 程 ; 對 於 善 用 公 屋 資 源 分 組 抽 查 收 入 和 資 產 需 時 過 久 的 情 況, 房 屋 署 曾 經 調 查 箇 中 原 因, 並 發 現 調 查 時 間 過 - 111 -

長, 主 要 歸 因 於 申 請 人 未 能 合 作 地 依 約 定 日 期 前 來 會 面, 或 未 能 提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工 作 證 明 等 ); 及 房 屋 署 已 於 2013 年 8 月 加 強 內 部 指 引, 並 提 醒 調 查 人 員 必 須 按 規 定 時 限 查 核 公 屋 申 請 人 的 入 息 及 資 產 為 加 強 監 察 及 督 導 工 作, 調 查 人 員 必 須 就 未 能 在 時 限 ( 即 3 個 月 ) 內 完 成 調 查 的 個 案 向 上 級 報 告 督 導 人 員 亦 必 須 定 期 檢 視 所 有 個 案 的 調 查 進 度, 確 保 所 有 調 查 工 作 能 依 期 完 成 C. 盡 量 合 理 運 用 租 住 公 屋 單 位 管 控 空 置 單 位 加 快 編 配 長 期 空 置 的 單 位 35. 一 如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3.4 至 3.5 段 及 第 3.9 段 所 報 告,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空 置 單 位 有 12 471 個, 約 佔 公 屋 單 位 總 數 的 1.7% 房 屋 署 把 空 置 單 位 分 類 為 " 不 可 供 出 租 的 單 位 " " 可 供 出 租 的 空 置 單 位 " 和 " 編 配 中 的 單 位 " 7 房 屋 署 在 計 算 空 置 比 率 時, 採 用 " 可 供 出 租 的 空 置 單 位 數 目 除 以 可 供 出 租 單 位 總 數 " 的 方 程 式, 而 且 只 把 可 供 出 租 的 空 置 單 位 算 作 空 置 單 位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房 屋 署 在 計 算 空 置 比 率 時, 不 可 供 出 租 的 4 370 個 單 位 和 編 配 中 的 3 964 個 單 位 均 並 不 算 作 空 置 單 位 房 屋 署 自 1997 年 起 推 行 特 快 公 屋 編 配 計 劃, 以 加 快 出 租 不 受 歡 迎 或 長 期 空 置 的 單 位 在 過 去 3 年 (2010 年 至 2012 年 ), 透 過 特 快 公 屋 編 配 計 劃 集 中 編 配 的 單 位 分 別 有 2 400 2 200 及 2 500 個 36. 委 員 會 詢 問, 房 屋 署 有 否 推 行 措 施, 以 鼓 勵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接 受 " 環 境 指 標 " 欠 佳 的 不 受 歡 迎 單 位 房 屋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及 房 屋 署 副 署 長 ( 策 略 ) 補 充 : 每 年 進 行 一 次 的 特 快 公 屋 編 配 計 劃, 旨 在 邀 請 輪 候 冊 上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考 慮 接 受 不 太 受 歡 迎 或 長 期 空 置 的 單 位 該 計 劃 下 供 編 配 的 單 位 包 括 " 環 境 指 標 " 欠 佳 7 " 編 配 中 的 單 位 " 有 待 租 戶 接 收, 而 按 配 屋 通 知 書 所 述, 這 些 手 續 須 於 通 知 書 發 出 日 期 起 計 兩 星 期 內 完 成 - 112 -

的 不 受 歡 迎 單 位, 例 如 涉 及 高 利 貸 / 謀 殺 / 自 殺 個 案 位 處 偏 遠 地 區 和 長 期 空 置 的 單 位 ; 空 置 期 超 過 9 個 月 的 單 位 拒 絕 接 受 率 較 高 的 單 位 長 者 住 屋 二 型 單 位 改 建 中 轉 房 屋 單 位 或 " 環 境 指 標 " 欠 佳 的 單 位 均 會 納 入 特 快 公 屋 編 配 計 劃 ; 及 當 局 已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提 高 此 等 單 位 的 接 受 率 : (a) 當 局 每 年 會 分 4 輪 收 集 單 位 ( 即 兩 輪 適 合 編 配 予 家 庭 的 單 位 及 兩 輪 適 合 編 配 予 一 人 申 請 者 的 單 位 ); (b) 在 特 快 公 屋 編 配 計 劃 的 首 輪 自 選 單 位 程 序 中 被 揀 選 的 單 位, 如 其 後 為 申 請 人 拒 絕 接 受, 將 會 納 入 同 一 計 劃 的 第 二 輪 自 選 單 位 程 序 ; (c) 如 單 位 超 過 12 個 月 未 能 出 租, 接 受 編 配 該 單 位 的 租 戶 可 獲 得 8 至 12 個 月 的 半 租 優 惠 ; 及 (d) 對 於 多 次 嘗 試 仍 未 能 租 出 的 單 位, 房 屋 署 會 另 覓 其 他 用 途, 例 子 包 括 將 龍 田 邨 天 利 樓 改 作 居 屋 單 位 出 售 37. 應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在 公 開 聆 訊 結 束 後 提 供 資 料, 述 明 由 2010 年 至 2012 年, 每 年 分 別 被 家 庭 申 請 人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和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申 請 人 接 受 編 配 的 特 快 公 屋 編 配 計 劃 單 位 數 目, 並 交 代 根 據 特 快 公 屋 編 配 計 劃 於 2013 年 租 出 單 位 的 工 作 進 展 ( 載 於 附 錄 28) 38. 委 員 會 從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3.10 段 知 悉, 房 屋 署 報 稱,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可 供 出 租 的 空 置 單 位 有 4 137 個 審 計 署 就 這 些 空 置 單 位 的 空 置 期 進 行 的 分 析 顯 示,21%(887 個 ) 空 置 了 一 年 或 以 上, 以 及 約 有 2%(76 個 ) 空 置 了 5 年 或 以 上 在 887 個 空 置 了 一 年 或 以 上 的 單 位 中,470 個 (53%) 沒 有 納 入 先 前 推 行 的 特 快 公 屋 編 配 計 劃 - 113 -

39. 至 於 為 何 沒 有 將 該 470 個 單 位 納 入 先 前 推 行 的 特 快 公 屋 編 配 計 劃,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在 其 2013 年 12 月 12 日 的 函 件 ( 附 錄 28) 中 答 稱 : 在 該 470 單 位 中,203 個 屬 空 置 而 未 出 租 的 單 位, 這 些 單 位 並 未 列 為 " 受 歡 迎 程 度 較 低 " 的 單 位, 因 為 該 等 單 位 曾 預 留 作 政 府 清 拆 屋 邨 清 拆 等 不 同 安 置 類 別 之 用 ; 150 個 單 位 屬 下 述 兩 種 情 況 其 中 一 種 : 在 房 屋 署 收 集 單 位 時, 有 關 單 位 正 在 編 配 中, 並 在 特 快 公 屋 編 配 計 劃 可 供 揀 選 單 位 名 單 擬 定 後 才 為 申 請 人 拒 絕 接 受 ; 或 在 房 屋 署 收 集 單 位 時, 有 關 單 位 未 能 租 出 的 時 間 不 足 9 個 月 因 此, 該 等 單 位 不 符 合 收 集 單 位 的 條 件 ; 116 個 單 位 為 屋 邨 或 公 屋 編 配 小 組 預 留 作 各 類 調 遷 用 途 ; 及 餘 下 1 個 單 位 前 身 為 改 建 一 人 單 位, 於 2013 年 3 月 19 日 才 可 供 出 租 40. 參 考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3.10 段 表 十 七, 委 員 會 詢 問, 房 屋 署 有 否 採 取 措 施, 以 加 快 出 租 46 個 在 2013 年 3 月 31 日 時 已 空 置 10 年 或 以 上 的 單 位 41. 房 屋 署 副 署 長 ( 策 略 ) 表 示 : 這 46 個 單 位 包 括 42 個 於 龍 田 邨 的 單 位 一 個 位 於 翠 屏 北 邨 的 改 建 一 人 單 位, 以 及 3 個 分 別 位 於 鴨 脷 洲 邨 長 康 邨 及 山 景 邨 的 單 位 ; 就 42 個 位 於 大 澳 龍 田 邨 的 單 位 而 言, 房 委 會 已 通 過 將 該 邨 天 利 樓 的 出 租 單 位 改 作 居 屋 單 位 出 售 ; 至 於 位 於 翠 屏 北 邨 的 改 建 一 人 單 位, 空 置 期 包 括 等 待 單 位 的 合 伙 住 客 遷 出 後 將 單 位 改 建 為 一 個 獨 立 單 位 - 114 -

的 時 間, 以 及 就 單 位 進 行 改 建 及 外 牆 結 構 維 修 工 程 所 需 的 時 間 ; 及 在 其 餘 3 個 單 位 當 中, 一 個 位 於 鴨 脷 洲 邨 的 單 位 曾 作 出 42 次 編 配 ; 兩 個 分 別 位 於 長 康 邨 及 山 景 邨 的 單 位 曾 作 出 38 次 編 配 這 些 單 位 均 曾 納 入 特 快 公 屋 編 配 計 劃, 申 請 人 如 願 意 接 受 此 等 單 位 可 享 有 12 個 月 的 半 租 優 惠, 但 於 2013 年 3 月 31 日 仍 然 未 能 租 出 上 述 單 位 山 景 邨 及 長 康 邨 的 單 位 最 終 分 別 於 2013 年 5 月 20 日 及 2013 年 12 月 6 日 成 功 租 出 若 干 空 置 單 位 翻 新 需 時 甚 久 42. 所 有 空 置 單 位 在 重 新 批 租 前 須 予 翻 新, 使 其 內 部 終 飾 和 裝 修 達 到 準 租 戶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房 屋 署 自 2006 年 起 發 出 指 引, 容 許 單 位 在 騰 空 後, 同 步 進 行 重 新 批 租 和 翻 新, 讓 準 租 戶 可 盡 早 接 受 空 置 單 位 的 編 配, 甚 至 在 翻 新 工 程 完 成 前 接 受 編 配 43. 至 於 房 屋 署 在 翻 新 空 置 單 位 所 需 的 平 均 時 間 方 面 的 表 現,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答 稱 : 根 據 房 屋 署 的 2012-2013 年 度 機 構 計 劃, 翻 新 空 置 單 位 平 均 所 需 時 間 以 不 超 過 44 天 為 目 標 ; 在 過 去 的 3 年 直 至 2013 年 3 月, 房 屋 署 共 翻 新 約 43 500 個 空 置 單 位, 平 均 的 翻 新 期 於 2010-2011 年 度 2011-2012 年 度 及 2012-2013 年 度 分 別 為 43.87 天 43.55 天 及 43.85 天, 全 部 都 能 夠 履 行 房 屋 署 在 不 超 過 44 天 內 完 成 空 置 單 位 翻 新 工 程 的 服 務 承 諾 ; 翻 新 空 置 單 位 的 承 諾 是 平 均 所 需 時 間, 而 翻 新 個 別 單 位 的 完 工 期 會 因 應 翻 新 工 程 的 複 雜 程 度 而 有 所 不 同 例 如, 有 些 翻 新 工 程 涉 及 大 規 模 的 結 構 維 修 嚴 重 滲 水 維 修 工 程 和 在 空 置 單 位 樓 上 進 行 天 台 工 程 等, 都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才 能 完 工 ; 及 - 115 -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3.13 段 表 十 八 所 列 載 的 單 位, 屬 於 特 殊 及 單 一 個 案, 有 充 分 理 由 需 要 較 長 的 處 理 時 間 44. 委 員 會 從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3.13 段 表 十 八 知 悉, 審 計 署 選 定 進 行 視 察 的 5 個 空 置 單 位 的 翻 新 期 ( 由 租 戶 遷 出 單 位 至 翻 新 完 成 ) 頗 長 ( 介 乎 5 個 月 至 超 過 3 年 ) 45. 應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在 公 開 聆 訊 結 束 後 解 釋 房 屋 署 為 何 需 時 甚 久, 才 完 成 該 5 個 空 置 單 位 的 翻 新 工 程 ( 載 於 附 錄 28) 監 察 不 可 供 出 租 的 單 位 46. 據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3.18 段 所 述, 公 屋 編 配 小 組 負 責 監 督 預 留 空 置 單 位 的 整 體 運 用 和 出 租 情 況, 亦 監 察 公 屋 單 位 預 留 及 取 消 預 留 的 情 況 房 屋 署 各 個 分 組 獲 准 預 留 一 批 單 位, 以 應 付 運 作 需 要 ( 例 如 遷 置 受 重 建 影 響 的 居 民 ) 部 分 預 留 單 位 列 入 " 不 可 供 出 租 " 的 類 別 已 預 留 一 段 長 時 間 且 無 迫 切 需 要 的 單 位, 應 交 回 公 屋 編 配 小 組 處 理 47. 有 關 預 留 公 屋 單 位 的 原 因, 房 屋 署 助 理 署 長 ( 屋 邨 管 理 ) 表 示, 部 分 單 位 由 屋 邨 舍 監 及 房 屋 署 職 員 用 作 宿 舍 單 位, 部 分 單 位 須 待 拆 卸 或 改 建 為 居 屋 單 位 出 售, 其 他 單 位 則 預 留 作 安 置 受 市 區 重 建 局 重 建 計 劃 影 響 的 居 民 之 用 有 關 預 留 單 位 的 事 宜, 由 區 域 物 業 管 理 總 經 理 負 責 進 行 定 期 覆 檢 因 應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房 屋 署 已 將 覆 檢 的 頻 率 由 每 兩 個 月 一 次 改 為 每 個 半 月 一 次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在 公 開 聆 訊 結 束 後 提 供 被 抽 起 不 作 出 租 的 不 可 供 出 租 單 位 數 目, 並 按 預 留 單 位 的 理 由 提 供 有 關 分 項 數 字 ( 載 於 附 錄 28) 48. 參 考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3.18 段 表 十 九 ( 該 表 列 載 4 370 個 不 可 供 出 租 的 單 位 的 空 置 期 分 析 (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 委 員 會 詢 問 : - 116 -

為 何 有 171 個 長 者 住 屋 一 型 單 位 及 367 個 改 建 一 人 單 位 空 置 了 10 年 或 以 上 ; 及 為 何 有 598 個 不 可 供 出 租 的 單 位 的 空 置 期 不 詳 49. 房 屋 署 助 理 署 長 ( 屋 邨 管 理 ) 解 釋 : 有 171 個 長 者 住 屋 一 型 單 位 及 367 個 改 建 一 人 單 位 空 置 已 達 10 年 或 以 上, 以 待 改 建 為 一 般 公 屋 單 位 這 些 單 位 之 前 曾 被 間 分 為 2 至 4 個 房 間 及 共 用 廚 房 及 廁 所 設 施, 讓 當 局 編 配 個 別 長 者 或 單 身 人 士 入 住 單 位 內 的 獨 立 房 間 由 於 這 類 單 位 不 受 歡 迎, 房 屋 署 遂 分 別 於 2006 年 及 2000 年 推 行 逐 步 轉 型 計 劃, 把 長 者 住 屋 一 型 單 位 及 改 建 一 人 單 位 凍 結, 不 予 出 租 由 於 當 局 只 會 鼓 勵 長 者 住 屋 一 型 單 位 的 非 長 者 租 客 自 願 調 遷, 因 此 當 局 須 在 收 回 單 位 內 最 有 一 個 有 人 居 住 的 房 間 後, 才 可 進 行 改 建 工 程 ; 及 由 於 公 屋 租 務 管 理 附 屬 系 統 (" 租 務 系 統 ") 沒 有 收 錄 有 關 單 位 對 上 一 次 租 約 的 終 止 日 期,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該 598 個 單 位 被 歸 類 為 " 空 置 期 不 詳 " 的 個 案 該 598 個 不 可 供 出 租 的 單 位 包 括 463 個 從 未 出 租 的 空 置 單 位 73 個 單 位 為 員 工 宿 舍 及 62 宗 涉 及 延 後 取 消 租 約 和 終 止 額 外 房 間 租 約 的 個 案 事 實 上, 除 了 73 個 仍 有 人 居 住 的 員 工 宿 舍 單 位 外, 餘 下 所 有 空 置 單 位 的 空 置 期 皆 已 從 相 關 的 檔 案 中 予 以 確 認 50. 應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在 公 開 聆 訊 結 束 後 提 供 資 料, 述 明 由 2008-2009 年 度 至 2012-2013 年 度, 每 年 收 回 的 長 者 住 屋 一 型 單 位 和 改 建 一 人 單 位 的 數 目, 以 及 由 此 而 改 建 為 一 般 公 屋 單 位 的 數 目 ( 載 於 附 錄 29) - 117 -

實 施 富 戶 政 策 富 戶 政 策 的 目 的 51. 房 委 會 鼓 勵 受 惠 於 入 息 和 資 產 已 有 穩 定 改 善 的 公 屋 租 戶 將 公 屋 單 位 交 還 房 委 會, 以 重 新 編 配 給 其 他 更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房 委 會 於 1987 年 和 1996 年 分 別 實 施 " 公 屋 住 戶 資 助 政 策 "(" 資 助 政 策 ") 及 " 維 護 公 屋 資 源 的 合 理 分 配 政 策 "(" 合 理 分 配 政 策 "), 統 稱 " 富 戶 政 策 " 根 據 富 戶 政 策, 如 租 戶 的 家 庭 入 息 總 額 及 擁 有 的 資 產 淨 值 均 超 逾 指 定 限 額, 或 選 擇 不 申 報 資 產, 便 須 遷 出 所 住 的 公 屋 單 位 現 時 的 資 產 淨 值 限 額 約 為 2013-2014 年 度 輪 候 公 屋 登 記 冊 入 息 限 額 (" 輪 候 冊 入 息 限 額 ") 的 84 倍 委 員 會 詢 問, 為 何 在 富 戶 的 入 息 高 於 某 一 指 定 限 額 ( 不 論 其 擁 有 多 少 資 產 ) 時, 有 關 租 戶 無 須 遷 出 所 住 的 公 屋 單 位 52.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表 示, 房 委 會 在 制 訂 富 戶 政 策 的 時 候, 同 時 以 入 息 和 資 產 兩 個 因 素 來 釐 定 對 公 屋 租 戶 的 資 助, 是 考 慮 到 租 戶 若 只 有 收 入 增 加, 並 不 足 以 繳 付 購 買 私 人 物 業 時 所 需 的 首 期 付 款 此 外, 家 庭 總 收 入 會 因 社 會 整 體 經 濟 狀 況 個 別 行 業 或 個 人 健 康 狀 況 的 轉 變 而 受 到 影 響 如 只 有 資 產 增 加 而 沒 有 收 入 的 配 合, 亦 不 足 以 讓 租 戶 負 擔 每 月 樓 按 供 款 / 私 人 住 宅 租 金 相 反, 如 租 戶 的 家 庭 總 收 入 及 資 產 均 已 超 逾 既 定 限 額, 他 們 應 有 足 夠 能 力 在 居 屋 或 私 人 物 業 市 場, 購 置 或 租 用 到 合 適 的 居 所 達 致 富 戶 政 策 目 標 的 成 效 53. 根 據 2011 年 香 港 人 口 普 查 報 告, 在 2011 年 的 719 511 個 公 屋 住 戶 中,188 877 個 (26%) 的 每 月 入 息 在 20,000 元 或 以 上, 即 超 過 2013-2014 年 度 輪 候 冊 3 人 家 庭 每 月 入 息 限 額 為 18,310 元 的 水 平 審 計 署 知 悉,2011 年 香 港 所 有 家 庭 住 戶 的 每 月 收 入 中 位 數 為 20,200 元 由 此 看 來, 似 乎 很 多 公 屋 住 戶 在 過 去 多 年 來 已 受 惠 於 入 息 大 幅 改 善 - 118 -

54. 委 員 會 從 房 屋 署 在 首 次 公 開 聆 訊 時 提 交 的 補 充 資 料 附 件 二 ( 載 於 附 錄 30) 知 悉, 在 2008-2009 年 度 至 2012-2013 年 度 期 間, 平 均 而 言, 每 年 因 各 種 不 同 原 因 而 從 公 屋 富 戶 中 收 回 的 公 屋 單 位 有 450 個 然 而, 委 員 會 從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3.36 段 知 悉,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20 445 個 (3%) 公 屋 住 戶 按 富 戶 政 策 繳 交 額 外 租 金 或 市 值 租 金, 其 中 18 109 個 繳 交 倍 半 租 金,2 321 個 繳 交 雙 倍 租 金,15 個 繳 交 市 值 租 金 55. 對 於 為 何 富 戶 政 策 未 能 令 富 戶 交 還 其 公 屋 單 位,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表 示 : 由 於 公 私 營 房 屋 供 求 均 嚴 重 失 衡,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價 格 指 數 和 私 人 住 宅 租 金 指 數 近 年 屢 創 歷 年 高 位 物 業 價 格 急 升, 令 富 戶 缺 乏 誘 因 購 買 自 住 物 業, 亦 令 他 們 無 法 交 還 其 公 屋 單 位 ; 儘 管 如 此, 政 府 當 局 已 採 取 措 施, 以 擴 展 居 屋 計 劃 第 二 市 場 至 白 表 買 家, 同 時 加 快 興 建 公 屋 單 位, 以 糾 正 長 久 而 來 的 供 求 失 衡 情 況 ; 及 富 戶 政 策 一 直 甚 具 爭 議 性, 亦 是 督 導 委 員 會 討 論 的 其 中 一 項 議 題 督 導 委 員 會 留 意 到 社 會 人 士 對 富 戶 政 策 意 見 分 歧 舉 例 來 說, 有 意 見 認 為, 房 委 會 應 檢 視 較 富 裕 的 租 戶 是 否 只 在 入 息 和 資 產 水 平 均 超 出 限 額 時 才 須 遷 離 公 屋, 還 是 在 入 息 或 資 產 其 中 一 項 超 出 有 關 限 額 的 情 況 下, 便 須 遷 離 亦 有 意 見 認 為, 或 有 需 要 檢 討 一 些 現 行 安 排, 例 如 首 次 申 報 入 息 的 期 限 ( 現 訂 為 遷 入 公 屋 後 10 年 ) 及 繼 而 須 申 報 入 息 及 資 產 的 期 限 ( 現 訂 於 租 戶 須 申 報 入 息 後 每 兩 年 ) 諮 詢 文 件 進 一 步 邀 請 公 眾 就 富 戶 政 策 發 表 意 見, 而 收 集 所 得 的 意 見 會 轉 交 房 委 會 考 慮 56. 應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在 公 開 聆 訊 結 束 後 提 供 資 料, 述 明 過 去 5 年 (2008-2009 年 度 至 2012-2013 年 度 ) 公 屋 租 戶 在 一 手 市 場 和 第 二 市 場 購 買 未 補 地 價 居 屋 單 位 的 數 目 ( 載 於 附 錄 29) - 119 -

核 實 豁 免 按 資 助 政 策 作 出 申 報 的 原 因 57. 一 如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3.32 及 3.34 段 所 報 告, 租 務 系 統 包 含 若 干 有 助 推 行 資 助 政 策 的 重 要 資 料 欄 ( 例 如 首 次 入 住 日 期 租 金 複 審 類 別 豁 免 原 因 等 ) 獲 豁 免 按 資 助 政 策 作 出 申 報 的 住 戶, 在 租 務 系 統 內 的 紀 錄 會 輸 入 豁 免 標 記, 使 之 不 會 在 資 助 政 策 複 審 周 期 中 被 抽 出 然 而, 審 計 署 到 屋 邨 實 地 視 察 時 發 現, 部 分 應 按 資 助 政 策 接 受 入 息 複 審 的 住 戶 因 錯 誤 輸 入 或 未 曾 更 新 豁 免 標 記 而 被 排 除 在 複 審 之 列 委 員 會 詢 問 房 屋 署 有 否 採 取 措 施, 修 正 錯 誤 的 資 料 58. 房 屋 署 助 理 署 長 ( 屋 邨 管 理 ) 回 應 時 表 示 : 房 屋 署 已 定 期 發 出 便 箋 及 電 郵, 提 醒 屋 邨 職 員 必 須 核 對 租 戶 紀 錄, 以 修 正 租 務 系 統 中 的 異 常 紀 錄 ; 及 每 年 在 資 助 政 策 申 報 周 期 開 始 前, 善 用 公 屋 資 源 分 組 會 將 載 有 異 常 個 案 的 報 告 發 給 租 約 事 務 管 理 處 / 屋 邨 管 理 處 的 房 屋 事 務 經 理 作 迅 速 修 正, 以 確 保 能 準 確 地 檢 索 資 助 政 策 的 申 報 入 息 個 案 在 每 年 4 月 資 助 政 策 申 報 周 期 開 始 前, 除 將 異 常 紀 錄 的 個 案 報 告 發 給 租 約 事 務 管 理 處 / 屋 邨 管 理 處 的 房 屋 事 務 經 理 作 迅 速 核 對 和 修 正 外, 善 用 公 屋 資 源 分 組 亦 會 於 2 月 中 將 有 關 尚 未 更 新 資 料 個 案 的 進 度 報 告 發 送 給 租 約 事 務 管 理 處 / 屋 邨 管 理 處 的 房 屋 事 務 經 理 跟 進, 他 們 在 2 月 底 完 成 將 尚 未 更 新 資 料 個 案 予 以 修 正 的 工 作 後, 須 向 所 屬 的 分 區 高 級 房 屋 事 務 經 理 報 告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單 位 寬 敞 戶 打 擊 寬 敞 戶 問 題 不 力 59. 按 照 房 委 會 的 一 貫 政 策, 房 委 會 會 根 據 住 戶 的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按 既 定 的 編 配 標 準,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租 戶 可 能 會 因 部 分 家 庭 成 員 遷 出 離 世 結 婚 和 移 民, 令 餘 下 成 員 可 享 有 的 平 均 居 住 面 積, 超 過 寬 敞 戶 標 準 所 容 許 的 面 積, 因 而 成 為 寬 敞 戶 房 委 會 訂 有 政 策, 要 求 居 住 面 積 超 出 寬 敞 戶 標 準 的 住 戶, 遷 往 另 - 120 -

一 面 積 合 適 的 公 屋 單 位 在 2007 年 5 月 至 2010 年 10 月 期 間, 居 住 密 度 超 過 每 人 35 平 方 米 的 住 戶, 列 作 "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 個 案 凡 有 殘 疾 家 庭 成 員 或 60 歲 或 以 上 長 者 的 住 戶, 排 名 較 低 截 至 2013 年 9 月, 須 調 遷 的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可 獲 提 供 4 次 配 屋 建 議 如 住 戶 沒 有 充 分 理 由 而 拒 絕 所 有 4 次 單 位 編 配, 便 會 收 到 遷 出 通 知 書, 現 行 租 約 即 告 終 止 60. 委 員 會 從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3.46 至 3.47 段 知 悉, 在 過 去 7 年, 寬 敞 戶 的 數 目 由 2007 年 的 35 500 個 增 至 2013 年 的 54 555 個, 增 幅 達 54%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在 54 555 個 寬 敞 戶 中,20 845 個 (38%) 的 現 居 單 位 超 逾 最 高 編 配 標 準 50%, 特 別 是 其 中 1 458 個 (3%) 更 超 逾 最 高 編 配 標 準 100% 委 員 會 詢 問, 房 屋 署 在 調 遷 寬 敞 戶 時 面 對 甚 麼 挑 戰 61.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表 示 及 房 屋 署 助 理 署 長 ( 屋 邨 管 理 ) 補 充 : 根 據 房 委 會 的 紀 錄, 在 2007 年 約 有 35 500 個 寬 敞 戶 房 委 會 於 2007 年 通 過 採 取 多 項 中 期 措 施 並 設 定 寬 敞 戶 的 界 限, 以 分 階 段 處 理 寬 敞 戶 個 案 其 後, 房 委 會 分 別 於 2010 年 及 2013 年 檢 討 寬 敞 戶 政 策, 修 訂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的 界 限, 以 改 善 成 效 ; 在 過 去 6 年, 房 屋 署 已 解 決 約 21 000 宗 寬 敞 戶 個 案, 即 平 均 每 年 約 解 決 3 700 宗 個 案 然 而, 在 同 一 時 期, 約 有 40 000 個 住 戶 因 家 庭 成 員 遷 出 或 離 世 而 成 為 寬 敞 戶, 以 致 截 至 2013 年 3 月, 寬 敞 戶 個 案 累 計 約 有 54 500 宗 ; 在 過 去 6 年 已 解 決 的 21 000 宗 寬 敞 戶 個 案 中,5 500 宗 個 案 透 過 住 戶 遷 往 較 小 單 位 而 獲 得 解 決, 另 有 9 000 宗 個 案, 房 委 會 藉 住 戶 購 買 居 屋 /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的 單 位 或 自 願 交 還 單 位 等 方 式 收 回 有 關 單 位 至 於 餘 下 的 6 500 宗 個 案, 則 由 於 住 戶 的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增 加, 以 及 部 分 家 庭 成 員 成 為 殘 疾 人 士 或 年 屆 60 歲 而 獲 得 解 決 ; - 121 -

由 於 其 他 安 置 類 別 的 申 請 人 對 公 屋 的 需 求 殷 切 及 小 型 單 位 的 供 應 緊 絀, 房 委 會 在 2013-2014 年 度 只 能 預 留 約 1 000 個 單 位 供 寬 敞 戶 調 遷 編 配 之 用 此 外, 位 於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所 屬 區 議 會 分 區 內 的 小 型 單 位 供 應 短 缺, 亦 可 能 令 有 關 房 屋 編 配 的 處 理 時 間 較 長 ; 及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對 被 強 制 遷 往 面 積 較 小 的 單 位 均 十 分 反 感, 這 也 是 房 屋 署 必 須 面 對 的 其 中 一 項 挑 戰 房 屋 署 在 執 行 寬 敞 戶 政 策 時, 一 直 採 取 務 實 情 理 兼 備 及 體 恤 的 態 度 來 處 理 每 宗 個 案, 尤 其 那 些 因 為 經 歷 家 庭 成 員 離 世 而 導 致 家 庭 成 員 數 目 有 所 改 變 的 個 案 至 於 那 些 因 健 康 及 社 會 理 由 而 值 得 作 酌 情 處 理 的 特 殊 個 案, 屋 邨 職 員 會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請 區 域 物 業 管 理 總 經 理 或 分 區 高 級 房 屋 事 務 經 理 給 予 特 別 批 准, 以 作 出 額 外 的 房 屋 編 配 或 容 許 有 關 住 戶 暫 居 現 住 單 位 房 屋 署 已 採 取 關 懷 體 恤 而 堅 持 不 懈 的 態 度 勸 說 有 關 租 戶 調 遷, 這 樣 做 難 免 需 要 花 費 較 長 時 間, 但 卻 證 明 卓 具 成 效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個 案 的 處 理 進 度 緩 慢 62. 2007 年, 房 委 會 通 過 按 次 序 處 理 寬 敞 戶 的 措 施, 並 先 由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個 案 着 手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在 54 555 個 寬 敞 戶 中, 約 有 3%(1 765 個 ) 列 為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個 案 63. 至 於 在 上 述 1 765 宗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個 案 當 中, 為 何 有 749 宗 (43%) 積 壓 達 兩 年 或 以 上, 房 屋 署 助 理 署 長 ( 屋 邨 管 理 ) 表 示, 就 上 述 749 宗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個 案 而 言, 其 中 約 20 宗 個 案 為 員 工 宿 舍 或 受 屋 邨 清 拆 計 劃 影 響 而 獲 豁 免 調 遷 的 租 戶 此 外, 有 部 分 個 案 因 正 等 待 家 人 短 期 內 來 港 團 聚 或 因 其 他 健 康 或 社 會 理 由 而 獲 准 暫 居 現 住 單 位 其 餘 尚 未 配 房 的 個 案 是 因 為 租 戶 所 居 住 屋 邨 或 所 屬 區 議 會 分 區 內 的 小 型 單 位 供 應 短 缺, 令 安 排 編 配 時 間 較 長 截 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 尚 未 解 決 的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個 案 已 進 一 步 減 少 至 486 宗 - 122 -

寬 敞 戶 調 遷 64. 一 如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3.54 及 3.56 段 所 載, 審 計 署 留 意 到, 在 過 去 6 年, 房 屋 署 成 功 調 遷 的 寬 敞 戶 只 有 5 512 個, 即 平 均 每 年 為 919 個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在 54 555 個 寬 敞 戶 中, 只 有 2 403 個 (4%) 曾 獲 提 供 配 屋 建 議 自 2007 年 推 行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政 策 至 2013 年 8 月 止, 房 屋 署 曾 向 4 個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發 出 遷 出 通 知 書 結 果, 當 中 一 個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被 終 止 租 約, 而 其 他 3 宗 個 案 則 已 獲 修 正 委 員 會 詢 問 : 房 屋 署 曾 否 / 會 否 採 取 任 何 改 善 措 施, 解 決 寬 敞 戶 問 題 ; 及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提 高 住 戶 搬 遷 津 貼 的 金 額, 以 鼓 勵 寬 敞 戶 遷 往 較 小 的 單 位 65. 房 屋 署 助 理 署 長 ( 屋 邨 管 理 ) 表 示 及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在 其 2013 年 12 月 12 日 的 函 件 ( 附 錄 28) 中 表 示 : 房 委 會 已 於 2013 年 6 月 通 過 有 關 處 理 公 屋 寬 敞 戶 個 案 的 多 項 新 安 排 自 2013 年 10 月 實 施 修 訂 措 施 後, 新 的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會 獲 提 供 最 多 3 次 配 屋 建 議, 鼓 勵 有 關 住 戶 更 快 調 遷 往 較 小 的 單 位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的 界 限 已 再 收 緊, 因 而 令 更 多 家 庭 成 為 需 要 調 遷 的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 在 餘 下 的 28 255( 即 54 555 減 26 300) 宗 寬 敞 戶 個 案 中, 約 13 000 宗 涉 及 60 歲 或 以 上 但 70 歲 以 下 的 長 者 的 個 案 會 排 在 須 調 遷 的 寬 敞 戶 名 單 上 的 最 後 位 置, 直 至 下 次 檢 討 為 止 房 委 會 將 於 該 政 策 實 施 3 年 後 進 行 檢 討 ; 及 發 放 住 戶 搬 遷 津 貼 的 目 的 是 協 助 租 戶 應 付 部 分 搬 遷 費 用 及 基 本 裝 修 工 程 開 支 有 關 的 搬 遷 津 貼 額 與 政 府 採 用 的 搬 遷 津 貼 額 掛 鈎 政 府 的 搬 遷 津 貼 額, 每 年 經 跨 部 門 賠 償 檢 討 委 員 會 按 照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所 通 過 的 基 準 檢 討, 並 得 到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根 據 獲 授 權 力 予 以 批 准 相 同 的 搬 遷 津 貼 數 額 一 律 適 用 於 房 - 123 -

委 會 所 有 清 拆 項 目 寬 敞 戶 調 遷 和 為 利 便 管 理 而 調 遷 的 租 戶 66. 應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在 公 開 聆 訊 結 束 後 提 供 資 料, 述 明 過 去 5 年 因 發 出 遷 出 通 知 書 租 戶 自 願 遷 出 及 租 戶 因 購 買 居 屋 單 位 而 遷 出 公 屋 所 收 回 的 公 屋 單 位 數 目 ( 載 於 附 錄 29) D. 打 擊 濫 用 租 住 公 屋 查 核 申 請 人 資 格 進 行 初 步 審 查 的 證 明 文 件 67.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公 屋 時 把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連 同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遞 交 申 請 分 組, 以 進 行 登 記 資 格 的 初 步 審 查 一 如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4.4 段 所 報 告, 雖 然 申 請 人 必 須 提 交 與 所 申 報 入 息 和 資 產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但 實 際 上 關 乎 投 資 和 存 款 的 證 明 文 件, 在 登 記 前 審 查 階 段 可 獲 豁 免, 無 須 提 交 由 於 投 資 及 存 款 是 公 屋 申 請 人 最 常 管 有 的 資 產 類 別, 委 員 會 質 疑 為 何 當 局 要 求 入 息 不 高 的 申 請 人 就 甚 少 管 有 的 其 他 資 產 提 交 證 明 文 件, 但 就 這 些 申 請 人 普 遍 管 有 的 資 產 則 反 而 無 須 提 交 證 明 文 件 68. 房 屋 署 署 長 解 釋 及 房 屋 署 助 理 署 長 ( 房 屋 資 助 ) 何 樂 素 芬 女 士 補 充 : 考 慮 到 投 資 值 及 銀 行 存 款 金 額 經 常 改 變, 房 委 會 現 時 沒 有 要 求 公 屋 申 請 人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時 提 供 投 資 及 銀 行 存 款 的 證 明 文 件 此 舉 亦 有 助 加 快 輪 候 冊 申 請 表 的 初 步 審 查 工 作, 讓 公 屋 申 請 人 可 在 承 諾 的 3 個 月 內 獲 登 記 入 輪 候 冊 ; 房 委 會 採 取 據 實 申 報 的 制 度, 並 要 求 申 請 人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時 申 報 資 產 數 量, 申 請 人 的 情 況 如 在 登 記 後 有 轉 變, 須 即 時 通 知 房 委 會 ; - 124 -

為 確 定 申 請 人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公 屋 的 資 格, 在 接 近 配 屋 時 的 詳 細 資 格 審 查 階 段, 申 請 人 須 遞 交 其 所 有 資 產 的 證 明 文 件 ; 為 維 持 制 度 的 完 整 性, 房 屋 署 的 善 用 公 屋 資 源 分 組 會 在 登 記 前 審 查 階 段 及 詳 細 調 查 階 段, 隨 機 抽 選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作 深 入 調 查 ; 及 現 行 機 制 既 可 避 免 申 請 人 於 申 請 階 段 因 須 遞 交 過 多 的 證 明 文 件 而 引 致 延 誤 申 請, 同 時 亦 有 助 防 止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在 兩 者 之 間 取 得 適 當 的 平 衡 房 委 會 會 持 續 留 意 有 關 情 況, 研 究 要 求 申 請 人 於 申 請 階 段 遞 交 關 乎 投 資 及 銀 行 存 款 的 證 明 文 件 是 否 可 行 深 入 查 核 抽 選 的 申 請 個 案 69. 一 如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4.10 至 4.11 段 所 報 告, 房 屋 署 每 年 只 揀 選 少 量 公 屋 申 請 進 行 深 入 查 核 ( 新 登 記 申 請 120 宗, 配 屋 中 申 請 180 宗 ) 揀 選 作 深 入 查 核 的 申 請 一 年 合 共 只 有 300 宗, 在 輪 候 冊 申 請 總 數 中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極 低 然 而, 新 登 記 申 請 被 發 現 虛 假 申 報 的 比 率 (2012-2013 年 度 為 35%), 高 於 配 屋 中 申 請 的 比 率 (2012-2013 年 度 為 2%) 此 外, 在 上 述 兩 類 申 請 中 被 發 現 虛 假 申 報 的 比 率, 近 年 持 續 上 升 ( 尤 其 是 2012-2013 年 度 ) 為 更 有 效 管 理 公 屋 輪 候 冊, 並 在 不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獲 登 記 入 輪 候 冊 前 將 其 剔 除, 委 員 會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將 深 入 查 核 工 作 擴 大 至 涵 蓋 全 部 新 申 請 70. 房 屋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由 於 在 輪 候 公 屋 期 間, 申 請 人 的 入 息 及 資 產 都 可 能 有 所 改 變, 在 登 記 前 審 查 階 段 剔 除 不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不 一 定 可 以 保 證, 在 提 出 首 次 配 屋 建 議 當 時, 所 有 申 請 均 符 合 資 格 由 於 資 源 緊 絀, 房 屋 署 認 為 不 宜 就 申 請 人 的 入 息 及 資 產 重 複 進 行 深 入 查 核 為 確 保 公 共 房 屋 資 源 得 到 合 理 運 用, 房 屋 署 會 就 即 將 獲 得 配 屋 的 申 請 人 進 行 詳 細 調 查, 以 核 實 這 些 申 請 人 的 資 格 此 外, 任 何 在 申 請 人 獲 登 記 入 輪 候 冊 之 前 所 進 行 的 深 入 詳 細 資 格 審 查, 均 難 免 涉 及 大 量 資 源, 亦 會 拖 長 登 記 前 的 處 理 時 間, 此 舉 有 違 當 局 的 原 意, 即 加 快 處 理 過 程, 以 確 定 申 請 人 是 否 合 資 格 獲 登 記 入 輪 候 冊 在 資 源 緊 絀 的 限 制 - 125 -

下, 房 屋 署 會 調 整 在 申 請 程 序 的 不 同 階 段 抽 選 作 深 入 查 核 的 新 申 請 數 目 房 委 會 亦 會 持 續 留 意 有 關 情 況, 研 究 要 求 申 請 人 於 申 請 階 段 遞 交 關 乎 投 資 及 銀 行 存 款 的 證 明 文 件 是 否 可 行 就 虛 假 申 報 個 案 採 取 的 跟 進 行 動 71. 一 如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4.14 段 所 載, 過 去 5 年, 善 用 公 屋 資 源 分 組 發 現 67 宗 新 登 記 申 請 涉 及 虛 假 申 報, 而 截 至 2013 年 7 月 底, 登 記 及 公 務 員 配 額 小 組 跟 進 了 其 中 46 宗 個 案 該 46 宗 申 請 全 部 已 被 取 消, 並 轉 介 檢 控 組 採 取 進 一 步 執 法 行 動 ; 以 及 在 過 去 5 年, 善 用 公 屋 資 源 分 組 發 現 9 宗 配 屋 中 申 請 涉 及 虛 假 申 報 截 至 2013 年 7 月 底, 輪 候 冊 小 組 跟 進 了 其 中 8 宗 就 當 中 一 宗 個 案, 輪 候 冊 小 組 並 無 發 現 虛 假 申 報 就 其 餘 7 宗 個 案, 輪 候 冊 小 組 取 消 了 3 宗 申 請, 並 將 兩 宗 轉 介 予 檢 控 組 採 取 進 一 步 執 法 行 動 72. 至 於 房 屋 署 會 否 劃 一 申 請 分 組 轄 下 兩 個 小 組 ( 即 登 記 及 公 務 員 配 額 小 組 與 輪 候 冊 小 組 ) 在 處 理 處 於 不 同 申 請 階 段 的 虛 假 申 報 個 案 時 的 做 法, 以 確 保 申 請 人 獲 得 公 平 對 待, 房 屋 署 署 長 給 予 正 面 答 覆, 並 表 示 房 屋 署 已 於 2013 年 10 月 21 日 就 此 事 發 出 內 部 指 引 按 富 戶 政 策 處 理 住 戶 申 報 73. 根 據 資 助 政 策, 租 戶 須 每 兩 年 填 寫 入 息 申 報 表, 申 報 所 有 住 戶 成 員 的 每 月 入 息 根 據 合 理 分 配 政 策, 租 戶 須 每 兩 年 填 寫 資 產 申 報 表, 申 報 所 有 住 戶 成 員 的 資 產 淨 值 資 助 政 策 每 兩 年 為 一 個 周 期, 每 個 周 期 涉 及 約 343 000 個 住 戶 74. 一 如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4.27 段 所 報 告, 在 2008-2009 年 度 至 2012-2013 年 度, 每 年 平 均 約 有 156 000 個 住 戶 須 向 房 屋 署 提 交 入 息 / 資 產 申 報 表 在 該 段 期 間, 善 用 公 屋 資 源 分 組 每 年 平 均 查 核 約 3 700 宗 個 案 ( 或 為 須 申 報 住 戶 數 目 的 2.4%), 發 現 約 650 宗 ( 抽 查 宗 數 的 18%) 涉 及 虛 假 申 報 被 發 現 虛 假 申 報 的 個 案 比 率 似 乎 甚 高 委 員 會 詢 問, 房 屋 署 曾 否 / 會 否 採 取 措 施, 處 - 126 -

理 公 屋 租 戶 在 富 戶 政 策 下 被 發 現 作 出 虛 假 申 報 的 個 案 比 率 甚 高 的 情 況 75.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及 房 屋 署 署 長 補 充 : 為 防 止 和 偵 察 虛 假 申 報 個 案, 房 屋 署 採 用 三 管 齊 下 的 方 法, 即 偵 察 與 預 防 深 入 調 查 與 行 動, 以 及 宣 傳 與 教 育 ; 房 屋 署 前 線 管 理 人 員 會 初 步 審 查 所 有 公 屋 租 戶 的 入 息 和 資 產 申 報, 並 將 懷 疑 / 邊 緣 個 案 轉 交 善 用 公 屋 資 源 分 組 作 深 入 調 查 此 外, 善 用 公 屋 資 源 分 組 亦 會 深 入 調 查 隨 機 抽 選 的 個 案 及 所 有 繳 交 雙 倍 租 金 的 個 案 ; 按 富 戶 政 策 查 核 公 屋 租 戶 申 報 的 入 息 和 資 產 須 向 各 有 關 部 門 索 取 資 料, 包 括 土 地 房 產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及 土 地 面 積 擁 有 車 輛 紀 錄 及 商 業 登 記, 亦 會 向 銀 行 和 僱 主 查 詢 ;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房 屋 署 的 管 理 層 會 檢 討 及 修 訂 現 行 有 關 進 行 深 入 查 核 的 指 引, 以 及 提 醒 負 責 職 員 必 須 嚴 格 遵 從 督 導 人 員 會 緊 密 監 察 調 查 工 作, 並 就 懷 疑 個 案 向 調 查 人 員 提 出 意 見 ; 在 2013-2014 年 度, 房 屋 署 除 了 加 強 前 線 管 理 人 員 的 偵 察 措 施 外, 亦 額 外 調 派 30 名 經 驗 豐 富 的 屋 邨 職 員 到 中 央 小 組, 以 加 強 執 行 打 擊 濫 用 公 屋 的 工 作, 並 審 查 額 外 5 000 個 租 戶 的 入 息 和 資 產 申 報 ; 及 此 外, 房 屋 署 亦 已 加 強 教 育 及 宣 傳 活 動, 以 提 高 對 善 用 公 共 房 屋 資 源 的 意 識 76. 應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在 公 開 聆 訊 結 束 後 提 供 資 料, 述 明 在 過 去 兩 年 實 施 富 戶 政 策 所 花 費 的 開 支, 以 及 在 同 一 時 期 從 富 戶 收 取 的 額 外 租 金 ( 載 於 附 錄 28) - 127 -

按 兩 年 一 度 家 訪 調 查 機 制 視 察 單 位 77. 由 2008 年 11 月 1 日 起, 房 屋 署 實 施 兩 年 一 度 的 家 訪 調 查 機 制, 取 代 之 前 的 申 報 制 度 每 個 屋 邨 的 所 有 家 訪, 須 在 24 個 月 的 周 期 內 全 部 完 成 為 處 理 公 屋 可 能 被 濫 用 的 問 題, 房 屋 署 倚 重 屋 邨 職 員 的 單 位 視 察 工 作, 並 認 為 家 訪 是 偵 察 租 戶 濫 用 行 為 ( 例 如 單 位 被 丟 空 被 未 經 許 可 人 士 佔 用 或 被 分 租 ) 最 直 接 和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屋 邨 職 員 亦 須 在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有 所 增 減 時, 查 明 租 戶 的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 例 如 增 加 或 刪 減 了 哪 些 家 庭 成 員 ) 78. 至 於 兩 年 一 度 家 訪 調 查 機 制 的 成 本 效 益, 房 屋 署 助 理 署 長 ( 屋 邨 管 理 ) 表 示 : 現 時, 約 有 970 名 在 前 線 的 屋 邨 辦 事 處 和 租 約 事 務 管 理 處 工 作 的 房 屋 署 職 員, 須 進 行 兩 年 一 度 的 家 訪 工 作 假 設 每 名 房 屋 事 務 主 任 需 時 10 分 鐘 完 成 一 次 家 訪, 每 年 用 於 進 行 家 訪 以 偵 察 寬 敞 戶 的 職 員 開 支 估 計 約 為 1,700 萬 元 ; 公 屋 居 民 成 為 寬 敞 戶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有 家 庭 成 員 遷 離 公 屋 單 位 或 離 世, 以 致 需 要 刪 除 有 關 成 員 的 戶 籍 房 屋 署 往 往 可 透 過 兩 年 一 度 的 家 訪 工 作 而 得 悉 有 關 家 庭 成 員 遷 離 單 位 的 資 料 至 於 住 戶 有 家 庭 成 員 離 世 的 資 料, 生 死 註 冊 處 一 直 每 月 向 房 屋 署 提 供 人 口 死 亡 紀 錄 當 配 對 紀 錄 後, 房 屋 署 便 可 得 知 有 關 公 屋 居 民 離 世 的 最 新 資 料 ; 及 在 進 行 兩 年 一 度 的 家 訪 工 作 期 間, 房 屋 署 職 員 不 但 可 藉 此 偵 察 租 戶 濫 用 公 屋 單 位 的 行 為, 同 時 亦 得 悉 部 分 租 戶 的 特 殊 需 要, 及 時 作 出 轉 介 執 法 行 動 對 作 出 虛 假 申 報 的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提 出 檢 控 79. 善 用 公 屋 資 源 分 組 擔 任 中 央 小 組 的 角 色, 負 責 對 虛 假 陳 述 個 案 進 行 深 入 調 查, 包 括 錄 取 警 誡 口 供 法 律 事 務 分 處 轄 下 檢 - 128 -

控 組 獲 律 政 司 授 予 權 力, 可 就 房 屋 條 例 和 其 他 條 例 下 各 項 相 關 罪 行 採 取 檢 控 行 動 公 屋 申 請 人 和 公 屋 現 租 戶 須 申 報 家 庭 入 息 及 / 或 資 產 和 家 庭 狀 況, 以 評 估 其 租 住 公 屋 資 格 或 其 是 否 仍 然 繼 續 符 合 各 項 房 屋 管 理 政 策 的 規 定 根 據 房 屋 條 例 第 26(1) 條, 如 有 人 明 知 而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即 屬 違 法 房 屋 條 例 所 訂 的 罪 行 多 為 簡 易 罪 行, 設 有 檢 控 時 限 發 現 罪 行 日 期 和 犯 罪 日 期 均 為 決 定 檢 控 時 限 的 相 關 因 素 一 旦 錯 過 時 限, 便 不 能 提 出 檢 控 80. 房 屋 署 採 用 據 實 申 報 制 度 來 處 理 公 屋 申 請 人 和 租 戶 的 申 報, 只 要 求 他 們 提 供 最 起 碼 的 證 明 文 件 沒 有 完 整 的 證 明 文 件, 房 屋 署 人 員 實 難 以 在 申 請 初 期 及 早 偵 察 虛 假 陳 述, 並 採 取 進 一 步 的 執 法 行 動 81. 參 考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4.63 段 表 三 十 三, 委 員 會 詢 問 為 何 申 請 分 組 在 過 去 5 年 轉 介 檢 控 組 的 虛 假 申 報 個 案 數 目 有 所 減 少, 由 2008-2009 年 度 的 48% 下 跌 至 2012-2013 年 度 的 14% 82. 房 屋 署 助 理 署 長 ( 法 律 事 務 ) 忻 林 潔 儀 女 士 解 釋 及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在 其 2013 年 12 月 12 日 的 函 件 ( 附 錄 28) 中 表 示 : 檢 控 率 是 指 交 由 檢 控 組 考 慮 作 出 檢 控 行 動 的 個 案 數 目 對 比 最 後 有 作 出 檢 控 行 動 的 個 案 數 目 計 算 而 成 的 百 份 比 ; 由 於 檢 控 與 否 的 決 定 要 視 乎 有 否 足 夠 證 據 完 成 相 關 的 舉 證 責 任 以 達 至 定 罪, 檢 控 率 低 可 能 只 表 示 有 很 多 交 到 檢 控 組 的 個 案 並 沒 有 或 仍 沒 有 充 足 的 證 據 以 確 保 能 有 合 理 的 定 罪 機 會 ; 將 檢 控 率 看 作 檢 控 成 效 的 基 準 或 指 標, 基 本 上 是 錯 誤 的, 因 檢 控 率 本 身 取 決 於 被 轉 介 個 案 中 的 證 據 的 質 素 ; 根 據 房 屋 署 的 分 析, 有 數 個 引 致 檢 控 率 下 降 的 原 因, 例 如 虛 假 陳 述 個 案 性 質 的 改 變, 以 及 具 備 警 誡 口 供 或 - 129 -

有 面 晤 人 員 的 個 案 數 目 下 降 此 外, 根 據 律 政 司 的 檢 控 人 員 守 則, 檢 控 組 在 2010 年 年 初 起 停 止 給 予 搜 集 證 據 的 指 引 或 預 設 警 誡 口 供 的 問 題 ; 及 最 重 要 的 原 則 是 部 門 的 檢 控 人 員 須 嚴 格 遵 從 由 律 政 司 刑 事 檢 控 科 所 訂 下 的 檢 控 人 員 守 則, 而 他 們 只 會 在 所 有 控 罪 元 素 齊 備 及 可 為 法 庭 所 接 納 的 情 況 下 才 作 出 檢 控 83. 一 如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4.64(b) 段 所 報 告, 在 1 117 宗 不 提 檢 控 的 個 案 中,1 111 宗 (99%) 因 為 證 據 不 足,6 宗 (1%) 因 為 懷 疑 個 案 轉 介 檢 控 組 前 時 限 已 過 84. 至 於 房 屋 署 曾 否 就 該 1 117 宗 不 提 檢 控 的 虛 假 申 報 個 案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房 屋 署 助 理 署 長 ( 屋 邨 管 理 ) 回 應 時 表 示 : 在 處 理 不 提 檢 控 的 虛 假 申 報 個 案 時, 前 線 職 員 會 約 見 個 別 違 例 者 並 發 出 警 告 信, 提 醒 他 們 不 可 再 觸 犯 違 法 行 為 ; 前 線 職 員 會 發 信 要 求 因 少 報 入 息 以 致 少 付 租 金 的 租 戶 立 即 繳 交 由 準 確 資 料 計 算 出 應 繳 的 新 租 金 及 補 交 少 付 的 租 金 房 屋 署 會 終 止 不 符 合 資 格 獲 編 配 公 屋 租 戶 的 租 約 和 收 回 單 位 ; 及 該 1 117 宗 虛 假 申 報 個 案 主 要 因 可 被 接 納 的 證 據 不 足 而 不 提 出 檢 控 他 們 的 公 屋 申 請 已 基 於 申 請 人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而 被 取 消 85. 委 員 會 從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4.65 段 知 悉, 檢 控 個 案 的 定 罪 率 甚 高 ( 按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4.56 段 表 三 十 二 所 示 數 字 計 算, 比 率 超 過 90%), 但 檢 控 率 則 偏 低 ( 按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4.63 段 表 三 十 三 所 示,2012-2013 年 度 的 檢 控 率 為 14%) 檢 控 組 的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檢 控 率 偏 低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沒 有 足 夠 證 據 確 立 罪 行 的 " 明 知 " 元 素 委 員 會 詢 問, 房 屋 署 曾 否 / 會 否 制 訂 改 善 措 施, 以 加 強 執 法 工 作 - 130 -

86. 房 屋 署 助 理 署 長 ( 屋 邨 管 理 ) 表 示 : 房 屋 署 已 提 醒 職 員 遵 守 檢 控 行 動 的 時 限 就 由 屋 邨 辦 事 處 發 現 及 處 理 的 違 例 個 案 而 言, 必 須 依 據 工 作 行 動 時 限, 在 將 個 案 交 檢 控 組 前, 將 檔 案 交 善 用 公 屋 資 源 分 組 轄 下 的 錄 取 警 誡 供 詞 小 隊, 以 收 集 警 誡 供 詞 / 證 人 口 供 ; 一 般 個 案 須 在 發 現 日 期 的 14 個 工 作 天 內 作 出 相 應 行 動, 緊 急 個 案 則 須 縮 減 至 兩 個 工 作 天 ; 此 外, 房 屋 署 已 提 醒 屋 邨 職 員 在 初 步 調 查 個 案 時 使 用 核 對 清 單, 以 確 立 " 明 知 " 的 元 素 及 記 錄 會 面 / 陳 述 過 程 ; 及 房 屋 署 已 於 2013 年 12 月 發 出 指 引, 提 醒 前 線 人 員 須 嚴 守 規 定, 必 須 根 據 工 作 行 動 時 限 把 相 關 檔 案 和 文 件 轉 交 檢 控 組 E. 未 來 路 向 87. 委 員 會 詢 問, 房 委 會 在 落 實 審 計 署 建 議 方 面 有 何 時 間 表 及 行 動 計 劃 88.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答 稱 : 審 計 署 建 議 房 屋 署 應 定 期 調 查, 以 找 出 在 輪 候 冊 上 等 候 了 長 時 間 的 個 案 ( 參 見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2.31(b) 段 ) 事 實 上, 房 屋 署 分 別 在 2011 年 2012 年 及 2013 年 對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的 安 置 情 況 進 行 分 析, 其 中 包 括 在 輪 候 冊 上 輪 候 時 期 較 長 的 個 案 分 析 報 告 已 上 載 至 房 委 會 / 房 屋 署 網 頁, 供 市 民 參 閱 房 屋 署 會 繼 續 每 年 進 行 特 別 分 析 ; 審 計 署 建 議 房 委 會 應 對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進 行 全 面 檢 視, 並 考 慮 是 否 有 需 要 定 期 將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不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剔 出 ( 參 見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第 2.50 段 ) - 131 -

房 委 會 會 考 慮 督 導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建 議 在 為 期 3 個 月 的 公 眾 諮 詢 期 內 接 獲 的 意 見, 以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的 內 容 及 在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聆 訊 席 上 所 聽 取 的 意 見, 然 後 再 就 會 否 及 如 何 改 善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作 決 定 ; 房 屋 署 會 持 續 為 申 請 分 組 及 屋 邨 辦 事 處 人 員 加 強 法 律 培 訓 已 計 劃 的 項 目 包 括 舉 辦 更 多 包 含 角 色 扮 演 環 節 的 經 驗 分 享 研 習 班 ( 在 2014 年 5 月 開 始 ), 使 他 們 更 具 所 需 的 整 套 知 識 技 巧 及 能 力, 能 夠 在 處 理 虛 假 申 報 個 案 時 搜 集 到 足 夠 證 據 ; 及 至 於 其 他 獲 政 府 當 局 接 納 的 建 議, 當 局 已 完 成 或 持 續 進 行 相 應 的 行 動 倘 有 關 的 跟 進 行 動 和 執 行 安 排 的 政 策 尚 待 審 批, 當 局 會 轉 交 房 委 會 或 其 轄 下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及 通 過 89. 委 員 會 詢 問, 房 委 會 作 為 負 責 制 訂 和 推 行 公 營 房 屋 計 劃 的 法 定 機 構, 為 何 自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於 2005 年 9 月 推 行 以 來, 一 直 沒 有 適 時 進 行 檢 討, 反 而 留 待 督 導 委 員 會 進 行 有 關 檢 討 90.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表 示 : 富 戶 政 策 及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申 請 公 屋 的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都 是 具 爭 議 性 的 課 題, 而 社 會 人 士 對 這 些 政 策 亦 意 見 分 歧 事 實 上, 當 立 法 會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以 上 兩 項 課 題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亦 有 不 同 意 見 ; 及 由 於 上 述 兩 項 課 題 甚 具 爭 議 性, 而 且 社 會 上 意 見 分 歧, 房 委 會 認 為 應 採 取 審 慎 的 做 法, 即 先 行 全 盤 考 慮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社 會 各 界 在 為 期 3 個 月 有 關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的 公 眾 諮 詢 期 內 發 表 的 最 新 觀 點, 以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的 內 容 及 在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聆 訊 席 上 所 聽 取 的 意 見, 經 深 思 熟 慮 後 才 確 定 立 場, 擬 定 未 來 路 向 - 132 -

F. 結 論 及 建 議 91. 委 員 會 : 整 體 意 見 公 營 房 屋 計 劃 能 否 有 效 達 到 其 目 的 知 悉 以 下 情 況 : (a)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的 工 作 目 標, 是 本 着 開 明 的 態 度 和 公 允 持 平 的 立 場, 提 供 服 務 及 房 屋 資 助, 確 保 公 共 資 源 得 到 合 理 運 用,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 (b) 建 造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單 位 不 僅 費 時, 而 且 成 本 高 昂 房 屋 署 表 示, 每 個 公 屋 單 位 的 平 均 建 造 成 本 約 為 70 萬 元 ( 不 計 土 地 成 本 ), 每 個 單 位 每 年 平 均 營 運 成 本 約 16,000 元, 需 時 約 5 年 建 成 ; 及 (c)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房 屋 署 轄 下 8 500 名 員 工 中, 約 有 5 000 人 ( 主 要 隸 屬 策 略 處 和 屋 邨 管 理 處 ) 負 責 編 配 和 管 理 公 屋 單 位 ; 基 於 以 下 各 點, 對 有 限 的 公 屋 單 位 供 應 能 否 滿 足 日 益 增 加 的 公 屋 需 求 表 示 關 注 : (a) 過 去 10 年, 公 屋 輪 候 冊 上 申 請 人 的 數 目 急 升 (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為 228 000 人 ), 而 自 2008-2009 年 度 起,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愈 來 愈 長 (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為 2.7 年 ); 及 (b) 公 屋 單 位 的 供 應 量 包 括 房 委 會 現 時 計 劃 在 2012-2013 年 度 至 2016-2017 年 度 的 5 年 內 興 建 約 79 000 個 公 屋 單 位, 以 及 當 局 由 現 有 租 戶 及 藉 打 擊 濫 用 公 屋 資 源 的 執 法 行 動 而 平 均 每 年 收 回 約 7 000 個 單 位 ; - 133 -

編 配 單 位 予 需 要 租 住 公 屋 的 人 士 對 以 下 情 況 深 表 不 滿, 並 認 為 不 可 接 受 : (a) 在 告 知 公 屋 申 請 人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的 定 義 和 計 算 方 法 一 事 上, 房 屋 署 欠 缺 透 明 度 ; 房 屋 署 界 定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是 指 在 輪 候 冊 上 登 記 至 首 次 配 屋 的 時 間 ; (b) 由 於 公 屋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和 編 配 機 制 欠 缺 透 明 度, 令 公 屋 申 請 人 難 以 作 出 知 情 決 定, 即 應 否 即 時 接 受 配 屋 建 議, 還 是 安 排 其 他 居 所, 以 待 下 次 配 屋 建 議 ; (c) 在 2005 年 9 月 實 施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為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編 配 公 屋 以 來, 房 屋 署 一 直 沒 有 積 極 推 行 該 機 制 ; 這 從 以 下 各 點 可 反 映 出 來 : (i) 一 般 申 請 人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約 為 3 年 的 目 標, 不 適 用 於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申 請 人 ; (ii) 截 至 2013 年 3 月 底, 公 屋 輪 候 冊 上 有 228 000 宗 申 請 個 案, 當 中 112 000 宗 (49%) 為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申 請 ; (iii)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在 輪 候 冊 上 登 記 的 111 528 名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申 請 人 當 中, 33 868 名 (30%) 申 請 人 已 等 候 超 過 3 年 ; 及 (iv) 假 設 沒 有 新 申 請 人, 也 無 人 撤 回 申 請, 按 每 年 不 超 過 2 000 個 單 位 的 配 額 計 算, 需 要 多 年 時 間 才 可 完 全 滿 足 現 時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申 請 人 的 需 求 ; 及 (d) 基 於 以 下 各 點, 房 屋 署 並 無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定 期 剔 除 不 合 資 格 的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申 請 人 : (i) 截 至 2013 年 3 月,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不 足 30 歲 的 申 請 人 當 中, 約 有 半 數 具 備 專 上 或 更 高 學 - 134 -

認 為 : 歷 ; 他 們 學 歷 較 高, 部 分 日 後 可 能 因 收 入 增 加 而 有 能 力 自 行 改 善 其 居 住 環 境 ; 及 (ii) 在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約 14% 申 請 人 的 輪 候 時 間 長 逾 5 年, 而 這 些 申 請 人 或 因 情 況 有 變 而 不 再 符 合 資 格 上 述 情 況 無 助 於 提 供 準 確 的 管 理 資 料, 以 制 訂 公 營 房 屋 建 設 計 劃 和 房 屋 政 策 / 措 施 ; (a) 房 委 會 應 提 供 更 多 有 關 輪 候 冊 上 申 請 人 的 統 計 數 字, 包 括 由 登 記 至 第 二 次 配 屋 及 由 登 記 至 第 三 次 配 屋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以 及 各 區 公 屋 空 置 單 位 的 資 料, 協 助 申 請 人 作 出 知 情 決 定 ; 及 (b) 房 委 會 應 重 推 曾 於 1993 年 至 2000 年 實 施 的 複 查 制 度, 以 便 剔 除 輪 候 期 間 因 情 況 有 變 而 不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 察 悉 以 下 情 況 : (a)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已 同 意 於 2014 年 4 月 或 之 前, 在 公 屋 輪 候 冊 申 請 須 知 小 冊 子 及 申 請 表 中, 加 載 公 屋 申 請 人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的 定 義 和 計 算 方 法 ; 及 (b) 房 委 會 每 年 會 就 一 般 申 請 人 已 輪 候 5 年 或 以 上 但 未 獲 提 供 任 何 配 屋 建 議 的 個 案 進 行 調 查, 以 找 出 在 輪 候 冊 上 積 壓 已 久 的 個 案 ; 盡 量 合 理 運 用 租 住 公 屋 單 位 對 以 下 情 況 深 表 不 滿 : (a) 儘 管 空 置 比 率 旨 在 顯 示 房 屋 署 盡 用 公 屋 資 源 的 程 度, 但 房 屋 署 在 計 算 公 屋 空 置 比 率 時, 不 可 供 出 租 的 單 位 或 " 編 配 中 的 單 位 ", 不 會 算 作 空 置 單 - 135 -

位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空 置 單 位 有 12 471 個 ( 包 括 4 370 個 不 可 供 出 租 的 單 位 4 137 個 可 供 出 租 的 空 置 單 位 和 3 964 個 " 編 配 中 的 單 位 "), 約 佔 公 屋 單 位 總 數 的 1.7%( 服 務 承 諾 為 1.5%); (b) 在 處 理 可 供 出 租 的 長 期 空 置 單 位 方 面, 房 屋 署 反 應 緩 慢, 因 而 未 能 盡 量 加 快 這 些 長 期 空 置 單 位 的 流 轉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在 887 個 空 置 了 一 年 或 以 上 的 單 位 中,470 個 (53%) 沒 有 納 入 先 前 推 行 的 特 快 公 屋 編 配 計 劃 就 46 個 空 置 了 10 年 或 上 的 單 位, 房 委 會 已 通 過 把 當 中 42 個 單 位 改 建 為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 居 屋 計 劃 ") 單 位 出 售 ; (c) 完 成 翻 新 空 置 單 位 耗 時 過 久, 導 致 準 租 戶 不 必 要 地 等 候 過 長 時 間 被 審 計 署 選 定 作 視 察 的 部 分 單 位, 翻 新 工 程 ( 包 括 等 候 翻 新 的 時 間 ) 需 時 5 個 月 至 超 過 3 年 完 成 根 據 房 屋 署 的 2012-2013 年 度 機 構 計 劃, 翻 新 空 置 單 位 平 均 所 需 時 間 以 不 超 過 44 天 為 目 標 ; (d) 房 屋 署 未 有 盡 力 達 到 富 戶 政 策 的 目 的 ; 該 政 策 旨 在 鼓 勵 公 屋 富 戶 ( 選 擇 不 申 報 資 產 或 其 資 產 淨 值 超 過 2013-2014 年 度 輪 候 冊 入 息 限 額 84 倍 的 住 戶 ) 把 單 位 交 還 房 委 會, 以 重 新 編 配 給 更 需 要 資 助 房 屋 的 家 庭, 從 而 確 保 供 不 應 求 的 公 屋 資 源 得 到 合 理 使 用 ; 及 (e) 房 屋 署 在 調 遷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往 較 小 的 單 位 方 面 進 度 緩 慢, 但 每 兩 年 進 行 一 次 單 位 視 察 工 作 以 偵 察 寬 敞 戶 所 涉 及 的 職 員 開 支 卻 每 年 約 達 1,700 萬 元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在 1 765 宗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個 案 當 中,749 宗 (43%) 積 壓 兩 年 或 以 上, 而 16 宗 (1%) 已 積 壓 5 年 或 以 上 ; 認 為 : (a) 房 委 會 應 採 取 額 外 措 施, 確 保 更 善 用 不 可 供 出 租 的 單 位, 並 加 快 " 編 配 中 的 單 位 " 的 流 轉 ; 及 - 136 -

(b) 房 委 會 應 採 取 更 有 效 措 施 加 快 向 公 屋 富 戶 及 寬 敞 戶 收 回 單 位, 以 及 把 改 建 一 人 單 位 和 長 者 住 屋 單 位 改 建 為 一 般 公 屋 單 位, 以 增 加 公 屋 單 位 的 供 應 量 ; 打 擊 濫 用 租 住 公 屋 對 以 下 情 況 深 表 不 滿, 並 認 為 不 可 接 受 : (a) 儘 管 有 以 下 情 況, 房 屋 署 一 直 對 容 許 申 請 人 就 申 請 當 日 的 投 資 和 存 款 無 須 提 交 證 明 文 件 一 事 熟 視 無 睹 : (i) 新 登 記 申 請 被 發 現 虛 假 申 報 的 比 率, 高 於 配 屋 中 申 請 的 比 率 ; 及 (ii) 規 定 公 屋 申 請 人 須 就 申 請 當 日 的 投 資 和 存 款 提 交 證 明 文 件, 可 阻 遏 申 請 人 冒 險 虛 報 ; (b) 房 屋 署 並 無 採 取 以 風 險 為 本 的 方 法, 對 公 屋 申 請 人 進 行 深 入 查 核, 因 為 房 屋 署 每 年 只 揀 選 小 量 公 屋 申 請 (300 宗 申 請, 當 中 新 登 記 申 請 120 宗, 將 獲 配 屋 的 申 請 180 宗 ) 進 行 深 入 查 核, 漠 視 新 登 記 申 請 被 發 現 虛 假 申 報 的 比 率 偏 高 的 情 況 ; (c) 對 於 涉 及 虛 假 申 報 的 申 請, 房 屋 署 在 不 同 申 請 階 段 的 處 理 方 法 存 在 差 異 輪 候 冊 小 組 只 會 在 違 規 情 況 影 響 到 申 請 人 的 公 屋 申 請 資 格 時 才 會 取 消 涉 及 虛 假 申 報 的 申 請, 而 且 只 會 在 輪 候 冊 小 組 認 為 有 充 分 證 據 證 明 申 請 人 明 知 而 作 出 虛 假 申 報, 才 會 把 已 取 消 的 個 案 轉 介 檢 控 組 跟 進 相 反, 登 記 及 公 務 員 配 額 小 組 會 把 涉 及 虛 假 申 報 的 申 請 一 律 取 消, 並 將 有 關 個 案 轉 介 檢 控 組 跟 進 ; 及 (d) 房 屋 署 職 員 把 有 關 檔 案 和 文 件 送 交 檢 控 組 以 採 取 進 一 步 執 法 行 動 的 過 程 過 慢, 以 致 錯 過 時 限, 不 能 提 出 檢 控 根 據 檢 控 組 的 統 計 資 料, 於 時 限 過 後 才 將 有 關 檔 案 和 文 件 交 予 檢 控 組 的 個 案, 在 2011 年 有 28 宗 (2%), 2012 年 則 有 12 宗 (2%); - 137 -

認 為 房 委 會 應 收 緊 其 指 引 和 監 控 措 施, 以 打 擊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和 公 屋 富 戶 作 出 虛 假 申 報 及 懷 疑 濫 用 公 屋 資 源 的 個 案, 並 應 確 保 對 這 些 個 案 採 取 適 時 的 執 法 行 動, 以 收 阻 嚇 作 用 ; 未 來 路 向 知 悉 以 下 情 況 : (a) 2013 年 9 月, 由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出 任 主 席 的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督 導 委 員 會 (" 督 導 委 員 會 ") 發 出 有 關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的 諮 詢 文 件, 進 行 為 期 3 個 月 的 公 眾 諮 詢 諮 詢 工 作 已 於 2013 年 12 月 結 束 督 導 委 員 會 隨 後 會 提 交 公 眾 諮 詢 報 告 ; 及 (b) 房 委 會 在 制 訂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及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 包 括 應 否 及 如 何 微 調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 時, 會 考 慮 諮 詢 文 件 所 提 出 的 觀 點 市 民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以 及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 認 為 : (a) 房 委 會 應 擔 當 更 積 極 的 角 色, 推 行 改 善 措 施, 以 滿 足 社 會 上 不 斷 轉 變 的 房 屋 需 要, 並 應 每 隔 一 段 合 理 時 間 便 適 時 進 行 檢 討, 以 確 定 屬 其 職 權 範 圍 的 公 營 房 屋 計 劃 能 否 有 效 達 到 其 目 的, 而 不 應 只 等 待 督 導 委 員 會 進 行 檢 討 ; 及 (b) 房 委 會 在 推 展 督 導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建 議 時, 應 確 認 對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作 出 的 任 何 修 改, 均 有 助 確 保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有 效 和 持 續 地 達 到 目 的, 並 應 確 認 有 關 的 改 善 措 施 既 可 達 到 預 期 取 得 的 結 果, 亦 符 合 衡 工 量 值 的 原 則 ; - 1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