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 平 人 寿 [2009] 疾 病 保 险 040 号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太 平 团 体 女 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2009 年 10 月 经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备 案 ) 阅 读 提 示 一 本 公 司 根 据 本 合 同 中 所 述 第 四 条 承 担 相 应 的 保 险 责 任 ; 二 在 部 分 情 况 下, 本 合 同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请 留 意 第 五 条 ; 三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会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请 留 意 第 十 五 条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保 单 年 度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均 以 该 日 期 计 算 第 二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太 平 团 体 女 性 疾 病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由 保 险 单 及 所 附 条 款 投 保 单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文 件 被 保 险 人 名 册 声 明 批 注 附 贴 批 单 其 它 书 面 协 议 构 成 若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正 本 需 留 本 公 司 存 档, 则 其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影 像 印 刷 件 亦 视 为 本 合 同 及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部 分, 其 效 力 与 正 本 相 同 ; 若 正 本 与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影 像 件 的 内 容 不 同, 则 以 正 本 为 准 第 三 条 投 保 范 围 一 身 体 健 康, 能 正 常 工 作 或 劳 动 的 在 职 女 性 员 工,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本 保 险 二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所 在 团 体 可 作 为 投 保 人 团 体 投 保 时, 其 在 职 女 性 员 工 必 须 75% 以 上 投 保, 且 符 合 投 保 条 件 的 人 数 不 低 于 5 人 第 四 条 保 险 责 任 本 合 同 各 项 保 险 金 给 付 次 序 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 的 先 后 次 序 为 准, 且 各 项 保 险 金 累 计 给 付 的 金 额 以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一 女 性 癌 症 保 险 金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最 后 复 效 日 起 30 天 后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被 保 险 人 经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 详 见 释 义, 下 同 ) 确 诊 初 次 患 上 一 项 或 多 项 本 合 同 定 义 的 女 性 癌 症 且 于 确 诊 30 天 后 仍 存 活 的,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女 性 癌 症 保 险 金, 同 时 本 合 同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女 性 癌 症 是 指 原 发 于 女 性 子 宫 子 宫 颈 乳 腺 卵 巢 输 卵 管 及 阴 道 器 官 的 恶 性 肿 瘤, 但 不 包 括 原 位 癌 和 转 移 癌 二 女 性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最 后 复 效 日 起 30 天 后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被 保 险 人 经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确 诊 罹 患 本 合 同 定 义 的 女 性 原 位 癌 且 于 确 诊 30 天 后 仍 然 存 活 的,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保 险 金 额 的 20% 给 付 女 性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原 位 癌 是 指 子 宫 颈 乳 腺 卵 巢 输 卵 管 及 阴 道 部 位 的 原 位 癌 三 特 定 手 术 医 疗 保 险 金 太 平 团 体 女 性 疾 病 保 险, 第 1 页, 共 6 页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最 后 复 效 日 起 30 天 后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或 因 疾 病 接 受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确 认 有 必 要 进 行 的 本 合 同 定 义 的 任 一 项 特 定 手 术 时,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保 险 金 额 的 10% 给 付 该 项 特 定 手 术 医 疗 保 险 金, 且 每 种 特 定 手 术 的 保 险 金 仅 给 付 一 次, 同 时 该 项 特 定 手 术 医 疗 保 险 金 责 任 终 止 特 定 手 术 是 指 全 乳 房 切 除 手 术 及 子 宫 切 除 手 术 第 五 条 责 任 免 除 一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罹 患 本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疾 病 或 进 行 特 定 手 术 的,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金 给 付 责 任 1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3 被 保 险 人 斗 殴 醉 酒 故 意 自 伤 及 主 动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 4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5 被 保 险 人 因 精 神 疾 患 导 致 的 意 外 ; 6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 7 先 天 性 固 有 疾 病 及 其 并 发 症, 或 被 保 险 人 在 投 保 前 已 患 的 疾 病 ( 投 保 时 已 向 本 公 司 作 出 声 明, 且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的 疾 病 除 外 ); 8 被 保 险 人 首 次 参 加 本 保 险 或 者 非 及 时 续 保,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0 日 内 罹 患 第 四 条 所 定 义 的 疾 病 或 进 行 特 定 手 术 ; 9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10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潜 水 跳 伞 攀 岩 运 动 探 险 活 动 武 术 比 赛 摔 跤 比 赛 特 技 表 演 赛 马 赛 车 等 高 风 险 运 动 ; 11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暴 乱 或 者 武 装 叛 乱 ; 12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者 核 污 染 二 发 生 前 款 第 1 项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本 合 同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本 公 司 向 其 他 权 利 人 退 还 相 应 的 现 金 价 值 三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或 者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第 六 条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本 公 司 对 本 合 同 应 负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投 保 人 交 付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至 约 定 期 满 日 二 十 四 时 止 合 同 期 满 后, 本 公 司 有 权 利 对 提 出 续 保 申 请 的 合 同 重 新 审 核, 并 做 出 合 理 调 整 第 七 条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约 定 并 载 明 于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由 投 保 人 在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一 次 交 清 第 八 条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应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本 公 司 责 任 的 条 款, 本 公 司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本 公 司 就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如 果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太 平 团 体 女 性 疾 病 保 险, 第 2 页, 共 6 页
如 果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如 果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本 公 司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本 条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本 公 司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第 九 条 受 益 人 本 合 同 各 项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均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第 十 条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投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后 应 当 在 10 日 内 通 知 本 公 司 如 果 投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本 公 司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本 公 司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本 公 司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由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资 料 1 投 保 人 证 明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 2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病 历 病 理 血 液 及 其 他 科 学 方 法 检 验 报 告 等 诊 断 证 明 文 件 ; 4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金 给 付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本 公 司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本 公 司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第 十 三 条 诉 讼 时 效 人 寿 保 险 以 外 的 其 他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人 寿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五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十 四 条 年 龄 错 误 投 保 人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将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出 生 日 期 在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如 果 发 生 错 误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1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年 龄 限 制 的, 在 太 平 团 体 女 性 疾 病 保 险, 第 3 页, 共 6 页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前 本 公 司 有 权 取 消 该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并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相 应 的 现 金 价 值 2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投 保 人 补 交 保 险 费 若 已 经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实 付 保 险 费 和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给 付 3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会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退 还 给 投 保 人 第 十 五 条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一 投 保 人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时 投 保 人 应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和 资 料 1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单 及 保 险 凭 证 ; 3 投 保 人 证 明 文 件 二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的,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投 保 人 的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终 止 本 公 司 于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30 日 内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三 已 领 取 过 保 险 金 的, 投 保 人 不 得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四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第 十 六 条 争 议 处 理 合 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由 本 公 司 和 投 保 人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一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二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七 条 释 义 团 体 指 中 国 境 内 非 因 购 买 保 险 而 组 织 的 合 法 团 体 包 括 国 家 机 关 院 校 企 事 业 单 位 行 业 组 织 职 业 工 会 等 周 岁 以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准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 按 国 家 卫 生 部 医 院 等 级 分 机 构 类 中 二 级 以 上 ( 含 ) 公 立 医 院 或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协 商 共 同 指 定 的 医 院 或 医 疗 机 构 女 性 癌 症 癌 症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患 有 特 征 为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生 长 和 扩 散 并 且 浸 润 和 破 坏 正 常 组 织 的 恶 性 肿 瘤 对 该 恶 性 肿 瘤, 重 大 介 入 性 治 疗 或 手 术 治 疗 被 认 为 是 必 要 和 必 须 采 取 的 治 疗 方 法 恶 性 肿 瘤 必 须 基 于 阳 性 的 病 理 检 验 结 果 确 诊 本 产 品 癌 症 定 义 中 所 指 的 恶 性 肿 瘤 只 包 括 子 宫 子 宫 颈 乳 房 卵 巢 输 卵 管 和 阴 道 的 癌 症 原 位 癌 ( 见 以 下 原 位 癌 定 义 ) 或 病 理 学 描 述 为 癌 前 病 变 的 肿 瘤 不 在 本 定 义 保 障 责 任 范 围 内 患 有 恶 性 肿 瘤 的 被 保 险 人 同 时 存 在 着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HIV) 感 染 的, 本 保 单 将 不 予 理 赔 原 位 癌 指 粘 膜 鳞 状 上 皮 层 内 或 皮 肤 表 皮 层 内 的 重 度 非 典 型 增 生 几 乎 累 及 或 累 及 上 皮 的 全 层, 但 尚 未 侵 破 基 底 膜 而 向 下 浸 润 生 长 者 子 宫 颈 原 位 癌 指 病 变 限 于 上 皮 层 内, 子 宫 颈 上 皮 全 层 皆 为 癌 细 胞 所 占 据, 但 尚 未 突 破 基 底 膜, 间 质 无 浸 润 子 宫 颈 原 位 癌 必 须 基 于 取 自 子 宫 颈 圆 锥 切 除 活 检 或 阴 道 镜 子 宫 颈 活 检 固 定 组 织 的 显 微 镜 检 查 结 果 诊 断 索 赔 时 必 须 提 交 组 织 病 理 学 报 告 子 宫 颈 上 皮 内 瘤 样 变 (CIN) 分 类 CINI CINII 和 CINIII( 严 重 非 典 型 增 生 但 无 原 位 癌 ) 的 子 宫 颈 上 皮 病 变 太 平 团 体 女 性 疾 病 保 险, 第 4 页, 共 6 页
不 在 本 险 种 的 保 障 范 围 内 乳 腺 原 位 癌 ( 非 浸 润 性 癌 ) 包 括 导 管 内 癌 ( 发 生 于 中 小 导 管, 癌 细 胞 局 限 于 导 管 内, 管 壁 基 底 膜 完 整 ); 小 叶 原 位 癌 ( 来 自 于 小 叶 的 终 末 导 管 及 腺 泡, 主 要 累 及 小 叶, 癌 细 胞 局 限 于 管 泡 内, 未 穿 破 其 基 底 膜, 小 叶 结 构 存 在 ) 乳 腺 原 位 癌 的 诊 断 必 须 由 组 织 病 理 学 报 告 证 实 索 赔 时 必 须 提 交 乳 腺 原 位 癌 的 组 织 病 理 学 报 告 卵 巢 原 位 癌 肿 瘤 应 该 包 膜 完 整, 卵 巢 表 面 无 肿 瘤,TNM 分 级 为 T1aN0M0 或 国 际 妇 产 科 联 盟 分 级 为 FIGO 1A 输 卵 管 原 位 癌 肿 瘤 应 该 局 限 于 输 卵 管 粘 膜 内,TNM 分 级 为 Tis 阴 道 原 位 癌 TNM 分 级 为 Tis 或 国 际 妇 产 科 联 盟 分 级 FIGO 0 的 阴 道 肿 瘤 全 乳 房 切 除 手 术 实 际 接 受 了 由 主 任 级 医 师 确 认 为 是 必 须 的 为 了 治 疗 乳 腺 原 位 癌 或 乳 腺 癌 所 施 行 的 单 侧 或 双 侧 全 乳 房 切 除 手 术 单 纯 乳 房 肿 块 切 除 术 不 在 本 保 单 保 障 范 围 内 子 宫 切 除 手 术 被 保 险 人 在 满 45 岁 以 后 根 据 妇 产 科 主 任 医 生 的 建 议 而 实 际 接 受 了 子 宫 切 除 手 术 ( 至 少 切 除 子 宫 体 或 者 切 除 子 宫 体 和 子 宫 颈 )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临 床 证 据 月 经 过 多 引 起 贫 血 ( 血 色 素 少 于 9.5g/dl) 用 其 他 治 疗 方 法 ( 如 刮 宫 ) 不 能 控 制 ; 或 子 宫 体 癌 及 晚 期 子 宫 颈 癌 ; 或 子 宫 肌 瘤 导 致 梗 阻 或 大 量 出 血 而 用 他 治 疗 方 法 ( 如 肌 瘤 切 除 ) 不 能 控 制 的 情 况 为 了 控 制 生 育 治 疗 宫 颈 炎 轻 微 子 宫 异 常 出 血 或 早 期 子 宫 颈 癌 而 施 行 的 子 宫 切 除 不 在 本 保 单 保 障 范 围 内 毒 品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潜 水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是 指 以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运 动 或 作 业 攀 岩 运 动 是 指 攀 登 悬 崖 楼 宇 外 墙 人 造 悬 崖 冰 崖 冰 山 等 运 动 武 术 比 赛 是 指 两 人 或 者 两 人 以 上 对 抗 性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散 打 拳 击 等 各 种 拳 术 及 各 种 使 用 器 械 的 对 抗 性 比 赛 探 险 活 动 是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者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其 中 的 行 为 如 江 河 漂 流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者 人 迹 罕 至 的 原 始 森 林 等 活 动 特 技 是 指 进 行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特 殊 技 能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它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太 平 团 体 女 性 疾 病 保 险, 第 5 页, 共 6 页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保 险 事 故 保 险 事 故 是 指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现 金 价 值 指 保 险 单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解 除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本 公 司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即 指 扣 除 手 续 费 后 的 保 险 费 未 经 过 期 间 保 险 期 间, 未 经 过 期 间 和 保 险 期 间 以 天 数 计 算 < 本 页 内 容 结 束 > 太 平 团 体 女 性 疾 病 保 险,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