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其 他 )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的 近 期 發 展 與 監 管 議 題 服 務 機 關 : 中 央 銀 行 姓 名 職 稱 : 王 怡 涵 業 務 局 辦 事 員 派 赴 國 家 : 新 加 坡 出 國 期 間 :104 年 4 月 25 日 至 5 月 1 日 報 告 日 期 :104 年 7 月 28 日
目 次 壹 前 言... 2 貳 支 付 系 統 概 述... 4 一 大 額 支 付 系 統... 4 二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5 參 零 售 支 付 發 展 與 創 新... 7 一 傳 統 零 售 支 付 工 具... 7 二 電 子 商 務 帶 動 零 售 支 付 發 展... 9 三 創 新 零 售 支 付 工 具... 10 四 零 售 支 付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14 五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主 要 風 險... 16 肆 主 要 國 家 之 零 售 支 付 監 管... 18 一 央 行 在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之 角 色... 18 二 主 要 國 家 對 零 售 支 付 之 監 管... 19 伍 我 國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與 監 管... 29 一 第 三 方 支 付... 29 二 行 動 支 付... 31 陸 結 論 與 建 議... 34 一 結 論... 34 二 建 議... 35 參 考 資 料... 38 1
壹 前 言 本 次 奉 派 參 加 由 東 南 亞 中 央 銀 行 研 訓 中 心 (SEACEN Centre) 與 日 本 銀 行 亞 洲 貨 幣 合 作 中 心 (Center for Monetary Cooperation in Asia, CeMCoA/BOJ) 共 同 舉 辦 的 第 10 屆 新 興 經 濟 體 支 付 及 清 算 系 統 中 級 訓 練 課 程, 由 SEACEN Centre 邀 請 來 自 支 付 暨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委 員 會 (Committee on Payments and Market Infrastructures, CPMI) 日 本 新 加 坡 香 港 馬 來 西 亞 泰 國 及 菲 律 賓 等 資 深 央 行 官 員 擔 任 講 師 參 加 學 員 來 自 15 個 國 家, 除 我 國 外, 尚 包 括 新 加 坡 韓 國 及 馬 來 西 亞 等 國 授 課 內 容 範 圍 廣 泛, 包 括 :(1) 支 付 清 算 系 統 在 貨 幣 政 策 中 扮 演 之 角 色 ;(2) 支 付 清 算 系 統 之 風 險 及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之 國 際 準 則 ;(3) 大 額 支 付 系 統 之 架 構, 包 括 RTGS 機 制 之 建 置 營 運 及 風 險 管 理 ;(4) 營 運 不 中 斷 機 制 與 管 理 ;(5) 零 售 支 付 發 展 風 險 與 監 管 議 題 研 習 課 程 安 排 以 小 組 討 論 方 式, 就 RTGS 機 制 風 險 管 理 零 售 支 付 發 展 與 監 管 等 議 題, 與 其 他 學 員 交 換 意 見, 藉 由 討 論 與 分 享 的 過 程, 幫 助 學 員 瞭 解 各 國 支 付 清 算 系 統 相 關 發 展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為 各 國 金 融 體 系 之 重 要 一 環, 若 該 基 礎 設 施 營 運 中 斷 或 失 靈, 將 影 響 支 付 清 算 及 結 算 活 動, 進 而 影 響 金 融 機 構 的 健 全 性, 以 及 整 體 金 融 體 系 之 穩 定 因 此, 央 行 應 明 確 地 辨 認 風 險 並 建 立 健 全 的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此 外, 近 年 技 術 發 展 如 智 慧 型 手 機 普 及 近 距 離 無 線 通 訊 (Near Field Communication, NFC) 技 術 之 開 發 與 電 子 商 務 成 長 激 增, 推 動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興 起, 並 對 零 售 支 付 市 場 帶 來 影 響 目 前 大 部 分 的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雖 不 被 認 為 具 系 統 重 要 性, 惟 其 安 全 性 2
消 費 者 保 護 及 洗 錢 防 制 作 業 如 有 缺 失, 仍 會 對 整 體 金 融 體 系 與 大 眾 信 心 造 成 影 響, 使 得 監 管 機 關 日 益 重 視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之 監 管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電 子 科 技 快 速 發 展, 使 得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得 以 提 供 金 融 相 關 服 務, 促 使 支 付 產 品 複 雜 性 增 加, 而 衍 生 新 興 風 險 與 威 脅, 均 為 各 國 監 管 機 關 增 添 政 策 議 題, 並 面 臨 重 新 審 視 現 有 監 管 架 構 之 挑 戰 爰 本 文 擬 針 對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的 近 期 發 展 與 監 管 議 題 作 概 略 介 紹, 主 要 內 容 為 : 第 貳 章 支 付 系 統 概 述, 包 括 大 額 支 付 系 統 與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 第 參 章 闡 述 零 售 支 付 發 展 與 創 新 ; 第 肆 章 說 明 主 要 國 家 之 零 售 支 付 監 管 ; 第 伍 章 介 紹 我 國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與 監 管 ; 第 陸 章 為 結 論 與 建 議 3
貳 支 付 系 統 概 述 在 現 代 經 濟 社 會 中, 交 易 雙 方 從 事 商 品 勞 務 或 金 融 投 資 等 交 易, 均 須 藉 由 包 括 紙 本 型 式 卡 片 型 式 或 電 子 化 型 式 等 支 付 工 具, 進 行 貨 幣 價 值 之 移 轉, 以 解 除 彼 此 間 之 債 權 債 務 關 係 除 了 現 金 交 易 外, 其 餘 的 支 付 工 具 須 透 過 支 付 指 令 的 傳 遞 交 換 處 理 及 清 算 過 程, 完 成 價 款 之 收 付 支 付 系 統 係 指 處 理 貨 幣 價 值 移 轉 的 系 統, 主 要 構 成 要 素 包 括 : 系 統 參 與 者 ( 涵 蓋 金 融 機 構 結 算 機 構 及 清 算 銀 行 ) 基 礎 設 施 ( 指 支 付 工 具 或 網 路 協 定 等 ) 法 令 規 約 章 程 標 準 市 場 慣 例 或 契 約 協 定 等 事 項 支 付 系 統 依 據 其 處 理 之 交 易 性 質 與 金 額 大 小, 可 區 分 為 大 額 支 付 系 統 與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一 大 額 支 付 系 統 大 額 支 付 系 統 主 要 處 理 銀 行 間 往 來 支 付, 雖 稱 為 大 額 支 付 系 統, 但 通 常 並 未 對 透 過 該 類 系 統 處 理 之 支 付 訂 定 限 額 惟 因 處 理 與 金 融 市 場 活 動 有 關 之 支 付, 如 外 匯 市 場 貨 幣 市 場 或 證 券 市 場 等 支 付, 交 易 金 額 通 常 較 大 交 易 量 少, 並 具 時 效 性 因 此, 若 交 易 無 法 及 時 處 理, 可 能 會 導 致 系 統 性 風 險, 進 而 影 響 整 體 金 融 體 系 穩 定 目 前 各 國 的 大 額 支 付 系 統 多 採 行 RTGS 機 制 RTGS 機 制 係 以 即 時 總 額 清 算 方 式 逐 筆 處 理 交 易, 交 易 一 經 執 行 即 具 最 終 性 與 不 可 撤 銷 性, 因 此 可 消 除 付 款 行 與 收 款 行 間 之 信 用 風 險 及 清 算 風 險 由 於 採 行 RTGS 機 制 將 提 高 參 加 機 構 流 動 性 需 求, 為 解 決 系 統 參 加 者 流 動 性 需 求, 各 國 央 行 藉 由 提 供 日 間 融 通 予 參 加 者 增 設 排 序 等 候 機 制, 以 及 規 定 限 時 完 成 支 付 比 例 標 準 等 配 套 措 施, 俾 降 低 系 統 參 加 者 之 流 動 性 4
風 險 二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零 售 支 付 係 指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間 進 行 實 質 交 易 或 非 實 質 交 易 之 支 付 行 為 相 較 於 大 額 支 付 系 統, 零 售 支 付 有 更 多 樣 化 的 使 用 情 境 如 銷 售 點 支 付 網 路 支 付 或 行 動 支 付 等, 以 及 更 多 元 的 支 付 工 具, 包 括 支 票 信 用 卡 及 轉 帳 卡 等 一 般 而 言, 零 售 支 付 每 筆 的 交 易 金 額 小, 交 易 金 額 規 模 遠 不 及 大 額 支 付, 但 若 以 交 易 筆 數 而 論, 零 售 支 付 則 大 幅 高 於 大 額 支 付 總 而 言 之, 零 售 支 付 可 定 義 為 交 易 金 額 小 交 易 筆 數 多 且 不 具 急 迫 性 的 個 人 或 企 業 之 消 費 支 付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主 要 參 與 者 包 括 監 管 機 關 ( 可 能 為 央 行 其 他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金 融 機 構, 以 及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 圖 1) 為 促 進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的 安 全 與 效 率, 進 而 維 持 金 融 穩 定 與 大 眾 信 心, 監 管 機 關 對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負 有 監 管 職 責 此 外, 過 去 均 由 傳 統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零 售 支 付 之 金 流 服 務, 惟 近 年 隨 著 網 路 科 技 興 起,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於 零 售 支 付 的 角 色 重 要 性 已 顯 著 增 加, 尤 其 在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部 分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藉 由 創 新 型 技 術 應 用, 得 以 進 入 傳 統 銀 行 獨 占 之 金 融 服 務 市 場, 提 供 行 動 支 付 或 網 路 支 付 等 服 務, 與 銀 行 業 者 共 同 競 爭 鑒 於 各 國 監 管 機 關 已 愈 加 重 視 零 售 支 付, 並 將 其 視 為 維 持 金 融 體 系 穩 定 與 效 率 之 職 責 範 疇, 本 文 以 下 將 針 對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的 發 展 創 新 與 監 管 進 行 概 略 介 紹 5
圖 1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主 要 參 與 者 扮 演 的 主 要 角 色 涵 蓋 營 運 者 監 管 者 與 觸 媒 者 監 管 機 關 非 銀 行 業 者 提 供 部 分 零 售 支 付 服 務 並 非 以 吸 收 大 眾 存 款 為 主 要 業 務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金 融 機 構 透 過 銀 行 分 行 及 其 他 管 道 ( 如 ATM 網 路 或 手 機 等 ) 提 供 消 費 者 支 付 服 務 提 供 企 業 電 子 化 接 收 與 傳 送 支 付 指 令 資 料 來 源 :SEACEN 課 程 講 義 6
參 零 售 支 付 發 展 與 創 新 一 傳 統 零 售 支 付 工 具 傳 統 零 售 支 付 工 具 主 要 可 區 分 為 現 金 與 非 現 金 2 種 : ( 一 ) 現 金 過 去 現 金 為 最 重 要 的 支 付 媒 介, 一 旦 買 賣 雙 方 完 成 現 金 的 交 付, 交 易 即 完 成 雖 然 為 滿 足 消 費 者 對 於 交 易 便 利 性 之 需 求, 而 發 展 出 各 種 非 現 金 支 付 工 具, 如 支 票 信 用 卡 或 轉 帳 卡 等, 並 取 代 部 分 現 金 使 用, 然 而 現 金 支 付 仍 具 一 定 重 要 性 依 據 ATM 行 業 協 會 (ATM Industry Association) 針 對 30 個 已 開 發 及 開 發 中 國 家 之 研 究 指 出, 自 2009 年 至 2013 年, 通 貨 淨 額 每 年 平 均 增 加 8.9%, 顯 示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現 金 仍 有 一 定 需 求 ( 二 ) 非 現 金 支 付 工 具 1 支 票 支 票 由 於 便 利 性 高, 被 個 人 使 用 者 與 企 業 在 面 對 面 交 易 廣 泛 使 用 惟 近 年 來, 由 於 電 子 支 付 興 起 支 票 遺 失 風 險 及 紙 本 形 式 支 票 處 理 成 本 高 等 因 素, 全 球 整 體 支 票 使 用 量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依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 2013 年 調 查 指 出, 自 2009 至 2013 年, CPMI 會 員 國 支 票 使 用 量 每 年 平 均 減 少 3.96% 此 外, 依 法 國 凱 捷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Capgemini(2013) 全 球 支 付 調 查 報 告, 亦 指 出 全 球 各 區 支 票 使 用 量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 圖 2) 目 前 多 國 已 朝 支 票 結 算 程 序 電 子 化 發 展, 以 縮 短 實 體 支 票 提 示 清 算 時 間, 並 有 助 於 安 全 性 與 結 算 作 業 效 率 之 提 升 以 美 國 為 例,21 7
世 紀 支 票 結 算 法 (Check Clearing for the 21st Century Act) 允 許 銀 行 得 將 支 票 轉 換 為 替 代 支 票 (Substitute Check), 亦 即 將 支 票 正 本 製 成 電 子 圖 像 之 替 代 支 票, 並 以 電 子 化 方 式 處 理 支 票 交 換 與 結 算 作 業, 減 少 傳 統 實 體 支 票 運 送 時 間 及 成 本, 使 結 算 作 業 更 為 快 速 效 率 圖 2 非 現 金 支 付 工 具 交 易 量 比 較 百 分 比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37% 40% 41% 40% 43% 46% 56% 62% 65% 58% 67% 69% 64% 63% 67% 76% 72% 79% 5% 28% 27% 14% 26% 14% 10% 10% 40% 7% 10% 3% 1% 10% 8% 8% 4% 8% 27% 7% 34% 27% 7% 33% 4% 27% 23% 2% 27% 21% 8% 2% 36% 20% 8% 20% 18% 9% 6% 5% 9% 5% 3% 15% 25% 28% 24% 8% 14% 7% 11% 0% 1% 0% 2007 2010 2011 2007 2010 2011 2007 2010 2011 2007 2010 2011 2007 2010 2011 2007 2010 2011 歐 洲 北 美 亞 太 成 熟 區 拉 丁 美 洲 新 興 亞 洲 中 歐 中 東 及 非 洲 支 票 貸 項 撥 轉 直 接 扣 款 卡 片 資 料 來 源 :Capgemini, 全 球 支 付 調 查 報 告 (2013) 2 貸 項 撥 轉 與 直 接 扣 款 貸 項 撥 轉 係 由 付 款 人 與 金 融 機 構 約 定, 將 其 帳 戶 內 的 金 額 移 轉 至 受 款 人 指 定 的 帳 戶, 包 括 薪 資 社 會 安 全 支 付 及 退 稅 等 代 付 交 易 直 接 扣 款 則 係 由 受 款 人 與 金 融 機 構 約 定, 直 接 從 付 款 人 指 定 的 帳 戶 扣 款, 轉 入 受 款 人 帳 戶, 例 如 抵 押 貸 款 與 公 共 事 業 費 用 等 代 收 交 易 3 卡 式 支 付 支 付 卡 片 包 括 信 用 卡 轉 帳 卡 及 預 付 卡 等 信 用 卡 與 轉 帳 卡 差 異 在 於, 信 用 卡 採 先 消 費 後 付 款 的 交 易 模 式, 轉 帳 卡 則 為 消 費 時 即 從 銀 8
行 帳 戶 扣 款 之 模 式, 其 中 轉 帳 卡 又 可 區 分 為 簽 名 式 轉 帳 卡 或 密 碼 式 轉 帳 卡 信 用 卡 與 簽 名 式 轉 帳 卡 係 透 過 VISA MasterCard 或 Discover Card 等 國 際 信 用 卡 組 織 處 理, 密 碼 式 轉 帳 卡 則 係 經 由 地 區 性 網 路 或 ATM 網 絡 處 理 預 付 卡 為 持 卡 人 預 先 儲 值 再 消 費 之 支 付 工 具, 可 區 分 為 封 閉 式 (closed-loop) 與 開 放 式 (open-loop) 預 付 卡 封 閉 式 預 付 卡 僅 得 用 來 購 買 由 發 卡 人 提 供 的 商 品 和 服 務, 屬 單 一 用 途 型 卡 片 ; 開 放 式 預 付 卡 則 得 用 於 支 付 發 行 機 構 以 外 第 三 人 所 提 供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屬 多 用 途 型 卡 片 二 電 子 商 務 帶 動 零 售 支 付 發 展 由 於 網 際 網 路 於 90 年 代 興 起 並 快 速 普 及, 產 生 以 網 路 科 技 為 基 礎 的 新 形 態 支 付 工 具, 並 衍 生 不 同 於 傳 統 交 易 的 電 子 交 易 方 式 部 分 商 家 基 於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提 高 交 易 效 率 等 因 素, 由 原 本 實 體 店 面 的 經 營 方 式, 改 由 網 際 網 路 進 行 商 業 活 動, 亦 即 所 稱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模 式 電 子 商 務 不 僅 是 傳 統 交 易 之 資 訊 流 金 流 電 子 化, 並 出 現 企 業 對 企 業 (B2B) 企 業 對 消 費 者 (B2C) 消 費 者 對 消 費 者 (C2C) 等 多 種 交 易 形 式 : ( 一 ) B2B: 企 業 與 企 業 間 藉 由 網 路 技 術 的 訊 息 流 通, 使 交 易 訊 息 能 快 速 流 通 ( 如 採 購 資 訊 ) 及 管 理, 例 如 中 國 大 陸 阿 里 巴 巴 採 購 平 台 ( 二 ) B2C: 企 業 透 過 網 路 銷 售 商 品 或 服 務 予 消 費 者, 例 如 美 國 亞 馬 遜 (Amazon) 公 司 ( 三 ) C2C: 交 易 的 雙 方 都 是 消 費 者, 或 者 是 個 人 賣 家 對 消 費 者 的 網 路 交 易, 例 如 美 國 ebay 中 國 大 陸 淘 寶 網 等 拍 賣 網 站 9
依 據 市 場 調 查 機 構 emarketer 預 估,2015 年 全 球 B2C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額 將 達 1.7 兆 美 元, 至 2018 年 則 可 達 2.3 兆 美 元 ( 圖 3) 2015 年, 亞 太 電 子 商 務 規 模 有 機 會 超 越 北 美, 成 為 全 球 第 一 大 電 商 市 場, 占 總 體 33.4% 此 外, 以 我 國 而 言, 根 據 資 策 會 的 預 估,2015 年, 我 國 電 子 商 務 市 場 產 值 約 新 臺 幣 1.69 兆 元, 其 中,B2C 的 電 子 商 務 市 場 為 6,138 億 元,C2C 的 市 場 規 模 為 3,931 億 元, 分 別 較 2014 年 成 長 15.89 % 及 11.01% 1 前 述 數 據 均 顯 示 消 費 者 已 習 慣 經 由 虛 擬 通 路 購 物, 促 使 電 子 商 務 仍 有 相 當 大 成 長 空 間 圖 3 全 球 B2C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額 單 位 : 兆 美 元 B2C 交 易 額 增 / 減 % 資 料 來 源 :emarketer 三 創 新 零 售 支 付 工 具 長 期 以 來, 許 多 消 費 者 習 慣 以 現 金 信 用 卡 轉 帳 或 匯 款 等 方 式 進 行 支 付 惟 隨 著 電 子 商 務 的 蓬 勃 發 展, 以 及 網 路 購 物 與 實 體 交 易 形 態 逐 漸 多 元 化, 現 有 支 付 方 式 尚 無 法 滿 足 使 用 者 對 效 率 與 安 全 的 要 求 1 2016 年 我 國 電 子 商 務 市 場 規 模 可 望 較 2015 年 成 長 12%, 達 到 1 兆 1,277 億 元 至 於 2017 年 可 望 再 成 長 11%, 達 到 1 兆 2,515 億 元 10
此 外, 隨 著 技 術 發 展 如 智 慧 型 手 機 普 及 NFC 技 術 之 開 發 與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成 長, 同 時, 消 費 者 也 更 願 意 使 用 現 代 化 的 通 訊 途 徑 進 行 支 付, 例 如 網 際 網 路 與 手 機, 使 得 部 分 創 新 零 售 支 付 工 具 興 起, 並 促 進 個 人 對 個 人 支 付 (P2P) 及 消 費 者 對 企 業 支 付 (C2B) 發 展 依 據 世 界 銀 行 (World Bank)2012 年 全 球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調 查 報 告 (Innovation in Retail worldwide: A Snapshot), 創 新 零 售 支 付 工 具 依 其 支 付 裝 置 或 管 道 的 不 同, 主 要 可 分 為 3 類 : 卡 式 支 付 網 路 支 付 及 行 動 支 付 ( 表 1) 表 1 創 新 零 售 支 付 工 具 種 類 類 別 細 項 分 類 國 家 數 卡 式 支 付 網 路 支 付 行 動 支 付 帳 戶 與 餘 額 資 訊 儲 存 於 晶 片 卡 53 卡 片 僅 供 連 結 中 央 系 統 的 儲 值 餘 額 58 中 央 系 統 的 帳 戶 與 餘 額 資 訊, 可 經 由 各 種 管 道 連 結 43 透 過 網 路 方 式 連 結 51 帳 戶 與 餘 額 資 訊 儲 存 於 行 動 電 話 31 行 動 電 話 僅 具 有 連 結 功 能 33 行 動 電 話 帳 單 付 款 55 發 動 交 易 所 需 之 帳 戶 資 訊 儲 存 於 行 動 電 話, 類 似 於 感 應 式 卡 片 支 付 28 資 料 來 源 :World Bank(2012); 蔡 依 琳 (2014) ( 一 ) 卡 式 支 付 近 年 來 支 付 卡 創 新 案 例 包 括 : 11
1 以 虛 擬 卡 號 進 行 交 易 : 隨 著 電 子 商 務 興 起, 消 費 者 網 路 購 物 以 信 用 卡 付 款 時, 得 以 虛 擬 卡 片 號 碼 代 替 實 體 卡 號 進 行 支 付, 減 少 信 用 卡 資 料 外 洩 風 險 2 感 應 式 卡 片 支 付 : 亦 即 使 用 NFC 技 術 的 卡 片 進 行 感 應 支 付, 例 如 Visa 推 出 的 Visa paywave 感 應 式 信 用 卡, 支 付 款 項 低 於 一 定 金 額, 便 不 須 PIN 或 簽 名 ( 二 ) 網 路 支 付 ( 以 第 三 方 支 付 為 例 ) 網 路 支 付 係 指 消 費 者 不 須 使 用 任 何 其 他 特 定 連 結 裝 置 或 設 備, 而 是 透 過 專 用 網 路 或 網 際 網 路 完 成 支 付, 例 如 連 結 消 費 者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帳 戶 第 三 方 支 付 係 指, 擔 任 買 賣 雙 方 間 之 中 介 平 台, 居 中 辦 理 交 易 款 項 之 代 收 代 付 業 務, 以 提 供 買 賣 雙 方 交 易 保 障 現 行 第 三 方 支 付 機 構 提 供 之 服 務 尚 擴 及 至 儲 值 資 金 移 轉 或 實 體 通 路 交 易 ( 線 下 交 易 ) 之 支 付 服 務 (Online To Offline) 等 業 務, 著 名 案 例 包 括 美 國 的 PayPal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的 支 付 寶 : 1 PayPal:PayPal 於 1998 年 成 立, 為 美 國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主 要 業 務 係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對 全 球 電 子 商 務 之 支 付 交 易 包 括 P2P C2B 支 付 等, 提 供 相 關 金 流 服 務 使 用 者 可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與 接 受 支 付 款 項 PayPal 可 在 全 球 203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進 行 買 賣 雙 方 之 支 付 交 易, 帳 戶 可 使 用 幣 別 達 26 種 2 支 付 寶 : 隨 著 網 路 購 物 與 電 子 商 務 的 興 起, 阿 里 巴 巴 旗 下 的 C2C 交 易 平 台 淘 寶 網 交 易 量 亦 逐 年 成 長 惟 因 發 生 多 起 網 路 詐 欺 事 件, 阿 里 巴 巴 於 2003 年 成 立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支 付 寶, 首 創 擔 保 交 易 付 款 模 式, 透 過 支 付 寶 保 管 買 方 支 付 款 項, 並 待 12
買 方 收 到 商 品 並 確 認 後, 始 交 付 款 項 予 賣 方 之 交 易 模 式, 解 決 C2C 模 式 下 買 賣 雙 方 交 易 誠 信 問 題 此 後, 支 付 寶 交 易 量 迅 速 成 長, 並 成 為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市 占 率 最 高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企 業 ( 三 ) 行 動 支 付 行 動 支 付 係 指, 使 用 者 透 過 與 行 動 通 訊 網 路 連 線 的 設 備 ( 包 括 智 慧 型 手 機 平 板 電 腦 等 行 動 裝 置 ), 以 語 音 文 字 通 訊 或 NFC 技 術 發 送 與 傳 達 支 付 指 令, 例 如 : 手 機 NFC 感 應 支 付 服 務 二 維 條 碼 支 付 或 行 動 網 路 銀 行 支 付 服 務 等 行 動 支 付 依 據 用 戶 使 用 帳 戶 餘 額 方 式, 主 要 可 分 為 3 種 :(1) 手 機 用 戶 使 用 相 關 行 動 支 付 服 務, 將 併 入 該 用 戶 的 行 動 電 話 帳 單 費 用 裡, 以 事 後 方 式 支 付 款 項 ;(2) 與 傳 統 銀 行 帳 戶 作 連 結 進 行 行 動 支 付 2 ;(3) 使 用 預 付 帳 戶 餘 額 付 款 行 動 支 付 著 名 案 例 包 括 美 國 Apple Pay 以 及 肯 亞 M-PESA 等 : 1 Apple Pay: 蘋 果 公 司 於 2014 年 推 出 Apple Pay 行 動 支 付 服 務, 提 供 iphone 手 機 用 戶 以 連 結 信 用 卡 方 式 進 行 付 款, 引 起 全 球 再 度 關 注 上 市 已 久 的 行 動 支 付 Apple Pay 交 易 模 式 為, 用 戶 消 費 扣 款 時, 僅 需 開 啟 iphone 手 機 的 Passbook 應 用 程 式, 選 取 其 中 一 張 信 用 卡, 藉 由 Touch ID 指 紋 辨 識 功 能 認 證, 再 透 過 NFC 感 應 後 即 可 完 成 付 款 2 M-PESA:2007 年, 跨 國 性 的 行 動 電 話 營 運 商 Vodafone 與 肯 亞 行 動 通 訊 營 運 商 Safaricom 在 肯 亞 合 作 推 出 M-PESA Safaricom 2 例 如, 瑞 典 PayBox 行 動 支 付 用 戶 可 利 用 手 機 連 結 銀 行 帳 戶, 消 費 時 直 接 從 該 用 戶 的 銀 行 帳 戶 進 行 扣 款 13
的 用 戶 僅 需 提 供 身 分 證 即 可 申 辦 M-PESA 服 務 使 用 者 可 用 現 金 購 買 稱 之 e-float 電 子 錢 後, 透 過 行 動 裝 置 進 行 匯 款 或 提 現, 使 未 在 銀 行 擁 有 帳 戶 者 (unbanked) 或 低 度 利 用 銀 行 服 務 者 (underbanked) 不 須 持 有 傳 統 銀 行 帳 戶, 即 可 獲 得 基 本 銀 行 服 務 依 據 市 調 機 構 emarketer 預 測,2016 年 全 球 使 用 智 慧 型 手 機 的 用 戶 將 超 過 20 億 人, 隨 著 智 慧 型 行 動 裝 置 普 及, 為 行 動 支 付 奠 定 良 好 發 展 基 礎 另 根 據 研 究 調 查 機 構 Gartner 預 估, 行 動 支 付 市 場 快 速 成 長, 從 2013 年 的 2,430 億 美 元 成 長 到 2015 年 的 4,400 億 美 元, 預 計 2018 年 將 達 9,180 億 美 元, 行 動 支 付 儼 然 已 成 為 未 來 支 付 趨 勢 四 零 售 支 付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 一 )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角 色 重 要 性 明 顯 增 加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在 零 售 支 付 的 角 色 重 要 性 顯 著 增 加, 部 分 可 歸 因 於 創 新 型 技 術 的 使 用 持 續 增 長 消 費 者 支 付 習 慣 改 變 等, 促 使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得 以 進 入 未 被 銀 行 業 占 據 的 市 場, 如 網 路 支 付 或 行 動 支 付 等, 與 銀 行 業 者 一 起 競 爭 依 據 BIS (2014) 非 銀 行 零 售 支 付 服 務 (Non-banks in retail payments) 報 告,CPMI 會 員 國 非 金 融 機 構 每 年 處 理 之 非 現 金 支 付 交 易 量 約 3,000 億 筆, 近 年 來 並 以 超 過 5% 的 成 長 率 逐 年 增 長 此 外, 依 BIS(2012) 主 要 國 家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的 調 查 分 析 (Innovations in retail payments) 報 告,CPMI 會 員 國 中, 半 數 的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產 品 係 由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獨 有 或 其 與 銀 行 業 者 共 同 擁 有, 大 多 與 網 路 支 付 或 行 動 支 付 相 關 由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獨 有 的 創 新 工 具 中, 過 半 數 的 業 者 係 全 新 的 市 場 參 與 者, 顯 示 即 使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與 銀 行 14
業 者 保 持 一 定 程 度 的 合 作 關 係,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在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領 域, 已 能 與 銀 行 業 者 一 較 高 下 ( 二 ) 支 付 產 品 複 雜 性 增 加 鑒 於 零 售 支 付 工 具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日 益 多 元,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在 未 來 可 能 將 愈 趨 複 雜 此 外, 由 於 創 新 科 技 發 展, 使 得 支 付 產 品 的 運 用 方 式 更 具 彈 性, 存 取 裝 置 與 存 取 途 徑 間 的 可 交 換 性 逐 漸 增 加, 例 如, 行 動 支 付 與 網 路 支 付 均 可 透 過 智 慧 型 手 機 進 行 付 款, 使 得 支 付 產 品 的 分 界 益 趨 模 糊 以 PayPal 與 支 付 寶 為 例, 初 期 僅 提 供 網 路 代 收 代 付 服 務, 近 年 均 結 合 行 動 裝 置, 憑 藉 其 在 網 路 支 付 建 立 的 市 場 優 勢, 將 業 務 延 伸 至 O2O 服 務 ( 三 ) 即 時 或 近 乎 即 時 支 付 的 需 求 增 加 依 據 BIS(2012) 主 要 國 家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的 調 查 分 析 報 告, 大 部 分 的 零 售 支 付 產 品 經 付 款 後, 均 需 一 定 的 交 易 處 理 時 間, 導 致 清 算 延 遲, 進 而 增 加 交 易 對 手 的 信 用 風 險 與 流 動 性 風 險, 因 此, 加 速 支 付 處 理 過 程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增 加 此 外, 近 年 由 於 科 技 演 進 以 及 使 用 者 需 求 影 響, 亦 促 使 即 時 或 近 乎 即 時 支 付 的 需 求 增 長 為 促 進 即 時 支 付 功 能, 部 分 國 家 已 發 展 新 的 即 時 或 近 乎 即 時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例 如 英 國 的 Faster Payments Service(FPS), FPS 為 處 理 英 國 境 內 以 英 鎊 計 價 之 交 易 的 自 動 化 結 清 算 系 統, 提 供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24/7) 的 結 算 服 務 FPS 透 過 金 融 機 構 在 英 國 央 行 的 帳 戶, 每 個 工 作 日 進 行 3 次 清 算, 使 清 算 週 期 從 3 天 縮 短 到 數 個 小 時 此 外, 新 加 坡 的 Fast and Secure Transfers(FAST) 及 瑞 典 的 Payments in Real Time(PRT) 亦 為 類 似 之 系 統 澳 洲 的 New Payments Platform(NPP) 預 計 15
於 2016 年 提 供 24/7 的 服 務 五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主 要 風 險 雖 然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可 帶 來 包 括 減 少 現 金 使 用 降 低 支 付 處 理 成 本 增 進 便 利 性 及 金 融 服 務 普 及 化 等 效 益, 惟 依 據 紐 約 聯 邦 準 備 銀 行 (2008),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因 採 行 大 量 電 子 化 工 具 與 網 路 技 術, 特 別 容 易 遭 受 詐 欺 與 作 業 風 險 例 如,2010 年, 支 付 寶 發 生 員 工 盜 取 用 戶 資 料 再 轉 售 得 利, 盜 賣 資 料 逾 千 萬 筆 ; 另 2015 年,Apple Pay 亦 傳 出 駭 客 利 用 零 售 商 系 統 竊 取 信 用 卡 資 料 進 行 詐 欺 交 易 事 件, 均 屬 詐 欺 與 作 業 風 險 範 疇 此 外, 由 於 零 售 支 付 相 關 規 範 未 完 善, 或 無 法 順 應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發 展, 將 增 添 法 律 風 險 依 BIS(2000) 對 詐 欺 風 險 作 業 風 險 與 法 律 風 險 之 定 義 臚 列 於 下 表 表 2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工 具 主 要 風 險 風 險 類 型 詐 欺 風 險 作 業 風 險 定 義 由 於 違 法 的 詐 欺 行 為, 導 致 交 易 一 方 財 物 損 失 之 風 險 詐 欺 風 險 為 收 款 方 不 能 依 法 請 求 付 款 方 支 付 款 項, 導 致 交 易 無 法 順 利 完 成 由 於 不 同 類 型 的 人 為 或 技 術 失 誤, 而 中 斷 支 付 交 易 的 結 清 算 階 段, 致 財 物 損 失 之 風 險 作 業 風 險 起 因 於 不 健 全 的 設 備 或 作 業 程 序, 造 成 支 付 的 所 有 階 段 無 法 順 利 完 成 法 律 風 險 由 於 交 易 任 何 一 方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無 法 確 定, 而 產 生 之 風 險 資 料 來 源 :BIS(2000) 創 新 零 售 支 付 工 具 亦 可 能 產 生 與 交 易 完 成 或 失 敗 無 關 之 風 險, 例 如 資 訊 安 全 風 險 與 非 法 使 用 風 險 資 訊 安 全 風 險 源 自 於 交 易 資 料 未 經 授 權 而 遭 修 改 毀 損 或 洩 露, 屬 作 業 風 險 之 一 種 ; 非 法 使 用 風 險 則 係 16
指 支 付 工 具 用 於 非 法 用 途, 如 洗 錢 毒 品 等 交 易 這 兩 種 風 險 雖 不 影 響 交 易 完 成, 但 可 能 導 致 交 易 一 方 或 其 他 系 統 參 加 者 遭 受 損 害, 將 嚴 重 影 響 整 體 社 會 大 眾 利 益 鑒 於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可 能 衍 生 相 關 風 險, 以 及 隨 著 支 付 模 式 演 進, 亦 將 產 生 新 型 風 險 與 威 脅, 為 避 免 對 消 費 者 權 益 與 金 融 穩 定 造 成 影 響, 監 管 機 關 有 必 要 對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進 行 監 管 17
肆 主 要 國 家 之 零 售 支 付 監 管 一 央 行 在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之 角 色 依 據 BIS(2003 2005) 報 告, 央 行 在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之 角 色 主 要 為 營 運 者 觸 媒 者 或 監 管 者 等, 各 國 央 行 依 國 情 差 異, 參 與 前 述 所 提 角 色 之 程 度 也 有 所 不 同 分 述 如 次 : ( 一 ) 營 運 者 : 為 追 求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之 安 全 與 效 率, 部 分 國 家 央 行 本 身 營 運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例 如, 美 國 聯 邦 準 備 銀 行 營 運 支 票 交 換 結 算 系 統, 提 供 金 融 機 構 支 票 託 收 及 清 算 服 務, 且 為 美 國 最 大 的 ACH 營 運 者 ; 德 國 央 行 亦 營 運 該 國 之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處 理 直 接 扣 款 貸 項 撥 轉 卡 式 支 付 及 支 票 等 交 易 ( 二 ) 觸 媒 者 : 央 行 扮 演 之 觸 媒 者 或 催 化 者 之 角 色, 隨 著 各 國 情 況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央 行 可 能 藉 由 與 民 營 部 門 保 持 聯 繫 關 係 推 動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變 革, 或 對 重 要 支 付 議 題 進 行 研 究, 俾 瞭 解 並 促 進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發 展 此 外, 央 行 有 時 會 與 其 他 監 管 機 關 合 作, 並 與 該 國 的 金 融 機 構 銀 行 或 支 付 協 會 建 立 緊 密 關 係 例 如, 澳 洲 加 拿 大 法 國 英 國 等 國 家 央 行 為 該 國 支 付 協 會 理 事 會 代 表 ; 美 國 聯 準 會 促 進 21 世 紀 支 票 結 算 法 實 施, 移 除 電 子 支 票 託 收 的 障 礙 ( 三 ) 監 管 者 : 各 國 央 行 對 零 售 支 付 監 管 範 圍 亦 依 各 國 情 況 而 有 所 差 異 部 分 央 行 對 於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具 有 法 定 監 管 權 ; 其 他 央 行 的 監 管 權 責 則 較 不 明 確, 大 多 係 基 於 確 保 國 內 支 付 系 統 安 全 與 效 率 之 職 責 具 監 管 權 的 央 行 之 監 管 措 施 包 括 制 定 法 規 監 控 支 付 市 場 發 展 發 布 統 計 資 料 或 支 付 系 統 報 告 實 地 查 核 實 施 罰 則 或 進 行 道 德 勸 說 等 18
二 主 要 國 家 對 零 售 支 付 之 監 管 相 較 於 大 額 支 付 系 統,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雖 多 不 被 視 為 具 系 統 重 要 性, 惟 其 安 全 性 與 可 靠 性 若 存 有 弱 點, 仍 將 影 響 整 體 金 融 體 系 與 大 眾 信 心 因 此, 許 多 國 家 的 監 管 機 關 亦 關 注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將 其 納 入 監 管 範 圍 此 外, 近 年 來, 隨 著 零 售 支 付 工 具 演 進 與 創 新, 支 付 產 品 複 雜 性 增 加 而 衍 生 新 興 風 險 與 威 脅, 以 及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進 入 零 售 支 付 市 場, 均 為 各 國 監 管 機 關 增 添 政 策 議 題, 並 須 重 新 審 視 現 有 監 管 架 構 本 節 將 分 別 說 明 歐 盟 美 國 與 新 加 坡 針 對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以 及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之 監 管 其 中 有 關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監 管 部 分, 基 於 IMF(2014) 行 動 支 付 之 監 管 議 題 報 告, 歐 美 等 先 進 國 家 目 前 對 於 行 動 支 付 服 務 之 規 範, 大 致 落 於 現 有 的 法 律 監 管 架 構 下, 或 略 為 調 整, 並 未 單 獨 立 法 惟 各 國 對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則 多 另 訂 法 律 規 範, 爰 將 針 對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相 關 規 定 進 行 介 紹 ( 一 ) 歐 盟 1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監 管 歐 洲 央 行 (European Central Bank, ECB) 為 負 責 歐 元 區 支 付 系 統 監 管 的 決 策 單 位 依 據 ECB(2011) 歐 元 系 統 監 管 政 策 架 構 (Eurosystem oversight policy framework), 其 對 支 付 系 統 ( 包 括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 的 監 管 目 標 為, 促 進 支 付 系 統 穩 定 運 作 之 安 全 與 效 率 有 關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之 具 體 監 管 政 策, 係 訂 定 於 2013 年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監 管 架 構 修 正 報 告 書 (Revised Oversight Framework for Retail Payment Systems), 以 及 2014 年 具 系 統 重 要 性 支 付 系 統 監 管 辦 法 (Systemically Important 19
Payment Systems Regulation) 3 依 據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監 管 架 構 修 正 報 告 書,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可 區 分 為 3 類 :(1) 具 系 統 重 要 性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systemically important retail payment systems, SIRPS);(2) 顯 著 重 要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prominently important retail payment systems, PIRPS);(3) 其 他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other retail payment systems, ORPS) 說 明 如 次 : (1) SIRPS: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符 合 具 系 統 重 要 性 支 付 系 統 監 管 辦 法 有 關 具 系 統 重 要 性 支 付 系 統 之 定 義 者, 將 歸 類 為 SIRPS 依 據 該 辦 法, 具 系 統 重 要 性 支 付 系 統 係 指, 使 用 歐 元 之 會 員 國 依 98/26/EC 指 令 所 稱 之 系 統 或 其 營 運 者 係 設 立 於 歐 元 地 區, 包 括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 且 在 一 日 曆 年 度 至 少 符 合 以 下 2 項 標 準 : 以 歐 元 計 價 之 日 平 均 處 理 金 額 超 過 100 億 歐 元 以 上 ; 市 場 占 有 率 至 少 符 合 下 列 一 項 標 準 : 達 以 歐 元 計 價 之 支 付 總 交 易 量 之 15% 達 以 歐 元 計 價 之 跨 境 支 付 總 交 易 量 之 5% 於 使 用 歐 元 之 會 員 國 內, 達 該 國 以 歐 元 計 價 之 支 付 總 交 易 量 之 75% 涉 及 5 個 或 以 上 國 家 之 跨 境 交 易, 且 其 處 理 支 付 金 額 至 少 達 以 歐 元 計 價 之 支 付 總 交 易 量 之 33% 為 其 他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提 供 清 算 服 務 3 具 系 統 重 要 性 支 付 系 統 監 管 辦 法 的 監 管 範 圍 為 所 有 具 系 統 重 要 性 支 付 系 統, 包 括 大 額 支 付 系 統 及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20
(2) PIRPS: 於 使 用 歐 元 之 會 員 國 內, 達 該 國 以 歐 元 計 價 之 支 付 總 交 易 量 25% 或 以 上 之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3) ORPS: 於 使 用 歐 元 之 會 員 國 內, 其 支 付 交 易 量 低 於 該 國 以 歐 元 計 價 之 支 付 總 交 易 量 25% 之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SIRPS 除 應 遵 循 具 系 統 重 要 性 支 付 系 統 監 管 辦 法, 以 及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連 結 的 監 管 期 望 4 外, 並 應 遵 循 部 分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準 則 (Principle for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 PFMI); 至 PIRPS 及 ORPS 則 依 其 重 要 性 程 度 不 同, 應 適 用 之 PFMI 範 圍 略 有 差 異 ( 表 3) 表 3 ECB 規 定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應 適 用 之 PFMI 項 目 準 則 SIRPS PIRPS ORPS 適 用 具 系 統 重 要 性 支 付 系 統 監 管 辦 法 V -- -- 應 適 用 PFMI 項 目 總 計 17 12 9 準 則 1: 法 規 基 礎 V V V 準 則 2: 治 理 V V V 準 則 3: 全 面 性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V V V 準 則 4: 信 用 風 險 V 準 則 5: 擔 保 品 V 準 則 7: 流 動 性 風 險 V 準 則 8: 清 算 最 終 性 V V V 準 則 9: 款 項 清 算 V V 準 則 13: 參 加 者 違 約 之 處 理 規 約 與 作 業 程 序 V V V 準 則 15: 一 般 營 業 風 險 V V 準 則 16: 保 管 與 投 資 風 險 V 4 ECB 認 為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間 的 連 結, 應 受 到 適 當 的 監 管, 爰 於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連 結 之 監 管 期 望 報 告 書, 參 考 國 際 準 則 建 議, 指 出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應 符 合 之 監 管 期 望 21
準 則 SIRPS PIRPS ORPS 準 則 17: 作 業 風 險 V V V 準 則 18: 加 入 與 參 加 風 險 V V V 準 則 19: 層 級 化 參 加 機 制 V 準 則 21: 效 率 與 效 能 V V V 準 則 22: 通 訊 作 業 程 序 與 標 準 V V 準 則 23: 規 約 重 要 作 業 程 序 及 市 場 資 料 之 揭 露 V V V 資 料 來 源 :ECB(2013) 2 對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之 監 管 ECB 針 對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制 定 之 相 關 法 規 為 電 子 貨 幣 指 令 (Electronic Money Directive,EMD,2009/110/EC), 以 及 支 付 服 務 指 令 (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PSD,2007/64/EC) 電 子 貨 幣 指 令 授 權 除 了 銀 行 之 外, 電 子 貨 幣 機 構 亦 可 發 行 電 子 貨 幣, 並 就 電 子 貨 幣 機 構 所 需 具 備 之 資 格 及 營 運 管 理 訂 定 相 關 規 範 支 付 服 務 指 令 新 增 非 銀 行 支 付 機 構 (Payment institution) 類 型, 降 低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進 入 支 付 市 場 的 困 難 度, 其 將 支 付 機 構 定 義 為, 依 該 指 令 規 定 申 請 核 准, 於 歐 盟 提 供 支 付 服 務 之 法 人, 通 常 係 指 現 行 信 用 機 構 與 電 子 貨 幣 機 構 以 外 之 支 付 服 務 提 供 者 支 付 機 構 僅 須 向 會 員 國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單 一 許 可 證, 即 可 於 整 體 歐 元 區 提 供 支 付 服 務 5 歐 盟 執 委 會 於 2013 年 7 月 24 日 提 出 支 付 服 務 指 令 修 正 案, 簡 稱 5 支 付 服 務 包 括 :(1) 將 現 金 存 入 支 付 帳 戶 之 服 務 (2) 將 現 金 從 支 付 帳 戶 提 出 之 服 務 (3) 直 接 扣 款 支 付 卡 與 貸 項 撥 轉 等 支 付 交 易 之 執 行, 包 括 與 另 一 支 付 服 務 提 供 者 進 行 支 付 帳 戶 之 轉 帳 (4) 支 付 工 具 ( 不 包 括 電 子 貨 幣 ) 之 發 行 與 取 得 (5) 匯 款 (6) 付 款 人 透 過 通 信 數 位 或 IT 裝 置 同 意 執 行 之 支 付 交 易, 且 該 支 付 交 易 之 對 象 為 擔 任 支 付 服 務 使 用 者 與 財 貨 勞 務 提 供 者 間 中 介 機 構 之 通 信 IT 系 統 或 網 路 業 者 22
PSD2 該 指 令 修 正 重 點 為, 新 增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提 供 者 (third party payment provider, 簡 稱 TPP) 之 定 義, 係 指 辦 理 包 括 發 動 支 付 服 務 及 帳 戶 資 訊 服 務 (PSD 未 對 僅 提 供 客 戶 支 付 帳 戶 資 訊 服 務 之 支 付 機 構 進 行 監 管 ) 之 支 付 服 務 提 供 者, 例 如 透 過 TPP 與 銀 行 帳 戶 介 接, 從 銀 行 帳 戶 扣 款 進 行 支 付 ; 或 者 是 連 結 信 用 卡, 進 行 扣 款, 並 對 其 制 定 相 關 規 範 此 外,PSD2 亦 強 化 資 安 要 求 與 消 費 者 保 護 機 制 該 草 案 目 前 仍 於 審 議 階 段 ( 二 ) 美 國 1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監 管 聯 準 會 對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監 管 散 佈 於 多 個 政 策 與 法 規, 包 括 支 付 系 統 風 險 政 策 (Federal Reserve Policy on Payment System Risk) 電 子 資 金 移 轉 法 (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Act), 以 及 加 速 資 金 可 用 法 案 (Expedited Funds Availability Act ) 等 (1) 支 付 系 統 風 險 政 策 美 國 聯 準 會 制 定 支 付 系 統 風 險 政 策, 以 防 範 支 付 系 統 對 金 融 體 系 及 聯 邦 準 備 銀 行 可 能 造 成 之 風 險 支 付 系 統 風 險 政 策 適 用 對 象 為, 預 期 未 來 12 個 月 內 任 一 營 業 日 以 美 元 計 價 之 交 易 總 額 超 過 50 億 美 元 之 6 公 民 營 支 付 系 統 因 此,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符 合 前 述 標 準 者, 將 納 入 政 策 監 管 範 圍, 包 括 支 票 交 換 結 算 系 統 ACH 及 卡 式 支 付 網 路 系 統 等, 均 屬 重 要 之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 表 4) 6 支 付 系 統 係 處 理 參 加 機 構 間 資 金 移 轉 的 一 套 工 具 程 序 以 及 規 則, 包 括 大 額 資 金 移 轉 系 統 ACH 系 統 支 票 交 換 結 算 系 統, 以 及 信 用 卡 與 轉 帳 卡 清 算 系 統 等 ; 此 外, 支 付 系 統 風 險 政 策 範 圍 亦 涵 蓋 外 匯 交 易 PVP 清 算 系 統 23
表 4 美 國 非 現 金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支 付 系 統 說 明 營 運 者 2013 年 日 平 均 處 理 金 額 提 供 支 票 交 換 及 清 算 服 務, 存 款 機 構 存 入 支 票, 可 直 接 向 付 款 行 提 示 透 過 地 方 交 換 所 提 支 票 交 換 結 示 交 換 經 由 代 理 行 託 收, 或 算 系 統 透 過 聯 邦 準 備 銀 行 託 收 目 前 聯 邦 準 備 銀 行 1,016 億 美 元 幾 乎 所 有 支 票 均 透 過 電 子 影 像 截 留 支 票 交 換 處 理 ACH 提 供 存 款 機 構 以 媒 體 檔 案 傳 聯 邦 準 備 銀 行 送 批 次 代 收 代 付 移 轉 指 令 之 及 電 子 支 付 網 電 子 支 付 網 絡 存 款 機 構 將 電 絡 (Electronic 子 檔 傳 送 至 聯 邦 準 備 銀 行, 再 Payments 透 過 借 記 與 貸 記 存 款 機 構 開 Network) 立 之 帳 戶 進 行 清 算 1,540 億 美 元 主 要 支 付 卡 包 括 信 用 卡 及 轉 帳 卡, 透 過 支 付 卡 網 路 系 統 處 VISA 卡 式 支 付 網 理 支 付 指 令 傳 送 交 易 認 證 授 MasterCard 等 路 系 統 權 及 銀 行 間 支 付 卡 跨 行 交 易 支 付 卡 網 絡 190 億 美 元 清 算 服 務 資 料 來 源 :Fed 聯 準 會 政 策 目 標 為 促 進 支 付 結 算 清 算 及 記 錄 系 統 的 安 全 及 效 率, 並 維 持 金 融 穩 定 該 政 策 闡 述 聯 準 會 對 於 支 付 系 統 風 險 管 理 之 觀 點, 以 及 相 關 最 低 風 險 管 理 標 準 屬 於 聯 準 會 監 管 範 圍 內 的 支 付 系 統, 應 遵 循 支 付 系 統 風 險 政 策 相 關 規 範, 若 聯 準 會 並 非 政 策 監 管 範 圍 內 支 付 系 統 法 定 或 唯 一 的 監 管 機 關, 則 與 其 他 國 內 或 國 外 的 監 管 機 關 共 同 24
監 理 監 管 及 管 理 該 系 統 聯 準 會 鼓 勵 監 管 範 圍 內 的 支 付 系 統, 建 立 一 套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以 因 應 來 自 系 統 營 運 者 參 與 者 及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與 金 融 體 系 的 風 險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係 指 系 統 用 以 控 管 風 險 的 程 序 目 標 政 策 機 制 及 相 關 資 源, 並 包 含 下 列 要 素 : 明 確 地 辨 認 風 險 並 建 立 健 全 的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 建 立 健 全 的 治 理 機 制 ; 建 立 明 確 且 合 適 的 法 規 及 作 業 程 序, 以 達 成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 運 用 必 要 的 資 源, 以 達 成 系 統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並 有 效 地 執 行 其 法 規 與 作 業 程 序 (2) 電 子 資 金 移 轉 法 : 授 權 聯 準 會 訂 定 電 子 支 付 有 關 消 費 權 利 及 義 務 規 範, 相 關 規 範 訂 於 規 則 E (3) 加 速 資 金 可 用 法 案 : 授 權 聯 準 會 制 定 票 據 交 換 規 範, 相 關 規 範 訂 於 規 則 CC 2 對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之 監 管 美 國 聯 邦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認 為 PayPal 等 第 三 方 支 付 機 構 並 非 銀 行, 其 接 受 使 用 者 註 冊 開 立 帳 戶 而 收 受 儲 值 之 業 務, 亦 不 視 為 收 受 存 款, 應 屬 貨 幣 移 轉 (Money Transmission) 業 務 ; 在 監 管 層 級 上, 非 屬 聯 邦 政 府 管 轄 範 疇, 而 係 州 政 府 監 管 事 項 (State Issue) 各 州 政 府 已 就 前 述 貨 幣 移 轉 業 務, 制 定 相 關 法 令 予 以 規 範 以 25
PayPal 為 例, 共 42 州 將 PayPal 列 為 貨 幣 移 轉 機 構, 進 行 相 關 業 務 營 運 之 監 管, 例 如, 美 國 明 尼 蘇 達 州 訂 有 貨 幣 移 轉 業 法 案 (Money Transmitters Act); 華 盛 頓 州 則 是 依 統 一 資 金 服 務 法 (Uniform Money Services Act) 規 定 辦 理 各 州 對 PayPal 立 法 雖 不 盡 相 同, 惟 大 致 上 均 為 規 範 營 運 貨 幣 移 轉 業 務 之 相 關 要 件, 如 資 本 額 負 責 人 資 金 運 用 限 制 及 風 險 管 理 等 貨 幣 移 轉 者 須 符 合 相 關 資 格, 始 能 取 得 業 務 許 可, 並 向 財 政 部 登 記 為 貨 幣 移 轉 服 務 事 業 此 外, 為 確 保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對 消 費 者 儲 值 款 項 的 運 用 訂 有 嚴 格 規 範, 例 如, 業 者 僅 得 將 儲 值 款 項 投 資 於 低 風 險 流 動 性 高 的 安 全 性 資 產, 並 設 有 投 資 運 用 限 額 等 由 於 第 三 方 支 付 屬 於 貨 幣 移 轉 事 業, 為 避 免 其 被 用 來 作 為 洗 錢 販 毒 武 器 交 易 及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的 工 具, 業 者 必 須 依 銀 行 秘 密 法 (Bank Secrecy Act) 及 其 他 洗 錢 防 制 規 範, 向 財 政 部 金 融 犯 罪 執 行 網 路 (FinCEN) 登 記, 並 遵 循 相 關 洗 錢 防 制 法 規 規 定,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紀 錄 ( 三 ) 新 加 坡 1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監 管 新 加 坡 貨 幣 管 理 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負 責 監 管 該 國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包 括 支 票 結 算 系 統 跨 行 資 金 移 轉 系 統 (IBG system) 7 及 多 用 途 儲 值 工 具 監 管 依 據 散 布 於 各 種 法 規, 臚 列 如 下 表 7 IBG system 係 主 要 處 理 小 額 支 付 交 易 的 跨 行 資 金 移 轉 系 統, 其 提 供 參 加 銀 行 的 客 戶 透 過 貸 項 撥 轉 直 接 扣 款 等 方 式, 與 其 他 參 加 銀 行 的 客 戶 進 行 資 金 移 轉 跨 行 資 金 移 轉 交 易 的 淨 應 收 應 付 金 額 將 經 由 新 加 坡 結 算 所 (Singapore Automated Clearing House, SACH) 於 日 終 傳 送 至 MAS 電 子 支 付 系 統 (MEPS) 進 行 清 算 26
表 5 新 加 坡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相 關 監 管 法 規 支 付 系 統 監 管 法 規 說 明 支 票 結 算 系 統 ; 跨 行 資 金 移 轉 系 統 支 票 結 算 系 統 ; 跨 行 資 金 移 轉 系 統 多 用 途 儲 值 工 具 銀 行 法 支 付 系 統 監 管 法 支 付 系 統 監 管 法 銀 行 法 允 許 MAS 得 與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合 作, 設 立 處 理 票 據 與 其 他 信 用 工 具 結 算 之 結 算 所, 並 確 保 其 能 穩 定 運 作 該 法 針 對 新 加 坡 美 元 支 票 結 算 系 統 (the Singapore Dollar Cheque Clearing System) 及 跨 行 資 金 移 轉 系 統, 制 定 相 關 規 約 義 務 及 程 序 該 法 為 儲 值 工 具 建 立 法 定 架 構,MAS 得 據 以 向 任 何 儲 值 工 具 發 行 者 要 求 提 供 資 料 資 料 來 源 :CPMI(2011) 支 付 系 統 監 管 法 (Payment Systems Oversight Act) 為 MAS 支 付 系 統 監 管 架 構 的 根 本 依 據 該 法 於 2006 年 6 月 生 效, 透 過 建 立 對 新 加 坡 支 付 系 統 及 儲 值 工 具 監 管 的 法 規 架 構, 賦 予 MAS 得 向 支 付 系 統 營 運 商 清 算 機 構 及 任 何 系 統 參 與 者, 要 求 提 供 資 訊 的 裁 量 權 為 維 持 金 融 體 系 穩 定, 該 法 亦 允 許 MAS 可 指 定 具 重 要 性 的 支 付 系 統, 使 該 系 統 的 營 運 商 清 算 機 構 以 及 其 參 與 者, 均 納 入 MAS 的 監 管 範 圍 2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之 監 管 依 據 支 付 系 統 監 管 法, 銀 行 及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均 得 發 行 該 法 所 規 範 之 多 用 途 儲 值 工 具, 包 括 實 體 及 非 實 體 型 式 ; 且 限 用 於 購 買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不 得 進 行 無 實 質 交 易 之 資 金 移 轉 27
此 外, 為 促 進 新 加 坡 預 付 型 支 付 工 具 的 自 由 化, 任 一 企 業 均 可 發 行 流 通 儲 值 總 餘 額 (total outstanding stored value) 低 於 規 定 門 檻 ( 目 前 為 3 千 萬 新 幣 ) 的 多 用 途 儲 值 工 具, 且 不 須 經 過 MAS 核 准 ; 但 對 於 潛 在 用 戶, 則 需 要 提 供 書 面 說 明 此 工 具 不 受 MAS 管 轄 若 儲 值 金 額 超 過 規 定 門 檻, 該 工 具 的 持 有 人 就 須 經 過 MAS 核 准 ; 可 發 行 儲 值 工 具 的 銀 行, 也 須 經 過 MAS 核 准, 並 對 該 儲 值 金 額 負 全 額 清 償 責 任 28
伍 我 國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與 監 管 一 第 三 方 支 付 ( 一 ) 發 展 我 國 早 期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如 藍 新 紅 陽 及 綠 界 科 技 公 司 等, 主 要 作 為 收 單 行 與 中 小 型 特 約 商 店 的 中 介 平 台, 提 供 信 用 卡 資 訊 傳 輸 服 務 國 內 第 三 方 支 付 市 場 發 展 時 點 雖 早, 惟 初 期 業 務 成 長 緩 慢, 主 要 因 素 為 :(1) 國 內 消 費 者 偏 好 使 用 信 用 卡 進 行 網 路 交 易 之 支 付, 但 收 單 銀 行 不 願 意 與 小 型 賣 家 簽 訂 為 特 約 商 店, 因 此, 相 當 多 中 小 型 商 家 及 個 人 賣 家 無 法 接 受 消 費 者 以 信 用 卡 支 付 款 項 ;(2) 早 期 履 約 保 證 買 賣 雙 方 評 價 等 網 路 信 用 機 制, 尚 未 完 善 此 外, 部 分 業 者 認 為 國 內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無 法 辦 理 儲 值 業 務 無 專 法 規 範, 以 及 大 陸 封 鎖 台 灣 電 子 商 務 網 站 等 問 題, 均 限 制 國 內 第 三 方 支 付 市 場 的 發 展 近 年 來, 鑒 於 網 路 科 技 發 展, 新 興 之 電 子 支 付 型 態 不 斷 創 新 與 日 益 普 遍, 國 內 部 分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如 歐 付 寶 支 付 連 等 藉 由 網 路 或 通 訊 技 術 之 運 用, 以 網 路 電 子 支 付 平 台 為 中 介, 提 供 支 付 服 務, 形 成 一 般 所 稱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之 創 新 支 付 型 態 主 管 機 關 為 協 助 金 流 服 務 發 展, 已 陸 續 修 正 信 用 卡 業 務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容 許 網 路 交 易 平 台 服 務 業 者 得 代 收 信 用 卡 款 項, 以 及 開 放 網 路 交 易 平 台 業 者 與 信 用 卡 收 單 機 構 擔 任 特 約 商 店, 並 同 意 銀 行 辦 理 網 路 交 易 代 收 代 付 服 務 ( 即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 建 置 儲 值 支 付 帳 戶 機 制, 滿 足 金 流 服 務 之 儲 值 功 能 需 求, 促 進 金 流 服 務 市 場 之 健 全 發 展 此 外, 隨 著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 即 第 三 方 支 付 專 法 ) 實 施, 29
開 放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 包 括 銀 行 與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 得 以 網 路 電 子 支 付 平 台 為 中 介, 辦 理 代 理 收 付 實 質 交 易 款 項 儲 值 及 轉 帳 等 業 務, 可 促 進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健 全 經 營 及 發 展, 活 絡 第 三 方 支 付 市 場 未 來 估 計 有 9 至 10 家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20 家 銀 行 兼 營 機 構 有 興 趣 申 請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 二 ) 監 管 隨 著 電 子 科 技 發 展, 國 內 部 分 銀 行 及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以 網 路 或 電 子 支 付 平 台 為 中 介, 發 展 新 興 支 付 服 務 為 促 進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健 全 經 營 與 發 展,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稱 金 管 會 ) 已 針 對 該 類 機 構 辦 理 電 子 支 付 金 流 服 務, 制 定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及 14 項 相 關 授 權 法 規 命 令 8, 並 於 104 年 5 月 3 日 實 施 ; 本 行 亦 配 合 修 訂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9 繳 存 準 備 金 及 外 匯 申 報 結 匯 等 規 定, 俾 利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施 行 後,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得 申 辦 代 收 代 付 款 項 收 受 多 幣 別 儲 值 及 小 額 款 項 移 轉 業 務, 其 中 亦 包 括 O2O 服 務 藉 由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提 供 多 元 的 支 付 服 務, 可 增 加 交 易 便 利 性 及 安 全 性, 降 低 小 額 支 付 交 易 成 本, 為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帶 來 成 長 動 能, 進 而 活 絡 經 濟 發 展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規 範 重 點 ( 詳 表 6) 包 括 : 電 子 支 付 機 8 9 包 括 排 除 適 用 對 象 之 一 定 金 額 與 境 外 機 構 合 作 或 協 助 辦 法 身 分 確 認 機 制 及 交 易 限 額 辦 法 專 用 存 款 帳 戶 辦 法 信 託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儲 值 款 項 得 運 用 及 支 付 款 項 運 用 收 益 應 計 提 之 一 定 比 率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資 訊 系 統 標 準 及 安 全 控 管 作 業 基 準 內 控 內 稽 辦 法 業 務 管 理 規 則 清 償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提 供 使 用 者 往 來 交 易 資 料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要 點 等 為 本 行 修 訂 之 非 銀 行 支 付 機 構 儲 值 款 項 準 備 金 繳 存 及 查 核 辦 法, 亦 於 104 年 5 月 3 日 施 行 30
構 收 受 儲 值 及 代 理 收 付 款 項, 均 應 全 部 交 付 信 託 或 取 得 銀 行 十 足 履 約 保 證 ; 其 收 受 每 一 使 用 者 之 新 臺 幣 及 外 幣 儲 值 款 項, 餘 額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等 值 新 臺 幣 5 萬 元 ; 此 外, 辦 理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間 款 項 移 轉 業 務, 每 筆 亦 不 得 超 過 等 值 新 臺 幣 5 萬 元 規 範 項 目 規 範 對 象 業 務 範 圍 表 6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規 範 內 容 重 點 說 明 專 營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 兼 營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 銀 行 中 華 郵 政 或 電 子 票 證 發 行 機 構 ) 一 代 理 收 付 實 質 交 易 款 項 ; 惟 僅 經 營 代 理 收 付 實 質 交 易 款 項, 且 所 保 管 代 理 收 付 款 項 總 餘 額 未 逾 一 定 金 額 ( 新 臺 幣 10 億 元 ) 者, 不 包 括 之 一 收 受 儲 值 款 項 ( 含 外 幣 儲 值 ) 二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間 款 項 移 轉 三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業 務 資 本 額 5 億 元, 但 僅 經 營 代 收 付 實 質 交 易 款 項 者 為 1 億 元 業 務 限 額 確 保 交 易 款 項 安 全 儲 值 餘 額 上 限 : 新 臺 幣 5 萬 元 帳 戶 間 款 項 移 轉 上 限 : 每 筆 新 臺 幣 5 萬 元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對 於 儲 值 及 代 理 收 付 款 項, 應 全 部 交 付 信 託 或 取 得 銀 行 十 足 之 履 約 保 證 資 料 來 源 : 金 管 會 ; 作 者 整 理 二 行 動 支 付 ( 一 ) 發 展 隨 著 資 ( 通 ) 訊 科 技 快 速 發 展, 以 及 智 慧 型 行 動 裝 置 普 及, 社 會 大 眾 對 行 動 裝 置 的 依 賴 度 日 益 增 加, 進 一 步 衍 生 行 動 應 用 的 市 場 需 求 2012 年 11 月 6 日, 金 管 會 備 查 由 銀 行 公 會 訂 定 之 信 用 卡 業 務 機 構 辦 理 手 機 信 用 卡 業 務 安 全 控 管 作 業 基 準, 據 此 開 放 金 融 機 構 得 依 該 31
作 業 基 準 向 金 管 會 申 請 辦 理 手 機 信 用 卡 業 務, 開 啟 我 國 行 動 支 付 新 紀 元 目 前 國 內 發 展 之 行 動 支 付 產 品 包 括 手 機 信 用 卡 行 動 金 融 卡 行 動 X 卡 行 動 刷 卡 機 (mobile POS) 及 QR Code 等, 分 述 如 下 : 1 手 機 信 用 卡 : 經 由 信 任 服 務 管 理 平 台 (Trusted Service Manager, TSM) 透 過 空 中 下 載 (Over The Air, OTA) 方 式, 將 信 用 卡 資 料 下 載 至 手 機 或 配 件, 取 代 實 體 卡 片, 以 便 持 卡 人 在 特 約 商 店, 利 用 手 機 NFC 功 能, 進 行 感 應 式 刷 卡 交 易 2 行 動 金 融 卡 : 透 過 OTA 技 術 將 金 融 卡 資 料 儲 存 於 手 機 上 的 安 全 元 件, 持 卡 人 即 可 利 用 手 機 進 行 付 款 或 轉 帳 等 交 易, 款 項 直 接 從 持 卡 人 銀 行 存 款 帳 戶 扣 抵 3 行 動 X 卡 : 客 戶 臨 櫃 申 請 連 結 存 款 帳 戶 或 信 用 卡 的 行 動 X 卡 (SD 卡 ), 將 行 動 X 卡 置 入 智 慧 型 手 機 的 記 憶 卡 插 槽 內, 取 代 實 體 卡 片, 透 過 網 路 於 特 約 商 店 進 行 消 費 4 行 動 刷 卡 機 : 利 用 智 慧 型 手 機 或 平 板 電 腦 的 音 效 插 孔 來 連 接 刷 卡 裝 置, 即 可 作 為 無 線 刷 卡 機, 便 利 商 家 或 個 人 收 受 卡 片 付 款, 減 少 安 裝 傳 統 刷 卡 機 的 成 本 5 QR Code(Quick response code): 以 手 機 APP 讀 取 特 約 商 店 所 提 供 的 QR Code, 進 行 網 路 刷 卡 交 易 前 揭 TSM 為 金 融 機 構 發 展 行 動 支 付 服 務 之 重 要 基 礎 設 施, 其 協 助 金 融 機 構 電 子 票 證 第 三 方 支 付 紅 利 積 點 商 店 等 服 務 供 應 商, 將 各 種 支 付 工 具 或 電 子 票 證, 透 過 OTA 方 式, 載 入 消 費 者 行 動 裝 置 TSM 包 括 :(1) 金 流 信 任 服 務 管 理 平 台 (Payment Service Provider 32
Trusted Service Manager, PSP TSM): 由 金 融 業 者 主 導 建 置 的 服 務 管 理 平 台, 以 及 (2) 電 信 產 業 信 任 服 務 管 理 平 台 (Mobile Network Operator Trusted Service Manager, MNO TSM): 由 電 信 業 者 主 導 建 置 的 服 務 管 理 平 台 為 強 化 資 安 管 理, 並 落 實 消 費 者 保 護, 各 國 TSM 多 由 金 融 專 業 機 構 主 導 建 置 因 此, 金 管 會 及 本 行 同 意, 由 財 金 公 司 聯 卡 中 心 及 票 據 交 換 所 整 合 金 融 業, 於 103 年 9 月 共 同 成 立 臺 灣 行 動 支 付 ( 股 ) 公 司, 建 置 PSP TSM 除 台 灣 行 動 支 付 公 司 外, 目 前 國 內 的 TSM 尚 包 括 群 信 公 司 中 華 電 信 聯 合 國 際 行 動 支 付 等, 共 計 四 大 TSM ( 二 ) 監 管 目 前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或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辦 理 行 動 支 付 服 務,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金 管 會 核 准 1 金 融 機 構 :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行 動 支 付 業 務 應 取 得 金 管 會 核 准, 其 中 手 機 信 用 卡 業 務, 應 遵 循 信 用 卡 業 務 機 構 辦 理 手 機 信 用 卡 業 務 安 全 控 管 作 業 基 準, 該 作 業 基 準 規 範 重 點 包 括 : 手 機 信 用 卡 之 安 全 管 控 發 卡 機 構 與 持 卡 人 間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以 及 非 發 卡 機 構 不 得 留 存 信 用 卡 敏 感 性 資 料 ; 此 外, 亦 明 訂 安 全 儲 存 媒 介 行 動 交 易 手 機 空 中 傳 輸 及 TSM 服 務 平 台 等 四 大 構 面 之 安 全 要 求 2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 依 據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專 營 之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利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可 攜 式 設 備 於 實 體 通 路 提 供 服 務, 其 作 業 應 符 合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資 訊 系 統 標 準 及 安 全 控 管 作 業 基 準 辦 法, 並 於 開 辦 前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33
陸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結 論 ( 一 ) 隨 著 電 子 科 技 發 展, 促 使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在 零 售 支 付 的 角 色 重 要 性 增 加 電 子 支 付 的 興 起 為 近 年 重 要 的 金 融 變 革 之 一 除 了 銀 行 業 者 將 數 位 化 金 融 列 為 重 要 的 金 融 創 新 業 務 方 向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隨 著 電 子 科 技 發 展,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在 零 售 支 付 的 角 色 重 要 性 已 明 顯 增 加, 特 別 是 在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部 分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透 過 創 新 型 技 術, 得 以 進 入 過 去 由 銀 行 獨 占 之 金 融 服 務 市 場, 經 營 電 子 支 付 平 台, 提 供 行 動 支 付 或 網 路 支 付 等 金 流 服 務 ( 二 ) 多 數 國 家 之 監 管 機 關 均 將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及 其 創 新 納 入 監 管 範 圍 支 付 系 統 是 促 進 一 國 經 濟 體 系 與 金 融 市 場 發 展 的 重 要 基 礎 設 施 之 一, 同 時, 其 穩 定 運 作 亦 與 央 行 執 行 貨 幣 政 策 與 維 持 金 融 穩 定 之 職 掌 息 息 相 關 其 中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雖 因 交 易 金 額 小 且 不 具 急 迫 性, 而 多 被 視 為 不 具 系 統 重 要 性, 但 若 其 缺 乏 安 全 與 效 率, 仍 將 影 響 整 體 金 融 體 系 此 外,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因 大 量 使 用 電 子 化 科 技, 若 安 全 機 制 未 完 善, 易 遭 駭 客 攻 擊 或 生 詐 騙 案 件, 進 而 妨 礙 金 融 市 場 秩 序 並 損 及 消 費 者 權 益 因 此, 主 要 國 家 之 監 管 機 關 均 將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及 其 創 新 納 入 監 管 範 圍, 擬 定 監 管 政 策 或 制 定 相 關 法 規 監 管 措 施 包 括 要 求 具 系 統 重 要 性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遵 循 PFMI 相 關 風 險 管 理 標 準, 或 要 求 提 供 充 足 資 訊 予 監 管 機 關 ;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工 具 則 應 取 得 許 可 強 化 資 安 要 求 與 消 費 34
者 保 護 機 制, 或 符 合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法 規 等 ( 三 ) 我 國 已 完 備 第 三 方 支 付 之 監 管 法 規, 有 助 於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健 全 發 展 主 管 機 關 為 促 進 金 流 服 務 發 展, 已 開 放 網 路 交 易 平 台 業 者 得 代 收 信 用 卡 款 項, 以 及 擔 任 特 約 商 店, 有 利 於 中 小 型 商 家 或 個 人 賣 家, 接 受 消 費 者 以 信 用 卡 支 付 網 路 交 易 之 款 項 此 外, 並 同 意 銀 行 受 理 客 戶 以 網 路 方 式 開 立 儲 值 支 付 帳 戶, 辦 理 網 路 交 易 代 收 代 付 服 務, 可 促 進 金 流 服 務 市 場 之 健 全 發 展 隨 著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於 104 年 5 月 3 日 實 施, 開 放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得 以 網 路 或 電 子 支 付 平 台 為 中 介, 接 受 使 用 者 註 冊 及 開 立 記 錄 資 金 移 轉 與 儲 值 情 形 之 帳 戶, 並 利 用 電 子 設 備 以 連 線 方 式 傳 遞 收 付 訊 息, 辦 理 代 理 收 付 實 質 交 易 款 項 儲 值 及 轉 帳 等 業 務, 可 降 低 小 額 交 易 支 付 之 成 本, 促 進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健 全 運 作, 進 而 活 絡 我 國 第 三 方 支 付 市 場 二 建 議 ( 一 ) 未 來 零 售 支 付 產 品 複 雜 性 增 加, 監 管 機 關 應 適 時 因 應, 強 化 相 關 監 管 架 構 鑒 於 未 來 零 售 支 付 發 展 趨 勢 為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角 色 重 要 性 日 益 提 高, 監 管 機 關 對 於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提 供 支 付 業 務 負 有 監 管 職 責, 涉 及 之 監 管 層 面 包 括 洗 錢 防 制 及 消 費 者 保 護 等 議 題 此 外, 隨 著 科 技 快 速 發 展, 支 付 產 品 亦 隨 之 變 化 迅 速, 將 使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複 雜 性 增 加, 而 衍 生 新 型 風 險 與 威 脅 因 此, 監 管 機 關 應 隨 著 支 付 模 式 推 陳 出 新, 35
修 改 現 有 監 管 架 構 擴 大 監 管 範 圍, 並 持 續 增 強 風 險 控 管 措 施 ( 二 ) 持 續 蒐 集 各 國 對 於 第 三 方 支 付 之 監 管 資 訊, 據 以 協 助 主 管 機 關 監 管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辦 理 金 流 服 務 隨 著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蓬 勃 發 展, 以 及 網 路 購 物 與 實 體 交 易 形 式 更 趨 多 元, 促 使 網 路 支 付 需 求 亦 隨 之 成 長 國 內 部 分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藉 由 網 路 科 技 之 運 用, 以 電 子 支 付 平 台 為 中 介, 提 供 代 收 代 付 服 務, 形 成 所 謂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之 創 新 支 付 型 態, 增 加 我 國 支 付 服 務 之 多 元 性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已 開 放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辦 理 代 收 代 付 儲 值 及 資 金 移 轉 等 電 子 支 付 金 流 服 務 由 於 電 子 科 技 快 速 發 展, 為 提 升 我 國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在 網 路 時 代 的 競 爭 力, 管 理 條 例 對 於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業 務 範 圍, 保 留 主 管 機 關 未 來 開 放 其 他 業 務 項 目 之 彈 性, 惟 主 管 機 關 於 決 定 是 否 開 放 其 他 業 務 ( 如 P2P 網 路 借 貸 平 台 ) 時, 應 瞭 解 各 國 辦 理 該 等 業 務 之 風 險, 進 而 審 慎 評 估 本 行 將 持 續 蒐 集 各 國 監 管 資 訊, 協 助 主 管 機 關 監 管 非 銀 行 支 付 業 者 辦 理 金 流 服 務 ( 三 ) 業 者 使 用 者 與 監 管 機 關 均 應 關 注 零 售 支 付 之 安 全 性 為 提 升 零 售 支 付 之 安 全 性, 建 立 消 費 者 使 用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工 具 之 信 心, 如 何 有 效 防 範 網 路 詐 欺 風 險, 提 高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產 品 之 安 全 性, 實 乃 支 付 服 務 提 供 者 所 應 克 服 的 重 要 議 題 支 付 服 務 提 供 者 除 透 過 網 路 提 供 更 快 速 便 利 及 多 元 化 的 支 付 服 務, 亦 應 持 續 強 化 風 險 控 管 措 施, 符 合 最 新 國 際 資 安 標 準, 並 確 保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性 避 免 安 全 漏 洞, 以 及 增 強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機 制 等, 俾 提 供 使 用 者 更 安 全 的 支 付 環 境 此 外, 使 用 者 亦 須 對 安 控 承 擔 責 任, 提 升 其 對 資 訊 安 全 的 認 知, 36
避 免 瀏 覽 不 知 名 網 站, 並 注 意 是 否 有 可 疑 交 易 活 動 等, 同 時 可 鼓 勵 支 付 服 務 提 供 者 實 施 更 完 善 的 保 障 措 施 主 管 機 關 則 應 與 其 他 監 理 機 關 及 業 者 合 作 以 交 換 資 訊, 共 同 擬 訂 防 範 詐 欺 風 險 之 政 策, 俾 增 加 消 費 者 對 於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的 信 心, 促 進 零 售 支 付 發 展 37
參 考 資 料 1. SEACEN(2015), 第 10 屆 新 興 經 濟 體 支 付 及 清 算 系 統 中 級 訓 練 課 程 上 課 講 義 2. 中 央 銀 行 (2015), 第 9 期 金 融 穩 定 報 告, 中 央 銀 行 3. 中 央 銀 行 (2009), 中 華 民 國 支 付 及 清 算 系 統, 中 央 銀 行 4. 賴 怡 伶 (2014), 非 銀 行 支 付 機 構 零 售 支 付 服 務 發 展 之 探 討, 中 央 銀 行 出 國 報 告 5. 蔡 依 琳 (2014), 零 售 支 付 工 具 創 新 與 監 管 之 探 討, 中 央 銀 行 出 國 報 告 6. 林 盟 城 龔 玲 雅 蔡 依 琳 及 王 怡 涵 (2014), 全 球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調 查 報 告 ( 世 界 銀 行 2012 年 出 版 ), 中 央 銀 行 業 務 局 翻 譯 報 告 7. 蔡 佳 昕 林 嘉 裕 陳 怡 娟 及 黃 富 纖 (2013), 主 要 國 家 零 售 支 付 創 新 的 調 查 分 析 (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2012 年 出 版 ), 中 央 銀 行 發 行 局 翻 譯 報 告 8. 林 宛 蓁 (2014), 美 國 支 付 系 統 的 發 展, 國 際 貨 幣 金 融 資 訊 簡 報, 中 央 銀 行 9. 李 紀 珠 (2015), 行 動 磨 一 劍, 支 付 試 鋒 芒 啟 動 行 動 支 付 新 紀 元, 啓 動 臺 灣 行 動 支 付 新 紀 元 專 刊 10. 謝 孟 珊 (2014), 歐 盟 支 付 服 務 指 令 (PSD) 將 進 行 翻 修, 然 而 進 程 延 宕, 資 策 會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11.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2008), Understanding Risk Management in Emerging Retail Payments., Economic Policy Review. 12.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Kansas City(2008), The Federal Reserve s Role in Retail Payments: Adapting to a New Environment., Economic Policy Review. 38
13. Capgemini and 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2014), 2013 World Payments Report. 14.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2014), Statistics on Payment,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Systems in the CPMI Countries Figures for 2013. 15.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Committee o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2003), Policy Issues for Central Banks in Retail Payments. 16.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2000),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Arrangements for Retail Payments in Selected Countries. Basel, Switzerland. 17. European Central Bank (2011), Eurosystem oversight policy framework. 18. European Central Bank (2013), Revised oversight framework for retail payment systems. 19.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EU) No 795/2014 of 3 July 2014 on oversight requirements for systemically important payment systems (ECB/2014/28). 20. Hal S. Scott(2014), The importance of the retail payment system. 21. CPSS Red Book (2012), Payment,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systems in Germany. 22. CPSS Red Book (2011), Payment,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systems in Singapor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