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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 我 国 建 筑 学 专 业 评 估 通 过 学 校 和 有 效 期 情 况 统 计 表 我 国 建 筑 学 专 业 评 估 通 过 学 校 和 有 效 期 情 况 统 计 表 ( 截 止 到 2008 年 5 月 ) 序 号 学 校 本 科 合 格 有 效 期 硕 士 合 格 有 效 期 首 次 通 过 评 估 时 间 1 清 华 大 学 2004.5-2011.6 2004.5-2011.6 1992.5 2 同 济 大 学 2004.5-2011.6 2004.5-2011.6 1992.5 3 东 南 大 学 2004.5-2011.6 2004.5-2011.6 1992.5 4 天 津 大 学 2004.5-2011.6 2004.5-2011.6 1992.5 5 重 庆 大 学 2006.6-2013.6 2006.6-2013.6 1994.5 6 7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西 安 建 筑 科 技 大 学 2006.6-2013.6 2006.6-2013.6 1994.5 2006.6-2013.6 2006.6-2013.6 1994.5 8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2006.6-2013.6 2006.6-2013.6 1994.5 9 浙 江 大 学 2004.5-2011.6 2004.5-2011.6 1996.5 10 湖 南 大 学 2008.5-2015.5 2008.5-2015.5 1996.5 11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2008.5-2015.5 2008.5-2015.5 1996.5 12 北 京 建 筑 工 程 学 院 2008.5-2012.5 2008.5-2012.5 1996.5 13 深 圳 大 学 2008.5-2012.5 1996.5 14 华 侨 大 学 2008.5-2012.5 2008.5-2012.5 1996.5 15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2006.6-2010.6 1998.5 16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2006.6-2010.6 2008.5-2012.5 本 科 1998.5/ 硕 士 2004.5 17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2007.5-2014.5 2007.5-2014.5 1999.5 18 沈 阳 建 筑 大 学 2007.5-2011.5 2007.5-2011.5 1999.5 19 郑 州 大 学 2007.5-2011.5 1999.5 20 大 连 理 工 大 学 2008.5-2015.5 2008.5-2015.5 2000.5 5

21 山 东 建 筑 大 学 2008.5-2012.5 2000.5 22 昆 明 理 工 大 学 2005.6-2009.6 2001.5 23 南 京 工 业 大 学 2006.6-2010.6 2002.5 24 吉 林 建 筑 工 程 学 院 2006.6-2010.6 2002.5 25 武 汉 理 工 大 学 2007.5-2011.5 2003.5 26 厦 门 大 学 2007.5-2011.5 2007.5-2011.5 本 科 2003.5/ 硕 士 2007.5 27 广 州 大 学 2008.5-2012.5 2004.5 28 河 北 工 程 大 学 2008.5-2012.5 2004.5 29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2006.6-2010.6 2006.6 30 青 岛 理 工 大 学 2006.6-2010.6 2006.6 31 安 徽 建 筑 工 业 学 院 2007.5-2011.5 2007.5 32 西 安 交 通 大 学 2007.5-2011.5 2007.5 33 南 京 大 学 2007.5-2011.5 2007.5 34 中 南 大 学 2008.5-2012.5 2008.5 35 武 汉 大 学 2008.5-2012.5 2008.5-2012.5 2008.5 36 北 方 工 业 大 学 2008.5-2012.5 2008.5 37 中 国 矿 业 大 学 2008.5-2012.5 2008.5 38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8.5-2012.5 2008.5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宅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网 站 http://www.mohurd.gov.cn/gsgg/gg/qtgg/200806/t20080612_171660.htm A2. 入 学 要 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 简 称 高 考 National Matriculation TEST) 文 化 课 成 绩 录 取, 部 分 建 筑 院 校 需 要 美 术 加 试 6

A3. 课 程 范 围 学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范 围 涵 盖 了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类 课 程 自 然 科 学 基 础 课 程 专 业 相 关 课 程 实 践 环 节 以 及 综 合 论 文 训 练 硕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范 围 包 括 公 共 必 修 课 学 科 专 业 要 求 课 程 学 位 必 修 环 节 研 究 型 硕 士 完 成 一 篇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设 计 型 硕 士 完 成 三 个 设 计 专 题 建 筑 学 本 科 学 位 课 程 ( 以 清 华 大 学 为 例 ) 课 程 课 程 示 例 学 分 要 求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类 课 程 30 自 然 科 学 基 础 课 程 微 积 分 线 性 代 数 等 12 专 业 相 关 课 程 见 下 表 113 实 践 环 节 见 下 表 30 综 合 论 文 训 练 15 专 业 相 关 课 程 序 列 类 型 举 例 1. 设 计 课 专 项 设 计 专 题 设 计 ( 城 市 设 计 景 观 Studio, 规 划 Studio 等 ) 2. 专 业 基 础 课 设 计 初 步 画 法 几 何 与 阴 影 透 视 素 描 水 彩 等 ; 3. 工 程 技 术 工 程 力 学 结 构 力 学 建 筑 结 构 建 筑 光 环 境 声 环 境 等 ; 4. 建 筑 历 史 中 国 建 筑 史 外 国 建 筑 史 近 现 代 建 筑 史 等 ; 5. 社 会 科 学 哲 学 建 筑 经 济 等 ; 6. 实 践 环 节 和 实 习 课 程 古 建 筑 测 绘 工 地 实 习 专 业 调 研 素 描 水 彩 快 速 表 现 水 彩 渲 染 计 算 机 辅 助 设 计 建 筑 师 业 务 实 践 等 7. 其 他 专 业 选 修 课 程 建 筑 学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 以 清 华 大 学 为 例 ) 课 程 研 究 型 硕 士 设 计 型 硕 士 学 分 要 求 公 共 必 修 课 自 然 辩 证 法 社 会 主 义 与 当 代 中 国 研 究 生 英 语 等 ; 5 学 科 专 业 要 求 环 境 行 为 学 近 现 代 住 宅 城 市 经 济 建 筑 艺 术 专 题 22 课 程 建 筑 策 划 导 论 等 学 位 必 修 环 节 文 献 综 述 与 选 题 报 告 学 术 活 三 个 设 计 专 题 2 动 学 位 论 文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无 来 源 : 清 华 大 学 门 户 网 站 info.tsinghua.edu.cn 7

A4. 毕 业 要 求 ( 以 清 华 大 学 为 例 ) ( 一 ) 建 筑 学 学 士 学 位 155 学 分 +31 分 实 践 环 节 +15 分 综 合 论 文 训 练, 共 201 学 分 ( 含 专 业 选 修 课 14 学 分, 其 中 跨 专 业 选 修 课 2 学 分 ) ( 二 ) 建 筑 学 硕 士 学 位 1. 研 究 型 29 学 分 (25+4)1 个 设 计 专 题 一 篇 硕 士 论 文 2. 设 计 型 37 学 分 (25+12)3 个 设 计 专 题 A5. 海 外 专 业 教 育 认 证 教 育 部 依 托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筛 选 并 由 教 育 部 通 过 教 育 部 教 育 涉 外 监 管 信 息 网 (www.jsj.edu.cn) 和 中 国 留 学 网 (www.cscse.edu.cn) 向 社 会 公 布 了 美 国 意 大 利 奥 地 利 比 利 时 泰 国 保 加 利 亚 匈 牙 利 俄 罗 斯 西 班 牙 乌 克 兰 波 兰 埃 及 菲 律 宾 等 33 个 国 家 1 万 多 所 学 校 名 单 详 细 名 单, 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监 管 工 作 信 息 平 台 网 站 : http://www.crs.jsj.edu.cn/article_list.php?sortid=8 而 建 筑 专 业 教 育 的 海 外 认 证 目 前 还 处 于 实 质 性 对 等 阶 段, 还 未 完 全 对 等 认 证 中 国 全 国 高 等 学 校 建 筑 学 专 业 教 育 评 估 委 员 会 NBAA 签 订 的 建 筑 学 专 业 教 育 评 估 认 证 实 质 性 对 等 协 议 ( 堪 培 拉 协 议 ) 目 前, 我 国 建 筑 专 业 教 育 的 海 外 认 证 仅 限 于 实 质 性 对 等 阶 段, 还 未 完 全 对 等 认 证 中 国 全 国 高 等 学 校 建 筑 学 专 业 教 育 评 估 委 员 会 NBAA 签 订 的 建 筑 学 专 业 教 育 评 估 认 证 实 质 性 对 等 协 议 ( 堪 培 拉 协 议 )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1. 约 各 方 相 互 承 认 对 方 建 筑 学 专 业 教 育 评 估 认 证 体 系 具 有 实 质 对 等 性 ; 2. 签 约 各 方 相 互 认 可 对 方 所 作 出 的 建 筑 学 专 业 教 育 评 估 认 证 结 论 ; 3. 经 签 约 成 员 评 估 认 证 的 建 筑 学 专 业 点, 在 专 业 教 育 质 量 等 各 主 要 方 面 具 有 可 比 性, 达 到 签 约 各 方 相 互 认 可 的 标 准 ; 4. 经 任 一 签 约 成 员 评 估 认 证 的 建 筑 学 专 业 学 位 或 学 历, 其 他 签 约 成 员 均 予 承 认 8

附 1 建 筑 学 专 业 教 育 评 估 认 证 实 质 性 对 等 协 议 ( 堪 培 拉 协 议 ) ( 一 ) 协 议 成 员 同 意 : 各 方 在 建 筑 学 专 业 评 估 认 证 中 使 用 的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是 实 质 对 等 的 ; 某 一 方 做 出 的 评 估 认 证 决 定 对 其 他 各 方 来 说 都 是 可 接 受 的, 为 了 表 明 这 种 接 受, 签 字 各 方 将 发 表 适 当 声 明 以 达 到 这 种 效 果 ; 经 一 方 评 估 认 证 的 建 筑 学 专 业 学 位 或 学 历, 建 议 其 他 各 方 都 加 以 承 认, 同 时 需 符 合 本 地 区 或 国 家 法 规 的 其 他 限 制 条 件 ; 秘 书 处 和 签 字 各 方 协 商, 定 期 评 选 最 佳 实 践 范 例, 以 推 动 建 筑 教 育 的 发 展 ; 各 方 将 通 过 恰 当 的 方 式 开 展 长 期 的 相 互 监 督 和 信 息 交 流, 包 括 定 期 通 讯, 评 估 标 准 系 统 程 序 手 册 出 版 物 和 通 过 评 估 院 系 学 历 名 单 等 信 息 的 共 享 ; 邀 请 观 察 员 参 加 评 估 视 察 或 会 见 负 责 评 估 认 证 工 作 的 机 构 代 表 ( 二 ) 根 据 以 上 表 述, 每 个 签 字 方 将 尽 力 保 证 相 关 各 国 或 地 区 ( 或 签 约 多 国 组 织 的 会 员 国 或 会 员 地 区 ) 主 管 建 筑 师 执 业 注 册 / 执 照 的 机 构 承 认 协 议 各 方 的 评 估 认 证 体 系 以 及 经 过 他 们 评 估 认 证 的 建 筑 学 专 业 学 位 或 学 历 具 有 实 质 对 等 性 ( 三 ) 本 协 议 只 对 签 约 方 评 估 认 证 的 建 筑 学 专 业 学 位 或 学 历 有 效 各 成 员 应 及 时 把 各 自 目 前 评 估 认 证 过 的 建 筑 学 专 业 学 位 或 学 历 名 单 通 知 秘 书 处, 以 便 于 秘 书 处 掌 握 和 公 布 最 新 最 全 面 的 名 单, 展 示 协 议 所 有 签 约 方 认 可 的 具 有 实 质 性 对 等 的 建 筑 学 专 业 学 位 或 学 历 如 果 签 约 方 取 消 了 某 一 建 筑 学 专 业 学 位 或 学 历 的 资 格, 应 及 时 通 知 秘 书 处, 以 便 于 作 相 应 调 整 ( 四 ) 协 议 签 约 方 被 定 位 为 负 责 建 筑 学 专 业 学 评 估 认 证 体 系 的 特 别 指 定 组 织, 而 不 是 他 们 所 在 的 地 理 疆 界 协 议 的 效 力 只 覆 盖 评 估 认 证 过 的 专 业 学 位 或 学 历, 不 涉 及 签 约 方 所 在 或 所 工 作 的 疆 界 如 果 一 个 签 约 方 在 本 国 之 外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开 展 评 估 认 证 工 作, 该 行 为 不 会 赋 予 这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任 何 一 种 协 议 地 位 签 字 方 为 国 际 组 织 的, 不 会 赋 予 该 组 织 的 会 员 单 位 任 何 一 种 协 议 地 位 协 议 签 字 方 是 国 际 组 织 的, 其 会 员 单 位 拥 有 建 筑 学 教 育 评 估 认 证 体 系 但 不 是 协 议 签 字 方, 该 会 员 单 位 认 可 的 建 筑 学 学 位 或 学 历 不 能 自 动 获 得 本 协 议 的 认 可 ; 只 有 本 协 议 签 约 方 直 接 评 估 认 证 过 的 单 个 建 筑 学 学 历 才 能 获 得 本 协 议 的 承 认 并 列 入 总 名 单 ( 五 ) 虽 然 本 协 议 设 置 了 临 时 成 员, 但 是 只 有 成 员 才 是 根 据 本 协 议 进 行 评 估 认 证 体 系 对 等 承 认 的 受 益 方 ( 六 ) 新 的 成 员 须 从 临 时 成 员 中 产 生, 并 获 得 现 有 成 员 的 批 准 在 临 时 成 员 期 间, 该 申 请 单 位 的 评 估 认 证 标 准 和 程 序, 以 及 这 些 标 准 和 程 序 的 实 施 情 况 将 接 受 全 面 的 考 察 ( 七 ) 签 字 各 方 将 建 立 适 当 的 规 则 和 程 序 以 保 证 协 议 能 够 迅 速 全 面 的 实 施 通 过 或 修 改 这 些 规 则 和 程 序 需 获 得 成 员 的 批 准 ( 八 ) 各 方 代 表 至 少 两 年 举 行 一 次 大 会, 审 议 各 项 规 则 和 程 序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改 审 议 临 9

时 会 员 申 请 或 者 批 准 新 成 员 经 成 员 同 意, 大 会 可 以 通 过 远 程 电 话 会 议 的 形 式 进 行 ( 九 ) 根 据 本 协 议 以 及 细 则 规 定, 设 立 秘 书 处 秘 书 处 承 担 协 议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十 ) 在 签 字 各 方 接 受 和 满 意 的 情 况 下, 协 议 长 期 有 效 希 望 退 出 协 议 的 签 字 方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年 通 知 秘 书 处 签 字 一 方 出 于 某 种 原 因 被 除 名 需 获 得 现 有 成 员 的 批 准 签 字 方 : 英 联 邦 建 筑 师 协 会 CAA 加 拿 大 建 筑 学 教 育 认 证 委 员 会 CACB/CCCA 墨 西 哥 建 筑 学 教 育 评 估 委 员 会 CIMAE 和 墨 西 哥 建 筑 学 教 育 国 际 实 践 委 员 会 COMPIAR 韩 国 建 筑 学 教 育 评 估 委 员 会 KAAB 美 国 建 筑 学 教 育 评 估 委 员 会 NAAB 中 国 全 国 高 等 学 校 建 筑 学 专 业 教 育 评 估 委 员 会 NBAA 澳 大 利 亚 皇 家 建 筑 师 学 会 RAIA 英 国 皇 家 建 筑 师 学 会 RIBA 其 中 韩 国 和 墨 西 哥 因 为 实 行 建 筑 教 育 评 估 的 年 限 比 较 短, 是 作 为 临 时 成 员 ( 非 正 式 成 员 ) 参 加 的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宅 与 城 乡 建 设 部 网 站 : http://www.mohurd.gov.cn/gsgg/gg/qtgg/200806/t20080612_171659.htm 10

A6. 持 续 教 育 注 册 建 筑 师 每 年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时 间 累 计 不 得 少 于 40 学 时, 二 年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不 得 少 于 80 学 时 其 中 40 学 时 为 必 修,40 学 时 为 选 修 可 一 次 计 算, 也 可 累 计 计 算 注 册 建 筑 师 继 续 教 育 的 40 学 时 必 修 课 程 必 须 由 符 合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定 条 件 的 代 培 单 位 承 担 培 训 任 务 附 1 注 册 建 筑 师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意 见 注 册 建 筑 师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意 见 ( 暂 行 ) 第 一 条 根 据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 国 务 院 [1995] 第 104 号 )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和 建 设 部 颁 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建 设 字 [1996] 第 52 号 ) 第 六 条 和 二 十 四 条 的 要 求 以 及 国 家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特 就 注 册 建 筑 师 继 续 教 育 有 关 问 题 提 出 下 列 实 施 意 见 第 二 条 注 册 建 筑 师 继 续 教 育 旨 在 使 其 适 应 建 设 事 业 发 展, 及 时 了 解 和 掌 握 国 内 外 建 筑 设 计 技 术 经 济 管 理 法 规 等 方 面 的 动 态, 使 注 册 建 筑 师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不 断 得 到 更 新 补 充 拓 展 和 提 高, 以 完 善 其 知 识 结 构, 提 高 技 术 艺 术 素 质 和 执 业 能 力, 确 保 公 众 的 安 全 健 康 和 福 利 第 三 条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提 高 自 身 的 执 业 素 质 和 服 务 水 平, 是 注 册 建 筑 师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注 册 建 筑 师 必 须 主 动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第 四 条 注 册 建 筑 师 每 年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时 间 累 计 不 得 少 于 40 学 时, 二 年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不 得 少 于 80 学 时 其 中 40 学 时 为 必 修,40 学 时 为 选 修 可 一 次 计 算, 也 可 累 计 计 算 第 五 条 注 册 建 筑 师 继 续 教 育 的 40 学 时 必 修 课 程 必 须 由 符 合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定 条 件 的 代 培 单 位 承 担 培 训 任 务 第 六 条 注 册 建 筑 师 继 续 教 育 的 40 学 时 选 修 内 容 可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累 计 计 算 : ( 一 ) 在 代 培 单 位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授 课 按 学 时 计 算 ( 二 ) 自 学 完 成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选 修 内 容, 并 有 自 学 报 告 11

( 三 ) 参 加 国 际 或 全 国 的 专 业 学 术 会 议 省 级 以 上 建 筑 学 会 举 办 的 规 模 不 少 于 50 人 的 学 术 年 会 一 次, 相 当 于 10 学 时 ( 四 ) 在 国 外 国 内 省 级 以 上 刊 物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一 篇 ( 必 须 是 第 一 作 者 ), 相 当 于 10 学 时 ( 五 ) 国 家 二 级 以 上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 建 筑 专 着 或 最 新 建 筑 技 术 译 着 15 万 字 以 上, 相 当 于 40 学 时 ( 六 ) 参 加 全 国 一 级 或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考 试 阅 卷 一 次, 相 当 于 20 学 时 ( 七 ) 参 加 全 国 一 级 或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题 初 审 或 终 审 会 一 次, 相 当 于 20 学 时 ( 八 ) 参 加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题 征 题, 每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十 道 选 择 题, 相 当 于 20 学 时 ; 一 道 作 图 题, 相 当 于 40 学 时 ( 各 合 作 者 之 间 按 工 作 量 分 配 学 时 ) 第 七 条 注 册 建 筑 师 继 续 教 育 实 行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制 度, 注 册 建 筑 师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由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统 一 印 制, 各 地 管 委 会 或 有 关 部 委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发 放 注 册 建 筑 师 参 加 代 培 单 位 继 续 教 育 必 修 内 容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由 代 培 单 位 在 证 书 栏 目 中 填 写 并 盖 章 选 修 内 容 : 学 习 报 告 论 文 著 作 阅 卷 由 各 地 方 管 委 员 会 审 核 盖 章 ; 学 术 年 会 由 举 办 单 位 出 具 证 明 ; 参 加 考 题 设 计 由 全 国 委 员 会 统 一 出 具 证 明, 由 各 地 管 委 员 会 统 一 考 核 第 八 条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颁 发 注 册 建 筑 师 继 续 教 育 的 实 施 办 法 和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代 培 单 位 条 件 ; 组 织 编 写 课 程 计 划 和 审 查 教 材 各 地 方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本 地 区 所 属 一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继 续 教 育 的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和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代 培 单 位 条 件 的 制 定 第 九 条 各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应 重 视 注 册 建 筑 师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有 责 任 为 本 单 位 注 册 建 筑 师 提 供 学 习 经 费 和 时 间 以 及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其 它 必 要 条 件 第 十 条 注 册 建 筑 师 要 遵 守 继 续 教 育 的 有 关 规 定, 服 从 所 在 单 位 的 安 排, 接 受 检 查 考 核 注 册 建 筑 师 在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期 间 享 受 国 家 和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资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第 十 一 条 各 代 培 单 位 应 在 当 地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下, 按 照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对 注 册 建 筑 师 继 续 教 育 的 要 求, 在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的 基 础 上, 搞 好 培 训 和 管 理 等 各 项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本 实 施 意 见 由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来 源 : 中 国 建 设 网 http://www.cbi360.com/policy/article.aspx?articleid=33863&classid=78 12

附 2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代 培 单 位 条 件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代 培 单 位 条 件 ( 一 ) 注 册 建 筑 师 代 培 单 位 原 则 上 设 置 在 专 业 学 科 力 量 较 强 的 高 等 学 校 科 研 院 所, 或 有 甲 级 以 上 设 计 资 质 的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该 单 位 应 设 有 专 门 的 教 学 管 理 机 构, 并 能 够 独 立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和 国 家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开 展 培 训 工 作 ( 二 ) 代 培 单 位 应 有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较 高 的 稳 定 师 资 队 伍 参 加 授 课 的 教 员 必 须 具 有 副 教 授 级 或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 建 筑 师 应 有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 教 员 与 培 训 学 员 的 人 数 比 应 小 于 1:50. ( 三 ) 代 培 单 位 应 有 与 培 训 学 员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专 用 教 室 和 公 用 设 施 ( 四 ) 代 培 单 位 应 配 有 能 满 足 教 学 需 要 的 各 种 书 籍 和 设 备 ( 五 ) 凡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的 单 位, 可 以 提 出 申 请,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批, 报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来 源 : 法 律 教 育 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2598/22615/22792/2006/3/sh32465159161360023120-0.htm 13

B. 专 业 资 格 08 年 发 布 施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条 写 明 : 注 册 建 筑 师, 是 指 经 考 试 特 许 考 核 认 定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或 者 经 资 格 互 认 方 式 取 得 建 筑 师 互 认 资 格 证 书 ( 以 下 简 称 互 认 资 格 证 书 ), 并 按 照 本 细 则 注 册,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注 册 证 书 ( 以 下 简 称 注 册 证 书 )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印 章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印 章 ),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及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未 取 得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的 人 员, 不 得 以 注 册 建 筑 师 的 名 义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及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我 国 的 注 册 建 筑 师 分 为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和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的 执 业 范 围 不 受 建 筑 规 模 和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的 限 制 ;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的 执 业 范 围 不 得 超 越 国 家 规 定 的 建 筑 规 模 和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二 条 指 出, 注 册 建 筑 师 分 为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和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 首 批 两 个 等 级 的 注 册 建 筑 师 均 由 考 核 认 定 产 生, 之 后 要 取 得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资 格 必 须 先 参 加 相 应 等 级 的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考 试 合 格 后 才 能 申 请 注 册 截 止 至 2005 年 底, 我 国 已 有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16384 人,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26668 人 1 表 1.1 中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制 度 建 立 的 简 要 过 程 年 代 事 件 1992 建 设 部 开 始 着 手 在 我 国 建 立 建 筑 师 注 册 制 度 1994 年 9 月 建 设 部 人 事 部 联 合 下 发 关 于 建 立 注 册 建 筑 师 制 度 及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正 式 决 定 在 我 国 实 行 注 册 建 筑 师 制 度, 决 定 成 立 全 国 注 册 一 级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注 册 建 筑 师 的 考 试 和 注 册 的 具 体 工 作 1994 年 10 月 在 辽 宁 省 进 行 了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试 点 考 试 1995 年 1 月 建 设 部 与 人 事 部 联 合 下 发 全 国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大 纲 及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核 认 定 条 件 的 规 定 1995 年 9 月 国 务 院 第 184 号 令 发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这 是 迄 今 为 止 建 设 行 业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法 规 体 系 中 具 有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的 专 门 法 规 1995 年 11 月 举 行 首 次 全 国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1997 年 建 设 部 印 发 了 关 于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注 册 有 关 问 题 的 函 2000 年 建 设 部 印 发 了 关 于 加 强 勘 察 设 计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的 补 充 通 知 ( 建 设 2000 17 号 ) 2002 年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对 考 试 大 纲 进 行 了 修 订 1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中 心 ) 郭 保 宁, 陈 英. 我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中 国 考 试.2006.7 14

修 订 后 的 大 纲 重 点 解 决 了 对 建 筑 专 业 的 基 本 要 求 不 够 突 出 考 试 科 目 设 置 合 理 性 考 试 内 容 更 新 和 作 图 题 考 试 时 间 过 长 以 及 如 何 适 应 阅 卷 评 分 改 革 等 问 题 2007 年 建 设 部 修 订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建 设 部 第 167 号 部 令 ), 进 一 步 规 范 了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注 册 执 业 和 继 续 教 育 制 度 来 源 : 自 制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试 点 于 1995 年 在 辽 宁 省 浙 江 省 和 重 庆 市 进 行,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大 纲 及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核 认 定 条 件 的 规 定 于 1995 年 10 月 由 奈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印 发, 首 次 全 国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于 1996 年 3 月 16-17 日 举 行 2 B1. 考 试 要 求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共 设 九 个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为 四 天 九 个 考 试 科 目 中 有 六 个 科 目 以 单 项 选 择 题 的 形 式 考 查, 分 别 为 : 设 计 前 期 与 场 地 设 计 (2 小 时 ) 建 筑 设 计 (3.5 小 时 ) 建 筑 结 构 (4 小 时 ) 建 筑 物 理 与 建 筑 设 备 (2.5 小 时 ) 建 筑 材 料 与 构 造 (2.5 小 时 ) 建 筑 经 济 施 工 与 设 计 业 务 管 理 (2 小 时 ) 另 外 三 个 考 试 科 目 以 作 图 题 的 形 式 考 查, 分 别 为 建 筑 方 案 设 计 (6 小 时 ) 建 筑 技 术 设 计 (5 小 时 ) 场 地 设 计 (3.5 小 时 ) 其 中 建 筑 技 术 设 计 和 场 地 设 计 两 科 目 为 作 图 选 择 题 ( 参 考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中 心 http://www.pqrc.org.cn/show.aspx?id=594) 免 试 要 求 :1995 年 9 月 23 日 之 前, 已 取 得 高 级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的 建 筑 设 计 人 员, 经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可 以 按 照 注 册 建 筑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办 法 的 规 定, 免 予 部 分 科 目 的 考 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十 条 )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要 求 的 内 容 包 括 : 建 筑 设 计 前 期 工 作 场 地 设 计 建 筑 设 计 与 表 达 建 筑 结 构 环 境 控 制 建 筑 设 备 建 筑 材 料 与 构 造 建 筑 经 济 施 工 与 设 计 业 务 管 理 建 筑 法 规 等 上 述 内 容 分 成 若 干 科 目 进 行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合 格 有 效 期 为 八 年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内 容 包 括 : 场 地 设 计 建 筑 设 计 与 表 达 建 筑 结 构 与 设 备 建 筑 法 规 建 筑 经 济 与 施 工 等 上 述 内 容 分 成 若 干 科 目 进 行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合 格 有 效 期 为 四 年 (08 年 发 布 施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八 条 ) 表 1.2 全 国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考 试 各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与 题 量 分 配 2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中 心 ) 郭 保 宁, 陈 英. 我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中 国 考 试.2006.7 15

序 号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 小 时 ) 题 量 ( 个 ) 一 设 计 前 期 与 场 地 设 计 ( 知 识 题 ) 2.0 90 二 建 筑 设 计 ( 知 识 题 ) 3.5 160 三 建 筑 结 构 4.0 160 四 建 筑 物 理 与 声 16 建 筑 设 备 光 1.0 16 热 16 水 24 暖 1.5 24 电 24 五 建 筑 材 料 与 构 造 2.5 120 建 筑 经 济 24 六 建 筑 施 工 2 38 设 计 业 务 管 理 23 七 建 筑 方 案 设 计 ( 作 图 题 ) 6 1 八 建 筑 技 术 设 计 ( 作 图 题 ) 5 4 九 场 地 设 计 ( 作 图 题 ) 3.5 5 总 计 共 31.0 每 套 735 题 另 作 图 题 10 题 表 格 来 源 :http://www.pqrc.org.cn/show.aspx?id=594 备 注 除 规 定 题 量 外, 各 科 目 均 须 增 加 10% 备 用 题 每 道 题 均 作 考 试 作 题 表 1.3 全 国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考 试 各 科 目 与 简 要 内 容 类 型 科 目 简 要 内 容 和 要 求 设 计 前 期 与 包 括 场 地 选 择 建 筑 策 划 场 地 设 计 三 部 分 内 容 场 地 设 计 要 求 考 生 能 根 据 项 目 建 议 书 及 设 计 基 础 资 料 对 场 地 开 发 作 出 比 较 和 评 价, 提 出 项 目 构 成 及 总 体 构 想, 解 决 好 建 筑 物 布 置 道 路 交 通 停 车 广 场 竖 向 设 计 管 线 及 绿 化 布 置, 井 符 合 法 规 规 范 单 项 选 择 题 建 筑 设 计 包 括 建 筑 设 计 的 各 项 基 础 理 论 和 设 计 原 理, 中 外 建 筑 史, 建 筑 规 划 和 可 持 续 性 发 展 的 基 础 知 识, 建 筑 设 计 的 标 准 规 范 和 法 规 共 四 部 分 内 容 重 点 是 系 统 掌 握 建 筑 设 计 的 各 项 基 础 理 论 公 共 和 居 住 建 筑 设 计 原 理 ; 掌 握 建 筑 类 别 等 级 的 划 分 及 各 阶 段 的 设 计 深 度 要 求 ; 掌 握 技 术 经 济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 掌 握 各 类 建 筑 设 计 的 标 准 规 范 和 法 规 ; 理 解 建 筑 与 室 内 外 环 境 建 筑 与 技 术 建 筑 与 人 的 行 为 方 式 的 关 系 建 筑 结 构 包 括 结 构 力 学 的 基 本 概 念 和 简 单 计 算, 混 凝 土 结 构 钢 结 构 砌 体 结 构 木 结 构 的 力 学 性 能,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结 构 选 型 16

地 基 类 型 及 选 择 等 共 二 部 分 内 容 应 了 解 常 见 建 筑 结 构 形 式 的 受 力 特 点 及 简 单 计 算, 了 解 混 凝 土 结 构 钢 结 构 砌 体 结 构 木 结 构 等 结 构 的 力 学 性 能 使 用 范 围 主 要 构 造 及 结 构 概 念 设 计 的 基 本 知 识, 了 解 一 般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构 件 设 计 与 计 算 等 建 筑 物 理 与 建 筑 设 备 建 筑 物 理 涉 及 声 光 热 三 部 分 内 容, 了 解 噪 声 隔 声 音 质 评 价 等 声 学 基 本 知 识, 掌 握 建 筑 采 光 设 计 标 准 与 计 算, 了 解 建 筑 热 工 的 基 本 原 理 和 建 筑 围 护 结 构 的 设 计 等 知 识 建 筑 设 备 包 括 水 暖 电 三 大 块 知 识, 要 了 解 给 排 水 系 统 消 防 给 水 与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污 水 系 统 及 透 气 系 统 雨 水 系 统 和 建 筑 节 水, 了 解 采 暖 系 统 空 调 冷 热 源 及 水 系 统 通 风 系 统 空 调 系 统 运 行 节 能 的 关 系 及 高 层 建 筑 防 火 排 烟 燃 气 种 类 及 安 全 措 施, 了 解 电 力 供 配 电 方 式 通 信 广 播 扩 声 呼 叫 有 线 电 视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以 及 建 筑 设 备 自 控 计 算 机 网 络 与 综 合 布 线 方 面 的 基 本 知 识 等 包 括 建 筑 材 料 和 建 筑 构 造 两 部 分 内 容 需 要 考 生 对 常 用 材 料 ( 含 新 型 建 材 ) 的 基 本 分 类 物 理 化 学 性 能 材 料 规 格 使 用 范 围 及 其 检 验 检 测 方 法 有 一 定 了 解, 对 一 般 建 筑 构 造 的 原 理 与 方 法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的 构 造 节 点 及 精 度 有 一 定 的 了 解 建 筑 材 料 与 构 造 单 项 选 择 题 建 筑 经 济 施 工 与 设 计 业 务 管 理 包 括 建 筑 经 济 建 筑 施 工 设 计 业 务 管 理 三 部 分 内 容 要 了 解 工 程 项 目 概 预 算 内 容 和 编 制 方 法 估 算 一 般 建 筑 工 程 的 单 方 造 价 熟 悉 建 筑 面 积 的 计 算 规 则, 了 解 砌 体 工 程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防 水 工 程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建 筑 地 面 工 程 的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基 本 知 识, 熟 悉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注 册 执 业 继 续 教 育 及 注 册 建 筑 师 权 利 与 义 务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与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有 关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管 理 方 面 的 规 定 作 图 题 建 筑 方 案 设 计 检 验 应 试 者 的 建 筑 方 案 设 计 构 思 能 力 和 实 践 能 力, 对 试 题 能 作 出 符 合 要 求 的 答 案, 包 括 总 平 面 布 置 平 面 功 能 组 合 合 理 的 空 间 构 成 等, 并 要 符 合 法 规 规 范 题 作 图 选 择 建 筑 技 术 设 计 检 验 应 试 者 在 建 筑 技 术 方 面 的 实 践 能 力, 对 试 题 能 作 出 符 合 要 求 的 答 案, 包 括 建 筑 剖 面 结 构 选 型 与 布 置 机 电 设 备 及 管 道 系 统 建 筑 配 件 与 构 造 等, 并 要 符 合 法 规 规 范 17

场 地 设 计 检 验 应 试 者 场 地 设 计 的 综 合 设 计 与 实 践 能 力, 包 括 场 地 分 析 竖 向 设 计 管 道 综 合 停 车 场 道 路 广 场 绿 化 布 置 等, 并 要 符 合 法 规 规 范 来 源 : 根 据 全 国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自 制 表 1.4 全 国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考 试 各 科 目 考 试 题 型 及 时 间 表 序 号 科 目 考 试 题 型 考 试 时 间 ( 小 时 ) 一 场 地 与 建 筑 设 计 作 图 6.0 二 建 筑 构 造 与 详 图 作 图 3.5 三 建 筑 结 构 与 设 备 单 选 3.5 四 法 律 法 规 经 济 与 施 工 单 选 3.0 合 计 16.0 来 源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中 网 站 : http://www.pqrc.org.cn/show.aspx?id=633&cid=3 B2. 实 习 要 求 在 关 于 印 发 < 注 册 建 筑 师 职 业 实 践 标 准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的 文 件 中, 参 加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的 实 习 要 求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 ( 一 ) 申 请 参 加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人 员, 必 须 在 职 业 实 践 期 内, 按 照 注 册 建 筑 师 职 业 实 践 标 准, 完 成 职 业 实 践 训 练 最 少 职 业 实 践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700 单 元 ( 每 单 元 相 当 于 8 个 工 作 小 时 ) ( 二 ) 经 过 评 估 合 格 的 学 校, 期 待 建 筑 学 硕 士 学 位 的 个 人, 可 相 当 于 已 取 得 250 单 元 职 业 实 践 ; 取 得 建 筑 学 博 士 学 位 的 个 人, 可 相 当 于 已 取 得 以 470 单 元 职 业 实 践 其 它 时 间 可 取 得 第 一 二 三 类 别 中 的 任 何 项 ( 三 ) 未 经 评 估 合 格 的 大 学 毕 业 生 及 其 它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在 参 加 考 试 实 践 总 年 限 应 满 足 报 考 条 件 要 求, 同 时 不 得 少 于 本 标 准 所 要 求 的 实 践 单 元 ( 四 ) 职 业 实 践 单 元 可 累 积 计 算, 每 完 成 一 定 的 数 量 单 元, 应 由 职 业 实 践 人 员 如 实 填 写 职 业 实 践 登 记 手 册 ( 见 附 表 二 ), 并 经 指 导 人 员 签 字 证 明 ( 五 ) 各 类 实 践 达 到 标 准 后, 方 可 报 名 参 加 执 业 考 试 各 地 方 管 委 会 在 报 考 资 格 审 查 时, 应 按 规 定 查 明 报 考 人 员 是 否 达 到 实 践 标 准 18

( 六 ) 职 业 实 践 项 目 应 由 所 在 单 位 指 定 一 名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或 专 业 负 责 人 担 任 该 申 请 人 的 各 项 职 业 实 践 过 程 的 指 导 员 和 监 督 ( 七 ) 职 业 实 践 登 记 手 册 由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统 一 印 发, 申 请 参 加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人 员 可 通 过 所 在 单 位, 向 本 地 区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委 会 领 取 职 业 实 践 登 记 手 册 及 相 应 的 编 码, 在 取 得 学 历 前 的 实 践 培 训 均 不 得 计 入 本 职 业 实 践 培 训 范 围 之 内 职 业 实 践 期 内 如 有 工 作 调 整, 应 主 动 向 新 聘 单 位 备 案, 另 行 确 定 指 导 人 员 ( 八 ) 本 通 知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对 99 年 底 以 前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人 员, 其 职 业 实 践 要 求 按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1 1999 年 参 加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的 考 生, 其 职 业 实 践 单 元 可 从 96 年 起 补 填, 待 全 部 考 试 合 格 后 第 一 次 注 册 前, 送 地 方 委 员 会 审 查 2 2000 年 参 加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的 考 生, 应 提 供 已 完 成 不 少 于 250 单 元 的 实 践 证 明, 其 余 实 践 单 元 应 在 全 部 考 试 合 格 后, 第 一 次 注 册 前 补 齐 3 2001 年 参 加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的 考 生, 应 提 供 已 完 成 不 少 于 470 单 元 的 实 践 证 明, 其 余 实 践 单 元 应 在 全 部 考 试 合 格 后, 第 一 次 注 册 前 补 齐 4 2002 年 及 以 后 参 加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的 考 生, 必 须 完 成 各 类 职 业 实 践 标 准 表 1.5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职 业 实 践 标 准 实 践 内 容 要 求 单 元 数 1. 设 计 前 期 工 作 ( 包 括 参 与 竞 赛 方 案 设 计 第 一 类 别 : 设 计 实 践 内 等 ) 60 单 元 容 ( 包 括 参 与 协 助 设 计 2. 场 地 设 计 小 区 规 划 城 市 设 计 方 案 等 150 单 元 负 责 人 完 成 工 作 ) 本 类 3. 方 案 或 扩 初 设 计 100 单 元 别 实 践 要 求 为 550 单 4. 接 触 工 程 估 价 与 概 预 算 55 单 元 类 元 5. 施 工 图 与 设 计 文 件 160 单 元 6. 图 纸 校 核 或 各 专 业 会 签 25 单 元 别 第 二 类 别 : 施 工 配 合 ( 包 括 参 与 工 作 ) 本 类 别 实 践 要 求 为 60 单 元 第 三 类 别 : 管 理 ( 包 括 参 与 工 作 ) 本 类 别 实 践 要 求 为 40 单 元 第 四 类 别 : 专 业 活 动 本 类 别 实 践 要 求 为 50 单 元 7. 施 工 图 现 场 交 底 技 术 监 督 熟 悉 施 工 招 投 标 及 评 标 程 序 等 60 单 元 8. 项 目 管 理 ( 设 计 负 责 人 助 手 ) 20 单 元 9. 设 计 管 理 ( 单 位 计 划 或 技 术 管 理 部 门 ) 20 单 元 10. 参 加 专 题 讲 座 学 术 报 告 业 务 培 训 规 范 学 习 等 全 部 建 筑 设 计 实 践 最 少 时 间 : 700 单 元 来 源 : 关 于 印 发 < 注 册 建 筑 师 职 业 实 践 标 准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50 单 元 19

B3. 学 会 要 求 和 守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明 确 规 定 了 报 考 一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的 条 件 根 据 考 生 所 获 得 学 位 的 情 况, 经 过 不 同 的 实 践 年 限 才 可 以 报 考 考 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以 申 请 参 加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 一 ) 取 得 建 筑 学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者 相 近 专 业 工 学 博 士 学 位, 并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或 者 相 关 业 务 2 年 以 上 的 ;( 二 ) 取 得 建 筑 学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相 近 专 业 3 工 学 硕 士 学 位, 并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或 者 相 关 业 务 3 年 以 上 的 ;( 三 ) 具 有 建 筑 学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并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或 者 相 关 业 务 5 年 以 上 的, 或 者 具 有 建 筑 学 相 近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并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或 者 相 关 业 务 7 年 以 上 的 ;( 四 ) 取 得 高 级 工 程 师 技 术 职 称 并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或 者 相 关 业 务 3 年 以 上 的, 或 者 取 得 工 程 师 技 术 职 称 并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或 者 相 关 业 务 5 年 以 上 的 ;( 五 ) 不 具 有 前 四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但 设 计 成 绩 突 出, 经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认 定 达 到 前 四 项 规 定 的 专 业 水 平 的 不 具 备 条 例 规 定 学 历 的 申 请 报 名 考 试 人 员 应 从 事 工 程 设 计 工 作 满 15 年 且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一 ) 作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专 业 负 责 人, 完 成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三 级 及 以 上 项 目 四 项 全 过 程 设 计, 其 中 二 级 以 上 项 目 不 少 于 一 项 ( 二 ) 作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专 业 负 责 人, 完 成 其 它 类 型 建 筑 设 计 中 型 及 以 上 项 目 少 于 一 项 4 四 项 全 过 程 设 计, 其 中 大 型 项 目 或 特 种 建 筑 项 目 不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中 心 对 首 次 报 考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的 人 员 的 专 业 学 历 及 工 作 时 间 要 求 需 符 合 下 列 报 考 条 件 之 一 ( 一 ) 按 照 当 年 全 国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专 业 学 历 及 工 作 时 间 要 求 ( 表 1.7) 的 规 定 申 报 ( 二 ) 具 有 助 理 建 筑 师 助 理 工 程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并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或 相 关 业 务 3 年 ( 含 3 年 ) 以 上 人 员 可 以 申 报 ( 三 ) 不 具 备 本 文 附 件 四 规 定 学 历 的 申 请 报 名 考 试 人 员 应 从 事 工 程 设 计 工 作 满 13 年 且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 作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专 业 负 责 人, 完 成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四 级 及 以 上 项 目 四 项 全 过 程 设 计, 其 中 三 级 及 以 上 项 目 不 少 于 一 项 (2) 作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专 业 负 责 人, 完 成 其 它 类 型 建 筑 设 计 小 型 及 以 上 项 目 四 项 全 过 程 设 计, 其 中 中 型 项 目 不 少 于 一 项 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香 港 澳 门 和 台 湾 居 民,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3 相 近 专 业 : 本 科 及 以 上 为 城 市 规 划 建 筑 工 程 环 境 艺 术 ; 大 专 为 城 乡 规 划 风 景 园 林 建 筑 装 饰 技 术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环 境 艺 术 ; 中 专 为 建 筑 装 饰 城 镇 规 划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村 镇 建 设 4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其 它 类 型 建 筑 设 计 等 级 的 划 分 参 见 国 家 物 价 局 建 设 部 关 于 发 布 工 程 勘 察 和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1992 价 费 字 375 号 ) 及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标 准 (1992 年 修 订 本 ) 中 的 工 程 等 级 划 分 部 分 20

并 具 备 相 应 专 业 教 育 和 职 业 实 践 条 件 者, 均 可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在 申 请 考 试 资 格 时,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台 湾 居 民 需 要 提 交 教 育 部 承 认 的 建 筑 学 专 业 学 位 或 学 历 证 书 及 复 印 件 根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中 心 关 于 台 湾 地 区 居 民 使 用 <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职 业 实 践 登 记 手 册 > 的 说 明 : 台 湾 地 区 居 民 申 请 参 加 全 国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应 达 到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颁 布 的 注 册 建 筑 师 职 业 实 践 标 准 ( 注 建 1999 21 号 ), 完 成 规 定 的 职 业 实 践 内 容 台 湾 地 区 居 民 的 职 业 实 践 内 容 可 将 其 在 台 湾 地 区 和 大 陆 完 成 的 职 业 实 践 一 并 计 算 符 合 报 名 条 件 的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可 按 照 人 事 部 关 于 做 好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参 加 内 地 统 一 举 行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5]9 号 ) 有 关 要 求, 申 请 参 加 全 国 一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在 全 部 科 目 考 试 合 格 领 取 资 格 证 书 时 须 提 供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相 应 专 业 学 历 或 学 位 证 书, 以 及 相 应 专 业 机 构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年 限 的 证 明 报 考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人 员 还 须 提 供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职 业 实 践 登 记 手 册 ( 参 考 : 网 络 http://www.gjjp.org/kaoshifuxi/html/849.html) 对 于 已 经 通 过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取 得 注 册 资 格 的 人 员,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对 不 能 注 册 的 情 况 作 了 规 定, 其 中 细 则 规 定 细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中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注 册 :1 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2 申 请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注 册 的 ;3 未 达 到 注 册 建 筑 师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的 ;4 因 受 刑 事 处 罚, 自 刑 事 处 罚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止 不 满 五 年 的 ;5 因 在 建 筑 设 计 或 者 相 关 业 务 中 犯 有 错 误 受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撤 职 以 上 行 政 处 分, 自 处 罚 处 分 决 定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之 日 止 不 满 二 年 的 ;6 受 吊 销 注 册 建 筑 师 证 书 的 行 政 处 罚, 自 处 罚 决 定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止 不 满 五 年 的 ;7 申 请 人 的 聘 用 单 位 不 符 合 注 册 单 位 要 求 的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予 注 册 的 其 他 情 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中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注 册 ( 细 则 中 规 定 更 为 细 致 ):( 一 ) 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二 ) 因 受 刑 事 处 罚, 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止 不 满 5 年 的 ;( 三 ) 因 在 建 筑 设 计 或 者 相 关 业 务 中 犯 有 错 误 受 行 政 处 罚 ; 或 者 撤 职 以 上 行 政 处 分, 自 处 罚 处 分 决 定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止 不 满 2 年 的 ;( 四 ) 受 吊 销 注 册 建 筑 师 证 书 的 行 政 处 罚, 直 处 罚 决 定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止 不 满 5 年 的 ;( 五 ) 有 国 务 院 规 定 不 予 注 册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21

表 1.6 现 行 全 国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专 业 学 历 及 工 作 时 间 要 求 专 业 学 位 或 学 历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的 最 少 时 间 建 筑 学 硕 士 或 以 上 毕 业 2 年 本 科 及 建 筑 学 学 士 3 年 建 筑 学 以 上 五 年 制 工 学 士 或 毕 业 5 年 建 筑 设 计 四 年 制 工 学 士 或 毕 业 7 年 专 科 三 年 制 毕 业 9 年 二 年 制 毕 业 10 年 城 市 规 划 工 学 博 士 毕 业 2 年 城 乡 规 划 本 科 及 工 学 硕 士 或 研 究 生 毕 业 6 年 建 筑 工 程 以 上 五 年 制 工 学 士 或 毕 业 7 年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四 年 制 工 学 士 或 毕 业 8 年 风 景 园 林 三 年 制 毕 业 10 年 建 筑 装 饰 技 术 专 科 5 环 境 艺 术 二 年 制 毕 业 11 年 其 他 工 科 工 学 硕 士 或 研 究 生 毕 业 7 年 本 科 及 五 年 制 工 学 士 或 毕 业 8 年 以 上 四 年 制 工 学 士 或 毕 业 9 年 来 源 : 参 考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中 心 :http://www.pqrc.org.cn/show.aspx?id=594 5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建 设 部 令 第 167 号 ), 本 表 本 科 及 以 上 和 大 专 的 相 近 专 业 中 加 入 了 环 境 艺 术 22

表 1.7 现 行 全 国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专 业 学 历 及 工 作 时 间 要 求 专 业 学 历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的 最 少 时 间 本 科 及 以 建 筑 学 大 学 本 科 ( 含 以 上 ) 毕 业 2 年 上 相 近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 含 以 上 ) 毕 业 3 年 大 专 建 筑 学 ( 建 筑 设 计 ) 毕 业 3 年 相 近 专 业 毕 业 4 年 建 筑 学 ( 建 筑 设 计 技 四 年 制 ( 含 高 中 起 点 三 年 制 ) 术 ) 毕 业 5 年 建 筑 学 ( 建 筑 设 计 技 三 年 制 ( 含 高 中 起 点 二 年 制 ) 术 ) 毕 业 7 年 四 年 制 ( 含 高 中 起 点 三 年 制 ) 相 近 专 业 中 专 ( 不 含 毕 业 8 年 职 业 中 专 ) 三 年 制 ( 含 高 中 起 点 二 年 制 ) 相 近 专 业 毕 业 10 年 建 筑 学 ( 建 筑 设 计 技 术 ) 三 年 制 成 人 中 专 毕 业 8 年 相 近 专 业 三 年 制 成 人 中 专 毕 业 10 年 来 源 : 参 考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中 心 :http://www.pqrc.org.cn/show.aspx?id=594 表 1.8 台 湾 居 民 参 加 2009 年 度 全 国 一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专 业 学 历 及 工 作 时 间 要 求 对 应 的 最 一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专 业 学 位 或 学 历 迟 毕 业 年 级 的 最 少 时 间 份 建 本 科 建 筑 学 硕 士 或 以 上 毕 业 2 年 2007 年 筑 建 筑 学 及 以 五 年 制 建 筑 学 学 士 3 年 2006 年 师 上 五 年 制 建 筑 学 毕 业 5 年 2004 年 二 级 建 筑 师 专 业 建 筑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位 或 学 历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的 最 少 时 间 对 应 的 最 迟 毕 业 年 份 建 筑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毕 业 2 年 2007 年 建 筑 学 专 科 毕 业 3 年 2006 年 来 源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中 心 : 关 于 2009 年 度 全 国 一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及 报 名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23

B4. 认 可 人 士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规 定, 设 全 国 委 员 会 和 地 方 委 员 会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为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注 册 执 业 及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的 组 织 实 施 与 管 理 机 构 全 国 委 员 会 由 地 方 委 员 会 和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行 政 代 表 及 专 家 组 成, 现 设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6 人 委 员 23 人 全 国 委 员 会 下 设 秘 书 处 全 国 考 试 委 员 会 和 监 督 委 员 会 职 责 分 工 为 : 秘 书 处 为 全 国 委 员 会 的 常 设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组 织 管 理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的 考 试 注 册 工 作, 制 定 教 育 实 践 标 准 并 组 织 实 施, 进 行 国 际 联 络 与 交 往, 以 及 日 常 的 行 政 事 务 工 作 ; 考 试 委 员 会 负 责 一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的 考 题 设 计 和 评 分 标 准 的 制 定 ; 监 督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中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调 查 核 实, 并 依 法 处 罚 地 方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所 管 辖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注 册 和 执 业 的 管 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 注 册 建 筑 师 实 行 注 册 执 业 管 理 制 度,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者 互 认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注 册 方 可 以 注 册 建 筑 师 的 名 义 执 业, 对 注 册 要 求 和 注 册 失 效 有 所 规 定 细 则 对 建 筑 师 注 册 的 条 件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对 建 筑 师 注 册 的 条 件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取 得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证 书 并 受 聘 于 一 个 相 关 单 位 的 人 员, 应 当 通 过 聘 用 单 位 向 单 位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请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后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并 将 初 审 意 见 和 申 请 材 料 报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批 ; 符 合 条 件 的, 由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颁 发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的 注 册 办 法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依 法 制 定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管 理 的 注 册 有 三 种 初 始 注 册 延 续 注 册 和 变 更 注 册 细 则 中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初 始 注 册 的 要 求 : 第 十 七 条 申 请 注 册 建 筑 师 初 始 注 册,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 依 法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者 互 认 资 格 证 书 ;( 二 ) 只 受 聘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一 个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代 理 造 价 咨 询 施 工 图 审 查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等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聘 用 单 位 );( 三 ) 近 三 年 内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及 相 关 业 务 一 年 以 上 ;( 四 ) 达 到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 五 ) 没 有 本 细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所 列 的 情 形 即 不 予 注 册 的 情 形 第 十 八 条 初 始 注 册 者 可 以 自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签 发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提 出 申 请 逾 期 未 申 请 者, 须 符 合 继 续 教 育 的 要 求 后 方 可 申 请 初 始 注 册 24

初 始 注 册 需 要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 二 )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三 )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 四 ) 聘 用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复 印 件 ;( 五 ) 与 聘 用 单 位 签 订 的 聘 用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 六 ) 相 应 的 业 绩 证 明 ;( 七 ) 逾 期 初 始 注 册 的, 应 当 提 交 达 到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的 证 明 材 料 延 续 注 册 的 要 求 : 第 十 九 条 注 册 建 筑 师 每 一 注 册 有 效 期 为 二 年 注 册 建 筑 师 注 册 有 效 期 满 需 继 续 执 业 的, 应 在 注 册 有 效 期 届 满 三 十 日 前, 按 照 本 细 则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申 请 延 续 注 册 延 续 注 册 有 效 期 为 二 年 延 续 注 册 需 要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延 续 注 册 申 请 表 ;( 二 ) 与 聘 用 单 位 签 订 的 聘 用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 三 ) 注 册 期 内 达 到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的 证 明 材 料 变 更 注 册 的 要 求 : 第 二 十 条 注 册 建 筑 师 变 更 执 业 单 位, 应 当 与 原 聘 用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并 按 照 本 细 则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手 续 变 更 注 册 后, 仍 延 续 原 注 册 有 效 期 原 注 册 有 效 期 届 满 在 半 年 以 内 的, 可 以 同 时 提 出 延 续 注 册 申 请 准 予 延 续 的, 注 册 有 效 期 重 新 计 算 变 更 注 册 需 要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变 更 注 册 申 请 表 ;( 二 ) 新 聘 用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的 复 印 件 ;( 三 ) 与 新 聘 用 单 位 签 订 的 聘 用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 四 ) 工 作 调 动 证 明 或 者 与 原 聘 用 单 位 解 除 聘 用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文 件 劳 动 仲 裁 机 构 出 具 的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 仲 裁 文 件 退 休 人 员 的 退 休 证 明 复 印 件 ;( 五 ) 在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时 提 出 延 续 注 册 申 请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在 本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达 到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的 证 明 材 料 对 于 非 内 地 户 籍 人 员 注 册 建 筑 师, 细 则 有 以 下 规 定 : 第 五 十 条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台 湾 地 区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有 关 协 议, 报 名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和 申 请 注 册 外 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按 照 对 等 原 则 办 理 ; 申 请 建 筑 师 注 册 的, 其 所 在 国 应 当 已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签 署 双 方 建 筑 师 对 等 注 册 协 议 由 于 注 册 单 位 原 因 导 致 注 册 建 筑 师 注 册 证 书 失 效 的, 细 则 有 以 下 规 定 : 第 二 十 二 条 注 册 建 筑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失 效 :( 一 ) 聘 用 单 位 破 产 的 ;( 二 ) 聘 用 单 位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 三 ) 聘 用 单 位 相 应 资 质 证 书 被 吊 销 或 者 撤 回 的 ;( 四 ) 已 与 聘 用 单 位 解 除 聘 用 劳 动 关 系 的 ;( 五 ) 注 册 有 效 期 满 且 未 延 续 注 册 的 ;( 六 ) 死 亡 或 者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七 ) 其 他 导 致 注 册 失 效 的 情 形 第 二 十 三 条 注 册 建 筑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注 册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收 回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或 公 告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作 废 :( 一 ) 有 本 细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所 列 情 形 发 生 的 ;( 二 ) 依 法 被 撤 销 注 册 的 ;( 三 ) 依 法 被 吊 销 注 册 证 书 的 ;( 四 ) 受 刑 事 处 罚 的 ;( 五 ) 2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注 销 注 册 的 其 他 情 形 注 册 建 筑 师 有 前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注 册 建 筑 师 本 人 和 聘 用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向 注 册 机 关 提 出 注 销 注 册 申 请 ;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向 注 册 机 关 举 报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注 册 机 关 第 二 十 四 条 被 注 销 注 册 者 或 者 不 予 注 册 者, 重 新 具 备 注 册 条 件 的, 可 以 按 照 本 细 则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重 新 申 请 注 册 对 高 校 中 具 有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的 注 册 执 业, 细 则 有 以 下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 院 )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并 具 有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只 能 受 聘 于 本 校 ( 院 ) 所 属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不 得 受 聘 于 其 他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在 受 聘 于 本 校 ( 院 ) 所 属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工 作 期 间, 允 许 申 请 注 册 获 准 注 册 的 人 员, 在 本 校 ( 院 ) 所 属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不 得 少 于 二 年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商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26

C. 专 业 要 求 ( 个 人 ) C1. 专 业 责 任 / 权 利 根 据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程 工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和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的 规 定, 注 册 建 筑 师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使 用 注 册 建 筑 师 称 谓 ( 条 例 25 条 细 则 第 13 条 规 定 未 经 注 册, 不 得 称 为 注 册 建 筑 师 ); ( 二 )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从 事 执 业 活 动 ( 条 例 第 25 26 条 ); ( 三 ) 保 管 和 使 用 本 人 的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 细 则 第 16 条 17 号 文 ); ( 四 )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 ( 五 ) 获 得 与 执 业 责 任 相 应 的 劳 动 报 酬 ; ( 六 ) 对 侵 犯 本 人 注 册 建 筑 师 权 利 的 行 为 进 行 申 诉 ( 条 例 第 14 18 条 ) 注 册 建 筑 师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条 例 第 28 条 ): ( 一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职 业 道 德,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 二 ) 保 证 建 筑 设 计 的 质 量, 并 在 其 负 责 的 设 计 图 纸 上 签 字 ; ( 三 ) 保 守 在 执 业 中 知 悉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秘 密 ; ( 四 ) 不 得 同 时 受 聘 于 二 个 以 上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执 行 业 务 ; ( 五 ) 不 得 准 许 他 人 以 本 人 名 义 执 行 业 务 在 建 筑 师 取 得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的 过 程 中, 细 则 主 要 规 定 了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质 的 获 得 和 使 用 的 相 关 责 任, 包 括 执 业 的 诚 信 度 不 受 聘 于 设 计 单 位 不 能 执 业 不 符 合 注 册 要 求 不 能 执 业 不 能 租 借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等 按 照 规 定, 聘 用 单 位 要 求 提 供 注 册 建 筑 师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并 提 供 建 筑 师 注 册 的 真 实 材 料 建 筑 设 计 质 量 不 合 格 以 及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的 责 任 由 相 关 注 册 建 筑 师 和 设 计 单 位 共 同 承 担 对 事 故 相 关 建 筑 师 的 惩 罚 包 括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甚 至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 对 设 计 单 位 的 惩 罚 主 要 为 经 济 惩 罚 细 则 主 要 规 定 的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质 的 获 得 和 使 用 的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如 下 : 第 四 十 条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注 册 的, 注 册 机 关 不 予 受 理, 并 由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申 请 人 一 年 之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注 册 第 四 十 一 条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的, 由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撤 销 注 册 证 书 并 收 回 执 业 印 27

章, 三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注 册, 并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处 以 罚 款 其 中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3 倍 以 下 且 不 超 过 3 万 元 的 罚 款 第 四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细 则, 未 受 聘 并 注 册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一 个 具 有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的 单 位, 从 事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执 业 活 动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并 可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四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细 则, 未 办 理 变 更 注 册 而 继 续 执 业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可 处 以 5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四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细 则,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互 认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其 中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3 倍 以 下 且 不 超 过 3 万 元 的 罚 款 第 四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细 则, 注 册 建 筑 师 或 者 其 聘 用 单 位 未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注 册 建 筑 师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可 处 以 100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四 十 六 条 聘 用 单 位 为 申 请 人 提 供 虚 假 注 册 材 料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可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发 生 质 量 事 故 的 法 律 责 任 : (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规 定 : 因 建 筑 设 计 质 量 不 合 格 发 生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对 该 建 筑 设 计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注 册 建 筑 师,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执 行 业 务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吊 销 注 册 建 筑 师 证 书 ( 二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 第 七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注 册 建 筑 师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监 理 工 程 师 等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因 过 错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的,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1 年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以 内 不 予 注 册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第 七 十 三 条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给 予 单 位 罚 款 处 罚 的,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C2. 行 业 内 的 监 管 / 监 管 机 构 行 业 内 的 监 管 主 要 政 府 部 门 有 中 央 政 府 和 地 方 政 府 中 央 政 府 有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 地 方 政 府 有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对 注 册 建 筑 师 的 考 试 注 册 执 业 和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指 导 和 监 督 28

对 建 筑 注 册 进 行 管 理 的 机 构 由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和 组 成 职 责 :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注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依 照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的 规 定 负 责 注 册 建 筑 师 的 考 试 和 注 册 的 具 体 工 作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五 条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中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具 体 职 责 :( 一 )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注 册 制 定 颁 布 注 册 建 筑 师 有 关 标 准 以 及 相 关 国 际 交 流 等 具 体 工 作 ; ( 二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注 册 以 及 协 助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选 派 专 家 等 具 体 工 作 对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的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的 管 理 工 作, 由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企 业 设 立 的 管 理 工 作 ;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资 质 的 管 理 工 作 (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规 定 第 五 条 ) 申 请 设 立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及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甲 乙 级 资 质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的, 其 设 立 由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其 资 质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申 请 设 立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乙 级 资 质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丙 级 及 以 下 等 级 资 质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的, 其 设 立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其 资 质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规 定 第 六 条 ) 监 管 部 门 会 因 以 下 原 因 对 注 册 建 筑 师 进 行 撤 销 其 注 册 资 格 的 惩 罚 措 施 ( 一 )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合 格 资 格 或 者 注 册 建 筑 师 证 书 的 处 罚 (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29 条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建 筑 师 考 试 合 格 资 格 或 者 注 册 建 筑 师 证 书 的, 由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取 消 考 试 合 格 资 格 或 者 吊 销 注 册 建 筑 师 证 书 ;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同 时 细 则 规 定 :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的 人 员, 三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注 册, 并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处 以 罚 款 其 中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3 倍 以 下 且 不 超 过 3 万 元 的 罚 款 ( 二 ) 未 经 注 册 擅 自 以 注 册 建 筑 师 名 义 从 事 注 册 建 筑 师 业 务 的 处 罚 (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30 条 : 未 经 注 册 擅 自 以 注 册 建 筑 师 名 义 从 事 注 册 建 筑 师 业 务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可 以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5 倍 以 上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三 ) 注 册 建 筑 师 有 违 反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活 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可 处 以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责 令 停 止 29

执 行 业 务 或 者 由 全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吊 销 注 册 建 筑 师 证 书 :(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第 31 条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37 条 ) 1 以 个 人 名 义 承 接 注 册 建 筑 师 业 务 收 取 费 用 的 ;2 同 时 受 聘 于 二 个 以 上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执 行 业 务 的 ;3 在 建 筑 设 计 或 者 相 关 业 务 中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4 准 许 他 人 以 本 人 名 义 执 行 业 务 的 ;5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以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的 名 义 执 行 业 务 或 者 超 越 国 家 规 定 的 执 业 范 围 执 行 业 务 的 C3. 建 筑 规 范 实 施 的 灵 活 程 度 建 筑 方 面 的 行 政 法 规 按 级 别 从 高 到 低 依 次 为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资 质 标 准 地 方 文 件 五 个 层 次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为 国 内 统 一 法 律 规 范 ; 资 质 标 准 地 方 文 件 存 在 地 域 性 差 异, 而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中 可 能 会 法 定 地 域 性 差 异 ( 参 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建 部 / 政 策 法 规 :http://www.mohurd.gov.cn/zcfg/) 表 1.9 政 策 法 规 举 例 行 政 法 规 内 容 灵 活 程 度 体 现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 行 政 法 规 第 三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节 能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同 级 建 法 规 规 定 公 共 建 筑 用 电 的 地 域 差 异 ( 行 政 法 规 ) 设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公 共 建 筑 重 点 用 电 单 位 及 其 年 度 用 电 限 额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 国 家 标 准 JGJ26-95) 第 1.0.2 条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严 寒 和 寒 冷 地 区 设 置 集 中 采 暖 的 新 建 和 扩 建 居 住 建 筑 建 筑 热 工 与 采 暖 节 能 设 计 暂 无 条 件 设 置 集 中 采 暖 的 居 住 建 筑, 其 围 全 国 划 分 为 5 个 气 候 分 区, 针 对 严 寒 和 寒 冷 地 区 设 置 一 套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对 炎 热 地 区 等 有 其 他 标 准 护 结 构 宜 按 本 标 准 执 行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2 号 地 方 性 文 件 的 制 定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地 方 文 件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的 监 督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北 京 市 招 标 投 标 条 件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天 津 市 户 外 广 第 十 条 新 建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他 地 方 性 文 件 的 特 殊 规 定 告 设 置 管 理 规 定 ( 地 方 文 件 ) 设 施, 未 预 留 户 外 广 告 位 置 的, 不 准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来 源 : 自 制 30

C4. 退 休 年 龄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及 管 理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暂 行 规 对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执 业 有 以 下 规 定 : ( 一 ) 注 册 建 筑 师 离 退 休 问 题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办 理 离 退 休 手 续 后, 方 可 受 聘 设 计 单 位 继 续 执 业 ( 二 )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年 龄 不 得 超 过 70 周 岁 ( 三 ) 如 接 受 其 他 单 位 聘 用, 须 经 原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并 同 新 聘 用 单 位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向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申 办 更 换 执 业 专 用 章 有 关 工 资 医 疗 保 险 等 福 利 待 遇 等 按 国 家 对 离 退 休 人 员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安 置 老 弱 病 残 干 部 的 暂 行 办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工 人 退 休 退 职 的 暂 行 办 法 (1978 年 ) 的 有 关 规 定, 注 册 建 筑 师 退 休 年 龄 要 求 如 表 1.10, 并 在 因 工 致 残, 有 相 关 证 明 其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退 休 表 1.10 注 册 建 筑 师 退 休 年 龄 要 求 性 别 职 务 一 般 情 况 退 休 年 龄 要 求 : 特 殊 情 况 退 休 年 龄 要 求 : 男 干 部 年 满 六 十 周 岁,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年 限 满 十 年 的 ; 年 满 五 十 周 岁,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年 限 满 十 年, 经 过 医 院 证 明 完 全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的 普 通 年 满 六 十 周 岁, 连 续 工 龄 满 十 年 的 年 满 五 十 周 岁, 连 续 工 龄 满 十 年 的, 由 医 院 证 明, 并 经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女 干 部 年 满 五 十 五 周 岁,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年 限 满 十 年 的 年 满 四 十 五 周 岁,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年 限 满 十 年, 经 过 医 院 证 明 完 全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的 ; 普 通 年 满 五 十 周 岁, 连 续 工 龄 满 十 年 的 女 年 满 四 十 五 周 岁, 连 续 工 龄 满 十 年 的, 由 医 院 证 明, 并 经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来 源 : 自 制 注 册 建 筑 师 离 退 休 后, 若 需 继 续 执 行 注 册 建 筑 师 业 务, 应 首 先 接 受 原 单 位 返 聘, 其 注 册 建 筑 师 证 书 和 执 业 专 用 章 继 续 有 效 原 单 位 不 再 返 聘, 应 负 责 收 回 其 注 册 建 筑 师 证 书 和 执 业 专 用 章, 并 在 离 退 休 之 日 后 的 三 十 日 内, 交 回 注 册 建 筑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销 ( 细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 国 务 院 关 于 安 置 老 弱 病 残 干 部 的 暂 行 办 法 : 第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群 众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干 部,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都 可 以 退 休 ( 一 ) 男 满 六 十 周 岁, 女 年 满 五 十 五 周 岁,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年 限 满 十 年 的 ;( 二 ) 男 年 满 五 十 周 岁, 女 年 满 四 十 五 周 岁, 参 加 革 命 工 作 年 限 满 十 年, 经 过 医 院 证 明 完 全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的 ;( 三 ) 因 工 致 残, 经 过 31

医 院 证 明 完 全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的 国 务 院 关 于 工 人 退 休 退 职 的 暂 行 办 法 : 第 一 条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党 政 机 关 群 众 团 体 的 工 人,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应 该 退 休 ( 一 ) 男 年 满 六 十 周 岁, 女 年 满 五 十 周 岁, 连 续 工 龄 满 十 年 的 ( 二 ) 从 事 井 下 高 空 高 温 特 别 繁 重 体 力 劳 动 或 者 其 他 有 害 身 体 健 康 的 工 作, 男 年 满 五 十 五 周 岁, 女 年 满 四 十 五 周 岁, 连 续 工 龄 满 十 年 的 本 项 规 定 也 适 用 于 工 作 条 件 与 工 人 相 同 的 基 层 干 部 ( 三 ) 男 年 满 五 十 周 岁, 女 年 满 四 十 五 周 岁, 连 续 工 龄 满 十 年 的, 由 医 院 证 明, 并 经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四 ) 因 工 致 残, 由 医 院 证 明, 并 经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32

D. 执 业 要 求 ( 机 构 ) D1. 专 业 资 格 内 地 建 筑 设 计 现 行 行 业 分 为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以 及 建 筑 设 计 事 务 所 两 种 :1)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分 为 甲 乙 丙 三 个 等 级, 有 相 应 的 业 务 范 围 ;2) 建 筑 设 计 事 务 所 没 有 资 质 分 级, 业 务 范 围 与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质 相 关 ( 详 见 下 表 ) (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分 级 标 准 ( 建 设 [1999]9 号 )) 2007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与 城 乡 建 设 部 已 出 台 新 的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标 准, 目 前 建 筑 行 业 处 于 新 老 资 质 标 准 交 替 时 期 新 出 台 的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标 准 将 包 括 以 下 四 类 资 质 标 准 : ( 一 )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是 指 涵 盖 21 个 行 业 的 设 计 资 质 ( 二 )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资 质 :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资 质 是 指 涵 盖 某 个 行 业 资 质 标 准 中 的 全 部 设 计 类 型 的 设 计 资 质 ( 三 )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资 质 :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资 质 是 指 某 个 行 业 资 质 标 准 中 的 某 一 个 专 业 的 设 计 资 质 ( 四 )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是 指 为 适 应 和 满 足 行 业 发 展 的 需 求, 对 已 形 成 产 业 的 专 项 技 术 独 立 进 行 设 计 以 及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化 而 设 立 的 资 质 ( 详 见 附 录 ) 其 中, 新 标 准 中 建 筑 行 业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分 建 筑 和 人 防 两 个 工 程 设 计 类 型, 其 中 建 筑 设 计 类 型 的 资 质 要 求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分 级 标 准 ( 建 设 [1999]9 号 ) 执 行, 但 该 标 准 不 包 含 人 防 设 计 类 型 要 取 得 建 筑 行 业 全 行 业 的 设 计 资 质, 必 须 按 新 标 准 的 要 求 补 充 申 请 人 防 设 计 类 型 建 筑 行 业 的 全 行 业 设 计 资 质 单 独 的 人 防 工 程 设 计 类 型 设 计 资 质 对 注 册 资 本 的 要 求 均 按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分 级 标 准 执 行 ( 工 程 勘 察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分 级 标 准 补 充 规 定 )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与 城 乡 建 设 部 网 站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zsc/200704/t20070428_158855.htm 33

类 型 一 甲 级 乙 级 丙 级 类 型 二 无 资 质 分 级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业 务 六 年 以 上, 独 立 承 担 过 不 少 于 五 项 工 程 等 级 为 一 级 或 特 级 的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并 已 建 成, 无 设 计 质 量 事 故 单 位 专 职 技 术 骨 干 中 建 筑 结 构 和 其 他 专 业 人 员 各 不 少 于 8 人 10 人 10 人 ; 其 中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不 少 于 3 人,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4 人 获 得 过 近 四 届 省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评 优 及 以 上 级 别 评 优 的 优 秀 建 筑 设 计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奖 项 不 少 于 3 项, 参 加 过 国 家 或 地 方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标 准 规 范 及 标 准 设 计 图 集 的 编 制 工 作 或 行 业 的 业 务 建 设 工 作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业 务 四 年 以 上, 独 立 承 担 过 不 少 于 三 项 工 程 等 级 为 二 级 及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并 已 建 成, 无 设 计 质 量 事 故 单 位 专 职 技 术 骨 干 中 建 筑 结 构 和 其 他 专 业 人 员 各 不 少 于 6 人 8 人 8 人 ; 其 中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不 少 于 1 人,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2 人 曾 获 得 过 市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评 优 及 以 上 级 别 评 优 的 优 秀 建 筑 设 计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奖 项 不 少 于 2 项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业 务 三 年 以 上, 独 立 承 担 过 不 少 于 三 项 工 程 等 级 为 三 级 及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并 已 建 成, 无 设 计 质 量 事 故 单 位 专 职 技 术 骨 干 人 数 不 少 于 12 人 ; 其 中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不 少 于 3 人 ( 或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不 少 于 1 人 ), 二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5 人 ( 或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2 人 ) 建 筑 设 计 事 务 所 至 少 有 三 名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业 绩 的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作 为 发 起 人, 且 发 起 人 之 一 必 须 从 事 设 计 工 作 十 年 以 上 ( 其 中 60 岁 以 下 不 少 于 1 名 )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范 围 不 受 建 筑 规 模 和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的 限 制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对 三 级 以 下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具 有 签 字 权 34

附 1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分 级 标 准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分 级 标 准 ( 建 设 [1999]9 号 )( 建 设 [1999]9 号 ) 一 总 则 ( 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和 设 计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第 60 号 令 ), 结 合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标 准 ( 二 ) 本 标 准 中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是 指 民 用 建 筑 和 一 般 工 业 建 筑 的 总 平 面 设 计 与 单 体 设 计 即 建 筑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的 室 外 工 程 设 计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设 计 结 合 城 市 建 设 与 民 用 建 筑 修 建 的 地 下 工 程 设 计 及 住 宅 区 工 厂 厂 前 区 工 厂 生 活 区 规 划 设 计 等, 以 及 上 述 建 筑 工 程 所 包 含 的 所 有 相 关 专 业 的 设 计 内 容, 如 总 平 面 规 划 布 置 竖 向 设 计 各 类 管 线 设 计 园 林 绿 化 设 计 室 内 外 环 境 设 计 与 装 修 消 防 保 安 电 信 防 雷 建 筑 智 能 化 设 施 等 设 计 内 容 ( 三 )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分 为 甲 乙 丙 三 个 级 别, 边 远 地 区 及 经 济 不 发 达 地 区 如 确 有 必 要 设 置 了 级 设 计 资 质, 需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建 设 部 同 意 后 方 可 批 准 设 置 二 分 级 标 准 ( 一 ) 甲 级 1.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业 务 六 年 以 上, 独 立 承 担 过 不 少 于 五 项 工 程 等 级 为 一 级 或 特 级 的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并 已 建 成, 无 设 计 质 量 事 故 2. 单 位 有 较 好 的 社 会 信 誉 并 有 相 适 应 的 经 济 实 力, 工 商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100 万 元 3. 单 位 专 职 技 术 骨 干 中 建 筑 结 构 和 其 他 专 业 人 员 各 不 少 于 8 人 10 人 10 人 ; 其 中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不 少 于 3 人,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4 人 4. 获 得 过 近 四 届 省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评 优 及 以 上 级 别 评 优 的 优 秀 建 筑 设 计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奖 项 不 少 于 3 项, 参 加 过 国 家 或 地 方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标 准 规 范 及 标 准 设 计 图 集 的 编 制 工 作 或 行 业 的 业 务 建 设 工 作 5. 推 行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有 完 善 的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技 术 经 营 人 事 财 务 档 案 等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6. 达 到 国 家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技 术 装 备 及 应 用 水 平 考 核 标 准 7. 有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专 职 技 术 骨 干 每 人 15 平 方 米 ( 二 ) 乙 级 1.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业 务 四 年 以 上, 独 立 承 担 过 不 少 于 三 项 工 程 等 级 为 二 级 及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并 已 建 成, 无 设 计 质 量 事 故 2. 单 位 有 社 会 信 誉 以 及 相 适 应 的 经 济 实 力, 工 商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50 万 元 35

3. 单 位 专 职 技 术 骨 干 中 建 筑 结 构 和 其 他 专 业 人 员 各 不 少 于 6 人 8 人 8 人 ; 其 中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不 少 于 1 人,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2 人 4. 曾 获 得 过 市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评 优 及 以 上 级 别 评 优 的 优 秀 建 筑 设 计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奖 项 不 少 于 2 项 5. 有 健 全 的 技 术 质 量 经 营 人 事 财 务 档 案 等 管 理 制 度 6. 达 到 国 家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技 术 装 备 及 应 用 水 平 考 核 标 准 7. 有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专 职 技 术 骨 干 每 人 15 平 方 米 ( 三 ) 丙 级 1. 从 事 建 筑 设 计 业 务 三 年 以 上, 独 立 承 担 过 不 少 于 三 项 工 程 等 级 为 三 级 及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并 已 建 成, 无 设 计 质 量 事 故 2. 单 位 有 社 会 信 誉 以 及 必 要 的 经 营 资 本, 工 商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20 万 元 3. 单 位 专 职 技 术 骨 干 人 数 不 少 于 12 人 ; 其 中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不 少 于 3 人 ( 或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不 少 于 1 人 ), 二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5 人 ( 或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2 人 ) 4. 有 必 要 的 技 术 质 量 经 营 人 事 财 务 档 案 等 管 理 制 度 5. 计 算 机 数 量 达 到 专 职 技 术 骨 干 人 均 一 台, 计 算 机 施 工 图 出 日 率 不 低 于 85% 6. 有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专 职 技 术 骨 干 每 人 15 平 方 米 三 承 担 任 务 范 围 根 据 民 用 建 筑 的 类 型 和 特 征 等 因 素 将 民 用 建 筑 分 为 特 一 二 三 级 四 个 等 级, 划 分 工 程 等 级 的 类 型 及 特 征 详 见 附 表, 工 业 建 筑 及 构 筑 物 的 等 级 分 类 和 特 征 在 各 级 别 资 质 承 担 任 务 范 围 中 表 述 各 级 别 设 计 单 位 承 担 任 务 范 围 如 下 : ( 一 ) 甲 级 承 担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顶 日 的 范 围 不 受 限 制 ( 二 ) 乙 级 1. 民 用 建 筑 : 承 担 工 程 等 级 为 二 级 及 以 下 的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项 目 2. 工 业 建 筑 : 跨 度 不 韶 付 30 米 吊 车 吨 位 不 超 过 30 吨 的 单 层 厂 房 和 仓 库, 跨 度 不 超 过 12 米 6 层 及 以 下 的 多 层 厂 房 和 仓 库 3. 构 筑 物 : 高 度 低 于 45 米 的 烟 囱, 容 量 小 于 100 立 方 米 的 水 塔, 容 量 小 于 2000 立 方 米 的 水 池, 直 径 小 于 12 米 或 边 长 小 于 9 米 的 料 仓 ( 三 ) 丙 级 1. 民 用 建 筑 ; 承 担 工 程 等 级 为 三 级 的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项 目 2. 工 业 建 筑 : 跨 度 不 超 过 24 米 吊 车 吨 位 不 超 过 10 吨 的 单 层 厂 房 和 仓 库, 跨 度 不 超 过 6 米 楼 盖 无 动 荷 载 的 3 层 及 以 下 的 多 层 厂 房 和 仓 库 3. 构 筑 物 : 高 度 低 于 30 米 的 烟 囱, 容 量 小 于 80 立 方 米 的 水 塔, 容 量 小 于 500 立 方 米 的 水 池, 直 径 小 于 9 米 或 边 长 小 于 6 米 的 料 仓 36

四 附 则 ( 一 ) 几 点 说 明 1. 本 标 准 中 各 工 程 等 级 均 以 附 表 所 列 特 征 为 准 划 定 2. 专 职 技 术 骨 干 系 指 下 列 人 员 之 一 : (1) 与 分 级 标 准 要 求 相 对 应 的 注 册 师 ; (2) 取 得 高 级 职 称 的 技 术 人 员 ; (3) 从 事 本 专 业 设 计 实 践 10 年 以 上 取 得 中 级 职 称 的 技 术 人 员 3. 依 据 附 表 不 能 确 定 工 程 等 级 时,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其 工 程 等 级 ( 二 ) 本 标 准 自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实 行, 以 前 发 布 的 建 筑 行 业 工 程 设 计 资 格 分 级 标 准 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中 的 要 求 如 与 本 标 准 有 不 符 之 处 的 以 本 标 准 为 准 ( 三 ) 本 标 准 由 建 设 部 勘 察 设 计 司 负 责 解 释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等 级 分 类 表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一 般 公 共 建 筑 住 宅 宿 舍 居 位 区 工 厂 生 活 区 地 下 工 程 单 体 建 筑 面 8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2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至 8 万 平 5 千 平 方 米 以 上 至 2 万 5 千 平 方 米 及 以 下 积 方 米 平 方 米 立 项 投 资 2 亿 元 以 上 4 千 万 元 以 上 至 2 亿 元 1 千 万 元 以 上 至 4 千 万 1 千 万 元 及 以 下 元 建 筑 高 度 100 米 以 上 50 米 以 上 至 100 米 24 米 以 上 至 50 米 24 米 及 以 下 ( 其 中 砌 体 建 筑 不 得 超 过 抗 震 规 范 高 度 限 值 要 求 ) 层 数 20 层 以 上 12 层 以 上 12 层 及 以 下 至 20 层 ( 其 中 砌 体 建 筑 不 得 超 过 抗 震 规 范 层 数 限 值 要 求 ) 总 建 筑 面 积 10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10 万 平 方 米 及 以 下 地 下 空 间 ( 总 5 万 平 方 米 1 万 平 方 米 以 1 万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 以 上 上 至 5 万 平 及 以 下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