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北 市 立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10 次 (103 年 6 月 份 )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 時 地 點 : 天 母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517 會 議 室 主 席 : 戴 遐 齡 校 長 出 席 者 : 如 簽 到 表 記 錄 : 徐 一 仁 壹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 1. 主 席 : 學 生 反 映 TA 經 費 撥 款 事 宜 辦 理 進 度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洪 主 任 : 本 案 經 瞭 解 因 本 年 度 TA 人 數 增 多, 承 辦 人 原 擬 全 部 彙 整 後 辦 理 撥 款 核 銷, 上 次 會 議 後 已 請 同 仁 採 分 批 辦 理, 學 生 現 已 領 到 款 項 2. 主 席 : 博 愛 校 區 網 路 服 務 改 善 情 形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陳 主 任 : 兩 校 區 網 路 服 務 部 分 原 天 母 校 區 使 用 政 大 學 術 網 路 頻 寬 100M 學 生 宿 舍 網 路 另 用 中 華 電 信 網 路, 博 愛 校 區 使 用 臺 大 學 術 網 路 頻 寬 1G 包 含 學 生 宿 舍 網 路 使 用, 博 愛 校 區 學 生 宿 舍 今 年 初 起 另 改 使 用 中 華 電 信 網 路, 學 生 並 支 付 相 同 網 路 使 用 費 現 兩 校 區 使 用 頻 寬 調 整 為 500M 足 供 行 政 教 學 平 均 用 量 80M 之 用, 並 留 兩 個 學 術 網 路 出 口 以 降 低 網 路 斷 線 風 險, 兩 校 區 間 專 線 VPN 保 留 為 1G, 為 提 供 未 來 兩 校 區 間 視 訊 系 統 及 資 料 異 地 備 份 作 業 所 需 歷 史 與 地 理 學 系 秦 主 任 : 網 路 使 用 者 端 確 實 有 速 度 變 慢 及 斷 線 情 形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張 主 任 : 目 前 使 用 網 路 時 連 線 歐 美 網 站 速 度 正 常, 惟 連 大 陸 方 面 的 資 料 庫, 不 論 是 大 陸 主 站 或 臺 灣 分 站 的 連 結 速 度 都 極 慢 且 易 斷 線 資 料 庫 公 司 及 圖 書 館 已 進 行 測 試 無 誤, 不 知 是 否 為 網 路 因 素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洪 主 任 : 前 已 讀 過 計 網 中 心 相 關 網 路 服 務 數 據 是 有 說 服 力 的, 惟 使 用 端 仍 感 受 網 路 速 度 變 慢, 是 否 可 再 與 資 科 系 老 師 研 議 改 善 策 略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陳 主 任 : 感 謝 各 位 老 師 提 供 的 意 見, 計 網 中 心 會 儘 量 協 助 解 決 目 前 可 朝 幾 個 方 向 進 行, 第 一 針 對 師 長 個 人 電 腦 情 況 進 行 瞭 解 ; 第 二 經 查 勘 博 愛 校 區 三 棟 建 築 物 內 線 路 老 舊, 今 年 度 已 提 專 1
案 計 畫 申 請 汰 換 為 光 纖 網 路 ; 第 三 前 因 機 房 網 路 迴 路 過 度 負 擔, 現 已 查 明 原 因 並 會 於 機 房 整 併 過 程 中 更 新 四 月 底 本 校 使 用 的 兩 個 學 術 網 路 皆 產 生 問 題, 造 成 師 生 使 用 不 便 另 外 教 育 部 有 控 管 連 結 大 陸 網 站 流 量, 是 否 因 流 量 管 控 所 造 成 連 線 速 度 較 慢, 計 網 中 心 會 站 在 服 務 師 生 的 立 場 上 積 極 協 助 處 理 主 席 : 網 路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請 資 訊 系 師 長 提 供 協 助 計 網 中 心 請 從 檢 查 個 人 電 腦 更 新 光 纖 網 路 學 術 網 路 服 務 及 連 結 大 陸 網 站 等 方 向 個 別 釐 清 原 因 教 師 如 於 使 用 時 有 任 何 意 見 請 於 第 一 時 間 提 供 給 計 網 中 心 找 出 問 題, 也 請 計 網 中 心 努 力 於 下 次 行 政 會 議 前 提 高 網 路 服 務 品 質 大 陸 網 站 連 線 情 形 是 否 因 教 育 部 管 制 並 請 確 認, 務 必 找 出 原 因, 並 讓 師 長 瞭 解 理 學 院 許 院 長 : 佈 線 施 工 時 會 有 老 舊 線 材, 因 無 法 確 認 是 否 可 予 清 除, 請 利 用 暑 假 時 間 整 理 移 除 另 外 目 前 連 結 大 陸 網 站 確 實 時 常 斷 線 圖 書 館 張 館 長 : 學 校 網 路 變 慢 是 使 用 者 感 受, 但 學 校 整 併 過 程 中 各 行 政 單 位 均 面 臨 許 多 政 策 決 定, 且 部 分 牽 涉 預 算 問 題 行 政 單 位 須 兼 顧 現 狀 照 顧 學 生 且 顧 及 兩 校 區 平 衡, 在 政 策 執 行 上 確 有 其 限 制 3. 理 學 院 許 院 長 : 上 次 會 議 後 理 學 院 研 議 擬 提 創 新 的 研 究 力 為 教 學 核 心 目 標 貳 主 席 報 告 : 略 參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及 配 合 事 項 一 教 務 處 : 請 參 閱 書 面 資 料, 口 頭 補 充 報 告 前 請 示 教 育 部 核 示 學 校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可 於 暑 期 8 月 1 日 起 開 設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課 程, 系 所 如 有 在 職 專 班 可 以 規 劃 暑 期 開 設 課 程, 有 意 系 所 請 儘 速 提 供 開 課 資 料 惟 此 項 作 法 僅 限 於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或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等 班 別, 日 間 學 制 班 別 並 無 放 寬 此 項 開 課 規 定 如 系 所 提 前 於 暑 期 開 設 在 職 班 課 程, 該 課 程 教 師 鐘 點 合 併 計 算 於 新 學 年 度 的 第 1 學 期 之 中 地 球 環 境 暨 生 物 資 訊 學 系 陳 主 任 : 學 分 班 與 在 職 進 修 學 分 班 差 異 為 何, 學 分 班 課 程 學 分 是 否 可 以 抵 免 教 務 處 歐 教 務 長 : 學 分 班 是 由 進 修 推 廣 處 開 設, 修 課 學 生 無 正 式 學 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是 有 學 籍 和 學 位 學 分 班 課 程 於 考 上 後 可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學 校 抵 免 要 點 也 由 原 抵 免 上 限 6 學 分 提 高 至 10 學 分, 抵 免 規 定 由 各 系 2
自 行 訂 定 主 席 : 金 門 與 澎 湖 地 區 的 學 生 希 望 本 校 可 在 當 地 開 設 學 分 課 程 如 師 長 對 於 課 程 開 設 規 定 尚 有 疑 問 之 處, 請 隨 時 詢 問 教 務 處 二 學 務 處 : 請 參 閱 書 面 資 料, 口 頭 補 充 報 告 1. 感 謝 各 位 主 管 在 畢 業 典 禮 活 動 籌 備 期 間 的 協 助, 原 先 許 多 學 生 的 意 見 經 過 師 長 協 助 溝 通, 典 禮 已 於 上 週 六 順 利 辦 理 完 畢 2. 本 校 的 鳴 鐸 教 育 服 務 團 及 如 來 實 證 社 榮 獲 教 育 部 服 務 性 及 學 藝 性 特 優 社 團, 本 校 是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中 唯 一 獲 得 兩 項 特 優 社 團 學 校 3. 明 日 中 午 舉 行 傳 愛 背 包 活 動 記 者 會, 歡 迎 師 長 蒞 臨 4. 暑 假 將 屆, 請 系 所 主 任 協 助 加 強 宣 導 交 通 安 全 健 康 防 詐 騙 水 上 安 全 及 網 路 安 全 等 事 項, 以 共 同 維 護 學 生 的 健 康 與 安 全 主 席 : 感 謝 師 長 對 於 市 立 大 學 第 一 次 畢 業 典 禮 的 支 持, 原 先 部 分 學 生 對 於 辦 理 場 地 有 意 見, 惟 因 考 量 畢 業 典 禮 參 加 人 數 眾 多, 也 僅 有 於 天 母 校 區 場 地 可 容 納 學 務 處 事 前 充 分 提 供 畢 業 典 禮 訊 息 給 家 長, 本 次 典 禮 家 長 參 加 十 分 踴 躍, 再 次 感 謝 學 務 處 及 系 所 師 長 協 助, 讓 活 動 圓 滿 成 功 三 總 務 處 : 請 參 閱 書 面 資 料, 口 頭 補 充 報 告 1.5 月 16 日 起 試 辦 兩 校 區 接 駁 公 車, 中 山 幹 線 每 日 固 定 6 個 班 次, 兩 校 區 站 牌 位 置 分 別 為 博 愛 校 區 在 附 小 圍 牆 旁 天 母 校 區 在 啟 智 學 校 旁, 車 程 約 40~45 分 鐘 左 右 為 節 省 候 車 時 間 請 多 利 用 5284 網 頁 或 手 機 app 查 詢 公 車 預 估 到 站 時 間 2. 單 位 如 有 逾 期 公 文 請 轉 知 承 辦 人 儘 速 辦 理 結 案 3.YouBike 申 請 案 目 前 會 勘 擬 設 點 於 博 愛 校 區 左 手 邊 人 行 步 道 位 置 主 席 : 1. 兩 校 接 駁 公 車 案 經 極 力 爭 取 及 市 政 府 支 持 辦 理, 請 宣 導 踴 躍 搭 乘 使 用 2.YouBike 案 也 經 多 次 現 場 勘 查 並 積 極 辦 理 中, 請 學 生 代 表 轉 達 3. 總 務 處 持 續 辦 理 學 人 宿 舍 及 國 際 學 生 宿 舍 案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 請 參 閱 書 面 資 料, 口 頭 補 充 報 告 1. 本 校 人 體 研 究 倫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已 送 教 育 部 查 核, 本 期 間 師 生 如 有 IRB 申 請 可 送 簽 約 學 校 輔 仁 大 學 審 核 2.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彈 性 薪 資 案 將 依 據 委 員 會 意 見 修 正, 各 單 位 其 他 意 見 亦 可 提 供 本 處 納 入 3. 本 校 昨 日 與 復 旦 大 學 簽 約 成 為 姐 妹 校 主 席 : 3
1. 本 校 昨 日 與 復 旦 大 學 簽 約 成 為 姐 妹 校, 今 日 下 午 將 至 本 校 進 行 交 流, 預 訂 明 年 起 推 動 師 生 進 行 學 術 及 研 修 交 流 各 系 所 可 規 劃 於 辦 理 研 討 會 時 邀 請 姐 妹 校 師 長 講 座 2. 人 體 研 究 倫 理 審 查 事 宜 研 發 處 積 極 辦 理, 相 關 訊 息 請 師 長 協 助 轉 達 五 進 修 推 廣 處 : 請 參 閱 書 面 資 料, 口 頭 補 充 報 告 1. 夏 令 營 班 近 日 已 陸 續 開 課, 本 校 教 職 員 有 優 惠, 部 份 班 別 已 額 滿 2. 本 處 積 極 辦 理 學 分 班, 感 謝 長 期 於 暑 期 開 設 學 分 班 之 系 所 學 生 於 學 分 班 上 課 後 可 鼓 勵 報 考 本 校 進 修 學 位 班, 該 學 分 並 於 錄 取 本 校 後 可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各 系 可 研 議 是 否 開 設 學 分 班 或 開 放 隨 班 附 讀, 前 者 較 能 鼓 勵 學 生 報 考 本 校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學 系 官 主 任 : 其 他 學 校 有 開 設 密 集 暑 期 學 分 班, 便 於 外 島 學 生 短 期 密 集 就 讀 進 修 推 廣 處 古 處 長 : 其 他 大 專 學 校 廣 開 學 分 班 課 程, 且 直 接 到 外 地 營 區 就 地 開 設 課 程, 學 生 於 錄 取 入 學 籍 後 抵 免 學 分 數 高, 運 用 相 關 策 略 以 吸 引 學 生 先 修 學 分 並 考 入 該 校 主 席 : 天 母 校 區 多 年 前 已 在 嘉 義 開 設 學 分 班, 且 以 往 雲 林 地 區 許 多 學 生 來 本 校 就 讀, 目 前 已 有 他 校 直 接 就 地 開 課, 未 來 將 影 響 本 校 生 源 各 系 將 目 前 進 修 推 廣 現 況 及 趨 勢 帶 至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規 劃, 有 意 願 者 請 進 修 推 廣 處 協 助 開 設 課 程 六 體 育 室 : 請 參 閱 書 面 資 料, 口 頭 補 充 報 告 體 育 表 演 會 於 上 週 五 辦 理 完 成, 本 次 活 動 內 容 包 含 兩 校 區 所 有 體 育 項 目 及 音 樂 系 表 演, 活 動 預 演 彩 排 時 學 生 互 動 活 絡, 過 程 與 結 果 非 常 圓 滿 感 謝 總 務 長 及 總 務 處 工 友, 教 務 長 註 冊 組 長 及 課 務 組 長, 學 務 處 軍 訓 室 交 通 控 制 與 課 外 活 動 組 長 新 聞 稿 協 助 本 次 活 動 提 供 節 目 及 編 排 協 助 等 所 有 師 生, 特 別 感 謝 音 樂 系 主 任 樂 團 指 揮 及 同 學, 現 場 音 樂 演 出 和 體 育 表 演 結 合 前 所 未 見 ; 舞 蹈 系 主 任 及 主 動 協 助 編 排 的 學 生 ; 動 藝 系 主 任 及 老 師 等 主 席 : 體 育 表 演 會 表 現 十 分 精 彩 與 特 別,TVBS 和 民 視 都 有 採 訪 本 次 表 演 會 加 入 音 樂 系 舞 蹈 系 及 動 藝 系 合 作 演 出, 明 年 視 藝 系 也 可 以 加 入 感 謝 體 育 室 及 所 有 參 與 的 師 生, 體 表 會 投 入 了 半 年 的 時 間 準 備, 是 一 場 令 人 驚 艷 的 活 動, 師 長 明 年 千 萬 不 要 錯 過 七 圖 書 館 : 請 參 閱 書 面 資 料, 口 頭 補 充 報 告 1. 感 謝 師 長 協 助 圖 書 館 館 務 推 展 順 利, 為 使 圖 書 館 成 為 校 長 期 許 的 師 生 第 二 個 溫 馨 的 家, 推 動 相 關 措 施 兩 校 區 圖 書 系 統 整 合 及 APP 即 將 完 成, 將 4
更 便 利 師 生 使 用, 另 館 內 添 購 掃 描 器 也 歡 迎 師 長 同 學 多 多 利 用 2. 本 館 圖 書 採 多 元 管 道 採 購, 請 師 長 協 助 轉 達 專 兼 任 老 師, 課 程 大 綱 所 列 參 考 書 目 可 提 供 本 館 查 詢 採 購, 期 使 本 館 館 藏 符 應 師 生 研 究 及 教 學 所 需 本 項 業 務 因 需 人 工 逐 筆 查 點 書 號, 第 一 階 段 採 自 願 性 提 供 書 單 3. 今 年 8 月 起 兩 校 區 論 文 統 一 改 由 圖 書 館 收 受 今 年 曾 有 畢 業 生 詢 問 論 文 封 面 是 否 可 沿 用 舊 校 名, 已 回 復 應 採 用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的 校 名, 請 師 長 回 系 所 協 助 宣 導 八 會 計 室 : 請 參 閱 書 面 資 料, 口 頭 補 充 報 告 截 至 5 月 底 止 執 行 率 : 1. 房 屋 及 建 築 : 截 至 5 月 底 累 計 分 配 數 6,730,000 元, 執 行 數 4,290,820 元, 執 行 率 63.76%, 係 因 天 母 校 區 第 2 期 新 建 工 程 公 共 藝 術 A 區 設 置 服 務 費 2,600,000 元, 相 關 資 料 己 審 核 通 過, 國 稅 局 於 5 月 23 日 回 覆 代 扣 稅 額, 現 辦 理 後 續 付 款 事 宜 2. 機 械 交 通 運 輸 及 什 項 設 備 等 : 截 至 5 月 底 累 計 分 配 數 9,916,594 元, 執 行 數 5,973,279 元, 執 行 率 60.24%, 係 因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 天 母 校 區 攜 帶 式 無 線 擴 音 機 224,000 元, 需 求 單 位 尚 未 提 出 需 求, 什 項 設 備 : 天 母 校 區 數 位 功 能 講 桌 929,050 元 互 動 式 電 子 白 板 42 萬 2,437 元 辦 理 付 款 中 運 動 訓 練 與 視 覺 追 蹤 儀 器 800,000 元, 需 求 單 位 4 月 25 日 始 提 出 請 購, 辦 理 招 標 手 續 中 頭 戴 式 眼 球 追 蹤 系 統 升 級 ( 含 眼 球 追 蹤 分 析 軟 體 及 升 級 200Hz)579,000 元,5 月 1 日 決 標 履 約 中 3. 電 腦 軟 體 : 截 至 5 月 底 累 計 分 配 數 (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數 3,740,000 元, 分 配 數 0 元 ), 執 行 數 4,940,000 元, 執 行 率 132%, 係 IBM SPSS 全 校 授 權 軟 體 1,200,000 元, 因 業 務 單 位 需 求 提 前 執 行 俟 後 請 業 務 單 位 確 實 配 合 需 要 核 實 分 配 執 行 4. 修 建 工 程 : 尚 未 分 配 以 上 請 總 務 處 積 極 催 辦 九 人 事 室 : 請 參 閱 書 面 資 料, 口 頭 補 充 報 告 公 務 人 員 如 有 於 因 公 奉 派 出 差 之 前 後 1 日 休 假 者, 其 交 通 費 應 本 不 重 複 請 領 原 則, 由 當 事 人 就 實 際 情 形 擇 一 請 領, 且 為 避 免 有 重 複 請 領 交 通 費 之 情 事, 當 事 人 於 提 報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及 休 假 補 助 費 申 請 表 時, 均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審 慎 確 認 覈 實 請 領 主 席 : 請 師 長 協 助 轉 達 5
十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請 參 閱 書 面 資 料, 口 頭 補 充 報 告 1.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將 提 下 週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如 師 長 仍 有 意 見 請 儘 速 提 供 予 本 中 心, 並 請 於 會 議 中 支 持 本 辦 法 審 議 通 過 2. 本 學 期 末 將 開 放 下 學 期 TA 申 請, 請 師 長 協 助 轉 達 十 一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請 參 閱 書 面 資 料, 口 頭 補 充 報 告 1. 本 年 度 國 文 會 考 報 考 人 數 916 人 通 過 人 數 425 人, 通 過 率 46% 2. 通 識 委 員 推 動 共 同 選 修 課 程, 學 生 修 習 共 同 選 修 課 程 應 計 為 系 選 修 而 非 屬 通 識 課 程 如 系 所 規 劃 畢 業 學 分 中 未 有 共 同 選 修 課 程 者, 建 請 開 放 部 分 系 選 修 課 成 為 共 同 選 修 課 程 十 二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 請 參 閱 書 面 資 料, 口 頭 補 充 報 告 博 愛 校 區 校 園 無 線 網 路 已 建 置 七 八 成, 下 學 期 起 於 校 園 使 用 無 線 網 路 均 可 於 第 一 次 設 定 帳 號 密 碼 後 自 動 連 線 十 三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 請 參 閱 書 面 資 料, 口 頭 補 充 報 告 1. 今 年 度 畢 業 專 刊 業 已 編 撰 完 成, 將 發 送 兩 校 區 本 學 期 大 學 部 應 屆 畢 業 生 預 計 將 於 6 月 16 日 前 印 製 完 成 並 請 各 學 系 代 為 轉 發 學 生 參 閱 就 業 訊 息 2. 近 日 擬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學 科 領 域 的 教 學 中 心, 目 前 計 畫 撰 寫 中 3. 教 育 部 規 劃 各 校 自 行 爭 取 公 費 生, 師 培 中 心 會 向 各 系 所 調 查, 請 協 助 辦 理 十 四 校 長 培 育 及 學 校 夥 伴 協 作 中 心 : 請 參 閱 書 面 資 料, 口 頭 補 充 報 告 1. 本 年 度 InnoSchool-KDP & GreaTeach-KDP 活 動 感 謝 師 長 擔 任 評 審 委 員, 協 助 活 動 進 行 2. 校 長 培 育 班 現 已 開 始 招 收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請 鼓 勵 優 秀 國 小 主 任 參 加 3. 博 士 班 的 校 長 培 育 學 程 目 前 正 在 規 劃 中, 感 謝 博 班 所 長 教 育 學 院 及 教 務 長 協 助 肆 各 項 會 議 決 議 及 待 解 決 問 題 執 行 進 度 報 告 : 一 教 務 處 :102-06-00-02 03 05 06 10 及 103-03-04-01 等 六 案 解 除 管 制, 102-12-10-01 案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修 正 為 103 年 12 月 31 日 二 學 務 處 :102-06-00-17 及 102-12-10-02 等 兩 案 解 除 管 制 三 總 務 處 :102-10-02-01 解 除 管 制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 各 案 持 續 追 蹤 五 體 育 室 :102-06-00-51 請 體 育 室 與 總 務 處 研 商 水 電 費 以 訂 定 合 理 費 率 6
六 人 事 室 : 各 案 持 續 追 蹤 七 圖 書 館 :102-06-00-73 修 正 預 訂 完 成 日 期 為 103 年 7 月 八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102-10-05-02 解 除 管 制 九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 各 案 持 續 追 蹤 伍 提 案 討 論 案 由 一 : 擬 修 正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及 支 給 超 支 鐘 點 費 要 點 第 十 點 一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說 明 : 一 因 部 分 系 所 獨 立 研 究 或 類 似 課 程 為 非 必 修 課 程 ( 為 選 修 課 程 ), 擬 提 本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本 要 點 三 檢 陳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及 支 給 超 支 鐘 點 費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草 案,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1 決 議 : 第 十 點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修 正 為 每 位 教 師 指 導 日 間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多 六 名, 夜 間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多 六 名,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多 三 名,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十 名 但 各 系 所 若 有 更 嚴 格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修 正 後 通 過 歷 史 與 地 理 學 系 秦 主 任 : 指 導 學 生 人 數 計 算 是 以 每 一 學 年 度 計 算 或 全 部 指 導 學 生 合 併 計 算 教 務 處 歐 教 務 長 : 指 導 學 生 人 數 以 學 年 度 計 算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張 主 任 : 前 曾 提 請 研 議 關 於 本 校 任 務 編 組 中 心 主 任 是 否 減 授 鐘 點 一 案, 於 本 次 要 點 中 並 未 見 列 入, 是 否 已 確 認 不 列 入 減 授 鐘 點 項 目 教 務 處 歐 教 務 長 : 第 四 點 目 前 僅 對 於 教 師 兼 任 正 式 編 制 行 政 主 管 減 授 鐘 點 主 席 : 任 務 編 組 主 管 是 否 減 授 鐘 點 於 下 次 會 議 討 論 教 務 處 歐 教 務 長 :103 學 年 度 指 導 研 究 生 人 數 為 日 間 6 名 夜 間 6 名 博 士 3 名 合 計 不 超 過 10 名 ;104 學 年 度 將 調 整 為 日 間 5 名 夜 間 5 名 博 士 2 名 合 計 不 超 過 8 名 案 由 二 : 擬 修 改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行 事 曆 ( 報 局 版 ), 有 關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網 路 預 選 課 延 期 一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 課 務 組 ) 說 明 : 一 為 配 合 本 校 行 政 系 統 更 新,103 學 年 度 起 將 以 整 併 後 課 務 系 統 辦 理 學 生 選 課 作 業 二 自 103 年 3 月 起 二 校 區 已 辦 理 6 場 次 選 課 制 度 說 明 並 請 系 統 廠 商 依 本 校 需 求 修 7
改 課 務 系 統, 目 前 各 開 課 單 位 已 將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課 程 ( 舊 生 部 分 ) 開 課 完 畢, 並 於 5 月 27 日 5 月 30 日 進 行 2 次 學 生 選 課 測 試 三 惟 測 試 結 果 尚 有 多 處 需 再 請 廠 商 配 合 修 改, 俟 修 改 完 畢, 測 試 無 誤 後, 方 可 接 續 辦 理 學 生 選 課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故 原 訂 6 月 10 日 至 6 月 13 日 舊 生 網 路 預 選 課 作 業 擬 延 期 至 6 月 23 日 至 6 月 27 日 辦 理, 修 正 行 事 曆 如 附 件 2 決 議 : 通 過, 請 計 網 中 心 全 力 協 助 依 期 程 網 路 選 課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陳 主 任 : 本 校 合 併 後 於 去 年 年 底 決 定 使 用 天 方 校 務 系 統, 定 案 後 接 續 開 發 招 生 註 冊 系 統, 今 年 年 初 開 始 開 發 課 務 系 統 原 預 定 今 年 8 月 起 使 用 的 系 統 因 原 系 統 廠 商 今 年 度 要 求 高 額 的 維 護 費, 為 節 省 本 校 經 費 特 別 請 系 統 廠 商 提 前 更 換 上 線, 所 以 期 程 上 較 為 緊 迫 感 謝 課 務 組 同 仁 系 所 助 教 及 學 生 協 助 測 試, 目 前 系 統 面 的 問 題 尚 餘 一 個, 但 仍 持 續 要 求 廠 商 務 必 零 缺 點 上 線 應 用 物 理 暨 化 學 系 羅 主 任 : 天 方 成 績 系 統 於 測 試 後 發 現 平 時 成 績 僅 限 一 個 欄 位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陳 主 任 : 系 統 尚 未 完 成 驗 收, 在 此 過 程 中 老 師 的 需 求 建 議 可 以 再 增 加 系 統 功 能 主 席 : 請 師 長 向 計 網 中 心 提 供 建 議 新 增 系 統 功 能, 感 謝 計 網 中 心 主 任 和 同 仁 辛 勞 教 育 學 院 趙 院 長 : 因 課 程 現 需 採 用 多 元 評 量, 目 前 新 系 統 無 法 增 加 欄 位 及 計 分 比 例, 相 關 功 能 可 以 參 考 舊 系 統 設 計 增 加, 感 謝 計 網 中 心 辛 苦, 更 換 系 統 老 師 也 會 盡 量 配 合 案 由 三 : 研 修 生 至 本 校 應 繳 研 修 費 金 額, 擬 訂 為 新 臺 幣 3 萬 6000 元,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兩 岸 暨 國 際 事 務 組 說 明 : 一 研 修 生 主 要 係 針 對 目 前 教 育 部 尚 未 認 可 之 大 陸 高 等 學 校, 因 教 育 部 來 函, 不 得 使 用 學 生 交 換 字 樣 二 本 校 於 103 年 4 月 行 政 會 議 已 通 過 溫 州 醫 科 大 學 福 建 師 範 大 學 研 修 生 協 議 草 案 預 計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即 將 有 研 修 生 來 臺 三 研 修 費 金 額, 經 103 年 4 月 22 日 研 發 會 議 及 5 月 19 日 協 調 會 議 討 論, 擬 訂 為 一 學 期 新 臺 幣 3 萬 6000 元 四 該 金 額 係 參 考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中 興 大 學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等 學 校 類 案 五 檢 陳 5 月 19 日 協 調 會 議 紀 錄 一 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四 : 訂 定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獎 助 要 點 一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兩 岸 暨 國 際 事 務 組 說 明 : 8
一 依 據 5 月 6 日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本 案 請 研 發 處 會 請 相 關 單 位 在 尊 重 母 法 規 範 下, 朝 優 惠 外 國 學 生 以 吸 引 來 本 校 就 讀 之 方 向 研 議 可 行 機 制 二 參 酌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亞 州 大 學 交 通 大 學 清 華 大 學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中 原 大 學 中 央 大 學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等 校 外 國 學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獎 助 學 金 要 點, 擬 定 本 校 獎 助 要 點 草 案 三 本 要 點 草 案 已 於 103 年 4 月 22 日 研 發 會 議 及 5 月 19 日 協 調 會 議 討 論 修 正 四 鑑 於 另 行 提 撥 經 費 不 易, 擬 先 以 減 免 外 生 學 雜 費 方 式, 減 輕 學 生 來 臺 負 擔, 以 利 招 生 另 一 方 式 為 收 費 後 給 予 同 等 金 額 的 獎 學 金, 草 案 採 兩 案 併 陳 五 檢 陳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獎 助 要 點 草 案 說 明 1 份 如 附 件 3 決 議 : 第 五 點 獎 助 期 間 博 士 生 修 正 為 以 四 年 為 限, 修 正 後 通 過 案 由 五 : 擬 制 定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開 放 課 程 實 施 試 行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教 師 科 技 與 學 習 輔 導 組 ) 說 明 : 一 為 推 動 數 位 課 程 翻 轉 式 教 學 科 技 之 新 趨 勢, 並 鼓 勵 教 師 開 設 線 上 開 放 課 程, 提 供 優 質 教 學 與 學 習 資 源, 建 立 本 校 教 師 教 學 科 技 與 課 程 特 色, 特 訂 定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開 放 課 程 實 施 試 行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業 經 103 年 6 月 10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詳 擬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三 檢 陳 本 校 開 放 課 程 實 施 試 行 要 點 擬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要 點 ( 草 案 ) 及 各 校 開 放 課 程 辦 法 相 關 條 文 一 覽 表 各 1 份,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4 決 議 : 第 三 點 第 四 款 修 正 為 每 門 課 程 需 至 少 製 作 九 週 ( 含 ) 以 上 線 上 授 課 內 容, 每 週 至 少 一 單 元 ;, 修 正 後 通 過 歷 史 與 地 理 學 系 秦 主 任 : 線 上 教 材 每 一 週 是 否 僅 有 一 個 單 元, 目 前 規 劃 的 線 上 課 程 時 間 似 乎 不 足 ; 線 上 課 程 上 傳 與 學 生 預 習 的 時 間 規 劃 ; 學 校 線 上 教 材 的 攝 影 環 境 是 否 足 夠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洪 主 任 : 線 上 課 程 用 意 在 提 供 各 單 元 教 學 重 點 讓 學 生 於 課 前 預 習, 不 宜 規 劃 過 長, 目 前 剛 推 動 試 行, 請 參 與 開 放 課 程 教 師 準 備 不 少 於 9 週 的 線 上 資 料 課 程 老 師 請 於 上 課 之 前 兩 週 上 傳 線 上 資 料, 經 系 統 作 業 後 學 生 應 於 課 程 前 一 週 自 行 預 習 教 發 中 心 有 簡 易 攝 影 設 備, 另 於 公 誠 樓 5 樓 有 專 業 攝 影 教 室 案 由 六 :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領 航 教 師 制 度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教 學 科 技 暨 學 習 輔 導 組 ) 說 明 : 一 因 本 要 點 涉 及 教 師 評 鑑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數 等 教 師 權 利 與 義 利 方 面, 且 為 健 9
決 全 並 落 實 領 航 教 師 制 度 實 施, 擬 將 業 經 103 年 5 月 1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之 本 校 領 航 教 師 制 度 實 施 要 點 ( 草 案 ) 提 送 103 年 6 月 10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0 次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二 檢 陳 本 校 領 航 教 師 制 度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要 點 各 乙 份,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5( 會 前 會 修 正 版 ) 議 : 第 六 點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1 目 修 正 為 每 學 期 得 依 教 育 部 所 規 定 之 授 課 鐘 點 數 減 授 2 小 時, 以 進 行 數 位 學 習 教 材 之 編 撰 或 科 技 部 研 究 計 畫 書 之 撰 寫, 修 正 後 通 過 案 由 七 : 修 訂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國 教 新 知 編 輯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第 三 點 一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校 長 培 育 及 學 校 夥 伴 協 作 中 心 說 明 : 一 本 校 國 教 新 知 編 輯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經 102 年 12 月 10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依 據 103 年 4 月 14 日 國 教 新 知 第 2 次 編 輯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再 修 正 第 三 點, 期 國 教 新 知 編 輯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能 更 加 周 全 二 本 要 點 經 103 年 4 月 14 日 本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通 過, 提 請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三 檢 陳 本 校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國 教 新 知 編 輯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草 案 各 1 份,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6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八 : 本 校 與 湛 江 師 範 學 院 簽 訂 校 際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 姊 妹 校 ) 一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兩 岸 暨 國 際 事 務 組 說 明 : 一 湛 江 師 範 學 院 為 原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姊 妹 校, 兩 校 自 2008 年 簽 約 後 持 續 交 流 茲 因 原 協 議 到 期,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修 訂 協 議 內 容, 以 延 續 合 作 關 係 二 該 校 於 4 月 來 訪 時 提 出 粵 臺 教 師 教 育 協 同 創 新 中 心 協 議 書 草 案, 就 師 資 培 育, 特 別 是 特 殊 教 育 幼 兒 教 育 方 面 進 行 合 作 三 協 議 草 案 及 該 校 簡 介, 協 議 草 案 如 附 件 7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九 : 本 校 與 雲 南 大 學 簽 訂 校 際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 姊 妹 校 ) 一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兩 岸 暨 國 際 事 務 組 說 明 : 一 雲 南 高 等 教 育 學 會 4 月 17 日 來 訪, 雲 南 大 學 書 記 表 達 了 締 結 合 作 關 係 的 友 好 意 願 10
二 協 議 草 案 及 該 校 簡 介, 協 議 草 案 如 附 件 8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十 : 本 校 與 雲 南 師 範 大 學 簽 訂 校 際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 姊 妹 校 ) 一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兩 岸 暨 國 際 事 務 組 說 明 : 一 雲 南 高 等 教 育 學 會 4 月 17 日 來 訪, 雲 南 師 範 大 學 書 記 表 達 了 締 結 合 作 關 係 的 友 好 意 願 二 協 議 草 案 及 該 校 簡 介, 協 議 草 案 如 附 件 9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十 一 : 本 校 與 赤 峰 學 院 簽 訂 校 際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 姊 妹 校 ) 一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兩 岸 暨 國 際 事 務 組 說 明 : 一 赤 峰 學 院 是 一 所 位 於 內 蒙 古 的 本 科 普 通 高 等 學 校, 在 2003 年 由 多 所 學 校 合 併 而 成 前 身 包 括 赤 峰 民 族 師 範 高 等 專 科 學 校 赤 峰 教 育 學 院 內 蒙 古 幼 兒 師 範 學 校 等 二 該 校 已 計 畫 派 出 特 殊 教 育 系 師 生 來 本 校 交 流 三 協 議 草 案 及 該 校 簡 介, 協 議 草 案 如 附 件 10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由 十 二 : 本 校 與 華 南 師 範 大 學 簽 訂 校 際 學 術 合 作 協 議 ( 姊 妹 校 ) 一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兩 岸 暨 國 際 事 務 組 說 明 : 一 華 南 師 範 大 學 位 於 廣 東 省 廣 州 市, 是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陸 高 校 之 一 二 協 議 草 案 及 該 校 簡 介, 協 議 草 案 如 附 件 11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臨 時 提 案 :103 學 年 度 校 慶 慶 祝 活 動 日 期 一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分 區 學 務 組 說 明 : 因 本 校 校 慶 日 為 11 月 30 日, 原 103 學 年 度 校 慶 慶 祝 活 動 擬 訂 於 103 年 11 月 29 日 ( 週 六 ) 辦 理, 適 逢 2014 年 中 華 民 國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 亦 名 為 2014 年 九 合 一 選 舉 ), 是 否 擇 期 舉 辦 校 慶 慶 祝 活 動 決 議 : 訂 於 12 月 6 日 辦 理 校 慶 慶 祝 活 動 11
陸 臨 時 動 議 一 理 學 院 許 院 長 : 科 學 館 建 築 物 老 舊, 請 總 務 處 於 暑 期 時 協 助 科 學 館 做 環 境 整 理 建 物 牆 面 管 線 粉 刷, 走 廊 植 栽 塑 膠 盒 整 理, 請 運 用 學 校 維 護 費 用 協 助 處 理 總 務 處 丁 總 務 長 : 科 學 館 內 部 請 兩 學 系 師 長 討 論 需 整 理 項 目 後 提 給 總 務 處 協 助 辦 理, 外 牆 部 分 近 日 會 同 兩 系 主 任 現 勘 可 粉 刷 改 善 之 處 主 席 : 科 學 館 經 臺 北 市 政 府 勘 驗 後 暫 不 採 行 重 建 方 案, 環 境 整 理 美 化 項 目 請 系 所 依 程 序 提 出, 總 務 處 盡 力 給 予 配 合 二 主 席 : 1. 港 澳 生 獨 招 事 宜 請 主 秘 於 本 週 五 協 商 確 認, 系 所 如 欲 辦 理 港 澳 生 獨 招 請 系 所 及 早 規 劃 2. 目 前 多 所 高 中 有 意 願 與 本 校 研 商 附 中 事 宜, 未 來 本 校 師 培 六 類 科 俱 全 3. 本 校 與 劍 潭 活 動 中 心 洽 談 合 作 優 惠, 日 後 師 長 邀 請 國 外 學 者 至 本 校 可 協 助 安 排 優 惠 住 宿 三 教 育 學 院 趙 院 長 : 本 校 合 併 之 後 特 教 中 心 依 據 暫 行 組 規 是 歸 屬 於 學 務 處 之 下 並 為 一 正 式 編 制 單 位, 惟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尚 未 正 式 聘 請 中 心 主 任 特 教 中 心 除 每 年 固 定 計 畫 外 去 年 起 接 辦 教 育 部 大 專 特 教 生 鑑 定 計 畫 等 工 作 繁 重, 未 來 恐 面 臨 不 易 有 師 長 願 意 出 任 中 心 主 任 情 況 主 席 : 請 師 長 見 諒, 學 校 組 規 尚 未 通 過, 俟 組 規 通 過 後 再 議 柒 散 會 : 中 午 12 時 25 分 12
附 件 1 修 正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及 支 給 超 支 鐘 點 費 要 點 現 行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十 指 導 學 生 獨 立 研 究 或 類 似 課 程 之 鐘 點 時 數 計 算 方 式 : ( 一 ) 每 指 導 一 名 大 學 部 學 生 之 專 題 製 作 或 大 四 畢 業 論 文, 得 計 零 點 二 小 時, 每 位 教 師 最 高 以 二 小 時 為 限 ( 二 ) 研 究 所 開 設 以 培 養 論 文 寫 作 前 研 究 方 向 為 目 的 之 獨 立 研 究 或 類 似 課 程, 每 指 導 一 名 日 間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得 計 零 點 五 小 時, 每 指 導 一 名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得 計 一 小 時 每 位 教 師 之 此 類 課 程 鐘 點, 每 學 期 累 計 至 多 三 小 時 ( 三 ) 夜 間 碩 士 班 之 授 課 鐘 點 不 計 入 日 間 部 計 算 鐘 點, 每 指 導 一 名 夜 間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得 計 零 點 五 小 時, 每 位 教 師 之 此 類 課 程 鐘 點, 每 學 期 累 計 至 多 二 至 三 小 時 但 日 夜 間 合 計 至 多 五 小 時 ( 四 ) 本 校 碩 士 論 文 及 博 士 論 文, 不 計 算 教 師 鐘 點, 但 發 給 論 文 指 導 費 每 位 教 師 指 導 日 間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多 六 名, 夜 間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多 六 名, 但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十 名 ; 指 導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多 三 名 十 指 導 學 生 獨 立 研 究 或 類 似 課 程 之 鐘 點 時 數 計 算 方 式 : ( 一 ) 每 指 導 一 名 大 學 部 學 生 之 專 題 製 作 或 大 四 畢 業 論 文, 得 計 零 點 二 小 時, 每 位 教 師 最 高 以 二 小 時 為 限 ( 二 ) 研 究 所 開 設 以 培 養 論 文 寫 作 前 研 究 方 向 為 目 的 之 獨 立 研 究 或 類 似 課 程, 每 指 導 一 名 日 間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得 計 零 點 五 小 時, 每 指 導 一 名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得 計 一 小 時 每 位 教 師 之 此 類 課 程 鐘 點, 每 學 期 累 計 至 多 三 小 時 ( 三 ) 夜 間 碩 士 班 之 授 課 鐘 點 不 計 入 日 間 部 計 算 鐘 點, 每 指 導 一 名 夜 間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得 計 零 點 五 小 時, 每 位 教 師 之 此 類 課 程 鐘 點, 每 學 期 累 計 至 多 二 至 三 小 時 但 日 夜 間 合 計 至 多 五 小 時 ( 四 ) 本 校 碩 士 論 文 及 博 士 論 文, 不 計 算 教 師 鐘 點, 但 發 給 論 文 指 導 費 因 部 分 系 所 獨 立 研 究 或 類 似 課 程 為 非 必 修 課 程 ( 為 選 修 課 程 ), 故 修 正 本 條 第 四 項 13
附 件 2 14
附 件 3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獎 助 要 點 新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名 稱 說 明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獎 助 要 點 條 文 一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推 動 學 術 國 際 化, 吸 引 優 秀 外 國 學 生 來 校 就 讀, 依 據 教 育 部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外 國 學 生, 係 指 未 具 僑 生 身 分, 且 不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外 籍 學 生 三 申 請 資 格 及 條 件 如 下 : ( 一 ) 新 入 學 之 外 國 學 生 優 先, 於 申 請 入 學 時 得 同 時 申 請 ( 二 ) 舊 生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80 分 以 上 ( 三 ) 博 士 生 優 先, 碩 士 生 次 之, 學 士 生 再 次 之 四 獎 助 額 度 與 學 雜 費 相 等, 每 次 核 給 期 間 以 一 學 年 為 原 則 為 鼓 勵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依 據 教 育 部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訂 定 說 明 敘 明 本 要 點 目 的 及 依 據 對 象 為 外 國 學 生, 不 含 僑 生 陸 生 一 為 有 利 於 招 生, 新 生 優 先 二 採 逐 年 審 核 三 其 它 公 立 大 學 要 點 : ( 一 ) 中 央 大 學 : 平 均 70 分 以 上 ( 二 )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 新 生 優 先 ( 三 ) 清 華 大 學 : 研 究 生 優 先 ( 四 ) 交 通 大 學 : 平 均 80 分 以 上, 大 學 部 70 分 以 上 一 鑑 於 另 行 提 撥 經 費 不 易, 先 以 減 免 全 額 學 雜 費 方 式, 減 輕 學 生 來 臺 負 擔, 以 利 招 生 二 採 逐 年 審 核 三 其 它 公 立 大 學 作 法 : ( 一 )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 減 免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並 給 予 碩 士 生 每 月 6 千 至 1 萬 元 博 士 生 8 千 至 1 萬 5 千 元 之 獎 學 金 ( 二 ) 中 央 大 學 : 碩 博 士 生 得 免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並 給 予 每 月 1 萬 5 千 至 3 萬 元 獎 學 金 ; 大 學 部 每 月 1 萬 元 為 限 ( 三 )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 減 免 學 雜 費, 或 每 月 1 萬 至 1 萬 5 千 元 獎 學 金 ( 四 ) 清 華 大 學 : 減 免 學 雜 費, 或 獎 學 金 ( 五 ) 交 通 大 學 :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大 學 部 每 月 7 千 至 1 萬 元 碩 士 生 每 月 7 千 至 13000 元 博 士 生 每 月 1-2 萬 元 新 生 另 有 每 月 3-5 千 元 生 活 費 15
五 獎 助 期 間 博 士 生 以 三 年 為 限, 碩 士 生 以 二 年 為 限, 學 士 生 以 四 年 為 限 六 ( 甲 案 ) 受 獎 者 逕 予 減 免 學 雜 費, 名 額 以 每 學 年 二 十 人 為 原 則 如 申 請 人 數 超 過 二 十 人, 考 量 本 校 財 務 狀 況, 經 校 長 核 可 後 得 酌 予 增 加 ( 乙 案 ) 受 獎 者 於 繳 交 學 雜 費 後 受 領 同 額 獎 學 金, 不 限 制 名 額 七 申 請 方 式 : 每 年 五 月 向 研 究 發 展 處 提 出 申 請 新 生 於 獲 得 入 學 許 可 後 併 同 審 核 八 申 請 及 審 核 程 序 : ( 一 ) 申 請 文 件 : 申 請 表 歷 年 成 績 單 有 利 審 核 之 證 明 文 件 ( 二 ) 由 研 究 發 展 處 進 行 資 格 審 核 申 請 者 超 過 名 額 時, 由 研 究 發 展 處 邀 集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進 修 推 廣 處 處 長 會 計 室 主 任 及 各 學 院 院 長 開 會 審 議 九 如 教 育 部 與 外 國 教 育 合 作 協 議, 採 授 權 各 校 自 行 決 定 獎 助 內 容 者, 比 照 本 要 點 給 予 減 免 學 雜 費 其 名 額 不 受 本 要 點 第 六 點 限 制 十 依 本 要 點 獲 獎 助 之 外 國 學 生, 由 本 校 研 究 發 展 處 及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共 同 擬 定 計 畫, 協 助 本 校 教 師 之 研 究 與 教 學 工 作 十 一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一 延 長 就 學 年 限 者 不 再 予 以 減 免 二 其 它 公 立 大 學 作 法 : ( 一 )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博 士 生 三 年 碩 士 生 二 年 學 士 生 四 年 ( 二 ) 交 通 大 學 清 華 大 學 博 士 生 四 年 碩 士 生 二 年 學 士 生 四 年 一 甲 案 係 因 另 行 提 撥 經 費 不 易, 先 以 減 免 全 額 學 雜 費 方 式, 減 輕 學 生 來 臺 負 擔, 以 利 招 生 二 乙 案 於 收 費 後 全 數 編 列 為 獎 學 金 一 因 新 生 申 請 至 四 月 底 截 止, 為 能 在 學 期 結 束 前 通 知 是 否 減 免, 申 請 期 以 五 月 為 宜 二 新 生 錄 取 後 自 動 納 入 審 核 於 名 額 內, 由 承 辦 單 位 進 行 審 核 超 過 名 額 時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開 會 決 定 一 少 部 份 教 育 部 協 議 授 權 各 校 自 行 決 定 獎 助 內 容, 例 如 泰 國 菁 英 600 案, 擬 比 照 同 類 協 議 給 予 減 免 學 雜 費 二 因 此 類 學 生 為 專 案 生, 人 數 有 限, 且 係 配 合 教 育 部 政 策, 擬 不 列 入 二 十 人 名 額 內 得 請 受 獎 學 生 協 助 教 師 研 究 教 學 需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6
附 件 4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開 放 課 程 實 施 試 行 要 點 ( 草 案 ) 擬 訂 條 文 說 明 表 要 點 名 稱 說 明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開 放 課 程 實 施 試 行 要 點 ( 草 案 ) 1.103 年 5 月 1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擬 訂 條 文 說 明 一.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推 動 數 位 課 程 翻 1. 本 要 點 設 置 目 的 轉 式 教 學 科 技 之 新 趨 勢, 並 鼓 勵 教 師 開 設 線 上 開 放 2.103 年 5 月 1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課 程, 提 供 優 質 教 學 與 學 習 資 源, 建 立 本 校 教 師 教 次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學 科 技 與 課 程 特 色, 特 訂 定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開 放 課 程 實 施 試 行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申 請 資 格 為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1. 申 請 教 師 資 格 2.103 年 5 月 1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三. 實 施 1. 開 放 課 程 定 義 實 施 及 鐘 點 費 計 算 方 式 ( 一 ) 本 要 點 所 指 課 程, 係 指 透 過 本 校 指 定 之 即 時 互 動 2.103 年 5 月 1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平 台, 利 用 網 際 網 路 進 行 之 大 規 模 開 放 式 線 上 課 次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程 (MOOCs) 或 小 規 模 翻 轉 教 室 線 上 課 程 (SPOCs) ( 二 ) 課 程 教 學 內 容 可 採 簡 報 影 音 或 動 畫 等 多 媒 體 方 式 呈 現, 配 合 課 前 學 生 看 線 上 影 片 預 習 並 完 成 線 上 練 習 課 中 老 師 與 學 生 互 動 討 論 線 上 點 名 作 業 考 試, 同 儕 評 分 課 後 學 生 與 同 學, 助 教 和 老 師 等 進 行 線 上 互 動 學 習 等 方 式 混 合 實 施 ( 三 ) 授 課 教 師 需 將 每 週 要 進 行 之 課 程 主 題 內 容, 於 上 課 之 前 兩 週 將 完 整 之 數 位 多 媒 體 教 材 上 傳 至 即 時 互 動 平 台, 以 利 學 生 線 上 學 習 ( 四 ) 每 門 課 程 需 至 少 製 作 九 週 ( 含 ) 以 上 線 上 授 課 內 容 ; 每 一 單 元 教 材 影 片 應 提 供 一 個 完 整 的 課 程 主 題, 長 度 以 5 至 15 分 鐘 為 原 則 ( 五 ) 本 課 程 鐘 點 數 為 授 課 時 數 乘 以 兩 倍, 合 併 計 算 為 授 課 教 師 每 學 期 授 課 之 總 時 數 四. 申 請 及 審 查 1. 開 放 課 程 申 請 及 審 查 行 政 程 序 說 明 授 課 教 師 每 學 期 依 照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公 告 之 申 請 時 間 內 2.103 年 5 月 1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提 出 次 學 期 開 放 課 程 申 請 表 ( 含 著 作 權 切 結 書 ) 及 數 位 次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教 材 影 音 檔 等 資 料, 提 送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進 行 審 查,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邀 請 校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五 人 擔 任 開 放 課 程 審 查 委 員 會 進 行 評 選, 評 選 通 過 名 冊 將 公 告 學 校 及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網 頁 五. 協 助 及 獎 勵 1. 本 校 提 供 之 人 力 及 行 政 協 助 ( 一 ) 本 課 程 之 授 課 教 師 應 將 課 程 大 綱 講 義 等 課 程 相 2.103 年 5 月 1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17
關 資 料 上 傳 本 校 數 位 學 習 系 統, 所 需 人 力 及 技 術 由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及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提 供 ( 二 ) 當 學 期 獲 審 查 通 過 開 設 課 程 之 專 任 教 師, 於 當 學 期 每 門 課 程 得 優 先 申 請 課 程 助 理 (CA) 乙 名, 以 協 助 當 學 期 課 程 之 教 學, 前 述 申 請 案 不 受 所 屬 系 ( 所 中 心 ) 當 學 期 申 請 量 上 限 限 制 1. 本 課 程 助 理 應 參 加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或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辦 理 之 相 關 研 習, 如 智 慧 財 產 權 攝 影 後 製 剪 輯 等 觀 念 及 技 術 2. 本 課 程 助 理 工 作 內 容 為 : 協 助 製 作 課 程 影 音 教 材 和 上 傳, 課 程 拍 攝, 剪 輯, 後 製 以 及 線 上 與 學 生 互 動 討 論 ( 三 ) 多 位 教 師 合 授 本 課 程 時, 應 於 申 請 表 中 將 授 課 時 六. 修 習 證 明 數 分 配 比 例 課 程 助 理 配 置 明 載 校 內 外 學 生 修 習 開 放 課 程 者, 經 授 課 教 師 評 量 成 績 及 格 者, 將 核 發 開 放 課 程 修 習 證 明 七. 權 利 及 義 務 ( 一 ) 開 放 課 程 之 教 材 檔 案 除 建 置 於 本 校 指 定 之 即 時 互 動 平 台, 以 供 修 課 學 生 及 自 學 者 進 行 學 習 使 用 ( 二 ) 開 放 課 程 之 課 程 大 綱 教 材 內 容 作 業 報 告 評 量 紀 錄 及 社 群 討 論 紀 錄 等 資 料, 本 校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等 權 責 單 位 要 永 久 保 存, 以 供 日 後 統 計 分 析 及 審 閱 之 用 ( 三 ) 開 放 課 程 之 影 音 教 材 及 圖 檔 智 慧 財 產 權 歸 屬 本 校, 著 作 人 格 權 歸 屬 開 課 教 師 所 有, 本 校 得 依 據 教 學 及 實 施 成 效, 作 為 日 後 推 動 及 考 核 之 依 據 ( 四 ) 平 台 之 課 程 內 容 僅 屬 教 學 及 課 程 進 行 所 需, 應 遵 守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規 定, 如 涉 及 犯 罪 或 侵 權 行 為 時, 悉 依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辦 理 八. 本 要 點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相 關 計 畫 經 費 或 學 校 相 關 經 費 下 支 應 次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103 年 5 月 1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 開 放 課 程 授 權 條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規 定 2.103 年 5 月 1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 經 費 來 源 2.103 年 5 月 1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九.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智 慧 財 產 權 網 路 著 作 權 遠 距 教 學 法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1. 依 據 法 源 2.103 年 5 月 1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 審 議 會 議 名 稱 2,103 年 5 月 1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8
附 件 5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領 航 教 師 制 度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四 學 習 教 師 係 指 本 校 專 ( 兼 ) 任 教 師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需 申 請 領 航 教 師, 進 行 領 航 活 動 : ( 一 ) 任 職 本 校 未 滿 兩 年 副 教 授 以 下 之 新 進 專 任 教 師 ( 二 )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為 受 輔 導 之 教 師 ( 三 ) 未 通 過 教 師 評 鑑 之 教 師 ( 四 ) 其 他 有 需 求 之 教 師 上 述 ( 一 ) 至 ( 三 ) 項 學 習 教 師 之 領 航 紀 錄 ( 含 領 航 教 師 申 請 表 及 領 航 教 師 紀 錄 表 ) 應 納 入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減 分 標 準 之 項 目 六 新 進 專 任 教 師 領 航 活 動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任 職 未 滿 兩 年 副 教 授 以 下 之 新 進 專 任 教 師 皆 須 申 請 領 航 教 師 (Mentor), 領 航 時 程 為 期 兩 年, 領 航 活 動 悉 依 本 要 點 第 五 點 規 定 辦 理 ( 二 ) 為 減 輕 新 進 專 任 教 師 之 教 學 負 擔, 新 進 專 任 教 師 進 入 本 校 最 初 兩 年 由 學 校 提 供 下 列 協 助 導 入 措 施 : 1. 每 學 期 得 依 教 育 部 所 規 定 之 授 課 鐘 點 數 減 授 2 小 時, 以 進 行 數 位 學 習 教 材 之 編 撰 四 學 習 教 師 係 指 本 校 專 ( 兼 ) 任 教 師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需 申 請 領 航 教 師, 進 行 領 航 活 動 : ( 一 ) 任 職 本 校 未 滿 兩 年 副 教 授 以 下 之 新 進 專 任 教 師 ( 二 )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為 受 輔 導 之 教 師 ( 三 ) 未 通 過 教 師 評 鑑 之 教 師 ( 四 ) 其 他 有 需 求 之 教 師 上 述 ( 一 ) 至 ( 三 ) 項 學 習 教 師 之 領 航 紀 錄 應 納 入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評 鑑 項 目 之 參 考 項 目 六 新 進 專 任 教 師 領 航 活 動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任 職 未 滿 兩 年 副 教 授 以 下 之 新 進 專 任 教 師 皆 須 申 請 領 航 教 師 (Mentor), 領 航 時 程 為 期 兩 年, 領 航 活 動 悉 依 本 要 點 第 五 點 規 定 辦 理 ( 二 ) 為 減 輕 新 進 專 任 教 師 之 教 學 負 擔, 新 進 專 任 教 師 進 入 本 校 最 初 兩 年 由 學 校 提 供 下 列 協 助 導 入 措 施 : (1) 每 學 期 得 依 教 育 部 所 1. 應 申 請 領 航 教 師 卻 未 申 請 領 航 教 師 或 未 繳 交 領 航 教 師 紀 錄 表 之 限 制 條 件 2. 業 經 103 年 5 月 1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 詳 載 享 有 減 免 授 課 鐘 點 數 新 進 教 師 應 盡 之 義 務 2. 業 經 103 年 5 月 1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9
與 科 技 部 研 究 計 畫 書 之 撰 寫 2. 減 免 授 課 鐘 點 之 新 進 教 師, 須 於 當 學 期 結 束 一 週 ( 含 國 定 假 日 ) 內 繳 交 數 位 學 習 教 材 光 碟 或 當 年 度 科 技 部 研 究 計 畫 線 上 申 請 之 相 關 紙 本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者, 本 校 得 逕 行 於 其 薪 俸 中 扣 繳 已 減 免 之 全 額 鐘 點 費 3. 不 得 超 支 鐘 點 數 ( 含 夜 間 在 職 專 班 ) 在 外 兼 職 兼 課 兼 差 4. 每 學 期 得 優 先 申 請 教 學 助 理 乙 名, 每 學 期 一 門 課 程 以 協 助 教 學, 前 述 申 請 案 不 受 所 屬 系 ( 所 中 心 ) 當 學 期 申 請 量 上 限 限 制 規 定 之 授 課 鐘 點 數 減 免 2 小 時, 以 進 行 教 材 之 編 撰 與 研 究 計 畫 書 之 撰 寫 ; 享 有 抵 免 授 課 鐘 點 數 之 新 進 專 任 教 師 不 得 超 支 鐘 點 數 ( 含 夜 間 在 職 專 班 ) 在 外 兼 職 兼 課 兼 差 (2) 每 學 期 得 優 先 申 請 教 學 助 理 乙 名, 每 學 期 一 門 課 程 以 協 助 教 學, 前 述 申 請 案 不 受 所 屬 系 ( 所 中 心 ) 當 學 期 申 請 量 上 限 限 制 十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十 本 要 點 經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1. 本 要 點 涉 及 教 師 評 鑑 及 授 課 鐘 點 時 數 等 教 師 權 利 與 義 利 2. 業 經 103 年 5 月 1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20
附 件 6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國 教 新 知 編 輯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修 正 現 行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三 本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九 至 十 七 人,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主 任 校 長 培 育 及 學 校 夥 伴 協 作 中 心 主 任 以 及 六 位 輪 值 主 編 為 當 然 委 員, 其 餘 委 員 由 各 學 院 院 長 提 名 校 內 外 具 副 教 授 以 上 資 格 之 研 究 績 優 學 者 二 至 三 人, 簽 請 校 長 遴 聘 之 三 本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九 至 十 一 人,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主 任 校 長 培 育 及 學 校 夥 伴 協 作 中 心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其 餘 委 員 由 各 學 院 院 長 提 名 校 內 外 具 副 教 授 以 上 資 格 之 研 究 績 優 學 者 二 至 三 人, 簽 請 校 長 遴 聘 之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21
附 件 7 粵 臺 教 師 教 育 協 同 創 新 中 心 協 議 書 ( 草 案 ) 甲 方 : 湛 江 師 範 學 院 乙 方 :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為 促 進 兩 校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乙 方 應 甲 方 邀 請, 同 意 參 與 甲 方 推 動 之 廣 東 省 協 同 創 新 平 臺 ---- 粵 臺 教 師 教 育 協 同 創 新 發 展 中 心 建 設 通 過 整 合 甲 乙 雙 方 學 校 教 育 資 源 創 新 協 同 機 制, 全 面 提 升 教 師 教 育 水 準 甲 乙 雙 方 本 著 相 互 合 作 協 同 發 展 互 利 互 惠 的 原 則, 達 成 協 議 如 下 : 一 甲 乙 雙 方 協 同 育 人 聯 合 進 行 粵 臺 師 範 生 培 養 狀 況 調 查 ; 協 同 建 設 特 殊 教 育 學 前 教 育 等 廣 東 省 急 需 的 專 業, 採 取 校 際 兩 段 式 的 方 式, 協 同 培 養 ; 甲 方 推 薦 教 師 到 乙 方 訪 學 進 修 和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甲 方 推 薦 優 秀 生 源 報 考 乙 方 研 究 生 ; 甲 方 接 受 乙 方 學 生 來 校 研 修 交 流 ; 共 同 開 發 和 共 用 課 程 資 源 ; 互 派 教 師 教 育 專 家 來 校 短 期 客 座 講 學 ; 聯 合 編 寫 教 材 協 同 培 養 教 育 碩 士 生, 採 取 雙 導 師 制 和 校 際 兩 段 式 學 習 方 式 共 同 培 養 二 甲 乙 雙 方 協 同 研 究 甲 乙 雙 方 聯 合 組 建 專 案 團 隊, 進 行 科 研 專 案 申 報 與 攻 關 ; 聯 合 組 成 專 家 隊 伍, 就 特 殊 教 育 語 言 治 療 普 通 學 校 資 源 教 室 建 設 等 問 題 開 展 研 究 ; 共 用 理 論 及 實 踐 科 研 成 果 三 甲 乙 雙 方 資 源 分 享 甲 乙 雙 方 聯 合 開 發 與 共 用 特 殊 教 育 學 前 教 育 等 課 程 資 源 庫 ; 共 建 網 真 視 訊 的 教 學 資 訊 化 環 境 ; 實 行 教 師 交 流 名 師 共 用 ; 實 現 圖 書 文 獻 資 訊 資 源 分 享 等 四 經 費 乙 方 前 來 甲 方 所 在 地 進 行 講 學 合 作 研 究 所 需 費 用 和 報 酬, 均 由 甲 方 負 責 提 供 甲 方 學 生 至 乙 方 學 校 研 修 按 乙 方 收 費 標 準 交 納 相 關 費 用 五 其 它 未 盡 事 宜, 甲 乙 雙 方 可 協 商 解 決 此 協 議 一 式 兩 份, 雙 方 各 執 一 份 自 協 議 簽 訂 之 日 起 生 效 甲 方 : 湛 江 師 範 學 院 乙 方 :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代 表 簽 字 : 代 表 簽 字 : 2014 年 月 日 2014 年 月 日 22
粤 台 教 师 教 育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协 议 书 ( 草 案 ) 甲 方 : 湛 江 师 范 学 院 乙 方 :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为 促 进 两 校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乙 方 应 甲 方 邀 请, 同 意 参 与 甲 方 推 动 之 广 东 省 协 同 创 新 平 台 ---- 粤 台 教 师 教 育 协 同 创 新 发 展 中 心 建 设 通 过 整 合 甲 乙 双 方 学 校 教 育 资 源 创 新 协 同 机 制, 全 面 提 升 教 师 教 育 水 平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相 互 合 作 协 同 发 展 互 利 互 惠 的 原 则, 达 成 协 议 如 下 : 一 甲 乙 双 方 协 同 育 人 联 合 进 行 粤 台 师 范 生 培 养 状 况 调 查 ; 协 同 建 设 特 殊 教 育 学 前 教 育 等 广 东 省 急 需 的 专 业, 采 取 校 际 两 段 式 的 方 式, 协 同 培 养 ; 甲 方 推 荐 教 师 到 乙 方 访 学 进 修 和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甲 方 推 荐 优 秀 生 源 报 考 乙 方 研 究 生 ; 甲 方 接 受 乙 方 学 生 来 校 研 修 交 流 ; 共 同 开 发 和 共 享 课 程 资 源 ; 互 派 教 师 教 育 专 家 来 校 短 期 客 座 讲 学 ; 联 合 编 写 教 材 协 同 培 养 教 育 硕 士 生, 采 取 双 导 师 制 和 校 际 两 段 式 学 习 方 式 共 同 培 养 二 甲 乙 双 方 协 同 研 究 甲 乙 双 方 联 合 组 建 项 目 团 队, 进 行 科 研 项 目 申 报 与 攻 关 ; 联 合 组 成 专 家 队 伍, 就 特 殊 教 育 语 言 治 疗 普 通 学 校 资 源 教 室 建 设 等 问 题 开 展 研 究 ; 共 享 理 论 及 实 践 科 研 成 果 三 甲 乙 双 方 资 源 共 享 甲 乙 双 方 联 合 开 发 与 共 享 特 殊 教 育 学 前 教 育 等 课 程 资 源 库 ; 共 建 网 真 视 讯 的 教 学 信 息 化 环 境 ; 实 行 教 师 交 流 名 师 共 享 ; 实 现 图 书 文 献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等 四 经 费 乙 方 前 来 甲 方 所 在 地 进 行 讲 学 合 作 研 究 所 需 费 用 和 报 酬, 均 由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甲 方 学 生 至 乙 方 学 校 研 修 按 乙 方 收 费 标 准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五 其 它 未 尽 事 宜, 甲 乙 双 方 可 协 商 解 决 此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自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甲 方 : 湛 江 师 范 学 院 乙 方 :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代 表 签 字 : 代 表 签 字 : 2014 年 月 日 2014 年 月 日 23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與 湛 江 師 範 學 院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協 議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和 湛 江 師 範 學 院 為 促 進 兩 校 間 教 育 研 究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領 域 的 交 流, 特 締 結 如 下 協 議 : 1. 兩 校 本 著 平 等 互 惠 的 精 神, 就 以 下 專 案 進 行 交 流 與 合 作 : (1) 教 職 員 和 研 究 人 員 的 交 流 (2) 聯 合 舉 辦 相 互 感 興 趣 的 學 術 會 議 研 討 會 (3) 交 換 共 同 關 心 的 學 術 資 訊 學 術 資 料 (4) 舉 辦 學 生 交 流 活 動 (5) 雙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學 術 交 流 2. 對 於 由 本 協 議 衍 生 的 各 項 交 流 計 畫, 雙 方 另 行 商 定 方 案, 以 擴 展 本 協 議 的 內 容, 並 報 相 關 單 位 核 定 3. 兩 校 同 意 各 項 合 作 項 目 應 在 能 夠 承 擔 經 費 的 範 圍 內 進 行, 並 在 合 作 項 目 實 施 前 就 所 有 的 經 費 問 題 進 行 協 商 4. 本 協 議 正 簡 體 各 兩 份, 自 簽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五 年 本 協 議 根 據 雙 方 的 同 意 可 以 加 以 修 訂 及 更 新 如 締 約 任 何 一 方 在 期 滿 前 六 個 月 未 以 書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要 求 終 止 本 協 議, 則 本 協 議 將 自 動 延 期 五 年, 並 依 此 法 順 延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校 長 戴 遐 齡 湛 江 師 範 學 院 院 長 羅 海 鷗 2014 年 月 日 2014 年 月 日 24
湛 江 师 范 学 院 与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协 议 湛 江 师 范 学 院 与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为 促 进 两 校 间 教 育 研 究 以 及 其 它 相 关 领 域 的 交 流, 特 缔 结 如 下 协 议 : 1. 两 校 本 着 平 等 互 惠 的 精 神, 就 以 下 项 目 进 行 交 流 与 合 作 : (1) 教 职 员 和 研 究 人 员 的 交 流 (2) 联 合 举 办 相 互 感 兴 趣 的 学 术 会 议 研 讨 会 (3) 交 换 共 同 关 心 的 学 术 信 息 学 术 数 据 (4) 举 办 学 生 交 流 活 动 (5)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它 学 术 交 流 2. 对 于 由 本 协 议 衍 生 的 各 项 交 流 计 划, 双 方 另 行 商 定 方 案, 以 扩 展 本 协 议 的 内 容, 并 报 相 关 单 位 核 定 3. 两 校 同 意 各 项 合 作 项 目 应 在 能 够 承 担 经 费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并 在 合 作 项 目 实 施 前 就 所 有 的 经 费 问 题 进 行 协 商 4. 本 协 议 正 简 体 各 两 份, 自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五 年 本 协 议 根 据 双 方 的 同 意 可 以 加 以 修 订 及 更 新 如 缔 约 任 何 一 方 在 期 满 前 六 个 月 未 以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要 求 终 止 本 协 议, 则 本 协 议 将 自 动 延 期 五 年, 并 依 此 法 顺 延 湛 江 师 范 学 院 院 长 罗 海 鸥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校 长 戴 遐 龄 2014 年 月 日 2014 年 月 日 25
附 件 8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與 雲 南 大 學 合 作 協 議 為 了 推 進 雙 方 共 同 利 益,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和 雲 南 大 學 同 意 簽 署 以 下 合 作 協 定 :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和 雲 南 大 學 鼓 勵 兩 校 之 間 的 院 系 及 其 它 附 屬 機 構 的 項 目 合 作 和 交 流 按 以 下 條 款 規 定, 該 協 議 確 保 雙 方 的 合 作 關 係 : 第 一 條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與 雲 南 大 學 在 商 定 的 研 究 教 學 和 合 作 領 域 進 行 合 作 活 動 將 包 括, 但 不 局 限 於 : 1.1 通 過 教 授 之 間 的 科 研 聯 繫 開 展 合 作 研 究 活 動 ; 1.2 教 師 和 本 科 生 / 研 究 生 開 展 研 究 和 學 習 交 流 ; 1.3 在 雙 方 共 同 感 興 趣 的 領 域 交 換 資 訊 ; 1.4 開 展 專 業 及 繼 續 教 育 的 課 程 和 專 案, 使 得 雙 方 的 師 生 受 益 ; 1.5 雙 方 學 者 在 講 座 談 話 會 議 座 談 會 研 討 會 等 方 面 的 交 流 第 二 條 雙 方 開 展 任 何 共 同 的 活 動 利 用 專 案 成 果 安 排 特 定 的 訪 問 交 流 或 開 展 其 他 形 式 的 合 作 需 根 據 具 體 情 況 進 行 商 討 第 三 條 雙 方 同 意 將 對 所 有 項 目 資 金 的 獲 得 及 其 使 用 進 行 商 討 第 四 條 雙 方 在 合 適 的 時 候 將 優 先 邀 請 對 方 參 與 其 在 國 際 領 域 的 相 關 活 動 第 五 條 雙 方 遵 守 人 人 機 會 平 等 的 原 則, 不 分 種 族 性 別 年 齡 民 族 地 區 或 者 國 家 雙 方 應 在 此 原 則 基 礎 上 來 執 行 該 協 議, 對 學 者 和 學 生 的 交 換 標 準,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違 背 非 歧 視 原 則 第 六 條 該 協 定 自 簽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為 五 年, 經 雙 方 同 意, 該 協 議 期 限 可 延 長 第 七 條 由 於 該 協 議 代 表 了 雙 方 自 願 的 原 則, 因 而 協 定 的 修 改 需 要 經 過 雙 方 的 同 意, 協 定 的 終 止 需 要 由 任 一 方 提 前 六 個 月 書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在 終 止 該 協 定 前, 需 要 考 慮 到 有 關 師 生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雙 方 特 此 簽 署 :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雲 南 大 學 校 長 戴 遐 齡 校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劉 邵 懷 日 期 : 日 期 : 26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与 云 南 大 学 合 作 协 议 为 了 推 进 双 方 共 同 利 益,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和 云 南 大 学 同 意 签 署 以 下 合 作 协 议 :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和 云 南 大 学 鼓 励 两 校 之 间 的 院 系 及 其 它 附 属 机 构 的 项 目 合 作 和 交 流 按 以 下 条 款 规 定, 该 协 议 确 保 双 方 的 合 作 关 系 : 第 一 条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与 云 南 大 学 在 商 定 的 研 究 教 学 和 合 作 领 域 进 行 合 作 活 动 将 包 括, 但 不 局 限 于 : 1.1 通 过 教 授 之 间 的 科 研 联 系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活 动 ; 1.2 教 师 和 本 科 生 / 研 究 生 开 展 研 究 和 学 习 交 流 ; 1.3 在 双 方 共 同 感 兴 趣 的 领 域 交 换 信 息 ; 1.4 开 展 专 业 及 继 续 教 育 的 课 程 和 项 目, 使 得 双 方 的 师 生 受 益 ; 1.5 双 方 学 者 在 讲 座 谈 话 会 议 座 谈 会 研 讨 会 等 方 面 的 交 流 第 二 条 双 方 开 展 任 何 共 同 的 活 动 利 用 项 目 成 果 安 排 特 定 的 访 问 交 流 或 开 展 其 他 形 式 的 合 作 需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商 讨 第 三 条 双 方 同 意 将 对 所 有 项 目 资 金 的 获 得 及 其 使 用 进 行 商 讨 第 四 条 双 方 在 合 适 的 时 候 将 优 先 邀 请 对 方 参 与 其 在 国 际 领 域 的 相 关 活 动 第 五 条 双 方 遵 守 人 人 机 会 平 等 的 原 则, 不 分 种 族 性 别 年 龄 民 族 地 区 或 者 国 家 双 方 应 在 此 原 则 基 础 上 来 执 行 该 协 议, 对 学 者 和 学 生 的 交 换 标 准,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违 背 非 歧 视 原 则 第 六 条 该 协 定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为 五 年, 经 双 方 同 意, 该 协 议 期 限 可 延 长 第 七 条 由 于 该 协 议 代 表 了 双 方 自 愿 的 原 则, 因 而 协 议 的 修 改 需 要 经 过 双 方 的 同 意, 协 议 的 终 止 需 要 由 任 一 方 提 前 六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在 终 止 该 协 议 前, 需 要 考 虑 到 有 关 师 生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双 方 特 此 签 署 :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校 长 戴 遐 龄 日 期 : 云 南 大 学 校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刘 邵 怀 日 期 : 27
附 件 9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與 雲 南 師 範 大 學 合 作 協 議 為 了 推 進 雙 方 共 同 利 益,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和 雲 南 師 範 大 學 同 意 簽 署 以 下 合 作 協 定 :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和 雲 南 師 範 大 學 鼓 勵 兩 校 之 間 的 院 系 及 其 它 附 屬 機 構 的 項 目 合 作 和 交 流 按 以 下 條 款 規 定, 該 協 議 確 保 雙 方 的 合 作 關 係 : 第 一 條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與 雲 南 師 範 大 學 在 商 定 的 研 究 教 學 和 合 作 領 域 進 行 合 作 活 動 將 包 括, 但 不 局 限 於 : 1.1 通 過 教 授 之 間 的 科 研 聯 繫 開 展 合 作 研 究 活 動 ; 1.2 教 師 和 本 科 生 / 研 究 生 開 展 研 究 和 學 習 交 流 ; 1.3 在 雙 方 共 同 感 興 趣 的 領 域 交 換 資 訊 ; 1.4 開 展 專 業 及 繼 續 教 育 的 課 程 和 專 案, 使 得 雙 方 的 師 生 受 益 ; 1.5 雙 方 學 者 在 講 座 談 話 會 議 座 談 會 研 討 會 等 方 面 的 交 流 第 二 條 雙 方 開 展 任 何 共 同 的 活 動 利 用 專 案 成 果 安 排 特 定 的 訪 問 交 流 或 開 展 其 他 形 式 的 合 作 需 根 據 具 體 情 況 進 行 商 討 第 三 條 雙 方 同 意 將 對 所 有 項 目 資 金 的 獲 得 及 其 使 用 進 行 商 討 第 四 條 雙 方 在 合 適 的 時 候 將 優 先 邀 請 對 方 參 與 其 在 國 際 領 域 的 相 關 活 動 第 五 條 雙 方 遵 守 人 人 機 會 平 等 的 原 則, 不 分 種 族 性 別 年 齡 民 族 地 區 或 者 國 家 雙 方 應 在 此 原 則 基 礎 上 來 執 行 該 協 議, 對 學 者 和 學 生 的 交 換 標 準,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違 背 非 歧 視 原 則 第 六 條 該 協 定 自 簽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為 五 年, 經 雙 方 同 意, 該 協 議 期 限 可 延 長 第 七 條 由 於 該 協 議 代 表 了 雙 方 自 願 的 原 則, 因 而 協 定 的 修 改 需 要 經 過 雙 方 的 同 意, 協 定 的 終 止 需 要 由 任 一 方 提 前 六 個 月 書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在 終 止 該 協 定 前, 需 要 考 慮 到 有 關 師 生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雙 方 特 此 簽 署 :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雲 南 師 範 大 學 校 長 戴 遐 齡 校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葉 燎 原 日 期 : 日 期 : 28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与 云 南 师 范 大 学 合 作 协 议 为 了 推 进 双 方 共 同 利 益,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和 云 南 师 范 大 学 同 意 签 署 以 下 合 作 协 议 :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和 云 南 师 范 大 学 鼓 励 两 校 之 间 的 院 系 及 其 它 附 属 机 构 的 项 目 合 作 和 交 流 按 以 下 条 款 规 定, 该 协 议 确 保 双 方 的 合 作 关 系 : 第 一 条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与 云 南 师 范 大 学 在 商 定 的 研 究 教 学 和 合 作 领 域 进 行 合 作 活 动 将 包 括, 但 不 局 限 于 : 1.1 通 过 教 授 之 间 的 科 研 联 系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活 动 ; 1.2 教 师 和 本 科 生 / 研 究 生 开 展 研 究 和 学 习 交 流 ; 1.3 在 双 方 共 同 感 兴 趣 的 领 域 交 换 信 息 ; 1.4 开 展 专 业 及 继 续 教 育 的 课 程 和 项 目, 使 得 双 方 的 师 生 受 益 ; 1.5 双 方 学 者 在 讲 座 谈 话 会 议 座 谈 会 研 讨 会 等 方 面 的 交 流 第 二 条 双 方 开 展 任 何 共 同 的 活 动 利 用 项 目 成 果 安 排 特 定 的 访 问 交 流 或 开 展 其 他 形 式 的 合 作 需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商 讨 第 三 条 双 方 同 意 将 对 所 有 项 目 资 金 的 获 得 及 其 使 用 进 行 商 讨 第 四 条 双 方 在 合 适 的 时 候 将 优 先 邀 请 对 方 参 与 其 在 国 际 领 域 的 相 关 活 动 第 五 条 双 方 遵 守 人 人 机 会 平 等 的 原 则, 不 分 种 族 性 别 年 龄 民 族 地 区 或 者 国 家 双 方 应 在 此 原 则 基 础 上 来 执 行 该 协 议, 对 学 者 和 学 生 的 交 换 标 准,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违 背 非 歧 视 原 则 第 六 条 该 协 定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为 五 年, 经 双 方 同 意, 该 协 议 期 限 可 延 长 第 七 条 由 于 该 协 议 代 表 了 双 方 自 愿 的 原 则, 因 而 协 议 的 修 改 需 要 经 过 双 方 的 同 意, 协 议 的 终 止 需 要 由 任 一 方 提 前 六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在 终 止 该 协 议 前, 需 要 考 虑 到 有 关 师 生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双 方 特 此 签 署 :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校 长 戴 遐 龄 日 期 : 云 南 师 范 大 学 校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叶 燎 原 日 期 : 29
附 件 10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與 赤 峰 學 院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協 議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和 赤 峰 學 院 為 促 進 兩 校 間 教 育 研 究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領 域 的 交 流, 特 締 結 如 下 協 議 : 1. 兩 校 本 著 平 等 互 惠 的 精 神, 就 以 下 項 目 進 行 交 流 與 合 作 : (1) 教 職 員 和 研 究 人 員 的 交 流 (2) 聯 合 舉 辦 相 互 感 興 趣 的 學 術 會 議 研 討 會 (3) 交 換 共 同 關 心 的 學 術 資 訊 學 術 資 料 (4) 舉 辦 學 生 交 流 活 動 (5) 雙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學 術 交 流 2. 對 於 由 本 協 議 衍 生 的 各 項 交 流 計 畫, 雙 方 另 行 商 定 方 案, 以 擴 展 本 協 定 的 內 容, 並 報 相 關 單 位 核 定 3. 兩 校 同 意 各 項 合 作 項 目 應 在 能 夠 承 擔 經 費 的 範 圍 內 進 行, 並 在 合 作 項 目 實 施 前 就 所 有 的 經 費 問 題 進 行 協 商 4. 本 協 議 書 正 簡 體 各 兩 份, 自 簽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五 年 本 協 議 書 根 據 雙 方 的 同 意 可 以 加 以 修 訂 及 更 新 如 締 約 任 何 一 方 在 期 滿 前 六 個 月 未 以 書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要 求 終 止 本 協 議, 則 本 協 議 將 自 動 延 期 五 年, 並 依 此 法 順 延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校 長 戴 遐 齡 赤 峰 學 院 院 長 雷 德 榮 2014 年 月 日 2014 年 月 日 30
赤 峰 学 院 与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协 议 赤 峰 学 院 与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为 促 进 两 校 间 教 育 研 究 以 及 其 它 相 关 领 域 的 交 流, 特 缔 结 如 下 协 议 : 1. 两 校 本 着 平 等 互 惠 的 精 神, 就 以 下 项 目 进 行 交 流 与 合 作 : (1) 教 职 员 和 研 究 人 员 的 交 流 (2) 联 合 举 办 相 互 感 兴 趣 的 学 术 会 议 研 讨 会 (3) 交 换 共 同 关 心 的 学 术 信 息 学 术 数 据 (4) 举 办 学 生 交 流 活 动 (5)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它 学 术 交 流 2. 对 于 由 本 协 议 衍 生 的 各 项 交 流 计 划, 双 方 另 行 商 定 方 案, 以 扩 展 本 协 议 的 内 容, 并 报 相 关 单 位 核 定 3. 两 校 同 意 各 项 合 作 项 目 应 在 能 够 承 担 经 费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并 在 合 作 项 目 实 施 前 就 所 有 的 经 费 问 题 进 行 协 商 4. 本 协 议 书 正 简 体 各 两 份, 自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五 年 本 协 议 书 根 据 双 方 的 同 意 可 以 加 以 修 订 及 更 新 如 缔 约 任 何 一 方 在 期 满 前 六 个 月 未 以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要 求 终 止 本 协 议, 则 本 协 议 将 自 动 延 期 五 年, 并 依 此 法 顺 延 赤 峰 学 院 院 长 雷 德 荣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校 长 戴 遐 龄 2014 年 月 日 2014 年 月 日 31
附 件 11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與 華 南 師 範 大 學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協 議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和 華 南 師 範 大 學 為 促 進 兩 校 間 教 育 研 究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領 域 的 交 流, 特 締 結 如 下 協 議 : 1. 兩 校 本 著 平 等 互 惠 的 精 神, 就 以 下 項 目 進 行 交 流 與 合 作 : (1) 教 職 員 和 研 究 人 員 的 交 流 (2) 聯 合 舉 辦 相 互 感 興 趣 的 學 術 會 議 研 討 會 和 培 訓 班 (3) 交 換 共 同 關 心 的 學 術 資 訊 學 術 資 料 (4) 舉 辦 學 生 交 流 活 動 (5) 雙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學 術 交 流 2. 對 於 由 本 協 議 衍 生 的 各 項 交 流 計 畫, 雙 方 另 行 商 定 方 案, 以 擴 展 本 協 定 的 內 容, 並 報 相 關 單 位 核 定 3. 兩 校 同 意 各 項 合 作 項 目 應 在 能 夠 承 擔 經 費 的 範 圍 內 進 行, 並 在 合 作 項 目 實 施 前 就 所 有 的 經 費 問 題 進 行 協 商 4. 本 協 議 書 正 簡 體 各 兩 份, 自 簽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五 年 本 協 議 書 根 據 雙 方 的 同 意 可 以 加 以 修 訂 及 更 新 如 締 約 任 何 一 方 在 期 滿 前 六 個 月 未 以 書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要 求 終 止 本 協 議, 則 本 協 議 將 自 動 延 期 五 年, 並 依 此 法 順 延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校 長 戴 遐 齡 華 南 師 範 大 學 校 長 劉 鳴 2014 年 月 日 2014 年 月 日 32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与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协 议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与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为 促 进 两 校 间 教 育 研 究 以 及 其 它 相 关 领 域 的 交 流, 特 缔 结 如 下 协 议 : 1. 两 校 本 着 平 等 互 惠 的 精 神, 就 以 下 项 目 进 行 交 流 与 合 作 : (1) 教 职 员 和 研 究 人 员 的 交 流 (2) 联 合 举 办 相 互 感 兴 趣 的 学 术 会 议 研 讨 会 和 培 训 班 (3) 交 换 共 同 关 心 的 学 术 信 息 学 术 数 据 (4) 举 办 学 生 交 流 活 动 (5)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它 学 术 交 流 2. 对 于 由 本 协 议 衍 生 的 各 项 交 流 计 划, 双 方 另 行 商 定 方 案, 以 扩 展 本 协 议 的 内 容, 并 报 相 关 单 位 核 定 3. 两 校 同 意 各 项 合 作 项 目 应 在 能 够 承 担 经 费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并 在 合 作 项 目 实 施 前 就 所 有 的 经 费 问 题 进 行 协 商 4. 本 协 议 书 正 简 体 各 两 份, 自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五 年 本 协 议 书 根 据 双 方 的 同 意 可 以 加 以 修 订 及 更 新 如 缔 约 任 何 一 方 在 期 满 前 六 个 月 未 以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要 求 终 止 本 协 议, 则 本 协 议 将 自 动 延 期 五 年, 并 依 此 法 顺 延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校 长 刘 鸣 台 北 市 立 大 学 校 长 戴 遐 龄 2014 年 月 日 2014 年 月 日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