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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雕塑研究 第八期 年代的文學 43 各位朋友大家好 非常榮幸接受朱銘美術館的邀請 來參加這個 紀的中國 整個臺灣社會改變的時候 我根本還沒有機會好好認識我 主題演講 我的專長是臺灣文學 就集中在文學這個領域來談我對 70 們的土地 我真正被教育 被啟蒙 恐怕就是從人間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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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論 評 第 三 十 三 期 (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三 月 ),183-23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系 論 康 德 定 言 令 式 的 共 識 討 論 結 構 試 從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闡 述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 林 遠 澤 摘 要 本 文 嘗 試 把 康 德 在 道 德 底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中 對 於 定 言 令 式 的 分 析, 理 解 成 一 門 闡 釋 道 德 判 斷 之 理 性 基 礎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在 涉 及 行 動 決 定 的 倫 理 學 領 域 中, 理 性 討 論 的 證 成 活 動 被 康 德 理 解 成 一 種 純 粹 意 志 的 根 源 性 行 動 這 種 在 定 言 令 式 中 表 達 出 來 的 純 粹 意 志 的 根 源 性 行 動, 為 我 們 的 意 志 決 定 與 行 動 的 正 當 性 提 出 理 性 的 證 成 基 礎 本 文 將 分 別 透 過 純 粹 意 志 的 理 念 與 原 則, 說 明 康 德 如 何 基 於 定 言 令 式 的 理 念, 闡 發 吾 人 做 為 一 理 性 存 有 者 所 必 然 擁 有 的 先 天 道 德 判 斷 知 識, 以 及 他 如 何 透 過 定 言 令 式 在 不 同 程 式 中 的 表 達, 建 構 了 關 於 道 德 正 確 性 的 具 體 判 斷 原 則 透 過 對 於 康 德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的 闡 述, 本 文 將 進 一 步 指 出, 康 德 以 定 言 令 式 做 為 道 德 的 基 本 原 則, 在 其 可 普 遍 化 的 道 德 判 準 中, 事 實 上 隱 含 了 一 個 追 求 共 識 的 理 想 化 討 論 結 構 這 與 當 代 學 者 試 圖 將 * 林 遠 澤, 中 央 大 學 哲 學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投 稿 :95 年 9 月 22 日 ; 修 訂 :96 年 3 月 8 日 ; 接 受 刊 登 :96 年 3 月 8 日

184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論 評 第 三 十 三 期 康 德 倫 理 學 轉 化 成 開 放 地 參 與 公 民 社 會 的 正 義 理 論, 具 有 內 在 的 理 論 一 致 性 關 鍵 詞 : 定 言 令 式 規 範 邏 輯 康 德 倫 理 學 共 識 理 論 道 德 證 成

論 康 德 定 言 令 式 的 共 識 討 論 結 構 試 從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闡 述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185 The Consensual Structure of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in Kantian Ethics -An Explication of the Transcendental Norm Logic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 Rational Agent Yuan-Tse Lin * Abstract In this article I interpret Kant's "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as a transcendental norm logic. The rationality of moral judgements is seen to be based on the idea and the principle of pure practical reason. But we find also that Kant does not succeed in separating this idea and principle from psychology and anthropology. The rational authority of moral duty can be shown only in actually open discourse which consists of giving good reasons for actions. The consensus structure of the pure will allows for the universalization of moral judgements. My attempt is to draw this connection in a reconstructive manner. Keywords: categorical imperative, norm logic, kant s ethics, consensus theory, moral justification * Assistant Professor, Graduate Institute of Philosophy, 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

186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論 評 第 三 十 三 期 論 康 德 定 言 令 式 的 共 識 討 論 結 構 試 從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闡 述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林 遠 澤 前 言 康 德 在 道 德 底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1 的 前 言 中, 為 了 區 別 他 的 道 德 哲 學 與 在 當 時 學 界 佔 主 導 地 位 的 吳 爾 夫 (Christian Wolff) 的 一 般 實 踐 哲 學 (allgemeine praktische Weltweisheit) 之 不 同, 特 別 把 他 用 來 研 究 一 種 可 能 的 純 粹 意 志 之 理 念 與 原 則 (GMS 390) 的 道 德 形 上 學 (Metaphysik der Sitten), 提 昇 到 如 同 在 純 粹 理 性 批 判 中 先 驗 邏 輯 學 2 所 具 有 的 理 論 地 位 他 認 為 吳 爾 夫 在 一 般 實 踐 哲 學 的 構 想 中 只 1 2 Immanuel Kant, 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in Kants Werke, Akademie Textausgabe,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 Co, 1968. Bd. 4. 以 下 在 文 中 凡 引 用 康 德 的 道 德 底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縮 寫 為 GMS) 時, 皆 以 柏 林 普 魯 士 學 術 院 所 編 的 學 院 版 (Akademie Textausgabe) 康 德 全 集 (Kants Werke) 第 四 卷 的 頁 碼 為 準 中 譯 引 文 除 部 分 考 慮 到 全 文 觀 點 與 用 詞 的 一 致 性 外, 悉 皆 以 李 明 輝 先 生 的 中 譯 本 為 準 引 文 不 另 行 注 明 中 譯 本 頁 數, 讀 者 可 依 學 院 版 頁 碼 查 詢 在 中 譯 本 中 的 出 處 文 中 若 有 引 用 康 德 其 他 著 作 之 處 ( 除 純 粹 理 性 批 判 引 用 第 一 二 版 [ 縮 寫 為 KdrV, A,B] 之 外 ), 皆 依 學 界 慣 例, 以 羅 馬 數 字 代 表 學 院 版 康 德 全 集 卷 數, 阿 拉 伯 數 字 代 表 頁 碼 此 處 康 德 原 文 寫 的 是 先 驗 哲 學 (Transzendentalphilosophie), 但 更 確 切 地 對 比 於 形 式 邏

論 康 德 定 言 令 式 的 共 識 討 論 結 構 試 從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闡 述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187 研 究 了 一 般 而 言 的 意 欲, 而 未 能 意 識 到 在 道 德 哲 學 中 應 先 研 究 毫 無 經 驗 動 因 完 全 依 先 天 原 則 而 被 決 定 的 的 純 粹 意 志 (reiner Wille) 這 就 如 同, 我 們 在 形 式 邏 輯 中, 只 研 究 了 一 般 而 言 的 思 考 活 動 與 規 則, 卻 未 能 進 而 研 究 我 們 藉 以 完 全 先 天 地 認 識 對 象 之 純 粹 思 想 的 先 驗 邏 輯 學 一 樣 康 德 因 而 主 張, 既 然 我 們 在 先 驗 邏 輯 學 中 應 先 研 究 先 天 必 然 的 知 識 判 斷, 那 麼 在 道 德 哲 學 中 也 必 須 先 致 力 於 先 天 地 在 純 粹 理 性 底 概 念 中 尋 求 義 務 約 束 力 底 根 據 以 使 得 道 德 哲 學 的 研 究, 不 會 一 開 始 就 與 研 究 一 般 而 言 的 人 類 意 欲 之 活 動 和 條 件 的 心 理 學 相 混 淆 (GMS 391), 而 無 法 為 客 觀 有 效 的 道 德 判 斷 奠 定 理 性 的 基 礎 但 由 於 在 康 德 之 前 的 倫 理 學 領 域 中, 並 沒 有 像 在 知 識 論 的 領 域 中, 存 在 著 在 當 時 看 來 幾 乎 不 必 再 加 以 修 改 的 亞 里 斯 多 德 邏 輯 學 3, 以 做 為 探 討 理 性 機 能 之 正 確 使 用 的 研 究 起 點 這 使 得 康 德 必 須 在 道 德 底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中, 對 於 行 動 決 定 的 基 本 命 題 (Grundsatz)- 令 式 (Imperativ) 進 行 分 析 的 工 作, 以 展 開 對 於 實 踐 理 性 之 一 般 決 定 規 則 (allgemeinen Bestimmungsregeln, GMS 412) 的 研 究 這 樣 他 才 能 像 亞 里 斯 多 德 為 邏 輯 學 建 立 一 套 工 具 論 (Organon) 一 樣, 透 過 先 驗 的 規 範 邏 輯 學 的 開 創 性 研 究, 為 倫 理 學 提 出 一 套 道 德 判 斷 的 法 規 ( Kanon der moralischen Beurteilung, GMS 424) 4 在 這 個 意 義 上, 康 德 認 為 他 以 探 3 4 輯 的 應 是 先 驗 邏 輯 學 (Transzendentale Logik) 我 把 在 康 德 原 文 中 的 先 驗 哲 學 改 寫 為 先 驗 邏 輯 學 的 另 一 個 重 要 的 理 由 是, 康 德 原 本 認 為 道 德 哲 學 並 不 屬 於 先 驗 哲 學 (KdrV A15;B28-29), 因 而 如 果 他 在 這 裏 又 把 道 德 形 上 學 類 比 於 先 驗 哲 學 的 話, 那 麼 顯 然 會 有 矛 盾 之 處 康 德 在 純 粹 理 性 批 判 中, 認 為 不 能 把 道 德 哲 學 歸 屬 於 先 驗 哲 學, 是 因 為 道 德 哲 學 必 然 要 涉 及 到 有 關 欲 求 與 愛 好 等 經 驗 要 素 方 面 的 說 明 但 現 在 在 道 德 底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中 所 討 論 的 純 粹 的 道 德 哲 學 ( 或 道 德 形 上 學 ) 並 不 涉 及 經 驗 的 部 分, 它 可 以 完 全 先 天 地 加 以 研 究, 這 因 而 可 與 研 究 純 粹 思 想 的 先 驗 邏 輯 學 相 比 較 底 下 我 把 它 稱 為 先 驗 的 規 範 邏 輯 學 是 指 在 倫 理 學 中 我 們 討 論 的 是 道 德 規 範 的 判 斷 問 題, 所 以 可 以 類 比 於 處 理 先 天 的 知 識 判 斷 的 先 驗 邏 輯 學, 而 稱 此 處 理 先 天 的 道 德 判 斷 能 力 的 理 論 為 先 驗 的 規 範 邏 輯 學 參 見 :Kant, KdrV, BVIII. 康 德 甚 至 認 為 在 他 的 先 驗 邏 輯 學 的 分 析 論 中, 雖 然 已 經 研 究 了 知 性 的 法 規 ( 法 規 是 指

188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論 評 第 三 十 三 期 求 並 確 立 道 德 底 最 高 原 則 為 目 的 的 道 德 底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一 書, 實 已 構 成 一 項 完 整 的 且 需 與 其 他 一 切 道 德 探 究 分 開 的 工 作 (GMS 392) 由 此 可 見, 康 德 透 過 道 德 形 上 學 對 於 純 粹 意 志 之 理 念 與 原 則 所 進 行 的 研 究, 事 實 上 意 在 建 立 專 門 研 究 道 德 判 斷 之 理 性 基 礎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並 以 此 做 為 他 日 後 整 個 倫 理 學 構 想 的 基 礎 與 理 論 核 心 透 過 對 於 定 言 令 式 的 分 析, 建 構 一 門 說 明 道 德 判 斷 的 理 性 基 礎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這 是 康 德 對 於 倫 理 學 的 劃 時 代 貢 獻 但 康 德 自 己 在 道 德 底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中, 卻 未 能 把 他 自 己 這 個 重 要 的 洞 見 做 出 清 楚 的 說 明 本 文 試 圖 站 在 當 代 由 阿 佩 爾 (Karl-Otto Apel) 哈 伯 瑪 斯 (Jürgen Habermas) 的 對 話 倫 理 學 (Diskursethik) 艾 爾 朗 根 學 派 (Erlanger Schule) 的 建 構 主 義 考 爾 巴 赫 (Friedrich Kaulbach) 的 觀 點 主 義 (Perspektivismus) 與 羅 爾 斯 (John Rawls) 的 道 德 建 構 主 義 對 於 康 德 倫 理 學 提 出 新 詮 釋 的 基 礎 上 5, 從 康 德 以 道 德 形 上 學 研 究 純 粹 意 志 的 理 念 與 原 則 的 構 想, 來 闡 述 他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在 相 當 於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的 概 念 分 析 中, 我 將 首 先 把 定 言 令 式 放 在 行 為 理 據 的 正 當 性 證 成 中 來 加 以 討 論 ( 一 ), 以 說 明 純 粹 意 志 的 根 源 性 行 動 與 理 性 之 有 效 性 要 求 之 間 的 內 在 關 係 ( 二 ); 其 次, 在 相 當 於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的 原 則 分 析 中, 我 將 透 過 康 德 對 於 定 言 定 式 的 三 種 不 同 程 式, 來 說 明 康 德 如 何 透 過 道 德 實 踐 的 目 的 性 實 現 做 為 圖 式 程 序, 來 從 定 言 令 式 的 5 一 般 認 知 識 能 力 的 正 確 運 用 的 先 天 原 理 的 總 和 ), 但 他 認 為 嚴 格 說 來, 只 有 純 粹 理 性 的 實 踐 運 用 才 能 提 供 理 性 的 法 規 (KdrV A796-797, B824-825) 由 於 本 文 篇 幅 所 限, 對 於 對 話 倫 理 學 艾 爾 朗 根 學 派 的 建 構 主 義 ( 在 本 文 中 主 要 以 Schwemmer 與 Wimmer 兩 人 的 觀 點 為 代 表 ) 考 爾 巴 赫 的 觀 點 主 義 與 羅 爾 斯 的 道 德 建 構 主 義 對 於 康 德 倫 理 學 所 做 的 新 詮 釋, 將 無 法 一 一 做 出 介 紹 與 檢 討 但 本 文 嘗 試 將 這 些 學 者 的 重 要 洞 見 融 貫 起 來, 並 在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這 個 闡 釋 的 架 構 中, 把 他 們 的 觀 點 系 統 地 表 達 出 來 凡 本 文 有 得 於 這 些 學 者 啟 發 之 處, 將 儘 可 能 在 註 釋 中 加 以 標 明

論 康 德 定 言 令 式 的 共 識 討 論 結 構 試 從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闡 述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189 形 式 性 原 則 中 推 論 出 具 體 道 德 判 斷 的 基 本 原 則 ( 三 ) 基 於 以 上 的 討 論, 最 後 我 將 指 出 在 康 德 實 踐 理 性 ( 善 意 志 ) 的 存 心 結 構 中, 事 實 上 已 經 包 含 一 個 以 追 求 共 識 為 目 標 的 跨 主 體 理 性 結 構 ( 四 ) 這 顯 示 當 代 倫 理 學 家 試 圖 將 所 謂 康 德 獨 白 式 的 存 心 倫 理 學 結 構, 轉 化 成 參 與 公 共 實 踐 的 正 義 理 論 或 溝 通 共 識 理 論, 不 但 不 扞 格 於 康 德 倫 理 學 本 身 的 洞 見 透 過 我 們 的 詮 釋, 更 將 可 以 指 出, 康 德 的 倫 理 學 事 實 上 能 為 這 類 的 詮 釋 提 供 更 多 的 啟 發 康 德 能 夠 在 道 德 底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中, 透 過 對 於 純 粹 意 志 的 理 念 與 原 則 的 分 析, 來 為 道 德 判 斷 ( 甚 而 道 德 世 界 的 建 構 ) 提 供 先 天 的 理 性 基 礎 這 是 康 德 透 過 我 們 每 一 個 人 做 為 有 理 性 的 存 有 者 ( 在 我 們 能 夠 針 對 行 為 的 道 德 正 當 性 問 題 進 行 討 論 的 當 下 ), 反 思 自 己 在 這 些 正 當 性 的 奠 基 活 動 中 所 必 須 預 設 的 有 效 性 條 件, 所 重 構 出 來 的 先 天 本 有 的 道 德 觀 點 這 種 對 於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的 反 思 性 重 構, 構 成 了 對 於 道 德 判 斷 的 理 性 基 礎 的 最 終 奠 基 這 也 使 得 康 德 透 過 定 言 令 式 的 格 律 可 普 遍 化 檢 驗, 所 展 示 出 來 的 純 粹 善 意 志 的 存 心, 呈 顯 為 一 種 追 求 共 識 的 理 性 討 論 結 構 對 於 這 些 論 點 的 說 明, 在 我 們 底 下 透 過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來 闡 述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時, 即 可 一 一 加 以 展 示 一 定 言 令 式 與 行 動 的 道 德 正 當 性 奠 基 在 道 德 底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中, 康 德 認 為 對 於 純 粹 實 踐 理 性 的 機 能 的 研 究, 不 能 像 在 思 辨 哲 學 中 可 以 依 靠 人 類 理 性 的 特 殊 本 性 來 決 定 他 們 的 原 則, 而 是 必 須 就 一 般 而 言 的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普 遍 概 念 來 研 究 這 是 因 為, 知 識 的 取 得 是 對 一 般 人 在 其 經 驗 的 世 界 中 而 言 的, 但 是 道 德 法 則 應 當 適 用 於 每 個 一 般 而 言 的 有 理 性 者 (GMS 411-412),

190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論 評 第 三 十 三 期 這 只 能 在 理 想 的 領 域 中 才 能 設 想 經 驗 知 識 是 我 們 每 一 個 現 實 上 的 人, 依 其 實 用 的 人 類 學 - 先 驗 的 結 構 的 正 確 使 用 就 可 以 獲 得 的 ; 但 是 道 德 的 要 求 卻 不 是 針 對 現 實 上 已 發 生 或 將 發 生 的 事 件, 而 是 針 對 應 當 發 生 的 事 件 所 以 他 不 是 針 對 現 實 上 具 有 人 類 學 - 先 驗 結 構 的 人, 而 是 針 對 具 有 道 德 實 踐 能 力 的 理 想 行 為 者 的 觀 點, 來 研 究 實 踐 理 性 的 機 能 6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的 可 能 性, 因 而 首 先 建 立 在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理 念 之 上 ( 或 用 康 德 自 己 的 說 法, 我 們 應 先 研 究 可 能 的 純 粹 意 志 這 種 特 殊 種 類 的 意 志, 而 不 只 是 一 般 而 言 的 意 欲 GMS 390) 我 們 的 問 題 因 而 首 先 在 於, 何 謂 理 性 存 有 者?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概 念 在 康 德 的 倫 理 學 ( 其 至 整 個 哲 學 ) 中 到 處 預 設 著, 但 他 卻 始 終 沒 有 清 楚 地 說 明 它 的 內 容 到 底 指 什 麼 本 文 以 下 對 於 康 德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構 想 的 闡 釋, 即 將 從 何 謂 理 性 存 有 者? 這 個 問 題 出 發 ( 一 )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行 動 證 成 通 常 我 們 說 一 個 人 是 有 理 性 的, 即 指 這 個 人 對 於 他 自 己 的 言 行 ( 提 出 主 張 或 採 取 行 動 ) 總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做 為 支 持, 而 不 會 只 是 出 於 盲 目 或 僅 憑 衝 動 而 行 事 現 在 我 們 單 就 行 動 的 領 域 來 看, 這 隱 含 著 說 : 如 果 一 個 人 不 能 夠 為 自 己 的 行 為 提 出 為 何 要 這 樣 做 理 由, 那 麼 他 的 行 為 就 不 能 算 是 出 於 他 自 己 有 意 圖 選 擇 的 結 果, 而 只 能 算 是 在 某 種 物 理 性 原 因 的 因 果 作 用 下, 所 產 生 出 來 的 一 種 身 體 的 運 動 這 樣 的 行 為 只 是 出 於 本 能 的 驅 迫, 或 只 是 刺 激 與 反 應 的 行 為 康 德 因 而 把 人 類 有 意 圖 地 選 擇 的 行 為 能 力 稱 之 為 自 由 的 任 意 (arbitrium liberum), 亦 即 他 後 來 比 較 固 定 用 6 對 康 德 的 道 德 形 上 學 採 取 道 德 建 構 主 義 觀 點 的 John Rawls 即 認 為, 康 德 把 道 德 形 上 學 與 先 驗 邏 輯 學 相 比 較, 這 是 因 為 康 德 想 研 究 純 粹 意 志 的 原 則, 而 這 最 好 看 成 是, 康 德 是 從 一 個 完 全 理 想 地 具 有 理 性 與 合 理 性 的 行 為 者 (fully ideal reasonable and rational Agent) 將 會 據 以 行 動 的 原 則 來 表 明 這 些 原 則 的 (Rawls 151)

論 康 德 定 言 令 式 的 共 識 討 論 結 構 試 從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闡 述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191 任 意 (Willkür) 一 詞 之 所 指 者 自 由 的 任 意 是 指 人 身 上 具 有 一 種 獨 立 於 感 性 衝 動 的 強 迫 而 自 行 規 定 自 己 的 能 力 它 相 對 於 經 由 被 感 受 性 地 刺 激 (pathologisch affiziert) 並 因 而 係 受 迫 而 做 出 行 為 的 動 物 性 的 任 意 (arbitrium brutum) 7 後 者 是 從 自 然 學 的 觀 點 來 看 自 然 從 人 身 上 產 生 出 來 的 東 西, 康 德 認 為 這 不 是 倫 理 學 的 研 究, 而 是 諸 如 心 理 學 生 物 學 與 種 族 學 這 些 可 充 當 自 然 哲 學 之 第 二 部 分 的 經 驗 的 心 靈 學 (empirische Seelenlehre, GMS 427) 的 經 驗 科 學 領 域 ; 前 者 則 是 從 實 用 的 觀 點 來 看 人 作 為 自 由 行 動 的 存 有 者 由 自 身 做 出 的 東 西, 或 能 夠 與 應 該 做 出 的 東 西 8, 康 德 把 這 種 實 踐 的 人 類 學 與 研 究 可 能 的 純 粹 意 志 的 理 念 與 原 則 的 純 粹 的 道 德 哲 學 ( 亦 即 道 德 形 上 學 ) 共 同 列 入 倫 理 學 的 組 成 部 分 而 加 以 研 究 (GMS 388) 能 否 提 出 理 由 來 說 明 自 己 行 動 決 定 的 依 據, 形 成 了 介 於 身 體 運 動 與 行 動 或 動 物 性 的 任 意 與 自 由 的 任 意 之 間 的 差 別 所 在, 這 同 時 也 界 定 了 一 個 理 性 存 有 者 所 在 的 場 域 人 能 為 自 己 的 行 動 提 出 理 由 加 以 說 明, 即 表 示 我 們 能 在 行 為 的 意 圖 與 結 果 之 間 建 立 一 種 關 係, 這 種 意 圖 與 結 果 之 間 的 關 係 不 是 基 於 自 然 法 則 之 原 因 與 作 用 之 7 8 參 見 :Kant, KdrV A534, B562. 於 此 可 見, 康 德 的 Willkür 並 非 指 負 面 意 義 的 任 意 而 為, 也 不 能 把 它 與 動 物 性 的 盲 目 衝 動 相 等 同 學 者 Hudson 說 意 志 (Wille) 與 自 由 的 任 意 (Willkür) 之 間 的 區 別, 毋 寧 是 同 一 個 意 志 的 立 法 (legislative) 與 執 行 (executive) 功 能 之 間 的 區 別 (Hudson, 1991:186) 他 認 為 Willkür 如 果 服 從 意 志 在 假 言 令 式 中 的 立 法, 則 它 是 一 種 經 驗 的 實 踐 理 性 ; 它 如 果 服 從 意 志 在 定 言 令 式 中 的 立 法, 那 麼 它 就 是 純 粹 的 實 踐 理 性 這 兩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我 在 本 文 依 行 為 證 成 的 目 的 性 結 構 與 正 當 性 結 構 提 出 了 進 一 步 的 說 明 參 見 :Kants Werke VII: 119 康 德 在 道 德 底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中, 將 實 踐 的 人 類 學 列 入 倫 理 學 的 一 部 分 他 在 討 論 純 粹 的 道 德 哲 學 時 要 求 完 全 排 除 實 踐 人 類 學 的 討 論, 但 為 了 說 明 道 德 原 則 如 何 能 應 用 於 人 性 時, 卻 又 主 張 必 須 研 究 倫 理 學 的 經 驗 的 部 分 康 德 在 此 顯 然 沒 有 把 他 後 來 在 在 實 用 觀 點 中 的 人 類 學 一 書 中, 分 別 從 自 然 學 的 觀 點 看 的 心 理 學 的 人 類 學 與 從 實 用 的 觀 點 看 的 實 用 的 人 類 學 區 分 開 來 以 致 於 有 時 在 倫 理 學 中 需 要 實 踐 的 人 類 學, 有 時 又 要 排 除 之 事 實 上, 我 們 可 以 說 康 德 要 排 除 的 是 心 理 學 的 人 類 學, 而 不 能 排 除 實 用 觀 點 的 實 踐 人 類 學 這 可 以 參 見 Pieper(1978:316-322) 的 詳 細 討 論

192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論 評 第 三 十 三 期 間 的 必 然 關 係, 而 是 基 於 在 行 動 決 定 的 理 據 說 明 中, 所 提 出 的 理 由 與 結 果 之 間 的 關 係 這 種 關 係 因 而 是 我 們 自 行 建 立 起 來 的 聯 結, 它 是 我 們 在 自 由 的 任 意 (Willkür) 中 依 自 己 的 基 本 原 則 (Grundsatz) 所 建 立 起 來 的 如 果 沒 有 這 種 任 意 的 聯 結, 則 自 由 的 行 動 在 原 則 上 不 可 能, 因 為 它 將 只 是 前 述 基 於 自 然 的 因 果 法 則 所 決 定 的 動 物 性 的 任 意 行 為 在 此 關 於 行 動 決 定 的 倫 理 學 問 題 也 不 會 存 在 康 德 因 而 說 : 每 一 個 自 然 物 都 依 法 則 產 生 作 用 惟 有 一 個 有 理 性 者 具 有 依 法 則 表 象 ( 亦 即 依 原 則 ) 而 行 動 的 能 力, 或 者 說 具 有 一 個 意 志 既 然 我 們 需 要 理 性, 才 能 從 法 則 推 衍 出 行 為 來, 所 以 意 志 不 外 乎 就 是 實 踐 理 性 (GMS 412) 從 這 句 話 即 可 看 出 康 德 對 於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看 法 從 前 面 的 解 釋 可 以 得 知, 只 有 當 一 個 人 能 提 出 理 由 說 明 自 己 為 何 做 某 事 時, 一 個 行 為 才 能 因 為 這 個 行 為 者 具 有 對 其 行 動 決 定 的 理 由 提 出 說 明 的 能 力, 而 確 定 他 的 行 為 是 由 他 自 己 設 定 的 行 為 法 則 所 產 生 出 來 的 這 樣 的 行 為 是 依 法 則 的 表 象 ( 原 則 ) 而 行 動 的 能 力, 而 不 只 是 依 因 果 法 則 的 作 用 而 產 生 身 體 運 動 的 本 能 反 應 在 這 個 意 義 下, 我 們 才 可 能 說 人 做 為 一 個 理 性 存 有 者 是 具 有 選 擇 性 的 自 由 之 意 志 ( 二 ) 意 志 的 決 定 與 行 動 證 成 的 基 本 結 構 康 德 把 人 類 能 為 自 己 的 行 動 決 定 提 出 理 由 加 以 說 明 的 能 力, 稱 之 為 理 性 的 實 踐 運 用 這 其 實 等 於 說, 一 個 有 理 性 的 存 有 者, 即 是 能 為 自 己 的 行 動 決 定 提 出 理 由, 從 而 表 現 出 他 能 為 自 己 設 定 行 為 的 法 則, 並 自 由 地 加 以 選 擇 的 能 力 理 性 做 為 人 能 論 理 的 能 力 總 稱, 其 在 行 動 領 域 中 的 運 用, 即 表 現 出 他 自 己 是 一 種 實 踐 的 理 性 這 種 依 照 理 由 而 做 行 動 決 定

論 康 德 定 言 令 式 的 共 識 討 論 結 構 試 從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闡 述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193 的 能 力, 即 是 康 德 所 謂 的 意 志 因 為 康 德 正 是 將 意 志 定 義 為 : 意 志 被 設 想 為 一 種 能 力, 他 可 依 據 某 些 法 則 底 表 象 決 定 自 己 的 行 動 (GMS 427) 這 是 就 一 般 而 言 的 自 由 的 任 意 來 說 明 實 踐 理 性 與 意 志 的 意 義 但 康 德 在 哲 學 上 的 劃 時 代 貢 獻, 卻 是 他 發 現 了 有 所 謂 的 純 粹 理 性 純 粹 理 性 在 行 動 的 領 域 中 的 運 用, 即 可 稱 為 純 粹 的 實 踐 理 性 ( 康 德 亦 稱 之 為 純 粹 意 志 ) 這 個 發 現 使 得 康 德 在 把 動 物 性 的 本 能 反 應 從 倫 理 學 的 研 究 領 域 排 除 之 後, 卻 又 加 入 另 外 一 種 同 樣 具 有 能 限 制 住 任 意 的 必 然 性 行 動 結 構 我 們 前 面 在 自 由 的 任 意 之 意 義 下, 談 論 人 類 有 意 圖 的 自 由 的 行 動 這 種 行 動 必 須 在 理 由 的 說 明 中, 透 過 主 觀 設 定 的 規 則 把 意 圖 與 行 動 後 果 聯 結 起 來 可 見, 嚴 格 說 來, 意 志 或 自 由 的 可 能 性 即 存 在 於 意 圖 與 行 動 之 間 沒 有 因 果 必 然 的 聯 結 否 則 我 們 的 行 動 決 定 就 會 像 動 物 性 的 本 能 衝 動, 或 刺 激 與 反 應 之 間 的 制 約 關 係, 被 外 在 的 因 果 法 則 所 決 定 弔 詭 的 是, 康 德 現 在 透 過 純 粹 意 志 的 理 念, 卻 主 張 我 們 仍 有 一 種 同 樣 要 求 著 必 然 性 與 普 遍 性 的 意 志 透 過 這 種 純 粹 意 志, 我 們 必 須 把 人 類 行 為 的 意 圖 與 目 的 之 間 的 關 係, 依 客 觀 必 然 的 法 則 ( 就 好 像 它 是 自 然 法 則 一 般 ) 聯 結 (verbinden) 起 來, 以 使 得 這 種 行 為 具 有 應 當 必 然 被 行 為 者 遵 守 的 約 束 力 (Verbindlichkeit) 9 這 種 在 客 觀 且 普 遍 有 效 的 道 德 法 則 中 的 必 然 聯 結 性, 康 德 稱 之 為 實 踐 理 性 之 普 遍 立 法 (allgemeine Gesetzgebung, GMS 449) 的 行 動 對 康 德 來 說, 如 果 沒 有 道 德 主 體 的 普 遍 立 法 為 人 類 的 意 圖 與 行 動 提 供 必 然 的 聯 結, 那 麼 就 像 9 相 應 於 這 種 對 於 純 粹 意 志 的 構 想, 康 德 因 而 把 純 粹 意 志 的 原 則 ( 定 言 令 式 ) 的 特 性 描 寫 成 : 我 不 預 設 出 於 任 何 一 種 愛 好 的 條 件, 而 將 行 為 與 意 志 先 天 地 ( 因 而 必 然 地 ) 聯 結 起 來 ( 雖 然 只 是 客 觀 地, 亦 即 根 據 一 種 完 全 支 配 所 有 主 觀 動 機 的 理 性 底 理 念 來 聯 結 ) 因 此, 這 是 一 個 實 踐 命 題 (GMS 420)

194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論 評 第 三 十 三 期 在 知 識 論 中 如 果 沒 有 因 果 律 的 必 然 連 結 自 然 科 學 將 是 不 可 能 的 一 樣, 要 在 道 德 哲 學 中 為 遵 守 義 務 的 道 德 命 令 奠 定 理 性 的 基 礎 也 將 不 可 能 康 德 倫 理 學 的 核 心 問 題 因 而 是, 是 否 真 的 存 在 有 這 種 純 粹 的 意 志? 康 德 把 這 種 純 粹 意 志 的 最 高 原 則 稱 之 為 定 言 令 式, 並 以 此 為 整 部 道 德 底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的 主 題 康 德 視 定 言 令 式 為 實 踐 理 性 的 客 觀 原 則 (objektives Prinzip), 或 實 踐 的 法 則 (praktisches Gesetz) 10, 這 與 格 律 (Maxime) 做 為 主 觀 原 則 不 同 康 德 稱 格 律 所 設 定 的 行 為 規 則 為 實 踐 的 規 則 (praktische Regel), 這 是 由 那 些 往 往 還 與 無 知 或 愛 好 很 難 區 分 開 來 的 主 觀 決 定 而 來 的 在 此 主 觀 的 格 律 與 客 觀 的 令 式 之 間 的 區 別, 即 在 於 : 格 律 是 尚 待 理 性 證 成 的 實 踐 規 則, 然 而 令 式 ( 不 論 假 言 或 定 言 的 令 式 ) 卻 正 是 經 由 理 性 的 證 成, 期 使 它 們 的 實 踐 法 則 能 做 為 每 個 有 理 性 者 應 當 據 以 行 動 的 原 理 (GMS 420-421, Anm.) 定 言 令 式 與 假 言 令 式 之 間 的 主 要 差 異, 並 不 像 一 般 認 為 是 介 於 理 性 與 感 性 之 間 的 人 類 學 差 異, 而 是 做 為 主 觀 的 行 動 規 則 ( 格 律 ) 之 證 成 結 構 之 間 的 差 異 他 們 分 別 代 表 基 於 兩 種 不 同 的 意 志 決 定 (Willebestimmung) 的 行 為 證 成 結 構 底 下 我 把 假 言 令 式 的 證 成 結 構 稱 為 意 志 決 定 的 目 的 性 結 構, 而 把 定 言 令 式 的 證 成 結 構 稱 為 意 志 決 定 的 正 當 性 結 構 這 是 基 於 我 們 對 於 好 理 由 的 不 同 判 斷 方 式 而 得 來 的 11 前 面 我 們 說 一 個 有 理 性 的 人, 就 是 10 11 Rawls 因 而 認 為 定 言 令 式 與 假 言 令 的 區 分, 是 來 自 於 康 德 對 於 在 有 理 性 的 存 有 者 (vernünftiges Weses) 一 詞 中 有 理 性 的 這 個 形 容 詞 的 不 同 理 解 方 式 Rawls 用 英 文 的 reasonable 與 rational 之 間 的 語 義 差 異, 來 區 別 由 定 言 令 式 所 主 導 的 純 粹 實 踐 理 性 與 由 假 言 令 式 主 導 的 經 驗 的 實 踐 理 性 參 見 :Rawls 164-165 我 認 為 這 個 區 分 仍 不 明 確, 而 應 依 實 踐 理 性 的 正 當 性 要 求 與 目 的 理 性 的 目 的 性 要 求 來 明 確 地 區 分 在 康 德 的 用 語 中, 格 律 並 非 完 全 任 意 的, 它 是 屬 於 在 實 踐 的 基 本 命 題 (Grundsatz) 中 的 主 觀 原 則 (GMS 421) 所 以 學 者 Höffe 認 為 格 律 所 涉 及 的 問 題 是 意 志 決 定 的 問 題, 他 說 格 律 統 一 了 意 願 的 決 定 基 礎, 從 而 為 目 的 的 設 定 與 遵 守 的 偶 然 性 帶 來 了 某 些 秩 序 與 連 續 性 (Höffe, 1979:88) 由 於 定 言 令 式 所 要 檢 驗 的 對 象 正 是 格 律, 所 以 Höffe 強 調 定 言 令 式 所

論 康 德 定 言 令 式 的 共 識 討 論 結 構 試 從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闡 述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195 能 為 他 自 己 的 行 動 提 出 理 由 加 以 說 明 的 人 對 於 說 明 我 做 一 件 事 的 理 由, 如 果 是 個 人 或 所 有 的 人 都 可 以 接 受 或 贊 同 的, 那 麼 我 們 就 說 這 樣 的 行 為 做 的 很 好 ( 如 果 這 件 事 己 經 做 了 ); 或 者 說, 這 樣 做 是 好 的 應 該 去 做 的 ( 如 果 這 件 事 還 沒 有 做 ) 理 由 的 好 壞 因 而 是 我 們 評 價 一 個 行 為 的 基 礎 一 個 出 於 好 理 由 的 行 為 我 們 稱 之 為 值 得 做 的 行 為, 也 就 是 說, 做 出 這 樣 的 行 為 是 有 價 值 的 ( 是 應 該 善 的 與 好 的 ) 行 為 的 價 值 既 依 於 理 由 的 好 壞 而 決 定, 但 理 由 的 好 壞 卻 又 基 於 它 能 被 個 人 或 所 有 人 認 可, 而 有 兩 種 不 同 的 證 成 結 構 我 們 在 提 出 理 由 時, 有 時 侯 只 是 針 對 個 別 的 某 個 人 ( 或 自 己 ), 有 時 侯 卻 是 針 對 所 有 人 就 好 像 我 們 在 邏 輯 中 有 特 稱 命 題 與 全 稱 命 題 兩 類 命 題 一 樣, 在 規 範 邏 輯 中 康 德 也 認 為 我 們 有 針 對 個 人 與 針 對 所 有 人 的 兩 種 證 成 形 態 的 理 由 透 過 所 有 的 人 都 能 接 受 的 好 理 由 而 確 立 的 行 動 價 值, 康 德 稱 之 為 實 踐 的 善 (praktisch gut); 只 能 透 過 被 某 些 特 定 的 個 人 接 受 的 好 理 由 而 確 立 的 行 動 價 值, 康 德 稱 之 為 愉 快 (Angenehmen) 因 而 康 德 說 : 凡 是 藉 理 性 底 表 象, 因 而 非 由 於 主 觀 的 原 因 而 是 客 觀 地 ( 也 就 是 說, 基 於 對 每 個 有 理 性 者 而 言 均 有 效 的 理 由 ) 決 定 意 志 者, 在 實 踐 方 面 均 是 善 的 這 種 善 與 愉 快 不 同 ; 後 者 僅 出 於 純 主 觀 的 原 因 ( 它 們 只 對 某 個 人 底 感 覺 有 效 ) 而 非 做 為 對 每 個 人 均 有 效 的 理 性 原 則 來 影 響 意 志 (GMS 413) 上 述 對 於 行 動 理 由 的 不 同 證 成 結 構, 事 實 上 分 別 對 應 於 回 答 我 為 了 什 麼 (wozu) 應 該 要 這 樣 做? 與 我 為 何 (warum) 應 該 這 樣 要 判 斷 的 不 是 行 為 的 合 法 性 (Legalität), 而 是 意 志 決 定 的 正 當 性 (Legitimität) 與 道 德 性 的 問 題 (Höffe, 1979:98f) 我 把 這 個 觀 點 依 對 話 倫 理 學 對 於 規 範 之 正 當 性 的 奠 基 討 論 的 觀 點, 重 新 理 解 成 定 言 令 式 是 在 行 為 的 道 德 正 當 性 之 證 成 活 動 中, 對 於 意 志 決 定 之 正 當 性 的 理 性 討 論 結 構 與 此 相 對 的 假 言 令 式, 本 文 則 依 目 的 理 性 觀 點, 理 解 為 意 志 決 定 的 目 的 性 結 構

196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論 評 第 三 十 三 期 做? 這 兩 類 的 問 題 12 對 於 前 者, 我 們 只 要 說 明 個 人 行 動 的 主 觀 目 的 是 什 麼, 我 們 就 已 經 回 答 了 問 題 ; 但 後 者 卻 必 須 提 出 一 個 能 令 人 信 服 並 因 而 是 無 法 再 有 意 義 地 加 以 質 疑 或 反 駁 的 理 由, 才 能 做 為 行 動 決 定 的 最 終 理 據 依 康 德 的 術 語 來 說 : 能 回 答 前 者 的 好 理 由, 可 以 做 為 意 志 決 定 的 建 議 ; 而 能 回 答 後 者 的 好 理 由, 則 應 做 為 意 志 決 定 的 命 令 (GMS 416) 建 議 可 以 依 個 人 的 意 願 而 斟 酌 採 納, 但 命 令 卻 要 求 必 然 地 遵 守 如 果 我 們 對 於 一 個 目 的 有 意 願, 那 麼 能 達 成 這 個 目 的 的 建 議 當 然 就 能 對 我 們 的 意 志 決 定 產 生 效 力 但 一 個 對 於 所 有 的 人 都 能 夠 接 受 的 命 令, 卻 必 須 先 確 定 它 的 頒 布 是 否 具 有 正 當 性, 否 則 我 就 可 以 有 理 由 不 遵 守, 或 對 它 的 規 範 效 力 提 出 質 疑 13 我 因 而 把 前 者 稱 之 為 意 志 決 定 的 目 的 性 結 構, 而 把 後 者 稱 之 為 意 志 決 定 的 正 當 性 結 構 在 此 如 果 我 們 能 區 分 哪 一 種 意 志 決 定 的 理 由 只 是 對 個 人 有 效, 而 又 是 什 麼 樣 的 意 志 決 定 的 理 由 是 對 所 有 人 都 有 效 的, 那 麼 我 們 就 能 理 解 康 德 如 何 透 假 言 令 式 與 定 言 令 式 的 區 分, 來 嚴 格 地 界 定 出 行 動 的 道 德 價 值 之 所 在 以 下 我 們 可 以 從 兩 種 不 同 提 問 與 回 答 的 形 式, 來 看 出 這 種 分 別 之 所 在 12 13 對 於 我 為 何 應 當 行 道 德? 的 正 當 性 問 題, 康 德 常 專 用 疑 問 詞 為 何 (warum) 來 提 問, 例 如 當 他 提 問 : 但 我 究 竟 為 何 應 當 使 自 己 服 從 這 項 原 則, 而 且 是 以 一 般 而 言 的 有 理 性 者 的 身 分 來 服 從 (GMS 449) 時, 即 用 warum 這 個 疑 問 詞 ; 而 對 於 處 於 目 的 與 手 段 關 係 中 的 為 了 什 麼 而 做, 康 德 則 用 wozu 這 個 疑 問 詞, 例 如 當 他 說 : 而 今 如 果 這 個 行 為 僅 做 為 為 了 另 一 事 物 地 手 段 而 為 善 的, 則 其 令 式 便 是 假 言 的 (GMS 414), 在 此 涉 及 為 了 其 他 什 麼 事 而 決 定 做 一 行 為, 康 德 即 用 wozu 這 個 詞 就 像 康 德 在 此 為 我 們 提 出 質 疑 : 我 們 有 什 麼 權 利 把 或 許 只 是 在 人 類 地 偶 然 條 件 下 有 效 的 事 物 當 作 一 切 有 理 性 者 的 普 遍 規 範, 使 之 受 到 無 限 的 敬 畏 呢? 再 者, 如 果 決 定 我 們 的 意 志 的 法 則 只 是 經 驗 的, 而 且 並 非 完 全 先 天 地 起 源 於 純 粹 實 踐 理 性, 那 麼 這 些 法 則 如 何 可 被 當 作 決 定 一 般 而 言 的 有 理 性 者 底 意 志 (Bestimmung des Willens eines vernünftigen Wesens) 的 法 則, 而 且 只 因 為 這 點, 也 被 當 作 決 定 我 們 的 意 志 的 法 則 呢? (GMS 408) 康 德 在 此 顯 然 也 是 將 純 粹 實 踐 理 性 的 法 則 ( 定 言 令 式 ) 理 解 成 意 志 決 定 (Willebestimmung) 的 法 則

論 康 德 定 言 令 式 的 共 識 討 論 結 構 試 從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闡 述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197 1 意 志 決 定 的 目 的 性 結 構 與 假 言 令 式 當 別 人 或 我 自 己 要 求 我 做 幫 助 別 人 ( 行 為 x) 的 事 時, 在 我 的 意 志 決 定 中 我 可 以 自 問 質 問 甚 至 事 後 追 問 我 為 了 什 麼 應 該 要 這 樣 做? 這 時 我 嘗 試 給 予 自 己 ( 或 別 人 給 我 ) 一 個 好 的 理 由, 例 如 我 說 : 因 為 助 人 為 快 樂 之 本 ( 理 由 y) 此 時 我 的 意 志 決 定 的 結 構 就 具 有 一 種 假 言 命 題 的 形 式, 我 把 它 簡 寫 成 : 你 應 該 做 x, 如 果 你 能 夠 意 願 y 就 像 在 你 應 該 幫 助 別 人, 因 為 助 人 為 快 樂 之 本 這 個 意 志 決 定 的 目 的 性 結 構 中, 如 果 我 認 為 我 應 該 做 x, 那 麼 這 除 了 預 設 我 意 願 y 之 外, 我 還 必 須 能 夠 相 信 在 y 與 x 之 間 有 一 種 必 然 的 聯 結 換 言 之, 如 果 我 認 為 自 己 必 須 去 幫 助 別 人 的 理 由, 是 因 為 我 想 要 並 相 信 這 樣 可 以 獲 得 快 樂 的 話, 那 麼 這 個 行 為 的 合 理 性 就 在 於 我 首 先 必 須 預 設 :(1) 我 對 於 快 樂 的 追 求 有 意 願, 而 且 (2) 我 必 須 能 夠 相 信 幫 助 別 人 可 以 獲 得 快 樂 這 樣 我 才 能 對 我 決 定 去 做 x 的 行 為, 提 出 合 理 的 說 明 康 德 因 而 說 假 言 令 式 即 是 依 我 應 當 做 某 事, 因 為 我 想 要 另 一 事 物 (GMS 441) 的 原 則 來 決 定 我 們 自 己 的 行 為 ; 或 者 說 假 言 令 即 表 明 一 個 可 能 的 行 為 之 實 踐 必 然 性, 而 這 個 行 為 是 達 成 我 們 所 意 願 的 ( 或 者 可 能 意 願 的 ) 另 一 事 物 的 手 段 (GMS 414) 在 假 言 令 式 的 行 動 決 定 中 因 而 存 在 著 兩 項 無 法 避 免 的 限 制 性 條 件 : (1) 是 主 觀 欲 求 的 任 意 性,(2) 是 對 於 經 驗 事 實 之 因 果 性 知 識 的 有 限 性 與 手 段 的 可 選 擇 性 這 使 得 在 假 言 令 式 中 證 成 行 為 的 理 由, 顯 然 只 能 對 個 人 為 有 效 因 為 我 們 可 以 說, 不 是 每 個 人 都 一 定 喜 歡 追 求 快 樂, 或 者 說 即 使 快 樂 是 大 家 都 願 意 追 求 的, 但 也 不 是 每 一 人 都 會 相 信 幫 助 別 人 就 一 定 會 帶 來 快 樂 對 於 我 們 應 該 去 做 x 的 要 求, 也 因 而 是 有 條 件 限 制 的 :

198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論 評 第 三 十 三 期 例 如, 如 果 我 們 不 追 求 快 樂, 那 麼 助 人 為 快 樂 之 本 這 個 理 由 即 對 我 失 去 效 力 ; 同 樣 的, 如 果 我 發 現 幫 助 別 人 不 但 不 一 定 會 帶 來 快 樂, 甚 至 經 常 會 給 自 己 帶 來 很 大 的 麻 煩, 那 麼 我 甚 至 可 以 做 出 相 反 的 決 定, 即 我 最 好 不 要 去 幫 助 別 人 或 者, 如 果 我 只 是 以 追 求 快 樂 為 目 的 話, 那 麼 自 己 去 找 樂 子 豈 不 比 透 過 幫 助 別 人 來 獲 得 快 樂, 更 加 容 易 在 這 種 意 志 決 定 的 目 的 性 結 構 中, 目 標 的 設 定 是 任 意 的 為 此 而 做 的 行 為 做 為 達 成 這 個 目 的 的 手 段 則 是 有 選 擇 性 的 在 此, 意 志 決 定 的 理 性 根 據 必 定 是 經 驗 的, 因 為 它 預 設 了 x Y 這 個 不 必 然 的 經 驗 判 斷 為 其 前 提 14 但 我 們 也 必 須 強 調, 就 康 德 的 區 分 而 言, 假 言 令 式 也 屬 於 實 踐 的 客 觀 原 則 它 也 是 對 於 行 為 決 定 的 一 種 理 性 證 成 的 方 式 只 不 過 這 種 透 過 回 答 為 了 什 麼 (wozu) 的 問 題, 所 形 成 的 意 志 決 定 的 目 的 性 結 構, 所 表 現 出 來 的 是 一 種 目 的 理 性 (Zweckrationalität) 目 的 理 性 對 於 康 德 來 說 雖 然 是 理 性 的, 但 卻 不 是 道 德 的 理 性 目 的 理 性 還 不 算 是 做 為 純 粹 實 踐 理 性 意 義 下 的 善 意 志, 其 理 由 不 必 從 對 於 人 的 特 殊 本 性 的 某 種 人 類 學 斷 定 來 解 釋, 而 可 以 直 接 從 假 言 定 式 的 規 範 邏 輯 結 構 來 看 在 如 果 我 能 夠 意 願 y, 則 應 該 做 x 的 假 言 令 式 中,y 是 做 x 的 理 由, 但 y 又 是 以 什 麼 為 理 由? 如 果 假 言 令 式 無 窮 的 條 件 系 列 總 是 存 在 的 話, 那 麼 必 定 有 一 些 我 們 無 法 徹 透 看 穿 的 動 機 在 決 定 我 們 的 行 為 然 而, 如 果 我 不 能 充 分 地 解 釋 我 自 己 行 為 的 理 由, 那 麼 我 的 行 為 就 不 完 全 是 自 主 的 如 果 我 始 終 被 我 自 己 不 知 道 的 動 機 在 決 定 著, 那 麼 我 的 行 為 就 是 他 律 的 康 德 因 而 說, 在 假 言 令 式 中 意 志 的 他 律 是 一 切 虛 假 的 道 德 原 14 這 個 解 釋 參 考 Tugendhat 132-133 Tugendhat 對 於 假 言 令 式 做 了 很 好 的 解 釋 但 他 坦 承 他 不 能 理 解 康 德 把 意 志 視 為 是 依 法 則 的 表 象 而 行 動 的 能 力 之 意 義, 以 致 於 只 能 強 為 解 釋 說, 康 德 所 謂 依 法 則 的 表 象 而 行, 即 指 假 言 令 式 中 必 須 預 設 x y 這 個 經 驗 法 則 做 為 前 提 這 種 理 解 使 他 認 為 在 康 德 對 令 式 的 說 明 中, 只 有 假 言 令 式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依 我 們 在 前 文 中 的 解 釋 即 可 知 其 誤 解

論 康 德 定 言 令 式 的 共 識 討 論 結 構 試 從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闡 述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199 則 之 根 源 (GMS 441) 他 律 是 虛 假 的 道 德 原 則, 因 為 一 旦 假 言 令 式 要 能 做 為 道 德 原 則, 即 需 宣 稱 它 具 有 對 所 有 的 理 性 存 在 者 都 有 效 的 實 踐 必 然 性, 然 而 就 假 言 令 式 之 目 的 性 結 構 的 本 質 來 看, 它 卻 始 終 只 具 有 主 觀 性 偶 然 性 與 相 對 性, 因 而 根 據 它 而 奠 基 的 規 範 只 是 基 於 虛 假 的 道 德 原 則 而 已 2 意 志 決 定 的 正 當 性 結 構 與 定 言 令 式 相 對 於 假 言 令 式 做 為 自 由 任 意 的 行 為 之 目 的 性 證 成 結 構, 我 們 稱 定 言 令 式 為 純 粹 意 志 的 正 當 性 證 成 結 構 康 德 把 在 定 言 令 式 中 的 實 踐 必 然 性 要 求 稱 為 命 令 這 經 常 造 成 讀 者 把 定 言 令 式 理 解 成 在 文 法 上 表 達 命 令 的 祈 使 句 型 式 15, 即 : 做 x! 這 種 句 型 的 規 範 語 句 由 此, 定 言 令 式 似 乎 只 是 直 接 地 表 達 : 做 x!( 而 不 用 問 理 由 y 是 什 麼!) 或 : 不 管 任 何 目 的 ( 不 用 y), 單 單 做 x 就 對 了! 但 如 果 我 們 這 樣 理 解 康 德 的 定 言 令 式, 那 麼 康 德 的 義 務 論 倫 理 學 就 完 全 只 是 一 種 教 條 主 義 或 專 斷 主 義 ( 因 為 他 命 令 別 人 必 須 做 某 事, 但 又 不 允 許 我 們 問 理 由 是 什 麼, 或 者 他 甚 至 也 不 問 自 己 行 為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 這 樣 的 純 粹 意 志 將 是 最 不 理 性 的 意 志 其 實 康 德 說 定 言 令 式 是 這 樣 的 令 式 : 它 表 明 一 個 行 為 本 身 ( 無 關 乎 另 一 項 目 的 ) 在 客 觀 方 面 是 必 然 的 (GMS 414) 在 此, 他 強 調 的 是 在 這 種 行 為 中 無 關 乎 另 一 項 目 的, 而 不 是 說 人 的 行 動 可 以 不 具 目 的 性 結 構, 或 者 說 行 為 可 以 沒 有 目 的 相 反 地, 當 康 德 說 定 言 令 式 的 程 式 是 : 僅 依 據 你 能 同 時 意 願 它 成 為 一 項 普 遍 法 則 的 那 項 格 律 而 行 動! (GMS 421) 時, 這 顯 然 表 示, 我 們 最 後 執 行 的 行 動 還 是 那 些 在 格 律 中 具 有 目 的 性 的 行 動 15 同 樣 參 見 Patzig 對 於 這 種 誤 解 的 批 評 (Patzig 1983 149f) Patzig 認 為 康 德 對 於 定 言 令 式 與 假 言 令 式 的 區 分, 不 是 依 語 言 的 表 達 方 式, 而 只 是 一 項 要 求 底 約 束 力 所 需 的 來 源 的 不 同 所 構 成 的 本 文 也 是 用 證 成 效 力 的 差 異 來 解 釋 兩 者 之 間 的 區 別 所 在

200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論 評 第 三 十 三 期 可 見, 康 德 的 定 言 令 式 所 要 求 的 行 動 並 不 是 沒 有 目 的 不 問 理 由 的 行 動, 而 是 要 求 做 出 本 身 在 客 觀 方 面 是 必 然 的 行 為 相 對 於 在 假 言 令 式 中 的 目 的 性 行 動, 原 則 上 只 能 做 出 主 觀 相 對 與 偶 然 的 行 動 定 言 令 式 則 要 求 必 須 做 出 客 觀 普 遍 與 必 然 的 行 為 這 種 證 成 結 構 與 證 成 效 力 上 的 差 異, 才 是 定 言 令 式 與 假 言 令 式 之 間 的 根 本 差 異 所 在 不 過, 康 德 既 然 說 一 切 的 行 動 都 具 有 目 的 性 的 結 構, 那 麼 定 言 令 式 要 求 做 出 不 是 主 觀 偶 然, 而 是 客 觀 必 然 的 行 為, 又 是 在 什 麼 樣 的 行 動 領 域 之 中 才 可 能 呢? 它 顯 然 不 能 在 人 類 一 般 的 目 的 性 行 動 範 圍 內, 而 必 須 處 在 一 種 無 關 乎 欲 求 對 象 而 僅 由 純 粹 意 志 所 發 動 的 行 動 領 域 中 就 像 在 純 粹 理 性 批 判 中, 康 德 認 為 我 們 的 知 性 主 體 ( 先 驗 統 覺 ) 有 一 種 根 源 性 的 綜 和 活 動, 那 麼 似 乎 在 純 粹 實 踐 理 性 的 批 判 中, 純 粹 意 志 也 應 有 一 種 根 源 性 的 命 令 行 動, 以 能 依 據 理 性 自 我 證 立 的 理 由 做 為 行 為 決 定 的 必 然 法 則, 透 過 它 應 被 無 條 件 遵 守 的 效 力 產 生 出 實 踐 的 行 動, 以 為 客 觀 有 效 的 道 德 法 則 提 供 先 天 綜 合 的 基 礎 純 粹 意 志 因 而 與 純 粹 理 性 的 領 域 一 樣, 都 不 在 事 實 問 題 (quid facti) 的 領 域, 而 在 於 權 利 問 題 (quid juris) 的 領 域 (KdrV B116) 也 就 是 說, 它 們 所 涉 及 的 都 只 是 證 成 與 奠 基 的 問 題 16 在 行 動 的 領 域 中, 16 Schwemmer 研 究 了 康 德 所 有 的 著 作 中, 對 於 定 言 令 式 的 普 遍 法 則 程 式 的 九 種 不 同 表 達 方 式, 最 後 他 認 為 康 德 定 言 令 式 最 精 簡 的 表 達 方 式, 應 該 重 構 成 : 依 據 能 夠 被 奠 基 的 規 範 而 行 動 (Handle nach der Norm, die begründet werden kann) (Schwemmer 1973:260) 他 也 說 康 德 的 定 言 令 式 係 指 規 範 奠 基 的 原 則 (Das Prinzip der Normbegründung, 1973:256) 本 文 基 本 上 採 用 這 種 觀 點 Schwemmmer 強 調 在 他 重 構 出 來 的 定 言 令 式 的 普 遍 程 式 是 一 種 去 心 理 學 的 的 表 達 方 式, 這 樣 可 以 避 免 涉 及 在 原 來 的 是 否 能 夠 意 願 格 律 成 為 普 遍 法 則 的 表 達 方 式 中 的 心 理 學 考 慮 我 認 為 這 個 想 法 只 對 了 一 半 Schwemmer 做 為 艾 爾 朗 根 學 派 (Erlanger Schule) 的 重 要 代 表 人 物, 試 圖 在 對 話 邏 輯 中 把 康 德 的 定 言 令 式 理 解 成 在 實 踐 問 題 的 討 論 中 的 超 主 體 性 原 則, 其 道 德 建 構 主 義 的 構 想, 因 而 與 Habermas 的 對 話 倫 理 學 做 為 一 種 道 德 的 論 證 理 論 一 樣, 都 只 重 視 康 德 的 定 言 令 式 做 為 道 德 判 準 的 一 個 形 式 性 側 面 ( 這 一 方 面 可 以 參 見 Wundschneider(1977) 的 批 判 ) 康 德 的 定 言 令 式 除 做 為 道 德 判 準 外, 還 具 有 建 構 道 德 實 在 的 意 義 因 而 實 踐 意 志 的 問 題 不 應 在 定 言 令 式 的 考 慮 中 被 去 除 掉 這 可 參 見 本 文 進 一 步 的 討 論

論 康 德 定 言 令 式 的 共 識 討 論 結 構 試 從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闡 述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201 問 題 在 於 : 在 哪 一 種 行 動 決 定 的 證 成 結 構 中, 我 們 才 可 以 找 出 能 被 所 有 的 理 性 存 有 者 都 認 可 的 好 理 由 從 行 動 的 對 象 決 定 方 面 來 看, 我 們 已 經 指 出, 那 些 用 來 支 持 人 類 目 的 性 行 動 的 理 由, 無 法 對 於 每 一 個 人 都 有 效 因 而, 除 非 當 我 們 在 行 為 理 由 的 證 成 過 程 中, 能 夠 跳 脫 個 人 意 志 決 定 的 主 觀 性, 以 站 在 一 個 具 有 理 想 的 道 德 觀 點 的 理 性 存 有 者 之 立 場 上, 我 們 才 有 可 能 設 想 一 個 行 為 的 理 由 是 能 夠 對 於 所 有 人 都 具 有 普 遍 性 與 必 然 性 的 因 而 能 夠 證 成 行 為 正 當 性 的 好 理 由 之 普 遍 有 效 性, 必 不 來 自 於 這 個 行 動 理 由 所 具 有 的 行 動 價 值 是 絕 對 普 遍 的 ( 在 此, 康 德 倫 理 學 因 而 與 價 值 多 元 論 是 相 容 的 ), 也 不 是 因 為 它 對 結 果 的 達 成 是 絕 對 有 效 的 手 段 而 只 是 因 為 它 能 夠 去 除 行 為 決 定 的 主 觀 性, 而 有 可 能 成 為 被 大 家 認 可 並 共 同 接 受 的 行 為 在 這 裏 我 們 考 查 的 不 是 手 段 的 有 用 性 或 目 的 的 有 價 值 性, 這 些 都 基 於 x y 的 實 然 性 預 設, 而 是 意 志 決 定 的 正 當 性 所 以 康 德 說 : 一 個 出 於 義 務 的 行 為 之 道 德 價 值 不 在 於 由 此 會 達 到 的 目 標, 而 在 於 此 行 為 據 以 被 決 定 的 格 律 (GMS 399) 在 此, 我 不 是 以 我 個 人 主 觀 相 對 的 價 值 理 性 來 設 目 的, 以 做 為 我 的 意 志 決 定 的 基 礎 而 是 透 過 理 由 之 正 當 性 的 證 成, 依 據 能 被 所 有 理 性 存 有 者 普 遍 認 可 共 同 意 願 的 實 踐 法 則 而 行 動 這 個 意 志 決 定 的 正 當 性 結 構, 因 而 是 一 種 去 脈 絡 限 制 性 超 個 體 性 之 普 遍 自 我 的 建 構 性 行 動 我 們 因 而 可 以 暫 時 把 定 言 令 式 的 公 式 寫 成 : 你 應 該 做 x, 如 果 你 能 夠 意 願 x 成 為 普 遍 法 則 在 這 裏 行 為 的 決 定 根 據 並 非 在 於 我 個 人 是 否 能 夠 意 願 y, 而 在 於 我 是 否 能 夠 意 願 x 能 成 為 對 大 家 都 有 效 的 普 遍 法 則 如 果 我 是 依 我 能 否 意 願 x 成 為 普 遍 法 則 這 項 要 求 而 做 x, 那 麼 我 做 x 就 不 是 因 為 我 自 己 相 對 主 觀 的 價 值 設 定, 而 是 站 在 對 每 一 個 理 性 存 有 者 都 有 效 的 普 遍 自 我 的 觀

202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論 評 第 三 十 三 期 點, 依 它 所 具 有 的 普 遍 可 同 意 性 或 可 接 受 性 而 做 出 其 所 要 求 的 行 動 這 是 自 身 為 善 的 行 為, 因 為 它 不 再 以 不 可 知 的 內 外 在 動 機 來 決 定 行 動, 也 不 再 依 靠 實 然 被 遵 守 的 習 成 法 則, 而 是 依 據 在 行 動 的 證 成 結 構 中 的 正 當 性 要 求 依 照 定 言 令 式 的 要 求, 我 們 行 動 決 定 的 依 據 是 客 觀 必 然 的 法 則 因 為 一 個 經 證 成 具 有 正 當 性 的 理 由, 它 既 然 對 於 每 一 人 都 有 效, 那 麼 它 就 是 一 個 可 以 被 普 遍 遵 守 的 法 則 在 這 裏 即 使 現 實 上 沒 有 人 能 真 正 做 出 相 應 於 客 觀 法 則 的 行 為, 但 是 只 要 我 們 的 行 動 是 依 據 所 有 理 性 存 有 者 所 能 共 同 同 意 的 理 由 而 做 出 決 定, 那 麼 我 們 的 行 為 就 已 經 具 有 道 德 的 價 值 因 為 道 德 的 命 令 要 求 我 們 出 自 純 粹 的 善 意 志 而 行, 此 即 要 求 我 們 在 存 心 的 意 志 決 定 中, 根 據 每 一 個 有 理 性 存 有 者 所 意 願 的 那 種 法 則 而 行 這 種 在 純 粹 意 志 的 存 心 領 域 中 的 內 在 的 善, 即 是 康 德 所 謂 的 善 意 志 善 意 志 所 發 出 的 行 動 我 們 可 以 稱 為 純 粹 意 志 的 根 源 性 行 動, 因 為 理 性 做 為 提 供 行 為 理 據 的 來 源, 它 最 終 即 是 要 達 到 對 每 一 個 人 都 能 接 受 或 認 可 的 理 由, 所 以 康 德 說 : 最 後 還 有 一 種 令 式, 它 直 接 命 令 某 個 行 動, 而 不 基 於 任 何 其 他 因 這 個 行 動 而 能 達 到 的 目 的, 作 為 其 條 件 這 種 令 式 是 定 言 的 它 不 涉 及 行 為 底 質 料 及 其 應 有 的 結 果, 而 僅 涉 及 形 式 及 行 為 本 身 所 根 據 的 原 則 ; 而 且 此 行 為 之 本 質 的 善 在 於 存 心, 而 不 管 其 結 果 為 何 這 種 令 式 可 稱 為 道 德 底 令 式 (GMS 416) 二 定 言 令 式 與 純 粹 意 志 的 根 源 性 行 動 康 德 借 助 定 言 令 式 說 明 了 人 類 的 存 心 結 構, 使 人 在 欲 求 對 象 的 決 定 之 外, 另 行 設 定 能 夠 挺 立 人 類 道 德 主 體 性 的 行 動 領 域 但 在 這 個 證 成 行

論 康 德 定 言 令 式 的 共 識 討 論 結 構 試 從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闡 述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203 動 之 道 德 正 當 性 的 存 心 結 構 中, 理 性 究 竟 透 過 純 粹 意 志 的 定 言 令 式, 要 求 我 們 做 出 哪 一 些 非 隸 屬 於 行 為 的 目 的 性 結 構, 而 係 絕 對 自 發 性 的 根 源 性 行 動 呢? 底 下 我 們 將 進 一 步 把 這 些 純 粹 意 志 的 根 源 性 行 動 從 定 言 令 式 的 命 令 內 容 中 分 析 出 來 17 前 面 在 對 定 言 令 式 做 為 意 志 決 定 的 正 當 性 結 構 的 分 析 中, 我 們 已 經 說 明 了, 對 於 行 為 理 由 的 正 當 性 證 成, 即 是 當 這 項 做 為 行 為 規 則 的 理 由, 其 做 為 好 理 由 能 為 每 個 理 性 存 有 者 普 遍 地 接 受 康 德 因 而 說 定 言 令 式 的 要 求 即 是 : 僅 依 據 你 能 同 時 意 願 它 成 為 一 項 普 遍 法 則 的 那 項 格 律 而 行 動! 在 這 個 令 式 中 其 實 包 含 了 三 個 連 結 為 一 體 的 根 源 性 的 行 動, 亦 即 定 言 令 式 要 求 我 們 : 1) 違 抗 事 實 地 建 構 一 個 理 想 的 道 德 觀 點, 以 做 為 行 為 之 道 德 正 當 性 奠 基 的 最 終 審 理 機 構 2) 試 驗 地 設 想 格 律 能 否 被 普 遍 化 的 條 件, 以 為 判 斷 具 體 行 動 的 道 德 義 務 性 提 供 先 天 的 判 準 3) 為 踐 履 具 正 當 性 的 行 動 格 律 做 出 準 備, 以 為 道 德 實 踐 ( 或 即 道 德 法 則 的 應 用 ) 提 供 先 天 的 動 因 這 三 個 根 源 性 的 行 動 我 分 別 稱 之 為 :(1) 根 源 性 的 奠 基 行 動 ;(2) 根 源 性 的 判 斷 行 動 ;(3) 根 源 性 的 應 用 行 動 這 三 個 根 源 性 的 行 動, 分 別 來 自 於 理 17 Kaulbach 把 我 們 能 依 純 粹 實 踐 理 性 的 能 力, 採 取 視 自 己 為 具 有 自 由 人 格 者 的 立 場, 稱 為 立 基 - 行 動 (Grund-Handlung), 他 認 為 這 即 是 康 德 在 定 言 令 式 中 所 要 求 的 行 動 (Kaulbach 這 裏 所 謂 的 Grund-handlung 其 實 即 是 指 建 立 道 德 主 體 性 的 行 動, 因 此 如 果 依 中 國 哲 學 建 體 立 極 的 說 法, 則 可 以 把 Grund-Handlung 意 譯 為 建 體 之 用 我 自 己 把 它 依 純 粹 意 志 所 要 求 的 行 動 命 令 義 稱 為 純 粹 意 志 的 根 源 性 行 動, 但 這 在 實 質 上 仍 是 要 強 調 定 言 令 式 的 建 體 之 用 ) Kaulbach 從 定 言 令 式 中 分 析 出 三 種 建 體 之 用 :(1) 實 驗 性 地 採 取 立 法 者 的 立 場 態 度 ;(2) 實 驗 性 地 檢 驗 爭 議 中 的 格 律 ;(3) 決 定 做 出 那 些 在 檢 驗 中 已 被 證 成 的 格 律 參 見 :Kaulbach 65f) 本 文 在 這 一 章 中 的 分 析, 主 要 即 是 從 Kaulbach 這 個 基 本 想 法, 透 過 對 話 倫 理 學 的 理 想 溝 通 社 群 理 論 加 以 擴 充 而 得 的

204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論 評 第 三 十 三 期 性 自 身 的 理 想 性 一 致 性 與 必 然 性 要 求 ( 一 ) 根 源 性 的 奠 基 行 動 與 理 性 的 理 想 性 要 求 第 一 個 根 源 性 的 活 動 是 在 定 言 令 式 中 如 此 行 動, 彷 彿! (Handle so, als ob..., GMS 421) 這 一 個 部 分 的 令 式 所 要 求 的 行 動 康 德 在 其 他 的 令 式 雖 然 沒 有 全 部 都 採 取 這 種 表 達 形 式, 但 是 當 他 用 德 文 文 法 的 虛 擬 式 表 達 其 他 令 式 中 的 動 詞 時, 同 樣 代 表 如 此 行 動, 彷 彿! 的 命 令 中 文 的 彷 彿 好 像 或 英 文 的 as if 也 都 表 示 一 種 非 現 實 的 假 設 在 這 種 非 現 實 的 假 設 中, 我 明 知 我 所 處 的 情 況 不 是 如 此, 但 我 卻 還 是 能 設 想 我 願 意 處 在 那 種 情 境 中, 或 非 常 願 意 那 種 情 境 真 的 能 出 現 同 樣 地, 純 粹 意 志 透 過 定 言 令 式 命 令 我 們 行 動, 也 是 首 先 要 求 我 們 能 採 取 一 種 非 現 實 的 假 設 狀 態 即 使 我 明 知 我 自 私 自 利 或 我 的 行 為 大 都 為 愛 好 所 決 定, 但 我 還 是 能 違 反 現 實 地 (kontrafaktisch) 設 想, 我 能 處 於 採 取 理 想 的 道 德 觀 點 的 立 場, 為 道 德 規 範 的 正 當 性 進 行 奠 基 純 粹 意 志 要 求 我 們 違 反 現 實 地 針 對 我 們 的 行 為 格 律, 設 想 自 己 處 在 一 種 理 想 的 奠 基 情 境 中 這 可 以 顯 示 在 康 德 的 道 德 哲 學 中, 並 不 缺 乏 黑 格 爾 所 強 調 的 倫 理 性 概 念 因 為 康 德 對 於 規 範 正 當 性 的 奠 基, 正 好 不 是 從 抽 象 的 歷 史 零 點, 或 從 去 歷 史 脈 絡 性 的 原 子 式 個 人 出 發, 而 是 從 我 們 自 己 ( 或 我 所 處 的 社 群 中 的 大 多 數 人 ) 所 實 然 遵 守 的 一 般 行 為 格 律 出 發 格 律 做 為 行 為 的 主 觀 原 則, 即 指 它 是 個 人 或 在 某 歷 史 社 群 中 被 一 般 地 加 以 遵 守, 並 因 而 具 有 實 然 的 有 效 性 (faktische Gültigkeit) 的 規 範 在 康 德 的 道 德 性 中 所 主 張 的 理 想 化 情 境 預 設, 並 非 意 在 設 立 一 個 無 歷 史 性 的 原 子 式 個 人, 或 假 想 一 種 道 德 的 烏 托 邦 ; 而 是 主 張, 如 果 道 德 規 範 不 只 是 指 涉 那 一 些 實 際 上 被 大 家 遵 守 的 規 範, 而 是 指 某 些 事 件 是 我 們 必 須 遵 守 或 應 該 做 出 來 的 行 為, 那 麼 我 們 就 得 違 反 現 實 地 做 出 理

論 康 德 定 言 令 式 的 共 識 討 論 結 構 試 從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闡 述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205 想 情 境 的 預 設 如 果 沒 有 道 德 存 心 的 這 種 根 源 性 奠 基 行 動, 那 麼 我 們 的 意 志 決 定 將 因 為 人 類 必 然 具 有 的 歷 史 實 然 性, 而 永 遠 被 限 制 在 約 定 俗 成 的 倫 理 性 之 中 這 與 道 德 做 為 應 然 行 動 的 要 求 不 符 合 定 言 令 式 要 求 我 們 做 出 的 第 一 個 根 源 性 的 行 動, 因 而 即 是 違 反 事 實 地 性 建 構 出 理 想 的 道 德 觀 點, 以 做 為 規 範 之 正 當 性 奠 基 的 最 終 審 理 機 構 (letzte Instanz) 這 種 根 源 性 的 奠 基 行 動 顯 然 出 自 於 理 性 的 理 想 化 作 用 (Idealisierung) ( 二 ) 根 源 性 的 判 斷 行 動 與 理 性 的 一 致 性 要 求 第 二 個 根 源 性 的 行 動 是 在 定 言 令 式 中, 有 關 是 否 你 能 同 時 意 願 它 成 為 一 項 普 遍 的 法 則 (...du zugleich wollen kannst, daß sie ein allgemeines Gesetz werden.) 這 一 部 分 的 命 令 所 要 求 做 出 來 的 行 動 在 定 言 令 式 中 的 你 指 我 們 每 一 個 個 人, 我 們 所 知 的 行 動 規 範 都 是 我 們 個 人 或 當 前 在 社 會 上 已 經 實 然 地 被 我 自 己 或 大 家 遵 守 的 格 律 康 德 稱 格 律 是 主 觀 的 實 踐 法 則, 這 表 示 格 律 就 是 我 們 個 人 行 事 或 社 會 上 一 般 人 所 遵 守 的 普 遍 規 則 因 而 我 如 何 可 能 在 格 律 之 外, 還 能 再 設 想 有 一 種 超 越 我 個 人 的 生 活 史 或 我 所 處 的 社 群 的 歷 史 文 化 脈 絡 限 制 性, 而 主 張 有 一 種 應 當 為 每 一 個 人 都 必 然 加 以 遵 守 的 普 遍 規 範 呢? 為 了 能 夠 確 立 道 德 要 求 之 超 越 脈 絡 限 制 的 普 遍 有 效 性, 康 德 在 定 言 令 式 中 依 你 能 否 意 願 這 一 格 律 成 為 普 遍 法 則 的 方 式, 來 自 我 檢 驗 行 為 理 據 的 普 遍 有 效 性 設 想 我 是 否 能 夠 意 願 我 的 格 律 成 為 普 遍 的 法 則 這 其 中 包 含 了 我 能 不 能 這 樣 設 想 或 能 不 能 這 樣 意 願 的 兩 項 條 件 (GMS 424) 在 道 德 的 判 斷 中, 即 使 我 們 不 能 真 正 地 找 出 一 個 永 遠 應 被 大 家 遵 守 的 具 體 規 範, 但 我 至 少 可 以 排 除 那 些 達 不 到 這 種 普 遍 性 資 格 的 行 為 格 律 以 使 那 些 通 過 檢 驗 的 格 律 被 當 成 是, 如 果 我 們 已 經 沒 有 任 何 理 由 可 以 不 遵 守 的 話, 那 麼 就 可 以 視 它 為 應 當 被 普 遍 地 加 以 遵 守 的 義 務 在 道 德 底

206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論 評 第 三 十 三 期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中, 康 德 借 助 四 個 例 子 做 為 格 律 檢 驗 的 典 型 案 例 在 諸 如 作 假 承 諾 或 對 別 人 的 困 境 漠 不 關 心 的 案 例 中, 康 德 認 為 格 律 只 要 依 據 不 能 設 想 (Nicht-denken-können) 或 不 能 意 願 (Nicht-wollen-können) 的 條 件 而 被 排 除, 那 麼 它 就 不 能 成 為 一 項 道 德 義 務 由 於 康 德 的 定 言 令 式 經 常 被 錯 誤 地 理 解 成 邏 輯 命 題, 或 因 康 德 的 存 心 結 構 經 常 被 誤 解 為 一 種 只 是 內 心 中 的 活 動, 以 致 於 能 不 能 設 想 或 能 不 能 意 願 就 被 誤 解 成 : 一 個 格 律 的 形 式 是 否 在 邏 輯 上 可 以 不 矛 盾 地 被 設 想 成 普 遍 的 法 則, 或 者 我 能 不 能 心 理 學 地 意 願 把 我 自 己 的 價 值 設 定 普 遍 地 加 之 於 別 人 以 致 於 像 是 每 天 應 該 唱 一 首 歌 這 樣 的 格 律, 最 後 都 會 被 視 為 是 道 德 法 則 ; 或 者 批 評 說 康 德 的 可 普 遍 化 原 則 是 什 麼 都 不 能 判 斷 的 空 洞 原 則 但 從 康 德 對 於 道 德 判 斷 的 案 例 分 析 中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康 德 所 謂 的 不 能 設 想 與 不 能 意 願, 是 就 理 性 在 思 想 的 世 界 與 在 真 實 的 世 界 中, 必 須 保 持 自 我 一 致 性 的 要 求 而 說 的 例 如 在 做 假 承 諾 的 例 子 中, 康 德 反 對 做 假 承 諾, 這 是 因 為 做 假 承 諾 在 理 性 上 是 不 能 設 想 的 因 為 如 果 我 要 做 假 承 諾, 則 我 必 須 先 設 想 我 處 在 一 個 大 家 彼 此 信 任 的 世 界 中 ( 否 則 我 如 何 相 信 別 人 會 相 信 我 所 說 的 話 ); 但 如 果 我 以 假 承 諾 做 為 行 動 的 普 遍 格 律, 那 麼 我 又 必 須 設 想 我 所 處 的 是 一 個 大 家 都 可 以 欺 騙 別 人 的 世 界 這 樣 我 的 思 想 世 界 是 自 我 矛 盾 的 除 非 暫 時 人 格 分 裂 或 私 下 遷 就 愛 好 允 許 例 外, 否 則 理 性 無 法 設 想 這 種 自 我 矛 盾 在 對 別 人 的 困 境 採 取 漠 不 關 心 的 格 律 中, 我 可 以 設 想 大 家 都 生 活 在 一 個 彼 此 漠 不 關 心 的 世 界 中, 而 且 或 許 在 這 樣 的 世 界 中 我 們 也 真 的 可 以 生 活 的 很 好 ( 就 像 如 今 我 們 生 活 在 亞 當. 斯 密 所 描 寫 的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中 一 樣 ) 但 康 德 說 我 們 不 能 意 願 這 樣 的 社 會, 因 為 就 我 們 在 真 實 的 世 界 中, 每 一 個 人 都 是 有 需 求 的 有 限 存 有 者 而 言, 我 們 都 需 要 他 人 的 愛 與

論 康 德 定 言 令 式 的 共 識 討 論 結 構 試 從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闡 述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207 同 情 (GMS 423) 而 存 活, 因 而 我 無 法 意 願 有 朝 一 日 我 會 得 不 到 這 種 協 助 人 做 為 能 思 想 有 意 願 的 人, 定 言 令 式 所 要 求 行 動 即 是 在 做 道 德 判 斷 時, 依 理 性 的 自 我 一 致 性 為 先 天 條 件, 排 除 那 些 我 們 不 能 無 矛 盾 地 設 想 與 不 能 無 矛 盾 地 意 願 的 行 為 格 律 以 做 為 行 為 格 律 之 道 德 義 務 性 的 判 準 因 此 純 粹 意 志 透 過 定 言 令 式 所 命 令 的 第 二 個 根 源 性 行 動, 顯 然 是 基 於 理 性 之 自 我 一 致 性 的 要 求 所 必 須 做 出 的 判 斷 行 動 ( 三 ) 根 源 性 的 應 用 行 動 與 理 性 的 必 然 性 要 求 第 三 個 根 源 性 行 動 是 定 言 令 式 在 僅 依 據 那 項 格 律 而 行 動! (handle nur nach derjenigen Maxime...!) 這 一 部 分 的 命 令, 所 要 求 做 出 來 的 行 動 這 也 就 是 說, 如 果 經 過 可 普 遍 化 的 檢 驗, 一 個 格 律 被 視 為 具 有 道 德 的 正 當 性, 那 麼 純 粹 意 志 即 要 求 我 們 必 須 依 這 個 法 則 所 決 定 的 規 範 而 行 動 或 者, 如 果 這 個 格 律 不 能 通 過 可 普 遍 化 的 檢 驗, 那 麼 我 們 就 不 能 這 樣 做 純 粹 意 志 在 它 的 定 言 令 式 中 因 而 命 令 我 們 最 後 要 做 的 就 是 去 做! (Handle!) 在 此 定 言 令 式 的 要 求 的 確 是 不 容 置 疑 的, 它 不 允 許 我 們 再 追 問 我 為 什 麼 要 這 樣 做 的 其 它 外 在 理 由 它 直 接 做 出 命 令, 並 要 求 無 條 件 地 遵 守 我 們 不 能 再 找 任 何 理 由 做 為 推 拖 的 藉 口, 因 為 如 果 我 在 格 律 可 普 遍 化 的 檢 驗 中, 對 於 各 項 我 們 能 不 能 思 想 或 能 不 能 意 願 這 樣 做 的 各 項 理 由 都 做 了 充 分 思 考, 並 確 立 它 是 可 以 普 遍 化 具 有 客 觀 必 然 性 的 道 德 法 則, 那 麼 我 當 然 就 沒 有 其 他 理 由 可 以 再 問 我 為 什 麼 應 該 這 樣 做 這 是 基 於 理 性 必 然 性 的 義 不 容 辭 一 旦 我 不 想 這 樣 做, 而 想 實 行 我 個 人 不 可 普 遍 化 的 行 動 格 律, 那 麼 我 將 明 確 地 知 道 我 並 沒 有 任 何 理 由 可 以 為 自 己 做 這 樣 的 行 為 提 出 辯 護 或 解 釋 如 果 我 明 知 沒 有 理 由 再 做 其 他 選 擇, 但 我 卻 又 一 定 要 這 樣 做, 那 麼 我 就 必 須 承 認 自 己 的 不 理 性, 承 認 自 己 是 盲 目 的 承 認 自 己 的 行 為 是 受 動 物 性 的 本 能 衝 動 所 決 定 的 在 此

208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論 評 第 三 十 三 期 相 對 於 基 於 理 性 之 必 然 性 的 不 得 不 然 的 感 受, 我 意 識 到 我 的 自 我 貶 低 可 見, 雖 然 一 個 行 動 的 可 否 普 遍 化 是 根 據 我 們 的 做 為 有 思 想 與 有 意 願 需 求 的 一 般 人 所 提 出 的 好 理 由 來 檢 驗 的, 但 是 純 粹 意 志 的 行 動 證 成 並 不 因 此 就 依 利 害 的 考 量 而 決 定, 而 是 依 據 我 出 於 對 實 踐 法 則 的 純 粹 敬 畏 而 做 的 行 為 之 必 然 性 此 即 康 德 所 說 的 : 我 只 問 自 己 : 你 是 否 也 能 意 願 你 的 格 律 成 為 一 項 普 遍 的 法 則 呢? 如 果 不 能, 這 項 格 律 便 可 摒 棄 ; 而 這 並 非 由 於 它 將 為 你 甚 或 他 人 帶 來 的 一 項 害 處, 而 是 因 為 它 無 法 作 為 原 則 而 適 合 於 一 項 可 能 的 普 遍 立 法 但 理 性 強 使 我 對 這 項 立 法 有 直 接 的 敬 畏 ; 我 現 在 固 然 仍 未 理 解 這 種 敬 畏 的 基 礎 何 在 ( 哲 學 家 可 以 去 探 討 ), 但 至 少 了 解 : 敬 畏 是 對 某 一 項 價 值 的 一 種 推 崇, 這 項 價 值 遠 遠 超 乎 為 愛 好 所 贊 許 的 事 物 底 一 切 價 值 ; 而 且 我 出 於 對 實 踐 法 則 的 純 粹 敬 畏 而 做 的 行 為 之 必 然 性, 即 是 使 義 務 成 為 義 務 者 其 他 一 切 動 因 必 須 對 義 務 讓 步, 因 為 義 務 是 一 個 自 身 即 善 的 意 志 ( 其 價 值 超 乎 一 切 ) 底 條 件 (GMS 403) 在 此, 做 為 哲 學 家 的 康 德 把 道 德 能 被 應 用 於 人 性 的 先 天 動 因 問 題, 依 他 個 人 的 哲 學 體 系 理 解 成 理 性 如 何 能 夠 去 促 動 與 它 分 屬 於 兩 個 不 同 世 界 的 感 性 之 問 題, 他 自 己 極 有 興 趣 去 研 究 這 個 問 題 ( 他 說 哲 學 家 可 以 去 探 討 ) 不 過, 如 果 不 是 基 於 思 辨 的 興 趣, 而 是 基 於 實 踐 的 興 趣 來 看, 對 於 具 有 通 常 的 道 德 知 識 的 康 德 而 言, 純 粹 理 性 的 這 種 根 源 性 的 應 用 行 動 卻 早 就 是 至 少 可 以 理 解 的 可 見, 在 倫 理 學 的 討 論 中, 只 要 我 們 能 說 明 當 我 們 無 理 由 地 牴 觸 理 性 的 必 然 性 所 產 生 的 自 我 貶 低, 可 以 做 為 我 不 應 去 實 踐 一 個 不 可 普 遍 化 的 行 為 格 律 的 理 由, 那 麼 我 們 即 可 先 天 地 理 解 純 粹 意 志 的 第 三 個 根 源 性 的 行 動, 就 是 要 為 道 德 法 則 的 實

論 康 德 定 言 令 式 的 共 識 討 論 結 構 試 從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闡 述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209 踐 應 用 ( 或 即 透 過 人 類 對 於 道 德 法 則 的 遵 守 而 實 踐 其 客 觀 有 效 性 ) 提 供 先 天 的 動 因 18 而 不 必 在 純 粹 的 道 德 哲 學 中, 去 涉 及 對 於 人 類 特 性 的 心 理 學 的 經 驗 討 論 ; 特 別 是 更 毋 須 涉 及 在 兩 重 世 界 中 的 心 物 實 體, 做 為 分 別 具 有 自 由 與 自 然 的 不 同 屬 性, 如 何 能 夠 相 互 溝 通 的 形 上 學 討 論 在 純 粹 的 道 德 哲 學 中, 純 粹 意 志 的 根 源 性 應 用 行 動 僅 是 理 性 之 必 然 性 的 要 求 三 定 言 令 式 的 不 同 程 式 與 道 德 判 斷 的 原 則 學 以 上 我 們 根 據 純 粹 意 志 在 他 所 要 求 的 惟 一 的 一 項 定 言 令 式 : 僅 依 據 你 能 同 時 意 願 它 成 為 一 項 普 遍 法 則 的 那 項 格 律 而 行 動! 的 三 個 句 子 成 分, 分 析 出 純 粹 理 性 如 何 根 據 他 自 己 的 理 想 性 一 致 性 與 必 然 性, 而 在 其 實 踐 的 運 用 中, 做 為 純 粹 意 志 之 根 源 性 的 奠 基 判 斷 與 應 用 行 動, 以 能 為 行 為 之 道 德 正 當 性 證 成 提 供 理 性 的 先 天 條 件 這 個 分 析 是 經 由 在 方 法 論 上 設 想, 當 一 個 理 想 的 理 性 存 有 者 具 有 實 踐 法 則 的 理 念 時, 那 麼 反 思 地 從 這 樣 設 想 的 理 念 中, 可 以 分 析 出 來 純 粹 意 志 所 具 有 的 根 源 性 行 動 為 何, 並 以 此 闡 釋 出 我 們 對 於 理 性 的 道 德 判 斷 所 具 有 的 先 天 知 識 這 種 在 方 法 論 上 的 抽 象 分 析, 並 不 表 示 在 存 有 論 的 地 位 上, 純 粹 意 志 只 存 在 於 知 性 的 世 界 (mundus intelligibilis, GMS 438) 中 ; 而 是 表 示 在 道 德 判 斷 理 論 中, 我 們 必 須 首 先 致 力 於 對 出 自 於 理 性 本 身 的 道 德 觀 點 進 行 啟 蒙 與 澄 清 因 為 具 體 地 說, 定 言 令 式 或 理 性 的 實 踐 運 用, 事 實 上 都 涉 及 了 做 為 自 由 的 任 意 的 人 類 意 志, 而 非 單 就 純 粹 意 志 而 言 18 康 德 把 如 何 將 純 粹 的 道 德 哲 學 應 用 於 人 性, 以 使 吾 人 能 接 受 道 德 法 則 的 命 令, 並 進 而 做 出 道 德 實 踐 的 理 論 討 論, 稱 為 他 所 謂 的 應 用 的 道 德 哲 學 (Angewandte Philosophie der Sitten, GMS 410) 我 因 而 把 純 粹 意 志 根 據 理 性 的 必 然 性 所 要 求 做 出 來 的 行 動, 稱 為 根 源 性 的 應 用 行 動, 這 是 康 德 的 應 用 的 道 德 哲 學 之 基 礎

210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論 評 第 三 十 三 期 的 如 果 沒 有 人 類 意 志 之 有 意 識 自 由 的 行 動 選 擇 為 前 提, 那 麼 做 為 純 粹 意 志 的 實 踐 理 性 也 不 會 因 為 負 有 意 志 決 定 之 正 當 性 證 成 的 工 作, 而 有 其 根 源 性 行 動 的 領 域 純 粹 意 志 的 根 源 性 行 動 惟 有 在 它 做 為 證 成 具 體 行 為 的 意 志 決 定 的 正 當 性 理 由 的 論 證 活 動 中, 才 建 構 了 使 我 們 能 夠 進 行 道 德 判 斷 的 理 性 道 德 觀 點 康 德 因 而 必 須 進 一 步 闡 明, 我 們 如 何 依 據 前 面 的 分 析, 把 純 粹 意 志 的 客 觀 實 踐 法 則 ( 定 言 令 式 ) 應 用 在 人 類 意 志 的 主 觀 決 定 ( 格 律 ) 之 上 藉 以 一 方 面 展 現 純 粹 意 志 之 作 用 的 實 在 性, 證 實 它 做 為 道 德 的 主 體 性 不 只 是 假 設 性 的 存 在 ; 另 一 方 面 則 為 具 體 的 行 動 義 務 提 供 道 德 判 斷 的 原 則, 以 證 實 定 言 令 式 做 為 實 踐 法 則 在 具 體 的 行 動 世 界 中 具 有 可 應 用 性 面 對 這 些 問 題, 康 德 進 一 步 把 純 粹 意 志 惟 一 的 定 言 令 式, 用 三 種 不 同 的 程 式 (Formeln, GMS 436) 來 加 以 表 達, 以 提 供 一 種 道 德 判 斷 的 原 則 學 構 想 ( 一 ) 道 德 判 斷 的 基 本 原 則 純 粹 意 志 這 個 概 念 先 天 地 連 繫 於 人 類 的 意 志, 因 為 只 有 基 於 人 類 的 自 由 任 意, 才 使 得 人 類 的 行 動 不 受 限 於 本 能 決 定 的 自 然 因 果 必 然 性, 而 需 要 為 偶 然 可 選 擇 的 行 動 決 定 自 行 設 立 一 個 必 然 的 實 踐 法 則, 以 做 為 人 類 自 我 立 法 的 秩 序 性 基 礎 若 無 介 於 這 種 自 由 任 意 的 主 觀 偶 然 性 與 實 踐 法 則 的 義 務 必 然 性 之 間 的 張 力, 則 意 志 決 定 的 正 當 性 或 善 惡 的 判 斷 等 問 題 也 不 會 出 現 對 於 一 個 在 主 觀 上 必 然 會 遵 守 客 觀 法 則 的 理 性 存 有 者 而 言, 令 式 既 不 存 在 也 不 必 要 倫 理 學 應 對 人 類 的 意 志 決 定 其 法 則, 但 人 類 的 意 志 卻 是 會 被 經 驗 觸 動 的 意 志 它 具 備 擁 有 純 粹 意 志 的 能 力, 但 本 身 並 不 直 接 就 是 純 粹 的 意 志 道 德 判 斷 的 問 題 只 存 在 於 人 類 的 意 志, 因 為 只 有 他 是 居 於 其 先 天 的 原 則 ( 它 是 形 式 的 ) 及 其 後 天 動 機 ( 它 是 實 質 的 ) 之 間, 彷 彿 是 在 一 個 分 岔 道 上 (GMS 400) 的 意 志

論 康 德 定 言 令 式 的 共 識 討 論 結 構 試 從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闡 述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211 康 德 的 倫 理 學 構 想, 因 而 包 括 純 粹 實 質 的 與 實 踐 經 驗 的 兩 部 分 康 德 把 他 們 分 別 稱 之 為 道 德 形 上 學 與 實 踐 的 人 類 學 兩 部 分 19 康 德 主 張 在 倫 理 學 中 應 先 討 論 純 粹 的 道 德 哲 學 ( 亦 即 道 德 形 上 學 ) 部 分, 因 為 如 果 我 們 不 能 先 確 立 純 粹 意 志 的 可 能 性, 那 麼 道 德 的 理 念 ( 亦 即 有 客 觀 必 然 的 實 踐 法 則 ) 即 無 法 確 立 但 在 討 論 純 粹 的 道 德 哲 學 ( 亦 即 在 定 言 令 式 中 對 於 純 粹 意 志 的 根 源 性 行 動 的 分 析 ) 之 後, 倫 理 學 的 工 19 康 德 對 於 哲 學 的 區 分 是 先 依 是 否 涉 及 對 象 的 討 論, 而 區 分 成 形 式 的 與 實 質 的 兩 大 類 然 後 再 依 知 識 的 來 源 是 否 是 先 天 的, 而 區 分 成 純 粹 的 與 經 驗 的 兩 大 類 康 德 對 於 哲 學 的 區 分 因 而 可 以 圖 示 為 : 形 式 的 實 質 的 純 粹 的 純 粹 形 式 的 = 邏 輯 學 純 粹 實 質 的 = 自 然 形 上 學 / 道 德 形 上 學 經 驗 的 經 驗 實 質 的 = 經 驗 物 理 學 / 實 踐 人 類 學 從 這 個 圖 表 中 可 以 發 現, 道 德 形 上 學 是 純 粹 實 質 的 知 識, 而 非 只 是 純 粹 先 天 的 知 識 而 已 康 德 依 自 己 的 哲 學 體 系 對 於 倫 理 學 所 做 的 劃 分 也 不 完 整 因 為 他 在 這 裏 完 全 把 實 踐 人 類 學 歸 入 與 經 驗 物 理 學 相 同 的 範 疇 內 但 這 是 錯 誤 的, 因 為 康 德 自 己 說, 只 有 探 討 愉 快 與 愛 好 等 的 經 驗 的 心 靈 學 才 能 劃 入 基 於 經 驗 法 則 而 成 立 的 自 然 底 哲 學 ( 此 處 的 經 驗 物 理 學 ) 的 第 二 部 分 (GMS 427) 康 德 如 果 認 為 我 們 人 類 的 意 志 領 域 是 居 於 其 先 天 的 原 則 ( 它 是 形 式 的 ) 及 其 後 天 動 機 ( 它 是 實 質 的 ) 之 間, 彷 彿 是 在 一 個 分 岔 道 上, 那 麼 很 顯 然 在 上 圖 中, 介 於 道 德 形 上 學 與 經 驗 的 心 靈 學 之 間 應 該 還 有 倫 理 學 的 一 個 獨 立 的 領 域 這 樣 康 德 才 能 把 實 踐 人 類 學 視 為 是 關 於 倫 理 學 的 應 用 的 道 德 哲 學 的 必 要 部 分 否 則 康 德 等 於 把 心 理 學 又 放 入 倫 理 學 做 為 必 要 的 一 部 分, 以 致 於 一 再 強 調 必 須 把 這 部 分 去 除 我 因 而 贊 同 Pieper 對 於 康 德 人 類 學 的 區 分 (Pieper 1978:316-317) 她 把 康 德 的 倫 理 學 的 經 驗 部 分 區 分 成 實 踐 的 與 理 論 的 二 部 分, 實 踐 經 驗 地 探 討 的 倫 理 學 是 實 踐 的 人 類 學, 而 經 驗 理 論 地 探 討 倫 理 學 是 心 理 學 的 人 類 學 這 樣 一 來, 康 德 的 倫 理 學 即 可 分 成 三 部 分 : 純 粹 實 質 的 倫 理 學 = 道 德 形 上 學 實 踐 經 驗 的 倫 理 學 = 實 踐 人 類 學 理 論 經 驗 的 倫 理 學 = 心 理 學 的 人 類 學 這 三 種 倫 理 學 的 領 域 分 別 是 以 人 做 為 在 理 性 存 有 者 意 義 下 的 智 性 的 存 有 者 (intelligibles Wesen) 在 自 由 任 意 之 意 義 下 自 由 的 存 有 者 (freies Wesen) 與 自 然 的 存 有 者 (Naturwesen) 的 三 種 身 份 為 討 論 的 對 象 康 德 忽 略 了 實 踐 的 人 類 學 做 為 實 踐 經 驗 的 倫 理 學 這 個 領 域 ( 為 彌 補 康 德 這 個 理 論 缺 口, 學 者 Robert B. Louden 最 近 甚 至 寫 了 一 本 專 著 (Kant s Impure Ethics: From Rational Beings to Human Beings, Oxfold 2000), 使 得 道 德 主 體 性 對 於 善 的 建 構 性 以 及 道 德 實 踐 的 具 體 可 能 性 都 失 去 了 它 們 在 倫 理 學 中 的 地 位 我 把 康 德 的 實 踐 人 類 學 稱 為 實 踐 經 驗 的 倫 理 學, 即 要 強 調 人 類 意 志 在 自 律 的 道 德 實 踐 中 所 具 有 的 道 德 建 構 性 與 實 現 性 康 德 的 倫 理 學 及 其 人 類 學 觀 點 的 基 本 區 分 因 而 可 以 圖 示 如 下 : 實 質 的 人 類 學 的 觀 點 純 粹 的 純 粹 實 質 的 倫 理 學 = 道 德 形 上 學 理 性 的 存 有 者 雙 重 觀 點 的 實 踐 經 驗 的 倫 理 學 = 實 踐 人 類 學 自 由 的 存 有 者 經 驗 的 經 驗 實 質 的 的 倫 理 學 = 經 驗 的 心 靈 學 自 然 的 存 有 者

212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論 評 第 三 十 三 期 作 並 未 完 成 我 們 必 須 進 一 步 把 在 純 粹 的 道 德 哲 學 所 討 論 的 結 果, 應 用 於 真 實 的 人 類 意 志 為 此 之 故, 康 德 主 張 道 德 法 則 連 同 其 原 則 還 需 要 經 過 經 驗 磨 練 的 判 斷 力, 以 便 一 則 分 辨 它 們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可 以 應 用, 再 則 使 人 底 意 志 接 受 它 們, 且 為 它 們 取 得 實 現 底 力 量 (GMS 389) 可 見 康 德 認 為 在 研 究 過 純 粹 的 道 德 哲 學 之 後, 我 們 仍 需 討 論 如 何 把 道 德 法 則 應 用 於 人 性 的 應 用 的 道 德 哲 學 而 這 涉 及 到 使 人 底 意 志 接 受 它 們, 且 為 它 們 取 得 實 現 底 力 量 的 教 育 學 問 題, 與 如 何 透 過 判 斷 力 把 它 們 應 用 到 處 理 各 種 在 法 政 哲 學 中 出 現 的 道 德 情 境 之 上 的 問 題 康 德 正 是 在 這 個 意 義 上, 主 張 道 德 底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即 他 在 日 後 分 成 德 性 論 與 法 學 兩 部 分 的 道 德 底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為 了 說 明 定 言 令 式 如 何 可 以 做 為 道 德 判 斷 的 原 則, 康 德 討 論 了 定 言 令 式 的 不 同 程 式 的 問 題 因 為 他 說, 他 對 於 定 言 令 式 所 提 出 的 三 種 不 同 的 程 式, 只 是 做 為 表 明 道 德 原 則 的 三 種 方 式, 它 們 根 本 只 是 同 一 項 法 則 的 幾 個 程 式 而 已 它 們 是 同 一 個 法 則, 所 以 康 德 說 在 不 同 的 程 式 之 間 並 沒 有 客 觀 實 踐 上 的 區 別, 而 只 有 主 觀 實 踐 上 的 區 別 這 也 就 是 說, 同 一 個 定 言 令 式 卻 還 要 區 分 成 具 有 在 主 觀 實 踐 上 有 區 別 的 三 種 不 同 的 程 式, 這 是 為 了 使 理 性 的 理 念 更 接 近 於 直 觀 ( 依 照 某 種 類 比 ), 且 因 之 更 接 近 於 情 感 (GMS 436); 或 者 說 如 果 我 們 也 想 使 道 德 法 則 被 接 受, 那 麼 以 上 述 的 三 個 概 念 考 察 同 一 個 定 言 令 式 所 要 求 的 行 動, 且 藉 此 盡 可 能 使 之 接 近 於 直 觀, 是 極 有 用 之 事 (GMS 437) 在 此 所 謂 使 道 德 法 則 能 被 接 受, 而 更 接 近 於 直 觀 或 情 感 而 使 之 有 用, 即 是 前 述 康 德 在 序 言 中 所 說 的, 如 何 能 關 聯 於 人 類 意 志, 以 在 純 粹 意 志 的 道 德 法 則 ( 定 言 令 式 ) 的 基 礎 上, 為 道 德 形 上 學 提 出 能 夠 應 用 於 具 體 道 德 判 斷 的 先 天 原 則 當 關 聯 於 人 類 的 意 志 來 看 定 言 令 式 的 作 用 時, 我 們 又 從 意 志 決 定 的 形 式 合 法 則 性 ( 正 當 性 結 構 ) 轉 向 行 動 格 律 的 對 象 決 定 ( 目 的 性 結 構 )

論 康 德 定 言 令 式 的 共 識 討 論 結 構 試 從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闡 述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213 方 面 的 問 題 在 此 我 們 可 以 擺 脫 主 觀 愛 好 的 因 果 決 定 性, 而 重 新 正 視 人 類 意 志 具 有 藉 助 其 本 有 的 純 粹 意 志, 自 行 建 構 它 所 欲 求 的 道 德 對 象 之 目 的 性 創 造 能 力 也 就 是 說, 純 粹 意 志 的 根 源 性 活 動 並 不 是 空 洞 的 虛 構, 而 是 道 德 實 在 的 建 構 原 則 20 在 這 個 意 義 上, 康 德 倫 理 學 的 哥 白 尼 革 命 才 有 實 義 可 言 因 為 現 在 不 是 由 既 定 的 欲 求 對 象 來 決 定 我 們 的 行 動 意 志, 而 是 由 我 們 的 純 粹 意 志 來 決 定 我 們 的 欲 求 對 象 的 存 在 在 這 個 意 義 下, 純 粹 意 志 也 就 是 善 意 志, 因 為 當 它 能 建 構 道 德 對 象 的 存 在, 而 不 是 受 其 他 的 愛 好 所 決 定 的 話, 它 即 是 一 切 在 道 德 上 為 善 的 行 動 的 可 能 性 條 件 這 樣 的 善 意 志 本 身 無 不 善, 它 因 而 是 最 高 的 善 (GMS 437) 就 像 知 性 透 過 範 疇 做 為 綜 合 感 性 雜 多 的 形 式 性 原 則, 建 構 了 可 經 驗 的 對 象 的 對 象 性, 並 因 而 在 形 成 現 象 世 界 的 綜 合 過 程 中, 顯 現 他 自 己 做 為 知 識 主 體 的 自 發 性 一 樣 ; 意 志 也 必 須 透 過 它 的 根 源 性 行 動 做 為 規 範 自 20 Paton 正 確 地 看 到, 在 康 德 提 出 定 言 令 式 的 不 同 程 式 背 後 存 在 著 一 個 基 本 的 預 設, 即 : 純 粹 的 實 踐 理 性 所 關 切 的 是 人 類 目 的 的 實 現, 以 及 人 類 目 的 之 間 的 系 統 性 和 諧 的 實 現 (Paton 155) 可 惜 的 是,Paton 把 定 言 令 式 的 不 同 程 式 做 為 純 粹 實 踐 理 性 的 目 的 性 實 現, 放 在 以 自 然 法 則 程 式 為 主 的 自 然 目 的 性 來 理 解 但 Paton 沒 有 意 識 到 這 樣 的 理 解, 將 會 使 康 德 從 自 然 法 則 程 式 到 目 的 王 國 程 式 的 解 釋, 做 為 對 於 人 類 目 的 之 間 的 系 統 性 和 諧 的 實 現 的 整 個 闡 釋, 最 後 又 回 到 萊 布 尼 茲 的 預 定 和 諧 理 論 一 旦 我 們 以 自 然 的 目 的 性 做 為 純 粹 實 踐 理 性 的 實 踐 目 的, 那 麼 純 粹 實 踐 理 性 將 始 終 被 一 個 外 在 於 他 的 目 的 所 決 定 著, 這 樣 道 德 主 體 最 後 還 是 沒 有 絕 對 的 自 發 性, 因 而 這 並 不 能 充 分 地 證 成 道 德 自 律 的 要 求 Rawls 的 道 德 建 構 主 義 則 突 破 了 這 種 理 解 的 限 度,Rawls 在 他 的 康 德 講 稿 中, 把 自 然 法 則 程 式 理 解 成 一 種 我 們 加 諸 於 道 德 法 則 的 公 共 性 條 件, 它 要 求 我 們 盡 最 大 的 努 力 去 實 現 一 個 我 們 能 視 自 己 是 一 個 得 到 協 調 的 社 會 世 界 中 的 一 個 成 員, 與 此 相 關 聯, 並 因 而 能 視 自 己 做 為 一 個 在 這 樣 的 世 界 中 行 動, 並 服 從 其 條 件 者 (Rawls 169), 因 為 這 樣 我 們 將 能 把 我 們 在 道 德 社 群 中 的 公 共 道 德 立 法 (public moral legislation of a moral community) 視 為 好 像 就 是 對 於 自 然 法 則 的 公 共 承 認 (publicly recognizied, 2000:171) 由 此 可 見,Rawls 對 於 自 然 法 則 的 程 式 所 強 調 的 是, 道 德 立 法 應 具 有 的 公 共 承 認 的 效 力 人 類 的 目 的 在 社 會 的 世 界 中 經 由 彼 此 協 調 後, 即 成 為 公 共 承 認 的 道 德 社 群 這 不 是 形 上 學 的 預 定 和 諧, 而 是 公 共 的 合 秩 序 性 這 種 目 的 的 實 現, 是 人 類 自 我 設 定 自 我 實 現 的, 而 非 某 種 外 在 的 自 然 目 的 Rawls 的 這 個 講 法 因 而 更 能 證 成 道 德 自 律 的 要 求 本 文 擬 進 一 步 吸 收 Kaulbach 的 觀 點 主 義 (Perspektivismus) 與 對 話 倫 理 學 的 理 想 溝 通 社 群 的 預 設, 以 試 圖 做 出 更 接 近 康 德 最 後 對 於 目 的 王 國 程 式 採 取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的 解 釋 參 見 本 文 第 四 章 的 討 論 對 於 Paton 主 張 純 粹 實 踐 理 性 必 須 預 設 自 然 目 的 這 個 論 點 的 錯 誤 所 在,Guyer(2002) 提 出 了 非 常 詳 細 的 批 評

214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論 評 第 三 十 三 期 由 任 意 的 行 為 選 擇 的 形 式 原 則, 以 經 由 命 令 可 以 許 可 的 行 動 對 象 的 應 當 發 生, 而 在 建 構 一 個 合 乎 公 平 正 義 的 良 序 社 會 中, 顯 現 他 做 為 道 德 自 由 的 主 體 之 純 粹 的 自 發 性 所 以 我 們 可 以 說, 原 先 在 假 言 令 式 中 必 須 被 道 德 法 則 的 理 念 排 除 在 外 的 意 志 決 定 的 目 的 性 結 構, 現 在 不 再 只 能 視 之 為 純 粹 被 動 ( 被 決 定 ) 的 主 體, 而 是 可 以 依 純 粹 意 志 的 正 當 性 要 求, 自 行 建 構 道 德 世 界 之 實 在 性 的 自 主 性 主 體 定 言 令 式 既 是 純 粹 意 志 自 我 關 聯 於 人 類 意 志 才 給 出 來 的 根 源 性 行 動 要 求, 它 就 必 須 正 視 人 類 在 它 的 具 體 情 境 中 所 面 臨 的 行 動 決 定, 而 給 予 判 斷 的 原 則 ; 反 過 來 說, 惟 有 當 它 能 在 經 驗 的 情 況 中 加 以 應 用, 並 能 被 人 類 的 意 志 所 接 受, 純 粹 的 實 踐 理 性 才 能 在 游 移 不 定 的 人 類 意 志 中, 具 體 地 (in concreto) 產 生 主 導 性 的 作 用 (GMS 389); 因 而 當 我 們 把 純 粹 意 志 在 定 言 令 式 中 所 要 求 的 根 源 性 行 動, 看 成 是 道 德 實 在 性 的 建 構 原 則, 那 麼 在 根 源 性 的 奠 基 行 動 中 的 理 想 性 情 境 的 預 設 在 根 源 性 的 判 斷 行 動 中 的 理 性 意 願 的 自 我 一 致 性, 以 及 在 根 源 性 的 應 用 行 動 中 不 自 我 貶 低 的 理 性 必 然 性, 就 必 須 進 一 步 做 為 道 德 判 斷 的 程 序 性 原 則 ( 亦 即 道 德 原 則 ), 以 說 明 道 德 實 踐 之 真 實 的 可 能 性 康 德 把 這 些 道 德 判 斷 的 基 本 原 則 分 別 在 定 言 令 式 的 不 同 程 式 中, 依 人 類 意 志 的 目 的 性 建 構, 分 別 理 解 成 為 理 想 性 的 目 的 王 國 原 則 相 互 尊 重 的 目 的 自 身 原 則 與 自 我 立 法 的 自 律 原 則 在 純 粹 意 志 中, 定 言 令 式 做 為 客 觀 的 實 踐 法 則, 其 根 源 性 的 行 動 是 要 求 以 自 身 做 為 一 論 證 原 則, 以 為 行 為 理 由 的 正 當 性 提 供 證 成 的 理 性 基 礎 ; 然 而, 在 人 類 的 意 志 中, 定 言 令 式 做 為 道 德 原 則, 卻 是 必 須 做 為 建 構 道 德 對 象 之 存 在 的 道 德 判 斷 程 序 但 康 德 自 己 對 此 卻 沒 有 明 確 地 加 以 區 分, 以 致 於 他 雖 然 一 再 強 調 定 言 令 式 的 普 遍 法 則 程 式 已 是 惟 一 的 的 定 言 令 式, 但 又 為 定 言 令 式 提 出 三 種 ( 以 上 ) 的 不 同 程 式, 最 後 更 說

論 康 德 定 言 令 式 的 共 識 討 論 結 構 試 從 理 性 存 有 者 的 道 德 觀 點 闡 述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215 只 有 自 律 程 式 才 是 惟 一 的 道 德 原 則 (Das alleinige Prinzip der Moral), 或 道 德 的 最 高 原 則 (Oberstes Prinzip der Sittlichkeit, GMS 440) 這 為 康 德 學 者 帶 來 解 釋 上 的 困 擾 21 依 據 本 文 的 理 解, 我 們 可 以 先 簡 單 地 說 : 程 式 或 可 譯 為 公 式, 就 像 數 學 的 公 式 或 物 理 學 的 公 式 一 樣, 我 們 建 構 公 式 是 為 了 便 於 描 述 事 態 操 作 運 算, 並 為 解 答 問 題 提 供 特 定 的 程 序 同 樣 地, 相 對 於 做 為 純 粹 意 志 之 實 踐 法 則 (praktisches Gesetz) 的 定 言 定 令, 康 德 也 把 定 言 令 式 的 不 同 程 式 稱 為 意 志 的 實 踐 原 則 (praktisches Prinzip des Willens), 或 人 類 意 志 的 實 踐 令 式 (praktischer Imperativ, GMS 429) 他 們 做 為 道 德 原 則 為 我 們 在 做 道 德 義 務 的 具 體 判 斷 時, 提 供 必 要 的 公 式 做 為 操 作 道 德 判 斷 的 程 序 性 規 則, 並 也 因 而 描 述 了 一 個 可 能 的 道 德 世 界 的 內 在 架 構 為 了 找 出 這 些 實 踐 的 令 式, 康 德 進 一 步 從 格 律 的 形 式 質 料 與 完 全 決 定 等 三 個 側 面, 去 分 析 出 能 夠 表 明 道 德 原 則 的 三 種 不 同 的 程 式 我 們 底 下 除 依 學 界 慣 例, 採 用 學 者 Paton 三 種 原 則 五 個 程 式 的 區 分 (Paton 21 對 於 定 言 令 式 的 不 同 程 式 的 數 目, 與 不 同 的 程 式 與 惟 一 的 定 言 令 式 之 間 的 同 異 關 係 的 看 法 不 同, 造 成 學 者 有 一 種 程 式 說 三 種 程 式 說 四 種 程 式 說 與 五 種 程 式 說, 以 及 就 程 式 與 定 令 之 間 的 關 係 有 相 異 說 與 相 同 說 等 等 參 見 Stratton-Lake(1993) 以 及 O Neil(1989) 等 人 的 詳 細 討 論 這 些 不 同 的 觀 點 幾 乎 都 可 以 在 康 德 的 文 獻 中 找 到 解 釋 的 依 據 可 見 康 德 自 己 在 關 於 為 何 要 討 論 令 式 的 不 同 程 式, 以 及 到 底 需 要 有 多 少 種 不 同 的 程 式 ( 且 為 何 剛 好 就 是 這 些 不 同 的 程 式 ) 的 說 明 是 極 為 混 亂 的 本 文 不 擬 針 對 這 些 學 者 的 不 同 看 法 做 出 詳 細 的 論 辯, 而 打 算 直 接 提 出 我 自 己 的 解 讀 方 式 在 這 些 學 者 的 文 獻 中 我 認 為 Wimmer 的 分 析 特 別 值 得 重 視 的 因 為 在 Paton 把 康 德 的 定 言 令 式 區 分 為 三 種 原 則 五 個 程 式 之 後 ( 參 見 本 文 以 下 的 圖 表 分 析 ), 學 者 T. C. Williams 即 依 Paton 的 區 分 把 定 言 令 式 的 不 同 程 式 區 分 成 道 德 的 (ethical) 的 論 證 與 分 析 的 (analytic) 論 證 兩 類 (Williams 1968:29) 道 德 的 論 證 是 指 康 德 試 圖 用 來 說 明 道 德 原 則 如 何 做 為 道 德 行 為 的 指 引, 而 對 人 在 實 踐 上 是 有 用 的 ( 在 此 列 入 程 式 Ia, II 與 IIIa) 而 分 析 的 論 證 則 是 試 圖 設 立 那 些 在 分 析 道 德 義 務 的 概 念 時, 道 德 自 身 必 須 憑 藉 的 基 本 預 設 為 何 ( 在 此 列 入 程 式 I 與 III) Wimmer 把 此 種 Two-argument-thesis 理 解 成 定 言 令 式 做 為 道 德 論 證 的 基 本 原 則 (Grundprinzip moralischen Argumentierens) 與 做 為 格 律 與 規 範 的 判 斷 程 序 (Beurteilungsverfahren für Maximen und Normen) 的 雙 重 功 能 (Wimmer 1982:291;292) 本 文 認 為 只 要 跟 隨 康 德 的 先 驗 規 範 邏 輯 學 的 構 想, 透 過 康 德 對 於 純 粹 意 志 的 理 念 與 原 則, 而 進 行 相 應 於 概 念 分 析 與 原 則 分 析 的 工 作, 那 麼 介 於 定 言 令 式 與 其 不 同 程 式 之 間 的 關 係 即 可 以 清 楚 地 加 以 理 解

216 臺 灣 大 學 哲 學 論 評 第 三 十 三 期 129), 來 分 別 為 康 德 的 實 踐 令 式 命 名 外, 也 依 康 德 自 己 的 區 分, 把 他 所 謂 的 三 種 表 明 道 德 原 則 的 不 同 程 式, 分 別 稱 之 為 道 德 判 斷 的 形 式 實 質 與 完 全 決 定 原 則, 以 能 將 康 德 的 道 德 原 則 系 統 表 示 出 來 : 康 德 倫 理 學 的 道 德 判 斷 原 則 表 I 普 遍 法 則 程 式 僅 依 據 你 能 同 時 意 願 它 成 為 一 項 普 遍 法 則 的 那 項 格 律 而 行 動!(GMS 421) Ia 自 然 法 則 程 式 如 此 行 動, 彷 佛 你 的 行 為 底 格 律 會 因 為 你 的 意 志 而 成 為 普 遍 的 自 然 法 則!(GMS 421) (1) 道 德 判 斷 的 形 式 原 則 : 格 律 必 須 如 此 被 選 擇, 彷 彿 它 們 應 當 如 同 普 遍 的 自 然 法 則 而 成 立!(GMS 436) 如 此 行 動, 即 無 論 在 你 的 人 格 還 是 其 他 每 個 人 底 人 格 中 的 II 目 的 自 身 程 式 人, 你 始 終 同 時 當 作 目 的, 決 不 只 當 作 工 具 來 使 用! (GMS 429) (2) 道 德 判 斷 的 質 料 原 則 : 有 理 性 者, 依 其 本 性 而 言 是 目 的, 因 而 是 目 的 自 身, 必 須 為 每 項 格 律 充 作 一 切 純 然 主 觀 的 且 任 意 的 目 的 之 限 制 條 件 (GMS 436) III 自 律 程 式 22 作 為 一 個 制 定 普 遍 法 則 的 意 志 的 每 個 有 理 性 者 底 意 志 之 理 念!(GMS 431) IIIa 目 的 王 國 程 式 每 個 有 理 性 者 必 須 如 此 行 動, 彷 彿 他 憑 其 格 律, 始 終 在 普 遍 的 目 的 王 國 中 作 為 一 個 立 法 的 成 員!(GMS 429) (3) 道 德 判 斷 的 完 全 決 定 原 則 : 一 切 格 律 由 於 自 我 立 法, 應 當 與 一 個 可 能 的 目 的 王 國, 視 為 一 個 自 然 王 國, 相 協 調 (GMS 436) 22 Paton 以 僅 如 此 行 動, 即 意 志 能 憑 其 格 律 同 時 自 視 為 普 遍 法 則 底 制 定 者 (GMS 434) 這 個 程 式 來 代 表 自 律 程 式 這 個 程 式 的 表 達 方 式 的 確 比 較 接 近 其 他 格 律 的 表 達 方 式, 但 由 於 康 德 曾 明 確 地 說 他 分 析 出 來 的 意 志 底 第 三 項 實 踐 原 則 (GMS 431), 即 作 為 一 個 制 定 普 遍 法 則 的 意 志 的 每 個 有 理 性 者 底 意 志 之 理 念!, 所 以 本 文 還 是 以 這 個 表 達 方 式 代 表 自 律 程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