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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冷 机 组 改 造 安 装 工 程 及 供 配 电 安 装 工 程 监 理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ZZ2015-JDZY-006 招 标 人 : 枣 庄 市 市 直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招 标 代 理 : 枣 庄 嘉 德 致 远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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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制 冷 机 组 改 造 安 装 工 程 及 供 配 电 安 装 工 程 监 理 项 目 公 开 招 标 公 告 一 采 购 人 : 枣 庄 市 市 直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枣 庄 嘉 德 致 远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枣 庄 市 市 中 区 西 昌 路 五 号 嘉 德 大 厦 六 楼 项 目 联 系 人 : 田 波 联 系 电 话 :0632-3332066 邮 箱 :jiadezhiyuan@163.com 三 项 目 名 称 : 制 冷 机 组 改 造 安 装 工 程 及 供 配 电 安 装 工 程 监 理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ZZ2015-JDZY-006 四 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五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 序 号 招 标 内 容 备 注 1 制 冷 机 组 改 造 安 装 工 程 及 供 配 电 安 装 工 程 监 理 项 目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六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具 备 有 效 的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2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监 理 乙 级 以 上 ( 含 乙 级 ) 资 质, 具 有 类 似 项 目 监 理 业 绩,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监 理 能 力 3 拟 任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须 具 有 有 效 的 房 屋 建 筑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且 不 允 许 转 包 或 分 包 七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八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 时 间 : 即 日 起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上 午 09:00-11:30, 下 午 14:30-16:30( 节 假 日 除 外 ) 地 点 : 枣 庄 嘉 德 致 远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枣 庄 市 市 中 区 西 昌 路 五 号 嘉 德 大 厦 六 楼 ) 方 式 : 报 名 时 必 须 提 供 以 下 有 关 资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留 存 ): 3

1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2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4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受 托 人 身 份 证 5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有 效 房 屋 建 筑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投 标 报 名 时 的 资 料 查 验 不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的 最 终 通 过 或 合 格, 投 标 人 最 终 资 格 的 确 认 以 开 标 评 标 时 的 资 格 后 审 为 准 不 能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全 的, 代 理 机 构 将 不 予 办 理 报 名 及 招 标 文 件 购 买 手 续 售 价 :150 元 / 份 九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1 月 14 日 0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截 止 地 点 : 枣 庄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第 三 开 标 室 十 开 标 日 期 : 开 标 日 期 :2016 年 1 月 14 日 0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开 标 地 点 : 枣 庄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第 三 开 标 室 十 一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枣 庄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4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项 号 内 容 规 定 1 工 程 名 称 制 冷 机 组 改 造 安 装 工 程 及 供 配 电 安 装 工 程 监 理 项 目 2 项 目 地 点 业 主 指 定 地 点 3 招 标 人 枣 庄 市 市 直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名 称 : 枣 庄 嘉 德 致 远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 代 理 机 构 地 址 : 枣 庄 市 市 中 区 西 昌 路 五 号 嘉 德 大 厦 六 楼 项 目 联 系 人 : 田 波 联 系 电 话 :0632-3332066 邮 箱 :jiadezhiyuan@163.com 5 招 标 范 围 制 冷 机 组 改 造 安 装 工 程 及 供 配 电 安 装 工 程 监 理 项 目,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具 备 有 效 的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2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监 理 乙 级 以 上 ( 含 乙 级 ) 资 质, 具 有 类 似 项 目 监 理 业 绩,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监 6 资 质 要 求 理 能 力 3 拟 任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须 具 有 有 效 的 房 屋 建 筑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除 总 监 外, 所 派 专 业 监 理 师 中 电 气 专 业 1 人, 暖 通 专 业 1 人, 造 价 专 业 1 人 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且 不 允 许 转 包 或 分 包 7 招 标 方 式 公 开 招 标 8 质 量 等 级 合 格 9 计 划 工 期 1. 现 场 监 理 时 间 与 制 冷 机 组 改 造 安 装 工 程 及 供 配 电 安 装 工 程 时 间 同 步 2. 全 部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竣 工 使 用, 监 理 工 期 结 束 10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资 格 后 审 工 程 完 成 总 量 的 50% 时, 付 至 监 理 费 的 40%; 工 程 竣 工 经 验 收 达 到 约 定 的 11 付 款 方 式 质 量 标 准, 经 审 计 结 束 后, 付 至 监 理 费 的 90%; 余 款 10% 为 质 保 金, 在 工 程 质 保 一 年 后 无 任 何 质 量 问 题 一 次 性 付 清 5

投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电 汇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陆 仟 元 整 ( 6000.00 元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时 间 : 投 标 人 必 须 做 到 2016 年 1 月 12 日 下 午 16 时 00 分 前 电 汇 至 枣 庄 嘉 德 致 远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账 户 上 必 须 从 投 标 企 业 的 基 本 帐 户 转 出 ( 已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12 投 标 保 证 金 其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开 户 账 户 : 枣 庄 嘉 德 致 远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账 号 :1605 007 9191 0000 3033 开 户 银 行 : 工 行 枣 庄 龙 兴 支 行 注 : 投 标 企 业 汇 款 时 请 注 明 汇 款 用 途 : 事 务 局 监 理 缴 纳 / 退 付 保 证 金 联 系 人 : 韩 会 计 电 话 :0632-3336266 13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 14 勘 察 现 场 投 标 人 自 行 对 现 场 进 行 勘 察 15 投 标 有 效 期 60 天 ( 日 历 日 ) 16 17 18 19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投 标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地 点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 一 正 五 副 ) 及 开 标 一 览 表 ( 三 份 )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15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电 子 邮 件 :jiadezhiyuan@163.com 联 系 电 话 :0632-3332066 2016 年 1 月 14 日 0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枣 庄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第 三 开 标 室 20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1 月 14 日 0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21 开 标 地 点 枣 庄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第 三 开 标 室 本 项 目 设 有 最 高 限 价 : 22 招 标 限 价 30.2484 万 元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最 高 限 价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23 公 示 媒 介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枣 庄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现 金 或 电 汇 24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中 标 价 的 10%, 签 订 合 同 前 交 至 招 标 人 指 定 账 户, 待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后 返 还 25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约 定 6

一 总 则 1 工 程 说 明 除 投 标 须 知 表 规 定 外 : 1.1 招 标 监 理 内 容 : 见 投 标 须 知 表 1.2 委 托 监 理 的 范 围 及 内 容 : (1) 协 助 发 包 人 编 写 开 工 报 告 (2) 审 查 承 建 单 位 各 项 施 工 准 备 工 作, 发 布 开 工 通 知 (3) 督 促 承 建 单 位 健 全 施 工 管 理 制 度 和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并 监 督 其 实 施 (4) 审 查 承 建 单 位 提 交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和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并 监 督 其 实 施 (5) 组 织 设 计 交 底 及 图 纸 会 审, 审 查 设 计 变 更 (6) 如 有 分 包 项 目, 审 核 承 建 单 位 提 出 的 分 包 工 程 项 目 及 选 择 的 分 包 单 位, 并 报 建 设 单 位 批 准 (7) 复 核 已 完 工 程 量, 签 署 工 程 付 款 证 书, 审 核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8) 检 查 工 程 使 用 的 原 材 料 半 成 品 成 品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质 量, 并 进 行 必 要 的 测 试 和 监 控 (9) 监 督 承 建 单 位 严 格 按 技 术 标 准 和 设 计 文 件 施 工, 控 制 工 程 质 量 重 要 工 程 要 督 促 承 建 单 位 实 施 预 控 措 施 (10) 监 督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对 隐 蔽 工 程 进 行 检 验 签 证, 参 与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分 析 及 处 理 (11) 分 阶 段 进 行 进 度 控 制, 及 时 提 出 调 整 意 见 (12) 调 解 合 同 纠 纷 和 处 理 索 赔 事 宜 (13) 督 促 检 查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14) 组 织 工 程 阶 段 验 收 及 竣 工 验 收, 并 对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提 出 评 估 意 见 (15)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其 它 工 作 1.3 本 工 程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现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择 优 选 择 监 理 单 位 1.4 以 国 家 地 方 和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投 标 依 据 2 招 标 范 围 及 工 期 : 见 投 标 须 知 表 3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须 知 表 4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 7

4.1 投 标 人 资 质 要 求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表 4.2 为 具 有 被 授 予 合 同 的 资 格,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令 招 标 人 满 意 的 资 格 文 件, 以 证 明 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资 格 和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为 此,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包 括 下 列 资 料 : 4.2.1 有 关 证 明 投 标 人 法 律 地 位 的 原 始 文 件 4.2.2 投 标 人 在 近 三 年 中 完 成 的 工 程 监 理 情 况 和 现 在 正 在 履 行 的 合 同 情 况 详 细 资 料 包 括 : 建 设 单 位 工 程 规 模 质 量 等 级 与 业 主 联 系 电 话 等 4.2.3 投 标 人 在 近 三 年 内 监 理 过 的 工 程 ; 具 有 先 进 管 理 能 力 的 监 理 机 构 ; 具 有 与 本 工 程 相 适 应 的 总 监 和 监 理 班 子 ; 具 有 适 应 同 等 工 程 规 模 的 监 理 队 伍 4.2.4 负 责 本 工 程 监 理 的 项 目 经 理 与 组 织 机 构 主 要 成 员 的 简 历 及 派 驻 现 场 的 主 要 管 理 与 监 理 人 员 情 况, 出 具 监 理 工 程 师 项 目 总 监 理 师 的 资 质 证 书 等, 出 具 反 映 项 目 总 监 理 师 监 理 人 员 监 理 过 的 工 程 业 绩 的 证 明 4.2.5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的 监 理 人 员 应 专 业 配 套 数 量 满 足 工 程 项 目 监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代 表 和 各 专 业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本 工 程 建 设 期 间 必 须 始 终 在 现 场, 不 得 在 其 他 工 程 中 兼 职, 中 标 后 不 得 更 换 总 监 主 要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监 理 人 员 ; 招 标 人 认 为 不 称 职 的 除 外 4.2.6 提 供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监 理 及 测 试 设 备 情 况 4.2.7 提 供 本 工 程 监 理 费 用 支 出 计 划 情 况, 包 括 真 实 投 入 本 工 程 监 理 的 所 有 支 出 情 况 4.3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须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4.4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投 标 人 必 须 持 有 关 投 标 证 件 到 场 4.5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优 惠 条 件 及 承 诺 4.6 对 本 工 程 的 技 术 建 议 及 其 它 建 议 5 投 标 费 用 5.1 根 据 国 家 现 行 取 费 政 策, 按 照 以 下 文 件 确 定 招 标 代 理 费 金 额 : 执 行 国 家 发 改 委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 857 号 文 件 以 及 发 改 价 格 [2011] 534 号 文 件 5.2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不 管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上 述 费 用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投 标 资 料 不 予 退 还 8

二 招 标 文 件 6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6.1 本 合 同 的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及 所 有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发 出 的 补 充 资 料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须 知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资 格 审 查 部 分 格 式 6.2 除 6.1 内 容 外, 招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内 容, 均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6.3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如 有 残 缺 等 问 题 应 在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后 1 日 内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投 标 人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并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该 投 标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7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任 何 疑 问, 应 在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后 1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送 至 枣 庄 嘉 德 致 远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方 式 予 以 解 答, 书 面 答 复 将 送 给 所 有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该 答 复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8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8.1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后,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招 标 人 可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8.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送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应 于 收 到 该 修 改 文 件 后 1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确 认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8.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9

8.4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人 可 以 酌 情 推 迟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中 予 以 明 确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9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其 它 9.1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9.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10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0.1 投 标 企 业 概 况 ; 10.2 格 式 如 下 : 一 投 标 书 二 授 权 委 托 书 三 监 理 人 员 表 四 主 要 检 测 设 备 五 唱 标 一 览 表 六 投 标 人 概 况 表 七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八 项 目 总 监 理 师 简 历 表 九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十 近 三 年 已 完 监 理 工 程 一 览 表 十 一 目 前 正 在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工 程 一 览 表 十 二 监 理 部 人 员 配 备 资 格 证 书 统 计 表 十 三 投 标 人 三 年 以 来 监 理 过 的 工 程 业 绩 及 获 奖 情 况 10.3 监 理 规 划 或 监 理 大 纲, 包 括 对 本 工 程 技 术 难 点 的 处 理 方 法 ; 10.3.1 监 理 大 纲 应 表 明 与 监 理 项 目 有 关 的 经 验 和 能 力, 以 及 对 工 作 范 围 内 提 出 的 任 务 的 理 解. 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项 目 概 述 ; (2) 监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监 理 目 标 ; (3) 监 理 组 织 结 构 ( 监 理 人 员 情 况 分 工 岗 位 职 责 工 作 制 度 等 ); 10

(4) 质 量 控 制 任 务 方 法 及 承 诺 ; (5) 投 资 控 制 任 务 方 法 及 承 诺 ; (6) 进 度 控 制 任 务 方 (7) 合 同 管 理 的 任 务 法 及 承 诺 ( 配 较 详 细 的 网 络 控 制 计 划 并 对 实 际 施 工 有 控 制 指 导 意 义 ); 及 方 法 ; (8) 组 织 协 调 的 工 作 任 务 及 方 法 ; (9) 从 事 同 类 工 程 监 理 的 经 验 ; (10) 派 驻 现 场 监 理 人 员 的 资 料 及 人 员 进 场 计 划 表 ; 10.4 监 理 人 员 一 览 表 ( 含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专 业 以 及 建 设 监 理 人 员 资 格 证 编 号 等 ) 10.5 用 于 本 工 程 的 检 测 设 备 仪 器 一 览 表 或 委 托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检 测 的 协 议 ; 通 讯 信 息 设 备 交 通 工 具 等 10.6 近 三 年 来 监 理 工 程 一 览 表 10.7 监 理 人 员 的 学 历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复 印 件, 监 理 人 员 的 监 理 经 历 11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1.1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本 须 知 中 规 定 的 内 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格 式 (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项 数 可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 11.2 所 有 的 资 格 文 件 职 称 证 书 得 分 证 件, 业 绩 文 件 及 相 关 荣 誉 证 书 等 复 印 件 12 投 标 报 价 12.1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完 成 招 标 文 件 所 确 定 的 监 理 工 程 的 范 围 和 监 理 业 务 所 需 全 部 费 用 12.2 应 根 据 本 工 程 的 造 价 和 监 理 工 作 量,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应 监 理 费 用 标 准 结 合 本 单 位 及 本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充 分 考 虑 市 场 情 况, 确 定 承 担 本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的 监 理 费 率, 费 率 中 应 考 虑 直 接 成 本 ( 现 场 监 理 人 员 工 资 及 差 旅 费 补 助 费 等 用 于 本 工 程 监 理 人 员 的 其 他 专 项 开 支 本 工 程 监 理 期 间 与 监 理 工 作 相 关 的 设 备 仪 器 租 赁 或 使 用 费 用 常 规 试 验 检 测 费 用 等 ) 间 接 成 本 (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工 资 行 政 办 公 费 业 务 培 训 费 新 技 术 开 发 研 制 费 用 等 ) 税 金 利 润 等 完 成 本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所 需 的 全 部 费 用 12.3 本 招 标 工 程 监 理 费 最 高 限 价 见 投 标 须 知 表 第 22 条 13 投 标 货 币 : 本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14 投 标 有 效 期 11

14.1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60 天, 在 此 期 限 内, 凡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14.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对 此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招 标 人 这 种 要 求, 而 不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需 要 相 应 的 延 长 投 标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在 延 长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本 须 知 第 16 条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与 没 收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15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签 署 15.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份 数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15.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均 需 打 印 或 使 用 不 褪 色 的 蓝 黑 墨 水 笔 书 写, 字 迹 应 清 晰 易 于 辨 认, 并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的 右 上 角 清 楚 地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15.3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投 标 函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并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同 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签 字 盖 章 及 内 容 均 应 符 合 要 求,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无 效 15.4 除 投 标 人 对 错 误 处 须 修 改 外,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涂 改 或 行 间 插 字 和 增 删 如 有 修 改, 修 改 处 应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印 章 或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签 字 16 投 标 保 证 金 16.1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不 少 于 投 标 须 知 表 中 规 定 数 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6.2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人, 招 标 人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而 拒 绝 16.3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五 日 内 返 还 16.4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扣 除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后 五 日 内 返 还 16.5 招 标 文 件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因 弄 虚 作 假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相 关 要 求 被 投 诉 处 理 的 ; 2 投 标 人 被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为 恶 意 投 诉 的 17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12

17.1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要 求 :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和 顺 序 填 写 17.2 投 标 人 应 将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所 有 副 本 分 别 密 封, 并 在 密 封 袋 上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17.3 在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均 应 : 17.3.1 写 明 招 标 人 名 称 和 地 址 ; 17.3.2 注 明 下 列 识 别 标 志 : (1) 招 标 项 目 编 号 ; (2) 项 目 名 称 ; (3)2016 年 1 月 14 日 09 时 30 分 开 标, 此 时 间 以 前 不 得 开 封 17.4 除 了 按 本 须 知 所 要 求 的 识 别 字 样 外, 在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还 应 写 明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与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以 便 本 须 知 规 定 情 况 发 生 时, 招 标 人 可 按 密 封 袋 上 标 明 的 投 标 人 地 址 将 投 标 文 件 原 封 退 回 17.5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规 定 装 订 和 加 写 标 记 及 密 封, 招 标 人 将 不 承 担 投 标 文 件 提 前 开 封 的 责 任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17.6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袋 的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或 密 封 章 18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18.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的 地 点, 于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19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19.1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见 投 标 须 知 表 规 定 19.2 招 标 人 可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规 定 以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在 此 情 况 下, 投 标 人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投 标 人 受 制 约 的 截 止 时 间, 均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19.3 到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招 标 人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少 于 3 个 的, 招 标 人 将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20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20.1 招 标 人 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并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21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 21.1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后,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13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1.2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应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密 封 标 记 和 提 交,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清 楚 标 明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字 样 21.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补 充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21.4 开 标 后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均 不 退 回 五 开 标 22 开 标 22.1 招 标 人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参 加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代 表 应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22.2 投 标 人 必 须 持 1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2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受 托 人 身 份 证 4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有 效 房 屋 建 筑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所 有 的 资 格 文 件 职 称 证 书 得 分 证 件, 业 绩 文 件 及 相 关 荣 誉 证 书 等 均 放 入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密 封 件 内 与 投 标 文 件 一 并 递 交, 密 封 件 以 外 的 原 件 不 予 认 可 评 标 委 员 会 仅 根 据 各 投 标 人 现 场 提 供 的 资 料 确 认 其 资 格, 不 接 受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的 补 充 说 明, 各 投 标 人 为 自 行 提 供 的 资 料 真 实 性 负 完 全 责 任 22.3 开 标 会 议 对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以 及 投 标 人 代 理 人 其 身 份 进 行 验 证,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检 查, 确 定 其 是 否 按 规 定 编 制 但 按 规 定 提 交 合 格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以 开 封 22.4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开 标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并 存 档 备 查 23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23.1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的, 应 当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进 入 评 标 23.1.1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 23.1.2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 23.1.3 无 单 位 盖 章 并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23.1.4 投 标 人 名 称 或 组 织 结 构 与 资 格 审 查 时 不 一 致 且 未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的 ; 23.1.5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23.2 招 标 人 将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送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审 比 较 六 评 标 定 标 24 评 标 委 员 会 与 评 标 24.1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负 责 评 标 活 动, 根 据 评 标 情 况 确 定 中 标 人 14

24.2 开 标 结 束 后, 开 始 评 标, 评 标 采 用 保 密 方 式 进 行 25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25.1 开 标 后, 直 至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为 止, 凡 属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有 关 的 资 料 以 及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任 何 情 况 均 严 格 保 密 25.2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会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25.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不 对 未 中 标 人 就 评 标 情 况 作 出 任 何 解 释 未 中 标 人 不 得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索 问 评 标 过 程 的 情 况 和 材 料 26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6.1 为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投 标 人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澄 清 或 说 明, 但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根 据 本 须 知 规 定, 凡 属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中 发 现 的 计 算 错 误 并 进 行 核 实 的 修 改 不 在 此 列 27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步 评 审 27.1 开 标 后, 经 招 标 人 审 查 符 合 本 须 知 有 关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才 能 提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审 27.2 评 标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首 先 评 定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所 谓 实 质 上 响 应,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条 款 条 件 和 要 求 相 符, 无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或 者 对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招 标 人 的 权 利 和 投 标 人 的 义 务 方 面 造 成 重 大 的 限 制, 纠 正 这 些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下 列 情 况 为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27.2.1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内 容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或 未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或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但 未 随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提 交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的 ; 27.2.2 投 标 文 件 的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27.2.3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27.2.4 投 标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报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除 外 ; 27.2.5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予 以 拒 绝, 15

并 且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28 投 标 文 件 计 算 错 误 的 修 正 28.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校 核,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或 表 达 上 的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如 果 数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和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不 一 致 时, 应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为 准 ; 28.2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同 意 后, 调 整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并 且 其 投 标 担 保 也 将 被 没 收, 并 不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29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比 较 和 否 决 29.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规 定, 仅 对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29.2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29.3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29.4 评 标 方 法 :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分 标 准 如 下 : 项 目 分 数 评 分 内 容 (1) 监 理 工 作 指 导 思 想 和 目 标 ; (6) 对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设 计 变 更 的 管 理 措 施 及 组 织 协 调 的 工 作 方 法 ; 技 术 标 ( 监 理 大 纲 ) 30 分 (2) 施 工 阶 段 质 量 控 制 的 工 作 方 法 ; (3) 施 工 阶 段 造 价 控 制 的 工 作 方 法 ; (4) 施 工 阶 段 进 度 控 制 的 工 作 方 法 ; (7) 节 能 环 保 文 明 施 工 的 管 理 措 施 ; (8) 针 对 本 工 程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及 监 理 工 作 制 度 ; (9) 监 理 资 料 规 范 化 管 理 的 工 作 方 法 ; (5)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信 (10)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监 理 设 施 及 检 测 息 管 理 的 工 作 方 法 ; 办 法 ; 16

针 对 以 上 10 项 内 容, 评 委 依 据 其 针 对 性 系 统 性 合 理 性 创 新 性 可 行 性 综 合 评 议 后 酌 情 得 分, 每 项 1-3 分, 缺 项 该 项 不 得 分, 满 分 30 分 1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得 2 分 ; 2 2012 年 以 来 获 市 级 以 上 ( 含 市 级 ) 荣 誉 称 号 每 次 得 1 分, 最 多 得 3 分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业 绩 及 荣 誉 13 分 3 总 监 具 有 注 册 造 价 师 及 一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的 每 个 加 2 分, 最 多 加 4 分 ; 4 2012 年 以 来 所 监 理 房 建 项 目 获 得 省 级 及 以 上 奖 项 每 个 2 分, 最 多 4 分 ( 须 提 供 监 理 合 同 获 奖 证 书 或 获 奖 文 件 原 件, 缺 一 不 可 ) 若 合 同 不 能 体 现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姓 名, 须 出 具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业 主 出 具 的 书 面 证 明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投 标 报 价 12 分 25 分 除 总 监 外, 所 派 专 业 监 理 师 为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 造 价 专 业 为 国 家 注 册 造 价 师 ), 在 达 到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人 数 后, 注 册 监 理 师 每 增 加 一 人 加 2 分, 最 多 加 10 分 上 述 专 业 监 理 师 除 具 有 注 册 监 理 师 且 有 一 级 建 造 师 或 造 价 师 的 每 人 加 1 分, 最 多 2 分 本 工 程 拦 标 价 为 30.2484 万 元, 各 企 业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超 过 评 标 控 制 限 价 的 得 15 分, 与 评 标 控 制 限 价 相 比 每 下 浮 1% 加 2 分, 最 多 加 10 分 ( 超 过 评 标 控 制 限 价 不 得 报 价 分, 不 足 1% 按 内 插 法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 企 业 信 誉 业 绩 20 分 1 企 业 2012 年 以 来 获 得 过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先 进 监 理 企 业 的 得 2 分 2 2012 年 度 以 来 所 监 理 的 项 目 获 得 市 级 奖 项 每 项 加 0.5 分, 最 高 加 3 分 ; 获 得 省 级 奖 项 的 加 1 分, 最 高 加 1 分 ; 获 得 国 家 级 奖 项 的 加 2 分, 最 高 2 分 此 项 最 高 加 6 分 3 2012 年 度 以 来 企 业 获 得 市 级 省 级 重 合 同 守 信 用 企 业 分 别 得 2 分 4 分, 最 多 4 分 4 企 业 具 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得 4 分 缺 项 不 得 分 5 企 业 2012 年 以 来 监 理 过 1 万 平 方 米 及 以 上 类 似 工 程 每 项 加 1 分, 最 多 4 分 17

其 他 说 明 :1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各 类 资 格 资 质 业 绩 等 证 明 文 件 均 须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原 件 所 有 有 效 证 明 原 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同 原 件 一 致 的 扫 描 件 或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否 则 不 予 加 分 2 类 似 工 程 指 公 建 项 目 ; 须 提 供 监 理 合 同 3 颁 发 的 奖 励 计 分 证 件, 以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单 位 颁 发 为 准, 日 期 以 获 奖 证 书 或 获 奖 文 件 原 件 发 证 载 明 时 间 为 准 4 注 册 类 证 书 须 与 投 标 单 位 一 致 5 总 监 业 绩 与 企 业 业 绩 不 重 复 计 分 6 同 一 项 目 的 同 类 获 奖 荣 誉, 不 重 复 计 分, 就 高 不 就 低 7 总 监 需 携 带 身 份 证 必 须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授 权 委 托 人 为 本 公 司 正 式 员 工, 需 持 身 份 证 及 近 三 个 月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社 保 证 明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注 : 开 标 时 提 供 原 件,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中 提 供 复 印 件, 不 提 供 原 件 者, 评 标 时 不 予 以 计 分 ; 出 示 所 有 证 件 原 件 将 进 行 审 核, 伪 造 变 造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许 可 证 件 骗 取 中 标 者, 一 经 发 现, 扣 除 投 标 保 证 金, 情 节 严 重 者 移 交 检 查 部 门 并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29.4.2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但 澄 清 或 说 明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9.4.3 定 标 原 则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评 分 细 则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计 算 出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并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排 出 名 次,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时 以 投 标 总 报 价 低 的 优 选, 投 标 总 报 价 也 相 等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投 票 决 定 名 次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第 一 名 为 中 标 人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未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人,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29.4.4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均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后,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七 合 同 的 授 予 30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30.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合 同 将 授 予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所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31 招 标 人 拒 绝 投 标 的 权 力 31.1 招 标 人 不 承 诺 将 合 同 授 予 报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人 招 标 人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有 权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报 告 拒 绝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32 中 标 通 知 书 18

32.1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将 于 5 日 内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32.2 招 标 人 将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所 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32.3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33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签 订 33.1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将 于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监 理 承 包 合 同,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另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33.2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完 成 中 标 项 目 19

第 三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一 监 理 协 议 一 主 要 监 理 业 务 二 监 理 费 支 付 付 款 方 式 : 工 程 完 成 总 量 的 50% 时, 付 至 监 理 费 的 40%; 工 程 竣 工 经 验 收 达 到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经 审 计 结 束 后, 付 至 监 理 费 的 90%; 余 款 10% 为 质 保 金, 在 工 程 质 保 一 年 后 无 任 何 质 量 问 题 一 次 性 付 清 三 监 理 过 失 责 任 对 于 不 履 行 监 理 职 责, 未 及 时 制 止 施 工 单 位 不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以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赔 偿 监 理 费 的 二 至 五 倍 四 其 它 20

二 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标 准 条 件 ( 略 ) 三 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 略 ) 21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一 投 标 书 ( 招 标 人 名 称 ): ( 一 ) 根 据 已 收 到 的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的 招 标 文 件, 我 方 经 研 究 招 标 文 件 和 有 关 资 料 后, 做 出 监 理 报 价 为 : ( 二 ) 我 方 将 严 格 按 监 理 人 员 执 业 守 则, 按 国 家 相 关 法 规 规 范 及 我 方 制 定 的 监 理 大 纲 实 施 细 则 进 行 监 理 ; 在 保 证 质 量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确 保 工 程 按 期 交 付 ( 三 ) 贵 单 位 的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本 投 标 文 件 将 构 成 约 束 我 们 双 方 的 合 同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22

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单 位 名 称 ) ( 姓 名 ) 为 我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以 本 公 司 的 名 义 参 加 ( 招 标 人 名 称 ) 的 工 程 的 监 理 投 标, 委 托 代 理 人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我 方 予 以 承 认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特 此 委 托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委 托 代 理 人 : 性 别 : 年 龄 : 单 位 : 职 务 :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23

三 监 理 人 员 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称 学 历 专 业 资 格 证 编 号 近 三 年 来 监 理 业 绩 : 24

四 主 要 检 测 设 备 序 号 设 备 或 仪 器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国 别 产 地 备 注 25

五 唱 标 一 览 表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约 定 内 容 备 注 1 监 理 费 报 价 ( 元 ) 2 项 目 总 监 姓 名 3 其 它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投 标 人 ( 盖 章 ): 备 注 : 请 认 真 填 写 此 表 后 与 报 价 分 析 表 一 起 单 独 密 封 做 唱 标 用, 同 时 要 求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以 方 便 开 标 和 评 标 工 作 26

六 投 标 人 概 况 表 企 业 注 册 名 称 企 业 注 册 地 址 主 管 部 门 经 营 范 围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经 营 方 式 成 立 时 间 批 准 部 门 批 准 文 号 企 业 性 质 企 业 法 定 注 册 资 金 代 表 人 ( 万 元 )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及 帐 号 电 挂 传 真 职 工 概 况 职 工 总 数 其 中 : 技 术 人 员 数 高 级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助 理 工 程 师 技 术 员 单 位 行 政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职 务 及 职 称 年 龄 专 业 单 位 概 况 : 单 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27

七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工 程 职 务 姓 名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备 注 28

工 程 八 项 目 总 监 理 师 简 历 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项 目 总 监 理 师 年 限 监 理 工 程 师 培 训 证 书 编 号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在 建 或 已 完 工 程 质 量 29

九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工 程 注 :1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管 理 机 构 的 机 构 设 置 职 责 分 工 有 关 复 印 证 明 资 料 以 及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资 料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格 式 不 做 统 一 规 定,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设 计 2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情 况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另 附 ( 与 本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装 订 ) 30

十 近 三 年 已 完 监 理 工 程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序 号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合 同 金 额 ( 单 位 ) 结 算 金 额 ( 单 位 ) 竣 工 质 量 标 准 竣 工 日 期 1 2 3 4 5 注 :1 对 于 已 完 工 程, 投 标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收 到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双 方 签 订 的 承 包 合 同 以 及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2 申 请 人 应 列 出 近 三 年 已 完 类 似 工 程 监 理 情 况, 如 有 隐 瞒, 一 经 查 实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申 请 被 拒 绝 并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3 在 建 工 程 投 标 人 必 须 附 上 工 程 监 理 的 合 同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不 填 竣 工 质 量 标 准 和 竣 工 日 期 两 栏 31

十 一 目 前 正 在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工 程 一 览 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地 点 监 理 负 责 人 开 竣 工 日 期 达 到 质 量 标 准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32

投 标 人 : 十 二 监 理 部 人 员 配 备 资 格 证 书 统 计 表 序 号 姓 名 专 业 职 称 证 书 资 格 证 书 名 称 发 证 时 间 33

十 三 投 标 人 三 年 以 来 监 理 过 的 工 程 业 绩 及 获 奖 情 况 投 标 人 ( 公 章 ): 序 号 建 设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开 竣 工 日 期 获 奖 名 称 发 证 时 间 34

第 五 章 资 格 审 查 部 分 一 资 格 审 查 二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35

附 件 : 封 面 格 式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唱 标 一 览 表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报 价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封 口 格 式 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 09 时 30 分 之 前 不 准 启 封 ( 加 盖 公 章 )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