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棋 杭 2013 24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分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健 全 竞 争 激 励 机 制, 打 破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终 身 制, 充 分 调 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根 据 杭 州 市 人 事 局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与 职 务 实 行 评 聘 分 开 的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 杭 人 [2001]165 号 ) 的 文 件 要 求,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分 院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与 职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1-
分 离 制 度, 并 严 格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实 事 求 是 注 重 实 绩, 按 岗 聘 任 自 主 申 报 公 平 竞 争 聘 任 管 理 的 职 称 评 聘 原 则, 确 保 分 院 专 业 技 术 评 聘 工 作 规 范 有 序 地 开 展 第 三 条 分 院 成 立 专 门 的 职 称 评 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小 组 由 分 院 领 导 顾 问 及 各 处 室 学 校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成 负 责 分 院 及 下 属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评 聘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办 公 室 负 责 职 称 评 聘 的 组 织 协 调 材 料 审 核, 并 根 据 领 导 小 组 的 要 求 制 定 聘 任 方 案, 组 织 实 施 聘 任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报 杭 州 市 委 宣 传 部 备 案 第 二 章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取 得 第 四 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取 得 分 为 以 下 三 种 方 式 : 1. 参 加 国 家 统 一 考 试 ( 部 分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采 用 以 考 代 评 方 式 取 得 ); 2.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经 过 考 核 直 接 认 定 ( 按 照 省 市 人 社 部 门 规 定 执 行, 如 援 疆 援 藏 人 员 的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可 按 规 定 由 省 市 人 社 部 门 认 定 上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3. 通 过 市 宣 传 体 育 人 社 部 门 和 省 有 关 部 门 评 审 第 五 条 各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报 考 认 定 及 评 审 条 件 等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2-
第 六 条 申 报 审 核 流 程 ( 一 ) 个 人 报 名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的 人 员 需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至 办 公 室 统 一 报 名 ( 二 ) 组 织 审 核 1. 参 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的, 申 报 材 料 经 办 公 室 初 审 后 提 交 职 称 评 聘 领 导 小 组 复 审, 复 审 通 过 的, 由 职 称 评 聘 领 导 小 组 出 具 分 院 及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由 办 公 室 报 市 人 社 局 评 定 申 请 评 审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材 料, 在 报 职 称 评 聘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前 还 需 在 分 院 公 告 栏 公 示 7 天 2. 参 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的, 如 需 分 院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或 意 见, 经 职 称 评 聘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并 经 分 院 领 导 同 意 后 方 可 提 供 第 三 章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第 七 条 聘 任 范 围 及 效 力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是 分 院 根 据 内 部 岗 位 设 置 及 任 职 要 求 按 规 定 程 序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的 自 主 聘 用 聘 任 主 要 针 对 已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其 他 与 岗 位 职 责 需 要 相 关 证 书 的 人 员, 所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只 在 分 院 本 聘 期 内 有 效 第 八 条 聘 任 形 式 职 称 聘 任 形 式 分 同 级 聘 任 高 职 低 聘 -3-
低 职 高 聘 ( 一 ) 同 级 聘 任 同 级 聘 任 是 指 聘 任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与 已 取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一 致 职 工 已 取 得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遵 纪 守 法,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行 为 规 范,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做 好 所 聘 岗 位 工 作 的, 经 审 定 可 给 予 同 级 聘 任 ( 二 ) 高 职 低 聘 高 职 低 聘 是 指 聘 任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低 于 已 取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当 职 工 已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但 经 审 定 不 能 履 行 同 级 岗 位 职 责 和 应 承 担 相 应 工 作 量 时, 经 审 定 可 给 予 高 职 低 聘 ( 三 ) 低 职 高 聘 低 职 高 聘 是 指 聘 任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高 于 取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当 分 院 已 设 岗 位, 但 缺 乏 取 得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时, 经 审 定 具 备 履 行 上 一 级 岗 位 职 责 能 力 条 件 的 可 给 予 低 职 高 聘 低 职 高 聘 人 员 还 需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具 体 条 件 和 办 法 根 据 所 聘 的 岗 位 需 要 另 行 制 定 1. 德 才 表 现 突 出, 具 备 所 聘 岗 位 职 称 要 求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工 作 能 力 ; 2. 工 作 业 绩 明 显 优 于 具 有 同 系 列 同 级 别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第 九 条 聘 任 流 程 聘 任 工 作 按 照 德 才 兼 备 公 开 公 平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进 行 -4-
聘 任 的 全 过 程 要 做 到 六 公 开 一 监 督, 即 公 开 政 策 条 文 公 开 岗 位 职 数 公 开 竞 聘 办 法 公 开 业 绩 成 果 公 开 考 核 结 果 公 开 聘 用 名 单 并 自 觉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具 体 程 序 如 下 : 1. 公 布 岗 位 办 公 室 公 布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考 核 方 案, 公 布 聘 任 岗 位 和 任 职 条 件, 明 确 考 核 办 法 和 程 序 2. 个 人 申 报 竞 聘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和 有 关 资 格 证 件 以 及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等 证 明 材 料 3. 组 织 审 核 由 人 事 部 门 提 供 按 职 称 任 职 年 限 划 分 不 同 岗 位 等 级 人 员 名 单, 对 符 合 条 件 人 员 按 规 则 进 行 排 序 4. 聘 用 职 称 评 聘 领 导 小 组 进 行 审 核 按 照 择 优 录 用 的 原 则 给 出 聘 任 意 见, 分 院 领 导 审 批 做 出 聘 任 决 定 ; 办 公 室 根 据 聘 任 决 定 制 作 聘 书 发 予 职 工 本 人 第 十 条 任 期 及 待 遇 分 院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实 行 任 期 制, 每 个 聘 期 三 年 职 称 评 聘 领 导 小 组 进 行 统 一 聘 任 新 进 人 员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并 符 合 相 应 条 件 转 正 后 15 日 内, 由 职 称 评 聘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是 否 聘 任 的 决 定, 任 期 至 下 一 次 统 一 聘 任 止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聘 期 内 晋 升 上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并 符 合 相 应 条 件 的, 经 职 称 评 聘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后 可 聘 在 相 应 职 级 的 最 低 -5-
档 分 院 根 据 职 工 获 聘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等 级 给 予 相 应 聘 期 待 遇, 聘 期 待 遇 自 获 聘 的 次 月 起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获 聘 职 工 应 当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已 取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与 现 从 事 的 岗 位 任 职 资 格 要 求 不 符 的, 一 般 不 予 聘 任 第 十 二 条 关 于 兼 岗 兼 岗 是 指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人 员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兼 任 其 它 岗 位 兼 岗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聘 任 应 具 有 该 专 技 岗 位 的 相 关 职 责, 岗 位 待 遇 原 则 上 就 高 不 就 低, 具 体 由 职 称 评 聘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分 院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第 四 章 聘 期 考 核 第 十 三 条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主 要 围 绕 德 能 勤 绩 廉 五 个 方 面 展 开, 考 核 的 重 点 是 履 行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作 职 责 的 情 况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无 故 不 参 加 考 核 的 人 员, 按 考 核 不 合 格 处 理 第 十 四 条 考 核 方 式 采 用 聘 期 考 核 与 年 度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其 中 年 度 考 核 与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统 一 聘 期 考 核, 由 职 称 评 聘 领 导 小 组 在 满 聘 期 时 统 一 进 行 考 核 结 果 由 职 称 评 聘 -6-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技 术 工 作 性 质 任 职 条 件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及 个 人 总 结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实 际 表 现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解 聘 续 聘 的 依 据 第 十 五 条 考 核 结 果 反 馈 考 核 结 果 将 由 职 称 评 聘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或 派 指 定 人 员 与 考 核 对 象 进 行 面 谈, 肯 定 成 绩 指 出 不 足, 并 提 出 努 力 方 向 和 未 来 要 求 第 十 六 条 续 聘 和 解 聘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决 定 是 否 续 聘 或 解 聘 ( 一 ) 续 聘 续 聘 是 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任 期 已 满, 分 院 继 续 按 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的 行 为 职 工 聘 任 期 满, 符 合 聘 任 条 件, 继 续 在 本 分 院 任 职, 且 上 期 考 核 合 格 的, 经 职 工 个 人 申 请, 职 称 评 聘 领 导 小 组 给 出 专 业 意 见 分 院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方 可 予 以 续 聘 ( 二 ) 解 聘 解 聘 是 指 聘 任 双 方 在 聘 期 未 满 情 况 下 解 除 聘 约 的 行 为 职 工 聘 期 内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分 院 可 予 以 解 聘, 聘 任 待 遇 于 解 聘 当 月 终 止 1.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聘 期 内 自 动 离 职 出 现 重 大 技 术 责 任 事 故 被 辞 退 开 除 及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2. 由 于 技 术 水 平 业 务 能 力 身 体 条 件 等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 3. 职 工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 4. 因 分 院 架 构 调 整 撤 销 岗 位 或 缩 减 岗 位 编 制 ; -7-
5. 因 工 作 岗 位 变 动, 脱 离 现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6. 违 反 工 作 纪 律 或 分 院 规 章 制 度, 经 批 评 教 育 仍 不 改 正 ; 7. 聘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或 聘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 8. 其 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况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其 他 规 定 按 国 家 省 市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分 类 和 资 格 取 得 方 式 附 件 2: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定 条 件 标 准 及 申 报 说 明 二 〇 一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8-
附 件 1: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是 指 经 国 务 院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授 权 的 部 门 行 业 或 中 央 企 业 省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机 构 评 审 的 工 程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具 有 教 学 研 究 系 列 职 称 的 人 员 从 事 工 程 设 计 时, 讲 师 助 理 研 究 员 可 等 同 于 工 程 系 列 的 中 级 职 称 ; 副 教 授 副 研 究 员 可 等 同 于 工 程 系 列 的 高 级 职 称 ; 教 授 研 究 员 可 等 同 于 工 程 系 列 的 正 高 级 职 称 系 列 正 高 级 高 级 副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助 理 讲 师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教 师 高 级 讲 师 讲 师 助 理 讲 师 教 员 技 工 学 校 教 师 高 级 讲 师 讲 师 助 理 讲 师 教 员 高 级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一 级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二 级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三 级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中 学 教 师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中 学 一 级 教 师 中 学 二 级 教 师 中 学 三 级 教 师 小 学 ( 幼 儿 园 ) 教 师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幼 儿 园 高 级 教 师 小 学 一 级 教 师 小 学 二 级 教 师 小 学 三 级 教 师 幼 儿 园 一 级 教 师 幼 儿 园 二 级 教 师 幼 儿 园 三 级 教 师 自 然 科 学 研 究 人 员 研 究 员 (Z) 副 研 究 员 (Z) 助 理 研 究 员 (Z) 研 究 实 习 员 (Z)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人 员 研 究 员 (S) 副 研 究 员 (S) 助 理 研 究 员 (S) 研 究 实 习 员 (S)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助 理 工 程 师 技 术 员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教 授 级 高 级 实 验 师 高 级 实 验 师 实 验 师 助 理 实 验 师 实 验 员 农 业 技 术 人 员 教 授 级 高 级 农 艺 师 高 级 农 艺 师 农 艺 师 助 理 农 艺 师 农 业 技 术 员 教 授 级 高 级 兽 医 师 高 级 兽 医 师 兽 医 师 助 理 兽 医 师 兽 医 技 术 员 教 授 级 高 级 畜 牧 师 高 级 畜 牧 师 畜 牧 师 助 理 畜 牧 师 畜 牧 技 术 员 主 任 医 师 副 主 任 医 师 主 治 ( 主 管 ) 医 师 医 师 医 士 取 得 方 式 通 过 评 审 取 得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主 任 药 师 副 主 任 药 师 主 管 药 师 药 师 药 士 主 任 护 师 副 主 任 护 师 主 管 护 师 护 师 护 士 主 任 技 师 副 主 任 技 师 主 管 技 师 技 师 技 士 经 济 专 业 人 员 教 授 级 高 级 经 济 师 高 级 经 济 师 经 济 师 助 理 经 济 师 经 济 员 会 计 专 业 人 员 教 授 级 高 级 会 计 师 高 级 会 计 师 会 计 师 助 理 会 计 师 会 计 员 审 计 专 业 人 员 教 授 级 高 级 审 计 师 高 级 审 计 师 审 计 师 助 理 审 计 师 审 计 员 统 计 专 业 人 员 教 授 级 高 级 统 计 师 高 级 统 计 师 统 计 师 助 理 统 计 师 统 计 员 新 闻 专 业 人 员 高 级 记 者 主 任 记 者 记 者 助 理 记 者 高 级 编 辑 主 任 编 辑 编 辑 (X) 助 理 编 辑 (X) 编 审 副 编 审 编 辑 (C) 助 理 编 辑 (C) 出 版 专 业 人 员 技 术 编 辑 助 理 技 术 编 辑 技 术 设 计 员 一 级 校 对 二 级 校 对 三 级 校 对 初 级 和 中 级, 可 通 过 考 试 取 得 -9-
系 列 正 高 级 高 级 副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图 书 资 料 专 业 人 员 研 究 馆 员 (T) 副 研 究 馆 员 (T) 馆 员 (T) 助 理 馆 员 管 理 员 (T) 文 物 博 物 专 业 人 员 研 究 馆 员 (W) 副 研 究 馆 员 (W) 馆 员 (W) 助 理 馆 员 管 理 员 (W) 档 案 专 业 人 员 研 究 馆 员 (D) 副 研 究 馆 员 (D) 馆 员 (D) 助 理 馆 员 管 理 员 (D) 广 播 电 视 播 音 人 员 播 音 指 导 主 任 播 音 员 一 级 播 音 员 二 级 播 音 员 三 级 播 音 员 翻 译 人 员 译 审 副 译 审 翻 译 助 理 翻 译 律 师 一 级 律 师 二 级 律 师 三 级 律 师 四 级 律 师 律 师 助 理 公 证 员 一 级 公 证 员 二 级 公 证 员 三 级 公 证 员 四 级 公 证 员 公 证 员 助 理 海 关 人 员 高 级 关 务 监 督 关 务 监 督 助 理 关 务 监 督 关 务 员 船 舶 技 术 人 员 民 用 航 空 飞 行 技 术 人 员 高 级 船 长 船 长 大 副 二 副 三 副 高 级 轮 船 长 轮 机 长 大 管 轮 二 管 轮 三 管 轮 高 级 电 机 员 高 级 报 务 员 高 级 引 航 员 通 用 电 机 员 一 等 电 机 员 通 用 报 务 员 一 等 报 务 员 一 等 引 航 员 二 等 引 航 员 二 等 电 机 员 二 等 报 务 员 限 用 报 务 员 三 等 引 航 员 助 理 引 航 员 一 级 飞 行 员 二 级 飞 行 员 三 级 飞 行 员 四 级 飞 行 员 一 级 领 航 员 二 级 领 航 员 三 级 领 航 员 四 级 领 航 员 一 级 飞 行 通 信 员 一 级 飞 行 机 械 员 二 级 飞 行 通 信 员 二 级 飞 行 机 械 员 三 级 飞 行 机 械 员 四 级 飞 行 通 信 员 三 级 飞 行 机 械 员 四 级 飞 行 机 械 员 一 级 编 剧 二 级 编 剧 三 级 编 剧 四 级 编 剧 一 级 文 学 创 作 二 级 文 学 创 作 三 级 文 学 创 作 四 级 文 学 创 作 取 得 方 式 初 级 和 中 级, 可 通 过 考 试 取 得 通 过 评 审 取 得 艺 术 专 业 人 员 一 级 作 曲 二 级 作 曲 三 级 作 曲 四 级 作 曲 一 级 导 演 二 级 导 演 三 级 导 演 四 级 导 演 一 级 演 员 二 级 演 员 三 级 演 员 四 级 演 员 一 级 演 奏 员 二 级 演 奏 员 三 级 演 奏 员 四 级 演 奏 员 一 级 指 挥 二 级 指 挥 三 级 指 挥 四 级 指 挥 一 级 美 术 师 二 级 美 术 师 三 级 美 术 师 美 术 员 一 级 舞 美 设 计 师 二 级 舞 美 设 计 师 三 级 舞 美 设 计 师 舞 美 设 计 员 主 任 舞 舞 台 技 师 舞 台 技 术 员 电 影 放 映 主 任 技 师 电 影 放 映 技 师 电 影 放 映 技 术 员 工 艺 美 术 专 业 人 员 高 级 工 艺 美 术 师 工 艺 美 术 师 助 理 工 艺 美 术 师 工 艺 美 术 员 体 育 教 练 员 国 家 级 教 练 高 级 教 练 一 级 教 练 二 级 教 练 三 级 教 练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高 级 政 工 师 政 工 师 助 理 政 工 师 政 工 员 -10-
附 件 2: 一 助 理 职 称 评 定 1.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2.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3. 中 专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4. 高 中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七 年 以 上 5. 初 中 以 下 学 历 人 员,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十 年 以 上, 同 时 应 具 备 员 级 职 务 二 中 级 职 称 评 定 1. 硕 士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2.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担 任 助 理 职 称 四 年 以 上 3.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担 任 助 理 职 称 四 年 以 上 4. 中 专 ( 高 中 )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十 年 以 上, 担 任 助 理 职 称 四 年 以 上 5. 初 中 以 下 学 历 人 员 须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十 五 年 以 上, 担 任 助 理 职 称 四 年 以 上 三 高 级 职 称 评 定 1. 博 士 毕 业, 担 任 中 级 职 务 两 年 以 上 2.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十 年 以 上, 担 任 中 级 职 称 职 -11-
务 五 年 以 上 3.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十 五 年 以 上, 并 担 任 中 级 职 称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4. 中 专 高 中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二 十 年 以 上, 并 担 任 中 级 职 称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凡 符 合 上 述 申 报 条 件 的 人 员, 还 必 须 遵 纪 守 法, 具 有 良 好 职 业 道 德, 能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在 本 专 业 岗 位 上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且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理 论 水 平 和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四 初 中 高 级 职 称 评 定 破 格 申 报 条 件 为 了 不 拘 一 格 选 拔 人 才, 对 确 有 真 才 实 学, 成 绩 显 著 贡 献 突 出 的 人 员, 可 以 不 受 学 历 资 历 的 限 制 破 格 申 报 高 中 级 职 称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直 接 参 与 高 中 级 职 称 评 定 ( 一 ) 破 格 申 报 中 级 职 称 职 务 者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二 条 : 1. 获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星 火 计 划 四 等 奖 或 省 部 级 科 技 进 步 星 火 计 划 三 等 奖 以 上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者, 或 获 地 ( 市 )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以 上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者 或 获 省 部 优 质 产 品 或 优 质 工 程 的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2. 在 地 市 级 以 上 报 刊 发 表 专 业 技 术 论 文 三 篇 以 上 或 专 著 3. 直 接 主 持 中 型 项 目 或 中 型 骨 干 企 业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且 连 续 二 年 以 上 取 得 了 明 显 效 益 者 4. 担 任 助 理 级 期 间, 成 绩 显 著 且 获 地 ( 市 ) 级 优 秀 企 业 家 或 先 进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者 称 号 的 ( 二 ) 破 格 申 报 高 级 职 称 职 务 者 必 须 具 有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二 条 : 1. 获 得 部 省 级 表 彰 的 学 科 带 头 人 ; 地 市 级 以 上 有 突 出 贡 献 -12-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 荣 获 国 家 省 级 表 彰 的 乡 镇 企 业 家 或 优 秀 厂 长 经 理 2. 获 得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三 等 奖 以 上 ; 省 部 二 等 奖 以 上 ; 地 市 一 等 奖 以 上 ( 含 发 明 奖 成 果 奖 自 然 科 学 奖 星 火 奖 )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者 ; 获 得 国 家 级 金 银 产 品 奖 或 省 部 级 名 牌 产 品 奖 或 优 秀 工 程 奖 的 主 要 生 产 技 术 负 责 人 ; 创 国 家 级 省 级 新 产 品 奖 的 主 要 生 产 技 术 负 责 人 3. 直 接 主 持 完 成 大 型 项 目 或 全 面 负 责 大 中 型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或 对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技 术 发 展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取 得 明 显 经 济 效 益 者 ; 企 业 连 续 二 年 营 业 收 入 在 2000 万 元 以 上 ( 省 确 定 的 山 区 县 1000 万 元 以 上 ) 或 利 税 在 400 万 元 以 上 ( 省 确 定 的 山 区 县 200 万 元 以 上 )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4. 在 技 术 发 明 创 新 改 造 专 利 推 广 应 用 中, 取 得 的 经 济 效 益 连 续 二 年 ( 申 报 高 级 职 务 的 前 二 年 ) 占 本 企 业 利 税 总 额 (400 万 元 以 上, 贫 困 山 区 200 万 元 以 上 )20% 以 上 的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5. 对 本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工 作 创 立 了 有 价 值 的 经 验, 并 在 省 内 同 行 业 中 推 广 的 主 要 贡 献 者 ; 担 任 中 级 职 务 期 间, 成 绩 显 著, 并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先 进 工 作 者 称 号 的 ; 或 者 在 地 市 以 上 报 刊 或 会 议 上 发 表 过 两 篇 以 上 被 同 行 专 家 认 定 为 有 价 值 的 学 术 论 文, 或 正 式 出 版 过 有 价 值 的 著 作 或 译 著 ( 三 ) 有 些 条 件 符 合 者 可 以 免 计 算 机 职 称 考 试 以 及 职 称 英 语 考 试 -13-
主 题 词 : 发 : 分 院 各 处 室 及 下 属 单 位 中 国 棋 院 杭 州 分 院 办 公 室 2013 年 3 月 11 日 印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