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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地 点 :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上 获 取 ( 交 易 中 心 电 话 :0851-88309675, 交 易 中 心 网 址 :http://www.gzsggzyjyzx.cn/) ( 三 )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300 元 ( 在 投 标 报 名 时 收 取 ) ( 四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2 月 1 日 上 午 9:30 时 整 ( 五 )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2 月 1 日 上 午 9:30 时 整 ( 六 ) 开 标 地 点 :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遵 义 路 65 号, 具 体 开 标 室 于 当 日 在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区 获 取 ) 户 五 投 标 保 证 金 ( 一 )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方 式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转 账 方 式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银 行 账 户 支 付 至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 二 )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户 户 名 : 贵 州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行 : 贵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贵 阳 展 览 馆 支 行 账 号 :0109001400000182 六 联 系 方 式 ( 一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贵 州 省 中 通 招 标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李 巍 邮 编 :550001 电 话 :0851-86889736 传 真 :0851-86883660 地 址 : 贵 阳 市 延 安 东 路 3 号 智 诚 大 厦 A 栋 15-16 层 ( 二 ) 采 购 人 : 贵 州 省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 三 ) 采 购 相 关 问 题 咨 询 : 贵 州 省 中 通 招 标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文 件 咨 询 联 系 人 : 李 巍 0851-86889736 杨 孟 雨 0851-86889721 4

第 二 篇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一 项 目 背 景 贵 州 省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指 挥 信 息 系 统 由 地 面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信 息 系 统 静 中 通 机 动 指 挥 信 息 系 统 和 动 中 通 机 动 指 挥 信 息 系 统 及 附 属 配 套 子 信 息 系 统 组 成, 是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全 省 人 民 防 空 袭 作 战 的 重 要 指 挥 工 程, 是 开 展 人 民 防 空 组 织 活 动 的 基 本 场 所 和 组 织 指 挥 平 台 系 统 自 建 成 后 投 入 运 行 以 来, 作 为 人 防 指 挥 平 台 和 手 段 充 分 发 挥 了 组 织 指 挥 及 演 习 演 练 训 练 等 保 障 任 务, 但 目 前 都 已 过 了 保 修 期, 各 系 统 设 施 设 备 性 能 逐 渐 下 降, 时 常 出 现 一 些 问 题, 为 了 指 挥 信 息 系 统 的 持 续 正 常 运 行, 需 要 专 业 技 术 力 量 来 进 行 长 期 维 护 保 障 和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二 维 保 原 则 信 息 化 系 统 维 保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 ( 一 ) 防 治 结 合 原 则 采 取 日 常 性 维 护 为 主, 集 中 性 维 护 为 辅 的 方 式, 及 时 查 处 设 备 隐 患, 分 析 解 决 故 障 问 题, 保 持 设 备 运 行 稳 定, 不 断 改 进 和 提 高 通 信 质 量 ( 二 ) 可 靠 性 原 则 在 保 证 使 用 要 求 和 技 术 可 行 性 的 前 提 下, 选 择 易 于 操 作 管 理 实 用 有 效 的 维 护 方 式 该 系 统 在 选 用 设 备 时 必 须 充 分 考 虑 到 工 作 稳 定 性 和 连 续 性, 并 具 有 较 强 的 抗 干 扰 能 力, 保 证 系 统 可 靠 运 行 ( 三 ) 安 全 保 密 原 则 保 证 运 行 维 护 的 各 个 环 节 安 全 保 密, 对 用 户 所 有 维 保 设 备 设 施 的 信 息 严 格 保 密, 实 行 涉 密 场 所 出 入 登 记 制 度, 中 标 方 要 与 派 出 维 保 人 员 签 订 保 密 责 任 书, 因 维 保 过 程 出 现 泄 密 的 或 维 保 人 员 泄 密 的, 将 严 肃 追 究 中 标 方 的 法 律 责 任 ( 四 ) 先 进 性 原 则 维 保 过 程 中 应 采 用 国 际 国 内 较 先 进 的 技 术 性 能 稳 定 可 靠 的 设 备, 以 确 保 设 备 和 系 统 能 与 原 有 设 备 和 系 统 有 序 衔 接, 同 时 提 高 适 应 性 先 进 性 和 升 级 能 力 ( 五 ) 不 影 响 工 作 原 则 中 标 方 在 维 保 或 故 障 处 理 过 程 中, 须 确 保 有 替 代 方 式 或 替 代 产 品 三 维 保 目 标 5

保 证 维 保 项 目 包 含 的 三 个 子 系 统 维 保 期 内 正 常 运 行, 系 统 故 障 及 时 解 决 保 证 不 影 响 正 常 的 工 作 及 演 习 演 练, 服 务 响 应 率 100%, 卫 星 通 信 网 短 波 通 信 网 无 线 图 传 网 等 网 络 运 行 安 全 正 常, 保 证 全 年 可 通 率 达 到 99.5% 四 维 保 范 围 ( 一 ) 地 面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信 息 系 统 : 包 括 第 19 层 指 挥 大 厅 与 夹 层 信 息 系 统 第 18 层 会 议 系 统 第 17 层 中 心 机 房 UPS 电 源 系 统 大 楼 安 保 监 控 系 统 北 斗 导 航 系 统 及 大 楼 网 络 系 统 等 ( 二 ) 静 中 通 机 动 指 挥 信 息 系 统 : 包 括 静 中 通 指 挥 车 内 全 部 信 息 和 通 信 系 统 设 备 设 施, 配 套 单 兵 等 附 属 子 信 息 系 统 北 斗 导 航 系 统 及 电 源 供 电 系 统 等 ( 三 ) 动 中 通 机 动 指 挥 信 息 系 统 : 包 括 动 中 通 指 挥 车 内 全 部 信 息 和 通 信 系 统 设 备 设 施, 配 套 单 兵 等 附 属 子 信 息 系 统 北 斗 导 航 系 统 电 源 供 配 电 系 统 等 以 上 各 信 息 系 统 范 围 详 见 主 要 设 备 清 单 ( 详 见 附 件 ) 五 维 保 方 式 ( 一 ) 现 场 维 保 每 月 定 期 现 场 维 保 不 少 于 1 次, 其 中 : 每 季 度 前 两 个 月 进 行 常 规 维 保, 第 三 个 月 为 季 末 综 合 维 保,12 月 份 为 年 底 大 型 维 保 如 遇 到 问 题 急 需 解 决 应 根 据 甲 方 通 知 当 天 即 能 到 现 场 处 理, 如 甲 方 有 综 合 演 练 演 习 执 行 任 务 等 临 时 需 求 时 应 进 行 及 时 维 保 或 提 供 人 员 或 技 术 支 持 ( 二 ) 非 现 场 维 保 甲 方 平 时 如 遇 到 技 术 问 题 需 解 决 时, 乙 方 可 通 过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直 到 问 题 解 决 或 故 障 排 除 六 维 保 要 求 ( 一 ) 维 保 方 法 1 系 统 例 行 巡 检 中 标 方 按 要 求 安 排 技 术 人 员 对 贵 州 省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信 息 化 系 统 软 硬 件 设 备 设 施, 按 计 划 对 整 个 人 防 指 挥 通 信 系 统 进 行 巡 检 维 护 以 及 预 防 性 设 备 检 测 和 设 备 性 能 调 试, 保 证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行 (1) 地 面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信 息 系 统 主 要 维 护 内 容 : 6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 检 查 整 理 设 备 走 线 槽 机 柜 及 设 备 间 走 线, 修 复 或 更 换 已 损 坏 的 走 线 槽 ; 检 查 调 试 机 房 内 各 网 络 通 信 设 备, 确 保 运 行 正 常 ; 检 查 避 雷 及 接 地 设 备 完 好, 及 时 处 理 存 在 的 问 题 音 视 频 系 统 : 检 查 指 挥 大 厅 18 楼 会 议 室 2 楼 监 控 室 各 音 视 频 输 入 输 出 端 口, 测 试 调 节 音 响 室 外 安 保 监 控 摄 像 头 楼 道 监 控 摄 像 头 显 示 大 屏 液 晶 显 示 器 监 视 器 2 楼 监 控 显 示 器 等 捕 捉 画 面 显 示 效 果 至 最 佳, 音 频 系 统 要 求 运 行 时 无 明 显 底 噪 啸 叫 杂 音 等 问 题, 保 证 在 所 有 音 频 通 路 都 正 常 使 用 时 不 出 现 干 扰 等 问 题 控 制 / 网 络 系 统 : 测 试 控 制 系 统 控 制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测 试 网 络 设 备 链 接 正 常 与 否, 大 楼 各 层 的 弱 电 间 维 护 和 环 境 治 理 以 及 各 办 公 室 网 络 接 口 电 话 接 口 的 维 护 和 更 换, 线 路 的 保 养 和 更 换 使 用 专 业 仪 器 对 线 路 和 各 类 信 息 接 口 盒 进 行 测 试, 对 现 有 光 路 和 网 络 电 路 等 线 路 使 用 专 业 仪 器 进 行 测 试 显 示 系 统 : 通 电 测 试 调 试 大 屏 液 晶 显 示 器 及 监 视 器 等 各 路 显 示 画 面, 确 保 良 好 显 示 效 果 且 不 出 现 花 屏 闪 屏, 屏 幕 不 正 常 显 示 等 相 关 技 术 问 题 ( 以 现 有 设 备 运 行 标 准 相 符 合 的 画 面 要 求, 如 标 清 高 清 等 画 面 效 果, 该 技 术 要 求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国 际 标 准 平 均 水 平 执 行 ) 卫 星 系 统 : 检 查 校 正 卫 星 系 统 设 备 参 数 ; 检 查 校 正 卫 星 天 线 偏 移, 清 除 天 线 面 杂 物 积 雪 积 水 并 做 好 预 防 护 工 作 ; 检 查 卫 星 功 率 放 大 器 LNB 连 接 线 是 否 松 动 损 坏 ; 地 线 以 及 室 外 线 路 是 否 损 坏 ; 通 电 入 网 测 试 确 保 快 速 高 质 的 通 信 效 果, 检 查 室 外 卫 星 设 备 的 防 水 防 锈 防 老 化 防 雷 击 防 漏 电 等 问 题, 并 及 时 反 馈 处 理 无 线 图 传 系 统 : 检 查 线 路 连 接, 通 电 测 试 设 备 是 否 正 常, 与 静 中 通 机 动 指 挥 信 息 系 统 开 展 无 线 图 传 联 通 测 试, 确 保 良 好 效 果 ; 安 保 监 控 系 统 : 给 监 控 室 机 柜 及 设 备 ( 含 监 控 系 统 涉 及 的 所 有 摄 像 头 ) 清 洁 除 尘, 检 查 并 紧 固 安 保 监 控 系 统 各 设 备 间 接 线 接 头, 检 查 各 摄 像 头 是 否 正 常 工 作, 监 视 器 上 画 面 是 否 清 楚, 及 时 更 换 或 维 修 有 故 障 的 连 线 及 设 备 供 配 电 系 统 : 检 查 供 电 系 统 线 路, 清 除 供 电 设 备 积 灰 积 尘, 各 设 备 运 行 是 否 正 常, 评 估 电 池 寿 命 电 源 老 化 程 度 以 及 相 关 设 备 风 险 等 问 题 (2) 静 中 通 机 动 指 挥 信 息 系 统 主 要 维 护 内 容 : 7

综 合 布 线 : 对 各 设 备 和 连 线 进 行 清 洁 除 尘 ; 检 查 梳 理 音 视 频 设 备 连 线 及 接 头 音 视 频 系 统 : 对 音 视 频 系 统 进 行 声 音 视 频 测 试 ; 对 车 内 及 车 身 各 输 入 输 出 接 口 进 行 音 视 频 信 号 传 输 测 试 卫 星 系 统 : 检 查 并 确 保 升 降 杆 正 常 升 降 ; 检 查 并 确 保 卫 星 天 线 正 常 立 起 对 星 和 收 回, 定 期 作 润 滑 处 理 ; 检 查 车 载 静 中 通 卫 星 天 线 LNB BUC 连 线 是 否 正 常 ; 对 卫 星 调 制 解 调 器 进 行 自 环 测 试 ; 显 示 系 统 : 大 屏 辅 屏 及 监 视 器 上 切 换 AV 及 VGA 图 像, 测 试 调 试 确 保 显 示 正 常 集 中 控 制 系 统 : 通 过 集 中 控 制 系 统 进 行 各 路 音 视 频 信 号 的 控 制 切 换, 保 证 切 换 无 差 错, 反 应 灵 敏 ; 短 波 / 超 短 波 系 统 : 对 短 波 / 超 短 波 电 台 及 手 持 设 备 系 统 进 行 通 话 测 试 ; 无 线 传 输 系 统 : 与 指 挥 中 心 开 展 无 线 图 传 测 试 ; 供 配 电 系 统 : 测 试 调 试 供 配 电 系 统 确 保 正 常 工 作, 包 括 : 市 电 发 电 机 UPS 逆 变 等 供 电 系 统 ; (3) 动 中 通 机 动 指 挥 信 息 系 统 主 要 维 护 内 容 : 综 合 布 线 : 对 各 设 备 和 连 线 进 行 清 洁 除 尘 ; 检 查 梳 理 音 视 频 设 备 连 线 及 接 头 音 视 频 采 集 传 输 : 测 试 车 顶 云 台 及 车 内 摄 像 机 的 信 息 采 集 效 果 ; 对 音 视 频 系 统 进 行 声 音 视 频 传 输 测 试 ; 检 测 监 听 音 响 音 视 频 矩 阵 设 备 交 换 机 硬 盘 录 像 机 无 线 话 筒 等 设 备 工 作 是 否 正 常 ; 对 车 内 及 车 身 各 输 入 输 出 接 口 进 行 音 视 频 信 号 传 输 测 试 测 试 供 配 电 系 统 能 否 正 常 工 作, 包 括 : 市 电 发 电 机 UPS 逆 变 等 供 电 方 式 ; 检 测 车 内 各 插 座 接 口 是 否 正 常 通 电 ; 记 录 UPS 单 独 供 电 时 长 卫 星 系 统 : 检 查 卫 星 通 信 涉 及 的 卫 星 天 线 天 线 控 制 器 卫 星 功 率 放 大 器 卫 星 信 号 调 制 解 调 器 等 设 备 是 否 正 常 工 作 ; 检 查 卫 星 通 信 设 备 及 参 数, 卫 星 正 常 对 星, 正 常 联 通 ; 检 查 卫 星 天 线 LNB BUC 连 线 是 否 正 常 ; 对 卫 星 调 制 解 调 器 进 行 自 环 测 试 超 短 波 系 统 : 超 短 波 与 手 持 机 进 行 通 话 测 试 ; 显 示 系 统 : 在 左 右 头 枕 显 示 器 及 监 视 器 上 进 行 各 路 信 号 切 换 显 示, 8

测 试 调 试 确 保 显 示 正 常 无 线 传 输 系 统 : 对 无 线 单 兵 图 传 进 行 传 输 显 示 测 试 ; 测 试 车 与 单 兵 之 间 的 双 向 通 话 2 数 据 服 务 每 月 巡 检 及 日 常 维 修 过 程 中, 中 标 方 对 指 挥 通 信 系 统 内 各 计 算 机 及 服 务 器 的 各 种 数 据 软 件 进 行 备 份, 对 需 要 升 级 的 软 件 进 行 升 级 服 务 保 证 系 统 数 据 及 软 件 的 完 整 性 先 进 性 安 全 性 3 技 术 培 训 为 了 使 用 户 能 够 熟 练 使 用 独 立 操 作 并 具 备 一 定 的 故 障 判 断 和 故 障 排 除 能 力, 中 标 方 在 维 保 过 程 中, 对 用 户 进 行 系 统 化 深 层 次 专 业 性 的 培 训 培 训 内 容 : 理 论 培 训 : 各 子 系 统 的 组 成 及 构 成 相 关 理 论 知 识 等 ; 操 作 培 训 : 包 括 设 备 使 用 设 置 维 护 故 障 排 除 等 ; 应 用 培 训 : 包 括 各 个 系 统 的 联 网 操 作 和 注 意 事 项 等 ; 软 件 培 训 : 包 括 车 载 软 件 应 用 操 作 及 演 示 等 培 训 方 式 : 1) 远 程 培 训 :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可 采 取 远 程 网 络 和 电 话 培 训 的 方 式 主 要 针 对 突 发 的 新 问 题 新 产 品 或 需 立 刻 解 决 的 问 题 等 等 情 况 2) 现 场 培 训 : 在 准 备 充 分 的 情 况, 对 多 数 人 员 集 中 培 训 的 方 式 主 要 针 对 某 些 整 体 系 统 或 新 产 品 的 操 作 和 使 用 等 等 3) 前 沿 技 术 培 训 : 在 高 科 技 迅 速 发 展 的 今 天, 成 熟 的 新 技 术 不 断 出 现, 可 不 定 期 组 织 对 新 技 术 做 培 训 4 免 费 维 保 合 同 期 内 中 标 方 每 月 须 提 供 不 少 于 5000 元 的 费 用 用 于 维 修 或 更 换 设 备, 该 费 用 当 月 有 效 ( 二 ) 服 务 响 应 本 标 书 中 的 服 务 响 应 是 指 在 贵 州 省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信 息 化 系 统 出 现 故 障 或 需 要 技 术 支 持 时, 中 标 方 对 用 户 反 映 的 情 况 作 出 的 响 应 为 保 证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行, 中 标 方 在 接 到 用 户 需 求 通 知 后 须 2 小 时 内 作 出 响 应, 用 户 如 执 行 紧 急 任 务, 中 标 方 维 保 人 员 须 于 2 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 维 保 或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并 及 时 解 决 问 题 ; 非 紧 急 情 况 下 须 在 24 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 开 展 维 保, 原 则 上 当 天 工 作 时 间 内 解 决 问 题 遇 设 备 或 部 件 贵 州 地 区 无 货 返 厂 维 修 9

重 新 购 置 等 情 况 下 由 双 方 协 商 七 有 关 说 明 每 次 维 保 工 作 结 束 后, 中 标 方 填 写 相 应 的 维 保 台 帐, 须 经 用 户 签 字 认 可, 中 标 方 作 好 维 保 记 录 资 料 存 档 采 购 人 根 据 中 标 方 提 供 的 维 保 方 案 就 每 次 维 保 的 项 目 进 行 考 核 10

第 三 篇 项 目 商 务 要 求 及 主 要 合 同 条 款 一 经 验 要 求 2013-2015 年 度 投 标 人 至 少 承 担 过 一 个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合 同 金 额 10 万 元 ),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和 金 额 为 准 类 似 业 绩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10 日 以 来, 承 担 过 信 息 化 系 统 维 保 业 绩,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和 金 额 为 准 二 服 务 时 间 合 同 生 效 后 1 年 三 报 价 要 求 本 次 报 价 为 人 民 币 报 价, 报 价 包 含 本 次 采 购 内 容 的 全 部 费 用 四 验 收 要 求 本 项 目 必 须 符 合 第 二 篇 所 有 要 求 五 付 款 方 式 合 同 签 订 后 向 中 标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40%, 年 终 根 据 用 户 考 核 情 况 支 付 其 余 价 款 六 知 识 产 权 采 购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使 用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时 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的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起 诉 如 果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权 指 控, 中 标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和 费 用 七 履 约 保 证 金 1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 1) 中 标 总 价 的 5% 2)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承 包 合 同 前 向 招 标 人 缴 纳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交 到 招 标 人 指 定 帐 户, 若 招 标 人 通 知 中 标 人 缴 纳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在 15 日 内 未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本 项 目 合 同 签 订 2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管 理 : 1)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人 完 全 履 行 投 标 承 诺 及 合 同 条 款 后 一 次 性 返 还 2) 如 投 标 人 未 完 成 履 行 的, 将 按 照 相 关 考 核 办 法 进 行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由 招 标 人 按 照 履 约 保 证 金 管 理 要 求 进 行 管 理, 如 中 标 人 项 目 实 施 管 理 欠 缺 导 致 的 质 量 缺 陷 进 度 滞 后 等 问 题, 招 标 人 有 权 开 具 处 罚 单, 经 招 标 人 核 实 后 扣 除 保 证 金 扣 完 后 需 要 续 交 3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指 定 帐 户 : 由 招 标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与 中 标 人 另 行 约 定 中 标 人 履 约 保 证 金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无 息 退 还 ( 如 中 标 人 不 递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则 取 消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 11

八 其 他 ( 一 )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以 上 条 款 服 务 承 诺 以 及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明 确 列 出 是 否 满 足, 承 诺 内 容 必 须 达 到 本 篇 及 招 标 文 件 其 他 条 款 的 要 求 ( 二 ) 投 标 费 用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一 切 费 用, 不 论 中 标 与 否, 均 由 投 标 人 自 理 ( 三 )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供 需 双 方 在 采 购 合 同 中 详 细 约 定 12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条 款 号 1 付 款 方 式 2 合 同 履 行 时 限 3 违 约 责 任 4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5 其 他 条 款 内 容 合 同 签 订 后 向 中 标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40%, 年 终 根 据 用 户 考 核 情 况 支 付 其 余 价 款 一 年 中 标 方 发 生 挂 靠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采 购 项 目 任 务 及 拒 不 履 行 投 标 承 诺 及 合 约 职 责 与 义 务 的, 采 购 人 有 权 随 时 终 止 合 同, 并 没 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采 购 人 有 权 收 回 全 部 预 付 款 并 拒 付 合 同 尾 款,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中 标 方 负 责 凡 因 本 协 议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由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时, 双 方 均 有 权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合 同 签 订 时 协 商 拟 定 13

第 四 篇 评 标 方 法 评 标 标 准 无 效 投 标 条 款 和 废 标 条 款 一 评 标 方 法 ( 一 ) 评 标 方 法 定 义 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进 行 评 标 综 合 评 分 法 是 指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前 提 下,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评 分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后, 以 评 标 总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评 标 方 法 投 标 人 总 得 分 为 价 格 商 务 技 术 等 评 定 因 素 分 别 按 照 相 应 权 重 值 计 算 分 项 得 分 后 相 加, 满 分 为 100 分 ( 二 ) 评 标 程 序 评 标 工 作 由 采 购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具 体 评 标 事 务 由 采 购 机 构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到 位 后, 推 举 其 中 一 位 评 审 专 家 担 任 评 审 组 长, 并 由 评 审 组 长 牵 头 组 织 该 项 目 评 审 工 作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程 序 独 立 履 行 评 审 职 责 : 1 资 格 性 检 查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标 人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资 格 性 检 查 资 料 表 如 下 ( 复 印 件 应 清 晰 有 效 ): 序 检 查 因 素 号 1 投 标 人 应 符 合 的 基 本 资 格 条 件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检 查 内 容 投 标 人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扫 描 件 ( 清 晰 有 效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委 托 书 ( 法 人 直 接 参 与 投 标 的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证 明 材 料 清 晰 有 效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在 投 标 单 位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金 证 明 材 料 ( 复 印 件 清 晰 有 效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的 分 公 司 办 事 处 等 分 支 机 构 不 能 参 加 投 标 提 供 2013 年 和 2014 年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并 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执 业 证 书 ; 新 成 立 公 司 自 行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14

3 4 5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国 家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颁 发 的 人 民 防 空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保 密 项 目 设 计 ( 施 工 ) 资 质 认 证 书 人 民 防 空 机 动 指 挥 车 通 信 系 统 装 车 单 位 资 格 证 书 ; 投 标 人 应 具 有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2013 年 -2015 年 度 投 标 人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承 担 过 类 似 项 目 不 少 于 1 个, 合 同 金 额 在 10 万 元 以 上,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和 金 额 为 准 ; 15 投 标 人 提 供 诚 信 声 明 提 供 项 目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团 队 的 社 保 证 明 及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诚 信 声 明 ( 复 印 件 清 晰 有 效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投 标 人 提 供 诚 信 声 明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清 晰 有 效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清 晰 有 效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 6 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篇 规 定 注 : 以 上 需 要 提 供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2 符 合 性 检 查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符 合 性 检 查 资 料 表 如 下 :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人 的 签 字 齐 全 有 效 性 审 法 定 代 表 人 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有 效, 符 查 身 份 证 明 及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且 签 章 齐 全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方 案 每 个 合 同 包 只 能 有 一 个 方 案 投 标

2 3 完 整 性 审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审 查 只 能 在 采 购 预 算 范 围 内 报 价,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报 价 唯 一 效 报 价, 不 得 提 交 选 择 性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份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副 本 数 量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数 求 投 标 文 件 内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齐 全 无 遗 漏 容 投 标 文 件 内 对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篇 和 第 二 篇 规 定 的 招 标 内 容 容 全 部 作 出 响 应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3 澄 清 有 关 问 题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其 澄 清 的 内 容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 比 较 与 评 价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对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商 务 和 技 术 评 估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相 关 专 家 组 成, 共 5 人 ; 评 标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通 过 汇 报 内 容 及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独 立 对 每 个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打 分, 然 后 由 评 审 组 长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各 评 委 打 分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及 复 核, 个 别 评 委 对 同 一 投 标 人 同 一 评 分 项 的 打 分 偏 离 较 大 的, 应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再 次 核 对, 确 属 打 分 有 误 的, 应 及 时 进 行 修 正 复 核 后, 采 购 机 构 汇 总 每 个 投 标 人 每 项 评 分 因 素 的 得 分 5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按 评 审 后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人 为 本 项 目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二 评 标 标 准 ( 一 ) 报 价 评 分 (20 分 )( 以 整 数 进 行 打 分, 不 保 留 小 数 点 ) 序 号 评 分 因 素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说 明 16

1 数 点 ) 投 标 报 价 20 分 1 有 效 的 投 标 报 价 中 的 最 低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每 个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价 格 得 分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价 格 权 重 100 2 投 标 报 价 以 投 标 单 价 为 准 3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参 与 投 标 的, 给 予 6% 的 价 格 扣 除, 用 扣 除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计 算 公 式 : 评 审 价 格 =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报 价 的 6% ( 二 ) 商 务 及 技 术 综 合 评 分 (80 分 )( 以 整 数 进 行 打 分, 不 保 留 小 序 号 评 分 子 项 满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1 注 册 资 金 2 2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2 3 认 证 4 4 维 保 方 案 15 注 册 资 金 1000 万 元 得 2 分, 小 于 1000 万 元 不 得 分 未 提 供 导 评 表,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要 求 制 作 投 标 资 料 未 装 订 成 册 投 标 一 览 表 无 合 计 计 算 有 差 错 有 漏 项 未 翻 译 复 印 不 清 晰 资 料 杂 乱 等 情 况, 每 存 在 1 项 扣 0.5 分, 扣 完 为 止 同 时 提 供 ISO9000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ISO14000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ISO20000 服 务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职 业 健 康 与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得 4 分 其 他 情 况 一 个 证 书 计 1 分 根 据 主 要 设 备 清 单 维 保 流 程 和 服 务 响 应, 方 案 等 能 充 分 保 障 本 次 服 务 要 求 A. 方 案 的 设 计 深 度 合 理, 完 全 符 合 项 目 要 求, 得 10-15 分 B. 设 计 方 案 的 设 计 深 度 较 合 理, 符 合 要 求 7-9 分 C. 方 案 设 计 深 度 与 项 目 要 求 偏 差 不 大, 基 本 符 合 要 求 5-6 分 17

5 维 保 次 数 5 维 保 次 数 12-20 次 :3-5 分 12 次 :2 分, 低 于 12 次 :0 分 每 月 免 费 维 保 设 备 或 部 件 维 修 更 换 设 备 费 用 大 于 2 万 元 的, 得 12 分 ; 每 月 免 费 维 保 设 备 或 部 件 维 修 更 换 设 备 费 用 在 1 万 -2 万 元 ( 含 2 万 元 ) 的, 6 免 费 维 保 金 额 12 得 5-11 分 ; 每 月 免 费 维 保 设 备 或 部 件 维 修 更 换 设 备 费 用 在 5 千 -1 万 元 ( 含 1 万 ) 的, 得 1-5 分 ; 每 月 免 费 维 保 设 备 或 部 件 维 修 更 换 设 备 费 用 在 5 千 元 以 下 的, 不 得 分 ; 7 培 训 计 划 5 根 据 培 训 计 划 综 合 评 价, 优 (5), 一 般 (3), 差 (0) 投 标 人 除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中 要 求 的 1 个 类 似 业 绩 外, 每 增 加 一 个 合 同 金 额 100 万 元 的 类 似 业 绩 加 4 分 ; 若 增 加 的 8 业 绩 10 分 类 似 业 绩 的 合 同 金 额 <100 万 元, 每 有 一 个 加 2 分 以 上 可 累 加 计 分, 满 分 10 分 提 供 合 同 关 键 页 ( 封 面 页 金 额 页 签 字 页 等 )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在 贵 州 省 内 设 有 分 公 司 ( 以 工 9 派 驻 机 构 10 商 注 册 为 准 ) 且 设 专 人 的 得 10 分, 承 诺 在 中 标 后 在 贵 州 省 内 成 立 派 驻 机 构 且 设 专 人 的 得 5 分, 提 供 相 关 承 诺 书, 18

无 任 何 机 构 不 得 分 能 提 供 本 维 保 项 目 主 要 产 品 备 品 备 件 ( 包 含 静 动 中 通 卫 星 天 线 卫 星 功 率 放 大 器 调 制 解 调 器 ), 能 全 部 提 10 备 品 备 件 5 分 供 得 5 分 ; 只 能 提 供 一 部 分 得 2 分 本 项 满 分 5 分 ( 备 品 备 件 必 须 在 开 标 前, 交 到 省 人 防 信 息 保 障 中 心,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在 公 示 期 结 束 后 退 还 )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人 员 具 有 3 名 及 以 上 计 算 机 软 考 或 通 信 行 业 中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11 拟 投 入 项 目 人 员 构 成 10 分 证 书 的 得 7 分 ;1-2 名 的 得 4 分 ; 低 于 1 名 不 得 分 ; 每 多 1 名 高 工 ( 可 计 入 上 句 所 提 的 3 名 人 员 范 围 内 ) 加 1 分, 最 多 加 3 分 本 项 满 分 10 分 (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 注 :1 类 似 业 绩 指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以 来, 承 担 过 信 息 化 维 保 项 目 业 绩,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和 金 额 为 准 2 投 标 时 所 提 供 的 人 员, 均 需 提 供 近 三 个 月 内 投 标 人 为 拟 投 入 人 员 缴 纳 社 保 的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否 则 相 应 人 员 的 投 标 资 料 不 予 计 分 3 以 上 需 要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其 复 印 件 均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胶 装 在 投 标 文 件 内,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的, 此 项 不 得 分 三 无 效 投 标 条 款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时, 投 标 人 或 其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为 无 效 投 标 : ( 一 ) 投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足 额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 二 ) 投 标 人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 ( 三 ) 投 标 人 超 出 营 业 范 围 投 标 的 ; 19

( 四 )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个 人 的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母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公 司, 在 同 一 货 物 招 标 中 同 时 投 标 的 ; ( 五 )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和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的 ; ( 六 )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多 个 投 标 方 案 或 投 标 报 价 的 ; ( 七 )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限 价 ; ( 八 ) 投 标 文 件 含 有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内 容, 或 附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的 ( 九 )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四 废 标 条 款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时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予 废 标 : ( 一 )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 二 )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 三 )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 四 )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废 标 后, 除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情 形 外, 应 当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20

第 五 篇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投 标 人 1 合 格 投 标 人 条 件 合 格 投 标 人 应 完 全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篇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并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2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人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可 能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评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二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是 投 标 人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的 依 据,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判 依 据 和 标 准 招 标 文 件 也 是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基 础 1 招 标 文 件 由 投 标 邀 请 书 ; 项 目 服 务 要 求 ; 商 务 条 款 ; 投 标 人 须 知 ; 评 标 方 法 评 标 标 准 无 效 投 标 条 款 和 废 标 条 款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等 六 部 分 组 成 2 采 购 机 构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一 切 有 效 的 书 面 通 知 修 改 及 补 充, 都 是 招 标 文 件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3 采 购 机 构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需 要 进 行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三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并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文 件 原 则 上 采 用 软 面 订 本, 同 时 应 编 制 完 整 的 页 码 目 录 ( 一 )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由 以 下 部 分 和 投 标 人 所 作 的 一 切 有 效 补 充 修 改 和 承 诺 等 文 件 组 成 保 函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技 术 方 案 设 计 2. 企 业 保 密 制 度 3. 项 目 实 施 及 进 度 计 划 4. 相 关 承 诺 5. 提 出 有 关 合 理 建 议 6. 技 术 保 障 措 施 完 整 性 及 合 理 性 7. 质 量 工 期 和 服 务 承 诺 21

8. 对 内 容 实 施 的 说 明 9. 投 标 人 认 为 应 该 补 充 的 其 他 资 料 ( 投 标 人 视 需 要 自 行 编 写 ) ( 二 ) 投 标 保 证 金 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篇 规 定 向 指 定 机 构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2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投 标 的 有 效 约 束 条 件 3 采 购 机 构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无 息 退 还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4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由 采 购 机 构 上 缴 国 库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 (2) 投 标 人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3)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 (4)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5) 中 标 人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 (6) 中 标 人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 (7) 其 他 严 重 扰 乱 招 投 标 程 序 的 ( 三 )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后 九 十 天 内 ( 四 )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签 署 1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三 份,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二 份 副 本 可 为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必 须 与 正 本 一 致, 如 出 现 不 一 致 情 况 以 正 本 为 准 2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必 须 加 盖 骑 缝 章,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签 字 盖 章 的 地 方 必 须 按 其 规 定 签 字 盖 章 3 若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错 处 作 必 要 修 改, 则 应 在 修 改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或 由 法 人 或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4 电 报 电 话 传 真 形 式 的 投 标 文 件 概 不 接 受 ( 五 ) 投 标 报 价 1 投 标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格 式 填 写 报 价 2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为 一 次 性 报 价, 即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价 格 固 定 不 变 3 本 项 目 只 接 受 一 个 投 标 报 价, 有 选 择 的 或 有 条 件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 六 ) 修 正 错 误 22

若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计 算 或 表 达 上 的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1 开 标 一 览 表 总 价 与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汇 总 数 不 一 致 的,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为 准 ; 2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3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4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正 单 价 ; 5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同 意 并 签 字 确 认 后, 调 整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则 其 投 标 将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七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与 标 记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副 本 均 应 分 别 密 封 信 封 上 注 明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及 不 准 提 前 启 封 字 样 信 封 的 封 口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不 满 足 包 封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接 收 2 不 接 受 邮 寄 递 交 3 如 果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和 标 记, 采 购 机 构 对 投 标 文 件 误 投 丢 失 或 提 前 拆 封 不 负 责 任 四 开 标 ( 一 ) 开 标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招 标 公 告 确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公 开 进 行 ( 二 ) 采 购 机 构 可 视 采 购 具 体 情 况,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但 至 少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三 日 前, 将 变 更 时 间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 三 ) 开 标 由 采 购 机 构 主 持, 邀 请 采 购 人 投 标 人 和 有 关 监 督 部 门 代 表 参 加, 财 政 部 门 和 有 关 监 督 部 门 可 视 情 况 派 员 现 场 监 督 ( 四 ) 开 标 时, 由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也 可 以 由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人 员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并 公 证 ; 经 确 认 密 封 完 好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采 购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投 标 人 应 持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身 份 证,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持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上 台 由 招 标 人 核 验 身 份, 身 份 核 验 合 格 的, 由 代 理 机 构 唱 标 人 宣 读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和 投 标 报 价 并 记 录 ( 五 ) 开 标 过 程 应 由 采 购 机 构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记 录, 并 存 档 备 查 五 评 标 23

见 第 四 篇 评 标 内 容 六 定 标 ( 一 ) 定 标 原 则 采 购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名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 二 ) 定 标 程 序 1 采 购 机 构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标 报 告 交 采 购 人 确 认 2 采 购 人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确 定 中 标 人, 确 认 后, 采 购 机 构 在 贵 州 政 府 采 购 网 对 评 标 结 果 进 行 公 告 3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中 标 人 名 单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采 购 机 构 联 系 人 和 电 话 4 如 有 投 标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在 质 疑 处 理 完 毕 后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5 中 标 人 变 更 5.1 若 为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中 标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其 后 一 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5.1.1 拟 中 标 金 额 在 500 万 及 以 下 的, 报 价 不 超 过 前 一 名 报 价 5%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 5.1.2 拟 中 标 金 额 在 500 1000 万 的, 报 价 不 超 过 前 一 名 报 价 4%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 5.1.3 拟 中 标 金 额 在 1000 万 及 以 上 的, 报 价 不 超 过 前 一 名 报 价 3%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 5.1.4 采 购 人 须 按 以 上 程 序 履 行 定 标 程 序, 否 则 应 重 新 招 标 5.2 中 标 人 无 充 分 理 由 放 弃 中 标 的, 采 购 人 将 会 同 采 购 机 构 把 相 关 情 况 报 财 政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将 根 据 财 政 部 十 八 号 令 第 七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对 违 规 供 应 商 进 行 处 罚 七 中 标 通 知 书 1 采 购 人 依 法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采 购 机 构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采 购 人 改 变 中 标 结 果, 或 者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八 关 于 质 疑 和 投 诉 ( 一 ) 质 疑 内 容 时 限 1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如 有 异 议,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发 布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2 投 标 人 对 中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中 标 预 公 示 发 布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24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3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文 件 中 供 应 商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技 术 质 量 和 商 务 要 求 评 审 标 准 及 评 审 细 则 有 异 议 的, 应 主 要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质 疑, 其 他 问 题 可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 二 ) 质 疑 答 复 时 限 采 购 人 采 购 机 构 在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质 疑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质 疑 内 容 作 出 答 复 ( 三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受 理 : 1 质 疑 投 标 人 参 与 了 投 标 活 动 后, 再 对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提 出 质 疑 的 ; 2 质 疑 超 过 有 效 期 的 ; 3 对 同 一 事 项 重 复 质 疑 的 ; 4 对 质 疑 事 项 未 提 出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的 ( 五 ) 投 诉 1 投 标 人 对 采 购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的, 可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有 关 规 定,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投 诉 2 在 确 定 受 理 投 诉 后, 财 政 部 门 自 受 理 投 诉 之 日 起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投 诉 事 项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并 将 投 诉 处 理 决 定 书 送 达 投 诉 人 被 投 诉 人 和 其 他 与 投 诉 处 理 决 定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当 事 人, 同 时 在 贵 州 政 府 采 购 网 公 告 投 诉 处 理 决 定 书 九 签 订 合 同 ( 一 )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约 定,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得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 二 )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澄 清 文 件 等, 均 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依 据 ( 三 ) 合 同 生 效 条 款 由 供 需 双 方 约 定,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办 理 批 准 登 记 等 手 续 后 生 效 的 合 同, 依 照 其 规 定 ( 四 ) 采 购 人 要 求 中 标 人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予 以 约 定 中 标 人 履 约 完 毕 后, 采 购 人 应 于 五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其 履 约 保 证 金 ( 五 ) 采 购 合 同 以 单 价 为 准, 实 际 以 测 算 面 积 为 准 十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一 )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确 定 的 中 标 金 额 ( 投 标 总 价 ) 作 为 收 费 的 计 算 基 数 ( 二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收 费 标 准 : 国 家 计 委 关 于 印 发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 25

( 三 ) 报 价 不 含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十 一 本 项 目 投 标 ( 中 标 ) 产 品 如 果 存 在 资 质 专 利 授 权 经 营 经 济 等 各 类 纠 纷 仲 裁 或 诉 讼 问 题 的, 采 购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均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的 响 应 性 仅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的 证 据 26

第 六 篇 投 标 文 件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7

目 录 ( 自 行 编 写, 要 求 清 晰 准 确 ) 28

导 评 表 资 格 审 查 : 序 号 1 投 标 人 应 符 合 的 基 本 资 格 条 件 检 查 因 素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检 查 内 容 投 标 人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扫 描 件 ( 清 晰 有 效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委 托 书 ( 法 人 直 接 参 与 投 标 的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证 明 材 料 清 晰 有 效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在 投 标 单 位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金 证 明 材 料 ( 复 印 件 清 晰 有 效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的 分 公 司 办 事 处 等 分 支 机 构 不 能 参 加 投 标 提 供 2013 年 和 2014 年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并 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执 业 证 书 ; 新 成 立 公 司 自 行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投 标 人 提 供 诚 信 声 明 提 供 项 目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团 队 的 社 保 证 明 及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诚 信 声 明 ( 复 印 件 清 晰 有 效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投 标 人 提 供 诚 信 声 明 投 标 文 件 所 在 页 码 29

2 3 4 人 民 防 空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保 密 项 目 设 计 ( 施 工 ) 资 质 认 证 书 人 民 防 空 机 动 指 挥 车 通 信 系 统 装 车 单 位 资 格 证 书 ; 投 标 人 应 具 有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2013 年 -2015 年 度 投 标 人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承 担 过 类 似 项 目 不 少 于 1 个, 合 同 金 额 在 10 万 元 以 上,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和 金 额 为 准 ;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清 晰 有 效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清 晰 有 效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 5 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篇 规 定 商 务 及 技 术 综 合 评 分 : 序 号 评 分 子 项 满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1 注 册 资 金 2 注 册 资 金 1000 万 元 得 2 分, 小 于 1000 万 元 不 得 分 2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2 未 提 供 导 评 表,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要 求 制 作 投 标 资 料 未 装 订 成 册 投 标 一 览 表 无 合 计 计 算 有 差 错 有 漏 项 未 翻 译 复 印 不 清 晰 资 料 杂 乱 等 情 况, 每 存 在 1 项 扣 0.5 分, 扣 完 为 止 3 认 证 4 同 时 提 供 ISO9000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ISO14000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ISO20000 服 务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职 业 健 康 与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得 4 分 其 他 情 况 一 个 证 书 计 1 分 4 维 保 方 案 15 根 据 主 要 设 备 清 单 维 保 流 程 和 服 务 响 应, 方 案 等 能 充 分 保 障 本 次 服 务 要 30

5 维 保 次 数 5 求 A. 方 案 的 设 计 深 度 合 理, 完 全 符 合 项 目 要 求, 得 10-15 分 B. 设 计 方 案 的 设 计 深 度 较 合 理, 符 合 要 求 7-9 分 C. 方 案 设 计 深 度 与 项 目 要 求 偏 差 不 大, 基 本 符 合 要 求 5-6 分 维 保 次 数 12-20 次 :3-5 分 12 次 :2 分, 低 于 12 次 :0 分 每 月 免 费 维 保 设 备 或 部 件 维 修 更 换 设 备 费 用 大 于 2 万 元 的, 得 12 分 ; 每 月 免 费 维 保 设 备 或 部 件 维 修 更 换 设 备 费 用 在 1 万 -2 万 元 ( 含 2 万 元 ) 的, 6 免 费 维 保 金 额 12 得 5-11 分 ; 每 月 免 费 维 保 设 备 或 部 件 维 修 更 换 设 备 费 用 在 5 千 -1 万 元 ( 含 1 万 ) 的, 得 1-5 分 ; 每 月 免 费 维 保 设 备 或 部 件 维 修 更 换 设 备 费 用 在 5 千 元 以 下 的, 不 得 分 ; 7 培 训 计 划 5 根 据 培 训 计 划 综 合 评 价, 优 (5), 一 般 (3), 差 (0) 投 标 人 除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中 要 求 的 1 个 类 似 业 绩 外, 每 增 加 一 个 合 同 金 额 100 万 元 的 类 似 业 绩 加 4 分 ; 若 增 加 的 9 业 绩 10 分 类 似 业 绩 的 合 同 金 额 <100 万 元, 每 有 一 个 加 2 分 以 上 可 累 加 计 分, 满 分 10 分 提 供 合 同 关 键 页 ( 封 面 页 金 额 页 31

签 字 页 等 )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在 贵 州 省 内 设 有 分 公 司 ( 以 工 商 注 册 为 准 ) 且 设 专 人 的 得 10 分, 承 10 派 驻 机 构 10 诺 在 中 标 后 在 贵 州 省 内 成 立 派 驻 机 构 且 设 专 人 的 得 5 分, 提 供 相 关 承 诺 书, 无 任 何 机 构 不 得 分 能 提 供 本 维 保 项 目 主 要 产 品 备 品 备 件 ( 包 含 静 动 中 通 卫 星 天 线 卫 星 功 率 放 大 器 调 制 解 调 器 ), 能 全 部 提 11 备 品 备 件 5 分 供 得 5 分 ; 只 能 提 供 一 部 分 得 2 分 本 项 满 分 5 分 ( 备 品 备 件 必 须 在 开 标 前, 交 到 省 人 防 信 息 保 障 中 心,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在 公 示 期 结 束 后 退 还 )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人 员 具 有 3 名 及 以 上 计 算 机 软 考 或 通 信 行 业 中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12 拟 投 入 项 目 人 员 构 成 10 分 证 书 的 得 7 分 ;1-2 名 的 得 4 分 ; 低 于 1 名 不 得 分 ; 每 多 1 名 高 工 ( 可 计 入 上 句 所 提 的 3 名 人 员 范 围 内 ) 加 1 分, 最 多 加 3 分 本 项 满 分 10 分 (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 32

附 件 1 投 标 函 致 : 1 根 据 贵 方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 项 目 编 号 : ), 我 方 决 定 投 标, 本 签 字 代 表 ( 姓 名 职 务 ) 正 式 被 授 权 并 代 表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名 称 )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二 份 2 以 方 式 提 供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整 ( )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3 如 我 公 司 中 标, 我 公 司 承 诺 : (1) 我 方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足 额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2) 我 方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并 保 证 于 采 购 人 要 求 的 日 期 内 完 成 供 货 及 安 装, 并 通 过 采 购 人 验 收 (3)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核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书 ( 如 有 ), 参 考 资 料 及 有 关 附 件, 我 方 正 式 认 可 本 次 招 标 文 件, 并 对 招 标 文 件 各 项 条 款 ( 包 括 开 标 时 间 ) 均 无 异 议 我 方 知 道 必 须 放 弃 提 出 含 糊 不 清 或 误 解 的 问 题 的 权 利 (4) 我 方 同 意 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期 起 遵 循 本 投 标 文 件, 并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日 历 天 内 不 修 改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5) 如 果 在 开 标 后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我 方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被 贵 方 没 收 (6) 我 方 完 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中 一 切 条 款, 我 方 声 明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一 切 资 料 均 真 实 完 整 有 效, 且 不 具 有 任 何 误 导 性 由 于 我 方 提 供 资 料 不 实 而 造 成 的 责 任 和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我 方 同 意 按 照 贵 方 提 出 的 要 求, 提 供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证 据 数 据 或 资 料 (7) 我 方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招 标 人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报 价 的 投 标 (8) 若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将 完 全 履 行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做 出 的 各 种 服 务 承 诺, 并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按 要 求 全 额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费, 否 则 我 方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9) 我 方 需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10)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通 讯 请 寄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投 标 人 ( 全 称 并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 33 -

附 件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 姓 名 : 性 别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系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 34 -

附 件 3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 姓 名 ) 为 我 公 司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被 授 权 人 可 以 本 人 名 义 代 表 本 公 司 参 加 ( 招 标 人 名 称 ) 的 ( 项 目 名 称 ) 的 投 标 活 动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投 标 报 名 投 标 开 标 评 标 等 投 标 活 动 中 所 签 署 的 文 件 和 处 理 的 事 务, 本 人 均 予 以 承 认 委 托 期 限 :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授 权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1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时 另 行 提 供 投 标 一 览 表 两 份 ( 原 件 ), 内 容 必 须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一 致, 单 独 密 封, 供 开 标 时 使 用 请 务 必 填 写 清 楚, 准 确 无 误 2 红 色 字 体 部 分 仅 作 为 提 示 之 用, 在 制 作 标 书 时 删 掉 - 35 -

附 法 人 及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6

附 件 4 投 标 人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营 业 执 照 号 基 本 账 户 银 行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传 真 技 术 职 称 技 术 职 称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注 册 资 本 金 账 号 电 话 电 子 信 箱 电 话 电 话 经 营 范 围 备 注 37

附 件 5 投 标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货 币 单 位 : 万 元 人 民 币 投 标 人 名 称 每 月 免 费 维 保 设 备 或 部 项 目 主 要 负 责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总 价 ( 万 元 ) 件 维 修 更 换 单 位 费 用 维 保 次 数 人 及 职 称 资 格 ( 万 元 ) ( 万 元 ) 大 写 : 小 写 : 大 写 : 小 写 : 大 写 : 小 写 : 备 注 : 投 标 报 价 为 总 价 包 干, 报 价 包 含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的 一 切 费 用 法 人 章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 注 :1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时 另 行 提 供 投 标 一 览 表 两 份 ( 原 件 ), 内 容 必 须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一 致, 单 独 密 封, 供 开 标 时 使 用 请 务 必 填 写 清 楚, 准 确 无 误 2 红 色 字 体 部 分 仅 作 为 提 示 之 用, 在 制 作 标 书 时 删 掉 - 38 -

附 件 6 财 务 证 明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度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查 报 告 复 印 件 提 供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度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的, 审 计 报 告 包 括 企 业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表 (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及 利 润 分 配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 审 计 报 告 应 盖 有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单 位 章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执 业 专 用 章, 并 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营 业 执 照 及 执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 39 -

附 件 7 ( 招 标 人 名 称 ):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承 诺 书 我 公 司 拟 派 出 ( 姓 名 )( 职 称 证 书 或 相 关 资 格 证 书 号 : ), 担 任 ( 项 目 名 称 ) 的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姓 名 ) 系 本 公 司 正 式 职 工, 我 公 司 承 诺 :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和 派 出 的 项 目 主 要 负 责 人 员 在 本 项 目 服 务 期 间 能 及 时 到 位, 并 严 格 执 行 服 务 规 范 如 违 背 上 述 承 诺 或 承 诺 不 实, 我 公 司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责 任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 40 -

附 件 8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简 历 及 已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资 格 证 书 号 担 任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年 限 职 称 证 书 号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程 已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情 况 项 目 内 容 在 项 目 中 担 任 职 务 备 注 注 :1. 附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的 资 格 证 书 ( 含 注 册 证 书 ) 职 称 证 书 等 的 复 印 件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必 须 为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的 人 员, 以 证 书 所 署 单 位 或 以 发 证 单 位 出 具 正 在 变 更 的 证 明 为 准 2. 业 绩 证 明 :( 详 见 评 分 要 求 ) - 41 -

附 件 9 投 标 人 已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表 建 设 单 位 ( 业 主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情 况 项 目 内 容 完 成 日 期 ( 年 / 月 / 日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注 : 业 绩 证 明 : 详 见 评 分 要 求 - 42 -

附 件 10: 项 目 商 务 要 求 及 主 要 合 同 条 款 点 对 点 应 答 表 ( 投 标 人 须 自 行 根 据 第 三 篇 进 行 逐 条 点 对 点 应 答, 如 漏 答 或 应 答 不 满 足 将 导 致 不 利 量 化 甚 至 否 决 投 标 格 式 自 拟 ) - 43 -

附 件 11: 项 目 商 务 要 求 及 主 要 合 同 条 款 偏 离 表 项 目 商 务 要 求 及 主 要 合 同 条 款 偏 离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标 包 :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条 目 号 招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说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 44 -

附 件 12: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及 质 量 要 求 点 对 点 应 答 表 ( 投 标 人 须 自 行 根 据 第 二 篇 进 行 逐 条 点 对 点 应 答, 如 漏 答 或 应 答 不 满 足 将 导 致 不 利 量 化 甚 至 否 决 投 标 格 式 自 拟 允 许 正 偏 离, 须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 - 45 -

附 件 13: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及 质 量 要 求 偏 离 表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及 质 量 要 求 偏 离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标 包 :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条 目 号 招 标 文 件 的 合 同 条 款 投 标 文 件 的 合 同 条 款 说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 46 -

附 件 14 其 他 材 料 附 件 1: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复 印 件 - 47 -

附 件 15 不 分 包 转 包 承 诺 函 1 如 果 我 公 司 中 标, 我 公 司 承 诺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实 行 服 务, 不 分 包 和 转 包 项 目 工 作 2 配 合 政 府 监 管 部 门 或 招 标 方 进 行 的 分 包 和 转 包 检 查, 及 时 完 整 的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如 违 反, 同 意 比 照 违 法 分 包 和 转 包 接 受 处 理 单 位 名 称 ( 含 公 章 ): 法 人 代 表 或 委 托 人 : 日 期 : - 48 -

附 件 16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某 某 检 预 查 号 公 司 : 根 据 公 司 申 请, 经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如 下 : 1. 被 查 询 有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2. 作 出 判 决 ( 裁 定 ) 的 人 民 法 院 及 判 决 的 时 间 和 结 果 3. 判 决 ( 裁 定 ) 书 认 定 的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实 施 的 时 间 和 犯 罪 数 额 以 上 查 询 结 果 来 自 全 国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库 特 此 函 告 本 函 有 效 期 为 2 个 月, 复 印 件 无 效 2015 年 月 日 某 某 人 民 检 察 院 - 49 -

附 件 17 主 要 人 员 配 备 主 要 人 员 配 备 ( 根 据 项 目 需 要 自 行 配 置, 附 主 要 成 员 职 称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参 加 类 似 项 目 的 主 要 证 明 材 料 ) 详 见 评 分 要 求 - 50 -

附 件 18 投 标 人 认 为 应 该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不 限 于 以 下 资 料 : 1 项 目 维 保 方 案 2 提 出 有 关 合 理 建 议 3 培 训 计 划 4 投 标 人 认 为 应 该 补 充 的 其 他 资 料 ( 投 标 人 视 需 要 自 行 编 写 ) - 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