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TENNOTIZ / MEMORAND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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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备 忘 录 中 国 及 瑞 士 银 行 业 对 协 会 监 管 机 构 保 密 及 反 洗 钱 的 法 律 比 较 文 斐 律 师 事 务 所 14.07.2011 Our firm is duly registered in China as a foreign law firm and especially qualified to advise on Swiss and International Law. Where PRC law is mentioned for your convenience, such reference reflects our sound understanding of PRC law but does not constitute a legal opinion. Our explanations are intended for your internal guidelines and no external usage is permitted without our written consent. 文 斐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代 表 处 经 正 式 注 册, 依 法 提 供 关 于 瑞 士 法 和 国 际 法 的 咨 询 如 果 我 们 为 了 您 的 阅 读 方 便 在 某 处 提 到 中 国 法, 这 仅 仅 反 映 了 我 们 对 中 国 法 的 良 好 理 解, 而 非 我 们 就 中 国 法 提 供 的 法 律 意 见 我 们 的 此 类 解 释 仅 供 您 内 部 参 考, 除 非 经 我 所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对 外 使 用

目 录 I.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3 II. 金 融 行 业 的 监 管 机 构... 5 III. 中 国 银 行 业 保 密... 6 IV. 反 洗 钱... 8 MEMORANDUM 2/10

I.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1 简 介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银 行 业 协 会 ) 是 于 2000 年 成 立 的 中 国 银 行 业 的 一 个 自 律 性 组 织, 例 如, 该 协 会 制 定 自 律 规 则, 像 中 国 银 行 业 保 理 业 务 自 律 公 约, 并 且 如 果 有 任 何 会 员 或 观 察 员 违 反 了 银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银 行 业 协 会 将 给 予 警 告, 通 报 批 评, 暂 停 行 使 会 员 观 察 员 权 利 1-6 个 月, 或 者 取 消 会 员 或 观 察 员 资 格 截 至 2011 年 5 月,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拥 有 1 名 观 察 员, 中 国 银 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149 名 会 员, 包 括 政 策 性 银 行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外 资 银 行 各 省 银 行 业 协 会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货 币 经 纪 公 司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为 会 员 大 会, 由 参 加 协 会 的 全 体 会 员 单 位 组 成 会 员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为 理 事 会, 对 会 员 大 会 负 责 理 事 会 在 会 员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负 责 领 导 协 会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理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常 务 理 事 会 行 使 理 事 会 职 责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设 立 11 个 专 业 委 员 会, 包 括 法 律 工 作 委 员 会 自 律 工 作 委 员 会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认 证 委 员 会 农 村 合 作 金 融 工 作 委 员 会 银 团 贷 款 与 交 易 专 业 委 员 会 外 资 银 行 工 作 委 员 会 托 管 业 务 专 业 委 员 会 保 理 专 业 委 员 会 金 融 租 赁 专 业 委 员 会 银 行 卡 专 业 委 员 会 以 及 行 业 发 展 研 究 委 员 会 2 职 责 根 据 银 行 业 协 会 的 章 程, 银 行 业 协 会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四 项 职 责 : 1) 银 行 业 自 律 职 责 : 制 定 自 律 条 例, 组 织 银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处 罚 违 反 自 律 条 例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以 及 向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委 员 会 ( 银 监 会 ) 报 告 任 何 违 法 行 为 以 及 协 助 银 监 会 对 该 等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2) 维 护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权 利 : 维 护 银 行 业 的 法 律 权 利, 在 制 定 银 行 业 政 策 时 提 出 建 议, 与 有 关 当 局 进 行 沟 通 并 反 映 阻 碍 银 行 业 发 展 的 事 项, 以 及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3) 履 行 行 业 内 协 调 职 责 : 协 调 会 员 和 政 府 部 门 之 间, 会 员 之 间, 会 员 和 公 众 之 间 的 关 系, 以 及 加 强 与 媒 体 间 的 沟 通 4) 提 供 信 息 服 务 : 向 会 员 单 位 提 供 各 种 信 息, 组 织 国 际 间 合 作, 与 证 券 及 保 险 行 业 进 行 沟 通 和 合 作, 以 及 加 强 会 员 间 的 了 解 3 会 员 任 何 组 织 凡 承 认 银 行 业 协 会 的 章 程, 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可 以 申 请 会 员 资 格 : 1) 任 何 由 银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并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地 位 ( 包 括 在 华 外 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例 如, 德 意 志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渣 打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但 不 包 括 在 华 设 立 的 代 表 处 或 分 支 机 构 ); MEMORANDUM 3/10

2) 任 何 经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设 立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机 构 且 在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的 省 级 银 行 业 协 会 除 了 会 员 资 格,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但 经 由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设 立 的 外 国 银 行 代 表 处 或 分 支 机 构, 承 认 银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可 申 请 成 为 观 察 员 但 是, 至 今 唯 一 的 观 察 员 为 中 国 银 联 4 与 瑞 士 情 况 的 比 较 瑞 士 银 行 家 协 会 是 在 瑞 士 金 融 中 心 起 领 导 作 用 的 专 业 机 构, 它 于 1921 年 在 巴 塞 尔 作 为 一 个 贸 易 协 会 而 设 立, 而 现 在 拥 有 355 家 机 构 性 会 员 和 大 约 16'800 名 个 人 会 员 11 家 委 会 员 和 联 合 工 作 小 组 处 理 影 响 该 行 业 的 关 键 问 题, 约 有 583 名 各 银 行 的 代 表 以 及 来 自 瑞 士 银 行 家 协 会 的 专 家 在 该 等 委 员 会 中 任 职 瑞 士 银 行 家 协 会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为 瑞 士 金 融 中 心 在 国 内 外 维 护 和 推 广 有 可 能 的 最 好 的 框 架 条 件, 作 为 使 命 瑞 士 银 行 家 协 会 推 广 : 代 表 银 行 利 益 处 理 与 瑞 士 和 外 国 当 局 间 的 事 宜 推 销 瑞 士 作 为 世 界 金 融 中 心 的 形 象 与 瑞 士 和 世 界 范 围 内 的 主 要 的 大 众 行 成 一 种 开 放 式 的 交 流 咨 询 监 管 机 构, 发 展 一 种 自 我 管 理 的 系 统 向 银 行 业 中 的 初 级 员 工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供 培 训 便 利 银 行 间 和 银 行 雇 员 间 的 信 息 交 换 和 了 解 向 会 员 提 供 咨 询 协 调 瑞 士 银 行 承 担 的 合 作 项 目 在 瑞 士 和 列 支 敦 士 登 营 业 的 有 执 照 的 银 行, 券 商, 审 计 公 司 ( 审 计 银 行 和 券 商 ) 以 及 协 会 和 银 行 合 作 服 务 供 应 商 可 以 成 为 瑞 士 银 行 协 会 的 机 构 会 员 而 且,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以 及 机 构 会 员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成 为 个 人 会 员 个 人 会 员 可 以 在 瑞 士 银 行 家 协 会 的 会 员 大 会 上 行 使 投 票 权 个 人 会 员 的 会 员 资 格 由 其 所 服 务 的 机 构 会 员 请 求, 个 人 会 员 也 可 以 享 受 瑞 士 银 行 家 俱 乐 部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 ( 来 源 :http://www.swissbanking.org/en/home/portrait.htm) 关 于 自 律 条 例, 与 银 行 行 为 规 范 相 关 的 最 重 要 的 一 个 可 能 就 是 关 于 瑞 士 银 行 开 展 尽 职 调 查 的 行 为 规 范 协 议 ( 尽 职 调 查 协 议 CDB08 ), 我 们 理 解,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的 自 律 条 例 在 中 国 银 行 业 中 还 没 有 达 到 同 等 的 重 要 性 MEMORANDUM 4/10

II. 金 融 行 业 的 监 管 机 构 中 国 并 没 有 针 对 金 融 行 业 的 统 一 的 监 管 机 构, 而 是 有 三 个 不 同 的 监 管 委 员 会 针 对 银 行 业, 证 券 业 和 保 险 业 除 了 这 三 个 机 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央 行 ) 也 承 担 了 一 部 分 监 管 职 责 1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根 据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管 法 第 二 条 的 规 定,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即 银 监 会, 负 责 对 全 国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及 其 业 务 活 动 监 督 管 理 的 工 作 术 语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包 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商 业 银 行 城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等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的 金 融 机 构 以 及 政 策 性 银 行, 及 该 等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机 构 除 了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外, 该 法 的 规 定 还 适 用 于 以 下 组 织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公 司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以 及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设 立 的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以 及 该 等 机 构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机 构 根 据 该 法 的 第 8 条, 银 监 会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设 立 派 出 机 构 银 监 会 对 派 出 机 构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和 管 理 根 据 该 法 的 第 3 章, 银 监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指 定 相 关 规 则 规 范 银 行 业 景 荣 机 构 的 运 营, 审 查 特 定 股 东 的 背 景, 以 及 批 准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设 立 在 银 监 会 设 立 之 前, 央 行 承 担 了 银 监 会 目 前 承 担 的 职 责 在 银 监 会 设 立 之 后, 央 行 的 职 责 主 要 转 变 为 制 定 和 执 行 货 币 政 策, 防 止 和 化 解 金 融 风 险, 维 护 银 行 业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保 持 稳 定 职 责 具 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制 定 和 执 行 货 币 政 策, 发 行 人 民 币 以 及 控 制 其 流 通, 监 管 反 洗 钱 行 为, 管 理 国 库, 以 及 监 管 黄 金 市 场 2 中 国 证 券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法 第 7 条, 国 务 院 证 券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中 国 证 券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会 ) 依 法 对 全 国 证 券 市 场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设 立 派 出 机 构, 按 照 授 权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根 据 该 法 第 2 条, 证 监 会 监 督 股 票 公 司 债 券 和 国 务 院 依 法 认 定 的 其 他 证 券 的 发 行 和 交 易, 政 府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除 非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3 中 国 保 险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根 据 中 国 保 险 法 第 9 条,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中 国 保 险 业 监 督 委 员 会 ( 保 监 会 ), 依 法 对 保 险 业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设 立 派 出 机 构 派 出 机 构 按 照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授 权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保 监 会 有 权 批 准 保 险 公 司 的 设 立, 批 准 保 险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指 定 行 业 内 细 则, 批 准 保 险 品 种, 以 及 其 他 监 管 职 责 4 与 瑞 士 相 关 情 况 的 比 较 在 瑞 士, 瑞 士 金 融 市 场 监 管 机 构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监 管 机 构, 并 保 护 金 融 市 场 的 客 户, 即 债 权 人 投 资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因 而 加 强 市 场 顺 利 运 行 的 信 心, 以 及 瑞 士 金 融 中 心 的 竞 争 力 和 整 体 性 金 融 市 场 监 督 法 案 第 5 条 规 定 了 瑞 士 金 融 市 场 监 管 机 构 的 目 标 如 下 : 根 据 金 融 市 场 法 案, 金 融 市 场 监 管 的 目 标 是 保 护 债 权 人 投 资 人 和 保 单 持 有 人, 以 及 保 证 金 融 市 场 的 顺 利 运 行 因 而 其 致 力 于 维 护 瑞 士 金 融 中 心 的 声 誉 和 竞 争 力 MEMORANDUM 5/10

作 为 一 个 全 国 性 监 管 机 构, 瑞 士 金 融 市 场 监 管 机 构 被 赋 予 了 最 高 权 力 管 理 银 行 保 险 公 司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公 司 和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它 有 责 任 反 洗 钱, 且 如 有 需 要, 进 行 金 融 重 组 和 破 产 程 序 瑞 士 金 融 市 场 监 管 机 构 向 公 司 授 予 运 营 执 照 作 为 一 个 监 管 者, 瑞 士 金 融 市 场 监 管 机 构 也 保 证 被 监 管 机 构 遵 守 法 律 法 令 指 令 和 法 规 的 要 求, 并 且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满 足 授 予 执 照 的 要 求 它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在 允 许 的 程 度 内 实 施 禁 令, 或 者 提 供 行 政 协 助 最 后, 瑞 士 金 融 市 场 监 管 机 构 也 是 一 个 管 理 机 构 : 它 参 与 法 律 制 定 程 序, 发 布 自 己 的 规 则 和 规 定, 规 定 自 律 标 准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的 要 约 收 购, 瑞 士 金 融 市 场 监 管 机 构 在 持 股 的 披 露 方 面 也 具 有 监 管 权 力, 且 听 取 反 对 接 管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意 见 ( 来 源 :http://www.finma.ch/e/finma/pages/ziele.aspx) III. 中 国 银 行 业 保 密 1 刑 事 责 任 根 据 现 行 的 中 国 刑 法, 并 没 有 针 对 银 行 业 保 密 的 专 门 规 定, 但 是 有 一 个 较 为 宽 泛 的 保 护 个 人 信 息 的 规 定 根 据 中 国 刑 法 修 正 案 ( 七 ) 第 7 条 1, 如 果 任 何 国 家 机 关 或 者 金 融 电 信 交 通 教 育 医 疗 等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将 本 单 位 在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过 程 中 获 得 的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出 售 或 者 非 法 提 供 给 他 人,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罪 名 : 出 售 非 法 提 供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罪 ) 窃 取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法 非 法 获 取 上 述 信 息,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 罪 名 : 非 法 获 取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罪 ) 该 修 正 案 的 第 7 条 并 未 直 接 规 定 在 怎 样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信 息 才 是 违 法 的, 该 等 违 法 的 根 据 规 定 在 储 蓄 管 理 条 例 第 5 条 和 32 条 和 中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第 29 条 1 中 国 刑 法 修 正 案 ( 七 ) 第 7 条, 在 刑 法 第 253 条 第 一 款 后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253 条 之 一 : 国 家 机 关 或 者 金 融 电 信 交 通 教 育 医 疗 等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将 本 单 位 在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过 程 中 获 得 的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出 售 或 者 非 法 提 供 给 他 人,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窃 取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法 非 法 获 取 上 述 信 息,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单 位 犯 前 两 款 罪 的,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各 该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MEMORANDUM 6/10

2 民 事 和 行 政 责 任 储 蓄 管 理 条 例 (1992) 第 5 条 2 和 32 条 3 规 定, 储 蓄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储 户 的 储 蓄 情 况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储 蓄 机 构 不 代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查 询 冻 结 或 者 划 拨 储 蓄 存 款,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根 据 本 条 例 第 34 条, 如 果 任 何 储 蓄 机 构 泄 露 储 户 的 信 息, 或 者 未 经 法 律 程 序 代 表 他 人 查 询 冻 结 或 划 拨 储 户 存 款, 央 行 或 其 分 支 机 构 根 据 情 节 责 令 其 纠 正, 并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处 以 罚 款 停 业 整 顿 吊 销 经 营 金 融 业 务 许 可 证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而 且 根 据 中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1995 年 发 布 并 于 2003 年 修 订 ) 第 29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为 储 户 在 办 理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中 保 密 该 法 第 29 条 第 2 款 规 定, 对 个 人 储 蓄 存 款, 商 业 银 行 有 权 但 是 根 据 原 文 并 非 有 义 务 拒 绝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查 询 冻 结 或 扣 划, 除 非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发 布 金 融 机 构 协 助 查 询 冻 结 扣 划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人 民 法 院 税 务 局 和 海 关 有 完 全 的 权 利 查 询 冻 结 和 扣 划 单 位 或 个 人 账 户 根 据 商 业 银 行 法 第 73 条 4, 如 果 商 业 银 行 违 反 了 该 法 并 且 给 储 户 或 其 他 客 户 造 成 损 失, 该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且 银 监 会 有 权 责 令 该 商 业 银 行 改 正, 魔 兽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处 以 罚 款 但 是, 如 同 商 业 银 行 法 第 29 条 所 规 定 的, 商 业 银 行 并 无 义 务 不 泄 露 客 户 的 信 息 2 储 蓄 管 理 条 例 第 5 条 : 国 家 保 护 个 人 合 法 储 蓄 存 款 的 所 有 权 及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鼓 励 个 人 参 加 储 蓄 储 蓄 机 构 办 理 储 蓄 业 务, 必 须 遵 循 存 款 自 愿, 取 款 自 由, 存 款 有 息, 为 储 户 保 密 的 原 则 3 储 蓄 管 理 条 例 第 32 条 : 储 蓄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储 户 的 储 蓄 情 况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储 蓄 机 构 不 代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查 询 冻 结 或 者 划 拨 储 蓄 存 款,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4 商 业 银 行 法 第 73 条 : 商 业 银 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对 存 款 人 或 者 其 他 客 户 造 成 财 产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支 付 迟 延 履 行 的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民 事 责 任 : ( 一 ) 无 故 拖 延 拒 绝 支 付 存 款 本 金 和 利 息 的 ; ( 二 ) 违 反 票 据 承 兑 等 结 算 业 务 规 定, 不 予 兑 现, 不 予 收 付 入 账, 压 单 压 票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退 票 的 ; ( 三 ) 非 法 查 询 冻 结 扣 划 个 人 储 蓄 存 款 或 者 单 位 存 款 的 ; ( 四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对 存 款 人 或 者 其 他 客 户 造 成 损 害 的 其 他 行 为 有 前 款 规 定 情 形 的, 由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所 得 五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五 万 元 的,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MEMORANDUM 7/10

3 与 瑞 士 相 关 情 况 的 比 较 在 瑞 士, 银 行 保 密 ( 瑞 士 银 行 业 协 会 称 其 为 银 行 客 户 保 密 ) 的 保 护 的 法 律 基 础 有 宪 法 性 的 隐 私 权, 以 及 隐 私 法, 例 如, 银 行 银 行 客 户 保 密 的 合 同 义 务, 以 及 刑 法 银 行 及 储 蓄 银 行 联 邦 法 案 (1934 年 11 月 8 日 生 效 ) 第 47 条, 任 何 人 在 执 行 其 作 为 银 行 业 成 员 的 职 责, 作 为 银 行 雇 员, 中 介 或 清 算 机 构, 或 属 于 被 认 可 的 审 计 机 构 的 实 体 中 的 一 个 或 其 雇 员, 不 允 许 泄 露 授 权 给 其 的 信 息 或 因 为 其 职 位 而 被 通 知 的 信 息 根 据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股 票 交 易 联 邦 法 案 (1995 年 3 月 24 日 ) 第 43 条, 同 样 的 规 定 也 适 用 于 股 票 交 易 所 和 券 商 故 意 违 反 银 行 客 户 保 密 规 定 会 受 到 处 罚, 包 括 不 超 过 三 年 的 有 期 徒 刑 或 罚 金 ; 因 疏 忽 而 违 反 将 被 处 以 CHF 250,000 的 罚 金 甚 至 在 银 行 和 客 户 关 系 结 束 后, 或 者 该 银 行 家 已 停 止 其 职 业 后, 对 于 违 反 银 行 客 户 保 密 固 定 的 行 为 仍 然 是 可 处 罚 的 同 样 的 规 定 也 适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券 商 一 位 银 行 家 遵 守 其 客 户 隐 私 的 义 务 并 非 绝 对,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银 行 有 义 务 提 供 信 息, 特 别 是 : 民 事 诉 讼 ( 例 如, 继 承 或 离 婚 ); 还 债 或 破 产 程 序 ( 例 如, 扣 押 ); 刑 事 诉 讼 ( 洗 钱 与 犯 罪 集 团 勾 结 偷 窃 骗 税 敲 诈 勒 索 等 ) 如 果 环 境 证 据 导 致 怀 疑 某 金 融 财 产 是 犯 罪 带 来 的 利 益, 则 该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通 知 当 局 而 不 致 违 反 任 何 银 行 客 户 保 密 关 系 ; 如 果 该 等 怀 疑 被 合 理 建 立, 则 他 们 必 须 通 知 汇 报 洗 钱 办 公 室 ; 国 际 管 理 和 司 法 协 助 程 序 ( 来 源 :http://www.swissbanking.org/en/home/dossier-bankkundengeheimnis/dossierbankkundengeheimnis-themen-geheimnis.htm) IV. 反 洗 钱 1 法 律 框 架 中 国 刑 法 ( 刑 法 修 正 案 ( 六 ) 第 16 条 ) 和 反 洗 钱 法 是 监 管 反 洗 钱 行 为 主 要 的 两 部 法 律, 根 据 该 两 部 法 律, 央 行 制 定 了 金 融 机 构 反 洗 钱 规 定 三 个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 银 监 会 / 央 行 证 监 会 和 保 监 会 ) 也 公 布 了 监 管 各 行 业 的 法 规 和 规 定, 例 如, 证 券 期 货 业 反 洗 钱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证 监 会 ),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保 险 业 反 洗 钱 工 作 的 通 知 ( 保 监 会 ), 以 及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联 网 核 查 公 民 身 份 信 息 业 务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央 行 ) 2 洗 钱 的 定 义 根 据 刑 法 修 正 案 ( 六 ) 第 16 条 的 规 定, 洗 钱 是 指 明 知 是 毒 品 犯 罪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犯 罪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走 私 犯 罪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破 坏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犯 罪 金 融 诈 骗 犯 罪 的 所 得 及 其 产 生 的 收 益, 为 掩 饰 隐 瞒 其 来 源 和 性 质 的 该 等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资 金 账 户, 协 助 将 财 产 转 换 为 现 金 金 融 票 据 有 价 证 券, 通 过 转 账 或 者 其 他 结 算 方 式 协 助 资 金 转 移, 协 助 将 资 金 汇 往 境 外, 以 其 他 方 法 掩 饰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及 其 收 益 的 来 源 和 性 质 MEMORANDUM 8/10

3 适 用 范 围 根 据 反 洗 钱 法,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履 行 它 们 反 洗 钱 的 职 责, 而 且 根 据 金 融 机 构 反 洗 钱 规 定 第 2 条, 金 融 机 构 指 以 下 机 构 : 1) 商 业 银 行 城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邮 政 储 汇 机 构 政 策 性 银 行 ; 2) 证 券 公 司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3) 保 险 公 司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4)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财 务 公 司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汽 车 金 融 公 司 货 币 经 纪 公 司 ; 5)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确 定 并 公 布 的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 6) 从 事 汇 兑 业 务 支 付 清 算 业 务 和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根 据 该 规 定 的 第 5 条, 央 行 是 国 务 院 反 洗 钱 管 理 部 门 4 金 融 机 构 的 职 责 根 据 第 9 至 17 条, 金 融 机 构 负 有 以 下 反 洗 钱 职 责 : 4.1 建 立 和 执 行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系 统 ;( 第 9 条 ) 4.2 妥 善 保 管 交 易 记 录 ;( 第 10 条 ) 4.3 向 中 国 反 洗 钱 监 控 和 分 析 中 心 报 告 任 何 大 额 和 可 疑 交 易, 或 者 向 央 行 分 支 机 构 及 当 地 公 安 局 报 告 任 何 涉 嫌 犯 罪 的 行 为 ;( 第 11 条 和 13 条 ) 4.4 配 合 司 法 和 行 政 机 构 打 击 洗 钱 活 动 ;( 第 14 条 ) 4.5 为 客 户 保 守 在 反 洗 钱 活 动 中 获 得 的 秘 密 信 息 ;( 第 15 条 5 ) 5 金 融 机 构 反 洗 钱 规 定 第 15 条 : 金 融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依 法 履 行 反 洗 钱 义 务 获 得 的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和 交 易 信 息 应 当 予 以 保 密 ; 非 依 法 律 规 定, 不 得 向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金 融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对 报 告 可 疑 交 易 配 合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查 可 疑 交 易 活 动 等 有 关 反 洗 钱 工 作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向 客 户 和 其 他 人 员 提 供 MEMORANDUM 9/10

4.6 向 央 行 报 送 反 洗 钱 统 计 报 表 信 息 资 料 以 及 稽 核 审 计 报 告 中 与 反 洗 钱 工 作 有 关 的 内 容 ( 第 17 条 ) 5 与 瑞 士 相 关 情 况 的 比 较 在 瑞 士, 洗 钱 是 指 隐 瞒 经 犯 罪 行 为 而 来 的 资 金 的 来 源, 且 偷 偷 将 其 释 放 入 合 法 业 务 领 域 内 的 行 为 洗 钱 常 与 贩 毒 联 系 在 一 起, 但 是 任 何 犯 罪 行 为 都 会 导 致 洗 钱, 例 如, 侵 占 腐 败 敲 诈 勒 索 和 贩 卖 人 口 瑞 士 洗 钱 法 案 (1998 年 生 效 ) 要 求 所 有 金 融 中 介 ( 不 只 是 银 行 ) 要 识 别 所 有 客 户 并 确 认 资 产 受 益 人 ( 认 识 你 的 客 户 ) 而 且, 他 们 必 须 向 当 局 报 告 任 何 有 合 理 怀 疑 的 洗 钱 行 为, 并 冻 结 可 疑 资 产 最 后, 瑞 士 银 行 遵 守 尽 职 调 查 协 议, 其 中 包 含 了 认 识 你 的 客 户 这 一 规 定 尽 职 调 查 协 议 是 洗 钱 法 制 定 时 一 个 重 要 的 参 考 其 他 有 关 反 洗 钱 的 规 定 和 条 例 存 在 于 瑞 士 刑 法 典 和 瑞 士 金 融 市 场 监 管 机 构 的 指 南 中 而 且, 最 主 要 的 两 家 瑞 士 银 行 以 及 其 他 九 家 国 际 银 行 承 诺 在 沃 尔 夫 斯 贝 格 反 洗 钱 原 则 框 架 下 适 用 全 球 性 的 勤 勉 标 准 ( 来 源 :http://www.swissbanking.org/en/home/dossier-geldwaescherei/dossier-geldwaeschereifaq-geldwaescherei.htm) ***** MEMORANDUM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