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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 媽 媽 租 屋 報 稅 手 冊 第 二 版 3 大 事 記 年 度 事 記 1989 無 住 屋 者 自 救 委 員 會 籌 備 會 成 立, 由 板 橋 新 埔 國 小 教 師 李 幸 長 發 起 無 住 屋 者 團 結 組 織 成 立 夜 宿 忠 孝 東 路 活 動 發 起 百 對 無 住 屋 佳 偶 街 頭 結 婚 典 禮 活 動 舉 辦 崔 媽 媽 租 屋 服 務 中 心 正 式 設 立, 初 期 提 供 免 費 租 屋 服 務 1990 8.25 重 返 忠 孝 東 路 活 動 舉 辦 1991 開 辦 房 客 現 場 租 屋 服 務 1992 出 版 崔 媽 媽 租 屋 手 冊, 提 供 房 東 房 客 租 屋 過 程 所 需 資 訊 及 租 屋 問 題 對 策 建 議 1993 開 辦 學 生 租 屋 服 務, 第 一 個 合 作 學 校 為 台 灣 大 學 1994 中 華 民 國 住 宅 暨 社 區 服 務 協 進 會 成 立 開 辦 租 屋 法 律 服 務, 提 供 民 眾 免 費 租 屋 糾 紛 租 屋 法 律 問 題 的 諮 詢 出 版 崔 媽 媽 租 屋 法 律 手 冊 1995 傳 真 語 音 系 統 架 設 完 成, 開 辦 自 助 式 的 傳 真 租 屋 服 務 以 溫 州 公 園 的 改 善 計 劃 遴 獲 北 市 政 府 都 發 局 台 北 市 地 區 環 境 改 造 計 劃 第 七 名 1996 推 出 崔 媽 媽 社 區 生 活 資 訊 網 與 資 策 會 之 HOT 生 活 情 報 站 合 作, 推 出 網 路 租 屋 服 務 出 版 崔 媽 媽 房 屋 租 賃 契 約 範 本 開 辦 優 良 搬 家 公 司 評 鑑 與 推 薦 服 務 受 邀 地 區 環 境 改 造 計 劃 成 果 聯 展, 並 獲 台 北 市 長 陳 水 扁 頒 發 優 良 都 市 設 計 獎 1997 編 製 租 賃 存 證 信 函 範 本 於 崔 媽 媽 社 區 生 活 資 訊 網 推 出 二 手 貨 跳 蚤 市 場 於 資 策 會 的 網 站 推 出 舊 貨 托 育 為 主 之 社 區 生 活 資 訊, 與 非 營 利 社 團 網 路 託 播 服 務 編 製 搬 家 服 務 契 約 書 1998 推 出 英 文 版 網 路 租 屋 搜 尋 系 統 崔 媽 媽 社 區 生 活 資 訊 網 入 圍 行 政 院 NII 小 組 舉 辦 之 第 一 屆 網 路 金 像 獎 之 最 佳 主 題 特 色 獎 發 行 台 灣 第 一 份 每 月 更 新 優 良 搬 家 公 司 名 單 崔 媽 媽 協 助 推 動 之 大 學 社 區 榮 獲 台 北 市 社 會 局 社 區 評 鑑 之 特 優 獎 項 受 台 北 市 政 府 推 薦, 獲 經 建 會 頒 授 改 善 城 鄉 風 貌 計 劃 之 熱 心 參 與 獎 1999 崔 媽 媽 社 區 生 活 資 訊 網 榮 獲 行 政 院 NII 小 組 舉 辦 之 1999 年 網 際 最 佳 社 會 服 務 金 像 獎 房 價 就 要 倒 大 家 踹 一 腳 系 列 活 動, 對 行 政 院 1500 億 不 合 理 優 惠 房 貸 抗 議 協 助 九 二 一 地 震 受 災 遷 校 之 暨 南 大 學 師 生 在 台 北 尋 找 暫 居 之 所 推 動 搬 家 貨 運 業 務 管 理 策 進 方 案 推 動 搬 家 業 者 成 立 北 區 搬 家 同 業 聯 誼 會

崔 媽 媽 租 屋 報 稅 手 冊 第 二 版 4 2000 開 辦 台 北 都 會 之 弱 勢 族 群 租 屋 服 務 立 法 院 通 過 蝸 牛 聯 盟 推 動 之 租 金 抵 扣 所 得 稅 方 案 2001 崔 媽 媽 基 金 會 成 立 發 行 搬 家 快 易 通 手 冊, 提 醒 消 費 者 保 護 自 身 搬 家 權 益 知 識 舉 辦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訓 練 營 公 寓 大 廈 義 務 法 律 服 務 團 成 立 2002 崔 媽 媽 新 竹 服 務 據 點 成 立 發 行 租 屋 報 稅 手 冊 開 辦 公 寓 大 廈 法 律 服 務, 免 費 提 供 民 眾 公 寓 大 廈 相 關 法 律 問 題 的 諮 詢 結 合 北 部 各 大 專 院 校, 推 動 學 生 租 屋 整 合 服 務 方 案 2003 推 動 弱 勢 者 搬 家 扶 助 計 畫, 成 立 弱 勢 者 搬 家 扶 助 基 金 推 動 台 北 市 北 區 大 學 生 租 屋 合 作 組 織 開 辦 搬 家 投 訴 審 議 庭 協 調 業 者 與 消 費 者 搬 家 糾 紛 2004 成 立 搬 家 專 屬 網 站 優 良 搬 家 網 開 辦 外 籍 人 士 的 租 屋 服 務 2005 榮 獲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認 定 為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推 動 弱 勢 者 居 住 議 題, 出 版 弱 勢 租 屋 扶 助 資 源 手 冊 2006 集 結 優 良 搬 家 業 者 於 中 正 紀 念 堂 前 舉 行 大 會 師 活 動 2007 舉 辦 日 本 搬 家 技 術 考 察, 與 日 本 業 者 進 行 交 流 崔 媽 媽 社 區 生 活 資 訊 網 榮 獲 行 政 院 網 際 營 活 獎 優 質 網 站 首 獎 2008 優 良 搬 家 評 鑑 制 度 榮 獲 經 濟 部 標 檢 局 頒 發 之 團 體 標 準 化 獎 2009 日 本 搬 家 企 業 領 導 至 崔 媽 媽 基 金 會 參 訪 弱 勢 居 住 扶 助 計 畫 推 廣 至 台 中 地 區 環 保 搬 家 方 案 試 辦 2010 與 OURs 及 10 個 社 福 團 體 共 同 發 起 社 會 住 宅 推 動 聯 盟, 針 對 住 宅 法 社 會 住 宅 政 策 進 行 長 期 性 的 政 策 倡 議 工 作 2011 集 結 優 良 搬 家 業 者 於 台 北 小 巨 蛋 廣 場, 舉 辦 全 國 搬 家 達 人 運 動 會 舉 辦 高 雄 地 區 弱 勢 者 搬 家 扶 助 記 者 會 協 力 促 成 臺 灣 第 一 部 住 宅 法 奢 侈 稅 條 例 實 價 登 錄 三 法 2012 承 接 新 北 市 永 和 青 年 住 宅 的 住 宅 管 理 工 作, 服 務 工 作 跨 足 租 屋 代 管 市 場 舉 辦 新 世 代 搬 家 職 人, 缺 你 不 可 聯 合 徵 才 2013 催 生 蝸 牛 社 會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實 行 租 屋 代 租 代 管 代 修 服 務 通 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TTQS 訓 練 品 質 評 核 系 統 ( 訓 練 機 構 版 ) 崔 媽 媽 基 金 會 榮 獲 優 良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獎 2014 取 得 環 保 輔 具 掛 衣 箱 電 視 盒 專 利 證 明 書 與 OURs 及 社 會 住 宅 推 動 聯 盟 共 同 發 起 巢 運, 針 對 台 灣 居 住 權 益 保 障 進 行 倡 議

崔 媽 媽 租 屋 報 稅 手 冊 第 二 版 5 第 三 章 報 稅 觀 念 問 1: 什 麼 是 租 金 抵 扣 所 得 稅? 答 : 納 稅 人 及 其 配 偶 與 受 扶 養 直 系 親 屬,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租 屋 供 自 住 且 非 供 營 業 ( 營 利 事 業 ) 或 執 行 業 務 使 用 者 ( 例, 醫 師 律 師 會 計 師 代 書 ), 其 所 支 付 的 租 金 每 一 申 報 戶 每 年 可 以 扣 除 數 額 以 十 二 萬 元 為 限, 但 已 申 報 購 屋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者, 不 得 再 申 報 扣 除 租 金 支 出 扣 除 額 若 租 屋 一 半 供 自 住 一 半 做 營 業 使 用, 並 不 適 用 申 報 租 金 扣 除 額 減 稅 的 優 惠 例 : 若 房 客 每 月 房 屋 租 金 為 2 萬 元, 全 年 租 金 總 計 24 萬 元, 房 客 可 以 申 報 租 金 抵 扣 額 還 是 以 12 萬 元 計 算 問 2: 什 麼 是 租 賃 所 得? 答 : 把 財 產 出 租 收 到 的 租 金 和 押 金 利 息 的 收 入 就 是 租 賃 收 入 把 全 年 租 賃 收 入 減 除 合 理 且 必 要 的 損 耗 和 費 用 後 的 餘 額 就 是 租 賃 所 得 (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類 ) 所 謂 合 理 且 必 要 的 損 耗 和 費 用 可 採 列 舉 方 式, 可 舉 證 申 報 之 細 項 包 括 折 舊 修 理 費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及 其 附 加 捐 產 物 保 險 費 及 向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購 屋 而 出 租 之 利 息 支 出 等 房 屋 租 賃 所 得 若 無 法 逐 項 舉 證 列 報, 則 可 直 接 以 租 金 收 入 的 43% 為 必 要 費 用 標 準 而 扣 除, 房 東 可 以 計 算 之 後, 自 己 決 定 要 以 何 種 方 式 申 報 例 : 房 東 A 先 生, 每 月 收 取 租 金 20,000 元, 無 押 金, 選 擇 以 全 年 租 金 收 入 的 43% 為 合 理 且 必 要 的 損 耗 和 費 用 ( 亦 即 租 屋 成 本 ) 全 年 租 金 收 入 :20,000 12=240,000 元 租 屋 成 本 :240,000 43%=103,200 元 租 金 收 入 加 上 押 金 利 息, 再 減 去 成 本, 就 是 可 申 報 的 租 金 所 得 240,000+0-103,200=136,800 元 A 先 生 可 能 增 加 的 稅 賦 支 出, 在 6,840 元 至 54,720 元 之 間 ( 依 租 稅 節 省 之 各 級 稅 率 換 算 ) 租 賃 所 得 適 用 稅 率 = 租 賃 所 得 稅 ( 適 用 稅 率 參 照 2014 年 課 稅 稅 率 ) 若 原 稅 基 在 520,000 以 下, 則 適 用 稅 率 5% 計 算 :136,800 5%=6,840 元 若 原 稅 基 在 4,400,001 以 上, 則 適 用 稅 率 40% 計 算 :136,800 40%=54,720 元

崔 媽 媽 租 屋 報 稅 手 冊 第 二 版 6 問 3: 什 麼 資 格 的 房 客 可 以 報 稅? (1) 所 租 自 用 的 房 子, 必 須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但 不 能 當 營 業 用 ( 營 利 事 業 ) 或 執 行 業 務 ( 例, 醫 師 律 師 會 計 師 代 書 ) 使 用 的 房 屋 (2) 租 屋 者 必 須 是 納 稅 人 本 人 配 偶 或 受 扶 養 直 系 親 屬, 也 就 是 同 一 申 報 戶 口 中, 其 他 受 扶 養 親 屬 名 義 租 的 房 子 不 可 認 列 (3) 房 客 應 以 實 際 房 租 支 出 申 報, 最 高 以 十 二 萬 為 上 限 (4) 不 能 同 時 列 報 購 屋 自 住 貸 款 利 息 支 出 問 4: 房 客 申 報 時 須 準 備 的 文 件? (1) 租 賃 契 約 書 影 本 : 必 須 載 明 房 東 與 房 客 的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租 金 金 額 (2) 房 租 付 款 證 明 影 本 : 房 客 必 須 檢 附 房 東 或 房 東 配 偶 簽 收 的 收 據, 或 足 以 證 明 匯 入 房 東 帳 戶 的 存 簿 影 本, 或 是 匯 款 單 存 根 正 本 或 影 本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金 融 機 構 的 匯 款 證 明 ) (3) 房 客 供 自 住 的 設 籍 證 明 文 件 : 租 屋 者 必 須 是 納 稅 人 本 人 配 偶 或 受 扶 養 直 系 親 屬, 在 課 稅 年 度 在 該 承 租 地 址 辦 妥 戶 籍 登 記 的 證 明 如 果 並 未 設 籍 在 租 屋 處, 房 客 就 必 須 檢 具 切 結 書, 載 明 納 稅 人 承 租 的 房 屋 在 課 稅 年 度 內 是 供 自 住, 且 非 供 營 業 或 執 行 業 務 使 用

崔 媽 媽 租 屋 報 稅 手 冊 第 二 版 7 第 四 章 常 見 問 題 房 客 篇 申 報 條 件 認 定 問 1: 租 賃 契 約 是 不 是 一 定 要 公 證, 才 能 報 稅? 答 : 不 是 但 契 約 上 一 定 要 有 房 東 與 房 客 的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及 租 金 金 額 問 2: 租 金 一 直 是 以 現 金 給 付, 並 無 房 東 簽 收 單, 房 客 可 以 報 稅 嗎? 答 : 關 於 房 租 付 款 證 明 部 分, 除 了 房 東 或 房 東 配 偶 簽 收 的 收 據 外, 房 客 只 要 能 提 出 足 以 證 明 匯 入 房 東 帳 戶 的 存 簿 影 本, 或 是 匯 款 單 存 根 正 本 或 影 本 即 可 申 報 ( 例 如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金 融 機 構 的 匯 款 證 明 ) 問 3: 租 期 已 滿 ( 或 未 滿 ) 時, 搬 離 或 遷 居 另 一 租 賃 處, 可 以 申 報 房 租 列 舉 扣 除 額 嗎? 答 : 可 以, 只 要 約 期 ( 或 部 分 約 期 ) 是 在 當 年 度 的 都 可 以 申 報, 但 單 據 要 齊 全 問 4: 房 客 戶 籍 一 定 要 遷 入 承 租 地 址 嗎? 答 : 不 一 定 但 是 房 客 申 報 租 金 扣 抵 所 得 稅 時, 戶 籍 設 在 租 屋 處 與 否, 所 須 準 備 的 證 明 文 件 不 同 請 詳 見 第 6 頁 問 4 房 客 申 報 時 需 準 備 的 文 件? 第 (3) 點 問 5: 如 果 租 金 不 到 十 二 萬, 或 超 出 十 二 萬 該 怎 麼 辦? 答 : 房 客 應 以 實 際 房 租 支 出 申 報, 但 上 限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萬 元 例 : 陳 先 生 每 月 的 房 屋 租 金 為 15,000 元, 全 年 租 金 雖 高 達 180,000 元, 但 由 於 已 超 出 租 金 支 出 的 扣 稅 上 限 120,000 元, 因 此 可 以 申 報 的 租 金 支 出 仍 是 120,000 元 申 報 方 式 問 6: 租 金 要 報 稅 一 定 要 用 列 舉 申 報 的 方 式 嗎? 答 : 是 就 像 申 報 購 屋 借 款 利 息 的 規 定 一 樣, 房 客 必 須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才 得 以 申 報 申 報 人 可 以 計 算 之 後, 自 己 決 定 要 採 列 舉 方 式 申 報 或 標 準 扣 除 額 方 式 申 報 其 他 問 7: 房 客 堅 持 報 租 金 抵 扣 所 得 稅, 但 房 東 卻 說 要 漲 房 租, 房 客 該 怎 麼 辦? 答 : 房 客 可 能 要 詳 加 計 算 之 後, 才 決 定 是 否 要 堅 持 報 稅, 或 是 下 次 換 屋 時, 找 一 個 願 意 到 法 院 公 證 ( 亦 即 願 意 申 報 租 賃 所 得 ) 的 房 東 房 客 也 可 自 行 精 算 比 較 補 貼 金 額 與 房 東 增 加 的 稅 額, 並 與 房 東 協 調 租 金 漲 幅

崔 媽 媽 租 屋 報 稅 手 冊 第 二 版 8 問 8: 房 東 在 契 約 書 上 要 求 租 賃 所 得 稅, 由 房 客 負 擔 是 否 合 法? 答 : 收 入 報 稅 本 就 是 國 民 應 盡 之 義 務, 租 金 報 稅 則 是 房 客 應 有 之 權 利, 不 可 在 房 屋 契 約 書 上 用 不 得 報 稅 等 文 字, 來 限 制 房 東 房 客 行 使 權 利 及 義 務 但 契 約 中 可 註 明 所 產 生 之 稅 金, 由 房 東 或 房 客 負 擔, 若 契 約 明 定 由 何 方 負 擔, 則 照 契 約 內 容 行 使 之 問 9: 多 人 合 租 一 間 房 屋, 但 只 以 其 中 一 位 房 客 名 義 與 房 東 簽 約, 其 他 未 簽 約 房 客 可 否 申 報 房 屋 租 金 抵 扣? 答 : 房 客 申 報 租 金 抵 扣 所 得 稅, 必 須 取 得 申 報 所 需 的 文 件, 才 可 進 行 申 報, 國 稅 局 是 以 該 文 件 認 定 房 東 之 全 年 租 賃 所 得 若 其 他 房 客 也 可 取 得 申 報 之 文 件, 即 可 申 請 申 報 房 屋 租 金 抵 扣 要 避 免 這 種 情 況 發 生, 崔 媽 媽 建 議 每 個 房 客 必 須 與 房 東 簽 約, 或 是 再 與 代 表 簽 約 的 房 客 簽 一 份 二 房 東 的 租 約

崔 媽 媽 租 屋 報 稅 手 冊 第 二 版 9 房 東 篇 租 賃 所 得 的 認 定 問 1: 房 屋 出 租 約 定 的 租 金, 較 當 地 一 般 租 金 為 低 時, 如 何 課 徵 綜 合 所 得 稅? 答 : 房 屋 出 租 約 定 的 租 金, 若 明 顯 比 當 地 一 般 租 金 還 低, 國 稅 局 會 以 租 賃 契 約 書 所 約 定 的 租 金, 以 及 實 際 租 金 的 收 取 證 明 ( 例 如 匯 款 紀 錄 ) 來 認 定 實 際 租 金 與 房 客 就 租 賃 所 得 的 認 定 問 2: 房 東 可 否 在 租 賃 契 約 書 中 明 定 房 客 不 可 報 稅, 或 不 可 申 請 福 利 補 貼? 答 : 由 於 誠 實 報 稅 是 憲 法 明 定 的 國 民 義 務, 租 金 報 稅 及 申 請 福 利 補 貼 ( 如 果 符 合 資 格 ) 則 是 房 客 應 有 之 權 利, 因 此 在 房 屋 租 賃 契 約 書 中 不 可 明 載 不 得 報 稅 等 文 字, 來 限 制 房 東 房 客 行 使 權 利 及 義 務 但 契 約 中 可 註 明 所 產 生 之 稅 金, 由 房 東 或 房 客 負 擔, 屆 時 則 照 契 約 內 容 行 使 之 房 客 申 報 租 金 抵 扣 所 得 對 房 東 的 影 響 問 3: 租 賃 契 約 書 中 未 註 明 稅 金 報 繳 約 定, 房 東 在 不 知 情 的 狀 況 下, 發 現 房 客 自 行 報 租 金 抵 扣 所 得, 會 產 生 什 麼 問 題? 答 : 房 客 只 要 合 於 報 稅 相 關 規 定, 即 可 自 行 申 報, 不 待 雙 方 契 約 約 定 當 房 客 申 報 租 金 抵 扣 所 得, 將 會 有 以 下 情 況 產 生 : (1) 房 東 將 被 追 繳 租 賃 所 得 稅, 並 影 響 其 他 稅 賦 (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 詳 見 本 頁 問 5) (2) 房 東 可 能 對 房 客 產 生 不 滿, 造 成 不 願 再 續 租 給 房 客 (3) 房 東 可 能 將 稅 金 增 加 部 份 轉 嫁 給 房 客 問 4: 房 東 以 前 一 直 沒 有 報 過 租 賃 所 得 稅, 此 次 房 客 主 動 申 報, 房 東 是 否 會 被 追 繳 稅 金? 答 : 國 稅 局 表 示 有 被 追 繳 的 可 能 任 何 所 得 收 入, 本 就 應 要 照 實 申 報 ; 若 被 發 現 有 遺 漏 申 報 的 情 形, 是 會 被 追 繳 稅 款 的 問 5: 房 客 申 報 租 金 抵 扣 所 得 稅 後, 房 東 有 哪 些 稅 額 會 變 動? 答 : 房 東 會 變 動 的 稅 額 為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綜 合 所 得 稅 房 屋 稅 : 是 以 房 屋 為 課 稅 對 象, 向 房 屋 所 有 人 課 徵 的 一 種 財 產 稅 所 謂 房 屋, 除 一 般 通 稱 的 房 屋 外, 尚 包 含 其 他 形 狀 特 殊 而 供 住 宅 營 業 工 作 等 使 用 之 建 築 物 在 內 如 夾 層 屋 及 各 種 形 狀 之 散 裝 倉 庫 油 槽 及 加 油 亭 等 均 是 房 屋 稅 並 不 是 按 房 屋 造 價 或 市 價 計 算, 而 是 以 房 屋 課 稅 現 值 乘 以 適 用 稅 率 計 算 得 來

崔 媽 媽 租 屋 報 稅 手 冊 第 二 版 10 地 價 稅 : 是 以 土 地 為 課 徵 標 的, 向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徵 收 的 一 種 財 產 稅 地 價 稅 是 依 照 所 有 權 人 在 每 一 直 轄 市 / 縣 / 市 轄 區 內 已 規 定 地 價 之 土 地 公 告 地 價 總 額 所 計 算 原 則 上 地 價 稅 採 累 進 稅 率 課 稅, 但 是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其 地 價 總 額 未 超 過 土 地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累 進 起 點 地 價 時, 其 地 價 按 基 本 稅 率 徵 收, 其 稅 率 如 下 頁 圖 表 A 以 地 方 稅 而 言, 自 住 屋 主 將 房 屋 承 租 給 房 客 後, 需 按 房 屋 實 際 使 用 類 別 的 稅 率 課 徵 ( 請 參 考 下 頁 圖 表 B) 圖 表 A/ 地 價 稅 土 地 使 用 別 稅 率 一 般 私 有 土 地 10/1000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2/1000 工 業 礦 業 公 園 等 特 定 用 地 10/1000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 建 築 使 用 ) 6/1000 公 有 土 地 非 公 用 10/1000 A. 空 地 稅 : 按 應 納 地 價 稅 加 徵 2 倍 至 5 倍 B. 地 價 總 額 超 過 累 進 起 點 時, 則 有 累 進 課 稅 圖 表 B/ 房 屋 稅 稅 率 表 ( 更 新 日 期 :2014/6/25) 使 用 情 形 法 定 稅 率 % 徵 收 率 % * 最 低 稅 率 最 高 稅 率 最 低 稅 率 最 高 稅 率 住 家 用 自 住 公 益 出 租 1.2 1.2 非 自 住 1.5 3.6 1.5 3.6 營 業 用 非 住 家 用 私 人 醫 院 診 所 自 由 職 業 事 3 5 3 務 所 人 民 團 體 1.5 2.5 2 * 徵 收 率 係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規 定 租 賃 所 得 的 扣 除 項 要 件 問 6: 房 東 申 報 租 賃 所 得 之 必 要 損 耗 及 費 用, 如 採 用 逐 項 舉 證 方 式 者, 其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及 其 附 加 捐 項 目 應 檢 送 之 文 件 及 核 認 條 件 為 何? 答 : 舉 證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及 附 加 捐 項 目 應 檢 送 的 文 件 為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稅 單 正 本 或 影 本, 核 認 條 件 必 需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 (1) 必 須 是 屬 於 出 租 年 度 的 稅 捐, 而 且 在 當 年 度 已 經 繳 納 完 畢 (2) 稅 單 的 所 屬 期 間 必 需 與 當 年 度 出 租 期 間 相 符 (3) 當 年 度 實 際 出 租 期 間 還 未 滿 一 年 的 話 者, 要 按 出 租 期 間 比 例 計 算

崔 媽 媽 租 屋 報 稅 手 冊 第 二 版 11 問 7: 房 東 申 報 租 賃 所 得 之 必 要 損 耗 及 費 用, 如 採 用 逐 項 舉 證 方 式 者, 其 修 理 費 項 目 應 檢 送 之 文 件 及 核 認 條 件 為 何? 答 : 舉 證 修 理 費 項 目 應 檢 送 的 文 件 為 修 理 費 的 發 票 或 收 據 正 本, 而 且 註 明 房 屋 所 有 權 人 姓 名 及 房 屋 座 落 地 點 ; 另 外 還 要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 (1) 必 須 是 在 出 租 期 間 所 支 付 的, 以 憑 証 所 開 立 的 日 期 為 準 (2) 修 理 費 如 果 是 屬 於 資 本 性 質 支 出 ( 例 如 屋 頂 壁 面 下 水 道 不 透 水 工 程 ), 應 該 要 列 入 成 本 中 提 列 折 舊, 不 得 認 列 (3) 如 果 實 際 出 租 期 間 未 滿 一 年 的 話, 要 按 出 租 期 間 比 例 計 算 ( 例 如 : 廚 房 流 理 台 整 修 費 為 1,200 元, 房 屋 出 租 時 間 為 10 個 月, 修 理 費 用 計 算 為 :1200 (10/12)= 1000, 此 即 房 東 可 申 報 之 費 用 ) 問 8: 房 東 申 報 租 賃 所 得 之 必 要 損 耗 及 費 用, 如 採 用 逐 項 舉 證 方 式 者, 其 自 金 融 機 構 貸 款 購 屋 出 租 所 支 付 之 利 息 項 目, 應 檢 送 之 文 件 及 核 認 條 件 為 何? 答 : 舉 證 貸 款 購 屋 出 租 的 利 息 支 出 項 目, 應 檢 送 的 証 明 文 件 分 下 列 二 點 來 說 明 : (1) 這 間 房 屋 出 租 期 間 所 繳 納 的 利 息 收 據 或 貸 款 銀 行 的 証 明 清 單, 並 須 註 明 貸 款 房 屋 的 詳 細 地 址 (2) 如 果 繳 息 收 據 或 証 明 清 單 上 沒 有 註 明 貸 款 房 屋 地 址 時, 請 檢 附 貸 款 合 約 書 及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此 項 利 息 支 出 項 目 核 認 的 條 件 僅 限 於 利 息, 至 於 它 的 本 金 逾 期 息 違 約 金 等 均 不 可 列 入 ; 如 果 當 年 度 實 際 出 租 期 間 未 滿 一 年 的 話, 要 按 出 租 期 間 比 例 計 算 問 9: 房 東 申 報 租 賃 所 得 之 必 要 損 耗 及 費 用, 如 採 用 逐 項 舉 證 方 式 者, 其 保 險 費 項 目 應 檢 送 之 文 件 及 核 認 條 件 為 何? 答 : 舉 證 保 險 費 項 目 應 檢 送 的 文 件 是 這 個 出 租 標 的 物 的 財 產 保 險 ( 如 火 險 ) 繳 費 收 據 ; 核 認 條 件 必 需 為 出 租 期 間 所 發 生 並 且 已 經 繳 納 的 保 險 費, 如 果 當 年 度 實 際 出 租 期 間 未 滿 一 年 的 話, 要 按 出 租 期 間 比 例 計 算 房 屋 再 分 租 後, 大 房 東 二 房 東 與 二 房 客 的 申 報 問 題 問 10: 如 果 房 客 承 租 的 對 象 是 二 房 東, 二 房 客 該 如 何 申 報 租 金 抵 扣 所 得 稅? 答 : 房 客 呈 報 租 金 抵 扣 所 得 稅 不 管 承 租 對 象 是 大 房 東 或 二 房 東, 只 要 取 得 申 報 所 需 的 文 件, 即 可 進 行 申 報, 國 稅 局 是 以 該 文 件 認 定 房 東 之 全 年 租 賃 所 得 租 金 抵 扣 所 得 稅 的 申 報 文 件, 請 詳 閱 第 6 頁 問 4 房 客 申 報 時 須 準 備 的 文 件?

崔 媽 媽 租 屋 報 稅 手 冊 第 二 版 12 問 11: 如 果 房 客 將 房 子 分 租 出 去, 大 房 東 該 如 何 申 報 租 賃 所 得 稅? 答 : 國 稅 局 課 徵 租 賃 所 得 稅 是 以 房 東 之 全 年 租 賃 收 入 減 除 合 理 而 必 要 的 損 耗 和 費 用 後 的 餘 額, 就 是 租 賃 所 得 房 東 申 報 租 賃 所 得 稅, 是 依 照 租 賃 契 約 書 所 訂 之 合 約 內 容 進 行 申 報 房 客 若 將 房 子 再 分 租 出 去 所 延 伸 的 租 賃 所 得 稅, 國 稅 局 是 根 據 該 房 客 申 報 租 金 抵 扣 所 得 稅 所 檢 附 之 租 賃 契 約 書 的 房 東, 追 溯 租 賃 所 得 稅 因 此 房 東 只 要 以 依 照 與 房 客 之 租 賃 契 約 書 之 內 容 進 行 申 報 租 賃 所 得 稅 即 可 例 : 甲 在 租 賃 契 約 書 中 只 將 房 子 租 給 乙, 乙 又 將 房 子 分 租 給 丙 ( 乙 與 丙 有 訂 租 賃 契 約 書 ), 則 甲 只 需 申 報 對 乙 的 全 年 租 賃 所 得, 而 丙 所 申 報 的 租 金 抵 扣 所 得 稅, 所 延 伸 之 租 賃 所 得 稅, 則 應 由 乙 方 申 報, 因 為 丙 繳 交 之 租 金 為 乙 方 之 收 入 問 12: 如 果 二 房 東 將 房 子 分 租 出 給 二 房 客, 因 而 延 伸 的 租 賃 所 得 稅, 對 二 房 東 本 人 有 何 影 響? 答 : 二 房 東 將 房 子 分 租 給 二 房 客, 因 二 房 東 所 繳 交 之 租 金 為 大 房 東 之 收 入, 所 以 二 房 東 申 報 租 金 抵 扣 所 得 稅 所 衍 生 之 租 賃 所 得 稅, 應 由 大 房 東 申 報 而 二 房 客 所 繳 交 的 租 金 為 二 房 東 之 收 入, 因 此 二 房 客 申 報 租 金 抵 扣 所 得 稅 所 衍 生 的 租 賃 所 得 稅, 是 由 二 房 東 申 報 任 何 要 申 報 租 金 抵 扣 所 得 稅 之 房 客, 都 必 須 檢 附 申 報 條 件 之 文 件 ( 詳 閱 第 6 頁 問 4 房 客 申 報 時 須 準 備 的 文 件? ) 其 他 問 13: 房 屋 閒 置, 會 不 會 課 空 屋 稅? 答 : 根 據 2014 年 立 法 院 通 過 修 正 房 屋 稅 條 例, 與 財 政 部 發 布 的 住 家 用 房 屋 供 自 住 及 公 益 出 租 人 出 租 使 用 認 定 標 準, 明 定 自 住 房 屋 限 於 (1) 未 出 租, 並 (2) 供 本 人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實 際 居 住, 且 (3) 在 全 國 合 計 三 戶 以 內 自 住 房 屋 稅 率 維 持 1.2%; 而 非 自 住 房 屋 稅 率 則 提 高 為 1.5% 至 3.6%, 地 方 政 府 並 可 視 所 有 權 人 持 有 的 房 屋 戶 數, 各 自 訂 定 差 別 稅 率, 被 外 界 俗 稱 為 囤 房 稅 最 快 於 2015 年 5 月 開 徵 以 台 北 市 為 例, 持 有 二 戶 非 自 住 房 屋 的 稅 率 為 2.4% 三 戶 以 上 是 3.6%

崔 媽 媽 租 屋 報 稅 手 冊 第 二 版 13 第 五 章 節 稅 房 客 篇 租 屋 能 讓 房 客 節 稅 嗎? 答 案 是 可 以 的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的 列 舉 扣 除 額 項 目, 就 包 括 扣 除 房 屋 租 金 支 出 一 項, 每 戶 以 十 二 萬 元 為 限 ; 全 年 房 租 支 出 十 二 萬 元 以 下 者, 則 按 實 際 支 出 金 額 扣 除 不 過 必 須 注 意, 房 租 支 出 與 自 用 住 宅 購 屋 的 借 款 利 息, 只 能 擇 一 申 報 所 得 稅, 所 以 建 議 房 客 仔 細 精 算 比 較 後 擇 優 申 報 另 外, 申 報 時 到 底 要 以 標 準 扣 除 額, 或 是 列 舉 扣 除 額 較 能 節 稅 呢? 其 實 只 要 看 看 申 報 時 同 戶 成 員 中, 在 當 年 度 所 支 付 的 醫 藥 或 生 育 費 保 險 費 房 屋 租 金 支 出 ( 或 自 用 住 宅 購 屋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 捐 贈 及 災 害 損 失 等 金 額 總 合, 有 無 超 過 標 準 扣 除 額 的 額 度, 答 案 如 果 是 肯 定 的, 最 好 採 用 列 舉 扣 除 額, 前 提 是 平 常 就 要 保 存 好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便 申 報 時 檢 附 房 東 篇 房 東 申 報 租 賃 所 得 後, 如 何 節 稅? 對 於 餘 屋 出 租, 收 取 租 金 押 金 的 房 東 而 言, 年 年 的 租 金 收 入 申 報 常 是 頭 痛 問 題, 其 實 節 稅 不 難, 基 本 上 可 從 下 列 三 方 向 進 行 : (1) 妥 善 保 管 相 關 舉 證 用 憑 證, 提 高 可 供 扣 除 費 用 金 額 : 對 租 賃 所 得 的 申 報 方 式, 一 種 是 不 須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一 律 以 當 年 度 房 屋 租 金 收 入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三 列 為 必 要 費 用, 但 土 地 出 租 之 收 入, 僅 能 扣 除 該 地 當 年 度 繳 納 之 地 價 稅, 不 得 扣 除 百 分 之 四 十 三 的 必 要 費 用 另 一 種 是 採 列 舉 扣 除 方 式, 必 須 對 因 租 賃 而 發 生 之 合 理 必 要 損 耗 及 費 用, 逐 項 提 出 證 明, 如 房 屋 折 舊 修 理 費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及 其 附 加 稅 捐 以 出 租 財 產 為 標 的 物 的 保 險 費 向 金 融 機 構 貸 款 購 屋 而 出 租 所 支 付 的 利 息 等 納 稅 義 務 人 可 先 行 核 算 可 扣 除 費 用 額, 擇 高 適 用 (2) 避 免 無 出 租 之 實 卻 被 認 為 有 租 金 收 入 的 情 形 發 生 : 房 屋 所 有 人 若 將 房 屋 無 償 借 給 他 人, 應 儘 快 到 法 院 公 證,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納 稅 義 務 人 若 將 房 屋 無 償 借 給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以 外 之 親 朋 好 友 做 生 意 或 執 行 業 務 之 事 務 所 使 用, 不 論 實 際 上 有 無 收 取 租 金, 都 要 申 報 租 賃 所 得 但 若 是 無 償 提 供 給 直 系 親 屬 或 配 偶 以 外 的 個 人 作 住 家 使 用, 必 須 訂 立 無 償 使 用 契 約, 且 須 符 合 非 供 營 業 或 執 行 業 務 使 用 條 件, 並 由 雙 方 當 事 人 以 外 的 二 人 證 明 及 法 院 公 證, 證 明 確 實 是 無 條 件 提 供 使 用, 就 可 以 不 用 設 算 租 金

崔 媽 媽 租 屋 報 稅 手 冊 第 二 版 14 此 外, 無 償 借 用 契 約 只 適 用 在 住 家 使 用 部 分, 如 果 是 作 為 公 司 行 號 或 是 會 計 師 律 師 代 書 等 執 行 業 務 者 及 補 習 班 等 其 他 所 得 者 的 辦 公 室, 或 是 作 為 店 面 使 用, 即 使 訂 立 無 償 使 用 契 約, 也 都 不 符 合 免 課 租 賃 所 得 稅 的 規 定 (3) 彈 性 運 用 押 金 孳 息 所 得 的 申 報 規 定 :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財 產 出 租 有 收 取 押 金 或 任 何 款 項 類 似 押 金 的 話, 都 要 把 這 筆 款 項 按 郵 政 儲 金 匯 業 局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計 算 租 賃 收 入 但 是 如 能 證 明 這 項 租 金 孳 息 的 用 途 ( 如 修 繕 ), 並 且 已 經 把 運 用 所 產 生 的 所 得 申 報 的 話, 就 不 必 申 報 租 賃 所 得 因 此 納 稅 義 務 人 如 果 把 出 租 房 屋 的 押 金, 存 到 銀 行 所 孳 生 之 利 息, 可 選 擇 以 這 些 利 息 列 為 租 賃 所 得 申 報, 可 以 減 掉 租 賃 所 得 的 必 要 費 用 或 是 這 些 利 息 如 果 能 確 實 證 明 是 押 金 存 放 銀 行 所 產 生 的, 並 且 已 經 申 報 了 利 息 所 得, 則 可 以 列 入 儲 蓄 投 資 特 別 扣 除 額 扣 除, 不 用 再 計 算 租 賃 所 得

崔 媽 媽 租 屋 報 稅 手 冊 第 二 版 15 第 六 章 附 錄 (1) 綜 合 所 得 稅 繳 稅 方 式 繳 稅 方 式 繳 稅 流 程 適 用 報 稅 方 式 手 續 費 遞 延 效 果 現 金 代 收 稅 款 之 金 融 機 構 繳 款 ( 郵 局 不 代 收 ) 填 寫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稅 額 繳 款 書 至 金 融 機 構 繳 款 證 明 聯 檢 附 於 申 報 書 後 申 報 ( 採 網 路 申 報 者 免 檢 附 ) 超 商 繳 款 ( 稅 額 2 萬 元 以 下 ) 至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自 行 列 印 附 條 碼 繳 款 書 四 大 超 商 繳 稅 繳 納 稅 款 證 明 檢 附 於 申 報 書 後 申 報 ( 採 網 路 申 報 者 免 檢 附 ) 無 帳 戶 扣 款 書 面 郵 寄 申 報 書 填 寫 繳 稅 取 款 委 託 書 蓋 存 款 印 鑑 章 委 託 書 檢 附 於 申 報 書 後 申 報 電 子 申 報 在 申 報 書 上 指 定 欄 位 蓋 印 鑑 章 書 面 申 報 二 維 申 報 網 路 申 報 無 佳 ATM 轉 帳 到 有 跨 行 : 提 款 + 轉 帳 + 繳 稅 標 籤 的 ATM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檢 附 於 申 報 書 後 申 報 ( 採 網 路 申 報 者 免 檢 附 ) 無 支 票 繳 納 開 立 支 票 填 繳 款 書 到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證 明 聯 檢 附 於 申 報 書 後 申 報 有 信 用 卡 備 妥 本 人 或 配 偶 之 信 用 卡 取 得 授 權 碼 後 填 入 相 關 欄 位 依 銀 行 而 異 佳 晶 片 金 融 卡 上 網 並 安 裝 晶 片 卡 讀 卡 機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於 線 上 繳 稅 網 路 申 報 無 無 (2) 2014 年 度 課 稅 級 距 及 累 進 稅 率 綜 合 所 得 淨 額 稅 率 累 進 差 額 0-52 萬 5% 0 52-117 萬 12% 36,400-117-235 萬 20% 365,000 235-440 萬 30% 365,000 440 萬 以 上 40% 802,000 = 應 納 稅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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