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资 者 问 答 : 了 解 沪 港 通 业 务 1 什 么 是 沪 港 通? 答 : 沪 港 通 是 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试 点 的 简 称, 是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简 称 上 交 所 ) 和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联 交 所 ) 建 立 技 术 连 接, 使 两 地 投 资 者 通 过 当 地 证 券 公 司 或 经 纪 商 买 卖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对 方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沪 港 通 包 括 沪 股 通 和 港 股 通 两 部 分 其 中, 沪 股 通, 是 指 香 港 投 资 者 委 托 香 港 经 纪 商, 经 由 联 交 所 设 立 的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向 上 交 所 进 行 申 报, 买 卖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上 交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港 股 通, 是 指 内 地 投 资 者 委 托 内 地 证 券 公 司, 经 由 上 交 所 设 立 的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向 联 交 所 进 行 申 报, 买 卖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联 交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2 沪 港 通 业 务 有 哪 些 主 要 特 点? 答 : 沪 港 通 业 务 的 主 要 特 点 包 括 : 一 是 充 分 借 鉴 了 市 场 互 联 互 通 的 国 际 经 验, 采 用 较 为 成 熟 的 订 单 路 由 技 术 和 跨 境 结 算 安 排,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便 捷 高 效 的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 二 是 双 向 开 放, 内 地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港 股 通 买 卖 规 定 范 围 内 联 交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同 时, 香 港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通 过 沪 股 通 买 卖 规 定 范 围 内 上 交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三 是 对 投 资 者 双 向 采 用 人 民 币 交 收, 即 内 地 投 资 者 买 卖 以 港 币 报 价 的 港 股 通 股 票, 以 人 民 币 交 收, 香 港 投 资 者 买 卖 沪 股 通 股 票,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和 交 易 ; 四 是 在 试 点 初 期 实 行 额 度 控 制, 即 内 地 投 资 者 买 入 港 股 通 股 票 有 总 额 度 和 每 日 额 度 限 制, 香 港 投 资 者 买 入 沪 股 通 股 票 有 总 额 度 和 每 日 额 度 限 制 ; 五 是 两 地 投 资 者 通 过 沪 港 通 可 以 买 卖 的 对 方 市 场 股 票 限 于 规 定 的 范 围 3 投 资 者 通 过 沪 港 通 可 以 交 易 哪 些 证 券 产 品? 答 : 试 点 初 期, 沪 股 通 股 票 范 围 包 括 上 证 180 指 数 及 上 证 380 指 数 成 份 股 以 及 不 在 前 述 指 数 成 份 股 内 但 有 股 票 同 时 在 上 交 所 和 联 交 所 上 市 的 发 行 人 的 沪 股, 其 中 以 人 民 币 以 外 货 币 报 价 的 沪 股 暂 不 纳 入, 被 实 施 风 险 警 示 或 退 市 处 理 的 沪 股 也 暂 不 纳 入 截 至 2014 年 4 月 10 日, 可 纳 入 沪 股 通 股 票 范 围 的 股 票 共 568 只
港 股 通 股 票 范 围 为 恒 生 综 合 大 型 股 指 数 恒 生 综 合 中 型 股 指 数 成 份 股 以 及 不 在 前 述 指 数 成 份 股 内 但 有 股 票 同 时 在 上 交 所 和 联 交 所 上 市 的 发 行 人 的 H 股 其 中, 以 港 币 以 外 货 币 报 价 的 港 股 暂 不 纳 入 ; 有 股 票 同 时 在 上 交 所 以 外 的 内 地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联 交 所 上 市 的 发 行 人 的 H 股 暂 不 纳 入 ; 同 时 在 上 交 所 和 联 交 所 上 市 的 发 行 人 的 沪 股 被 实 施 风 险 警 示 的, 无 论 其 H 股 是 否 属 于 恒 生 综 合 大 型 股 指 数 或 恒 生 综 合 中 型 股 指 数 成 份 股, 该 H 股 均 暂 不 纳 入 目 前, 可 纳 入 港 股 通 股 票 范 围 的 股 票 共 264 只 4 沪 港 通 与 QFII 和 QDII 有 何 主 要 区 别? 答 : 沪 港 通 与 QFII QDII 制 度 具 有 一 定 共 同 之 处, 都 是 在 我 国 资 本 账 户 尚 未 完 全 开 放 的 背 景 下, 为 进 一 步 丰 富 跨 境 投 资 方 式, 提 高 资 本 市 场 对 外 开 放 程 度 而 作 出 的 特 殊 安 排 在 具 体 制 度 安 排 上, 沪 港 通 与 QFII QDII 又 存 在 以 下 主 要 区 别 : 一 是 业 务 载 体 不 同 沪 港 通 是 以 两 地 交 易 所 为 载 体, 互 相 建 立 起 市 场 连 接, 并 对 订 单 进 行 路 由, 从 而 实 现 投 资 者 跨 市 场 投 资 QFII 等 是 以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等 机 构 投 资 者 为 载 体, 通 过 向 投 资 者 发 行 金 融 产 品 吸 收 资 金 以 进 行 投 资 二 是 投 资 方 向 不 同 沪 港 通 包 含 两 个 投 资 方 向, 分 别 是 香 港 投 资 者 投 资 上 交 所 市 场 的 沪 股 通, 以 及 内 地 投 资 者 投 资 香 港 市 场 的 港 股 通 QFII 等 则 都 是 单 向 的 投 资 方 式 三 是 交 易 货 币 不 同 不 论 是 内 地 投 资 者 还 是 香 港 投 资 者 通 过 沪 港 通 买 卖 股 票 应 当 以 进 行 清 算 交 收 ;QFII 从 其 客 户 募 集 的 资 金 或 与 其 客 户 的 清 算 交 收 可 以 以 美 元 等 外 币 进 行 四 是 跨 境 资 金 管 理 方 式 不 同 沪 港 通 对 资 金 实 施 闭 合 路 径 管 理, 卖 出 证 券 获 得 的 资 金 必 须 沿 原 路 径 返 回, 不 能 留 存 在 当 地 市 场 ;QFII 等 买 卖 证 券 的 资 金 可 以 留 存 在 当 地 市 场 这 样 看, 沪 港 通 与 QFII QDII 具 有 不 同 的 制 度 安 排, 满 足 不 同 的 投 资 需 求, 具 有 一 定 的 互 补 性, 为 投 资 者 跨 境 投 资 提 供 更 加 灵 活 的 选 择, 在 促 进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双 向 开 放 方 面 发 挥 积 极 的 作 用 5 哪 些 投 资 者 可 以 参 与 港 股 通 投 资? 答 : 港 股 通 投 资 者 应 当 拥 有 沪 市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账 户, 同 时, 在 试 点 初 期, 香 港 证 监 会 要 求 参 与 港 股 通 的 内 地 投 资 者 仅 限 于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证 券 账 户 及 资 金 账 户 余 额 合 计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50 万 元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实 践 操 作 中, 港 股 通 业 务 实 施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由 证 券 公 司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与 香 港 证 监 会 在 联 合 公 告 中 明 确 的 准 入 资 格 标 准, 以 及 上 交 所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核 定 参 与 港 股 通 投 资 者 的 资 质, 并 要 求 投 资 者 在 了 解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完 成 必 要 的 手 续 6 投 资 者 如 何 买 卖 港 股 通 股 票? 答 : 一 方 面, 投 资 者 通 过 委 托 内 地 证 券 公 司 买 卖 港 股 通 股 票 的, 证 券 公 司 接 受 委 托 后, 经 由 上 交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向 联 交 所 进 行 申 报, 该 申 报 在 联 交 所 交 易 平 台 撮 合 成 交 后, 将 通 过 相 同 路 径 向 证 券 公 司 和 投 资 者 返 回 成 交 情 况 另 一 方 面, 在 结 算 交 收 方 面, 投 资 者 通 过 证 券 公 司 与 中 国 结 算 完 成 清 算 交 收, 中 国 结 算 作 为 港 股 通 股 票 的 名 义 持 有 人 向 香 港 结 算 履 行 交 收 责 任 7 投 资 者 通 过 沪 港 通 买 卖 股 票 时 使 用 哪 种 货 币? 以 下 问 题 系 根 据 上 交 所 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试 点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中 国 结 算 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试 点 登 记 存 管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予 以 回 复, 并 非 最 终 定 案 该 征 求 意 见 稿 尚 需 在 向 市 场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予 以 进 一 步 修 改 完 善, 并 需 与 联 交 所 等 相 关 各 方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才 能 最 终 确 定 答 : 投 资 者 参 与 沪 港 通 采 用 人 民 币 进 行 交 收 内 地 投 资 者 仅 限 于 买 卖 港 股 通 标 的 范 围 内 的 联 交 所 上 市 且 以 港 币 报 价 的 股 票, 以 人 民 币 进 行 交 收 香 港 投 资 者 仅 限 于 买 卖 沪 股 通 标 的 范 围 内 的 股 票, 并 以 人 民 币 进 行 交 收 8 投 资 者 买 卖 港 股 通 股 票, 是 否 需 要 与 证 券 公 司 签 订 专 门 的 业 务 合 同? 是 否 需 要 重 新 开 立 股 票 账 户? 答 : 投 资 者 买 卖 港 股 通 股 票 前, 应 当 与 内 地 证 券 公 司 签 订 港 股 通 证 券 交 易 委 托 协 议, 签 署 风 险 揭 示 书 等 个 人 投 资 者 还 须 满 足 有 关 港 股 通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的 条 件 投 资 者 若 已 有 沪 市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账 户 的, 无 需 另 行 开 立 股 票 账 户 9 投 资 者 买 卖 港 股 通 股 票 的 交 易 时 间 是 怎 样 的? 以 下 问 题 系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试 点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中 国 结 算 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试 点 登 记 存 管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予 以 回 复, 并 非 最 终 定 案 该 征 求 意
见 稿 尚 需 在 向 市 场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予 以 进 一 步 修 改 完 善, 并 需 与 联 交 所 等 相 关 各 方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才 能 最 终 确 定 答 : 投 资 者 买 卖 港 股 通 股 票 的 交 易 时 间 应 遵 守 联 交 所 规 定, 即 交 易 日 的 9:00 至 9:30 为 开 市 前 时 段 ( 集 合 竞 价 ), 其 中 9:00 至 9:15 接 受 竞 价 限 价 盘 ; 9:30 至 12:00 及 13:00 至 16:00 为 持 续 交 易 时 段 ( 连 续 竞 价 ), 接 受 增 强 限 价 盘 撤 单 时 间 为 9:00-9:15;9:30-12:00;12:30-16:00 10 对 沪 港 通 的 投 资 规 模 是 否 实 施 额 度 控 制? 答 : 沪 港 通 业 务 实 行 总 额 度 控 制 和 每 日 额 度 控 制 沪 港 通 分 别 对 香 港 投 资 者 投 资 上 交 所 市 场 ( 沪 股 通 ) 和 内 地 投 资 者 投 资 联 交 所 市 场 ( 港 股 通 ) 的 单 向 总 额 度 实 施 管 理 在 试 点 初 期, 遵 循 有 序 可 控 的 原 则, 沪 股 通 总 额 度 略 大 于 港 股 通 总 额 度, 即 沪 股 通 的 总 额 度 为 3000 亿 元 人 民 币, 港 股 通 的 总 额 度 为 2500 亿 元 人 民 币 同 时, 沪 港 通 业 务 还 实 行 每 日 额 度 控 制 在 试 点 阶 段, 沪 股 通 的 每 日 额 度 为 130 亿 元 人 民 币, 港 股 通 的 每 日 额 度 为 105 亿 元 人 民 币 11 如 何 对 沪 港 通 实 施 额 度 控 制? 答 : 在 沪 港 通 额 度 控 制 的 具 体 分 工 方 面, 上 交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对 港 股 通 的 额 度 进 行 控 制, 联 交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对 沪 股 通 的 额 度 进 行 控 制 在 额 度 统 计 口 径 方 面, 沪 港 通 主 要 以 申 报 和 成 交 金 额 等 作 为 计 算 依 据 进 行 额 度 控 制 交 易 相 关 的 税 费, 以 及 诸 如 公 司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利 息 等 非 交 易 事 项 所 导 致 的 资 金 流 量, 均 不 占 用 额 度 在 额 度 控 制 机 制 方 面, 沪 港 通 实 行 每 日 额 度 盘 中 实 时 控 制 和 总 额 度 收 盘 后 控 制 关 于 每 日 额 度 控 制, 就 是 两 交 易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在 交 易 中 对 订 单 进 行 监 控, 根 据 买 卖 订 单 申 报 订 单 撤 销 及 成 交 结 果 等 实 时 计 算 当 日 额 度 余 额 ( 其 中, 当 日 额 度 余 额 的 初 始 值 为 每 日 额 度 值, 即 沪 股 通 是 130 亿 元 人 民 币, 港 股 通 是 105 亿 元 人 民 币 ) 每 日 额 度 控 制 机 制 在 不 同 的 交 易 时 段 略 有 差 异 : 在 上 交 所 集 合 竞 价 阶 段 ( 或 联 交 所 开 市 前 时 段 ) 内, 当 日 额 度 余 额 用 尽 的, 联 交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 或 上 交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 将 暂 停 接 受 该 时 段 后 续 的 买 单 申 报, 仅 接 受 卖 单 申 报 ; 此 后, 若 在 该 时 段 结 束 前 有 买 单 申 报 撤 销 导 致 当 日 额 度 余 额 大 于 零 的, 恢 复 接 受 后 续 的 买 单 申 报, 直 至 额 度 再 次 用 尽 在 上 交 所 连 续 竞 价 阶 段 ( 或 联 交 所 持 续 交 易 时 段 ) 内, 当 日 额 度 余 额 用 尽 的, 联 交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 或 上 交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 将 不 再 接 受 新 的 买 单 申 报 且 当 日 不 再 恢 复 接 受, 而 仅 接 受 卖 单 申 报
关 于 总 额 度 控 制, 在 收 盘 后 根 据 当 日 买 卖 成 交 净 额 及 上 一 交 易 日 总 额 度 使 用 情 况 计 算 出 总 额 度 余 额 ( 总 额 度 余 额 的 初 始 值 为 总 额 度, 即 沪 股 通 是 3000 亿 元 人 民 币, 港 股 通 是 2500 亿 元 人 民 币 ), 如 果 总 额 度 余 额 小 于 一 个 每 日 额 度, 那 么 下 一 交 易 日 将 暂 停 接 受 买 单 申 报, 但 仍 接 受 卖 单 申 报 ; 直 至 因 有 足 够 卖 单 成 交 使 该 余 额 大 于 一 个 每 日 额 度 时, 下 一 交 易 日 恢 复 接 受 买 单 申 报 12 节 假 日 期 间, 沪 港 通 交 易 如 何 安 排? 答 : 沪 港 通 业 务 将 仅 在 沪 港 两 地 均 为 交 易 日 且 能 够 满 足 结 算 安 排 时 开 通 具 体 交 易 日 安 排, 将 由 两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对 市 场 公 布 沪 港 通 开 通 当 年 的 交 易 日 安 排 将 在 开 通 之 前 向 市 场 公 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