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 户 确 认 盈 透 可 能 调 整 客 户 账 户 以 更 正 任 何 错 误 客 户 同 意 迅 速 将 盈 透 由 于 失 误 分 配 给 客 户 的 任 何 资 产 返 还 给 盈 透 8. 自 营 交 易 显 示 客 户 定 单 : 根 据 所 有 法 律 与 法 规 的 规 定, 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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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盈 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协 议 1. 客 户 协 议 : 本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为 " 协 议 " ) 用 于 管 辖 客 户 与 盈 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为 " 盈 透 " ) 之 间 的 关 系 如 本 协 议 与 盈 透 网 站 的 内 容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本 协 议 为 准 除 非 经 过 盈 透 管 理 人 员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否 则 不 可 对 本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或 放 弃 客 服 人 员 不 可 修 改 或 放 弃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部 分 客 户 确 认 盈 透 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修 改 协 议 通 知 或 在 客 户 登 录 后 修 改 本 协 议 客 户 在 上 述 通 知 后 使 用 盈 透 服 务 被 视 为 接 受 修 改 后 的 协 议 2. 不 提 供 投 资 税 务 或 交 易 建 议 : 盈 透 代 表 未 获 授 权 提 供 投 资 税 务 或 交 易 建 议 或 招 揽 定 单 盈 透 网 站 上 的 任 何 内 容 均 不 可 视 为 购 买 或 出 售 证 券 期 货 或 其 它 投 资 产 品 的 一 种 建 议 或 招 揽 3. 客 户 定 单 / 交 易 责 任 : 客 户 确 认 盈 透 并 不 知 晓 使 用 客 户 的 用 户 名 或 密 码 输 定 单 的 人 是 否 为 客 户 本 人 除 非 盈 透 公 司 已 被 告 知 并 同 意, 否 则 客 户 应 不 允 许 任 何 人 进 入 其 账 户 客 户 本 人 负 责 其 用 户 名 / 密 码 的 保 密 性 与 使 用, 并 同 意 如 上 述 用 户 名 / 密 码 被 窃 取 或 遗 失 或 出 现 非 法 进 入 客 户 账 户 的 情 况, 立 即 通 过 电 话 或 通 过 盈 透 网 站 以 电 子 方 式 报 告 客 户 对 使 用 其 用 户 名 / 密 码 所 进 行 的 所 有 交 易 负 责 4. 定 单 传 递 : 除 非 是 直 接 传 递, 否 则 盈 透 将 选 择 传 递 客 户 定 单 的 市 场 / 交 易 商 对 于 在 多 个 市 场 交 易 的 产 品, 盈 透 可 能 会 提 供 智 能 传 递 手 段, 这 一 操 作 通 过 计 算 机 算 法 为 每 个 定 单 寻 找 最 佳 市 场 在 可 用 的 情 况 下 客 户 应 选 择 智 能 传 递 如 客 户 将 定 单 直 接 发 送 至 一 个 特 定 的 市 场, 则 客 户 应 承 担 知 晓 以 及 根 据 该 市 场 的 规 定 与 政 策 进 行 交 易 的 责 任 ( 如 交 易 时 间 定 单 类 型 等 ) 盈 透 不 能 保 证 所 有 定 单 均 以 最 佳 的 公 布 价 格 执 行, 这 是 因 为 : 盈 透 可 能 不 能 进 入 所 有 市 场 / 交 易 商 ; 其 它 定 单 可 能 提 前 交 易 ; 市 场 中 心 可 能 不 认 可 公 布 价 或 可 能 重 新 发 送 定 单 进 行 手 工 操 作 ; 或 市 场 规 则 决 定 或 系 统 故 障 可 能 防 止 / 延 迟 客 户 定 单 的 执 行 或 导 致 定 单 不 能 接 收 最 佳 价 格 5. 定 单 取 消 / 修 改 : 客 户 确 认 可 能 无 法 取 消 / 修 改 定 单, 并 且 尽 管 发 出 定 单 取 消 / 修 改 要 求, 客 户 仍 需 对 定 单 的 执 行 结 果 负 责 6. 定 单 执 行 : 除 非 由 客 户 另 外 确 认, 否 则 盈 透 应 作 为 代 理 执 行 客 户 定 单 盈 透 可 以 作 为 执 行 客 户 定 单 的 首 要 机 构 盈 透 还 可 使 用 另 一 经 纪 商 或 一 个 分 公 司 执 行 定 单, 且 他 们 享 有 所 有 盈 透 的 权 利 盈 透 可 自 行 决 定 拒 绝 任 何 客 户 定 单 或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客 户 使 用 盈 透 的 服 务 所 有 交 易 应 遵 守 相 关 市 场 或 清 算 机 构 的 规 定 政 策 及 适 用 的 法 规 盈 透 对 任 何 交 易 所 市 场 交 易 商 清 算 机 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任 何 行 动 或 决 定 不 承 担 责 任 7. 确 认 : A. 客 户 同 意 监 视 每 个 定 单 直 至 盈 透 确 认 执 行 或 取 消 定 单 客 户 知 晓 执 行 或 取 消 的 确 认 可 能 会 被 延 误 或 可 能 发 生 错 误 ( 如 由 于 计 算 机 系 统 问 题 所 引 起 ) 或 可 能 被 交 易 所 取 消 / 整 如 实 际 执 行 的 定 单 与 客 户 的 定 单 一 致, 客 户 应 对 实 际 执 行 的 定 单 负 责 如 盈 透 确 认 执 行 或 取 消 有 错 误, 且 客 户 延 迟 报 告 上 述 错 误, 则 盈 透 保 留 从 账 户 中 取 消 这 一 交 易 或 要 求 客 户 接 受 该 交 易 的 权 利, 具 体 由 盈 透 自 行 决 定 B.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客 户 同 意 立 即 通 过 电 话 或 通 过 盈 透 的 网 站 以 电 子 方 式 通 知 盈 透 : i) 客 户 未 能 收 到 定 单 被 执 行 或 被 取 消 的 准 确 确 认 ; ii) 客 户 收 到 与 客 户 定 单 不 一 致 的 确 认 ; iii) 客 户 收 到 一 份 客 户 并 未 下 达 定 单 的 确 认 ; 或 iv) 客 户 收 到 一 个 账 户 报 告 确 认 或 其 它 信 息 反 映 出 不 准 确 的 定 单 交 易 余 额 头 寸 保 证 金 状 态 或 交 易 历 史

客 户 确 认 盈 透 可 能 调 整 客 户 账 户 以 更 正 任 何 错 误 客 户 同 意 迅 速 将 盈 透 由 于 失 误 分 配 给 客 户 的 任 何 资 产 返 还 给 盈 透 8. 自 营 交 易 显 示 客 户 定 单 : 根 据 所 有 法 律 与 法 规 的 规 定, 客 户 授 权 盈 透 执 行 其 与 其 分 支 机 构 的 自 营 交 易, 虽 然 盈 透 可 能 对 同 一 产 品 以 同 一 价 格 同 时 持 有 未 执 行 的 客 户 定 单 9. 客 户 资 质 : 客 户 需 保 证 其 申 请 资 料 的 真 实 及 完 整 性 ; 如 任 何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将 迅 速 通 知 盈 透 ; 客 户 还 授 权 盈 透 公 司 进 行 任 何 调 查 以 证 实 上 述 信 息 A. 自 然 人 : 客 户 保 证 已 年 满 18 周 岁 ; 具 有 所 有 法 定 资 格 ; 具 有 足 够 的 知 识 与 经 验 理 解 将 要 交 易 的 产 品 的 性 质 与 风 险 B. 组 织 : 客 户 与 其 授 权 代 表 保 证, 客 户 :(i) 根 据 其 组 织 文 件 和 其 所 组 建 和 / 或 受 监 管 的 管 辖 地 内 获 得 授 权 签 署 本 合 同 与 交 易 ( 如 适 用 的 话, 包 括 保 证 金 交 易 );(ii) 具 有 所 有 法 律 资 格 ; 且 (iii) 确 认 输 入 定 单 的 人 员 具 有 适 当 的 授 权 且 具 有 足 够 的 知 识 与 经 验 理 解 其 所 将 要 交 易 的 产 品 的 性 质 与 风 险 C. 信 托 :" 客 户 " 指 的 是 信 托 人 和 / 或 受 托 人 受 托 人 表 示 除 了 列 明 在 申 请 资 料 上 的 受 托 人 以 外 没 有 其 他 的 受 托 人, 并 证 实 盈 透 可 遵 从 任 何 受 托 人 的 指 示, 将 资 金 证 券 或 任 何 它 资 产 交 付 给 任 何 受 托 人 或 根 据 任 何 受 托 人 的 指 示 将 资 金 证 券 或 任 何 其 它 资 产 交 付 给 任 何 受 托 人, 包 括 将 资 产 交 付 给 受 托 人 本 人 盈 透 可 自 行 决 定 要 求 在 遵 从 任 何 受 托 人 的 指 示 前 获 得 任 何 或 所 有 受 托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根 据 信 托 文 件 和 现 行 法 律, 受 托 人 有 权 签 署 本 合 同 打 开 所 申 请 的 账 户 类 型 进 行 交 易 及 发 布 指 令 上 述 权 力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由 信 托 授 权 买 入 卖 出 ( 包 括 卖 空 ) 交 易 转 换 偿 还 赎 回 与 提 取 资 产 ( 包 括 向 / 从 账 户 内 交 付 证 券 ) 授 权 以 保 证 金 交 易 证 券 或 与 此 相 反 ( 包 括 购 买 / 出 售 期 权 ) 交 易 期 货 和 / 或 交 易 期 货 期 权 如 只 有 一 名 受 托 人 执 行 本 合 同, 受 托 人 表 示 无 需 获 得 其 它 受 托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其 有 权 执 行 本 合 同 受 托 人 证 明 本 账 户 的 所 有 交 易 将 遵 守 信 托 文 件 与 适 用 法 律 受 托 人 应 共 同 并 各 自 保 障 盈 透 公 司 免 于 承 担 根 据 受 托 人 指 示 采 取 的 任 何 交 易 和 行 动 所 引 起 的 任 何 索 赔 损 失 费 用 或 责 任 D. 受 监 管 的 个 体 或 实 体 : 除 非 客 户 通 知 盈 透, 否 则 客 户 表 示 他 不 是 一 名 经 纪 商 - 交 易 商 期 货 佣 金 商 或 其 分 支 机 构 关 联 人 士 或 雇 员 如 果 客 户 成 为 一 个 经 纪 商 - 交 易 商 或 期 货 佣 金 商 的 雇 员 或 与 之 相 关 联, 客 户 同 意 立 即 通 过 电 话 或 通 过 盈 透 的 网 站 以 电 子 方 式 通 知 透 10. 联 名 账 户 : 每 个 联 名 账 户 的 持 有 人 同 意 每 位 联 名 持 有 人 在 不 通 知 其 它 持 有 人 的 情 况 下 有 权 :(i) 买 / 卖 证 券 期 货 或 其 它 产 品 ( 包 括 保 证 金 交 易 );(ii) 接 收 账 户 确 认 与 函 件 ;(iii) 接 收 与 处 理 钱 款 证 券 或 其 它 资 产 ;(iv) 签 署 终 止 或 同 意 修 改 本 合 同 ; (v) 放 弃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部 分 ; 和 (vi) 如 每 个 联 名 持 有 人 为 单 独 的 持 有 人 与 盈 透 进 行 交 道 发 给 任 何 联 名 持 有 人 的 通 知 视 为 发 给 所 有 联 名 持 有 人 的 通 知 每 个 联 名 账 户 持 有 人 共 同 并 各 自 向 盈 透 负 责 所 有 账 户 事 宜 盈 透 可 遵 从 任 何 一 位 联 名 持 有 人 的 指 示, 并 可 将 任 何 账 户 财 产 单 独 交 付 给 任 何 账 户 持 有 人 在 任 何 联 名 持 有 人 已 故 后, 幸 存 的 持 有 人 应 通 过 电 话 或 通 过 盈 透 网 站 以 电 子 方 式 通 知 盈 透, 盈 透 可 在 通 知 前 或 通 知 后, 发 起 诉 讼 要 求 提 交 文 件 保 留 资 金 和 / 或 采 取 其 所 认 为 适 当 的 措 施 限 制 交 易 以 保 护 其 自 身 免 于 任 何 责 任 或 损 失 任 何 已 故 联 名 账 户 持 有 人 的 遗 产 与 每 位 幸 存 的 联 名 账 户 持 有 人 将 共 同 并 各 自 向 盈 透 公 司 负 责 赔 偿 账 户 内 的 或 账 户 清 算 后 的 任 何 债 务 或 损 失 除 非 客 户 另 有 说 明, 否 则 盈 透 可 认 为 账 户 持 有 人 是 共 同 财 产 占 有 人, 对 共 有 财 产 中 死 者 权 利 部 分 享 有 权 利 在 任 何 联 名 账

户 持 有 人 死 亡 后, 账 户 应 被 授 予 给 幸 存 的 持 有 人, 同 时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使 死 亡 的 联 名 持 有 人 的 遗 产 免 于 承 担 责 任 11. 保 证 金 : A. 保 证 金 交 易 的 风 险 :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高 风 险 性, 导 致 的 损 失 可 能 超 过 客 户 账 户 内 的 已 存 资 金 客 户 表 示 已 阅 读 由 盈 透 公 司 单 独 提 供 的 " 保 证 金 交 易 风 险 披 露 书 " B. 要 求 连 续 维 持 足 够 保 证 金 : 保 证 金 交 易 应 遵 守 交 易 所 清 算 机 构 监 管 机 构 的 初 始 保 证 金 与 维 持 保 证 金 的 要 求, 同 样 还 应 遵 守 盈 透 的 任 何 附 加 保 证 金 规 定, 盈 透 的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可 能 会 更 高 ( " 保 证 金 要 求 " ) 盈 透 可 自 行 决 定 在 任 何 时 间 对 任 何 开 仓 或 新 头 寸 修 改 任 何 或 所 有 客 户 的 保 证 金 要 求 客 户 应 监 控 其 账 户 以 保 证 在 任 何 时 候 账 户 均 持 有 的 足 够 的 股 权 满 足 保 证 金 要 求 如 账 户 内 的 股 权 不 足 以 达 到 保 证 金 要 求, 则 盈 透 可 拒 绝 任 何 定 单, 且 可 在 确 定 保 证 金 状 态 时 延 迟 处 理 任 何 定 单 无 需 任 何 通 知 或 要 求, 客 户 应 在 任 何 时 候 保 持 足 够 的 股 权 以 持 续 满 足 保 证 金 要 求 盈 透 网 站 上 用 的 保 证 金 计 算 公 式 仅 作 参 考, 可 能 不 能 反 映 出 实 际 的 保 证 金 要 求 客 户 必 须 在 任 何 时 候 满 足 由 盈 透 计 算 的 保 证 金 要 求 C. 盈 透 将 不 发 出 追 加 保 证 金 通 知 : 盈 透 在 根 据 本 合 同 行 使 其 权 利 前 不 一 定 非 得 通 知 客 户 其 未 能 达 到 保 证 金 要 求 客 户 确 认 盈 透 一 般 不 会 发 出 追 加 保 证 金 的 通 知 ; 一 般 来 说 将 不 会 信 客 户 账 户 补 足 日 内 或 隔 夜 保 证 金 短 缺 ; 且 在 不 事 先 通 知 的 情 况 下 有 权 利 平 仓 账 户 头 寸 以 满 足 保 证 金 要 求 D. 清 算 头 寸 与 抵 消 交 易 : i. 如 在 任 何 时 候, 客 户 账 户 中 的 股 权 不 足 以 满 足 保 证 金 要 求 或 为 亏 缺, 则 盈 透 有 权 自 行 决 定 但 并 非 有 此 义 务,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任 何 方 式 通 过 任 何 市 场 或 交 易 商, 在 无 事 先 通 知 或 向 客 户 发 出 追 加 保 证 金 通 知 的 情 况 下, 清 算 在 任 何 客 户 的 盈 透 账 户 内 所 有 或 任 何 部 分 客 户 头 寸 ( 无 论 是 个 人 的 账 户 或 联 名 账 户 ) 客 户 应 负 责 且 将 迅 速 向 盈 透 支 付 由 于 上 述 平 仓 或 上 述 平 仓 后 保 留 的 头 寸 所 引 起 的 客 户 账 户 账 面 所 短 少 的 金 额 盈 透 对 与 上 述 平 仓 有 关 的 客 户 所 遭 受 的 任 何 损 失 均 不 负 有 责 任 ( 或 如 盈 透 系 统 延 迟 执 行 或 未 能 执 行 上 述 平 仓 ) 即 便 客 户 在 一 个 更 差 的 价 格 重 建 其 仓 位 ii. 如 出 现 保 证 金 不 足 的 情 况, 盈 透 公 司 可 允 许 客 户 预 先 要 求 清 算 顺 序, 但 上 述 要 求 对 盈 透 公 司 不 具 有 约 束 力, 盈 透 公 司 有 权 独 自 确 定 要 清 算 的 资 产 清 算 顺 序 及 清 算 方 式 盈 透 可 通 过 任 何 市 场 或 交 易 商 进 行 清 算, 盈 透 或 其 分 支 机 构 可 能 按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做 为 交 易 的 另 一 方 如 盈 透 清 算 客 户 账 户 中 的 任 何 / 所 有 仓 位, 上 述 清 算 仓 位 应 确 定 客 户 的 收 益 / 损 失 与 所 欠 盈 透 的 债 务, 如 有 的 话 客 户 应 对 由 盈 透 所 承 担 的 任 何 上 述 交 易 相 关 的 所 有 诉 讼 疏 忽 成 本 与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律 师 费 ) 或 责 任 做 出 补 偿 或 使 之 不 受 损 害 如 盈 透 公 司 在 客 户 账 户 内 无 足 够 的 股 权 时 执 行 一 个 定 单, 盈 透 有 权 在 不 事 先 通 知 客 户 的 情 况 下 清 算 交 易, 且 客 户 应 对 任 何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负 责, 且 没 有 权 利 获 得 任 何 由 此 所 得 的 利 润 iii.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如 果 盈 透 未 能 清 算 保 证 金 不 足 的 头 寸 且 发 出 追 加 保 证 金 通 知, 客 户 必 须 立 即 存 入 资 金 满 足 上 述 保 证 金 追 缴 通 知 客 户 确 认 如 发 出 追 缴 通 知 后, 盈 透 仍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平 仓 头 寸 iv. 客 户 确 认 盈 透 同 样 还 有 权 在 没 有 事 先 通 知 时 清 算 所 有 或 部 分 客 户 的 仓 位 :(i) 如 在 客 户 的 任 何 交 易 出 现 任 何 争 议 时,(ii) 出 现 在 以 下 第 16 条 中 所 述 的 任 何 " 违 约 " 后, 或 (iii) 任 何 时 候 当 盈 透 认 为 为 了 保 护 盈 透 的 利 益 有 必 要 或 适 当 地 进 行 清 算 时

12. 全 能 账 户 : 一 个 盈 透 全 能 账 户 为 两 个 基 础 账 户, 其 中 一 个 是 美 国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SEC) 监 管 的 证 券 账 户, 另 一 个 是 美 国 商 品 期 货 交 易 委 员 会 (CFTC) 监 管 的 商 品 账 户 客 户 授 权 在 证 券 与 商 品 账 户 之 间 进 行 转 账 以 满 足 保 证 金 要 求 与 其 它 债 务 要 求 并 确 认 盈 透 可 平 仓 以 支 付 其 它 账 户 内 的 债 务 客 户 授 权 盈 透 为 上 述 账 户 提 供 合 并 确 认 书 / 报 表 客 户 确 认 仅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资 产 受 到 美 国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SIPC) 的 保 护 或 者 额 外 保 护, 但 不 包 括 商 品 账 户 内 的 资 产 13. 卖 空 : 客 户 确 认 卖 空 必 须 在 保 证 金 账 户 内 进 行, 并 符 合 保 证 金 的 要 求 ; 在 卖 空 前, 盈 透 必 须 确 信 其 能 借 入 股 票 进 行 交 付 ; 且 如 盈 透 不 能 借 入 股 票 ( 或 在 召 回 通 知 发 出 后 再 次 借 用 ), 盈 透 可 在 不 通 知 客 户 的 情 况 下 以 客 户 名 义 买 入 股 票 以 补 仓, 客 户 对 此 所 引 发 的 任 何 损 失 / 费 用 负 责 14. 盈 透 借 贷 / 质 押 客 户 资 产 的 权 利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允 许 的 范 围, 客 户 授 权 盈 透 可 以 向 其 或 其 它 客 户 借 出 证 券 或 资 产 无 需 通 知 客 户,IB 可 对 客 户 在 盈 透 账 户 中 有 股 权 的 任 何 到 期 金 额 单 独 或 与 其 它 客 户 一 起 质 押 再 质 押 抵 押 或 再 抵 押 客 户 的 证 券 与 资 金, 而 盈 透 不 必 保 持 对 一 项 相 同 资 产 的 拥 有 或 控 制 权 对 于 证 券 的 借 贷, 盈 透 可 接 受 客 户 无 权 享 有 的 经 济 利 益 与 其 它 利 益 该 等 借 贷 可 能 会 限 制 客 户 行 使 证 券 表 决 权 的 能 力 15. 担 保 权 益 : 由 盈 透 所 持 有 的 或 代 表 盈 透 的 客 户 账 户 的 所 有 客 户 资 产 在 此 质 押 给 盈 透, 且 盈 透 对 留 置 与 担 保 权 益 应 享 有 完 全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以 确 保 本 合 同 或 任 何 其 它 合 同 项 下 的 所 欠 下 的 盈 透 的 债 务 与 欠 债 得 以 清 偿 16. 违 约 事 件 : 在 不 通 知 的 情 况 下," 违 约 "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自 动 发 生 :(i) 客 户 违 反 / 拒 绝 履 行 与 盈 透 之 间 的 任 何 合 同 ;(ii) 在 盈 透 自 行 决 定 发 出 要 求 后, 客 户 未 向 盈 透 提 供 让 盈 透 满 意 的 清 偿 债 务 保 证 ;(iii) 根 据 任 何 破 产 法 或 相 似 的 法 律, 由 客 户 发 起 或 针 对 客 户 发 起 诉 讼 ;(iv) 为 了 客 户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进 行 转 让 ;(v) 指 定 客 户 或 客 户 财 产 的 接 收 人 受 托 人 财 产 清 算 人 或 类 似 人 员 ;(vi) 客 户 的 陈 述 在 当 时 进 行 时 不 真 实 或 具 有 误 导 性, 或 后 来 不 具 有 真 实 性 ;(vii) 客 户 无 法 律 行 为 能 力 ;(viii) 由 任 何 监 管 机 构 或 组 织 终 止 客 户 业 务 或 许 可 ;(ix) 盈 透 有 理 由 相 信 任 何 以 上 情 况 可 能 即 将 发 生 客 户 无 条 件 同 意 一 旦 违 约, 盈 透 可 终 止 履 行 其 对 客 户 的 部 分 或 所 有 义 务, 且 盈 透 有 权 自 行 决 定 但 并 非 有 此 义 务 在 无 事 先 告 知 的 情 况 下, 在 任 何 时 间 以 任 何 方 式 通 过 任 何 市 场 或 交 易 商 清 算 任 何 盈 透 个 人 账 户 或 联 名 账 户 内 所 有 或 部 分 客 户 的 仓 位 客 户 应 对 任 何 客 户 违 约 相 关 的 或 者 因 客 户 违 约 由 盈 透 完 成 的 交 易 相 关 的 所 有 诉 讼 疏 忽 成 本 与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律 师 费 ) 或 债 务 做 出 补 偿 或 使 之 不 受 损 害 17. 可 疑 行 为 : 如 盈 透 根 据 其 自 已 的 判 断 认 为 客 户 的 账 户 参 与 了 任 何 诈 欺 或 犯 罪 行 为, 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已 被 非 法 侵 入 或 卷 入 任 何 可 疑 行 为 ( 无 论 是 作 为 受 害 者 或 犯 罪 者 或 其 它 身 份 ), 盈 透 可 终 止 或 冻 结 账 户 或 账 户 的 任 何 特 权 ; 可 冻 结 或 清 算 资 金 或 资 产 ; 或 可 利 用 本 合 同 的 " 违 约 事 件 " 的 任 何 法 律 补 偿 18. 盈 透 账 户 内 的 多 币 种 功 能 : A. 客 户 可 使 用 一 个 由 客 户 选 定 的 基 础 货 币 对 以 不 同 货 币 计 价 的 产 品 进 行 交 易 在 购 买 与 基 础 货 币 不 同 的 计 价 货 币 产 品 时, 创 建 了 为 购 买 产 品 提 供 资 金 的 保 证 金, 并 由 客 户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提 供 担 保 如 客 户 保 持 以 外 币 计 价 的 头 寸, 盈 透 将 利 用 由 其 指 定 的 汇 率, 计 算 保 证 金 要 求 盈 透 将 利 用 " 折 扣 " 基 于 外 币 的 股 权 额 的 一 个 百 分 比

折 扣 率 ) 以 反 映 基 础 货 币 与 该 外 币 之 间 的 波 动 汇 率 的 可 能 性 客 户 必 须 随 时 密 切 监 视 保 证 金 要 求, 特 别 是 以 外 币 计 价 的 头 寸 的 保 证 金 要 求 因 为 该 货 币 与 底 层 证 券 头 寸 价 值 的 波 动 可 能 引 起 保 证 金 不 足 B. 客 户 同 意 盈 透 对 其 应 尽 义 务 范 围 按 以 下 所 列 货 币 项 目 为 基 准 进 行 界 定 :(i) 美 元 ;(ii) 客 户 存 入 基 金 的 货 币 或 要 求 转 换 的 货 币, 包 括 客 户 所 存 放 的 资 金 和 所 转 换 成 的 货 币 的 额 度 ; 或 (iii) 客 户 通 过 在 特 定 的 合 约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基 金 货 币, 或 是 客 户 通 过 合 法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市 场 投 资 获 利 产 生 的 货 币 客 户 货 币 转 换 的 相 关 资 讯 详 载 于 盈 透 客 户 声 中 此 外, 客 户 同 意 在 下 列 地 点 条 件 下, 盈 透 可 以 持 管 其 资 金 :(i) 美 国 ;(ii) 美 国 商 品 交 易 法 及 其 相 关 规 定 所 认 可 的 货 币 中 心 国 家 境 内 ; 或 (iii) 该 币 种 的 原 属 国 家 境 内 此 外, 客 户 认 可 同 意 并 授 权 盈 透 可 以 在 美 国 境 外 持 管 其 资 金, 以 方 便 盈 透 能 在 美 国 境 外 用 当 地 的 货 币 来 协 助 客 户 进 行 交 易 投 资, 上 述 所 称 的 美 国 境 外, 是 指 货 币 交 易 中 心 或 货 币 原 属 国 以 外 的 地 区, 其 司 法 管 辖 权 不 属 美 国 19. 外 币 兑 换 ( 简 称 " 外 汇 交 易 " ): A. 外 汇 交 易 的 高 风 险 性 : 外 汇 交 易 一 般 不 受 监 管, 由 于 牵 涉 到 杠 杆 ( 保 证 金 ), 具 有 高 风 险 性, 且 所 引 起 的 资 金 损 失 可 能 超 过 账 户 内 客 户 所 存 的 资 金 客 户 确 认 盈 透 公 司 单 独 提 供 的 " 外 汇 交 易 与 多 币 种 账 户 风 险 披 露 声 明 " B. 对 于 外 汇 交 易, 盈 透 通 常 作 为 一 个 代 理 人 或 无 风 险 主 体, 收 取 手 续 费 盈 透 可 通 过 其 分 支 机 构 或 第 三 方 进 行 外 汇 兑 换 交 易, 上 述 分 支 机 构 或 第 三 方 可 从 上 述 交 易 中 获 得 收 益 或 承 担 损 失 客 户 同 意 盈 透 可 将 任 何 资 金 或 资 产 转 出 或 转 入 客 户 的 受 监 管 的 期 货 或 证 券 账 户 转 入 或 转 出 客 户 的 任 何 非 监 管 外 汇 账 户, 以 便 避 免 保 证 金 追 缴 通 知 减 少 借 方 余 额 或 为 了 任 何 其 它 合 法 理 由 C. 净 额 结 算 : (i) 通 知 债 务 更 新 进 行 净 额 结 算 客 户 与 盈 透 之 间 的 每 笔 外 汇 兑 换 交 易 将 立 即 以 相 同 的 币 种 进 行 客 户 与 盈 透 之 间 的 所 有 现 有 外 汇 兑 换 交 易 进 行 净 额 结 算 以 构 成 一 次 交 易 (ii) 支 付 净 额 结 算 如 在 任 何 一 个 交 割 日 期, 有 一 种 货 币 的 多 个 到 期 进 行 交 割, 则 每 一 方 应 计 算 应 交 割 的 总 金 额, 只 进 行 差 额 的 交 割 (iii) 终 止 型 净 额 结 算 如 客 户 :(a) 在 任 何 盈 透 的 账 户 内 出 现 保 证 金 短 缺 ;(b) 在 任 何 对 盈 透 的 义 务 方 面 违 约,(c) 进 入 破 产 或 其 它 相 似 程 序, 或 (d) 未 能 支 付 到 期 债 务, 则 盈 透 有 权 但 无 此 义 务 终 止 客 户 外 汇 兑 换 交 易 清 算 所 有 或 部 分 客 户 的 担 保 品 并 将 所 得 用 于 支 付 所 欠 盈 透 的 任 何 债 务 (iv) 在 终 止 型 净 额 清 算 或 任 何 " 违 约 " 后, 所 有 未 执 行 的 外 汇 兑 换 交 易 将 视 为 在 触 发 事 件 请 愿 或 诉 讼 前 即 已 终 止 (v) 盈 透 的 权 利 附 加 在 盈 透 拥 有 的 任 何 其 它 权 利 上 ( 无 论 是 合 同 法 律 等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 D. 本 合 同 中 任 何 内 容 不 得 视 为 盈 透 承 诺 提 供 一 般 的 外 汇 兑 换 交 易 或 签 署 任 何 特 定 的 外 汇 兑 换 交 易 盈 透 保 留 不 受 限 制 拒 绝 任 何 外 汇 兑 换 交 易 定 单 或 拒 绝 以 任 何 货 币 进 行 双 向 市 场 报 价 的 权 力 20. 不 以 现 金 结 算 的 商 品 期 权 与 期 货 : 客 户 确 认 :(A) 商 品 期 权 不 能 行 使, 必 须 通 过 对 冲 来 平 仓 ; 且 (B) 对 于 不 以 现 金 结 算 而 通 过 商 品 实 物 交 割 的 期 货 合 约 ( 包 括 不 在 盈 透 可 交 割 货 币 清 单 上 的 货 币 ), 客 户 不 能 进 行 或 接 受 交 割 如 客 户 在 盈 透 网 站 上 公 布 的 最 后 截 止 日 期 前 尚 未 抵 销 商 品 期 权 或 实 物 交 割 期 货 仓 位, 客 户 授 权 盈 透 转 仓 或 平 仓 或 清 算 由 期 权 或 期 货 合 约 所 引 起 的 任 何 仓 位 或 商 品, 客 户 负 责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费 用 21. 佣 金 与 手 续 费 利 息 费 用 资 金 : 除 非 盈 透 管 理 人 员 书 面 同 意, 否 则 佣 金 与 手 续 费 按 照 盈 透 网 站 上 确 定 的 收 取 客 户 确 认 盈 透 从 客 户 账 户 扣 除 佣 金 / 手 续 费, 由 此 将 降

低 账 户 的 股 权 如 佣 金 或 其 它 收 费 引 起 保 证 金 出 现 短 缺, 将 平 仓 头 寸 在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发 生 后 佣 金 或 手 续 费 变 化 即 生 效 : 登 在 盈 透 网 站 上 或 以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它 书 面 通 知 发 送 给 客 户 盈 透 应 以 其 网 站 上 载 明 的 利 率 与 条 款 向 客 户 支 付 利 息 收 入, 向 客 户 收 取 借 项 利 息 客 户 资 金 只 有 在 交 易 结 算 后 方 可 拨 付 资 金 存 入 与 支 取 条 款 ( 包 括 持 有 时 间 ) 在 盈 透 网 站 上 具 体 规 定 22. 账 户 负 结 余 : 如 一 个 现 金 账 户 出 现 负 值, 将 对 差 额 实 行 保 证 金 利 率 直 到 偿 还 为 止, 盈 透 有 权 但 无 义 务 将 此 账 户 作 为 保 证 金 账 户 对 待 客 户 同 意 对 任 何 未 支 付 的 客 户 帐 户 不 足 资 金 支 付 合 理 的 收 款 成 本, 包 括 律 师 费 与 收 款 代 理 人 手 续 费 23. 外 国 市 场 的 风 险 ; 收 盘 后 交 易 时 段 的 风 险 : 客 户 确 认 在 外 国 市 场 上 进 行 证 券 期 权 期 货 货 币 或 任 何 产 品 的 交 易 具 有 投 机 性, 存 在 很 高 的 风 险 还 存 在 正 常 交 易 时 间 以 外 的 特 殊 交 易 风 险, 包 括 低 流 动 性 风 险 高 波 动 率 的 风 险, 价 格 变 化 风 险 未 能 连 接 的 市 场, 影 响 价 格 的 新 闻 公 告 与 更 大 差 价 客 户 表 示 其 充 分 了 解 上 述 风 险, 且 有 能 力 承 担 上 述 风 险 24. 证 券 权 证 与 期 权 的 知 识 ; 公 司 活 动 : 客 户 确 认 客 户 有 责 任 了 解 客 户 账 户 内 任 何 证 券 期 权 权 证 或 其 它 产 品 的 条 款, 包 括 即 将 发 生 的 公 司 活 动 ( 如 股 权 收 购 要 约 重 组 与 股 票 分 割 等 ) 盈 透 无 义 务 通 知 客 户 截 止 时 间 或 所 需 要 采 取 的 行 动 或 会 议 日 期, 在 客 户 没 有 通 过 盈 透 网 站 以 电 子 形 式 发 出 具 体 书 面 指 示 给 盈 透 的 情 况 下 盈 透 也 无 义 务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25. 报 价 市 场 信 息 研 究 与 网 络 连 接 : 通 过 盈 透 ( 包 括 通 过 连 接 到 外 部 网 站 ) 可 访 问 的 报 价 新 闻 研 究 与 信 息 (" 信 息 " ) 可 由 独 立 的 提 供 商 编 制 上 述 信 息 是 盈 透 提 供 商 或 其 许 可 方 的 财 产, 受 法 律 保 护 客 户 同 意 如 无 盈 透 或 提 供 商 的 书 面 同 意 不 会 复 制 分 发 出 售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将 信 息 用 于 商 业 目 的 盈 透 保 有 终 止 访 问 上 述 信 息 的 权 利 信 息 中 的 任 何 内 容 均 不 可 视 为 盈 透 的 推 荐 或 买 卖 诱 导 盈 透 与 提 供 商 均 不 保 证 本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或 完 整 性, 客 户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向 顾 问 进 行 咨 询 客 户 信 赖 报 价 数 据 或 其 它 信 息, 风 险 自 负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盈 透 或 提 供 商 对 使 用 上 述 信 息 所 引 起 的 偶 然 的 特 殊 的 或 间 接 的 损 害 后 果 均 不 负 有 任 何 责 任 不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的 担 保, 无 论 是 与 信 息 有 关 的 明 示 还 是 暗 含 的 包 括 适 销 性 担 保 对 一 种 特 定 的 用 途 适 应 性 的 担 保 或 非 侵 权 担 保 26. 使 用 盈 透 软 件 的 许 可 : 盈 透 授 权 客 户 非 排 他 性 的 非 转 让 性 的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单 独 使 用 盈 透 软 件 的 许 可 盈 透 对 其 软 件 和 更 新 版 本 仍 拥 有 独 家 所 权, 包 括 所 有 专 利 版 权 或 商 标 客 户 不 应 出 售 交 换 或 转 让 盈 透 的 软 件 给 其 他 人 除 非 获 得 盈 透 管 理 人 员 的 书 面 授 权, 否 则 客 户 不 应 拷 贝 修 改 翻 译 解 码 反 向 工 程 反 汇 编 或 减 化 为 人 们 可 读 取 的 形 式, 或 改 编 盈 透 软 件 或 使 用 IB 软 件 创 建 一 个 衍 生 的 项 目 盈 透 有 权 向 法 庭 申 请 对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的 威 胁 发 布 禁 制 令 27. 有 限 责 任 与 违 约 赔 偿 金 规 定 : 客 户 接 受 盈 透 系 统 " 现 有 的 " 状 况, 无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担 保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适 销 性 或 某 特 定 用 途 的 适 应 性 的 担 保 应 用 目 的 的 担 保 及 时 性 免 于 中 断 的 担 保, 或 任 何 暗 含 的 由 交 易 使 用 交 易 过 程 或 履 行 过 程 所 引 起 的 担 保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盈 透 对 任 何 惩 罚 性 的 间 接 的 偶 然 的 特 殊 的 或 连 带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均 不 承 担 责 任, 包 括 业 务 收 益 或 商 誉 的 损 失 盈 透 对 由 于 服 务 的 延 迟 中 断 或 传 送 或 操 作 盈 透 的 系 统 故 障 不 承 担 责 任, 无 论 是 何 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那 些 由 硬 件 或 软 件 故 障 所 引 起 的 故 障 ; 政 府 的 交 易 所 的 或 其 它 监 管 机 构 的 行 动 所 引 起 的 ; 天 灾 战 争 恐 怖 主 义 或 盈 透 的 有 意 行 动 客 户 确 认 在 使 用 盈 透 系 统 时 可 能 出 现 延 迟 或 中 断 情 况, 例 如 包 括 那 些 由 盈 透 有 意 为 维 护 其 系 统 所 导 致 的 上 述 问 题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无 论 采 取 何 种 行 动, 无 论 客 户 遭 受 何 种 损 失, 盈 透 的 责 任 不 应 超 过 发 生 的 任 何 事 故 前 六 个 月 内 由 客 户 支 付 给 盈 透 的 最 高 的 月 佣 金 总 额 28. 客 户 必 须 保 持 可 选 择 的 交 易 安 排 : 基 于 计 算 机 的 系 统, 例 如 盈 透 使 用 的 系 统, 从 本 质 上 说 容 易 中 断 延 迟 或 发 生 故 障 除 了 客 户 的 盈 透 账 户 外, 客 户 必 须 做 出 可 选 择 的 交 易 安 排 以 便 在 盈 透 系 统 无 法 使 用 时 执 行 客 户 的 定 单 ã 通 过 签 署 本 合 同, 客 户 表 示 其 已 做 出 可 选 择 的 交 易 安 排 29. 盈 透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经 过 审 计 的 盈 透 财 务 报 表 应 公 布 在 盈 透 的 网 站 上, 并 可 在 客 户 要 求 下 邮 寄 给 客 户 客 户 应 仅 依 据 盈 透 而 非 其 分 支 机 构 的 财 务 状 况, 分 支 机 构 对 盈 透 的 行 为 与 失 误 不 负 有 责 任 30. 披 露 声 明 : 鉴 于 商 品 期 货 贸 易 委 员 会 规 则 190.10(c) 要 求 的 与 盈 透 当 前 的 财 政 状 况 无 关 的 公 平 通 知 原 因, 特 对 客 户 发 表 以 下 声 明 :(A) 您 应 当 知 悉 万 一 本 公 司 破 产, 资 产 ( 包 括 客 户 可 明 确 追 查 的 资 产 ) 将 被 归 还 转 移 或 分 配 给 您, 或 您 的 代 表, 按 客 户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摊 可 分 配 的 资 产 数 额 ;(B) 对 于 归 还 明 确 可 识 别 产 的 通 知 将 通 过 一 般 流 通 的 报 纸 发 行 公 告 (C) 委 员 会 关 于 商 品 经 纪 人 破 产 的 监 管 条 例 列 于 联 邦 法 规 条 例 190 第 17 法 令 31. 同 意 接 受 电 子 记 录 与 通 信 联 系 : 盈 透 通 过 电 子 形 式 提 供 电 子 交 易 确 认 书 账 单 税 务 信 息 与 其 它 客 户 记 录 与 通 信 联 系,( 以 下 简 称 " 电 子 记 录 与 通 信 联 系 " ) 电 子 记 录 与 通 信 联 系 可 发 送 到 客 户 的 交 易 平 台 或 发 送 到 客 户 的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或 为 了 安 全 起 见 公 布 在 盈 透 的 网 站 上, 同 时 通 知 客 户 登 录 并 检 索 上 述 通 信 联 系 通 过 签 署 本 合 同, 客 户 同 意 接 收 电 子 记 录 与 通 信 联 系 除 非 客 户 收 回 其 同 意, 否 则 上 述 同 意 持 续 适 用, 并 适 用 于 每 个 税 务 年 度 客 户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通 过 盈 透 的 网 站 以 电 子 方 式 通 知 盈 透 收 回 其 同 意 如 果 客 户 收 回 其 同 意, 则 当 客 户 通 过 电 话 或 通 过 盈 透 网 站 要 求 时, 盈 透 应 提 供 纸 质 形 式 的 税 务 文 件 但 是, 盈 透 保 留 要 求 客 户 关 闭 其 账 户 的 权 利 为 了 使 用 盈 透 的 交 易 平 台 ( TWS ) 进 行 交 易, 和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接 收 电 子 记 录 与 通 信 联 系, 对 系 统 软 件 和 硬 件 有 一 些 要 求, 这 些 要 求 在 盈 透 的 网 站 www.interactivebrokers.com 进 行 说 明 由 于 上 述 要 求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客 户 必 须 定 期 访 问 盈 透 网 站, 了 解 当 前 的 系 统 要 求 要 想 收 到 盈 透 的 电 子 邮 件, 客 户 负 责 维 护 一 个 有 效 的 因 特 网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和 软 件, 以 允 许 客 户 阅 读 发 送 接 收 电 子 邮 件 当 客 户 邮 件 地 址 变 化 时, 客 户 必 须 通 过 这 些 程 序 立 刻 通 知 盈 透, 以 便 更 改 盈 透 网 站 上 的 客 户 邮 件 地 址 32. 其 他 :

A. 本 合 同 受 美 国 康 涅 狄 格 州 法 律 的 管 辖, 与 法 律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条 款 不 予 生 效 康 涅 狄 格 州 的 法 院 对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具 有 专 有 管 辖 权 除 了 有 仲 裁 规 定 时 例 外 在 所 有 司 法 行 为 仲 裁 或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法 中, 合 同 各 方 放 弃 任 何 的 损 害 性 赔 偿 的 权 利 B. 客 户 同 意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以 英 文 书 写 且 表 示 客 户 理 解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本 合 同 包 括 合 同 双 方 之 间 的 完 整 合 同, 除 此 以 外, 合 同 双 方 不 做 出 其 它 陈 述 或 担 保 如 本 合 同 中 的 任 何 规 定 不 可 执 行, 不 应 影 响 其 它 规 定 的 效 力 盈 透 未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条 款 不 可 视 为 其 对 合 同 条 款 的 放 弃 信 息 C. 客 户 同 意 录 音 所 有 电 话 内 容 客 户 确 认 盈 透 隐 私 声 明 且 同 意 根 据 其 规 定 收 集 / 使 用 客 户 D. 如 无 盈 透 的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客 户 不 可 出 让 或 转 让 本 合 同 下 的 任 何 权 利 或 义 务 在 向 客 户 发 出 通 知 后, 盈 透 可 将 本 合 同 转 让 给 另 一 经 纪 人 - 交 易 商 或 期 货 经 纪 商 本 合 同 应 保 证 盈 透 继 承 者 或 受 让 人 的 利 益 盈 透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本 合 同 或 向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客 户 可 通 过 盈 透 的 网 站 以 电 子 方 式 通 知 盈 透 后 关 闭 其 账 户, 但 只 有 在 所 有 仓 位 清 仓 后, 并 满 足 盈 透 网 站 上 规 定 的 关 闭 账 户 的 所 有 其 它 要 求 E. 客 户 直 接 或 经 第 三 方 授 权 盈 透 就 其 认 为 其 在 与 客 户 进 行 商 业 活 动 时 所 必 须 的 信 息 询 问 客 户 询 问 可 包 括 在 客 户 发 生 任 何 违 约 或 违 法 本 协 议 义 务 时 而 索 取 的 信 用 报 告 及 其 它 信 用 检 查, 或 核 对 客 户 向 第 三 方 数 据 库 提 供 的 信 息 盈 透 获 取 的 信 息 将 遵 循 盈 透 集 团 隐 私 声 明 保 护 33. 强 制 性 仲 裁 : A. 该 合 同 包 含 预 争 议 仲 裁 条 款 签 署 仲 裁 协 议 代 表 各 方 同 意 以 下 条 款 : 本 合 同 的 所 有 各 方 均 放 弃 将 另 一 方 起 诉 至 法 庭 的 权 利, 包 括 由 陪 审 团 进 行 审 判 的 权 利, 除 非 接 受 索 赔 的 仲 裁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仲 裁 判 决 一 般 来 说 是 终 局 且 必 须 遵 守 的 ; 一 方 让 法 庭 推 翻 或 修 改 仲 裁 判 决 的 能 力 是 非 常 有 限 的 合 同 各 方 在 仲 裁 中 获 得 文 件 证 人 证 言 与 其 它 证 据 调 查 程 序 的 能 力 通 常 比 在 法 庭 审 理 程 序 中 更 为 有 限 仲 裁 人 员 不 必 解 释 做 出 仲 裁 裁 决 的 原 因 除 非 具 有 合 理 的 解 释, 各 方 至 少 在 首 次 听 证 日 前 不 少 于 20 天 向 陪 审 员 小 组 提 交 联 名 请 求, 要 求 审 判 决 定 附 带 解 释 仲 裁 团 内 通 常 会 包 括 少 数 以 前 或 现 在 与 证 券 行 业 有 关 的 仲 裁 员 某 些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仲 裁 规 则 可 能 对 仲 裁 中 的 权 利 要 求 施 加 时 间 限 制 在 一 些 案 例 中, 对 于 不 适 合 于 仲 裁 的 权 利 要 求 可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接 受 索 赔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规 则 和 任 何 相 关 修 订 应 纳 入 本 合 同 B. 客 户 同 意, 当 作 为 一 方 的 盈 透 任 何 盈 透 分 支 机 构 或 其 任 何 股 东 官 员 董 事 雇 员 伙 伴 或 代 理 与 作 为 另 一 方 的 客 户 或 如 适 用, 其 股 东 官 员 董 事 雇 员 伙

伴 或 代 理 之 间 因 为 或 关 于 本 合 同 或 根 据 本 合 同 所 设 立 的 用 于 交 易 证 券 的 任 何 帐 户 ( 证 券 交 易 帐 户 ); 其 中 的 任 何 交 易 ; 盈 透 与 客 户 间 完 成 的 任 何 交 易 ; 客 户 合 同 或 盈 透 与 客 户 签 订 的 任 何 其 他 合 同 的 任 何 规 定 ; 或 违 反 任 何 交 易 或 合 同 等 而 发 生 任 何 争 议 纠 纷 索 赔 或 不 满 时, 这 些 争 议 纠 纷 索 赔 或 不 满 应 通 过 下 列 任 何 其 中 一 家 仲 裁 组 织 的 主 要 规 定 仲 裁 解 决 :(a) 美 国 仲 裁 协 会 ;(b) 美 国 金 融 业 监 管 局 ; 或 (c) 盈 透 为 其 成 员 的 任 何 其 它 交 易 所, 由 具 体 的 权 利 要 求 请 求 人 选 择 决 定 如 客 户 为 权 利 人, 但 客 户 在 其 发 出 仲 裁 意 向 通 知 后 十 天 内 并 未 选 择 任 何 仲 裁 庭, 则 盈 透 应 选 择 仲 裁 庭 仲 裁 员 或 多 数 仲 裁 员 做 出 的 裁 决 应 为 终 局 的, 仲 裁 做 出 的 判 决 可 记 录 在 具 有 管 辖 权 的 任 何 州 或 联 邦 法 庭 C.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将 一 项 法 院 可 能 判 决 或 已 经 判 决 的 集 体 诉 讼 提 交 仲 裁, 也 不 得 对 已 认 定 向 法 院 提 起 集 体 诉 讼 的 人 士, 或 已 经 是 集 体 诉 讼 中 一 员 且 未 因 集 体 诉 讼 所 包 括 的 任 何 索 赔 而 退 出 的 人 士, 强 迫 执 行 预 争 议 仲 裁 合 同, 除 非 : 集 体 诉 讼 被 拒 绝, 或 该 集 体 诉 讼 的 法 院 受 理 被 取 消 ; 或 法 院 已 将 该 客 户 排 除 在 该 集 体 诉 讼 之 外 除 于 此 说 明 外, 强 制 以 仲 裁 方 式 解 决 合 同 纠 纷 的 行 为 并 不 构 成 放 弃 本 合 同 内 的 任 何 权 利 本 合 同 在 第 33 段 中 包 含 一 条 预 争 议 仲 裁 条 款 签 署 合 同 表 示 本 人 知 晓 合 同 中 包 含 一 条 预 争 议 仲 裁 条 款, 且 本 人 已 收 到 阅 读 并 理 解 上 述 条 款 声 明 : 本 翻 译 文 件 仅 以 提 供 方 便 为 目 的 IBLLC 并 不 保 证 或 确 保 翻 译 的 完 整 性 或 正 确 性 在 英 文 原 文 与 中 文 翻 译 本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应 以 英 文 版 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