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 打 银 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客 户 须 知 一 客 户 须 知 1. 客 户 通 过 渣 打 银 行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须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详 阅 (1) 本 客 户 须 知 (2)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人 权 益 须 知 (3) 拟 交 易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所 公 告 的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 合 称 基 金 文 件 ) (4) 渣 打 银 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规 则 基 金 交 易 申 请 文 件 以 及 渣 打 银 行 不 时 公 告 的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遵 守 并 接 受 其 中 载 明 的 适 用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条 款 ( 包 括 其 不 时 的 修 改 ) 的 约 束 2. 客 户 自 愿 申 请 在 渣 打 银 行 开 立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向 渣 打 银 行 申 请 办 理 渣 打 银 行 所 代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及 其 他 相 关 业 务 交 易 ( 合 称 基 金 交 易 ), 并 且 同 意 渣 打 银 行 在 受 理 客 户 的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申 请 时 检 查 该 客 户 是 否 已 通 过 渣 打 银 行 开 立 相 关 基 金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账 户, 若 未 通 过 渣 打 银 行 开 通, 则 客 户 授 权 渣 打 银 行 为 客 户 自 动 生 成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并 发 送 至 相 应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予 以 后 续 处 理 根 据 不 同 基 金 公 司 的 交 易 规 则, 开 通 新 基 金 账 户 交 易 可 能 收 费, 具 体 费 用 以 相 关 基 金 公 司 的 规 定 为 准 如 开 通 新 基 金 账 户 收 费, 客 户 授 权 渣 打 银 行 从 其 在 渣 打 银 行 开 立 的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中 直 接 扣 划 3. 客 户 认 可, 渣 打 银 行 仅 为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销 售 基 金 的 代 理 人 而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合 同 所 涉 事 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确 认 或 拒 绝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确 认 或 拒 绝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与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的 全 部 责 任 由 有 关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渣 打 银 行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范 围 内 向 客 户 提 供 基 金 合 同 所 涉 事 项 的 查 询 和 咨 询, 但 不 就 基 金 合 同 所 涉 事 项 向 客 户 承 担 责 任 基 金 文 件 及 基 金 合 同 所 涉 事 项 均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发 布 及 公 告 为 准 4. 客 户 确 认 知 晓 投 资 开 放 式 基 金 涉 及 风 险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价 格 可 升 亦 可 跌, 而 且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客 户 的 赎 回 权 益 亦 可 能 有 限 制 渣 打 银 行 作 为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销 售 基 金 的 代 理 人, 并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金 安 全, 也 不 承 诺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和 对 基 金 投 资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5. 客 户 确 认 已 经 收 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人 权 益 须 知 并 充 分 理 解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人 权 益 须 知 所 列 明 的 事 项, 特 别 是 风 险 披 露 声 明
6. 客 户 保 证 开 户 填 写 的 信 息 资 料 真 实 正 确 完 整 有 效, 并 在 资 料 发 生 变 更 时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变 更 手 续 因 客 户 提 供 资 料 不 实 或 更 改 不 及 时 导 致 基 金 交 易 被 拒 绝 受 理 确 认 失 败 延 迟 等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的 情 形 的, 客 户 应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客 户 应 特 别 注 意, 根 据 反 洗 钱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客 户 在 其 登 记 的 客 户 身 份 证 件 有 效 期 到 期 后 未 及 时 更 新 的, 客 户 的 基 金 交 易 将 会 受 到 限 制, 甚 至 将 中 止 办 理, 客 户 应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损 失 7. 客 户 确 认 用 于 购 买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资 金 均 是 有 合 法 来 源 的 自 有 资 金, 经 渣 打 银 行 事 先 告 知, 客 户 已 经 知 晓 对 于 设 有 最 低 投 资 金 额 要 求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不 得 由 多 人 共 同 出 资 但 仅 以 单 人 名 义 购 买, 客 户 同 时 确 认 其 不 存 在 为 了 达 到 最 低 投 资 金 额 要 求 而 由 多 人 共 同 出 资 但 仅 以 单 人 名 义 购 买 基 金 的 情 形, 否 则 渣 打 银 行 有 权 拒 绝 受 理 中 止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申 请 或 要 求 客 户 赎 回 已 经 认 购 或 者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提 前 终 止 其 基 金 交 易, 客 户 同 意 自 行 承 担 因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损 失 和 后 果 客 户 保 证 其 为 符 合 中 国 法 律 和 相 关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可 以 购 买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并 承 诺 在 其 不 符 合 该 等 条 件 时 及 时 通 知 渣 打 银 行 在 此 情 况 下, 客 户 或 需 赎 回 已 经 认 购 或 者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客 户 进 一 步 保 证, 已 充 分 了 解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详 情 投 资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通 常 风 险 以 及 不 同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应 当 且 承 认 其 根 据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并 基 于 个 人 判 断, 而 非 依 赖 渣 打 银 行 或 其 代 表 所 提 供 的 意 见, 选 择 基 金 产 品 并 自 愿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8. 客 户 向 渣 打 银 行 申 请 办 理 渣 打 银 行 所 代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交 易 时, 须 在 渣 打 银 行 开 立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开 户 成 功 后 通 过 客 户 本 人 签 字 或 其 授 权 人 签 字 提 交 的 交 易 申 请 行 为 均 为 有 效 行 为 9. 客 户 应 根 据 有 关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渣 打 银 行 规 定 手 续 等 就 相 关 基 金 交 易 提 出 申 请, 渣 打 银 行 作 为 有 关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代 理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之 规 定 受 理 客 户 的 相 关 基 金 交 易 申 请 客 户 确 认, 渣 打 银 行 对 客 户 基 金 交 易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渣 打 银 行 确 实 接 收 到 客 户 的 申 请 渣 打 银 行 受 理 的 各 类 基 金 交 易 申 请 成 功 与 否, 以 该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客 户 需 在 我 行 受 理 交 易 T+2 个 工 作 日 后 及 时 到 我 行 柜 台 查 询 交 易 成 交 结 果, 我 行 对 基 金 公 司 确 认 成 功 交 易 不 另 行 专 门 通 知 客 户 在 T 日 申 购 成 功 的 基 金 份 额 最 早 只 能 于 T+2 日 提 交 相 应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10. 客 户 在 渣 打 银 行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申 请 时, 应 按 有 关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规 定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客 户 同 意 渣 打 银 行 保 留 所 有 因 客 户 与 相 关 基 金 公 司 之 间 的 款 项 转 移 或 其 他 指 令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若 监 管 机 构 不 时 发 布 的 法 规 对 此 利 息 归 属 或 处 置 方 式 另 有 规 定 的, 渣 打 银 行 将 按 照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规 规 定 执 行
11. 客 户 在 渣 打 银 行 办 理 相 关 基 金 产 品 自 助 交 易 申 请, 以 正 确 的 密 码 提 交 的 任 何 交 易 申 请 均 为 有 效 行 为, 渣 打 银 行 不 对 客 户 因 渣 打 银 行 按 照 客 户 申 请 提 供 服 务 或 在 任 何 其 他 情 况 下 招 致 的 任 何 种 类 的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除 非 此 等 损 失 是 由 于 渣 打 银 行 或 其 雇 员 的 重 大 疏 忽 或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所 致 12. 货 币 基 金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红 利 转 投 且 不 可 修 改 除 货 币 基 金 以 外 的 其 它 基 金 默 认 分 红 方 式 都 为 现 金 分 红 若 客 户 希 望 采 用 的 分 红 方 式 与 除 货 币 基 金 以 外 的 其 它 基 金 默 认 分 红 方 式 不 一 致, 则 您 必 须 对 分 红 方 式 进 行 变 更, 否 则 您 收 到 的 基 金 分 红 将 以 基 金 的 默 认 分 红 方 式 为 准 13. 凡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渣 打 银 行 系 统 不 可 预 测 不 可 控 制 之 因 素 ( 如 网 络 通 讯 等 故 障 ) 造 成 客 户 无 法 正 常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时, 渣 打 银 行 承 诺 尽 快 排 除 障 碍, 恢 复 交 易, 但 不 就 其 间 可 能 发 生 的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经 济 或 法 律 责 任 14. 客 户 应 遵 守 渣 打 银 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规 则 ( 业 务 规 则 ) 渣 打 银 行 可 能 因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金 融 政 策 变 化 银 行 基 金 代 销 政 策 调 整 银 行 系 统 升 级 等 特 殊 原 因 而 修 改 业 务 规 则 等 有 关 条 款, 客 户 在 渣 打 银 行 办 理 相 关 基 金 交 易 应 以 渣 打 银 行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交 易 规 则 为 准 客 户 可 向 银 行 网 点 索 取, 或 登 录 银 行 网 站 www.sc.com/cn 查 阅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15. 客 户 在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所 提 供 的 通 信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仅 供 基 金 公 司 寄 派 相 关 资 料 使 用 由 渣 打 银 行 提 供 的 除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外 的 其 它 银 行 业 务 项 下 的 通 讯, 渣 打 银 行 仍 应 当 寄 送 至 客 户 在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时 提 供 的 通 信 地 址 16. 客 户 了 解 并 确 认 银 行 有 权 利 ( 但 无 义 务 ) 根 据 基 金 的 表 现 情 况, 以 短 信 方 式 通 知 客 户 基 金 的 参 考 单 位 净 值 ( 即, 基 金 表 现 短 信 通 知 服 务 ) 二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注 意 事 项 1.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客 户, 在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前 ( 不 含 约 定 申 购 当 日 ), 应 保 证 指 定 账 户 内 存 有 足 够 资 金 余 额 用 于 申 购, 因 账 户 内 可 用 余 额 不 足 导 致 渣 打 银 行 无 法 正 常 扣 款 的, 则 当 期 交 易 申 请 失 败, 不 再 补 扣 2. 相 关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规 则, 请 详 见 渣 打 银 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规 则 三 基 金 风 险 提 示 尊 敬 的 客 户, 敬 请 您 在 购 买 基 金 时 一 定 慎 重 考 量 并 仔 细 阅 读 以 下 风 险 提 示, 渣 打 银 行 在 此 郑 重 声 明 客 户 通 过 本 行 购 得 的 基 金 所 发 生 的 风 险 与 本 行 无 关 :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货 币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 风 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基 金 投 资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3. 市 场 风 险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价 格 可 升 可 跌, 任 何 过 往 业 绩 均 不 代 表 未 来 表 现 4.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其 收 益 水 平 可 能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5.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基 金 产 品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产 品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6.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但 不 能 完 全 避 免 7. 管 理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技 能 研 究 能 力 及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分 析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 德 风 险 和 其 他 合 规 性 风 险, 以 及 管 理 人 的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等, 也 会 对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造 成 影 响 8. 流 动 性 风 险 : 当 基 金 面 临 巨 额 赎 回 或 暂 停 赎 回 的 极 端 情 况 下,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能 无 法 以 当 日 单 位 产 品 净 值 全 额 赎 回, 如 选 择 延 迟 赎 回 则 要 承 担 后 续 赎 回 日 单 位 产 品 资 产 净 值 下 跌 的 风 险 9. 操 作 风 险 :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而 引 致 风 险, 如 越 权 交 易 内 幕 交 易 交 易 错 误 和 欺 诈 等 10. 市 价 暴 露 风 险 : 市 价 暴 露 风 险 是 指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实 际 市 场 价 值, 即 按 市 价 法 估 值 得 出 的 基 金 净 值 与 基 金 交 易 价 格 ( 通 常 情 况 下 是 基 金 面 值 ) 的 偏 离 风 险 11. 其 它 风 险 :(1) 因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行 业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2)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3)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四 重 要 提 示 为 了 保 护 贵 方 的 自 身 权 益, 渣 打 银 行 特 此 向 贵 方 作 出 如 下 提 示 和 建 议 : 1. 贵 方 在 渣 打 银 行 购 买 任 何 产 品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渣 打 银 行 代 销 的 基 金 产 品 ) 之 前 应 当 主 动 询 问 银 行 并 务 必 仔 细 完 整 阅 读 相 关 产 品 文 件, 确 保 清 楚 全 面 地 了 解 : (1) 银 行 发 行 或 授 权 代 理 销 售 的 产 品 清 单, (2) 产 品 发 行 方, (3) 产 品 资 金 投 向 特 征 风 险 期 限 等, 以 及 (4) 产 品 文 件 签 约 方 等 详 情 2. 贵 方 切 勿 购 买 非 我 行 发 行 或 授 权 代 理 销 售 的 产 品, 贵 方 可 以 通 过 登 录 我 行 的 个 人 产 品 信 息 查 询 平 台 (http://www.sc.com/cn) 了 解 我 行 发 行 和 授 权 代 理 销 售 的 产 品 ; 未 在 该 平 台 收 录 的 任 何 产 品 均 为 非 我 行 发 行 或 授 权 产 品 非 我 行 发 行 或 授 权 产 品 可 能 存 在 违 规 运 作 缺 乏 有 效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不 充 分 风 险 提 示 不 到 位 虚 假 和 误 导 宣 传 等 诸 多 风 险, 可 能 导 致 本 金 收 益 无 法 兑 付, 甚 至 可 能 血 本 无 归 贵 方 须 清 楚 了 解 购 买 非 我 行 发 行 或 授 权 产 品 的 风 险 和 后 果 由 贵 方 自 行 承 担 3. 我 行 发 行 或 授 权 代 理 销 售 的 产 品 均 通 过 正 规 渠 道 销 售 ( 如 我 行 网 点 的 理 财 专 区 我 行 网 上 银 行 电 话 传 真 ), 贵 方 不 应 要 求 或 接 受 我 行 员 工 通 过 任 何 非 正 规 渠 道 向 您 推 介 或 销 售 产 品 4. 我 行 发 行 或 授 权 代 理 销 售 的 产 品 均 由 我 行 从 贵 方 指 定 账 户 扣 划 相 关 投 资 资 金 后 进 行 后 续 投 资 运 作 或 清 算, 贵 方 无 需 也 不 应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实 体 或 个 人 划 转 任 何 投 资 款 5. 请 贵 方 务 必 妥 善 收 存 和 保 管 所 有 产 品 购 买 文 件 和 凭 证 6. 如 发 现 我 行 任 何 员 工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贵 方 推 介 或 销 售 非 我 行 发 行 或 授 权 产 品, 或 者 通 过 任 何 非 正 规 渠 道 向 您 进 行 任 何 产 品 销 售, 或 者 为 您 就 任 何 产 品 购 买 而 安 排 或 建 议 任 何 对 外 转 账, 请 立 即 拨 打 我 行 客 服 热 线 进 行 举 报 反 映 :800-820-8088( 适 用 于 个 人 客 户 ) 或 800-988-0018( 适 用 于 非 个 人 客 户 ) 或 (86-755) 25892333( 使 用 手 机 或 在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及 海 外 地 区 拨 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