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 广 汇 汽 车 服 务 股 份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广 汇 汽 车 服 务 股 份 公 司 发 行 广 汇 汽 车 服 务 股 份 公 司 2013 年 度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敬 启 者 : 北 京 市 海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是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 法 律 执 业 资 格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本 所 受 广 汇 汽 车 服 务 股 份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的 委 托, 现 就 发 行 人 发 行 广 汇 汽 车 服 务 股 份 公 司 2013 年 度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据 ( 以 下 简 称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 事 宜, 发 表 本 法 律 意 见 为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之 目 的, 本 所 依 据 中 国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发 行 人 发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法 定 资 格 进 行 了 调 查, 查 阅 了 本 所 认 为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需 查 阅 的 文 件, 并 就 有 关 事 项 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及 发 行 人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了 必 要 的 询 问 和 讨 论 在 前 述 调 查 过 程 中, 本 所 得 到 发 行 人 如 下 保 证, 即 其 已 经 提 供 了 本 所 认 为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必 需 的 真 实 完 整 的 原 始 书 面 材 料 副 本 材 料 或 口 头 证 言, 有 关 材 料 上 的 签 字 和 / 或 印 章 均 是 真 实 的, 有 关 副 本 材 料 或 者 复 印 件 均 与 正 本 材 料 或 者 原 件 一 致 对 于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至 关 重 要 而 又 无 法 得 到 独 立 的 证 据 支 持 的 事 实, 本 所 依 赖 于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发 行 人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或 口 头 陈 述 而 出 具 相 应 的 意 见 本 所 依 据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以 前 已 经 发 生 或 存 在 的 事 实 和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发 表 法 律 意 见 本 所 认 定 某 些 事
项 是 否 合 法 有 效 是 以 该 等 事 项 发 生 之 时 所 应 适 用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依 据, 同 时 也 充 分 考 虑 了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的 有 关 批 准 和 确 认 本 所 仅 就 与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发 行 有 关 的 法 律 问 题 发 表 法 律 意 见, 并 不 对 有 关 会 计 审 计 信 用 评 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偿 债 能 力 流 动 性 等 ) 等 专 业 事 项 发 表 评 论 在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涉 及 会 计 审 计 信 用 评 级 等 内 容 时, 均 为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报 告 和 公 司 的 有 关 报 告 引 述, 并 不 意 味 着 本 所 对 这 些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做 出 任 何 明 示 或 默 示 的 保 证 本 所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非 金 融 企 业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指 引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指 引 )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交 易 商 协 会 ) 制 定 的 相 关 自 律 管 理 规 则 ( 以 下 合 称 有 关 法 规 ) 以 及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本 所 已 严 格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遵 循 勤 勉 尽 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对 本 次 发 行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了 充 分 的 尽 职 调 查, 保 证 法 律 意 见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及 重 大 遗 漏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仅 供 发 行 人 为 申 请 发 行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之 目 的 使 用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不 得 由 任 何 其 他 人 使 用, 或 用 于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本 所 同 意 将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为 发 行 人 申 请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发 行 的 必 备 法 律 文 件, 随 同 给 其 他 材 料 一 同 报 送 ; 本 所 愿 意 将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为 公 开 披 露 文 件,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基 于 上 述, 本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如 下 : 一 发 行 人 发 行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主 体 资 格 1 发 行 人 是 一 家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发 行 人 公 司 章 程, 发 行 人 并 无 需 要 终 止 的 情 形 出 现 2 经 本 所 适 当 核 查,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发 行 人 为 交 易 商 协 会 会 员 3 发 行 人 作 为 在 中 国 境 内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非 金 融 企 业, 具 备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申 请 发 行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的 主 体 资 格, 可 以 依 据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申 请 发 行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二 发 行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批 准 和 授 权 1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于 2012 年 8 月 10 日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发 行 人 向 交 易 商 协 会 注 册 待 偿 还 余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25 亿 元 期 限 不 超 过 5 年 的 中 期 票 据, 并 于 注 册 后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择 机 发 行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发 行 人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该 次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内 容 合 法 有 效 发 行 人 2012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已 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 通 过 决 议, 批 准 发 行 人 向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注 册 待 偿 还 余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25 亿 元 期 限 不 超 过 5 年 的 中 期 票 据, 并 于 注 册 后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择 机 发 行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发 行 人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该 次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内 容 合 法 有 效 据 此, 发 行 人 的 有 权 机 构 已 依 据 法 定 程 序 作 出 发 行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决 议, 决 议 的 内 容 与 程 序 合 法 合 规 2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发 行 人 应 就 发 行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在 交 易 商 协 会 进 行 注 册 发 行 人 尚 待 取 得 交 易 商 协 会 出 具 的 关 于 发 行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接 受 注 册 通 知 书 三 本 次 发 行 的 文 件 及 有 关 机 构 1 经 本 所 适 当 核 查, 广 汇 汽 车 服 务 股 份 公 司 2013 年 度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据 发 行 公 告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公 告 ) 中 关 于 本 次 发 行 的 安 排 等 内 容 符 合 有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2 本 次 发 行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为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上 海 新 世 纪 ) 上 海 新 世 纪 现 持 有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核 发 的 经 2011 年 度 年 检 的 注 册 号 为 310110000035996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根 据 关 于 中 国 诚 信 证 券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等 机 构 从 事 企 业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业 务 资 格 的 通 知 ( 银 发 [1997]547 号 ), 上 海 新 世 纪 投 资 服 务 公 司 ( 后 更 名 为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取 得 企 业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资 格, 可 以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事 企 业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业 务 经 本 所 适 当 核 查, 上 海 新 世 纪 是 交 易 商 协 会 会 员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书 面 确 认 及 经 本 所 适 当 核 查, 上 海 新 世 纪 与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根 据 上 海 新 世 纪 出 具 的 广 汇 汽 车 服 务 股 份 公 司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上 海 新 世 纪 评 定 发 行 人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根 据 上 海 新 世 纪 为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出 具 的 广 汇 汽 车 服 务 股 份 公 司 2013 年 度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据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上 海 新 世 纪 评 定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信 用 级 别 为 AA 3 本 所 现 持 有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颁 发 的 现 行 有 效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许 可 证 ( 证 号 :21101200110258667),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持 有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核 发 的 现 行 有 效 的 律 师 执 业 证 本 所 已 在 交 易 商 协 会 备 案 本 所 与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4 与 本 次 发 行 相 关 的 财 务 报 表 的 审 计 机 构 为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大 华 ) 大 华 现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海 淀 分 局 核 发 的 经 2011 年 度 年 检 的 注 册 号 为 110000001730554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及 中 国 财 政 部 核 发 的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为 财 协 (2000)2 号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证 书,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持 有 深 圳 市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核 发 的 现 行 有 效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经 本 所 适 当 核 查, 大 华 是 交 易 商 协 会 会 员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书 面 确 认 及 本 所 适 当 核 查, 大 华 与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5 根 据 发 行 人 与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光 大 银 行 ) 签 署 的 广 汇 汽 车 服 务 股 份 公 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承 销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承 销 协 议 ), 发 行 人 委 任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作 为 发 行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主 承 销 商, 委 任 光 大 银 行 作 为 发 行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该 等 承 销 协 议 合 法 有 效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现 持 有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核 发 的 经 2011 年 度 年 检 的 注 册 号 为 100000000016681(4-1)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及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发 的 机 构 编 码 为 B0999H111000001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金 融 许 可 证,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2005]232 号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从 事 短 期 融 资 券 主 承 销 业 务 的 通 知, 其 具 备 担 任 中 期 票 据 主 承 销 商 的 资 格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书 面 确 认 及 本 所 适 当 核 查,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与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光 大 银 行 现 持 有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核 发 的 经 2011 年 度 年 检 的 注 册 号 为 100000000011748(4-2)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机 构 编 码 为 B10711000H0001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金 融 许 可 证
根 据 银 发 [2005]133 号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等 12 家 金 融 机 构 从 事 短 期 融 资 券 承 销 业 务 的 通 知, 光 大 银 行 被 批 准 从 事 中 期 票 据 承 销 业 务 经 本 所 律 师 适 当 核 查, 光 大 银 行 是 交 易 商 协 会 会 员 四 与 发 行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1 根 据 广 汇 汽 车 服 务 股 份 公 司 2013 年 度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募 集 说 明 书 ),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期 限 为 3 年 2 发 行 人 于 2011 年 发 行 了 本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5 亿 元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限 为 366 天 ; 发 行 人 于 2012 年 发 行 了 本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 亿 元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限 为 366 天 ; 发 行 人 于 2012 年 发 行 了 本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 亿 元 的 中 期 票 据, 期 限 为 5 年 ; 发 行 人 于 2012 年 向 交 易 商 协 会 报 送 了 发 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8 亿 元 期 限 为 3 年 的 中 期 票 据 的 相 关 文 件 根 据 大 华 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 出 具 的 大 华 审 字 [2012]134 号 审 计 报 告,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期 (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 含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 约 为 人 民 币 109.09 亿 元 本 次 拟 发 行 的 中 期 票 据 注 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4 亿 元, 发 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 亿 元, 加 上 前 述 发 行 人 已 经 发 行 以 及 拟 发 行 且 尚 未 兑 付 的 中 期 票 据 的 本 金 总 额, 约 占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38.50%, 未 超 过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40%, 符 合 业 务 指 引 中 的 要 求 3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注 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4 亿 元, 发 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 亿 元, 发 行 人 计 划 用 于 归 还 银 行 贷 款 和 补 充 运 营 资 金 需 求 发 行 人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募 集 资 金 将 用 于 本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其 用 途 合 法 合 规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业 务 指 引 等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关 于 中 期 票 据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的 规 定 4 根 据 发 行 人 获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企 股 桂 林 总 字 第 450300400001795 号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已 通 过 2011 年 度 的 年 检 ), 发 行 人 经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核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 汽 车 及 配 件 销 售 二 手 车 销 售 汽 车 维 修 汽 车 保 险 代 理 汽 车 及 配 件 进 出 口 的 项 目 开 发 ; 汽 车 装 饰 装 潢 汽 车 租 赁 汽 车 信 息 咨 询 经 发 行 人 确 认, 发 行 人 实 际 经 营 范 围 与 营 业 执 照 记 载 的 一 致 5 经 本 所 适 当 核 查 并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书 面 确 认,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发 行 人 具 有 健 全 的 组 织 机 构 及 议 事 规 则, 该 组 织 机 构 及 议 事 规 则 符 合 中 国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发 行 人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符 合 中 国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发 行 人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6 经 本 所 适 当 核 查 并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书 面 确 认,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范 围 业 务 在 重 大 方 面 符 合 中 国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内 未 曾 因 安 全 生 产 环 境 保 护 产 品 质 量 纳 税 等 受 到 对 本 次 发 行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重 大 处 罚 发 行 人 的 融 资 行 为 未 因 上 述 业 务 运 营 情 况 或 其 他 原 因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限 制 7 经 本 所 适 当 核 查 并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书 面 确 认,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发 行 人 的 历 史 沿 革 在 重 大 方 面 符 合 中 国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8 经 本 所 适 当 核 查 并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书 面 确 认, 发 行 人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的 受 限 资 产 情 况 已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进 行 了 相 应 披 露 本 所 认 为, 前 述 资 产 上 存 在 的 权 利 限 制 符 合 中 国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及 本 次 发 行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9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书 面 确 认 及 募 集 说 明 书,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 人 对 外 部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7.42 亿 元, 包 括 发 行 人 的 子 公 司 新 疆 天 汇 汽 车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向 购 房 者 提 供 的 按 揭 贷 款 担 保 人 民 币 1.07 亿 元 以 及 发 行 人 的 子 公 司 中 汽 西 南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为 客 户 提 供 的 分 期 贷 款 售 车 担 保 人 民 币 6.35 亿 元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书 面 确 认, 前 述 对 外 担 保 均 在 正 常 履 行 过 程 中 本 所 认 为, 前 述 对 外 担 保 符 合 中 国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及 本 次 发 行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10 经 本 所 适 当 核 查 并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书 面 确 认, 发 行 人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的 未 决 诉 讼 ( 仲 裁 ) 情 况 重 大 承 诺 及 其 他 或 有 事 项 已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进 行 了 相 应 披 露 本 所 认 为, 前 述 未 决 诉 讼 ( 仲 裁 ) 情 况 重 大 承 诺 及 其 他 或 有 事 项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及 本 次 发 行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11 经 本 所 适 当 核 查 并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书 面 确 认, 发 行 人 截 至 目 前 未 进 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12 经 发 行 人 书 面 确 认 并 经 本 所 适 当 核 查,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签 署 时, 发 行 人 已 发 行 以 及 拟 发 行, 但 尚 未 到 期 的 债 券 仅 为 :(1) 发 行 人 于 2011 年 11 月 在 中 国 境 内 发 行 了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5 亿 元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2) 发 行 人 于 2012 年 2 月 在 中 国 境 内 发 行 了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 亿 元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3) 发 行 人 于 2012 年 2 月 在 中 国 境 内 发 行 了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 亿 元 的 中 期 票 据 ;( 4) 发 行 人 于 2012 年 向 交 易 商 协 会 报 送 了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8 亿 元 的 中 期 票 据 的
相 关 文 件 除 此 之 外, 发 行 人 未 发 行 任 何 其 他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或 公 司 债 券 13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披 露, 发 行 人 主 要 在 建 项 目 包 括 : 乌 鲁 木 齐 汽 车 城 项 目 和 贵 阳 汽 车 城 项 目 (1) 乌 鲁 木 齐 汽 车 城 项 目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于 2011 年 7 月 12 日 核 发 了 编 码 为 20111055 号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登 记 备 案 证, 同 意 对 该 项 目 予 以 备 案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于 2012 年 4 月 1 日 出 具 了 关 于 新 疆 天 汇 汽 车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建 设 广 汇 米 东 汽 车 城 一 期 项 目 核 准 的 批 复 ( 新 发 改 外 资 (2012)609 号 ), 同 意 新 疆 天 汇 汽 车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建 设 广 汇 米 东 汽 车 城 一 期 项 目 米 东 新 区 国 土 资 源 局 于 2011 年 11 月 17 日 就 该 项 目 用 地 核 发 了 编 码 为 米 东 区 ( 米 土 建 2011) 字 第 71 号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书 乌 鲁 木 齐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于 2010 年 11 月 8 日 就 该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出 具 了 乌 环 监 管 审 字 [2010]376 号 批 复, 同 意 该 项 目 建 设 (2) 贵 阳 汽 车 城 项 目 贵 阳 市 花 溪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于 2011 年 6 月 7 日 出 具 了 关 于 贵 州 乾 通 德 新 汽 车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孟 关 汽 车 商 贸 城 汽 车 4S 店 建 设 项 目 的 备 案 通 知 ( 花 基 建 备 案 [2011]23 号 ), 同 意 对 该 项 目 予 以 备 案 贵 阳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 出 具 了 关 于 对 贵 州 乾 通 德 新 汽 车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孟 关 汽 贸 城 汽 车 4S 店 建 设 项 目 的 核 准 通 知 ( 筑 发 改 外 资 (2012)165 号 ), 核 准 该 项 目 建 设 贵 阳 市 城 乡 规 划 局 于 2009 年 10 月 20 日 就 该 项 目 用 地 颁 发 了 编 码 为 筑 规 地 字 2009-071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贵 阳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于 2011 年 9 月 10 日 就 该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出 具 了 筑 环 表 [2011]128 号 批 复, 同 意 该 项 目 建 设
综 上, 发 行 人 上 述 主 要 在 建 工 程 均 已 取 得 现 阶 段 必 要 的 批 准 文 件 五 募 集 说 明 书 1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募 集 说 明 书 系 由 发 行 人 编 制 本 所 并 未 参 与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编 制 2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募 集 说 明 书 除 重 要 提 示 和 附 录 外 共 十 三 章, 包 括 释 义 风 险 提 示 及 说 明 发 行 条 款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状 况 发 行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本 期 中 期 票 据 的 担 保 情 况 违 约 责 任 及 投 资 者 保 护 机 制 发 行 人 承 诺 和 信 息 披 露 税 项 与 本 次 中 期 票 据 发 行 相 关 的 机 构 备 查 文 件 及 查 询 地 址 3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上 述 内 容 涵 盖 了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募 集 说 明 书 指 引 等 有 关 法 规 要 求 中 期 票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主 要 事 项, 并 符 合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募 集 说 明 书 指 引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六 总 体 结 论 性 意 见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认 为,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发 行 人 为 有 效 存 续 的 非 金 融 企 业, 具 备 管 理 办 法 和 业 务 指 引 等 有 关 法 规 要 求 的 申 请 本 次 发 行 的 主 体 资 格 ; 本 次 发 行 已 获 得 发 行 人 依 法 作 出 的 内 部 决 议 批 准 ;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对 其 生 产 经 营 和 本 次 发 行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重 大 法 律 事 项 或 潜 在 法 律 风 险 发 行 人 在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业 务 指 引 等 有 关 法 规 向 交 易 商 协 会 办 理 发 行 注 册 后, 即 可 依 法 实 施 本 次 发 行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正 本 一 式 五 份 ( 以 下 无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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