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Point プレゼンテーション



Similar documents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书面申请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I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目 录 -2-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修改版-操作手册.doc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一、资质申请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doc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行政处罚流程图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 , , ,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司 法 部 概 况 一 司 法 部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司 法 部 2012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一 公 共 预 算 收 支 总 表 表 二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表 表 三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表 四 公 共 预 算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Microsoft Word - bz185fj.doc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姓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5年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部门决算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险 人 支 付 的 仲 裁 或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事 先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的 其 他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费 用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费 用 ),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明 细 表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出 现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第十六章〓附〓录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2016年中国共产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Transcription:

前 言 这 本 手 册 旨 在 以 通 俗 易 懂 的 方 式 告 知 大 家 : 搜 查 和 审 判 工 作 是 怎 么 进 行 的 犯 人 的 处 罚 是 按 什 么 程 序 进 行 的 以 及 在 其 过 程 中 要 求 您 进 行 怎 样 的 配 合 可 利 用 的 制 度 有 哪 些? 请 您 留 在 您 身 边 使 用 枥 木 县 警 察

刑 事 程 序 是 指 确 定 犯 人 和 明 确 犯 罪 事 实, 并 决 定 应 处 刑 罚 的 程 序 若 有 案 件 发 生, 警 察 便 开 始 进 行 搜 查 然 后 逮 捕 犯 人 ( 嫌 疑 人 ) 并 进 行 调 查, 确 认 犯 人 所 犯 的 犯 罪 事 实 若 警 察 逮 捕 了 犯 人, 便 会 把 其 案 件 送 交 检 察 官 若 检 察 官 决 定 起 诉 嫌 疑 人, 那 么, 便 会 开 庭 ( 公 审 ) 进 行 审 判 就 这 样, 刑 事 程 序 大 致 分 为 搜 查, 起 诉, 公 审 的 三 个 阶 段 根 据 犯 人 的 年 龄 ( 成 人 或 少 年 ), 程 序 有 所 不 同 1 搜 查 ~ 对 犯 人 为 成 人 的 情 况 ~ 搜 查 是 指 警 察 逮 捕 犯 人 ( 嫌 疑 人 ), 并 收 集 证 据, 明 确 事 实, 为 解 决 案 件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嫌 疑 人 是 指 警 察 根 据 一 定 证 据 所 认 定 的 为 犯 人 的 人 警 察 在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将 嫌 疑 人 逮 捕, 并 在 48 小 时 以 内 将 其 送 交 检 察 官 ( 将 此 称 为 解 送 ) 收 到 解 送 的 检 察 官 如 认 为 有 必 要 继 续 刑 拘 嫌 疑 人 的 话, 则 在 24 小 时 以 内 向 法 官 提 出 羁 押 申 请 ( 将 此 羁 押 称 为 拘 留 ), 一 旦 法 官 同 意 其 申 请, 嫌 疑 人 最 长 可 被 拘 留 20 天 在 嫌 疑 人 被 拘 留 期 间, 警 察 也 可 以 进 行 各 种 搜 查 活 动 此 外, 在 嫌 疑 人 没 有 逃 跑 的 可 能 性 的 情 况 下, 则 不 逮 捕 嫌 疑 人 而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然 后 将 调 查 结 果 送 交 检 查 官 ( 将 此 也 称 为 解 送 ) 2 起 诉 收 到 解 送 的 检 察 官 在 拘 留 期 间 内, 以 警 察 送 交 来 的 文 件 和 证 据 为 证 据, 检 察 官 自 身 进 行 诸 如 审 讯 嫌 疑 人 等 必 要 的 搜 查 来 决 定 是 否 对 嫌 疑 人 提 起 诉 讼 对 提 起 诉 讼 的 情 况, 称 为 起 诉 ; 对 不 提 起 诉 讼 的 情 况, 称 为 不 起 诉 ( 被 起 诉 的 嫌 疑 人 称 为 被 告 人 ) 对 于 起 诉, 有 按 通 常 公 开 法 庭 进 行 审 判 的 公 审 申 请 和 对 一 定 轻 微 犯 罪 仅 实 施 书 面 审 理 的 略 式 命 令 申 请 等 此 外, 对 不 逮 捕 嫌 疑 人 的 案 件 的 解 送 的 情 况, 收 到 解 送 的 检 察 官 在 对 案 件 进 行 必 要 搜 查 后, 决 定 是 否 对 嫌 疑 人 提 起 诉 讼 3 公 审 对 嫌 疑 人 被 起 诉, 并 决 定 了 公 审 日 之 后, 将 进 行 审 理, 并 做 出 判 决 检 察 官 或 被 告 人 如 对 判 决 内 容 不 服, 则 进 一 步 向 上 级 法 院 ( 高 等 法 院 等 ) 提 出 诉 讼 ( 将 此 称 为 上 诉 )

从 案 件 发 生 到 审 判 的 程 序 捜 査 搜 查 程 序 案 件 发 生 ( 发 现 ) 开 始 搜 查 逮 捕 犯 人 解 送 检 察 厅 ( 检 察 官 ) 和 受 害 人 有 关 的 程 序 报 警 1 听 取 案 件 经 过, 作 受 害 情 况 报 告 书 供 述 笔 录 2 提 交 证 据 物 品, 在 医 院 诊 察 3 实 地 勘 验 的 见 证 等 由 警 察 听 取 案 件 经 过 1 警 察 接 到 逮 捕 犯 人 的 联 系 2 作 补 充 笔 录 3 确 认 证 据 物 品 4 确 认 犯 人 等 由 检 察 官 听 取 案 件 经 过 1 作 供 述 笔 录 2 确 认 证 据 物 品 等 起 诉 申 请 公 审 起 诉 申 请 简 易 裁 判 不 起 诉 法 院 证 人 出 庭 公 审 审 理 判 决 书 面 材 料 审 查 ( 不 开 庭 ) 执 行 刑 罚 略 式 命 令 为 证 实 犯 罪, 有 可 能 会 要 求 被 害 人 等 在 公 审 中 作 为 证 人 出 庭 提 供 证 言 ( 询 问 证 人 ) 在 审 判 中, 设 有 为 受 害 人 考 虑 的 各 种 各 样 的 制 度. ( 请 阅 览 页 ) 从 2009 年 5 月 开 始 了 裁 判 员 制 度. 针 对 重 罪, 将 由 裁 判 员 审 理 案 件.

1 搜 查 等 警 察 对 14 岁 以 上 的 少 年 会 实 施 与 刑 事 程 序 同 样 的 搜 查 对 犯 了 法 定 刑 为 徒 刑, 监 禁 等 较 重 犯 罪 的 情 况, 会 将 案 件 移 送 检 察 厅 收 到 解 送 的 检 察 官 在 实 施 了 审 讯 等 必 要 搜 查 后, 会 附 加 对 少 年 予 以 什 么 样 的 处 分 会 比 较 适 当 的 意 见, 将 案 件 移 交 家 庭 法 院 对 犯 了 法 定 刑 为 罚 款 以 下 犯 罪 的 情 况, 由 警 察 直 接 将 案 件 移 交 给 家 庭 法 院 2 审 判 ~ 对 犯 人 为 少 年 的 情 况 ~ 对 犯 人 为 14 岁 以 上 未 满 20 岁 的 少 年 的 情 况 家 庭 法 院 对 移 交 来 的 案 件 决 定 是 否 启 动 审 判 程 序 如 果 少 年 在 以 往 程 序 中 充 分 悔 改 且 认 定 已 无 必 要 付 诸 审 判, 则 不 进 行 审 判 ( 将 此 称 为 不 启 动 审 判 )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认 定 需 要 由 法 官 直 接 审 理 来 决 定 如 何 处 分 少 年, 则 启 动 审 判 程 序 在 审 判 中, 除 作 出 保 护 处 分 ( 少 年 院 解 送 : 将 少 年 收 容 到 设 施 内 并 实 施 矫 正 教 育 保 护 观 察 : 在 社 会 中 由 保 护 观 察 官 和 保 护 司 协 助 防 止 少 年 再 次 犯 法 或 协 助 其 改 进 自 己 重 新 做 人 ) 的 决 定 之 外, 若 认 定 没 有 必 要 做 出 保 护 处 分 的 决 定 的 话, 则 作 出 不 处 分 的 决 定 此 外, 在 少 年 犯 了 恶 劣 犯 罪 等 情 况 下, 如 果 认 定 应 处 与 成 人 同 样 的 刑 事 处 分, 则 将 案 件 返 送 检 察 厅 ( 将 此 称 为 送 回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原 则 上 少 年 会 受 到 审 判, 与 通 常 的 刑 事 案 件 同 样, 接 受 是 否 处 以 刑 罚 的 决 定 对 犯 人 为 未 满 14 岁 的 少 年 的 情 况 1 调 查 等 由 于 未 满 14 岁 的 少 年 在 法 律 上 不 受 处 罚, 因 此 由 警 察 实 施 调 查 在 针 对 未 满 14 岁 的 少 年 的 调 查 程 序 中, 虽 然 不 能 对 少 年 实 施 诸 如 逮 捕 等 的 羁 押, 但 可 以 实 施 扣 押 搜 索 等 强 制 处 分 警 察 除 可 以 将 调 查 结 果 案 件 通 告 儿 童 咨 询 所 之 外, 还 可 以 在 认 为 应 将 少 年 移 交 家 庭 法 院 审 判 时, 将 该 案 件 移 交 儿 童 咨 询 所 2 儿 童 咨 询 所 的 措 施 收 到 解 送 或 通 告 的 儿 童 咨 询 所 会 对 少 年 采 取 儿 童 福 利 法 上 规 定 的 措 施 ( 送 入 儿 童 自 立 支 援 设 施 或 委 托 给 养 父 母 等 ) 在 认 定 有 必 要 由 家 庭 法 院 审 判 的 情 况 下, 会 将 案 件 移 交 家 庭 法 院 按 照 规 定, 对 收 到 的 由 警 察 解 送 的 案 件, 儿 童 咨 询 所 在 原 则 上 应 移 交 家 庭 法 院 送 交 家 庭 法 院 的 少 年, 会 与 14 岁 以 上 的 少 年 一 样, 接 受 是 否 启 动 审 判 的 决 定

少 年 案 件 的 程 序 警 察 14 岁 以 上 未 满 20 岁 的 少 年 未 满 14 岁 的 少 年 解 送 通 知 检 察 厅 家 庭 法 院 儿 童 咨 询 所 相 当 于 刑 事 处 分 解 送 到 检 察 官 ( 送 回 ) 不 启 动 审 判 儿 童 福 利 法 的 措 施 ( 进 入 儿 童 自 立 支 援 设 施 等 ) 审 判 起 诉 不 起 诉 保 护 处 分 不 処 分 解 送 少 年 院 法 院 儿 童 自 立 支 援 设 施 儿 童 护 养 设 施 刑 事 処 分 保 护 观 察 家 庭 法 院 会 有 可 能 审 判 之 前 决 定 送 回

警 察 可 能 会 请 求 大 家 给 予 刑 事 程 序 上 必 要 的 配 合, 且 有 可 能 会 因 此 给 大 家 带 来 负 担 为 了 逮 捕 和 处 罚 犯 人, 也 为 了 避 免 他 人 受 到 同 样 的 伤 害, 希 望 大 家 予 以 配 合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1 听 取 事 件 经 过 负 责 案 件 的 搜 查 员 会 详 细 询 问 犯 罪 行 为 的 状 况 和 犯 人 的 情 况 虽 然 知 道 大 家 可 能 不 愿 回 想 或 陈 述, 但 为 了 查 清 犯 人 和 犯 罪 事 实, 是 有 必 要 询 问 的 详 细 情 况 越 清 楚, 搜 查 工 作 也 就 越 顺 利, 便 会 及 早 逮 捕 犯 人, 所 以 请 给 予 配 合 或 许 大 家 担 心 因 向 警 察 陈 述 相 关 状 况 而 遭 犯 人 报 复, 但 警 察 会 采 取 妥 善 的 安 全 对 策, 确 保 不 再 受 到 犯 人 的 伤 害 对 受 害 女 性 希 望 向 女 警 官 陈 述 事 件 经 过 或 是 受 害 人 为 儿 童 认 为 有 必 要 让 父 亲 ( 母 亲 ) 同 席 陈 述 事 件 经 过 的 情 况, 请 事 先 与 负 责 案 件 的 搜 查 员 商 量 除 由 警 官 听 取 事 件 经 过 之 外, 检 察 官 也 有 可 能 询 问 事 件 经 过 也 许 大 家 会 认 为 为 什 么 要 反 复 询 问 同 样 的 事 情, 因 为 这 是 检 察 官 为 了 判 断 是 否 起 诉 犯 人 的 重 要 依 据, 所 以 敬 请 谅 解 2 证 据 的 提 交 为 查 明 犯 人 和 明 确 犯 罪 事 实, 可 能 需 要 受 害 人 提 交 被 害 时 穿 着 的 衣 服 和 携 带 的 物 品 等, 将 其 作 为 证 据, 这 是 为 证 明 犯 罪 必 要 的 举 措, 敬 请 配 合 提 交 的 证 据 物, 在 没 有 必 要 作 为 证 据 物 继 续 保 管 的 情 况 下, 则 会 归 还 提 交 者 ( 将 此 称 为 退 还 ) 在 有 必 要 继 续 保 管 该 证 据 物 的 情 况 下, 若 提 交 者 提 出 了 要 求, 也 可 能 临 时 归 还 ( 将 此 称 为 临 时 退 还 ) 针 对 证 据 物, 如 果 认 为 没 有 必 要 返 还 的 话, 只 要 在 提 交 时 办 理 放 弃 手 续, 则 会 在 没 有 必 要 作 为 证 据 继 续 保 管 时 给 予 处 置 ( 将 此 称 为 放 弃 所 有 权 )

3 对 实 况 调 查 等 的 在 场 见 证 在 警 察 确 认 犯 罪 现 场 等 之 际, 可 能 会 要 求 大 家 在 场 见 证 ( 对 现 场 等 状 况 的 确 认 称 为 实 况 调 查, 根 据 法 院 令 状 实 施 的 确 认 称 为 验 证 ) 虽 然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会 花 费 一 些 时 间, 但 这 是 查 明 事 实 和 证 明 犯 罪 的 必 要 举 措, 所 以 敬 请 配 合 4 审 判 中 的 证 言 为 证 明 犯 罪, 有 可 能 会 要 求 大 家 在 公 审 中 作 证 ( 将 此 称 为 询 问 证 人 ) 在 审 判 中, 设 有 顾 及 到 受 害 人 的 各 种 各 样 的 制 度 详 情 请 阅 览 的 项 目 1 受 害 人 等 的 负 担 的 减 轻 在 因 犯 罪 而 受 到 伤 害 等 情 况 下, 警 方 将 支 付 以 下 医 疗 费 用 等 经 费, 以 减 轻 受 害 人 等 的 费 用 负 担 家 属 死 亡 的 鉴 定 书 费 遗 体 搬 运 费 遗 体 修 复 费 受 到 伤 害 ( 受 了 痊 愈 需 要 一 个 月 以 上 的 伤 ) 等 的 初 诊 费 诊 断 书 费 受 到 性 犯 罪 侵 害 的 初 诊 费 诊 断 书 费 检 查 费 紧 急 避 孕 费 用 等 支 付 内 容 因 各 都 道 府 县 而 异, 详 情 请 咨 询 负 责 案 件 的 警 察 署 或 警 察 本 部 2 犯 罪 受 害 补 助 制 度 这 是 对 于 因 故 意 犯 罪 行 为 而 丧 失 家 属 的 遗 属 和 因 此 而 受 了 重 伤 重 患 或 留 下 后 遗 残 障 的 受 害 人, 在 无 法 接 受 劳 灾 保 险 等 其 他 公 共 补 助 或 加 害 者 的 充 分 赔 偿 等 情 况 下, 由 国 家 支 付 补 助 金 的 制 度 补 助 金 是 一 次 性 支 付 的, 其 种 类 如 下 : 遗 属 补 助 金 支 付 给 遗 属 ( 按 照 1 配 偶 2 子 女 3 父 母 4 孙 子 / 女 5 祖 父 母 6 兄 弟 姐 妹 的 顺 序 中 居 第 一 位 的 人 ) 重 伤 病 补 助 金 残 障 补 助 金 以 1 年 为 限 度, 向 受 了 重 伤 重 患 ( 受 了 需 要 治 疗 一 个 月 以 上 且 住 院 3 日 以 上 的 伤 病 ( 对 于 PTSD 等 精 神 疾 病, 为 接 受 一 个 月 以 上 的 治 疗 且 3 日 以 上 不 能 从 事 劳 务 的 疾 病 ) 的 受 害 人, 支 付 用 保 险 诊 疗 的 医 疗 费 的 自 行 承 担 额 和 所 考 虑 的 歇 业 损 害 额 的 合 计 额 ( 上 限 为 120 万 日 元 ) 支 付 给 留 有 残 疾 ( 障 碍 等 级 为 第 1~14 级 ) 的 受 害 人

补 助 金 的 减 少 和 调 整 在 发 生 了 受 害 人 可 以 接 受 补 助 金 的 犯 罪 行 为 时, 受 害 人 不 具 有 日 本 国 籍, 或 在 日 本 国 内 没 有 住 所, 则 不 能 受 领 并 且, 在 认 定 是 亲 戚 之 间 的 犯 罪 或 在 认 定 受 害 人 也 存 在 不 当 行 为 等 的 情 况 下, 亦 会 有 可 能 不 支 付 或 仅 支 付 一 部 分 补 助 金 如 果 受 害 人 已 接 受 了 工 伤 保 险 等 的 公 共 补 贴 或 者 接 受 了 损 害 赔 偿, 则 补 助 金 会 按 照 已 接 受 的 金 额 进 行 调 整 申 请 机 关 要 向 管 辖 申 请 人 住 所 地 的 都 道 府 县 公 安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请 就 具 体 手 续 而 言, 需 向 管 辖 住 所 地 的 警 察 署 或 警 察 本 部 提 交 申 请 书 和 必 要 的 书 面 材 料 申 请 期 限 此 外, 自 得 知 由 于 犯 罪 行 为 而 导 致 死 亡 重 伤 病 或 身 体 障 碍 之 日 起 已 经 过 2 年, 或 自 发 生 此 等 受 害 状 况 起 已 经 过 7 年, 则 不 能 申 请 但 是, 对 由 于 受 到 加 害 人 的 非 法 拘 禁 人 身 自 由 受 到 限 制 等 不 得 已 等 理 由 而 无 法 在 此 期 间 内 申 请 的 情 况, 可 以 在 自 该 理 由 消 失 之 日 起 6 个 月 以 内 进 行 申 请 * 本 手 册 将 犯 罪 受 害 人 及 其 家 属 和 遗 属 统 称 为 受 害 人 等 3 受 害 人 支 援 要 员 制 度 这 是 在 发 生 杀 人 / 强 奸 / 伤 害 等 身 体 犯 罪, 肇 事 逃 逸 事 件 交 通 死 亡 事 故 等 需 要 给 予 受 害 人 专 门 性 支 援 的 案 件 时, 派 由 搜 查 员 之 外 的 另 行 指 定 的 警 察 职 员 对 受 害 人 等 进 行 照 管 和 听 录 等 的 于 案 件 发 生 后 实 施 的 受 害 人 支 援 活 动 的 制 度 指 定 受 害 人 支 援 要 员 实 施 如 下 活 动 照 管 在 需 要 医 生 诊 察 的 情 况 下, 安 排 医 院, 给 予 照 顾 实 况 调 查 中 的 在 场 见 证 家 宅 等 地 的 送 迎

听 录 担 心 事 的 咨 询 受 理 ( 日 常 生 活 的 照 料 等 ) 事 件 经 过 的 听 取 受 害 人 笔 录 的 编 制 或 对 此 类 工 作 的 辅 助 和 其 他 机 关 的 协 作 民 间 受 害 人 支 援 团 体 外 部 的 生 活 咨 询 顾 问 等 的 介 绍 和 交 接 4 受 害 人 联 络 制 度 这 是 警 察 会 在 适 当 的 时 候 恰 当 地 对 杀 人 / 强 奸 / 伤 害 等 身 体 犯 罪, 肇 事 逃 逸 事 件, 以 及 危 险 驾 驶 致 死 伤 罪 等 的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案 件 等 的 受 害 人 等, 就 如 下 事 项 进 行 联 络 的 制 度 关 于 制 度 的 联 系 已 向 受 害 人 听 取 了 事 件 经 过 的 搜 查 员, 就 刑 事 程 序 和 为 犯 罪 受 害 人 设 置 的 制 度 进 行 说 明 和 联 系 搜 查 状 况 在 尚 未 逮 捕 犯 人 的 情 况 下, 在 不 会 对 搜 查 工 作 造 成 妨 碍 的 范 围 内, 就 搜 查 状 况 和 受 害 人 进 行 联 系 嫌 疑 人 的 检 举 状 况 在 已 逮 捕 了 犯 人 的 情 况 下, 在 不 会 对 搜 查 工 作 造 成 妨 碍 的 范 围 内, 就 嫌 疑 人 的 逮 捕 情 况, 嫌 疑 人 的 姓 名 等 和 受 害 人 进 行 联 系 被 捕 嫌 疑 人 的 处 分 状 况 对 于 被 捕 后 已 实 施 拘 留 的 案 件, 就 将 案 件 所 解 送 到 的 检 察 厅 起 诉 / 不 起 诉 等 的 处 分 结 果 以 及 担 当 该 案 件 处 理 的 法 院 等 和 受 害 人 进 行 联 系 如 果 您 不 愿 意 警 方 告 知 上 述 事 项, 请 您 把 这 个 意 思 转 告 给 搜 查 员 此 外, 在 嫌 疑 人 为 少 年 的 情 况 下, 联 系 内 容 会 有 一 些 差 异 5 二 次 受 害 的 防 止 和 保 护 对 策 警 方 在 认 定 受 害 人 等 的 生 命 或 身 体 可 能 会 再 次 受 到 相 同 加 害 人 的 伤 害 的 情 况 下, 便 会 将 受 害 人 等 指 定 为 再 受 害 防 止 对 象 者, 并 重 点 地 实 施 防 范 指 导 并 根 据 必 要 采 取 相 应 的 警 戒 措 施, 另 外, 若 再 受 害 防 止 对 象 者 提 出 了 要 求 或 为 防 止 二 次 受 害, 在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向 指 定 对 象 提 供 与 加 害 人 的 释 放 等 相 关 的 信 息 等, 以 努 力 确 保 安 全

并 且, 在 因 加 害 人 属 于 暴 力 团 相 关 人 员 而 可 能 会 受 到 暴 力 团 等 报 复 的 情 况 下, 则 将 受 害 人 等 指 定 为 保 护 对 象 者, 实 施 必 要 措 施 以 免 受 暴 力 团 等 伤 害, 彻 底 防 止 出 现 受 害 如 果 受 到 来 自 加 害 人 或 暴 力 团 等 的 对 生 命 或 身 体 造 成 危 害 的 威 胁, 请 立 即 通 报 警 察 进 行 面 谈 6 对 受 到 配 偶 施 加 的 暴 力 儿 童 虐 待 等 的 受 害 人 的 保 护 对 遭 遇 到 配 偶 暴 力 事 案 儿 童 虐 待 跟 踪 骚 扰 事 案 等 的 受 害 人 需 要 与 加 害 人 分 开 而 受 保 护 的 情 况 下, 就 安 全 确 保 事 宜 会 与 妇 女 咨 询 所 和 儿 童 咨 询 所 及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联 合 应 对 7 临 时 避 难 场 所 的 确 保 这 是 对 自 家 住 宅 成 为 犯 罪 现 场 自 家 住 宅 遭 到 破 坏 等 导 致 居 住 困 难 又 无 法 自 行 确 保 居 住 场 所 等 情 况, 提 供 利 用 公 费 所 设 置 的 用 于 临 时 避 难 的 住 宿 场 所 的 制 度 8 心 理 咨 询 制 度 为 了 支 援 由 于 受 到 犯 罪 伤 害 而 感 到 不 安, 苦 恼 的 受 害 人 等 的 精 神 上 的 恢 复, 由 精 神 科 医 生 等 专 家 实 施 的 心 理 咨 询 的 服 务 1 审 判 中 可 利 用 的 制 度 在 审 判 中, 有 需 要 受 害 人 等 作 为 证 人 等 提 供 证 言 等 情 况 ( 将 此 称 为 证 人 询 问 ) 在 此 之 际, 为 受 害 人 等 考 虑, 设 置 有 以 下 各 项 制 度 证 言 时 的 陪 同 可 以 让 经 法 院 批 准 的 妥 当 人 员 陪 同 使 用 遮 蔽 物 或 通 过 视 频 监 视 器 的 证 言 为 了 避 免 被 告 人 / 加 害 人 或 旁 听 人 看 见 受 害 人 等, 可 以 在 两 者 之 间 设 置 遮 蔽 物 或 是 在 其 他 房 间 通 过 视 频 监 视 器 提 供 证 言

阅 览 和 拷 贝 案 件 记 录 受 害 人 等 在 首 次 公 审 日 期 后, 原 则 上 可 以 阅 览 和 拷 贝 法 院 就 刑 事 案 件 所 作 的 案 件 记 录 并 且, 在 提 出 民 事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时 所 必 要 的 且 认 为 妥 当 的 情 况 下, 也 可 以 阅 览 和 拷 贝 法 院 就 刑 事 案 件 所 作 的 案 件 记 录 与 犯 罪 受 害 人 相 关 的 情 报 的 保 护 受 害 人 等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出 申 请, 要 求 法 院 于 刑 事 审 判 程 序 中, 在 公 开 法 庭 上 不 要 明 示 性 犯 罪 等 受 害 人 的 姓 名 等 陈 述 意 见 在 审 判 中, 可 以 陈 述 与 犯 罪 受 害 相 关 的 心 情 和 意 见 公 审 的 优 先 旁 听 如 果 受 害 人 等 提 出 申 请, 将 尽 量 给 予 考 虑, 以 便 使 受 害 人 能 够 优 先 旁 听 公 审 要 把 和 被 告 人 之 间 达 成 的 和 解 内 容 记 载 于 刑 事 审 判 的 笔 录 中 对 和 被 告 人 之 间 达 成 了 和 解 的 情 况, 可 以 将 和 解 内 容 记 载 在 刑 事 审 判 的 笔 录 中, 以 便 不 用 再 另 行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记 载 有 开 头 陈 述 要 旨 的 书 面 资 料 的 领 收 可 以 在 检 察 厅 领 收 记 载 有 开 头 陈 述 内 容 的 书 面 资 料 受 害 人 参 加 制 度 一 定 犯 罪 的 受 害 人 等, 经 法 院 许 可, 作 为 受 害 参 加 人, 可 以 参 加 刑 事 审 判 受 害 人 等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质 问 证 人 和 被 告 人, 或 陈 述 自 己 的 意 见 受 害 人 国 选 辩 护 制 度 成 为 被 害 者 参 加 人 的 受 害 人 等, 亦 可 以 委 托 律 师 在 公 审 日 期 出 席 并 向 被 告 人 提 出 质 问 等 如 果 没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还 可 以 向 法 院 申 请 选 定 律 师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该 律 师 的 报 酬 和 费 用 由 国 家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命 令 制 度 一 定 犯 罪 的 受 害 人 等,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出 申 请, 要 求 法 院 命 令 被 告 人 针 对 其 犯 罪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进 行 损 害 赔 偿

对 由 于 少 年 犯 罪 而 受 到 伤 害 的 受 害 人 等 的 制 度 可 以 阅 览 和 拷 贝 案 件 记 录 可 以 向 法 官 等 陈 述 与 犯 罪 受 害 相 关 的 心 情 和 意 见 一 定 犯 罪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等, 会 有 被 允 许 旁 听 少 年 审 判 的 情 况 可 以 要 求 家 庭 法 院 就 审 判 状 况 予 以 说 明 可 以 要 求 接 受 家 庭 法 院 就 少 年 审 判 的 结 果 等 的 通 知 详 情 请 咨 询 负 责 该 当 案 件 的 检 察 官 或 法 院 2 检 察 厅 的 受 害 人 支 援 员 制 度 为 尽 量 缓 解 诸 位 受 害 人 等 的 负 担 和 不 安, 于 全 国 的 各 检 察 厅 都 配 置 有 从 事 受 害 人 支 援 工 作 的 受 害 人 支 援 员 受 害 人 支 援 员 可 以 为 受 害 人 等 提 供 各 种 程 序 上 的 帮 助, 例 如 对 应 受 害 人 等 的 各 种 咨 询 告 知 受 害 人 去 法 院 的 方 法 或 陪 同 受 害 人 去 法 院, 以 及 帮 助 受 害 人 办 理 案 件 记 录 的 阅 览 证 据 物 的 返 还 等 各 种 手 续 除 此 之 外, 还 会 根 据 受 害 人 等 的 状 况 提 供 支 援 活 动, 例 如 介 绍 能 够 在 精 神 生 活 经 济 等 方 面 提 供 支 援 的 相 关 机 构 和 团 体 等 详 情 请 咨 询 负 责 该 当 案 件 的 检 察 官 或 设 置 在 各 检 察 厅 的 受 害 人 热 线 3 受 害 人 等 通 知 制 度 于 检 察 厅 地 方 更 生 保 护 委 员 会 或 保 护 观 察 所 有 根 据 受 害 人 等 的 希 望, 就 案 件 的 处 分 结 果 刑 事 审 判 的 结 果 或 有 罪 判 决 确 定 后 的 加 害 方 待 遇 状 况 等 通 知 给 受 害 人 等 的 制 度 可 以 通 知 的 事 项 为 ( 刑 事 案 件 ) 案 件 的 处 分 结 果 实 施 审 判 的 法 院 和 实 施 审 判 的 日 期 审 判 的 结 果 犯 人 的 拘 留 状 况 起 诉 事 实 不 起 诉 的 理 由 的 概 要 等 服 刑 结 束 预 定 日 期 服 刑 期 间 在 刑 事 设 施 里 的 待 遇 状 况 因 假 释 或 服 刑 结 束 而 释 放 的 相 关 事 项 保 护 观 察 期 间 的 待 遇 状 况 等 的 相 关 事 项 等

可 以 通 知 的 事 项 为 ( 少 年 案 件 ) 被 收 容 的 少 年 院 的 名 称 等 事 项 少 年 院 在 院 期 间 的 教 育 状 况 等 的 相 关 事 项 出 院 的 相 关 事 项 保 护 观 察 期 间 的 待 遇 状 况 等 的 相 关 事 项 等 关 于 该 等 制 度 的 详 细 说 明, 就 刑 事 案 件, 请 咨 询 负 责 该 当 案 件 的 检 察 厅 就 少 年 案 件, 请 咨 询 少 年 院, 地 方 更 生 保 护 委 员 会 或 保 护 观 察 所 4 向 受 害 人 通 知 服 刑 者 被 释 出 狱 的 信 息 等 在 检 察 厅 如 果 认 定 需 要 采 取 迁 居 或 其 他 避 免 与 犯 人 接 触 的 措 施 以 防 止 受 害 人 等 再 次 受 害, 并 认 定 由 检 察 官 实 施 通 知 为 妥 的 时 候, 则 会 将 服 刑 者 的 被 释 预 定 日 期 和 被 释 后 的 住 所 地 通 知 给 受 害 人 关 于 该 等 制 度 的 详 细 说 明, 请 咨 询 负 责 该 当 案 件 的 检 察 官 或 设 置 在 各 检 察 厅 的 受 害 人 热 线 等 5 受 到 处 于 心 神 失 常 状 态 的 人 的 伤 害 的 受 害 人 的 审 判 旁 听 和 结 果 通 知 对 处 于 心 神 失 常 等 状 态 而 造 成 一 定 重 大 犯 罪 的 人 若 被 认 定 为 心 神 失 常 而 受 到 不 起 诉 处 分 或 无 罪 等 的 情 况, 检 察 官 将 向 法 院 提 出 申 请 要 求 进 行 决 定 此 人 是 否 需 要 医 疗 及 医 疗 内 容 的 审 判 法 院 在 收 到 该 申 请 后 会 进 行 审 判, 决 定 让 此 人 住 院 治 疗 还 是 定 期 去 医 院 治 疗 等 受 害 人 等 经 申 请, 可 以 旁 听 审 判 另 外 也 可 以 要 求 法 院 通 知 审 判 结 果 等 6 向 检 察 审 查 会 的 审 查 申 请 详 情 请 咨 询 负 责 该 当 案 件 的 检 察 官 或 法 院 检 察 官 在 案 件 搜 查 的 基 础 上, 如 果 认 定 有 必 要 对 嫌 疑 人 进 行 处 罚 的 话, 则 会 起 诉 但 也 有 因 各 种 原 因 而 作 出 不 予 起 诉 的 处 分 ( 不 起 诉 处 分 ) 的 情 况 检 察 审 查 会 设 置 于 地 方 法 院 和 主 要 的 地 方 法 院 支 部 中 是 对 检 察 官 所 作 出 的 不 起 诉 处 分 是 否 妥 当 进 行 审 查 的 机 构 检 察 审 查 会 在 受 害 人 等 及 犯 罪 的 控 告 / 告 发 人 因 不 服 检 察 官 的 不 起 诉 处 分 而 提 出 申 请 时, 启 动 审 查

另 外, 还 有 虽 然 受 害 人 等 没 有 提 出 申 请, 也 可 能 会 由 于 新 闻 报 道 等 而 主 动 启 动 审 查 的 情 况 有 关 向 检 察 审 查 会 的 审 查 申 请 及 咨 询, 都 无 需 付 任 何 费 用 详 情 请 咨 询 最 近 的 检 察 审 查 会 事 务 局 7 意 见 等 听 取 制 度 加 害 人 被 收 容 到 刑 事 设 施 或 少 年 院 的 时 候, 为 对 是 否 允 许 加 害 人 假 释 或 从 少 年 院 临 时 退 院 作 出 判 断 而 由 地 方 更 生 保 护 委 员 会 实 施 审 理 的 过 程 中, 提 出 申 请 的 受 害 人 等 可 以 陈 述 与 假 释 或 临 时 退 院 相 关 的 意 见 以 及 与 所 受 伤 害 相 关 的 心 情 对 于 听 取 的 意 见 等, 地 方 更 生 保 护 委 员 会 除 在 对 假 释 或 临 时 退 院 进 行 判 断 的 时 候 予 以 考 虑 之 外, 还 会 在 允 许 假 释 或 临 时 退 院 时, 设 定 特 别 遵 守 事 项 等 的 时 候 予 以 考 虑 详 情 请 咨 询 最 近 的 保 护 观 察 所 8 心 情 等 传 达 制 度 对 加 害 人 被 处 分 为 保 护 观 察 的 情 况, 保 护 观 察 所 将 根 据 加 害 人 等 的 申 请, 听 取 受 害 人 的 受 害 心 情, 受 害 人 所 处 的 状 况, 以 及 对 加 害 人 在 保 护 观 察 期 间 的 生 活 及 行 动 的 相 关 意 见, 并 将 这 些 内 容 传 达 给 正 处 保 护 观 察 期 间 的 加 害 人 并 对 正 处 保 护 观 察 期 间 的 加 害 人 实 施 指 导 和 监 督, 以 使 其 正 视 受 害 人 所 受 伤 害 的 实 情 等, 加 深 其 反 省 和 悔 悟 之 心 详 情 请 咨 询 最 近 的 保 护 观 察 所 9 对 隐 私 侵 害 等 的 人 权 救 济 制 度 在 受 害 人 等 因 无 故 的 流 言 或 毁 谤 而 受 到 伤 害 或 隐 私 受 到 侵 害 等 的 情 况, 法 务 省 的 人 权 维 护 机 构 将 接 受 咨 询,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救 济 措 施, 例 如 劝 诫 对 方 停 止 向 对 方 的 人 权 侵 害 等 详 情 请 咨 询 各 法 务 局 的 人 权 维 护 咨 询 窗 口

1 民 事 上 的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制 度 由 于 犯 罪 是 侵 害 他 人 权 利 并 因 此 对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行 为, 所 以 有 时 会 符 合 民 法 上 的 非 法 行 为 ( 民 法 第 709 条 ), 在 此 情 况 下, 受 害 人 等 可 以 向 加 害 人 等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与 刑 事 程 序 不 同, 需 要 受 害 人 等 办 理 申 请 等 手 续 详 情 请 咨 询 法 院 或 律 师 会 2 与 暴 力 团 犯 罪 相 关 的 诉 讼 支 援 制 度 在 受 到 暴 力 团 伤 害 的 受 害 人 以 暴 力 团 为 对 象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的 时 候 可 以 减 轻 受 害 人 一 方 的 举 证 负 担 详 情 请 咨 询 警 察 本 部 或 律 师 会 3 税 制 对 支 付 了 医 疗 费 或 遭 受 残 疾 的 人 士 或 与 配 偶 死 别 的 人 士 等, 在 所 得 税 的 计 算 上, 可 以 允 许 以 下 所 得 扣 除 医 疗 费 扣 除 针 对 纳 税 人 为 自 己 以 及 为 在 一 起 生 活 的 配 偶 及 其 他 亲 属 所 支 付 的 医 疗 费, 可 扣 除 一 定 数 额 残 疾 人 扣 除 对 纳 税 人 本 人 以 及 属 于 其 纳 税 人 配 偶 扣 除 和 扶 养 扣 除 对 象 的 亲 属 为 残 疾 人 的 情 况, 可 扣 除 一 定 数 额 寡 妇 ( 寡 夫 ) 扣 除 与 丈 夫 死 别 的 妻 子 或 与 妻 子 死 别 的 丈 夫, 可 对 其 中 一 定 的 人 士 扣 除 一 定 数 额 详 情 请 咨 询 最 近 的 税 务 署 4 公 营 住 宅 的 单 身 入 住 优 先 入 住 等 对 于 配 偶 暴 力 事 案 的 受 害 人, 在 同 居 亲 属 条 件 上 有 所 缓 和, 也 会 有 允 许 单 身 入 住 公 营 住 宅 ( 都 道 府 县 营 住 宅 市 町 村 营 住 宅 ) 的 情 况 另 外 对 因 犯 罪 行 为 而 不 能 继 续 住 在 以 往 住 所 收 入 又 低 于 一 定 程 度 的 人 士, 根 据 情 况 可 允 许 其 优 先 入 住 公 营 住 宅

详 情 请 咨 询 都 道 府 县 或 市 町 村 的 公 营 住 宅 管 理 负 责 窗 口 5 福 利 制 度 对 因 丧 失 父 亲 而 成 为 母 子 家 庭 的 情 况, 根 据 情 况 可 以 享 受 儿 童 抚 养 津 贴 及 母 子 福 利 资 金 的 贷 款 等 并 且, 对 于 因 失 去 收 入 或 收 入 减 少 而 导 致 生 活 困 难 的 人 士, 设 置 有 相 应 的 生 活 保 护 制 度, 根 据 贫 困 程 度 可 以 享 受 生 活 扶 助 教 育 扶 助 住 宅 辅 助 医 疗 扶 助 等 必 要 的 保 护 详 情 请 咨 询 住 所 地 的 自 治 团 体 或 福 利 事 务 所 6 个 别 劳 动 纠 纷 解 决 制 度 都 道 府 县 劳 动 局 为 防 止 个 别 劳 动 者 和 事 业 主 之 间 就 劳 动 关 系 相 关 事 项 发 生 纠 纷 于 未 然, 以 促 使 劳 资 双 方 自 主 解 决 为 目 的, 实 施 有 如 下 措 施 : 综 合 劳 动 咨 询 台 的 信 息 提 供 和 咨 询 都 道 府 县 劳 动 局 局 长 的 建 议 和 指 导 纠 纷 调 整 委 员 会 的 调 解 详 情 请 咨 询 都 道 府 县 劳 动 局 或 综 合 劳 动 咨 询 台 7 精 神 伤 害 的 支 援 一 旦 因 遭 遇 犯 罪 而 遭 受 重 大 压 力, 则 会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出 现 以 下 各 种 身 心 反 应 虽 然 这 些 身 心 反 应 会 随 着 时 间 的 流 逝 逐 渐 得 以 康 复, 但 康 复 时 间 因 人 而 异 其 中, 有 些 会 可 能 发 展 为 各 种 精 神 疾 病 (PTSD 等 ) 情 感 方 面 : 变 得 不 通 情 感 强 烈 的 恐 怖 / 不 安 失 眠 / 半 夜 醒 来 孤 独 感 / 罪 恶 感 / 自 责 感 焦 躁 / 易 怒 思 维 方 面 : 不 能 集 中 注 意 力 思 考 力 减 退 / 麻 痹 / 混 乱 多 次 浮 现 当 时 光 景 多 次 梦 见 案 件 情 景 行 动 方 面 : 变 得 容 易 发 怒 情 绪 激 动 失 去 理 智 闭 门 不 出 饮 酒 量 和 吸 烟 量 增 加 生 活 变 得 不 规 则 身 体 方 面 : 头 痛 / 肩 酸 手 足 无 力 胃 胀 / 泻 肚 便 秘 呼 吸 困 难 食 欲 不 振 为 支 援 受 害 人 等 在 精 神 上 的 受 害 康 复, 在 各 个 机 关 都 设 置 有 提 供 咨 询 窗 口 详 情 请 阅 览 页

警 方 的 咨 询 窗 口 枥 木 县 警 察 本 部 电 话 028-621-0110 主 页 http://www.pref.tochigi.lg.jp/keisatu/ 在 枥 木 县 警 察 的 各 种 咨 询 的 综 合 咨 询 受 理 ( 县 民 咨 询 室 ) 电 话 028-627-9110 或 者 #9110 受 害 人 支 援 窗 口 ( 犯 罪 受 害 人 等 补 助 金 的 申 请 等 ) 电 话 028-621-0110 ( 犯 罪 受 害 人 支 援 室 ) 少 年 相 关 的 咨 询 窗 口 ( 少 年 咨 询 窗 口 ) 电 话 0120-87-4152 与 暴 力 团 犯 罪 等 相 关 的 咨 询 窗 口 ( 暴 力 团 咨 询 窗 口 ) 电 话 028-622-2424 有 关 老 年 人 犯 罪 受 害 的 咨 询 窗 口 ( 老 年 人 110) 电 话 028-627-4680 性 犯 罪 受 害 人 咨 询 电 话 电 话 0120-627-9110 由 于 是 免 费 电 话, 所 以 用 手 机 打 不 通 希 望 了 解 各 都 道 府 县 警 方 咨 询 窗 口 的 人 士 请 浏 览 : 警 察 厅 犯 罪 受 害 人 支 援 室 主 页 URL http://www.npa.go.jp/higaisya/home.htm 法 院 的 询 问 窗 口 请 咨 询 负 责 的 法 院 就 全 日 本 所 有 法 院 的 联 系 方 式, 请 浏 览 : http://www.courts.go.jp/ 检 察 审 查 会 的 咨 询 窗 口 请 咨 询 负 责 的 检 察 审 查 会 就 全 日 本 所 有 检 察 审 查 会 的 联 系 方 式, 请 浏 览 : http://www.courts.go.jp/

检 察 厅 的 咨 询 窗 口 宇 都 宫 地 方 检 察 厅 受 害 人 热 线 电 话 028-623-6790 也 可 用 传 真 进 行 咨 询 全 日 本 的 地 方 检 察 厅 的 受 害 人 热 线 窗 口, 请 参 照 检 察 厅 主 页 http://www.kensatsu.go.jp/higaisha/index.htm#hotline 保 护 观 察 所 的 咨 询 窗 口 宇 都 宫 保 护 观 察 所 电 话 028-621-2298 法 务 省 制 定 的 于 更 生 保 护 过 程 中 的 犯 罪 受 害 人 等 保 护 措 施, 请 浏 览 如 下 主 页 http://www.moj.go.jp/hogo/victim.html 法 务 省 的 人 权 咨 询 窗 口 宇 都 宫 地 方 法 务 局 人 权 拥 护 课 电 话 0570-003-110 网 络 人 权 咨 询 受 理 窗 口 (SOS- 电 子 邮 件 ) 电 脑 http://www.moj.go.jp/jinken/jinken113.html 手 机 http://www.jinken.go.jp/soudan/mobile/001.html 全 日 本 的 法 务 局 / 地 方 法 务 局 的 常 设 人 权 咨 询 窗 口, 请 参 照 法 务 省 主 页 http://www.moj.go.jp/jinken/jinken20.html 犯 罪 受 害 人 的 民 间 支 援 团 体 窗 口 ( 犯 罪 受 害 人 等 早 期 援 助 团 体 ) 公 共 社 团 法 人 受 害 人 支 援 中 心 枥 木 电 话 028-643-3940 主 页 http://www.tochigi-shien.jp/ 关 于 暴 力 团 等 的 咨 询 公 共 财 团 法 人 枥 木 县 驱 逐 暴 力 县 民 中 心 电 话 028-627-2600 主 页 http://www.boutui.or.jp/ 关 于 配 偶 暴 力 等 女 性 问 题 的 咨 询 ( 配 偶 暴 力 咨 询 支 援 中 心 ) 枥 木 男 女 共 同 参 与 计 划 中 心 ( 咨 询 室 ) 电 话 028-665-8720 主 页 http://www.gender.go.jp/e-vaw/index.html 关 于 县 的 犯 罪 受 害 人 等 支 援 的 综 合 咨 询 枥 木 县 生 活 安 全 安 心 课 电 话 028-623-2154 主 页 http://www.pref.tochigi.lg.jp/

关 于 法 律 的 咨 询 日 本 司 法 支 援 中 心 ( 爱 称 法 律 阳 台 ) 犯 罪 受 害 人 支 援 电 话 号 码 0570-079714 主 页 http://www.houterasu.or.jp 关 于 法 律 和 请 求 赔 偿 损 失 等 的 咨 询 枥 木 县 律 师 会 电 话 028-643-2272( 咨 询 要 预 订 ) 主 页 http://www.tochiben.com/ 有 时 需 要 咨 询 费 关 于 犯 罪 受 害 人 的 救 援 事 业 ( 奖 学 金 等 ) 的 咨 询 财 团 法 人 犯 罪 受 害 救 援 基 金 事 务 局 电 话 03-5226-1020 1021 主 页 http://www.koueki.jp/disclosure/ha/hanzai_higai/ 关 于 精 神 上 的 受 害 的 咨 询 窗 口 枥 木 县 精 神 保 健 福 利 中 心 电 话 028-673-8785 由 于 精 神 压 力 造 成 的 不 适 应 等, 关 于 心 理 问 题 的 咨 询 心 电 话 ( 设 置 在 精 神 保 健 福 利 中 心 内 ) 电 话 028-673-8341 针 对 精 神 上 的 不 安 和 烦 恼 等 的 心 理 健 康 面 的 咨 询 公 共 社 团 法 人 受 害 人 支 援 中 心 枥 木 电 话 028-643-3940 针 对 遭 受 到 犯 罪 被 害 的 人 的 烦 恼 痛 苦 及 担 忧 之 事 的 咨 询 陪 同 前 往 医 院 及 法 院 等 处 的 支 援 枥 木 男 女 共 同 参 与 计 划 中 心 咨 询 室 电 话 028-665-8720 针 对 女 性 的 烦 恼 和 担 忧 之 事 的 综 合 咨 询 由 律 师 和 女 性 医 生 等 对 应 的 专 门 咨 询 ( 要 预 订 ) 关 于 配 偶 暴 力 的 咨 询 和 信 息 的 提 供 性 侵 害 被 害 者 咨 询 电 话 ( 设 置 在 警 察 本 部 内 ) 电 话 0120-710-873 针 对 由 于 受 到 性 侵 害 的 伤 害 等 而 造 成 的 精 神 上 的 不 安 和 痛 苦 烦 恼 之 事 的 咨 询 ( 用 手 机 打 不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