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 市 县 公 安 局 : 现 将 广 东 省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工 作 中 有 何 问 题, 请 及 时 报 告 省 公 安 厅 网 监 处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二 00 三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广 东 省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护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促 进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和 广 东 省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保 护, 适 用 本 细 则 军 队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工 作, 按 照 军 队 的 有 关 法 规 执 行 第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工 作 第 二 章 安 全 监 督 第 四 条 公 安 机 关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工 作 行 使 下 列 职 责 : ( 一 ) 监 督 检 查 指 导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工 作 ; ( 二 ) 组 织 实 施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评 估 审 验 ; ( 三 ) 查 处 计 算 机 违 法 犯 罪 案 件 ;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 七 ) 负 责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培 训 管 理 工 作 ; ( 八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五 条 公 安 机 关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对 重 点 安 全 保 护 单 位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检 查, 每 年 不 应 少 于 一 次 第 六 条 公 安 机 关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采 取 24 小 时 内 暂 时 停 机 暂 停 联 网 备 份 数 据 等 紧 急 措 施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批 准 第 七 条 公 安 机 关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与 所 在 地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互 联 网 运 营 单 位 和 其 他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联 防 机 制, 依 法 及 时 查 处 通 过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第 三 章 安 全 保 护 责 任 第 八 条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对 其 所 有 使 用 和 管 理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承 担 相 关 的 安 全 保 护 责 任 提 供 接 入 服 务 和 信 息 服 务 以 及 主 机 托 管 虚 拟 主 机 网 站 和 网 页 信 息 维 护 等 其 他 服 务 的 单 位 应 当 和 用 户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双 方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责 任 提 供 服 务 的 单 位 应 当 承 担 与 其 提 供 服 务 直 接 相 关 的 安 全 保 护 义 务 第 九 条 网 吧 社 区 学 校 图 书 馆 宾 馆 等 提 供 上 网 服 务 的 场 所 和 互 联 网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落 实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安 装 已 取 得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销 售 许 可 证 的 安 全 管 理 系 统
第 十 条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使 用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了 保 护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可 以 与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明 确 服 务 项 目 和 要 求, 建 立 相 对 稳 定 的 服 务 关 系 第 四 章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第 十 一 条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生 产 单 位 在 其 产 品 进 入 本 省 市 场 销 售 前, 应 当 取 得 公 安 部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销 售 许 可 证, 并 报 省 公 安 厅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本 省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生 产 单 位 应 当 在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后 30 日 内 持 下 列 资 料 到 省 公 安 厅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备 案 ( 一 ) 单 位 简 况 ; ( 二 )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 三 )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类 型 功 能 等 情 况 ; ( 四 )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第 十 三 条 销 售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检 测 产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在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后 30 日 内 向 地 级 以 上 市 公 安 机 关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申 请 备 案, 填 写 广 东 省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检 测 产 品 销 售 备 案 表, 并 提 交 如 下 资 料 : ( 一 ) 单 位 简 况 ; ( 二 )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 三 )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检 测 产 品 销 售 和 售 后 服 务 管 理 制 度 ; ( 四 )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和 销 售 人 员 有 效 证 件 复 印 件
第 十 四 条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检 测 产 品 只 限 于 单 位 购 买 使 用 购 买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检 测 产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管 理 和 使 用, 不 得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赠 送, 不 得 擅 自 用 于 检 测 他 人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用 户 购 买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检 测 产 品, 应 当 持 单 位 的 证 明 文 件 到 所 在 地 地 级 以 上 市 公 安 机 关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在 15 日 内 予 以 办 理, 发 给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检 测 产 品 购 买 备 案 表 ; 不 予 办 理 的, 应 当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用 户 应 当 凭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检 测 产 品 购 买 备 案 表 购 买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检 测 产 品 投 入 使 用 后, 应 当 在 10 日 内 将 本 单 位 的 用 户 IP 地 址 配 置 备 案 表 报 送 所 在 地 地 级 以 上 市 公 安 机 关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五 条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检 测 产 品 销 售 单 位 应 当 查 验 用 户 的 购 买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检 测 产 品 备 案 表 后 方 可 销 售 销 售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检 测 产 品 的 单 位, 应 当 负 责 产 品 的 使 用 授 权 和 维 护 更 新 第 五 章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第 十 六 条 安 全 服 务 资 质 实 行 等 级 管 理, 分 一 二 三 四 级 各 等 级 所 对 应 的 承 担 工 程 的 资 格 如 下 : ( 一 ) 一 级 : 可 承 担 所 有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设 计 建 设 检 测 ; ( 二 ) 二 级 : 可 独 立 承 担 第 一 级 第 二 级 第 三 级 第 四 级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且 安 全 投 资 总 额 为 300 万 元 以 下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设 计 建 设 检 测, 合 作 承 担 第 五 级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或 安 全 投 资 总 额 为 300 万 元 以 上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设 计 建 设 检 测 ; ( 三 ) 三 级 : 可 独 立 承 担 第 一 级 第 二 级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且 安 全 投 资 总 额 为 150 万 元 以 下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设 计 建 设 检 测, 合 作 承 担 第 三 级 第 四 级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且 安 全 投 资 总 额 为 300 万 元 以 下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设 计 建 设 检 测 ; ( 四 ) 四 级 : 可 独 立 承 担 第 一 级 第 二 级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且 安 全 投 资 总 额 为 50 万 元 以 下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设 计 建 设, 合 作 承 担 第 一 级 第 二 级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且 安 全 投 资 总 额 为 150 万 元 以 下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设 计 建 设 第 十 七 条 各 安 全 服 务 资 质 等 级 条 件 如 下 : 一 级 资 质 ( 一 ) 具 有 相 应 经 营 范 围 的 营 业 执 照 ( 二 ) 注 册 资 本 1200 万 元 以 上, 近 3 年 的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三 ) 近 3 年 完 成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项 目 总 值 3000 万 元 以 上, 并 承 担 过 至 少 1 项 450 万 元 以 上 或 至 少 4 项 150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 所 完 成 的 安 全 服 务 项 目 中 应 具 有 自 主 开 发 的 安 全 产 品 ; 服 务 费 用 ( 含 系 统 设 计 费 软 件 开 发 费 系 统 集 成 费 和 技 术 服 务 费 ) 应 占 工 程 项 目 总 值 的 30% 以 上 ( 即 不 低 于 900 万 元 ); 工 程 按 合 同 要 求 质 量 合 格, 已 通 过 验 收 并 投 入 实 际 应 用 ( 四 ) 具 有 计 算 机 安 全 或 相 关 专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50 人, 其 中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40 人 ( 五 ) 安 全 服 务 工 作 的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5 年 以 上 从 事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技 术 领 域 企 业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技 术 负 责 人 已 获 得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技 术 相 关 专 业 的 高 级 职 称, 从 事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集 成 工 作 不 少 于 5 年 ( 六 ) 具 有 较 强 的 综 合 实 力, 有 先 进 完 整 的 软 件 及 系 统 开 发 环 境 和 设 备, 具 有 较 强 的 技 术 开 发 能 力
( 七 ) 具 有 完 善 的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和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实 行 工 程 标 准 化 管 理 和 量 化 控 制, 并 能 不 断 改 进 实 施 ( 八 ) 具 有 系 统 的 对 员 工 进 行 新 知 识 新 技 术 培 训 的 计 划, 并 能 有 效 地 组 织 ( 九 ) 竣 工 项 目 均 通 过 验 收 ( 十 ) 无 触 犯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二 级 资 质 : ( 一 ) 具 有 相 应 经 营 范 围 的 营 业 执 照 ( 二 ) 注 册 资 本 500 万 元 以 上, 近 3 年 的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三 ) 近 3 年 完 成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项 目 总 值 1500 万 元 以 上, 并 承 担 过 至 少 1 项 225 万 元 以 上 或 至 少 3 项 120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 所 完 成 的 安 全 服 务 项 目 中 应 具 有 自 主 开 发 的 安 全 产 品 ; 服 务 费 用 ( 含 系 统 设 计 费 软 件 开 发 费 系 统 集 成 费 和 技 术 服 务 费 ) 应 占 工 程 项 目 总 值 的 30% 以 上 ( 即 不 低 于 450 万 元 ); 工 程 按 合 同 要 求 质 量 合 格, 已 通 过 验 收 并 投 入 实 际 应 用 ( 四 ) 具 有 计 算 机 安 全 或 相 关 专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40 人, 其 中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30 人 ( 五 ) 安 全 服 务 工 作 的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4 年 以 上 从 事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技 术 领 域 企 业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技 术 负 责 人 已 获 得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技 术 相 关 专 业 的 高 级 职 称, 从 事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集 成 工 作 不 少 于 4 年 力 ( 六 ) 具 有 先 进 完 整 的 软 件 及 系 统 开 发 环 境 和 设 备, 有 较 强 的 技 术 开 发 能
( 七 ) 具 有 完 善 的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和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实 行 工 程 标 准 化 管 理 和 量 化 控 制 实 施 ( 八 ) 具 有 系 统 的 对 员 工 进 行 新 知 识 新 技 术 培 训 的 计 划, 并 能 有 效 地 组 织 ( 九 ) 竣 工 项 目 均 通 过 验 收 ( 十 ) 无 触 犯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三 级 资 质 : ( 一 ) 具 有 相 应 经 营 范 围 的 营 业 执 照 ( 二 ) 注 册 资 本 100 万 元 以 上, 近 3 年 的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三 ) 近 3 年 完 成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项 目 总 值 600 万 元 以 上 ; 服 务 费 用 ( 含 系 统 设 计 费 软 件 开 发 费 系 统 集 成 费 和 技 术 服 务 费 ) 应 占 工 程 项 目 总 值 的 30% 以 上 ( 即 不 低 于 180 万 元 ); 工 程 按 合 同 要 求 质 量 合 格, 已 通 过 验 收 并 投 入 实 际 应 用 ( 四 ) 具 有 计 算 机 安 全 或 相 关 专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20 人, 其 中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15 人 ( 五 ) 安 全 服 务 工 作 的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3 年 以 上 从 事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技 术 领 域 企 业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技 术 负 责 人 已 获 得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技 术 相 关 专 业 的 高 级 职 称, 从 事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集 成 工 作 不 少 于 3 年 ( 六 ) 具 有 与 所 承 担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软 件 及 系 统 开 发 环 境 和 设 备, 具 有 一 定 的 技 术 开 发 能 力 ( 七 ) 具 有 完 善 的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和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实 行 工 程 标 准 化 管 理
实 施 ( 八 ) 具 有 系 统 的 对 员 工 进 行 新 知 识 新 技 术 培 训 的 计 划, 并 能 有 效 地 组 织 ( 九 ) 竣 工 项 目 均 通 过 验 收 ( 十 ) 无 触 犯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四 级 资 质 : ( 一 ) 具 有 相 应 经 营 范 围 的 营 业 执 照 ( 二 ) 注 册 资 本 30 万 元 以 上, 近 3 年 的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三 ) 具 有 计 算 机 安 全 或 相 关 专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15 人 ( 四 ) 安 全 服 务 工 作 的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2 年 以 上 从 事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技 术 领 域 企 业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技 术 负 责 人 已 获 得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技 术 相 关 专 业 的 高 级 职 称, 从 事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集 成 工 作 不 少 于 2 年 ( 五 ) 具 有 与 所 承 担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软 件 及 系 统 开 发 环 境 和 设 备, 具 有 一 定 的 技 术 开 发 能 力 ( 六 ) 具 有 较 为 完 善 的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和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实 施 ( 七 ) 具 有 系 统 的 对 员 工 进 行 新 知 识 新 技 术 培 训 的 计 划, 并 能 有 效 地 组 织 ( 八 ) 竣 工 项 目 均 通 过 验 收 ( 九 ) 无 触 犯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第 十 八 条 申 请 安 全 服 务 资 质, 应 当 持 下 列 资 料 向 地 级 以 上 市 公 安 机 关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 三 ) 管 理 人 员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明 学 历 证 明 和 计 算 机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 四 ) 技 术 装 备 情 况 及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报 告 地 级 以 上 市 公 安 机 关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应 当 自 接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初 审 合 格 的, 报 送 省 公 安 厅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核 准 ; 初 审 不 合 格 的, 退 回 申 请 并 说 明 理 由 省 公 安 厅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应 当 自 接 到 初 审 材 料 之 日 起 15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条 件 的, 核 发 资 质 证 书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作 出 不 予 核 准 的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持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或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以 及 申 请 一 级 安 全 服 务 资 质 的 机 构, 直 接 向 省 公 安 厅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省 公 安 厅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应 当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准 意 见 第 十 九 条 从 事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检 测 的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具 有 三 级 以 上 安 全 服 务 资 质 承 担 重 点 安 全 保 护 单 位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和 计 算 机 机 房 使 用 前 安 全 检 测 的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公 安 机 关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择 优 授 权,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三 级 以 上 安 全 服 务 资 质 ; ( 二 ) 中 国 公 民 或 者 组 织 持 有 的 股 权 或 者 股 份 不 少 于 51%; ( 三 ) 具 有 提 供 长 期 服 务 的 能 力 和 良 好 信 誉 ;
( 四 ) 具 有 自 主 开 发 的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检 测 产 品 辖 区 内 无 符 合 条 件 的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的,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公 安 机 关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委 托 省 内 符 合 条 件 的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承 担 第 二 十 条 资 质 证 书 分 为 正 本 和 副 本, 正 本 和 副 本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二 十 一 条 资 质 证 书 实 行 年 审 制 度 年 审 时 间 为 每 年 2 月 至 3 月, 新 领 ( 换 ) 资 质 证 书 未 满 半 年 的 不 需 年 审 第 二 十 二 条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在 年 审 前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上 一 年 度 的 下 列 情 况 进 行 自 查, 并 形 成 自 查 书 面 材 料 : ( 一 )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省 有 关 规 定 的 情 况 ; ( 二 ) 安 全 服 务 业 绩 ; ( 三 ) 用 户 投 诉 及 处 理 情 况 ; ( 四 ) 参 加 国 内 和 国 际 标 准 认 证 的 情 况 ; ( 五 ) 符 合 资 质 证 书 颁 发 条 件 的 有 关 情 况 第 二 十 三 条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参 加 年 审, 应 当 持 下 列 材 料 向 地 级 以 上 市 公 安 机 关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 一 )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资 质 年 审 申 请 书 ; ( 二 )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 三 ) 自 查 书 面 材 料 ; ( 四 ) 其 他 材 料
第 二 十 四 条 地 级 以 上 市 公 安 机 关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自 接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15 日 内 进 行 初 审, 材 料 齐 全, 情 况 属 实 的, 报 送 省 公 安 厅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审 查 初 审 不 合 格 的, 退 回 申 请 并 说 明 理 由 省 公 安 厅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应 当 自 接 到 初 审 材 料 之 日 起 10 日 内 作 出 年 审 结 论 持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或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以 及 申 请 一 级 安 全 服 务 资 质 的 机 构, 直 接 向 省 公 安 厅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省 公 安 厅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应 当 在 20 日 内 作 出 年 审 结 论 年 审 结 论 分 为 合 格 降 级 取 消 三 种 具 备 下 列 情 形 的, 年 审 结 论 为 合 格 : ( 一 )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省 有 关 规 定 ; ( 二 ) 上 年 度 安 全 服 务 项 目 总 值 不 低 于 本 级 资 质 条 件 规 定 的 年 均 安 全 服 务 项 目 总 值 的 四 分 之 三 ( 四 级 资 质 不 低 于 50 万 元 ); ( 三 ) 用 户 投 诉 基 本 能 合 理 解 决 ; ( 四 ) 符 合 原 等 级 资 质 证 书 颁 发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年 审 结 论 为 降 级 : ( 一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省 有 关 规 定, 情 节 轻 微 ; ( 二 ) 上 年 度 安 全 服 务 项 目 总 值 低 于 本 级 资 质 条 件 规 定 的 年 均 安 全 服 务 项 目 总 值 的 四 分 之 三 ; ( 三 )10% 以 上 的 安 全 服 务 项 目 有 用 户 投 诉 且 未 能 合 理 解 决 ;
( 四 ) 不 符 合 原 等 级 资 质 证 书 颁 发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年 审 结 论 为 取 消 : ( 一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省 有 关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 ( 二 ) 年 度 安 全 服 务 项 目 总 值 低 于 50 万 元 ; ( 三 )20% 以 上 的 安 全 服 务 项 目 有 用 户 投 诉 且 未 能 合 理 解 决 ; ( 四 ) 情 况 发 生 变 更, 达 不 到 资 质 证 书 颁 发 条 件 年 审 合 格 的, 在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和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资 质 年 审 申 请 书 上 注 明, 加 盖 省 公 安 厅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专 用 章 年 审 结 论 为 降 级 的, 原 资 质 证 书 作 废, 换 发 资 质 证 书 年 审 结 论 为 取 消 的, 资 质 证 书 作 废,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自 接 到 年 审 结 论 之 日 起 10 日 内 交 回 资 质 证 书 未 按 时 参 加 年 审 的, 年 审 结 论 视 为 取 消 年 审 结 论 为 取 消 的, 两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安 全 服 务 资 质 因 特 殊 原 因 未 年 审 的, 应 当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经 批 准, 方 可 补 办 相 关 手 续 第 二 十 五 条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4 年,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在 期 满 前 60 日 内 提 交 换 证 申 请 材 料 换 证 程 序 与 资 质 证 书 申 请 程 序 相 同 期 满 不 换 证 的, 资 质 证 书 作 废 因 特 殊 原 因 未 按 时 换 证 的, 应 当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经 批 准, 方 可 补 办 相 关 手 续 第 二 十 六 条 资 质 证 书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在 30 日 内 到 地 级 以 上 市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第 二 十 七 条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在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一 年 后, 达 到 较 高 一 级 资 质 条 件 的, 可 申 请 晋 升 等 级, 办 理 程 序 与 初 次 申 请 相 同 第 二 十 八 条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情 况 发 生 变 更, 不 符 合 原 资 质 等 级 条 件 的, 应 当 予 以 降 级 第 六 章 安 全 审 验 第 二 十 九 条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和 计 算 机 机 房 的 规 划 设 计 建 设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同 步 落 实 安 全 保 护 制 度 和 措 施 第 三 十 条 重 点 安 全 保 护 单 位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和 计 算 机 机 房 安 全 设 计 方 案 应 当 报 单 位 所 在 地 地 级 以 上 市 公 安 机 关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备 案 重 点 安 全 保 护 单 位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和 计 算 机 机 房 建 成 后, 应 当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检 测 检 测 合 格,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安 全 检 测 应 当 接 受 公 安 机 关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的 监 督 第 三 十 一 条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设 计 方 案 备 案, 应 当 填 写 广 东 省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设 计 方 案 备 案 表,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设 计 方 案 ; ( 二 )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总 体 需 求 说 明 ; ( 三 )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第 三 十 二 条 计 算 机 机 房 安 全 设 计 方 案 备 案, 应 当 填 写 广 东 省 计 算 机 机 房 安 全 设 计 方 案 备 案 表,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承 建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和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 二 ) 计 算 机 机 房 的 用 途 和 安 全 要 求 ; ( 三 ) 计 算 机 机 房 的 施 工 方 案 和 设 计 图 纸 ; ( 四 ) 其 他 应 当 提 交 的 资 料 第 三 十 三 条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对 重 点 安 全 保 护 单 位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和 计 算 机 机 房 进 行 使 用 前 安 全 检 测, 应 当 预 先 报 告 地 级 以 上 市 公 安 机 关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安 全 检 测 结 论 由 重 点 安 全 保 护 单 位 报 地 级 以 上 市 公 安 机 关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第 三 十 四 条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和 计 算 机 机 房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进 行 安 全 检 测 : ( 一 ) 变 更 关 键 部 件 ; ( 二 ) 安 全 检 测 时 间 满 一 年 ; ( 三 ) 发 生 案 件 或 安 全 事 故 ; ( 四 ) 公 安 机 关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根 据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需 要 认 为 应 当 进 行 安 全 检 测 ; ( 五 ) 其 他 应 当 进 行 安 全 检 测 的 情 形 第 三 十 五 条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如 实 出 具 检 测 报 告 ; ( 二 ) 接 受 公 安 机 关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对 检 测 过 程 的 监 督 检 查 ; ( 三 ) 保 守 用 户 秘 密, 不 得 保 留 安 全 检 测 相 关 资 料, 不 得 擅 自 向 第 三 方 泄 露 用 户 信 息
第 七 章 安 全 培 训 第 三 十 六 条 省 公 安 厅 人 事 厅 联 合 成 立 的 省 计 算 机 安 全 培 训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全 省 计 算 机 安 全 培 训 考 试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领 导 下 设 省 计 算 机 安 全 培 训 考 试 办 公 室, 具 体 负 责 计 算 机 安 全 培 训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十 七 条 下 列 人 员 应 当 参 加 计 算 机 安 全 培 训, 取 得 省 计 算 机 安 全 培 训 考 试 办 公 室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持 证 上 岗 : ( 一 )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使 用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人 信 息 审 查 员 ; ( 二 ) 重 点 安 全 保 护 单 位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维 护 和 管 理 人 员 ; ( 三 )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生 产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 四 )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安 全 服 务 管 理 人 员 ; ( 五 ) 其 他 从 事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工 作 的 人 员 第 三 十 八 条 计 算 机 安 全 培 训 和 考 试 由 省 计 算 机 安 全 培 训 考 试 办 公 室 授 权 的 安 全 培 训 考 试 点 负 责 组 织 安 全 培 训 考 试 点 实 行 统 筹 规 划, 总 量 控 制 第 三 十 九 条 计 算 机 安 全 培 训 和 考 试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实 行 统 一 教 学 大 纲, 统 一 教 材, 统 一 考 试, 统 一 发 证 考 试 合 格 的, 由 省 计 算 机 安 全 培 训 考 试 办 公 室 在 20 日 内 发 给 计 算 机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计 算 机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4 年, 期 满 前 60 日 内 应 重 新 参 加 培 训 第 八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条 违 反 本 细 则 的 规 定,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处 罚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检 测 产 品, 是 指 扫 描 探 测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漏 洞 的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是 指 从 事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 包 括 计 算 机 机 房 ) 安 全 设 计 建 设 检 测 维 护 监 理 等 业 务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有 关 表 格 和 证 书 由 省 公 安 厅 制 定 式 样, 统 一 监 制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细 则 由 省 公 安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细 则 自 200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广 东 省 公 安 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