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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目 录 公 司 简 介 1 董 事 会 报 告 2015 业 绩 概 要 2 2015 年 度 重 要 事 项 3 奖 誉 及 信 用 评 级 4 公 司 治 理 5 社 会 责 任 19 风 险 管 理 21 银 行 服 务 网 络 25 审 计 报 告 财 务 报 表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公 司 简 介 恒 生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恒 生 中 国 或 本 行 ) 是 由 香 港 恒 生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恒 生 银 行 或 股 东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市 成 立 的 外 商 独 资 银 行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银 监 会 ) 批 准, 本 行 于 2007 年 5 月 正 式 成 立, 总 行 设 于 上 海 本 行 从 事 经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的 各 项 人 民 币 业 务 和 外 汇 业 务 恒 生 中 国 继 续 秉 承 以 珠 江 三 角 洲 长 江 三 角 洲 和 环 渤 海 区 域 为 重 点 区 域 的 网 络 发 展 策 略 截 至 2015 年 底, 恒 生 中 国 在 内 地 20 个 城 市 设 有 约 50 家 分 支 行 ( 包 括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南 京 宁 波 杭 州 福 州 东 莞 昆 明 天 津 成 都 济 南 佛 山 中 山 惠 州 厦 门 珠 海 江 门 和 汕 头 ) 此 外, 本 行 亦 积 极 提 升 网 上 银 行 等 渠 道, 为 客 户 提 供 全 方 位 银 行 服 务 1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2015 业 绩 概 要 ( 人 民 币 百 万 元 ) 全 年 2015 年 2014 年 营 业 收 入 1,812 1,831 营 业 支 出 1,782 2,274 利 润 /( 亏 损 ) 总 额 38 (438) 净 利 润 /( 亏 损 ) 131 (231) 于 12 月 31 日 注 1 各 项 贷 款 53,095 49,818 资 产 总 额 91,971 99,355 注 1 各 项 存 款 61,632 67,806 负 债 总 额 82,657 91,790 所 有 者 权 益 9,314 7,565 资 本 充 足 率 (%) 14.0 12.7 注 1: 各 项 贷 款 以 及 存 款 是 根 据 银 监 会 监 管 报 表 口 径 2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2015 年 度 重 要 事 项 1. 最 大 十 名 股 东 名 称 及 报 告 期 内 变 动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本 行 股 东 未 发 生 任 何 变 动 情 况, 恒 生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仍 为 本 行 唯 一 股 东 2. 增 加 或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分 立 合 并 事 项 于 2015 年 10 月, 母 行 恒 生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向 本 行 增 资 15 亿 元 人 民 币, 令 本 行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83.175 亿 元 人 民 币 本 年 内 无 分 立 合 并 事 项 3. 2015 年 度 重 要 事 项 一 览 表 月 份 重 要 事 项 5 月 济 南 分 行 开 业 8 月 与 腾 讯 合 作, 成 为 首 家 推 出 微 信 支 付 功 能 的 外 资 银 行 9 月 至 10 月 发 布 财 富 及 健 康 管 理 方 案, 携 手 永 诚 保 险, 先 后 在 上 海, 北 京 广 州 及 深 圳 的 分 支 行 网 络 内 代 销 保 柏 集 团 的 全 球 医 疗 计 划 系 列 保 险 产 品 11 月 宁 波 分 行 迁 址 于 上 海 静 安 嘉 里 中 心 第 二 支 行 推 出 VTM 远 程 视 频 柜 员 服 务, 成 为 首 家 推 出 该 服 务 的 外 资 银 行 恒 生 中 国 原 上 海 新 天 地 支 行 搬 迁 至 上 海 K11 购 物 艺 术 中 心 内, 更 名 为 上 海 淮 海 路 支 行 3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奖 誉 及 信 用 评 级 奖 誉 颁 奖 机 构 月 份 2014 年 度 最 佳 外 资 银 行 中 金 在 线 2014 年 度 财 经 排 2015 年 3 月 行 榜 步 步 稳 系 列 部 分 保 本 投 资 产 品 获 2015 中 国 最 佳 结 构 性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奖 项 优 越 理 财 中 港 通 产 品 荣 膺 年 度 最 具 竞 争 力 金 融 创 新 产 品 证 券 时 报 2015 中 国 最 佳 财 富 管 理 机 构 评 选 南 方 日 报 金 榕 奖 2015 南 方 金 融 年 度 系 列 评 选 2015 最 佳 品 牌 建 设 外 资 银 行 21 世 纪 经 济 报 道 第 八 届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金 贝 奖 评 选 2015 年 6 月 2015 年 6 月 2015 年 8 月 2015 年 度 中 国 CFO 最 信 赖 银 行 首 席 财 务 官 2015 年 度 中 国 CFO 最 信 赖 银 行 评 选 2015 年 11 月 2015 年 最 佳 跨 境 贸 易 金 融 奖 首 席 财 务 官 2015 年 度 中 国 CFO 最 信 赖 银 行 评 选 2015 年 11 月 2015 年 恒 生 中 国 之 信 用 评 级 具 体 如 下 : 穆 迪 长 期 存 款 ( 人 民 币 ) A2 长 期 存 款 ( 外 币 ) A2 短 期 存 款 ( 人 民 币 ) P-1 短 期 存 款 ( 外 币 ) P-1 标 准 普 尔 长 期 信 贷 ( 人 民 币 ) 长 期 信 贷 ( 外 币 ) 短 期 信 贷 ( 人 民 币 ) 短 期 信 贷 ( 外 币 ) AA- AA- A-1+ A-1+ 4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治 理 1. 股 东 本 行 由 恒 生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独 资 设 立, 无 股 东 大 会 恒 生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本 行 唯 一 股 东, 切 实 履 行 了 股 东 的 职 责 报 告 期 内, 股 东 签 署 了 11 份 股 东 书 面 决 议, 批 准 了 本 行 2014 年 度 报 告 及 经 审 计 之 财 务 报 表 2014 年 度 董 事 会 报 告 2014 年 度 监 事 报 告 2014 年 度 监 事 履 职 情 况 2014 年 度 亏 损 弥 补 方 案 2015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金 修 订 章 程 董 事 续 任 更 换 外 聘 审 计 师 修 订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相 关 议 案 ; 并 审 阅 了 本 行 2014 年 度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自 评 报 告 2014 年 度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及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之 报 告 等 2.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构 成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行 董 事 会 共 有 8 位 董 事 职 务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非 执 行 董 事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董 事 独 立 董 事 姓 名 注 李 慧 敏 女 士 林 伟 中 先 生 梁 永 乐 先 生 张 皓 晖 先 生 陆 永 炜 先 生 谭 自 觉 先 生 贾 廷 玉 先 生 金 芳 女 士 注 : 李 慧 敏 女 士 亦 为 本 行 法 定 代 表 人 5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治 理 ( 续 ) 董 事 会 职 责 董 事 会 是 本 行 经 营 管 理 的 决 策 机 构, 对 股 东 负 责, 遵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本 行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其 职 责 主 要 包 括 执 行 股 东 的 书 面 决 议, 决 定 本 行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批 准 本 行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承 担 风 险 管 理 的 最 终 责 任, 批 准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批 准 与 本 行 有 关 的 审 计 事 项, 批 准 设 立 更 改 或 关 闭 本 行 的 分 行 支 行, 任 命 高 级 管 理 层 人 员, 制 订 公 司 章 程 的 修 订 方 案, 制 订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制 定 修 改 和 解 释 董 事 会 辖 下 各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等 事 项 董 事 会 还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制 定 本 行 经 营 发 展 战 略 并 监 督 战 略 实 施, 制 定 风 险 容 忍 度,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政 策, 制 定 资 本 规 划, 定 期 评 估 并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等 事 项 董 事 会 工 作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本 行 董 事 会 分 别 于 2015 年 2 月 5 月 8 月 及 12 月 在 深 圳 北 京 深 圳 前 海 及 香 港 共 召 开 了 4 次 例 会, 审 议 了 本 行 的 2014 年 度 报 告 及 经 审 计 之 财 务 报 表,2014 年 度 董 事 会 报 告,2014 年 度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金, 修 订 章 程 2014 年 度 公 司 治 理 自 我 评 估 报 告,2014 年 度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评 估 报 告,2014 年 度 内 部 资 本 充 足 评 估 报 告,2014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2015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资 本 规 划,2014 年 度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及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之 报 告, 2015 年 度 风 险 偏 好 纲 领, 高 级 管 理 层 人 员 的 委 任 及 其 薪 酬 方 案,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之 修 订 董 事 会 下 设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之 修 订, 相 关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的 修 订, 本 行 薪 酬 政 策 之 修 订, 流 动 性 应 急 计 划 等 87 项 议 案 和 报 告 此 外, 董 事 会 还 9 次 以 书 面 决 议 方 式 批 准 了 有 关 事 项 董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本 行 董 事 还 审 阅 了 管 理 层 提 交 的 关 于 本 行 经 营 管 理 的 32 项 报 告 6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治 理 ( 续 ) 3. 董 事 会 下 设 委 员 会 本 行 董 事 会 下 设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董 事 会 风 险 委 员 会 董 事 会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会 及 董 事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四 个 专 业 委 员 会, 并 在 其 辖 下 设 有 一 个 常 务 委 员 会 即 董 事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各 委 员 会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各 委 员 会 构 成 及 工 作 情 况 如 下 : 3.1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独 立 董 事 谭 自 觉 先 生 担 任, 委 员 包 含 独 立 董 事 陆 永 炜 先 生 和 独 立 董 事 贾 廷 玉 先 生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是 就 财 务 报 告 事 宜, 负 有 监 督 和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的 非 执 行 责 任 报 告 期 内,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分 别 于 2015 年 2 月 4 月 7 月 和 11 月 共 召 开 了 4 次 例 会, 审 议 了 2014 年 度 经 审 计 业 绩 2014 年 度 报 告 和 2014 年 度 经 审 计 之 财 务 报 表 内 部 审 计 章 程 外 聘 审 计 师 工 作 事 项 报 告 外 聘 审 计 师 ( 按 银 监 会 要 求 出 具 ) 之 管 理 建 议 书 未 经 审 核 业 绩 资 产 负 债 表 管 理 情 况 财 务 监 理 部 资 源 检 讨 内 审 报 告 内 审 计 划 不 当 行 为 报 告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等 66 项 议 案 和 报 告, 并 将 审 议 意 见 向 董 事 会 进 行 了 报 告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1 次 以 书 面 决 议 方 式 批 准 了 有 关 事 项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闭 会 期 间, 还 审 阅 了 本 行 管 理 层 提 呈 的 3 份 报 告 此 外, 报 告 期 内,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还 单 独 与 外 聘 审 计 师 首 席 审 计 官 进 行 了 会 面, 以 确 保 无 尚 未 解 决 的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宜 7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治 理 ( 续 ) 3.2 董 事 会 风 险 委 员 会 董 事 会 风 险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独 立 董 事 贾 廷 玉 先 生 担 任, 委 员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陆 永 炜 先 生 和 独 立 董 事 谭 自 觉 先 生 董 事 会 风 险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是 就 高 层 次 风 险 有 关 事 项 及 风 险 管 治, 负 有 监 督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的 非 执 行 责 任 报 告 期 内, 董 事 会 风 险 委 员 会 分 别 于 2015 年 2 月 4 月 7 月 和 11 月 共 召 开 了 4 次 例 会, 审 议 了 季 度 风 险 管 理 事 宜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资 源 检 讨 风 险 偏 好 纲 领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的 修 订 监 管 合 规 报 告 反 金 融 犯 罪 报 告 等 48 项 议 案 和 报 告, 并 将 审 议 意 见 向 董 事 会 进 行 了 报 告 董 事 会 风 险 委 员 会 闭 会 期 间, 还 审 阅 了 本 行 管 理 层 提 呈 的 5 份 报 告 此 外, 报 告 期 内, 董 事 会 风 险 委 员 会 还 单 独 与 首 席 风 险 控 制 官 首 席 审 计 官 进 行 了 会 面, 以 确 保 无 尚 未 解 决 的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宜 3.3 董 事 会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会 董 事 会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独 立 董 事 陆 永 炜 先 生 担 任, 委 员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张 皓 晖 先 生 和 独 立 董 事 金 芳 女 士 董 事 会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是 负 责 关 联 交 易 的 管 理, 及 时 审 查 和 批 准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关 联 交 易 风 险 ; 对 本 行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考 核 ; 协 助 董 事 会 制 订 并 监 控 实 施 本 行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的 政 策 ; 审 核 需 董 事 会 审 议 的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等 报 告 期 内, 董 事 会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会 分 别 于 2015 年 4 月 和 10 月 共 召 开 了 2 次 例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工 作 之 报 告 一 般 及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报 告 G15 最 大 二 十 家 关 联 方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表 及 关 联 交 易 季 报 关 联 方 名 单 外 包 管 理 之 内 审 报 告 等 18 项 议 案 和 报 告, 并 将 审 议 意 见 向 董 事 会 进 行 了 报 告 董 事 会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会 1 次 以 书 面 决 议 方 式 批 准 了 有 关 事 8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治 理 ( 续 ) 项 此 外, 董 事 会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会 闭 会 期 间, 还 审 阅 了 管 理 层 提 呈 的 32 份 报 告 3.4 董 事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董 事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独 立 董 事 张 皓 晖 先 生 担 任, 委 员 包 括 非 执 行 董 事 梁 永 乐 先 生 和 独 立 董 事 金 芳 女 士 董 事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是 (i) 审 议 本 行 薪 酬 政 策, 该 政 策 是 否 符 合 所 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适 合 吸 引 保 留 并 激 发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成 功 运 营 本 行 所 需 具 备 的 品 质 ; 及 (ii) 考 虑 相 关 事 项 ( 如 有 ), 诸 如 考 虑 与 本 行 相 关 的 薪 酬 资 金 及 提 议 以 完 成 本 行 年 度 薪 酬 审 核 程 序 报 告 期 内, 董 事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于 2015 年 2 月 和 10 月 共 召 开 了 2 次 例 会, 审 议 了 薪 酬 政 策 与 风 险 偏 好 之 结 合 性 报 告 业 绩 奖 励 金 计 划 薪 酬 体 系 之 内 审 报 告 薪 酬 政 策 之 修 订 拟 任 副 行 长 之 薪 酬 方 案 等 15 项 议 案 和 报 告, 并 将 审 议 意 见 向 董 事 会 进 行 了 报 告 董 事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3 次 以 书 面 决 议 方 式 批 准 了 有 关 事 项 此 外, 董 事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闭 会 期 间, 还 审 阅 了 本 行 管 理 层 提 呈 的 3 份 报 告 9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治 理 ( 续 ) 3.5 董 事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董 事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执 行 董 事 兼 行 长 林 伟 中 先 生 担 任, 委 员 包 括 所 有 执 行 董 事 本 行 的 行 长 所 有 副 行 长 所 有 业 务 部 门 主 管 首 席 运 营 官 首 席 财 务 官 首 席 风 险 控 制 官 人 力 资 源 部 主 管 合 规 负 责 人 金 融 犯 罪 合 规 部 主 管 首 席 法 律 顾 问 传 讯 及 企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部 主 管 以 及 股 东 指 定 的 董 事 组 成 董 事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是 董 事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并 按 照 董 事 会 的 授 权 进 行 决 策 董 事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议 并 初 步 决 定 本 行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批 准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批 准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督 导 由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的 公 司 管 理 及 风 险 管 理 等 报 告 期 内, 董 事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会 议,2015 年 度 共 计 召 开 12 次 例 会, 审 议 了 风 险 管 理 内 控 及 环 球 标 准 有 关 的 审 计 事 项 的 要 点 环 球 标 准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报 告 财 务 表 现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报 告 业 务 部 门 / 网 络 报 告 恒 生 中 国 与 香 港 母 行 跨 境 合 作 战 略 实 施 进 展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报 告 监 管 合 规 管 理 报 告 生 产 力 提 高 / 成 本 控 制 项 目 人 力 资 源 部 报 告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奖 项 报 告 等 24 项 议 题, 并 将 审 议 意 见 向 董 事 会 进 行 了 报 告 董 事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2 次 以 书 面 决 议 方 式 批 准 了 有 关 事 项 此 外, 董 事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闭 会 期 间, 还 审 阅 了 管 理 层 提 呈 的 18 份 报 告 10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治 理 ( 续 ) 4. 独 立 董 事 报 告 期 内, 本 行 5 位 独 立 董 事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了 其 作 为 独 立 董 事 以 及 相 关 董 事 会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席 和 委 员 的 职 责 各 位 独 立 董 事 亲 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及 专 业 委 员 会 会 议 情 况 如 下 : ( 亲 自 出 席 次 数 / 会 议 次 数 ) 姓 名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董 事 会 风 险 委 员 会 董 事 会 关 联 交 易 控 董 事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制 委 员 会 谭 自 觉 4/4 4/4 4/4 不 适 用 不 适 用 陆 永 炜 * 3/4 2/4 2/4 1/2 不 适 用 张 皓 晖 4/4 不 适 用 不 适 用 2/2 2/2 贾 廷 玉 4/4 4/4 4/4 不 适 用 不 适 用 金 芳 4/4 不 适 用 不 适 用 2/2 2/2 (* 备 注 : 陆 永 炜 先 生 因 健 康 原 因 缺 席 1 次 董 事 会 会 议,2 次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2 次 董 事 会 风 险 委 员 会 会 议, 以 及 1 次 董 事 会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会 会 议, 但 委 托 了 其 他 独 立 董 事 代 为 出 席 及 表 决 ) 上 述 5 位 独 立 董 事 的 履 职 时 间 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行 章 程 的 要 求 5 位 独 立 董 事 利 用 自 己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经 验, 深 入 研 究 董 事 会 及 各 专 业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各 项 议 题, 对 本 行 的 内 外 部 审 计 重 大 风 险 管 理 ( 尤 其 是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 财 务 报 告 高 级 管 理 层 人 员 聘 任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薪 酬 管 理 外 聘 审 计 师 的 聘 任 及 经 营 管 理 等 事 项 发 表 了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的 意 见, 为 董 事 会 的 决 策 提 供 建 设 性 的 建 议 在 董 事 会 及 各 专 业 委 员 会 闭 会 期 间,5 位 独 立 董 事 审 阅 并 签 署 董 事 会 及 相 关 专 业 委 员 会 的 书 面 决 议, 审 阅 相 关 的 经 营 管 理 报 告, 还 通 过 与 本 行 高 级 管 理 11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治 理 ( 续 ) 层 单 独 会 面 电 话 交 流 电 子 邮 件 往 来 访 问 分 支 行 等 各 种 形 式 了 解 本 行 的 经 营 管 理 状 况 5. 监 事 本 行 设 监 事 1 名, 由 邓 日 燊 先 生 担 任 监 事 由 股 东 任 命, 向 股 东 报 告 及 负 责 报 告 期 内, 监 事 列 席 了 2015 年 度 全 部 4 次 董 事 会 例 会, 并 向 股 东 汇 报 了 上 一 年 度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履 职 情 况 和 评 价 结 果 邓 先 生 认 真 审 阅 董 事 会 会 议 文 件, 检 查 本 行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财 务 工 作, 对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考 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履 职 情 况, 监 督 本 行 的 经 营 理 念 价 值 准 则 和 发 展 战 略, 监 督 董 事 的 选 聘, 监 督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和 政 策 等, 认 真 履 行 了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行 章 程 规 定 的 监 事 职 责 与 义 务, 并 对 本 行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的 续 任,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业 务 发 展 等 方 面 发 表 了 意 见 董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邓 先 生 认 真 审 阅 相 关 经 营 管 理 报 告, 并 对 董 事 会 书 面 决 议 所 决 策 的 事 项 进 行 监 督 此 外, 邓 先 生 还 通 过 与 本 行 高 级 管 理 层 会 面 电 话 交 流 电 子 邮 件 往 来 访 问 分 支 行 等 各 种 形 式 了 解 本 行 的 财 务 内 控 和 风 险 管 理 情 况 12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治 理 ( 续 ) 6. 高 级 管 理 层 人 员 注 1 构 成 及 其 基 本 情 况 职 务 副 董 事 长 兼 行 长 副 行 长 兼 南 区 网 络 主 管 兼 深 圳 分 行 行 长 副 行 长 兼 北 区 网 络 主 管 兼 上 海 分 行 行 长 副 行 长 兼 环 球 银 行 业 务 主 管 首 席 风 险 控 制 官 姓 名 林 伟 中 先 生 刘 鉴 坤 先 生 叶 世 荣 先 生 徐 惠 贤 先 生 张 庆 昌 先 生 内 审 负 责 人 注 2 ( 即 首 席 审 计 官 ) 张 靖 女 士 董 事 会 秘 书 首 席 财 务 官 首 席 运 营 官 合 规 负 责 人 戴 永 忠 女 士 林 志 威 先 生 何 伟 民 先 生 潘 露 铃 女 士 注 1: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行 公 司 章 程 定 义 之 高 级 管 理 层 人 员 注 2: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海 监 管 局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 核 准 了 张 靖 女 士 内 审 负 责 人 的 任 职 资 格 13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治 理 ( 续 ) 7. 内 部 审 计 内 部 审 计 协 助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保 护 银 行 资 产 声 誉 及 可 持 续 发 展 内 部 审 计 对 管 理 层 设 计 和 陈 述 的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控 制 及 管 治 程 序 的 设 计 及 运 行 效 力 是 否 足 够 提 供 独 立 客 观 的 确 认 内 部 审 计 作 为 第 三 道 防 线, 在 银 行 基 于 三 道 防 线 的 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架 构 中, 独 立 于 第 一 第 二 道 防 线, 帮 助 银 行 在 达 成 商 业 目 标 的 同 时 遵 循 监 管 机 构 和 法 律 的 要 求 及 履 行 其 对 股 东 客 户 和 员 工 的 相 关 责 任 本 行 内 审 负 责 人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及 职 能 部 门, 直 接 向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负 责 8. 外 部 审 计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负 责 就 委 聘 续 聘 解 聘 外 部 审 计 师 向 董 事 会 提 供 建 议, 以 便 其 向 股 东 申 请 批 准, 并 批 准 外 部 审 计 师 的 报 酬 及 聘 用 条 款 外 部 审 计 师 之 独 立 性 及 客 观 性 以 及 审 计 程 序 的 有 效 性 均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检 查 及 监 督 所 有 由 外 部 审 计 师 向 本 行 管 理 层 出 具 的 管 理 建 议 书, 均 会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审 阅, 并 监 督 管 理 层 实 施 所 有 建 议 前 任 外 聘 审 计 师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任 期 届 满 后, 本 行 董 事 会 于 2015 年 5 月 7 日 通 过 书 面 决 议 赞 同 委 任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为 本 行 2015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之 外 聘 审 计 师 本 行 股 东 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 以 书 面 决 议 形 式 批 准 了 委 任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为 本 行 2015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之 外 聘 审 计 师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就 其 退 任 本 行 外 聘 审 计 师 事 宜, 并 无 其 他 需 要 股 东 关 注 的 事 项 14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治 理 ( 续 ) 9. 薪 酬 制 度 董 事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议 本 行 薪 酬 政 策 本 行 的 薪 酬 政 策 遵 循 集 团 母 行 及 监 管 部 门 相 关 法 规 指 引 的 要 求, 与 本 行 业 务 发 展 战 略 紧 密 联 系, 符 合 业 务 目 标 股 东 和 客 户 利 益, 兼 顾 激 励 与 竞 争 力 及 可 持 续 的 经 济 效 益, 体 现 合 规 和 风 险 管 理 目 标 及 本 行 的 价 值 观 和 经 营 原 则 遵 循 薪 酬 水 平 与 风 险 成 本 调 整 后 的 业 绩 相 适 应 的 原 则, 厘 定 薪 酬 水 平 时 须 综 合 考 量 本 行 业 绩 和 个 人 贡 献 市 场 惯 例, 与 风 险 控 制 相 适 应 并 促 进 有 效 的 风 险 管 理 保 持 薪 酬 政 策 的 公 平 性 和 市 场 竞 争 力, 协 调 短 期 激 励 和 长 期 激 励, 从 而 吸 引 激 励 和 保 留 人 才 本 行 的 薪 酬 架 构 主 要 由 固 定 薪 酬 浮 动 薪 酬 福 利 组 成, 这 些 组 合 帮 助 本 行 通 过 短 期 和 平 衡 业 绩 表 现 实 现 人 才 管 理 的 目 的 本 行 通 过 建 立 合 规 经 营 风 险 管 理 经 济 效 益 发 展 转 型 以 及 社 会 责 任 5 大 类 考 评 指 标 设 定 了 考 评 标 准, 对 2015 年 度 期 间 的 经 营 成 果 风 险 状 况 及 内 控 管 理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根 据 考 评 结 果, 经 审 慎 考 虑 业 绩 商 业 竞 争 力 业 务 成 熟 度 和 监 管 指 引 等 因 素 从 而 确 定 浮 动 薪 酬 资 金 预 算 2015 年 度 浮 动 薪 酬 已 根 据 预 算 进 行 计 提, 并 于 2016 年 1 月 由 薪 酬 委 员 会 审 议 后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厘 定 个 人 薪 酬 时 运 用 酌 情 法, 不 仅 关 注 个 人 绩 效 表 现, 更 关 注 如 何 取 得 这 些 业 绩, 而 后 者 对 本 行 可 持 续 发 展 尤 为 重 要 本 行 通 过 浮 动 薪 酬 调 增 机 制, 对 于 践 行 本 行 价 值 观 的 行 为 予 以 肯 定 ; 通 过 浮 动 薪 酬 调 整 机 制, 以 处 置 可 能 发 15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治 理 ( 续 ) 生 的 情 形, 如 违 规 销 售 欺 诈 不 当 行 为 不 合 规 的 行 为 属 实 的 客 户 投 诉 同 时 本 行 运 用 递 延 机 制, 将 薪 酬 与 本 行 未 来 的 业 绩 紧 密 挂 钩, 进 一 步 协 调 风 险 与 回 报 的 关 系, 在 确 保 有 效 风 险 管 理 的 同 时 留 住 人 才 2015 年 度 本 行 共 有 4 名 员 工 被 安 排 了 浮 动 薪 酬 递 延 支 付, 没 有 因 故 扣 回 的 情 况 审 计 财 务 和 风 险 控 制 部 门 员 工 的 薪 酬 独 立 于 所 监 管 的 业 务 条 线 审 计 部 门 每 年 对 薪 酬 制 度 的 设 计 和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并 报 告 董 事 会 和 监 管 部 门 本 行 2015 年 度 薪 酬 总 额 包 含 在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内 由 董 事 会 批 准, 有 关 支 出 控 制 在 业 务 运 营 和 职 能 部 门 及 银 行 整 体 费 用 预 算 范 围 内, 没 有 超 出 原 定 薪 酬 总 额 的 例 外 情 况 2015 年 度 董 事 监 事 薪 酬 如 下 : 2015 年 度 ( 人 民 币 ) 董 事 监 事 薪 酬 1,330,000 注 2015 年 度 高 级 管 理 层 人 员 薪 酬 如 下 : 2015 年 度 ( 人 民 币 ) 固 定 薪 酬 (a) 17,250,102 浮 动 薪 酬 (b=b1+b2) 3,964,631 - 非 递 延 部 分 (b1) 3,746,340 - 递 延 部 分 (b2) 218,291 福 利 (c) 13,108,582 合 计 (a+b+c) 34,323,315 注 : 薪 酬 指 高 级 管 理 层 人 员 在 2015 年 任 期 内 的 所 有 薪 酬 16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治 理 ( 续 ) 10. 公 司 治 理 的 整 体 评 价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是 确 保 本 行 稳 健 运 行 和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制 度 保 障 和 关 键 所 在 本 行 致 力 于 建 立 健 全 高 标 准 的 公 司 治 理 架 构,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以 及 股 东 和 汇 丰 集 团 在 公 司 治 理 方 面 的 政 策 和 经 验, 建 立 了 符 合 本 行 实 际 的, 由 股 东 董 事 会 及 下 设 委 员 会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构 成 的 公 司 治 理 架 构 与 体 系 本 行 治 理 架 构 各 组 成 主 体 之 间 权 限 层 次 清 晰 分 明 授 权 和 监 督 有 机 结 合, 以 切 实 保 障 股 东 及 其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报 告 期 内, 本 行 公 司 治 理 各 个 主 体 之 间 遵 循 独 立 运 作 有 效 制 衡 相 互 合 作 协 调 运 转 的 原 则,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勤 勉 履 职, 确 保 了 本 行 公 司 治 理 架 构 与 体 系 的 有 效 运 作 17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治 理 ( 续 ) 11. 本 行 组 织 架 构 图 ( 截 止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18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社 会 责 任 恒 生 将 可 持 续 发 展 作 为 企 业 成 长 的 重 要 理 念, 关 注 社 会 需 求, 实 现 企 业 与 社 会 的 共 同 发 展 恒 生 中 国 秉 承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经 营 观, 致 力 于 业 务 拓 展 公 司 治 理 员 工 成 长 客 户 与 供 应 商 关 系 维 护 与 社 会 公 益, 履 行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2015 年, 恒 生 中 国 社 会 责 任 类 指 标 总 体 完 成 情 况 良 好 在 专 注 于 稳 健 经 营 的 同 时, 恒 生 中 国 还 积 极 开 展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并 通 过 各 种 活 动 向 大 众 普 及 金 融 知 识, 开 展 青 少 年 财 商 教 育 2015 年, 恒 生 中 国 继 续 拓 展 青 少 年 素 质 教 育, 推 广 员 工 志 愿 者 服 务 恒 生 中 国 已 连 续 五 年 面 向 中 国 的 乡 村 学 校 开 展 素 质 教 育 公 益 实 践 活 动 2015 年 恒 生 中 国 携 手 中 国 青 少 年 发 展 基 金 会, 开 展 希 望 工 程 快 乐 阅 读 项 目, 为 广 东 省 潮 州 市 的 9 所 乡 村 小 学 捐 赠 图 书 提 供 教 师 培 训 开 展 阅 读 课 及 阅 读 主 题 活 动, 并 安 排 员 工 志 愿 者 到 学 校 与 受 助 学 生 互 动 今 年 是 恒 生 中 国 实 施 志 愿 者 假 期 制 度 的 第 三 年, 也 是 恒 生 中 国 的 年 度 员 工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义 工 总 动 员 开 展 的 第 二 年 恒 生 中 国 组 织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等 14 个 城 市 的 员 工 在 两 个 月 内 相 继 赴 社 区 和 福 利 机 构, 开 展 绿 色 环 保 洁 净 家 园 的 活 动, 并 针 对 受 助 群 体 开 展 金 融 知 识 普 及 教 育 2015 年, 恒 生 中 国 员 工 累 计 贡 献 志 愿 服 务 568 小 时 此 外, 恒 生 中 国 还 帮 助 北 京 房 山 交 道 中 心 小 学 建 立 了 一 支 全 部 由 乡 村 小 学 生 组 成 的 少 儿 管 弦 乐 团, 并 在 2015 年 六 一 儿 童 节 为 受 益 学 生 组 织 了 音 乐 会 恒 生 中 国 还 将 员 工 义 跑 活 动 恒 生 慈 善 跑 所 募 资 金 购 得 1450 双 运 动 鞋, 分 19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社 会 责 任 ( 续 ) 别 赠 予 四 川 云 南 青 海 三 省 的 7 所 学 校 学 生, 同 时 组 织 员 工 志 愿 者 赴 四 川 省 南 充 为 学 生 送 鞋 在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方 面, 恒 生 中 国 根 据 已 制 定 的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制 度 推 进 消 保 工 作, 保 障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并 积 极 提 升 客 户 体 验, 提 高 消 费 者 对 金 融 服 务 的 满 意 度 为 落 实 消 保 工 作, 恒 生 中 国 积 极 开 展 各 项 消 费 者 金 融 知 识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举 办 金 融 知 识 万 里 行 金 融 知 识 进 万 家 等 系 列 活 动, 以 及 投 资 者 教 育 论 坛 普 及 青 少 年 财 商 的 小 小 银 行 家 等 活 动 近 80 次 各 项 活 动 均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社 会 反 馈, 为 普 及 金 融 知 识 创 建 和 谐 金 融 氛 围 取 得 了 积 极 作 用 20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管 理 为 本 行 业 务 管 理 之 重 要 部 分 本 行 面 对 的 主 要 风 险 类 别 为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国 别 风 险 及 声 誉 风 险 本 行 建 立 并 不 断 完 善 由 董 事 会 监 事 董 事 会 下 设 委 员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组 成 的 治 理 架 构 董 事 会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章 程 的 规 定 以 及 监 管 机 构 对 银 行 提 出 的 有 关 风 险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积 极 承 担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有 效 性 的 最 终 责 任 董 事 会 ( 及 其 下 设 委 员 会 ) 根 据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经 营 战 略 和 监 管 法 律 法 规 确 定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政 策 偏 好 和 容 忍 度, 持 续 监 督 并 定 期 听 取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对 银 行 风 险 状 况 风 险 敞 口 违 反 风 险 限 额 和 改 善 措 施 等 事 项 的 报 告 本 行 董 事 会 ( 及 其 下 设 委 员 会 ) 确 定 业 务 部 门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的 职 责 划 分 和 报 告 路 线, 确 保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的 独 立 性, 授 权 本 行 首 席 风 险 控 制 官 与 其 他 管 理 层 负 责 持 续 监 控 本 行 所 有 职 能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情 况, 并 通 过 董 事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每 月 例 会 汇 报 本 行 各 项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下 设 委 员 会 和 监 事 通 过 与 管 理 层 面 谈 审 阅 有 关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等 方 式 来 监 控 风 险, 监 督 管 理 层 的 履 职 情 况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负 责 对 风 险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独 立 评 价 在 股 东 董 事 会 ( 及 其 下 设 委 员 会 )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层 和 内 / 外 部 审 计 的 领 导 和 密 切 参 与 下, 本 行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控 制 和 化 解 风 险, 确 保 风 险 管 理 恰 当 有 效 本 行 在 风 险 管 理 方 面 务 求 以 系 统 化 的 方 式 识 别 计 量 分 析 及 主 动 管 理 各 种 风 险 本 行 每 年 建 立 风 险 偏 好 纲 领 及 监 控 覆 盖 银 行 业 务 经 营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风 险 种 类 的 风 险 偏 好 参 数, 检 讨 并 完 善 各 类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风 控 措 施 和 限 额, 21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 续 ) 定 期 根 据 监 管 要 求 及 内 部 需 要 开 展 压 力 测 试, 以 应 对 外 部 经 营 环 境 自 身 发 展 战 略 和 风 险 状 况 的 变 化, 审 慎 稳 健 地 管 理 本 行 风 险 状 况 下 文 将 对 本 行 操 作 风 险 及 声 誉 风 险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进 行 详 细 介 绍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及 国 别 风 险 在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十 内 详 细 讨 论 1. 操 作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指 因 效 率 低 下 或 失 效 的 内 部 流 程 人 员 和 系 统 或 外 部 事 件 导 致 损 失 的 风 险, 包 括 法 律 风 险, 但 不 包 括 策 略 风 险 和 声 誉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与 本 行 业 务 的 各 个 方 面 均 有 所 关 联, 并 且 涵 盖 各 种 问 题 由 欺 诈 未 经 授 权 的 活 动 出 错 疏 忽 低 效 系 统 故 障 或 外 部 事 件 造 成 的 损 失 均 属 于 操 作 风 险 的 定 义 范 围 本 行 已 建 立 起 一 套 完 整 的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组 织 框 架, 以 充 分 识 别 评 估 监 控 和 控 制 操 作 风 险 该 组 织 框 架 包 含 : 董 事 会 承 担 监 控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的 最 终 责 任, 负 责 制 定 与 本 行 战 略 目 标 一 致 且 适 用 于 全 行 的 操 作 风 险 与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政 策, 并 通 过 董 事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协 助 全 面 监 控 本 行 各 项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其 中 包 括 操 作 风 险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本 行 各 项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控 ( 其 中 包 括 操 作 风 险 ), 并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汇 报 操 作 风 险 的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操 作 风 险 工 作 小 组 协 助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监 督 操 作 风 险 和 内 控 管 理, 全 面 评 估 全 行 的 的 操 作 风 险 状 况, 确 保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和 架 构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22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董 事 会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 续 )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职 能 部 门 的 高 级 管 理 层 对 本 条 线 的 操 作 风 险 承 担 管 理 职 责 ; 与 此 同 时, 各 主 要 条 线 还 构 筑 了 专 门 的 业 务 风 险 及 控 制 管 理 团 队, 作 为 操 作 风 险 的 第 一 道 防 线 负 责 对 各 自 的 业 务 / 职 能 部 门 内 控 环 境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监 控 测 试 和 上 报, 监 控 问 题 和 行 动 的 适 时 处 理 操 作 风 险 部 负 责 审 查 和 监 控 操 作 风 险 状 况, 包 括 本 行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的 有 效 性 ; 监 督 本 行 的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和 相 关 政 策 的 贯 彻 实 施, 确 保 其 符 合 集 团 内 部 与 当 地 监 管 机 构 的 要 求 ; 在 员 工 中 推 广 操 作 风 险 与 内 控 意 识 ; 为 业 务 / 职 能 部 门 提 供 指 导 与 支 持, 并 协 同 其 他 第 二 道 防 线 各 风 险 主 管 部 门 ( 如 合 规 部 法 律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等 ) 履 行 操 作 风 险 第 二 道 防 线 的 监 控 职 能 内 审 部 作 为 操 作 风 险 的 第 三 道 防 线 对 各 业 务 条 线 / 职 能 部 门 的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和 落 实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独 立 评 估 和 审 查, 并 跟 踪 发 现 问 题 的 整 改 落 实 在 此 基 础 之 上, 本 行 目 前 采 用 的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 工 具 主 要 包 括 风 险 与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操 作 风 险 损 失 事 件 管 理 关 键 风 险 指 标 监 测 新 产 品 / 服 务 的 风 险 评 估 等 与 此 同 时, 本 行 采 用 了 专 门 的 信 息 系 统 记 录 并 管 理 风 险 控 制 与 评 估 的 结 果 操 作 风 险 损 失 事 件 上 报 以 及 通 过 各 种 渠 道 识 别 或 发 现 的 操 作 风 险 问 题 的 跟 踪 和 整 改 落 实 2. 声 誉 风 险 声 誉 风 险 是 指 由 商 业 银 行 经 营 管 理 及 其 他 行 为 或 外 部 事 件 导 致 利 益 相 关 方 对 商 业 银 行 负 面 评 价 的 风 险 23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银 行 服 务 网 络 目 前, 本 行 在 20 个 城 市 (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南 京 宁 波 杭 州 福 州 东 莞 昆 明 天 津 成 都 济 南 佛 山 中 山 惠 州 厦 门 珠 海 江 门 和 汕 头 ) 设 有 约 50 家 分 支 行, 其 分 布 详 情 如 下 : 分 / 支 行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上 海 上 海 分 行 上 海 静 安 嘉 里 中 心 支 行 上 海 安 福 路 支 行 上 海 徐 家 汇 支 行 上 海 古 北 支 行 上 海 大 拇 指 支 行 上 海 静 安 支 行 上 海 淮 海 路 支 行 上 海 虹 桥 支 行 上 海 肇 嘉 浜 路 支 行 上 海 自 贸 试 验 区 支 行 上 海 静 安 嘉 里 中 心 第 二 支 行 中 国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000 号 恒 生 银 行 大 厦 首 层 101 单 元 及 35 楼 中 国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延 安 中 路 1238 号 静 安 嘉 里 中 心 商 场 S1-200 单 元 中 国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安 福 路 156 号 中 国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漕 溪 北 路 575 号 中 国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水 城 南 路 2 号,6 号 中 国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迎 春 路 1050 号 1 层 中 国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石 门 一 路 60 66 号 1-2 层 中 国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淮 海 中 路 300 号 香 港 新 世 界 大 厦 39 层 02 室 及 B2 层 B233 室 中 国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遵 义 路 107 号 107 及 108 室 中 国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肇 嘉 浜 路 238 号 地 上 一 层 H 铺 位 中 国 上 海 市 马 吉 路 2 号 东 方 国 际 文 化 贸 易 中 心 20 层 05 室 中 国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延 安 中 路 1218 号 静 安 嘉 里 中 心 商 场 SB1-17A 室 北 京 北 京 分 行 中 国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光 华 路 1 号 北 京 嘉 里 中 心 南 办 公 楼 第 18 层 1816,1817-1820, 1821,1822,1823-1828, 1829&1830 单 元 北 京 中 关 村 中 国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3 支 行 号 中 国 电 子 大 厦 A 座 103 室 北 京 酒 仙 桥 支 行 中 国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酒 仙 桥 路 18 号 一 层 159 号 单 元 (86-21)61823333 (86-21)58829996 (86-21)20627979 (86-21)62877009 (86-21)38658686 (86-21)54048365 (86-21)64865151 (86-21)64283305 (86-21)62708336 (86-21)62708103 (86-21)22813399 (86-21)22813369 (86-21)22813688 (86-21)62896521 (86-21)38658466 (86-21)22813722 (86-21)38658400 (86-21)22813500 (86-21)38658566 (86-21)64676838 (86-21)20627909 (86-21)58679317 (86-21)20627977 (86-21)62877009 (86-10)85293600 (86-10)85299102 (86-10)85293565 (86-10) 82607027 (86-10) 85293500 (86-10)84260471 25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北 京 工 体 北 路 支 行 中 国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工 体 北 路 66 号 瑞 士 公 寓 一 号 楼 L105 L205 单 元 (86-10) 85293700 (86-10)65518116 北 京 嘉 里 中 心 支 行 广 州 广 州 分 行 广 州 中 信 广 场 支 行 广 州 淘 金 路 支 行 广 州 江 南 西 路 支 行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支 行 广 州 五 羊 新 城 支 行 广 州 东 山 支 行 佛 山 支 行 中 山 支 行 惠 州 支 行 顺 德 支 行 珠 海 支 行 江 门 支 行 汕 头 支 行 深 圳 深 圳 分 行 深 圳 前 海 支 行 中 国 北 京 市 光 华 路 1 号 嘉 里 中 心 写 字 楼 首 层 03 单 元 中 国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花 城 大 道 18 号 建 滔 广 场 一 楼 01 楼 单 元 及 办 公 楼 25 楼 中 国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233 号 137-140 铺, 250 铺,1103 室,1105 室 中 国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淘 金 路 52 号 丽 晶 大 厦 首 层 103 铺 中 国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江 南 西 路 122 号 首 层 中 国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579 号 1 房 中 国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寺 右 新 马 路 25 号 大 院 3 号 105,106 中 国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农 林 下 路 33 号 东 山 汇 首 层 107-108 单 元 中 国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南 海 大 道 北 50 号 首 层 中 国 广 东 省 中 山 市 东 区 中 山 四 路 82 号 首 层 4 卡 5 卡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江 北 14 号 小 区 光 耀 橙 子 公 寓 1 层 06-10 号 商 铺 中 国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大 良 街 道 办 事 处 府 又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新 桂 路 明 日 华 府 123 号 铺 125 号 铺 126 号 铺 中 国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吉 大 情 侣 中 路 51 号 二 栋 一 单 元 二 单 元 一 层 商 铺 8 号 铺 中 国 广 东 省 江 门 市 蓬 江 区 港 口 一 路 22 号 之 二 101 单 元 中 国 广 东 省 汕 头 市 龙 湖 区 金 砂 路 179 号 合 信 星 湖 城 2 幢 103-105,203-205 中 国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 号 嘉 里 建 设 广 场 第 二 座 第 一 层 04 室 第 八 层 中 国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63 号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21 栋 A 单 元 1 层 (86-10)85293550 (86-10)65619801 (86-20)38110888 (86-20)87520606 (86-20)38110998 (86-20)87520858 (86-20)38110900 (86-20)83581018 (86-20)38110688 (86-20)84429698 (86-20)38110666 (86-20)38498228 (86-20)38110988 (86-20)87370668 (86-20)38110668 (86-20)83809799 (86-757)29829568 (86-757)86296299 (86-760)89983088 (86-760)89983099 (86-752)2845188 (86-752)2845088 (86-757)29829555 (86-757)29808399 (86-756)8332000 (86-756)3293295 (86-750)3877288 (86-750)3877633 (86-754)88929188 (86-754)89991828 (86-755)82350388 (86-755)82350150 (86-755)82615508 (86-755)82810056 26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深 圳 南 山 海 岸 城 支 行 深 圳 福 田 东 海 花 园 支 行 深 圳 罗 湖 支 行 深 圳 南 山 华 侨 城 支 行 福 州 福 州 分 行 福 州 鼓 楼 支 行 南 京 南 京 分 行 南 京 中 山 东 路 支 行 东 莞 东 莞 分 行 东 莞 长 安 支 行 杭 州 杭 州 分 行 宁 波 宁 波 分 行 天 津 天 津 分 行 天 津 滨 海 支 行 天 津 津 门 支 行 昆 明 昆 明 分 行 中 国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商 业 文 化 中 心 区 海 岸 城 广 场 第 131-133 号 中 国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香 轩 路 东 海 花 园 福 禄 居 4 号 商 店 1 层 商 场 G17 G17A 号 铺 中 国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南 路 深 圳 嘉 里 中 心 首 层 105-109 室 中 国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华 侨 城 湖 滨 花 园 裙 楼 -101A, -101B 中 国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古 田 路 139 号 御 泉 花 园 商 业 群 楼 一 层 09 单 元 二 层 05-09 单 元 中 国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温 泉 街 道 五 四 路 89 号 置 地 广 场 1 层 01 店 面 中 国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汉 中 路 2 号 亚 太 商 务 楼 12 层 A E F 单 元 中 国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秦 淮 区 中 山 东 路 198 号 龙 台 国 际 大 厦 首 层 103-105 室 中 国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东 城 中 路 君 豪 商 业 中 心 首 层 107 室 二 层 201 室 东 莞 市 长 安 镇 东 门 中 路 1 号 万 达 广 场 购 物 中 心 商 铺 1283 中 国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151-1 号 瑞 丰 国 际 商 务 大 厦 首 层 16 楼 H,G 室 中 国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 路 1848 号 嘉 恒 广 场 三 楼 3-1 & 3-2 中 国 天 津 市 和 平 区 南 京 路 189 号 津 汇 广 场 写 字 楼 2 座 1601 室 中 国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一 大 街 79 号 泰 达 MSD-C 区 C3 座 1501 1506 室 中 国 天 津 市 和 平 区 张 自 忠 路 156 号 增 3 号 铺 中 国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崇 仁 街 1 号 东 方 柏 丰 首 座 商 务 中 心 东 楼 24 层 2406 2407 2408 号 单 元 (86-755)82612525 (86-755)86359663 (86-755)82612777 (86-755)83133530 (86-755)82612799 (86-755)82300266 (86-755)82615333 (86-755)26602788 (86-591)83306818 (86-591)83306751 (86-591)88269286 (86-591)83306828 (86-25)58018666 (86-25)84765530 (86-25)58018777 (86-25)84671860 (86-769)23138838 (86-769)23130111 (86-769)23015388 (86-769)81157178 (86-571)87296178 (86-571)87298908 (86-574)83876888 (86-574)83877000 (86-22)23185888 (86-22)83195388 (86-22)23185888 (86-22)65377517 (86-22)23185888 (86-22)58980108 (86-871)63050888 (86-871)63352888 27

2015 年 度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厦 门 厦 门 分 行 成 都 成 都 分 行 济 南 济 南 分 行 中 国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鹭 江 道 100 号 财 富 中 心 一 层 中 国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红 星 路 3 段 1 号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一 号 办 公 楼 28 楼 单 元 1,9 及 10 中 国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纬 二 路 51 号 山 东 商 会 大 厦 12 层 1206 1207 1208 单 元 (86-592)2975688 (86-592)2102252 (86-28)68727188 (86-28)68963829 (86-531)55770088 (86-531)55770208 客 服 及 投 诉 电 话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途 径 联 络 本 行 咨 询 业 务 及 给 予 本 行 反 馈 : 1.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 投 诉 热 线 :8008 30 8008* 2. 经 本 行 官 方 网 站 (http://www.hangseng.com.cn) 的 联 系 我 们, 选 择 以 电 邮 联 系 我 们 联 络 本 行 3. 填 妥 客 户 意 见 书 投 递 至 本 行 各 网 点 客 户 意 见 箱, 或 邮 寄 至 中 国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233 号 中 信 广 场 250 铺, 邮 编 :510613: 恒 生 银 行 ( 中 国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4. 亲 临 行 所 或 直 接 致 电 网 点 进 行 反 馈 * 手 机 用 户 及 未 开 通 800 服 务 地 区 可 拨 打 4008 30 8008 海 外 地 区 (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及 台 湾 ) 用 户, 请 加 拨 国 家 号 86 28

2015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审 计 报 告

2015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审 计 报 告 内 容 页 码 审 计 报 告 1-2 2015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1 利 润 表 2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3 现 金 流 量 表 4-5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6-89

利 润 表 附 注 2015 年 2014 年 一 营 业 收 入 1,811,901,800 1,831,151,645 利 息 净 收 入 五 (28) 874,175,175 922,378,050 利 息 收 入 3,171,763,137 3,571,873,006 利 息 支 出 (2,297,587,962) (2,649,494,956)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五 (29) 97,813,351 112,287,444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165,997,543 157,872,171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68,184,192) (45,584,727) 投 资 收 益 五 (30) 650,239,043 806,747,536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五 (31) 121,810,679 (50,820,757) 汇 兑 收 益 67,863,552 40,559,372 二 营 业 支 出 (1,781,697,853) (2,274,455,241)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四 (a) (182,037,909) (189,461,585) 业 务 及 管 理 费 五 (32) (1,160,096,881) (1,170,959,699)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损 失 五 (33) (439,563,063) (914,033,957) 三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 30,203,947 (443,303,596)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11,539,632 7,522,996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4,204,114) (2,160,843) 四 利 润 /( 亏 损 ) 总 额 37,539,465 (437,941,443) 加 : 所 得 税 转 回 四 (b)/ 五 (34) 93,157,107 206,776,390 五 净 利 润 /( 亏 损 ) 130,696,572 (231,165,053)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五 (35) 118,523,890 141,305,841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118,523,890 141,305,841 六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249,220,462 (89,859,212) 刊 载 于 第 6 页 至 第 89 页 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 2 -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附 注 实 收 资 本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盈 余 公 积 一 般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 ( 未 弥 补 亏 损 )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014 年 1 月 1 日 年 初 余 额 6,817,500,000 (106,976,219) 77,964,703 777,801,016 89,044,526 7,655,334,026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五 (35) - 141,305,841 - - (231,165,053) (89,859,212)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年 末 余 额 6,817,500,000 34,329,622 77,964,703 777,801,016 (142,120,527) 7,565,474,814 2015 年 1 月 1 日 年 初 余 额 6,817,500,000 34,329,622 77,964,703 777,801,016 (142,120,527) 7,565,474,814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股 东 投 入 资 本 1,500,000,000 - - - - 1,500,000,000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五 (35) - 118,523,890 - - 130,696,572 249,220,462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年 末 余 额 8,317,500,000 152,853,512 77,964,703 777,801,016 (11,423,955) 9,314,695,276 刊 载 于 第 6 页 至 第 89 页 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 3 -

现 金 流 量 表 附 注 2015 年 2014 年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和 同 业 款 项 净 减 少 额 4,032,704,860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的 净 减 少 额 645,007,055 - 因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及 衍 生 产 品 投 资 收 益 所 收 到 的 净 现 金 68,511,157 246,003,368 客 户 存 款 和 同 业 存 放 款 项 净 增 加 额 2,509,493,020 1,862,866,086 向 中 央 银 行 借 款 的 增 加 额 49,182,169 - 向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拆 入 资 金 净 增 加 额 - 1,368,042,802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的 净 增 加 额 - 5,110,059,282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1,940,000,000 - 收 取 利 息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的 现 金 3,437,768,885 3,675,943,538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94,746,351 7,522,997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2,877,413,497 12,270,438,073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和 同 业 款 项 净 增 加 额 - (520,220,658) 拆 放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资 金 净 增 加 额 (793,510,807) (882,000,064)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的 净 增 加 额 - (1,911,141,513) 客 户 贷 款 及 垫 款 净 增 加 额 (3,642,221,156) (2,254,253,844) 向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拆 入 资 金 净 减 少 额 (3,840,993,529)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的 净 减 少 额 (9,399,203,514) - 支 付 利 息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的 现 金 (2,557,821,910) (2,549,136,415)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691,407,557) (695,050,878)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183,909,504) (191,953,904)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515,960,392) (441,689,298)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1,625,028,369) (9,445,446,574)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五 (36) (a) (8,747,614,872) 2,824,991,499 刊 载 于 第 6 页 至 第 89 页 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 4 -

现 金 流 量 表 ( 续 ) 附 注 2015 年 2014 年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处 置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收 到 的 现 金 10,145,000,000 5,150,000,000 取 得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投 资 收 益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581,727,886 422,495,367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6,974,466 3,376,777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0,733,702,352 5,575,872,144 购 买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7,686,515,011) (10,214,108,826)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22,850,567) (74,513,837)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7,709,365,578) (10,288,622,663)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024,336,774 (4,712,750,519)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1,500,000,000 -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 995,381,685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500,000,000 995,381,685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36,111,110)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36,111,110)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463,888,890 995,381,685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94,157,629 (7,699,938)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减 少 额 五 (36) (b) (4,165,231,579) (900,077,273) 加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年 初 余 额 11,528,589,850 12,428,667,123 六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年 末 余 额 五 (36) (c) 7,363,358,271 11,528,589,850 刊 载 于 第 6 页 至 第 89 页 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 5 -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一 基 本 情 况 恒 生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恒 生 中 国 或 本 行 ) 是 由 恒 生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恒 生 银 行 或 股 东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市 成 立 的 外 商 独 资 银 行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银 监 会 ) 于 2006 年 12 月 22 日 批 准, 恒 生 银 行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将 其 上 海 分 行 深 圳 分 行 广 州 分 行 福 州 分 行 北 京 分 行 南 京 分 行 和 东 莞 分 行 改 制 为 由 恒 生 银 行 单 独 出 资 的 外 商 独 资 银 行 恒 生 中 国 经 银 监 会 批 准, 本 行 于 2007 年 5 月 22 日 领 取 了 金 融 许 可 证, 并 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 领 取 了 更 新 后 的 金 融 许 可 证 本 行 于 2007 年 5 月 24 日 领 取 了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企 独 沪 总 字 第 044273 号 ( 市 局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经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本 行 分 别 于 2012 年 2013 年 和 2015 年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83.175 亿 元, 并 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 取 得 了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662426270G 的 营 业 执 照 根 据 本 行 营 业 执 照 的 规 定, 本 行 营 业 期 限 为 自 2007 年 5 月 24 日 至 不 约 定 期 限 本 行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经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的 全 部 外 汇 业 务 和 人 民 币 业 务 截 至 2015 年 底, 恒 生 中 国 在 内 地 20 个 城 市 设 有 约 50 家 分 支 行 ( 包 括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南 京 宁 波 杭 州 福 州 东 莞 昆 明 天 津 成 都 济 南 佛 山 中 山 惠 州 厦 门 珠 海 江 门 和 汕 头 ) 本 财 务 报 表 由 本 行 董 事 会 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 批 准 报 出 二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基 础 本 行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1)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 以 下 简 称 财 政 部 )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本 行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2015 年 度 的 经 营 成 果 及 现 金 流 量 (2) 会 计 年 度 本 行 的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 6 -

二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基 础 ( 续 ) (3) 记 账 本 位 币 及 列 报 货 币 本 行 的 记 账 本 位 币 为 人 民 币,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采 用 的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本 行 选 定 记 账 本 位 币 的 依 据 是 主 要 业 务 收 支 的 计 价 和 结 算 币 种 三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1) 外 币 折 算 本 行 收 到 投 资 者 以 外 币 投 入 资 本 时 按 当 日 即 期 汇 率 折 合 为 人 民 币, 其 他 外 币 交 易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按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合 为 人 民 币 即 期 汇 率 是 人 行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外 汇 牌 价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公 布 的 外 汇 牌 价 或 根 据 公 布 的 外 汇 牌 价 套 算 的 汇 率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该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仍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由 此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属 于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的 差 额,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其 他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金 融 工 具 本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货 币 资 金 债 券 投 资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应 付 款 项 应 付 债 券 及 各 项 存 款 等 (a)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在 本 行 成 为 相 关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条 款 的 一 方 时,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确 认 本 行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按 取 得 资 产 或 承 担 负 债 的 目 的, 把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分 为 不 同 类 别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和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行 尚 未 持 有 分 类 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金 融 资 产 - 7 -

三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金 融 工 具 ( 续 ) (a)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 续 )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均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对 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对 于 其 他 类 别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初 始 确 认 后,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后 续 计 量 如 下 : (i)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本 行 持 有 为 了 近 期 内 出 售 或 回 购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及 衍 生 工 具 属 于 此 类 但 是 被 指 定 且 为 有 效 套 期 工 具 的 衍 生 工 具 除 外 初 始 确 认 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ii)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是 指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初 始 确 认 后,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以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iii)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本 行 将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即 被 指 定 为 可 供 出 售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以 及 没 有 归 类 到 其 他 类 别 的 金 融 资 产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对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初 始 确 认 后 按 成 本 计 量 ; 其 他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初 始 确 认 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除 减 值 损 失 和 外 币 货 币 性 金 融 资 产 形 成 的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外, 其 他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时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8 -

三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金 融 工 具 ( 续 ) (a)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 续 ) (iv)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是 指 除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以 外 的 金 融 负 债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包 括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负 债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指 本 行 作 为 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 约 定, 当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本 行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承 担 责 任 的 合 同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负 债 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扣 除 累 计 摊 销 额 后 的 余 额 与 按 照 或 有 事 项 原 则 ( 参 见 附 注 三 (11)) 确 定 的 预 计 负 债 金 额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除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初 始 确 认 后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b)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的 列 报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分 别 列 示, 没 有 相 互 抵 销 但 是,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以 相 互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列 示 : - 本 行 具 有 抵 销 已 确 认 金 额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该 种 法 定 权 利 当 前 是 可 执 行 的 ; - 本 行 计 划 以 净 额 结 算, 或 同 时 变 现 该 金 融 资 产 和 清 偿 该 金 融 负 债 (c) 套 期 会 计 套 期 会 计 方 法, 是 指 在 相 同 会 计 期 间 将 套 期 工 具 和 被 套 期 项 目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的 抵 销 结 果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方 法 被 套 期 项 目 是 使 本 行 面 临 公 允 价 值 或 现 金 流 量 变 动 风 险, 且 被 指 定 为 被 套 期 对 象 的 项 目 本 行 指 定 为 被 套 期 项 目 有 使 本 行 面 临 现 金 流 量 变 动 风 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等 套 期 工 具 是 本 行 为 进 行 套 期 而 指 定 的 其 公 允 价 值 或 现 金 流 量 变 动 预 期 可 抵 销 被 套 期 项 目 的 公 允 价 值 或 现 金 流 量 变 动 的 衍 生 工 具 - 9 -

三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金 融 工 具 ( 续 ) (c) 套 期 会 计 ( 续 ) (i)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是 指 对 现 金 流 量 变 动 风 险 进 行 的 套 期 套 期 工 具 利 得 或 损 失 中 属 于 有 效 套 期 的 部 分, 本 行 直 接 将 其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并 单 列 项 目 反 映 有 效 套 期 部 分 的 金 额 为 下 列 两 项 的 绝 对 额 中 较 低 者 : - 套 期 工 具 自 套 期 开 始 的 累 计 利 得 或 损 失 ; - 被 套 期 项 目 自 套 期 开 始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的 累 计 变 动 额 对 于 套 期 工 具 利 得 或 损 失 中 属 于 无 效 套 期 的 部 分, 则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被 套 期 项 目 为 预 期 交 易, 且 该 预 期 交 易 使 企 业 随 后 确 认 一 项 非 金 融 资 产 或 非 金 融 负 债 的, 本 行 将 原 直 接 在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确 认 的 相 关 利 得 或 损 失, 在 该 非 金 融 资 产 或 非 金 融 负 债 影 响 企 业 损 益 的 相 同 期 间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但 当 本 行 预 期 原 直 接 在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确 认 的 净 损 失 全 部 或 部 分 在 未 来 会 计 期 间 不 能 弥 补 时, 则 会 将 不 能 弥 补 的 部 分 转 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被 套 期 项 目 为 预 期 交 易, 且 该 预 期 交 易 使 企 业 随 后 确 认 一 项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的, 本 行 将 原 直 接 在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确 认 的 相 关 利 得 或 损 失, 在 该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影 响 企 业 损 益 的 相 同 期 间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但 当 本 行 预 期 原 直 接 在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确 认 的 净 损 失 全 部 或 部 分 在 未 来 会 计 期 间 不 能 弥 补 时, 则 会 将 不 能 弥 补 的 部 分 转 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10 -

三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金 融 工 具 ( 续 ) (c) 套 期 会 计 ( 续 ) (i)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 续 ) 对 于 不 属 于 上 述 两 种 情 况 的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套 期 工 具 利 得 或 损 失, 在 被 套 期 预 期 交 易 影 响 损 益 的 相 同 期 间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当 套 期 工 具 已 到 期 被 出 售 合 同 终 止 或 已 行 使 时 或 套 期 不 再 满 足 套 期 会 计 方 法 的 条 件 时, 本 行 终 止 使 用 套 期 会 计, 在 套 期 有 效 期 间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的 套 期 工 具 利 得 或 损 失 不 转 出, 直 至 预 期 交 易 实 际 发 生 时, 再 按 上 述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的 会 计 政 策 处 理 如 果 预 期 交 易 预 计 不 会 发 生, 在 套 期 有 效 期 间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的 套 期 工 具 利 得 或 损 失 立 即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行 持 续 地 对 套 期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判 断 该 套 期 在 套 期 关 系 被 指 定 的 会 计 期 间 内 是 否 高 度 有 效 套 期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本 行 认 定 其 为 高 度 有 效 : - 在 套 期 开 始 及 以 后 期 间, 该 套 期 预 期 会 高 度 有 效 地 抵 销 套 期 指 定 期 间 被 套 期 风 险 引 起 的 公 允 价 值 或 现 金 流 量 变 动 ; - 该 套 期 的 实 际 抵 销 结 果 在 80% 至 125% 的 范 围 内 (d)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终 止 确 认 当 收 取 某 项 金 融 资 产 的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终 止 或 将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时, 本 行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本 行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的, 本 行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 11 -

三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金 融 工 具 ( 续 ) (e)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本 行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外 的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发 行 方 或 债 务 人 发 生 严 重 财 务 困 难 ; - 债 务 人 违 反 了 合 同 条 款, 如 偿 付 利 息 或 本 金 发 生 违 约 或 逾 期 等 ; - 债 权 人 出 于 经 济 或 法 律 等 方 面 因 素 的 考 虑, 对 发 生 财 务 困 难 的 债 务 人 作 出 让 步 ; - 债 务 人 很 可 能 倒 闭 或 进 行 其 他 财 务 重 组 ; - 因 发 行 方 发 生 重 大 财 务 困 难, 该 金 融 资 产 无 法 在 活 跃 市 场 继 续 交 易 ; - 无 法 辨 认 一 组 金 融 资 产 中 的 某 项 资 产 的 现 金 流 量 是 否 已 经 减 少, 但 根 据 公 开 的 数 据 对 其 进 行 总 体 评 价 后 发 现, 该 组 金 融 资 产 自 初 始 确 认 以 来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确 已 减 少 且 可 计 量, 如 该 组 金 融 资 产 的 债 务 人 支 付 能 力 逐 步 恶 化, 或 债 务 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失 业 率 提 高 担 保 物 在 其 所 在 地 区 的 价 格 明 显 下 降 所 处 行 业 不 景 气 等 (i)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采 用 个 别 方 式 和 组 合 方 式 评 估 减 值 损 失 运 用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时, 当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 按 原 实 际 利 率 折 现 的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时, 本 行 将 该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该 现 值,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当 运 用 组 合 方 式 评 估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的 减 值 损 失 时,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是 根 据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 包 括 以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 的 以 往 损 失 经 验, 并 根 据 反 映 当 前 经 济 状 况 的 可 观 察 数 据 进 行 调 整 确 定 的 在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后,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本 行 将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该 转 回 后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超 过 假 定 不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情 况 下 该 金 融 资 产 在 转 回 日 的 摊 余 成 本 - 12 -

三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金 融 工 具 ( 续 ) (e)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 续 ) (ii)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运 用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减 值 损 失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即 使 该 金 融 资 产 没 有 终 止 确 认, 本 行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因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从 所 有 者 权 益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在 随 后 的 会 计 期 间 公 允 价 值 已 上 升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原 减 值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的,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应 当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现 金 和 现 金 等 价 物 现 金 和 现 金 等 价 物 包 括 库 存 现 金 可 以 随 时 支 取 的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款 项 存 放 同 业 款 项 拆 出 资 金 以 及 持 有 期 限 短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其 中, 期 限 短 一 般 是 指 从 购 买 日 起 3 个 月 内 到 期 (4) 买 入 返 售 和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买 入 返 售 和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按 业 务 发 生 时 实 际 支 付 或 收 到 的 款 项 入 账 并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反 映 买 入 返 售 的 已 购 入 标 的 资 产 不 予 以 确 认, 在 表 外 作 备 查 等 登 记, 卖 出 回 购 的 标 的 资 产 仍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反 映 买 入 返 售 和 卖 出 回 购 业 务 的 交 易 损 益 在 相 关 交 易 期 间 以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分 别 确 认 为 利 息 收 入 和 利 息 支 出 - 13 -

三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5)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指 本 行 为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有 形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以 成 本 减 累 计 折 旧 及 减 值 准 备 ( 参 见 附 注 三 (8))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列 示 外 购 固 定 资 产 的 初 始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使 该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可 归 属 于 该 项 资 产 的 支 出 自 行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的 初 始 成 本 包 括 工 程 用 物 资 直 接 人 工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借 款 费 用 和 使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对 于 构 成 固 定 资 产 的 各 组 成 部 分, 如 果 各 自 具 有 不 同 使 用 寿 命 或 者 以 不 同 方 式 为 本 行 提 供 经 济 利 益, 适 用 不 同 折 旧 率 或 折 旧 方 法 的, 本 行 分 别 将 各 组 成 部 分 确 认 为 单 项 固 定 资 产 对 于 固 定 资 产 的 后 续 支 出, 包 括 与 更 换 固 定 资 产 某 组 成 部 分 相 关 的 支 出, 在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时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同 时 将 被 替 换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扣 除 ; 与 固 定 资 产 日 常 维 护 相 关 的 支 出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行 将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扣 除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累 计 减 值 准 备 后 在 其 使 用 寿 命 内 按 年 限 平 均 法 计 提 折 旧,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残 值 率 和 折 旧 率 分 别 为 : 资 产 类 别 使 用 寿 命 残 值 率 折 旧 率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20-50 年 10% 4.5%-1.8% 办 公 设 备 5 年 10% 18% 运 输 工 具 5 年 10% 18% - 14 -

三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5) 固 定 资 产 ( 续 ) 本 行 至 少 在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6) 无 形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以 成 本 减 累 计 摊 销 ( 仅 限 于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 及 减 值 准 备 ( 参 见 附 注 三 (8))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列 示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本 行 将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扣 除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累 计 减 值 准 备 后 按 直 线 法 在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期 内 摊 销, 除 非 该 无 形 资 产 符 合 持 有 待 售 的 条 件 各 项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年 限 分 别 为 : 资 产 类 别 楼 宇 冠 名 权 软 件 摊 销 年 限 34 年 零 2 个 月 5 年 本 行 将 无 法 预 见 未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视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并 对 这 类 无 形 资 产 不 予 摊 销 截 至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行 没 有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7) 经 营 租 赁 租 入 资 产 经 营 租 赁 租 入 资 产 的 租 金 费 用 在 租 赁 期 内 按 直 线 法 确 认 为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费 用 或 有 租 金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15 -

三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8) 非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本 行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根 据 内 部 及 外 部 信 息 以 确 定 下 列 资 产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的 迹 象, 包 括 : -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本 行 对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资 产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估 计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此 外, 无 论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本 行 至 少 每 年 对 尚 未 达 到 可 使 用 状 态 的 无 形 资 产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资 产 组 是 可 以 认 定 的 最 小 资 产 组 合, 其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入 基 本 上 独 立 于 其 他 资 产 或 者 资 产 组 资 产 组 由 创 造 现 金 流 入 相 关 的 资 产 组 成 在 认 定 资 产 组 时, 主 要 考 虑 该 资 产 组 能 否 独 立 产 生 现 金 流 入, 同 时 考 虑 管 理 层 对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管 理 方 式 以 及 对 资 产 使 用 或 者 处 置 的 决 策 方 式 等 可 收 回 金 额 是 指 资 产 ( 或 资 产 组 资 产 组 组 合, 下 同 ) 的 公 允 价 值 ( 参 见 附 注 三 (9))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按 照 资 产 在 持 续 使 用 过 程 中 和 最 终 处 置 时 所 产 生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选 择 恰 当 的 税 前 折 现 率 对 其 进 行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加 以 确 定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估 计 结 果 表 明,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会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与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相 关 的 减 值 损 失, 先 抵 减 分 摊 至 该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再 根 据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除 商 誉 之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所 占 比 重, 按 比 例 抵 减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但 抵 减 后 的 各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得 低 于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 如 可 确 定 的 ) 该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 如 可 确 定 的 ) 和 零 三 者 之 中 最 高 者 非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会 转 回 (9) 公 允 价 值 的 计 量 除 特 别 声 明 外, 本 行 按 下 述 原 则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 公 允 价 值 是 指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计 量 日 发 生 的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一 项 资 产 所 能 收 到 或 者 转 移 一 项 负 债 所 需 支 付 的 价 格 - 16 -

三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9) 公 允 价 值 的 计 量 ( 续 ) 本 行 估 计 公 允 价 值 时, 考 虑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计 量 日 对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进 行 定 价 时 考 虑 的 特 征 ( 包 括 资 产 状 况 及 所 在 位 置 对 资 产 出 售 或 者 使 用 的 限 制 等 ), 并 采 用 在 当 前 情 况 下 适 用 并 且 有 足 够 可 利 用 数 据 和 其 他 信 息 支 持 的 估 值 技 术 使 用 的 估 值 技 术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法 收 益 法 和 成 本 法 (10) 职 工 薪 酬 (a) 短 期 薪 酬 本 行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实 际 发 生 的 职 工 工 资 奖 金 按 规 定 的 基 准 和 比 例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和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b) 离 职 后 福 利 -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本 行 所 参 与 的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员 工 储 蓄 计 划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是 按 照 中 国 有 关 法 规 要 求, 本 行 职 工 参 加 的 由 政 府 机 构 设 立 管 理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中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费 金 额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基 准 和 比 例 计 算 本 行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应 缴 存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此 外, 本 行 为 员 工 建 立 了 员 工 储 蓄 计 划 本 行 按 职 工 工 资 的 一 定 比 例 向 员 工 储 蓄 计 划 供 款, 并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1) 预 计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如 果 与 或 有 事 项 相 关 的 义 务 是 本 行 承 担 的 现 时 义 务, 且 该 义 务 的 履 行 很 可 能 会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本 行, 以 及 有 关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则 本 行 会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对 于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影 响 重 大 的, 预 计 负 债 以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对 过 去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形 成 的 潜 在 义 务, 其 存 在 须 通 过 未 来 不 确 定 事 项 的 发 生 或 不 发 生 予 以 证 实 ; 或 过 去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形 成 的 现 时 义 务, 履 行 该 义 务 不 是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本 行 或 该 义 务 的 金 额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则 本 行 会 将 该 潜 在 义 务 或 现 时 义 务 披 露 为 或 有 负 债 - 17 -

三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12) 受 托 业 务 本 行 在 受 托 业 务 中 担 任 客 户 的 管 理 人 受 托 人 或 代 理 人 本 行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不 包 括 本 行 因 受 托 业 务 而 持 有 的 资 产 以 及 有 关 向 客 户 交 回 这 些 资 产 的 承 诺, 因 为 该 资 产 的 风 险 及 报 酬 由 客 户 承 担 (13) 收 入 和 支 出 确 认 收 入 是 本 行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会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增 加 且 与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无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总 流 入 收 入 在 其 金 额 及 相 关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行 并 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不 同 类 型 收 入 的 其 他 确 认 条 件 时, 予 以 确 认 (a) 利 息 收 入 和 支 出 金 融 资 产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金 融 负 债 的 利 息 支 出 根 据 让 渡 资 金 使 用 权 的 时 间 和 实 际 利 率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利 息 收 入 或 利 息 支 出 包 括 折 价 或 溢 价 摊 销, 或 生 息 资 产 和 付 息 负 债 的 初 始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按 实 际 利 率 基 准 计 算 的 到 期 日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异 的 摊 销 实 际 利 率 法 是 指 按 照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的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其 摊 余 成 本 及 利 息 收 入 或 利 息 支 出 的 方 法 实 际 利 率 是 将 金 融 工 具 在 预 期 存 续 期 间 或 适 用 的 更 短 期 间 内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为 该 金 融 工 具 当 前 账 面 价 值 所 使 用 的 利 率 在 计 算 实 际 利 率 时, 本 行 会 在 考 虑 金 融 工 具 ( 如 提 前 还 款 权 类 似 期 权 等 ) 的 所 有 合 同 条 款 ( 但 不 会 考 虑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 的 基 础 上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计 算 项 目 包 括 属 于 实 际 利 率 组 成 部 分 的 订 约 方 之 间 所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各 项 收 费 交 易 费 用 及 溢 价 或 折 价 已 减 值 金 融 资 产 的 利 息 收 入, 按 照 确 定 减 值 损 失 时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折 现 采 用 的 折 现 率 作 为 利 率 计 算 确 认 (b)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在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行 将 由 于 形 成 或 取 得 金 融 资 产 而 收 取 的 初 始 费 收 入 或 承 诺 费 收 入 进 行 递 延, 作 为 对 实 际 利 率 的 调 整 ; 如 果 本 行 在 贷 款 承 诺 期 满 时 还 没 有 发 放 贷 款, 有 关 收 费 将 确 认 为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 18 -

三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14) 政 府 补 助 政 府 补 助 是 本 行 从 政 府 无 偿 取 得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政 府 补 助 在 能 够 满 足 政 府 补 助 所 附 条 件, 并 能 够 收 到 时, 予 以 确 认 政 府 补 助 为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按 照 收 到 或 应 收 的 金 额 计 量 本 行 取 得 的 政 府 补 助 为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如 果 用 于 补 偿 本 行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本 行 将 其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如 果 用 于 补 偿 本 行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则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5) 所 得 税 除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 包 括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产 生 的 所 得 税 外, 本 行 将 当 期 所 得 税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当 期 所 得 税 是 按 本 年 度 应 税 所 得 额, 根 据 税 法 规 定 的 税 率 计 算 的 预 期 应 交 所 得 税, 加 上 以 往 年 度 应 付 所 得 税 的 调 整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如 果 本 行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的 法 定 权 利 并 且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或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同 时 进 行 时, 那 么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示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与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分 别 根 据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和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定 暂 时 性 差 异 是 指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包 括 能 够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的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确 认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行 根 据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预 期 收 回 或 结 算 方 式, 依 据 已 颁 布 的 税 法 规 定,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该 资 产 或 清 偿 该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量 该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账 面 金 额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行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利 益, 则 减 记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减 记 的 金 额 予 以 转 回 - 19 -

三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15) 所 得 税 ( 续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在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时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示 : - 纳 税 主 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法 定 权 利 ; - 并 且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是 与 同 一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对 同 一 纳 税 主 体 征 收 的 所 得 税 相 关 或 者 是 对 不 同 的 纳 税 主 体 相 关, 但 在 未 来 每 一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负 债 转 回 的 期 间 内, 涉 及 的 纳 税 主 体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或 是 同 时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16) 利 润 分 配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经 审 议 批 准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中 拟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确 认 为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负 债, 在 附 注 中 单 独 披 露 (17) 关 联 方 一 方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另 一 方 或 对 另 一 方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以 及 两 方 或 两 方 以 上 同 受 一 方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构 成 关 联 方 关 联 方 可 为 个 人 或 企 业 本 行 的 关 联 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本 行 的 母 公 司 ; (b) 与 本 行 受 同 一 母 公 司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 (c) 与 本 行 同 受 一 方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的 企 业 或 个 人 ; (d) 本 行 的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及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 (e) 本 行 母 公 司 的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 及 (f) 本 行 的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或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企 业 - 20 -

三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18) 分 部 报 告 本 行 以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管 理 要 求 内 部 报 告 制 度 为 依 据 确 定 经 营 分 部, 以 经 营 分 部 为 基 础 确 定 报 告 分 部 经 营 分 部, 是 指 本 行 内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 该 组 成 部 分 能 够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产 生 收 入 发 生 费 用 ; - 本 行 管 理 层 能 够 定 期 评 价 该 组 成 部 分 的 经 营 成 果, 以 决 定 向 其 配 置 资 源 评 价 其 业 绩 ; - 本 行 能 够 取 得 该 组 成 部 分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会 计 信 息 如 果 两 个 或 多 个 经 营 分 部 存 在 相 似 经 济 特 征 且 同 时 在 以 下 方 面 具 有 相 同 或 相 似 性 的, 可 以 合 并 为 一 个 经 营 分 部 : - 各 单 项 产 品 或 劳 务 的 性 质 ; - 生 产 过 程 的 性 质 ; - 产 品 或 劳 务 的 客 户 类 型 ; - 销 售 产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的 方 式 ; - 生 产 产 品 及 提 供 劳 务 受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影 响 本 行 在 编 制 分 部 报 告 时, 分 部 间 交 易 收 入 按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为 基 础 计 量 编 制 分 部 报 告 所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与 编 制 本 行 财 务 报 表 所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一 致 (19)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及 判 断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时, 本 行 管 理 层 需 要 运 用 估 计 和 假 设, 这 些 估 计 和 假 设 会 对 会 计 政 策 的 应 用 及 资 产 负 债 收 入 及 费 用 的 金 额 产 生 影 响 实 际 情 况 可 能 与 这 些 估 计 不 同 本 行 管 理 层 对 估 计 涉 及 的 关 键 假 设 和 不 确 定 因 素 的 判 断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影 响 在 变 更 当 期 和 未 来 期 间 予 以 确 认 - 21 -

三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19)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及 判 断 ( 续 ) (a) 贷 款 和 垫 款 的 减 值 本 行 定 期 审 阅 贷 款 和 垫 款 组 合, 以 评 估 其 是 否 出 现 减 值 情 况, 并 在 出 现 减 值 情 况 时 评 估 减 值 损 失 的 具 体 金 额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包 括 显 示 个 别 贷 款 和 垫 款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出 现 大 幅 下 降 的 可 观 察 数 据 显 示 贷 款 和 垫 款 组 合 中 债 务 人 及 发 行 人 的 还 款 状 况 出 现 负 面 变 动 的 可 观 察 数 据, 或 国 家 或 地 区 经 济 状 况 发 生 变 化 引 起 组 合 内 资 产 违 约 等 事 项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的 贷 款 和 垫 款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为 该 贷 款 和 垫 款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的 净 减 少 额 当 运 用 组 合 方 式 评 估 贷 款 和 垫 款 的 减 值 损 失 时,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是 根 据 与 贷 款 和 垫 款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资 产 的 历 史 损 失 经 验 确 定, 并 根 据 反 映 当 前 经 济 状 况 的 可 观 察 数 据 进 行 调 整 管 理 层 定 期 审 阅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时 采 用 的 方 法 和 假 设, 以 减 小 预 计 损 失 与 实 际 损 失 之 间 的 差 额 (b) 所 得 税 确 定 所 得 税 涉 及 对 某 些 交 易 未 来 税 务 处 理 的 判 断 本 行 慎 重 评 估 各 项 交 易 的 税 务 影 响, 并 计 提 相 应 的 所 得 税 本 行 定 期 根 据 更 新 的 税 收 法 规 重 新 评 估 这 些 交 易 的 税 务 影 响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按 可 抵 扣 税 务 亏 损 及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只 会 在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取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时 确 认, 所 以 需 要 管 理 层 判 断 获 得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可 能 性 本 行 持 续 审 阅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的 判 断, 并 需 要 就 是 否 有 足 够 的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以 抵 销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可 能 性 作 出 估 计, 如 果 预 计 未 来 很 可 能 获 得 能 利 用 的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将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c)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对 于 缺 乏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工 具, 本 行 运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技 术 包 括 参 照 在 市 场 中 具 有 完 全 信 息 且 有 买 卖 意 愿 的 经 济 主 体 之 间 进 行 公 平 交 易 时 确 定 的 交 易 价 格, 参 考 市 场 上 另 一 类 似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或 运 用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分 析 及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进 行 估 算 估 值 技 术 在 最 大 程 度 上 利 用 市 场 信 息, 然 而, 当 市 场 信 息 无 法 获 得 时, 本 行 使 用 经 校 准 的 假 设 尽 可 能 接 近 市 场 可 观 察 的 数 据 管 理 层 将 对 本 行 及 交 易 对 手 的 信 用 风 险 市 场 波 动 及 相 关 性 等 作 出 估 计 这 些 相 关 假 设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