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缔 约 方 大 会 是 指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 (c) 公 约 是 指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 (d) 理 事 会 是 指 关 于 建 立 经 结 构 改 组 的 全 球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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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1/11: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与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之 间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缔 约 方 大 会, 1. 通 过 载 于 本 决 定 附 件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与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之 间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 2. 请 秘 书 处 将 谅 解 备 忘 录 转 呈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供 其 审 议 并 通 过 SC-1/11 附 件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与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之 间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与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 回 顾 公 约 第 13 条 第 2 款 规 定 : 发 达 国 家 缔 约 方 应 向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缔 约 方 提 供 新 的 和 额 外 的 财 政 资 源, 以 协 助 它 们 偿 付 受 援 缔 约 方 与 参 与 第 6 款 中 所 阐 明 的 机 制 的 实 体 之 间 共 同 商 定 的 为 履 行 本 公 约 为 之 规 定 的 各 项 义 务 而 采 取 的 实 施 措 施 所 涉 全 部 增 加 费 用 ; 进 一 步 回 顾 公 约 第 13 条 并 认 识 到, 根 据 公 约 该 条 建 立 的 资 金 机 制 应 为 协 助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缔 约 方 实 施 本 公 约 而 向 它 们 提 供 充 足 和 可 持 续 的 财 政 资 源, 以 及 为 了 本 公 约 的 目 的, 这 一 资 金 机 制 应 酌 情 在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权 力 和 指 导 之 下 行 使 职 能, 并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负 责 ; 回 顾 公 约 第 13 条 第 7 款 规 定, 依 照 本 公 约 各 项 目 标 以 及 第 13 条 第 6 款 的 规 定,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在 第 一 届 会 议 上 通 过 拟 向 这 一 机 制 提 供 的 适 当 指 导, 并 应 与 参 与 资 金 机 制 的 实 体 共 同 商 定 使 此 种 指 导 发 生 效 力 的 安 排 ; 回 顾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第 14 条 的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如 下, 依 照 关 于 建 立 经 结 构 改 组 的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的 导 则 运 作 的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的 组 织 结 构, 应 自 本 公 约 开 始 生 效 之 日 起 直 至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一 届 会 议 这 一 时 期 内, 或 直 至 缔 约 方 大 会 决 定 将 依 照 第 13 条 决 定 指 定 由 哪 一 组 织 结 构 来 负 责 资 金 机 制 的 运 作 时 为 止 的 这 一 时 期 内, 临 时 充 当 受 委 托 负 责 第 13 条 所 述 资 金 机 制 运 作 的 主 要 实 体 回 顾 经 2002 年 10 月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成 员 国 大 会 修 订 的 关 于 建 立 经 结 构 改 组 的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的 导 则 第 6 段, 该 段 规 定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还 应 作 为 受 委 托 负 责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财 务 机 制 运 作 的 实 体 ; 面, 定 义 经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并 考 虑 到 各 自 的 成 立 文 书 所 体 现 的 管 理 结 构 的 各 相 关 层 兹 达 成 如 下 谅 解 : 1. 为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目 的 : (a) 大 会 是 指 关 于 建 立 经 结 构 改 组 的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的 导 则 所 规 定 的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成 员 国 大 会 ;

(b) 缔 约 方 大 会 是 指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 (c) 公 约 是 指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 (d) 理 事 会 是 指 关 于 建 立 经 结 构 改 组 的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的 导 则 中 所 规 定 的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 (e)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是 指 关 于 建 立 经 结 构 改 组 的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的 导 则 所 建 立 的 机 制 ; (f)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文 书 是 指 关 于 建 立 经 结 构 改 组 的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的 导 则 ; 和 (g) 缔 约 方 是 指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的 缔 约 方 ; (h)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是 指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所 涵 盖 的 各 种 物 质 宗 旨 2.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目 的 是 就 缔 约 方 大 会 与 理 事 会 间 的 关 系 列 出 规 定, 以 使 公 约 第 13 条 第 6 7 和 8 款 和 第 14 条 以 及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守 则 第 6 26 和 27 段 的 规 定 发 生 效 力 缔 约 方 大 会 提 供 的 指 导 3.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向 依 据 公 约 第 14 条 规 定 受 托 暂 行 经 管 根 据 公 约 第 13 条 所 设 资 金 管 理 机 制 的 主 要 实 体,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提 供 缔 约 方 大 会 根 据 第 13 条 第 7 和 8 款 可 能 通 过 审 查 更 新 或 修 订 的 适 当 指 导, 嗣 后 并 应 与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商 定, 除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之 外, 可 能 需 要 的 进 一 步 安 排 此 种 指 导 应 主 要 致 力 于 : (a) 确 定 有 关 获 得 和 使 用 财 政 资 源 资 格 的 政 策 战 略 和 方 案 优 先 次 序 以 及 明 确 和 详 细 的 标 准 和 指 南, 包 括 对 此 种 资 源 的 使 用 进 行 监 督 和 定 期 评 价 ; (b) 由 参 与 实 体 定 期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提 交 报 告, 汇 报 为 实 施 与 公 约 相 关 活 动 提 供 充 分 和 可 持 续 的 资 金 的 情 况 ; (c) 促 进 从 多 种 来 源 获 得 资 金 的 办 法 机 制 和 安 排 ; (d) 在 铭 记 逐 步 淘 汰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可 能 需 要 持 续 供 资 的 情 况 下, 以 可 预 测 和 确 认 的 方 式 确 定 实 施 公 约 所 需 及 现 成 的 供 资 额 度 的 方 法, 以 及 定 期 对 这 一 额 度 进 行 审 查 的 条 件 ; (e) 为 有 关 缔 约 方 提 供 需 求 评 估 方 面 的 援 助 现 有 资 金 来 源 以 及 供 资 形 式 方 面 的 信 息 的 方 法, 以 便 于 他 们 之 间 的 相 互 协 调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指 导 4. 理 事 会 应 确 保 作 为 受 委 托 暂 行 担 任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资 金 机 制 运 作 实 体 的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能 够 有 效 运 作, 使 之 成 为 依 照 缔 约 方 大 会 所 提 供 指 导 为 公 约 目 的 的 活 动 提 供 资 金 的 来 源 理 事 会 应 定 期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报 告 与 公 约 相 关 的 理 事 会 活 动 以 及 是 否 遵 照 缔 约 方 大 会 所 提 供 的 指 导 开 展 这 些 活 动 5. 理 事 会 得 就 缔 约 方 大 会 所 通 过 的 指 导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提 出 任 何 问 题 尤 其 是 倘 若 缔 约 方 大 会 在 其 第 一 届 会 议 后 向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提 供 指 导, 则 理 事 会 得 与 缔 约 方 大 会 协 商, 以 便 根 据 所 收 到 任 何 新 的 或 附 加 指 导 对 现 有 指 导 加 以 增 订 和 澄 清 6. 关 于 具 体 项 目 的 供 资 和 活 动 决 定 应 依 照 缔 约 方 大 会 所 确 立 的 政 策 战 略 方 案 优 先 重 点 及 资 格 标 准 在 所 涉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或 某 个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缔 约 方 与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之 间 商 定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负 责 核 准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的 各 项 工 作 方 案 若 某 缔 约 方 认 为,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就 某 一 具 体 项 目 的 决 定 与 缔 约 方 大 会 在 公 约 范 畴 内 确 立 的 相 关 政 策 方 案 优 先 重 点 和 / 或 资 格 标 准 不 一 致, 而 且 经 审 议 后, 若 缔 约 方 大 会 确 定 所 关 切 的 问 题 确 实 有 道 理, 大 会 则 将 寻 求 环 境 基 金 做 出 澄 清, 并 分 析 所 涉 缔 约 方 向 大 会 提 出 的 看 法 和 环 境 基 金 的 回 复 如 果 缔 约 方 大 会 认 为, 与 这 一 具 体 项 目 有 关 的 决 定 不 符 合 缔 约 方 大 会 所 确 立 的 政 策 战 略 方 案 优 先 重 点 和 / 或 资 格 标 准, 大 会 不 妨 要 求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提 出 并 实 施 一 项 行 动 方 针, 纠 正 涉 及 有 关 项 目 的 关 注 问 题 报 告 7. 为 满 足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负 责 的 要 求, 理 事 会 应 草 拟 并 在 缔 约 方 大 会 各 届 常 会 上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提 交 定 期 报 告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应 是 缔 约 方 大 会 会 议 的 正 式 文 件 8. 报 告 应 包 括 关 于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如 何 运 用 缔 约 方 大 会 所 确 定 的 指 导 方 面 的 具 体 资 料 以 及 缔 约 方 大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13 条 向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所 转 达 的 任 何 其 他 决 定 9. 报 告 尤 其 应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a) 关 于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如 何 对 缔 约 方 大 会 提 供 的 指 导 做 出 反 应 的 资 料, 并 应 酌 情 包 括 将 指 导 纳 入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的 战 略 和 运 作 政 策 方 面 的 资 料 ; (b) 关 于 报 告 所 涉 期 间 理 事 会 核 准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重 点 领 域 项 目 的 综 述, 并 应 说 明 为 这 些 项 目 拨 给 的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和 其 他 资 源 以 及 各 项 目 获 得 核 准 的 情 况 ; (c) 理 事 会 所 核 准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重 点 领 域 项 目 清 单, 并 应 说 明 拨 给 这 些 项 目 的 资 金 资 源 总 额 ; 和 (d) 倘 若 工 作 方 案 所 列 项 目 提 案 未 能 得 到 理 事 会 的 核 准, 未 予 核 准 的 原 因 10. 理 事 会 还 应 就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重 点 领 域 项 目 方 面 的 理 事 会 监 督 和 评 价 活 动 提 出 报 告 11. 理 事 会 还 应 视 缔 约 方 大 会 要 求 提 供 关 于 根 据 第 13 条 第 6 款 履 行 职 责 方 面 的 其 他 事 项 的 资 料 如 理 事 会 在 对 这 一 要 求 作 出 反 应 方 面 存 在 困 难, 理 事 会 应 向 缔 约 方 大 会 解 释 其 关 切, 缔 约 方 大 会 和 理 事 会 应 找 出 双 方 都 同 意 的 解 决 办 法 12. 理 事 会 应 在 提 交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报 告 中 列 入 其 对 缔 约 方 大 会 所 决 定 的 指 导 可 能 有 的 看 法

13. 缔 约 方 大 会 得 向 理 事 会 提 出 所 收 到 报 告 中 提 到 的 任 何 事 项 监 测 和 评 价 14. 公 约 第 13 条 第 8 款 规 定,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定 期 审 查 依 照 公 约 确 立 的 资 金 机 制 的 成 效 其 满 足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缔 约 方 不 断 变 化 的 需 要 的 能 力 公 约 第 13 条 第 7 款 述 及 的 标 准 和 指 南 供 资 额 度, 以 及 受 委 托 负 责 这 一 资 金 机 制 运 作 的 实 体 的 工 作 成 效 15. 缔 约 方 大 会 在 准 备 对 资 金 机 制 运 作 成 效 进 行 审 查 时, 应 适 当 考 虑 到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独 立 监 督 和 评 价 处 的 报 告 和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的 看 法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独 立 监 督 和 评 价 处 在 草 拟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在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方 面 开 展 活 动 的 评 价 时, 应 酌 情 与 公 约 秘 书 处 协 商 16. 缔 约 方 大 会 应 在 上 述 审 查 的 基 础 上 向 理 事 会 通 报 作 为 这 些 审 查 的 结 果 缔 约 方 大 会 所 作 有 关 决 定, 以 加 强 资 金 机 制 在 帮 助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缔 约 方 执 行 公 约 方 面 的 成 效 和 绩 效 秘 书 处 之 间 的 合 作 17. 公 约 秘 书 处 和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秘 书 处 应 相 互 沟 通 与 合 作, 定 期 进 行 协 商, 以 促 进 资 金 机 制 在 帮 助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和 经 济 转 型 国 家 缔 约 方 履 行 公 约 方 面 的 成 效 18. 尤 其 应 根 据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的 项 目 周 期, 邀 请 公 约 秘 书 处 对 为 列 入 拟 议 工 作 方 案 正 在 审 议 的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相 关 项 目 提 案 提 出 评 论, 特 别 是 就 项 目 提 案 是 否 与 缔 约 方 大 会 所 提 供 的 指 导 相 符 合 作 出 评 论 19. 公 约 秘 书 处 和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秘 书 处 应 在 印 发 与 公 约 和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相 关 文 件 的 最 后 文 本 前, 就 案 文 草 案 相 互 协 商 20.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的 正 式 文 件, 包 括 项 目 活 动 资 料, 应 通 过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网 站 予 以 公 布 公 约 的 正 式 文 件 应 通 过 公 约 网 站 公 布

以 对 等 方 式 出 席 对 方 举 行 的 会 议 21. 应 在 对 等 的 基 础 上, 邀 请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的 代 表 出 席 缔 约 方 大 会 的 会 议, 并 邀 请 公 约 的 代 表 出 席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及 其 成 员 国 大 会 的 会 议 修 正 22. 缔 约 方 大 会 和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可 随 时 经 书 面 协 议 对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进 行 修 正 诠 释 23. 如 在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诠 释 方 面 出 现 意 见 分 歧, 则 缔 约 方 大 会 和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应 尽 一 切 努 力 达 成 双 方 均 能 接 受 的 解 决 办 法 若 有 必 要, 不 妨 可 酌 情 将 问 题 提 交 缔 约 方 大 会 和 / 或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审 议 生 效 24.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应 于 缔 约 方 大 会 和 理 事 会 予 以 核 准 后 开 始 生 效, 并 将 一 直 保 持 有 效, 直 至 缔 约 方 大 会 根 据 公 约 第 13 条 做 出 将 指 定 哪 个 体 制 结 构 的 决 定 为 止 退 出 25. 缔 约 方 大 会 或 理 事 会 得 随 时 在 向 对 方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后 退 出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此 种 退 出 应 自 发 出 退 出 通 知 之 日 起 6 个 月 后 生 效, 而 且 不 应 影 响 那 些 在 本 备 忘 录 失 效 之 前 业 已 开 始 的 活 动 的 有 效 性 及 其 期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