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利 华 供 应 商 的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采 购 政 策 与 我 们 的 供 应 商 合 作 2016 年 6 月 1
目 录 序 言 3 基 本 原 则 4 实 施 指 南 5 I 与 联 合 利 华 业 务 合 作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6 II 持 续 改 进 基 准 10 III 报 告 违 规 19 附 录 20 2
序 言 我 们 的 业 务 志 向 是 将 公 司 规 模 扩 大 一 倍, 同 时 减 少 我 们 对 于 环 境 的 影 响, 增 强 我 们 的 积 极 社 会 影 响 为 达 此 目 标, 我 们 的 供 应 商 在 协 助 我 们 完 成 有 社 会 责 任 感 的 采 购 时 将 发 挥 关 键 作 用 我 们 对 供 应 商 实 施 的 原 则 和 基 准 同 对 本 公 司 一 致 在 本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采 购 政 策 中, 我 们 将 告 知 供 应 商 我 们 现 在 及 未 来 对 他 们 的 期 待 本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采 购 政 策 体 现 我 们 在 业 务 中 坚 持 的 诚 信 公 开 尊 重 普 遍 人 权, 以 及 在 一 切 经 营 中 的 核 心 劳 动 原 则 我 们 改 善 工 人 的 生 活 社 区 和 环 境 的 目 标 与 联 合 利 华 可 持 续 行 动 计 划 (Unilever Sustainable Living Plan) 的 宗 旨 一 致 通 过 本 政 策 提 供 的 框 架, 我 们 将 规 定 我 们 供 应 商 的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采 购 的 目 标 和 方 法 我 们 只 与 共 享 我 们 的 价 值 观 遵 守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采 购 政 策 的 供 应 商 合 作 他 们 还 须 同 意 保 证 透 明 度, 弥 补 不 足 之 处, 依 照 本 政 策 的 基 础 基 本 原 则 持 续 做 出 改 进 我 们 期 待 我 们 的 供 应 商 满 足 强 制 性 要 求 (Mandatory Requirements), 如 果 供 应 商 在 实 现 持 续 改 进 基 准 规 定 的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采 购 最 佳 实 践 中 取 得 其 所 承 诺 的 进 步, 我 们 亦 计 划 予 以 承 认 我 们 的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采 购 政 策 规 定 了 要 求, 建 立 了 阶 段 性 目 标, 并 为 基 本 原 则 的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提 供 了 基 准 3
基 本 原 则 在 整 个 联 合 利 华, 我 们 为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采 购 制 定 了 行 业 领 先 基 准, 以 履 行 我 们 持 续 增 长 的 承 诺 我 们 已 将 这 些 标 准 体 现 在 我 们 业 务 的 每 个 元 素 当 中, 我 们 希 望 邀 请 供 应 商 与 我 们 合 作, 实 践 双 方 共 同 坚 持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基 本 原 则 是 我 们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采 购 政 策 的 基 础, 以 国 际 公 认 标 准 为 确 立 依 据 我 们 承 认 联 合 国 工 商 业 与 人 权 指 导 原 则, 并 在 我 们 的 经 营 中 贯 彻 实 施 这 些 原 则 与 基 本 原 则 一 致, 我 们 人 权 承 诺 的 基 础 是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 由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力 国 际 公 约 组 成 ) 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关 于 工 作 中 权 利 的 基 本 公 约 我 们 支 持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跨 国 企 业 准 则 以 下 是 基 本 原 则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企 业 应 合 法 诚 信 经 营 工 作 基 于 自 主 同 意 和 有 记 录 的 雇 佣 条 件 进 行 平 等 对 待 所 有 工 人, 尊 重 工 人 尊 严 工 作 基 于 自 愿 基 础 进 行 雇 佣 适 龄 工 人 向 所 有 工 人 支 付 公 平 的 工 资 所 有 工 人 的 工 作 时 间 合 理 所 有 工 人 可 以 自 由 行 使 其 组 成 和 / 或 加 入 工 会 亦 或 不 加 入 工 会 的 权 利, 并 可 以 自 由 行 使 集 体 谈 判 的 权 利 保 护 工 人 在 工 作 中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工 人 可 以 获 得 公 平 的 程 序 和 救 济 保 护 和 推 动 社 区 ( 包 括 原 住 民 族 ) 土 地 权 益 企 业 经 营 体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减 少 环 境 影 响 4
实 施 指 南 联 合 利 华 在 经 营 中 努 力 实 现 诚 信 和 尊 重 他 人 我 们 的 声 誉 是 我 们 的 资 产, 如 同 我 们 的 员 工 和 品 牌 一 样 珍 贵 我 们 期 待 我 们 所 有 工 人 和 业 务 往 来 方 实 践 最 高 水 平 的 行 为 标 准 成 为 我 们 的 供 应 商 即 等 于 声 明, 你 与 我 们 共 享 这 些 基 本 原 则 第 一 条 包 含 我 们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联 合 利 华 所 有 供 应 商 必 须 遵 守 这 些 强 制 性 要 求 第 二 条 包 含 持 续 改 进 基 准 我 们 期 待 所 有 供 应 商 实 施 强 制 性 要 求 提 出 的 标 准, 向 持 续 改 进 基 准 的 目 标 努 力,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实 现 良 好 实 践 和 最 佳 实 践 我 们 会 投 入 精 力, 对 努 力 实 现 有 社 会 责 任 感 的 采 购 最 高 标 准 的 供 应 商 给 予 承 认 和 奖 励 第 三 条 包 含 我 们 希 望 供 应 商 在 违 反 本 政 策 时 遵 守 的 报 告 和 披 露 要 求 5
I 与 联 合 利 华 业 务 合 作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在 本 条 中, 我 们 将 描 述 供 应 商 与 联 合 利 华 建 立 和 维 护 业 务 关 系 需 要 遵 守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我 们 要 求 所 有 与 联 合 利 华 合 作 或 为 联 合 利 华 工 作 的 供 应 商 尊 重 强 制 性 要 求, 并 肯 定 其 所 有 行 为 符 合 强 制 性 要 求 1. 合 法 诚 信 地 开 展 业 务 贿 赂 禁 止 一 切 形 式 的 贿 赂 腐 败 敲 诈 勒 索 或 挪 用 公 款, 我 们 有 充 分 程 序 防 止 供 应 商 在 一 切 商 业 交 易 中 进 行 贿 赂 利 益 冲 突 如 果 在 与 联 合 利 华 的 交 易 中 出 现 供 应 商 知 情 的 任 何 利 益 冲 突, 供 应 商 应 向 联 合 利 华 声 明 相 关 事 件, 并 向 联 合 利 华 提 供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的 机 会 如 果 政 府 官 员 政 党 代 表 或 联 合 利 华 雇 员 掌 握 供 应 商 企 业 的 所 有 权 或 实 益 权 益, 供 应 商 应 在 与 联 合 利 华 建 立 业 务 关 系 之 前 向 联 合 利 华 做 出 声 明 送 礼 请 客 和 招 待 对 联 合 利 华 的 商 业 款 待 或 宴 请 应 有 合 理 的 限 度, 完 全 以 维 护 良 好 的 业 务 关 系 为 目 的, 而 非 意 在 任 何 方 式 影 响 联 合 利 华 做 出 有 利 于 未 来 业 务 的 决 定 应 避 免 供 应 商 雇 员 与 联 合 利 华 雇 员 之 间 互 送 礼 物 可 以 接 受 公 司 与 公 司 之 间 正 式 互 赠 礼 物, 但 必 须 透 明 并 妥 善 记 录 竞 争 与 竞 争 对 手 信 息 一 切 有 关 联 合 利 华 竞 争 对 手 的 信 息 只 能 以 正 当 方 式 获 取, 且 只 能 用 于 符 合 所 有 相 关 反 托 拉 斯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正 当 目 标 任 何 时 候 不 得 企 图 向 联 合 利 华 透 露 有 关 联 合 利 华 竞 争 对 手 的 任 何 机 密 非 公 共 领 域 的 信 息 财 务 记 录 洗 钱 和 内 线 交 易 一 切 业 务 和 商 业 交 易 应 透 明, 并 在 供 应 商 的 账 簿 记 录 中 准 确 记 载 不 得 实 际 或 企 图 参 与 洗 钱 供 应 商 不 得 将 其 掌 握 的 联 合 利 华 的 机 密 信 息 用 于 进 行 或 支 持 内 线 交 易 6
保 护 信 息 和 资 产 应 尊 重 和 保 护 联 合 利 华 的 机 密 信 息 技 术 诀 窍 和 知 识 产 权 联 合 利 华 提 供 的 所 有 信 息 只 能 用 于 其 所 预 期 和 指 定 的 目 的 应 充 分 尊 重 联 合 利 华 消 费 者 或 雇 员 的 所 有 私 人 信 息, 保 护 他 们 的 隐 私, 遵 守 一 切 涉 及 隐 私 的 法 律 法 规 产 品 质 量 和 有 社 会 责 任 感 的 创 新 应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的 规 格 质 量 和 安 全 标 准 交 付 产 品 和 服 务, 符 合 预 期 使 用 安 全 有 社 会 责 任 感 的 研 发 基 于 优 质 临 床 实 践 基 础 进 行, 遵 守 普 遍 接 受 的 科 学 技 术 和 伦 理 原 则 遵 守 法 律 供 应 商 应 遵 守 其 经 营 所 在 国 的 所 有 法 律 法 规, 并 遵 守 其 他 适 用 的 国 际 法 律 和 规 则, 包 括 国 际 贸 易 ( 如 制 裁 出 口 控 制 和 报 告 义 务 ) 数 据 保 护 和 反 托 拉 斯 / 竞 争 方 面 的 法 律 举 报 和 不 得 报 复 雇 员 应 有 途 径 举 报 涉 及 本 政 策 要 求 的 问 题, 应 保 护 所 有 坦 率 举 报 问 题 的 雇 员 不 受 打 击 报 复 2. 工 作 应 基 于 自 主 同 意 和 有 记 录 的 雇 佣 条 件 进 行 无 论 对 长 期 工 或 是 临 时 工, 对 他 们 采 取 并 坚 持 的 政 策 最 低 应 可 保 护 其 在 雇 佣 合 同 下 当 地 国 内 劳 动 法 和 社 保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适 用 的 集 体 协 议 赋 予 的 权 利 3. 平 等 对 待 所 有 工 人, 尊 重 工 人 尊 严 所 有 工 人 都 应 该 得 到 尊 重 和 有 尊 严 不 得 对 任 何 工 人 进 行 体 力 性 心 理 语 言 上 的 骚 扰 虐 待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恐 吓 不 得 出 现 就 业 歧 视 ( 包 括 雇 用 薪 酬 晋 升 纪 律 解 雇 或 退 休 ) 不 允 许 基 于 种 姓 来 源 国 民 族 宗 教 年 龄 残 障 性 别 婚 姻 状 况 性 取 向 工 会 成 员 身 份 政 治 立 场 健 康 残 疾 或 怀 孕 歧 视 工 人 对 最 容 易 受 到 歧 视 的 工 人, 尤 其 应 注 意 保 护 他 们 的 权 利 4. 工 作 基 于 自 愿 基 础 进 行 契 约 劳 工 抵 债 性 劳 动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强 迫 劳 动 均 属 不 可 接 受 禁 止 进 行 精 神 或 身 体 性 的 压 制 奴 役 和 贩 卖 人 口 7
5. 雇 佣 适 龄 工 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供 应 商 不 得 雇 佣 不 到 15 岁 的 工 人, 或 当 地 法 律 规 定 低 于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或 ( 完 成 ) 义 务 教 育 年 龄 的 工 人,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年 轻 工 人 受 雇 时, 不 得 从 事 在 心 理 生 理 社 会 或 道 德 方 面 具 有 危 险 性 或 危 害 性 的 工 作, 其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亦 不 得 剥 夺 其 上 学 的 机 会, 避 免 干 扰 其 接 受 教 育 6. 向 所 有 工 人 支 付 公 平 的 工 资 工 人 应 得 到 整 套 薪 酬, 包 括 工 资 加 班 费 福 利 和 带 薪 假 期, 薪 酬 应 符 合 或 超 过 法 定 最 低 标 准 或 适 当 的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应 实 施 并 坚 持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建 立 的 薪 酬 条 件 7. 所 有 工 人 的 工 作 时 间 合 理 不 能 要 求 工 人 的 工 作 超 过 正 常 时 间 和 雇 工 所 在 国 法 律 允 许 的 加 班 时 数 加 班 应 基 于 工 人 自 愿 基 础 8. 所 有 工 人 可 以 自 由 行 使 其 组 成 和 / 或 加 入 工 会 亦 或 不 加 入 工 会 的 权 利, 并 可 以 自 由 行 使 集 体 谈 判 的 权 利 承 认 并 尊 重 工 人 结 社 和 集 体 谈 判 的 自 由 不 得 因 工 人 行 使 其 加 入 或 不 加 入 任 何 组 织 的 权 利 恐 吓 或 骚 扰 工 人 9. 保 护 工 人 在 工 作 中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提 供 健 康 安 全 的 工 作 场 所, 防 止 发 生 与 工 作 过 程 相 关 工 作 过 程 中 或 雇 主 操 作 导 致 的 事 故 或 伤 害 10. 工 人 可 以 获 得 公 平 的 程 序 和 救 济 为 工 人 提 供 透 明 公 平 和 保 密 的 程 序, 以 便 迅 速 公 正 公 平 地 解 决 工 作 关 系 中 产 生 的 问 题 11. 保 护 和 推 动 社 区 ( 包 括 原 住 民 族 ) 土 地 权 益 尊 重 个 人 原 住 民 和 当 地 社 区 对 财 产 和 土 地 的 权 利 及 所 有 权 涉 及 他 们 财 产 或 土 地 的 全 部 谈 判 ( 包 括 对 财 产 或 土 地 的 利 用 或 转 让 ) 需 坚 持 自 主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合 同 透 明 和 披 露 原 则 8
12. 企 业 经 营 体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减 少 环 境 影 响 经 营 采 购 生 产 分 销 产 品 及 提 供 服 务 应 以 保 护 并 维 系 环 境 为 目 标 9
II 持 续 改 进 基 准 本 条 包 含 的 基 准 涉 及 供 应 商 的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采 购 政 策 包 含 的 全 部 基 本 原 则 包 括 : 对 遵 守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采 购 政 策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具 有 关 键 意 义 的 基 准 ; 我 们 期 待 供 应 商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达 到 的 基 准, 以 便 其, 并 最 终 实 现 最 佳 实 践 我 们 承 认, 实 现 最 佳 实 践 需 要 时 间 我 们 将 投 入 精 力, 与 供 应 商 分 享 知 识 和 指 导 方 针, 协 助 他 们 达 到 这 一 水 准 要 满 足 强 制 性 要 求 和 及 最 佳 实 践 这 些 基 准 构 成 通 常 需 要 的 关 键 要 素, 但 并 非 全 部 要 素 1. 合 法 诚 信 地 开 展 业 务 执 行 强 制 性 要 求 1.1 指 定 明 确 有 效 的 指 导 方 针 和 政 策, 描 述 有 关 反 贿 赂 送 礼 请 客 的 商 业 诚 信 目 标 这 些 指 导 方 针 和 政 策 符 合 竞 争 法 和 利 益 冲 突 原 则, 供 应 商 的 雇 员 可 以 查 阅 1.2 为 合 规 事 务 建 立 每 年 培 训 和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不 合 规 行 为 应 受 到 处 罚 并 服 从 救 济 程 序 1.3 维 护 适 当 的 财 务 交 易 政 策 和 程 序, 保 证 妥 善 记 录 全 部 财 务 交 易 和 发 现 可 能 的 洗 钱 行 为 不 得 建 立 或 维 护 未 披 露 或 无 记 录 的 账 目 资 金 或 资 产 1.4 制 定 充 分 的 程 序 与 机 制, 保 证 一 切 商 业 或 产 品 的 机 密 信 息 安 全 保 存, 只 在 需 要 知 情 的 基 础 上 方 授 予 有 限 的 接 触 权 1.5 制 定 适 当 程 序, 保 证 供 应 商 或 其 供 应 链 出 现 的 产 品 质 量 或 安 全 问 题 可 以 立 刻 报 告 联 合 利 华 1.6 制 定 适 当 程 序 以 保 证 供 应 商 及 其 雇 员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包 括 适 用 于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或 任 何 其 他 国 家 出 产 的 争 端 矿 物 的 法 律 规 则 和 规 章 制 度, 维 护 适 当 的 尽 职 调 查 和 披 露 程 序, 以 便 确 定 和 披 露 供 应 商 是 否 已 经 使 用 争 端 矿 物, 及 其 使 用 的 矿 物 是 否 并 非 来 自 争 端 地 区 1.7 雇 员 有 渠 道 可 以 提 出 关 切, 不 必 恐 惧 报 复 1.8 制 定 覆 盖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采 购 政 策 各 个 不 同 要 素 的 指 导 方 针 和 政 策, 雇 员 可 以 查 阅 10
制 定 沟 通 监 督 和 评 估 这 些 政 策 的 程 序 采 取 预 防 和 补 救 措 施 处 理 直 接 关 联 供 应 商 的 经 营 产 品 或 业 务 关 系 的 负 面 影 响 1.9 供 应 商 为 其 直 接 供 应 商 制 定 符 合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采 购 政 策 要 求 的 行 为 准 则 或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采 购 政 策 此 外, 另 需 制 定 与 其 全 部 直 接 供 应 商 沟 通 供 应 商 自 身 准 则 或 政 策 要 求 的 程 序, 用 以 监 督 其 直 接 供 应 商 的 合 规 行 为 1.10 定 期 进 行 审 查, 核 实 雇 员 遵 守 相 关 指 导 方 针 和 政 策 的 情 况 1.11 就 诚 信 和 合 规 事 务 对 雇 员 进 行 定 期 培 训 和 沟 通 1.12 供 应 商 的 行 政 管 理 层 对 合 规 事 务 负 有 责 任 1.13 雇 员 可 以 获 得 多 重 申 诉 渠 道, 包 括 通 过 电 话 或 网 络 实 现 和 维 护 最 佳 实 践 1.14 与 相 关 股 东 协 商 制 定 额 外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目 的 是 :(i) 确 保 一 切 相 关 的 违 法 风 险 得 到 解 决 ;( ii) 覆 盖 实 施 这 类 政 策 ( 由 董 事 会 或 地 位 相 当 的 部 门 制 定 ) 的 组 织 责 任 ; (iii) 为 承 包 商 和 供 应 商 ( 如 果 适 用 ) 提 供 有 关 合 规 事 务 的 扩 展 培 训 ;(iv) 建 立 反 馈 机 制 用 以 支 持 持 续 改 进 ;(v) 授 权 第 三 方 审 查 1.15 匿 名 者 举 报 应 在 法 律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受 到 保 护 供 应 商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匿 名 举 报 2. 工 作 基 于 自 主 同 意 和 有 记 录 的 雇 佣 条 件 进 行 执 行 强 制 性 要 求 2.1 雇 主 / 工 人 关 系 的 关 键 要 素, 如 工 时 加 班 时 间 工 资 福 利 假 期 纪 律 和 申 诉 体 系 应 (i) 经 双 方 自 主 同 意 (ii) 书 面 记 录 (iii) 经 雇 主 和 工 人 签 字 2.2 工 人 清 楚 理 解 条 款 和 条 件, 如 果 原 文 采 用 她 / 他 不 理 解 的 语 言, 应 向 其 做 出 口 头 说 明 2.3 变 更 内 容 应 得 到 雇 主 和 工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2.4 关 键 管 理 功 能, 如 雇 用 申 诉 纪 律 晋 升 和 解 雇 应 有 清 晰 的 政 策 框 架 和 实 施 程 序, 由 受 过 培 训 的 职 员 负 责 实 施 应 适 当 保 留 文 件 记 录 2.5 这 些 政 策 和 程 序 应 在 雇 用 时 向 工 人 解 释, 并 在 工 人 手 册 中 包 含 相 关 内 容, 工 人 应 接 受 培 训, 理 解 如 何 利 用 这 些 规 定 2.6 应 向 所 有 类 型 的 工 人 提 供 持 续 培 训, 提 高 和 扩 宽 他 们 的 技 能, 使 之 有 能 力 在 受 雇 期 间 得 到 发 展 实 现 和 维 护 最 佳 实 践 2.7 应 在 工 人 和 管 理 层 之 间 建 立 清 晰 透 明 的 沟 通 机 制, 使 工 人 能 够 与 管 理 层 协 商 和 进 行 11
有 效 对 话 2.8 如 果 短 期 工 临 时 工 或 中 介 工 (agency worker) 的 工 作 具 有 固 定 性 质, 并 需 要 全 年 务 工, 这 些 工 人 应 变 为 正 式 工 2.9 应 对 雇 佣 关 系 政 策 和 程 序 定 期 审 查 并 进 行 必 要 改 进, 以 保 证 所 有 类 型 的 工 人 ( 无 论 是 否 有 合 同 地 位 ) 拥 有 工 作 中 的 各 项 权 利 和 资 格 尤 其 应 注 意 短 期 工 临 时 工 中 介 工, 以 及 妇 女 移 民 残 障 达 到 合 法 年 龄 的 年 轻 工 人 实 习 生 / 培 训 生 这 类 弱 势 全 体, 保 证 他 们 实 际 拥 有 当 地 全 职 雇 员 的 同 等 权 利 2.10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的 职 能 是 在 整 个 雇 佣 关 系 中 保 证 合 法 行 为, 发 展 推 动 承 认 和 奖 励 工 人 和 参 与 社 会 对 话 3. 平 等 对 待 所 有 工 人, 尊 重 工 人 尊 严 执 行 强 制 性 要 求 3.1 制 定 政 策, 禁 止 基 于 种 姓 来 源 国 民 族 宗 教 年 龄 残 障 性 别 婚 姻 状 况 性 取 向 工 会 成 员 身 份 政 治 立 场 健 康 残 疾 或 怀 孕 等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视, 同 时 需 制 定 实 施 这 些 政 策 的 程 序 3.2 不 允 许 进 行 可 能 导 致 歧 视 的 妊 娠 测 试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健 康 检 查 3.3 所 有 人 力 资 源 决 定 的 选 择 标 准 客 观 透 明, 应 控 制 武 断 的 决 定 3.4 负 责 雇 用 支 付 工 资 培 训 晋 升 纪 律 训 导 和 解 雇 工 人 的 员 工 应 接 受 培 训, 避 免 在 履 行 职 责 时 发 生 歧 视 3.5 所 有 工 人 及 经 理 应 接 受 培 训, 以 识 别 和 预 防 骚 扰 虐 待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恐 吓 3.6 经 理 一 线 管 理 者 生 产 人 员 质 量 控 制 员 和 警 卫 应 接 受 避 免 歧 视 的 培 训 实 现 和 维 护 最 佳 实 践 3.7 应 保 存 和 分 析 人 力 资 源 记 录 以 保 证 实 践 中 的 平 等 3.8 进 行 定 期 评 估, 对 于 发 现 的 差 异 或 缺 陷, 需 通 过 可 衡 量 结 果 的 行 动 计 划 解 决 3.9 制 定 具 体 可 测 的 目 标 以 实 现 男 女 平 等, 并 采 取 积 极 行 动 实 现 这 类 目 标 3.10 制 定 计 划 解 决 最 弱 势 工 人 的 需 要, 如 灵 活 工 作 时 间 选 择 子 女 和 被 赡 养 人 的 看 护 等, 并 监 督 计 划 正 确 实 施 4 工 作 基 于 自 愿 基 础 进 行 执 行 强 制 性 要 求 4.1 应 制 定 雇 用 政 策 和 程 序, 由 经 过 培 训 的 员 工 执 行, 保 证 工 人 自 主 平 等 地 接 受 雇 佣 关 12
系, 并 在 其 希 望 离 职 时 不 受 阻 碍 4.2 工 人 有 行 动 自 由, 不 得 限 制 在 供 应 商 的 经 营 场 所 4.3 不 得 要 求 工 人 提 交 身 份 证 件 如 果 保 留 身 份 证 件 是 法 律 要 求, 应 做 出 安 排, 确 保 工 人 能 利 用 自 己 的 身 份 证 件, 离 开 工 作 场 所 不 受 阻 碍, 并 在 雇 用 结 束 时 立 刻 返 还 其 证 件 4.4 供 应 商 应 保 证 合 同 采 用 工 人 理 解 的 语 言 书 写 4.5 应 在 可 能 的 限 度 内 直 接 公 开 雇 用 工 人, 或 只 通 过 具 备 防 治 贩 卖 和 强 迫 劳 动 政 策 及 对 策 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招 募 工 人 4.6 不 应 要 求 工 人 为 受 雇 支 付 费 用 ( 包 括 移 民 工 或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的 受 雇 工 人 ) 供 应 商 应 负 责 支 付 一 切 费 用 不 应 要 求 工 人 为 受 雇 支 付 保 证 金 4.7 如 果 监 狱 囚 犯 在 释 放 前 得 到 行 为 矫 正 或 培 训, 并 且 其 受 雇 条 件 类 似 于 公 开 劳 动 力 市 场, 可 以 采 用 自 愿 的 监 狱 劳 力 实 现 并 维 护 最 佳 实 践 4.8 移 民 招 募 应 包 括 完 全 透 明 的 条 款 条 件 和 雇 佣 费 用, 在 移 民 工 发 出 书 面 同 意 书 之 前, 应 告 知 他 们 工 作 所 在 地 适 用 的 劳 动 法 4.9 定 期 审 查 政 策 程 序 和 培 训, 保 证 其 有 效 地 防 止 强 迫 劳 动 5 雇 佣 适 龄 工 人 执 行 强 制 性 要 求 5.1 制 定 雇 佣 政 策, 规 定 最 低 受 雇 年 龄, 并 制 定 有 效 的 年 龄 验 证 程 序 和 方 法 以 实 施 该 政 策 5.2 一 旦 发 现 违 反 该 政 策 的 行 为, 应 立 刻 执 行 负 责 任 的 补 救 措 施 5.3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应 考 虑 和 保 护 年 轻 工 人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应 防 止 他 们 从 事 某 些 种 类 的 工 作, 如 危 险 性 工 作 夜 班 以 及 要 求 特 别 小 心 和 专 注 的 工 作 5.4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劳 动 公 约 规 定 的 目 标 和 要 求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准 予 就 业 最 低 年 龄 公 约 5.5 规 定 的 目 标 和 要 求, 包 括 涉 及 最 低 年 龄 适 合 年 轻 工 人 的 工 作 种 类 工 作 时 间 健 康 和 教 育 问 题 的 规 定 13
5.6 应 就 年 轻 工 人 学 徒 和 实 习 生 的 条 款 对 所 有 有 关 监 督 者 进 行 培 训, 尤 其 应 包 括 工 作 时 间 夜 班 周 末 工 作 及 繁 重 或 危 险 工 作 的 内 容 5.7 对 青 少 年 工 人 学 徒 和 实 习 生 进 行 定 期 体 检 实 现 并 维 护 最 佳 实 践 5.8 除 法 律 规 定 的 儿 童 权 利 ( 例 如 但 不 限 于 儿 童 获 得 照 顾 保 护 教 育 和 发 展 的 权 利 ) 之 外, 对 由 于 供 应 商 导 致 或 参 与 导 致 的 对 儿 童 其 他 权 利 的 不 利 影 响, 供 应 商 亦 应 通 过 正 当 程 序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合 作 采 取 这 类 措 施 5.9 供 应 商 应 对 其 体 系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定 期 监 督, 以 防 止 未 成 年 人 受 到 雇 用, 并 审 查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的 行 动 是 否 适 当 6 向 所 有 工 人 支 付 公 平 的 工 资 执 行 强 制 性 要 求 6.1 工 人 应 在 每 个 工 资 结 算 期 收 到 工 资 单, 上 面 清 晰 显 示 其 薪 酬 的 构 成, 包 括 工 资 福 利 奖 励 奖 金 及 任 何 扣 除 项 目 的 具 体 金 额 6.2 应 按 时 全 额 支 付 工 资 6.3 应 按 照 法 定 最 低 标 准 或 适 用 的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支 付 全 部 工 作 的 薪 酬,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包 括 实 习 生 / 学 生 为 其 工 作 应 得 的 学 分 6.4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建 立 的 薪 酬 条 件 应 得 到 坚 持 执 行 6.5 所 有 依 法 规 定 的 扣 除 款 项, 如 税 金 或 社 保 金 应 在 每 个 工 资 结 算 期 按 法 律 要 求 存 入 依 法 规 定 的 账 户 或 机 构 6.6 除 依 法 规 定 扣 除 的 款 项 外, 只 有 在 工 人 明 确 书 面 同 意 后 方 可 从 工 资 中 扣 除 一 切 其 他 金 额 6.7 移 民 工 的 汇 款 应 有 其 书 面 授 权 6.8 制 定 定 期 评 估 系 统, 保 证 同 工 同 酬 6.9 可 以 采 取 规 定 基 本 生 活 工 资 的 办 法 实 行 公 平 薪 酬, 办 法 中 应 包 含 一 套 定 期 评 估 体 系, 确 定 工 资 足 够 满 足 工 人 的 基 本 需 要, 并 能 提 供 一 些 可 自 由 支 配 的 收 入 14
实 现 和 维 护 最 佳 实 践 6.10 为 所 有 工 人 制 定 最 佳 实 践 公 平 薪 酬 体 系 体 系 根 据 资 质 技 能 和 经 历 对 工 人 进 行 分 类 ; 通 过 工 资 和 非 工 资 福 利 / 奖 励 对 工 人 的 业 绩 给 予 承 认 和 做 出 表 彰 ; 根 据 生 活 费 用 基 本 需 要 可 自 由 支 配 收 入 相 关 市 场 标 准 和 企 业 业 绩 定 期 评 估 和 调 整 工 人 的 报 酬, 并 就 薪 酬 问 题 定 期 参 与 社 会 对 话 7 所 有 工 人 的 工 作 时 间 合 理 执 行 强 制 性 要 求 7.1 为 正 常 和 加 班 工 作 时 间 制 定 清 晰 的 政 策, 并 制 定 明 确 的 程 序 以 确 定 加 班 时 间 和 确 保 工 人 的 同 意 7.2 工 人 有 权 每 7 天 获 得 至 少 连 续 24 小 时 的 休 息 时 间 如 果 由 于 生 产 或 服 务 连 续 性 的 真 实 需 要 要 求 工 人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工 人 必 须 紧 接 着 获 得 同 等 时 间 的 补 偿 休 息 日 7.3 如 果 雇 佣 合 同 允 许 合 同 加 班, 需 得 到 工 人 的 明 确 同 意 工 人 加 班 应 以 自 愿 为 基 础 7.4 所 有 加 班 应 至 少 按 法 律 规 定 的 费 率 支 付 工 资 7.5 所 有 加 班 工 作 应 依 照 法 律 或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按 适 当 的 费 率 支 付 报 酬,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并 应 制 定 有 效 机 制 监 督 工 作 时 间 7.6 旺 季 应 按 避 免 过 多 加 班 时 间 的 方 式 进 行 生 产 安 排 不 得 出 于 弥 补 劳 动 力 短 缺 或 增 加 订 单 量 的 目 的 延 长 加 班 时 间 7.7 如 果 无 法 招 募 到 足 够 的 工 人, 应 研 究 新 的 工 作 时 间 计 划, 保 证 加 班 只 是 例 外 而 非 常 规 情 况 7.8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对 工 作 和 加 班 时 间 规 定 的 目 标 和 要 求, 保 证 正 常 工 作 周 不 超 过 48 小 时, 加 班 时 间 不 超 过 12 小 时 除 非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否 则 一 周 的 正 常 和 加 班 总 时 数 不 应 超 过 60 小 时 实 施 和 维 护 最 佳 实 践 7.9 制 定 工 作 效 率 研 究 成 本 计 算 和 时 序 安 排 体 系, 除 非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保 证 计 划 生 产 时 避 免 加 班 7.10 工 作 时 间 计 划 应 允 许 工 作 - 生 活 的 平 衡 8 所 有 工 人 可 以 自 由 行 使 其 组 成 和 / 或 加 入 工 会 亦 或 不 加 入 工 会 的 权 利, 并 可 以 自 由 行 使 集 体 谈 判 的 权 利 15
执 行 强 制 性 要 求 8.1 对 经 理 监 督 者 或 警 卫 进 行 培 训, 要 求 他 们 尊 重 每 个 工 人 自 由 结 社 的 权 利 8.2 在 受 到 合 法 承 认 的 代 表 代 理 人 提 出 要 求 时, 进 行 集 体 工 资 谈 判 并 签 订 集 体 协 议 8.3 工 人 知 道 并 理 解 他 们 的 权 利, 在 运 用 权 利 时 感 到 自 信, 其 他 工 人 或 经 理 不 得 妨 碍 他 们 行 使 权 力 8.4 为 工 人 和 经 理 制 定 明 确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并 为 他 们 提 供 培 训, 以 保 证 日 常 活 动 中 的 结 社 自 由 8.5 覆 盖 雇 用 纪 律 晋 升 工 资 时 间 申 诉 和 解 雇 的 政 策 应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工 人 选 择 组 成 或 参 加 工 会 不 损 害 他 们 在 工 作 中 的 平 等 待 遇 8.6 制 定 明 确 的 规 则, 用 以 管 理 受 到 承 认 的 工 会 在 工 作 场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实 现 和 维 护 最 佳 实 践 8.7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对 结 社 自 由 和 集 体 谈 判 规 定 的 目 标 和 要 求 9 保 护 工 人 在 工 作 中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执 行 强 制 性 要 求 9.1 为 职 业 健 康 和 安 全 制 定 清 晰 有 效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并 定 期 更 新 9.2 职 业 健 康 和 安 全 政 策 及 程 序 需 经 过 广 泛 沟 通 9.3 应 告 知 所 有 工 人 和 进 入 营 业 场 所 的 其 他 人 工 作 场 所 存 在 的 威 胁, 令 其 具 备 充 分 的 知 识 得 到 个 人 防 护 设 备 以 避 免 这 类 威 胁 9.4 应 适 当 告 知 所 有 进 入 营 业 场 所 或 处 理 产 品 的 员 工, 一 旦 出 现 健 康 或 安 全 事 件 应 采 取 什 么 适 当 行 动 9.5 职 业 健 康 和 安 全 政 策 及 程 序 应 包 含 在 工 人 手 册 中 9.6 持 续 向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安 全 培 训, 包 括 经 理 监 督 者 工 人 和 保 安 人 员 9.7 特 别 注 意 评 估 工 作 场 所 的 结 构 完 整 性 和 防 火 安 全, 并 定 期 进 行 升 级 9.8 组 建 职 业 健 康 和 安 全 委 员 会, 其 角 色 应 得 到 所 有 工 人 和 经 理 的 清 晰 理 解 实 施 和 维 护 最 佳 实 践 9.9 进 行 定 期 评 估 以 保 证 健 康 安 全 委 员 会 采 取 有 意 义 的 行 动 9.10 定 期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并 更 新 体 系, 以 反 映 工 作 场 所 的 风 险 预 测 9.11 定 期 评 估 周 围 生 态 环 境 暴 露 于 危 险 物 质 的 风 险, 采 取 步 骤 管 理 发 现 的 风 险 16
10 工 人 可 以 获 得 公 平 的 程 序 和 救 济 执 行 强 制 性 要 求 10.1 程 序 (i) 为 工 人 投 诉 提 出 建 议 和 申 诉 提 供 有 效 可 评 估 的 渠 道 (ii) 要 求 问 题 得 到 充 分 调 查, 实 现 迅 速 公 平 公 正 的 解 决 10.2 申 诉 机 制 渠 道 应 经 过 广 泛 沟 通, 保 证 为 任 何 投 诉 者 保 密 ( 如 果 投 诉 者 有 此 愿 望 ) 和 禁 止 报 复 10.3 申 诉 机 制 应 包 含 在 工 人 手 册 里 10.4 所 有 工 人 和 经 理 应 接 受 培 训, 学 习 处 理 投 诉 和 申 诉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应 让 工 人 相 信, 任 何 投 诉 都 会 得 到 客 观 公 正 的 处 理 10.5 有 具 体 措 施 保 护 投 诉 者 不 受 伤 害 所 有 经 理 应 接 受 避 免 反 责 的 培 训 10.6 诉 求 的 救 济 措 施 要 及 时 公 开 实 施 和 维 护 最 佳 实 践 10.7 对 接 受 和 处 理 申 诉 的 数 据 进 行 维 护 并 分 析, 保 证 申 诉 机 制 的 有 效 性 10.8 如 果 存 在 受 到 承 认 的 工 会, 应 明 确 规 定 工 会 主 席 和 干 事 在 处 理 工 会 成 员 申 诉 中 的 角 色 10.9 在 涉 及 性 骚 扰 或 性 侵 犯 的 情 况 下, 应 运 用 由 经 过 培 训 的 员 工 管 理 的 明 确 的 程 序 处 理 程 序 应 考 虑 潜 在 精 神 创 伤 和 各 种 有 关 风 险, 并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其 需 要 的 咨 询 和 其 他 支 持 11 保 护 和 推 动 社 区 ( 包 括 原 住 民 族 ) 土 地 权 益 执 行 强 制 性 要 求 11.1 应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以 维 护 个 人 或 原 住 民 现 存 的 财 产 和 土 地 权 利 11.2 定 期 向 所 有 相 关 员 工 提 供 FPIC( 自 主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 培 训 11.3 对 侵 占 土 地 零 容 忍 11.4 实 施 零 土 地 侵 占 政 策 17
11.5 设 计 尽 职 调 查 体 系, 发 现 和 披 露 涉 及 土 地 事 务 的 风 险 和 社 区 影 响 11.6 承 认 女 性 的 土 地 所 有 权 和 进 入 土 地 的 权 利 实 现 和 维 护 最 佳 实 践 11.7 受 影 响 的 社 区 应 充 分 参 与 影 响 评 估, 评 估 结 果 以 受 影 响 的 社 区 能 接 受 和 理 解 的 形 式 和 语 言 公 布 评 估 数 据 按 性 别 民 族 来 源 部 落 或 种 姓 分 解 11.8 做 出 公 开 承 诺, 积 极 支 持 负 责 任 的 农 业 投 资 和 联 合 国 关 于 负 责 任 地 治 理 使 用 权 的 自 愿 准 则 (UN Voluntary Guidelines on the Responsible Governance of Tenure), 并 保 证 全 面 可 追 溯 性 12 企 业 经 营 体 现 可 持 续 性, 减 少 环 境 影 响 执 行 强 制 性 要 求 12.1 持 有 一 切 经 营 必 要 的 法 律 许 可 12.2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培 训, 保 证 员 工 了 解 一 切 必 要 的 法 律 许 可 的 相 关 知 识 并 执 行 合 规 行 为 12.3 制 定 涉 及 水 能 源 危 险 矿 物 空 气 质 量 和 排 放 森 林 砍 伐 废 物 及 其 他 重 大 风 险 的 环 境 管 理 政 策 和 程 序 12.4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环 境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培 训, 保 证 有 效 实 施 和 遵 守 这 些 政 策 和 程 序 12.5 保 证 环 境 绩 效 的 透 明 度 实 施 和 维 护 最 佳 实 践 12.6 供 应 商 的 经 营 和 活 动 中 应 体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实 践, 目 标 是 (i) 降 低 废 物 产 量, 实 现 零 填 埋 ;(ii) 降 低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实 现 碳 自 然 溶 解 ;(iii) 降 低 水 消 耗 ;(v) 保 护 自 然, 提 高 生 物 多 样 性 ;(vi) 停 止 森 林 砍 伐 12.7 定 期 对 供 应 商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实 践 和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进 行 系 统 审 查, 审 查 应 获 得 有 经 验 的 环 保 倡 导 者 的 支 援, 并 有 当 地 社 区 参 与, 目 的 是 确 定 是 否 存 在 适 当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以 实 现 第 12.7 条 概 况 的 目 标, 并 需 对 这 些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作 用 进 行 审 查 18
III 报 告 违 规 1. 如 果 供 应 商 得 知 不 履 行 本 政 策 的 任 何 行 为 ( 包 括 联 合 利 华 雇 员 或 代 表 联 合 利 华 行 动 的 任 何 人 不 履 行 政 策 的 行 为 ), 应 立 刻 向 联 合 利 华 报 告 不 报 告 将 违 反 本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采 购 政 策 2. 我 们 强 烈 支 持 供 应 商 及 其 工 人 有 一 种 直 言 不 讳 的 文 化, 实 际 或 疑 似 违 规 行 为 的 举 报 人 不 应 担 心 受 到 报 复 3. 联 合 利 华 将 调 查 遭 到 善 意 举 报 的 任 何 不 合 规 行 为, 并 与 供 应 商 讨 论 调 查 结 果 供 应 商 应 协 助 调 查 并 提 供 合 理 要 求 的 信 息 4. 如 果 供 应 商 被 要 求 做 出 补 救, 我 们 期 待 供 应 商 通 知 联 合 利 华, 并 实 施 纠 正 行 动 计 划, 制 定 迅 速 有 效 地 解 决 违 规 行 为 的 时 间 表 5. 供 应 商 其 雇 员 或 承 包 商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或 在 线 向 联 合 利 华 报 告 涉 及 供 应 商 的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采 购 政 策 的 实 际 或 疑 似 违 规 行 为 报 告 可 以 秘 密 和 匿 名 提 交 ( 在 法 律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 更 多 信 息 请 点 击 举 报 19
附 录 制 定 本 责 任 采 购 计 划 时 采 用 了 以 下 原 则 标 准 和 公 约, 对 其 进 行 查 阅 可 以 提 供 额 外 信 息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结 社 自 由 和 集 体 谈 判 公 约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工 作 时 间 公 约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准 予 就 业 最 低 年 龄 公 约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劳 动 公 约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强 迫 劳 动 公 约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废 除 强 迫 劳 动 公 约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同 酬 公 约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消 除 就 业 和 职 业 歧 视 公 约 透 明 国 际 组 织 商 业 反 贿 赂 守 则 如 果 有 问 题, 请 向 Supplier.Excellence@Unilever.com 发 邮 件 询 问 注 意 : 本 供 应 商 的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采 购 政 策 代 替 目 前 的 供 应 商 准 则 在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的 文 件 或 合 同 中 提 到 的 供 应 商 准 则 均 指 本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采 购 政 策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