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 號 代 碼 名 稱 級 預 定 報 預 定 考 主 辦 司 說 名 日 期 日 期 明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司 法 人 員 三 四 五 105.08.13( 六 ) -08.15( 一 ) 12 105120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調 查 人



Similar documents
( )

國人之健康行為初探

Microsoft Word 院會重要業務報告_ 年大陸參訪報告_

醫事人員、中醫師、營養師、獸醫人員檢覈筆試

Microsoft Word - 99外交應考須知.doc

Microsoft Word 司法官須知.doc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方 面 改 革 要 点 ( ) 改 革 类 别 序 号 改 革 要 点 存 在 问 题 及 原 因 分 析 解 决 措 施 与 办 法 ( 意 义 ) 1 临 床 基 地 拓 建 主 要 矛 盾 : 师 生 对 提 高 临 床 教 学 质 量 的 迫

中 山 大 学 珠 海 校 区 基 础 教 学 实 验 中 心 ( 下 简 实 验 中 心 ) 成 立 于 2000 年, 为 独 立 建 制 的 校 级 实 验 教 学 机 构 按 照 " 高 起 点, 高 标 准, 高 效 益 " 的 定 位 来 规 划 建 设, 是 一 个 实 验 资 源 高

nb.PDF

97大學部771招生簡章

辽宁中医药大学

指 點 迷 經 論 述 金 門 青 少 年 對 生 理 期 的 認 知 摘 要 生 理 期 開 始 到 年 期 結 束 之 中, 有 很 多 女 性 會 面 對 自 己 不 同 的 困 擾, 而 男 性 們 對 於 女 性 的 生 理 期 更 是 充 滿 了 許 多 的 疑 惑 與 誤 解 本 實


附件1:

國軍九十四年「志願士兵」甄選簡章

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51

<4D F736F F D20B2C4A4BBB3B920ADB9AB7EBDC3A5CDA4CEB0EAA5C1C0E7BE692E646F63>


6. 繳 費 後 因 無 故 參 加 比 賽,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可 申 請 退 費, 需 於 協 會 網 站 下 載 並 填 寫 退 費 申 請 書 ; 若 已 超 過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報 名 費 用 業 已 用 於 保 險 及 其 他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等 必 要 支

X X X XX

科 急 诊 科 神 经 内 科 皮 肤 性 病 科 眼 科 耳 鼻 咽 喉 科 精 神 科 儿 外 科 康 复 医 学 科 麻 醉 科 医 学 影 像 科 医 学 检 验 科 病 理 科 口 腔 科 第 二 阶 段 :31 个 培 训 科 目, 分 别 为 : 心 血 管 内 科 呼 吸 内 科 消

/ / 6 7 /

Microsoft Word - 102國文試題-定稿.doc

清宫秘方生男生女?胎儿性别预测表 预测表可信度如何?生男生女表准确吗?

H1_H4_TW

以构建了以中医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全面发展相结合的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_記帳士_

兒童可以節食減肥嗎?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A473B87DB0EAA4A42DB6BCADB9ACF5BAF1BF4F76735B315D2EAF65AF66C2B2B3F82E707074>

Microsoft Word 醫事考試應考須知 _定稿_


Microsoft Word - 104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3-2高中部)體育常識測驗題庫.docx

<4D F736F F D D313033A67EB14DB77EA7D3C440A468A74CBA5BC078B3C6A468A978BAC2BFEFC2B2B3B92DA977AED7A64CBB732D2E646F63>

一、故支員退休俸俸金原領至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三十日,電腦資料顯示「原核退休俸改支退伍金」 , 故八九、十二、十五(八九)造仁一四四四三號書函答復台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志願改支退伍金,惟詳查檔案資料,其實際係七十九年二月三日赴團管部申辦志願改支退伍金手

一、故支員退休俸俸金原領至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三十日,電腦資料顯示「原核退休俸改支退伍金」 , 故八九、十二、十五(八九)造仁一四四四三號書函答復台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志願改支退伍金,惟詳查檔案資料,其實際係七十九年二月三日赴團管部申辦志願改支退伍金手

(1)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的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 录 取 当 年 9 月 1 日 前 须 取 得 国 家 承 认 的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含 普 通 高 校 成 人 高 校 普 通 高 校 举 办 的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及 自 学 考

97年度內、外科專科護理師培育計畫

Microsoft Word - 102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核定

Microsoft Word - 103記帳士應考須知

Microsoft Word - 102記帳士應考須知0728

Microsoft Word - 認識減重手術 注意後遺症.doc

镇江市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

2003半年报正文.PDF

國軍九十四年「志願士兵」甄選簡章

Microsoft PowerPoint - handout 2-1 [相容模式]

桃園縣八十九學年度國民小學 甄選介聘簡章

Microsoft Word - 104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應考須知

untitled

1CMYK.FIT)

長庚科技大學

<4D F736F F D AEACA7EFA4CEADCABE61B874C646AC4FB16FB1CFA6A8B874AABAAEDAB0F2205FC3B9A447A147362D31315F20AA4CB164B1D0AE762E646F63>

汕头大学医学院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4D F736F F D20A9DBA5CDA475A740A4E2A5552DBA61BC77BEE3B27A>

安徽财经大学2016年MBA(秋季入学)招生简章

Microsoft Word 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等應考須知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1 ( 二 ) 实 施 机 构 1 ( 三 ) 申 请 主 体 1 ( 四 ) 受 理 地 点 1 ( 五 ) 办 理 依 据 1 ( 六 ) 办 理 条 件 2 ( 七 ) 申 请 材 料 12 ( 八 ) 办 理 时 限 15

<4D F736F F D A15D3034A15EA571AA6BB07CA4BDA769A140A440A142B977A769ADD7A5BFA175BFEEBFEFAA6BA978C2BEAB65ACE3B2DFBFECAA6BA176B3A1A4C0B1F8A4E5>

36817.indb

親 仁 樓 收 費 表 容 量 ( 座 位 ) B ,000 B ,000 B ,000 備 註 費 用 ( 單 位 : 新 台 幣 / 元 ) 基 本 設 備 費 / 每 時 段 固 定 式 設 備 其 他 電 腦 講 桌 前 後 投 影 機

台北好客講堂

国民体质监测相关名词释义.doc


安 徽 蓝 皮 书 社 会 域 遍 及 社 会 生 活 各 个 方 面, 如 社 会 福 利 慈 善 公 益 社 会 救 助 扶 贫 济 困 精 神 健 康 残 障 康 复 矫 治 帮 扶 犯 罪 预 防 应 急 事 件 等, 服 务 人 群 包 括 儿 童 青 少 年 妇 女 老 人 及 残 疾

廳, 一 道 道 經 過 營 養 師 建 議 的 菜 餚, 被 美 美 地 擺 放 在 雅 緻 的 白 色 康 寧 餐 具 上, 而 且 餐 廳 設 有 水 果 部 門, 不 但 提 供 新 鮮 果 汁, 一 盤 盤 特 別 挑 選 過, 又 大 又 美 的 各 色 水 果, 如 蓮 霧 梨 子 芭

2013ZB6

Ps22Pdf

常見的消化道疾病

CO sedo

<4D F736F F D20B9D8D3DABFAAD5B A1AA D1A7C4EAC9CFD1A7C6DACAA6B7B6C9FABDCCCAA6D6B0D2B5BCBCC4DCBFBCBACBB5C4CDA8D6AAD4C6CAA6B4F3BDCCA1BE A1BF3237BAC5A3A8D0A3B6D4B8E5A3A9D6D5B8E52E646F63>

2012

学 校 简 介 广 西 中 医 药 大 学 位 于 有 中 国 绿 城 美 誉 的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首 府 南 宁 市, 是 我 国 5 个 少 数 民 族 自 治 区 中 唯 一 独 立 建 制 的 高 等 中 医 药 院 校 学 校 创 建 于 1956 年, 其 前 身 为 193

肥胖防治成果發表會-100年度縣市推動事蹟

一 家 庭 成 员 与 收 支 情 况 100 您 本 人 配 偶 和 子 女 ( 包 括 在 本 地 老 家 和 其 他 地 方 的, 但 不 包 括 已 婚 分 家 的 子 女 ) 以 及 与 您 在 本 户 同 住 的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共 有 几 口 人? 口 人 表 101: 请 谈

98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Microsoft Word 月訊.doc

招商银行(600036)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Microsoft PowerPoint - \275G\244\243\244F\252\272\277\371\273~-\262Q\266\262)


(Microsoft Word \245\301\257\350\247\275\244H\250\306\252A\260\310\302\262\260T .doc)

<4D F736F F D20C8ABCEC42020A1B6D6D0B9FABDFCCFD6B4FACAB7B8D9D2AAA1B7BEABB2CABDCCB0B82E646F63>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培 育 旅 游 业 成 为 万 亿 产 业 的 实 施 意 见 浙 政 发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旅 游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四 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二 四 五 五 六

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3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3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Microsoft Word - 11.doc

(Microsoft Word - \252\316\255D\257g)

10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佐 級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二 四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 / / / 10 / / / / ( 010 ) / / / / / (010 ) / / ( 010 ) / / / / / 32 / 9.75

最快的减肥方法 有哪些减肥产品_减肥好方法_最有效的减肥方法_减肥

中国政法大学(四).doc


翻 译 硕 士 ( 英 语 口 译 法 语 口 译 俄 语 口 译 ) 学 制 2.5 年, 学 费 共 计 人 民 币 8 万 元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硕 士 学 制 2 年, 学 费 共 计 人 民 币 2 万 元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学 制 及 学 费 问 题 请 咨 询

目 录 一 本 科 教 育 基 本 情 况...2 ( 一 )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总 目 标 与 服 务 定 位...2 ( 二 ) 专 业 设 置 与 支 撑...2 ( 三 ) 在 校 生 情 况...4 ( 四 ) 本 科 生 源 质 量 情 况...4 二 师 资 与 教 学 条 件.

2、上市公告书-1211.PDF

本期特载 目 录 本期特载 陈光在山东敌后 下 武清禄 04 跳圈 王六生 10 回忆沂蒙山区回民警卫连 麻 俊 15 红色的电波 武清忠 18 玉碎沂蒙之一 常恩多 高 雷 21 大智若愚的刘宋开国宰相徐羡之 王真慧 27 酒量犹豪人渐枯 33 峥嵘岁月 主 办 临沂市

2014 年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报 告 2015 年 6 月

说 明

Microsoft Word - 105年國安須知

( 总 第 1114 期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6 年 4 月 12 日 出 版 省 政 府 令 目 浙 江 省 通 信 设 施 建 设 和 保 护 规 定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42 号 ) (3) 浙 江 省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办 法 (

Transcription:

編 號 代 碼 考 選 部 105 年 度 (105 年 1 月 至 12 月 ) 舉 辦 各 種 期 日 計 畫 表 名 稱 級 1 105010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初 104.10.20( 二 ) -10.29( 四 ) 105 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2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分 階 段 105020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助 產 專 技 高 考 104.10.13( 二 ) -10.22( 四 )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獸 醫 師 3 105030 105 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中 醫 師 分 階 段 營 養 師 專 技 高 考 104.10.13( 二 ) -10.22( 四 )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4 105040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5 105050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預 定 報 預 定 考 主 辦 司 說 名 日 期 日 期 專 技 普 考 104.12.01( 二 ) -12.10( 四 ) 三 四 五 三 四 五 105.01.05( 二 ) -01.14( 四 ) 105.01.09( 六 ) -01.10( 日 ) 105.01.23( 六 ) -01.25( 一 ) 105.01.30( 六 ) -01.31( 日 ) 105.03.12( 六 ) -03.13( 日 ) 105.04.16( 六 ) -04.17( 日 ) 104.8.6 修 正 明 高 普 分 臺 北 新 竹 臺 中 嘉 義 臺 南 高 司 雄 花 蓮 臺 東 八 考 區 舉 行 1. 分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四 考 區 專 技 舉 行 司 2. 電 腦 化 測 驗 專 技 分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三 考 區 舉 行 司 專 技 分 臺 北 桃 園 新 竹 臺 中 嘉 義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臺 東 澎 湖 金 門 司 馬 祖 十 二 考 區 舉 行 關 務 特 考 分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三 考 區 舉 行 特 種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特 考 分 臺 北 臺 中 高 司 雄 宜 蘭 花 蓮 臺 東 六 考 區 舉 行 6 105060 7 105070 105 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中 將 轉 任 少 將 轉 任 上 校 轉 任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分 階 段 驗 船 師 第 一 次 食 品 技 師 高 暨 普 通 專 技 高 考 105.02.23( 二 )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普 通 地 政 士 普 考 -03.03( 四 )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警 察 人 員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105 年 特 種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8 105080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三 級 暨 普 通 9 105090 10 105100 三 四 二 三 105.03.15( 二 ) 四 -03.24( 四 ) 高 員 三 級 員 級 佐 級 高 考 三 級 105.03.29( 二 ) 普 考 -04.07( 四 ) 105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中 醫 師 分 階 段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105 專 技 高 考 105.04.15( 五 )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法 醫 -04.25( 一 )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105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分 階 段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助 產 專 技 高 考 105.04.15( 五 ) -04.25( 一 )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獸 醫 師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僅 設 臺 北 考 區 105.06.04( 六 ) 專 技 分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三 考 區 舉 行 -06.05( 日 ) 司 105.06.18( 六 ) -06.20( 一 ) 105.07.08( 五 ) -07.12( 二 ) 105.07.23( 六 ) -07.25( 一 ) 特 種 司 分 臺 北 新 竹 臺 中 嘉 義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臺 東 八 考 區 舉 行 1. 分 臺 北 桃 園 新 竹 臺 中 彰 化 高 普 嘉 義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臺 東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十 三 考 區 舉 行 司 2. 7 月 8 日 至 9 日 普 通 ;7 月 10 日 至 12 日 高 考 三 級 1.7 月 23 日 至 24 日 分 臺 北 臺 中 臺 專 技 南 高 雄 花 蓮 臺 東 六 考 區 舉 行 司 2.7 月 24 日 至 25 日 牙 體 技 術 師 僅 設 臺 北 考 區 105.07.28( 四 ) 專 技 1. 分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四 考 區 舉 行 -07.31( 日 ) 司 2. 電 腦 化 測 驗 11 105110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司 法 官 ( 第 一 )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律 師 ( 第 一 ) 10511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司 法 官 ( 第 二 ) 三 105.05.03( 二 ) -05.12( 四 ) 專 技 高 考 三 105.09.14( 三 ) -09.20( 二 ) 105.08.06( 六 ) 105.10.15( 六 ) -10.16( 日 ) 特 種 司 1. 司 法 官 第 一 與 律 師 第 一 同 時 舉 行, 並 採 用 同 一 題 專 技 2. 分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三 考 區 舉 行 司 特 種 分 臺 北 高 雄 二 考 區 舉 行 司 105112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律 師 ( 第 二 ) 專 技 高 考 105.09.14( 三 ) -09.20( 二 ) 105.10.22( 六 ) -10.23( 日 ) 專 技 分 臺 北 高 雄 二 考 區 舉 行 司 1

編 號 代 碼 名 稱 級 預 定 報 預 定 考 主 辦 司 說 名 日 期 日 期 明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司 法 人 員 三 四 五 105.08.13( 六 ) -08.15( 一 ) 12 105120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調 查 人 員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三 四 三 105.05.10( 二 ) -05.19( 四 ) 105.08.13( 六 ) -08.14( 日 ) 特 種 分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臺 司 東 六 考 區 舉 行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海 岸 巡 防 人 員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三 三 四 105.08.13( 六 ) -08.15( 一 ) 13 105130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會 計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利 師 民 間 之 專 技 高 考 105.05.17( 二 ) -05.26( 四 ) 公 證 人 105.08.20( 六 ) 專 技 -08.22( 一 ) 分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三 考 區 舉 行 司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三 四 105.09.03( 六 ) -09.04( 日 ) 14 105140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民 航 人 員 三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際 經 濟 商 務 人 員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原 住 民 族 三 三 四 五 105.05.27( 五 ) -06.06( 一 ) 105.09.03( 六 ) -09.05( 一 ) 105.09.03( 六 ) -09.04( 日 ) 外 交 人 員 民 航 人 員 及 國 際 經 濟 商 務 人 員 特 考 僅 設 臺 北 考 區 特 種 司 原 住 民 族 特 考 分 臺 北 南 投 屏 東 花 蓮 臺 東 五 考 區 舉 行 15 105150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一 級 暨 二 級 考 高 考 一 級 105.07.15( 五 ) 高 考 二 級 -07.25( 一 ) 105.10.01( 六 ) 高 普 分 臺 北 高 雄 二 考 區 舉 行 -10.02( 日 ) 司 16 105160 17 105170 105 年 警 察 人 員 升 官 警 正 105.07.26( 二 ) 員 晉 高 員 -08.04( 四 ) 105 年 交 通 事 業 郵 政 人 員 升 資 佐 晉 員 士 晉 佐 105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建 專 技 高 考 105.08.02( 二 )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暨 普 普 考 -08.11( 四 ) 通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記 帳 士 105.11.05( 六 ) -11.06( 日 ) 高 普 分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三 考 區 舉 行 司 105.11.19( 六 ) 專 技 分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臺 -11.21( 一 ) 司 東 六 考 區 舉 行 18 105180 105 年 特 種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三 四 五 105.09.13( 二 ) -09.22( 四 ) 105.12.10( 六 ) -12.12( 一 ) 分 臺 北 桃 園 新 竹 臺 中 嘉 義 臺 特 種 南 高 雄 花 蓮 臺 東 澎 湖 金 門 司 馬 祖 十 二 考 區 舉 行 附 註 1. 表 列 105 年 度 全 面 採 網 路 報 名 單 軌 化 作 業 2. 表 列 及 其 預 定 報 名 日 期 預 定 日 期, 必 要 時 得 予 變 更, 並 以 公 告 為 主 3.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未 能 於 當 次 報 名 前 二 個 月 申 請 並 繳 驗 費 件 者, 該 次 不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4. 105 年 軍 法 官, 將 視 需 要 適 時 列 入 期 日 計 畫 2

公 務 人 員 簡 介 壹 前 言 公 務 人 員 是 國 家 發 展 的 重 要 推 手, 也 是 國 家 進 步 不 可 或 缺 的 菁 英 為 了 國 家 的 發 展, 政 府 需 要 遴 選 優 秀 的 人 才 加 入 施 政 團 隊, 打 造 一 流 的 政 府, 為 全 國 人 民 謀 最 大 的 福 祉 而 政 府 選 才 的 主 要 途 徑 就 是 透 過 公 務 人 員 依 現 行 法 制 公 務 人 員 為 任 用, 分 成 三 大 類 : 一 高 ( 分 一 級 二 級 三 級 ) 普 通 初 ; 二 特 種 一 二 三 四 五 ; 三 公 務 ( 警 察 關 務 ) 人 員 升 官 及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升 資, 前 二 類 為 初 任, 主 要 招 考 對 象 為 具 有 大 學 院 校 以 上 畢 業 專 科 學 校 高 中 高 職 畢 業 及 年 滿 18 歲 以 上 國 民 之 資 格 者, 第 三 類 則 僅 限 於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參 加 本 簡 介 首 先 介 紹 國 家 架 構, 讓 有 志 參 與 國 家 之 青 年 得 以 一 窺 國 家 種 類 ; 其 次 提 供 各 項 承 辦 單 位 及 其 聯 絡 電 話 ; 第 三 按 照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初 及 特 種 順 序, 以 表 格 逐 一 介 紹 各 該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 包 括 年 齡 兵 役 體 檢 規 定 ) 應 科 目 錄 取 後 取 得 資 格 及 限 制 轉 調 規 定 期 間 主 要 工 作 性 質 及 內 容 初 任 薪 資 狀 況, 提 供 您 各 種 公 務 人 員 之 相 關 訊 息 ; 最 後 則 為 公 務 人 員 考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其 中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後 備 軍 人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應 考 人, 應 各 種 公 務 人 員 初 任, 均 一 律 減 半 收 取 報 名 費, 以 照 顧 弱 勢 同 胞 若 想 進 一 步 了 解 個 別 之 相 關 細 節, 歡 迎 進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查 詢 誠 摯 的 邀 請 您 報 考, 加 入 公 職 行 列, 一 展 長 才! 報 名 : 自 民 國 100 年 起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請 登 入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 //www.moex.gov.tw,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選 項, 或 以 網 址 http: //register.moex.gov.tw 或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直 接 進 入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前 請 先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後, 請 務 必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及 繳 款 單,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併 同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承 辦 單 位 完 成 報 名 部 分 類 科 採 行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作 業, 詳 見 各 應 考 須 知 1

公 務 人 員 簡 介 貳 國 家 架 構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通 初 特 種 ( 一 二 三 四 五 ) 高 一 級 高 二 級 高 三 級 普 通 初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原 住 民 族 司 法 人 員 司 法 官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人 員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調 查 人 員 警 察 人 員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國 際 經 濟 商 務 人 員 關 務 人 員 稅 務 人 員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民 航 人 員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經 濟 部 專 利 商 標 審 查 人 員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國 防 部 文 職 人 員 海 岸 巡 防 人 員 水 利 人 員 及 水 土 保 持 人 員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軍 法 官 ( 依 軍 事 審 判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不 屬 於 公 務 人 員 ) 升 官 升 資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警 察 人 員 升 官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升 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普 通 ( 共 7 7 類 科 ) 高 : 律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技 師 (32 (62 類 科 ) 類 科 ) 專 利 師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護 理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助 產 師 中 醫 師 法 醫 師 營 養 師 獸 醫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消 防 設 備 師 引 水 人 ( 甲 種 乙 種 ) 驗 船 師 普 通 :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領 隊 人 員 ( 華 語 外 語 ) 導 遊 人 (15 類 科 ) 員 ( 華 語 外 語 )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財 產 保 險 代 理 人 人 身 保 險 代 理 人 財 產 保 險 經 紀 人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一 般 保 險 公 證 人 海 事 保 險 公 證 人 消 防 設 備 士 地 政 士 記 帳 士 2

公 務 人 員 簡 介 參 各 項 承 辦 單 位 及 聯 絡 電 話 一 覽 表 總 機 :(02)2236-9188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名 稱 聯 絡 分 機 公 務 人 員 高 三 級 ( 務 ) 3078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 務 ) 3956 公 務 人 員 初 3958 高 普 司 第 二 科 高 普 司 第 三 科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專 技 司 第 一 科 專 技 司 第 二 科 專 技 司 第 三 科 專 技 司 第 四 科 專 技 司 第 五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一 級 暨 二 級 公 務 人 員 高 三 級 ( 政 )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 政 )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警 察 人 員 升 官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升 資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稅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際 經 濟 商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調 查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民 航 人 員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司 法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司 法 官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人 員 軍 法 官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警 察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特 種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原 住 民 族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特 種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水 利 人 員 及 水 土 保 持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經 濟 部 專 利 商 標 審 查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海 岸 巡 防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防 部 文 職 人 員 3 3067 3070 3071 3072 3073 3075 3081 3083 3085 3086 3105 3106 3108 3121 3122 3129 3109 3110 3112 3113 3125 3165 3320 3114 3115 3116 3119 3120 3117 3128 3164 3314 3365 律 師 會 計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專 利 師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及 律 師 會 計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事 宜 3135~3139 3322 建 築 師 技 師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記 帳 士 及 建 築 師 各 種 技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事 宜 3140~3144 3745 醫 師 ( 第 1 次 ) 中 醫 師 分 階 段 中 醫 師 護 理 師 法 醫 師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及 醫 師 牙 醫 師 中 醫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營 養 3145~3148 3710 師 心 理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事 宜 醫 師 ( 第 2 次 ) 牙 醫 師 藥 師 分 階 段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助 產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獸 醫 師 航 海 人 員 ( 舊 案 補 考 ) 電 腦 化 測 驗 3149~3152 3280 及 醫 事 人 員 獸 醫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事 宜 引 水 人 驗 船 師 消 防 設 備 師 消 防 設 備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地 政 士 消 防 3153~3155 設 備 師 ( 士 ) 錄 取 人 員 引 水 人 錄 取 人 員 學 習 及 3301~3303 地 政 士 審 議 委 員 會 事 宜

公 務 人 員 簡 介 肆 公 務 人 員 簡 介 一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通 初 項 目 別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一 級 類 科 1. 行 政 類 設 一 般 行 政 17 類 科 2. 技 術 類 設 農 業 技 術 18 類 科 分 三, 第 一 為 筆, 第 二 為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第 三 為 口 應 考 資 格 年 齡 兵 役 體 檢 規 定 1.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具 博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得 應 考 2. 無 兵 役 限 制 ; 無 需 體 格 檢 查 應 科 目 第 一 3 科 ( 不 分 普 通 專 業 科 目 ) 錄 取 後 取 得 資 格 及 限 制 轉 調 規 定 錄 取 後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薦 任 第 9 職 任 用 限 制 轉 調 3 年 期 間 主 要 工 作 性 質 及 內 容 4 個 月 分 發 至 中 央 暨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依 據 所 應 職 系 類 科, 從 事 不 同 內 容 工 作 薪 資 ( 本 俸 + 專 業 加 給, 尚 未 扣 除 公 保 健 保 退 撫 提 存 所 得 稅 )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薦 任 第 9 職 本 俸 一 級 任 用, 支 58,200 元 ( 以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為 例 ) ( 二 ) 公 務 人 員 高 二 級 1. 行 政 類 設 一 般 行 政 46 類 科 2. 技 術 類 設 農 業 技 術 46 類 科 分 二, 第 一 為 筆, 第 二 為 口 1.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具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2. 無 兵 役 限 制 ; 無 需 體 格 檢 查 第 一 6 科 (2 普 通 4 專 業 ) 錄 取 後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薦 任 第 7 職 任 用 限 制 轉 調 3 年 4 個 月 分 發 至 中 央 暨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依 據 所 應 職 系 類 科, 從 事 不 同 內 容 工 作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薦 任 第 7 職 本 俸 一 級 任 用, 支 49,145 元 ( 以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為 例 ) ( 三 ) 公 務 人 員 高 三 級 1. 行 政 類 設 一 般 行 政 48 類 科 2. 技 術 類 設 農 業 技 術 71 類 科 1. 以 筆 為 主, 其 中 生 藥 中 藥 基 原 鑑 定 及 技 藝 二 類 科 各 有 1 科 目 以 實 地 測 驗 方 式 為 之 2.102 年 新 增 之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11 類 科 分 二 舉 行, 第 一 為 筆, 第 二 為 口 1.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具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及 格 滿 3 年 者 得 應 考 2. 無 兵 役 限 制 ; 除 航 空 駕 駛 及 航 空 器 維 修 兩 類 科 需 依 航 空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外, 其 餘 類 科 無 需 體 格 檢 查 1.8 科 (2 普 通 6 專 業 ) 2.102 年 新 增 之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11 類 科 第 一 筆 免 列 考 普 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列 考 2 科 錄 取 後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薦 任 第 6 職 任 用 限 制 轉 調 3 年 4 個 月 分 發 至 中 央 暨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依 據 所 應 職 系 類 科, 從 事 不 同 內 容 工 作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薦 任 第 6 職 本 俸 一 級 任 用, 支 46,225 元 ( 以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為 例 ) 期 間 先 以 委 任 第 五 職 任 用 者, 支 43,350 元 4

公 務 人 員 簡 介 項 目 別 ( 四 )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 五 ) 公 務 人 員 初 類 科 1. 行 政 類 設 一 般 行 政 37 類 科 2. 技 術 類 設 農 業 技 術 41 類 科 以 筆 為 主, 其 中 新 聞 廣 播 類 科 有 1 科 目 係 以 實 地 測 驗 為 之 1. 以 筆 為 行 政 類 之 設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15 科 別 2. 技 術 類 設 電 子 工 程 1 科 別 應 考 資 格 年 齡 兵 役 體 檢 規 定 應 科 目 1. 中 華 民 國 國 6 科 (2 民 年 滿 18 普 通 4 歲, 具 高 中 專 業 )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公 務 人 員 初 及 格 滿 3 年 者 得 應 考 2. 無 兵 役 限 制 ; 除 航 空 駕 駛 航 空 器 維 修 類 科 需 依 航 空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外, 其 餘 類 科 無 需 體 格 檢 查 1. 具 中 華 民 國 4 科 (2 國 民 年 滿 普 通 2 18 歲 者 得 專 業 ) 應 考 2. 無 兵 役 限 制 ; 無 需 體 格 檢 查 錄 取 後 取 得 資 格 及 限 制 轉 調 規 定 錄 取 後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委 任 第 3 職 任 用 限 制 轉 調 3 年 錄 取 後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委 任 第 1 職 任 用 限 制 轉 調 3 年 期 間 主 要 工 作 性 質 及 內 容 4 個 月 分 發 至 中 央 暨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依 據 所 應 職 系 類 科, 從 事 不 同 內 容 工 作 4 個 月 分 發 至 中 央 暨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依 所 應 職 系 類 科, 從 事 不 同 內 容 工 作 薪 資 ( 本 俸 + 專 業 加 給, 尚 未 扣 除 公 保 健 保 退 撫 提 存 所 得 稅 )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委 任 第 3 職 本 俸 一 級 任 用, 支 36,275 元 ( 以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為 例 )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委 任 第 1 職 本 俸 一 級 任 用, 支 29,345 元 ( 以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為 例 ) 5

公 務 人 員 簡 介 二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項 目 別 ( 一 )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類 科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 設 英 文 法 文 德 文 日 文 西 班 牙 文 阿 拉 伯 文 韓 文 俄 文 義 大 利 文 土 耳 其 文 馬 來 亞 文 泰 文 葡 萄 牙 文 13 組 ;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 設 行 政 組 資 訊 組 視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舉 辦 1. 分 二 舉 行 2.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第 一 為 筆 ; 第 二 併 採 集 體 口 與 外 語 個 別 口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 第 一 為 筆 ; 第 二 為 口 ( 二 ) 設 英 文 分 二 舉 公 務 人 員 法 文 德 行 特 種 文 日 第 一 為 國 際 經 濟 文 西 班 筆 及 外 商 務 人 員 牙 文 阿 語 口 ; 拉 伯 文 第 二 為 韓 文 俄 口 文 義 大 利 文 土 耳 其 文 馬 來 亞 文 葡 萄 牙 文 國 際 經 貿 法 律 13 組 視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舉 辦 應 考 資 格 年 齡 兵 役 體 檢 規 定 1. 年 齡 :18 至 45 歲 2. 學 歷 :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3.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合 格 :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英 文 組 須 通 過 英 語 檢 定 測 驗, 聽 說 讀 寫 成 績 均 達 (CEFR)B2 以 上 ; 其 餘 各 組 為 (CEFR)B1 以 上 4. 兵 役 : 男 性 應 考 人 須 服 畢 兵 役 核 准 免 服 兵 役 或 現 正 服 役 中 法 定 役 期 尚 未 屆 滿 者 5.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 視 力 聽 力 肢 體 健 全 與 否 1. 年 齡 :18 至 45 歲 2. 學 歷 :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3. 兵 役 : 男 性 應 考 人 須 服 畢 兵 役 核 准 免 服 兵 役 或 現 正 服 役 中 法 定 役 期 尚 未 屆 滿 者 4.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 視 力 聽 力 辨 色 力 肢 體 健 全 與 否 應 科 目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 7 科 ;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6 科 錄 取 後 取 得 資 格 及 限 制 轉 調 規 定 1.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 訓 練 期 滿 及 格 取 得 薦 任 第 6 職 任 用 資 格 ; 外 派 時 派 薦 任 第 7-8 職 三 秘 書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期 滿 及 格 取 得 委 任 第 3 職 職 務 外 派 時 派 委 任 第 5 職 主 事 職 務 調 : 外 交 部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6 年 7 科 1. 期 滿 及 格 分 發 薦 任 第 6-7 職 科 員 ; 外 派 時 派 薦 任 第 7-8 職 三 秘 書 調 : 經 濟 部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6 年 6 期 間 主 要 工 作 性 質 及 內 容 6 個 月 1.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主 要 工 作 為 處 理 外 交 領 事 業 務, 包 括 對 外 雙 邊 或 多 邊 之 交 涉 保 護 僑 胞 及 護 照 簽 證 工 作, 需 依 規 定 輪 派 駐 外 職 務 2.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主 要 工 作 為 外 交 部 及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各 項 行 政 庶 務, 包 括 電 務 總 務 會 計 及 人 事 相 關 行 政 業 務 薪 資 ( 本 俸 + 專 業 加 給, 尚 未 扣 除 公 保 健 保 退 撫 提 存 所 得 稅 ) 1.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 期 滿 及 格, 分 發 科 員 或 相 當 職 務 任 用, 敘 薦 任 第 6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及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月 薪 約 48,000 元 外 派 時, 另 核 給 地 域 加 給 2.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 期 滿 及 格, 月 薪 36,000 元 外 派 時, 另 核 給 地 域 加 給 6 個 月 從 事 涉 外 經 濟 商 務 工 期 滿 及 格, 分 作, 必 須 派 駐 亞 太 發 科 員 或 相 當 職 務 北 美 歐 洲 中 東 及 任 用, 敘 薦 任 第 6 非 洲 地 區 服 務 調 職 本 俸 1 級 薪 經 濟 部 期 間, 在 經 濟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部 所 屬 涉 外 機 關 服 46,225 元 ; 外 派 時 務 改 支 國 外 待 遇

公 務 人 員 簡 介 項 目 別 類 科 ( 三 ) 三 考 分 二 舉 公 務 人 員 : 飛 航 行 特 種 管 制 航 第 一 為 民 航 人 員 務 管 理 筆 及 英 飛 航 諮 語 會 話 ; 詢 航 空 第 二 為 通 信 4 口 科 別 ; 四 : 航 務 管 理 飛 航 諮 詢 航 空 通 信 3 科 別 視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舉 辦 應 考 資 格 年 齡 兵 役 體 檢 規 定 1. 年 齡 : 三 :18 至 45 歲 ( 飛 航 管 制 科 18 至 35 歲 ); 四 :18 至 45 歲 2. 學 歷 : 三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四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3. 無 兵 役 限 制 4.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 視 力 聽 力 辨 色 力 精 神 狀 態 飛 航 管 制 科 並 需 通 過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航 空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之 體 格 複 檢 應 科 目 三 7 科 ; 四 6 科 錄 取 後 取 得 資 格 及 限 制 轉 調 規 定 期 間 主 要 工 作 性 質 及 內 容 1. 三 1. 飛 航 管 1. 飛 航 管 制 : 即 空 中 及 格 取 得 制 科 : 薦 任 第 6 11 個 職 任 用 月 資 格 ; 四 及 格 取 得 委 任 第 3 職 任 用 資 格 調 :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交 通 部 暨 其 所 屬 機 關 再 3 年 ( 四 ) 三 及 四 三 四 1. 年 齡 :18 至 55 三 1. 三 公 務 人 員 均 分 歲 7 科 ; 四 特 種 設 海 巡 行 三 舉 2. 學 歷 : 三 考 6 海 岸 巡 防 政 海 巡 行, 第 一 為 獨 立 學 院 科 五 以 上 學 校 畢 人 員 觀 通 監 為 筆 4 科 業 ; 四 控 海 洋, 第 二 為 高 中 職 以 巡 護 ( 航 為 體 能 上 學 校 畢 業 海 輪 機 測 驗, 第 三 四 海 組 ) 三 為 口 洋 巡 護 科 另 科 ; 五 五 須 具 航 行 員 設 海 洋 巡 分 二 護 科 視 舉 行, 或 輪 機 員 及 格 資 格 用 人 機 關 第 一 為 3. 無 兵 役 限 制 任 用 需 要 筆, 第 舉 辦 二 為 體 能 測 驗 4.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 視 力 聽 力 辨 色 力 身 高 BMI 指 肢 體 健 全 與 否 握 力 精 神 狀 態 及 格 分 發 委 任 第 5 職 或 薦 任 第 6-7 職 科 員 或 查 緝 員 四 及 格 分 發 委 任 第 3-5 職 辦 事 員 職 務 五 考 及 格 分 發 委 任 第 1-3 職 佐 理 員 職 務 調 :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6 年 2. 飛 航 諮 詢 科 航 空 通 信 科 航 務 管 理 科 :6 個 月 3. 三 考 飛 航 管 制 航 空 通 信 科 別 錄 取 人 員, 於 期 滿 前 應 通 過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指 定 之 航 空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未 經 檢 定 或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為 成 績 不 及 格 交 通 管 理 員, 負 責 在 航 空 器 起 飛 飛 航 中 途 及 降 落 階 段, 提 供 航 空 器 之 管 制 服 務 因 係 提 供 全 天 候 之 航 管 服 務, 需 配 合 班 務 輪 調, 並 可 能 輪 調 離 島 機 場 因 採 證 照 制 度, 管 制 員 需 持 有 執 業 證 書 檢 定 證 體 檢 證 才 可 值 班 2. 飛 航 諮 詢 : 負 責 提 供 台 北 飛 航 情 報 區 之 飛 航 情 報, 並 與 國 際 飛 航 情 報 單 位 交 換 各 項 動 態 與 靜 態 資 訊 之 業 務, 並 在 台 北 桃 園 高 雄 機 場 之 飛 航 諮 詢 台 地 點 輪 值 3. 航 空 通 信 : 處 理 航 空 固 定 通 信 及 行 動 通 信 之 業 務, 依 排 定 班 表 輪 值 班 務 4. 航 務 管 理 : 違 反 機 場 禁 限 建 及 其 他 影 響 飛 航 安 全 事 項 之 查 報 及 處 置, 航 空 器 失 事 意 外 事 件 或 危 險 事 件 之 緊 急 處 理 及 查 報, 場 面 安 全 檢 查 及 整 潔 維 護 6 個 月 海 岸 管 制 區 之 管 制 及 安 全 維 護 ; 入 出 港 船 舶 或 其 他 水 上 運 輸 工 具 之 安 全 檢 查 ; 查 緝 走 私 防 止 非 法 出 入 國 執 行 通 商 口 岸 人 員 之 安 全 檢 查 及 其 他 犯 罪 調 查 視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部 分 工 作 採 24 小 時 輪 值 執 勤 薪 資 ( 本 俸 + 專 業 加 給, 尚 未 扣 除 公 保 健 保 退 撫 提 存 所 得 稅 ) 1. 飛 航 管 制 : 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月 薪 約 61,335 元 2. 飛 航 諮 詢 航 空 通 信 航 務 管 理 : 三 訓 練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46,225 元 四 訓 練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3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36,275 元 1. 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46,225 元 2. 四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3 職 本 俸 1 級 薪, 每 月 薪 資 約 36,275 元 3. 五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1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29,345 元 服 務 於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各 地 區 巡 防 局 機 動 查 緝 隊 之 海 巡 專 業 人 員 每 月 得 另 支 領 危 險 職 務 加 給 6,745 元 7

公 務 人 員 簡 介 項 目 別 類 科 ( 五 ) 二 考 分 二 舉 公 務 人 員 : 機 械 行 第 一 特 種 工 程 12 為 筆 經 濟 部 專 類 科 ; 三 ; 第 二 利 商 標 審 : 為 個 別 商 標 審 查 口 查 人 員 考 23 類 科 視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舉 辦 ( 六 ) 二 考 筆 ( 外 公 務 人 員 : 刑 事 事 警 察 人 特 種 鑑 識 人 員 員 並 列 考 警 察 人 員 8 類 組 ; 外 語 口 三 )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14 類 組 ; 四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5 類 組 視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舉 辦 應 考 資 格 年 齡 兵 役 體 檢 規 定 1. 年 齡 :18 歲 以 上 2. 學 歷 : 二 為 碩 士 以 上 畢 業 ; 三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3. 無 兵 役 限 制 4. 無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1. 年 齡 : 二 :18 至 42 歲 ; 三 :18 至 37 歲 ; 四 :18 至 37 歲 2. 學 歷 : 二 為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碩 士 以 上 畢 業 ; 三 考 為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畢 業 ; 四 考 為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或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3. 無 兵 役 限 制 4.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 身 高 BMI 指 視 力 聽 力 辨 色 力 血 壓 有 無 不 雅 刺 青 握 力 肢 體 健 全 與 否 應 科 目 二 6 科 ; 三 8 科 二 6 科 ; 三 7 科 ; 四 6 科 錄 取 後 取 得 資 格 及 限 制 轉 調 規 定 1. 二 及 格 取 得 薦 任 第 7 職 任 用 資 格 ; 三 及 格 取 得 薦 任 第 6 職 任 用 資 格 調 :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經 濟 部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再 3 年 1. 以 行 政 警 察 為 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畢 業 且 三 考 及 格 者, 分 發 巡 官 同 職 級 職 務, 占 警 佐 一 階 至 警 正 三 階 職 務 ( 科 員 課 員 組 員 分 隊 長 相 當 職 級 職 務 ) 台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及 三 或 四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派 任 警 ( 隊 ) 員 職 務, 占 警 佐 三 階 至 一 階 職 務 調 : 內 政 部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6 年 8 期 間 主 要 工 作 性 質 及 內 容 4 個 月 專 利 商 標 案 件 審 查 業 務 1.2 至 12 個 月 2. 曾 修 習 警 察 教 育 課 程 者,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免 除 教 育 1. 以 行 政 警 察 為 例, 分 發 至 警 察 機 關 服 務, 依 據 機 關 實 際 需 要 任 務 指 派, 執 行 行 政 保 安 刑 事 交 通 外 事 警 察 工 作 勤 務 之 執 行 方 式 及 時 間 依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每 日 勤 務 為 24 小 時, 服 勤 之 時 間 以 勤 4 息 8 為 原 則 ; 勤 務 編 配, 採 行 3 班 輪 替 或 其 他 適 合 實 際 需 要 之 分 班 服 勤 2. 以 消 防 警 察 為 例, 工 作 內 容 為 預 防 火 災 搶 救 災 害 及 緊 急 救 護 業 務 工 作 各 機 關 因 消 防 勤 務 需 要, 得 調 整 消 防 人 員 服 勤 地 點 及 勤 務 時 間 目 前 各 消 防 機 關 多 採 勤 1 休 1, 勤 2 休 1 服 勤 方 式 薪 資 ( 本 俸 + 專 業 加 給, 尚 未 扣 除 公 保 健 保 退 撫 提 存 所 得 稅 ) 1. 二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資 約 49,145 元 2. 三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資 約 46,225 元 1. 以 行 政 警 察 為 例, 三 訓 練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俸 及 加 給 約 為 52,000 元 四 訓 練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俸 及 加 給 約 42,000 元 2. 以 消 防 警 察 為 例, 三 訓 練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危 險 加 給 約 51,150 元 四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危 險 加 給 約 43,730 元

公 務 人 員 簡 介 項 目 別 ( 七 )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類 科 二 考 :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8 類 組 ; 三 考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11 類 組 ; 四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5 類 組 視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舉 辦 應 考 資 格 年 齡 兵 役 體 檢 規 定 應 科 目 分 二 舉 1. 年 齡 : 二 考 二 行 第 一 :18 至 42 6 科 ; 三 為 筆 歲 ; 三 考 : 7 ( 外 事 警 :18 至 37 科 ; 四 歲 ; 四 考 察 人 員 並 : 6 :18 至 37 列 考 外 語 科 歲 口 ); 第 二 為 體 能 測 驗 2. 學 歷 : 二 考 為 碩 士 以 上 畢 業 ; 三 考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四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三 四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另 須 具 輪 機 員 或 航 行 員 及 格 資 格 3. 兵 役 : 無 兵 役 限 制 4.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 身 高 BMI 指 視 力 聽 力 辨 色 力 血 壓 肢 體 健 全 有 無 不 雅 刺 青 握 力 與 否 錄 取 後 取 得 資 格 及 限 制 轉 調 規 定 1.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巡 官 同 職 級 或 警 ( 隊 ) 員 職 務 調 : 內 政 部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6 年 期 間 18 至 24 個 月 主 要 工 作 性 質 及 內 容 1. 行 政 警 察 主 要 工 作 : 分 發 警 察 機 關 服 務, 依 據 機 關 實 際 需 要 任 務 指 派, 執 行 行 政 保 安 刑 事 交 通 外 事 警 察 工 作 勤 務 之 執 行 及 時 間 依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每 日 勤 務 為 24 小 時, 服 勤 之 時 間 以 勤 4 息 8 為 原 則 ; 勤 務 編 配, 採 行 3 班 輪 替 或 其 他 適 合 實 際 需 要 之 分 班 服 勤 2. 消 防 警 察 主 要 工 作 : 預 防 火 災 搶 救 災 害 及 緊 急 救 護 業 務 工 作 各 機 關 因 消 防 勤 務 需 要, 得 調 整 消 防 人 員 服 勤 地 點 及 勤 務 時 間 目 前 各 消 防 機 關 多 採 勤 1 休 1, 勤 2 休 1 服 勤 薪 資 ( 本 俸 + 專 業 加 給, 尚 未 扣 除 公 保 健 保 退 撫 提 存 所 得 稅 ) 1. 以 行 政 警 察 為 例, 三 訓 練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俸 及 加 給 約 為 52,000 元 四 訓 練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俸 及 加 給 約 42,000 元 2. 以 消 防 警 察 為 例, 三 訓 練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危 險 加 給 約 51,150 元 四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危 險 加 給 約 43,730 元 ( 八 ) 三 考 三 四 1. 年 齡 :18 至 30 三 公 務 人 員 : 調 查 分 歲 6 科 ; 四 特 種 工 作 組 三 舉 2. 學 歷 : 三 為 5 法 務 部 調 8 組 四 行, 第 一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科 ; 五 學 校 畢 業 ; 四 查 局 調 查 : 調 為 筆 4 科 為 高 中 職 人 員 查 工 作 組, 第 二 以 上 學 校 畢 8 組 為 體 能 業 ; 五 無 學 五 考 測 驗, 第 歷 限 制 : 調 查 三 為 口 3. 兵 役 : 男 性 應 工 作 組 五 考 人 須 服 畢 兵 4 組 ; 視 用 分 二 人 機 關 任 舉 行, 用 需 要 舉 第 一 為 役 或 經 核 准 免 服 兵 役 或 現 正 服 役 法 定 役 期 辦 筆, 第 二 為 體 能 測 驗 尚 未 屆 滿 者 4.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 視 力 聽 力 辨 色 力 血 壓 肢 體 健 全 與 否, 調 查 工 作 組 6 組 尚 有 身 高 及 BMI 指 限 制 1. 及 格 人 員 派 任 薦 任 第 6 職 科 員 調 : 法 務 部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6 年 1 年 從 事 反 制 敵 諜 檢 肅 期 滿 及 格 以 薦 貪 污 防 制 重 大 經 濟 任 第 6 職 本 俸 1 與 洗 錢 犯 罪 及 緝 毒 級 任 用 敘 薪, 月 薪 工 作 必 須 配 合 工 作 約 77,000 元 輪 值 加 班 及 出 差 9

公 務 人 員 簡 介 項 目 別 類 科 ( 九 ) 三 考 三 四 公 務 人 員 : 政 經 分 特 種 組 7 三 舉 國 家 安 全 組 ; 四 行, 第 一 局 國 家 安 : 政 為 筆 全 情 報 人 經 組 6 ; 第 二 員 組 ; 五 為 體 能 : 行 測 驗 ; 第 政 組 4 三 為 口 組 視 用 五 人 機 關 任 分 二 用 需 要 舉 舉 行, 辦 第 一 為 筆 ; 第 二 為 體 能 測 驗 ( 十 ) 三 考 筆 公 務 人 員 : 財 稅 特 種 行 政 13 關 務 人 員 科 ; 四 一 般 行 政 8 科 ; 五 船 舶 駕 駛 2 科 視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舉 辦 應 考 資 格 年 齡 兵 役 體 檢 規 定 1. 年 齡 :18 至 35 歲 2. 學 歷 : 三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但 公 職 資 訊 技 師 組 須 領 有 資 訊 技 師 證 書 及 領 證 後 2 年 工 作 經 驗 ; 四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五 無 學 歷 限 制 3. 兵 役 : 服 志 願 役 者 須 於 本 筆 考 畢 之 次 日 起 4 個 月 內 退 伍, 並 持 有 權 責 單 位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4.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 身 高 視 力 聽 力 辨 色 力 血 壓 握 力 肢 體 健 全 與 否 1. 年 齡 :18 歲 以 上 2. 學 歷 : 三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四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五 無 學 歷 限 制 三 五 船 舶 駕 駛 及 輪 機 工 程 科 另 須 具 航 行 員 或 輪 機 員 適 任 證 書 或 及 格 資 格 3. 無 兵 役 限 制 4.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 視 力 聽 力 辨 色 力 應 科 目 三 6 科, 公 職 資 訊 技 師 組 2 科 ; 四 5 科 ; 五 4 科 三 7 科 ; 四 5 科 ; 五 4 科 錄 取 後 取 得 資 格 及 限 制 轉 調 規 定 1. 及 格 人 員 派 任 薦 任 第 6 職 科 員 調 : 國 家 安 全 局 6 年 1. 三 及 格 派 任 薦 任 第 6 至 7 職 科 ( 課 隊 ) 員 職 務 四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3 至 5 職 辦 事 員 調 :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再 3 年 期 間 主 要 工 作 性 質 及 內 容 1 年 從 事 安 全 情 報 工 作, 須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遷 調 加 班 4 個 月 關 務 人 員 未 區 分 職 系, 採 任 職 期 間 調 任 及 內 外 勤 輪 調, 外 勤 業 務 常 須 不 分 晝 夜 三 班 輪 值 碼 頭 監 視 船 舶 抄 查 貨 櫃 查 驗 薪 資 ( 本 俸 + 專 業 加 給, 尚 未 扣 除 公 保 健 保 退 撫 提 存 所 得 稅 ) 1. 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俸 約 46,225 元 2. 四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3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33,275 元 2. 五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1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29,345 元 1. 三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資 約 53,000 元 2. 四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資 約 43,000 元 3. 五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資 約 33,000 元 10

公 務 人 員 簡 介 項 目 類 科 別 ( 十 一 ) 三 考 筆 公 務 人 員 : 財 稅 特 種 行 政 科 財 稅 法 務 稅 務 人 員 科 ; 四 : 財 稅 行 政 科 視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舉 辦 ( 十 二 ) 三 考 筆 公 務 人 員 : 社 會 特 種 行 政 科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工 作 人 員 科 別 ; 四 : 保 育 人 員 科 別 視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舉 辦 應 考 資 格 年 齡 兵 役 體 檢 規 定 1. 年 齡 :18 歲 以 上 2. 學 歷 : 三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四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3. 無 兵 役 限 制 4. 無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1. 年 齡 :18 歲 以 上 2. 學 歷 : 三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四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3. 無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應 科 目 三 7 科 ; 四 5 科 三 6 科 ; 四 5 科 錄 取 後 取 得 資 格 及 限 制 轉 調 規 定 11 期 間 主 要 工 作 性 質 及 內 容 1. 三 4 個 月 主 要 辦 理 國 稅 稽 徵 業 及 格 派 任 務 須 配 合 季 節 性 或 委 任 第 5 專 案 性 業 務 加 班 或 出 職 或 薦 差 任 第 6 至 7 職 稅 務 員 ; 四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4 至 5 職 稅 務 助 理 員 調 :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再 3 年 1. 三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5 職 或 薦 任 第 6 至 7 職 職 務 ; 四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3 至 第 5 職 職 務 調 :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社 政 機 關 再 3 年 4 個 月 1. 三 :(1) 社 會 工 作 員 : 主 要 工 作 性 質 為 辦 理 有 關 收 容 業 務 及 個 案 管 理 紀 錄 生 活 輔 導 離 院 評 估, 視 各 機 關 需 要 輪 值 三 班 加 班 及 出 差 (2) 輔 導 員 : 主 要 工 作 性 質 為 安 養 老 人 及 教 養 兒 童 少 年 之 輔 導 工 作, 需 輪 值 三 班 及 加 班 2. 四 保 育 人 員 : 從 事 家 童 生 活 管 理 照 護 事 項, 需 輪 值 三 班 及 加 班, 無 固 定 假 日 薪 資 ( 本 俸 + 專 業 加 給, 尚 未 扣 除 公 保 健 保 退 撫 提 存 所 得 稅 ) 1. 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46,225 元 2. 四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3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及 第 4 職 專 業 加 給, 每 月 薪 資 約 36,505 元 1. 三 以 社 會 行 政 科 為 例, 訓 練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46,225 元 2. 四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3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36,275 元 ( 十 三 ) 三 考 三 1. 年 齡 : 三 考 三 1. 三 4 至 12 個 以 法 院 書 記 官 為 例 : 以 四 法 院 書 記 官 公 務 人 員 : 公 設 分 二 舉 :18 至 55 8 科, 但 公 及 格 派 任 月 1. 分 發 至 司 法 院 : 為 為 例, 敘 委 任 第 3 特 種 辯 護 人 行, 第 一 歲 ; 四 考 職 法 醫 師 委 任 第 5 紀 錄 書 記 官, 辦 理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司 法 人 員 18 類 科 為 筆 :18 至 45 5 科, 鑑 識 職 或 薦 開 庭 紀 錄 事 及 第 4 職 專 業 加 組 ; 四, 第 二 歲 ( 法 院 書 記 人 員 7 任 第 6 至 項, 無 輪 值 三 班, 給, 月 薪 約 36,505 : 法 為 口 官 無 上 限, 執 科 ; 四 7 職 職 但 須 配 合 業 務 需 元 ( 紀 錄 書 記 官 可 院 書 記 官 ; 四 達 員 上 限 為 55 6 務 ; 四 要 加 班 或 出 差 另 按 月 增 支 專 業 加 5 類 及 五 歲, 執 行 員 上 科 ; 五 及 格 2. 分 發 至 法 務 部 : 職 給 4,700 元 ) 科 ; 五 以 : 錄 筆 事 及 庭 務 行 之 但 限 為 50 歲 ); 4 科 五 :18 歲 以 上 派 任 委 任 第 3 至 第 5 職 職 掌 紀 錄 文 書 研 究 考 核 總 務 資 料 工 作 需 配 合 員 2 類 四 2. 學 歷 : 三 考 務 ; 五 業 務 輪 值 加 班 或 科 視 用 法 警 類 科 人 機 關 任 分 二 舉 用 需 要 舉 行, 第 一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但 公 職 法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1 職 出 差 3. 錄 取 人 員 於 期 滿 前, 應 經 實 務 訓 辦 為 筆, 第 二 為 體 能 醫 師 須 領 有 法 醫 師 證 書 者, 始 得 報 考 ; 四 職 務 調 : 司 法 練 機 關 公 開 測 驗 中 文 電 腦 打 字 每 分 鐘 60 字 以 上 成

公 務 人 員 簡 介 項 目 別 類 科 測 驗 應 考 資 格 年 齡 兵 役 體 檢 規 定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五 無 學 歷 限 制 3. 無 兵 役 限 制 4.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 視 力 聽 力 肢 體 健 全 精 神 狀 態, 鑑 識 人 員 法 警 及 監 所 管 理 員 另 有 辨 色 力 規 定 三 公 設 辯 護 人 公 證 人 觀 護 人 家 事 調 查 官 心 理 測 驗 員 心 理 輔 導 員 及 五 錄 事 庭 務 員 類 科 不 實 施 體 格 檢 查 應 科 目 錄 取 後 取 得 資 格 及 限 制 轉 調 規 定 院 及 法 務 部 暨 其 所 屬 機 關 6 年 期 間 主 要 工 作 性 質 及 內 容 績 合 格 薪 資 ( 本 俸 + 專 業 加 給, 尚 未 扣 除 公 保 健 保 退 撫 提 存 所 得 稅 ) ( 十 四 ) 設 三 考 本 分 公 務 人 員 司 法 官 三 舉 特 種 類 科 行, 第 一 司 法 官 及 第 二 為 筆, 第 三 為 口 ( 十 五 ) 三 考 筆 特 種 : 一 般 地 方 政 府 行 政 公 務 人 員 66 類 科 ; 四 : 一 般 行 政 59 類 科 ; 五 : 一 般 行 政 17 類 科 視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舉 辦 1. 年 齡 : 18 至 55 歲 2. 學 歷 :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相 關 系 組 所 畢 業 3. 無 兵 役 限 制 4.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 視 力 聽 力 肢 體 健 全 精 神 狀 態 1. 年 齡 :18 歲 以 上 2. 學 歷 : 三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四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五 無 學 歷 限 制 3. 無 兵 役 限 制 4. 無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第 一 2 1. 派 任 薦 任 科 ; 第 二 5 科 第 6 至 8 職 職 務 調 : 司 法 院 及 法 務 部 暨 其 所 屬 機 關 6 年 三 1. 三 8 科 ( 特 殊 類 科 5 科 ); 四 6 科 ; 五 4 科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5 職 或 薦 任 第 6 至 7 職 職 務 ; 四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3 至 第 5 職 職 務 ; 五 考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1 職 職 務 調 :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再 3 年 12 2 年 1. 分 發 至 司 法 院 : 擔 任 法 官, 主 要 為 辦 理 民 刑 事 案 件 審 判 由 各 法 院 院 長 視 業 務 狀 況 核 派 加 班 或 出 差 2. 分 發 至 法 務 部 : 擔 任 檢 察 官, 主 要 工 作 為 實 施 偵 查 提 起 公 訴 實 行 公 訴 協 助 自 訴 擔 任 自 訴 及 指 揮 刑 事 裁 判 之 執 行 需 配 合 業 務 輪 值 加 班 或 出 差 4 個 月 分 發 至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依 據 所 應 職 系 類 科, 從 事 不 同 內 容 工 作 以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為 例, 包 括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文 書 處 理 速 記 議 事 事 務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倉 庫 管 理 物 料 採 購 出 納 打 字 配 合 職 務 調 動 遷 移 輪 值 加 班 及 出 差 職 前 期 間, 比 照 委 任 第 5 職 本 俸 5 級 支 給, 月 薪 約 43,350 元 期 滿 及 格 分 發 擔 任 候 補 法 官 或 候 補 檢 察 官, 月 薪 約 99,000 元 1. 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46,225 元 2. 四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3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36,275 元 3. 五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1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29,345 元

公 務 人 員 簡 介 項 目 別 類 科 ( 十 六 ) 鐵 路 1. 筆, 特 種 高 員 三 得 按 需 級 :16 類 要 另 予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科 ; 員 級 :17 類 科 ; 佐 級 :12 類 科 ; 士 級 :1 類 科 公 路 高 員 三 級 :10 類 科 ; 員 級 :10 類 科 ; 佐 級 :7 類 科 ; 士 級 :1 類 科 實 地 測 驗 口 或 第 二 體 能 測 驗 2. 鐵 路 人 員 佐 級 場 站 調 車 機 械 工 程 機 檢 工 程 及 養 路 工 程 類 科 第 二 為 體 能 測 驗 應 考 資 格 年 齡 兵 役 體 檢 規 定 1. 年 齡 :18 歲 以 上 2. 學 歷 : 高 員 三 級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員 級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佐 級 及 士 級 無 學 歷 限 制 3. 無 兵 役 限 制 4. 鐵 路 部 分 類 科 有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應 科 目 鐵 路 高 員 三 級 8 科 ; 員 級 6 科 ; 佐 級 4 科 ; 士 級 3 科 公 路 高 員 三 級 8 科 ; 員 級 6 科 ; 佐 級 4 科 ; 士 級 3 科 ( 十 七 ) 一 考 一 1. 年 齡 :18 歲 以 一 考 公 務 人 員 : 一 般 分 三 舉 上 : 筆 3 特 種 行 政 7 行, 第 一 2. 學 歷 : 一 考 科 ; 二 國 防 部 文 類 科 ; 二 為 筆, 第 為 博 士 畢 : 筆 二 為 著 業 ; 二 職 人 員 考 : 6 科 作 或 發 明 為 碩 士 以 上 畢 一 般 行 政 審 查, 第 三 業 8 類 為 口 3. 兵 役 : 男 性 應 科 視 用 ( 團 體 討 考 人 須 服 畢 兵 人 機 關 任 論 ); 二 役 或 核 准 免 服 用 需 要 舉 分 二 兵 役 或 現 正 服 辦 舉 行, 第 一 為 筆 役 中 法 定 役 期 尚 未 屆 滿 者, 第 二 4. 無 特 殊 體 檢 規 為 口 ( 集 定 體 口 ) ( 十 八 )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二 考 : 一 般 行 政 13 類 科 ; 三 考 : 一 般 行 政 37 類 科 ; 四 考 : 一 般 行 政 43 類 科 ; 五 : 一 般 行 政 15 類 科 視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舉 辦 錄 取 後 取 得 資 格 及 限 制 轉 調 規 定 13 期 間 主 要 工 作 性 質 及 內 容 1. 高 員 三 級 4 個 月 分 發 至 各 交 通 事 業 單 及 格 派 任 位, 依 據 所 應 職 相 當 委 任 第 5 職 或 系 類 科, 從 事 不 同 薦 任 第 6 至 內 容 工 作, 如 旅 客 營 7 職 職 運 鐵 路 工 程 公 路 務 ; 員 級 考 監 理 公 路 工 程 及 格 派 任 相 當 委 任 第 3 至 第 5 職 職 務 ; 佐 級 考 及 格 派 任 相 當 委 任 第 1 職 職 務 調 :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交 通 部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再 3 年 1. 一 及 格 派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職 務 ; 二 及 格 派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職 務 調 : 國 防 部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6 年 筆 ( 電 1. 限 持 有 身 心 障 二 1. 二 腦 打 字 類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6 科 ; 三 科 併 採 實 者 報 考 7 地 ) 2. 年 齡 :18 歲 以 科 ; 四 上 6 3. 學 歷 : 二 科 ; 五 為 碩 士 以 上 畢 業 ; 三 3 科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四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五 無 學 歷 限 制 4. 無 兵 役 限 制 5. 無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及 格 取 得 薦 任 第 7 職 任 用 資 格 ; 三 考 及 格 取 得 薦 任 第 6 職 任 用 資 格 ; 四 及 格 取 得 委 任 第 3 職 任 用 資 格 ; 五 及 格 取 得 委 任 第 1 職 任 用 資 格 調 : 申 請 舉 辦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6 年 薪 資 ( 本 俸 + 專 業 加 給, 尚 未 扣 除 公 保 健 保 退 撫 提 存 所 得 稅 ) 以 鐵 路 人 員 為 例, 高 員 三 級 期 滿 及 格 月 薪 約 46,225 元 員 級 考 約 36,275 元 佐 級 約 29,345 元 4 個 月 從 事 一 般 行 政 工 作, 一 期 滿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遷 調 及 格, 每 月 薪 資 約 加 班 4 個 月 以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為 例, 工 作 性 質 內 容 包 括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文 書 處 理 速 記 議 事 事 務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倉 庫 管 理 物 料 採 購 出 納 打 字 58,200 元 ; 二 考 期 滿 及 格, 每 月 薪 資 約 49,145 元 1. 二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7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49,145 元 2. 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46,225 元 3. 四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3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36,275 元 4. 五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1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29,345 元

公 務 人 員 簡 介 項 目 別 ( 十 九 )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原 住 民 族 ( 二 十 )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水 利 人 員 及 水 土 保 持 人 員 考 ( 二 十 一 )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類 科 一 考 : 一 般 行 政 4 類 科 ; 二 : 一 般 行 政 9 類 科 ; 三 : 一 般 行 政 32 類 科 ; 四 : 一 般 行 政 32 類 科 ; 五 : 一 般 行 政 16 類 科 視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舉 辦 設 三 考 水 利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類 科 視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舉 辦 二 三 四 均 設 移 民 行 政 類 科, 視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舉 辦 一 分 三 舉 行, 第 一 為 筆, 第 二 為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第 三 為 口 ; 二 分 二 舉 行, 第 一 為 筆, 第 二 為 口 三 四 五 均 採 筆 筆 二 分 三 舉 行, 第 一 為 筆, 第 二 為 體 能 測 驗, 第 三 為 口 ; 三 及 四 分 二 舉 行, 第 一 為 筆, 第 二 為 體 能 測 驗 應 考 資 格 年 齡 兵 役 體 檢 規 定 1. 限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報 考 2. 年 齡 :18 歲 以 上 3. 學 歷 : 一 為 博 士 畢 業 ; 二 為 碩 士 以 上 畢 業 ; 三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四 考 為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五 無 學 歷 限 制 4. 無 兵 役 限 制 5. 無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 僅 監 所 管 理 員 法 警 類 科 須 體 檢 ) 1. 年 齡 :18 歲 以 上 2. 學 歷 :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3. 兵 役 : 男 性 應 考 人 須 服 畢 兵 役 或 核 准 免 服 兵 役 或 於 筆 考 畢 後 4 個 月 內 退 役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1. 年 齡 :18 歲 以 上 2. 學 歷 : 二 為 碩 士 以 上 畢 業 ; 三 為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四 為 高 中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3. 特 殊 體 檢 規 定 : 身 高 視 力 聽 力 辨 色 力 血 壓 肢 體 健 全 精 神 狀 態 應 科 目 一 3 科 ; 二 6 科 ; 三 7 科 ; 四 6 科 ; 五 4 科 錄 取 後 取 得 資 格 及 限 制 轉 調 規 定 1. 一 及 格 派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職 務 ; 二 考 及 格 派 任 薦 任 第 七 職 職 務 ; 三 考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5 職 或 薦 任 第 6 至 7 職 職 務 ; 四 考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3 至 第 5 職 職 務 ; 五 派 任 委 任 第 1 職 職 務 調 :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限 制 轉 調 一 覽 表 內 之 原 住 民 地 區 或 辦 理 原 住 民 事 務 之 機 關 再 3 年 8 科 1. 三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5 職 或 薦 任 第 6 至 7 職 職 務 調 :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水 利 署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或 水 保 局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再 3 年 二 考 6 科 ; 三 考 7 科 ; 四 考 6 科 1. 二 及 格 派 任 薦 任 第 7 職 職 務 ; 三 考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5 職 或 薦 任 第 6 至 7 職 職 務 ; 四 考 及 格 派 任 委 任 第 3 至 第 5 職 職 務 調 :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機 關 3 年 ; 內 政 部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再 3 年 14 期 間 主 要 工 作 性 質 及 內 容 4 個 月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相 關 業 務, 並 依 據 所 應 職 系 類 科, 從 事 不 同 內 容 工 作 以 一 般 行 政 類 科 為 例,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總 務 出 納 業 務 為 民 服 務 研 考 檔 案 管 理 文 書 收 發, 須 配 合 職 務 輪 調 及 實 務 歷 練, 並 視 工 作 需 要 加 班 及 出 差 4 個 月 辦 理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暨 所 屬 水 利 水 土 保 持 業 務 1 年 辦 理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相 關 業 務, 多 為 外 勤 大 隊 職 缺, 須 24 小 時 輪 值 服 勤 執 行 查 察 逾 期 停 留 居 留 非 法 入 出 國 收 容 或 遣 送 職 務 之 人 員, 得 配 帶 戒 具 或 武 器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於 執 行 非 法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犯 罪 調 查 職 務 時, 視 同 刑 事 訴 訟 法 之 司 法 警 察 ( 官 ) 薪 資 ( 本 俸 + 專 業 加 給, 尚 未 扣 除 公 保 健 保 退 撫 提 存 所 得 稅 ) 1. 一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9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58,200 元 2. 二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7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49,145 元 3. 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46,225 元 4. 四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3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36,275 元 5. 五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1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29,345 元 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資 約 46,225 元 1. 二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7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危 險 加 給 約 56,160 元 2. 三 期 滿 及 格, 敘 薦 任 第 6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危 險 加 給 約 52,970 元 3. 四 期 滿 及 格, 敘 委 任 第 3 職 本 俸 1 級 薪 俸, 每 月 薪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危 險 加 給 約 43,020 元

公 務 人 員 簡 介 伍 公 務 人 員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選 規 一 字 第 10313000661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第 十 八 條 第 三 項 及 規 費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標 準 之 報 名 費 規 費 收 取 項 目 如 下 : 一 筆 二 口 三 體 能 測 驗 四 實 地 五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六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第 三 條 報 名 費 依 高 普 通 初 特 種 及 升 官 ( 升 資 ) 分 別 訂 定, 費 額 如 附 表 第 四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收 費 金 額, 依 辦 理 費 用 成 本 變 動 趨 勢 及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變 動 情 形 影 響 因 素, 每 三 年 至 少 檢 討 一 次 第 五 條 依 法 律 規 定 得 減 收 之 報 名 費, 其 減 收 費 額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比 敘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第 六 條 本 標 準 除 第 三 條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施 行 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附 表 公 務 人 員 報 名 費 收 費 基 準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項 目 收 費 基 準 壹 筆 一 高 :( 一 ) 一 級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六 百 元 ( 二 ) 二 級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六 百 元 ( 三 ) 三 級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四 百 元 二 普 通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三 百 元 三 初 每 人 每 次 八 百 元 四 特 種 :( 一 ) 一 ( 包 括 高 員 一 級 )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六 百 元 ( 二 ) 二 ( 包 括 高 員 二 級 )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六 百 元 ( 三 ) 三 :1. 司 法 官 第 一 每 人 每 次 八 百 元 2. 司 法 官 第 二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五 百 元 3. 其 他 ( 包 括 高 員 三 級 )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四 百 元 ( 四 ) 四 ( 包 括 員 級 )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三 百 元 ( 五 ) 五 ( 包 括 佐 級 及 士 級 ) 每 人 每 次 八 百 元 五 升 官 ( 升 資 ) :( 一 ) 簡 任 警 監 薦 任 警 正 及 員 級 晉 高 員 級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八 百 元 ( 二 ) 佐 級 晉 員 級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六 百 元 ( 三 ) 士 級 晉 佐 級 每 人 每 次 一 千 四 百 元 六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 一 ) 中 將 轉 任 每 人 每 次 六 千 八 百 元 ( 二 ) 少 將 轉 任 每 人 每 次 五 千 四 百 元 ( 三 ) 上 校 轉 任 每 人 每 次 四 千 一 百 元 貳 分 之 口 每 人 每 次 八 百 元 參 分 之 體 能 測 驗 每 人 每 次 六 百 元 肆 分 之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每 人 每 次 七 千 元 伍 分 之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每 人 每 次 三 千 元 15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壹 前 言 一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專 技 人 員 ) 證 照 是 專 業 標 記, 其 執 業 範 圍 亦 受 法 律 保 障 ; 考 選 部 竭 誠 歡 迎 您 參 加 專 技 人 員, 透 過 本 簡 介, 協 助 您 金 榜 題 名, 取 得 專 技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為 國 家 人 民 服 務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係 指 具 備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之 培 養 過 程 獲 得 特 殊 學 識 或 技 能, 而 其 所 從 事 之 業 務, 與 公 共 利 益 或 人 民 之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權 利 有 密 切 關 係, 並 依 法 律 應 經 及 格 領 有 證 書 之 人 員 專 技 人 員 為 自 由 職 業, 其 執 業 證 照 之 取 得 必 須 先 通 過 專 技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得 自 行 登 錄 後 掛 牌 獨 立 執 行 業 務 或 受 聘 受 僱 執 行 業 務 專 業 證 照 不 僅 是 專 業 標 記, 其 執 業 範 圍 亦 受 到 法 律 保 障 本 簡 介 首 先 列 出 國 家 架 構, 讓 讀 者 得 以 一 窺 國 家 種 類 ; 其 次 列 出 各 項 承 辦 單 位 及 其 聯 絡 電 話 ; 接 著 按 專 技 人 員 順 序, 逐 一 介 紹 各 種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 以 學 歷 應 考 部 分 ) 應 科 目 及 格 標 準 有 無 ( 學 習 ) 執 行 業 務 範 圍,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職 業 法, 提 供 您 專 技 人 員 之 相 關 訊 息 最 後 為 專 技 人 員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俾 供 參 考 若 想 進 一 步 了 解 個 別 之 細 節, 歡 迎 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查 詢 二 報 名 自 民 國 100 年 起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請 登 入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 //www.moex.gov.tw,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選 項, 或 以 網 址 http: //register.moex.gov.tw 或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直 接 進 入 國 家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前 請 先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後, 請 務 必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及 繳 款 單,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併 同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承 辦 單 位 完 成 報 名 部 分 類 科 採 行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作 業, 詳 見 各 應 考 須 知 1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貳 國 家 架 構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通 初 特 種 ( 一 二 三 四 五 ) 高 一 級 高 二 級 高 三 級 普 通 初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原 住 民 族 司 法 人 員 司 法 官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人 員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調 查 人 員 警 察 人 員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國 際 經 濟 商 務 人 員 關 務 人 員 稅 務 人 員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民 航 人 員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經 濟 部 專 利 商 標 審 查 人 員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國 防 部 文 職 人 員 海 岸 巡 防 人 員 水 利 人 員 及 水 土 保 持 人 員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軍 法 官 ( 依 軍 事 審 判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不 屬 於 公 務 人 員 ) 升 官 升 資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警 察 人 員 升 官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升 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普 通 ( 共 7 7 類 科 ) 高 : 律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技 師 (32 (62 類 科 ) 類 科 ) 專 利 師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護 理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助 產 師 中 醫 師 法 醫 師 營 養 師 獸 醫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消 防 設 備 師 引 水 人 ( 甲 種 乙 種 ) 驗 船 師 普 通 :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領 隊 人 員 ( 華 語 外 語 ) 導 遊 人 (15 類 科 ) 員 ( 華 語 外 語 )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財 產 保 險 代 理 人 人 身 保 險 代 理 人 財 產 保 險 經 紀 人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一 般 保 險 公 證 人 海 事 保 險 公 證 人 消 防 設 備 士 地 政 士 記 帳 士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參 各 項 承 辦 單 位 及 聯 絡 電 話 一 覽 表 總 機 :(02)2236-9188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名 稱 聯 絡 分 機 公 務 人 員 高 三 級 ( 務 ) 3078 高 普 司 第 一 科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 務 ) 3956 公 務 人 員 初 3958 高 普 司 第 二 科 高 普 司 第 三 科 特 種 司 第 一 科 特 種 司 第 二 科 特 種 司 第 三 科 特 種 司 第 四 科 專 技 司 第 一 科 專 技 司 第 二 科 專 技 司 第 三 科 專 技 司 第 四 科 專 技 司 第 五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一 級 暨 二 級 公 務 人 員 高 三 級 ( 政 )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 政 )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警 察 人 員 升 官 關 務 人 員 升 官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升 資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關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稅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際 經 濟 商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調 查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民 航 人 員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司 法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司 法 官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人 員 軍 法 官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警 察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特 種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原 住 民 族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特 種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水 利 人 員 及 水 土 保 持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經 濟 部 專 利 商 標 審 查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海 岸 巡 防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防 部 文 職 人 員 3 3067 3070 3071 3072 3073 3075 3081 3083 3085 3086 3105 3106 3108 3121 3122 3129 3109 3110 3112 3113 3125 3165 3320 3114 3115 3116 3119 3120 3117 3128 3164 3314 3365 律 師 會 計 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專 利 師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及 律 師 會 計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事 宜 3135~3139 3322 建 築 師 技 師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記 帳 士 及 建 築 師 各 種 技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事 宜 3140~3144 3745 醫 師 ( 第 1 次 ) 中 醫 師 分 階 段 中 醫 師 護 理 師 法 醫 師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及 醫 師 牙 醫 師 中 醫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營 養 3145~3148 3710 師 心 理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事 宜 醫 師 ( 第 2 次 ) 牙 醫 師 藥 師 分 階 段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助 產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獸 醫 師 航 海 人 員 ( 舊 案 補 考 ) 電 腦 化 測 驗 3149~3152 3280 及 醫 事 人 員 獸 醫 師 審 議 委 員 會 事 宜 引 水 人 驗 船 師 消 防 設 備 師 消 防 設 備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地 政 士 消 防 3153~3155 設 備 師 ( 士 ) 錄 取 人 員 引 水 人 錄 取 人 員 學 習 及 3301~3303 地 政 士 審 議 委 員 會 事 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肆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考 別 項 目 一 律 師 高 類 科 1 筆, 分 為 二, 第 一 未 及 格 者, 不 得 應 第 二 應 考 資 格 ( 以 學 歷 應 考 部 分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法 律 法 學 司 法 財 經 法 律 財 金 法 律 政 治 法 律 海 洋 法 律 科 技 法 律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修 習 相 關 學 科 包 括 民 法 36 學 科 中 至 少 7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20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民 法 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或 刑 事 訴 訟 法 3 核 心 學 科 應 科 目 第 一 應 2 科 ( 分 4 節 考 ), 第 二 應 6 科 ( 分 7 節 考 ) 及 格 標 準 ( 學 習 ) 第 一 律 師 法 規 定 以 錄 取 全 程 到 考 人 33% 為 及 格 ; 第 二 以 錄 取 各 該 選 科 目 全 程 到 考 人 33% 為 及 格, 不 得 有 一 科 0 分 或 除 選 科 目 以 外 其 他 各 科 目 合 計 成 績 未 達 全 部 應 考 人 全 程 到 考 人 50% 成 績 標 準, 律 師 應 完 成 職 前, 方 得 登 錄 律 師 職 前 規 則 規 定, 律 師 及 格 後, 職 前 分 基 礎 1 個 月 及 實 務 訓 練 5 個 月 執 業 範 圍 受 當 事 人 之 委 託 或 法 院 之 指 定, 得 辦 理 法 律 事 務 另 得 辦 理 商 標 專 利 工 商 登 記 土 地 登 記 及 其 他 依 法 得 代 理 之 事 務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 職 業 法 ) 法 務 部 ( 律 師 法 ) 備 註 :104 年 起, 律 師 第 二 原 列 考 商 事 法 (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票 據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 科 目, 修 正 為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與 證 券 交 易 法, 仍 列 為 必 考 科 目, 占 100 分 另 增 加 智 慧 財 產 法 勞 動 社 會 法 財 稅 法 海 商 法 與 海 洋 法 4 科 列 為 選 科 目, 由 應 考 人 任 選 1 科 應, 占 100 分 第 二 及 格 以 錄 取 各 該 選 科 目 全 程 到 考 人 33% 為 及 格 標 準, 但 第 二 筆 應 科 目 有 1 科 成 績 為 0 分 或 除 選 科 目 以 外 其 他 各 科 目 合 計 成 績 未 達 全 部 應 考 人 全 程 到 考 人 50% 成 績 標 準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本 及 格 人 員 之 及 格 證 書 將 加 註 選 科 目 別 二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高 考 1 筆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法 律 法 學 司 8 科 以 應 公 證 法 規 定 1. 公 證 人 因 當 事 人 或 其 他 關 司 法 院 ( 法 財 經 法 律 政 治 法, 民 間 之 公 證 係 人 之 請 求, 就 法 律 行 為 及 公 證 法 ) 律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人 於 執 行 職 其 他 關 於 私 權 之 事 實, 有 作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修 習 相 關 學 務 前, 應 經 相 成 公 證 書 或 對 於 私 文 書 予 科 包 括 民 法 24 學 科 中 至 少 7 當 期 間 之 研 以 認 證 之 權 限 習 民 間 公 證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人 遴 選 研 習 2. 公 證 人 對 於 下 列 文 書, 亦 得 合 計 20 學 分 以 上 及 任 免 辦 法 因 當 事 人 或 其 他 關 係 人 之 考 或 專 規 定, 職 前 研 請 求 予 以 認 證 : 業 科 目 習 分 基 礎 訓 (1) 涉 及 私 權 事 實 之 公 文 書 平 均 成 練 及 實 務 訓 原 本 或 正 本, 經 表 明 係 績 未 滿 練 基 礎 持 往 境 外 使 用 者 50 分 為 40 小 時, 實 (2) 公 私 文 書 之 繕 本 或 影 務 期 間 本 依 資 歷 為 1 星 期 至 4 個 月 不 4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考 別 項 目 三 會 計 師 高 考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 以 學 歷 應 考 部 分 ) 應 科 目 及 格 標 準 ( 學 習 ) 執 業 範 圍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 職 業 法 ) 1 筆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會 計 會 計 技 術 7 科 科 別 及 會 計 師 法 規 1. 財 務 報 告 或 其 他 財 務 資 訊 金 融 監 督 會 計 統 計 會 計 資 格 制 ( 國 定, 領 有 會 計 之 簽 證 管 理 委 員 訊 會 計 與 資 訊 科 技 會 計 ( 與 ) 文 成 績 師 證 書 者, 應 2. 關 於 會 計 之 制 度 設 計 管 會 ( 會 計 財 稅 財 稅 財 政 財 政 稅 務 以 達 當 完 成 職 前 訓 理 或 稅 務 諮 詢 稽 核 調 師 法 )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修 習 相 關 學 科 包 括 初 會 計 學 30 學 科 中 次 練 或 具 會 計 到 考 者 師 事 務 所 簽 之 平 均 證 工 作 助 理 查 整 理 清 算 鑑 定 財 務 分 析 資 產 估 價 或 財 產 信 託 事 項 至 少 7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成 績 為 人 員 2 年 以 上 3. 充 任 檢 查 人 清 算 人 破 分, 合 計 20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中 級 會 計 學 或 會 計 學 ( 二 ) 成 本 會 計 或 管 理 會 計 及 格, 其 經 驗, 始 得 向 餘 各 科 主 管 機 關 申 目 以 60 請 執 業 登 記 產 管 理 人 仲 裁 人 遺 囑 執 行 人 重 整 人 重 整 監 督 人 或 其 他 受 託 人 審 計 學 或 高 審 計 學 3 核 心 分 為 及 會 計 師 職 前 4. 稅 務 案 件 代 理 人 或 營 利 事 學 科 格 ) 及 持 續 業 所 得 稅 相 關 申 報 之 簽 證 專 業 進 修 辦 5. 充 任 工 商 登 記 或 商 標 註 冊 法 規 定, 會 計 及 其 有 關 事 件 之 代 理 人 師 職 前 6. 前 五 款 業 務 之 訴 願 或 依 行 包 括 課 程 訓 練 及 實 務 訓 政 訴 訟 法 規 定 擔 任 稅 務 行 政 訴 訟 之 代 理 人 練 課 程 7. 持 續 查 核 系 統 可 靠 性 認 最 低 時 為 160 小 時 證 投 資 績 效 認 證 認 證 業 務, 實 務 應 8. 其 他 與 會 計 審 計 或 稅 務 有 於 會 計 師 事 關 之 事 項 務 所 擔 任 1 年 以 上 簽 證 工 作 助 理 或 具 備 同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並 取 得 證 明 者 四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高 考 1 筆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不 動 產 估 價 ( 理 論 ) 或 土 地 估 價 ( 理 論 ) 及 不 動 產 估 價 實 務 2 核 心 學 科, 以 及 ( 一 ) 不 動 產 法 ( 二 ) 土 地 利 用 ( 三 ) 不 動 產 投 資 與 市 場 ( 四 ) 不 動 產 經 濟 四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每 領 域 至 少 1 學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6 科 18 學 分 以 上 詳 細 內 容 可 進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考 選 法 規 / 專 技 人 員 法 規, 點 選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規 則 查 閱 7 科 以 應 考 或 專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規 定, 領 有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並 具 有 實 際 從 事 估 價 業 務 達 2 年 以 上 之 估 價 經 驗 者 業 科 目, 得 申 請 發 給 平 均 成 開 業 證 書 績 未 滿 50 分 辦 理 土 地 建 築 改 良 物 農 作 改 良 物 及 其 權 利 之 估 價 業 務 內 政 部 (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 5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考 別 項 目 五 社 會 工 作 師 高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 以 學 歷 應 考 部 分 ) 應 科 目 及 格 標 準 1 筆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7 科 以 應 組 所 畢 業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修 習 相 關 學 科 包 括 社 會 工 作 ( 概 論 ) 17 學 科 中 至 少 7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20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 以 上 資 格 可 繼 續 適 用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為 止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應 考 資 格 修 正 為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以 及 ( 一 )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 二 )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方 法 ( 三 ) 人 類 行 為 與 社 會 環 境 ( 四 ) 社 會 政 策 立 法 與 行 政 管 理 ( 五 )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法 五 領 域 各 課 程,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15 科 45 學 分 以 上 詳 細 課 程 及 實 習 內 容 可 進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考 選 法 規 / 專 技 人 員 法 規, 點 選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社 會 工 作 師 規 則 查 閱 考 或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50 分 ( 學 習 ) 執 業 範 圍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 職 業 法 ) 無 1. 行 為 社 會 關 係 婚 姻 衛 生 福 利 家 庭 社 會 適 應 問 題 之 部 ( 社 會 社 會 暨 心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工 作 師 法 2. 各 相 關 社 會 福 利 法 規 所 定 ) 之 保 護 性 服 務 3. 對 個 人 家 庭 團 體 社 區 之 預 防 性 及 支 持 性 服 務 4.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資 源 之 發 掘 整 合 運 用 與 轉 介 5.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或 於 衛 生 就 業 教 育 司 法 國 防 領 域 執 行 社 會 福 利 方 案 之 設 計 管 理 研 究 發 展 督 導 評 鑑 與 教 育 6. 人 民 社 會 福 利 權 之 倡 導 7.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會 同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領 域 或 業 務 六 專 利 師 高 考 1 筆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理 工 醫 農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科 技 智 慧 財 產 權 設 計 法 律 資 訊 管 理 商 學 相 關 學 院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畢 業 7 科 ( 以 錄 取 其 中 2 本 科 為 規 則 第 6 選 條 第 1 項 科 目 ) 第 6 款 各 該 選 科 目 全 程 到 考 人 10% 為 及 格 ; 不 得 有 一 科 0 分 或 缺 考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專 利 師 法 規 定 專 利 師 應 經 職 前 ; 專 利 師 職 前 辦 法 規 定, 課 程 為 57 小 時, 測 驗 3 小 時 1. 專 利 之 申 請 事 項 2. 專 利 之 異 議 舉 發 事 項 3. 專 利 權 之 讓 與 信 託 質 權 設 定 授 權 實 施 之 登 記 及 特 許 實 施 事 項 4. 其 他 依 專 利 法 令 規 定 之 專 利 業 務 經 濟 部 ( 專 利 師 法 ) 6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考 別 項 目 七 醫 事 人 員 高 八 醫 師 高 考 分 階 段 九 牙 醫 師 高 考 分 階 段 考 十 藥 師 高 考 分 階 段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 以 學 歷 應 考 部 分 ) 7 筆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本 科 系 畢 業, 並 經 醫 事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放 射 師 物 理 治 藥 師 103 年 7 月 開 始 採 行 分 階 療 師 段,4 年 過 渡 期 間 藥 師 高 職 能 考 分 階 段 併 行 治 療 師 助 產 師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6 類 科 採 電 腦 化 測 驗 ; 護 理 師 採 傳 統 筆 ) 2 筆 ( 104 年 第 二 次 起 採 電 腦 化 測 驗 ) 2 筆 ( 採 電 腦 化 測 驗 ) 2 筆 ( 採 電 腦 化 測 驗 ) 應 科 目 6 或 5 科 第 一 階 段 : 大 學 院 校 醫 學 系 2 科 ( 或 中 醫 系 選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修 畢 第 一 醫 學 基 礎 學 科 者 階 段 ) 第 二 階 段 : 大 學 院 校 醫 學 系 畢 業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4 科 ( 業 證 書 並 經 第 一 階 段 及 格 第 二 或 中 醫 系 選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畢 業 領 有 中 醫 師 證 書 並 經 第 一 階 段 階 段 ) 及 格 者,102 年 7 月 以 後, 醫 師 實 習 考 評 應 包 括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教 學 醫 院 所 辦 理 之 臨 床 技 能 測 驗 (OSCE) 合 格 第 一 階 段 : 大 學 院 校 牙 醫 學 系, 修 畢 牙 醫 學 基 礎 學 科 者 第 二 階 段 : 大 學 院 校 牙 醫 學 系 畢 業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並 經 第 一 階 段 及 格 者 第 一 階 段 : 大 學 院 校 藥 學 系, 修 畢 藥 師 第 一 階 段 科 目 者 第 二 階 段 :(1) 大 學 院 校 藥 學 系 畢 業 或 (2)101 年 6 月 5 日 藥 師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專 科 學 校 藥 學 科 畢 業,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並 經 第 一 階 段 及 格 者 2 科 ( 第 一 階 段 ) 4 科 ( 第 二 階 段 ) 3 科 ( 第 一 階 段 ) 3 科 ( 第 二 ) 階 段 7 及 格 標 準 以 應 考 (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之 各 3 科 核 心 科 目 若 其 中 任 一 科 成 績 未 滿 60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 以 應 考 以 應 考 以 應 考 ( 學 習 ) 無 無 無 無 執 業 範 圍 依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診 察 治 療 開 給 方 劑 交 付 診 斷 書 診 察 治 療 開 給 方 劑 交 付 診 斷 書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 職 業 法 ) 衛 生 福 利 部 ( 相 關 職 業 法 包 括 醫 師 法 藥 師 法 護 理 人 員 法 醫 事 放 射 師 法 醫 事 檢 驗 師 法 物 理 治 療 師 法 職 能 治 療 師 法 助 產 人 員 法 ) 衛 生 福 利 部 ( 醫 師 法 ) 衛 生 福 利 部 ( 醫 師 法 ) 一 藥 癮 治 療 或 傳 染 病 防 治 服 衛 生 福 務 利 部 ( 藥 二 義 診 或 巡 迴 醫 療 服 務 師 法 ) 三 藥 事 照 護 相 關 業 務 四 於 矯 正 機 關 及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無 藥 事 人 員 執 業 之 偏 遠 地 區, 執 行 調 劑 業 務 五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公 益 或 緊 急 需 要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考 別 項 目 十 一 中 醫 師 高 考 十 二 營 養 師 高 考 十 三 心 理 師 高 考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 以 學 歷 應 考 部 分 ) 1 筆 第 一 階 段 : 大 學 院 校 中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醫 學 系 選 中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修 畢 中 醫 基 礎 醫 學 學 科 者 第 二 階 段 : 大 學 院 校 中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畢 業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或 醫 學 系 選 中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畢 業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者 並 經 第 一 階 段 及 格 者 1 筆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營 養 保 健 營 養 保 健 營 養 技 術 醫 學 營 養 營 養 科 學 食 品 營 養 與 保 健 生 技 食 品 暨 保 健 營 養 學 系 營 養 學 系 臨 床 營 養 組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營 養 科 學 與 教 育 組 食 品 營 養 科 系 或 食 品 營 養 系 營 養 組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關 系 科 畢 業, 修 習 相 關 學 科 包 括 生 理 學 13 學 科 至 少 7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20 學 分 以 上, 並 經 與 前 款 相 同 之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限 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得 應 本 考 2 筆 1. 大 學 院 校 本 所 系 組, 並 經 實 習 至 少 一 年 成 績 及 格,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2. 相 關 心 理 所 系 組 碩 士 以 上 畢 業, 主 修 臨 床 或 諮 商 學 程, 並 經 實 習 至 少 一 年 成 績 及 格,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所 稱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臨 床 心 理, 以 在 就 讀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期 間 修 習 課 程 及 學 分 始 得 採 計 ; 所 稱 主 修 諮 商 心 理, 須 在 就 讀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期 間, 修 習 課 程 包 括 7 領 域 各 課 程, 每 1 領 域 至 少 修 習 1 科, 每 1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7 學 科,21 學 分 以 上 應 科 目 7 科 ( 第 一 階 段 3 科 第 二 階 段 4 科 ) 及 格 標 準 以 應 考 或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50 分 6 科 以 應 考 或 膳 食 療 養 學 科 目 成 績 未 滿 50 分 6 科 以 應 考 ( 學 習 ) 無 無 執 業 範 圍 診 察 治 療 開 給 方 劑 交 付 診 斷 書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 職 業 法 ) 衛 生 福 利 部 ( 醫 師 法 ) 1. 對 個 別 對 象 健 康 狀 況 衛 生 福 之 營 養 評 估 利 部 ( 營 2. 對 個 別 對 象 營 養 需 求 養 師 法 ) 所 為 之 飲 食 設 計 及 諮 詢 3. 對 特 定 群 體 營 養 需 求 所 為 之 飲 食 設 計 及 其 膳 食 製 備 供 應 之 營 養 監 督 4. 臨 床 治 療 飲 食 之 設 計 及 製 備 供 應 之 營 養 監 督 前 項 第 3 款 所 稱 特 定 群 體, 係 指 需 自 團 體 膳 食 設 施 固 定 接 受 膳 食 之 群 體, 其 類 別 人 用 膳 餐 次 及 營 養 師 設 置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無 ( 一 ) 臨 床 心 理 師 : 衛 生 福 1. 一 般 心 理 狀 態 與 功 能 之 心 利 部 ( 心 理 衡 鑑 理 師 法 ) 2. 精 神 病 或 腦 部 心 智 功 能 之 心 理 衡 鑑 3. 心 理 發 展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4. 認 知 情 緒 或 行 為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5. 社 會 適 應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6. 精 神 官 能 症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7. 精 神 病 或 腦 部 心 智 功 能 之 心 理 治 療 8.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臨 床 心 理 業 務 前 項 第 6 款 與 第 7 款 之 業 務, 應 依 醫 師 開 具 之 診 斷 及 照 會 或 8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考 別 項 目 十 四 呼 吸 治 療 師 高 十 五 獸 醫 師 高 十 六 法 醫 師 高 十 七 語 言 治 療 師 高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 以 學 歷 應 考 部 分 ) 1 筆 大 學 院 校 呼 吸 照 護 呼 吸 治 療 ( 採 系 所 組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電 腦 成 績 及 格 化 測 驗 ) 1 筆 ( 採 電 腦 化 測 驗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獸 醫 畜 牧 獸 醫 科 系 組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1 筆 1. 大 學 院 校 法 醫 學 研 究 所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2. 大 學 院 校 醫 學 牙 醫 學 中 醫 學 系 科 畢 業, 經 醫 師 牙 醫 師 中 醫 師 及 格, 領 有 醫 師 牙 醫 師 中 醫 師 證 書, 且 修 習 法 醫 學 程, 並 經 法 醫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或 經 國 內 外 法 醫 部 門 一 年 以 上 之 法 醫 專 業 1 筆 大 學 院 校 語 言 治 療 學 系 組 研 究 所 學 位 學 程 或 語 言 治 療 與 聽 力 學 系 復 健 醫 學 系 聽 語 治 療 組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溝 通 障 礙 組 聽 力 學 與 語 言 治 療 研 究 所 聽 語 障 礙 科 學 研 究 應 科 目 9 及 格 標 準 6 科 以 應 考 6 科 以 應 考 6 科 以 應 考 6 科 以 應 ( 學 習 ) 執 業 範 圍 醫 囑 為 之 ( 二 ) 諮 商 心 理 師 : 1. 一 般 心 理 狀 態 與 功 能 之 心 理 衡 鑑 2. 心 理 發 展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3. 認 知 情 緒 或 行 為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4. 社 會 適 應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5. 精 神 官 能 症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6.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諮 商 心 理 業 務 前 項 第 5 款 之 業 務, 應 依 醫 師 開 具 之 診 斷 及 照 會 或 醫 囑 為 之 無 1. 呼 吸 治 療 之 評 估 及 測 2. 機 械 通 氣 治 療 3. 氣 體 治 療 4. 呼 吸 功 能 改 善 治 療 5.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呼 吸 治 療 業 務 執 行 業 務 應 在 醫 師 指 示 下 行 之 無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 職 業 法 ) 衛 生 福 利 部 ( 呼 吸 治 療 師 法 ) 診 斷 治 療 檢 驗 填 發 診 行 政 院 斷 書 處 方 開 具 證 明 文 件 農 業 委 及 其 他 依 法 令 規 定 由 獸 醫 師 員 會 ( 獸 辦 理 之 業 務 醫 師 法 ) 無 1. 人 身 法 醫 鑑 定 2. 創 傷 法 醫 鑑 定 無 法 務 部 ( 法 醫 師 法 ) 1. 構 音 語 暢 嗓 音 共 鳴 衛 生 福 障 礙 之 評 估 與 治 療 利 部 ( 語 2. 語 言 理 解 表 達 障 礙 之 評 言 治 療 估 與 治 療 師 法 ) 3. 吞 嚥 障 礙 之 評 估 與 治 療 4. 溝 通 障 礙 輔 助 系 統 使 用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考 別 項 目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 以 學 歷 應 考 部 分 ) 所 溝 通 障 礙 教 育 研 究 所 及 溝 通 障 礙 碩 士 學 程 相 關 語 言 治 療 學 系 組 研 究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修 語 言 治 療, 並 經 實 習 至 少 6 個 月 或 至 少 375 小 時 應 科 目 及 格 標 準 考 ( 學 習 ) 執 業 範 圍 評 估 與 5. 語 言 發 展 遲 緩 之 評 估 與 治 療 6. 語 言 說 話 與 吞 嚥 功 能 之 儀 器 操 作 7.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語 言 治 療 師 業 務 前 項 業 務, 應 經 醫 師 診 斷 後, 依 醫 師 之 照 會 或 醫 囑 為 之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 職 業 法 ) 十 八 聽 力 師 高 1 筆 大 學 院 校 語 言 治 療 學 系 組 研 究 所 學 位 學 程 或 語 言 治 療 與 聽 力 學 系 復 健 醫 學 系 聽 語 治 療 組 聽 力 學 與 語 言 治 療 研 究 所 聽 語 障 礙 科 學 研 究 所 及 溝 通 障 礙 教 育 研 究 所 相 關 聽 力 學 系 組 研 究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修 聽 力 學, 並 經 實 習 至 少 6 個 月 或 至 少 375 小 時 6 科 以 應 考 無 1. 聽 覺 系 統 評 估 衛 生 福 2. 非 器 質 性 聽 覺 評 估 利 部 ( 聽 3. 內 耳 前 庭 功 能 評 估 力 師 法 ) 4. 聽 覺 輔 助 器 使 用 評 估 5. 人 工 耳 蝸 ( 電 子 耳 ) 之 術 前 與 術 後 聽 力 學 評 量 6. 聽 覺 創 健 復 健 7.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聽 力 師 業 務 前 項 業 務, 應 經 醫 師 診 斷 後, 依 醫 師 之 照 會 或 醫 囑 為 之 十 九 牙 體 技 術 師 高 1 筆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牙 體 技 術 科 系 畢 筆 4 以 應 + 實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科, 實 地 考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地 考 2 科 考 或 實 地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60 分 無 從 事 口 腔 外 牙 醫 醫 療 用 之 牙 衛 生 福 冠 牙 橋 嵌 體 矯 正 裝 置 利 部 ( 牙 義 齒 之 製 作 修 理 或 加 工 業 體 技 術 務 師 法 ) 二 十 建 築 師 高 1 筆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建 築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建 築 與 都 市 計 劃 科 系 組 畢 業 2. 建 築 研 究 所 畢 業, 並 曾 修 習 第 一 款 系 科 開 設 之 建 築 設 計 18 學 分 以 上 3.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曾 修 習 第 一 款 系 科 開 設 之 建 築 設 計 18 學 分 以 上, 及 相 關 學 科 包 括 建 築 法 規 學 科 至 少 5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15 學 分 以 上 6 科 科 別 及 格 制 建 築 師 法 規 定, 領 有 建 築 師 證 書, 具 有 2 年 以 上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者, 得 申 請 發 給 開 業 證 書 受 委 託 人 之 委 託, 辦 理 建 築 物 及 其 實 質 環 境 之 調 查 測 量 設 計 監 造 估 價 檢 查 鑑 定 各 項 業 務, 並 得 代 委 託 人 辦 理 申 請 建 築 許 可 招 商 投 標 擬 定 施 工 契 約 及 其 他 工 程 上 之 接 洽 事 項 內 政 部 ( 建 築 師 法 ) 10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考 別 項 目 二 十 一 技 師 高 二 十 二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普 考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 以 學 歷 應 考 部 分 ) 32 筆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本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修 習 相 關 學 科 至 少 5-7 科 ( 測 量 技 師 交 通 工 程 技 師 分 領 域 ),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14-20 學 分 以 上 或 並 曾 修 習 相 關 核 心 科 目 ( 以 上 規 定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食 品 技 師 除 外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食 品 技 師 應 考 資 格 新 修 正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7 大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每 領 域 至 少 1 學 科, 每 一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7 學 科 20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規 定 之 核 心 科 目 詳 細 內 容 可 進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考 選 法 規 / 專 技 人 員 法 規, 點 選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技 師 規 則 查 閱 2 筆 消 防 設 備 師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理 工 基 礎 學 科 領 域 消 防 基 礎 學 科 領 域 消 防 設 備 與 檢 修 領 域 評 估 與 管 理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每 領 域 至 少 1 學 科, 每 1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7 學 科 20 學 分 以 上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消 防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畢 業 所 稱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係 指 其 所 開 設 之 必 修 課 程 符 合 第 一 款 規 定,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消 防 設 備 士 :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應 科 目 及 格 標 準 ( 學 習 ) 6 科 全 程 到 技 師 法 規 定 考 人, 領 有 技 師 證 16% 為 書, 具 有 各 該 及 格 ; 不 科 服 務 年 資 2 得 有 一 年 以 上 者, 經 科 0 分 或 向 中 央 主 管 缺 考 或 機 關 申 請 發 總 成 績 給 執 業 執 照 未 滿 50 後, 始 得 執 行 分 業 務 6 科 ( 師 ) 4 科 ( 士 ) 消 防 設 備 師 以 錄 取 全 程 到 考 人 10 % 為 及 格, 消 防 設 備 士 以 錄 取 全 程 到 考 人 16 % 為 及 格 不 得 有 一 科 0 分 或 缺 考 筆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專 業 ( 師 級 270 小 時, 士 級 180 小 時 ),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始 完 成 考 程 序 但 具 有 內 政 部 核 發 之 消 防 實 務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申 請 免 除 執 業 範 圍 依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 職 業 法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技 師 法 )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內 政 部 ( 設 備 之 設 計 監 造 裝 置 及 消 防 法 ) 檢 修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