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贸 易 与 投 资 要 闻 2015 年 第 236 期 ( 总 第 494 期 ) 中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资 信 评 估 中 心 2015 年 12 月 14 日 目 录 WTO 成 员 贸 易 限 制 措 施 数 量 增 长 17%... 1 日 欧 EPA 谈 判 中 日 方 在 铁 路 领 域 作 出 让 步... 1 韩 国 与 新 西 兰 自 贸 协 定 将 正 式 生 效... 2 中 国 与 格 鲁 吉 亚 正 式 启 动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谈 判... 3 除 菲 律 宾 外 的 56 国 完 成 签 署 亚 投 行 协 议... 3 日 本 政 府 砸 巨 资 助 日 企 拿 印 度 大 单... 4 飞 乐 音 响 拟 斥 资 1.5 亿 欧 元 并 购 喜 万 年... 4 深 度 解 读... 6 美 国 资 深 律 师 解 读 TPP 电 子 商 务 章 节... 6
WTO 成 员 贸 易 限 制 措 施 数 量 增 长 17% 2015 年 12 月 9 日,WTO 总 干 事 发 布 的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发 展 问 题 年 度 报 告 显 示,2014 年 10 月 ~2015 年 10 月,WTO 成 员 在 实 施 新 的 贸 易 限 制 措 施 方 面 仍 表 现 得 有 所 节 制 但 在 12 月 9 日 召 开 的 贸 易 政 策 审 议 机 构 (TPRB) 会 议 上, 报 告 数 据 也 表 明, 自 2008 年 以 来, 记 录 在 案 的 仍 在 实 施 的 贸 易 限 制 措 施 的 数 量 仍 未 减 少 与 此 前 相 比,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新 贸 易 限 制 措 施 发 布 的 频 率 保 持 在 月 均 15 项 的 稳 定 水 平 该 时 期 内,WTO 成 员 新 实 施 的 贸 易 限 制 措 施 共 计 222 项, 月 均 19 项, 为 自 2008 年 开 始 实 施 贸 易 政 策 监 控 以 来 的 月 均 第 二 高 位 但 自 2008 年 10 月 以 来, 仅 有 25%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已 被 取 消 因 此,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仍 在 实 施 中 的 贸 易 限 制 措 施 数 量 已 增 至 2557 项, 比 上 一 个 时 期 增 长 了 17% ( 中 国 贸 易 救 济 信 息 网 /12 月 11 日 ) 日 欧 EPA 谈 判 中 日 方 在 铁 路 领 域 作 出 让 步 日 本 政 府 在 与 欧 盟 的 经 济 伙 伴 关 系 协 定 (EPA) 谈 判 中 提 出 了 开 放 铁 路 领 域 市 场 的 妥 协 方 案, 作 为 欧 盟 方 面 向 日 本 铁 路 企 业 开 放 市 场 的 交 换 条 件 方 案 承 诺, 东 京 地 铁 公 司 和 政 令 指 定 城 市 运 营 的 铁 路, 1
以 及 JR 北 海 道 四 国 九 州 等 公 司 在 采 购 一 定 金 额 以 上 的 物 品 及 开 展 建 设 项 目 时 无 一 例 外 需 进 行 国 际 招 标 为 了 减 小 对 日 企 的 影 响, 日 方 在 方 案 中 还 附 加 了 到 删 除 为 止 设 臵 一 定 过 渡 期 等 条 件 日 本 与 欧 盟 曾 力 争 在 年 内 使 EPA 谈 判 达 成 大 致 协 议, 但 由 于 双 方 在 农 产 品 及 汽 车 市 场 开 放 等 方 面 未 能 弥 合 分 歧, 因 此 放 弃 了 这 一 目 标 日 本 首 相 安 倍 晋 三 称, 将 在 2016 年 较 早 时 期 达 成 协 议, 因 此 在 欧 盟 非 常 关 注 的 铁 路 领 域 作 出 了 让 步 ( 共 同 社 /12 月 11 日 ) 韩 国 与 新 西 兰 自 贸 协 定 将 正 式 生 效 韩 国 产 业 通 商 资 源 部 12 月 9 日 表 示, 韩 国 与 新 西 兰 的 自 贸 协 定 (FTA) 将 于 12 月 20 日 正 式 生 效 韩 新 自 贸 协 定 在 年 底 生 效 后 两 国 将 马 上 下 调 关 税, 到 2016 年 1 月 1 日 将 再 次 下 调 关 税, 这 会 进 一 步 扩 大 两 国 之 间 的 贸 易 规 模 另 外, 韩 新 自 贸 协 定 包 含 的 两 国 农 林 水 产 合 作 项 目 与 人 才 流 动 促 进 制 度 也 将 正 式 启 动, 两 国 之 间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有 望 大 幅 扩 大 韩 国 与 新 西 兰 2009 年 6 月 启 动 自 贸 协 定 谈 判, 经 过 9 次 正 式 谈 判, 于 2014 年 11 月 16 日 达 成 一 致 2015 年 3 月 23 日, 两 国 代 表 在 首 尔 正 式 签 署 了 自 贸 协 定 ( 中 国 贸 易 救 济 信 息 网 /12 月 2
11 日 ) 中 国 与 格 鲁 吉 亚 正 式 启 动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谈 判 12 月 10 日, 商 务 部 国 际 贸 易 谈 判 代 表 兼 副 部 长 钟 山 与 格 鲁 吉 亚 经 济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部 长 库 姆 西 什 维 利 在 中 格 政 府 间 经 贸 合 作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会 后, 签 署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和 格 鲁 吉 亚 经 济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部 关 于 启 动 中 格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谈 判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正 式 启 动 中 格 自 贸 协 定 谈 判 中 国 是 格 鲁 吉 亚 第 三 大 贸 易 伙 伴 和 第 二 大 进 口 来 源 国 2015 年 3 月, 中 格 宣 布 启 动 自 贸 协 定 谈 判 可 行 性 研 究 研 究 结 果 认 为, 建 立 中 格 自 贸 区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密 切 双 边 关 系, 深 化 经 贸 合 作, 促 进 两 国 经 济 发 展 ( 商 务 部 网 站 /12 月 11 日 ) 除 菲 律 宾 外 的 56 国 完 成 签 署 亚 投 行 协 议 围 绕 中 国 主 导 下 设 立 的 亚 洲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银 行 ( 简 称 亚 投 行 AIIB) 的 筹 备 工 作, 作 为 创 始 成 员 国 宣 布 参 加 的 57 个 国 家 中, 除 菲 律 宾 之 外 的 56 个 国 家 在 12 月 9 日 之 前 完 成 了 协 议 的 签 署 超 过 10 个 签 署 国 已 完 成 国 内 对 协 议 的 批 准 程 序 只 要 已 批 准 国 家 的 出 资 额 达 到 资 本 金 整 体 的 50% 以 上, 亚 投 行 就 将 正 式 启 动 亚 投 行 的 大 股 东 印 度 俄 罗 斯 3
已 表 示 在 12 月 中 旬 将 完 成 批 准 手 续 据 此, 亚 投 行 在 12 月 中 旬 应 该 可 以 达 到 法 定 开 业 的 要 求 预 计 将 按 原 计 划 在 2015 年 内 启 动, 并 于 2016 年 1 月 中 旬 举 行 开 业 仪 式 2016 年 春 季 之 前 有 望 启 动 融 资, 预 计 首 年 度 的 融 资 规 模 将 达 到 20 亿 美 元 左 右 ( 日 经 中 文 网 /12 月 10 日 ) 日 本 政 府 砸 巨 资 助 日 企 拿 印 度 大 单 为 了 推 动 日 本 企 业 进 驻 印 度, 日 本 政 府 将 发 起 新 一 轮 总 额 为 1.5 万 亿 日 元 的 投 融 资 日 本 国 际 协 力 银 行 (JBIC) 将 为 发 电 站 和 工 厂 建 设 的 部 分 资 金 提 供 融 资, 促 使 日 本 企 业 参 与 印 度 大 型 工 程 项 目 再 加 上 对 高 铁 建 设 等 的 日 元 贷 款, 日 本 正 在 与 存 在 感 不 断 增 强 的 印 度 加 深 经 济 联 系 日 本 国 际 协 力 银 行 和 日 本 贸 易 保 险 (NEXI) 对 印 度 项 目 的 融 资 和 赔 偿 额 度 已 达 到 年 均 2000 亿 日 元 规 模 计 划 以 每 年 20~30% 的 速 度 增 加, 在 5~6 年 里 用 完 投 融 资 额 度 1.5 万 亿 日 元 的 投 融 资 额 度 与 针 对 高 铁 建 设 的 日 元 贷 款 各 自 独 立 此 外, 日 本 还 将 扩 大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业 务, 为 汽 车 和 电 机 等 厂 商 的 零 部 件 出 口 提 供 损 害 赔 偿 ( 日 经 中 文 网 /12 月 11 日 ) 飞 乐 音 响 拟 斥 资 1.5 亿 欧 元 并 购 喜 万 年 4
飞 乐 音 响 12 月 10 日 发 布 资 产 收 购 预 案, 公 司 拟 通 过 全 资 子 公 司 飞 乐 投 资 在 英 国 设 立 的 特 殊 目 的 载 体 英 国 SPV, 以 现 金 预 计 13840 万 欧 元 收 购 Havells Malta Limited( 简 称 HML ) 经 整 合 的 80% 股 份 ; 同 时 公 司 拟 通 过 全 资 子 公 司 飞 乐 投 资 以 现 金 预 计 1040 万 欧 元 收 购 Havells Exim Limited ( 简 称 香 港 Exim )80% 股 份, 上 述 购 买 对 价 预 计 1.488 亿 欧 元 方 案 显 示,HML 间 接 持 有 Havells Netherlands 100% 股 份, 后 者 通 过 多 个 持 股 公 司 控 制 下 属 经 营 实 体 Havells 喜 万 年 Havells 喜 万 年 成 立 于 1901 年, 是 一 家 拥 有 100 多 年 历 史 的 全 球 领 先 的 照 明 技 术 企 业, 在 照 明 行 业 拥 有 丰 富 的 行 业 经 验 及 极 具 竞 争 力 的 地 位 飞 乐 音 响 表 示, 通 过 此 次 跨 境 并 购 交 易, 公 司 将 拥 有 上 述 产 品 品 牌 销 售 渠 道 和 生 产 基 地, 极 大 地 提 升 丰 富 公 司 品 牌 影 响 力 拓 宽 市 场 销 售 渠 道 和 提 高 生 产 能 力, 使 得 公 司 业 务 进 一 步 多 元 化 全 球 化 ; 同 时 公 司 逐 步 通 过 外 延 并 购 成 为 全 球 化 照 明 企 业 ( 中 国 证 券 网 /12 月 11 日 ) 5
深 度 解 读 美 国 资 深 律 师 解 读 TPP 电 子 商 务 章 节 TPP 第 十 四 章 电 子 商 务 章 节 虽 然 标 题 为 电 子 商 务, 但 其 中 包 含 了 一 些 超 越 传 统 电 子 商 务 范 畴 涉 及 一 系 列 数 字 通 信 和 贸 易 的 承 诺, 而 这 些 承 诺 可 能 影 响 到 每 一 个 经 济 部 门 从 美 国 此 前 缔 结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或 其 他 国 际 文 件 中, 也 可 以 找 到 一 些 类 似 于 TPP 电 子 商 务 章 节 规 定 的 承 诺, 但 TPP 电 子 商 务 章 节 还 包 含 了 不 少 新 的 承 诺, 包 括 跨 境 数 据 传 输 计 算 设 施 本 地 化 强 制 公 开 源 代 码 等 当 然 这 些 承 诺 还 受 制 于 剥 离 例 外 限 制 的 规 定, 但 如 违 反 这 些 承 诺,TPP 成 员 国 可 根 据 第 28 章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提 出 质 疑 一 关 键 承 诺 对 美 国 公 司 而 言, 第 14 章 规 定 了 如 下 关 键 承 诺 : 跨 境 数 据 传 输 第 14.11 条 要 求 各 TPP 成 员 国 ( 缔 约 方 ) 允 许 为 涵 盖 个 人 从 事 商 业 活 动 之 目 的 通 过 电 子 方 式 跨 境 传 输 信 息 ( 含 个 人 信 息 ) 涵 盖 个 人 范 围 广 泛, 包 括 许 缔 约 方 的 投 资 者 ( 但 不 包 括 金 融 机 构 的 投 资 者 ) 第 9 章 界 定 的 投 资 以 及 第 10 章 界 定 的 缔 约 方 的 服 务 提 供 商 第 14.11 条 允 许 缔 约 方 为 实 现 合 理 公 共 政 策 目 标 而 采 取 或 维 持 与 此 项 义 务 不 一 致 的 措 施, 前 提 是 该 措 施 的 实 施 并 未 构 成 随 意 的 或 不 合 理 的 歧 视 或 对 贸 易 的 变 相 限 制, 且 对 信 息 传 输 所 施 加 的 限 制 并 未 超 过 为 实 现 合 法 目 标 所 必 需 的 6
限 度 计 算 设 施 本 地 化 第 14.13 条 规 定, 缔 约 方 不 得 要 求 涵 盖 个 人 使 用 位 于 该 缔 约 方 境 内 的 计 算 设 施 或 将 计 算 设 施 臵 于 该 缔 约 方 境 内, 作 为 在 该 缔 约 方 境 内 从 事 商 业 行 为 的 前 提 条 件 这 里 的 计 算 设 施 指 处 理 或 存 储 商 用 信 息 的 服 务 器 或 存 储 装 臵 这 一 承 诺 同 样 也 适 用 前 述 对 跨 境 数 据 传 输 的 例 外 表 述 据 美 国 贸 易 代 表 办 公 室 (USTR) 称, 这 是 美 国 首 个 明 确 禁 止 强 制 要 求 计 算 设 施 本 地 化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源 代 码 的 转 移 第 14.17 条 禁 止 缔 约 方 以 转 移 或 获 得 软 件 源 代 码, 作 为 在 该 缔 约 方 境 内 进 口 分 销 销 售 或 使 用 此 软 件 或 包 含 此 软 件 的 产 品 的 条 件 但 这 一 承 诺 仅 适 用 于 大 众 市 场 软 件 ( 对 该 术 语 未 作 界 定 ), 而 不 适 用 于 关 键 基 础 设 施 ( 也 未 作 界 定 ) 所 使 用 的 软 件 这 一 承 诺 并 不 排 除 : (1) 在 商 业 谈 判 合 同 中 要 求 提 供 源 代 码 ;(2) 缔 约 方 要 求 修 改 源 代 码 以 使 软 件 符 合 与 TPP 不 相 抵 触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据 USTR 称, 这 也 是 美 国 首 个 作 出 此 类 承 诺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电 子 传 输 的 关 税 征 收 第 14.3 条 禁 止 缔 约 方 对 TPP 成 员 国 个 人 之 间 的 跨 境 电 子 传 输 及 其 内 容 征 收 关 税 这 一 承 诺 延 用 了 1998 年 WTO 成 员 达 成 的 电 子 商 务 关 税 征 收 备 忘 录 的 规 定 但 第 14.3 条 并 不 限 制 缔 约 方 以 与 TPP 规 定 一 致 的 方 式, 对 通 过 电 子 方 式 传 输 的 内 容 征 收 国 内 税 费 或 其 他 费 用 7
数 字 产 品 的 非 歧 视 待 遇 第 14.4 条 禁 止 缔 约 方 给 予 另 一 缔 约 方 的 数 字 产 品 或 其 作 者 所 有 者 的 待 遇 低 于 该 缔 约 方 给 予 其 他 同 类 数 字 产 品 的 待 遇 (WTO 法 理 在 判 定 两 项 产 品 是 否 属 于 同 类 产 品 方 面 具 有 悠 久 历 史 ) 补 贴 补 助 和 广 播 排 除 在 这 一 承 诺 之 外 电 子 商 务 中 接 入 和 使 用 互 联 网 第 14.10 条 包 含 了 缔 约 方 对 消 费 者 利 益 的 总 体 确 认, 即 消 费 者 能 依 其 选 择 获 得 和 使 用 在 线 服 务 和 应 用, 并 依 其 选 择 将 设 备 接 入 互 联 网 这 一 文 本 基 本 反 映 了 美 国 法 律 和 实 践 中 根 植 的 开 放 互 联 网 原 则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这 一 条 款 并 不 包 含 可 执 行 的 承 诺, 缔 约 方 同 意 的 原 则 也 应 符 合 相 关 政 策 法 律 和 法 规 除 了 这 些 规 定 之 外, 电 子 商 务 章 节 还 涉 及 很 多 其 他 问 题, 包 括 电 子 认 证 的 方 式 和 电 子 签 名 的 有 效 性, 关 于 网 络 隐 私 消 费 者 保 护 垃 圾 邮 件 ( 垃 圾 商 业 电 子 信 息 ) 的 法 律, 无 纸 化 贸 易 等 整 章 内 容 均 在 第 28 章 争 端 解 决 条 款 的 范 围 之 内 尽 管 电 子 商 务 承 诺 不 被 第 9 章 投 资 者 - 国 家 争 端 解 决 ( ISDS ) 条 款 涵 盖, 但 违 反 电 子 商 务 章 节 承 诺 的 政 府 措 施 可 能 同 时 违 反 了 第 9 章 的 投 资 承 诺, 这 种 情 况 下 相 关 措 施 仍 受 制 于 ISDS 条 款 二 额 外 限 制 除 了 以 上 适 用 于 具 体 承 诺 的 限 制 和 例 外 之 外, 电 子 商 务 条 款 还 应 符 合 适 用 于 整 章 的 额 外 限 制 的 规 定 这 些 限 制 包 括 : 8
排 除 政 府 采 购 和 政 府 数 据 处 理 第 14.2 条 第 3 款 不 适 用 于 第 14 章 的 以 下 内 容 :(1) 政 府 采 购 ;(2) 由 缔 约 方 或 代 表 缔 约 方 持 有 或 处 理 的 信 息, 或 与 此 类 信 息 相 关 的 措 施, 包 括 与 收 集 此 类 信 息 相 关 的 措 施 这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排 除, 可 能 允 许 TPP 政 府 要 求 在 其 国 内 的 计 算 设 施 上 处 理 或 存 储 政 府 数 据 排 除 金 融 机 构 / 金 融 服 务 在 第 14.1 条 中, 涵 盖 个 人 排 除 了 金 融 机 构 和 第 11 章 ( 金 融 服 务 ) 界 定 的 缔 约 方 跨 境 金 融 服 务 提 供 商 可 以 认 为, 这 些 条 款 和 相 关 条 款 基 本 上 将 金 融 机 构 排 除 在 第 14 章 的 范 围 之 外 金 融 机 构 只 能 依 赖 TPP 第 11 章 和 其 他 章 节 规 定 的 适 用 于 金 融 服 务 提 供 商 的 承 诺 引 入 GATS 例 外 条 款 第 14 章 的 承 诺 还 需 同 第 29 章 的 基 本 例 外 连 起 来 解 读 例 如, 第 29.1 条 第 3 款 规 定,WTO 服 务 贸 易 总 协 定 (GATS) 第 14 条 ( 基 本 例 外 ) 的 第 1 2 3 款 被 TPP 援 引 作 为 适 用 条 款 这 些 GATS 条 款 允 许 为 保 护 公 共 道 德 或 维 护 公 共 秩 序, 保 护 人 类 动 物 或 植 物 的 生 命 或 健 康, 使 与 GATS 不 相 抵 触 的 法 律 或 法 规 得 到 遵 守 而 采 取 必 需 的 措 施 国 家 安 全 例 外 根 据 29.2 条 第 1 项 的 规 定,TPP( 包 括 第 14 章 ) 的 规 定 不 妨 碍 缔 约 方 采 用 其 认 为 对 履 行 保 护 或 重 建 国 际 和 平 或 安 全, 或 保 护 其 根 本 安 全 利 益 相 关 义 务 所 必 需 的 义 务 的 措 施 历 史 上, 基 于 相 似 文 本 的 安 全 例 外 通 常 9
被 认 为 是 自 圆 其 说 的, 缔 约 方 可 在 其 认 为 适 用 例 外 的 情 形 下 引 用 安 全 例 外 条 款 这 使 得 缔 约 方 难 以 质 疑 那 些 表 面 上 违 反 了 第 14 章 承 诺, 但 缔 约 方 辩 解 为 保 护 国 家 安 全 所 必 需 的 措 施 最 后, 第 14 章 规 定 的 承 诺 不 适 用 于 缔 约 方 确 认 的 不 符 措 施 ( 即 与 TPP 规 定 承 诺 不 符 的 措 施 ) 第 14.18 条 还 规 定 马 来 西 亚 在 两 年 内 可 不 履 行 第 14.4 条 ( 数 字 产 品 的 非 歧 视 待 遇 ) 和 第 14.11( 跨 境 数 据 传 输 ) 的 承 诺, 而 越 南 在 两 年 内 可 不 履 行 前 述 两 条 和 第 14.13 条 ( 计 算 设 施 本 地 化 ) 的 承 诺 三 结 论 如 TPP 最 终 按 公 布 的 文 本 通 过,TPP 电 子 商 务 章 节 将 包 含 不 少 值 得 关 注 的 承 诺, 这 些 承 诺 为 公 司 质 疑 在 TPP 成 员 国 面 临 的 数 字 贸 易 和 交 易 非 关 税 壁 垒 提 供 了 基 础 然 而, 在 评 估 这 些 承 诺 的 益 处 和 可 执 行 性 方 面, 还 需 考 虑 对 这 些 承 诺 的 剥 离 例 外 和 限 制, 包 括 任 何 可 适 用 的 不 符 措 施 摘 自 电 子 贸 促 会 (2015 年 11 月 23 日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