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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夏 财 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要 提 示 华 夏 财 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9 月 6 日 证 监 许 可 [2013]1162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积 极 管 理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其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混 合 基 金 和 债 券 基 金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i

目 录 一 绪 言...1 二 释 义...2 三 基 金 管 理 人...5 四 基 金 托 管 人...12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16 六 基 金 的 募 集...17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19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20 九 基 金 的 投 资...26 十 基 金 的 财 产...30 十 一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30 十 二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34 十 三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35 十 四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37 十 五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37 十 六 风 险 揭 示...42 十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44 十 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46 十 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46 二 十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46 二 十 一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48 二 十 二 备 查 文 件...48 附 件 一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49 附 件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摘 要...69 ii

一 绪 言 华 夏 财 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华 夏 财 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均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1

二 释 义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华 夏 财 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 指 华 夏 财 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华 夏 财 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华 夏 财 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华 夏 财 富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通 知 等 9 基 金 法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销 售 办 法 : 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 作 办 法 : 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8 投 资 人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19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20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1 销 售 机 构 : 指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2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3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4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5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6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7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28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29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0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1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2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3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4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5 业 务 规 则 : 指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销 售 机 构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6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

37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8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39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0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1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2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3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4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5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46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47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以 最 近 7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48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该 笔 费 用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扣 除, 属 于 基 金 的 营 运 费 用 49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0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2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4

53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 网 网 站 或 其 他 媒 介 54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天 竺 空 港 工 业 区 A 区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3 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12 层 设 立 日 期 :1998 年 4 月 9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崔 雁 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18-6666 传 真 :010-63136700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23800 万 元,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持 股 单 位 持 股 占 总 股 本 比 例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9% 南 方 工 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1% 山 东 省 农 村 经 济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 岛 海 鹏 科 技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0% 合 计 100%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监 事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王 东 明 先 生 : 董 事 长, 硕 士, 高 级 经 济 师 现 任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执 行 董 事 兼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中 国 中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中 信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中 信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中 信 证 券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非 执 行 董 事 曾 任 职 于 加 拿 大 丰 业 银 行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曾 任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际 部 总 经 理,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董 事, 中 信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非 执 行 董 事 杨 一 夫 先 生 : 董 事, 硕 士 现 任 鲍 尔 太 平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负 责 总 部 加 拿 大 鲍 尔 公 司 在 中 国 的 投 资 活 动 曾 任 国 际 金 融 公 司 ( 世 界 银 行 组 织 成 员 ) 驻 中 国 的 首 席 代 表 等 5

胡 祖 六 先 生 : 董 事, 博 士, 教 授 现 任 春 华 资 本 集 团 主 席 曾 任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高 级 经 济 学 家, 达 沃 斯 世 界 经 济 论 坛 首 席 经 济 学 家, 高 盛 集 团 大 中 华 区 主 席 合 伙 人 董 事 总 经 理 徐 刚 先 生 : 董 事, 博 士, 经 济 师 现 任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董 事 总 经 理 经 纪 业 务 发 展 与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研 究 部 行 政 负 责 人 曾 任 中 国 地 质 机 械 仪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干 部, 曾 任 职 于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咨 询 部 资 产 管 理 部 金 融 产 品 开 发 小 组 金 融 组 研 究 部 股 票 销 售 交 易 部, 担 任 经 理 高 级 经 理 部 门 副 总 经 理 部 门 总 经 理 部 门 行 政 负 责 人 等 职 务 葛 小 波 先 生 : 董 事, 硕 士 现 任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董 事 总 经 理 计 划 财 务 部 行 政 负 责 人 曾 任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高 级 经 理 上 市 部 副 主 任 风 险 控 制 部 执 行 总 经 理 交 易 部 ( 现 交 易 与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部 ) 行 政 负 责 人 滕 天 鸣 先 生 : 董 事 总 经 理, 硕 士 曾 任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等 朱 武 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博 士, 教 授 现 任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系 副 主 任, 兼 任 北 京 燕 京 啤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建 设 ( 控 股 ) 有 限 公 司 歌 尔 声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中 国 金 融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贾 建 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大 学 本 科, 高 级 经 济 师 现 已 退 休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工 艺 品 进 出 口 公 司 美 国 纽 约 中 国 物 产 有 限 公 司 ( 外 派 工 作 ), 曾 担 任 中 国 银 行 信 托 咨 询 公 司 副 处 长 处 长, 中 国 银 行 卢 森 堡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中 国 银 行 意 大 利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中 银 集 团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中 国 银 行 重 组 上 市 办 公 室 董 事 会 秘 书 办 公 室 上 市 办 公 室 总 经 理,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谢 德 仁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博 士, 教 授 现 任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会 计 学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兼 任 北 京 超 图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同 方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双 杰 电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会 计 研 究 编 委,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财 务 成 本 分 会 第 七 届 理 事 会 副 会 长,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和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通 讯 评 审 专 家, 教 育 部 科 技 发 展 中 心 科 研 基 金 和 科 技 奖 励 评 审 专 家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发 展 中 心 专 家 曾 任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会 计 学 讲 师 副 教 授 张 后 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博 士 曾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吴 志 军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学 士 曾 任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市 场 总 监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林 浩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硕 士 兼 任 华 夏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曾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6

等 方 瑞 枝 女 士 : 督 察 长, 硕 士 曾 在 中 国 金 融 出 版 社 工 作 李 红 源 先 生 : 监 事 会 召 集 人, 硕 士, 研 究 员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现 任 南 方 工 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曾 任 中 国 北 方 光 学 电 子 总 公 司 信 息 部 职 员,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教 育 局 职 员 主 任 科 员 规 划 处 副 处 长 计 划 处 处 长, 中 国 兵 器 装 备 集 团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部 副 主 任 经 济 运 营 部 副 主 任 资 本 运 营 部 巡 视 员 兼 副 主 任 罗 楚 良 先 生 : 监 事, 硕 士, 高 级 工 程 师 现 任 山 东 省 农 村 经 济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总 经 理 ( 法 定 代 表 人 ) 党 委 副 书 记 曾 任 山 东 省 交 通 厅 政 策 法 规 处 副 主 任 科 员 主 任 科 员, 山 东 省 交 通 厅 外 事 外 经 处 副 处 长, 山 东 基 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山 东 高 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吕 翔 先 生 : 监 事, 学 士 现 任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执 行 总 经 理 曾 任 国 家 劳 动 部 综 合 计 划 与 工 资 司 副 主 任 科 员,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执 行 总 经 理 刘 义 先 生 : 监 事,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现 任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养 老 金 业 务 总 监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资 金 司 副 主 任 科 员 主 任 科 员,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总 行 信 息 电 脑 部 信 息 综 合 处 副 处 长 ( 主 持 工 作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会 主 席 党 办 主 任 养 老 金 部 总 经 理 等 查 尔 斯 西 姆 斯 先 生 : 监 事, 学 士, 注 册 会 计 师 现 任 万 信 基 金 公 司 总 裁 兼 首 席 执 行 官, IGM 基 金 公 司 联 席 总 裁 兼 首 席 执 行 官 曾 任 职 于 加 拿 大 多 伦 多 市 的 Coopers and Lybrand 公 司, 曾 任 富 勤 谭 普 顿 投 资 公 司 在 加 拿 大 多 伦 多 分 支 机 构 的 首 席 财 务 官 和 销 售 与 营 销 主 管, 富 勤 谭 普 顿 投 资 公 司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国 际 总 部 副 总 裁 公 司 行 政 总 裁, 另 外, 曾 任 职 于 FundSERV 公 司 董 事 会, 并 曾 担 任 加 拿 大 投 资 基 金 协 会 (IFIC) 董 事 会 成 员 理 事 会 成 员 康 茜 女 士 : 监 事, 法 学 和 金 融 学 双 学 士 现 任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委 员 法 律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曾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法 律 部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主 任 科 员,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刘 文 灿 先 生 : 监 事,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现 任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曾 任 原 北 京 市 二 商 局 干 部,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干 部,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稽 核 总 监 等 王 芬 华 女 士 : 监 事, 经 济 学 学 士 现 任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副 总 经 理 曾 任 北 京 NTT DATA 人 力 资 源 部 职 员,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2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7

曲 波 先 生, 清 华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硕 士 2003 年 7 月 加 入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曾 任 交 易 管 理 部 交 易 员 华 夏 现 金 增 利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等, 现 担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华 夏 现 金 增 利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08 年 1 月 18 日 起 任 职 ) 华 夏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2 年 8 月 1 日 起 任 职 ) 华 夏 安 康 信 用 优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2 年 9 月 11 日 起 任 职 ) 3 本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固 定 收 益 ) 成 员 滕 天 鸣 先 生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张 后 奇 先 生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唐 俊 先 生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总 监, 投 资 经 理 韩 会 永 先 生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华 夏 希 望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华 夏 保 证 金 理 财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华 夏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刘 鲁 旦 先 生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债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华 夏 海 外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年 金 投 资 经 理 曲 波 先 生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华 夏 现 金 增 利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华 夏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华 夏 安 康 信 用 优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4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3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4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5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6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7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8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9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8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策 略 及 限 制 等 全 权 处 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证 券 法 的 行 为,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证 券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基 金 法 的 行 为,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不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 券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4)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5)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6)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不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3)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4)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5)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5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利 益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被 代 理 人 被 代 表 人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全 面 性 原 则 有 效 性 原 则 独 立 性 原 则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防 火 墙 原 则 和 成 本 收 益 原 则 建 立 了 一 套 比 较 完 整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该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由 一 系 列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9

及 相 应 的 业 务 处 理 控 制 程 序 组 成, 具 体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控 制 活 动 信 息 沟 通 内 部 监 控 等 要 素 公 司 已 经 通 过 了 ISAE3402( 鉴 证 业 务 国 际 准 则 第 3402 号 ) 认 证,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设 计 合 理 性 及 运 行 有 效 性 的 报 告 1 控 制 环 境 良 好 的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科 学 的 公 司 治 理 有 效 的 监 督 管 理 合 理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有 力 的 控 制 文 化 (1) 公 司 引 入 了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目 前 有 独 立 董 事 3 名 董 事 会 下 设 审 计 委 员 会 等 专 门 委 员 会 公 司 管 理 层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2) 公 司 各 部 门 之 间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既 互 相 合 作, 又 互 相 核 对 和 制 衡, 形 成 了 合 理 的 组 织 结 构 (3) 公 司 坚 持 稳 健 经 营 和 规 范 运 作, 重 视 员 工 的 职 业 道 德 的 培 养, 制 定 和 颁 布 了 员 工 合 规 行 为 守 则, 并 进 行 持 续 教 育 2 风 险 评 估 公 司 各 层 面 和 各 业 务 部 门 在 确 定 各 自 的 目 标 后, 对 影 响 目 标 实 现 的 风 险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对 于 不 可 控 风 险, 风 险 评 估 的 目 的 是 决 定 是 否 承 担 该 风 险 或 减 少 相 关 业 务 ; 对 于 可 控 风 险, 风 险 评 估 的 目 的 是 分 析 如 何 通 过 制 度 安 排 来 控 制 风 险 程 度 风 险 评 估 还 包 括 各 业 务 部 门 对 日 常 工 作 中 新 出 现 的 风 险 进 行 再 评 估 并 完 善 相 应 的 制 度, 以 及 新 业 务 设 计 过 程 中 评 估 相 关 风 险 并 制 定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3 控 制 活 动 公 司 对 投 资 会 计 技 术 系 统 和 人 力 资 源 等 主 要 业 务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控 制 制 度 在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上, 做 到 了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的 科 学 合 理 和 标 准 化, 并 要 求 完 整 的 记 录 保 存 和 严 格 的 检 查 复 核 ; 在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上, 内 部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职 责 明 确, 不 相 容 的 职 务 岗 位 分 离 设 置, 相 互 检 查 相 互 制 约 (1) 投 资 控 制 制 度 1 投 资 决 策 与 执 行 相 分 离 投 资 管 理 决 策 职 能 和 交 易 执 行 职 能 严 格 隔 离,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确 保 各 投 资 组 合 享 有 公 平 的 交 易 执 行 机 会 2 投 资 授 权 控 制 建 立 明 确 的 投 资 决 策 授 权 制 度, 防 止 越 权 决 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订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久 期 和 类 属 配 置 政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范 围 内, 负 责 确 定 与 实 施 投 资 策 略 建 立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并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对 于 超 过 投 资 权 限 的 操 作 需 要 经 过 严 格 的 审 批 程 序 ; 交 易 管 理 部 负 责 交 易 执 行 10

3 警 示 性 控 制 按 照 法 规 或 公 司 规 定 设 置 各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的 预 警 线, 交 易 系 统 在 投 资 比 例 达 到 接 近 限 制 比 例 前 的 某 一 数 值 时 自 动 预 警 4 禁 止 性 控 制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相 关 规 定, 基 金 禁 止 投 资 受 限 制 的 证 券 并 禁 止 从 事 受 限 制 的 行 为 交 易 系 统 通 过 预 先 的 设 定, 对 上 述 禁 止 进 行 自 动 提 示 和 限 制 5 多 重 监 控 和 反 馈 交 易 管 理 部 对 投 资 行 为 进 行 一 线 监 控 ; 风 险 管 理 部 进 行 事 中 的 监 控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进 行 事 后 的 监 控 在 监 控 中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将 及 时 反 馈 并 督 促 调 整 (2)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1 建 立 了 基 金 会 计 的 工 作 制 度 及 相 应 的 操 作 和 控 制 规 程, 确 保 会 计 业 务 有 章 可 循 2 按 照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建 立 了 基 金 会 计 业 务 的 复 核 制 度 以 及 与 托 管 人 相 关 业 务 的 相 互 核 查 监 督 制 度 3 为 了 防 范 基 金 会 计 在 资 金 头 寸 管 理 上 出 现 透 支 风 险, 制 定 了 资 金 头 寸 管 理 制 度 4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3) 技 术 系 统 控 制 制 度 为 保 证 技 术 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公 司 对 硬 件 设 备 的 安 全 运 行 数 据 传 输 与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软 硬 件 的 维 护 数 据 的 备 份 信 息 技 术 人 员 操 作 管 理 危 机 处 理 等 方 面 都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制 度 (4)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建 立 了 科 学 的 招 聘 解 聘 制 度 培 训 制 度 考 核 制 度 薪 酬 制 度 等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确 保 人 力 资 源 的 有 效 管 理 (5) 监 察 制 度 公 司 设 立 了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公 司 的 法 律 事 务 和 监 察 工 作 监 察 制 度 包 括 违 规 行 为 的 调 查 程 序 和 处 理 制 度, 以 及 对 员 工 行 为 的 监 察 (6) 反 洗 钱 制 度 公 司 设 立 了 反 洗 钱 工 作 小 组 作 为 反 洗 钱 工 作 的 专 门 机 构, 指 定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反 洗 钱 和 反 恐 融 资 合 规 管 理 工 作 ; 各 相 关 部 门 设 立 了 反 洗 钱 岗 位, 配 备 反 洗 钱 负 责 人 员 除 建 立 健 全 反 洗 钱 组 织 体 系 外, 公 司 还 制 定 了 反 洗 钱 工 作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相 关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确 保 依 法 切 实 履 行 金 融 机 构 反 洗 钱 义 务 4 信 息 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信 息 及 时 送 交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11

处 理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 级 具 有 不 同 的 权 限 5 内 部 监 控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稽 核 部 门,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监 督 公 司 各 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有 效 运 行 6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1)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2)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3)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013 年 6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63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12

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截 至 2013 年 6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14 只, 其 中 封 闭 式 3 只, 开 放 式 311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亚 洲 货 币 英 国 全 球 托 管 人 香 港 财 资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内 地 证 券 时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0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 五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2012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六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目 前,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1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管 理 科 学 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有 效 稳 健 运 行 2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13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3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合 法 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2) 完 整 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岗 位 和 人 员 (3) 及 时 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的 原 则,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4) 审 慎 性 原 则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审 慎 经 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5) 有 效 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6) 独 立 性 原 则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4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环 境 独 立 人 员 独 立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网 络 独 立 (2) 高 层 检 查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3) 人 事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 自 控 防 线 互 控 防 线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签 订 承 诺 书,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4) 经 营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14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评 估,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7)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应 用 操 作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随 机 演 练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稳 定 地 发 展 (2)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3)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4)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的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15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 金 费 用 的 支 付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的 融 资 条 件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其 中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开 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过 失 致 使 投 资 者 遭 受 的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销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天 竺 空 港 工 业 区 A 区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3 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1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18-6666 传 真 :010-63136700 联 系 人 : 吴 志 军 网 址 :www.chinaamc.com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并 另 行 公 告 ( 二 )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天 竺 空 港 工 业 区 A 区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3 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1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18-6666 16

传 真 :010-63136700 联 系 人 : 张 金 锋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北 京 市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1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1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立 华 联 系 电 话 :010-57763888 传 真 :010-57763777 联 系 人 : 李 晗 经 办 律 师 : 吴 冠 雄 李 晗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本 公 司 聘 请 的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为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名 称 :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延 安 东 路 222 号 30 楼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北 京 市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德 勤 大 楼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卢 伯 卿 联 系 电 话 :010-85207788 传 真 :010-85181218 联 系 人 : 郭 新 华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9 月 6 日 证 监 许 可 [2013]1162 号 文 核 准 ( 二 ) 基 金 类 型 和 存 续 期 间 1 基 金 的 类 别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3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 不 定 期 ( 三 ) 募 集 方 式 17

本 基 金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具 体 名 单 见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向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售 ( 四 ) 募 集 期 限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不 超 过 3 个 月, 自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计 算 本 基 金 自 2013 年 10 月 22 日 至 2013 年 10 月 23 日 进 行 发 售 如 果 在 此 期 间 未 达 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七 条 第 ( 一 ) 款 规 定 的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可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直 到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 时 公 告 ( 五 )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六 ) 募 集 场 所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 地 区 网 点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联 系 方 法,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当 地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并 另 行 公 告 ( 七 ) 认 购 安 排 1 认 购 时 间 :2013 年 10 月 22 日 至 2013 年 10 月 23 日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2 认 购 程 序 : 投 资 者 在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提 出 开 立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和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的 申 请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一 个 投 资 者 只 能 开 立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已 经 开 立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可 免 予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3 认 购 原 则 :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0.01 元 认 购 申 请 受 理 完 成 后, 投 资 者 不 得 撤 销 4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 销 售 网 点 受 理 认 购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是 否 成 功 的 确 认,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是 否 成 功 应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为 准 投 资 者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其 办 理 认 购 业 务 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确 认 情 况 和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投 资 者 本 人 18

应 主 动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对 确 认 结 果 的 通 知 义 务 5 认 购 款 项 的 退 还 : 若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确 认 为 无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无 效 申 请 部 分 对 应 的 认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具 体 手 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请 投 资 者 参 阅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八 )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 九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的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十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1.00 元, 认 购 价 格 为 1.00 元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1.00 元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例 一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这 1,000.00 元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0.46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1,000.00+0.46)/1.00=1,000.46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加 上 募 集 期 间 利 息 后 一 共 可 以 得 到 1,000.46 份 基 金 份 额 ( 十 一 )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与 费 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19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销 售 机 构 具 体 信 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业 务 操 作 需 要 20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确 定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 元 的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2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4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办 理 时 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若 投 资 人 全 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其 当 日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并 随 赎 回 款 项 一 起 支 付 给 投 资 人 ; 若 当 日 累 计 的 收 益 为 负 值, 则 从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款 中 扣 除 ; 投 资 人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如 满 足 最 低 持 有 限 制, 当 日 收 益 不 随 赎 回 款 项 一 起 支 付, 而 是 结 转 为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投 资 者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0.01 元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0.01 份 基 金 份 额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的 总 规 模 进 行 限 制,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4 基 金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及 累 计 赎 回 设 定 上 限, 或 对 单 一 账 户 的 净 赎 回 及 累 计 赎 回 设 定 上 限 并 及 时 披 露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1-3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21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申 购 是 否 生 效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为 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赎 回 是 否 生 效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为 准 正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1 日 内 ( 包 括 该 日 )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特 殊 情 况 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如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则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时 间 可 相 应 顺 延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3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 六 )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1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与 赎 回 费 用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22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为 1.00 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 元 1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1.00 申 购 份 额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例 二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0.00 元, 则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申 购 份 额 =10,000.00/1.00=10,000.00 份 2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1.00 赎 回 金 额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例 三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T 日 赎 回 10,0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则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如 下 : 赎 回 金 额 =10,000.00 1.00=10,000.00 元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3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为 保 护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5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6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7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登 记 机 构 销 售 机 构 等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申 购 业 务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4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23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3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为 保 护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5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6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登 记 机 构 销 售 机 构 等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赎 回 业 务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5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24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3)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3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25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十 六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十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九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 力 求 安 全 性 的 前 提 下, 追 求 稳 定 的 绝 对 回 报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 现 金, 通 知 存 款,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中 期 票 据,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基 金 的,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不 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条 件 下,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其 他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不 需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26

投 资 其 他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 ) 投 资 策 略 1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基 金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政 策 形 势 信 用 状 况 利 率 走 势 资 金 供 求 变 化 等 的 综 合 判 断, 并 结 合 各 类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特 征 风 险 收 益 估 值 水 平 特 征, 决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债 券 银 行 存 款 等 各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并 适 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2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基 金 将 综 合 运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分 析 流 动 性 分 析 信 用 风 险 分 析 等 方 法 来 评 估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发 掘 出 具 备 相 对 价 值 的 个 券 3 银 行 存 款 投 资 策 略 基 金 根 据 不 同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收 益 率 情 况, 结 合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 期 限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以 及 对 整 体 利 率 市 场 环 境 及 其 变 动 趋 势 的 研 究,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选 择 具 有 较 高 投 资 价 值 的 银 行 存 款 进 行 投 资 4 利 用 短 期 市 场 机 会 的 灵 活 策 略 由 于 市 场 分 割 信 息 不 对 称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意 外 变 化 等 情 况 会 造 成 短 期 内 市 场 失 衡 ; 新 股 新 债 发 行 以 及 年 末 效 应 等 因 素 会 使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发 生 短 时 的 失 衡 这 种 失 衡 将 带 来 一 定 市 场 机 会 通 过 分 析 短 期 市 场 机 会 发 生 的 动 因, 研 究 其 中 的 规 律, 据 此 调 整 组 合 配 置, 改 进 操 作 方 法, 积 极 利 用 市 场 机 会 获 得 超 额 收 益 未 来,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工 具 的 发 展 和 丰 富,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和 更 新 相 关 投 资 策 略,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中 公 告 ( 四 ) 投 资 限 制 1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1) 股 票 (2) 可 转 换 债 券 (3)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397 天 的 债 券 (4) 信 用 等 级 在 AA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5)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27

(6)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7)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2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120 天 (2)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5)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39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AA 以 上 ( 含 A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8)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以 下 标 准 : 1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1 级 或 相 当 于 A-1 级 的 短 期 信 用 级 别 2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i.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 的 长 期 信 用 级 别 ii.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 若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为 A- 级, 则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为 BBB+ 级 ) 3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28

4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20 个 交 易 日 内 予 以 全 部 减 持 (9)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3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 券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4)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5)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税 后 利 率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利 率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 七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以 及 参 与 转 融 通 等 相 关 业 务, 29

不 需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十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十 一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 项 其 他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30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即 影 子 定 价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其 中, 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编 制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3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4 其 他 资 产 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5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是 按 日 结 转 份 额 的,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以 最 近 7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精 确 到 0.001%,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3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3)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