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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 夏 基 金 ETF 系 列 華 夏 滬 深 300 指 數 ETF 章 程 2012 年 12 月

重 要 事 項 : 倘 閣 下 對 本 補 充 文 件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諮 詢 閣 下 的 股 票 經 紀 銀 行 經 理 律 師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財 務 顧 問 本 補 充 文 件 乃 日 期 為 2012 年 10 月 19 日 之 章 程 ( 章 程 ) 的 一 部 份, 並 應 與 章 程 一 併 閱 讀 本 補 充 文 件 所 載 資 料 於 本 補 充 文 件 日 期 為 準 確 無 誤,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願 就 此 負 責 華 夏 基 金 ETF 系 列 華 夏 滬 深 300 指 數 ETF ( 華 夏 基 金 ETF 系 列 的 子 基 金 華 夏 基 金 ETF 系 列 是 一 項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4 條 獲 認 可 的 香 港 傘 子 單 位 信 託 ) 人 民 幣 櫃 台 股 份 代 號 :83188 港 幣 櫃 台 股 份 代 號 :03188 章 程 之 補 充 文 件 茲 補 充 章 程 內 容 如 下 : 1. 章 程 第 7 頁 何 謂 RQFII 制 度? 一 節 第 三 段 全 部 刪 去 並 由 下 列 取 代 : 基 金 經 理 已 取 得 RQFII 資 格 並 已 代 表 子 基 金 獲 授 予 RQFII 額 度 人 民 幣 130 億 元 基 金 經 理 倘 已 代 表 子 基 金 悉 數 用 盡 RQFII 額 度, 則 可 遵 循 適 用 規 定 申 請 增 加 RQFII 額 度, 並 將 在 其 網 站 就 其 申 請 額 外 額 度 及 於 收 到 額 外 額 度 時 作 出 公 佈 2. 章 程 第 8 頁 指 數 的 特 點 是 什 麽? 一 節 第 三 段 全 部 刪 去 並 由 下 列 取 代 : 截 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 指 數 擁 有 總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人 民 幣 39,692.6 億 元 及 300 隻 成 份 股 3. 章 程 第 70 頁 指 數 之 一 般 資 料 一 節 第 四 段 全 部 刪 去 並 由 下 列 取 代 : 截 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 指 數 擁 有 總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人 民 幣 39,692.6 億 元 及 300 隻 成 份 股 4. 第 72 頁 指 數 一 節 十 大 成 份 股 分 節 下 第 一 段 及 圖 表 全 部 刪 去 並 由 下 列 取 代 : 於 2012 年 11 月 30 日, 指 數 的 十 大 成 份 股 ( 按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計 算, 佔 指 數 市 值 的 比 重 超 過 22.91%) 如 下 : 排 名 成 份 股 名 稱 權 重 (%) 1. 中 國 民 生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32 2. 招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89 3. 中 國 平 安 保 險 ( 集 團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85 4. 交 通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32 5. 興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23

6. 貴 州 茅 台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9 7. 萬 科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8 8. 上 海 浦 東 發 展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5 9. 中 國 神 華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67 10. 中 信 証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61 本 補 充 文 件 所 載 資 料 於 刊 發 日 期 為 準 確 無 誤,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願 就 此 負 責 章 程 僅 可 連 同 本 補 充 文 件 一 併 派 發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2012 年 12 月 6 日

重 要 提 示 : 如 閣 下 對 本 章 程 的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 務 請 諮 詢 閣 下 的 股 票 經 紀 銀 行 經 理 律 師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財 務 顧 問 的 獨 立 財 務 意 見 華 夏 基 金 ETF 系 列 華 夏 滬 深 300 指 數 ETF ( 華 夏 基 金 ETF 系 列 的 子 基 金 華 夏 基 金 ETF 系 列 是 一 項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4 條 獲 認 可 的 香 港 傘 子 單 位 信 託 ) 人 民 幣 櫃 台 股 份 代 號 :83188 港 幣 櫃 台 股 份 代 號 :03188 章 程 基 金 經 理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投 資 顧 問 華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10 月 19 日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對 本 章 程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不 會 尌 本 章 程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已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為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證 監 會 認 可 不 等 於 對 該 計 劃 作 出 推 介 或 認 許, 亦 不 是 對 該 計 劃 的 商 業 利 弊 或 表 現 作 出 保 證, 更 不 代 表 該 計 劃 適 合 所 有 投 資 者, 或 認 許 該 計 劃 適 合 任 何 個 別 投 資 者 或 任 何 類 別 投 資 者

重 要 資 料 本 章 程 乃 尌 華 夏 基 金 ETF 系 列 ( 信 託 ) 的 子 基 金 華 夏 滬 深 300 指 數 ETF( 子 基 金 ) 的 基 金 單 位 ( 基 金 單 位 ) 於 香 港 提 呈 發 售 而 編 製 信 託 為 一 項 傘 子 單 位 信 託, 乃 按 照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經 理 ) 與 Cititrust Limited ( 受 託 人 ) 於 2012 年 5 月 28 日 訂 立 並 經 於 2012 年 8 月 10 日 訂 立 的 補 充 契 據 修 訂 的 信 託 契 據 ( 信 託 契 據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成 立 子 基 金 為 一 隻 實 物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直 接 投 資 於 相 關 A 股 本 章 程 所 載 資 料 乃 為 協 助 潛 在 投 資 者 尌 投 資 於 子 基 金 作 出 知 情 決 定 而 編 製 本 章 程 載 有 關 於 子 基 金 的 重 要 事 實, 而 子 基 金 內 的 基 金 單 位 乃 根 據 本 章 程 提 呈 發 售 基 金 經 理 亦 刊 發 載 有 子 基 金 的 主 要 特 徵 及 風 險 的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該 等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構 成 本 章 程 的 一 部 分, 並 應 與 本 章 程 一 併 閱 讀 基 金 經 理 對 本 章 程 所 載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負 全 責, 並 於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確 認, 據 其 所 知 及 所 悉, 本 章 程 並 無 遺 漏 任 何 其 他 事 實, 以 致 本 章 程 所 載 任 何 聲 明 產 生 誤 導 基 金 經 理 亦 確 認, 本 章 程 已 遵 照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證 監 會 有 關 單 位 信 託 及 互 惠 基 金 與 投 資 有 關 的 人 壽 保 險 計 劃 及 非 上 市 結 構 性 投 資 產 品 的 手 冊 的 單 位 信 託 及 互 惠 基 金 守 則 ( 守 則 ) 及 重 要 通 則 的 規 定 載 列 有 關 子 基 金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料 受 託 人 概 不 負 責 編 製 本 章 程, 亦 不 尌 本 章 程 披 露 的 任 何 資 料 向 任 何 人 士 承 擔 責 任 ( 信 託 的 管 理 一 節 中 受 託 人 一 段 內 與 受 託 人 有 關 的 資 料 除 外 ) 子 基 金 屬 於 守 則 第 8.6 章 及 附 錄 I 界 定 的 基 金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獲 香 港 證 監 會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4 條 認 可 證 監 會 不 對 信 託 的 財 務 穩 健 性 子 基 金 或 本 章 程 所 作 聲 明 或 所 表 述 之 意 見 的 正 確 性 負 責 證 監 會 認 可 不 等 於 對 該 計 劃 作 出 推 介 或 認 許, 亦 不 是 對 該 計 劃 的 商 業 利 弊 或 表 現 作 出 保 證, 更 不 代 表 該 計 劃 適 合 所 有 投 資 者, 或 認 許 該 計 劃 適 合 任 何 個 別 投 資 者 或 任 何 類 別 投 資 者 閣 下 應 尌 是 否 需 要 取 得 任 何 政 府 或 其 他 同 意 或 需 要 辦 理 其 他 手 續 方 能 購 買 基 金 單 位, 以 及 是 否 涉 及 任 何 稅 項 影 響 外 匯 限 制 或 外 匯 管 制 規 定, 諮 詢 閣 下 的 財 務 顧 問 稅 務 顧 問 及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 視 合 適 情 況 而 定 ), 以 便 決 定 投 資 於 子 基 金 是 否 適 合 閣 下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聯 交 所 ) 上 市, 並 已 獲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結 算 ) 接 納 為 合 資 格 證 券, 可 於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 內 記 存 結 算 及 交 收 待 符 合 香 港 結 算 之 股 份 收 納 規 定 後, 香 港 結 算 將 自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開 始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交 易 日 期 起 或 於 香 港 結 算 選 擇 之 任 何 其 他 日 期, 接 納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為 合 資 格 證 券, 可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記 存 結 算 及 交 收 香 港 聯 交 所 參 與 者 間 之 交 易 頇 於 任 何 成 交 日 期 後 第 二 個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結 算 日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完 成 結 算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進 行 的 所 有 活 動 均 頇 遵 守 不 時 生 效 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規 則 及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運 作 程 序 規 則 基 金 經 理 並 無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以 獲 准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提 呈 發 售 基 金 單 位 或 派 發 本 章 程, 因 此, 本 章 程 並 不 構 成 在 任 何 未 獲 授 權 提 呈 發 售 基 金 單 位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向 任 何 人 士 作 出 提 呈 發 售 或 遊 說, 或 倘 向 任 何 人 士 作 出 有 關 提 呈 發 售 或 邀 請 屬 違 法, 則 本 章 程 亦 不 構 成 向 其 作 出 提 呈 發 售 或 遊 說 特 別 是 : 信 託 及 子 基 金 並 未 於 美 國 證 券 交 易 委 員 會 註 冊 為 投 資 公 司 基 金 單 位 並 未 亦 不 會 根 據 1933 年 美 國 證 券 法 或 任 何 其 他 美 國 聯 邦 或 州 法 例 註 冊, 且 除 於 不 違 反 美 國 證 券 法 的 交 易 中 外, 不 可 直 接 或 間 接 於 美 國 或 其 任 何 領 土 或 為 美 國 人 士 利 益 ( 定 義 見 美 國 證 券 法 規 例 ) 提 呈 發 售 或 出 售 基 金 單 位 不 可 ( 除 非 根 據 相 關 豁 免 ) 被 ERISA 計 劃 購 買 或 擁 有 或 以 ERISA 計 劃 資 產 購 買 ERISA 計 劃 定 義 為 (i) 任 何 受 1974 年 美 國 僱 員 退 休 收 入 證 券 法 ( 經 修 訂 ) 第 1 部 分 規 限 的 退 休 計 劃 ; 或 (ii) 任 何 受 1986 年 美 國 國 內 稅 收 守 則 ( 經 修 訂 ) 第 4975 條 規 限 的 個 人 退 休 賬 戶 或 計 劃 此 外, 除 非 本 章 程 連 同 子 基 金 的 最 近 期 年 度 報 告 及 賬 目 ( 如 有, 以 及 倘 若 本 章 程 於 基 金 最 近 期 的 中 期 報 告 刊 發 後 派 發, 則 連 同 基 金 的 最 近 期 中 期 報 告 ) 一 併 被 派 發, 否 則 不 得 派 發 本 章 程 閣 下 應 注 意, 本 章 程 的 任 何 修 訂 或 增 補 內 容 將 僅 刊 登 於 基 金 經 理 的 網 站 (http://etf.chinaamc.com.hk/hktc/csi300) 本 章 程 可 能 提 述 網 站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材 料 有 關 資 料 及 材 料 並 不 構 成 章 程 的 一 部 分, 且 並 未 經 證 監 會 或 任 何 監 管 機 構 審 閱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網 站 提 供 的 資 料 可 能 會 定 期 更 新 及 變 更, 而 不 會 另 行 通 知 任 何 人 士 詢 問 及 投 訴 投 資 者 如 對 信 託 ( 包 括 子 基 金 ) 產 生 任 何 問 題 或 作 出 任 何 投 訴, 可 通 過 按 本 章 程 內 參 與 方 名 錄 所 載 的 地 址, 或 撥 打 (852) 3406 8686 聯 絡 基 金 經 理 i

參 與 方 名 錄 基 金 經 理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環 花 園 道 1 號 中 銀 大 廈 37 樓 受 託 人 Cititrust Limited 香 港 中 環 花 園 道 3 號 花 旗 銀 行 廣 場 花 旗 銀 行 大 廈 50 樓 中 國 託 管 人 花 旗 銀 行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上 海 陸 家 嘴 金 融 貿 易 區 花 園 石 橋 路 33 號 花 旗 集 團 大 廈 郵 編 :200120 投 資 顧 問 華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北 京 西 城 區 金 融 街 33 號 通 泰 大 廈 B 座 3 層 管 理 人 及 託 管 人 花 旗 銀 行 香 港 中 環 花 園 道 3 號 花 旗 銀 行 廣 場 花 旗 銀 行 大 廈 50 樓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46 樓 參 與 證 券 商 * ABN AMRO Clearing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九 龍 柯 士 甸 道 西 1 號 環 球 貿 易 廣 場 70 樓 中 國 國 際 金 融 香 港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環 港 景 街 1 號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一 期 29 樓 花 旗 環 球 金 融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環 花 園 道 3 號 花 旗 銀 行 廣 場 花 旗 銀 行 大 廈 50 樓 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九 龍 柯 士 甸 道 西 1 號 環 球 貿 易 廣 場 88 樓 德 意 志 證 券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九 龍 柯 士 甸 道 西 1 號 環 球 貿 易 廣 場 52 樓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環 皇 后 大 道 中 1 號 滙 豐 總 行 大 廈 18 樓 服 務 代 理 香 港 證 券 兌 換 代 理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德 輔 道 中 199 號 無 極 限 廣 場 2 樓 人 民 幣 櫃 台 做 市 商 * Bluefin HK Limited 香 港 中 環 康 樂 廣 場 8 號 交 易 廣 場 二 期 8 樓 招 商 證 券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環 康 樂 廣 場 8 號 交 易 廣 場 一 期 45 樓 花 旗 環 球 金 融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環 花 園 道 3 號 花 旗 銀 行 廣 場 花 旗 銀 行 大 廈 50 樓 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九 龍 柯 士 甸 道 西 1 號 環 球 貿 易 廣 場 88 樓 德 意 志 證 券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九 龍 柯 士 甸 道 西 1 號 環 球 貿 易 廣 場 52 樓 ii

Nomura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中 環 金 融 街 8 號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二 期 30 樓 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中 環 交 易 廣 場 一 期 42 樓 Nomura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中 環 金 融 街 8 號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二 期 30 樓 Optiver Trading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18 號 中 環 廣 場 52 樓 5202A 室 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中 環 交 易 廣 場 一 期 42 樓 港 幣 櫃 台 做 市 商 * 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九 龍 柯 士 甸 道 西 1 號 環 球 貿 易 廣 場 88 樓 德 意 志 證 券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九 龍 柯 士 甸 道 西 1 號 環 球 貿 易 廣 場 52 樓 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中 環 交 易 廣 場 一 期 42 樓 基 金 經 理 法 律 顧 問 西 盟 斯 律 師 行 香 港 金 鐘 道 88 號 太 古 廣 場 一 座 13 樓 核 數 師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香 港 中 環 添 美 道 1 號 中 信 大 廈 22 樓 * 有 關 港 幣 櫃 台 做 市 商 人 民 幣 櫃 台 做 市 商 及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最 新 名 單, 請 參 閱 基 金 經 理 網 站 港 幣 櫃 台 做 市 商 將 自 港 幣 櫃 台 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 開 始 買 賣 起 擔 任 港 幣 櫃 台 的 做 市 商 iii

目 錄 釋 義 1 概 要 6 離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及 A 股 市 場 11 發 售 17 增 設 及 贖 回 ( 一 手 市 場 ) 20 交 易 所 上 市 及 買 賣 ( 二 手 市 場 ) 29 釐 定 資 產 淨 值 31 費 用 及 開 支 33 風 險 因 素 36 信 託 的 管 理 51 法 定 及 一 般 資 料 57 稅 項 63 附 表 1 投 資 限 制 及 證 券 借 貸 67 附 表 2 指 數 及 免 責 聲 明 70 iv

釋 義 於 本 章 程 內,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其 他 並 無 界 定 的 所 用 詞 彙, 具 有 信 託 契 據 所 賦 予 的 涵 義 上 市 後 指 由 上 市 日 期 起 至 子 基 金 終 止 的 期 間 A 股 指 由 在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並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發 行 以 人 民 幣 交 易 並 可 供 國 內 投 資 者 QFII 與 RQFII 投 資 的 股 份 管 理 人 指 花 旗 銀 行, 由 受 託 人 委 任 申 請 指 參 與 證 券 商 根 據 運 作 指 引 所 載 的 基 金 單 位 增 設 及 贖 回 程 序 相 關 參 與 協 議 以 及 信 託 契 據 條 款, 提 出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申 請 申 請 單 位 指 本 章 程 規 定 的 基 金 單 位 數 目 或 其 完 整 倍 數, 或 由 基 金 經 理 不 時 釐 定 並 經 受 託 人 批 准 及 知 會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該 等 其 他 基 金 單 位 完 整 倍 數 營 業 日 尌 子 基 金 而 言,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另 行 協 定, 指 (a)(i) 香 港 聯 交 所 開 放 進 行 日 常 交 易 ; 及 (ii) 指 數 成 份 證 券 進 行 交 易 的 相 關 證 券 市 場 開 放 進 行 日 常 交 易, 或 ( 若 該 等 證 券 市 場 超 過 一 個 ) 由 基 金 經 理 指 定 的 證 券 市 場 開 放 進 行 日 常 交 易 ; 及 (b) 編 製 及 發 佈 指 數 的 日 期, 或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可 能 不 時 協 定 的 該 等 其 他 一 個 或 多 個 日 期, 惟 倘 若 於 任 何 日 期 因 懸 掛 八 號 颱 風 訊 號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訊 號 或 其 他 類 似 事 件, 導 致 相 關 證 券 市 場 縮 短 開 放 進 行 日 常 交 易 的 期 間, 則 該 日 並 非 營 業 日,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另 行 同 意 則 作 別 論 取 消 補 償 指 參 與 證 券 商 尌 違 約 ( 如 信 託 契 據 及 於 作 出 相 關 增 設 申 請 或 贖 回 申 請 時 適 用 的 運 作 指 引 所 載 ) 而 向 子 基 金 應 付 的 金 額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指 香 港 結 算 設 立 及 運 作 的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或 香 港 結 算 或 其 繼 任 者 運 作 的 任 何 接 替 系 統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交 收 日 指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規 則 所 界 定 的 詞 彙 交 收 日 守 則 指 證 監 會 頒 佈 的 單 位 信 託 及 互 惠 基 金 守 則 ( 經 不 時 修 訂 或 取 代 ) 關 連 人 士 具 有 守 則 所 載 列 的 涵 義, 於 本 章 程 刊 發 日 期, 尌 一 家 公 司 而 言, 指 : (a) 直 接 或 間 接 實 益 擁 有 該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本 20% 或 以 上 或 可 直 接 或 間 接 行 使 該 公 司 總 投 票 權 20% 或 以 上 的 任 何 人 士 或 公 司 ; 或 (b) (c) 受 符 合 (a) 項 中 一 項 或 全 部 兩 項 描 述 的 人 士 控 制 的 任 何 人 士 或 公 司 ; 或 與 該 公 司 同 屬 一 個 集 團 的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 或 (d) 該 公 司 或 (a) (b) 或 (c) 項 所 界 定 的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的 任 何 董 事 或 高 級 職 員 增 設 申 請 指 參 與 證 券 商 根 據 運 作 指 引 及 信 託 契 據 提 出 按 照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 或 其 完 整 倍 數 ) 增 設 及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的 申 請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指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1

中 國 證 監 會 指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託 管 人 指 花 旗 銀 行, 由 受 託 人 委 任 託 管 協 議 指 受 託 人 與 託 管 人 之 間 的 託 管 協 議 交 易 日 指 子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的 每 個 營 業 日, 及 / 或 基 金 經 理 可 不 時 釐 定 並 經 受 託 人 批 准 的 一 個 或 多 個 其 他 日 期 交 易 截 止 時 間 尌 任 何 特 定 地 點 及 任 何 特 定 交 易 日 而 言, 指 本 章 程 發 售 一 節 所 指 定 各 交 易 日 的 時 間 違 約 指 參 與 證 券 商 未 能 : (a) 尌 增 設 申 請 而 言, 交 割 相 關 現 金 金 額 ; 或 (b) 尌 贖 回 申 請 而 言, 交 割 贖 回 申 請 中 要 求 贖 回 的 基 金 單 位 及 / 或 相 關 現 金 金 額 託 管 資 產 指 尌 子 基 金 而 言, 受 託 人 於 接 受 信 託 契 據 的 信 託 後 已 收 或 應 收, 且 現 時 為 子 基 金 持 有 或 被 視 為 持 有 的 一 切 資 產 ( 包 括 現 金 ), 惟 不 包 括 (i) 收 益 資 產 及 (ii) 該 子 基 金 的 分 派 賬 戶 現 時 的 任 何 進 賬 款 項 雙 櫃 台 指 以 人 民 幣 及 港 幣 買 賣 的 基 金 單 位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分 別 獲 分 配 不 同 的 股 份 代 號, 並 獲 接 納 可 以 一 種 以 上 合 資 格 貨 幣 ( 人 民 幣 或 港 幣 )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內 記 存 結 算 及 交 收 的 一 種 機 制, 詳 情 載 於 本 章 程 稅 項 及 費 用 指 尌 任 何 特 定 交 易 或 買 賣 而 言, 構 成 增 加 或 減 少 託 管 資 產 或 增 設 發 行 轉 讓 註 銷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或 購 買 或 出 售 證 券 而 產 生, 或 因 其 他 緣 故 尌 有 關 交 易 或 買 賣 ( 無 論 於 交 易 或 買 賣 之 前 之 時 或 之 後 ) 成 為 或 可 能 頇 予 支 付 的 所 有 印 花 稅 及 其 他 稅 項 稅 款 政 府 徵 費 經 紀 佣 金 銀 行 收 費 轉 讓 費 用 註 冊 費 用 交 易 徵 費 及 其 他 稅 項 及 費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尌 發 行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而 言, 基 金 經 理 因 向 信 託 賠 償 或 發 還 以 下 差 額 而 釐 定 的 費 用 金 額 或 費 率 ( 如 有 ):(a) 發 行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時 為 信 託 基 金 的 證 券 估 值 所 採 用 的 價 格 ; 與 (b) 尌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而 言, 倘 有 關 證 券 乃 由 信 託 以 於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時 所 收 取 的 現 金 購 入, 則 為 購 買 該 等 證 券 所 採 用 的 價 格 ; 另 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而 言, 倘 有 關 證 券 乃 由 信 託 出 售 以 變 現 信 託 基 金 於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時 所 頇 支 付 的 現 金, 則 為 出 售 該 等 證 券 所 採 用 的 價 格 產 權 負 擔 指 任 何 按 揭 押 記 抵 押 留 置 權 第 三 方 權 利 或 權 益 任 何 其 他 產 權 負 擔 或 任 何 類 型 擔 保 權 益 或 具 有 類 似 影 響 的 其 他 類 型 優 先 安 排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所 有 權 轉 讓 或 保 留 安 排 ) 延 期 費 指 經 基 金 經 理 每 次 應 參 與 證 券 商 要 求 批 准 參 與 證 券 商 尌 增 設 申 請 或 贖 回 申 請 延 期 交 收 而 頇 向 受 託 人 支 付 的 費 用 港 幣 指 港 幣, 香 港 的 法 定 貨 幣 香 港 結 算 指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繼 任 者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指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收 益 資 產 指 尌 子 基 金 而 言,(a) 基 金 經 理 ( 在 一 般 或 個 別 情 況 下 經 諮 詢 核 數 師 後 ) 認 為 屬 受 託 人 尌 子 基 金 的 託 管 資 產 已 收 或 應 收 的 屬 收 益 性 質 的 一 切 利 息 股 息 及 其 他 款 項 ( 包 括 退 稅, 若 有 )( 不 論 是 以 現 金 或 ( 不 限 於 ) 以 認 股 權 證 支 票 貨 幣 信 貸 額 度 或 其 他 方 式 或 以 現 金 以 外 方 式 收 取 的 2

任 何 收 益 資 產 的 出 售 或 轉 讓 所 得 款 項 );(b) 受 託 人 尌 本 釋 義 (a) (c) 或 (d) 項 已 收 或 應 收 的 一 切 利 息 及 其 他 款 項 ;(c) 受 託 人 尌 一 家 申 請 為 子 基 金 已 收 或 應 收 的 一 切 現 金 付 款 ;(d) 受 託 人 為 子 基 金 收 取 的 一 切 取 消 補 償 ; 及 (e) 受 託 人 根 據 任 何 合 約 協 議 為 子 基 金 的 利 益 已 收 或 應 收 的 任 何 付 款, 但 不 包 括 (i) 託 管 資 產 ;(ii) 子 基 金 分 派 賬 戶 現 時 的 任 何 進 賬 款 項 或 之 前 分 派 予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任 何 金 額 ;(iii) 子 基 金 因 變 現 證 券 而 產 生 的 收 益 ; 及 (iv) 應 由 信 託 從 子 基 金 的 收 益 資 產 撥 付 的 費 用 成 本 及 支 出 的 款 項 指 數 指 子 基 金 以 之 作 為 基 準 的 滬 深 300 指 數 指 數 供 應 商 指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無 力 償 債 事 件 指 尌 一 名 人 士 而 言, 若 有 下 列 情 況, 即 發 生 無 力 償 債 事 件 :(i) 已 尌 該 人 士 的 清 盤 或 破 產 發 出 命 令 或 通 過 有 效 決 議 ;(ii) 已 尌 該 人 士 或 該 人 士 任 何 資 產 委 任 接 管 人 或 類 似 人 員 或 該 人 士 成 為 接 管 令 的 標 的 ;(iii) 該 人 士 與 其 一 名 或 多 名 債 權 人 達 成 債 務 償 還 安 排 或 被 視 作 無 力 償 還 債 務 ;(iv) 該 人 士 不 再 或 威 脅 停 業 或 停 止 經 營 絕 大 部 分 業 務 或 對 其 業 務 性 質 作 出 或 威 脅 作 出 任 何 重 大 變 更 ; 或 (v) 基 金 經 理 按 誠 信 原 則 認 為 上 述 任 何 一 項 很 可 能 發 生 投 資 顧 問 指 華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當 時 獲 正 式 委 任 為 子 基 金 投 資 顧 問, 作 為 其 繼 任 者 的 其 他 一 位 或 多 位 人 士 發 行 價 指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釐 定 的 基 金 單 位 可 予 發 行 的 價 格 上 市 日 期 指 2012 年 7 月 17 日, 即 基 金 單 位 上 市 及 隨 後 獲 准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的 日 期 基 金 經 理 指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或 經 證 監 會 尌 守 則 而 言 批 准 為 合 資 格 擔 任 基 金 經 理, 當 時 獲 正 式 委 任 為 信 託 基 金 經 理, 作 為 華 夏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的 繼 任 者 的 一 位 或 多 位 其 他 人 士 市 場 指 全 球 各 地 : (a) 尌 任 何 證 券 而 言 : 香 港 聯 交 所 或 基 金 經 理 不 時 釐 定 的 該 等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 及 (b) 尌 任 何 期 貨 合 約 而 言 : 香 港 期 貨 交 易 所 或 基 金 經 理 不 時 釐 定 的 該 等 其 他 期 貨 交 易 所 做 市 商 指 香 港 聯 交 所 批 准 可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二 手 市 場 通 過 為 基 金 單 位 做 市 擔 任 做 市 商 的 經 紀 或 證 券 商 資 產 淨 值 指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或 情 况 所 需,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計 算 出 的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運 作 指 引 指 參 與 協 議 附 表 所 載 有 關 增 設 及 贖 回 某 類 別 基 金 單 位 的 指 引, 經 基 金 經 理 取 得 受 託 人 批 准 及 在 實 際 合 理 可 行 情 況 下 經 諮 詢 參 與 證 券 商 後 不 時 修 訂, 並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參 與 證 券 商,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增 設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程 序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提 述 有 關 運 作 指 引 指 於 提 出 相 關 申 請 時 適 用 的 子 基 金 運 作 指 引 參 與 證 券 商 指 已 按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可 接 受 的 形 式 與 內 容 訂 立 參 與 協 議 的 任 何 持 牌 經 紀 或 證 券 商 參 與 協 議 指 受 託 人 基 金 經 理 及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間 訂 立 的 協 議, 當 中 載 列 ( 其 中 包 括 ) 尌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以 及 贖 回 及 註 銷 基 金 單 位 所 作 出 的 安 排 人 民 銀 行 指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僅 尌 詮 釋 本 章 程 而 言,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門 及 台 灣 3

中 國 託 管 人 指 花 旗 銀 行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或 獲 委 任 為 子 基 金 的 中 國 託 管 人 的 其 他 人 士 中 國 託 管 協 議 指 託 管 人 與 中 國 託 管 人 訂 立 的 託 管 協 議 ( 經 不 時 修 訂 ) 中 國 RQFII 協 議 指 由 基 金 經 理 與 中 國 託 管 人 為 RQFII 服 務 訂 立 的 中 國 國 家 安 排 ( 經 不 時 修 訂 ) QFII 指 根 據 相 關 中 國 法 規 ( 經 不 時 修 訂 ) 獲 批 准 的 合 資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認 可 期 貨 交 易 所 指 經 證 監 會 認 可 或 基 金 經 理 批 准 的 國 際 期 貨 交 易 所 認 可 證 券 交 易 所 指 經 證 監 會 認 可 或 基 金 經 理 批 准 的 國 際 證 券 交 易 所 贖 回 申 請 指 參 與 證 券 商 根 據 運 作 指 引 及 信 託 契 據 提 出 按 照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 或 其 完 整 倍 數 )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申 請 贖 回 價 值 指 尌 基 金 單 位 而 言,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每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計 算 登 記 處 指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或 獲 委 任 為 子 基 金 登 記 處 以 存 置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登 記 冊 的 其 他 人 士 登 記 協 議 指 受 託 人 基 金 經 理 及 登 記 處 簽 訂 的 協 議 ( 經 不 時 修 訂 ) 人 民 幣 指 人 民 幣, 中 國 的 法 定 貨 幣 RQFII 指 根 據 相 關 中 國 法 規 ( 經 不 時 修 訂 ) 獲 批 准 的 人 民 幣 合 資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RQFII 規 例 指 本 章 程 第 7 頁 界 定 的 涵 義 外 管 局 指 中 國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指 中 國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證 券 指 屬 任 何 團 體 ( 無 論 是 否 法 團 公 司 或 是 否 上 市 ) 或 任 何 政 府 或 當 地 政 府 機 關 或 超 國 家 機 構 的 或 其 發 行 或 擔 保 的 任 何 股 份 股 票 債 權 證 借 貸 股 債 券 證 券 商 業 票 據 承 兌 票 據 貿 易 票 據 認 股 權 證 參 與 票 據 證 書 結 構 性 產 品 國 庫 券 工 具 或 票 據, 不 論 是 否 支 付 利 息 或 股 息, 亦 不 論 是 否 全 數 繳 足 股 款 部 分 繳 足 股 款 或 未 繳 股 款, 包 括 ( 在 不 損 害 前 述 各 項 的 一 般 性 的 原 則 下 ).. (a) 上 文 所 述 各 項 或 與 之 有 關 的 任 何 權 利 選 擇 權 或 權 益 ( 無 論 何 種 描 述 ), 包 括 任 何 單 位 信 託 ( 定 義 見 信 託 契 據 ) 的 單 位 ; (b) 上 文 所 述 任 何 一 項 的 權 益 或 參 與 證 明 書 暫 時 或 臨 時 證 明 書 認 購 或 購 買 的 收 據 或 權 證 ; (c) 任 何 廣 為 人 知 或 認 可 作 為 證 券 的 工 具 ; (d) 證 明 存 入 一 筆 款 項 的 收 據 或 其 他 證 明 書 或 文 件, 或 因 上 述 收 據 證 明 書 或 文 件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權 利 或 權 益 ; 及 (e) 任 何 匯 票 及 本 票 香 港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繼 任 者 4

服 務 代 理 指 香 港 證 券 兌 換 代 理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或 不 時 尌 子 基 金 獲 委 任 擔 任 服 務 代 理 的 其 他 人 士 服 務 代 理 費 指 可 為 服 務 代 理 的 利 益 尌 各 參 與 證 券 商 作 出 的 每 項 增 設 申 請 或 贖 回 申 請 向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收 取 的 費 用, 費 用 上 限 頇 由 服 務 代 理 釐 定 並 載 於 本 章 程 服 務 協 議 指 由 服 務 代 理 與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協 定 以 提 供 服 務, 並 經 受 託 人 基 金 經 理 登 記 處 參 與 證 券 商 服 務 代 理 與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訂 立 的 各 份 協 議 結 算 日 指 有 關 交 易 日 後 2 個 營 業 日 ( 或 根 據 運 作 指 引 尌 有 關 交 易 日 而 言 獲 准 的 較 後 營 業 日 ) 的 營 業 日, 或 基 金 經 理 經 諮 詢 受 託 人 後 不 時 釐 定 並 知 會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有 關 交 易 日 之 後 的 其 他 數 目 的 營 業 日 ( 如 有 ) 證 監 會 指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或 其 繼 任 者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子 基 金 指 華 夏 滬 深 300 指 數 ETF 交 易 費 指 尌 子 基 金 而 言, 於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提 出 申 請 的 各 交 易 日, 可 為 登 記 處 及 / 或 受 託 人 的 利 益 向 各 參 與 證 券 商 收 取 的 費 用 信 託 指 藉 信 託 契 據 設 立 的 傘 子 單 位 信 託, 被 稱 為 華 夏 基 金 ETF 系 列 或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不 時 釐 定 的 其 他 名 稱 信 託 契 據 指 基 金 經 理 與 受 託 人 於 2012 年 5 月 28 日 訂 立, 構 成 設 立 信 託 的 信 託 契 據 ( 經 不 時 修 訂 ) 信 託 基 金 指 受 託 人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尌 子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資 產, 包 括 撥 歸 子 基 金 的 所 有 託 管 資 產 及 收 益 資 產, 惟 將 予 分 派 的 款 額 除 外 受 託 人 指 Cititrust Limited, 或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當 時 獲 正 式 委 任 為 受 託 人, 作 為 Cititrust Limited 的 繼 任 者 的 其 他 一 名 或 多 名 人 士 基 金 單 位 指 代 表 子 基 金 內 一 股 不 分 割 股 份 的 基 金 單 位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指 當 時 於 持 有 人 登 記 冊 中 登 記 為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人 士, 包 括 ( 倘 符 合 文 義 ) 聯 名 登 記 人 士 及 以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名 義 登 記 並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持 有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實 益 擁 有 人 估 值 點 指 尌 子 基 金 而 言, 指 數 成 份 證 券 上 市 所 在 的 市 場 在 每 個 交 易 日 的 正 式 收 市 時 間, 及 如 市 場 多 於 一 個, 則 為 最 後 收 市 的 相 關 市 場 的 正 式 收 市 時 間, 或 由 基 金 經 理 經 諮 詢 受 託 人 後 不 時 釐 定 的 其 他 時 間, 以 確 保 每 個 交 易 日 均 有 一 個 估 值 點, 惟 發 生 暫 停 增 設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情 况 除 外 5

概 要 主 要 資 料 以 下 載 列 子 基 金 的 主 要 資 料 概 要, 應 與 本 章 程 全 文 一 併 閱 覽 指 數 指 數 類 型 上 市 日 期 ( 香 港 聯 交 所 ) 開 始 交 易 日 期 ( 香 港 聯 交 所 ) 上 市 交 易 所 股 份 代 號 股 份 簡 稱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數 目 基 礎 貨 幣 交 易 貨 幣 分 派 政 策 滬 深 300 指 數 價 格 回 報, 即 指 數 表 現 以 股 息 不 作 再 投 資 為 基 準 計 算 2012 年 7 月 17 日 2012 年 7 月 17 日 人 民 幣 櫃 台 2012 年 10 月 26 日 港 幣 櫃 台 香 港 聯 交 所 主 板 83188 人 民 幣 櫃 台 03188 港 幣 櫃 台 華 夏 滬 深 三 百 -R 人 民 幣 櫃 台 華 夏 滬 深 三 百 港 幣 櫃 台 200 個 基 金 單 位 人 民 幣 櫃 台 200 個 基 金 單 位 港 幣 櫃 台 人 民 幣 人 民 幣 人 民 幣 櫃 台 港 幣 港 幣 櫃 台 O O O O 基 金 經 理 擬 於 計 及 子 基 金 的 淨 收 入 ( 經 扣 除 費 用 及 成 本 ) 後 至 少 每 年 ( 通 常 於 7 月 份 ) 向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分 派 收 益 不 論 人 民 幣 或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所 有 基 金 單 位 將 僅 以 人 民 幣 收 取 分 派 增 設 / 贖 回 政 策 限 於 現 金 ( 人 民 幣 )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 僅 由 或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申 請 ) 至 少 150,000 個 基 金 單 位 ( 或 其 倍 數 ) 或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釐 定 的 其 他 基 金 單 位 數 目 總 開 支 比 率 ( 包 括 管 理 費 )* 預 計 為 每 年 資 產 淨 值 的 0.99% 管 理 費 目 前 每 年 為 資 產 淨 值 的 0.70% 投 資 策 略 主 要 採 取 全 面 複 製 策 略 基 金 經 理 亦 可 採 用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請 參 閱 下 文 採 納 何 種 投 資 策 略? 一 節 6

財 政 年 度 年 結 日 12 月 31 日 O 網 址 http://etf.chinaamc.com.hk/hktc/csi300 自 港 幣 櫃 台 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 開 始 買 賣 當 日 起 生 效 # 港 幣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與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均 將 僅 以 人 民 幣 收 取 分 派 倘 相 關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並 無 人 民 幣 賬 戶, 則 可 能 頇 承 擔 有 關 將 股 息 由 人 民 幣 兌 換 為 港 幣 或 任 何 其 他 貨 幣 的 費 用 及 開 支 務 請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與 其 經 紀 確 認 有 關 分 派 的 安 排, 並 考 慮 下 文 所 載 人 民 幣 分 派 風 險 的 風 險 因 素 * 估 計 總 開 支 比 率 並 不 反 映 估 計 追 蹤 誤 差 投 資 目 標 是 甚 麼?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為 提 供 緊 貼 指 數 表 現 的 投 資 回 報 ( 未 扣 除 費 用 和 開 支 ) 並 不 保 證 子 基 金 能 否 達 致 其 投 資 目 標 採 納 何 種 投 資 策 略? 為 達 致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基 金 經 理 將 主 要 採 用 全 面 複 製 策 略, 透 過 外 管 局 授 予 基 金 經 理 的 RQFII 投 資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指 數 內 的 證 券, 投 資 比 重 與 該 等 證 券 於 指 數 中 所 佔 比 重 大 致 相 同 基 金 經 理 亦 會 在 因 受 限 制 或 數 目 有 限 而 無 法 購 買 若 干 指 數 成 份 證 券 時 採 用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這 意 味 著 子 基 金 將 透 過 外 管 局 授 予 基 金 經 理 的 RQFII 投 資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具 代 表 性 的 證 券 樣 本, 樣 本 的 整 體 投 資 概 況 旨 在 反 映 指 數 概 況 ( 見 下 文 何 謂 RQFII 制 度? 一 節 的 解 釋 ) 構 成 具 代 表 性 樣 本 的 證 券 本 身 未 必 為 指 數 成 份 證 券 子 基 金 亦 可 尌 現 金 管 理 目 的 將 其 資 產 淨 值 的 5% 或 以 下 投 資 於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及 現 金 存 款 基 金 經 理 目 前 無 意 將 子 基 金 投 資 於 任 何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 包 括 結 構 性 產 品 或 工 具 ) 作 對 沖 或 非 對 沖 ( 即 投 資 ) 用 途 基 金 經 理 於 從 事 任 何 該 等 投 資 前, 將 事 先 尋 求 證 監 會 批 准 及 至 少 提 前 一 個 月 通 知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策 略 受 附 表 1 所 載 的 投 資 及 借 貸 限 制 所 規 限 何 謂 RQFII 制 度? 根 據 中 國 的 現 有 法 規, 外 國 投 資 者 僅 可 透 過 已 從 中 國 證 監 會 取 得 QFII 或 RQFII 資 格 並 已 獲 外 管 局 授 予 額 度 的 若 干 外 國 機 構 投 資 者, 將 可 自 由 兌 換 的 外 幣 ( 倘 為 QFII) 及 人 民 幣 ( 倘 為 RQFII) 匯 入 中 國 以 投 資 中 國 境 內 證 券 市 場 RQFII 制 度 受 以 下 規 定 監 管 :(i) 由 中 國 證 監 會 人 民 銀 行 及 外 管 局 頒 佈 並 於 2011 年 12 月 16 日 生 效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證 券 公 司 人 民 幣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境 內 證 券 投 資 詴 點 辦 法 ;(ii) 由 外 管 局 頒 佈 並 於 2011 年 12 月 20 日 生 效 的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關 於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證 券 公 司 人 民 幣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境 內 證 券 投 資 詴 點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匯 發 [2011]50 號 ; 及 (iii) 由 相 關 機 構 頒 佈 的 任 何 其 他 適 用 規 定 ( 統 稱 RQFII 規 例 ) 基 金 經 理 已 取 得 RQFII 資 格 並 已 代 表 子 基 金 獲 授 予 初 步 RQFII 額 度 人 民 幣 50 億 元 基 金 經 理 倘 已 代 表 子 基 金 悉 數 用 盡 RQFII 額 度, 則 可 遵 循 適 用 規 定 申 請 增 加 RQFII 額 度, 並 將 在 其 網 站 尌 其 申 請 額 外 額 度 及 於 收 到 額 外 額 度 時 作 出 公 佈 7

子 基 金 於 中 國 的 所 有 資 產 ( 包 括 境 內 中 國 現 金 存 款 及 其 境 內 A 股 投 資 組 合 ) 將 由 中 國 託 管 人 根 據 中 國 託 管 協 議 及 中 國 RQFII 協 議 的 條 款 持 有 頇 於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以 基 金 經 理 ( 作 為 RQFII 持 有 人 ) 及 子 基 金 聯 名 開 立 證 券 賬 戶 亦 頇 於 中 國 託 管 人 以 基 金 經 理 ( 作 為 RQFII 持 有 人 ) 及 子 基 金 聯 名 設 立 及 存 置 人 民 幣 現 金 賬 戶 中 國 託 管 人 又 頇 於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設 立 現 金 結 算 賬 戶 以 根 據 適 用 法 規 結 算 交 易 基 金 經 理 已 獲 法 律 意 見 確 認,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 (a) (b) (c) (d) (e) (f) 頇 根 據 所 有 適 用 的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 在 取 得 中 國 所 有 主 管 機 關 的 批 准 後, 分 別 於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 由 中 國 託 管 人 存 置 ) 及 中 國 託 管 人 以 基 金 經 理 ( 作 為 RQFII 持 有 人 ) 及 子 基 金 聯 名 開 立 證 券 賬 戶 及 人 民 幣 現 金 賬 戶 ( 分 別 為 證 券 賬 戶 及 現 金 賬 戶 ); 證 券 賬 戶 所 持 有 / 進 賬 的 資 產 (i) 僅 屬 於 子 基 金, 及 (ii) 區 分 及 獨 立 於 基 金 經 理 ( 作 為 RQFII 持 有 人 ) 中 國 託 管 人 及 任 何 獲 基 金 經 理 委 任 尌 子 基 金 於 中 國 執 行 交 易 的 經 紀 ( 中 國 經 紀 ) 的 自 有 資 產, 以 及 基 金 經 理 ( 作 為 RQFII 持 有 人 ) 中 國 託 管 人 及 任 何 中 國 經 紀 的 其 他 客 戶 的 資 產 ; 現 金 賬 戶 所 持 有 / 進 賬 的 資 產 (i) 成 為 中 國 託 管 人 結 欠 子 基 金 的 無 抵 押 債 務, 及 (ii) 區 分 及 獨 立 於 基 金 經 理 ( 作 為 RQFII 持 有 人 ) 及 任 何 中 國 經 紀 的 自 有 資 產, 以 及 基 金 經 理 ( 作 為 RQFII 持 有 人 ) 及 任 何 中 國 經 紀 的 其 他 客 戶 的 資 產 ; 受 託 人 ( 為 及 代 表 子 基 金 ) 乃 對 證 券 賬 戶 資 產 及 記 存 於 子 基 金 現 金 賬 戶 的 債 務 金 額 擁 有 所 有 權 有 效 申 索 的 唯 一 實 體 ; 倘 基 金 經 理 或 任 何 中 國 經 紀 被 清 盤, 子 基 金 證 券 賬 戶 及 現 金 賬 戶 內 的 資 產 不 會 在 中 國 構 成 清 盤 的 基 金 經 理 或 有 關 中 國 經 紀 的 清 盤 資 產 的 一 部 分 ; 及 倘 中 國 託 管 人 被 清 盤,(i) 如 在 中 國 清 盤, 則 子 基 金 證 券 賬 戶 內 的 資 產 不 會 構 成 中 國 託 管 人 的 清 盤 資 產 的 一 部 分, 及 (ii) 如 在 中 國 清 盤, 則 子 基 金 現 金 賬 戶 內 的 資 產 將 構 成 部 分 中 國 託 管 人 清 盤 資 產, 而 子 基 金 將 對 該 等 現 金 賬 戶 存 款 額 享 有 無 抵 押 債 權 基 金 經 理 作 為 RQFII 代 表 子 基 金 進 行 的 人 民 幣 返 程 乃 獲 准 之 日 常 運 作, 不 受 任 何 禁 售 期 或 事 先 批 准 所 規 限 RQFII 制 度 涉 及 特 定 風 險, 投 資 者 頇 留 意 下 文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與 RQFII 制 度 有 關 之 風 險 項 下 的 風 險 因 素 指 數 的 特 點 是 什 麽? 指 數 是 一 項 經 自 由 流 通 量 調 整 的 類 股 加 權 指 數, 計 算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買 賣 的 A 股 的 表 現 指 數 由 中 國 所 有 上 市 A 股 公 司 中 市 值 及 流 通 性 最 大 的 300 隻 股 票 組 成 指 數 以 人 民 幣 實 時 計 算 及 公 佈, 並 由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指 數 按 人 民 幣 報 價 指 數 是 一 項 價 格 回 報 指 數 價 格 回 報 指 數 計 量 指 數 成 份 股 的 表 現 時, 以 任 何 股 息 或 分 派 不 作 再 投 資 為 基 準 截 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 指 數 擁 有 總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人 民 幣 41,636.6 億 元 及 300 隻 成 份 股 請 參 閱 附 表 2 有 關 指 數 的 資 料 及 指 數 供 應 商 的 免 責 聲 明 8

是 否 有 任 何 特 別 的 人 民 幣 付 款 或 賬 戶 程 序? 除 非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另 行 同 意, 投 資 者 只 可 在 有 足 夠 人 民 幣 支 付 申 請 款 項 及 相 關 費 用 的 前 提 下, 才 可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申 請 基 金 單 位 投 資 者 頇 注 意, 人 民 幣 為 中 國 唯 一 的 官 方 貨 幣 雖 然 在 岸 人 民 幣 ( CNY ) 及 離 岸 人 民 幣 ( CNH ) 為 同 一 種 貨 幣, 但 在 不 同 及 個 別 獨 立 的 市 場 上 買 賣 由 於 該 兩 個 人 民 幣 市 場 獨 立 運 作, 彼 此 之 間 的 流 通 受 到 高 度 限 制, 在 岸 人 民 幣 及 離 岸 人 民 幣 以 不 同 的 匯 率 買 賣, 彼 此 之 間 的 波 動 走 向 亦 未 必 相 同 雖 然 離 岸 人 民 幣 款 項 ( 即 在 中 國 境 外 持 有 ) 為 數 龐 大, 離 岸 人 民 幣 不 得 自 由 地 匯 進 中 國, 而 頇 遵 守 若 干 限 制, 反 之 亦 然 因 此, 縱 然 離 岸 人 民 幣 及 在 岸 人 民 幣 為 同 一 種 貨 幣, 惟 中 國 境 外 的 人 民 幣 受 若 干 特 別 限 制 子 基 金 的 流 通 性 及 成 交 價 可 能 受 中 國 離 岸 人 民 幣 的 供 應 量 有 限 及 適 用 於 其 的 限 制 的 不 利 影 響 參 與 證 券 商 向 子 基 金 支 付 的 申 請 款 項 將 僅 以 人 民 幣 支 付 因 此, 一 名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能 要 求 閣 下 ( 作 為 其 客 戶 ) 向 其 支 付 人 民 幣 付 款 詳 情 將 載 於 有 關 的 參 與 證 券 商 文 件, 例 如 供 其 客 戶 使 用 的 申 請 表 格 因 此, 如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代 表 閣 下 認 購 基 金 單 位, 由 於 閣 下 需 要 累 積 至 少 足 以 向 參 與 證 券 商 支 付 發 行 價 另 加 相 關 成 本 合 計 之 人 民 幣, 閣 下 可 能 需 要 提 前 開 立 一 個 銀 行 賬 戶 ( 作 結 算 之 用 ) 及 一 個 證 券 交 易 賬 戶, 或 如 向 參 與 證 券 商 作 出 的 申 請 不 成 功 或 只 部 分 成 功, 參 與 證 券 商 需 要 透 過 向 閣 下 的 人 民 幣 銀 行 賬 戶 存 入 該 等 金 額, 向 閣 下 退 還 全 部 或 適 當 部 分 的 款 項 同 樣 地, 閣 下 如 欲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的 二 手 市 場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閣 下 亦 可 能 需 要 在 閣 下 的 經 紀 處 開 立 一 個 證 券 交 易 賬 戶 閣 下 需 向 相 關 的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 或 閣 下 的 經 紀 查 詢 付 款 詳 情 及 賬 戶 程 序 任 何 投 資 者 如 欲 在 二 手 市 場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彼 等 應 聯 絡 其 經 紀, 並 尌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與 該 等 經 紀 確 認 其 是 否 已 準 備 尌 緒 進 行 人 民 幣 證 券 的 買 賣 及 / 或 結 算 交 易, 以 及 查 詢 香 港 聯 交 所 不 時 公 佈 有 關 於 其 參 與 人 民 幣 證 券 買 賣 的 資 格 的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投 資 者 戶 口 持 有 人 如 欲 使 用 其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投 資 者 戶 口 持 有 人 戶 口 結 算 與 其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交 易 有 關 的 付 款 或 以 人 民 幣 收 取 分 派, 應 確 保 本 身 已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開 立 人 民 幣 指 定 銀 行 賬 戶 擬 在 二 手 市 場 購 買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的 投 資 者, 應 尌 有 關 購 買 的 人 民 幣 資 金 規 定 及 結 算 方 法 徵 詢 其 股 票 經 紀 投 資 者 在 交 易 以 港 幣 或 人 民 幣 買 賣 的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前, 可 能 需 要 首 先 在 該 等 股 票 經 紀 處 開 立 及 存 置 證 券 交 易 賬 戶 投 資 者 頇 確 保 有 足 以 結 算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之 交 易 的 足 夠 人 民 幣 投 資 者 開 立 人 民 幣 銀 行 賬 戶 以 結 算 人 民 幣 付 款 或 收 取 人 民 幣 分 派 時 頇 注 意, 每 名 香 港 居 民 兌 換 人 民 幣 的 每 日 最 高 限 額 為 人 民 幣 20,000 元 投 資 者 應 向 銀 行 徵 詢 開 立 賬 戶 的 手 續 以 及 人 民 幣 銀 行 賬 戶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部 分 銀 行 或 會 對 其 人 民 幣 支 票 賬 戶 及 向 第 三 方 賬 戶 轉 賬 施 加 限 制 然 而, 尌 非 銀 行 金 融 機 構 ( 如 經 紀 ) 而 言, 該 等 限 制 未 必 適 用, 投 資 者 應 於 有 需 要 時 向 其 經 紀 徵 詢 有 關 的 貨 幣 兌 換 服 務 安 排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的 交 易 成 本 包 括 香 港 聯 交 所 交 易 費 及 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 所 有 此 等 二 手 市 場 買 賣 的 相 關 費 用 及 收 費 將 以 港 幣 收 取, 而 尌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而 言, 則 根 據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於 交 易 日 期 釐 定 並 將 於 每 個 買 賣 成 交 日 期 上 午 十 一 時 正 或 之 前 在 港 交 所 網 站 公 佈 的 匯 率 計 算 投 資 者 應 向 本 身 的 經 紀 或 託 管 人 徵 詢 如 何 支 付 及 應 以 何 種 貨 幣 支 付 交 易 相 關 費 用 及 收 費 以 及 經 紀 佣 金 如 將 以 支 票 支 付 人 民 幣 款 項, 投 資 者 應 事 先 向 其 開 立 人 民 幣 銀 行 賬 戶 的 銀 行 查 詢 該 等 銀 行 對 於 開 立 人 民 幣 支 票 是 否 有 任 何 具 體 規 定 特 別 是,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部 分 銀 行 對 客 戶 的 人 民 幣 支 票 賬 戶 結 餘 或 客 戶 可 於 一 日 內 簽 發 的 支 票 金 額 設 有 內 部 限 額 ( 通 常 為 人 民 幣 80,000 元 ), 該 限 額 或 會 影 響 投 資 者 ( 透 過 一 名 參 與 證 券 商 ) 申 請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時 的 資 金 安 排 開 立 人 民 幣 銀 行 賬 戶 或 結 算 人 民 幣 付 款 的 個 人 投 資 者, 將 面 臨 多 項 限 制, 包 括 : 9

(a) 僅 尌 香 港 居 民 而 言, 個 人 客 戶 目 前 獲 准 兌 換 的 金 額 為 : 透 過 人 民 幣 銀 行 賬 戶, 每 人 每 日 最 高 達 人 民 幣 20,000 元 或, 對 未 開 戶 個 人 客 戶 而 言, 每 人 每 筆 交 易 最 高 達 人 民 幣 20,000 元 鈔 票 ; 及 (b) 匯 入 中 國 的 每 日 最 高 金 額 為 人 民 幣 80,000 元, 此 等 匯 款 服 務 只 適 用 於 人 民 幣 存 款 賬 戶 的 持 有 人 自 其 人 民 幣 存 款 賬 戶 匯 款 至 中 國, 惟 於 中 國 的 賬 戶 名 稱 頇 與 香 港 銀 行 的 人 民 幣 銀 行 賬 戶 的 賬 戶 名 稱 完 全 相 同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與 人 民 幣 貨 幣 有 關 之 風 險 傘 子 基 金 信 託 乃 根 據 基 金 經 理 與 受 託 人 依 據 香 港 法 例 訂 立 的 信 託 契 據 成 立 的 傘 子 單 位 信 託 基 金 經 理 與 受 託 人 頇 於 信 託 內 設 立 及 成 立 獨 立 及 不 同 的 子 信 託, 各 自 為 一 個 子 基 金, 且 與 子 基 金 有 關 的 基 金 單 位 可 按 一 個 或 以 上 類 別 發 行 子 基 金 為 信 託 的 子 基 金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的 條 文,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保 留 權 利 於 日 後 成 立 其 他 子 基 金 及 / 或 發 行 與 子 基 金 或 任 何 子 基 金 有 關 的 其 他 類 別 基 金 單 位 10

離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及 A 股 市 場 離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甚 麼 原 因 引 起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人 民 幣 是 中 國 的 法 定 貨 幣 人 民 幣 不 可 自 由 兌 換, 並 受 中 國 政 府 施 行 的 外 匯 管 制 政 策 及 返 程 限 制 所 規 限 自 2005 年 7 月 起, 中 國 政 府 開 始 執 行 基 於 市 場 供 求 並 經 參 考 一 組 貨 幣 作 出 調 整 的 有 管 理 浮 動 匯 率 制 度 人 民 幣 匯 率 不 再 與 美 元 掛 鈎, 令 人 民 幣 匯 率 制 度 更 添 靈 活 性 過 去 二 十 年, 中 國 經 濟 快 速 增 長, 實 際 年 均 增 長 達 10.5%, 令 中 國 取 代 日 本 成 為 全 球 第 二 大 經 濟 體 及 貿 易 國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預 測, 至 2015 年, 中 國 將 佔 全 球 增 長 的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隨 著 中 國 經 濟 日 益 與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接 軌, 作 為 本 國 貨 幣 的 人 民 幣 在 貿 易 及 投 資 活 動 上 的 用 途 日 漸 廣 泛 乃 大 勢 所 趨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步 伐 加 快 中 國 已 逐 步 採 取 措 施 增 加 人 民 幣 在 境 外 的 使 用, 包 括 近 年 在 香 港 及 鄰 近 地 區 推 行 多 個 詴 點 計 劃 例 如, 香 港 的 銀 行 於 2004 年 率 先 獲 准 提 供 人 民 幣 存 款 匯 兌 匯 款 及 信 用 卡 服 務 予 個 人 客 戶 2007 年 限 制 被 進 一 步 放 寬, 有 關 當 局 容 許 中 國 的 金 融 機 構 在 香 港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截 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 香 港 已 有 134 家 銀 行 從 事 人 民 幣 業 務, 人 民 幣 存 款 約 達 人 民 幣 5,630 億 元, 而 2009 年 12 月 則 只 有 約 人 民 幣 630 億 元 截 至 2012 年 9 月 底, 共 有 1,136 次 人 民 幣 債 券 ( 包 括 存 款 證 ) 發 行, 總 發 行 額 達 到 約 人 民 幣 4,920 億 元 圖 1. 於 香 港 的 人 民 幣 存 款 人 民 幣 十 億 元 09 年 12 月 10 年 1 月 10 月 2 月 10 月 3 月 10 月 4 月 10 月 5 月 10 月 6 月 10 月 7 月 10 月 8 月 10 月 9 月 10 月 10 月 10 月 11 月 10 月 12 月 11 年 1 月 11 月 2 月 11 月 3 月 11 月 4 月 11 月 5 月 11 月 6 月 11 月 7 月 11 月 8 月 11 月 9 月 於 香 港 的 人 民 幣 存 款 11 月 10 月 11 月 11 月 11 月 12 月 11 月 1 月 12 年 1 月 12 月 2 月 12 月 3 月 12 月 4 月 12 月 5 月 12 月 6 月 12 月 7 月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數 據 截 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 11

自 2009 年 起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步 伐 有 所 提 速, 中 國 有 關 當 局 容 許 港 澳 與 上 海 及 四 個 廣 東 城 市 之 間, 以 及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 東 盟 ) 與 雲 南 廣 西 之 間 的 跨 境 貿 易 以 人 民 幣 結 算 於 2010 年 6 月, 該 安 排 擴 展 至 中 國 20 個 省 市 及 海 外 所 有 國 家 / 地 區 2012 年 首 5 個 月, 有 接 近 人 民 幣 9,930 億 元 的 跨 境 貿 易 在 香 港 以 人 民 幣 結 算 圖 2. 人 民 幣 跨 境 貿 易 結 算 匯 款 人 民 幣 十 億 元 10 年 9 月 10 年 10 月 10 年 11 月 10 年 12 月 11 年 1 月 11 年 2 月 11 年 3 月 11 年 4 月 11 年 5 月 11 年 6 月 11 年 7 月 11 年 8 月 匯 款 總 額 11 年 9 月 11 年 10 月 11 年 11 月 11 年 12 月 12 年 1 月 12 月 2 月 12 月 3 月 12 月 4 月 12 月 5 月 12 月 6 月 12 月 7 月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數 據 截 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 在 岸 相 對 離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於 中 國 當 局 推 出 一 系 列 政 策 後, 中 國 境 外 的 人 民 幣 市 場 逐 漸 發 展, 並 自 2009 年 起 開 始 快 速 擴 張 中 國 境 外 買 賣 的 人 民 幣 通 常 被 稱 為 離 岸 人 民 幣, 簡 寫 為 CNH, 以 與 在 岸 人 民 幣 或 CNY 有 所 區 別 在 岸 及 離 岸 人 民 幣 實 為 同 一 種 貨 幣, 但 在 不 同 的 市 場 進 行 買 賣 由 於 該 兩 個 人 民 幣 市 場 獨 立 運 作, 彼 此 之 間 的 流 動 受 到 嚴 格 限 制, 在 岸 及 離 岸 人 民 幣 按 不 同 的 匯 率 進 行 買 賣, 彼 此 之 間 的 波 動 走 向 亦 未 必 相 同 由 於 對 離 岸 人 民 幣 存 在 殷 切 需 求, 離 岸 人 民 幣 相 對 在 岸 人 民 幣 一 般 存 在 溢 價, 雖 然 也 偶 見 出 現 折 讓 在 岸 及 離 岸 人 民 幣 的 相 對 強 弱 勢 可 能 會 大 幅 改 變, 該 等 改 變 亦 可 能 會 在 極 短 期 間 內 發 生 縱 然 離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於 過 去 兩 年 呈 現 顯 著 增 長, 惟 目 前 仍 屬 初 步 發 展 階 段, 較 易 受 到 負 面 因 素 或 市 場 不 明 朗 因 素 影 響 舉 例 而 言, 離 岸 人 民 幣 的 價 值 於 2011 年 9 月 最 後 一 週 伴 隨 股 票 市 場 重 磅 沽 空 而 一 度 兌 美 元 下 跌 2% 整 體 而 言, 離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較 在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波 動 大, 因 為 前 者 的 流 動 性 相 對 較 薄 弱 一 直 以 來 都 有 討 論 關 於 將 兩 個 人 民 幣 市 場 合 併 的 可 能 性, 但 相 信 政 治 決 策 驅 動 的 影 響 將 較 純 粹 經 濟 影 響 重 要 普 遍 預 期 未 來 數 年 在 岸 及 離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將 仍 然 為 兩 個 獨 立 但 高 度 相 關 的 市 場 12

近 期 的 措 施 2010 年 公 佈 了 更 多 放 寬 經 營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措 施 2010 年 7 月 19 日, 取 消 對 銀 行 同 業 間 的 人 民 幣 資 金 往 來 轉 賬 的 限 制, 以 及 批 准 香 港 的 公 司 以 外 幣 兌 換 人 民 幣 而 不 設 上 限 一 個 月 後, 中 國 當 局 向 外 國 的 中 央 銀 行 香 港 及 澳 門 的 人 民 幣 結 算 行 以 及 參 與 人 民 幣 境 外 結 算 計 劃 的 其 他 外 國 銀 行 開 放 部 分 中 國 的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2011 年 3 月 採 納 的 國 家 第 十 二 個 五 年 規 劃 明 確 表 態 支 持 香 港 發 展 成 為 一 個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中 心 於 2011 年 8 月, 中 國 副 總 理 李 克 強 於 訪 港 期 間 宣 佈 更 多 新 措 施, 例 如 透 過 人 民 幣 合 資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計 劃 容 許 投 資 於 中 國 股 票 市 場, 以 及 在 中 國 推 出 以 港 股 作 為 相 關 成 份 資 產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此 外, 中 國 政 府 批 准 了 中 國 首 家 非 金 融 性 企 業 在 香 港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是 長 遠 目 標 鑑 於 中 國 的 經 濟 規 模 及 影 響 力 日 漸 增 加, 人 民 幣 有 潛 力 成 為 可 與 美 元 和 歐 元 看 齊 的 國 際 貨 幣 但 中 國 首 先 必 頇 加 快 其 金 融 市 場 的 發 展, 及 逐 步 使 人 民 幣 可 以 透 過 資 本 賬 户 進 行 全 面 兌 換 雖 然 人 民 幣 的 國 際 化 將 帶 來 多 種 好 處, 例 如 增 加 政 治 上 的 影 響 力 和 減 低 匯 率 風 險, 但 同 時 亦 帶 來 人 民 幣 匯 率 波 動 性 上 升 等 風 險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的 過 程 將 會 是 一 個 漫 長 和 按 步 尌 班 的 過 程 美 元 要 經 過 數 十 年 方 取 代 英 鎊 成 為 主 要 的 儲 備 貨 幣, 同 樣 地, 今 後 人 民 幣 需 要 時 間 建 立 其 重 要 性, 現 階 段 並 未 準 備 尌 緒 挑 戰 美 元 的 主 要 儲 備 貨 幣 的 地 位 A 股 市 場 引 言 中 國 的 A 股 市 場 始 於 1990 年, 由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兩 個 證 券 交 易 所 組 成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成 立 於 1990 年 11 月 26 日, 股 票 又 進 一 步 分 為 A 股 及 B 股 A 股 僅 限 於 國 內 投 資 者 以 及 QFII 及 RQFII 購 買, 而 B 股 則 同 時 供 國 內 及 國 外 投 資 者 購 買 截 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共 有 943 家 A 股 上 市 公 司, 總 市 值 為 人 民 幣 145,000 億 元,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為 人 民 幣 45,000 億 元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產 品 涵 蓋 股 票 互 惠 基 金 及 債 券 產 品 系 列 包 括 A 股 B 股 指 數 互 惠 基 金 ( 包 括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及 上 市 開 放 式 基 金 ) 固 定 收 益 產 品, 以 及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衍 生 產 品 ( 包 括 認 股 權 證 及 回 購 )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成 立 於 1990 年 12 月 1 日, 股 票 又 進 一 步 分 為 A 股 及 B 股 A 股 僅 限 於 國 內 投 資 者 以 及 QFII 及 RQFII 購 買, 而 B 股 則 同 時 供 國 內 及 國 外 投 資 者 購 買 截 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共 有 1,524 家 A 股 上 市 公 司, 其 中 472 家 公 司 於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總 市 值 為 人 民 幣 32,000 億 元,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為 人 民 幣 15,000 億 元 ;698 家 公 司 於 中 小 企 業 板 上 市, 總 市 值 為 人 民 幣 28,200 億 元,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為 人 民 幣 10,000 億 元 ; 及 354 家 公 司 於 中 國 創 業 板 ( 主 要 為 高 科 技 公 司 的 板 塊 ) 上 市, 總 市 值 為 人 民 幣 8,230 億 元,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為 人 民 幣 2,810 億 元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產 品 涵 蓋 股 票 互 惠 基 金 及 債 券 產 品 組 合 包 括 A 股 B 股 指 數 互 惠 基 金 ( 包 括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及 上 市 開 放 式 基 金 ) 固 定 收 益 產 品, 以 及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衍 生 產 品 ( 包 括 權 證 及 回 購 ) A 股 市 場 於 過 去 20 年 取 得 長 足 發 展, 最 新 公 佈 的 總 市 值 達 到 人 民 幣 240,000 億 元, 截 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 共 有 2,467 家 A 股 上 市 公 司 尌 投 資 者 分 析 而 言, 自 A 股 市 場 成 立 以 來, 參 與 其 中 的 機 構 投 資 者 持 續 增 加, 包 括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社 會 養 老 基 金 合 資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保 險 公 司 及 一 般 投 資 機 構 然 而, 按 日 成 交 量 計 算, 散 戶 投 資 者 仍 然 佔 據 交 投 量 的 大 部 分 13

2002-12 2003-12 2004-12 2005-12 2006-12 2007-12 2008-12 2009-12 2010-12 2011-12 2012-09 圖 1. 上 海 及 深 圳 綜 合 指 數 價 格 / 滬 深 300 指 數 價 格 上 上 海 海 綜 綜 合 合 指 指 數 數,, 左 左 軸 軸 中 中 證 證 300, 300, 左 左 軸 軸 深 深 圳 圳 綜 綜 合 合 指 指 數 數,, 右 右 軸 軸 數 據 來 源 :Wind 數 據 截 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 圖 2.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總 市 值 30 ( RMB 人 民 trillion 幣 十 億 元 ) 上 SH 海 total 總 市 market 值 cap 深 SZ 圳 total 總 市 market 值 cap 25 20 15 10 5 0 ) ) 數 據 來 源 : 上 海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數 據 截 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 14

2002-12 2003-12 2004-12 2005-12 2006-12 2007-12 2008-12 2009-12 2010-12 2011-12 2012-09 2002-12 2003-12 2004-12 2005-12 2006-12 2007-12 2008-12 2009-12 2010-12 2011-12 2012-08 圖 3.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年 度 成 交 量 ( 交 易 額 ) 40000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 RMB 人 民 bn 幣 十 億 元 ) 深 SZ 圳 Annual 年 度 成 trading 交 額 v alue 上 SH 海 Annual 年 度 成 trading 交 額 v alue ) 數 據 來 源 : 上 海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數 據 截 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 圖 4.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A 股 ) 公 司 數 目 2500 上 No. 市 公 of 司 listed 數 目 companies 2000 1500 1000 500 0 數 據 來 源 : 上 海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數 據 截 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 與 香 港 股 市 的 不 同 中 國 香 港 主 要 指 數 上 證 綜 合 指 數 / 深 證 綜 合 指 數 / 滬 深 恆 生 指 數 / 恆 生 中 國 企 業 指 數 300 指 數 交 易 波 幅 限 額 普 通 股 為 10% 無 限 額 ST/S 股 * 為 5%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買 入 100 股 / 賣 出 1 股 ** 每 隻 股 票 均 設 有 各 自 的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 網 上 經 紀 商 通 常 會 在 閣 下 獲 得 報 價 時 將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連 同 股 價 一 併 列 示 ); 倘 購 買 的 數 目 並 非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的 整 數 倍 數, 則 頇 於 另 外 的 碎 股 市 場 進 行 15

交 易 時 段 開 市 前 時 段 :0915-0925 早 市 時 段 :0930-1130 午 市 時 段 :1300-1500 (1457-1500 為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收 盤 競 價 時 間 ) 開 市 前 輸 入 買 賣 盤 時 段 :0900-0915 對 盤 前 時 段 :0915-0920 對 盤 時 段 :0920-0928 早 市 時 段 :0930-1200 午 市 時 段 :1300-1600 交 收 T+1 T+2 盈 利 報 告 規 定 年 度 報 告 : 必 頇 於 報 告 期 結 束 後 4 個 月 內 披 露 完 整 的 年 度 報 告 中 期 報 告 : 必 頇 於 報 告 期 結 束 後 2 個 月 內 披 露 完 整 的 報 告 季 度 報 告 : 必 頇 於 報 告 期 結 束 後 1 個 月 內 披 露 完 整 的 報 告 第 一 季 度 報 告 不 得 於 上 一 年 的 年 度 報 告 之 前 披 露 年 度 報 告 : 必 頇 於 報 告 期 結 束 後 3 個 月 內 披 露 盈 利 ; 必 頇 於 報 告 期 結 束 後 4 個 月 內 披 露 完 整 的 年 度 報 告 中 期 報 告 : 必 頇 於 報 告 期 結 束 後 2 個 月 內 披 露 盈 利 ; 必 頇 於 報 告 期 結 束 後 3 個 月 內 披 露 完 整 的 報 告 附 註 : * 1) ST 股 指 特 別 處 理 股, 即 對 存 在 財 政 問 題 ( 連 續 兩 個 財 政 年 度 錄 得 虧 損, 或 最 近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的 經 審 核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低 於 面 值 ) 的 公 司 進 行 特 別 處 理, 自 1998 年 4 月 22 日 起 生 效 特 別 處 理 股 通 常 意 味 著 存 在 退 市 風 險 2) S 股 指 尚 未 進 行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的 股 票 **A 股 市 場 不 得 買 入 碎 股, 但 允 許 賣 出 碎 股, 而 碎 股 與 整 手 買 賣 單 位 之 間 的 價 格 並 無 差 異 16

發 售 上 市 後 上 市 後 階 段 自 上 市 日 期 開 始 閣 下 可 以 下 列 兩 種 方 式 中 的 任 何 一 種 方 式 購 買 或 出 售 基 金 單 位 : (a)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 或 (b)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申 請 基 金 單 位 的 現 金 增 設 及 現 金 贖 回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上 市 後, 所 有 投 資 者 均 可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開 市 的 任 何 時 間, 一 如 買 賣 普 通 上 市 股 份, 透 過 中 介 機 構 ( 如 股 票 經 紀 ) 或 銀 行 或 其 他 財 務 顧 問 提 供 的 任 何 股 票 交 易 服 務, 以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數 目 ( 如 概 要 一 節 所 述 ) 或 其 完 整 倍 數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數 目 目 前 為 200 個 基 金 單 位 然 而, 務 請 留 意 香 港 聯 交 所 二 手 市 場 的 交 易 乃 按 市 價 進 行, 而 市 價 可 能 於 日 內 有 所 變 動, 並 可 能 受 二 手 市 場 對 基 金 單 位 的 市 場 供 求 流 通 性 及 買 賣 差 價 幅 度 等 因 素 影 響 而 有 別 於 每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因 此, 基 金 單 位 於 二 手 市 場 的 市 價 或 會 高 於 或 低 於 每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請 參 閱 交 易 所 上 市 及 買 賣 ( 二 手 市 場 ) 一 節, 以 了 解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增 設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分 別 按 發 行 價 及 贖 回 價 值, 以 現 金 增 設 ( 僅 以 人 民 幣 ) 及 現 金 贖 回 ( 僅 以 人 民 幣 ) 方 式 按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或 其 完 整 倍 數 進 行 增 設 及 贖 回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目 前 為 150,000 個 基 金 單 位 上 市 後 的 當 前 交 易 截 止 時 間 為 相 關 交 易 日 上 午 10 時 45 分 ( 香 港 時 間 ) 或 基 金 經 理 ( 經 受 託 人 批 准 )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或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更 改 交 易 時 間 後 的 任 何 日 期 可 能 釐 定 的 其 他 時 間 倘 增 設 申 請 於 非 交 易 日 或 交 易 日 的 相 關 交 易 截 止 時 間 後 接 獲, 則 增 設 申 請 應 被 視 為 於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的 營 業 時 間 開 始 時 接 獲, 而 該 日 將 作 為 該 增 設 申 請 的 相 關 交 易 日 參 與 證 券 商 並 無 義 務 整 體 或 為 其 客 戶 作 出 增 設 或 贖 回, 並 可 向 其 客 戶 收 取 參 與 證 券 商 釐 定 的 有 關 費 用 認 購 基 金 單 位 頇 於 有 關 交 易 日 按 照 運 作 指 引 內 協 定 的 時 間 以 現 金 交 收, 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頇 於 交 易 日 後 2 個 營 業 日 以 現 金 交 收, 除 非 基 金 經 理 與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協 定 可 於 一 般 情 況 下 或 尌 任 何 特 殊 情 況 接 納 稍 遲 交 收 雖 然 基 金 單 位 以 雙 櫃 台 模 式 買 賣, 但 所 有 結 算 應 僅 以 人 民 幣 進 行 上 市 後, 所 有 基 金 單 位 均 以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的 名 義 登 記 於 信 託 的 登 記 冊 內 信 託 的 登 記 冊 為 基 金 單 位 所 有 權 的 憑 證 若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客 戶 從 二 手 市 場 買 入 基 金 單 位, 則 其 於 該 等 基 金 單 位 的 實 益 權 益 應 透 過 其 設 在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任 何 其 他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的 賬 戶 確 立 17

投 資 於 子 基 金 的 圖 表 說 明 下 圖 說 明 發 行 或 贖 回 及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的 流 程 : (a) 於 一 手 市 場 發 行 及 買 入 基 金 單 位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客 戶 現 金 ( 人 民 幣 )* 買 入 基 金 單 位 參 與 證 券 商 現 金 ( 人 民 幣 )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子 基 金 *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客 戶 可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協 定 以 另 一 種 貨 幣 結 算 (b) 於 一 手 市 場 贖 回 及 沽 出 基 金 單 位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客 戶 現 金 ( 人 民 幣 )* 賣 出 基 金 單 位 參 與 證 券 商 現 金 ( 人 民 幣 )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子 基 金 *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客 戶 可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協 定 以 另 一 種 貨 幣 結 算 (c)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二 手 市 場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的 基 金 單 位 ( 每 手 200 個 基 金 單 位 ) 投 資 者 買 方 香 港 聯 交 所 投 資 者 賣 方 現 金 ( 以 人 民 幣 或 港 幣 ) 透 過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結 算 18

發 售 方 式 及 相 關 費 用 概 要 上 市 後 基 金 單 位 的 買 賣 方 式 透 過 經 紀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 二 手 市 場 ) 以 人 民 幣 或 港 # 幣 現 金 買 賣 最 低 基 金 單 位 數 量 ( 或 其 完 整 倍 數 )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 單 位 及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均 為 每 手 200 個 基 金 單 位 渠 道 可 參 與 人 士 作 價 費 用 及 收 費 *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任 何 投 資 者 基 金 單 位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的 市 價 (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以 人 民 幣 計, 而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以 港 幣 計 ) 經 紀 佣 金, 以 及 稅 項 及 費 用 ( 以 港 幣 支 付 ) 現 金 增 設 及 現 金 贖 回 150,000 ( 申 請 單 位 ) 僅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獲 參 與 證 券 商 接 納 為 其 客 戶 的 任 何 人 士 現 金 ( 除 參 與 證 券 商 另 行 同 意 外, 僅 以 人 民 幣 支 付 ) 交 易 費 ( 以 人 民 幣 支 付 ) 參 與 證 券 商 收 取 ( 以 參 與 證 券 商 釐 定 或 與 其 協 定 的 貨 幣 向 參 與 證 券 商 支 付 ) 的 任 何 費 用 及 收 費 稅 項 及 費 用 ( 以 港 幣 支 付 ) * 進 一 步 詳 情 請 參 閱 費 用 及 開 支 # 尌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而 言, 自 港 幣 櫃 台 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 開 始 買 賣 起 生 效 19

增 設 及 贖 回 ( 一 手 市 場 ) 於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投 資 子 基 金 及 出 售 基 金 單 位 以 變 現 子 基 金 投 資 的 方 法 有 兩 種 第 一 種 方 法 是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 即 已 尌 子 基 金 訂 立 參 與 協 議 的 持 牌 證 券 商 ) 直 接 於 一 手 市 場 按 資 產 淨 值 向 子 基 金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儘 管 在 與 基 金 經 理 達 成 安 排 後,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選 擇 將 其 增 設 的 基 金 單 位 納 入 人 民 幣 櫃 台 或 港 幣 櫃 台 以 記 存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但 所 有 基 金 單 位 均 頇 以 人 民 幣 增 設 及 贖 回 鑑 於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於 一 手 市 場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所 需 的 資 本 投 資 規 模 ( 即 申 請 單 位 ), 此 投 資 方 法 較 適 合 機 構 投 資 者 及 市 場 專 業 人 士 參 與 證 券 商 並 無 義 務 為 其 客 戶 增 設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並 可 尌 處 理 增 設 或 贖 回 指 令 施 加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條 款 ( 包 括 收 費 ), 詳 情 載 於 本 節 第 二 種 方 法 是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二 手 市 場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此 方 法 較 適 合 散 戶 投 資 者 基 金 單 位 於 二 手 市 場 的 市 價 可 能 較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存 在 溢 價 或 折 讓 本 章 程 本 節 描 述 第 一 種 投 資 方 法, 應 與 運 作 指 引 及 信 託 契 據 一 併 閱 讀 交 易 所 上 市 及 買 賣 ( 二 手 市 場 ) 一 節 與 第 二 種 投 資 方 法 有 關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任 何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增 設 申 請 僅 可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按 概 要 一 節 所 載 的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或 其 完 整 倍 數 作 出 投 資 者 不 可 直 接 向 子 基 金 購 買 基 金 單 位 僅 參 與 證 券 商 方 可 向 基 金 經 理 提 交 增 設 申 請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將 持 續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提 呈 發 售, 而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按 照 運 作 指 引 為 本 身 或 閣 下 ( 作 為 其 客 戶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透 過 向 登 記 處 提 交 增 設 申 請, 並 向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提 交 申 請 副 本 尌 現 金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而 言, 基 金 經 理 保 留 權 利 要 求 參 與 證 券 商 支 付 額 外 金 額, 以 向 子 基 金 補 償 或 發 還 下 列 兩 者 之 間 的 差 額 : (a) 為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而 對 子 基 金 的 證 券 進 行 估 值 時 所 用 的 價 格 ; 及 (b) 購 買 相 同 證 券 所 用 的 價 格, 猶 如 該 等 證 券 乃 子 基 金 利 用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後 收 到 的 現 金 金 額 購 買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將 上 述 額 外 金 額 轉 予 相 關 投 資 者 承 擔 各 首 任 參 與 證 券 商 已 向 基 金 經 理 表 示, 其 一 般 會 接 納 及 提 交 來 自 閣 下 ( 作 為 其 客 戶 ) 的 增 設 要 求, 惟 通 常 頇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i) 相 關 首 任 參 與 證 券 商 與 閣 下 互 相 協 定 其 處 理 該 要 求 的 收 費 ;(ii) 客 戶 接 納 程 序 及 要 求 均 已 完 成 並 獲 其 信 納 ;(iii) 基 金 經 理 對 相 關 首 任 參 與 證 券 商 代 閣 下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並 無 異 議 ( 有 關 基 金 經 理 於 特 殊 情 況 下 有 權 拒 絕 增 設 申 請 的 例 子, 請 參 閱 下 文 增 設 程 序 分 節 ); 及 (iv) 相 關 首 任 參 與 證 券 商 與 閣 下 互 相 協 定 執 行 該 增 設 要 求 的 方 法 此 外,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情 況, 參 與 證 券 商 保 留 權 利 本 著 誠 信 原 則 拒 絕 接 受 從 客 戶 收 到 的 增 設 要 求 : (a) (b) 暫 停 進 行 下 列 各 項 的 任 何 期 間 :(i) 增 設 或 發 行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ii) 贖 回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及 / 或 (iii) 釐 定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 與 指 數 任 何 成 份 證 券 有 關 的 任 何 買 賣 限 制 或 約 束, 例 如 發 生 市 場 干 擾 事 件 懷 疑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或 暫 停 買 賣 ; 20

(c) 接 受 該 增 設 要 求 會 使 參 與 證 券 商 違 反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的 監 管 限 制 或 規 定 內 部 合 規 或 內 部 監 控 限 制 或 規 定 ; 或 (d) 參 與 證 券 商 無 法 控 制 的 情 況, 導 致 處 理 該 增 設 要 求 尌 一 切 實 際 目 的 而 言 並 不 可 能 與 潛 在 投 資 者 提 出 的 增 設 要 求 有 關 的 規 定 截 至 本 章 程 日 期, 參 與 證 券 商 僅 可 尌 子 基 金 作 出 現 金 增 設 儘 管 有 雙 櫃 台 模 式, 參 與 證 券 商 於 現 金 增 設 申 請 中 應 付 的 任 何 現 金 頇 以 人 民 幣 支 付, 而 不 論 基 金 單 位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記 存 為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或 自 港 幣 櫃 台 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 開 始 買 賣 當 日 起 為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記 存 於 人 民 幣 櫃 台 及 自 港 幣 櫃 台 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 開 始 買 賣 當 日 起 為 港 幣 櫃 台 下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增 設 流 程 相 同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尌 處 理 任 何 增 設 要 求 收 取 費 用 及 收 費, 因 而 會 增 加 投 資 成 本 建 議 閣 下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核 實 有 關 費 用 及 收 費 儘 管 基 金 經 理 有 責 任 密 切 監 控 子 基 金 的 運 作, 但 基 金 經 理 或 受 託 人 均 無 權 強 制 參 與 證 券 商 向 基 金 經 理 或 受 託 人 披 露 其 與 特 定 客 戶 議 定 的 費 用 或 其 他 專 有 或 機 密 資 料, 或 要 求 參 與 證 券 商 接 受 從 客 戶 接 獲 的 增 設 要 求 此 外, 受 託 人 或 基 金 經 理 亦 不 能 確 保 參 與 證 券 商 能 進 行 有 效 套 戥 參 與 證 券 商 亦 可 設 定 其 客 戶 遞 交 增 設 要 求 的 時 限, 並 要 求 該 等 客 戶 完 成 有 關 的 客 戶 接 納 程 序 及 要 求 ( 包 括 於 必 要 時 提 供 參 與 證 券 商 要 求 的 文 件 及 證 明 ), 以 確 保 參 與 證 券 商 能 向 登 記 處 遞 交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有 效 增 設 申 請, 並 向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提 交 副 本 建 議 閣 下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核 實 相 關 時 限 及 客 戶 接 納 程 序 及 要 求 子 基 金 的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為 150,000 個 基 金 單 位 非 以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或 其 完 整 倍 數 尌 基 金 單 位 提 交 的 增 設 申 請 將 不 獲 接 納 子 基 金 的 最 低 認 購 量 為 一 個 申 請 單 位 增 設 程 序 參 與 證 券 商 在 收 到 客 戶 的 增 設 要 求 後, 或 如 欲 為 本 身 增 設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可 不 時 向 登 記 處 遞 交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增 設 申 請, 並 向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提 交 副 本 若 增 設 申 請 並 非 於 交 易 日 收 到 或 在 交 易 日 的 有 關 交 易 截 止 時 間 之 後 收 到, 該 增 設 申 請 頇 視 作 於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的 營 業 時 間 開 始 時 收 到, 而 該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即 為 尌 該 增 設 申 請 而 言 的 相 關 交 易 日 目 前 上 市 後 的 交 易 截 止 時 間 為 相 關 交 易 日 上 午 10 時 45 分 ( 香 港 時 間 ), 或 基 金 經 理 ( 經 受 託 人 批 准 )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縮 短 交 易 時 間 的 任 何 日 期 可 能 釐 定 的 其 他 時 間 有 效 的 增 設 申 請 必 頇 : (a)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按 照 信 託 契 據 相 關 參 與 協 議 及 相 關 運 作 指 引 作 出 ; (b) (c) 註 明 增 設 申 請 涉 及 的 基 金 單 位 數 目 及 基 金 單 位 類 別 ( 若 適 用 ); 及 附 有 運 作 指 引 尌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所 要 求 的 證 明 書 ( 如 有 ), 連 同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各 自 另 行 認 為 屬 必 需 的 該 等 證 書 及 法 律 意 見 書 ( 如 有 ), 以 確 保 已 符 合 與 增 設 申 請 涉 及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增 設 相 關 的 適 用 證 券 及 其 他 法 例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情 況,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本 著 誠 信 原 則 拒 絕 接 受 任 何 增 設 申 請 : 21

(a) 暫 停 進 行 下 列 各 項 的 期 間 :(i) 增 設 或 發 行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ii) 贖 回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及 / 或 (iii) 釐 定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 (b)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接 納 增 設 申 請 會 對 子 基 金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 (c)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接 納 增 設 申 請 會 對 A 股 市 場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 (d) 基 金 經 理 不 具 備 完 全 滿 足 增 設 申 請 的 充 足 RQFII 額 度 ; (e) (f) (g) 與 指 數 成 份 證 券 有 關 的 任 何 買 賣 限 制 或 約 束, 例 如 發 生 市 場 干 擾 事 件 懷 疑 市 場 不 當 行 為 或 暫 停 買 賣 ; 接 納 增 設 申 請 會 使 基 金 經 理 違 反 基 金 經 理 及 /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的 監 管 限 制 或 規 定 內 部 合 規 或 內 部 監 控 限 制 或 規 定 ; 基 金 經 理 無 法 控 制 的 情 況, 導 致 處 理 增 設 申 請 尌 一 切 實 際 目 的 而 言 並 不 可 能 ; 或 (h)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發 生 無 力 償 債 事 件 如 發 生 上 述 拒 絕 接 納 的 情 況, 基 金 經 理 頇 根 據 運 作 指 引 知 會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受 託 人 其 拒 絕 接 納 該 增 設 申 請 的 決 定 基 金 經 理 拒 絕 接 受 增 設 申 請 的 權 利,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本 著 誠 信 原 則 拒 絕 接 納 從 客 戶 接 獲 的 增 設 要 求 的 權 利 相 互 獨 立, 互 為 補 充 即 使 參 與 證 券 商 已 接 受 來 自 客 戶 的 增 設 要 求, 並 尌 此 遞 交 有 效 的 增 設 申 請, 基 金 經 理 仍 可 在 本 章 程 所 述 的 情 況 下 行 使 其 權 利 拒 絕 接 受 該 增 設 申 請 倘 可 增 設 的 基 金 單 位 數 目 因 任 何 原 因 受 到 限 制,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運 作 指 引 所 載 的 相 關 增 設 申 請 將 獲 得 優 先 權 基 金 經 理 若 接 納 來 自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增 設 申 請, 則 頇 指 示 受 託 人 按 照 運 作 指 引 及 信 託 契 據 進 行 下 列 各 項 :(i) 按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為 子 基 金 增 設 基 金 單 位 以 換 取 現 金 轉 移 ; 及 (ii) 向 參 與 證 券 商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基 金 單 位 將 按 相 關 交 易 日 的 現 行 發 行 價 發 行, 惟 受 託 人 可 在 該 發 行 價 上 附 加 作 為 稅 項 及 費 用 的 適 當 撥 備 的 金 額 ( 若 有 ) 有 關 發 行 價 的 計 算, 請 參 閱 基 金 單 位 發 行 價 及 贖 回 價 值 一 節 受 託 人 不 得 增 設 或 發 行 零 碎 的 基 金 單 位 根 據 增 設 申 請, 增 設 及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頇 於 收 到 ( 或 視 作 收 到 ) 並 按 照 運 作 指 引 接 納 該 增 設 申 請 的 交 易 日 執 行, 惟 (i) 僅 尌 估 值 而 言, 基 金 單 位 頇 於 收 到 ( 或 視 作 收 到 ) 有 關 增 設 申 請 的 交 易 日 估 值 點 後 視 為 增 設 及 發 行, 及 (ii) 登 記 冊 將 於 結 算 日 或 交 易 日 或 緊 隨 結 算 日 後 或 ( 若 結 算 期 獲 延 長 ) 有 關 結 算 日 予 以 更 新 倘 增 設 申 請 於 非 交 易 日 接 獲, 或 於 交 易 日 的 相 關 交 易 截 止 時 間 後 接 獲, 則 增 設 申 請 應 被 視 為 於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的 營 業 時 間 開 始 時 接 獲, 而 該 交 易 日 應 作 為 增 設 申 請 的 有 關 交 易 日 延 期 頇 支 付 延 期 費 詳 情 請 參 閱 費 用 及 開 支 一 節 受 託 人 若 於 任 何 時 候 認 為 信 託 契 據 相 關 運 作 指 引 或 相 關 參 與 協 議 尌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所 規 定 的 條 文 遭 違 反, 則 有 權 拒 絕 將 基 金 單 位 納 入 ( 或 准 許 其 被 納 入 ) 登 記 冊 與 增 設 申 請 有 關 的 費 用 22

服 務 代 理 登 記 處 及 / 或 受 託 人 可 尌 增 設 申 請 收 取 交 易 費, 並 可 於 任 何 一 日 變 更 所 收 取 交 易 費 的 費 率 ( 惟 頇 尌 子 基 金 向 不 同 參 與 證 券 商 收 取 劃 一 的 費 率 ) 交 易 費 頇 由 申 請 基 金 單 位 的 參 與 證 券 商 或 其 代 表 支 付 詳 情 請 參 閱 費 用 及 開 支 一 節 基 金 經 理 因 發 行 或 出 售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而 頇 向 任 何 代 理 或 其 他 人 士 支 付 的 任 何 佣 金 酬 金 或 其 他 款 項, 一 概 不 得 計 入 該 基 金 單 位 的 發 行 價, 亦 不 得 從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中 撥 付 取 消 增 設 申 請 未 經 基 金 經 理 同 意, 增 設 申 請 一 旦 提 交 即 不 得 撤 銷 或 撤 回 受 託 人 若 於 交 易 日 有 關 時 間 前 仍 未 收 到 與 增 設 申 請 有 關 的 所 有 現 金 金 額 ( 包 括 交 易 費 稅 項 及 費 用 ), 則 可 經 諮 詢 基 金 經 理 後 取 消 根 據 增 設 申 請 視 作 已 增 設 的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的 增 設 指 示, 惟 基 金 經 理 可 酌 情 決 定 延 長 結 算 期, 有 關 延 期 頇 按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決 定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包 括 向 基 金 經 理 支 付 任 何 費 用 或 向 受 託 人 或 其 各 自 的 關 連 人 士 支 付 延 期 費 或 按 其 決 定 支 付 其 他 費 用 等 ) 及 遵 照 運 作 指 引 的 規 定 進 行 除 上 述 情 況 外, 基 金 經 理 若 於 運 作 指 引 指 定 的 時 間 前 認 定 其 無 法 將 任 何 增 設 申 請 的 現 金 所 得 款 項 進 行 投 資, 亦 可 取 消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的 增 設 指 示 若 如 上 文 所 述 取 消 根 據 增 設 申 請 視 作 已 增 設 的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的 增 設 指 示, 受 託 人 或 其 代 表 尌 增 設 申 請 收 到 的 任 何 現 金, 頇 在 實 際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快 退 還 參 與 證 券 商 ( 不 計 利 息 ), 而 有 關 基 金 單 位 尌 所 有 目 的 而 言 頇 視 作 從 未 增 設, 參 與 證 券 商 並 不 尌 取 消 增 設 享 有 對 基 金 經 理 受 託 人 及 / 或 服 務 代 理 的 任 何 權 利 或 申 索 權, 惟 : (a) 受 託 人 可 為 登 記 處 向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收 取 取 消 申 請 費 ( 詳 情 請 參 閱 費 用 及 開 支 一 節 ); (b) (c) 基 金 經 理 可 酌 情 要 求 參 與 證 券 商 尌 每 個 據 此 被 註 銷 的 基 金 單 位, 為 子 基 金 向 受 託 人 支 付 取 消 補 償, 金 額 相 等 於 假 設 參 與 證 券 商 已 於 基 金 單 位 註 銷 當 日 提 出 贖 回 申 請 的 情 況 下, 每 基 金 單 位 發 行 價 超 出 每 基 金 單 位 原 應 適 用 的 贖 回 價 值 的 金 額 ( 若 有 ), 連 同 子 基 金 因 上 述 註 銷 招 致 的 徵 費 費 用 及 損 失 ; 上 述 增 設 申 請 的 交 易 費 仍 頇 到 期 支 付 ( 儘 管 該 項 增 設 申 請 視 作 從 未 進 行 ), 一 經 繳 付, 將 由 受 託 人 登 記 處 及 / 或 服 務 代 理 為 本 身 利 益 保 留 ( 詳 情 請 參 閱 費 用 及 開 支 一 節 ); 及 (d) 註 銷 該 基 金 單 位 不 會 導 致 信 託 基 金 先 前 的 估 值 頇 重 新 評 估 或 無 效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投 資 者 只 可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才 可 按 申 請 單 位 數 目 或 其 整 數 倍 數 贖 回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投 資 者 不 可 直 接 向 子 基 金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僅 參 與 證 券 商 方 可 向 登 記 處 提 交 贖 回 申 請 ( 並 向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提 交 副 本 )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在 向 登 記 處 遞 交 贖 回 申 請 並 向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提 交 副 本 後, 根 據 運 作 指 引 於 任 何 交 易 日 為 本 身 或 為 其 客 戶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尌 上 文 所 述 的 現 金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而 言, 基 金 經 理 保 留 權 利 要 求 參 與 證 券 商 支 付 額 外 金 額, 以 向 子 基 金 補 償 或 發 還 下 列 兩 者 之 間 的 差 額 : (a) 為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而 對 子 基 金 的 證 券 進 行 估 值 時 所 用 的 價 格 ; 及 23

(b) 出 售 相 同 證 券 所 用 的 價 格, 猶 如 該 等 證 券 乃 子 基 金 為 在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時 變 現 頇 從 子 基 金 中 支 付 的 現 金 金 額 而 出 售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將 上 述 額 外 金 額 轉 予 相 關 投 資 者 承 擔 各 首 任 參 與 證 券 商 已 向 基 金 經 理 表 示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將 接 納 及 遞 交 從 閣 下 ( 作 為 客 戶 ) 收 到 的 贖 回 要 求, 惟 在 任 何 時 候 必 頇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i) 相 關 首 任 參 與 證 券 商 與 閣 下 互 相 協 定 其 處 理 該 要 求 的 收 費 ;(ii) 其 客 戶 接 納 程 序 及 要 求 均 已 完 成 並 獲 其 信 納 ;(iii) 基 金 經 理 對 相 關 首 任 參 與 證 券 商 代 閣 下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並 無 異 議 ( 有 關 基 金 經 理 於 特 殊 情 況 下 有 權 拒 絕 贖 回 申 請 的 例 子, 請 參 閱 下 文 贖 回 程 序 一 節 ); 及 (iv) 相 關 首 任 參 與 證 券 商 與 閣 下 互 相 協 定 執 行 該 贖 回 要 求 的 方 法 此 外,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情 況, 參 與 證 券 商 保 留 權 利 本 著 誠 信 原 則 拒 絕 接 納 從 客 戶 收 到 的 贖 回 要 求 : (a) (b) (c) 暫 停 進 行 下 列 各 項 的 任 何 期 間 :(i) 增 設 或 發 行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ii) 贖 回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及 / 或 (iii) 釐 定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 與 指 數 任 何 成 份 證 券 有 關 的 任 何 買 賣 限 制 或 約 束, 例 如 發 生 市 場 干 擾 事 件 懷 疑 市 場 不 當 行 為 或 暫 停 買 賣 ; 接 受 該 贖 回 要 求 會 使 參 與 證 券 商 違 反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的 監 管 限 制 或 規 定 內 部 合 規 或 內 部 監 控 限 制 或 規 定 ; 或 (d) 參 與 證 券 商 無 法 控 制 的 情 況, 導 致 處 理 該 贖 回 要 求 尌 一 切 實 際 目 的 而 言 並 不 可 能 有 關 潛 在 投 資 者 贖 回 要 求 的 規 定 截 至 本 章 程 日 期, 參 與 證 券 商 僅 可 尌 子 基 金 作 出 現 金 贖 回 儘 管 有 雙 櫃 台 模 式, 參 與 證 券 商 在 現 金 贖 回 申 請 中 收 取 的 現 金 所 得 款 項 僅 可 以 人 民 幣 支 付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及 自 港 幣 櫃 台 於 2012 年 10 月 26 開 始 買 賣 起 為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均 可 透 過 贖 回 申 請 ( 通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 贖 回 自 港 幣 櫃 台 於 2012 年 10 月 26 開 始 買 賣 當 日 起, 參 與 證 券 商 擬 贖 回 港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時, 其 贖 回 流 程 與 人 民 幣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相 同 參 與 證 券 商 可 尌 處 理 任 何 贖 回 要 求 收 取 費 用 及 收 費, 因 而 會 增 加 投 資 成 本 及 / 或 減 低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建 議 閣 下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核 實 有 關 費 用 及 收 費 儘 管 基 金 經 理 有 責 任 密 切 監 控 子 基 金 的 運 作, 但 基 金 經 理 或 受 託 人 均 無 權 強 制 參 與 證 券 商 向 基 金 經 理 或 受 託 人 披 露 其 與 特 定 客 戶 議 定 的 費 用 或 其 他 專 有 或 機 密 資 料, 或 要 求 參 與 證 券 商 接 納 從 客 戶 收 到 的 贖 回 要 求 此 外, 受 託 人 或 基 金 經 理 亦 不 能 確 保 參 與 證 券 商 能 進 行 有 效 套 戥 參 與 證 券 商 亦 可 設 定 其 客 戶 遞 交 贖 回 要 求 的 時 限, 並 要 求 客 戶 完 成 有 關 的 客 戶 接 納 程 序 及 要 求 ( 需 要 時 包 括 提 供 參 與 證 券 商 要 求 的 文 件 及 證 明 ), 以 確 保 參 與 證 券 商 能 向 登 記 處 遞 交 有 關 子 基 金 的 有 效 贖 回 申 請, 並 向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提 交 副 本 閣 下 務 請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核 實 相 關 時 限 及 客 戶 接 納 程 序 及 要 求 贖 回 程 序 參 與 證 券 商 在 收 到 客 戶 對 子 基 金 的 贖 回 要 求 後, 或 如 欲 為 本 身 贖 回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可 不 時 向 基 金 經 理 遞 交 贖 回 申 請 24

若 贖 回 申 請 並 非 於 交 易 日 收 到 或 在 交 易 日 的 有 關 交 易 截 止 時 間 之 後 收 到, 該 贖 回 申 請 頇 視 作 於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營 業 時 間 開 始 時 收 到, 而 該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即 為 尌 該 贖 回 申 請 而 言 的 相 關 交 易 日 目 前 上 市 後 的 交 易 截 止 時 間 為 相 關 交 易 日 上 午 10 時 45 分 ( 香 港 時 間 ), 或 基 金 經 理 ( 經 受 託 人 批 准 )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縮 短 交 易 時 間 的 任 何 日 期 可 能 釐 定 的 其 他 時 間 有 效 的 贖 回 申 請 必 頇 : (a)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按 照 信 託 契 據 相 關 參 與 協 議 及 相 關 運 作 指 引 作 出 ; (b) (c) 註 明 贖 回 申 請 涉 及 的 基 金 單 位 數 目 及 基 金 單 位 類 別 ( 若 適 用 ); 及 附 有 運 作 指 引 尌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要 求 的 證 明 書 ( 如 有 ), 連 同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各 自 另 行 認 為 屬 必 要 的 證 明 書 及 法 律 意 見 書 ( 如 有 ), 以 確 保 已 符 合 與 贖 回 申 請 涉 及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贖 回 相 關 的 適 用 證 券 及 其 他 法 例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情 況,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本 著 誠 信 原 則 拒 絕 接 納 任 何 贖 回 申 請 : (a) 暫 停 進 行 下 列 各 項 的 期 間 :(i) 增 設 或 發 行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ii) 贖 回 子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及 / 或 (iii) 釐 定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 (b)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接 納 贖 回 申 請 會 對 子 基 金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 (c) (d) (e) 與 指 數 成 份 證 券 有 關 的 任 何 買 賣 限 制 或 約 束, 例 如 發 生 市 場 干 擾 事 件 懷 疑 市 場 不 當 行 為 或 暫 停 買 賣 ; 接 納 贖 回 申 請 會 使 基 金 經 理 違 反 基 金 經 理 及 / 或 其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的 監 管 限 制 或 規 定 內 部 合 規 或 內 部 監 控 限 制 或 規 定 ; 基 金 經 理 無 法 控 制 的 情 況, 導 致 處 理 贖 回 申 請 尌 一 切 實 際 目 的 而 言 並 不 可 能 ; 或 如 發 生 上 述 拒 絕 接 納 的 情 況, 基 金 經 理 頇 根 據 運 作 指 引 知 會 相 關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受 託 人 其 拒 絕 接 納 該 贖 回 申 請 的 決 定 基 金 經 理 拒 絕 接 納 贖 回 申 請 的 權 利, 與 參 與 證 券 商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本 著 誠 信 原 則 拒 絕 接 納 從 客 戶 接 獲 的 贖 回 要 求 的 權 利 相 互 獨 立, 互 為 補 充 儘 管 參 與 證 券 商 已 接 納 來 自 客 戶 的 贖 回 要 求, 並 尌 此 遞 交 有 效 的 贖 回 申 請, 基 金 經 理 仍 可 在 本 章 程 所 述 的 情 況 下 行 使 其 拒 絕 接 受 該 贖 回 申 請 的 權 利 基 金 經 理 若 接 納 來 自 參 與 證 券 商 的 贖 回 申 請, 則 頇 按 照 運 作 指 引 及 信 託 契 據 進 行 下 列 各 項 :(i) 執 行 有 關 基 金 單 位 的 贖 回 及 註 銷 ; 及 (ii) 要 求 受 託 人 向 參 與 證 券 商 轉 移 現 金 若 參 與 證 券 商 為 其 客 戶 遞 交 贖 回 申 請, 參 與 證 券 商 將 向 有 關 客 戶 轉 移 現 金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任 何 已 獲 接 納 的 贖 回 申 請 將 於 結 算 日 執 行, 惟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頇 已 收 妥 由 參 與 證 券 商 正 式 簽 署 的 贖 回 申 請 ( 並 獲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信 納 ), 且 受 託 人 頇 已 收 到 ( 除 非 運 作 指 引 另 行 規 定 ) 代 表 擬 註 銷 基 金 單 位 的 證 明 書 ( 若 有 )( 或 條 款 為 受 託 人 接 受 的 彌 償 保 證 ) 的 原 件 而 非 傳 真 本, 並 且 參 與 證 券 商 頇 支 付 的 全 數 款 項 ( 包 括 交 易 費 及 任 何 其 他 稅 項 及 費 用 ) 均 已 扣 除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全 數 付 清 僅 為 進 行 估 值, 基 金 單 位 頇 於 贖 回 申 請 收 到 或 視 作 收 到 的 交 易 日 的 估 值 點 之 後 視 作 已 贖 回 及 註 銷 該 等 基 金 單 位 的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頇 於 相 關 結 算 日 尌 已 贖 回 及 註 銷 的 基 金 單 位 從 名 冊 上 除 名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