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CWS/4/3 原 文 : 英 文 日 期 :2014 年 4 月 4 日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标 准 委 员 会 (CWS) 第 四 届 会 议 2014 年 5 月 12 日 至 16 日, 日 内 瓦 关 于 扩 大 标 准 委 员 会 的 活 动 在 WIPO 标 准 ST.96 的 范 围 内 增 加 版 权 的 提 案 秘 书 处 编 拟 的 文 件 1. 2014 年 2 月 4 日 联 合 王 国 知 识 产 权 局 (UKIPO) 向 秘 书 处 提 交 了 一 份 关 于 扩 大 WIPO 标 准 委 员 会 ( 标 准 委 员 会 ) 的 活 动 在 WIPO 标 准 ST.96 的 范 围 内 增 加 版 权 孤 儿 作 品 的 提 案 提 案 中 告 知, 联 合 王 国 知 识 产 权 局 即 将 开 始 对 受 版 权 保 护 的 孤 儿 作 品 发 放 许 可 联 合 王 国 知 识 产 权 局 的 意 图 是 提 供 一 项 服 务, 使 联 合 王 国 的 居 民 和 组 织 能 够 合 法 地 对 孤 儿 作 品 进 行 商 业 使 用 为 支 持 这 项 业 务, 将 需 要 开 始 交 换 和 存 储 数 据 由 于 WIPO 标 准 ST.96 是 专 利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和 商 标 的 公 认 数 据 格 式, 联 合 王 国 知 识 产 权 局 提 议 扩 大 ST.96, 使 之 包 括 版 权 孤 儿 作 品 ( 见 本 文 件 附 件 ) 2. 应 忆 及 的 是, 标 准 委 员 会 及 其 前 身 标 准 与 文 献 工 作 组 (SDWG) 仅 为 专 利 商 标 和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的 标 准 化 开 展 工 作 根 据 标 准 委 员 会 和 前 SDWG 的 活 动,WIPO 标 准 ST.96 目 前 仅 为 上 述 三 种 知 识 产 权 提 出 了 可 扩 展 标 记 语 言 (XML) 的 建 议 3. 还 应 忆 及,WIPO 大 会 在 2011 年 9 月 举 行 的 第 四 十 届 会 议 上, 被 要 求 澄 清 标 准 委 员 会 的 任 务 规 定 ( 见 文 件 WO/GA/40/17) 会 议 作 出 了 下 列 澄 清 : WIPO 大 会 重 申 并 澄 清 其 于 2009 年 在 第 三 十 八 届 会 议 上 作 出 的 关 于 WIPO 标 准 委 员 会 的 建 立 和 任 务 规 定 的 决 定, 该 决 定 载 于 文 件 WO/GA/38/20 第 249 段 WIPO 大 会 还 确 认 并 澄 清, 其 核 心 任 务 为 文 件 WO/GA/38/10 第 11 段 至 第 16 段 中 所 载 的 各 项 任 务 ;
第 2 页 上 述 文 件 中 所 载 的 核 心 任 务 是 : WIPO 标 准 委 员 会 的 任 务 将 是 继 续 就 与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有 关 的 WIPO 标 准 的 修 订 和 发 展 开 展 工 作 WIPO 标 准 委 员 会 实 际 上 将 执 行 与 标 准 与 文 献 工 作 组 相 同 的 工 作, 但 名 称 不 同 ( 见 文 件 WO/GA/38/10 第 13 段 ) 4. 按 理 解, 版 权 包 括 在 知 识 产 权 的 定 义 中, 但 与 专 利 和 商 标 相 比, 版 权 的 文 献 要 求 不 同, 因 为 注 册 和 其 他 手 续 不 是 保 护 的 前 提 因 此 国 际 局 认 为, 出 于 考 虑 联 合 王 国 知 识 产 权 局 第 二 项 请 求 ( 见 本 文 件 附 件 第 5 段 (b) 项 ) 的 目 的, 与 版 权 信 息 标 准 有 关 的 议 题 可 以 被 认 为 在 标 准 委 员 会 的 任 务 规 定 内 5. 国 际 局 因 此 提 议, 在 可 以 就 联 合 王 国 知 识 产 权 局 的 请 求 进 行 实 质 性 讨 论 之 前, 标 准 委 员 会 应 确 认 标 准 委 员 会 的 活 动 包 括 版 权 信 息 标 准 事 项 6. 第 二, 国 际 局 建 议 标 准 委 员 会 审 议 采 纳 联 合 王 国 知 识 产 权 局 提 案 的 必 要 性 及 可 取 性 在 此 方 面, 国 际 局 认 为, 上 述 提 案 内 容 清 楚 信 息 充 实, 足 以 承 认 在 国 际 一 级 进 行 标 准 化 将 有 利 于 与 其 他 有 关 国 家 进 行 版 权 孤 儿 作 品 数 据 的 交 换 这 方 面 的 一 个 有 关 例 子 就 是, 欧 洲 联 盟 指 令 和 条 例 已 要 求 建 立 国 家 数 据 库, 并 委 托 内 部 市 场 协 调 局 (OHIM) 建 立 欧 洲 版 权 孤 儿 作 品 数 据 库, 为 欧 盟 成 员 国 之 间 的 数 据 交 换 作 准 备 7. 请 标 准 委 员 会 : (a) 审 议 本 文 件 第 1 段 和 附 件 中 提 及 的 联 合 王 国 的 提 案 ; (b) 审 议 并 确 认 增 加 版 权 孤 儿 作 品 版 权 信 息 标 准 的 开 发 属 于 标 准 委 员 会 的 活 动 ; (c) 设 立 一 项 新 任 务, 定 义 为 为 在 WIPO 标 准 ST.96 中 纳 入 版 权 孤 儿 作 品 开 发 数 据 字 典 和 XML Schema ; 并 (d) 要 求 XML4IP 工 作 队 在 请 标 准 委 员 会 成 员 提 名 版 权 信 息 专 家 加 入 工 作 队 之 后 执 行 该 项 新 任 务 [ 后 接 附 件 ]
附 件 关 于 修 改 WIPO 标 准 ST.96 纳 入 版 权 孤 儿 作 品 的 提 案 联 合 王 国 知 识 产 权 局 编 拟 的 文 件 1. 联 合 王 国 知 识 产 权 局 即 将 对 受 版 权 保 护 的 知 识 产 权 开 展 登 记 为 此, 我 们 希 望 将 版 权 孤 儿 作 品 包 括 在 WIPO 标 准 委 员 会 ( 标 准 委 员 会 ) 的 范 围 内 2. 欧 盟 第 2012/28/EU 号 指 令 为 所 谓 的 孤 儿 作 品 的 数 字 化 和 在 线 展 示 规 定 了 共 同 规 则 孤 儿 作 品 是 图 书 报 纸 和 杂 志 文 章 及 影 片 等 作 品, 仍 受 版 权 保 护, 但 其 作 者 或 其 他 权 利 人 不 明, 或 者 无 法 找 到 或 者 与 其 接 触, 以 取 得 版 权 许 可 孤 儿 作 品 是 欧 洲 图 书 馆 馆 藏 的 一 部 分, 如 果 没 有 共 同 规 则 使 其 数 字 化 和 在 线 展 示 在 法 律 上 成 为 可 能, 可 能 仍 然 无 法 让 人 接 触 到 摘 自 欧 盟 委 员 会 网 站 3. 联 合 王 国 政 府 的 意 图 是 提 供 一 种 相 关 但 得 到 增 强 的 服 务, 使 联 合 王 国 居 民 和 组 织 能 够 合 法 地 对 孤 儿 作 品 进 行 商 业 使 用 4. 以 上 所 述 将 导 致 版 权 部 分 成 为 一 种 注 册 权 利, 因 此 将 需 要 开 始 交 换 和 存 储 数 据 由 于 WIPO 标 准 ST.96 是 专 利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和 商 标 注 册 权 利 的 公 认 数 据 格 式, 我 们 提 议 扩 大 ST.96, 使 之 包 括 版 权 5. 联 合 王 国 知 识 产 权 局 建 议 标 准 委 员 会 审 议 并 批 准 下 列 两 项 : (a) 扩 大 数 据 字 典 和 XML( 可 扩 展 标 记 语 言 )Schema, 以 包 括 所 有 注 册 权 利 ; 并 (b) 定 义 相 关 的 XML Schema 组 件, 最 初 将 限 于 版 权 孤 儿 作 品 6. 联 合 王 国 知 识 产 权 局 还 建 议 标 准 委 员 会 : (a) 注 意 欧 盟 和 联 合 王 国 立 法, 并 参 考 附 录 一 中 所 列 的 许 可 证 草 案 ; (b) 承 认 有 必 要 扩 大 注 册 权 利 的 范 围, 使 之 包 括 版 权 ; (c) 审 议 并 同 意 扩 大 XML4IP 工 作 队 的 范 围, 使 之 包 括 所 有 注 册 权 利 ; (d) (e) 审 议 并 同 意 将 版 权 数 据 纳 入 WIPO 标 准 ST.96; 并 在 XML4IP 工 作 队 中 审 议 附 录 三 中 提 供 的 拟 议 的 Schema [ 后 接 附 录 一 ]
附 件 附 录 一 第 2 页 附 录 一 : 联 合 王 国 孤 儿 作 品 许 可 方 案 背 景 目 前, 如 果 博 物 馆 想 展 示 一 件 作 品 的 复 制 件, 或 者 作 者 想 在 书 中 发 表 一 件 作 品 的 复 制 件, 却 找 不 到 权 利 人, 那 么 根 据 联 合 王 国 法 律, 他 们 这 样 做 将 冒 版 权 侵 权 的 风 险 1 政 府 已 经 通 过 了 一 级 立 法, 在 联 合 王 国 引 入 了 孤 儿 作 品 许 可 的 国 内 方 案 该 方 案 允 许 任 何 申 请 人 对 任 何 类 型 的 孤 儿 作 品 进 行 商 业 性 和 非 商 业 性 使 用, 条 件 是 申 请 人 进 行 尽 职 搜 索, 寻 找 不 详 的 权 利 人, 并 缴 纳 许 可 费 这 独 立 于 联 合 王 国 对 关 于 某 些 孤 儿 作 品 准 许 使 用 的 欧 盟 指 令 的 实 施, 但 对 其 是 一 个 补 充 指 令 允 许 对 公 众 开 放 的 档 案 馆 对 某 些 作 品 进 行 数 字 化, 以 在 档 案 馆 的 网 站 上 展 示, 允 许 欧 盟 全 境 访 问 它 必 须 作 为 版 权 法 的 例 外 得 到 实 施 联 合 王 国 的 国 内 孤 儿 作 品 许 可 孤 儿 作 品 许 可 的 国 内 方 案, 在 条 例 制 订 之 前 经 过 了 书 面 咨 询, 与 各 种 组 织 和 个 人 开 展 了 广 泛 讨 论, 对 国 外 孤 儿 作 品 方 案 进 行 了 研 究, 一 个 利 益 攸 关 者 工 作 组 还 举 行 了 九 次 会 议 关 于 该 方 案 如 何 发 挥 作 用 的 若 干 原 则, 已 经 在 修 正 版 权 外 观 设 计 和 专 利 法 (CDPA) 的 立 法 中 有 所 规 定, 或 者 在 实 现 版 权 的 现 代 化 中 作 为 政 府 政 策 宣 布 关 于 该 方 案 如 何 发 挥 作 用 的 进 一 步 细 节 见 下 文 如 前 所 述, 国 内 方 案 只 能 许 可 在 联 合 王 国 内 部 的 使 用, 因 为 其 他 国 家 可 能 希 望 以 不 同 方 式 对 待 孤 儿 作 品 政 府 承 认 这 可 能 有 损 方 案 对 一 些 潜 在 使 用 者 的 吸 引 力, 但 在 较 长 期, 可 能 有 机 会 与 具 有 或 实 行 兼 容 方 案 的 其 他 国 家 特 别 是 英 语 国 家 达 成 互 惠 协 议 这 种 协 议 可 能 允 许 在 一 个 国 家 得 到 某 种 使 用 许 可 的 孤 儿 作 品 也 可 在 协 议 其 他 成 员 国 得 到 许 可 使 用, 不 要 求 在 每 个 领 土 内 分 别 提 出 申 请 但 是, 我 们 未 就 此 问 题 开 展 咨 询, 因 为 这 种 机 会 何 时 会 出 现 可 能 有 哪 些 条 件 并 不 清 楚 授 权 机 构 方 案 的 运 转 将 通 过 一 个 授 权 机 构 进 行, 该 机 构 由 国 务 大 臣 指 定, 负 责 孤 儿 作 品 的 使 用 许 可 希 望 使 用 孤 儿 作 品 的 任 何 人, 将 需 要 向 该 授 权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在 企 业 和 监 管 改 革 法 通 过 时, 宣 布 授 权 机 构 将 是 一 个 公 共 机 构, 而 且 可 能 是 已 有 的 机 构 在 对 潜 在 候 选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之 后, 决 定 由 知 识 产 权 局 (IPO) 担 任 授 权 机 构 尽 职 搜 索 条 例 要 求 申 请 人 对 被 怀 疑 的 孤 儿 作 品 进 行 尽 职 搜 索 一 个 人 想 合 法 使 用 任 何 版 权 作 品 时, 必 须 找 出 相 关 权 利 人 是 谁, 并 向 权 利 人 征 得 同 意 目 前, 如 果 找 不 到 权 利 人, 就 不 能 合 法 使 用 作 品, 花 在 搜 索 权 利 人 上 的 资 源 实 际 上 就 白 费 了 寻 找 权 利 人 的 这 种 过 程 许 多 人 已 经 在 进 行, 被 一 些 人 称 为 尽 职 搜 索 或 尽 职 调 查 任 何 人 希 望 申 请 许 可, 对 孤 儿 作 品 进 行 复 制 的, 将 需 要 向 授 权 机 构 提 供 尽 职 搜 索 的 详 情 权 利 人 有 多 个 的, 对 于 与 准 备 进 行 的 使 用 有 关 的 权 利, 对 每 个 权 利 人 都 要 进 行 尽 职 搜 索 1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13/24/contents
附 件 附 录 一 第 3 页 与 任 何 其 他 版 权 作 品 一 样, 申 请 人 将 需 要 取 得 作 品 任 何 有 关 已 知 权 利 人 的 同 意 作 为 其 申 请 的 一 部 分, 申 请 人 可 以 向 授 权 机 构 出 示 孤 儿 作 品 的 复 制 件 根 据 作 品 的 类 型, 这 可 能 提 供 证 据, 帮 助 授 权 机 构 评 估 不 详 的 权 利 人 是 否 可 能 将 准 备 进 行 的 使 用 视 为 贬 损 性 使 用 取 得 所 有 已 知 权 利 人 的 同 意, 将 不 作 为 孤 儿 作 品 许 可 的 前 提 条 件, 因 为 这 将 不 必 要 地 减 慢 作 品 的 许 可 过 程 如 果 找 到 了 权 利 人, 但 权 利 人 决 定 不 答 复, 则 作 品 不 能 成 为 孤 儿 作 品 加 拿 大 有 一 个 广 泛 接 受 的 孤 儿 作 品 方 案, 该 方 案 在 权 利 人 不 答 复 方 面 采 取 的 就 是 这 种 做 法, 已 被 证 明 是 有 效 的 条 例 为 尽 职 搜 索 规 定 了 三 项 总 的 要 求 : 对 孤 儿 作 品 或 孤 儿 权 利 应 当 是 适 当 的 ; 应 当 与 对 作 品 的 权 利 或 被 许 可 人 准 备 使 用 的 权 利 有 关 ; 并 且 应 当 包 括 为 找 到 作 品 权 利 人 或 权 利 所 有 人 而 进 行 的 合 理 搜 索 条 例 获 得 同 意 之 后, 将 编 写 关 于 尽 职 搜 索 的 指 导 文 书 条 例 将 不 会 详 细 到 这 种 程 度, 因 为 指 导 文 书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发 展 进 行 更 新, 比 立 法 容 易 由 于 需 要 检 查 的 具 体 来 源 随 作 品 类 型 不 同 而 不 同, 行 业 之 间 也 不 同, 所 以 知 识 产 权 局 正 在 与 各 行 业 的 执 业 者 共 同 制 定 针 对 具 体 行 业 的 良 好 做 法 指 导 文 书, 作 为 条 例 的 配 套 条 例 中 没 有 规 定 禁 止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中 使 用 过 去 的 尽 职 搜 索 相 反, 建 议 在 申 请 人 指 导 文 书 中 写 入 意 见, 说 明 希 望 尽 职 调 查 是 在 有 关 申 请 之 前 的 一 段 合 理 时 间 内 进 行 的 另 外 还 建 议, 为 欧 盟 指 令 进 行 的 尽 职 搜 索, 可 以 用 于 根 据 联 合 王 国 许 可 方 案 提 出 的 申 请, 条 件 是 搜 索 的 是 有 关 的 权 利 人 例 如, 为 指 令 进 行 的 搜 索 可 能 是 为 数 字 化 权 利 进 行 的, 这 些 权 利 往 往 被 作 者 保 留, 而 出 版 商 则 可 能 持 有 出 版 印 刷 品 的 权 利 不 管 怎 样, 搜 索 都 必 须 经 过 授 权 机 构 的 程 序, 使 授 权 机 构 对 支 持 申 请 的 任 何 尽 职 搜 索 的 质 量 感 到 满 意 指 令 列 出 了 若 干 来 源, 应 当 作 为 搜 索 的 最 小 范 围 尽 管 这 一 来 源 列 表 仅 包 括 指 令 所 涵 盖 的 作 品 类 型, 但 对 于 为 联 合 王 国 许 可 方 案 进 行 的 一 些 尽 职 搜 索, 也 是 一 个 有 用 的 参 考 因 此, 实 施 联 合 王 国 许 可 方 案 的 条 例 草 案 提 到 了 指 令 中 的 该 表, 该 表 被 适 当 写 入 了 实 施 指 令 的 条 例 孤 儿 作 品 登 记 处 作 为 授 权 机 构 的 知 识 产 权 局 将 建 立 并 维 护 一 部 孤 儿 作 品 登 记 簿, 其 中 将 详 细 列 出 哪 些 作 品 经 过 了 尽 职 搜 索, 哪 些 作 品 被 作 为 孤 儿 作 品 授 予 许 可, 哪 些 作 品 被 拒 绝 许 可, 以 及 哪 些 作 品 的 作 者 随 后 出 现 该 登 记 簿 将 成 为 搜 索 的 另 一 个 来 源, 有 助 于 尽 职 搜 索, 并 将 作 为 孤 儿 作 品 的 申 请 记 录 它 还 将 提 供 一 个 信 息 来 源, 可 能 有 助 于 使 作 品 与 相 关 权 利 人 重 建 联 系 许 可 条 款 授 权 机 构 有 权 在 认 为 已 经 进 行 了 尽 职 搜 索 时 授 予 孤 儿 作 品 许 可 按 孤 儿 作 品 方 案 授 予 的 许 可 将 是 非 独 占 性 的, 仅 在 联 合 王 国 内 适 用 条 例 将 不 允 许 进 行 分 许 可 这 不 意 味 着 许 可 不 能 包 括 一 系 列 使 用, 只 要 被 许 可 人 以 适 当 价 格 为 所 有 权 利 付 费 如 果 被 许 可 人 之 后 想 将 作 品 用 于 许 可 未 列 出 的 目 的, 可 以 申 请 扩 大 许 可, 条 件 还 是 支 付 相 关 的 许 可 费 这 与 权 利 人 已 知 的 情 况 一 样, 所 取 得 的 权 利 不 是 永 久 的, 也 没 有 经 过 转 让 关 于 开 发 孤 儿 作 品 许 可 的 进 一 步 详 细 工 作, 将 通 过 行 业 工 作 组 来 推 动 非 孤 儿 作 品 的 许 可 通 常 不 许 转 让 同 样, 条 例 草 案 也 不 允 许 转 让 许 可 本 次 咨 询 就 孤 儿 作 品 许 可 是 否 应 当 得 到 不 同 对 待 允 许 转 让 征 求 意 见
附 件 附 录 一 第 4 页 未 来 的 被 许 可 人 可 能 希 望 进 行 投 资, 制 作 包 含 孤 儿 作 品 的 新 产 品 和 服 务 ( 例 如 图 书 或 网 络 服 务 ), 为 了 让 方 案 对 这 些 被 许 可 人 具 有 吸 引 力, 有 必 要 提 供 商 业 上 的 确 定 性, 即 便 在 权 利 人 重 新 露 面 的 少 见 情 况 下, 他 们 也 能 继 续 销 售 产 品, 至 少 在 一 段 合 理 时 间 内 可 以 继 续 销 售 相 反 的 理 由 是, 一 些 重 新 出 现 的 权 利 人 可 能 不 乐 于 自 己 的 作 品 被 授 予 许 可, 可 能 希 望 尽 快 停 止 对 作 品 的 使 用 咨 询 中, 博 物 馆 图 书 馆 和 档 案 馆 的 答 复 显 示, 目 前 它 们 冒 着 风 险 使 用 孤 儿 作 品 时, 权 利 人 重 新 露 面 的 情 况 极 少, 权 利 人 希 望 停 止 使 用 或 索 取 报 酬 的 情 况 更 少 依 据 孤 儿 作 品 方 案 进 行 的 非 商 业 性 使 用 估 计 将 属 于 这 种 情 况, 尤 其 是 在 已 经 进 行 适 当 的 尽 职 搜 索 之 后 作 为 授 权 机 构 的 知 识 产 权 局 将 考 虑 许 可 条 款 的 相 关 行 业 标 准 如 果 一 部 图 书 中 使 用 的 非 孤 儿 作 品 许 可 是 印 数 许 可, 而 非 一 段 具 体 期 间 的 许 可, 这 将 在 对 应 的 孤 儿 作 品 使 用 许 可 条 款 中 得 到 反 映 任 何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最 长 ( 不 管 如 何 衡 量 ) 为 七 年, 这 与 我 们 发 现 的 除 永 久 许 可 以 外 的 最 长 标 准 有 效 期 相 符 如 果 通 知 期 是 对 应 的 非 孤 儿 作 品 的 标 准, 方 案 也 可 以 包 括 通 知 期, 例 如 某 物 必 须 从 流 通 中 撤 出 的 最 长 期 间 知 识 产 权 局 正 在 与 不 同 行 业 的 业 内 人 士 合 作, 就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和 任 何 通 知 期 编 写 指 导 另 外 建 议, 应 当 有 一 种 简 单 的 程 序 用 于 孤 儿 作 品 许 可 的 延 期, 而 不 必 进 行 一 次 完 整 申 请 但 是, 将 要 求 进 行 新 的 尽 职 搜 索 ( 条 例 第 8 条 ) 精 神 权 利 将 假 设 孤 儿 作 品 的 创 作 者 主 张 了 自 己 的 精 神 权 利, 因 此 在 复 制 作 品 时 需 要 署 名 ( 如 果 知 道 ), 并 写 上 授 权 机 构 的 详 情 这 将 表 明 使 用 是 合 法 的, 也 提 高 了 作 品 找 到 主 人 的 可 能 性 这 可 以 通 过 网 页 链 接 进 行 由 于 并 不 总 能 知 道 是 否 适 用 某 种 法 定 的 署 名 例 外, 将 假 设 在 知 道 姓 名 时, 孤 儿 作 品 都 需 要 署 名 假 设 是 CDPA 中 的 精 神 权 利 制 度 适 用, 其 中 包 括 了 贬 损 性 处 理, 并 且 创 作 者 将 保 留 主 张 贬 损 性 处 理 的 权 利 政 府 还 建 议, 授 权 机 构 应 当 有 权 以 其 认 为 拟 对 孤 儿 作 品 进 行 的 处 理 可 能 是 贬 损 性 的 为 由 拒 绝 授 予 许 可 授 权 机 构 还 将 享 有 一 般 性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在 其 认 为 不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时 拒 绝 授 予 许 可, 这 可 以 包 括 拟 议 的 使 用 可 能 不 适 当 的 情 况 被 发 现 的 所 有 人 的 权 利 孤 儿 作 品 许 可 颁 发 之 后, 如 果 权 利 人 重 新 露 面, 他 们 将 能 够 主 张 为 他 们 的 相 关 权 利 而 保 留 的 报 酬 权 利 人 将 必 须 向 授 权 机 构 证 明 自 己 的 身 份 预 计 这 将 是 民 事 证 据, 也 就 是 以 概 率 判 断 所 有 人 一 旦 被 识 别, 他 们 的 作 品 将 不 再 被 列 为 孤 儿 作 品 已 有 的 非 独 占 性 孤 儿 作 品 许 可 将 在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但 以 原 许 可 中 列 出 的 任 何 通 知 期 为 限, 而 且 权 利 人 将 从 授 权 机 构 手 中 接 过 许 可 作 品 的 未 来 使 用 自 然 将 由 权 利 人 决 定 上 诉 作 为 公 共 机 构, 授 权 机 构 将 受 公 法 约 束, 因 此 将 接 受 司 法 审 查 信 息 自 由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立 法 的 约 束 此 外, 建 议 应 当 有 一 个 或 两 个 具 体 的 上 诉 途 径 最 强 的 上 诉 权 主 张, 可 能 是 权 利 人 的 作 品 被 作 为 孤 儿 作 品 授 予 许 可, 而 其 明 显 不 应 被 许 可, 或 者 费 用 明 显 不 当 因 此, 政 府 建 议 重 新 出 现 的 权 利 人 应 当 有 上 诉 权 ; 这 种 上 诉 的 潜 在 理 由 是 此 次 咨 询 的 部 分 内 容
附 件 附 录 一 第 5 页 可 能 的 上 诉 途 径 将 是 初 级 裁 判 所 (FtT); 这 是 联 合 王 国 法 院 系 统 的 一 部 分, 是 通 过 2007 年 裁 判 所 法 院 和 执 行 法 建 立 的 初 级 裁 判 所 有 权 审 理 可 能 构 成 上 诉 实 质 的 多 种 问 题 依 据 条 例 第 14 条 进 行 的 上 诉, 可 能 采 用 2009 年 裁 判 所 程 序 ( 初 级 裁 判 所 )( 总 规 则 ), 其 中 为 个 案 审 理 提 供 了 灵 活 性 经 过 权 利 人 上 诉, 如 果 使 用 孤 儿 作 品 的 应 付 金 额 增 加, 有 关 责 任 将 由 授 权 机 构 而 非 被 许 可 人 承 担 案 件 的 任 何 当 事 方 均 有 权 就 初 级 裁 判 所 裁 定 中 出 现 的 法 律 问 题 向 上 诉 裁 判 所 提 出 上 诉 这 项 权 利 只 有 经 初 级 裁 判 所 或 上 诉 裁 判 所 许 可 后 才 能 行 使 希 望 取 得 孤 儿 作 品 许 可 的 申 请 人, 也 可 能 需 要 在 授 权 机 构 设 定 的 许 可 费 方 面 有 权 向 版 权 裁 判 所 提 出 上 诉 这 反 映 了 被 许 可 人 和 未 来 被 许 可 人 将 此 类 争 端 提 交 版 权 裁 判 所 的 已 有 权 利 欧 盟 的 孤 儿 作 品 例 外 咨 询 的 这 一 部 分 涉 及 实 施 关 于 某 些 孤 儿 作 品 准 许 使 用 的 第 2012/28/EU 号 欧 盟 指 令 的 细 节 指 令 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 生 效, 要 求 成 员 国 在 2014 年 10 月 29 日 之 前 实 施 其 规 定 它 允 许 具 有 法 律 确 定 性 的 文 化 组 织 和 遗 产 组 织 为 非 商 业 性 使 用, 在 进 行 尽 职 搜 索 后 对 其 馆 藏 作 品 进 行 数 字 化 复 制 ( 数 字 化 ) 并 向 公 众 提 供 ( 在 线 / 按 需 求 ) 复 制 和 向 公 众 提 供 两 种 使 用 包 括 在 关 于 协 调 信 息 社 会 中 版 权 和 相 关 权 若 干 方 面 的 第 2001/29/EC 号 指 令 的 第 2 条 和 第 3 条 中 孤 儿 作 品 的 类 型 限 于 图 书 期 刊 报 纸 杂 志 或 其 他 写 作 电 影 或 视 听 作 品 和 唱 片 范 围 不 包 括 对 单 幅 照 片 插 图 和 绘 画 等 艺 术 作 品 的 使 用, 但 作 品 内 嵌 入 的 艺 术 作 品 是 准 许 的 能 够 使 用 作 品 的 相 关 机 构 限 于 负 有 公 益 使 命 向 公 众 开 放 的 文 化 组 织 和 遗 产 组 织 : 图 书 馆 ; 教 育 机 构 ; 博 物 馆 ; 档 案 馆 ; 电 影 或 录 音 遗 产 组 织 ; 以 及 公 共 服 务 性 广 播 组 织 相 关 机 构 至 少 必 须 在 指 令 中 列 出 的 适 当 来 源 中 搜 索 权 利 人, 以 找 到 权 利 人, 这 些 来 源 包 括 指 令 附 件 中 所 列 的 来 源 指 令 规 定, 尽 职 搜 索 应 在 首 次 发 行 或 广 播 的 成 员 国 进 行 如 果 有 证 据 表 明 关 于 权 利 人 的 相 关 信 息 可 在 其 他 国 家 找 到, 也 应 查 询 这 些 其 他 国 家 的 可 用 信 息 来 源 允 许 成 员 国 往 适 当 来 源 中 补 充 内 容, 但 不 能 减 少 尽 职 搜 索 的 责 任 将 由 使 用 作 品 的 相 关 机 构 承 担 如 果 权 利 人 在 尽 职 搜 索 后 出 现, 有 权 为 作 品 的 使 用 获 得 公 平 补 偿 相 关 机 构 在 进 行 尽 职 搜 索 后, 要 向 联 合 王 国 提 交 以 下 信 息 : 国 家 主 管 机 构 ; 搜 索 结 果 ; 组 织 将 对 作 品 进 行 的 使 用 ; 对 作 品 状 态 的 任 何 修 改 ; 以 及 相 关 联 系 方 式 联 合 王 国 国 家 主 管 机 构 将 把 此 种 信 息 转 给 内 部 市 场 协 调 局 (OHIM), 该 局 将 设 立 一 个 向 公 众 开 放 的 被 使 用 孤 儿 作 品 数 据 库 这 一 切 均 将 通 过 OHIM 创 建 的 孤 儿 作 品 数 据 库 应 用 来 完 成 联 合 王 国 国 家 主 管 机 构 可 能 将 与 联 合 王 国 国 内 孤 儿 作 品 许 可 方 案 的 授 权 机 构 是 同 一 个 公 共 机 构, 也 就 是 知 识 产 权 局
附 件 附 录 一 第 6 页 指 令 允 许 欧 盟 内 的 相 互 承 认, 所 以 在 一 个 成 员 国 完 成 的 尽 职 搜 索 将 在 整 个 欧 盟 有 效 在 一 个 相 关 机 构 在 其 馆 藏 中 有 一 件 孤 儿 作 品 的 实 物 复 制 品, 而 尽 职 搜 索 已 由 另 一 个 相 关 机 构 完 成 时, 这 将 避 免 重 复 搜 索 [ 后 接 附 录 二 ]
附 件 附 录 二 第 7 页 附 录 二 : 孤 儿 作 品 许 可 证 草 案 为 使 用 复 制 和 公 开 表 演 电 影 片 断 [ 作 品 说 明 ] 颁 发 给 [ ] 的 非 独 占 许 可 被 许 可 方 :[ 被 许 可 方 的 名 称 和 详 情 ] 根 据 2014 年 版 权 ( 孤 儿 作 品 许 可 ) 条 例 第 6 条 的 规 定,[ 授 权 机 构 ] 向 [ ] 授 予 下 列 许 可 : 本 许 可 授 权 在 [ ] 制 作 的 题 为 [ ] 的 纪 录 片 中 使 用 电 影 片 断 [ 片 断 说 明, 包 括 任 何 已 知 详 情, 例 如 创 作 者 / 发 行 者 制 作 年 份 等 ] 作 为 对 纪 录 片 进 行 的 利 用 的 一 部 分, 本 许 可 还 授 权 在 DVD 上 复 制 片 断, 对 片 断 进 行 公 开 表 演, 或 者 通 过 电 信 方 式 向 公 众 传 播 条 款 和 条 件 (1) 本 许 可 的 期 限 为 七 年,[ ] 日 止 可 以 根 据 [ 法 规 名 称 ] 的 规 定 进 行 延 期 (2) 本 许 可 是 非 独 占 许 可 (3) 本 许 可 仅 在 联 合 王 国 有 效 其 他 领 土 适 用 该 国 的 法 律 (4) 被 许 可 方 不 得 对 本 许 可 中 指 明 的 被 许 可 资 料 进 行 分 许 可 (5) 本 许 可 的 颁 发 不 使 被 许 可 方 免 于 为 本 许 可 不 包 含 的 任 何 其 他 使 用 征 得 同 意 的 义 务 (6) 本 许 可 的 颁 发 不 使 被 许 可 方 免 于 向 作 品 任 何 其 他 权 利 人 征 得 同 意 的 义 务 (7) 本 许 可 的 生 效 条 件 是 被 许 可 方 遵 守 上 述 第 (5) 条 和 第 (6) 条 中 所 列 的 条 件 (8) 被 许 可 方 应 向 授 权 机 构 支 付 [ 金 额 ] (9) 使 用 被 许 可 资 料 必 须 署 名, 作 品 创 作 者 为 人 所 知 的, 注 明 创 作 者 ; 创 作 者 不 明 的, 注 明 [ 授 权 机 构 的 网 址 ] (10) 任 何 被 许 可 资 料 的 所 有 权 或 版 权, 不 因 本 许 可 的 颁 发 而 转 给 被 许 可 方 (11) 被 许 可 资 料 仅 根 据 本 许 可 中 列 出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使 用 的, 被 许 可 方 不 为 第 三 方 提 起 的 任 何 版 权 侵 权 诉 讼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害 赔 偿 债 务 和 开 支 承 担 责 任 (12) 被 许 可 方 的 行 为 超 出 了 本 许 可 中 列 出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的, 或 者 第 三 方 的 主 张 不 以 版 权 侵 权 为 依 据 的, [ 授 权 机 构 ] 不 为 第 三 方 的 任 何 主 张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害 赔 偿 债 务 和 开 支 承 担 责 任 (13) 对 被 许 可 资 料 的 任 何 使 用 方 式 未 经 本 许 可 明 文 授 权 的, 可 能 导 致 许 可 终 止, 被 授 权 机 构 不 退 还 许 可 费 定 义 被 许 可 方 是 指 本 许 可 中 指 明 为 被 许 可 方 的 人 或 机 构 被 许 可 资 料 是 指 上 文 第 (1) 段 中 指 明 的 资 料 本 许 可 是 指 本 协 议, 包 括 其 中 订 明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 后 接 附 录 三 ]
附 件 附 录 三 第 8 页 附 录 三 : 孤 儿 作 品 SCHEMA 草 案 [ 附 件 和 文 件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