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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关 于 江 苏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七 ) 上 海 市 北 京 西 路 968 号 嘉 地 中 心 23-25 楼 二 〇 一 五 年 五 月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关 于 江 苏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并 于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七 ) 致 : 江 苏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节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引 言 一 出 具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依 据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接 受 江 苏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委 托, 担 任 江 苏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在 中 国 境 内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并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挂 牌 上 市 的 特 聘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编 报 规 则 第 12 号 -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的 精 神, 对 江 苏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和 已 存 事 实 进 行 了 核 查 和 验 证, 并 据 此 已 经 于 2012 年 12 月 出 具 了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关 于 江 苏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 如 无 特 别 标 识, 以 下 简 称 为 : 原 法 律 意 见 书 )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关 于 江 苏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如 无 特 别 标 识, 以 下 简 称 为 : 原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并 于 2013 年 3 月 2013 年 9 月 2014 年 6 月 2014 年 9 月 2015 年 3 月 2015 年 4 月 分 别 出 具 了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关 于 江 苏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并 于 创 业 板 上 市 出 具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关 于 江 苏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并 于 创 业 板 上 市 出 具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关 于 江 苏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并 于 创 业 板 上 市 出 具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三 )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关 于 江 苏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并 于 创 业 板 上 市 出 具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四 )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关 于 江 1-3-1

苏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并 于 创 业 板 上 市 出 具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五 ) 和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关 于 江 苏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并 于 创 业 板 上 市 出 具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六 ) ( 如 无 特 别 标 识, 以 下 简 称 为 : 原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本 所 律 师 现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相 关 反 馈 意 见 的 要 求, 出 具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关 于 江 苏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并 于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七 ) ( 如 无 特 别 标 识, 以 下 简 称 为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或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对 于 原 法 律 意 见 书 原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和 原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已 经 表 述 的 部 分,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不 再 赘 述 二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涉 相 关 定 义 与 简 称 在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除 非 依 据 上 下 文 应 另 作 解 释, 或 者 已 经 标 注 之 解 释, 否 则 下 列 简 称 分 别 对 应 含 义 如 下 : 简 称 对 应 全 称 或 含 义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管 理 办 法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创 业 板 上 市 规 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编 报 规 则 12 号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编 报 规 则 12 号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格 式 准 则 29 号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9 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申 请 文 件 执 业 规 则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 试 行 ) 公 司 章 程 江 苏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章 程 草 案 江 苏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行 人 公 司 新 美 星 江 苏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美 星 有 限 发 行 人 前 身, 原 名 张 家 港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2004 年 2 月 更 名 为 江 苏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德 运 咨 询 张 家 港 德 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汇 寅 上 海 汇 寅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海 得 汇 金 海 得 汇 金 创 业 投 资 江 阴 有 限 公 司 海 得 泽 广 上 海 海 得 泽 广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普 通 合 伙 ) 新 美 星 销 售 江 苏 新 美 星 机 械 设 备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德 运 机 械 张 家 港 新 美 星 德 运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德 运 香 港 德 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2

新 美 星 技 术 江 苏 新 美 星 液 体 包 装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德 大 机 械 原 名 张 家 港 市 全 达 纺 织 有 限 公 司,2005 年 4 月 更 名 为 江 苏 德 大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宝 德 机 械 张 家 港 宝 德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汇 博 机 械 原 名 张 家 港 汇 博 进 出 口 有 限 公 司,2009 年 2 月 更 名 为 张 家 港 汇 博 机 械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贝 尔 机 械 张 家 港 市 贝 尔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兰 航 机 械 张 家 港 市 兰 航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星 A 集 团 江 苏 星 A 包 装 机 械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张 家 港 美 星 张 家 港 美 星 饮 料 机 械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美 星 江 苏 美 星 饮 料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美 星 塑 料 江 苏 美 星 塑 料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顺 峰 机 械 江 苏 美 星 顺 峰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顺 峰 集 团 张 家 港 市 美 星 顺 峰 饮 料 机 械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业 协 会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本 所 国 浩 发 行 人 律 师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保 荐 人 主 承 销 商 广 发 证 券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证 天 业 江 苏 公 证 天 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中 天 资 产 江 苏 中 天 资 产 评 估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首 发 江 苏 新 美 星 包 装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中 国 境 内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三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申 明 事 项 本 所 律 师 依 据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以 及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以 前 已 发 生 或 存 在 的 事 实 和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表 法 律 意 见, 并 申 明 如 下 : (1) 本 所 及 本 所 律 师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等 规 定 及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以 前 已 经 发 生 或 者 存 在 的 事 实, 严 格 履 行 了 法 定 职 责, 遵 循 了 勤 勉 尽 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进 行 了 充 分 的 核 查 验 证, 保 证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认 定 的 事 实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所 发 表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合 法 准 确,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2) 本 所 律 师 同 意 将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为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申 请 的 法 律 文 件, 随 同 其 他 申 报 材 料 一 同 上 报, 并 愿 意 对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3) 本 所 律 师 同 意 发 行 人 部 分 或 全 部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自 行 引 用 或 按 中 1-3-3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要 求 引 用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内 容 (4) 发 行 人 保 证 : 其 已 经 向 本 所 律 师 提 供 了 为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必 需 的 真 实 完 整 有 效 的 原 始 书 面 材 料 副 本 材 料 或 者 口 头 证 言 (5) 对 于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至 关 重 要 而 又 无 法 得 到 独 立 的 证 据 支 持 的 事 实, 本 所 律 师 依 赖 于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发 行 人 或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6) 本 所 律 师 仅 就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的 合 法 性 及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发 表 意 见, 不 对 发 行 人 参 与 本 次 发 行 所 涉 及 的 会 计 审 计 资 产 评 估 等 专 业 事 项 发 表 任 何 意 见, 本 所 在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对 有 关 会 计 报 表 审 计 和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 某 些 数 据 或 结 论 的 引 用, 除 本 所 律 师 明 确 表 示 意 见 的 以 外, 并 不 意 味 着 本 所 对 这 些 数 据 结 论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做 出 任 何 明 示 或 者 默 示 的 保 证, 对 于 这 些 文 件 内 容, 本 所 律 师 并 不 具 备 核 查 和 做 出 评 价 的 适 当 资 格 (7) 本 所 律 师 未 授 权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对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说 明 (8)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仅 供 发 行 人 为 本 次 发 行 申 请 之 目 的 使 用, 不 得 用 作 其 他 任 何 用 途 1-3-4

第 二 节 反 馈 意 见 部 分 一 招 股 说 明 书 披 露, 目 前 客 户 群 体 已 拓 展 到 福 建 达 利 食 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娃 哈 哈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农 夫 山 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达 能 集 团 深 圳 市 景 田 食 品 饮 料 有 限 公 司 康 师 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华 润 怡 宝 食 品 饮 料 有 限 公 司 椰 树 集 团 厦 门 银 鹭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可 口 可 乐 公 司 雀 巢 公 司 统 一 企 业 黑 牛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佛 山 市 海 天 调 味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加 加 食 品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九 三 粮 油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福 建 公 元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珠 海 中 富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知 名 液 态 食 品 企 业 反 馈 意 见 显 示, 其 中 对 娃 哈 哈 集 团 2012 年 销 售 排 在 第 29 位, 2013 2014 年 只 有 配 件 销 售 ; 对 达 能 集 团 2012 年 销 售 排 在 第 42 位,2013 2014 年 只 有 配 件 销 售 ; 对 康 师 傅 控 股 2012 年 销 售 排 在 第 10 位,2013 2014 年 无 销 售 ; 对 可 口 可 乐 目 前 有 正 在 履 行 的 合 同, 尚 未 确 认 收 入 ; 对 雀 巢 公 司 2013 年 销 售 收 入 排 在 第 38 位 请 保 荐 机 构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相 关 披 露 的 可 理 解 性 发 表 意 见, 说 明 是 否 易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误 解 ( 反 馈 意 见 问 题 11) 反 馈 回 复 : 液 态 食 品 包 装 机 械 行 业 的 特 点 为 : 机 械 设 备 均 属 于 定 制 化 产 品, 属 于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客 户 根 据 其 自 身 投 资 计 划 决 定 固 定 资 产 采 购 同 时, 客 户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过 设 备 后, 在 日 后 的 运 行 升 级 及 维 护 中, 一 般 都 会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备 件, 因 此, 可 能 会 出 现 客 户 在 报 告 期 内 仅 向 发 行 人 采 购 了 备 件 的 情 况 招 股 书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目 前 客 户 群 体 已 拓 展 到 福 建 达 利 食 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娃 哈 哈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农 夫 山 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达 能 集 团 深 圳 市 景 田 食 品 饮 料 有 限 公 司 康 师 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华 润 怡 宝 食 品 饮 料 有 限 公 司 椰 树 集 团 厦 门 银 鹭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可 口 可 乐 公 司 雀 巢 公 司 统 一 企 业 黑 牛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佛 山 市 海 天 调 味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加 加 食 品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九 三 粮 油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福 建 公 元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珠 海 中 富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知 名 液 态 食 品 企 业 中 涉 及 的 该 等 客 户 群 体, 均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和 订 单, 确 是 发 行 人 已 经 拓 展 到 的 客 户 群 体 截 止 2014 年 末, 上 述 提 及 的 客 户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的 设 备 中, 已 经 完 成 收 入 确 认 的 情 况 如 下 : 序 客 户 名 称 截 止 2014 年 末 已 经 完 成 收 入 确 认 的 情 况 1-3-5

号 1 福 建 达 利 食 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2014 年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灌 装 等 设 备 2 杭 州 娃 哈 哈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灌 装 设 备 3 农 夫 山 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二 次 包 装 设 备 4 达 能 集 团 2012 年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灌 装 设 备 5 深 圳 市 景 田 食 品 饮 料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2013 年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灌 装 设 备 6 康 师 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灌 装 设 备 7 华 润 怡 宝 食 品 饮 料 有 限 公 司 2012 2014 年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灌 装 设 备 8 椰 树 集 团 2010 年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理 瓶 设 备 9 厦 门 银 鹭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2009 年 -2011 年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灌 装 设 备 10 可 口 可 乐 公 司 2012 年 2013 年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二 次 包 装 设 备 11 雀 巢 公 司 2013 年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二 次 包 装 设 备 12 统 一 企 业 2007-2010 年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灌 装 设 备 13 黑 牛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灌 装 设 备 14 佛 山 市 海 天 调 味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灌 装 设 备 15 加 加 食 品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末 处 于 安 装 调 试 阶 段 16 九 三 粮 油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2013 年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灌 装 设 备 17 福 建 公 元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灌 装 设 备 18 珠 海 中 富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2013 年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灌 装 设 备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原 招 股 说 明 书 表 述 发 行 人 已 经 拓 展 到 上 述 客 户 群 体, 具 备 可 理 解 性 且 不 存 在 歧 义, 不 会 引 起 投 资 者 的 误 解 此 外, 经 发 行 人 确 认, 为 了 更 好 地 让 投 资 者 理 解, 发 行 人 将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相 关 章 节 删 除 报 告 期 外 的 客 户 椰 树 集 团 厦 门 银 鹭 统 一 企 业, 以 及 处 于 安 装 调 试 中 的 客 户 加 加 集 团, 只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向 发 行 人 购 买 过 设 备 的 客 户 名 称 二 请 保 荐 机 构 发 行 人 律 师 说 明 对 发 行 人 自 然 人 股 东 在 公 司 历 次 股 本 变 换 中 是 否 存 在 应 缴 未 缴 的 税 收 事 项, 并 说 明 核 查 过 程 和 意 见 ( 反 馈 意 见 问 题 12) 反 馈 回 复 : 本 所 律 师 查 阅 了 发 行 人 的 工 商 资 料, 发 行 人 自 然 人 股 东 何 德 平 何 云 涛 在 发 行 人 的 历 次 股 本 变 更 过 程 中, 除 2012 年 6 月 发 行 人 前 身 新 美 星 有 限 按 净 资 产 折 股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需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外, 无 其 他 应 缴 税 收 事 项 1-3-6

根 据 张 家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于 2011 年 6 月 出 具 的 张 政 办 抄 [2011]6 号 抄 告 单, 拟 上 市 企 业 股 份 制 改 造 时, 凡 个 人 股 东 用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股 本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数 额 较 大 的, 报 经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金 融 办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税 务 部 门 实 行 缓 征, 缓 征 期 限 两 年, 从 第 三 年 开 始 按 照 30% 30% 40% 的 比 例 分 三 年 缴 清, 期 间 如 拟 上 市 企 业 成 功 上 市, 则 在 挂 牌 后 一 次 性 缴 清 发 行 人 自 然 人 股 东 何 德 平 何 云 涛 依 据 前 述 规 定 申 请 了 缓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缓 征 金 额 合 计 为 1314.08 万 元 发 行 人 于 2012 年 改 制, 因 此 2012 2013 年 为 缓 征 期, 何 德 平 何 云 涛 需 自 2014 年 起 按 照 30% 30% 40% 的 比 例 分 三 年 缴 清 上 述 缓 征 税 款 根 据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税 收 完 税 证 明, 何 德 平 何 云 涛 已 按 规 定 缴 纳 了 第 一 期 30% 个 人 所 得 税, 缴 纳 金 额 为 394.22 万 元, 剩 余 应 交 个 人 所 得 税 为 919.86 万 元 发 行 人 自 然 人 股 东 何 德 平 何 云 涛 第 二 期 个 人 所 得 税 缴 纳 正 在 办 理 过 程 中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经 核 查 后 认 为, 发 行 人 自 然 人 股 东 在 发 行 人 历 次 股 本 变 换 过 程 中 的 所 得 税 缴 纳 情 况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以 下 无 正 文 ) 1-3-7

第 三 节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结 语 一.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日 期 及 签 字 盖 章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于 二 一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由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出 具, 签 字 律 师 为 钱 大 治 律 师 狄 朝 平 律 师 二.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正 副 本 份 数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正 本 伍 份, 无 副 本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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