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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商 业 银 行 销 售 理 财 产 品, 应 当 遵 循 风 险 匹 配 原 则, 禁 止 误 导 客 户 购 买 与 其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不 相 符 合 的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匹 配 原 则 是 指 商 业 银 行 只 能 向 客 户 销 售 风 险 评 级 等 于 或 低 于 其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级 的 理 财 产 品 第 十 条 商 业 银 行 销 售 理 财 产 品, 应 当 加 强 客 户 风 险 提 示 和 投 资 者 教 育 第 三 章 宣 传 销 售 文 本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宣 传 销 售 文 本 分 为 两 类 一 是 宣 传 材 料, 指 商 业 银 行 为 宣 传 推 介 理 财 产 品 向 客 户 分 发 或 者 公 布, 使 客 户 可 以 获 得 的 书 面 电 子 或 其 他 介 质 的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宣 传 单 手 册 信 函 等 面 向 客 户 的 宣 传 资 料 ; ( 二 ) 电 话 传 真 短 信 邮 件 ; ( 三 ) 报 纸 海 报 电 子 显 示 屏 电 影 互 联 网 等 以 及 其 他 音 像 通 讯 资 料 ; ( 四 )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二 是 销 售 文 件, 包 括 :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协 议 书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风 险 揭 示 书 客 户 权 益 须 知 等 ; 经 客 户 签 字 确 认 的 销 售 文 件, 商 业 银 行 和 客 户 双 方 均 应 留 存 第 十 二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加 强 对 理 财 产 品 宣 传 销 售 文 本 制 作 和 发 放 的 管 理, 宣 传 销 售 文 本 应 当 由 商 业 银 行 总 行 统 一 管 理 和 授 权, 分 支 机 构 未 经 总 行 授 权 不 得 擅 自 制 作 和 分 发 宣 传 销 售 文 本 第 十 三 条 理 财 产 品 宣 传 销 售 文 本 应 当 全 面 客 观 反 映 理 财 产 品 的 重 要 特 性 和 与 产 品 有 关 的 重 要 事 实, 语 言 表 述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和 清 晰,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形 : ( 一 )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 二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三 ) 夸 大 或 者 片 面 宣 传 理 财 产 品, 违 规 使 用 安 全 保 证 承 诺 保 险 避 险 有 保 障 高 收 益 无 风 险 等 与 产 品 风 险 收 益 特 性 不 匹 配 的 表 述 ; ( 四 ) 登 载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推 荐 性 文 字 ; ( 五 ) 在 未 提 供 客 观 证 据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业 绩 优 良 名 列 前 茅 位 居 前 列 最 有 价 值 首 只 最 大 最 好 最 强 唯 一 等 夸 大 过 往 业 绩 的 表 述 ; ( 六 ) 其 他 易 使 客 户 忽 视 风 险 的 情 形 第 十 四 条 理 财 产 品 宣 传 销 售 文 本 只 能 登 载 商 业 银 行 开 发 设 计 的 该 款 理 财 产 品 或 风 险 等 级 和 结 构 相 同 的 同 类 理 财 产 品 过 往 平 均 业 绩 及 最 好 最 差 业 绩, 同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引 用 的 统 计 数 据 图 表 和 资 料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全 面, 并 注 明 来 源, 不 得 引 用 未 经 核 实 的 数 据 ; ( 二 ) 真 实 准 确 合 理 地 表 述 理 财 产 品 业 绩 和 商 业 银 行 管 理 水 平 ; ( 三 ) 在 宣 传 销 售 文 本 中 应 当 明 确 提 示, 产 品 过 往 业 绩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不 构 成 新 发 理 财 产 品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如 理 财 产 品 宣 传 销 售 文 本 中 使 用 模 拟 数 据 的, 必 须 注 明 模 拟 数 据 第 十 五 条 理 财 产 品 宣 传 销 售 文 本 提 及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评 价 结 果 的, 应 当 列 明 第 三 方 专 业 评 价 机 构 名 称 及 刊 登 或 发 布 评 价 的 渠 道 与 日 期 第 十 六 条 理 财 产 品 宣 传 销 售 文 本 中 出 现 表 达 收 益 率 或 收 益 区 间 字 样 的, 应 当 在 销 售 文 件 中 提 供 科 学 合 理 的 测 算 依 据 和 测 算 方 式, 以 醒 目 文 字 提 醒 客 户, 测 算 收 益 不 等 于 实 际 收 益, 投 资 须 谨 慎 如 不 能 提 供 科 学 合 理 的 测 算 依 据 和 测 算 方 式, 则 理 财 产 品 宣 传 销 售 文 本 中 不 得 出 现 产 品 收 益 率 或 收 益 区 间 等 类 似 表 述 向 客 户 表 述 的 收 益 率 测 算 依 据 和 测 算 方 式 应 当 简 明 清 晰, 不 得 使 用 小 概 率 事 件 夸 大 产 品 收 益 率 或 收 益 区 间, 误 导 客 户 第 十 七 条 理 财 产 品 宣 传 材 料 应 当 在 醒 目 位 置 提 示 客 户, 理 财 非 存 款 产 品 有 风 险 投 资 须 谨 慎

第 十 八 条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应 当 包 含 专 页 风 险 揭 示 书, 风 险 揭 示 书 应 当 使 用 通 俗 易 懂 的 语 言, 并 至 少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在 醒 目 位 置 提 示 客 户, 理 财 非 存 款 产 品 有 风 险 投 资 须 谨 慎 ; 估 ; ( 二 ) 提 示 客 户, 如 影 响 您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因 素 发 生 变 化, 请 及 时 完 成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 三 ) 提 示 客 户 注 意 投 资 风 险, 仔 细 阅 读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了 解 理 财 产 品 具 体 情 况 ; ( 四 ) 本 理 财 产 品 类 型 期 限 风 险 评 级 结 果 适 合 购 买 的 客 户, 并 配 以 示 例 说 明 最 不 利 投 资 情 形 下 的 投 资 结 果 ; ( 五 ) 保 证 收 益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应 当 至 少 包 含 以 下 表 述 : 本 理 财 产 品 有 投 资 风 险, 只 能 保 证 获 得 合 同 明 确 承 诺 的 收 益, 您 应 充 分 认 识 投 资 风 险, 谨 慎 投 资 ; ( 六 ) 保 本 浮 动 收 益 理 财 产 品 的 风 险 揭 示 应 当 至 少 包 含 以 下 表 述 : 本 理 财 产 品 有 投 资 风 险, 只 保 障 理 财 资 金 本 金, 不 保 证 理 财 收 益, 您 应 当 充 分 认 识 投 资 风 险, 谨 慎 投 资 ; ( 七 ) 非 保 本 浮 动 收 益 理 财 产 品 的 风 险 揭 示 应 当 至 少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本 理 财 产 品 不 保 证 本 金 和 收 益, 并 根 据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评 级 提 示 客 户 可 能 会 因 市 场 变 动 而 蒙 受 损 失 的 程 度, 以 及 需 要 充 分 认 识 投 资 风 险, 谨 慎 投 资 等 内 容 ; ( 八 )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级, 由 客 户 填 写 ; ( 九 ) 风 险 揭 示 书 还 应 当 设 计 客 户 风 险 确 认 语 句 抄 录, 包 括 确 认 语 句 栏 和 签 字 栏 ; 确 认 语 句 栏 应 当 完 整 载 明 的 风 险 确 认 语 句 为 : 本 人 已 经 阅 读 风 险 揭 示, 愿 意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并 在 此 语 句 下 预 留 足 够 空 间 供 客 户 完 整 抄 录 和 签 名 确 认 第 十 九 条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应 当 包 含 专 页 客 户 权 益 须 知, 客 户 权 益 须 知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客 户 办 理 理 财 产 品 的 流 程 ; ( 二 )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流 程 评 级 具 体 含 义 以 及 适 合 购

买 的 理 财 产 品 等 相 关 内 容 ; ( 三 ) 商 业 银 行 向 客 户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方 式 渠 道 和 频 率 等 ; ( 四 ) 客 户 向 商 业 银 行 投 诉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 五 ) 商 业 银 行 联 络 方 式 及 其 他 需 要 向 客 户 说 明 的 内 容 第 二 十 条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应 当 载 明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资 产 种 类 和 各 投 资 资 产 种 类 的 投 资 比 例, 并 确 保 在 理 财 产 品 存 续 期 间 按 照 销 售 文 件 约 定 比 例 合 理 浮 动 市 场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导 致 投 资 比 例 暂 时 超 出 浮 动 区 间 且 可 能 对 客 户 预 期 收 益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客 户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商 业 银 行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品 种 或 投 资 比 例,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后 方 可 调 整 ; 客 户 不 接 受 的, 应 当 允 许 客 户 按 照 销 售 文 件 的 约 定 提 前 赎 回 理 财 产 品 第 二 十 一 条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应 当 载 明 收 取 销 售 费 托 管 费 投 资 管 理 费 等 相 关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条 件 收 费 标 准 和 收 费 方 式 销 售 文 件 未 载 明 的 收 费 项 目, 不 得 向 客 户 收 取 商 业 银 行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和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需 要 对 已 约 定 的 收 费 项 目 条 件 标 准 和 方 式 进 行 调 整 时,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后 方 可 调 整 ; 客 户 不 接 受 的, 应 当 允 许 客 户 按 照 销 售 文 件 的 约 定 提 前 赎 回 理 财 产 品 第 二 十 二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销 售 文 件 约 定 及 时 准 确 地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 产 品 结 束 或 终 止 时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实 际 投 资 资 产 种 类 投 资 品 种 投 资 比 例 销 售 费 托 管 费 投 资 管 理 费 和 客 户 收 益 等 理 财 产 品 未 达 到 预 期 收 益 的, 应 当 详 细 披 露 相 关 信 息 第 二 十 三 条 理 财 产 品 名 称 应 当 恰 当 反 映 产 品 属 性, 不 得 使 用 带 有 诱 惑 性 误 导 性 和 承 诺 性 的 称 谓 以 及 易 引 发 争 议 的 模 糊 性 语 言 理 财 产 品 名 称 中 含 有 拟 投 资 资 产 名 称 的, 拟 投 资 该 资 产 的 比 例 须 达 到 该 理 财 产 品 规 模 的 50%( 含 ) 以 上 ; 对 挂 钩 性 结 构 化 理 财 产 品, 名 称 中 含 有 挂 钩 资 产 名 称 的, 需 要 在 名 称 中 明 确 所 挂 钩 标 的 资 产 占 理 财 资 金 的 比 例 或 明 确 是 用 本 金 投 资 的 预 期 收 益 挂 钩 标 的 资 产 第 四 章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评 级

第 二 十 四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采 用 科 学 合 理 的 方 法 对 拟 销 售 的 理 财 产 品 自 主 进 行 风 险 评 级, 制 定 风 险 管 控 措 施, 进 行 分 级 审 核 批 准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评 级 结 果 应 当 以 风 险 等 级 体 现, 由 低 到 高 至 少 包 括 五 个 等 级, 并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一 步 细 分 第 二 十 五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根 据 风 险 匹 配 原 则 在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评 级 与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之 间 建 立 对 应 关 系 ; 应 当 在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中 明 确 提 示 产 品 适 合 销 售 的 客 户 范 围, 并 在 销 售 系 统 中 设 置 销 售 限 制 措 施 第 二 十 六 条 商 业 银 行 对 理 财 产 品 进 行 风 险 评 级 的 依 据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因 素 : ( 一 )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资 产 和 投 资 比 例 ; ( 二 ) 理 财 产 品 期 限 成 本 收 益 测 算 ; ( 三 ) 本 行 开 发 设 计 的 同 类 理 财 产 品 过 往 业 绩 ; ( 四 ) 理 财 产 品 运 营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各 类 风 险 第 五 章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第 二 十 七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对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进 行 评 估, 确 定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级, 由 低 到 高 至 少 包 括 五 级, 并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一 步 细 分 第 二 十 八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在 客 户 首 次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前 在 本 行 网 点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依 据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客 户 年 龄 财 务 状 况 投 资 经 验 投 资 目 的 收 益 预 期 风 险 偏 好 流 动 性 要 求 风 险 认 识 以 及 风 险 损 失 承 受 程 度 等 商 业 银 行 对 超 过 65 岁 ( 含 ) 的 客 户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时,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客 户 年 龄 相 关 投 资 经 验 等 因 素 商 业 银 行 完 成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后 应 当 将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结 果 告 知 客 户, 由 客 户 签 名 确 认 后 留 存 第 二 十 九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采 用 当 面 或 网 上 银 行 方 式 对 客 户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持 续 评 估 超 过 一 年 未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或 发 生 可 能 影 响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情 况 的 客 户, 再 次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时, 应 当 在 商 业 银 行 网 点 或 其 网 上 银 行 完 成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评 估 结 果 应 当 由 客 户 签 名 确 认 ; 未 进 行 评 估,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再 次 向 其 销 售 理 财 产 品

第 三 十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制 定 本 行 统 一 的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书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在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书 中 明 确 提 示, 如 客 户 发 生 可 能 影 响 其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情 形, 再 次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时 应 当 主 动 要 求 商 业 银 行 对 其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第 三 十 一 条 商 业 银 行 为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和 高 资 产 净 值 客 户 提 供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服 务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是 指 金 融 净 资 产 达 到 600 万 元 人 民 币 及 以 上 的 商 业 银 行 客 户 ; 商 业 银 行 在 提 供 服 务 时, 由 客 户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并 签 字 确 认 高 资 产 净 值 客 户 是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商 业 银 行 客 户 : ( 一 ) 单 笔 认 购 理 财 产 品 不 少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自 然 人 ; ( 二 ) 认 购 理 财 产 品 时, 个 人 或 家 庭 金 融 净 资 产 总 计 超 过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且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的 自 然 人 ; ( 三 ) 个 人 收 入 在 最 近 三 年 每 年 超 过 20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者 家 庭 合 计 收 入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每 年 超 过 30 万 元 人 民 币, 且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的 自 然 人 第 三 十 二 条 商 业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经 授 权 的 业 务 主 管 人 员 应 当 定 期 对 已 完 成 的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书 进 行 审 核 第 三 十 三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建 立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用 于 测 评 记 录 和 留 存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内 容 和 结 果 第 六 章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管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销 售 无 市 场 分 析 预 测 无 风 险 管 控 预 案 无 风 险 评 级 不 能 独 立 测 算 的 理 财 产 品, 不 得 销 售 风 险 收 益 严 重 不 对 称 的 含 有 复 杂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的 理 财 产 品 第 三 十 五 条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无 条 件 向 客 户 承 诺 高 于 同 期 存 款 利 率 的 保 证 收 益 率 ; 高 于 同 期 存 款 利 率 的 保 证 收 益, 应 当 是 对 客 户 有 附 加 条 件 的 保 证 收 益 商 业 银 行 向 客 户 承 诺 保 证 收 益 的 附 加 条 件 可 以 是 对 理 财 产 品 期 限 调 整 币 种 转 换 等 权 利, 也 可 以 是 对 最 终 支 付 货 币 和 工 具 的 选 择 权 利 等, 承 诺 保 证 收 益 的 附 加 条 件 所 产 生 的 投 资 风 险 应 当 由 客 户 承 担, 并 应 当 在 销 售 文 件 明 确 告 知 客 户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承 诺 或 变 相 承 诺 除 保 证 收 益 以 外 的 任 何 可 获 得 收 益

第 三 十 六 条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将 存 款 单 独 作 为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不 得 将 理 财 产 品 与 存 款 进 行 强 制 性 搭 配 销 售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将 理 财 产 品 作 为 存 款 进 行 宣 传 销 售,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利 率 管 理 政 策 变 相 高 息 揽 储 第 三 十 七 条 商 业 银 行 从 事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活 动,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形 : ( 一 ) 通 过 销 售 或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方 式 调 节 监 管 指 标, 进 行 监 管 套 利 ; ( 二 ) 将 理 财 产 品 与 其 他 产 品 进 行 捆 绑 销 售 ; ( 三 ) 采 取 抽 奖 回 扣 或 者 赠 送 实 物 等 方 式 销 售 理 财 产 品 ; ( 四 ) 通 过 理 财 产 品 进 行 利 益 输 送 ; ( 五 ) 挪 用 客 户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资 金 ; ( 六 ) 销 售 人 员 代 替 客 户 签 署 文 件 ; ( 七 ) 中 国 银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八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根 据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评 级 潜 在 客 户 群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级, 为 理 财 产 品 设 置 适 当 的 单 一 客 户 销 售 起 点 金 额 风 险 评 级 为 一 级 和 二 级 的 理 财 产 品, 单 一 客 户 销 售 起 点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5 万 元 人 民 币 ; 风 险 评 级 为 三 级 和 四 级 的 理 财 产 品, 单 一 客 户 销 售 起 点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10 万 元 人 民 币 ; 风 险 评 级 为 五 级 的 理 财 产 品, 单 一 客 户 销 售 起 点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20 万 元 人 民 币 第 三 十 九 条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通 过 电 视 电 台 渠 道 对 具 体 理 财 产 品 进 行 宣 传 ; 通 过 电 话 传 真 短 信 邮 件 等 方 式 开 展 理 财 产 品 宣 传 时, 如 客 户 明 确 表 示 不 同 意,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再 通 过 此 种 方 式 向 客 户 开 展 理 财 产 品 宣 传 第 四 十 条 商 业 银 行 通 过 本 行 网 上 银 行 销 售 理 财 产 品 时,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 销 售 过 程 应 有 醒 目 的 风 险 提 示, 风 险 确 认 不 得 低 于 网 点 标 准, 销 售 过 程 应 当 保 留 完 整 记 录

第 四 十 一 条 商 业 银 行 通 过 本 行 电 话 银 行 销 售 理 财 产 品 时,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 销 售 人 员 应 当 是 具 有 理 财 从 业 资 格 的 银 行 人 员, 销 售 过 程 应 当 使 用 统 一 的 规 范 用 语, 妥 善 保 管 客 户 信 息, 履 行 相 应 的 保 密 义 务 商 业 银 行 通 过 本 行 电 话 银 行 向 客 户 销 售 理 财 产 品 应 当 征 得 客 户 同 意, 明 确 告 知 客 户 销 售 的 是 理 财 产 品, 不 得 误 导 客 户 ; 销 售 过 程 的 风 险 确 认 不 得 低 于 网 点 标 准, 销 售 过 程 应 当 录 音 并 妥 善 保 存 第 四 十 二 条 商 业 银 行 销 售 风 险 评 级 为 四 级 ( 含 ) 以 上 理 财 产 品 时, 除 非 与 客 户 书 面 约 定, 否 则 应 当 在 商 业 银 行 网 点 进 行 第 四 十 三 条 商 业 银 行 向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销 售 专 门 为 其 设 计 开 发 的 理 财 产 品 或 投 资 组 合 时, 双 方 应 当 签 订 专 门 的 理 财 服 务 协 议, 销 售 活 动 可 按 服 务 协 议 约 定 方 式 进 行, 但 应 当 确 保 销 售 过 程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第 四 十 四 条 商 业 银 行 向 机 构 客 户 销 售 理 财 产 品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有 关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风 险 确 认 语 句 抄 录 的 相 关 规 定, 但 应 当 确 保 销 售 过 程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办 法 其 他 条 款 规 定 商 业 银 行 向 机 构 客 户 销 售 专 门 为 其 设 计 开 发 的 理 财 产 品, 双 方 应 当 签 订 专 门 的 理 财 服 务 协 议, 销 售 活 动 可 以 按 服 务 协 议 约 定 方 式 执 行, 但 应 当 确 保 销 售 过 程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第 四 十 五 条 对 于 单 笔 投 资 金 额 较 大 的 客 户,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在 完 成 销 售 前 将 包 括 销 售 文 件 在 内 的 认 购 资 料 至 少 报 经 商 业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销 售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或 其 授 权 的 业 务 主 管 人 员 审 核 ; 单 笔 金 额 标 准 和 审 核 权 限, 由 商 业 银 行 根 据 理 财 产 品 特 性 和 本 行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制 定 已 经 完 成 销 售 的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应 至 少 报 经 商 业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业 务 主 管 人 员 定 期 审 核 第 四 十 六 条 客 户 购 买 风 险 较 高 或 单 笔 金 额 较 大 的 理 财 产 品, 除 非 双 方 书 面 约 定, 否 则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在 划 款 时 以 电 话 等 方 式 与 客 户 进 行 最 后 确 认 ; 如 果 客 户 不 同 意 购 买 该 理 财 产 品,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遵 从 客 户 意 愿, 解 除 已 签 订 的 销 售 文 件 风 险 较 高 和 单 笔 金 额 较 大 的 标 准, 由 商 业 银 行 根 据 理 财 产 品 特 性 和 本 行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制 定 第 四 十 七 条 商 业 银 行 不 得 将 其 他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开 发 设 计 的 理 财 产 品 标 记 本 行 标 识 后 作 为 自 有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商 业 银 行 代 理 销 售 其 他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充 分 的 风 险 审 查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四 十 八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建 立 异 常 销 售 的 监 控 记 录 报 告 和 处 理 制 度, 重 点 关 注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业 务 中 的 不 当 销 售 和 误 导 销 售 行 为,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异 常 情 况 : ( 一 ) 客 户 频 繁 开 立 撤 销 理 财 账 户 ; ( 二 )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与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不 匹 配 ; ( 三 ) 商 业 银 行 超 过 约 定 时 间 进 行 资 金 划 付 ; ( 四 ) 其 他 应 当 关 注 的 异 常 情 况 第 七 章 销 售 人 员 管 理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销 售 人 员 是 指 商 业 银 行 面 向 客 户 从 事 理 财 产 品 宣 传 推 介 销 售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相 关 活 动 的 人 员 第 五 十 条 销 售 人 员 除 应 当 具 备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资 格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金 融 财 务 等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外, 还 应 当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 一 ) 对 理 财 业 务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规 定 等 有 充 分 了 解 和 认 识 ; ( 二 ) 遵 守 监 管 部 门 和 商 业 银 行 制 定 的 理 财 业 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标 准 或 守 则 ; ( 三 ) 掌 握 所 宣 传 销 售 的 理 财 产 品 或 向 客 户 提 供 咨 询 顾 问 意 见 所 涉 及 理 财 产 品 的 特 性, 对 有 关 理 财 产 品 市 场 有 所 认 识 和 理 解 ; ( 四 ) 具 备 相 应 的 学 历 水 平 和 工 作 经 验 ; ( 五 ) 具 备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的 行 业 资 格 第 五 十 一 条 销 售 人 员 从 事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一 ) 勤 勉 尽 职 原 则 销 售 人 员 应 当 以 对 客 户 高 度 负 责 的 态 度 执 业, 认 真 履 行 各 项 职 责

( 二 ) 诚 实 守 信 原 则 销 售 人 员 应 当 忠 实 于 客 户, 以 诚 实 公 正 的 态 度 合 法 的 方 式 执 业, 如 实 告 知 客 户 可 能 影 响 其 利 益 的 重 要 情 况 和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评 级 情 况 ( 三 ) 公 平 对 待 客 户 原 则 在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活 动 中 发 生 分 歧 或 矛 盾 时, 销 售 人 员 应 当 公 平 对 待 客 户, 不 得 损 害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 四 ) 专 业 胜 任 原 则 销 售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的 专 业 资 格 和 技 能, 胜 任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工 作 第 五 十 二 条 销 售 人 员 在 向 客 户 宣 传 销 售 理 财 产 品 时, 应 当 先 做 自 我 介 绍, 尊 重 客 户 意 愿, 不 得 在 客 户 不 愿 或 不 便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宣 传 销 售 第 五 十 三 条 销 售 人 员 在 为 客 户 办 理 理 财 产 品 认 购 手 续 前,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规 定, 特 别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 一 ) 有 效 识 别 客 户 身 份 ; ( 二 ) 向 客 户 介 绍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业 务 流 程 收 费 标 准 及 方 式 等 ; ( 三 ) 了 解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情 况 投 资 期 限 和 流 动 性 要 求 ; ( 四 ) 提 醒 客 户 阅 读 销 售 文 件, 特 别 是 风 险 揭 示 书 和 权 益 须 知 ; ( 五 ) 确 认 客 户 抄 录 了 风 险 确 认 语 句 第 五 十 四 条 销 售 人 员 从 事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活 动,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形 : ( 一 ) 在 销 售 活 动 中 为 自 己 或 他 人 牟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承 诺 进 行 赂 ; 利 益 输 送, 通 过 给 予 他 人 财 物 或 利 益, 或 接 受 他 人 给 予 的 财 物 或 利 益 等 形 式 进 行 商 业 贿 ( 二 ) 诋 毁 其 他 机 构 的 理 财 产 品 或 销 售 人 员 ;

( 三 ) 散 布 虚 假 信 息,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四 ) 违 规 接 受 客 户 全 权 委 托, 私 自 代 理 客 户 进 行 理 财 产 品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等 交 易 ; ( 五 ) 违 规 对 客 户 做 出 盈 亏 承 诺, 或 与 客 户 以 口 头 或 书 面 形 式 约 定 利 益 分 成 或 亏 损 分 担 ; ( 六 ) 挪 用 客 户 交 易 资 金 或 理 财 产 品 ; ( 七 ) 擅 自 更 改 客 户 交 易 指 令 ; ( 八 ) 其 他 可 能 有 损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和 所 在 机 构 声 誉 的 行 为 第 五 十 五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向 销 售 人 员 提 供 每 年 不 少 于 20 小 时 的 培 训, 确 保 销 售 人 员 掌 握 理 财 业 务 监 管 政 策 规 章 制 度, 熟 悉 理 财 产 品 宣 传 销 售 文 本 产 品 风 险 特 性 等 专 业 知 识 培 训 记 录 应 当 详 细 记 载 培 训 要 求 方 式 时 间 及 考 核 结 果 等, 未 达 到 培 训 要 求 的 销 售 人 员 应 当 暂 停 从 事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活 动 第 五 十 六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考 核 继 续 培 训 跟 踪 评 价 等 管 理 制 度, 不 得 对 销 售 人 员 采 用 以 销 售 业 绩 作 为 单 一 考 核 和 奖 励 指 标 的 考 核 方 法, 并 应 当 将 客 户 投 诉 情 况 误 导 销 售 以 及 其 他 违 规 行 为 纳 入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对 销 售 人 员 在 销 售 活 动 中 出 现 的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问 责 处 理, 将 其 纳 入 本 行 人 力 资 源 评 价 考 核 系 统, 持 续 跟 踪 考 核 对 于 频 繁 被 客 户 投 诉 查 证 属 实 的 销 售 人 员, 应 当 将 其 调 离 销 售 岗 位 ; 情 节 严 重 的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销 售 内 控 制 度 第 五 十 七 条 商 业 银 行 董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可 能 存 在 的 合 规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声 誉 风 险 等, 密 切 关 注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过 程 中 各 项 风 险 管 控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确 保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体 现 充 分 了 解 客 户 和 符 合 客 户 利 益 的 原 则 第 五 十 八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明 确 规 定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的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销 售 业 务 的 性 质 和 自 身 特 点 建 立 科 学 透 明 的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管 理 体 系 和 决 策 程 序,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运 营 系 统, 健 全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系 统, 以 及 应 急 处 理 机 制

第 五 十 九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建 立 包 括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评 级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销 售 活 动 风 险 评 估 等 在 内 的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对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评 估 和 管 理, 规 范 销 售 行 为, 确 保 将 合 适 的 产 品 销 售 给 合 适 的 客 户 第 六 十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符 合 本 行 情 况 的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授 权 控 制 体 系, 加 强 对 分 支 机 构 的 管 理, 有 效 控 制 分 支 机 构 的 销 售 风 险 授 权 管 理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 ( 一 ) 明 确 规 定 分 支 机 构 的 业 务 权 限 ; ( 二 ) 制 定 统 一 的 标 准 化 销 售 服 务 规 程, 提 高 分 支 机 构 的 销 售 服 务 质 量 ; ( 三 ) 统 一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和 平 台, 确 保 客 户 信 息 的 有 效 管 理 和 客 户 资 金 安 全 ; ( 四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路 线, 保 持 信 息 渠 道 畅 通 ; ( 五 ) 加 强 对 分 支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采 取 定 期 核 对 现 场 核 查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有 效 控 制 分 支 机 构 的 风 险 第 六 十 一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建 立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业 务 账 户 管 理 制 度, 确 保 各 类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监 管 规 定, 保 障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资 金 的 安 全 和 账 户 的 有 序 管 理 第 六 十 二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制 定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业 务 基 本 规 程, 对 开 户 销 户 资 料 变 更 等 账 户 类 业 务,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等 交 易 类 业 务 做 出 规 定 当 包 括 : 第 六 十 三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建 立 全 面 透 明 快 捷 和 有 效 的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体 系, 具 体 应 ( 一 ) 有 专 门 的 部 门 受 理 和 处 理 客 户 投 诉 ; ( 二 ) 建 立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机 制,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投 诉 处 理 流 程 调 查 程 序 解 决 方 案 客 户 反 馈 程 序 内 部 反 馈 程 序 等 ; ( 三 ) 为 客 户 提 供 合 理 的 投 诉 途 径, 确 保 客 户 了 解 投 诉 的 途 径 方 法 及 程 序, 采 用 本 行 统 一 标 准, 公 平 和 公 正 地 处 理 投 诉 ;

( 四 ) 向 社 会 公 布 受 理 客 户 投 诉 的 方 式, 包 括 电 话 邮 件 信 函 以 及 现 场 投 诉 等 并 公 布 投 诉 处 理 规 则 ; ( 五 ) 准 确 记 录 投 诉 内 容, 所 有 投 诉 应 当 保 留 记 录 并 存 档, 投 诉 电 话 应 当 录 音 ; ( 六 ) 评 估 客 户 投 诉 风 险,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及 时 妥 善 处 理 客 户 投 诉 ; 度 ( 七 ) 定 期 根 据 客 户 投 诉 总 结 相 关 问 题, 形 成 分 析 报 告, 及 时 发 现 业 务 风 险, 完 善 内 控 制 当 使 用 第 六 十 四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客 户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和 保 密 制 度, 防 范 客 户 信 息 被 不 第 六 十 五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建 立 文 档 保 存 制 度, 妥 善 保 存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环 节 涉 及 的 所 有 文 件 记 录 录 音 等 相 关 资 料 第 六 十 六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具 备 与 管 控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风 险 相 适 应 的 技 术 支 持 系 统 和 后 台 保 障 能 力, 尽 快 建 立 完 整 的 销 售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必 要 的 信 息 管 理 岗 位, 确 保 销 售 管 理 系 统 安 全 运 行 第 六 十 七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制 定 实 施 内 部 监 督 和 独 立 审 核 措 施, 配 备 必 要 的 人 员, 对 本 行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人 员 的 操 守 资 质 服 务 合 规 性 和 服 务 质 量 等 进 行 内 部 调 查 和 监 督 内 部 调 查 应 当 采 用 多 样 化 的 方 式 进 行 对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质 量 进 行 调 查 时, 内 部 调 查 监 督 人 员 还 应 当 亲 自 或 委 托 适 当 的 人 员, 以 客 户 身 份 进 行 调 查 内 部 调 查 监 督 人 员 应 当 在 审 查 销 售 服 务 记 录 合 同 和 其 他 材 料 等 基 础 上, 重 点 检 查 是 否 存 在 不 当 销 售 的 情 况 第 九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六 十 八 条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要 求, 对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活 动 进 行 非 现 场 监 管 和 现 场 检 查 第 六 十 九 条 商 业 银 行 销 售 理 财 产 品 实 行 报 告 制, 报 告 期 间, 不 得 对 报 告 的 理 财 产 品 开 展 宣 传 销 售 活 动 商 业 银 行 总 行 或 授 权 分 支 机 构 开 发 设 计 的 理 财 产 品, 应 当 由 商 业 银 行 总 行

负 责 报 告, 报 告 材 料 应 当 经 商 业 银 行 主 管 理 财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审 核 批 准 商 业 银 行 总 行 应 当 在 销 售 前 10 日, 将 以 下 材 料 向 中 国 银 监 会 负 责 法 人 机 构 监 管 的 部 门 或 属 地 银 监 局 报 告 ( 外 国 银 行 分 行 参 照 执 行 ): ( 一 ) 理 财 产 品 的 可 行 性 评 估 报 告,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产 品 基 本 特 性 目 标 客 户 群 拟 销 售 时 间 和 规 模 拟 销 售 地 区 理 财 资 金 投 向 投 资 组 合 安 排 资 金 成 本 与 收 益 测 算 含 有 预 期 收 益 率 的 理 财 产 品 的 收 益 测 算 方 式 和 测 算 依 据 产 品 风 险 评 估 及 管 控 措 施 等 ; ( 二 ) 内 部 审 核 文 件 ; ( 三 ) 对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投 资 顾 问 等 相 关 方 的 尽 职 调 查 文 件 ; ( 四 ) 与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投 资 顾 问 等 相 关 方 签 署 的 法 律 文 件 ; ( 五 )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包 括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协 议 书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风 险 揭 示 书 客 户 权 益 须 知 等 ; ( 六 ) 理 财 产 品 宣 传 材 料, 包 括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银 行 官 方 网 站 和 银 行 委 托 第 三 方 网 站 向 客 户 提 供 的 理 财 产 品 宣 传 材 料, 以 及 通 过 各 种 媒 体 投 放 的 产 品 广 告 等 ; ( 七 ) 报 告 材 料 联 络 人 的 具 体 联 系 方 式 ; ( 八 )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商 业 银 行 向 机 构 客 户 和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销 售 专 门 为 其 开 发 设 计 的 理 财 产 品 不 适 用 本 条 规 定 第 七 十 条 商 业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在 开 始 发 售 理 财 产 品 之 日 起 5 日 内, 将 以 下 材 料 向 所 在 地 中 国 银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 ( 一 ) 总 行 理 财 产 品 发 售 授 权 书 ; ( 二 )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文 件, 包 括 理 财 产 品 协 议 书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风 险 揭 示 书 客 户 权 益 须 知 等 ; ( 三 ) 理 财 产 品 宣 传 材 料, 包 括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银 行 官 方 网 站 和 银 行 委 托 第 三 方 网 站 向 客 户 提 供 的 产 品 宣 传 材 料, 以 及 通 过 各 种 媒 体 投 放 的 产 品 广 告 等 ;

( 四 ) 报 告 材 料 联 络 人 的 具 体 联 系 方 式 ; ( 五 )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商 业 银 行 向 机 构 客 户 和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销 售 专 门 为 其 开 发 设 计 的 理 财 产 品 不 适 用 本 条 规 定 第 七 十 一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确 保 报 告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报 告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形 式 要 求 的,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银 监 会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的 要 求 进 行 补 充 报 送 或 调 整 后 重 新 报 送 构 报 告 : 第 七 十 二 条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业 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银 监 会 或 其 派 出 机 ( 一 ) 发 生 群 体 性 事 件 重 大 投 诉 等 重 大 事 件 ; ( 二 ) 挪 用 客 户 资 金 或 资 产 ; 损 ; ( 三 ) 投 资 交 易 对 手 或 其 他 信 用 关 联 方 发 生 重 大 信 用 违 约 事 件, 可 能 造 成 理 财 产 品 重 大 亏 ( 四 ) 理 财 产 品 出 现 重 大 亏 损 ; ( 五 ) 销 售 中 出 现 的 其 他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第 七 十 三 条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根 据 中 国 银 监 会 的 规 定 对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进 行 月 度 季 度 和 年 度 统 计 分 析, 报 送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时 编 制 本 年 度 理 财 业 务 发 展 报 告,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销 售 情 况 投 资 情 况 收 益 分 配 客 户 投 诉 情 况 等, 于 下 一 年 度 2 月 底 前 报 送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第 十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十 四 条 商 业 银 行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开 展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的, 中 国 银 监 会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情 节 严 重 或 者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中 国 银 监 会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区 别 不 同 情 形,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监 管 措 施

第 七 十 五 条 商 业 银 行 开 展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业 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中 国 银 监 会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除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规 定 采 取 相 关 监 管 措 施 外, 还 可 以 并 处 二 十 万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 ( 一 ) 违 规 开 展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造 成 客 户 或 银 行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 ( 二 ) 泄 露 或 不 当 使 用 客 户 个 人 资 料 和 交 易 记 录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三 ) 挪 用 客 户 资 产 的 ; ( 四 ) 利 用 理 财 业 务 从 事 洗 钱 逃 税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 ( 五 )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审 慎 经 营 规 则 的 第 七 十 六 条 商 业 银 行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的, 中 国 银 监 会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除 依 照 本 办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和 第 七 十 五 条 规 定 处 理 外, 还 可 以 区 别 不 同 情 形,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监 管 措 施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七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中 的 日 指 工 作 日 第 七 十 八 条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城 市 信 用 社 农 村 信 用 社 等 其 他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开 展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业 务,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七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中 国 银 监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八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